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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典当行年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订。
典当行年审是搞好典当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是典当行监管体制改革后经贸委系统对典当行进行的第一次年审。对于这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典当行的年审工作由我委中小企业司负责。
对于《典当行年审办法》执行别是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妥善处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应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同时抄送综合司。典当行需要撤销的,请及时报我委综合司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抄送中小企业司。
附件:一、典当行年审办法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典当行年审由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末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义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二条、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可以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典当行年审印章由省级经贸委刻制。
第十六条、典当行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典当行年审结束后,省级经贸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对于最终不能通过年审或者虽已通过年审但在工商企业年检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应当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告典当行终止,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省级经贸委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一式两份)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上虞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金300000元,月综合费率1.98%,典当具体期限以当票为准,综合费用在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并按照月利率0.7%计收利息,并由被告陈某以其座落于上虞市某处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登记手续。次日,原告向被告签发当票一张,载明当金为300000元,当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实付金额264360元。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本金30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综合费、罚息。
二、房屋典当合同的性质
传统的房屋典当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性质上便属于用益物权,这也是理论通说。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典权规定在内,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典权在我国应不属于物权范畴。
目前规范典当关系的法规只有公安部、商业部在2005年联合制定《典当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房屋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由此可知,目前房屋典当已与传统的典当已存在较大差异,:
(一)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上不同。传统的房屋典当中,典当行占有、使用房屋,出典人占有、使用典金,但承典人不付租金,出典人不付利息。可见,传统的典当行追求对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价值。目前的房屋典当要求房屋进行抵押,可见典当行注重房屋的交换价值,并不关心房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
(二)在当户不能赎回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在传统房屋典当中,在典期届满当户不回赎典物时,典当行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但是,目前在当户无力赎回典当的房屋时,由于房屋价值往往大于3万,典当行应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当物,进行变价受偿。这一规定颠覆了房屋典当的“到期不赎即为绝当”的传统法则。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的房屋典当业务与运作方式与银行抵押贷款相似,典当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发放贷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息,其表现形式、实质内容更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相关纠纷还是应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目前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典当,实际上是典型的借款抵押行为,本案同样亦不例外。
三、“当票”在房屋典当中的作用
在传统实践中,当票是当铺收取当物,付给收据,作为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当票上一般印有当铺名称、地址、抵押期限、抵押利率等内容,交当物人收执,到期凭此赎取当物。《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可以看出现代的当票与传统形式基本无异,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当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能够起到证明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作用。房屋典当中,当票上载明的“当金数额”实为“借款数额”。按照房屋典当的惯例,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通常会要求当户签署当票,以最终对当金交付履行、当金领受等事实予以确认。