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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6-25 04:33:1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信息披露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信息披露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强制信息披露 制度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第2篇

摘 要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西方国家对在线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较之我国有其先进之处,本文将详述之。

关键词 在线消费者 知情权 在线信息披露制度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迫使世界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与更新,以回应于在线交易下这些新的挑战。本文笔者就在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求对我国在线交易领域的相关立法提供比较法视野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在线经营者自身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以易于接受的方式提供自身充分信息,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信息:a.企业的身份,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及用于交易的名称,主要的商业地址;b.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以及有效的注册地址等;c.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和有效的交流方式;d.能适当和有效的解决争议、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和法律实施的负责人及执行规章的官员;e.企业是任何有关自律性组织、商业协会、解决争议的组织或其他认证机构中的成员,企业应提供消费者适当的联系方式和核实组织成员简便的方法以及获知认证机构的有关法规和规则。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在《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消费者必须被提供充分信息,其中包括:在线经营者应提供供应商的身份,在要求预付款的合同下,还需要提供供应商的地址,以确保消费者无论如何都必须能够得到供应商营业地的地址,在该地他可以提讼。另外,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予明示自身信息,应以与所使用的远程通讯方式相适应的清晰易懂的方式予以提出。

3.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

日本的《ECOM虚拟商店与消费者交易准则》中规定:电子商店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消费者能充分知悉其交易对象为何者而提高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应该提供的信息包括:网络经营者公司名称、商店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及依据商业法规所要求经营资格的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中规定,企业经营者应至少披露以下信息:登记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公司简介;公司所在地及经营处所所在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及联络人;经营型态及核准证照号码;加入的自律机构或计划相关规定与措施及其会员资格确认方式。

二、国外在线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 在《指南》中规定:可使用的和合适的交易信息应包括:a.分别列出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总成本;b.非由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针对消费者的既存其他常收成本提示;c.交付或履行期限;d.付款的期限、条件和方法;e.购买的限制、限度或条件,如父母/监护人许可条款,地域或时间的限制;f.正确使用的说明,包括注意安全和健康警示;g.有关有效售后服务的信息;h.有关撤回、终止、返还、调换、取消和/或退款政策信息的细节和条件;有效的担保和保证。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a.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性;b.商品或服务的含税价;c.适当的话,运输费用;d.付款、交货或履行安排;e.有撤销权;f.不按基本比率计算时,使用远程通讯的费用;g.要约或价格的有效期限;h.适当的话,长期履行或经常履行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合同的最低期限。此外,欧盟指令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收到适当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书面信息,以克服电子信息的短暂性、易修改性。

3.美国的相关制度

美国的《BtoC 网络交易指导原则》中规定,交易过程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交易条件、交易流程,并告知消费者在何种状况下可以取消交易;以适当的语言表达所有相关讯息,即销往台湾省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必以繁体中文表述,销往日本者,则必须以日文表述;交易信息必须妥适保存,并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价格信息透明,包括定价、运费、货币类别、附加税款等;物流处理信息透明,包括运送方式、运送时间等;退换货处理信息透明,包括退货、换货、退款等的相关规定,如鉴赏期长短、退换货流程等。若厂商不接受退换货,则必须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就明白告知消费者。

三、国内外在线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于在线信息披露的我国国家级相关立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特点而设计的,因而很多规定很笼统,操作性差,并且已经很多规定无法适用于在线交易的情形。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在线交易模式下,在线消费者不可能到经营者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去查阅经营者执照,这些规定显然在在线交易模式下是无法适用的。另外,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经营者在线信息的披露提出一定要求,但立法层次与适用空间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在线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立法仍处于空白或低层次的探索阶段。消费者在线知情权的实现是依赖经营者信息的披露程度的,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会计信息 披露制度

一、引言

对一个企业或者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反映的那些重要信息就是会计信息,同时有关企业或者公司管理层要对企业或者公司的发展进行分析或者进行决策,其中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就是这个有关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信息——会计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不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企业的普通员工;不管是有关企业的销售商、还是有关企业的供应商,这个有关会计信息对他们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企业有关的财会报告来实现有关会计信息披露,这是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一个途径,但往往由于不对称信息这个不为多数人所了解的原因,有关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还是很有必要进一步进行相关的分析,才能确保其真实可靠程度.因此,对我国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改革,这是非常有必要也是势在必行的,作为企业管理层和决策者,就有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和意义,必须要明确和有足够的了解。

