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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选取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任何课程授课都要重视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善于用辩证和动态视角来学习,而不是一味死记硬背,这对于《货币银行学》课程更是如此。案例选取、设计一定要根据学生既有知识结构来进行,要按照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运行,案例最好多选取跟学生未来生活或工作紧密相关,这样学生才会迸发出更多激情,才会更多感觉情同深受,这样在课堂上学生才会踊跃发言,道出自己想法并与其它学生开展争论。比如当讲授到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假设学生们是储户是如何看待并改革存款保险制度,这样可以深化学生们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知识的掌握。从学生实际出发,选取乃至设计案例能够最大程度上调动学生学习热情。
(二)案例要能够和理论知识相融通
理论是案例的灵魂,案例是理论知识的形象载体,决不能脱离教材理论而人为瞎编乱选案例。这就要求教师注意案例是否和理论相匹配,要就教材每一个理论章节都要准备一个案例,几个有密切关联的章节也要准备一个阶段性案例,比如当讲授到金融机构理论时,我们应该准备一个包括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机构知识点在内的案例,虽然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它们之间却是紧密联系,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也应该要选择一个包括具有密切关系的数个章节的案例,这样是非常有助于学生对《货币银行学》每一体系的掌握,有利于学生改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观点。当《货币银行学》课程全部讲完以后,应该要准备数个能够综合教程每个章节理论知识的案例,这样做虽然工作量很大很复杂,但是很能提高学生们的综合分析能力,有利于他们从全局把握整个课程理论知识点,更有利于开阔学生们的宏观理论视野。
(三)案例教学要注意和多媒体技术结合起来
传统的案例教学老师在课堂上大声朗读案例,学生边听边记,然后再讨论分析,这种教学方法只适合知识点浅薄、篇幅小、内容简单的案例,但对于稍微复杂、理论知识较为综合的案例就很不合适了。在信息技术普及的今天,引入多媒体技术进入案例教学将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因为多媒体能够蕴含多种信息,比如声音、图像、动作、字体效果好等优点,案例通过多媒体技术能够给学生非常形象而逼真的感觉,一改传统老师读案例学生听案例的那种索然无味感。所以,多媒体技术进入案例教学,既能够增加信息输送量,又能够强烈吸引学生听取案例和讨论案例,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四)案例教学应注意课前课中课后相互衔接
课前要指导学生预习,课中要让学生们主动发言并开展辩论,老师要掌控时间,并作出点评,课后要让学生们总结本次案例教学经验,并反思未来发展方向。纵观国内有些高校在讲授《货币银行学》案例之时,老师到课堂上才给学生案例,学生看完之后马上就进行讨论之后再点评,然后就算结束了,这种教学方式忽略了案例教学的过程控制。案例教学绝不仅仅是课堂上的论战,更是课前课中课后的有机衔接。传统案例教学重中间轻两头,使得案例教学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当然教学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
二、教师在《货币银行学》案例教学法中要完成的工作
(一)角色转换在传统的教学模式,老师是讲授者,学生是被动接受者,双方是单项交流,这种满堂灌的教学模式严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过度强调教师的权
威角色。而案例教学中老师将学生引入特定事件进行感同身受分析,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团队合作,以达到解决问题和培养学生理解能力、综合能力、运用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可以说,案例教学已经使传统教学模式重心重点发生根本性变化,教师应该由以前的讲授者变为引导者,由理论知识的灌输者变为知识的兴趣激发者,由“权威者”变为“教练员”和“裁判员”,更由传授知识的媒介者转变为学生创造力的激发者和引导者,由过去单纯的语言讲述者转变为讲授、表演、示范、引导等多行为者,使得课堂由单向传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案例教学下的课堂不再是沉默、乏味、枯燥和单调,相反却是活泼、愉悦、多彩和丰富,所以说要想将案例教学成功引入课堂,教师角色转换是前提。
(二)构建团队学习组织
案例教学模式下,并非要让每位学生都要发言表明观点,毕竟现在的课堂少则五六十人,多则上百人,如果让每位学生都发言讨论,那时间紧张程度可想而知,而且效率低效果差,所以,需要一种新型学习组织与案例教学相匹配。根据我国的高等教育现状,可将一个班级学生根据学号随机编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七到八人,这些小组成员应该固定化,以便能够长期在一起互动、交流。每个学生以小组成员的身份参与课堂讨论,发言时,推选小组代表围绕案例讲述看法,而其他小组成员则为代表献言献策,充当智囊库,合理分工,杜绝“搭便车”。每进行一次案例讨论,就要更换小组代表,也即小组代表不可固定化,目的让每位小组成员都能有机会发言,都能有机会倾听其他小组观点,让每位学生都能有主人翁感,每一次案例谈论结束,小组要形成讨论小结,总结优点和缺点。另外,教师要充分让小组与小组之间产开激烈争辩,掌握好节奏,注意调动现场气氛,以求实现百花齐放、百花争鸣。
(三)合理安排好教学进度
《货币银行学》是一门理论知识较为深刻的课程,案例的安排要注意好难度,比如在初始章节中,主要学习货币、信用等知识,如果一开始就让学生分析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效果可想而知。教师要首先把理论讲深讲透彻,遵循由浅入难,循序渐进,案例的准备也应该先简单后复杂,先零散后综合,特别是初始上课,最好要选择学生能够直接从教材上找到结果的案例,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习信心和恒心,到后续深奥章节再准备较难较综合的案例,以此锻炼学生理解材料、加工材料和运用材料的目标,甚至还可以反馈教材理论知识的完善。总之,这就需要教师合理安排好教学进度,引导学生慢慢步入案例教学情境,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积跬步致千里。
三、案例教学法在《货币银行学》授课中应用的步骤
(一)精编案例
案例质量优劣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第一步。案例选择和整理首先要满足教学大纲要求,根据教学目的来设计和选择,为此这就需要吃透《货币银行学》教学大纲;第二步,要选择能在教师掌握能力范围内的案例,这些案例教师绝对能够理解;第三步,尽量选择与国内外热点焦点相关的案例,这就需要教师多关心时事,比如世界经济最新动态、我国经济发展规划、政府工作包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事项,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联想能力,让学生感觉到案例是活生生的,不是认为捏造出来的。
(二)学生前期准备
在上课之前,教师应该将课程案例基本情况给学生,以便学生提前预习,提前到图书馆、报刊室搜集并整理材料,找出案例中的相关知识点,并深刻剖析其原因和完善对策,写好发言提纲,明确自己看法,也可以做好PPT,到上课时可以按照这个阐明立场和见解,这些都是为上课小组与小组之间讨论提供铺垫。
(三)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应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生分组,每组学生选出一名代表发言阐明本小组基本观点、基本看法,发言完毕还接受其他小组代表的质询,如有不同看法,组与组之间展开激烈辩论,其他小组如果不同意该小组看法,就应该站出来阐明本小组观点,如果同意就应该进一步佐证该组立场,经过这样过程可以实现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二阶段,教师参与案例讨论,就每个小组观点进行点评,并指出不足,凝练症结进一步启发学生深入思考,这个过程教师要做好气氛调动者和启发者,让学生继续围绕案例探索真谛,对案例的再挖掘是教师上课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总结归纳阶段
课堂讨论结束以后,教师应该就学生们对此案例的准备情况、讨论情况进行概括总结并进行评价,评价不应该过度强度分数高低,而应该侧重学生提出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的严密性、语言流畅性、思考方式的科学性、团队合作水平等方面展开,比如说在谈到中国应该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就不能一味强调建立的重要性,对持反对意见的学生注意倾听他们的理由和论证过程,有时候结果不是第一位,而过程和方式应该是第一位的。
四、结语
关键词:实训;助教;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一、文秘课堂实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文秘课堂实训现状
