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8 03:02:1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

第1篇

第一,就业率。从表1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近5届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均远远低于该届毕业生的全国平均水平,2012届排名垫底,其它届次也仅仅略高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2011届毕业生仅比该年度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中医学类高出一个百分点,却比该年度就业率最高的专业能源动力类专业低近11个百分点。

第二,失业率。该研究将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还没有获得全职或者半职雇用工作的状态,视为失业。包括准备考研、准备出国读研、继续找工作和待定等四种情况。麦可思公司对半年后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进行了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连续5届位列其中,其中2008届高居失业榜首位。

第三,对口率。麦可思公司给“对口率”下的定义是,有全职工作并且与专业有关的大学生毕业生数/有全职工作(包括与专业有关及无关)的大学生毕业数。他们统计了专业大类的对口率,具体专业选择性的进行了统计,即只统计了对口率前100位的专业的对口率情况(2012届只统计到了前50位),而法学无一届在前100位内,因此本文比较前100位中对口率最低的专业及对口率情况,以与法学进行比较。从表3可见,法学大类就业率普遍较低,2010届和2012届勉强突破50%(分别为51%和53%),其它届次就业率均低于50%,这意味着这3届法学大类的毕业生一多半无法从事本专业工作。麦可思公司对对口率要求最高的20个职业的统计中,我们发现,和法律相关的两个职业位列其中,即法律职员排名第11位,要求对口率92%,律师助理和司法助理、法院书记员并列第15位,要求对口率为91%。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相关职业中,其实有诸多专业对口率要求较高,基本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胜任。

第四,毕业半年后平均月收入。从表2可见,法学专业4届毕业生半年后的月收入,除了2010届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外,其它3届均略低于但是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出6.8%、1.6%、2.5%和1.3%。距离收入最高专业月收入最接近的是2010届,仅差416元,即12.7%。笔者在所在高校法学专业在校生中做过随机访谈,绝大多数的学生对这一数字比较满意。由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可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就业率和失业率均较高,对口率偏低,但是相对而言,工资水平还在可接受范围。

二、扩招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弊端及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法学教育曾中断过,1977年才恢复,之后的20多年里法学专业发展速度并不快,曾经出现法学人才极度缺乏,退伍军人安排进法院工作的局面。但是情况在1998年大学扩招后发生了变化。扩招造成法学专业规模增长过快,7年新增的法学专业数量超过了前23年的两倍之多。目前我国开设的法学专业总数量达到600多所,于是造成我国法学专业每年毕业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人数的剧增,就业形势随之越来越严峻。我国高等教育自恢复高考以来就是精英教育,供小于求,所以高等教育制度的弊端被隐形化。进入大众化阶段后,原来的弊端逐渐凸显。法学专业遭遇的主要批评来自所学非所用,实用性不足,理论和实践脱节等。对于现在的法学专业,尤其是新增法学专业,找准自己的定位,加强职业教育是出路。这也是由我国目前的现状决定的。一方面,从地区分布来讲,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去向上,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以律师为例,律师队伍的发展已取得很大成绩,比如从业者数量、从业者服务类型、从业者素质等等,都是以城市为依托。在农村地区,律师的数量非常少,有不少地区甚至存在“律师荒”。有些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是熟人社会,不需要律师。笔者持相反的看法。笔者认为,现代化的触角正在以迅猛地速度触及广大农村地区,笔者曾到一个很偏远的深山农村做调查,村里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都进城打工了,进城打工的经历使打工者开始接受城市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而真正影响农村地区法律从业者少的原因则是广大法学毕业生不肯“屈尊”到那里去。由于法学从业者主要是在城市地区,所以出现麦可思公司统计的结果,法学毕业生在半年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并不算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本身具有层次性。从法律职业来讲,法律从业的范围较大。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师等,但是从广义上看,法律职业还包括准正规法律职业,比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调解和基层民间仲裁等职业。朱景文教授把我国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规的法律工作者,第二类是半正规的法律工作者,如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员、证券师、专利和仲裁员等。第三类是非正规的法律工作者,比如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等。我们应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树立理性和客观的就业理念,不要把眼光紧紧放在大城市和正规法律职业上。不要把毕业找工作看做一锤子买卖,正视就业现实,当正规法律职业受阻是,不妨以半正规和准正规的职业作为过渡,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一面继续准备司法考试。

三、对高校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

就业现状警示我们,法学专业传统的本科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了。改革教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首先,明确学校定位。许多高校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至今没有明确,一方面纠结于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实际上,除了极个别,如中国政法大学等中国法学专业最高学府外,绝大多数基本认为应该定位在大众教育,但是却没有制定与大众教育相匹配的的教学计划,所以在现实层面,法学教育并没有真正定位在大众教育上;另一方面,纠结于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部分人坚决主张要加大司法实务的教育,案例教学,司法行政部门也希望引导大学法学教育。但也有相当多的法学教育家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职业教育是学历教育后的训练过程,不能更多地占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中国法学教育不能完全采用美国式的办法,我们侧重系统知识训练的传统优势要坚持与发扬。因为定位不明,导致法学教育被当做通识教育的结果,法学教育职业特性被忽视。其次,调整教学内容。如果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行业型实用人才,职业教育应侧重。而现实的情况是,高校的确是以基础知识教学为主,职业教育少得可怜。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没有系统地从业技能类课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模式仅仅在部分高校试行,是个别教师的尝试。学生缺乏职业教育的一个突出体现就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缺乏,校内实习课程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校内模拟法庭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实践的机会。

