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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处分申请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9 22:58:5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撤处分申请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撤处分申请书

第1篇

我是08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xx,学号是xxxx。本人曾在10年11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第2篇

我是10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___,学号是____.本人曾在2014年2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__》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rdq/:请记住我站域名/uo;,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3篇

您们好,本人是666173文档网,曾因逃课过多2019年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之前的我会犯这种错误,完全是认识未到位,一时的错误,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重要性,做人应该内诚于心,外诚于人。

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省,我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没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重认识上,重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解,交流!

在纪律上,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不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一丝不苟的执行学校的纪律指示及规定,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学习上,本人不避困难,不辞劳苦,自始至终的为着掌握良好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艰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贯保持着良好的学习成绩,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本人还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大力拓展课外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从而使自己的专业素质全面得到提升。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积极帮助困难的同学。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学校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对我的处分已过去一年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我自认为已符合撤消处分的条件。为此,恳请学校全面在考察我的实际表现的基础上,撤消对我的记过处分。

此致

第4篇

您好,我是XX班的学生XXX.由于我在学校上课听讲不认真,下课学习也不知努力,且偶而还有逃学旷课现象发生,有时冲动会和同学一起打架骂人。所以,学校领导为了教育我,使我走向正确的道路,做一名合格的初中毕业生,于是,给了我处分以示警告。

处分下来以后,我十分地后悔,后悔自己的冲动与无知。我也知道,由于我的叛逆行为,给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给老师领导们带来了麻烦,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进行和学校的声誉,影响极坏。

在此之后,我痛定思痛,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更加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了进步。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我知道,我的某些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学校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我一直为自己犯的错误行为而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

从接受处分以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断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上进心,老师们都耐心教导我,可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关心我的校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失望难过,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

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老师经常找我谈话,进行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也有了上进心。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现在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专攻网落管理,树立远大理想,做自己的软件。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博学多才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希望领导们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重新做人,做一名合格的学生、做一名对国家有用的栋梁之才。

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我接受处分以后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经过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

此致敬礼!

第5篇

尊敬的校领导、系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学届专业的学生,名字叫,学号是。本人曾在年月日因为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犯下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一年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一年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 ( ) 作为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学生,就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融合发展等。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的方针政策。为将来为国家社会服务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其次,在实践上,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努力学好各种专业知识,由于所学专业实践性比较强,就着重训练了自己的动手能力。并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并参加一些项目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得到很大的锻炼,学会了技术,也学会了很多做事做人的道理。自己的努力和出色表现也得到了实习训老师的肯定,理论知识很重要,实践的操作大于理论,所以平时也很注意与实习训老师的学习,扩展知识。

以上是我在这一年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第6篇

“*.*”事故的发生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在过去的执法行为中,我们往往凭经验思考问题,没能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更好的联系在一起。“二十公”会议中一再强调执法为民这个核心内容,就是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决的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错误的执法观念,就是需要我们在执法中强化“人权”意识,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打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注重办案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事故发生后,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真查找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在实际办案中多思考讲策略,正确有效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导,减轻其心理负担。另一方面,针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对候问室管理制度、有关的防护措施等提出了建议,避免了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自己对照岗位练兵的标准和目标,寻找自己在法律法规、办案程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学习措施,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在办案中提高警惕随时提醒自己严守执法程序。同时克服“*.*”事故带来的巨大压力,调整情绪变压力为动力,将全部身心投入到侦察破案之中,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创新思维,采取了多样化的侦破手段,进一步强化了刑侦基础工作。在摸排、取证的艰苦工作中与同所民警建立了更加深厚的情谊,增强了集体荣誉感和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今年以来,我累计加班132个晚上,同***一起破获了“*.*”绑架抢劫案,强迫妇女案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恶性团伙案件。在强迫妇女一案中,解救出了*名妇女(其中一名为越南籍女子)截至10月,我俩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件(其中“两抢一盗”案件*余起),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在200*年*月*日受行政处分至今的一年时间里,我始终保持了一名人民警察的本色和正确的心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此期间本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与此同时本职工作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因此,我恳请区局党委根据我的现实表现,按期解除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第7篇

2、我叫***,是***一名学生。本人曾在202*年*月*日因为 与他人打架原因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被学校给予处分。

3、经过这一段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刻忏悔,认清了打架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打架事件,是本人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4、这件事在我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学习工作不够努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