在就业率逐年下降的今天,为了能让学生毕业即上岗,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校期间要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所以n堂上大部分文秘课程是课堂讲授与实训相结合,并且比例是4∶6,实训占大部分。课堂上,教师先讲授教学内容,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后,完成老师布置的若干操作任务,完成制订的教学任务。
2.文秘课堂实训中存在的问题
文秘课堂实训通常使用的教学方法有任务驱动法、情景模拟法、小组合作和抛锚式教学法。在实际应用当中,这些教学方法有一个共同的弊端,就是无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让所有学生都完成实际操作任务,实训变成一部分学生的实训。如果想让实训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就需要压缩讲授内容的时间,这样就会顾此失彼。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让所有学生都能完成实训任务是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二、文秘课堂实训引入“助教式”教学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引入“助教式”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了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与价值要求,文秘课堂实训的效果是否达到预设目标直接影响课堂的教学质量。大学生的自主性学习将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在课堂实训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独立从事的操作或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处于从属地位。但课堂时间是有限的,班级人数是固定的,教师显然分身乏术,无法完成对所有学生的指导。为了更好地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训练和接受老师的指导,老师需要助手帮忙,所以将“助教式”教学方法引入职业教育课堂实训很有必要。
每学期在开课前,教师可以选取能力较强、学习成绩较好、领悟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助教,在课堂上辅助老师应当积极指导其他学生进行实训技能操作。这种教学方法也符合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体现了学生在“教中学”的理念。学习是重复的建构过程,学习者们依靠信息源或他人的帮助主动建构知识,同时基于已有的知识,进一步建构新的思想体系。
2.引入“助教式”教学方法的可行性研究
国外的助教制度很早就存在,19世纪末,哈佛大学首先创立了研究生助教制度,规定研究生除了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协助导师做好教学工作。一个多世纪以来,哈佛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很好地促进了研究生的个人成长。
研究生助教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为增长学识、提高技能,按照有关规定受聘,帮助主讲教师完成一门或几门课程的教学或教学辅助工作。助教制度早就存在,而我们所引入的“助教式”教学方法基于同样的方法,但仅限于帮助任课老师完成实训任务考核指导及评分。
(1)“助教式”教学方法可以减轻教师负担。在核心课程的课堂实训过程中,一节课要完成面对50名学生的实训任务,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公共选修课的大课堂,教师一个人无法让每个学生都进行实训,因而这些课程就需要大量的助教。
以文秘礼仪课程为例,在礼仪课程讲授过程中,通常是任课教师先讲解礼仪的知识,并对具体的礼仪动作进行规范示范,接下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训练,老师指导、考核。而考核是很难一起进行的,需要依次进行,这样不但会浪费很多时间,而且在被考核人考核的时候,其他同学处于自由状态,无事可做。
而引入“助教式”教学方法,在小组分开训练时,助教可以协助老师指 导;在考核时,助教按照老师的考核量化标准对自己小组的人进行考核并评价。考核不通过老师来进行,这样不但减轻了老师的工作量,也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使所有学生的技能水平都得到提高。
(2)“助教式”教学方法可以激发学生个人潜力。采用“助教式”教学方法对担任助教的学生是一种全方位的锻炼,助教不但要学习优秀,领悟能力强,而且在协助老师的过程中会学习管理知识,如何与学生进行讨论、友好相处和口语表达能力,可提升自信心和学习动力。甚至可以将课堂效果延伸至课下。学生助教可以帮助知识掌握不好 的学生进行复习,在此过程中能提高 知识掌握能力,当被帮助对象能够很 好地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时,学生助教也可以体会到前所未有的成就感。大家互相学习,教学相长,创建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实施“助教式”教学方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学生助教身份遭质疑
第一,学生助教的道德评价标准遭质疑。在课堂外,学生助教是一名普通的学生,不免会与班里其他学生在课外培养感情,被考核的学生会担心学生助教在考核过程中舞弊,偏袒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学生,打分有失公允。所以学生助教的道德有时被质疑。为了更好地解决此问题,教师在制订考核量化标准时一定要细化,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打分成绩。
第二,学生助教的专业性遭质疑。学生助教的选择虽然以成绩优秀、领悟力比较强为标准,但毕竟学生助教没有进行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在知识点的掌握上会有微小偏差,遇到具有批判思维的学生,他们会质疑助教的专业可信度。教师要及时从旁协助,如果学生助教的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老师应及时帮助其尽快掌握所学内容,如果该助教确实无法掌握知识点及考核标准,要及时更换人选。
2.部分学生助教缺乏教学经验
学生助教来自在校大学生,之前并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他们缺乏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指导过程中不能用准确、恰当的教学语言去指导学生,如若使用不恰当的语言有时候可能会导致被考核学生产生自卑心理,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多注意观察,留意助教的语言和行为。如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助教只是教师的助手,不能完全代替教师。
四、结语
通过对文秘课堂实训引入“助教式”教学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可以看出学生助教参与大学课堂教学具有积极作用,能更好地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给课堂教学开辟新思路。同时,学生助教的存在可成为其他学生学习的动力,助教自身的能力也得到了相应的锻炼。引入“助教式”教学方法可减轻教师的授课压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训技能,使实训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
参考文献:
[1]郭小平.论大学助教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11).
Necessity of Importing Related Content of Chinese Culture in French Teaching
LIU Shuaifeng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ontinuously push forward the friendly cooperativ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France, China and other French-speaking countries, especially the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French-speaking African countries are also increasingly strengthened. Currently, teaching French to flourish in our country, but the French teaching introduction to Chinese culture very little relevant content, most French students can not adequately express the complete information in French and Chinese culture-related content. In order to better develop students'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promote foreign dissemin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into the Chinese culture-related content is imperative in French teaching.