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1.当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1)严重失真的会计信息。众所周知,对于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来讲,真实可靠地披露会计信息,这是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一个最基本要求。但是,有些企业,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往往会不顾企业真实情况,而是弄虚作假、浮夸利润等方式来披露会计信息,不管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来看,这些会计信息都含有很多水分,例如,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很多企业进行操作相当违规,有关经济业务数量不是故意扩大就是故意缩小,有关销售收入不是无限增大就是无限减小……,这样就出现了严重失真的会计信息,从而加剧了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也误导了投资者,最终给企业的长远长久发展人为地设置了障碍。

(2)不能完全披露知识资本信息。有关存贷、机器设备等这些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资产信息披露,是当前我国很多企业、上市公司进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点内容;而对于诸如人力资源信息、无形资产信息等这些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被当作空气看待,熟视无睹,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当前这种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也格格不入。越来越凸显出知识经济时代特征,这是二十一世纪与以前任何一个世纪最大的一个不同之处,所以这个世纪有关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表现为人才方面的竞争、知识资产方面的竞争,因此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时,不仅要披露有形资产信息,更要完全披露无形资产等这些知识资本信息,这对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3)所披露信息存在着不足的时效性。当前我国很多企业所披露的有关会计信息,都是一些已经发生的、与信息使用者没有多大关系历史信息;由于这些会计信息没有及时披露,存在着不强的时效性,因而对那些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影响了他们今后进一步投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披露会计信息时往往缺失社会责任信息。有关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成果,这是当前我国很多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点内容,而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却受到了严重的忽视,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一种现象。因为随着社会的前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一个企业的评价和认可,人们也不再仅仅关注它的经济效益,人们更多的是从诸如企业对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等多方面来看待和进行评价;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必须包括社会责任这一块内容,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有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治理对策

(1)有关会计法制要加强建设。有关会计信息失去真实,针对这种现象进行治理,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具体在进行制定会计有关法规时,必须相应地对这一部分人员及其行为做出约束,也就是那部分跟会计信息具有利益关系而且自身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人员,例如当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的有关会计人员委派制,就是朝着这个方向所做的一大努力;这样有关人员欲从弄虚作假有关会计信息方式来谋取自身利益就有可能从根源上得到比较彻底的杜绝,从而有效保障了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会计人员要加强相关职业道德教育。对有关会计信息最直接的制作者就是那些会计人员,有关不真实不规则的会计信息的出现,跟他们都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为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改变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作为这部分人员的管理部门,在有关思想和业务方面,一定要加强对他们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必要的检查,以培养出一支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队伍,来抑制出现不规则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3)促使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各生产活动之中普遍存在着。建立起健全和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可以使企业的高效运行得到有力保障,还可以让企业通过各阶段和各环节的相互督促和相互检查来保证有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有关会计工作要进行加强管理。在利益关系上,由于会计信息与其生产者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想从源头抑制不规范、严重失真的会计信息的产生,作为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就要把他们的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整个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以此来加强和管理会计工作,并对整个会计工作起到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促进会计信息在其生产过程中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针对我国当前会计信息所存在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相应的对策来进行管理,这是势在必行的,也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信息的引导作用才能给保证相关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使之能得到社会最大公众的认可和信任,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以及促使证劵市场朝着正确的、健康飞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窦予华.试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财会研究.2005.7.

第4篇

关键词: 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知识经济

财务披露是指企业对外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或发展前景的信息。它既包括历史数据,也包括本期数据和对未来的预测;既包括定期披露,也包括所有的非定期披露,比如兼并、巨额合同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单独披露。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目前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现状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为此我国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良好形象,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粉饰绩效,虚构利润;一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致使利润预测数和利润实现数相差甚远,给投资者带来误导。有的是内部自我约束功能不强,对统计数字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手段,即使是审计部门也只能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数据真实的检查,而对合并统计数字无法进行全面检查。

(二)缺少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

在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企业的竞争将不再单纯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大小的竞争,而是拥有的知识资本在质与量方面的全面竞争。现行财务报告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将知识资本披露排斥在财务报告之外,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类信息却是最重要的信息。

