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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30 23:03:4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跨境电商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跨境电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创客思维;高职院校;双创教育;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课程

一、双创实践教育与商务英语的关系

1.双创实践教育有助于促进商务英语发展

在创新与创业双重作用的双创教育时代,以学科优势为载体,适当融合一定的科学技术元素,构建完善的平台势在必行。现阶段高职院校和社会组织机构等等,都在努力根据自身独特性,寻求有助于提高自身水平,推动经济发展的新途径。商务英语专业以此平台的影响和联动作用为基础,实现很大程度上的发展。基于创客思维视角下高职院校双创教育平台建设,开始朝着科学化、高端化、国际化的趋势发展,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展现出体系化与生态化特性,还可以在中外文化碰撞、新旧思维交替的影响下,促使其实现突破发展。

2.双创实践教育中商务英语的重要作用

创新创业实践平台的构建需要以孵化基地、创客空间、产业园等等为载体,实现商务英语知识与技能的高度融合。(1)突出交际功能商务英语具备一定的跨文化交际功能,能够在双创实践教育平台上,充分发挥人文与商科作用。英语作为国际语言,是实现中西方文化交流的关键载体,能够有效对接西方观念、文化与思想,也可以融合商务理念、业务流程与国际视野。(2)构成生态链条双创教育平台的广泛作用直接转变了商务与英语间的权重。想要通过简练的商务知识,与客户之间加强沟通,则需要基于平台,展现良好的英语水平与业务能力。在课堂上传授知识,既会涉猎经济、贸易、法律、计算机等交叉学科,还会融合商务洽谈与外贸函电等英语技巧,以此构成前后之间对接、辅助的生态链条。(3)凸显双创实效双创教育的根本是通过建设与实际相符的、高效的综合素质育人机制,为培养具备创新能力与创造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提供服务。创新创业实践教育还需要合作创新才能与校企合作形式做到与时俱进,所以相关实践思路需要做进一步探究。在高职院校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中,需要突出真本领的场景磨练。在校企合作育人理念与创新实践精神的影响下,明确方向引导,发挥后续动力,在完善学科与专业建设等方面,获得较好成效。

二、双创教育在高职院校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应用策略

基于创客思维视角下高职院校双创教育融入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课程,是深化商务英语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一大重要方式,具体操作为主线、平台、依托、系统.

1.主线

所谓理论学习主要是将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流程作为主线,培养学生英语交际能力。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规划,以跨境贸易的流程作为主线,详细介绍跨境贸易各环节中外贸产品中的专业词语、表达规范等。理论知识传授则应严格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工作过程开展课堂教学,将理论教学与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实践相融合,促使学生熟练掌握各种商务状况下的语言交际能力。

2.平台

实践与运营以跨境贸易B2C平台作为基础,帮助学生切身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以此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商务运营管理能力。同时,帮助学生学会独立完成网络店铺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并学习如何筛选产品,并全面丰富地展现到平台上,使得学生在真实的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环境中,将所学理论知识切实应用到实践中去,以电子商务外贸语言知识作为指导,操作跨境贸易平台,真正意义上实现教、学、做、销、创一体化,以此在工作中,熟练掌握选品、后台文案处理、询盘、发盘、还盘、国际物流、外贸售后等多元化岗位技能。

3.依托与系统

以跨境电子商务B2C平台企业作为载体,创造校企共同合作创新的产学研合作教育生态育人系统。加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以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为指导,邀请专家或行业知名代表进校演授课,参加专业课程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内容等制定工作,并多元化利用教学资源,详细阐述国际市场动态,传授更多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技能,为实践提供更加完善的解决方式,并对学生在项目中的运营产品销售进行积极指导。同时,还安排学生到校外电商企业参加实践考察与训练,促使学生学会思考并分析怎样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与水平,培养学生的岗位职业能力与专业素质,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思维,进而成为优秀的复合型人才。

三、高职院校双创教育融入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课程实践

以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商务英语专业为例,本学院自2013年开始创设跨境电商实务课程。通过近6年的实践改革,构成了基于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双创教育与跨境电子商务课程实践的有机融合,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双创意识与职业技能。

1.“三对接”校企合作课程设计

基于创客思维视角下的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课程主要是基于现代化学徒制度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一门课程,是由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发的,针对外贸企业的人才需求开设的,具备三大突出特点,即岗位要求与课程目标衔接,岗位工作内容与课程内容衔接,绩效考核与校园管理考核衔接。其一,岗位要求与课程目标衔接实际上就是以行业与企业专业为主体,学校教师为辅助,详细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动态,从业务员岗位能力出发,了解岗位需求变化,学校与企业据此共同参与制定课程培养的具体目标。其二,岗位工作内容与课程内容衔接,树立以能力为本的跨境电子商务课程开发思维,根据业务员岗位素质与能力需求,合理选取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并根据岗位工作程序对项目进行划分,实现教学内容的有序性与完善性。其三,绩效考核与校园管理考核衔接。以绩效考核方式作为标准,以校园管理考核作为辅助,构建完善的课程考核评价机制。企业与院校是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实训课程开发的主体,其转变了以院校为核心进行课程开发的传统模式,实现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教学效率与质量的提升,使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培养了学生良好的职业能力与素质。

2.毕业就业无缝对接2S模式

创客思维视角下的跨境电子商务类课程性质定义为职业能力课程,一共80个学时,需要在第3、4、5学期分别开课。选课则坚持学生资源原则,并根据企业面试选择,实现学生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双向性选择。学生通过2周的试课,接受企业的全方位考察,面试通过也可以转换成企业试用员工,并且具备学徒与学生双重身份。这一课程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简化了员工招聘流程,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提高了效率和员工质量。另外,学生在选课面试之后,可以与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协议,成为试用员工,从而早一步实现毕业和就业的无缝衔接。

3.校企共建共管教学工厂模式

职业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跨界教育,即职业教育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其决定了职业势必会跨越校企合作教育。而教学工厂模式的产生,正是受跨界教育思想的影响。现阶段,实现校企合作的校园长期驻守企业大多数都会签订合作协议,以此构成企业投资,学校提供人力与工作场地,校企共同建设、共同管理的运作模式。校企合作制定并严格遵守企业管理运行机制,派遣职工驻守学校,并参与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而学校则提供专项指导教师与管理人员,从而促使校企合作共建共管教学良好局面得以实现。

4.创新“线上线下实战化交替式”教学模式

通过开设校园线下创客空间“敦煌网校企共建教师工作室”,纳入学生感兴趣的项目,调动学生创新积极性,并基于项目,促使学生自行组织队伍,在项目教学各环节融入课程内容,学生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始终处于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教学过程就是项目完成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利用“线上线下实战化交替式”的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项目设计工作,以此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并利用线上创客空间“网络教学平台”课程资源,让学生创设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开设有创意的选品、推广、开发客户,从而在“做中学,学中做”的创新过程中完成教学目标。基于“线上线下实战化交替式”教学设计模式,其中线上实战中,教师可以通过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课程学习任务与资源,促使学生借助平台可以接收并完成学习任务。教师还可以发起答疑讨论,学生积极参与并互动,学生还可以在网络上创设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选择有创意的产品,加大推广力度,并挖掘潜藏的客户,以此在创新中实现学习目标。在线下教学中,主要针对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校企共建教师工作室的企业专家和校内教师,积极引导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并参与实践操作,解决线上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面对面讨论或开展岗位核心技能实战研讨,给予点评与总结。在该过程中不仅加强学生职业能力、创新思维的训练,也为高校实现创业教育打下了良好的资源基础。

5.“教产融合”真实项目利用

商务英语专业学生根据企业运营管理标准,在线下创客空间即“校企共建教师工作室”内开展项目,应用跨境贸易B2C平台,获得真实任务。跨境电子商务课程主要是以实际的网络外贸过程为基础,进行教学内容设计与编制,将工作流程与任务通过课程转换成专业学习流程与任务,实现课程内容与行业技术优化发展的衔接,从而促进教学项目一体化课程有序实现并进一步开展。基于创客思维视角下的高职院校双创教育融入商务英语专业跨境电子商务实践课程的真实任务,也是教学任务的教产融合教学模式,利用企业把产品带入学校,师生将产品向国际销售,以实现教学与生产过程一体化、教学目标与生产任务一体化、教学内容与生产规范一体化、教学与生产标准一体化、教学实践与岗位生产一体化、教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体化。