Key words French teaching;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import Chinese culture
近年来,法语专业在我国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我国开设法语专业课程的高校教学点数量激增,已经突破了100个。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城市开设法语二外的中学数量也在蓬勃发展。而与此同时,法语教学中存在的中西文化教学失衡现象没有明显改善。一些研究资料表明,现行法语本科教材多是以法国或法语国家的文化为背景,对中国文化相关内容的介绍少之又少,尤为欠缺的是对学生用法语表述本国文化能力的培养。从而造成一些大学生难以用法语恰当地表达中国的传统文化信息,使跨文化双向交际难以顺利实现。为了加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对外传播,更好地促进中西方文化交流,在法语教学中导入中国文化相关内容极其必要。
1 法语教学中中国文化缺失现状
法语学习的目的,一是引进介绍法国和法语国家文化,二是输出传播本民族文化,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在许多场合下,后者更为重要。这就要求法语学习者不但要吸收法国文化,还应注意培养在中国文化方面的素养。
但是,不少学法语的学生对中国文化并不了解或并不欣赏,他们喜欢过圣诞节、情人节甚至万圣节,喜欢吃西餐、喝咖啡、听外语音乐、谈欧美影星,但觉得中秋春节没意思,国产电影太苍白,唐诗宋词太深奥,民歌戏曲很无聊。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语言文化课在高中阶段之后就销声匿迹了,法语专业的学生对真正属于中国文化内核与精髓的东西并没有真正地接触与了解,如果这样,他们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到中国文化的价值,更谈不上用法语较为深入地介绍中国文化。而造成这种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中国文化相关内容的重视不足,最直接地表现为所选取的法语教材几乎都是第一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的文化材料,而反映中国文化相关内容的法语教材几乎没用,而且课程设置上只重视法语国家文化的传递(不少学校开设了“法国语言与文化”“法国历史与文化”“法国社会与文化”“法语国家概况”等课程),忽视本土文化的传播,这也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方向。
有一个年轻时在中国任教数年的法国人,现在成了研究法国文学的专家,最近几年每年都到中国讲学。他一下飞机的第一餐就是吃灌汤包,觉得包子里面有汤很神奇。有一次讲座间隙,他即兴提到了这个问题,在场的学生没有人能讲清楚灌汤包的制作工艺。不能将儒家、剪纸、杂技、皮影戏、四合院等具有中国文化色彩的词汇准确地表达出来的法语毕业生比比皆是,这样怎么可能达到传递中国文化的目的呢?许多外国学者友人对中国文化非常向往,渴望了解这个历史悠久、生机勃勃的泱泱大国,令人尴尬的是很多中国学生却不能顺利传达中国的文化信息,因此在法语教学中介绍中国文化相关内容已迫在眉睫。
2 法语教学中导入中国文化相关内容
2.1 发挥法语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语言与文化是相互依存的、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语言老师也必定是一名文化老师。法语专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法语教师加强学习,积极收集资料,研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掌握历史文化、风土人情、饮食习惯、政治经济等主要词汇,甚至了解电影戏剧、琴棋书画等文学艺术。教师对待不同文化的态度要客观,不能厚此薄彼,发挥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学生汲取中法两种文化的丰富营养。
2.2 改革创新教材内容
教材是学生获取语言和文化知识最重要的来源,学生对教材的兴趣乃是对学生的最好刺激。目前各法语教学点使用的教材普遍只注重对法语与法国文化的介绍和训练,使学生对关于法国语言与文化的表述比较熟悉;但是当他们在介绍自身民族文化时,由于对自己民族文化的陌生特别是用法语表达的困难,他们常常显得力不从心,词不达意。要摒弃法语教材只应引进介绍法语国家的语言与文化、中国文化的内容会干扰学生对法语的学习这种错误的认识。因此,在法语专业教材中增添中国文化相关内容便显得尤为必要,其主题可以是:饮食习惯、传统节日、神话传说、名胜古迹、政治经济,以及我国的园林、绘画、瓷器、采茶等体现民族特色的文化载体。同时通过考试等环节巩固所学内容,使学生能掌握正确的中国文化的表达法。但目前法语专业缺乏高质量的适合中国学生现实需要的创新教材,教材改革是一项繁复的工作,需要不同领域、不同高校的人员共同努力,既包括出版社、法语教师、外国法语专家,也包括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人员。
2.3 增添中国文化相关的课程设置
在期待法语专业教材改革的同时,法语专业教学点可以在课程设置上增添与中国文化相关的课程,甚至中国文化相关内容的翻译课,将语言训练与文化学习结合起来。也可以在日常教学单元中加入中法文化对比的内容,根据各个文化主题与观点进行中法文化的互证、互释,使学生在对比中对中法文化的各自特点有清晰的认识,并了解它们对人类文化的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比如在讲到法国节日的时候,可同时引入中国的传统节日,如春节、端午节等,介绍其来历与庆祝方式或饮食风俗。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有些法语专业教学点已经认识到开设中国文化相关内容课程的必要性,并且付诸实施。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语专业开设了“国学通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专业开设了“中西文化比较研究”。
[关键词]刑法学 挑战 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刘红(1975— ),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9—0158—02
一、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在刑法学课程中,围绕犯罪展开的是抽象的犯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形态等问题,构成犯罪论;围绕刑事责任展开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的概念、本质、功能、目的、种类、体系以及刑罚的裁量与执行等问题,是为刑事责任论;对于其不能包含的关于刑法的其他一般性问题,如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则构成刑法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是刑法学总论知识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相对应的是刑法分论,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认定。由此可知,刑法学这门课程不是简单地解释刑法典,而是融刑法、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以及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审判实务于一体的法学学科。
2.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刑法学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作为部门法学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可以发现,一般的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仅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刑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婚姻家庭、财产、经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许多方面。具体的内容涵盖国家政权安全、领土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作业安全、金融、税收、海关、工商、生产经营、广告、生命、健康、财产、婚姻家庭、社会秩序、职业操守等多个方面。因此可以说,一般部门法要保护、涉及的内容,刑法都会涉及,都要进行保护。所以,刑法又被称为“二次保护法”。
3.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性。刑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学科。刑法学所包含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不仅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性。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理论性极强的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一定要密切联系实际,注重实践教学环节,注意学生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刑法学来源于刑事法学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刑法学的教学就是要通过刑法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指导国家刑事立法、促进国家的刑事司法、完善刑法的基本理论。