(三)缺少信息披露的前瞻性

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是历史交易信息,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的总结,这与使用者经济决策的相关性正在日益减少,这固然可以作为信息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依据,但以历史性信息为主的财务报告仍局限于历史数据及其相关说明,没有考虑信息使用者需要全面了解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需要,缺乏前瞻性的信息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决策对信息相关性的要求。

(四)忽视了对社会责任的披露

目前的财务报告主要侧重于反映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而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主张,人们对企业的评价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不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目标。

(五)缺少对社会贡献的披露

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服务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和债权人,所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相关的盈利能力与财务状况,在这些报表中不能反映企业对社会的真实贡献额,即企业所提供的增值额或增加值,更不能反映贡献额的分配状况。在政治经济日趋民主化的今天,传统财务报告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日益凸现,货币资本的支配力逐渐减弱,人力、知识资本的贡献比例却日趋增长,这就要求财务报告要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服务, 政治经济民主化的趋势要求货币资本的支配者公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额以及贡献额的分配,以利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

二、创新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与内容的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披露虚假信息,我们应大力推进《会计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授权重点检查各单位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会计制度的实行。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为财务信息披露提供事前监控。强化证监会等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在加强上市公司事前审查的同时,重点加大对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的监控,加大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中暴露出来的违反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要明令公司纠正。

(二)加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生产的品牌、报刊名等,引起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目前允许进入财务报表表内的无形资产项目,仍仅限制在大家所熟悉的、可辨认的专利权、特许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技术所有权等,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为大家所重视的人力资源、顾客满意度、供应链、组织制度、策略管理等被认为可以创造公司价值的无形资产仍未包括在准则之内。如“长虹”商标权价值为30 多亿元, 其注册申请费仅数万元, 二者相差达数万倍, 不能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和为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而且,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末资产总额仅156.5 亿元, 但“长虹”商标权价值30 多亿元,高达近六分之一的无形资产却没有在该公司财务报告中反映和揭示。因此, 这些无形资产在不能准确计量列入会计报表的情况下, 应通过其他方式, 如在资产负债表下的补充资料中进一步披露其有关信息。因此,本文认为,在计量问题无法迅速解决的前提下,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反映可以通过编制附表的方式说明。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

第5篇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从去年的中石油大连漏油事故,再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溢油事故,各类频频出现的环境事故一浪高过一浪,已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威胁,但是为啥从未见完整披露?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问题,要么迟迟不披露,要么披露过于简陋,令人费解。解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制度形式与内容

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了近28项环境法规和80余项环境规章,确定了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

(一)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法律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提出了企业向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以国家环保总局的各类规定和条例

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对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较具体的露要求。

(三)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定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14日下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

(四)专业机构相关法规

2001年1月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推动了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也推动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设。

从总的来说,我国相继出台的环境法规很多,但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要求还较为笼统,又没有相应的环境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准则和规范的缺位,使得环境会计从理论上缺少统一的规则和方法,企业缺乏信息披露的压力,而对于愿意披露的企业,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操作起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公布出来的环境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和相关性,起不到支持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作用。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对外披露主要包含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形式单一。对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没有明确的披露形式规范。披露形式规范性的缺失,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散见于不同信息载体上,给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获取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信息的传递与沟通。

二、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难点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与实务不够成熟

从环境会计涉及业务的处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上,企业间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可比性。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中,也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内容,而且缺乏与其他环境法规的协调性。尽管中国证监会始终强调对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在上市前进行环境审核,但目前对环境的审核仅是内部掌握,并未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广大投资者则必然承担着上市企业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倒闭或被取缔责令停产所带来的投资风险。[1]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政府已经着手研究并进行了绿色GDP核算的试点,但如何实现绿色GDP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的衔接,还是个棘手的难题,因此全国要形成统一的环境会计核算工作,如何形成模型化、标准化的评估方法,增强其普遍适用性,还没有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缺乏配套的环境会计准则

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了环境会计的重要性,也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但遗憾的是,由于尚未形成具备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导致环境会计实务还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出现盲点;由于环境会计准则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会计准则,目前又没有可借鉴的、现成的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而制定这一准则所需的调研、咨询工作将是非常复杂的,出台需要时间。

