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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社保费与税款在同一银行账户内扣缴,并需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
3、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采取转账、持卡POS缴款、微信扫码、聚合支付等方式缴纳社保费。
4、个体工商户只需在缴费账户存足当月应缴的社保费费款,税务部门将在每月15日后按上月数据资料进行申报以及扣缴。
摘要:社会保险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单位中,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本文针对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 :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 关系
职工的平均工资不仅与职工的个人工作有关,也与该工作区域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关联。在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城市,其职工的工资普遍要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这也就表明经济发达城市的社会保险期所占比例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排除地域性的影响因素,职工的平均工资其所受影响因素来自众多方面,虽然我国许多企业都已对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进行了全面改革,但其中仍存在许多弊端,如何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是现代企业应重视的问题。
一、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性
1.职工平均工资。当一名职工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后,其在每次定期时间内该职工所得工资的平均货币就是该员工的平均工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根据该职工的工资总数所得除以该企业的所有员工数量所得出的平均数。这也代表着该职工在定期时间内其工资的高低水平。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劳动者因年纪过大失去工作能力、患病人士、伤残人士等社会关照人群,这类人群因失去工作能力导致生活失去经济来源,通过社会保险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与关照,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其保险具有多个方面,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3.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险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企业当中必不可少的待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职工个人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在现代企业单位中,社会保险其数额待遇与该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有非常大的关联,该企业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期限是该职工的平均工资中的300%与60%,当职工发生意外在门急症出现了医疗费用,其职工的账户额已使用完后,该职工自付的医疗费用占据职工平均工资的10%,因此,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社会保险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完善
1.完善职工工资的分配体系。在职工工资分配上,企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劳动等级等方面合理分配工资,以公平公正为制度实施原则。除了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外,企业单位可根据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必要因素为工资分配准则,根据职工的劳动内容来具体定制相应的工资酬薪。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基础工资是由工龄与岗位津贴组成的,其岗位的其他组成部分是根据绩效、奖金等可提升空间形式的工资组成,在企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位上有着不同级别的薪资待遇,职工的工龄工资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单位所工作的时间长短来选择该职工的工资待遇,而企业单位的岗位津贴制度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中担任的岗位来制定的岗位津贴,企业单位中的绩效工资,是针对公司对职工定制的一系列考核结果来合理安排绩效工资的分配。
2.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为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可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并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引发职工的进取心。在奖励制度中,企业可采用福利与报酬作为奖励物质。在奖励制度创设上,企业应根据不同职位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来设置合理的奖励制度,避免出现奖励制度过低的现象,否则无法使得奖励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福利是企业为职工定制的常见的奖励制度,在现代众多企业单位中,这类奖励制度运用较为广泛,福利属于经济补偿,但与报酬不同的是它虽属于经济补偿但并不是以直接奖励货币的形式颁发给职工。福利是利用企业资金创立与报酬相等价值的经济补偿,其福利的奖励形式相较于报酬的奖励形式来看更为丰富,其福利可分为保险型福利、物质型福利、经济型福利等形式,关于经济型福利其会把福利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职工的绩效工资当中,利用奖励制度激励职工们的工作热情。
综上所述,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大小是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而变化着。社会保险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实施方针,企业在建立相关制度时应做到以人为本,以职工为政策改革方针,为企业职工担任社会保险义务,以此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奉义.依法科学设置社会保险基准数[J ] .天津社会保险, 2 0 13(35):14-15
《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也对有关劳动社会保险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从法规层面和政策层面规定劳动社会保险,表明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来,各地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一定成绩。但是,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仍有较大缺口。怎样在非公企业中建立便捷、通畅的职工参保机制,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五个问题
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存在的差距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导致五个方面的弊端:一是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再生产,社会再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劳动力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需要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失业或生育等情况下失去正常收入,无法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致使劳动力再生产不能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二是劳动社会保险具有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必然造成劳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残无所救”、“业无所从”、“生无所助”等社会问题,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劳资冲突和企业、社会的不稳定。三是劳动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的国家财政收入、企业盈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个来源按一定比例划拨和缴纳汇集而成,实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具有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性质和功效,也是实行社会公平的重要渠道,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必定影响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和社会公平。四是劳动社会保险当中应由企业支付的保费,按照规定列入企业成本,参保与否,将会形成企业成本构成的差异,最终造成职工参保企业与非参保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五是企业若不参保,就将本应向国家上缴的资金变相化为企业资金或者业主的私人资金,形成了对国家利益的侵占。三个症结
国家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职工生育等五大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已经颁布多年,非公企业为何进度缓慢?最具影响、最为根本的症结有三:
1.法规政策观念淡薄,执行不严
国家关于劳动社会保险问题,制发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法规本身就具强制性,政策本身就具严肃性。法规政策既出,就当认真贯彻。但是,很多非公企业业主往往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执行法规政策不严,对于那些拒不参保的非公企业查处力度不够。法规政策观念淡薄与执行法规政策不严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劳动社会保险落实不好的恶性循环。
2.法规政策尚有缺失
五大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当中,均无对于企业必须为职工参保的硬性条款,有的有“责令改正”的规定,但没有对于拒不改正的明确的处罚办法。这种缺失形成了一些非公企业推诿、拖延甚至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也是劳动主管部门难以强力推进非公企业劳动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客观因素。
3.理念带来制约
有的地方领导认为,引资办企、做大做强企业是发展经济的重要之举,强行规定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就会影响引资办企、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推进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不积极甚至对拒不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非公企业迁就姑息。承担着具体推进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落实、维护职工劳动社会保险权益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也难以充分发挥,实效性难尽如人意。五项措施
推进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已成刻不容缓的大事,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强力的、切实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1.加强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各地应由司法局(厅)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商贸等部门以及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对非公企业业主进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参加劳动社会保险是国家法规政策所定,任何企业都无任何理由逃避、拒绝,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党和国家为非公企业的发展倾注了巨大关怀,职工群众为非公企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非公企业应认真履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不能只顾索取,不讲回报;不能将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推给政府,转嫁给职工群众;使他
们增强贯彻法规政策的意识和以职工群众为本的意识,自觉主动地做好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也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宣传,营造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险法规政策的舆论氛围。
2.修订完善法规政策内容
有关方面应修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职工生育等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完善对于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企业的处罚条款和具体规定,为劳动社会保险的规范实施提供法规政策保障。劳动主管部门要敢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运用法规政策手段,加大监察力度。
3.端正政绩理念,妥善处理做大做强企业与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关系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法规政策。企业参加劳动社会保险,既是法规政策所定,又是民生大事。以牺牲法规政策和职工利益换取做大做强企业,既悖于党的执政宗旨,又难以长久维持。还应看到,企业对职工劳动社会保险的拖延漏缺,将会积淀职工群众“老无所养”等等若干社会矛盾。因此,地方政府应当站在全局的、长远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政绩理念,妥善处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与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关系。做到凭快速的工作效率、优质的服务方式、诚信的处事原则、切实的排忧措施进行引资办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杜绝非公企业推诿、拖延、甚至拒不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错误行为;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开展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监察、监督工作。
4.整合力量、协调举措
劳动社会保险是一项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工程,推进劳动社会保险需要整合力量,协调举措,尤其要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着眼,防止和克服那些仅从部门局部及单项工作角度采取的一些举措带来的负面效应,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劳动社会保险、各方面支持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局面。(1)党委、政府对非公企业及其业主进行“纳税大户”、“先进民营企业”、“优秀企业家”等等评选表彰,以及有关方面推选或确定非公企业业主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应将其是否落实为职工参加劳动保险列为重要条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当核查其是否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因为如果拖延或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就是没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应结合年审对其进行教育和督促。(3)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方式进行通报,将企业是否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纳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监督。(4)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工商联在非公企业开展的“双爱双评”活动,应将促进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作为重要内容并列为评先选优的必要条件。(5)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将各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推进非公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合理的可行的建议梳理归纳,报请国务院研究,制发全方位推进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专门意见,增强政策力度。
一、以收入分配为视角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收入分配不合理收入分配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也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收入分配不合理。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我国企业所属不同的行业,职工之间也具有不同的工作性质,而且由于地域经济差异的原因,职工的收入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以职工个人收入为标准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数也就存在着不公平,不均衡的因素,影响社会保险的功能。对高收入企业职工与低收入企业职工虽然缴纳基金比例基本相同,但是对企业或个人而言,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收入分配显然是不合理的。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不广泛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全面,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差异和制度标准存在着差异,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具体事项也有区别。而且由于劳动力流动和企业自身经营的影响,很大一部分职工群体不能加入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中,尤其是一些位于基层的劳动力群体,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如:在一些劳务关系不清的企业,职工的流动性很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不普及,职工并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这些企业也把社会保险当做经济负担,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就造成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虽然广泛,但是覆盖群体范围并不广泛。而且一些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都比较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所以他们并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这部分群体以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为主。
