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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经验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04 14:28:1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检察院工作经验总结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检察院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是刑诉法赋予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相关的犯罪也随之而来,而刑事立案监督相关法规政策却未相应的出台,近年来出现了瓶颈,根据长期工作经验总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要积极拓展改进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却太过被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是控告申述部门;第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第三是实践中通过对公安行政机关定期进行执法监督。从表面上看来,渠道较多,涉及面也很广,但实际操作却相当被动。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以行政处罚,当然大部分确属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些属违法处理,实际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得到了从轻处罚,而有些即便是有相关的受害人,譬如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案件,其当事人双方自行私了的,对此检察机关人员也就无从知晓了。至于第三种渠道,在实践中由于检察院对公安行政机关可查阅其行政处罚材料但并非所有未立案的案件均制作为书面材料,同时检察机关对其所接触的材料是否全面也不得而知。

在立案监督实践中,常有人以“无米之炊,等米下锅”来形容检察机关的境地。因此我们可以从推行内外联系机制,建立信息网络,确保畅通立案监督信息渠道,完善立案监督的手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关注媒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就可以发现对立案监督有重要意义的线索。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要定准位

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哪种类型的案件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范围;二是有权立案侦查案件的机关都应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对象。对于前者,要以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来进行把握;对于后者,是从办案主体角度考察。

(一)案件监督范围包括

1.有案不立;2.有罪不究;3.以罚代刑;4.以教代刑;5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6.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二)主体监督范围

在目前法学理论中,所说的立案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但是,随着理论认识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知识的积累,立案监督也要逐步趋于完善,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监督的对象应从公安机关扩大到所有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标准明确合理化

(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标准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以看出,立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两个环节予以纠正;二是控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通过控告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是控告人(被害人)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二)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工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且规定控申部门审查和调查的内容是:(1)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2)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3)公安机关是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4)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三)告知形式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强调侦查监督部门将调查结论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告知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但是并没有规定告知形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另外如果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结果不服应该怎么办,目前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这样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出台相关详细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

四、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要全面完善

刑事立法对于立案监督规定得不够详细和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立案监督权,却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没有对自侦案件、自诉的立案监督权作出规定;2.没有对不应当立案而予以立案的案件如何进行监督作出规定;3.将监督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未作规定;4.对于立案后的办理流程和处理措施亦未作相应规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立案监督不够支持与配合

由于公安机关并不将其报案、立案的全部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就无从了解公安机关究竟立了哪些案件,还有哪些报案应当立案而未立,所以对其的立案监督只能通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线索。

(三)检察机关自身对于立案监督不够积极和主动

1.办案人员能力和水平尚有差距。

第2篇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未检工作机制创新,着力推进未检工作与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的衔接,依靠合力提高未检工作水平,多次深入区教育局、区内高校就开展检教对接进行调研,就如何开展“检教对接”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共识。区院找准检察机关和教育系统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的结合点,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开展了一系列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又富有成效的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研究,以期促进“检教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教对接”工作情况

红桥区院未检科自成立以来,将与教育系统的合作作为重点,对检教对接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通过开展了一系列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又富有成效的活动,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

(一)检教对接工作开展情况

1.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教育基地。

检教对接机制作为制度需要相应的措施和载体实现其价值,而教育基地是开展检教对接工作的有效载体,它可以有效地执行检教对接机制,将检教对接机制下的工作系统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红桥区院未检科充分利用这一载体,紧密结合时展形势,突破以往教育基地重单纯说教的局限,针对学生年龄层次以及各学校不同的特点,建立了侧重不同、模式多样的教育基地。比如,在小学建立侧重于普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知识的教育基地;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建立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基地;在学校管理秩序较好中学建立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基地;在案件多发学校建立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为主的教育基地;在高校建立侧重于如何帮助大学生顺利走向社会以及借助高校学术资源优势提升未检工作理论水平的教育基地。

同时区院依托教育基地,结合不同模式教育基地的特点,对检教对接机制进行不断探索和尝试。比如,未检科与天津市第五十一中学合作共同开通全市检察系统第一个检校共建微博,检校双方各安排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经验丰富、具备法律和教育专业知识、又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干警和教师共同管理,通过微博这一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沟通平台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和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对于河北工业大学等学生社团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未检科将对法律专业感兴趣的学生带入法院审判庭实地演练模拟法庭,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庄严的同时,树立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针对暑期学生违法犯罪及被违法犯罪侵害案件易发,未检科与丁字沽小学、红星职专等学校共同举办法制夏令营,开展暑期安全常识普及、法制知识竞赛、教授防卫技能,并将上述活动以学生易懂又乐于参与的文体娱乐活动中,让枯燥的法律变得鲜活起来。借助高校的技术优势,未检科与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红桥分院合作拍摄系列法制题材微电影,将网络谣言、网络诈骗、传销等社会热议题材编写成电影剧本,将现代技术充分用于普法宣传。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向社会的高校学生,未检科在做好日常普法的同时,重点打造“两堂法制课”,即在新生入学时开展第一堂法制课,帮助他们树立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安全、愉快度过大学生活;为毕业生开展最后一堂法制课,为他们就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他们顺利走向社会。