三、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我国目前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上存在很多问题,但这种制度的建立和最终的实现则是大势所趋,环境会计既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作为环境与环境资源管理的信息系统,它又是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完善立法,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绿色门槛”

要完善立法,加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加大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银行业征信系统,深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2],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

(二)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

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两个方面。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方面的相关会计准则,可以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牵头,联合环境保护部、证监会等部门着手制订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而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准则可以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信息披露规则中做出相应规定。[3]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界,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环保宣传和教育,如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实时报道,扩大环境案件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引导绿色消费,利用舆论压力,强化公众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愿望;另一方面引导绿色投资,促使公众在进行投资时关注公司环境问题。同时,加强环境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利用能力。另外政府还应当使企业认识到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带来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如改善企业形象从而获得更多客户、政府的补助与奖励等,以此来促使企业能自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这些努力都会直接推动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4]

(四)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进的原则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由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现阶段,可以从上市公司进行试点,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操作受到阻力要小;其次,上市公司有较为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容易获得相关环境信息资料(如环保投资与支出、环境污染罚款损失以及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的赔付等带来的影响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才会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才能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郭秀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构想[J].会计之友,2009(2).

[2]中国网:省略/environment.

[3]许家林,孟凡利.环境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李迎春.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探讨[J].生态经济,2011(10).

第6篇

【关键词】 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知识经济

财务披露是指企业对外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或发展前景的信息。它既包括历史数据,也包括本期数据和对未来的预测;既包括定期披露,也包括所有的非定期披露,比如兼并、巨额合同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单独披露。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目前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现状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为此我国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良好形象,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粉饰绩效,虚构利润;一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致使利润预测数和利润实现数相差甚远,给投资者带来误导。有的是内部自我约束功能不强,对统计数字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手段,即使是审计部门也只能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数据真实的检查,而对合并统计数字无法进行全面检查。

(二)缺少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

在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企业的竞争将不再单纯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大小的竞争,而是拥有的知识资本在质与量方面的全面竞争。现行财务报告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将知识资本披露排斥在财务报告之外,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类信息却是最重要的信息。

(三)缺少信息披露的前瞻性

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是历史交易信息,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的总结,这与使用者经济决策的相关性正在日益减少,这固然可以作为信息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依据,但以历史性信息为主的财务报告仍局限于历史数据及其相关说明,没有考虑信息使用者需要全面了解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需要,缺乏前瞻性的信息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决策对信息相关性的要求。

(四)忽视了对社会责任的披露

目前的财务报告主要侧重于反映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而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主张,人们对企业的评价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不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目标。

(五)缺少对社会贡献的披露

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服务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和债权人,所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相关的盈利能力与财务状况,在这些报表中不能反映企业对社会的真实贡献额,即企业所提供的增值额或增加值,更不能反映贡献额的分配状况。在政治经济日趋民主化的今天,传统财务报告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日益凸现,货币资本的支配力逐渐减弱,人力、知识资本的贡献比例却日趋增长,这就要求财务报告要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服务, 政治经济民主化的趋势要求货币资本的支配者公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额以及贡献额的分配,以利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

二、创新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与内容的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披露虚假信息,我们应大力推进《会计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授权重点检查各单位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会计制度的实行。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为财务信息披露提供事前监控。强化证监会等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在加强上市公司事前审查的同时,重点加大对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的监控,加大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中暴露出来的违反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要明令公司纠正。

(二)加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生产的品牌、报刊名等,引起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目前允许进入财务报表表内的无形资产项目,仍仅限制在大家所熟悉的、可辨认的专利权、特许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技术所有权等,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为大家所重视的人力资源、顾客满意度、供应链、组织制度、策略管理等被认为可以创造公司价值的无形资产仍未包括在准则之内。如“长虹”商标权价值为30 多亿元, 其注册申请费仅数万元, 二者相差达数万倍, 不能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和为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而且,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末资产总额仅156.5 亿元, 但“长虹”商标权价值30 多亿元,高达近六分之一的无形资产却没有在该公司财务报告中反映和揭示。因此, 这些无形资产在不能准确计量列入会计报表的情况下, 应通过其他方式, 如在资产负债表下的补充资料中进一步披露其有关信息。因此,本文认为,在计量问题无法迅速解决的前提下,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反映可以通过编制附表的方式说明。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