此外,有一项很重要的训练重视不够,这就是司法伦理训练。自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行业,必须另外取得一个“准入证”,这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而目前的现实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高。而且,虽然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文凭,但是,不一定要法学本科文凭。就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而言,法学文凭和非法文凭没有什么区别。而通过司法考试,有专门的培训班,在培训班接受不到一个月的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概率不会低于法学本科毕业生。这就造成本来属于法学专业学生的不大的“地盘”可能被他人分去一部分,进一步加剧了法学专业对口率低的情况。加强司法伦理训练势在必行。再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几乎缺乏直接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经历,教师对职业知识懂得很少。最近有一个声音,将高校法学教师和法律职业从业者互换角色,以3年为限,比如,高校法学教师到法院工作,同时抽调同样数量的法官到高校任教。笔者在课堂上曾做过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抽调成功的法官或律师到校任教,你的态度如何”,笔者设置了4个选项,结果36.6%认为“太好了!非常欢迎”,56.8%“可以尝试,但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担任教师的角色”,只有6.5%“不赞成,毕竟他们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不适合当老师”,没有人选择“无所谓,没多大意义”,说明大家都很关心这件事。学生对这件事普遍持欢迎态度,但是过半数的学生担心他们缺乏上课的技能和经验,达不到预期效果。

最后,增加教育经费。制约法学学生受到职业教育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曾经众多高校一窝蜂式开设法学专业时,是认为法学专业开设成本低。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至今仍在延续,比如法学学生学费维持与一般人文学科学生学费相同。法学人才的高昂培养费用与现有经济资源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学人才培养动力上的不足,进一步在根源上制约了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2篇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课题“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湘教通[2012]401 号)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由民商法学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我国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们大多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法学专业基本上是建立在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设模式和规范之下,与原有的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故此,基于对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构法学专业理念和机制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意义

第一,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关于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较为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下,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足更加凸显,能否较好地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相对于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国法学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顽疾和诟病,这显然不符合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为本科专业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我国“软实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则虚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缩;文化之不行,实力必疲软。教育是增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血液,它循环于国家的整个躯体。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要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如果法学专业大学生经过数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致使理论难以联系实际,知识难以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这是解决当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实际问题的需要。根据早先的调查,例如,根据《2009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2013 年麦可思研究院对20 多万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出了最难就业和最好就业的10 个专业。一些专业连续多年出现了就业偏难、毕业生薪资偏低的情况。其中,动画、法学等专业连续三年被亮红牌。[1]可见,“就业难”成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心头的一块大石。从实现角度来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就业问题。如果高等学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欠缺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其结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论该报告的数据是否精确或客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根据有关调查,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在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实践能力更被看重。可见,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于实现就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这是为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 多年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非常迅速,招生和毕业人数翻了数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一方面表现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却招聘不到合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未能引进法官已经多年,现有法官的案件审判案件数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负。故此,培养和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几点思考

(一)在坚持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如何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应当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和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确立“生本关怀”培养理念,激发大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积极开发并利用高校专业教育教学资源;加大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力度,构建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育体系;有的学校通过加强学校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加强实习学生的锻炼来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学院与多个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机构开展了实习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有的学校通过大学生社会调查来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湖南农业大学曾组织学生在对张家界贫困山区贫困儿童情况的调查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有的学者和学校则主张或践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来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五位”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主要内容,具体应包括交流、查阅、写作、调查和思辨五个方面,“一体”则指实践性教学模式应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体)。[2]

(二)实现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间的有效互动

“重理论,轻实务”一直是我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特点。纯粹的理论学习不可能造就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条如何有效地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如何将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就业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之间如何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来提升就业能力,反过来又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激发和促进就业能力,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通过理念的转变和机制的改革,发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潜质素质,让法学专业学生从单一的专业知识学习中解脱出来,从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中解脱出来,让学生既掌握了本专业知识,又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社会知识,并且在法律思维、学习方法、表达技巧、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三)突出法学专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实践

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专业能力、通用技能、个人品质、职业规划能力。[3]可见,专业能力构成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部分。许多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的重要借鉴。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基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量,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也应当随之与之相适应,提供合适培养路径和方法。譬如,美国的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argument exercises)。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4]因此,这种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和路径提升和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结语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实践新时期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长期的整体工程,一些深层次的理念和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当然,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仅要解决教育理念、教育教学体制和市场导向等问题,也要加强高校及其教师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方面的引导,丰富实践教学资源,拓展教师的实践教学视野,真正实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强师生的双趋双动,互趋互动,形成新型的教与学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途径是多样的,这有待于我们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传统文化精华也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够更好的促进就业。[5]这是从“厚基础”的角度提出的路径,不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法学专业就业率为何连续三年被“亮红灯”?[EB/OL].[2015-04-16].learning.sohu.com/20130718/n382000802.shtml.

[2]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EB/OL].[2015-04-16].fxy.zwu.edu.cn/shownews.asp?articleid=6860&flag=&BigClassName=&SmallClassName=.

[3]陈勇.大学生就业能力及其开发路径研究[D].浙江:浙江大学,2012.