当户签字确认的行为,类似于在借条上签字,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二)当票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票上均需载明合同主体信息、借款金额、抵押标的、合同对价等合同内容。实践中当票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格式合同,是典当行为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当票上记载的合同内容一般已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因此,当票实际是在最后履行阶段,对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相关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再次简要的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典当诉讼中,当事人一般既会提供当票,又会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证据,在当票与后两者在借款金额、当物估价金额、利率等方面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不一致之处,这就会产生合同依据的选择问题。由于当票签定在后,因此当票可视为双方最后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与当票不一致,则说明双方通过当票对之前的权利义务约定进行了变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以当票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例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而在当票上载明的实际支付金额为264360元,在确定实际借款金额时就应以264360元为准。
四、名为房屋典当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认定典当行所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首先界定典当公司的性质,即是属于一般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还是属于特殊的金融机构。
虽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规定,典当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但是自2001年、2005年商业主管部门相继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后,典当行的设立,仅需通过逐级申报,经商务部批准后即可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可见典当行应不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违法行为的,则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理由是目前典当行经营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对象一般是急需资金的少数融资人,而非社会上的不特定大多数人,其目的是提供生产生活急需的小额资金,而非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通过货币运营获取企业的基本利润。
综上所述,典当行不能从事信用贷款业务,即在房屋典当借款中,如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典当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房屋典当中“综合费”的性质及处理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在动产典当中,典当企业对当物的保管、储藏等需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出典人在支付当金利息外,还需支付一定的综合费用,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房屋典当中由于房屋只是进行抵押登记,未予转移占有,典当行不需要对房屋进行管理、维护,因此从理论上讲当户不需支付综合费。在诉讼中确定综合费是否应予支持、支持多少时,就应该首先对综合费的性质进行界定。
协会谈黄当――不“典”非“当”的融资渠道
石冠兰
现代典当行属于金融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准确地说是一个融资理财的渠道,是除了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之外唯一一个国家特许经营从事质押和抵押贷款的机构。作为投资者应该予以认识、了解,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合理应用。
业务变化:不“典”非“当”
现代典当行在营业性质、经营范围、目标客户等各个方面都与以往有了天翻地覆的差别,甚至“典当”这两个字的含义在现代典当行中也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长郭金山解释子“典”与“当”的含义演变。传统含义上的“典”是指客户为贷款把自己的东西给典当行使用,典当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享有标的物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到了约定的期限,客户用钱赎回自己的东西,借与还的钱数没有差别,比如旧社会典“地”,这种业务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当”在一定范围还存在,但也不全然如此。首先,过去“当”涵盖的范围只是质押品,而现如今抵押与质押并存。其次,传统含义上“当”的东西一旦超过期限没有赎回,那标的物即为典当行所有,处置所得全部归典当行所有。而根据现在《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3万元以下的当品绝当之后可以自行处置,但3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拍卖,而且拍卖后多余的部分(扣除拍卖费用)还要返还给客户。
可见,在现在整个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中,所有的业务都不是“典”,真正符合“当”的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破除了对“典当”的偏见,才可能真正去了解和使用这个渠道。
对比优劣:衡量选择
典当行与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相比,优势在于方便、快捷、灵活,所以权衡之下,小额、短期贷款在典当行融资还是划算的。
优势
其它金融机构不涉及的业务范围,典当行可能会涉及;别的金融机构花费时间长的业务,典当行则可以迅速办理;别的金融机构对融资要求非常严格,少任何一个单证都不允许,典当一般相对灵活,有些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例如在银行,很多业务是不开展的,如果拿着黄金首饰或者开着汽车去贷款,银行是不予接待的,只有典当行可以提供这种融资服务。另外,银行的门槛比较高,比如房产理论上可以抵押贷款,但实际上银行往往出于对成本收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贷款,例如7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银行可能就不予考虑了。从时间上来讲,典当行作为独立法人,在遇到一项业务的时候通过开会研究、设计方案,很快就可以开展。但银行本身由于规模大,规定相对死板,制度无权更改,层层审批下来会用去不少时间。