5、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以及学生会干部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尊师重道,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与老师顶嘴。与同学友好相处,互相帮助。

6、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请关心爱护我们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7、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还很长,防微杜渐,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留校察看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8、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

第8篇

关于房屋委托书范本一:委托人

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

我们 拥有 房产的产权,现委托以上受托人为我们的人,在本人所有权份额内,并以我们的名义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享有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利。并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相关的以下所列明的事项:

1. 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转移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等办理房产转让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买卖公证等手续。

2. 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拆迁、征地、置换等手续,如签订拆迁、征地、置换合同,领取拆迁征地补偿金等

3. 办理上述房产资料变更、资料撤件、抵押登记手续、签署变更申请表、抵押物价值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及领取办妥变更、撤件、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

4. 办理上述房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签署注销抵押申请表及询问笔录、领取办妥注销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

5. 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确认书并代为支付,终止授信额度并签署相关文件,领取房地产证、注销房产抵押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保险单、还款凭证及付清楼款证明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6. 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打印贷款还款历史记录及贷款余额清单、查询扣款账号及账户余额、开立账户及更改密码,办理关闭账户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取消托收功能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领取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到国土部门或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档案部门打印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等房产相关资料。

8. 到银行申请赎楼贷款、按揭贷款,签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划款委托书、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到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收取或指定账户收取上述房产的售楼款、赎楼贷款以及买方按揭贷款。

9. 到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垫资)赎楼业务申请审批表/报备表、赎楼担保委托合同、垫资服务合同、借据、确认书、承诺书、授权书等办理赎楼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

10. 代为管理房产、收取房屋租金,办理上述房产的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电话、数字/有线电视、网络等过户以及变更的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上述房产的退保手续,代为收取保险金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1. 到国税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签署并领取相关文件。到地产中介签署买卖协议及相关一切文件并代收定金。

12. 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上述受托人有转委托权,所有受托人均可独立办理受托事项,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本人份额内房产。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关于房屋委托书范本二:委托人: ,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

受托人: ,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父子关系,兹委托受托人 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以下列事项:

(房地产权证: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 )的房屋他权解除。

1、并以上述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办理借款签订经纪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到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及注销他项权手续、签订注销抵押登记,办理借款的各项借款手续上签字、在金融部门的借款借据上签字、领取金融部门担保借款;

3、代表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地产、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相关税费、调阅档案、更正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等各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人保证所提供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其他欺诈行为,委托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成立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委托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房屋委托书范本三:委托人: 证件号码:

住址:

受托人: 证件号码:

住址:

座落于吉木莎尔县大有镇韭菜园子下木塔寺村房屋(四至界限: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下称“该房屋”)属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产证号码为 产权证开字第 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 。现就出售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权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查询调取并复印房地产和土地所有权的档案材料。

二、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代办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三、代办资金监管或放弃资金监管手续,确认资金监管数额,代收全部房款。

四、代办网上挂牌,网上签约的手续。

五、代办上述房地产和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的公证手续。

六、代办房屋地址变更证明。

七、协助买方办理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提取贷款或公积金,将贷款打入受托人的账户 。

八、代办上述房屋的交接事宜(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等更名手续;)

九、代为办理领取相关抵押注销资料、注销银行贷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

十、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十一、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以及维修基金等更名手续;

十二、代为办理该房屋买卖和土地所有权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签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此委托签署后,之前与之后签署的相关委托他人的文件均以此委托为准(最先解释)。且本人不得随意撤销上述委托。

第9篇

近年来,"调撤率"这个词,从刚开始人们对它的敬而远之,到现在的汲汲营营,它在新闻报道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法院之间、法官之间风风火火地进行着"调撤"竞赛。撤诉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结案方式之一,"撤诉率"是法院系统考核的绩效指标其中的一中,撤诉制度的设置旨在实现一种以调解占主流的法律解决机制,使得纠纷解决更加人性化,使法律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初衷显然是好的,但任何事情过犹不及,当司法领域急功近利地把"调解撤诉率"当作一项考核指标来盲目追求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据不完全统计,在部分基层法院,以撤诉结案的数量占结案总数近6成以上,民事撤诉占案件结案的比例之高不仅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其在我国结案方式中所占的比例大有赶超调解结案的趋势。"成绩斐然"的调撤率真的如报道所说的"调撤率上升=当事人满意+率下降"吗?虽然撤诉率并不直接对应撤诉程序的合理性,却从结果角度显示了撤诉程序设计及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也就是说,高撤诉率本身并没有问题,需要深究的是高撤诉率背后的是否隐藏着非正当化的立法与司法偏差?