第3篇

论文关键词:重庆市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教育质量;对策

一、重庆市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一)总体概况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2009年中围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08年重庆教育发展报告》,重庆直辖以后,经济快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足发展。高校数量增长较快,从1997年的22所增加到2008年的50所,其中本科院校总数由16所增至25所(含部属院校2所、独立学院7所、军队院校3所);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在校生总数从8.4万人增至45万人,本科在校学生总数达到279994人。法学专业作为传统学科也是在近十年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就专业培养而言,法学为重庆市培养规模第二大的号业,仅次于英语专业。

(二)院系设置

目前重庆市除西南政法大学以外.本科院校中设置法学院的有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专业性院校设置了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应用法学院等11个学院,有17个本科专业。重庆大学法学院依托重庆大学作为拥有研究生院的综合性大学优势,加强了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融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等学科领域形成了特色与优势。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法下设经济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国际经济法教研室、情景模拟实验室。建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法学专业下设民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专业方向。重庆邮电大学的社会科学系于1999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2003年更名为法学院,同时保留社会科学部,法学院设法学教学部、理论教学与思想品德教学部、人文科学教学部三个教学部。西南大学法学院设有理论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与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实践教育、双语等6个教研室,“三农”法制研究中心、社会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等3个科研机构。该院司法技术实验窒和法律诊所没备先进,可开展模拟审判、模拟仲裁、痕迹检验、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活动。

二、重庆市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

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人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因此,全国各地的法学院系以及法学专业的人数呈现出无序增长的状态,导致毕业生人数也急剧增多。

重庆高校中法学院系的设立在近几年内猛增。重庆大学法学院于2002年恢复成立,由以前贸法学院法学系独立成一个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专业于1994年经原国内贸易部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2002年9月成立法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社会科学系于1999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2003年更名为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6年4月,以原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和原西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为基础组建而成。随着法学院系的不断设立,招生规模也随之扩大.2003年重庆市就招收法律专业学生16544人。如此大规模地兴办法学院系、招收学生。对于法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来说无疑是一种冲击,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办学条件存在不足

由于近年来重庆市法学专业发展较快,而教学实施和条件建设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重庆市高校法学专业的建设中,仍然存在办学条件不足的问题在重庆市法学专业建设中,有的法学教学的条件不足没有强大的师资力量,没有足够的专业性书籍可供学生借阅,没有强大的教学设施后盾支持。有的实习基地建设不够,学生毕业实习要靠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这会导致有些学生找不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实习单位实习,就草率地将实习一带而过。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重庆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中,除西南政法大学在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实习基地外,其他高校都没有重庆地区以外的实习基地。因此,要建设好重庆市的法学本科专业,办学条件亟待加强。

(三)教学内容与实际结合不够

1.培养目标不明确

要使教学内容合理,首先要明确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还是学术型人才,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许多法学院系法学教育定位不明。由于定位不确定,导致对每个学生的培养方案雷同,课程设置大同小异,缺乏个性。从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学专业人才属于通才,现代社会对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需求较大。

2.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法学院的课程都是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并且根据该院系特色而自主规划和设置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等问题。因此,导致了部分法学院只结合自己院校的特色,着重设置某一方面的课程忽视了其它较为重要的法学课程,甚至是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大部分法学院设置的14门核心课程对将来要适应社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只是在扫盲而已。课程设置本身会限定教师的教育方式,教师一般不会特意追求适合法律实践科学的教育方式,而是按照并不一定合理的课程的设置来教学。即使有一些新的教育方法,因为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仍然不会在课堂上尝试很多实用的法学课程在学校中仅仅作为选修课开设有的甚至连选修课都没有。

(四)毕业生就业率过低

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直接影响毕业生的就业率。目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过低。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全国法学类专业本科就业率前五名的省市依次是山西、北京、广东重庆、河北。西南政法大学作为重庆市唯一的一所专业性法学院校,据不完全统计,该校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几年接近90%,但这90%中包括了继续读研深造的以及毕业为找到工作暂时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等多种情况,实际就业率与统计数字相差甚远。不仅西南政法大学如此,其他高校法学专业几乎都存在如此问题。由此看来,重庆地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相对较高,但是与其它专业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  三、提升重庆市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对策

重庆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在教育方面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办学质量始终不及北京、上海等教育事业发达的地区。具体到法学专业来说,重庆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较多。前述问题也更存在于重庆地区的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对此,如何从根本上提高法学本科教学质量,值得深入研究。

(一)明确法学教育准入机制

根据各国法学院惯例与通说,法学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学教授;二是法学图书馆。这两个要素是多数法学院重视的,也是多少或迟早都能够办到的。三是“法学院”的“场”。这可以说是以场所、场景、环境、气氛、氛围为表现形式的。也可以说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场”。2005年4月8日,孙笑侠教授在浙江大学第四届法文化月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兴起于80年代法学教育初级阶段的电大、业大、自考、夜大,以及现在的法律远程教育,都是没有场所的,更是没有法学院场景的,所以这些都是很难培养出合格人才的。目前,全国大学统一招生时各省教育部门会按照各个学校的归属将全国的高校划分为几个批次。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强制性规定本科等级以下的学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对于本科以上的学校开设法学专业加以标准化的限制.即制定统一的法学教育评价标准,只有符合这个标准的学校才可开设法学专业。并定期对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学校责令其改进,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二)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由此可见,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技能的复合型法学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由以前的知识型法律教育向综合型法律教育转变。

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可以说,只要有法律存在或者涉及到法律的地方就会有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有一部分不会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学习其它专业知识,以拓宽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面。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好的效用。

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都没有明确的学科设立和人才培养的目标,或者说有学科设立和人才培养目标,但是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落实到教学实践当中。知识型法律教育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教学类型,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特别是社会法治化的发展,知识型法律教育并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代社会要求的是综合型法律人才,只单纯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以本科教育为主的高校教育体系中,对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综合型法律教育转变。

(三)合理设置课程

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走向社会之后,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他们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人文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而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定位于培养具有法学专门知识并具备多项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本科教学课程设置当中,要注意适当开设与法学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强其它相关学科的教育。如:为经济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基础知识以及会计学基础知识等课程;为国际法专业学生加强基础英语和法律英语教育,提高他们的英语阅读、翻译等能力。