结束语

第2篇

(一)跨境社会文化因素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有别于国内传统的电子商务活动,世界范围内趋于融合的社会文化会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意愿和营销效果等因素产生影响。首先,跨境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同。根据行内人士的分析,Web用户运用母语进行网上采购的金额是非母语的3倍;另外,语言文字不通易导致不能准确沟通企业意图和消费者需求。其次,在虚拟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需要有别于传统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还需要熟悉交易国家的相关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制定任何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大部分跨境电商对境外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也知之甚少,这也是国内很多电商不愿涉足跨境业务的原因之一。再次,交易国家中消费者的教育水平与消费观念影响着人们对跨境电商活动的接受度。目前,我国的80、90后年轻人因为追求时尚和个性,且对国外大品牌或设计新颖的商品充满兴趣而成为消费主力军,这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动交易意愿产生的有利因素;但是,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导致交易不便和交易纠纷处理不善,给境外的电商或消费者带来担忧,影响了跨境交易意愿的产生。

(二)跨境营销因素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买卖双方存在文化背景、地域、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差异,如何实现顺畅的信息获取与传播从而促成交易是跨境交易双方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使用搜索引擎营销(SEM)、网络广告联盟(AffiliateMarketing)、社交网络营销(SNS)及电子邮件营销(EDM)等网络营销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以SNS为例,它利用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社交网站与工具进行营销,有着降低营销成本、准确定位目标客户、互动性强等优势,在国外很流行且营销效果显著。但是,2013年12月亿邦动力网对我国部分跨境电商营销手段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跨境电商的营销成本占企业总成本不超过30%;只有平台和独立跨境B2C才主动采用SEM、SNS和EDM等方式,由此可见,我国跨境电商存在跨境营销投入少、方式单一的问题。另外,我国跨境电商平台普遍以英语为主,很少开发其他语种的网页,造成了跨境贸易信息传播渠道狭窄与传播不充分,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只有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三家完成了俄文网页的开发与建设。

(三)跨境电商平台因素

电子商务活动依赖于网络平台,包括展示产品信息与解决交易问题,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建设直接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模式B2B、B2C的成交情况。商务部近年的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2011年5月,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中国制造网及中国诚商网被商务部重点推荐为促进对外传统贸易的第三方平台;eBay中国、亚马逊、环球资源网、环球广贸、一达通、兰亭集势等致力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信息平台也蓬勃发展。但是,我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也存在问题,以品牌优势明显的阿里巴巴速卖通为例,首先,入会门槛高、且与Alibaba.com形成竞争关系,使阿里巴巴陷入无论推广哪一个平台,都势必影响另一个平台发展的两难境地;其次,全球速卖通平台很难获得国内外客户普遍认可的支付工具———PayPal的支持;再次,全球速卖通在处理“信用卡拒付”引起的相关问题时没有明晰的政策与标准,导致一部分跨境电子商务的卖方维权行动不断升级。由此看来,提高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总体水平任重而道远。

(四)跨境支付因素

近年来,我国积极宽松的经济政策促进了跨境支付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跨境电商意识到便捷、稳定及安全支付渠道的重要性。在实际支付过程中,由于网上银行和电子信用卡支付对买卖双方普遍存在风险,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到更多青睐。2013年9月,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1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跨境外币支付试点牌照;其中,支付宝跨境支付服务自2008年启动,已覆盖全球超过34个国家或地区的600多家境外商户,支持美元、英镑、欧元、瑞士法郎等十多种外汇结算,但是,支付宝虽然拥有超过1.5亿的庞大国内用户,却很少被境外电商知晓,使用率也就更低;支付宝在全球范围内仍然难以撼动PAYPAL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另据艾瑞2012-2013年的调研数据显示,我国跨境支付用户集中在25-35岁的较高学历人群,且境内跨境电商网站支付用户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占比远高于信用卡在线支付。因此,境外市场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普及程度和完善性也是我国跨境支付环境中的弱项。

(五)跨境物流因素

当消费者有了跨境交易的意愿,且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经过顺利支付,就剩下唯一不能完全通过网络实现的商品跨境位移。目前,集装箱海运主要适用于跨境大额贸易,普通国际快递、跨境B2C企业集运、第三方物流仓储集运及海外仓储等方式更适合交易频率高、交易额度小的跨境电商活动。据2013年海关统计结果显示,我国进出口快件、邮件总量中约3.49-3.98亿件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实现;为此,中国邮政积极开展了跨境物流快递业务,比如为eBay中国大陆卖家量身定制了经济实惠、深受欢迎的“国际e邮宝”,截至2013年底,国际e邮宝服务已覆盖国内40多个城市,日均处理包裹达10万件;同时,顺丰速运也上线“海购丰运”涉足海淘转运市场。总体而言,尽管中国邮政、顺丰速运等国内企业都推出了跨境物流快递服务项目,但是,它们与国际化的物流快递公司相比,还在国际覆盖范围、物流配送效率、物流信息采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现有能力和水平难以有效满足跨境电商企业的需求。因此,物流快递仍是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瓶颈。

(六)跨境检验和关税因素

跨境电子商务需要经过海关检验、征收关税等环节,跨境B2C和C2C电商为了节约成本多采用快递、邮政小包等方式逃避关税和海关检验。自2012年2月起,海关总署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地开展试点,出口方面,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管理模式解决电商的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截至2014年4月底,累计验放出口清单超过25万份,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1393票,价值约2925万元;进口方面,建立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和直购进口模式,截至2014年4月底,累计验放进口包裹约6万票,货值2048万元。总体上,我国正在努力修改相关监管条例并尝试便利化模式以顺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试点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业,使得跨境B2B虽然有较好的外贸流程相匹配,却由于检验检疫和通关手续繁琐而保障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时效性。另外,各国在海关监管、税收、商检等方面的具体管理细节上不尽相同,管理上也多数沿用传统的贸易方式,这无疑增加了我国跨境检验和征税的难度。

二、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一)重视社会文化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作用

首先,政府方面要加强文化引导,向全社会培育全球化和开放性的理念,尽快制定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整合我国的优质社会文化资源,利用文化的魅力带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建设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改善国际上对“中国制造”的不良印象。其次,企业既要加强国际文化差异的调研,以提高电商平台的本地化水平,也要关注海外电子商务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制定最好的营销策略来激发消费者的需求。

(二)加强国际间的海关检验与税收合作

商务部等部门应密切联系其他国家共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与条约的研究和制定,尽快建立跨境的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学习他国关于检验、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利用WTO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协商体系,积极帮助国内企业处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纠纷,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利的开展。

(三)加大对电商平台的扶持力度和跨境营销的投入力度

政府在继续促进大中型优秀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同时,需要扶持本国跨境支付平台的建设,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努力打破跨境支付行业的外资垄断。跨境电商企业应加大跨境营销的资金投入,不仅要勇于尝试更加流行且有效的网络营销方式,也要积极建设英语之外的多语种网页,增强跨境信息流通渠道的多样性和顺畅性,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海外市场的调研,以满足跨境消费者的多样需求。

(四)加大物流资源的整合力度政府需要

第3篇

[关键词]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速度较快,它又被称为在线小额外贸,其本质是通过互联网的渠道进行外贸交易。贸易的双方不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商谈,只需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实现交易。这种新型的外贸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如不需报关、无需缴纳关税,因此得到了大面积推广。本文重点分析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物流模式,并就其中的几种模式进行重点阐述,并以实际案例数据论证所述观点,意在促使我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更科学。

