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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24 20: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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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第2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原料生产; 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类发展关心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集体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卫者。监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1]。质监部门通过日常对企业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的查验,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规范生产活动,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2012023)

作者单位:300387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在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存在违法行为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经常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过期产品、病死畜禽肉等。这些行为都对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还出现了一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国多个省份流行的大肠埃希菌等。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高污染企业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将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资源的不断发现并应用,我们的食品安全同样也面临着新隐患。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出现、食品新型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材料等现象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其实许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生产者,在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十分了解;销售者与生产企业相比,信息的拥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去了解产品的情况;而作为最广大群体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径,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食品质量的优劣,一些消费者在贪图便宜的心理的驱使下,甚至还会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低质量产品。一些生产者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滥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剂,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的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

3.法律惩处力度较小

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之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惩处力度仍还不足,多数情况下的处罚以罚款或停业整改为主,这些惩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相比较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严厉打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天文数字的罚款常常令商家无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闭的境地,如此严厉的刑罚对不法供应商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

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是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行政部门都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事务。但是,大家都会争着抢着管那些对自身有利益的问题,而一旦真正出现了问题,却又会出现谁都不愿负责的局面。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此外,执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执法人员害怕得罪人,在执法行动中就会缩手缩脚;有的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就会导致野蛮执法的出现;还有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实施重惩处而轻批评教育、重行政处罚而轻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农业执法人员来自于专业技术领域,他们自身缺乏执法经验,执法水平和执法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5.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多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比较高,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标准体系执行到现在却没有进行较大的修订,一些食品标准项目指标陈旧落后,已经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在一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落后,也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大范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产检测设备差,检验检测水平较低,科研经费投入少。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种检测机构职能叠加,使得本来稀缺的检测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在国外,基因探针等新的高科技检验检测手段已经应用在众多实践之中,而在我国却仍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怜。

7.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农产品贸易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那些不集中的农贸批发市场,我们管理起来难度更大。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管理层次和体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规范之中。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业一体化程度较低,一些农产品市场主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虽然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格局。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从全面抓起,从根本抓起。我们要重视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监管这一环节,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并具有统领能力的长效监管机制。我们要保证食用农产品和生产食品的原材料质量,加强对农资、农药的监管;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对策及措施

1.正确全面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应树立起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企业建立相关的企业内部规范,树立正确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建设。对于分散程度较高的小作坊经营者,更应该引导其扩大自身的生产,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还要指引整个食品行业共同去营造一种和谐的食品环境,最终提高食品的安全质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治理

各级检验监督机构都要对食品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业档案,努力做到随时有据可查。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和食品标签等全方位的监管,逐步完善对食品原料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测、分析与预警的水平和能力。争取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早发现、早控制和早处理。

3.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我们要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对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面的监管。大力加强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滥用药等行为的打击,积极引导小作坊式生产者完善其食品生产条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落实好日常监管工作。

4.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要大力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准。进而积极协调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其执法效率。

5.加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现阶段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生产者的监督。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向市场昭示相关信息,建立起滞后性信息的修正机制,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条.

[2]卢莉杰. 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政府监管研究[D]. 河南大学,2012.

[3]张智涵,温志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1,24.

第3篇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基本状况

1.1市场食品安全在流通领域的状况(参考了2008年数据)

近年来,由于大力推行认证、索证、索票、信用档案、场厂(地)挂钩等准入制度,市场食品安全把关作用得到加强。调查显示,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业采用了国际标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45%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类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7.11%设立了无公害产品专区,16.31%设立了绿色食品专区,6.14%设立了有机食品专区,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础建设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环境因素的占59%,实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达91%,把食品安全指标量化并作为考核依据的达86%。2004年,全国32.9万家食品经销企业中,有15.1万家建立了进货验收制度,14.5万家建立了购销台账制度,11.9万家建立了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市场实行监管作业