目前,重庆地区除西南政法大学以外,许多高校本科都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学校可以利用比较优势为学生开设其它专业课程。如重庆工商大学,可以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会计学等专业课程;重庆交通大学。可以利用其在交通学方面的优势,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相关的专业课程.让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着重学习交通法,这样即可培养交通法方面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学生的知识结构也不会因为缺乏专业基础知识而成为空中楼阁。如此,既充分利用了各高校的优势,也有效整合并节约了本校的资源.在实现各院校学科之问互补的同时。也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丰富教学手段

法学本科教师的教学方法要得当,并且不断更新。对于西方法学教育广泛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合理内容进行移植,并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教学实践相结合进行创新。综合运用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手段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投影仪、幻灯机、计算机等现代电子设备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并通过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化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一种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手段。

(五)加强实践教学

第4篇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2010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国法学院系本科在校生30万人,专科在校生22万人,硕士6万余人,博士8500人。《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47%,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另一个特征是,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如果再没有实践经验,就业则难上加难。要培养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国际、国内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意义

2011年,世界知名研究调研公司麦可思研究院了2007-2010年三年的15个失业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位居其中第一。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层次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法学教学模式、教学观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特别是通过教学改革培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提出和实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这是因为,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面向世界培养人才。而恰恰相反,由于我们过去的教育体制存在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得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仅限于理论和法条的死记硬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较差,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较差,思维方式单一,知识面狭窄等等。这种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人,只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的“全面人”[1]。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第5篇

   [参考文献]

[1]赵书博,王秀哲,谷文辉,平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对策研究[J].大学教育,2015(5).

[2]许信刚,童德文.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高等农业教育,2011(10).

[3]王颖,尹勤,王晨,陆凯霞,万振东,唐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写作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J].大学教育,2014(12).

[4]刘国华,张伟东.提高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路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5).

[5]王晓波.管理类本科毕业论文流程和质量研究[J].大学教育,2013(5).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就业报告已出炉法学失业率排名第一.东南网.http://fjsen.com/m/2009-12/12/content_2478007.htm.

[2]凌斌.论文写作的提问和选题.中外法学.2015(1).

[3]刘继峰.毕业论文与就业矛盾之分析及解决——以本科生法学专业为基础.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3).

[4]张英丽、杨景麟.大学生学术道德失范的现状与对策——基于调查的分析.中国成人教育.2013(12).

[5]叶云飞.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焦飞,等.当前高校教师教学、科研态度的网络调查解析.医学与哲学.2015(1).

   

参考文献

[1]张晓帆.新形势下应用型高校毕业设计改革实践与探索[J].人民论坛,2015,(33):151-152.

[2]许骏.本科经管类毕业论文质量静态与动态评价研究[D].东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余嘉元,汪存友.基于VPRS和证据理论的毕业论文综合评价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7,43(14):230-232.

[4]李敦东.基于AHP-FCE的外语专业毕业论文综合评价系统设计与应用[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5,(9):79-82.

[5]刘任熊,杨财根.引进第三方评价:高职毕业设计(论文)改革研究——以旅游管理专业为例[J].职教论坛,2015,(32):91-96.

第6篇

1.1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落后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方面,还是在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是照搬同时期政法院校或者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模式,而且基本不更新。教学模式大多采取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对于全新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根本不采用。其教学方法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考试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所以毕业生很难适应当下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1.2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偏低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根据2011年6月的,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6.7%。而且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3年排名垫底。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主要受制于国家的考试制度、司法机关人事招聘制度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盲目扩建和扩招,致使就业人数连年增加;另一方面是按照陈旧理念和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知法而不会用法,懂法理而不懂实践,不能适应具体工作,到了单位一切都得从头学起。所以,就业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就失去了信心。如果低就业率一直持续,势必影响很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进而危及法学专业的生存。这是约束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又一瓶颈。

2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2.1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目标作为个人、部门或整个组织所期望的成果,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国家通过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而影响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考虑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办学实际条件和生源素质等多方面因素。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法学教育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对于地方院校而言,这一定位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法学教育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我国传统的观念是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精英教育说”,即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培养面向公检法机关和律师等实务行业、精通法理和法律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的人才。这一目标也不失其合理性,但就当下形势而言,法学专业毕业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途径进入这些法学传统优势行业。因此,此种说法有待商榷。随后,又有人陆续提出了“职业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综合说”等。

综合考量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首先,由于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各方面的条件与知名大学或专业院校存在明显的差距,受制于教师能力、地域、生源等多方面因素,法学理论传授的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知名大学或者专业院校的水准。所以,很难培养出高层次、高水平的理论型法学人才。其次,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社会的发展不只需要理论型人才,更需要大量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地方院校具有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再次,地方院校法学学生在学术研究能力上有欠缺,对理论学习也不大感兴趣,但他们往往兴趣爱好更广泛,实践能力更强,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适合进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以全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根本目标,走出一条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新路,以此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健康持续地发展。

2.2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明确的教学理念对教学活动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格局决定了我国现今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必然注重法学理论系统化的传授。因此,课程设置大多以理论课程为主,职业技能训练课程非常少,而且都是选修课。课堂教学只注重法学理论讲解,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在这种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下,学生多为被动地听课,缺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由于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少,缺少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判断的实践训练,其结果必然使法学毕业生普遍不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审视法学教育理念。对于地方院校而言,更应如此。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自身飞跃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索质高、工作上手快的实践应用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如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跟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和学科的应用性强密切相关。法学专业也不例外。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大陆法系教学模式的影响,重概念与理论,重教师讲解而轻运用、轻参与,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教学模式上的相互借鉴,我国也开始学习引进英美法系实践教学理念,经过各大法律院校的尝试与学习,基本达成共识:实践性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以2000年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为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教育界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己产生高度的认同,使得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特别是近几年,部分高校重视硬件建设,建立了案例教室、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与设施。同时,开始尝试与社会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与法律援助中心。硬件建设为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还有一些重点法律院校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调整升级,开始编写实践性课程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复合型的法律实务人才。