1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大范围推广,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这种新型的外贸交易模式为广大商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平台,并且无需支付高额的通关税费。对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而言,其主要面向的是中小采购商或是终端消费人群,他们进行小额商品批发或是出口零售商品。这种新型的外贸交易形式得到了我国政府的大力扶持,发展前景良好。2008年,我国在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收益就高达24.1亿,2016年有望突破6.5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新型外贸交易模式非常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图1为我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规模示意图。

2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由来

小额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与世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世界经济格局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过后,各国在外贸出易方面越来越谨慎,并且大额外贸交易不断减少,这反而促进了小额跨境外贸交易的不断增多。而网络时代的到来正好为这种小额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平台。2.1金融危机是催化剂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逐渐增多。2008年,一场全球性的危机对各国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促使全球经济日渐低迷。各国外需数量明显减少,对外贸出口企业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有人宣称传统跨境外贸交易正在消亡。而一种新型的外贸交易模式正悄然进入商家的视线,这种模式具有传统外贸交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小批量、多批次、快速发货等,因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小商品外贸出口的首选模式。对于广大商家而言,他们根据时展需求逐渐改变采购模式,以小额采购替代大额进口,同时将长期采购缩短时限,这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这种具有一定优势的外贸交易模式也带动了零售业务发展。2.2网络交易平台是主要载体互联网已融入我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并且为人类的衣食住行提供极大的便利。多数商家对B2C内贸平台已经非常熟悉,因而对基于相似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并没有陌生感,他们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快速开展交易活动。与此同时,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相对传统外贸模式,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这对于传统贸易商家而言是非常大的诱惑。对于其中的利润值如何形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分析:第一,电子商务的应用。电子商务是两种元素结合的载体,其一是信息技术,其二是商务活动,而这种结合形式为外贸交易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因而受到外贸出口企业的青睐。通过电商平台,外贸企业能更好地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和价格动态,促使企业资源得以合理调配,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同时,交易双方联系更为方便,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及利润值。这些好处又进一步促进了网络交易企业的不断增多。第二,减少了业务流程,促使外贸交易更为便捷,同时还能降低中间支出费用。第三,面对的交易对象有相当部分是直接消费者,减少了中间交易环节的费用。随着网络在线交易模式的日趋完善,这种新型的跨境外贸模式已经为我国创设了丰厚的利润,尤其在2009年表现出强劲的发展趋势。例如eBay中国平台,其在2009年创造的交易额就高达8亿美元,比2008年高出一倍多;又如敦煌交易网,其交易额每月都在增长,并且是以20%的速度增长,在2009年其交易额也达到了3亿美元之巨。如表1所示,我国2011-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保持着逐年稳步高速发展的趋势。

3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3.1国际小包与快递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正在不断增多,其中国际小包与快递是运用较多的一种物流形式。一般采用这种物流模式的是C2C平台,也被称作小额批发平台,其次是小宗B2B平台。我国已经有多个网站采用这种物流模式进行在线交易,例如阿里速卖通、易唐网、敦煌网等。电商网站为跨境交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他们不参与物流或支付环节。国外买家通过网络看到商品之后,一旦对其满意就会开始下单。国内卖家在收到订单之后会进行商品核对,然后进行物流传递,他们选择最多的物流方式就是国际小包或是国际快递。国际小包按输出地的不同分为不同形式,例如中国邮政小包、香港邮政小包、新加坡邮政小包等,而国际快递涵盖了EMS、FedEx、DHL和UPC等。例如,我国义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而他们在选择物流配送方式时,基本上都是中国邮政小包。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对比分析情况如表2所示。

3.2B2C企业联盟集货与企业自身集货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我国外贸企业而言是一种发展机遇。企业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将会向其它国家输出更多的商品,并促进我国外贸交易的快速发展。对于部分规模较小的B2C企业而言,他们通过强强联手的形式组成战略联盟,然后签订相关协议,进而构建物流配送中心。联盟成员在网上接到订单之后就对商品进行核对装箱,然后统一运送到物流配送中心。物流中心人员则根据商品特点进行整理分类,然后通过中国邮政、国际快递公司、物流企业等输送商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订单商品进行集中处理,进而形成规模较大的订单,最终促使规模效益的形成。由于交易金额较少,对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自身集货是非常不利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正常收益,所以多数中小企业都不会选择自己集货。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如果网站平台所有者自身属于外贸企业,情况就完全不同。他们可以实施自身集货,这种物流配送形式对于他们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例如兰亭集势(Lightinthebox)、米兰网(Milanoo),这两个网站提供者是非常典型的代表。对于这类企业而言,他们首先与供应商进行接洽,进而买断商品,然后借助自身的B2C平台开展相关销售活动。而国外买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单。一旦下单成功,相关信息就会自动发送。供应商在接到订单之后,将货物进行整理,然后发送至指定仓库。仓库人员则会对商品进行集中调配,最后由交由快递公司或是物流合作商进行配送。

3.3外贸B2C电商平台自建物流体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已经为各行各业发展提供了比传统渠道更为便捷的销售方式,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我国网络平台海外交易量的攀升。对部分B2C电商平台而言,自行组建物流体系,为平台用户增加更廉价、安全和更有时效保证的物流配送服务,有利于平台卖家更好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随着外贸B2C平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其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应对货物流通的需要和节约运输成本,有些平台就自行组建了较为庞大的仓储中心。B2C卖家将货物运输至仓储中心统一存放,一旦有海外买家下单,平台将订单信息核实之后,就会将订单信息发送至仓储中心。接下来的一系列工作都将由仓储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包括整理货物、拣货、包装等,待货物整理完毕之后将其移交合作物流商,最终完成货物递送。如此不但能实现集单的规模节约效应,还能减轻卖家的理货、发货工作。除此之外,外贸B2C电商平台还可以先下单后订货,也就是海外买家下完订单之后,卖家才会进行发货,而后续工作与上述方式基本一致。我国主要跨境电商网站如表3所示。

3.4海外仓储

小额跨境电商交易逐渐完善并得到飞速发展,这其中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即物流配送速度。针对B2C外贸交易而言,上述物流配送形式基本相同,几乎都是在海外买家下完订单之后,从国内发货,在物流配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估的事情发生,这其中最难以控制的是配送周期,进而令海外买家的收货日期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通常来说,其不稳定时间为5~30天,波动相对较大。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电子网络平台交易影响最大,因此亟需解决。在这种形势的驱使下,海外仓储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点问题。新型的物流配送模式主要针对物流服务机构,他们将仓库建在海外;而买家在销售之前将货物存至该仓库,一旦有海外买家下单,将会根据仓库里买家所在的远近优先选择仓库,然后进行货物配送,这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配送速度。例如乐宝物流(RUSHBOX)、邮立达(UniDoor)等都是运行较好的海外仓储公司。稳定、高效的物流配送方式能进一步地提升我国外贸企业在国外的知名度。