4.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刑法学学习和研究需要融汇多种方法,主要包括:(1)注释研究法。刑法学以解释刑法典为中心,因此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分析、解释,以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社会学研究方法。刑法的研究对象,即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在各种社会现象中研究刑法,把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对刑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刑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进行考察,充分发挥刑法维护社会关系的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3)比较研究法。对不同国家的刑法以及不同时期本国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优劣、评述利弊。对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法律成果。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法律文化上的融会贯通已是平常,借鉴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制发展的一大表现。对于本国不同时期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弄清不同时期的刑法有所不同的原因,有助于现行刑法的正确行使。(4)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法的发展方向。(5)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必须要将刑法原理付诸于实际。运用案例研究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在运用案例研究法时,不仅要以典型案例阐述刑法的基本原理,还要以疑难案例反思现有的刑法理论,以新型案例慎思刑事立法的趋势,从既定判决中抽象出一般规则。
二、刑法学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
1.教授刑法学的教师应当与时俱进。除了向学生介绍刑法学的基础知识以外,还要熟悉相关学科的内容。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犯罪,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涉及公司、企业的犯罪,就需要了解有关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和一些实务。面对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进行刑法学的教学,就需要教师的知识面更加宽广,要将时事问题以及前沿学科理论融入刑法学的教学中去。
2.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现代刑法理念。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夯实,部门法中也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渗透。因此,在教学中补充和介绍有关刑法的功能、刑罚权的人权保护、刑法伦理等内容,有助于丰富学生的理论内容。
3.就业的现状要求刑法学的教学与未来职业的需要相结合。因此,刑法学的教学就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还要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将来要参加的统一司法考试结合起来。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就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应运能力。因此探寻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是目前刑法教学面临的又一挑战。
除去以上的新型挑战以外,传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互动交流不够,思辨式的教学模式很难形成;二是从事刑法学讲授的专业教师都比较重视刑法学本身的研究,对刑法学教学研究比较薄弱,教学研究成果较少。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通过探寻一定的教学方法来弥补和改进。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
1.课堂教学。在教学内容上,始终坚持以刑法学的教学大纲为基础,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根据近年来出台的多部刑事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及时修改和补充教学大纲中的相关内容,使教学内容与我国刑事法律发展现状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将刑法学领域的新论题、新观点、新理论适当地引入课堂教学,使学生能够了解刑法学发展的新动态。针对法学的特殊性,刑法学课堂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观念的形成。通过一学期的研究学习,使学生能够熟悉国家的刑事立法,了解、把握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把握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消化刑法学理论的同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启发诱导学生,使其产生学习的兴趣,主动地发现问题,教师或解答学生的疑问,或适时组织学生开展讨论,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引导下不断发现问题和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使他们对问题的探究活动能够延伸到课后。在传统的课堂演绎式教学基础上,大量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并同时建立刑法学网络教学平台。上传网络的内容应主要包括:课程介绍、刑法学电子版教学讲义、教学大纲、各章思考题、综合练习题、讨论案例、例题分析、刑法学多媒体课件、主要参考书目、刑法学讲授录像等。
2.案例讨论。讨论案例是刑法学教学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一些西方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成功的案例讨论,一是要选择合适的典型案例。太容易,讨论不出深度;太复杂,对初学者来说无从着手,宜循序渐进。二是组织要小型化。目前,大学教室的设计不利于举行全班的课堂讨论,每个行政班的人数较多,全班讨论也不利于活跃讨论气氛,易导致混乱的场面,而且给每人提供的发言机会也少。所以案例讨论课,宜采取课堂外讨论与课堂内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以小组、宿舍为单位的讨论为主,课堂则交流、汇报或教师进行小结,或穿插一些典型发言。三是形式应以对抗式为主。将不同观点的同学按司法审判的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先行讨论,然后进行对抗式辩论,在辩论中锻炼各自的应变能力。
3.理论研讨。尽管刑法学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但仍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对于初学刑法的大多数学生来讲,要他们马上作很深的理论研究是不现实的,可进行方法论指导,为今后进行研究打下基础。配合刑法学教学进度,就一些刑法学难点让他们写一些学术观点和小论文,促使学生广泛阅读参考书目、文章,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锻炼其发现、研究问题的能力。通过安排学生进行阅读和文献综述,锻炼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消化资料的能力。通过组织写作竞赛和考试引导,使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能力得到提高。还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相关的论文竞赛,以此来带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另外,还可以适时开展一些专题讲座。专题讲座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对某些疑难或热点问题的理解。讲座的内容最好选择一些不宜在课堂展开或教学大纲中未列入而实践中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4.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实践教学可以让学生形象地掌握书本中的理论知识,加深印象,形成思考。可以组织的实践教学方式主要有:(1)旁听公开审判。到司法实践部门旁听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不但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是一次直观的教学,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重要渠道。