2.3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正确应用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理念。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讲授式方法。这种方法使得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缺失,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创造思维和个性受到压抑。虽然有些地方院校教师在教学中偶尔也会采用案例分析或者讨论等方法,但是对这些方法的应用只是限于局部或者皮毛而已,或者是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掺杂一些新方法,很难满足当下法学教育的总体需求。在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必将逐渐取代传统的讲授方法,从而为法学教育的再次繁荣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也将带动中国教育整体理念和方法的飞跃。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引进与探索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方法。一是案例教学法,它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是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采用新型法律案例教材,将学生带入案例中充当法律职业角色,由教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探讨性学习的教学方法;二是模拟法庭法,它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从案例分析与法律文书制作到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环节都由学生完成;三是诊所式教育方法,该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我国多所高校目前已引进该教学法,开始实践性教学的有益探索。

但是,对这些方法的深刻领悟和正确应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很多地方院校也设有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但仅停留在表面,对于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这些方法开展教学,怎样让这些场所尽可能的发挥作用,还是与国外大学和我国知名法律院校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在实践性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些实践性教学方法,并在地方院校现有的条件下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应用实践教学方法的老师,进而通过以点带面的路径,使得大部分课程和教师能够在教学中正确合理的应用,从而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3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及其与司法考试的契合性分析

3.1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对于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它顺应了当下地方院校乃至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为主,本科生年龄小、阅历浅、社会经验缺乏,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此,只有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让教与学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培养出社会需求的人才;其次,它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学学科的本质。法学专业学习不但要掌握基本理论,更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只有通过系统的实践性教学,当学生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时,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实践性教学又可以推动教学与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学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它需要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人格。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又通过学生对社会的进一步认识,引领其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而培养出崇尚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第7篇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教改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81-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了一种职业准入测试,一种精英选拔式的筛选,其目的在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2008年,司法部于报名条件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举措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使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成为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砝码,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法学教育的重要标准。至此,有关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问题成为了法学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学教育是否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如何解决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困境?至今仍无定论。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在我国都处于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前进的阶段,自身都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但二者的目标是共同的,即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的共同体而服务,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培养、选拔人才。因此,二者必然应良性互动。进一步的问题是,良性互动的条件是什么?对于司法考试设立的职业准入标准是否科学、准确而言,现今学界存在不同的说法;但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学毕业生是否符合法律共同体建立的要求而言,答案却肯定是令人失望的。因此,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如何利用教学手段更有效的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品质和技能,如何为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创造良好条件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考试影响下法学教育的窘境

我国法学教育盲目、过热的发展状况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前,就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特别是司法实务界人士反映法学院毕业生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在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司法实务工作,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与适应期。当实行司法考试之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已使法学院校倍感压力。第一,从法学院毕业生的绝大多数考生并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需要多次反复参加司法考试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或社会在职人员反而能够比较轻松的一次性通过。人们从多年司法考试中总结出来一个客观的规律: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1]。第二,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涌现,对法学课堂教学产生严重冲击。本科在校法学学生和家长将司法考试的重要地位强调的无以复加,对司法考试培训班趋之若鹜。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除了司法考试考查范围内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外,对其他课程置之不理。学生根本不听老师讲课,只是捧着司法考试书看,甚至请假去上校外辅导班,奔走于学校与补习班之间。第三,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过低。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 [2]。以上种种现象使人们认为,司法考试是检验学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准入性测试,法学毕业后连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资格都无法获得,足以表明目前的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是失败的。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影响的正负面观点评析

现实表明,无论法学教育界是否情愿,司法考试在客观上成为了检验法学教学质量的一个尺度。对此,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实现国家法律职业准入的制度价值尚有待检验,因此其不能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导向。

第一,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新型的应试考试,一旦法学教育以之为导向,则必然重回应试教育的老路,造成法学教育发展的倒退。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在方式上和题型的设计上选择题所占的比例太大,限制了题目的灵活性。使得那些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变得相对容易。考试的成绩主要是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而很难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一些未受过大学法律教育或未系统学过法学的考生,在通过几个月的“背书”后,也能通过了考试[3]。

第二,当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而司法考试选拔的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二者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不能盲目使司法考试变成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否则必将扭曲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素质教育均不合适。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一,法学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学教育是理论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实践教育;其三,法学教育是关于法学领域中的“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关于法律领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家,而法律教育要培养的则是法律工匠。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宽泛,层次定位更加复杂[4]。

第三,法学院毕业生绝大多数无法从事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观点实际上是假定了所有的毕业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并且都必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种假定当然是不成立的。对于将来不会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法学教育将使他们具备不同于其他专业学生的特质和品性,他们需要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5]。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服务于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导向性作用能够解决现行法学教育的普遍性问题。司法考试在试题的设计上体现出了:“第一,注意以记忆为基础的知识应用能力的考察”;“第二,注重刑法知识的深度理解(或者细节的精确性)与体系性的结合”;“第三,刑法试题体现出刑法解释学与法哲学的统一”;“第四,刑法试题体现出知识的基础性(通识性)与学术性的统一”;“第五,刑法试题体现了知识的理论性、学术性与趣味性、兴趣性的统一”。以上五大特点证明司法考试在整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风向标[6]。