4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评价

小额跨境电商经历长期发展后,已为我国外贸企业获取了盈利,并且推动了我国商品特别是小商品和日用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物流配送模式的不断完善,能促进我国小额跨境电商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采用不同的物流模式,不但对企业交易成本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我国商品在海外市场的流通,这关系到B2C外贸企业未来的发展。鉴于物流配送模式对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性,必须对其进行有效评价。国际小包与快递模式是目前我国外贸企业最常用的物流形式,同时也是最直接简单的一种物流配送方式。这两种物流配送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优缺点。首先,国际小包最大的优点就是资费便宜,但是最大的缺点是运送时间较长。就中国邮政小包而言,其主要运达需时如下:亚洲邻国是5~10天;欧美主要国家是7~15天;其它地区是7~30天。国际快递具有时间上的优势,但是也有明显的缺陷,即成本过高,有时甚至数倍于货物本身的价值。例如,在敦煌网上卖家销售某款玩具,其单价是7美元,它需要运送至台湾地区。假设其订单量为10,我们对其所运用时限与费用进行一一列举:采用EMS配送,其运输时间为6~14天,运输费用约为200美元;采用FedEx,运输时间是3~8天,运输费用为245美元;采用TNT,运输时间为2~10天,运输费用是274美元;采用DHL,运输时间是2~8天,运输费用是324美元;采用UPC,运输时间是一周之内,而运输费用最高,达355美元。邮政快递方式在我国跨境电商物流中运用较多,它以灵活方便的形式和较低的价格受到了商家的青睐,但是这种物流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香港邮政小包,其曾经由于货物太多导致物流系统瘫痪,很多快件积压无法输送,买家投诉率直线上升并拒绝用此方式配运。无论是企业自身集货、商家联盟集货,还是电商平台集货的模式,都为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们都归属于第三方物流形式。对于中小规模的B2C企业而言,它们采用上述模式进行物流配送模式可以有效减少资金投入,又能获得良好的物流服务,这样他们可以集中精力做一件事,即核心业务———销售。物流仓储、理货、拣货、国际配送等环节,则都是第三方物流的工作。总的来说,这样更容易吸引B2C卖家。海外仓储模式近些年发展形势良好,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海外市场拓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外仓储模式的物流配送过程基本是在海外完成,卖家只需将商品提前存至指定海外仓储。一旦网上发生订单交易,卖家将会联系距离买家最近的仓储中心进行发货,确保买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收到货物。虽然这种仓储模式具有快捷性的优势,但其也同时具备相应的风险,最为严重的就是货物滞销,另外还会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因此其成本较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相对于国内买家通常只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海外网上买家对货物的发货地也有很高的关注度。通常来说,网上卖家都会显示发货的时间与地点,一旦货物显示的是从当地发货,将会获得买家更高的关注度。以具体案例来说,eBay某两个店铺正在销售同一种品牌和型号的小家电,但是发货地不同,一个店铺中的商品显示在中国发货,而另一个显示在当地发货,这种差异会导致每日浏览量和每日销售额的不同。显示在当地发货的小家电,每日浏览量是177次,其日销售额为3447元;而显示在中国发货的小家电,每日浏览量是60次,其日销售额为684元。从这个案例中明显可以看出,海外仓储物流配送模式具有一定的销售优势地位,这也是海外仓储中心不断增多的原因所在,这对于小额跨境电商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卖家只有合理选择物流形式,才会更多促进自身商品的销售。对于销售量大、准备发展长期稳定海外客户源的商家来说,海外仓储就是其最佳的选择。

5结语

小额跨境电商促进了我国商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并且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商品在海外市场的占有率。对小额跨境电商来说,物流配送模式的选择非常关键,将影响到其商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和运作成本。本文简要介绍了小额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以及成因,着重阐述了这种新型外贸交易形式的物流模式,并以实际案例重点分析了几种物流配送模式的优缺点,以期而帮助B2C外贸企业选择较为合适的物流配送模式,促进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

作者:谢丽娴 单位:岭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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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对外贸易的主要区别。作为一项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理念、业务模式、交易流程、物流方式及结算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国际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纸化特征。跨境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数字化,订购、交易、支付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易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以快递物流为主。传统贸易是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间的交易,而跨境电子商务更多是电商和消费者或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正是基于这样的改变,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单件包裹出境单价低、频率高和落地点分散等特点,一般海关通关规则和要求很难满足这种零散海量报关的需求。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电子商务结算中介。与传统贸易结算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内外交易双方互不见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其中,架起了交易双方互信共赢的桥梁。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层面需要界定的问题。正是基于与传统贸易商差异,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政策层面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界定: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贸易性质的归属管理问题。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将其归入GATS规则,按服务贸易分类进行统计和管理。而对于仅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交易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达购买人的,则将被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规则的管理范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导致有关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的把握存在模糊。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资格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交易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交易资讯和资金链条汇集成大数据平台。交易主体一旦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或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问题,则会引发交易主体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机构进行外汇市场准入管理十分重要与迫切。三是跨境电子商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如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准确的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在法规中加以明确,从而使其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的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在交易形态和支付方式方面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交易的虚拟性和无纸化带来单证审核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信息和契约要素均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和传递,而电子单证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方式难以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而虚拟特性更为突出的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则更是难以把握。目前,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日益活跃。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电子通讯、信息服务、无形资产等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如果按照传统服务贸易那样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贸易纸质单证,则难做到相应配套,同时也无法体现出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了外汇审查和监管难度。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难以取得海关报关单据等合法凭证,同时也难以获得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进而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三)银行直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困难。跨境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增大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流程被割裂为难以看出关联的繁杂交易。由于缺乏对交易双方的资讯了解,外汇指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如在境外收单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通过银行购汇入外汇备付金账户,再将资金由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入目标账户。即便发生在同系统,银行也很难确定各项电子交易的因果关系。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困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的发展,机构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我国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没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如何报送没有明确;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

(一)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结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与其支付机构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是,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跨境第三方支付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应积极应对,努力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双重需求,在充分肯定跨境第三方支付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出台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前沿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安全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加快发展。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由其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结售汇或收结汇服务。积极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辅导工作,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为跨境电子支付行业全面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坚持以业务监管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根据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由小额货物贸易和部分交易价格明确的服务贸易,逐步扩大到大额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三)制定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规范,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电子化,改变的仅仅是实现手段而不是内容实质,其交易的主要内容仍为商品和服务。因此,应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管理原则,按照真实性、便利性和均衡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应研究制定具体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跨境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资格和范围,以及与合作银行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二是明确对合作银行的监管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合作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付环节进行审核,代交易主体对跨境电子支付交易进行逐笔申报。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参照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全面采集第三方支付机构订单、物流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逐笔数据,按照交易项目将其分别纳入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进而在此基础上实施总量核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5篇

一、 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務合同类型分歧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网上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1]。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兴盛发展,消费者经由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商品的行为也司空见惯,涌现出的相关商品纠纷也延伸至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合同类型。经由目前中国既存的相应司法判例分析,就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契约论博弈的观点分为买卖契约论,非买卖契约论和委托契约论三种。

买卖契约论,代表消费者的观点,认为经由网上平台购买商品属于典型的买卖行为,签订的合同自然构成买卖合同。一般而言,消费者作为原告就产品质量问题起诉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时,均提及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或者追索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认为,经由跨境电商平台是购买被告的商品,与在实体店购买或者是否跨境无关,均是支付货款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理所应当的是买卖合同,出现产品瑕疵或者其他质量问题,被告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得到极少数法院判决的认可,譬如在2016年张振张某某兴与广西一心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分两批次在被告处购买进口婴儿奶粉,但是所购买的上述产品皆无中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货和支付赔偿金,但是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交易方式系跨界电子商务,不构成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收款凭证,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初步成立,被告主张其与原告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仅为原告提供了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但被告没有提供其为原告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的证据,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契约论虽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与支持,但并没有得到多数司法判决的认可,目前而言仍属于少数意见。

非买卖契约论,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是法院在审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合同纠纷的一种实务观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性,认为契约非构成买卖合同,以此否定消费者的诉求,但是对合同类型的具体称谓不予置评。此种观点得到较多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譬如,在何梦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原告在被告办理会员卡之前,其工作人员就在店内向原告展示了原告欲购买产品的样品,样品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原告办理会员卡后自行通过被告的西港全球购的电商平台多次采购了该国外产品,收到的产品与样品均一致。因此原告应当知道该商品并非针对中国市场销售,其生产者一般不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商品进行标注,被告提供国外采购平台的行为并非进口销售商品行为。此种观点以否定消费者诉求为直接目的,对难度系数相对较大的契约类型的认定则予以规避。非买卖契约论正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中体现,业已成为实务部门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纠纷的主流意见。

委托契约论,依旧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由非买卖契约论进一步衍生而出,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具备特殊性,消费者经由网络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直接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进口,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契约论目前已得到部分司法判决的确认,譬如,在赵子玉与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判断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便该公司以订单人本人的名义办理向海关报关、缴纳税款,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系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原被告之间的此种法律关系着重强调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的行为,而普通的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在于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并未将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名义作为认定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被告的主要义务在于其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报关、交税等事宜,否则原告意欲取得的商品便无从离开保税区从而交付给原告,合同目的便无从实现,所以被告公司负担的以原告名义从事报关、交税义务构成了双方之间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之一,对于该合同性质的界定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事务的强调,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订单人作为委托人,对其委托事项支付价款,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商品采购、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契约较买卖契约论更为明晰,但是仅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未能成为主流观点。