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及偏差

撤诉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必设的制度之一,它既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中通常是在狭义上来理解撤诉的,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从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多数情况是原告提出撤诉。但因为在诉讼中还有一些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相当于原告,如提起反诉的被告等,这一意义上的撤诉也就当然地包括了撤回反诉、第三人之诉及撤回抗诉等。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狭义的撤诉。撤诉制度对保障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的实施,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快捷地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撤诉制度自身的偏差却影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撤诉率的畸高。

(一)撤诉要件的规定不明确

撤诉既然能够产生结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撤诉的成立和有效就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比如对撤诉的主体、撤诉意思表示、提出撤诉的时间、提出撤诉的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民诉法对撤诉要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中的障碍。由于立法无明确规定,其撤诉申请能否得到准许,全赖法官的裁定。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法院似乎对于这项启动权属于原告的诉讼程序过于热衷,经常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如动员撤诉、强迫撤诉、诱骗撤诉,或者无理由却不准撤诉、或无理由却任意撤诉等,其直接原因乃是"调解撤诉率"的司法政策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心理,削弱了其依法办事的观念,扭曲了其正常司法行为。撤诉作为衡量法院或法官工作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法官在实践中大量促成撤诉,尽管不符合撤诉条件或者当事人的纠纷根本没有解决,从而营造出撤诉率的"虚假繁荣"。当原告滥用撤诉权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时,法官往往不能更好地比被告估计自己的损失而准许原告撤诉,在客观上怂恿了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 我国撤诉制度中完全忽略了被告的权益,撤诉只是原告和法院的事,被告无权介入。不管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不征求被告的同意,法院的裁定也不受被告权利的制约。被告只能因原告的行为而被动的参与诉讼。这样,一旦原告撤诉,被告为诉讼所作的各项准备和投入都将付诸东流,特别是在言词辩论之后,损失更大。被告对胜诉判决的期望也因此而化为泡影,而他所遭受的这些损失却无法获得赔偿,除了得到一个通知外,无任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撤诉效力的设定不合理

所谓撤诉的效力是指撤诉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撤诉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撤诉导致诉讼终结。诉被撤回后,基于诉之提起而引起的一系列诉讼上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诉讼因此而终结。撤诉后法院不得对该案件再继续审理,当事人也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就原诉讼程序再行审理,撤诉是法院审结案件的重要方式。其次,一审撤诉后原告可再行。撤诉虽然结束诉讼程序,但当事人的纠纷却不一定得到解决,因而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后就同一纠纷再行。这样规定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否则就会导致权利被滥用,当事人应本着善意之目的行使撤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申请撤诉或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的再行为又未作出任何限制。除了某些特殊性质的案件外,原告再次,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且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对原告的再次予以受理。这意味着原告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向法院循环、撤诉,这样不但为原告滥用撤诉权提供了合法的机会,而且还使法院和被告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痛苦中,也破坏了程序的安定,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按撤诉处理的设置不科学

关于按撤诉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在我国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首先,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撤诉的意思表示,"原告之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行为与诉之撤回之意思表示在逻辑上尚非处于同一层面。是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于原告间或生某种不利益。惟该不利益似仅为于此情形下其所提之诉在裁判上可得之保护可能性较其出庭积极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较小而已,要难生由受诉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而使原告所提之诉消灭之后果。" 其次,这种立法规定显然将原、被告置于不同的诉讼地位,同样的行为却遭到法律截然不同的对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为当事人设定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以这种平等制度来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认为原告的诉讼地位天然地优于被告,不仅不利于及时、准确、公正地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目的,而且有不利于司法公正。

(四)诉讼和解效力的界定不到位

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后结

束诉讼的活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把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明确加以规定,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规定。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诉讼和解后,以原告撤诉的方式来处理,无论在法学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带来了更多的问题。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执行力的,这为被告欺诈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如果原、被告和解,原告向法院撤诉,事后被告反悔,不执行和解协议时,原告无其他救济权利,只能通过重新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被告的不诚信利用了诉讼和解无实质效力的弱点,逃避责任,同时造成撤诉率畸高,但纠纷始终不能彻底解决。