劣势
典当行的局限性在于费用比银行要高得多。这主要由于典当行自身的融资成本要比银行高,银行可以以较低的利息吸收银行存款,而典当行的资本来自股东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按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费率根据具体品种进行了分类规定,质押贷款每月(费率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4.7%,房产抵押不得超过3.2%,权利质押不得超过2.9%,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典当行可以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浮动。从典当行贷款融资,不是数额越多越好,也不是时间越长越好,而是应该选择相对小额、短期。如果想利用典当行获取一大笔资金进行周转,而且贷款周期很长,由于费用高,一般来说盈利空间不大,甚至可能赔本,不如选择银行。但如果只是两三个月,典当行就显现优势了。因为虽然银行贷款的年息是5.58%,理论上很低,但是银行还有许多一次性支出,比如担保费、评估费,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支出,这样短期融资成本相对就高了。而典当行每月的平均费率在3%左右,计算下来3个月之内的费用与银行是不相上下的。
谋求发展:找准定位
典当业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部分,规模相对较小,是随着国家整个经济形势以及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和策略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10年之前,典当行的业务中涉及最多的是民用品,以家用电器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家用电器价值越来越低,而且更新很快,民用品就顺应变化渐渐从典当市场中退出。而像房产抵押,目前银行一般受理门槛比较高,但一旦银行放宽限制,那么典当行是无法与实力雄厚的银行相竞争的,只能退出。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能把社会融资需求全部覆盖,只能做一些大型的、规范性强的业务,而典当行由于规模小、实力弱,抗击风险能力不强,偏重于做一些小型业务。所以典当行的定位是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补充,这就要求其不断去创新,不断在深度和广度上进行探索,顺应金融机构的变化。
鉴定师谈典当――淘宝获利的投资渠道
沈 平
我是京市某典当行的一名资深鉴定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使我对于典当的理解比较透彻和全面。作为金融业中的一个行业,典当对大众来说不仅是个便捷的融资渠道,还是一个不错的淘宝理财方式。
典当行的经营宗旨是为客户解燃眉之急,这就为大众应急融资,特别是为短期的融资提供了一个便捷渠道。当然从纯经济角度来看,融资要看自己的偿还能力及后期的收益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盲目融资,如果以一年为期限,那么典当行收取的服务费就要上至本金的百分之五十多,要是没有点经济实力,是难以支撑这较高的利息的,即便可以,这个成本也太高昂了些。
作为一名鉴定师,典当行在我眼中除了可以融资,更是一个取之不尽的“宝库”。在各家典当行的橱窗里,都有许多诸如瑞士手表、裘皮披肩、翡翠钻石饰品之类的中高档商品,每件物品旁边都标有价格,并附有商品发票及当票。按规定,死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打折处理;如果在3万元以上,比如房产、汽车之类要通过拍卖行公开拍卖。死当物品价位会很低,即使拍卖时价位仍然低得诱人,一般是商场售价的1/3左右。在典当行买一只普通钻戒只需要1000元左右,一块九成新的瑞士表可能只需要1500元,一部原价10万元左右的轿车一旦成为绝当,处理价可能只有三四万元。当然,我们每个人的精力、财力是有限的,但“宝库”中的宝贝又是层出不穷的,不妨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将“宝库”中的宝物分门别类,有重点地了解和买进,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可以成为一条理财的便捷渠道。
前不久,一位在北京电视台鉴宝专栏工作的朋友拿来一块和阗玉的玉佩请我评论。我看后指出这块玉是新工,质量一般,而朋友说卖家最低价也要8千元。我坚持这个价格稍微高了一些,并且告诉他如果在典当行见到与此质量相近的玉品是用不了这么多钱的,只是什么时候能见到是没法保证的。说来也巧,在此后不久的一天,我在绝当
品中见到了一块相似的玉佩,而价格连4000元都不到。朋友因此节省了一半费用,连连赞叹典当行真是个淘宝的好地方。
所以,在典当行购到可心的绝当物品,因其与市场上商品在价格上相差较大,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空间,特别是有些特种商品的利润回报更加丰厚,有经济头脑的人是不会放弃这一较为理想的理财渠道的。我自己也曾在典当行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买过一些玉器和名表。如今,我不光从自己工作的典当行里淘宝,每逢周末还会去京城各大当铺瞧瞧,一旦发现物美价廉的宝贝,该出手时就出手,既能增加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又可以顺便赚些“外快”。
当然,要想以购买典当行的绝当商品作为投资理财渠道的话,也存在一个有的放矢的问题。首先要多做比较,最好是精其一门,达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的水准,这样就可避免造成损失。毕竟典当行不是百货商店,其绝当商品没有什么系统性和标准性,而鉴定师也有失误的时候,不能确保所有物品都必真无疑。所以要想从中获益,必须要经过长期磨练,达到一定水准才能实现。
经理人谈典当――收益风险并存的行业
石冠兰
社会需要决定了典当行是目前企业和个人快速融资的合法、公正、公平的唯一渠道,是抑制地下高利贷、稳定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几年来,各大城市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均有明显增长和扩大,然而这些典当行却并非全部盈利。在经理人看来,典当业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而又风险时时俱在的行业。
投资热点:险利并存
北京宝瑞通典当行市场中心总经理张俊介绍了在典当行业中广为流传的一句话:“你若让他进天堂,你就让他做典当,你若让他下地狱,你也让他做典当。”足以说明典当行业有多么大的诱惑性、挑战性和风险性。
典当行的收益主要来自典当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具体包括综合费用和利息,这两部分都是国家核准,允许收取的合法费用。其中综合费用又包括评估费用、保管费用和保险几部分,需要当户在赎回当品时交纳。现代社会中,走人典当行的绝大多数人是因为急需用钱,到期后他们一般会将所当物品赎回的。所以,现代典当行为了盈利,就要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借钱给当户,以赚取更多的手续费。这与旧社会的当铺有很大区别,那时候到当铺典当的绝大多数是穷人和一些没落的纨绔子弟,身份决定了他们几乎不具备赎回被典当商品的能力。于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当铺老板就会拼命压低当品的价值,如果当品到期没有被赎回,当铺可以将其卖掉,赚取一笔不小的钱财。现代的典当行在国家法规的严格规定下,已经完全脱离了旧社会典当行的盈利模式,从低买高卖获取利润,转变为通过多放贷盈利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短期融资的重要手段。由于这一行业表面看来利润很高,而且属于新兴行业,竞争对手较少,市场广阔,吸引子不少投资者的目光,许多民间资本都有意介入。