2.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关护帮教基地。

为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红桥区院未检科先后在红星职专、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等学校建立了关护帮教基地,借助基地教育资源优势,依托基地对区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十余名作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处理的未成年人开展关护帮教活动。

关护帮教措施紧密结合了检教的特点和优势,如未检科联合学校组建心理咨询师队伍,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从根源上消灭犯罪意识和动机。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学习勤工俭学、成绩优异学生的事迹,激发他们学习的动力和积极性。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参加校园公益劳动,让他们在劳动中体会父母的不易,摒弃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的思想,做一名自食其力、为父母分忧、对社会有益的公民。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参观学校定点联系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端正思想。上述帮教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接受帮教的未成年人无一人辍学,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经过帮教后在中考中取得了好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

3.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成为城市中日益庞大的未成年人群体,红桥区院一直把这一群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区院与区内定点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丁字沽小学等学校达成合作共识,并签署了共建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基地的协议。

为使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未检科多次深入各学校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生活和学习情况,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该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少先队辅导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容易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特点,通过法制讲座和座谈、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防护演练,向学校师生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教会学生遇到违法犯罪时如何自我防护的基本常识,了解学生的心理和需求。与学校建立常态联系,对于学生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检科干警参与小学生的少先队活动,与他们一起学习、一起游戏,在了解到丁字沽小学两名成绩优异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后,未检科组织该院青年检察官爱心志愿者为两名学生捐赠了爱心基金和学习用品。通过上述活动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他乡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温暖,同时也使他们的父母能够安心地为我们的城市建设服务。

这项工作的开展和效果被《检察日报》、《今晚报》等媒体予以报导。

4.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渠道。

红桥区院与教育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年年终通过座谈会形式互相通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未检科从教育部门收集未成年人文化、道德、法制等教育信息以及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兴趣爱好、在校表现的情况分析;并在严格把握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将未检科掌握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趋势有针对性地反映给教育部门。通过信息的互通,未检科在分析掌握的信息基础上,制定开展未检工作的具体措施,推进检教对接机制顺利开展,同时,教育部门利用未检科提供的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和德育教育。

此外对于临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如区教育局针对有的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力量薄弱,邀请未检科定期为各学校负责团工作和德育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法制教育方面的培训。未检科通过校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某校的个别学生有违法犯罪倾向,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该校,该校高度重视,适时开展了法制、德育教育,并邀请未检科为该校学生开展青少年预防犯罪的讲座。再如未检科深入区内某校调研时了解到该校校园附近经常有社会人员出没,给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带来威胁的情况后,及时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此情况,辖区派出所加大了巡逻的力度,保证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未检科还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为发案学校整顿教学秩序、加强管理和法制教育提供参考,均得到及时整改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

“检教对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具体而言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检察职能,整合各类资源,联合社会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建立起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通过实践,我们总结应有如下的具体的工作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招投标问题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在加速进行。一些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公开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招投标的市场在不断的完善和稳定发展,在市场体制、监督体系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仍有某些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这就需要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的发现和整治。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中发现的招投标相关问题和经验总结,提出了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注意事项,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和相关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为最终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提供参考和帮助。

2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不公平的竞标。现行的市场自由竞争的体制下,投标单位以最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难免出现不公平的竞标。正常的自由竞争体制是让各企业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特点对市场进行公平自由的开拓,为的是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然而企业最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少违规现象体现在市政工程的投标竞争中,如市政道路建设、市政管网建设等工程竞标上,虚假的竞标手段,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投标人对项目现场情况不熟悉,得不到最准确的招标信息,不能及时的进行的投标费用测算等;这都使得工程招标建立在虚假的不公平竞争基础之上。其中,围标、串标手段是个别投标企业联盟常用的手段,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进行投标和陪标,中标之后进行利益的分配。对围标、串标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2)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开标有发改委、建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招标文件到开标的全过程监督和监控。开标时还有检察院的犯罪、廉政查询等,个别地区实行了企业诚信评分系统来对企业进行监管。随着这些监督机制的完善和监控,工程建设方面的经济腐败案件呈下降趋势,但是该领域的腐败现象和经济案件仍未能杜绝。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体制、监督机制下,出现腐败经济案件的情况原因就是人的问题,这说明某些从业人员、执法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要时常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3)评标工作量大。由于各个项目内容不同,复杂程度也有差异,多数复杂项目也都属公开招标的范围,投标人多,工程量清单复杂等原因,导致评标人员的工作量太大,强度高,主观上也容易疲惫,容易导致评标过程中会有小的疏忽等,难以达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也不能选出最好的工程标。