批发市场普遍实行了自检制度,实施检测的零售店铺数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已覆盖了较大的范围,并形成了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机构受托检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三道“防线”。据调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2.6%设立了检测室,55.1%配备了专职检测人员,其中最多配备了62人;连锁超市中,73%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21%向其所属门店派出卫生质量巡查专员。

2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经营者自律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4)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6)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7)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

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2.2经营者自律是根除违法经营行为的关键。

近年来,尽管各地农村工商所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整治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三无”、变质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违法行为在农村尤其偏远农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点在于农村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未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严格做到自律经营。

1)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

农村工商所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让每个农村食品经营者知晓该法,并入心入脑,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时,农村工商所一定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食品经营者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笔者所在的农村工商所,就在该法颁布之前,向辖区内的所有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发放了“食品安全温馨提示书”,把农村食品经营者最常见的6种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和相应付出的违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举在提示书上,并在提示书中提醒他们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经营成本,食品经营者一看提示书就明白自己该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门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场检查的频率和查处的力度

农村工商所要加大对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市场巡查频率,认真、细致地查找经营者店堂和仓库中的食品,检查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刚开始时务必要考虑到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实际状况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议推行行政指导和柔性执法,保护绝大多数农村食品经营者守法的积极性,相信他们会自觉行动起来,担负起社会责任,改正违法行为,做到自律经营,绝不能粗暴执法,一罚了事。但对那些屡教不改者,要坚决依法予以重罚,直至其关门倒闭,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促使其自律经营。

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有以下问题(以农村为例)

3.1集市散裸装食品的“两防”设施不够完善,农村集市食品近60%为散装、裸装,虽然有的业户添置了网罩,解决了防蝇问题,但防尘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装食品标示不清晰,调查发现,农村商店所售的散装食品多数无原料说明,无加工日期,无保质期,消费者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3.2农村杂货店食品混放严重。农村杂货店规模较小,卫生状况较差,商品类别较杂,洗化用品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隐患。

3.3销售三无产品、超期食品现象依然存在。部分经营业户销售本应淘汰的过期商品,少数业户为牟取利润违规销售三无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4部分食品质量堪忧。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冻、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标现象。部分饮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简易勾兑而成,未经杀菌处理,便进入市场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装质量低劣危害人体健康。许多小企业、小作坊为降低成本,选用质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进行食品外包装,有些企业使用未经充分消毒杀菌的二次包装,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3.6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1)部分生产企业和批发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质食品供应链。一些小企业、小作坊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价战略向农村倾销;部分批发商贪图利润,批量采购低价劣质产品;一些零售商只顾“适销对路”,对食品质量置若罔闻,销售低价“三无”商品。很多劣质食品和“三无”食品,正是通过这一供应链条流入农村市场。2)农村消费能力偏低,农民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不高,农民购买能力不强,质量过硬的名优食品难以占领市场。很多农民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时,多数农民辨伪能力不强,在消费时没有查验证照和索要发票的习惯,给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农村埋下了隐患。3)农村市场存在监管薄弱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现出“跨区域流通、多部门交织”的特点,多数劣质食品由外地加工窝点制造并向本地输出,打掉这些加工黑窝点,需要区域合作、部门配合,存在一定难度。农村食品销售网点多、分布散、流动大,难以实现集中监管。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制。

要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促进监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助、无缝对接的联动机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工作全履盖和经常化。

4.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还要继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整体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鼓励其积极举报违法案件,达到实时监管的效果。

4.3强化食品源头监管

要继续加强农产品源头的监管,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加快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产品建设,对已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基地的产品实行动态监管。要继续加强对外来食品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实现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确保食品源头安全.