收益从来都是与风险同行的,典当行的经营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首先是政策法律风险,政策法律不配套,相关的细化法规不到位对行业发展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其次是市场风险,收进来的东西如果是赃物或者是来源不明的当物,法院罚没会造成典当行不小的损失;绝当物品也有可能今后的销路不好,无法形成收入。还有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鉴定估价和市场预测失误风险,比如金银珠宝鉴定如果出现失误,那损失无疑将会是很大的。
积极发展:破除瓶颈
典当行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瓶颈主要是缺乏专业人才和顺畅的融资渠道。
拥有一批资深评估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士的典当行目前寥寥无几,很多新典当行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都没有从事过这一行当。对于当今典当行而言,行业的交叉及业务的庞杂使其对人才的渴求、使用、培养比任何一个行业都显得迫切与重要。其经营人员的素质高低是经营成败的关键。目前国家没有专门培养典当行从业人员的学校,也没有这方面的职业认证,评估人员要什么都懂一些,不仅要辨别商品的真假,还要知道不同商品新品的价格、在二手市场的价格等市场因素,这些都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同时还需要他们经常去跑市场,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这就要求典当行必须不断加强人才的培养。
同时,典当行的融资也受到许多限制,目前,银行给予典当行的融资额度是1:1,也就是最高向典当行发放与其注册资本金等值的贷款,这并不能满足那些急于做大的典当行对资金的需求。
行业展望:方兴未艾
然而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业界这样形容典当业:这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风险又无时无处不在的行业。
在诸多增长迅速的中国金融热点中,典当热的出现颇能激发人们的兴趣。虽然上海有的典当企业年纪比世纪广场上的日晷还要大,但是真有一天小区附近挂起一块“当”字招牌,还是能吸引街坊四邻们惊讶的眼神。
2006年初,“进当铺”和“开当铺”成了最耀眼的经济热点之一。作为理财融资的一种快速渠道,“进当铺”成为中小企业以及市民阶层关注的对象。钱生钱财聚财,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开当铺”也让各方老板欲罢不能。
典当准入门槛初放后,2006年初,仅浙江一地就有4亿资金潮涌典当业。民资丰裕的长三角成了开闸放水的稻田,大量资金图谋灌进典当业这片金灿灿的田野。
想入典当这一行并非如想象中那样简单,除了大量的资金门槛外,还需经过层层严格的审批。“条条大路通罗马”,记者了解,涉水典当业的方法大致有二。
阳关大道直取正途
依据最新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备足资金,递交申请,以待批复。
根据商务部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的规定,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并如实际缴付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如果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总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高出原来标准50%,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的营运资金限额也从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新《办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主要针对新开典当行,此前已经注册的可继续营业。
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锋告诉记者:“简单地说,拥有500万元资金以及一个可供营业的门面,就具备了开设典当行的资格。当然,若要开设从事房产抵押典当业务或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或1000万元。”
刘锋表示,在民间资本基础雄厚的长三角,拥有开设典当企业能力并非是什么稀罕事。不过,走程序并非具备条件就可以开张营业,还需要上交申请审批,从上海市一路审批到商务部,手续上需要花大工夫。
柳暗花明另辟蹊径
做餐饮的可以加盟餐饮集团,做服装的可以加盟时装名牌。那么开典当行是否可以“加盟”呢?
某业内人士在与记者攀谈中笑言:“就在我们这间贵宾室,我所接待的欲加盟我们典当行的民企老板就有十几位。”
长三角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手头拥有上百上千万资金的大户老板并不罕见,钱对于他们来说不成问题。如果走正常渠道交付审批,一来时间拖得较长,二来一旦任何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都会导致前功尽弃。于是,头脑灵活的商人们想到了加盟的办法。已注册的典当企业开办分支机构相对更为容易,加盟已注册典当公司就成了一种捷径。不但可以借助其身份快速实现资金投放入行,又可以借助其长期的管理经验规避经营风险。
典当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业界这样形容典当业:这是一个看得见利润,看不见风险,风险又无时无处不在的行业。
据了解,典当业最常见的风险还是经营风险,包括误收赃物风险、鉴定估价和市场预测失误风险、绝当变现风险等等。像眼下颇为热门的房地产、汽车质押典当,前者容易出现产权不清晰、价格虚高等问题,后者则存在证照作假甚至是非法销赃“洗钱”等情形,这些都是典当行日常经营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风险。
与传统的经营风险相比,融资风险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现在中小企业用厂房、住宅等房产作抵押融资,典当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大笔资金出借也让典当行如履薄冰,一次失手就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典当融资本身性质就是赶时间,不像银行贷款那样需层层审批道道把关,巨额的款项常常一周内放款,更是加大了出错的可能性,提高了风险。
随着典当行的开放,市场剩余空间已显局促,比拼经营规模、资本实力的迹象已露端倪。这对部分规模、资本偏小的典当行而言,从业整体风险必然加大。为此,有业内人士预言,照目前的势头发展下去,维护现有典当行业秩序将变得十分艰难。
典当行收费标准参考
《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
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发明了一种外形很有创意的女士手提包,想转化成产品推广上市,但我对招商、谈判、加盟管理、渠道管理都不是很在行,不知道应该怎么着手开始运作。是不是应该首先申请外形专利?