(三)全面披露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都急需了解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情况。因此,企业应当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与企业未来价值趋势有关的预测信息。虽然预测信息缺乏可靠的保证, 但毕竟能克服历史信息的不足,增强信息使用者决策与评价的相关性,所以,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就成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 最佳方式是披露完整的财务预测报告。但从实践上看操作比较烦琐, 而且意义不大。因此, 可以考虑披露简易的财务预测报告。同时, 企业还应该尽可能详细地披露企业未来价值趋势的信息, 包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国内外的竞争情况和市场前景、公司战略目标及修改情况、公司发展前景和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及其假设和前提条件、企业面临的机会与风险、收购兼并、投资与重组、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等方面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相关信息。

(四)增加披露对社会贡献的信息

公布企业对社会的真实贡献额及其分配状况,有利于协调劳资双方、各种资本供应者、以及企业与社会、政府的关系,从而在化解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增加利益创造中的合力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相继把增值表作为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之后的第四会计报表。我国应抓紧研究增值表的理论及其编制方法,出台相关准则,尽早将增值表纳入我国财务报告体系之内。

(五)应重视对人力资源的披露

由于人力资源具有时效性和能动性的特性,这又决定了人力资源价值构成的复杂性。人力资源与固定资产相比,其成本构成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的原有价值和附带成本, 还包括人力资源的超常功能所带来的价值。解决对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 除了要深入研究人力资源计量的理论和方法, 还要进一步涉及到人力资源的确认问题,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文贤.人力资源会计[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余姗姗.对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2):55.

[3] 刘瑛.提高现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设想[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04,(10):1.

[4] 孙蔓莉.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印象管理行为[J].会计研究,2004,(3):35-38.

[5] 郑鑫成,袁清波.论企业财务披露管理的经济学动机[J].财会通讯,2003,(12):62-65.

第7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的社会性 私法公法化 价值理念

信息披露制度从广义上说是指凡涉及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律制度。而从狭义上说仅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时和证券上市流通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其证券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本文所讨论之信息披露制度仅仅限于狭义上的。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的《蓝天法》。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说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是美国政府为了解决由于市场固有的缺陷而进行的调控。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即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背负保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利益的责任。

二、上市公司的社会性

虽然学术界对于企业的概念并没有定论,但是还是达成了某些共识。如对于企业是具有经营性,是一定的人员与资金的集合体。对于企业的营利性,则是存在着争议。而对于企业的社会性,则没有人提及。英国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两个性质不同然而又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体制,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种代替市场协调生产的组织。在企业内部,生产要属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也就是说企业是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产物。是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而产生的一种组织体。不管企业自身愿不愿意,它从产生之日起都承担起了资源优化配置的任务。所以我们可以说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

我们在现今的立法中也对企业规定了种类繁多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企业对于公益事业的支持等。我认为这些并非是给企业加上了社会责任与义务。而是企业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的。只不过在资源相对匮乏的年代,我们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们选择了将企业的这些责任淡化。

从这个角度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是其履行其社会责任、体现其社会性的表现而已。是其本身即应该做的事情。上市公司面临着多种风险,其经营管理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导致破产倒闭。再加上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其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导致危机的迅速传递,从而给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损失。如果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也将对社会整体经济的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应当以法律的手段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规制。使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式对自己的经营状况的信息向外界进行适当披露,以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银行经营信息。帮助其正确决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私法公法化的立法倾向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并且公法与私法在一段时间内界限明确,完全的区分开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公私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且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比如传统的私法三原则: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也开始受到了限制。所有权社会化、契约公正、引入客观责任。传统上认为不应该收到限制的私人权利开始收到不同程度的约束。我们的立法越来越注重对于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保护。而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正是符合了这一立法趋势。

四、证券法的价值理念

证券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一直和利益为重。这就要求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而这些反映到证券法上,即为证券法是以保护广大的投资者为其根本宗旨的。在上市公司与广大的投资者之间,我们要更加的注重保护后者的利益。如在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冲突的时候,我们采取的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披露的事件,即使它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必须公开。

因此,在证券法上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必然的了,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而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管理提供依据。

五、小结

综上,信息披露制度的背后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我们只有理解了信息披露制度背后的这些价值取向,才能更好的理解信息披露制度并且不断的完善之。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8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改革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企业在迎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那就是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不少企业开始致力于企业制度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对此,国家和企业必须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认识