二、民事撤诉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国撤诉制度的设置先天不足,因此导致了立法和司法的诸多偏差。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民事撤诉制度的设置与我国有所不同,我们有必要进行比较研究,对可取之处予以借鉴。

(一)撤诉要件的规定

在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对撤回的时间范围、要件、表达方式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法院在撤诉上没有被赋予较大的职权,无论案件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只要原告将撤诉的意思表示向法院作出,法院都应当允许撤诉。在判决作出并宣誓之后,而尚未确定之前,原告都可以撤诉。在法律所规定的不同时间段,撤回诉讼的要件和表达方式有所不同:(1)言词辩论之前撤回诉讼,不经被告同意;可以口头撤回诉讼,不必以书面形式作出,但应向法院表示。(2)言词辩论之中撤回诉讼,要经被告同意;可以口头撤回诉讼,不必以书面形式作出,但应向法院表示。(3)言词辩论结束之后,以及判决作出并宣誓之后,而尚未确定(未生效的),撤回诉讼要经被告同意;不可以口头撤回诉讼,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法院表示。

在日本,包括撤回诉讼和拟制撤回诉讼两种类型。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撤回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性质,因此可以认为,无论案件的性质和范围如何,法院都应允许撤回。撤回的要件和表达形式也根据判决确定之前的不同阶段而定:(1)对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提出答辩状之前,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2)对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已经提出答辩状,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3)对方当事人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撤诉的书状;如果以口头形式撤诉,则送达该口头撤诉的笔录副本);(4)对方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已经开始口头辩论,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5)辩论结束之后,判决之前,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6)判决之后,但尚未确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撤诉,而且须采用书面形式;(7)在判决之后,但尚未确定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和解,此时允许撤诉,但是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上述七个阶段中,除第一个阶段外,其余各个阶段都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撤诉,否则撤诉无效。日本把时间提前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之时,在此之后,撤诉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就时间而言,原则上在判决确定之前都可以撤诉。在撤诉的方式上,日本采用了严格的书面主义形式。

在我国台湾地区,撤诉分为撤回诉讼和拟制撤诉。对于撤回诉讼,应当由案件的原告提起,原告对于其所提起的任何种类的诉讼,包括婚姻事件之诉、亲子事件之诉,都可以撤回。并且,撤诉的时间范围也很宽泛。不论案件处于哪个审级、也不论案件是否经过言词辩论或判决是否已经做出,只要判决尚未生效,原告随时可以提出撤诉。撤诉的程序由于原告撤诉的时间不同,撤诉的生效是否须经被告同意也不同。在被告对案件进行言词辩论之前,原告的撤诉不需经过被告同意即可生效。原告以书状进行撤诉的,应在书状中应载明撤诉的范围,并提供与被告人数数量相等的善本。法院应将善本送达各被告。原告口头表示撤诉的,如果被告在场,法院应将撤诉的相关陈述计入笔录;如果被告不在场,则应将笔录善本送达被告。被告对案件进行言词辩论之后,原告撤诉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方可生效。原告以书状撤诉的,被告应于收到书状后10日内向法院或受命法官书面表示同意与否。如果被告逾期不表示异议,则视为同意撤诉。对于原告是否确有撤诉的意思表示以及撤诉是否合法,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此产生争议,则应在审查之后,以中间判决否定撤诉的效力,或以裁定确认撤诉的合法效力。关于撤诉的方式,撤诉应由原告向法院或受命法官做出。但"于准备程序期日、言词辩论期日、宣示判决期日及其他期日,到场者,均得以言词向法院或受命法官为诉之撤回"。 被告表示同意撤诉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在英国,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有多名被告,原告可以对所有被告或其中任何被告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有多名原告,经过法院准许或其他原告书面同意,原告也可以撤诉。但是,在一定情形下,原告的撤诉权受到一定限制。如果法院已经签发临时性禁令,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则原告撤诉需经过法院准许。如果原告已接受中期付款,在其撤诉应征得进行中期付款的被告同意,或经过法院准许。在原告为多数人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撤诉需经其他原告书面同意或法院准许。另外,被告也享有部分权利。除了上述提到的在特定情况下原告撤诉需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形以外,被告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的撤诉通知书。可见英国要求当事人在撤诉时做出以后不再的允诺,对撤诉后再采取以当事人同意为依据的限制。当然,被告的这项权利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被告应当于撤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行使该项权利。原告撤诉需向法院提交撤诉通知书,并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副本。通知书中需载明其已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该通知书的副本。在撤诉需取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的情形,通知书还需要附上他人同意书的副本。如果对多名被告撤诉,通知书还需载明撤诉所涉及的各位被告。