山东 荣城 牛伟
牛先生:
对于您发明的产品,务必要在产品上市前申请专利,因为,这本身就是-个卖点。中国市场的“眼风”现象"特别严重,一个有潜力的产品一经推出,马上就会有大批同类产品出现,继而发生价格战,最后牺牲掉的不仅是商家的金钱,更有-个原本可以做大的行业产品。因此我们建议:
招商加盟的核心品牌资产和技术专利,把握好这两点,才可能做得长久,因而要为产品设计一个非常个性化的品牌,并注册保护。
产品上市有两种推广模式:一种是直接而对消费者,在大众媒体做广告,这种情况花费较大,适合于大企业;一种是只面对经销商,先做好经销商的宣传。再将消费者推广的任务交给经销商,这种方式投入较少。根据您的情况,应选择后-种模式,但经销商每天所面对的招商信息是非常多的,因此要对产品进行精心策划包装,以取得经销商的信任。在经销商的选择上,可以考虑两种:一是寻找皮包经销商,让本产品搭其他产品的顺风事;另一种是在商场建立品牌专柜,只销售本品牌产品。
如何走出赊账困境
我经营着一家人造鞋店,开店已10年,所经营项目与同类店无甚差异,但近几年效益一直呈下滑趋势,而在我们本地市场,普遍存在严重的赊账现像,我很担心,因此而造成资金周转不灵的灾难性后果,但如果不赊账,客户又吸引不来,请问有何良策?
江西 靖安 刘大庆
刘先生:
首先要分析业绩不好的原因。导致店铺经营效果不好的原因一般有:选址不当、商品缺乏吸引力、价格不合理、宣传不够、维持费用过高、业务员接待顾客的水平不够、售后服务缺乏等。您看看自己属于哪种原因,然后做了适当的调整。
考虑经营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比如都做箱包,可在产品款式、品质、价格,做工质量、品牌等方面确定自己的一两个卖点,以此来吸引顾客购买。
要设定赊账限额,尽量坚持现款交易。假如赊账是不可避免的,则需要把每位赊账客户的赊账额度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同时规定只能赊账一次,第二次交易时必须结清第一次交易的赊账款;另外,还应根据自己的利润率,规定全店的赊账总额不得超过店流水总额的某个百分比。
开家典当行需要多少钱
最近,我从有关媒体上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典当行暂行管理办法》将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由商务部联合公安部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请问编辑老师,新《办法》与老《办法》有何不同?另外,开家典当行需要多少钱?
浙江 嘉兴 卢志平
卢先生:
究竟什么是典当,到底什么是典当行,以前根本没有-个法定的概念,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还得从概念“吵起”,很麻烦,新《办法》给出了法定的答案:“第一,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二,典当行――是指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旧法的规定,注册一个典当行,最少也要500万元,门槛过高。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主产业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也就是说,基于典当的特殊性质,没有一定的货币是根本没有资格开典当行的。
银行开设的这些项目是否可靠
我公司有一些外汇存款,现在有银行向我公司推荐一种新兴的外汇结构性存款,说是保本且收益比定期利率更高,这些业务是否可靠?
湖北 武汉 周晓东
周先生:
国内各家银行最近都在推出―些外汇存款业务,理财业务拓展了老百姓的理财渠道,在业务设计上大多选择了本金无风险的存款方式。有的银行业务收益率较高,但收益不确定(即面临风险),也有采用确定收益的业务(即风险较小)。随着金融市场发展,理财观念也要更新,对于一些金融创新业务可以在比较后尝试。
两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否需要第三股东同意
我现在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因种种原因,现在欲退出公司,将我的出资转让给另一股东。请问,我们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需要第三股东的同意?工商变更如何办理?谢谢!