4.4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监管

要大力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要切实落实经销企业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质量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销毁、公布制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规范。

4.5加大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餐饮卫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对餐饮单位食品、餐具等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机制,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整治,开展集中整治卫生不合格现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4.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入口关”。

4.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制定、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形成自律机制,从而作为支撑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会组织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第4篇

论文摘要 人类的生存、生活与发展离不开食品这一基础物质条件。近年来,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营养丰富、美味可口,转而更重视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特性。科技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以前的食品生产、销售模式,同时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下,食品周转模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食品生产、销售、周转模式的改变,也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食品安全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第5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溯源;网络交易食品;安全信息

一、引言

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网络消费正步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网购食品也成为人们采购生活必需品的一种便捷方式。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毒奶粉”、“霉大米”、“地沟油”、“疯牛病”、“口蹄疫”等时有发生,一件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也让人们不禁对网购食品的质量安全感到担心。据了解,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也经常发生,案件比例约占网络商品交易纠纷总数的20%。由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才使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销售价高质劣甚至假冒伪劣的产品。还有许多消费者购买到劣质或变质的食品后,虽然气愤,但因维权过程相对麻烦,举证困难,个人损失又不太大,因而没有选择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只好自认吃亏。由此可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2015年4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修订并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法案进一步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督与治理原则,并对网络食品经营新增了制度性规定。新法规定由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主体审查义务、管理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然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做到的只是对食品经营者入网资格的审查和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提醒,对于实际交易中商家销售食品的质量、食品生产源头管理、贮存及运输安全的实际管理也是力不从心的。

二、理论概述

食品溯源是指在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包括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及销售等)中,对食品及相关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追溯,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我国食品安全溯源理论起步相对较晚,目前还处于推动阶段。但随着物联网的快速发展,将食品溯源理论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将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方法,也将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发展。

三、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

1.网购食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由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对实际商品质量无从知晓。待收到商品后时常发现有腐败变质、临近或超过保质期、假品牌食品、甚至是“三无食品”等现象。因为要拆包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网购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换货的困境。一旦消费者投诉,商家便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只好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2.假冒伪劣食品难以控制,损害正规企业利益

由于网络交易食品经营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不法经营者获得准入资格后,就假冒正规食品企业经销商销售冒牌食品、伪造名牌企业商标冒充绿色或有机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理低价扰乱正规食品销售市场。他们在欺骗消费者的同时破坏了正规企业的声誉与品牌形象,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3.网络交易第三方监管困难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主体审查义务、管理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然而,由于网络交易跨地域性和虚拟的特点,使食品企业经营条件审查困难,加上网络交易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偏低,相当一部分的网店是以家庭作坊为据点的网购食品生产商,很难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其生产环境、生产环节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安全认证情况,更令人堪忧,这些都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第三方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4.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跨地域性执法困难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有共同监管的职责。但是,网络食品交易以网络为载体,有跨区域性或无境域性特点,导致以地域为基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存在职责划分与管辖问题。并且,网络交易中商家逃离了常态化的市场监管,使网络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固定证据难获取,而电子证据取证又很容易灭失,也是监管的一个难点。

四、构建网络交易中的食品溯源体系

1.建立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

信息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独立于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之外的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全面负责网销食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相关系统信息对接及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监管。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导入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公开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系统。生产者、经营者等将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及销售过程中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导入信息监管平台。信息监管平台要求食品供应链上各参与方必须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与监督。经信息监管平台审查,食品溯源信息完整真实,并符合国家安全指标的,信息监管平台进行合格标记。对标记后的商品,由信息监管平台提交给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经其审核通过后可以在该网上销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阻止了不合规企业经营者进入市场。同时信息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与网络交易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接,消费者在收到网购食品后可以通过食品安全溯源查询系统清楚地了解到该商品的详细信息,并通过“查询正确”和“查询不符”两个按钮,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网络交易系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决定是否付款,对问题产品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保证了食品从产至销的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与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立法,但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可以以新《食品安全法》为支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溯源的内容与规范,明晰各级组织的职责与范围,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与责任,建立起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制度。司法部门应以实际案件为依据,查找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与隐患,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针对食品安全溯源领域管理不完善、溯源困难及网销食品监管复杂等问题,细化法律法规,建立起与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相适应的、相匹配的、互相补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严肃性与强制力。