3 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1)建立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体制,规范企业的竞争手段。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现实中也存在这样的例子。因此,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想方设法让各个企业公平竞争,首先要为投标竞标企业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地勘资料、施工设计图),招标文件的要尽可能让每个投标企业详细内容和要求,可以通过先进的互联网传播技术进行及时的传递和更新,使投标企业能全面的了解招标信息;同时,也能够在阔大的信息平台上有自主选择适合该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其次,是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为政府招标和投标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完善的规范化工作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规范要求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的指导功能,在工作环境、规范流程方面提供良好的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要加改变招标人一味追求费用的控制作为最主要的目标,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也是很重要的,要将三者合理的统一起来。再次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对招投标的正确认识,改变某些人传统的“中标靠低价,利润靠索赔”的观念,真正做到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合理的组织施工等来达到中标和得到适当利润。

2)做好工程项目的执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监管水平和个人素养。在监管体制相对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要加强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治业务素质、判断能力和执法能力、水平,要严格依法执行,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对于违法行为能更准确的抓出来并进行处理。现代的信息科技手段发达,要善于运用影像科技,实现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3)从招标过程防止和控制围标现象。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围标行为本身隐蔽性较高,容易规避监管,造成实际的招投标中难以查证认定。主要针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①加大招标信息的宣传,增加投标单位。将招标信息在法律规定的正规网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有效时间,尽可能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让围标成本增加。

②合理增加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资质等级和企业业绩要求,不得提出高于实际工程需要的限制性条款,以此标准来增加潜在的投标人。

③缴纳一定数额的财务能力证明金。资格预审阶段,通过要求投标人缴纳等同于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财务能力证明金,来变相增加围标的成本和难度。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财务能力证明金自动转化为投标保证金,不通过的则按规定退还,对于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的加大处罚力度,不能仅限于不退还保证金、限制其在某一时间段内不能参与投标活动。要由司法部门追求其扰乱招投标秩序的刑事责任。

④避免投标人相互见面,取消集中踏勘和答疑。对施工现场描述详尽,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对于答疑,通过无记名的电子邮件互动,避免了投标人之间的见面,减少围标机会。

⑤对疑似围标、串标按照废标处理。评价和对比标准按如下情况进行废标处理:价格构成全部或者部分雷同(人工、材料、机械使用、利润等费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通过电子评标来判断其相同部分的比例来确定你是否属于围标;投标文件中出现编制、审核、审定人具有相同项或是同一单位的人;有举报信息且与实际情况吻合;评标专家认定雷同等。对以上疑似围标情况,均按废标处理。

另外,中标公示期间要适当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中标时期提供的主要业绩审查是否属实,项目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等。

3)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挂靠及违法转包、分包现象的发生。招标人不能随意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若因工程需要必须提高资质等级,应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建议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招投标过程中按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限定,有特殊需要的工程,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给资质等级低但能够承包相应工程的投标人留有市场空间。各种资质等级的单位混合竞争时,可以根据金额来限定分级,此举来规范竞争,而非限制性竞争。

对中标单位人员的管理是规避转包和分包的一个重要手段,中标后,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其在投标时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等。对以上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勤,要求在现场的时间等来杜绝转包和分包。

4)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及时的修正和完善。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让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不允许投标单位钻法律漏洞。因此,要在诸多的案例和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及时的找出并总结相关的条文漏洞,完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招投标工作在完善健全的法律环境下进行。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对于违规的企业和评审人员应依法严惩,保证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稳定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5)为评标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招标文件中虽有明确条款来规定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且最终评分的确定,关系到最终的中标企业。但是评标工作存在评标时间有限、评审专家工作量大且对经济不甚了解的情况,对评标方法和依据进行完善和补充,帮助专家在评审时减少工作量。例如,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上推广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辅助评价,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遏制不规范不合理的报价行为的产生。

4 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对投标企业的实力提高也起到推动作用。诚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工程招投标工作中难免出现非正常现象,这就需要不断地完善市场自由竞争环境,对围标串标的恶劣行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整治,同时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从而提高最终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陈卫权.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 市政技术,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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