安徽 铜陵 江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公安机关。省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当 票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通报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乱用职权、徇私、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摘要:现代典当行是非银行形式的类金融机构,由于其无法被替代的特点,已经日益得到重视和发展。本文对典当业的市场前景、市场需求预测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展望。并以实证推导出典当业的盈利预期良好。
关键词:典当业;市场前景;发展趋势;盈利预测
一、典当业概述
典当业是一种以质押形式借贷资金的机构和行业,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其是介于金融业与流通业之间的一种边缘业种和业态。现代典当行是非银行形式的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之中,银行以及股市等是主流的融资渠道,而典当扮演了一种拾遗补缺、调余济需的角色。银行和股市等的确发挥着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作用,但典当则由于其无法被替代的特点,虽被认为是非主流的融资渠道,但却与主流融资渠道一起共同搭建并支撑起整个社会的融资体系,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产业的整体发展。从典当行业固有的经营特点看,具有信贷手续简单、速度快、门槛低、当期灵活、质押范围广泛等特征。在目前银行业等主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支持乏力的情况下,典当被誉为“第二银行”。充分发挥典当业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加快现代典当业在城乡的发展,对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城市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和农民融资需求,具有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典当业的市场前景展望和市场需求预测
(一)中国典当业市场与大众百姓现代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居民家庭的资产结构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汽车、房屋、有价证券等已进入普通家庭,同时在家庭贵重物品上由原来的黄金、白银饰品发展到更加昂贵的铂金、钻石饰品,有的还收藏和积攒值钱的古玩字画等等。典当行为适应群众需要,从市场出发,从服务出发,相继开发了针对以上资产结构的许多典当新品种,随着人们的融资观念不断转变,典当个人客户将不断呈增长趋势,典当市场也将更加广阔。
(二)中国典当业市场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提出了很多方案。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然而每种方案都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发挥作用,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融资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广大中小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此情况下,现代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调整自身经营定位,在做好传统典当业务的基础上支持生产,活跃流通,创新经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能够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和特点,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三)中国典当业与农村市场
当前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日益重视,以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到位,中国农村经济或将发生根本性变革,作为农业大国,作为资源紧缺性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农村资金有效需求在相当长时期将会始终存在。因此,现代典当业走向乡镇农村,成为“支农”的重要力量,一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四)典当行业市场需求预测
2005年4月《典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典当业进入快速、健康发展阶段。典当行总量增多,行业实力进一步增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结构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和为中小企业提供“短平快”的融资功能日益显现。
据商务部2010年上半年数据显示,1-6月,典当行业行业注册资本总额576亿元,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同比增长106%,与2007年同期数据相比,平均增长速率为1771%,实现利润总额109亿元。其中,向48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典当业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房产典当的业务量占到整体业务量的60%-70%。按年平均增长率为12%保守估计,到2012年典当行业全年典当总额预计将达到2380亿元。
三、典当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一)典当布局将呈现从大中城市向县、区、乡镇等农村地区发展
结合农村金融体制变革和我国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多样需求,以及广大农户对生产经营资金的急需和依赖,在城市典当业走向饱和之际,市场必然引导典当投资者转向需求潜力较大的县乡农村。因此,我国未来典当业的布局将呈现从大中城市逐步向县、区、乡镇等农村地区发展的趋势。
(二)典当经营策略从多元化向专业化不断发展的趋势
过去典当行经营大多采取的是多元化策略,即无论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机器设备、房产股票等只要有利可图,什么都做。随着市场风险加大,企业经营理念成熟,典当经营者为了规避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开始走专业化道路。可以预见,随着市场进一步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市场定位将更加明确,典当的专业化经营将更是大势所趋。
(三)典当客户对象从以居民个人为主向中小企业为主的不断变化趋势