对于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法律类型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 [7]。对一个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素质起关键作用的应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司法考试参加者的素质和能力,也决定着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司法考试无法单独完成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考试都无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司法考试也毕然存在由于形式所造成的局限性。因此,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也无法健康发展。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应起到良性促进的作用,而绝非是指引和导向。诚然,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严重脱节。教学方式以“说文解字”为主,倡导的案例教学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法学概念和原理,而且只能形成短期记忆。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流于形式,无法达到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良好效果。但这绝非对法学教育全盘否定的理由,反而应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进行触动的体现,也是推动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四、司法考试推动下的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思路

1.准确定位法学教育的性质

我国法学教育应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界讨论的重要议题,但至今没有定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学教育的定性关系到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方向。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是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的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重在对能力的培养,而法学学生的能力要求是内在的共同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与外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的结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在《法学教育的规范要求和特色选择》专题报告中也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 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8]。法律技能的培养必须要纳入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其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法学素质教育应有之内容。无论法学教育界对司法考试试题设计有多少批评之声,但司法考试注重考生法律实践能力考察的宗旨无疑是正确的。因此,只有这样定位法学教育,才能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符合应用性人才的要求,才能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2.高度重视法学本科教学计划调整

第一,法学本科教学在我国现阶段不能取消。有学者曾主张在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美国做法,取消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将法学教育的起点规定为研究生教育,吸纳各专业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我国在20世纪末曾经继受美国经验开始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针对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本科毕业生展开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区分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实行至今,效果甚微,法律硕士在教育制度上并没有脱离于固有的传统法学教育,虽然学生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提高其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我国庞大的本科教育体系内建立适合新型的人才培养机制的教学体制。

第二,改革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现行的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几乎占满了学生4年大学时光,而实践课学时主要集中在10周左右的实习环节。这种教学计划的安排必然导致学生高分低能。法律职业对于社会的重要程度常常被比做医生,但法学毕业生的培养过程与医学院的学生相比却相去甚远。我国医学院校的学制是5年,第5年要在医院进行实习,而且医学教育正在进行7年制或8年制的教学改革,之后医学学生将有一半的大学时间是在实习。因此,法学教学计划应进行调整,增加学生实践课学时。美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著称,各种法律技能性训练贯穿美国法律博士课程始终。大多数学生完成法律博士教育后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对美国式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是可以借鉴的。

3.重点强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传统填鸭式的讲授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已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诟病,认为其是法学院之所以培养出应试型毕业生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我们强调发展法学实践教学,但并不等于完全抛弃我国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过犹不及同样是错误的。大陆法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属性,教师系统讲述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比学生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法律原理和原则更具有效率。任何实践性的方式都不能替代传统的讲述授课模式,其无法将大陆法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呈现在学生面前。但教授的方法应杜绝过去泛泛的讲解,应加大理论的精准度和深度,增加学说理论的比较研究和前后知识之间、学科和学科之间的体系构架,真正的将大陆法系的知识体系性在学生心中构建。所以,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应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修正和补充,而非完全对立。

其实在过去的若干年,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不断地进行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例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前实习等,但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探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都是教师的个别探索仅是自下而上的行为,其自发性和随机性对学生缺乏环境的感染,不能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应有的重视,因此难以循序渐进、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加大法学实践教学课时的基础上,可以将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采取阶梯式的整体安排,将案例实验教学的学时分散到各部门法教学环节,定为必修课;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应主要针对高年级学生,定为必修课;法律诊所实验教学应针对高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具有阶段性,需要与学生掌握的法学知识程度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 而且必须注重实践教学素材的获取,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据统计,美国法律诊所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在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政府能提供的资源之间存在的巨大缺口,因此高校法律诊所应与各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相接轨。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优先考虑法律诊所,将援助案件指派给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办理,接受指派的教师对案件进行筛选把关,认为符合诊所式教学要求并与学生现有能力相适应的案件,可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办理;对于不符合援助要求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介绍至法律诊所,由诊所学生免费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所需法律服务,直至接受委托诉讼。

第8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151 — 03

“法学院距离法院到底有多远”,这无奈心酸的一问,折射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实,从2002年开始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一缺憾,然而不少法学院校开始步入另一歧途,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大量删减司法考试考查范围之外的法学课程。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本文将从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的背景入手,进而分析出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所在,最后将对如何构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略陈管见。

一、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之背景分析

众所周知,法学专业再也不是热门专业或者就业时的紧缺专业,就业难、找工作难成了学生和家长共同的心病,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已成为整个社会十分关心的问题。据《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1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93.3%,最低的是法学86.7%;在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中,法学排名第二。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意味着法学教育“产品”的滞销。在劳动用工市场化的今天,法学毕业生“滞销”动摇了法学教育兴盛的根基。那么,法学教育出现困境的根源是什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无非有两大理由:第一,供过于求;第二,质量不符合要求,这两大“滞销”理由也恰恰反映出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现状。

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可能从事法律实务,亦可能从事法学教学或理论研究,然而当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连就业尚存在问题,何谈从事法律实务、教学或科研工作。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学本科教育身处窘境之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校期间,法学学生如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不仅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更重要的是将会有更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前景,因此,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证于一体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较大,通过率一直较低①,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学毕生都很难理解,为什么经过了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仍然很难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面对社会的种种质疑,身处尴尬境地的法学院校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开始将就业难归咎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法问题,开始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攸关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甚至有些学者之间也相互进行论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持续不断,观点难以统一。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司法考试原本只是选拔法律专门人才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已成为法学毕业生检验其法学专业功底的考试,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端