3.推行RFID技术的应用

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在国外建立的较早,特别是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被广泛应用。我国食品安全溯源理论虽然起步较晚,但已有了很好的开端。比如上海构建了“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北京市有蔬菜质量安全溯源系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2010年在广州亚运会清真食品追踪溯源体系中运用RFID技术,实现了清真食品追踪溯源项目路径上供应链信息环节无缝对接。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与技术,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可以推广RFID技术应用,提供与食品供应链终端参与者对接的信息平台,便于食品溯源信息导入系统。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等只需添置RFID识别设备,即可完成食品信息的输入,既方便快捷,又不会大幅增加生产经营成本。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电话等手段进行查询和信息检验。特别是物联网为这一应用得以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4.建立网络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本质上就是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传递的连续性。在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方必须将与食品及其属性相关的各种有效信息进行标识后,及时传递给下一个参与方,且保证后者能够正常应用传递的数据信息。在此系统中,信息的真实有效是关键。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将各参与方导入的食品信息保存,并据此建立各参与企业的信用档案。一方面,作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识别和追踪的基础信息来源,一旦食品安全危害事件发生,可以追溯和召回产品,及时阻断问题产品流向社会;另一方面,追溯食品“从源头到餐桌”过程中各环节全部信息,从而可以追究相应环节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将进一步加强各参与企业的自律性,为食品安全加码。

5.开放公众查询,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难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终端信息不易采集,但食品的网络交易可以解决这个难题。消费者通过网络采购食品,他们的自然信息就留在了交易系统中。通过信息对接,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也就保留了终端消费者的信息。并且消费者收到商品在确认收货之前,必须在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中查询该食品的信息,与食品包装上标签信息和实物进行对照,信息无误且质量未发现问题,点击“查询正确”按钮,通过链接转至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收货,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向卖家付款。如果经对照发现该食品的实物信息与溯源系统中信息不符,或是发现质量问题则点击“查询不符”按钮中止付款,并将溯源信息截图与问题食品照片提交给信息监管平台。信息监管平台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核实消费者诉求信息,同时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查经营者生产及经营条件的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属于个别食品问题,则买家拒绝付款,并由卖家承担相应赔偿;如果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条件不合格,则关停该企业,取消其生产与经营资格。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将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帮助消费者取得损害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了消费者直接参与食品质量监督。同时,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开放型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公众和社会各单位、团体均可在注册后查询到食品产、供、销等完整信息,将此系统与同时将此信息系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商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资源共享,将便于他们对食品企业的资质审查、产品抽检、日常检查、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诚信记录等业务执行,拓宽了社会监督的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物联网技术整合食品产业链数据信息,构建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可以使网络终端消费者直接参与食品质量监管,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

[1]周应恒,张蕾.溯源系统在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农业质量标准,2008(1).

[2]高嵘.基于物联网的猪肉溯源及价格预警模型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0.

[3]吴雪飞.GDRC清真食品安全认证溯源体系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第7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有着密切的关联,作为高新科技,它有着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转基因食品的优势,而应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转基因食品为人类造福。我国转基因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行进行法律规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转基因食品,又称基因修饰食品,是指利用由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产的食品。[1]在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的今天,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对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等领域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转基因食品对人们的生活正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当然,转基因食品作为试验中的新型食品同样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第一,危害的潜在性。与一般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问题的直观性、确定性不同,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类对之认识并不充分,难以清晰把握其有无危害,因此,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将是潜在的、不确定的。第二,致害一旦发生,其危害可能影响深远、后果严重。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有的优势,转基因作物已经、还将进一步在全世界广泛种植,加之,人类认识的局限,如果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一旦爆发,其影响恐怕难以预料。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我国法律应该未雨绸缪,要加强注重风险预防,完善监控的法制供给,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中,涵盖了转基因食品,自此,结束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层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局面。[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可以用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规制的法律,对于从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长足的进步。但是,正如我国转基因技术本身一样,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还不够成熟,还存在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内容上的不足——立法过于简单、模糊。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安全与营养评价指南》就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评价原则、评价制度、标识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等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总共25 条的“管理办法”,无法真正将这些制度一一明确,以致存在立法过于简单、模糊等诸多问题。[7]例如,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的原则问题上,我国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就实质等同原则而言,实质等同概念的反科学性、不公正性非常明显。在基因标识制度的规定方面也不完善。因为,我国在规定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不允许进口和销售的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标识的列举范围,即只有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五大类十七种转基因产品,才须标识。 在评价制度方面,《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4~10 条一共有四条,就质量评价规程、标准、主体等做了极其简单的规定。如其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换言之,质量评价方面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出现,基本的原则与制度均不出现在该规章中。这赋予了卫生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于依法治理转基因食品市场不利。