过去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多因家庭急需,才到典当行融资,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人们观念转变,经商办企业的愈来愈多,私有企业、合伙企业、民营企业总数量已占我国总企业数量的90%以上。许多居民、私营企业主不再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其企业身份到典当行融资。因此,典当的服务对象已呈现从居民个人向经营性中小企业变化的发展趋势,将来大部分典当行以个人为主的业务将由原来的主要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中小企业在典当服务对象中将占据主导。
(四)典当类型从消费性典当为主向经营性典当为主不断转化的趋势
典当类型按典当资金用途划分,一般分为消费性典当和经营性典当两种。传统典当行主要以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居民个人典当所得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因而消费性典当在过去典当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而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达,我国社会融资体系的日益健全,官方和非官方融资渠道也日益丰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中小企业主、私营业主、工商个体户等已发展成为典当行的主要客户,他们融资规模相对较大,频率相对较快,在整个典当业务中将取代消费性典当而占据主导地位,而消费性典当将退居次要位置。因此,从长期发展看,我国典当类型将呈现从消费性典当向经营性典当转变的发展趋势,这是由典当融资的社会功能在当前我国国情下的发展决定的,但并不排除少数典当行专以居民个人和消费性典当为其市场定位。
(五)典当从单一模式向连锁模式转变
典当行可实行“批零兼营型”或“分支行制”,即在母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母公司专营“批发”业务,其分支机构专营“零售”业务,通过连锁经营降低经营成本。实践证明,连锁化经营是典当业扩张的最佳方式。商业企业的连锁经营已经在全世界广泛传播,美国作为连锁经营模式的发源地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经验。美国的典当企业广泛实行连锁经营,市场规模巨大,保持着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地位。最突出的例子是“美国国际典当有限公司”。该公司建于1984年,1990年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是美国最大的典当连锁公司和美国最大的跨国典当公司及典当上市公司。其连锁典当行不但分布在美国国内,而且在英国、瑞典也有分支机构,如该公司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465家,平均每州可达93家,其中在佛罗里达州有49家连锁典当行。而且,这400多家连锁典当行中有近一半都是在1995―1997年这三年中开张营业的。由于通过连锁经营和管理能够较快地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故该公司目前已成为美国典当业名列前茅的“龙头板块”,每年典当放款额最高约为44亿美元,如1995年全年共发生典当生意944万笔,1995年全年贷款余额为8800万美元,2005年纳斯达克每股股价在20美元,远远超过所有的竞争对手。通过连锁经营,各连锁店将在典当、寄售、拍卖等领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营网络资源共享,实现错位经营和差别化管理,并在评估、销售、管理等多方面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操作流程。连锁经营的现代化管理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典当企业的规模化经营,主要表现为科学的管理、较强的控制力、稳固的服务中心、灵敏的市场反应度、较高的盈利能力。随着互联网络的应用和普及,网络典当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兴的连锁服务方式。
综上所述,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典当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经营规模、经营模式以及服务理念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的当铺已有天壤之别。过去是穷人进典当行,现在是有资产的富人进典当行。典当行的未来发展看好。
四、典当行经营计划及预期利润
(一)主要假设
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的中型典当行,全年资金使用率逐年上升,由第一年的70%上升到第三年的90%,以后保持稳定;
典当行业务周期按月计算;
呆坏账准备金按照行业标准提取贷款余额的1%;
平均月综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为35‰(现行的收费标准是房产抵押贷款收费是27‰,质押收费是43‰);
考虑到规模经济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营业成本逐年下降,由第一年占营业收入的15%下降到第3年营业收入的10%,以后保持稳定;
当金月利息费用参照同期银行利息为5‰;
营业税按照5%上缴,企业所得税按照33%上缴;
每年净利润转入到下年营运资金;
三年后企业进入稳定期。
(二)未来三年经营收益预测
在以上假设条件下,我们计算如下:
1.营业收入:
运营资金1500万元 使用资金 1500×70%=1050万元。
平均月综合费收入。
1050×35‰×12个月=441万元。
当金利息收入:
1050×5‰×12个月=63万元。
收入合计:504万元。
2.成本
营业成本:504×15%=756万元。
营业税:504×5%=252万元。
企业所得税:4032×33%=13305万元。
呆坏帐准备金:1050×1%=105万元。
3.营业收益:
净利润:25965万元。
第一年投资回报率:1731%。
4.未来三年预期收益
科目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运营资金15000001759644021213255
年资金使用率07000800009000
使用资金10500001407715219091929
平均月综合费率00350035000350
平均月综合费44100059124048018610
当金利息率00050005000050
当金利息6300084463114552
营业收入504000675703916413
成本率01500120001000
营业成本756008108491641
营业税率005000500050
营业税252003378545821
所得税率033003300330
所得税133056185075257054
呆坏账准备金率001000100010
呆坏账准备金105001407719092
净利润259644361681502805
投资回报率173%206%237%
五、结论
典当行目前已经被市场广泛认可,需求和发展前景看好,本文通过实证也证明了其经营利润良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参考文献:
[1] 宓公干.典当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2] 国家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典当行管理办法[Z].2005-04-01.