在美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规定了"自愿撤销诉讼"和"非自愿撤销诉讼"两种方式。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自愿撤销诉讼分为原告撤回诉讼、协议撤销诉讼以及法院命令撤销诉讼三种形式。(1)原告可以在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或即决判决的申请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撤销诉讼通知书,并且不需要经过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但如果原告在被告答辩后撤回的,则须经过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2)如果原告和被告在法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告可向法院提交由出庭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签名的撤销诉讼协议书,申请撤诉。(3)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原告申请撤诉必须依照法院命令或者法院认为有正当条件时,才准许撤诉。如果被告在原告的撤销诉讼的申请书向其送达之前提出反请求,该诉讼不能为了反对被告异议而撤销。但是,反请求独立于该诉讼进行审判并系属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见,两大法系均对撤诉的主体、撤诉意思表示、提出撤诉的时间、提出撤诉的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撤诉是否须经法院同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原告撤回,无需征得法院许可,撤回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除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外,法院对撤诉的职权干预较少;英美法系国家较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法院对当事人的干预。对于撤诉被告同意原则,如果原告在被告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状后撤诉的,须经被告的同意。对此,两大法系国家均无异议。但被告对撤诉的同意权的限制,两大法系各国的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二)撤诉效力的规定

在德国,撤回有如下后果:其一,撤回诉讼后,可以重新。其二,判决作出并宣誓之后,而尚未确定的,撤回诉讼,则判决无效。德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禁止原告于撤诉之后再次的权利,但 是法律规定了另外一种限制,即被告如没有受到在撤诉部分的诉讼中所支付的诉讼费用的偿付,其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参加诉讼。

在日本,关于撤回的效果,日本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终局判决作出之前,视为诉讼从未开始,故可以提起同一诉讼;另一种是终局判决作出之后,则视为本诉已经提起过,并作出了终局判决,要受到既判力的拘束,故双方不得提起同一诉讼。与德国比较,两国在终局判决作出之前,或者作出之后,但尚未确定的,都可以撤诉,并且一旦确定则不能撤诉。两者不同的是,日本在终局判决后撤诉的,以后不得提起同一诉讼,但德国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再提起同一诉讼的。

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诉经撤回以后,视为未曾提起,当事人并不丧失其实体权利。因此,原则上,应当允许原告就同样的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但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权利,保护被告利益,同时保证程序的安定,对原告再次进行了限制。如果原告于判决做出后撤诉的,不得就同一事件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可以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原告为对方当事人提讼。此规定与日本有细微的差别,都规定原告于判决做出后撤诉的,不得就同一事件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被告是否可以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原告为对方当事人提讼的立场不同,日本是否定的,而台湾允许。

在英国,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原则上禁止原告撤诉后重新,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可以对同一被告重新,但必须经过法院的准许:原告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后撤诉的以及原告重新提讼依据的事实与所撤回诉讼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否则不得再行。

在美国,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于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诉也因撤诉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原告自愿撤销诉讼,美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原告撤诉后可以再次提讼,如果原告在重新提起的诉讼中又一次行使撤诉权,并且法院予以认可的话,那么法院将做出不得再次的登记,原告的再次权则到此终止,因为如果原告已经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并撤诉,再次后又基于或包括同一请求又要撤回,则该撤诉通知书将产生既判力,该原告以后不得再次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从而禁止原告重复。该撤诉通知书具有实体判决同等效力,即具有实体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主张既判力必须证明两个诉讼涉及相同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而且对此已经有一个有效和最终的判决。如果是非自愿撤销诉讼的情形,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被告的动议,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并且原告不得再次。 所以非自愿撤销诉讼的效果比自愿撤销诉讼的效果更为严重。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均对原告撤诉后再行问题实施了相应的法律限制。两大法系国家出于不同的立法政策考虑,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如属大陆法系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法院判决宣告后未生效前撤诉的,要受到禁止重新的限制。属英美法系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在准许原告撤回时,作为交换条件,法官一般会要求原告承诺就同一请求不得再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则设定了"二次诉讼规则"来制约原告再行行为,即如果原告曾经在任何联邦法院或州法院中行使过撤诉权之后就同一请求提起相同的诉讼,并再次行使撤诉权的话,则法院在准许其撤诉的同时,作出原告不得再次的登记,从而禁止原告重复。