(2)安全评价体系未建立。

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是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即使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到底应该达到什么样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说明,应该由哪些机构来进行安全评价,这就使得实际操作中没有标准可以参考。

(3)标识制度不健全。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标识标准不具体,许多转基因食品生产商之所以不进行标识的原因就是有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应该如何标识,缺少相应的具体标准,这就限制了实际的操作,而监督部门也没有依据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4]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就相当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食用了转基因食品,产生过敏反应等不良症状;许多消费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转基因食品很可能就与其民族信仰相冲突,这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与转基因食品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4)行政监管不到位。

现行法律制度赋予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而且互不隶属,多头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与“三不管”局面。例如,农业部、商务部与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国务院直属局或署,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各自独立,执法不衔接,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冲突、造成监管环节的重叠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门,各自寻租,标准不一,难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实上,监管机构在监管时本末倒置,普遍存在着“监管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这种罚款现象不足以制止违法,并且给市场主体一个错误的信号:交钱可以继续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层次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2]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与其它相关法律专门条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分别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环节予以规范。要进一步明确转基因食品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评价、监督等制度内容。即在我国拥有的转基因食品许可证制度、转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制度、转基因食品监测制度和转基因食品标准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二)健全安全评价体系。

与急速发展的基因技术相比,我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仍显滞后,其安全性评价和管理体制还处在起步阶段,首先应建立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6]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应用将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严格评估和监管。[8]我国应加强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快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评价技术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依据和标准,包括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标准、风险评估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数等内容。还要统一检测机构,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结果唯一确定。

(三)完善标识制度。

如前所述,转基因食品优点多,但也存在着安全方面的忧虑。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6]而权利的现实享有,则首先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哪些是转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办法就是

在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包装上加贴特殊标签,向消费者明确标明“自己的身份”,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行政监管体制的完善。

我国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改变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众多,政出多门的现象。当前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齐抓共管”型,即多机构联合监管、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的体系。二是单一机构型,即有一个单独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体系。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于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中常出现的扯皮等负面现象,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欧洲食品安全局或美国的食品安全与药物管理局这样的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事宜,减少监管部门数量,全程监控与协调。当然,政府要加强监管信息的透明和公开,确立全民参与制度。

四、结语

转基因食品越来越走近人们的生活,以它高产量、高品质的性能,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现如今,人口过多、粮食不够、土地资源不足成为阻碍人类发展的重大因素,转基因食品将解决这些问题。然而,转基因食品毕竟是供人类食用的,因此其安全性密切关系着每一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种能造福人类的高新科技,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直以来,学者们就在不断地讨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没有准确的科学证明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威胁。但是不能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我们就放弃它将为造福人类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尽快建立完整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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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乳制品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7-105 -03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亟需完善

(一)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乳制品食品安全事件

近年来,我国乳制品领域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比如,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成为了压倒中国乳制品表面祥和繁荣假象的最后一根稻草,乳品问题逐一暴露在人们面前。很多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调查后发现三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因此事入院的婴幼儿有10000余个,治愈出院的仅有1000多例,仅为患病人数的十分之一。随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测报告中, 蒙牛、圣元、光明等国内知名品牌均被揭底,存在三聚氰胺严重超标问题,抽检的175家企业66家已停产。这不仅是对我国商业信誉的一次重创,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2013年11月,大陆民众所熟知的台湾味全、统一等品牌的鲜奶中检出残留抗生素,而此等残留用药不属于当地“动物用药残留标准”中容许的药品。