旁听的案件应注意选择,一般应为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于旁听公开审判往往要耗时半天至一天,低年级学生课程紧,若旁听导致调课频繁,可能会冲击其他课程的正常进行,因此,这种旁听不宜过频,每学期一至二次为宜。(2)组织举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教学设计,它有利于学生逐步熟练地掌握审判程序和实体法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活动和创造、组织能力。对于任课教师来讲,模拟法庭的组织和运行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事事包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导:第一,帮助选择案件。可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这可以使直接参加的人数多一些,刑事、民事兼顾,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第二,根据活动需要,将全班学生按不同角色分成若干小组,如辩护人组、人组、公诉人组、审判员组等,互相独立,分头准备材料,在此基础上推选出庭人员。第三,指导学生进行排练,特别是对初次搞模拟法庭的班级,开庭前进行数次的排练,任课教师应自始至终地在排练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开庭审判后,任课教师应将开庭审判的得失进行讲评和总结。(3)参观和观摩。适当组织一些参观、观摩活动,将其作为辅的教学手段,也能增加学生对刑法的认识。例如,组织参观一些打击刑事犯罪的展览,组织参观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以加深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理解。(4)到实习基地实习。当前许多政法院校都设置了教学基地制度,拥有大量教学基地,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当适时地发挥这些教学基地的作用。如和教学基地联系,让学生在假期就近到教学基地实习,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既能巩固专业知识又能提前与社会实践接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内容提要】与司法刑法学相对应的是立法刑法学,不应否认立法刑法学的必要性。基础刑法学是立法刑法学与司法刑法学的基础科学,但基础刑法学并非刑法哲学,也不是学科大杂烩。在核心刑法学之外,还有边缘刑法学。刑法哲学是关于刑法的哲学,也是关于刑法学的哲学,将刑法哲学与刑法学相分离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方法论的研究近年来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任何方法都是服从于、服务于一定目的的,就是说方法从来不是自我决定的,而是受目的支配的。一种刑法理论未必是哲学式的,而刑法理论观则必属于哲学问题,只不过不是一般哲学问题,而是刑法哲学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司法刑法学的理论与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这并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因为,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无论是习惯刑法,还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实践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过这种司法模式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都经历着历史的演变。
应该说,在这方面,我国刑法学者具有高度共识,即致力于为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而从事理论研究,是刑法学者的基本使命。但是,万万不要以为,在这个领域,刑法理论观已然成熟和没有问题了。笔者认为,在高度共识之下掩盖着一个严重通病,即没有真正从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实判断出发建构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论。⑶
司法是一种就具体行为发起的两造俱备、居中裁判的国家活动或政治共同体活动。作为司法法,刑法只能以司法的方式实施,并且首先是裁判规范。⑷罪刑法定主义把规范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刑事权力、保障人权放在首要地位,因而要求刑法规范必须具有形式理性的封闭性特征,刑事司法权就被封闭在形式理性所划定的界限内。刑事司法权不得逾越的界限之外,正是人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领域。从司法上理解和界定,意味着:
第一,要从个案上理解和界定。司法是个案裁判活动,而不是像行政那样可以一次性批量决定若干互不相干的同类行为如何处理。因此,司法的一个不同于行政之处在于强调个案之间的差异,否则对于后来出现的同类行为就没必要再走司法程序,只要按照行政模式对号入座即可。
第二,要从诉讼构造上理解和界定。司法活动中的基本关系表现为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三角形关系,而不是像行政关系那样是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两极性关系。因此,对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要从它们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上把握。笔者认为,刑法规范的形式理性在司法中的主要载体是控方主体,或者说控诉职能依赖的主要是刑法规范的形式理性。
这就是司法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的总根据。若由此展开,司法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应坚持以下准则:
其一,司法刑法学应关注司法过程,而不应只关注司法结论。传统刑法学看到了司法结论,而没有看到司法过程。正因如此,传统刑法学津津乐道于“司法三段论”方法。其实,司法过程具有两种机制,即成案机制和定案机制。由于忽视了司法过程,传统刑法学就只注目于定案机制,而忽略了成案机制,“司法三段论”只关注定案。
其二,司法刑法学应是辩护之学而非控诉之学,应是权利之学而非权力之学。罪刑法定主义的精髓在于人权保障,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故其司法逻辑重心在行为为何“不为罪”、为何“不处罚”,而不在为何定罪、为何处罚。强大国家机器加上高度形式理性,使追诉犯罪易而为被告辩护难。
其三,司法刑法学应致力于交谈客观性而非科学客观性,应致力于公平正义而非仅逻辑正确。司法刑法学是规范科学,而不是实证科学。刑法规范是形式与内容(实质)的有机统一,其内容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浓重的本土性,并且是自发性规范与权力性规范的合体,所以司法刑法学视域中的刑法规范是中国的刑法规范。
在理论内容上,司法刑法学应以定罪论与量刑论为基本板块。为什么这样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注释刑法学由总论与分论组成,其中总论是按照“罪——刑”结构编排。犯罪论和刑罚论是当时刑法总论的基本框架。1990年代初,传统的“罪——刑”结构开始演变为“罪——责——刑”结构,即在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加入一个“刑事责任论”。⑸此外,有的学者认为,(注释)刑法学体系(总论)应按照“责—罪—刑”结构建立,而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学体系应按照“罪——责”结构建立。
二、关于立法刑法学与基础刑法学
在历史上,边沁为了在英国实现法典化并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提出首先应建立一门“说明性”的法律科学。奥斯丁和边沁都认为,这门法律科学的目的就是研究作为社会事实的一般实在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断言,以往法律理论尤其是自然法理论,不恰当地将法律和人类主观好恶及价值理想联系起来,不恰当地将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从而使法学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科学的立法学始于边沁。[7]但直到法学开始超越法律实证主义时,刑法学的立法面向才渐浮出水面。在1990年代前期及以前,我国通行刑法学体系是将刑法学分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前三者合称刑法总论。[8]在这种被称为注释刑法学的体系中并没有立法理论。[9]
当前有一种强大的学术声音,认为法学不要动辄论及立法建议或立法完善。这一主张的动机是好的,因为其所反对的是当前严重存在的那种在根本不理解现行法律或在没有对现行法律进行充分解释情况下轻率评论立法的不良倾向。但如果再向前一步,即以此否认立法刑法学的必要,就“谬以千里”了。
如果说,立法刑法学与司法刑法学都是刑法学的技术科学,那么,基础刑法学则是刑法学的基础科学。有的日本学者和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基础刑法学,是指成为刑法解释学的基础的学问领域,包括刑法哲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犯罪学及刑事政策学等。[9]这种观点是很成问题的。