3.双轨制的社会保险导致收入分配不科学双轨制的社会保险体制是指我国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同,而且分别执行,这就造成了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不科学,管理混乱情况的出现,福利待遇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中社会反响最为明显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承担,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费用由国家财政全部支出,个人和单位不必担负任何保险费用。而且其它的各项社会保险也存在着差异,扩大了事业单位与普通企业社会保险的实质待遇,企业职工的补偿水平低,缴费数额高,给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制造了难题。
4.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偏低我国企业职工以基层劳动者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者,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企业基层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都比较低,与他们的实际付出并不协调,这也是我国收入分配不均衡的体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与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并不协调,工资待遇偏低给我国社会保险分配的公平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对策
1.建设覆盖企业基层员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建设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企业基层员工,他们的社会地位比较低,而且流动性比较大,尤其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社保问题,扩大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提供全方位便捷的服务,针对性地提出帮扶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进行重新分配,促进社会保险制度趋于均衡,维护社会的公平。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缩小社会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每个公民都有权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重视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社会公平。
2.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根据当前收入分配情况,完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能够服务于企业职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协调好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员工福利待遇水平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对改善劳资关系的研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重点工作在于落实企业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权益,改革双轨制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员工收益水平,促进实现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公平。
3.实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均衡发展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职工社保体系建设。同时根据国家和企业发展不断的调整和优化社会保险制度,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均衡发展,真正做到服务为民,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社会福利向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让基层职工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提高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管理效率,实现社会保险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均衡发展。
三、结语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分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缴纳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有些单位基金缴纳的不及时,数额没有完整的缴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五、结束语
关键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引言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从试行和运行以来,实施效果却不够理想,在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权益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没有发挥预想的优势和作用。在我国许多地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出现的众多问题如征缴率低、征缴额度小、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等,进一步导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效率和质量降低。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受到了渐大的阻力。让学界开始反思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针对保险社会制度的设计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城镇职工保险社会制度的立法重构完善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设计不合理
根据1992年民政部相关文件可见,我国城镇职工保险基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这种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具有一定的产权清晰的特点,能够有效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的参保和工作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强化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并可以有效避免政府承担无限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缺乏有效监管。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二是缺少公平性。效益越好的企业参保积极性较高、缴费越高,而收入低的企业则积极性较低,缴费也低,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就会有天壤之别。三是缺乏调剂性。在现行制度下,下岗再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参保压力较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买断工龄下岗职工)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相关情况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费设计不科学,续保压力较大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城镇职工保险资金的筹集又是以企业缴纳为主,这就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管理者,出于一己私利或者客观经济条件限制,为城镇职工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有些保险项目(比如生育保险)有些企业不予缴纳。这一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不能满足城镇职工个人生活发展需要。另外,不少城镇再就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续保金额较高(以莱州为例,15年工龄保险往往接近20万),当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续保压力加大,代购买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计算不划算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便逐渐失去对吸引力,很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三)资金流失问题严峻,保值增值能力差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经济制度环境的改变,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面临巨大挑战,出现了许多较为严峻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保障,并且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金属于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没有作为社会事业纳入政府统筹安排,不少地方出现了社保金管理无序、挤占挪用、非法运作等问题,社保基金面临的风险大,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现行制度中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问题,之前的基金增值保值措施已经不具太大的作用。