2014年台湾味全再次牵涉到“地沟油”事件,味全236家上游经销商、加工制造者以及937家下游生产商,共139项产品被卷入了问题油事件。味全旗下多种产品下架,被处以巨额罚款。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简爱华表示:“味全屡次出现问题油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表明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对产品质量的严格管控,而食品安全事件最终会拖累味全自身,对其品牌以及业绩都会有所伤害。”①

(二)我国乳制品标准主要问题分析

乳制品行业一直陷于质量安全风波之中,而且食品安全的主体不仅仅有个体条件不佳的小企业、非法经营商,更是逐渐蔓延到全国性的大型乳制品企业。以上文提到的“三聚氰胺”事件为例,此案成为我国乳业发展的重大转折点,一方面重创了国内乳制品品牌,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对乳制品行业监管的漏洞,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

(三)我国乳制品标准面临的挑战

上述事件直接引发了乳制品大量进口、奶剩等问题。这不仅对我国国内的乳制品行业带来一系列压力,还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带来诸多挑战。

第一,我国乳制品标准和国外乳制品标准出入甚多。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定有严格于国外之处,会导致国外的合格商品无法进口到我国;抑或是国外的标准更加严格细致,我国未对此做出规定或者即使有相关标准国内企业也难以达到此标准。

第二,各个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限定和标准规定不一致。有的国家会在食品中加入添加剂以获得更好的口味与外观,而这种食品添加剂在进口国有可能是被禁止的,或者用量的限制较之出口国更为严格。以我国为例,“金箔”在2015年以前在我国一直是严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之一,但在日本、印度却允许添加。

二、我国乳制品标准无法满足我国需要

(一)我国国民对于乳制品品质(蛋白质、菌群种数等)的需求

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随机采样了三百多位群众,了解我国国民对乳制品的需求。我们通过对问卷结果的分析,大致得出下面两个关于我国国民对乳制品品质需求的结论。

首先,国民对于发酵乳、巴氏杀菌乳和调制乳更为关心。根据对受访者经常购买的乳制品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36%选择了调制乳,超过50%的受访者选择了巴氏杀菌乳,而选择发酵乳的人数则将近70%。而对于其他乳制品例如干酪、生乳等勾选的受访者相对较少。我们承认这样的调查结果跟我们的受访对象年龄普遍较为年轻有关,但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大致可以从调查结果中看出,在国民的日常生活中,牛奶、酸奶以及各类果味乳制品占了较大的比例,购买奶粉的人数并没有我们起初预想的多,而且大部分购买奶粉的人为中年人,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他们多数为自己家中的婴幼儿、青少年或者老年人购买奶粉。

其次,国民对于乳制品中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等含量要求多。国民对于我国乳制品中可能会含有的一些有害物质并不了解或者关心度不够,仅仅是泛泛地认为没有食品添加剂的乳制品质量有保证。但事实上,正常的食品添加剂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只有列入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名单中的产品才可以被称之为食品添加剂,除此之外均称为非法添加物。其二,国民还是会选择蛋白质和钙、纳等其他微量元素含量较高的的乳制品,来补充营养。但实际上,乳制品包装盒上面标注的相关营养元素的含量所述否准确真实我们并不知道,并且近年来对于乳制品中蛋白质含量测算方法也越来越多,一些测试方法并不能将真实的蛋白质含量测试出来,这就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国现有乳制品品质不能满足我国国民需求

首先,国民对我国乳制品安全缺乏信心。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置了“如果不考虑价格因素您最倾向于购买哪个国家的乳制品?”这一问题来了解国民对于我国乳制品和进口乳制品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有63%的人偏向选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乳制品,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奶源好”“质量有保证”“名气响”等。国民认为进口奶粉不管在包装上还是在品质上都明显优于国产奶粉。