三、关于核心刑法学与边缘刑法学
由基础刑法学、立法刑法学与司法刑法学组成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核心学科,而由刑法社会学、刑法经济学等组成的实证刑法学(非规范刑法学)则是刑法学的边缘学科。
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刑法学包括广义的刑法学和狭义的刑法学。前者包括:理论刑法学、解释刑法学、刑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刑法人类学、刑法社会学、刑法经济学、刑法数学、刑事判例学、刑事立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国际刑法学;后者包括:理论刑法学、解释刑法学。[17]
有的学者指出,学术上分就各种不同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重点,使用规范科学、经验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医学与理工科技等各种不同的学科与研究方法,研究犯罪问题与犯罪行为人及犯罪被害人,这些以有效抗制犯罪与预防犯罪为其共同终极目的的各种不同学科,在学术上可以统称为刑事学,其中包括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侦查学等。
由于刑法学的基本使命是为现实刑事立法与司法提供服务,故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作为文化科学的基础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司法刑法学,而作为实证科学的各种刑法科学学科只能处于刑法学的边缘地带。在刑法学范围内,核心刑法学与边缘刑法学的分类框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提升刑法学的学术品位,促进刑法理论的学术分工,提高刑法理论的学术效率。
刑法学的国土法学化流弊十分顽固,刑法学对立法亦步亦趋的流弊也十分明显。这两种弊端的克服,要靠基础刑法学的理论成长以及立法刑法学与司法刑法学的分立。长期以来,由于复杂的原因,“理论联系实际”被在很多程度上庸俗化和片面化,似乎不能解决或不能马上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是毫无意义的,不仅某些理论向度的研究被嘲笑,而且面向实际问题的研究也往往被指为不能立竿见影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学术上渴求的理论分化迟早要导致理论的社会分工的细化,毋宁说,学术上渴求的理论分化是理论界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需要之反映。刑法理论只有进一步分化,才能使刑法学人“术业有专攻”,才能高效率整合社会学术资源和个人学术精力,才能尽量避免学术资源和学术精力的重复投入和低效产出,也才能促发刑法理论研究者的广泛合作。
第二,扩展刑法课程的学习视野,提高刑法学人的学习动力,培育刑法人才的后备力量。
笔者在几所大学里从事多年刑法教学,一个真切感触是,各层次的法科学生常将自己的刑法理论视野局限于刑法教科书(注释刑法学、刑法解释学、规范刑法学或刑法教义学)所确立的知识范围,尤其是硕士研究生,每年“生产”出来的学位论文,选题范围几乎无出于刑法教科书目录或标题,论域和论证方式也十分单一化。
四、刑法哲学的理论与方法
根据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说法,一切确切的知识都属于科学,一切超乎确切知识之外的教条都属于神学,而在神学与科学之间,有一片受到夹击的无人之域,即哲学;与神学一样,哲学包含着人类对那些迄今仍为确切的知识所不能肯定的事物的思考,但它又像科学一样,是诉诸人类理性而不是诉诸权威的;而哲学之所以被称为“无人之域”,是因为哲学所回答的,是那些似乎永远无法给予确切答案的问题,它没有科学那种能够给生活带来实际效果或者神学那种能够满足心灵对永恒追求的实用价值。[21]
科学、哲学和神学是人类精神诉求的三个向度,但作为理论形态,它们对于研究具体问题又具有方法意义。人们面对一切具体对象,都可能用哲学、科学或神学的方法加以思考。用哲学的方法思考一个对象,能满足从对象之上认识对象的智慧诉求;用科学的方法思考这个对象,能满足从对象之内与从对象之外认识对象的知识诉求;用神学的方法思考这个对象,能满足从对象与神祗的关系认识对象的宗教诉求。对刑法问题,同样可能用这三种方法进行思考。
刑法哲学包括刑法本体论、刑法认识论、刑法价值论。本体论的研究不仅适用于自然,也适用于社会和人类;对于社会进行专门的本体论研究,是现时代的要求。[24]刑法本体论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一定是社会本体论,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5]
刑法研究者不可能绕开刑法认识论问题。刑事立法与司法,首先是认识过程,需要相应的理论模式和认识工具。如何保证一种理论模式和认识工具是可靠的?比如,犯罪成立理论是一个定罪推理模型,建立无论什么样的犯罪成立理论都需要得到刑法认识论的支撑。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的关系、刑法演绎与刑法归纳的关系等等,都是刑法认识论关注的问题。同时,刑法认识论也具有刑法学哲学的意义。
我国法律的发展经过了早期的“刑法时代”,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进入“民法时代”,及至当今步入“宪法时代”,刑法的地位似乎日益式微。但是,在整个法学领域一片欣欣向荣的大背景下,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显得异常繁荣。
成百上千的刑法论著和人数空前的刑法学研究者,无不表明了这一点。成就当然是显著的:以应然性及价值批判为主要内容的刑法哲学极大地推进了刑法理论的研究层次;以解释刑法规范为主旨的纯正刑法解释学的出现指明了刑法学研究的科学方向并方兴未艾;以倡导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的刑事一体化观念扩充了刑法学的研究视野并逐步深入人心;以突出的外语能力和学术能力为基础、以批判分析国内外刑法理论为内容的比较刑法学得到了迅速发展;等等.但是,透过琳琅满目的皇皇论著,明眼人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存在着方法论上的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刑法学研究重内容轻方法、重逻辑推理轻实证分析、重法学理论轻其他学科知识等。刑法学应同时兼有的形式科学、实证科学及人文科学特性被忽视,刑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被淡化。然而,正如黑格尔所说,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
①在一切哲学家那里,体系都是暂时的东西,但包含在体系中真正有价值的方法却可以成功地启人心智、发人深思。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的研究方法比结论更为重要。结论难免受到时代的局限,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过时,或由正确变成错误,或由整体变成局部,但正确的方法却能给人们提出独立探索的合理途径,并且能够反过来检验结论。温故而知新,鉴往而知来。为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向纵深处发展,笔者主张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进行方法论上的反省,并提倡重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群”。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者习惯于形式科学的抽象思辨、定性分析方法。换言之,单一的形式科学研究方法长期以来占据着我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主导地位。刑法学者们擅长于以概念为核心进行逻辑的分析归纳,通过对某一问题提出理论的设定或约定而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形式规则,至于这些规则的真实有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大家过分地关心刑法体系内部规范、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不关心推理过程中各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因此,绝大多数的刑法论著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逻辑形式提供的两种基本法律推理模式上,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其他如实践推理、辩证推理等推理形式却未得到运用。特别是对刑法分则的论证,几乎是千遍一律地遵循着由“概念/含义”到“构成要件”及至“罪与非罪的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样一种“八股”式的三段论格式。学者们总以为法条、原则、概念可以解决问题,把法条弄细弄通了,就可以保证世界秩序的良好,似乎概念、原则、法条永远是正确的。实际上,这种刻舟求剑式的形式主义做法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并使刑法理论研究长期徘徊在低层次的水平。例如,最高司法机关不停地颁发大量刑法司法解释,各级法院的法官对于“不明确”的刑法术语或概念动辄求助于“明确”的司法解释,要求修改刑法、增加新罪、指责刑法规范不明确的“学术”探讨屡见不鲜,在文字逻辑的论证上明确了某一刑法规范但一落实到实务上却相差甚远,等等,诸种现象不一而足。这些现象哪一个不是与这种偏重形式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关呢?