首先,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司法考试命题的低水平”???势必降低法学教育的整体层次,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教育有自己的任务和目的,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其唯一目的,甚至对于培养法学研究人才的各类法学研究所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根本不是其教学目的。“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导向,无疑降低了对法学教育的要求,也使各类原本有不同定位的法学院系被同质化,甚至有沦为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之虞”。从题型上看,我国司法考试的客观性命题有450的分值,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5%,而最能考查学生综合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分析能力的主观题仅占了25%;从考查的知识点看,单纯的记忆性法学知识占有相当多的分数,以至许多记忆力好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经过短期突击式复习,也能屡屡轻易得手;从考查的学科数量上看,我国司法考试可谓全球之冠,有14门法学科目之多,过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试,使得命题考点极其分散,以致许多学科的命题一直停留在浅尝辄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学者称司法考试仅仅是“匠人考试”。

另外,在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法律条文极易通过网络获取,单纯讲授法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已不再重要,而司法考试过多地注重考查法条知识,此种检测方式日益受到质疑。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因此,司法考试高度依赖标准化命题的方式,使得“背功”能力强的学生在考试中战无不胜,而把那些具有良好素质、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优秀法学人才拒之门外,司法考试的此种模式长期实行下去,不仅背离了考试的目的,同时将会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久远的不利影响。

其次,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导向,显然是在提倡应试教育。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应同时具备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以及评价各种问题的能力,从而能够主动地,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创造性地司法。无论持不同观点的人是否承认,一旦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那么,整个教育的应试性势必居于突出地位,“司法考试不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一切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在实际教学中势必会被弱化,而应试技巧方面内容的讲授,则会占据教学的重要地位。也许有人会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可以使其避免成为应试教育的产物。但是,只要将考试作为目标,无论如何调整考试范围,也改变不了教学工作围绕考试结果展开的命运,应试教育的模式就不可改变,毕竟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方向。“假若未来司法考试作为职业准入规制手段,特别是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角色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那么,它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会愈加深重:它会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远离具备真才实学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目的;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为了保持毕业生的高比例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而有意忽视当下社会对法律服务做高度专业化和多元分层的要求”???。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对法学本科教育是灾难性的,有悖于大学教育的本质与初衷。

最后,从性质上看,司法考试仅仅是“选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的资格考试,而不是法学思维分析能力和理论素养的考试,法学教育所具有的多功能性是司法考试所无法比拟的。法学教育具有“传递与创新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众多功能与价值,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上,较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而司法考试不具备像法学本科教育那样全面的功能,其只能考查出学生的部分法律应用能力,无法检测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司法考试不应动摇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以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不科学的。

当前,一些法学院系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其通过率作为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之一,甚至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把教学重心转移到与其有关的课程上,以司法考试大纲为蓝本修改与制定教学计划,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增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课时量,削减小部门法的课时量,取消部分与司考无关的课程,为追求好的考试成绩,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亦注重司法考试题型的练习。更有甚者,部分法学院校力求通过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来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在招生中作为优势进行宣传以求获取优秀生源。在此种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的学生必然会在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司法考试分数比例高的科目,对于分数比例低的科目则会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尽量少花或不花时间学习。因此,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虽培养了学生的应试与记忆能力,但加重了学生参加考试的功利色彩,降低了学生扩展阅读法学专著与论文的兴趣。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学生法学知识框架的构建,导致法学基本功不扎实、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削弱法学素养的培育。

三、建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良性互动关系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也不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纯粹的司法考试制度难以实现国家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通过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规律与本质,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考试重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联结好与法学教育现状的关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一)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

1.以司法考试为契机,顺应时事,重新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为职业教育说;其二为精英教育说;其三为通识教育说。???笔者亦认为,鉴于法学教育的分层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更为妥帖,而不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其目标。遍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都非一个阶段完成,其共同点在于都将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前者主要培养学生在人文社科基础上构建法学的知识体系,后者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无论如何,优秀的律师或法官是无法直接从法学院校中生成的,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或法院中长期磨炼,法学教育对于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确实鞭长莫及、有心无力”。毕竟不是所有法学毕业生都能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工作,事实上,我国大部分法科生都未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对法学毕业生的需求逐步多层次化、多类型化,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应满足毕业生即将从事多种不同工作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之客观要求,而不应只是盯在过关司法考试的需求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具有教授或培育“信息型知识、言辞文书技术、法律方法和伦理信仰”等多方面功能,重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这才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所具有的当然内涵。

2.适当兼顾司法考试,改进法学教学方法,尝试法学理论教育者与实务家共同授课、联合培养的方式。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等,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律实务知识与操作技能方面的培养相当缺乏,以致许多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因未学习到法律职业者所需的基本技能,一旦走上职场仍需从零开始。改革后的法学课堂教学,应多重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性教学方式,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授课,既有利于学生理论的提升,也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操作,二者相得益彰。另外,在授课过程中,亦可有机融入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适当通过讲解有争议的试题,向学生展示法律解释学的基本技巧,培养学生独立判断、推理的法律思维能力。但要避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将其当作教学指挥棒,一味逢迎司法考试,甚至将其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

哈佛大学法学院自19世纪就引进案例教学,将上诉法院的判决汇编成册作为教材,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内容包括各种判例及其所作注释、所提问题、所附论文及所列参考文献等,教学与考试主要围绕这些判例进行,学科设置和课堂教学主要通过研究判例以掌握法理与法条,同时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分析和处理问题,其考试内容与方式,主要是判定考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知识和综合实践能力。我国曾于2002年召开过关于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国际研讨会,期望引进此种教学方法,但到目前为止,真正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法学院系并不多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早成立法律诊所,通过开设专门的诊所教育课程,实现了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又为法学学生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平台,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些作法值得我们学习、参考与借鉴。