(三)拟制撤诉的规定

两大法系中,日本的拟制撤回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拟制撤回诉讼以及美国的非自愿撤销诉讼与我国的按撤诉处理的规定相似。

在日本,拟制撤回诉讼,又称为诉的准撤销,《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口头辩论或口头辩论准备程序的期日不出庭或者在辩论或辩论准备程序中不进行陈述而退庭或缺席时,如果在一个月以内不提出指定期日的申请,则视为撤回诉讼。当事人双方连续两次在口头辩论或辩论准备程序中不进行陈述而退庭或缺席时,亦同。"可见,拟制撤诉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口头辩论或是辩论准备程序期日未出庭或者虽然出庭但是不参加法庭陈述就退庭,在一个月之内未提出指定期日的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在第二次期日仍旧不出庭或不进行辩论就退庭的,将被视为撤回诉讼。

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拟制撤诉,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延误法院指定的言词辩论期日,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应视为双方合意停止诉讼。如果四个月内当事人不继续进行诉讼,则视为撤诉。在停止诉讼期间,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也视为撤诉。

在美国,《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2款规定:"被告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非自愿撤诉的动议:原告没有采取适当的步骤推动案件走向审判;原告没有出席预期的庭审或者审前会议;原告持续不断地延误时间或者申请延期延长了通常的期间。"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一经法院依据被告的动议驳回,则原告不得再次。因此,非自愿撤诉的批准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很难获得同意。

由此可见,美国的非自愿撤销诉讼与日本、台湾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基于被告的动议作出的。

(四)诉讼和解效力的规定

在德国,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一经进入法院笔录,即可产生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到撤诉制度上,德国民事诉讼法就规定,原告与被告和解的,原告对被告负有收回诉之义务,如果原告违反承诺继续诉讼,则被告可以抗辩的方式引证原告所答应的义务,这样则会导致原告所提之诉不合法而予以驳回。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与德国大致相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一经进入法院笔录,即可产生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在英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把和解事项记载在判决上,从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在美国,和解协议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合意判决后,具有与应诉判决同样的效力。

由此可见,与我国只是将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并未使诉讼和解真正独立的特征相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却将诉讼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规定,赋予了其实质效力。

三、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构筑,撤诉制度的不合理性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其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我国撤诉制度结构中之所以会存在法院权力和当事人权利、当事人之间权利失衡等弊端,其根源在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目的及理念的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转变理念,把握好完善我国撤诉制度的指导原则,如强化处分原则、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和程序安定原则等。在正确的指导原则下,以现阶段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加以完善。

(一)科学设置撤诉的要件

法官应当在民事撤诉程序中保持消极、超然、中立的地位,这是审判消极中立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在实践中,法官失去了中立,过度热情地对原告撤诉权加以干涉。实践证明,赋予法院对撤诉的无限制的实质否决权,只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演变成为法官暗箱操作、武断专横的局面。因此,在弱化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权利呼声高涨的今天,应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取消法院对于撤诉行为的实质否决权,仅赋予其形式否决权。只要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准许其撤诉,"对于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只能向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而不能逾越司法中立的界限,成为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代表,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再过问。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仍应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形式上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申请人是否符合撤诉的主体要求,以确定原告撤诉的真实有效性等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审查 撤诉的条件过于简略和零散,又仅仅停留在制度宣示层面,过多着眼于国家(法院)权力的角度,如此的立法规定对于纷繁复杂的撤诉实践并没有多大的帮助。撤诉的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撤诉的时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宣判前撤诉,出于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其处分权的考虑,是否应当将撤诉的时间扩展至判决生效前,即法院宣告判决后,除了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外,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一段期间,原告都可以撤回诉讼有待商榷;(2) 提出撤诉的主体。原告及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包括提起反诉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人以及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人有权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只能申请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撤回参加之诉,这两种撤诉申请均对本诉不发生效果。此外,还要增加当事人对诉讼人撤诉的撤销权和追认权的规定。(3)撤诉的表示要件。即撤诉必须出于撤诉者的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胁迫或变相胁迫的方式使撤诉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撤诉行为。法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动员当事人撤诉。同时,还要赋予当事人因受胁迫而撤诉情形下的撤销请求权。(4)撤诉的形式要件。即撤诉应当以书面行使提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