然而,刑法学是应用科学而非纯理论科学,仅凭纯粹的逻辑演绎和理论认识,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兼具形式科学与实证科学特点的刑法学,在形式、逻辑的研究方法之外,也需要经验、实证的研究。作为实证科学的刑法学强调的是研究过程和方法的实证性、定量性。龙勃罗梭之所以在刑法史上名垂千古,不是因为他的“天生犯罪人说”,而是因为他吸收了当时达尔文的“进化论”并采用了临床精神分析等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引发了刑法学领域的一场方法论革命。
方法论的革命导致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进而极大地推动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和近代各国刑法制度的形成。跳出概念体系、理论争论之外,实证的方法也许更能给我们以启迪。以故意犯罪是否要求有违法性的认识为例。
这一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存在着“必要说”和“不要说”两种主要对立观点。可是,“国外的一些相当严格的实证研究发现,普通人与关在监狱中的罪犯对法律的了解(或不了解)程度基本相同,其差别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有时甚至是后者对法律了解得更多。”②如果我国刑法学者也展开这样的实证分析,“不要说”当然会受到更有力的材料支持并发现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之要求与否的争论在实践中也许是不存在的,可能只是学者们从逻辑上推导出来的一个伪命题。只有对诸如各类刑事案件的特点、各类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犯罪原因等问题,通过统计、观察、调查等方法获取经验事实,在此基础之上再予以分析,才能建立某种新的理论命题或检验原有的理论命题正如龙勃罗梭和他的弟子们所做的一样。惟有如此,我们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才能既具有理性,又具有感性,从而使刑法学充分体现实践理性学科的特点,也使我们的说理不至于苍白,流于表面化。
使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刑法,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一是实证方法中的定量分析针对的是研究过程中的材料,而不是理论或刑法的运用本身。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统计显示实践中故意犯罪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数量并以此作为分析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的论据。也许统计数字会使我们认为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不需要特别强调违法性认识,只需要事实的认识。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将故意犯罪本身量化。比如,研究者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的“会”量化为70%的可能性。果如此,那是不合理地将社会科学领域里的刑法学等同于自然科学。它非但不是笔者所言的实证分析方法中的定量分析,同时也是与刑法学的学科属性相违背的做法。也因此,笔者对于刑法理论中倡导电脑量刑等违背刑法学科特性的做法持反对态度。再者,强调使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刑法学并不是说要将价值问题作为非理性的刑法问题排除在作为科学的刑法学之外。每一项刑法规范都是一项价值判断,刑法的价值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刑法思想史上富有魅力、令人神往的永恒主题。“思想盛而实证衰,学术研究则近乎等于逻辑游戏;实证盛而思想衰,学术研究充其量不过是堆砌数据。”
②所以,笔者力倡刑法学研究中抽象思辨与实证分析两种方法的并行,反对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
只有将理性分析与非理性体验结合起来,才能相对完整地把握刑法作为形式科学和实证科学的特征。除形式科学与实证科学特性之外,人文科学特性的刑法学还要求在方法论上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思路研究刑法,通过内在的理解来阐释刑法的文化意义,关注各种刑法文化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不过,由于人文研究强调从内在的、精神的方面理解和解释各种法律现象,强调对个人内心体验、理解和解释的强调,从而容易使研究蒙上令人难以忍受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色彩,因此,笔者以为,该方法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可以使用但不宜过分提倡。形式科学的抽象思辨与逻辑推理方法、实证科学的经验研究与定量分析方法、人文科学的内在理解和解释方法,形成刑法学研究“方法群”中的纵向结构。横向上,刑法学研究应该努力借鉴其他学科先进的方法。
“中国法学学术的明显弱点是学术视野不够开阔,往往局限于自己的领域,对新知识,不仅对其他科学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知识不愿了解,或没有能力了解,甚至对法学内相关的各分支学科有时也不愿关心。”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判断路径
一、刑法因果关系中几种主要的学说概要
目前刑法学界有关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条件说认为,理论上所有存在的条件关系都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学说也对条件关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还是有牵连太广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断中遭到摒弃。原因说也被称之为限制条件说,对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缩小了因果关系的外延,但这一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过于随意,也被大陆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根据因果关系的情况又可以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认为,某一行为发生的所以状况以及理论上可被预知的后果应当作为相当性判断的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应有法官根据上述标准作出客观的判定。主观说则主张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能够预见的状况为相当性判断的标准。由此可见,主观说的判断标准似乎过于狭隘。折中说在理论上杂糅了客观说和主观说的一些观点,但其强调,社会普通人无法预见,而行为人预见到的状况,也应当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折中说在理论上是比较靠近主观说的。
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大陆法系发展演变出“客观归责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来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关联;其次,继续推论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是否造成结果;最后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几大构成因素是否属于有效范畴之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受前苏联刑法学说影响,在刑法判断上主要围绕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讨论。前者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倾向于危险行为只有在社会普通人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产生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后者则认为一种行为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从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为与事后的结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学说过于理论化,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很难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论中逐渐被淘汰。
二、因果关系学说的启示
1.刑法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体制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每一学说都坚持各自的判断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在诸多学说之中,没有哪一学说是完美的,每一种学说在诞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抨击,在指导司法实践上不同的学说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践证明,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学界取得了更多认可,在刑法判断上被广泛适用;原因说在实践中难以实施逐渐被学界所抛弃。所以说,司法实践是检验众多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唯一标准。唯有通过实践证明了的理论才会长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对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时,我们始终无法绕开哲学与逻辑学的影响。黑格尔的因果观念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条件和因果的关系;德国逻辑学家冯·克里斯在1889年发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对于刑法的意义》一文,将逻辑概念引入刑法判断领域,并首次使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由此可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溯源于哲学与逻辑学的因果规律是无可争辩的。
3.现存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适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处理中,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和法律实践中的优劣并不明显。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争议。实践证明,对于每一例具体的案件,不同理论学说都存在明显的优劣。不同学说之间既有存在争议的时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较接近,相互印证的时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论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冲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这种努力:同时拥有两种相反的概念,以维持期间的平衡。”
三、有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方法的探讨
1.我国法学理论继承了前苏联的法学思想,倾向于大陆法系。所以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要以条件说为逻辑基础。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论焦点在于处理特殊案件时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所以拥有哲学理论支持的条件说受到学界青睐。另外其符合逻辑性也填补缺少实践经验的不足。条件说根据社会一般人基本的思维常识来看待因果关系,坚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规律为指导来判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说中,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条件说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内容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简单。行为人的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唯一的刑法判断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这条规定,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将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适当的出罪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我们在对众多刑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时,应该基于哲学、逻辑学考察刑法因果关系。这时,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由单独的原因引起的,每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诸多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导致的。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既有人为的主观行为,也有环境客观条件或者自然现象等等。单独考虑行为因素,也存在很多复杂原因。造成结果的行为可能不止一个,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若干种类。之所以要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结果的众多因素中找到影响定罪量刑判决的因素,从而发现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纯地依据条件说进行判断,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利支撑,我们的判断就掉入了哲学逻辑的怪圈。单纯地适用条件关系的“排除法”进行判断,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很难全部实现,因为运用“排除法”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而发挥,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本难以实行。
根据上述原因,我们可以意识到,在条件判断的基础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显然比单纯依据条件说进行刑法判断更为科学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样做也有将合法行为划归犯罪的可能性。看来,没有那一种理论可以做到至善至美。为了防止这一可能的发生,我国法学界提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学理论尚待提高的司法环境下,依靠法官的谨慎入微来弥补理论的不足。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未尝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3.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起源于哲学逻辑理论,同样有哲学理论基础。从刑法判断的方式方法上看,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仍然属于条件说的理论范畴。在继承条件说优点的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法的观点将因果关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内,以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预见标准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的判断方式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的因果关系划分出明确的界限。
(2)选择客观的因果关系说使得司法实践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更加易于操作。理论上的分歧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知它的力量。”我们只有放下书本,抛开各种理论的教条限制,置身于法律实践之中时,我们才能充分验证各种理论的长短、优劣。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功利的、现实的因素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我们只不过进行宏观的、粗略的判断就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关于理论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客观的因果关系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来讲,更适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3)罪刑法定原则使客观的因果关系说成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首选。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而社会经验只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对于特殊状况的具体的某一些特殊人群无效。平心而论,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许对行为人过于苛求。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客观代价。无论我们选择何种理论,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论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书本之上,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