因这些年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显得相当缺乏,同时基于评职称的要求,法学教师更多地注重科研,对法律实务问题缺乏相应的实践。如果法学专业教师本身尚未获得法律实践技能,缺乏法律实务知识,就不可能培养出适应社会要求的法律实务人才,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也无法实施有效合理的措施。因此,法学教师也应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与法律实务能力。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其法学院教授都会从百忙之中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工作。

(二)在法学教育基础上改革与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1.消除“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我国司法考试应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全国统一笔试,第二次为口试,即在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并在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1年后进行,促进司法考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前的司法考试模式,低能高分现象突出,在一些从未接触法律实务的在校生身上,此种现象体现得尤为显著。增加口试内容,可以考察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弥补某些考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会背不会说,甚至“一问三不知”的缺陷。“法律技术乃一项论辩、对话的技术,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的法庭辩论或法庭审判效果之优劣,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高水准的法律功底及口头表达能力。”从国际趋势看,不少国家都实行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例如,德国法律职业人员的选拔要经过两次严格考试,而且都采用口试笔试兼试的方法,两项全部通过的人员方能成为“完全法律人”,才可以申请从事法律职业工作。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实践性教学 反思 误区

自从2002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就业率排名倒数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一直是个热门问题。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者纷纷主张引入实行实践性教学以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时之间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等西方法学教育的方式纷纷被引入我国,并被一些学者视为医治我国法学教育病疾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又产生了很多新的误区,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析正,就无法找出我国法学教育根本问题之所在,更无法从根本改变目前法学教育就业难的尴尬局面。

一、就业难的认识误区及其析正

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就业难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在数量上供过于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的在质量上不符合市场的要求。豍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一)法学专业人才供过于求的误区

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凸显,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也都不断提高。基于法治经济发展的这种预测,大量的高校开设了法律专业,大量的学生选择了法律专业。这一行为就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短时期内激增。那么究竟社会需要不需要这么多法学毕业生呢?

事实上,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仍很稀缺。中国广大的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严重匮乏。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受当地恶劣自然条件影响,目前仍有213个贫困县没有律师为当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豎我国西部地区也出现过法官荒的局面,曾出现过甘肃一县级法院仅四名法官的尴尬局面豏。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武断地说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供过于求尚不完全合适。我国法学毕业生的过剩只是一种相对的过剩而非绝对的过剩。

(二)法学教育质量差的误区

提到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有的学者引用一位法院院长的感慨:“名校法学院毕业的博士、硕士审理案件还不如军转干部”。豐从而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极其偏颇,军转干部比大学毕业生强的地方,就是他们具有社会经验,如果说他们审案子比大学毕业生强,只能说明在我国审判的过程中需要的社会知识要多于法律知识,而这无疑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现象。事实正好相反,由于竞争的激烈,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保证了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所以单纯就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素质是越来越高的。

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就业难问题,一方面法治经济的发展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潜在的机遇,另一方面就业市场与方向的变化,也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加剧了就业的难度。各大高校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而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时,毕业生却只将目光盯在公检法这些司法、行政单位中,认为只有到这些单位就业才是真正的对口,否则就是资源的浪费。事实上,基于市场经济产生的对法律专业的需求更多的是存在于企业中,而大部分学生选报法律专业是冲着公检法司等有保障的工作而来的,因此学校扩大招生的初衷与毕业生就业观念之间产生了差异,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才是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二、实践教学定位误区及其析正

传统教育将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性的教育,在教学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从而使我国法学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豑在此前提下,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失当,应当进行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在对其反思的过程如果将大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者取消法本教育则又进入了另外一个误区。

(一)大学教育是否应当是职业教育

从现代教育的真正含义来看,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理想的教育除了知识内容的传授外,还要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交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地生成。豒教育注重的是对人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专业知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实用的手段和学习认识的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从职业教育的概念及特征来看,职业教育从其产生以来都是作为一个与高等教育并列的教育阶段而存在的,两者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若将大学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因此大学教育不能定位为职业教育。

(二)法律职业所需技能是否都需在大学教育中完成

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等。

就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通常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开进行。而我国的法律结构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我国却不存在与其他国家相类似的职业教育阶段。如果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任都交给法学本科阶段完成不仅不利于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结构现状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将法学教育的前两个任务交由法学本科阶段来完成是较为适当的,即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首先要使学生掌握法学法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次,要使学生具备法学执业的一些基本素养,至于具体的执业技能,应当由另一个专门的阶段来完成。因为,法学院的教育无论如何也无法替代职业教育提供的那种训练。很难指望通过改革,让大学承担起职业教育的任务。因此,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而具体的法律技能的培训则交给其他专业机构独立完成比较合适。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在将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地位也一目了然。为了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教学方法,必须明确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物质资源投入不够。要推进实践性教学,资源的投入是必须的。然而,最初许多高校纷纷开办法学院的原因之一在于现在法学院的开办成本低,法学院的建设不需要建设实验室,只要几间教室,有几个法学教师,招一批学生就可以开办。因此,大部分法学院校无法从资源上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其次,教学人员实践水平不足。法学教育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师资的问题。要推行实践教学,首先要有一批具有实践能力的老师。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下,社会对高校是以教授及其科研成果的数量为标准考评的,同样学校对教师能力的考评也是以其理论科研能力为准,高校教师出于理性人的考虑必定放更多精力在科研上,这种纯粹的理论性的研究也必然难以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因此,如果不对高校评价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要求教师本身重视实践能力、具有实践能力不太可行。

(二)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针对我国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将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起来,将与法学实践有关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为高校所用。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