二、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博弈事由

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纠纷并非无缘无故产生,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无确切规定的背景下,基于各自经济利益的考量,分别做出的相互矛盾的解读。究其缘由,既包括两造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的博弈,也进而涵盖就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

(一)销售者身份博弈

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法律关系的差异的不同,纵使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均认同两者间的商品交易构成契约法律关系,但是在具体的合同类型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差异,显而易见,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间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差异明显,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是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按照消费者的观点,若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的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则毋庸置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价金。相反,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观点,若其和消费者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或者至少不构成买卖合同,则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自然不具备销售者的身份,其只是消费者的受托人,遵循消费者的要求代为购买相应产品。两造就销售者身份博弈,目的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义务承担程度的差异。作为销售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履行的义务较之受托人更多,不仅要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无瑕疵货物,而且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销售者的义务。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义务,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换言之,经营者涵盖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备重要地位[3],若销售者未能合理审慎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甚或产品质量责任。相反,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承担的义务明显较少,依据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主张,其仅具备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身份,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或者授权代为购买商品,仅需履行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的义务,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身份,也自然无须履行其规定的义务。立基于不同的法律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差距较大,摆脱销售者身份是其辩论甚或挑战合同类型的重要阶段性目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博弈

销售者身份论争的最终着力点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与否,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往往因未适格践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往往可以直接免于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无须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实际上,两造就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辩论肇始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即由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引发契约类型的辩驳,换言之,跨电子商务公司辩驳契约类型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寻求免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立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消费者多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担责任。譬如,熊学平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沙坪坝三峡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熊学平诉称,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荷兰牛栏奶粉9罐,总价1887元,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因被告作为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被告则辩称,本次交易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本被告在海关的严格监管下,全部交易过程合法,通关物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货还款和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由此观之,消费者的目的在于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在起始阶段认为其购买产品理应构成买卖合同,故未对构成买卖合同详加论述,其诉求的核心,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真实挑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论辩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目的在于否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应用的法律诉讼策略却是寻求上位领域的合同类型差异和对应的销售者身份,原因在于直接立足于产品质量本体辩驳获取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而其非买卖契约论甚或委托契约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演变为其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所在。因此,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博弈商品交易合同类型的最终目的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三、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在司法实务领域已经产生,纵容其持续存在势必增加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法律风险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威胁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有必要予以分析界定,及时终结前述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务观点。

(一)立基于契约区分标准界定

自契约诞生之日起,立基于相异区分标准,契约类型随之差异。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由来已久,均构成典型的有名契约,对其认知和理解并不困难,故区分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乃至委托合同,应当立足于确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标准。辨析买卖合同和非买卖合同的标准在于以对价换取货物的所有权,换言之,买受人支付价款获取出卖人货物的所有权即构成买卖合同,反之则不是。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5],其辨析标准在于委托,即委托人以特定的委托行为要求受托方处理事务。跨境电子商务系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相似之处,但亦有重大区别,立基于委托合同的标准,在交易环节,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消费者订购时必须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交完整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上述区别体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以消费者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这一核心要素,更加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成立的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此论点看似言之凿凿,实则忽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分的真谛所在,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为免责的诡辩之言。报关入关是跨境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必备手续,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区别于一般电子商务的明显特征[6],但报关入关者的身份则需要厘清。依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均可以进行进出境货物申报,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则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所言必须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履行报关入关手续是错误的,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多是已经在海外采购完毕相关产品,只是寄存于中国境内的保税区,待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以消费者名义报关,产品则直接从保税区入境,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是为免于承担责任而如此要求消费者,但并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必须要求,以公司身份同样能够报关和入关,换言之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可以贸易商品而非消费者个人行邮商品入关,所謂的委托行为本可不存在。另外,辅的委托行为不能成为否定构成买卖合同的关键所在,立基于既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并未点明其是委托购买公司或者代购公司,其经营范围也不是代购等行为,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的所有权,至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以任何合法渠道获取产品,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与消费者无关,另外即便消费者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公司以消费者名义报关入关,则构成辅委托行为,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及时获取购买的产品,其性质等同于消费者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邮寄产品,并不能因辅行为否定买卖合同的本质。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是明确指出,本公司只经营代购业务,双方签订的契约是委托合同,并得到消费者许可,则才构成委托合同,否则只单纯地要求消费填报信息和以其名义报关入关,则不能否定买卖合同的存在。

(二)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界定

纵使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新的经济成长点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但是至今尚无专门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未对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类型予以分析[7]。因此,对此问题的辨析,应当结合各国电子商务法和司法判例予以分析。非常遺憾的是,经查找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印度等国家相关的电子商务类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予以规定,也未查找到任何相关的外国司法判例。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在国外不存在分歧,诚如笔者采访国外某入驻亚马逊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曾先生所言,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在国外理所应当地构成买卖合同,属于消费者经由跨境手段购买产品,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诉由也一般限于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买卖合同的构成连同法官在内各方并无争议,所以根本不会提及此问题。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分歧是在中国国际法情境下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独创的产物,是其为免除销售者身份和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而诡辩的产物并已成功误导部分法官。另外,立基于境内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系,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除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外,尚在境内销售自营产品,无任何跨境行为,消费者购买其自营产品实际上是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此主张也得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认可和贯彻,若同样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为买卖合同,跨境则构成委托合同,明显不契合产品交易的本性。传统的跨境货物贸易行为,也是买卖合同的形式存在,若单纯因为电子商务行为而根本改变交易类型的种类,则并不契合实际。最后,若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为委托合同,则自此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再无买卖合同,根本不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初衷和实质。

四、明确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于传统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消费者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手段进行跨境交易、订立跨境电子商务合同,这使得合同一般条款的公平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8]。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论争业已在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掀起波澜,非买卖契约论乃至委托契约论虽成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但是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扩展,集中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地区,对于此种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诡辩契约原理而误导法官的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矫正。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阶段,业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仅限于货物贸易的现行阶段,销售商品的字眼明确体现国家立法的态度在于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其中自然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但是,鉴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只在中国存在,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也类似于外国相关法律,只是间接地承认买卖契约论,依此间接规定和契约法基本原理,足以认定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构成买卖契约,因此,中国没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案文中明确予以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模式率先初步解决。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明显误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判决,为了避免扩散此类司法判决的不良效应,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司法解释确立买卖契约论,并适时推出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认知,如此方能彻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分歧,也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健康发展。

第6篇

高校如何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下,培养出新时代下具备创新创业能力的跨境电商人才,使他们能够既有助于传统企业的顺利转型,又能利用时代契机自我创新自我发展?跨境电商作为一个新兴复合领域,在人才培养模式上更须具备创新性。

跨境电商专业领域,常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培养模式:一种是由计算机、信息类院系开办的电子商务专业,侧重于电子信息技术,把跨境电商看作是一种平台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及系统维护等,着重培养学生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第二种是由经济管理类院系开办的电子商务专业,侧重于跨境电商方面相关产业链的应用和管理;第三种是由国际贸易专业专门培养,侧重于国际贸易,把跨境电商作为传统外贸的新转型和新模式。前一种培养模式应该更注重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后两种培养模式应该更加注重跨境电商的平台性工具性及商业模式创新能力方面的发展,在能力培养上更要趋于融合。

但从现有国内高校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首先,国内高校目前往往将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分别进行培养,未将两者有机结合,导致复合型跨境电商人才尤为缺乏。其次,多数高校在培养跨境电商人才时没有足够重视沟通能力特别是外语沟通能力的培养。最后,作为新事物与新趋势,国内高校对跨境电商人才的复合能力素质要求,认识还不到位,无法很好地满足社会实际需求,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较为严重。

面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和商业发展格局,跨境电商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必须在不断摸索和改革中进行。