关键词:典当 融资 质押
随着国家信贷紧缩政策的执行,大部分中小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发展受制于资金瓶颈。为了解燃眉之急,企业主们开始把融资的目光投专业银行以外的其它融资渠道。典当这个金融的边缘行业也随之热闹起来。
说到“典当”,人们可能会联想起老电影《林家铺子》和鲁迅先生笔下的那种灰暗、阴森,以高利盘剥穷人的画面。其实不然,典当行业不但是金融业的鼻祖,而且还是中国国粹。在当今变革和发展的年代,更是赋予了它新的内涵。
1 典当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典当行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它萌芽于两汉,肇于南朝寺庙,入俗于大唐五代,主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朝,衰落于清末民初,停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复兴于当代改革。论其起源,可谓中国金融业之鼻祖。典当行业有如“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效应于古今,发扬光大于欧美。当前,该行业就其数量而言,中国仍为世界之最。截至2011年末为止,大陆有3900多家,台湾有2000多家。就其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而言,比美、英两国相差甚远。如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700多家,在英国、瑞典设有多家分支机构。每年的营业额达数百亿美元。并且在1990年成为纽约股市上非常活跃的上市公司。就其经营范围而言,比其过去,不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有了质的飞跃。以清乾隆年间为例,典当行业根据经营品种(不动产、动产).规模划分为典、当、质、按、押五个等级。其当品主要是古玩、字画、金银珠宝、裘皮衣物和房屋地契。而当前,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典当行业其辅融资渠道的作用日益显现。典当的品种已由改革初期的金银、手表、电视等旧“三大件”创新为汽车、房屋、有价证券等新“三大件”。质押和质押的经营范围开始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典当与银行、担保、民间借贷等一起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力量。就其盈利模式而言,比起传统的典当业更趋于理性。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实际上大大超过。利息需按月计算,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利息。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扣出满钱入”的手法盘剥当户。贷出资金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当户赎当时则按十足偿付。利息也按当本十足计算。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收。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因其盘剥厉害。当时民间流传“活不进当铺,死不下地狱”,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恢复典当行业经营以来,其管辖权属虽然三易其首,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由国家经贸委再转由商务部管辖。但在取费标准,“死当”处置等方面始终保护当户权益。因而才保证了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空间。
2 典当行业与金融业的区别与联系
典当行业与银行金融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世纪末,典当行仍然属于金融行业,在经营管理体系上与其它专业银行业同属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了2003年它才被划归商务部管辖。如何区分银行和典当行业,要从两者的市场定义来理解。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和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常的说,典当就是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以赎回当物。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从上述定义来看,两者有如下共同点:①两者都是以货币资金作为主要经营品种。②两者都是以发放贷款作为盈利手段。③两者都是属于国家政策,严格控管的对象。银行业属于被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严格约束的对象;典当行现由商务部约束。
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①资本金的来源不同。后者具有吸取储蓄功能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这种区别使后者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放大经营争取更大的获利空间;而前者只能通过股本金运作获利,其运作空间和发展空间受制,其企业发展速度也不如前者。②借贷的风险防范方式不同。后者可以用动产、不动产、信用担保等方式作为借贷担保;而前者必须是以动产的质的质押为保证,才能实施借贷(有价证券除外)。③借贷时间不一样。后者可以分短、中、长三期借贷;而前者最长的借贷期间为三个月。即使是延期,最多也只能在六个月期限内。不然质押物将作为“死当”处置。④质押物的处置方式不同。后者借贷因为只是票据和证据质押而非物品的质的质押。如借贷对象逾期,只能催讨或者借助司法部们的审判,拍卖变现抵偿;前者对借贷逾期,规定的数额内不需要经过司法部门,可以按期直接委托拍卖处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⑤质押物的价值借贷比例不一样。按照规定:后者可以按质押物品的评估价值的75%借贷;前者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按其50%借贷。
3 典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探讨
目前的典当市场发展空间令人看好,典当经营主体、典当市场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从2006年起,全国典当行开业家数在2494家的基础上每年以20%的发展速度递增;典当行资产总额在862亿的基础上以25%的速度递增;以上数据表明,典当这个古老而新兴的行业近年发展速度确实比较迅猛。但是也不难看出,其规模太小,其资金量太少。在融资市场上扮演的角色就微不足道了。笔者认为要提升其市场地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与专业银行联手,构筑融资平台,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业不能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上述限制致使典当行资金来源受限,制约了发展。但是作为企业,典当行可以向其它专业银行融资。成立于2002年5月上海市东方典当行与民生银行、华夏银行联手合作的经验就值得借鉴。上海市东方典当行当时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资金量难以满足典当借贷的需求。他们与上述两家银行确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东方典当行将收当当期较长的大件且高价值的物品(包括房产)作质押,转而与专业银行办理转贷手续。获取资金、弥补资金的不足。而专业银行也避免了与一般客户间的借贷风险,缩短了办理手续的周期,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采用这种银企合作模式,东方典当行成立的当年六个月时间内累计典当总额高达3.5亿元。
3.2 建立区域性连锁公司,组建大的企业集团,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文前面提到的美国国际典当公司的成功经验就是先例。2007年上海百联集团组建的现代典当连锁公司――华联典当连锁公司。该公司的模式至少在两个方面显现出优势。一是在降低成本、抵抗风险和提高竞争力方面;二是企业整体实力得到迅速提高。从政策层面来讲,也是支持典当行业实行连锁经营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第12条规定: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笔者曾在2002年就提出《典当联行》操作模式。即四统一分,统一品牌(公司名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人力资源培训,统一资金调度,独立经营,单独核算。
参考文献:
[1]金宏,马怀树.典当业务创新探析,西部金融,2011年第9期.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1年以上;
(二)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当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1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1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1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1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