1.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会计信息指的是通过会计凭证,把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及时、全面地收集起来,然后通过账务进行科学有效的加工处理,从而揭示出能够正确反映出企业经济活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被称作公开披露制度或者公示制度,它是企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监督,而将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流量、以及财务变化等信息向法定主体报告、以便使投资者了解企业具体情况的一种制度。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加工制度、会计信息的审核制度、会计信息的传播制度、会计信息的传播对象规范制度、以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规定等,这些制度和规定的有效实施能够使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活动受到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避免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3.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趋势。首先,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和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技术、人力、信息等资源的配置都是依靠市场机制来自我实现的,而会计信息作为信息资源的一种,在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因素,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是社会信用保障的前提,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判断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标准。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比较强调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致性

根据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要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而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又应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限制,这些条例并不完全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如果强制性地要求他们按照和大企业统一的标准来执行,只会让他们穷以应付,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为此,需要国家根据大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符合他们自身发展水平的相关条例,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些方面缺乏层次性

我国对项目分类的关键信息和会计报表的结构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同时企业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等的结构都是相同的,这就对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是在会计信息审计要求方面,我国实行了分层次进行审计,规定上市企业必须用具有证券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一般企业的审计工作,普通的注册会计师就能够胜任。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我国的中小企业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而上市企业则应该向美国学习。

3.不能很好的处理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保密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区分层次和规模,这就导致不能处理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和公开之间的关系,不仅不能达到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目的,还可能会使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财产损失,甚至是致命性的打击。特别是中小企业会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容易造成不当竞争,产生人为垄断。具体来说就是,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上市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小企业机密遭到泄露,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三、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措施

1.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保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也不例外。为了促进我国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和帮助。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针对这一现状,国家必须要尽快制定出一套科学完善的会计信息规范体系,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2.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证监会要改变监管方法,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实现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减少现象的发生,并且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要加强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评价,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要加强对会计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心,防止一些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目的擅自更改会计信息,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利用计算机技术优势,丰富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逐渐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有力手段。因此,为了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的优势,丰富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当前,上市企业大多都实现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电子化,并与传统报刊披露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促进我国整体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更好发展,国家必须要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实现全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电子化。

4.增加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范表外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要适当的增加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在保证表内会计信息披露的同时,规范表外信息披露。表外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企业的人力资源信息、环境会计信息、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信息等。在对表外信息进行披露时,要注意把握好对会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度,既不能过分强调信息公开,造成企业商业机密的泄露,也不能过分强调信息保密,影响信息使用价值。

四、总结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代企业发展的历史较短,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影响了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发展状况的前提下,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弥补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不足,更好地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陈 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J].会计研究.2008(08).

[2]葛家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的比较与综评[J]. 会计研究.2011(06)

[3]葛家澍 杜兴强:现行财务会计与报告的缺陷及改进(上)[J].财会通讯.2007(09).

第9篇

这些国家都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和固定的渠道和披露内容及范围,如新加坡的《联合早报》、加拿大的《加拿大公报》、西班牙的《国家官方日报》等等。欧盟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预告、招标公告、授予合同等采购信息必须在《欧盟官方公报》或《电子标讯日报》上,使所有感兴趣的欧盟内部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依照法定授权,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重新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界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概念、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以及违法披露政府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法律的授权,财政部先后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自2003年1月1日至今,我国只有浙江、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北京、深圳、南宁等少数省市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全面地公布了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公共采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根据有关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有权制定招标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有权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部门。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出台了一部行政规章《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国际商报》、《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公共招标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介。截至目前,我国有权披露公共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已经高达十家以上,这里还不包括国家各部委相对应的行业报刊和地方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

政府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就是公开招标。根据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主体只要选择在前述任何一家媒体上全面真实地公布,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一来,国内外的广大供应商如果想有效地获取详细、真实、全面的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每天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这十家以上的官方报刊和网络。同样的道理,我国的公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想对公共采购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每天必须全面、认真地浏览这些官方媒体所披露的全部政府采购信息。实践中,由于不同的主管部门享有不同的行政职权,不同的官方媒体享有不同的资源,采购主体往往同时在两家以上的指定媒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其结果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重复披露、公共资金和公共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会增加广大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可见,现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结果必然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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