2、基于创新创业能力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模式思考

跨境电商效率的提高与涉及到的各产业链息息相关,比如海关、物流、税务、支付及跨境电商平台等。各产业链的优化和改进,会使跨境电商的服务更加快捷高效。比如与海关通关相关的国际贸易实务就有很多新变化,流程更简化,提供一站式、一体化服务。国家从2012年开始加快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构建了基于互联网+外贸新业态,致力于打造服务于跨境贸易的全流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创建跨境贸易新生态圈。高等院校由于条件的限制,面对这样全新的行业需求,理论创新尚处于学习和总结阶段,实践教学方面仍处于案例分析和观摩阶段,这些往往都会滞后于现实的发展,产学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出现了很多问题,但面对现状,我们要如何去改善?以下几方面,是将来可以考虑的重要几点。

2.1 在培养和引进跨境师资队伍上狠下工夫

老师是一个学校最重要的资源。要培养创新型跨境电商人才,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就非常重要。这里的师资队伍建设要大胆创新。首先,学校可以创造更多的条件让教师以工代教,走出去,请进来。鼓励教师走出去,到企业进行相关培训,利用寒暑假期间,创造条件鼓励专业老师到企业兼职,甚至可以在企业工作一年半载同时保留教师在学校的身份和部分待遇。其次,可以大力引进具有跨境电子商务实践经验的专、兼职老师。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普通老师的知识体系很难满足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必须要和企业导师紧密合作,引进企业精英作为专兼职老师,承担课程教学或指导学生创业实践。第三,还可经常邀请行业精英到学校举行实践经验讲座和研讨。最后,可以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考核与激励机制,专门设立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对优秀的实践教学老师,要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2.2 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

与跨境电商专业有关的专业技能竞赛有很多,如全国大学生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甚至包括利用跨境电商平台的对外贸易方面的大赛等。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鼓励学生组队参加竞赛,通过专业技能竞赛提高动手操作的水平,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或者学校也可组织开展专业性强的跨境电商创业实战训练。

经过比赛,可以克服原来学生学习主动性不够,依赖性较强的弱点,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能得到极大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能感受到真实的商务情景。比如,全国大学生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以公益培训、带薪实习、创业导引等方式,推动了商圈商会和跨境电商企业与院校广泛接触,深度合作。

2.3 鼓励学生进行网上创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高度的应用性与创新性。创业,即是最好的学习。采用创业式教育模式能提高学生的综合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从现有情况看,跨境电商学生的创业优势是比较明显的,具备上手快、成本低、专业结合度高等优势。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创业无门槛,还可实现零资本起步,因此最适宜大学生创业。通过在校期间的创业平台,提高学生的综合技能,让学生具备初步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体验,为毕业后的自主创业打下坚实基础。当然也可以和阿里巴巴、敦煌网等专业的跨境外贸平台或外贸企业进行创新创业方面的深度合作。

比如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实践和创业平台,2015年我校商业街的电子商务创客中心建设成立。该创客中心旨在让学生通过自主创业、自由贸易,深入了解进出口贸易规则,熟悉跨境电子商务运作,同时提升外语应用能力。

学校可以将创业教育融入到专业教学,将学生创业纳入教学计划体系,允许学生将符合条件的创业成果转换为实践教学学分,以此来鼓励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增强学生创业能力。

2.4 加强校企合作,建设校外实践和创业基地

作为实践性很强的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仅仅依靠学校的力量,很难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合作,从而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的实践教学。而建设校外实践基地,是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可以帮助学校更好的推进实施实践教学改革,实现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理念等一系列教学体系改革。校企合作是多赢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多赢特征,使得我们在推行校企合作过程中,更加容易实现预定目标。

比如我校与广州多个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立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可分若干次到产业园进行不同层次和目标的调研、实习。

2.5 修改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和管理

跨境电商人才培养计划要体现更多国际商务、沟通、外语能力的特色。外语的种类也不再仅仅局限于英语。我校外语特色鲜明,语种资源丰富,学生们除了掌握英语的基本沟通技能,还可根据兴趣选择学习其他语言,比如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罗斯语、德语等等。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控制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对学生就业能力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跟跨境电子商务课程有关的毕业设计(论文)可以做跨境电子商务网站、方案调查、网络营销的研究等,或者以自己经营或参与的跨境电商业务为基础进行研究,这些都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的实际锻炼及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此实践环节中,可鼓励学生选做真实题目,切实为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解决实际问题。

第7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

中图分类号:F253.9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internet plus”strategy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romot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of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s. Then with the“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platform”as the theme of the design of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combined with relevant information on the status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for cross-border analysis. Finally,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platform,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w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institutions.

Key words: cross-border E-commerce;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ali pay

1 第三方跨境支付的研究背景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传统国际贸易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它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将境内外的买家和卖家牢牢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共同盈利的目的。相关研究显示,我国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群体大概在1.3亿[1]。在这种方式下,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以企业和消费者间的交易(B2C)为主,操作流程与国内电子支付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国际性。跨境电商经历了从信息服务到在线交易,再到全产业链服务的产业转型。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预计达到6.5万亿[2]。跨境电商与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跨境支付是跨境电商不可或缺的环节,而跨境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大进一步的推动了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快速发展。2008~2016年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额比重如图1所示。

2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

2.1 问卷调查分析

2.1.1 基本情况介绍

目前,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了了解顾客在跨境购物时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情况,本文以“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为主题,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随机发给不同年龄,不同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群进行填写,调查问卷共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16份。填写该调查问卷的网购人群中,男性占54.17%,女性占45.83%。年龄在23岁至30岁之间的人群占80.83%,其他人群占19.17%。受教育程度为专科的人数占3.33%,本科的人数占66.67%,硕士及以上的占30.00%。

2.1.2 跨境购物基本情况分析

在填写该调查问卷的网购人群中,曾经有过网上跨境购物经历的人数占21.55%,78.45%的受访者没有跨境购物过。顾客在跨境购物时选择的支付方式最多的是用支付宝支付,然后才选择微信支付和网银(不经过第三方支付)支付等,选择银联钱包和云闪付的人很少。网上跨境购物的消费大概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如图2所示。

从图2我们可以发现,网上跨境购物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8%,10%至19%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8%,20%至29%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

综上,可以看出跨境购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虽然网上购物早已是潮流,可是跨境购物才刚刚兴起,还有很多人没有体验过跨境购物,跨境购物在未来有很大的成长空间。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要想在跨境网购方面获得更大的收益,就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赶在竞争对手之前快速的占领市场,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2.2 四大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介绍

近年来,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逐渐增多,竞争逐渐加剧。目前涉及第三方跨境支付的主要平_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钱包、微信Pay pal等。本报告从各个方面收集了相关资料,对以上四种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了相关介绍。具体见表1。

3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安全不完善,容易造成信息泄露

(1)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只要是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支付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分公司,凡是取得互联网业务许可的,均可从事该业务[9]。可见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随着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增多,这些企业存取的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容易发生信息泄漏。因为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是通过网络在境内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境外商家、相关银行之间发生关系。交易过程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发生。那些信息安全做的不完善的企业,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2)由于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的准入门槛低,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太多,消费者没有相应的能力来准确判断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法性,容易被钓鱼网站骗取个人信息,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通过仿造合法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网站,骗取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然后从事非法活动。

3.2 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1)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与国外的银行合作,通过账号共享等方式,实现跨境的支付,而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一些合适的措施对境外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实现跨境资金的流动,这给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10]。

(2)信息审核不全面。第三方跨境支付中,交易方的购汇、结汇业务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买方及国外卖方的真实交易背景,也无法查找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因此难以进行相关的审核。同时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使有关部门和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资金来源的监管更加困难,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境外的黑钱转移,洗钱活动等。

3.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资金清算,支付结算方面和金融机构有着同样的职能,但是却不属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管机构。在跨境支付问题上,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法定监管者。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范畴,所以还要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监管[11]。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受多个部门的同时监管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监管出现混乱的状况。