三、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构完善
(一)进一步加大对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的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审计监督等制度,让使城镇职工保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基金流失。其次,还要明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城镇职工个人,而不是政府、部门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办单位。最后,设立具有事业性质的“县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和管理专门化,提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
做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才能顺利推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行机制。一方面,政府需要适度放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投资领域,可以将投资运营稳定且回报率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金保值增值途径范围。另一方面,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在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基金规模较大的地区,考虑市场化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的基金管理投资机构,以此提高基金的增值空间。
(三)完善城镇职工保险法律法规,加大征缴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城镇企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需要考虑更全面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解决我国各地区、各层次企业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需要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发达地区城镇职工保险制度和欠发达地区城镇职工保险制度。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结合城镇职工实际生活情况,加大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执法力度,通过强执法、强宣传,提升企业参保程度,造福城镇职工。
参考文献:
[1]王志英.借鉴历史探究城镇职工保险制度[J].黑龙江史志,2015,01:248-249.
近几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且起步较晚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已基本实现了人员的全覆盖,而最早开始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最低,只有55.9%,其中尚未覆盖的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据统计,至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63亿人,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4.3%、24%、16.9%、8.4%和6.1%,距离全覆盖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是实现全覆盖目标中最难跨越的障碍。可以说农民工参保率低拖了全覆盖的后腿,且扩面工作难度高、阻力大,应该认真加以研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推进企业和职工全面参保。
一、适当调整社保政策,明确
不同险种的覆盖范围。
对于没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采取本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社保或城乡居民社保的方法。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保的人员,企业或雇主应该给予发放社保补贴,以帮助其提高缴纳城乡居民社保的费用水平,使其将来能享受更好的社保待遇。对于愿意参加职工社保的人员,则应按年龄段设置缴费档次,让其自愿选择缴费水平,不必采取现行的按工资总额乘以统一比例的强制缴费办法,让其在参加社保的方式上有一定的灵活自由度,以调动其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调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的积极性。
目前“五险一金”的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达到近50%,其中用人单位负担达到30%左右,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特别是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分布较为集中的中小型企业及建筑业,由于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用工量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成了用人单位很大的经济负担,导致用人单位抵触情绪大,且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因此,为了实现全覆盖,应当根据各险种基金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各险种的缴费比例,降低参保门槛,让用人单位能交得起社会保险费,减少对社保的抵触心理,调动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自觉性,这同时也是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扩大就业渠道的需要。
三、加大宣传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为实现全覆盖设定时限表。
首先,社会保险工作关系人的一生,政策性强、内容丰富且是相对新生的产物,很多用人单位和参保对象对政策不甚了解,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手段,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社会保险政策的好处,让用人单位明白为职工办理社保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让职工明白参加社保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自己未来生活播下希望的种子,要积极主动地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其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保是一项综合的行政行为,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人社部门、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通过综合执法,促进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再者,应该像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样,把实现全覆盖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设定全覆盖的最后期限,把党的十描绘的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社保梦变成实实在在的惠民国策。
四、加快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为参保职工提供可靠快速的便民服务。
首先是要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按照“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总要求,尽快实现五险合一管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参保服务。其次是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一卡通,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和享受社保待遇,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社会保险就是自己贴身的保护神,从而主动关心、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第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项修改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第(三)项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第(二)项修改为:“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三十三条中“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十、第三十四条中“追缴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四)项中“随意”修改为“擅自”。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案例:
2002年6月,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职工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张觉得还是多拿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3年10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小张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评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小张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