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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24 13: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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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

第1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综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储备总体来说是总数可观,人均拥有数量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年以来,矿产资源进口的数量不断增大,对外依赖程度加大。因此,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开发成为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矿产税费制度的合理建立对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梳理目前对我国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的研究的情况,寻找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期望对于我国完善矿产资源税费计价模式有所帮助。

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计价主要是由一税四费两价款以及两个行政事业型收费[11]组成,目前国内主要争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进行研究。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取消补偿费和资源税,代之以权利金。高兵,王丽艳(2006)[1]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本质都体现了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实现了所有者的利益,故可以合并成为一种税,并且使用国际通行的名称“权利金”。李凤,汪安佑(2010)[2]认为由于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本质都是从量计征的,因此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与权利金本质相同。谭旭红等(2006)[3]认为资源税不属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故失去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应改为在理论依据上更为合理的权利金。赵文杰(2010)[4]认为资源税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而资源补偿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国家预算,而其实际用途不当,大多用于资源勘查支出,因此并没有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因此,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都是名不副实,且二者在税理上重复,故应将两者合并成为权利金。这样可以减少纳税环节,是企业和国家都得到收益。

第二种观点;将补偿费改为权利金,保留资源税。樊轶侠(2010)[5]认为资源税的设置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矿产资源补偿税费的设置目的是保证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为了避免被误解为重复征税,应废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用国际惯例权利金,资源税进行保留,并提高资源税的税率,以此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陈文东(2006)[6]认为将现有级差地租的成分和绝对地租的成分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税中剥离出来合并成为权利金,废除资源补偿费,对于资源税进行重新定位,从原来的级差调节中跳脱,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中找到新的定位,着重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欧阳荣启(2011)[7]提出资源补偿费在用途上与矿业权价款出现了冲突,故应废除,但是矿业权价款在矿业权去的过程中只是部分实现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另一部分的权益要由资源税来实现,因此建议保留资源税。

第三种观点:保持现有的税费分离的高珊珊,孙超(2009)[8]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条例,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不属于乱收费,不应被取消,在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以前,维持现在的税费分离更为合适。郭艳红(2009)[9]认为对采矿权证持有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其具有绝对地租性质,故可以实现资源的有偿开采;而资源税属于超额利润税,对条件优越矿征收资源税,可以调节级差收入,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使采矿者平等竞争。干飞,贾文龙(2007)[10]认为短期内仍会保持税费并存的制度,因为现存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了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利益博弈的规则,同时也制约了其发展演化。汪峰(2007)[11]认为资源税和补偿费的性质、归属和作用各不相同,各自改革的方向也不相同,两者不可偏废。在准确定义两者的属性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二、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许多不足。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源税无法体现调节级差收益的最初目的。资源税自1994年起实行从量征收,意味着不论企业盈亏一律征收,偏离了“调节级差收入”的初衷(李安东,2011)[12]。现行的从量计税依据与资源储量、回采率、资源价格等指标不相关,容易使企业在资源开采过程中“采富弃贫”,造成大量积压和浪费(张彦平等,2008)[13]。另外,税额大小不能随着资源价格的涨落而发生变化,无法反映资源的真正价值,税幅差只有几十元,不足以反映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的级差收入(殷爱贞,李林芳,2011)[14]。

第2篇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法;权利金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现状

矿产资源税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专门征收的税费,不包括对各行业普遍征收的税费(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相关经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财政税收制度,既包括具体税费项目的设置、定性、计征方法和征管制度,也包括税费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制度。资源税总体的改革思路是提高税负,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费关系混淆,理论体系不合理

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节矿山企业因资源的禀赋、开采条件等不同造成的资源级差收入,来促进矿山企业公平竞争,使矿山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矿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地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这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

(二)矿产资源税费水平低,与征税目的相违背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直接导致我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被浪费,自然环境受到很大的破坏。《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补偿费费率最低是1%,而最高也不超过4%。这与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占销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太低。

(三)计征依据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

我国目前对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量,资源税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首先,这种征收方式对于大多数生产成本、开采难度和环境相差较大的资源来说税收的高低与由于资源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严重脱节。从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矿、采矿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的不均衡。其次,现行税率标准与资源的稀缺性、效用性、地质条件、区位运输条件等因素没有建立起必然的依存条件,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资源税收入增幅较小,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最后,这样的计征方法其实是在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定额税率的税额也很低,难以起到真正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目的。

(四)资源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我国20世纪90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让市场作为调节资源配置的一种基础性方式,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我国逐渐建立起来的矿业权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市场,矿产品价格的变化幅度相对较大。国家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市场状况,及时调整补偿费率。但资源补偿费征收十多年来,我国矿产品价格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补偿费率始终未作调整。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而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矿产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国家理应在利润分配时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亟需改革。

三、解决方案

设计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必须坚持以地租理论为指导,根据不同税费的经济分析,吸收国外行之有效的各项做法,使之尽可能与国际结轨。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改革方案的现实可行性。