(2)网上跨境交易买卖双方通常不见面,也相互不认识,在沟通有限的情况下,双方的信用难以得到保障,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能对每一个交易者进行详细准确的审核,交易双方可能存在虚假交易或者非法活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会加速非法活动的蔓延。

4 对策及建议

4.1 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市场准入机制。目前加入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门槛较低,随着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增多,这些企业存储的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伤害。所以,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那些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加入,对于那些已经加入的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快速完善在客户发生信息泄露时,相关机构面临哪些处罚等相关监管规定,必要时对造成信息泄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

(2)推广试点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促进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稳步发展。可先让有一定规模的、风险控制措施较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试点,针对具有真实背景的跨境互联网交易提供服务。外汇管理局则要对先行企业做好辅导工作,指导企业在外汇管理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同时还要注意根据企业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调整监管措施,总结监管经验,为将来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3)制定监管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肯定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大力做好调查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合适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的平稳发展。

4.2 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建议

4.2.1 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加强信息的审核

第三方跨境支付中,交易双方的购汇、结汇业务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与国外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也无法查找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而且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使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交易双方资金来源的监管更加困难。为了防范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境外的黑钱转移,洗钱活动等。所以,要求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加强对每一个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审核(必须实名认证及提供相关的一些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材料等)。

4.2.2 重视客户信息安全,构建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1)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上储存的大量客户个人信息、支付信息、交易信息、社交信息等,这些信息暴露于网络之中,如果安全保障系统不够健全,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给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造成威胁。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支付平台没有设计漏洞,修复应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防止客户信息被恶意窃取,并严格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存储安全。

(2)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应加强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漏洞;加大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网络边界防护,实施网络安全域控制;加强软件开发控制,对软件进行安全测评和漏洞扫描。即使这样也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所以要时刻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组建技术团队或委托专业安全服务机构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

5 结束语

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第三方跨境支付的迅猛发展,但是第三方跨境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本文先是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现状通过相关资料和问卷调查进行了说明,然后对其迅速发展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分别给有关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因为目前境内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众多,涉足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正在积极探索新的电商模式,不断地进行支付技术的革新和战略改革,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所以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探索将是下一个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 刘亚伶.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的思考[J]. 知识经济,2016(4):68-69.

[2] 徐萌萌.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及问题研究――基于阿里巴巴的SWOT分析[D]. 合肥: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3] 任曙明,张静,赵立强. 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内涵、特征与分类[J]. 商业研究,2013(3):96-101.

[4] 姚宁. 基于移动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研究――以C公司金融支付为例[D].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5] 王箐箐. 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研究[D]. 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6] 曲创,朱兴珍. 垄断势力的行政获取与高额利润的市场获得――对银联身份变迁的双边市场解读[J]. 产业经济研究,2015(1):101-110.

[7] 李艳华.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创新特征及其演化研究――以支付宝为例[J]. 中国商贸,2012(12):63-64.

[8] 李琳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价研究[D].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9]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课题组.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 上海经济研究,2014(9):3-18.

第8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出口转型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4日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和历程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衰退,欧美市场的需求不断萎缩,这导致了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加之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力成本提高等不利因素,我国的外贸企业受到强烈冲击,大量企业停产、倒闭,充分暴露出我国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外贸企业,在资金、人才、品牌和技术等核心竞争力上的匮乏,同时也凸显出我国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的迫切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新亮点,并正在逐渐重塑中国对外贸易的大格局。跨境电商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了拓展国际市场、特别是新兴市场的历史性机遇。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跨境电商是随着互联网应用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出现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是未来贸易发展的潮流。我国跨境电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我国外贸的重要增长点。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3.1万亿元,增长率达31.3%,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1.9%。2014年上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速超过30%,发展态势异常迅猛,并与传统贸易的增长态势形成了鲜明对比,见图1。(图1,注释: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含跨境电商零售和跨境电商B2B两部分;数据来源:艾瑞咨询)随着国家跨境电商利好政策先后出台,行业参与者积极推动行业产业链的逐渐完善,预计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 

(二)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所经历的三个阶段。跨境电商迅猛发展是在近五年,但以阿里巴巴为首的跨境电商网站,自1999年实现利用互联网连接中国供应商与海外买家后,中国对外出口贸易就实现了互联网化。随后十几年里,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包括从信息服务到在线交易再过渡到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境电商产业转型。(表1) 

第一阶段是以早期的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等B2B网站为代表,主要面向国外批发商,将外贸出口缩短为“中国工厂-外国批发商-外国零售商-外国消费者”四个环节。其核心业务是线上、线下交易的信息服务模式,即电商作为第三方平台,主要角色是为企业提供信息及产品线上平台,而交易环节则全部在线下完成。 

第二阶段是以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敦煌网等为代表的,以小额外贸批发为主的B2B网站,使中国工厂直接面向外国的零售商,将外贸出口缩短为“中国工厂-外国零售商-外国消费者”3个环节。在该阶段,跨境电商平台逐渐将线下交易、支付、物流服务等交易环节与流程实现电子化,结合电子金融打造在线交易平台。跨境贸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整合供需双方的资源,打通上下游供应链,形成了包括B2B(平台对企业小额交易)平台模式,以及B2C(平台对用户)平台模式两种模式。 

第三阶段是以兰亭集势为代表的B2C外贸电商,绕过了所有的中间环节,一端连着中国的制造工厂,另一端连着外国消费者。在该阶段,跨境电商基于互联网运营模式,通过重塑中小企业链条,使企业直接面对个体批发商、零售商与消费者,减少了贸易中间流转的成本和损失,提高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并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销售模式与物流方式。实现精细营销和深度营销,极大地拓宽了生产和销售渠道,有利于自主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 

二、中小型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所面临的机遇。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将对中国整体国民经济以及进出口贸易产生深远的意义。一方面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能有效压缩中间环节、化解产能过剩、重塑国际产业链、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网站集合海量商品信息库、个性化广告推送、智能化商品检索、口碑聚集消费需求、支付方式便捷等多重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之道。此外,跨境电商面对的是全球商家和消费者,市场潜力无限,加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大力扶持,先后审批了十几个城市作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已经围绕整个跨境贸易形成了一条从营销到支付、物流和金融服务的完整产业链,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所面临的挑战。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在拥有国家政策扶持和外部环境改善的同时,也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跨境电商主要面临物流、支付和诚信三大挑战。跨境物流存在高运费、高关税和安全性等难题,支付环节则涉及外汇兑换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在经济纠纷时如何公平仲裁、保障买卖双方利益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还存在缺少知名品牌,产品附加值低;供应链的快速反应能力差,不能实现柔性供货;以及税收及“山寨”的难题;同时跨境电商人才的缺乏也给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带来了一定的掣肘。 

三、中小型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的对策 

(一)选择好市场的突破口。在国内卖家通过跨境B2C平台将“中国制造”产品销往世界各地的过程中,小语种市场的订单势如井喷,一些卖家锁定某个市场发力,集中力量耕耘,这不仅让他们避开了热门的欧美市场激烈竞争,也让他们率先获得了市场先机。来自平台的推波助澜则是小语种市场兴起的主要原因,如速卖通就将俄罗斯、巴西市场带到了国内卖家面前。目前小语种市场上,平台顾客直接下单的比例较高,语言阻碍也不大,很多小卖家在小语种市场运作良好。所以,中小企业一方面要注意市场成长方向,另一方面要对人才团队适时进行调配,关注小语种市场,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重视信息发展,选择合适的第三方平台。在电商时代,快速反应是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信息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新的竞争点,以电子、通讯和信息为支撑的跨境电商正改变着各国的国际贸易竞争方式。外贸企业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快速挖掘客户资料,对市场变化快速做出决策,抓住机会,在采购、生产、仓储和配送等环节进行优化配置,占据市场优势。 