(4)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理论结构上看更具开放性,容易与其他学说相结合,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可以起到关键的均衡作用。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与其他学说相冲突。这正是当前法治环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论,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处理特情况下的具体案件时,以条件关系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为中介,以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为核心,结合其他学说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可以解决很多法律实践上难以操作的难题。
四、结语
论文关键词:构成要件;标准;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历来为学术界关注。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刑法学的繁荣和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我们静下来理智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有关犯罪构成问题的研究说法或观点固然很多,甚至有许多已被普遍承认和接受,成为我们去评价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式。但也不能忽视有些问题用这一模式去衡量又有些牵强。或不尽人意,争论很大。任何一种理论或科学当它不能圆满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难免。持此态度,本文欲从什么是构成要件,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研究犯罪构成所应坚持的态度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发表一己之见.以求同仁指正。
一、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词对我国刑法学界来说是舶来品。在资产阶级刑法学里,犯罪构成的理论是把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亦即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构成事实)。如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及其他的犯罪构成,我们的研究过程中都承认有完整的犯罪构成,是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但在具体论述上又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或截断了的犯罪构成,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与否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我认为在这些说法上与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关于未完成形态下的故意犯罪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已形成了概念上的混乱。造成这一结果的发生正是我们没有把握住构成要件这一概念的内涵变化,这正是前苏联学者和我国刑法学者研究过程中矛盾症结所在。因此构成要件一词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有必要给予重视。
二、构成要件的标准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能成为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怎样评价这种说法,我认为能否成为构成要件可从两方面去考察:一是立法上要将哪些事实特征纳入某种具体犯罪的成立要件,确实存在着一个取舍的问题。只有那些能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应受惩罚的程度才能规定在刑法分则里,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要件的标准通行的说法是成立的。但从另一方面即司法角度去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还能否成为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构成要件是由刑法的条文明确规定的,只要立法上表述出来就说明此种行为的本身已达到惩罚的程度或者已具备犯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这不是我们怎样取舍的问题,而是我们应用法律的问题。如小偷小摸行为,不能认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因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里有一个数额问题,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不具备此要件犯罪根本不成立,这个事实特征确实是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但是这种评价并不是来自法律的外部,而是法律条文本身就具备的,不以司法人员及他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办事就解决了。因此,评价某个因素是否能成为构成要件,不能从法律规定之外去考察,必须依据法律本身。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我们已往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往往是与故意犯罪联系一起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本文认为犯罪形态应理解为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以及危害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犯罪等。这些具体形态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当然它们也都具有犯罪构成,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下的犯罪构成有何区别。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历来是争论的焦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与前苏联的研究有相似之处,即都认为具备犯罪构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处,如认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实际上在犯罪构成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误解,认为各种形态犯罪之区别是犯罪构成的不同,这种认识的方法与我们研究构成的意义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的意义一般认为有三点,一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的依据,二是为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提供标准,三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从这些意义中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犯罪构成只是为我们研究犯罪的成立确立了个规格或标准.有了这个规格,至于怎样去认定属于何种形态下的犯罪。怎样去量刑,这不是规格或标准本身要解决的问题。如某人拦路抢劫,却被别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机关,对这一行为我们首先需认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了抢劫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还是既遂仅是作为量刑的情节去考虑,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影响。因此犯罪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与其他未处于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应是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仅是同一种性质下的犯罪不同表现形式,区别它们不应该从犯罪构成上着手。
四、研究犯罪构成应坚持的原则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是最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而且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现象愈来愈复杂多样。但是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成熟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侵犯社会信用类的犯罪时,分歧较大,标准不一。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侵犯社会信用、有待刑法调整的行为,尚未被规定在现行刑法中。如此现象不能不说与我国法学界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长期缺乏必要的研究,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近年来虽然有一些零星论文,但是多属就事论事,偏重于对具体问题的阐释和解决,没有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总体上、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即便如此,这些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学术成果数量也不够丰富,质量也有待提高,研究力量投入相对欠缺。至于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立法完善问题的成果尚付阙如。因此可以说,迄今为止,关于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仍属刑法学研究的空白,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综上所述,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理论创新程度和实践价值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从多角度来研究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并寻求多元对策,将我国刑法学理论对社会信用保护的研究从整体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填补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空白,开拓新的空间,深化我国刑法学有关理论的研究。其实践意义在于,在立法上,探求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规律和立法完善问题,为惩治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理论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献计献策,为司法实践解疑答惑。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一)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一般问题
研究包括社会信用的具体含义,社会信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社会信用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社会信用的现状、发展趋势,社会信用的非刑事保护与刑法保护的关系,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现象的犯罪学描述,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犯罪化与除罪化等问题。
(二)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的具体问题
重点研究对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界定,诈骗罪与特殊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类的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如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占罪,伪证罪等等)的关系,对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中外法律比较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等问题。
(三)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对策
着重讨论研究现行刑法中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整合、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完善、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犯罪学对策等问题。
在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时,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规律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犯罪化与除罪化等问题。
2.侵犯社会信用犯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界定、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等犯罪的界限等问题。
3.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关系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犯罪中具体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犯罪与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关系,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中具体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等问题。
4.在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包括诉讼欺诈行为、民事伪证行为等问题的定性和处理。
5.国外刑法中对社会信用的保护借鉴问题。例如德日刑法中的损害信用罪、背信罪以及对公共信用的犯罪等。
6.侵犯信用类犯罪的立法完善。
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应当紧密结合当代我国的社会现状及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关注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一步向公正、、合理方向,并深入我国刑法学相关问题的,完善理论体系。因此,在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时,应当采用比较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具体来说包括:
1.在强化、深入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基础研究与研究相结合,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适当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和刑法学研究成果。引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把思辩的研究范式和社会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从价值层面去探讨客观事物的性。
2.着眼于刑事立法、司法层面,为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建言,使科研成果能够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