除此之外,撤诉还应当加上一个重要的要件,即撤诉以被告同意为生效要件。虽然被告没有撤诉的权利,但是撤诉与被告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保护被告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有必要赋予被告以撤诉同意权。首先,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要求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以结束彼此之间权利的争执状态,如果受诉法院无视被告的意愿而准许原告撤诉,实际上等于剥夺了被告追求胜诉判决的权利。特别是在被告实际答辩后,被告的付出与原告的付出是相当的,这时还过于考虑原告负担的成本明显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其次,原告撤诉视为未,可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候再次提起同一诉讼,这意味着被告必须忍受可能再次被拖入诉讼程序的痛苦,这对被告而言未免有失公允。再次,赋予被告同意权还可以避免举证时限滋生的非正当撤诉,防止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不能取得有力证据,或者经过证据交换后针对对方的有力证据需要更多时日调取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时,原告往往选择撤诉作为"以退为进"的手段。撤诉制度中以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设立的对应性权利保证了双方攻击与抗辩的力量平衡,它最为直接地体现了程序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理念。因此,无论是立足于坚决贯彻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推进民事撤诉制度改革,还是从契合于世界各国民事撤诉理论的潮流出发,我国民事诉讼法均应赋予被告对于撤诉的同意权,以保障被告的权益。所以,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中增加一款:"被告应诉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取得被告的同意。"这样,既保障了原告的撤诉权,又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规定撤诉的效力

诉的撤回使的效力溯及于时消灭,即视同为未。因此,撤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引讼程序的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要求法院按照原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也无需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从保障原告处分权的角度看,应当允许原告可以再行。如果对此一概而论也极有可能违背诉讼逻辑,而且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同时又会产生另外一个负面效应。不仅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反而使得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秩序也因此长期不安定,这不但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相去甚远,而且完全背离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原则。"比较各国法律规定,美国允许撤诉后再,但从次数上加以限制,若原告就同一案件再后又自愿撤销的,就不能再次,日本对撤诉后再的规定也较为宽松,只是对于已做出终局判决后撤诉的案件,禁止再次提讼,英国则要求当事人在撤诉时做出以后不再的允诺,对撤诉后再采取以当事人同意为依据的限制。"

因此,基于我国未对原告撤诉再行作出任何限制的弊病,应与世界接轨,对于原告再行行为应实施相应的法律控制和制约。如果原告撤诉是在被告答辩之前的,可以允许原告再行,不作任何限制。因为,在被告还未对原告的作出答辩之前,此时被告尚未为诉讼作出实质准备,法院也未付出太多的资源,原告再行损害甚小。但如果被告己进行应诉答辩,法院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原告再行使撤诉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再行,被告要为新诉作出相应的准备,法院之前的审理无效,一切又必须重新开始。我们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原告在后种情形下的重新限定在两次内,赋予特定民事撤诉以既判力效果。如果原告在被告应诉答辩后撤诉的,法院对原告撤诉给与登记,如果原告后又撤诉的,就不再允许其再次,维护程序的安定。

(三)改革修正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按撤诉处理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对违反诉讼规则的当事人予以惩诫,但其制度设计显然未实现这一目的。可见,我国立法对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对被告缺席却为缺席判决的规定,不仅不能反映公平原则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同时也不利于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会增加和应诉双方的诉累,有悖效率的价值取向,的确存在可改革之处。考察各国立法例,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都设立了类似的制度,如美国的非自愿撤销诉讼制度和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拟制撤诉制度。对各国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不难发现这些制度的设立都遵循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注重原、被告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从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出发,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公正,在借鉴国外有关拟制撤诉的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按撤诉处理制度与缺席审判制度相整合,只有在原、被告双方均不出庭日起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法院才可按撤诉处理。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缺席,为了维护程序的稳定,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出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论,并依照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缺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做出缺席判决。所以可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相应地改为:"如果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经过一定期间又未提出"指定期日"申请的,按撤诉处理。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把"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的情况纳入缺席判决的范围,由缺席判决制度加以调整。同时,立法应该对"到庭与否的时间界限"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定。

(四)直接赋予诉讼和解的实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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