对于刚涉足跨境电商的中小企业来说,优先选择第三方平台是一个明智的决定。经过几年的发展,出口电商逐步进入平台化发展时期,其中以阿里巴巴速卖通(AliExpress)、兰亭集势(LightInTheBox)、敦煌、eBay易趣等为外贸出口品牌电商平台,在海内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中阿里以中小企业面向全球终端批发零售商,小批量、多批次、快速销售,目标是建立全球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兰亭主要针对三类服务对象,包括中国传统品牌、中国线上品牌和中国外贸工厂,企业入驻兰亭集势开放平台的品类主要集中在服装、电子产品等领域。敦煌网开拓全球跨境电商模式,聚集中国众多中小供应商产品,为国外众多中小采购商提供全天候网上批发交易平台。eBay易趣致力于开辟海外网络直销渠道,为卖家提供便捷、实惠和安全的消费平台,其交易商品主要为生活用品。外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优质电商平台,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三)重视向小单、多种交易模式转型。在传统国际贸易中,1万美元以下的小订单议价成本高、利润低廉;在物流方面,也只能通过集装箱拼柜,手续繁琐复杂,因此被外贸公司视为鸡肋。随着小订单在传统外贸中的比重不断攀升,传统外贸电商化趋势将会不断加快。传统外贸日渐由“集装箱”式的大额交易被小批量、多批次、快速发货的外贸订单需求所取代,现有的主要服务于大宗交易的外贸进出口服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小订单的运作需求,而跨境电商恰好能解决这个问题。

跨境电商的订单成小批量、碎片化,甚至是单件,专注于小订单的外贸出口服务链条,全程提供小订单的报关、出口物流打包、收汇等服务,这样就轻松实现了单个企业之间或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交易。许多涉足小批量跨境电商的外贸企业发现,与传统贸易相比较,多批次的小订单不仅可以实现产品预付订金的高周转、减少库存的压力,而且省去了许多传统进出口贸易流程中繁琐的环节和支出,赢取更为丰富的利润空间。 

中小企业在向小单以及多种交易模式转型的同时,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物流公司,同时注意仓储风险。选择物流公司时首先看公司的历史和口碑:经营信誉良好的物流公司,往往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更好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其次看公司的服务渠道是否全面:不同的货物需要选择不同的物流方式。物流公司渠道广泛,商家就不需要再去寻找其他物流公司并作出判断。另外,在一个物流公司发货越多,能够享受的服务也越多。其次看价格:物流费用会侵蚀卖家的利润,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所以价格是卖家最为关心的。但一味地压低价格,必然会损害客户体验;最后看公司的整体实力:网点分布是否够广,是否有一套无缝对接上下游的系统等。在仓储方面,要尤其注意海外仓的风险。海外仓适合价格高、体积大、易碎,不能走传统物流渠道的货物。还需要考虑商家本身的资金实力以及抗风险能力。 

四、结语 

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和繁盛在国际贸易的应用为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带来新的挑战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机遇、巨大的商机和发展空间,必将稳步推动促进外贸交易的增长,促进“中国制造”产品向“中国营销”和“中国创造”加速转变,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主要参考文献: 

[1]2012-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EB/OL].艾瑞咨询官方网站. 

第9篇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购买力的不断增强,网络跨境代购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在跨境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有可能遭致损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提出消费者在代购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 网络跨境 代购 间接委托 法律风险

2010年9月22日,雅培公司发表公告称,位于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发现了一种常见甲虫,经综合评估后,公司决议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雅培奶粉的全球召回事件,搅乱了如火如荼的代购市场。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中谋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遇到多种问题,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购业务的不断发展,其核心在于限制代购商的不当行为,进而消除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网络跨境代购概述

网络跨境代购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从代购经营者处购买外国商品的行为,其形式又可划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网络跨境代购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它起源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意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网络跨境代购和电子商务、跨境网购既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以其他信息技术为辅的交易活动,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跨境网购涉及两方主体,经营者直接将商品通过境外网站出卖给消费者。而网络跨境代购则转变为一种三方(买方、代购商以及卖方)行为,即消费者通过代购商间接购买实际销售者出售的商品。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是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的上位概念,而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最大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的不同。

网络跨境代购除具有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体的跨国性,网络跨境代购中实际销售商一般在境外,而代购商则可能在境外或境内;二是合同的多重性,网络跨境代购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三是代购业务的便捷、高效,跨境代购能方便无法去海外的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购买行为。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跨境代购存在两种形式: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有现货的商品代购是指商家详细罗列出所供商品信息,由买家任意选择并达成交易合意的行为。此种形式下,代购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代购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指示购买所需商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商品的实际运营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其中前两者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后两者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跨境代购的核心,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其运作模式是代购经营者在得到消费者的咨询并最终确定所需的代购商品后,消费者先行在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价款或定金,再由代购商从境外采购或其他途径购买所需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为消费者采购商品,与实际销售者达成购买商品的合意,该购买行为最终对自身发生效力,符合间接的法律特征。代购商与最终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亦是上述间接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即代购商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本人、间接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最终消费者 。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当事人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则是代购商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而这一类型的代购与居间行为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行为,我国的法律并不要求所有的代购商具备相应经营资格。 可见从对主体的构成要件看,这一代购类型也不属于行纪合同。

三、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代购商任意解除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现货代购商品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代购商能否及时购买到代购商品、汇率差、商品价格浮动)都会驱使代购商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没有事先告知甚至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取消交易,是一种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样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效力的瑕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已经加入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行列,成为网络代购消费的权益者。但因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需要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因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交易双方不知对方的具体情况,代购经营者无从判断交易的消费者是否具有购买代购商品的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完全缔约能力、不完全缔约能力以及没有缔约能力。因为未成年人在代购行为中缔约能力的不完全,导致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存在瑕疵。若将上述行为一概视为无效行为,则会损害代购经营者的权益。但若完全忽视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平衡网络跨境代购的交易安全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间的冲突,是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不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三)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

查看代购网站页面,代购商往往将店铺页面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置于合同的尾部,或是以小字呈现,或语言存在歧义、不易理解等,目的是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大量充斥着经营者不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单方面缩短甚至剥夺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等,例如“本店售出,概不退换”“本产品质量保证,不接受中差评”等等。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达成交易合意。但消费者真正需注意的事项,如商品可能存在的瑕疵、履行拖后迟延以及交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却只字未提。这种格式条款直接导致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消费者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有无偿和有偿之分。在无偿委托合同中,是以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一旦信任破坏,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过,这不能意味着对所有的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而是应该考虑具体的委托合同的情况,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限制随时解除权的行使。

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都是消费者事先支付给代购商定金或价款,再由代购商履行委托事项。因此,这种委托行为应是有偿的。代购经营者虽然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要具体区分行使的前提条件。若代购商基于正当的事由,事先告知消费者不能履行代购职责并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则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的。若代购商没有正当理由(如代购商品缺货,擅自取消交易;代购商品价格浮动较大,不愿继续履行等),任意解除委托,做出不利消费者的行为,那么应当按照恶意违约,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应当返回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价款,还应赔偿消费者因延迟购买商品多支付的金额。

(二)明晰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的有效性

未成年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并非完全有效、完全无效或效力待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身份、年龄、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行为(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学习软件)则是有效的;若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所有的零花钱购买的大件物品(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电脑),在征得法定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后,则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若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超过上述范围,如欺骗代购商使其相信购买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征得本人父母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对经营者的现状进行考查和评估,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与未成年人应享受的权益实现共赢。若一味判定欺骗购买行为是无效的,则可能导致经营者由于不愿承担法律风险而放弃本次代购交易,影响到代购商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将上述行为认定是有效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代购商应当诚信报价,由未成年消费者支出合理对价。

(三)完善网络跨境代购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大多数代购商没有履行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在条款中故意规避自身的责任,加强对方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订立格式条款一方解释说明的义务,但并未具体说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经营者未履行自身义务时,若未经消费者同意,应视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不承担格式条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另外,格式条款语言冗杂,内容模糊不清,我们也需进一步加强规范。首先,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用规范、明确、简洁的言语表达方式进行表述,能够使消费者清晰、准确地注意并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其次,该条款内容需要满足当事人交易时的真实意愿和实际情况;最后,合同条款还应友善地罗列出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提请对方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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