其次,乳制品标准在我国国民中普及度不够。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有数量高达77%的受访者并不清楚我国现有的乳制品标准,22%的受访者只是听说过,清楚了解我国乳制品标准的仅有1人。甚至有调查者在不满意我国现有乳制品标准的理由中填写了“相关标准普及度不够,不清楚具体标准”。由此可见,乳制品标准在我国的普及度远远不够。试想消费者在不了解我国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如何放心购买市场上良莠不齐的各类乳制品呢?所以,我们认为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当大力宣传和普及乳制品标准,更好地听取和吸收大众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来完善现有的乳制品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机制,从而进一步推进乳制品标准的优化。

三、对我国乳制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对乳制品卫生标准的研究力度,建设乳制品安全标准分级制度

第一,对于婴幼儿而言,奶粉的营养含量标准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婴儿的主要营养摄取来自于母乳和其他乳粉,但一些母亲由于乳汁不够或因身体等各种原因无法哺乳,乳粉占婴幼儿饮食结构的比例越来越大,所以乳粉的营养成分含量直接关系到婴儿的健康。我国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中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巨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奶粉中三聚氰胺的超标导致了将近四万婴儿的健康受到威胁。所以婴幼儿的乳粉标准制定中对于一些对婴幼儿身体有害的微量元素和食品添加剂应该严格限定。

第二,对于青少年而言,由于他们正处于青春期的快速成长阶段,家长们通常会选择蛋白质和钙含量较高的乳制品给孩子们补充营养,帮助其骨骼增长。而对于老年人而言,子女通常也会为其选择钙含量较高的乳制品,预防骨质疏松等疾病。但由于该类产品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都是由企业自行制订企业标准,产品质量相差悬殊。所以对于青少年和中老年乳制品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应当根据青少年人和老年人的特别需求,尤其是对乳制品中钙含量的需求,制定相关的国家统一标准。这样,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乳制品时才能有所参考,更加放心。

第三,对于成年人而言,他们通常根据自身身体情况不同、需要补充的营养不同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乳制品。例如成人乳制品中通常会含有益生菌,从而促进酶解作用,使蛋白质、脂肪及糖分解,有利于消化吸收。经过市场调查,我们发现如今市场上流通的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种类繁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3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中所列举的益生菌种类有:两岐双岐杆菌、婴儿双岐杆菌、长双岐杆菌、短双岐杆菌、青春双岐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但我们难以从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包装上明确得知其含有的益生菌种类,这也是令人担心的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完善对益生菌等其他菌种的国家统一标准的制定。

此外,经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年龄在20~40岁之间的女性在选择发酵乳和乳粉时,通常会选择脂肪含量较低的产品,有些调查对象甚至明确表示会选择购买脱脂和零脂乳制品。但是问题在于,如今市场上流通的脱脂的乳制品样式各异,并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并且,我们认为,由于低脂肪含量对特定人群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对于零脂标准的认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首先,要建立一个统管全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如美国所建立的食品安全。在我国可以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由统一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

其次,成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客观的优势,同时能够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提高执法效率。设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利于利用分散在各个省市的科学研究所的资源进行整合,提升乳制品检验工作的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使乳制品市场更加规范化,提升乳制品在国民心中的满意度。

(三)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支持系统

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支持系统有利于更好地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服务。不仅要提升我国乳制品安全检测的硬件设施,更要提升相关科技产能建设。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食品检测技术,并完善我国目前的乳制品检测科技。应当在国内适当地方建立乳制品生产监测点,使监测点所收集的样本代表全国的平均水平。通过定期对乳制品生产厂家检测,以保证将各类不达标乳制品扼杀在摇篮里。

(四)建立危险性评估技术,推动诚信市场建设

政府要建立危险性评估技术以及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立。我国加入WTO以后食品安全规范标准等要与国际接轨。在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前提下应制定相应对策。将我国乳制品卫生标准体系及其技术内容与国际组织标准及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的标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风险分析提出与乳制品安全控制相关的风险分析指南,进一步完善我国乳制品标准体系,生产老百姓放心购买的乳制品,推动建立诚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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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烨,辽宁省鞍山人,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顾恬羽,江苏省启东人,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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