(一)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设想第一阶段方案一

第一阶段采用第一方案,即基本保持现有“费”、“税”体系总体不变即保留补偿费、资源税征收名目。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资源补偿费仍按现在方法征收。为保证地方收益在过度阶段不下降,减少改革阻力,保留资源税的名目。但必须做好“正名”、“明义”的理顺工作,对现有“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必要调整。

首先,明确“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征收,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因为“资源补偿费”的实质是绝对矿租,而绝对矿租只能归所有者国家来收取,在概念上和法律关系上不能混淆。

其次,矿山级差地租应归国家所有。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仅要得到固定的矿山地租――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要凭借其所有权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分配,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再次,要改变传统的资源税征收方式。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资源税征收办法有从量税、从价税、比例税、累进税四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优点是只要企业开采了一定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资源税。但是,矿产资源的价格是随着市场不断高低变化的,而且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矿产资源的价格在将来是必然要上涨的,所以,为了保证国家从矿产资源上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应该建立一种从价征收的体制,让税收和价格挂钩,从而更好地发挥资源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调节作用,防止矿产开发行业的超额暴力利润。这样的调整,还可以更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平衡资源质量差异造成的收益差别,使开采优质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设想第二阶段方案二

本阶段改革的重点在于“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合并”,其实质是“两租”(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合一。

合并理由为:第一,资源税名不正,不符合税收“三性”。资源税是基于财产所有权的征收,不是基于国家政治(行政)权力的征收,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资源税征收标准随市场环境变化经济调整,不具备税收的固定性;国家征收资源税的征收是以让渡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消耗矿产资源为代价的,不具备税收的无偿性。因此资源税名不副实。第二,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资源补偿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国家预算,但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济补助预算”。事实上坐支挪用现象严重。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际用途不当,没有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第三,现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都是基于资源所有权的征收、存在重复征收。资源税费合并,加强税收征管。如前所述,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税理上是重复的,应将二者合并。可以考虑将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统一管理,既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促进矿业发展,又避免了政出多门、管理失控、滋生腐败等问题,可以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第四,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征收与国际接轨、简单易行。合并权利金项目的资源税费中国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资源税费基本都是国外的权利金(绝对地租),但是在中国却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给操作带来很多麻烦,因此应将属于权利金的税费项目合并,统一称为权利金。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收费项目都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合并为权利金后的纳税主体没有改变,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它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赋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侯晓靖.从党的十七大报告看我国资源税费的改进[J].生态经济学术版,2008(1).

2、张文驹.矿产资源应当实行“税改租”[J].中国企业家,2006(7).

3、徐瑞娥.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8(48).

4、叶建宇.浅谈资源税“税费合一”[J].科技资讯,2006(34).

第3篇

【关键词】 矿产资源; 资源税; 税制结构; 国别差异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8-0101-06

一、广义矿产资源租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

矿产资源是作为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其稀缺性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而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租是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不断提高给矿产资源所有者带来的发展红利,本质上是社会剩余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向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转移。在现实社会中,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通常是分离的,因此不论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有还是私有都不能保证全社会公平分享矿产资源红利,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因此,从收入公平角度出发,由政府通过矿产资源税形式获得矿产资源租金收益,在全社会进行合理分配就是一种不失公允的选择。矿产资源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就是对包括矿产资源租在内的矿产资源收益进行的再分配调节,其目的在于规范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投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同时,通过矿产资源税实现政府对矿业生产开发与经营的干预,调节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价格波动,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一)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租

狭义的矿产资源税一般表现为矿产资源租的实现方式或再分配调节方式。在矿产资源属于私人所有时,国家对资源所有者的矿产资源租金收入征税,所调节的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矿产资源租的再分配调节。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应获得全部矿产资源租,此时无论是矿产资源税或资源费都是矿产资源租的实现方式和矿产资源收益的再分配调节(因此,本文将政府无论以费或是以税形式获得的矿产资源收益统称为矿产资源税),调节的是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显然,狭义的矿产资源税由矿产资源租决定,因此,在矿产资源税的设计上,就要考虑到矿产资源租及其变动的决定因素。一般地:

矿产资源租=矿产品价格-矿产品生产完全成本

其中,矿产品价格由矿产资源市场供给与需求决定或由政府确定;矿产品生产完全成本,包括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投资支出,开采生产作业成本以及矿产资源开采者所应得的资本合理利润。在短期内,矿产生产完全成本又可分为变动成本(或边际成本),加上作为不变投入要素所获得的支付即准租金。因此,有:

矿产品价格=矿产资源租+准租金+矿产品生产边际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租在采矿权竞争市场上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通常一个矿区矿产资源租的大小由矿产资源品位、丰度、开采条件、矿区交通便利性和矿产品市场价格预期决定,不同生产条件矿区的矿产资源租呈现级差性。对矿产资源开采者征收具有反映矿产资源租价值级差的矿产资源税,不仅能够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经营投资者利益关系,还能促进不同矿产资源经营者公平竞争。另外,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品价格存在与经济周期相辅相成的长周期波动现象,矿产品价格会较长时期在高位运行,继而又较长时期在低位运行。矿产资源价格的长周期波动,会导致矿产资源租的长期变动,从而导致矿产资源所有者与投资经营者利益关系的变动。从收入公平分配的角度出发,矿产资源税要能有效调节矿产资源租金的长周期变动。即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时,政府要通过提高矿产资源税率或征收暴利税的形式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经营者所获得的暴利收入(垄断经营租),在矿产资源非国有产权存在时,暴利收入可能为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得,则国家征收暴利税调节的就是: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利益集团,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甚至包括矿业工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矿产品价格低位运行时,政府就要通过适当降低或减免矿产资源税、甚至以公司所得税优惠的方式,鼓励矿业企业继续经营和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以保障矿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调节的是全社会利益的经济平稳发展与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广义矿产资源税与广义矿产资源租

矿产资源开发生产会带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从全社会角度来看,矿产品生产成本应包括由生产者承担的生产者成本和由社会承担的社会机会成本。按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观点,政府必须通过征税或其他形式,令矿业企业支付其生产活动所消耗的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租金,将外部成本内在化。另外,矿业企业还必须以通行税和矿业专项税等形式,补偿政府为全社会和矿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成本(作为矿产品生产社会机会成本的一部分)。与社会机会成本补偿相关的税收,调节的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开发经营者与负外部性相关利益者和全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

矿产品价格=矿产资源租+社会机会成本+生产者成本=矿产资源租+公共资源租+(准租金+边际生产成本)

公共资源租,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准租金和可能的垄断经营租,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转移,是广义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租:

广义矿产资源租=矿产资源租+公共资源租+准租金+垄断经营租

显然,政府向矿产资源所有者以及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者征收的,调节广义矿产资源租分配的各税收,包括矿业税和通行税,就是广义矿产资源税。

(三)矿产资源税制结构

作为调节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者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应从广义矿产资源租内涵角度出发,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显然,广义的矿产资源税不可能由一种资源税来实现复杂的矿产资源利益关系调节,必须由调节不同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公共财政目标的多种资源税来共同完成。

将调节不同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公共财政目标的各种矿产资源税,总称为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一般来讲,税制结构包括:(1)从国家全部财政税收而言的税收种类结构。(2)同一种类的税种结构。(3)税种要素,一般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等。

因此,本文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包括:(1)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全社会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2)政府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支持矿业经济活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本补偿性质的矿业专门税和一般通行税。(3)维持矿业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主要矿产生产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

世界上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建立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千差万别,但对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有借鉴和启示作用的显然只能是主要矿产资源生产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本文选取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分析其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以及演变过程。

(一)美国

美国矿产资源丰富,既是矿产品生产大国,也是矿产资源消耗大国。美国土地归联邦、州政府和个人三方所有,宪法规定地下矿产资源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因此美国的矿产资源归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个人所有。拥有矿产资源权的地方和联邦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其矿产开发经营权让渡给私人或企业,由他们进行投资经营。私人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获得矿产开发权和经营权,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在私人及州属土地上进行勘探开发活动时,由各州立法并进行管理。美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包括:

1.矿产资源租及其再分配调节

矿产资源租构成:(1)矿地租金,红利和递延地租,一般按矿区面积征收。(2)权利金,即矿区使用费,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或矿产资源租的主要实现方式,按矿业企业收入或者矿产品价格的一定比率收取。美国对联邦土地上可租让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为12.5%,地热为10%~15%,其他矿产多为5%。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根据油价长周期波动和不同矿区生产条件进行适当调节的从价权利金机制,石油权利金费率最高曾达到25%。资源国有相当于对资源租的100%征税,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均拥有一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政府通过所有权权益得到的矿产资源租就等同于对全社会矿产资源租收益的税收调节。此外,美国还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或遗产税等通行税形式,对私有矿产资源租进行再分配调节,以使全社会能够共享矿产资源租收益。

2.矿产资源税

(1)资源税:美国许多地方政府会对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资源的行为征收具有采掘税或矿业税性质的资源税,从价税率为1%或2%。(2)暴利税:美国自1979年6月1日起放宽价格管制,针对石油公司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于1980年2月2日对国内生产原油征收暴利税,1991年底取消,但近期美国国会又在考虑征收暴利税。

3.环保型收费

(1)废弃矿物土地收费。出于环保考虑,对地下和地表矿产按每吨0.315美元的标准征收废弃矿物土地费。(2)超级基金。它是一种环保型基金,主要用于治理全国范围内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所。

(二)加拿大

加拿大是出口驱动型的矿产资源大国,其国家制度、资源产权制度和矿业体制与美国基本上类似,但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实行弹性权利金费率灵活调节

以安大略省为例,自2007年3月22日起,该省钻石矿业实行按利润比例缴纳的权利金制度。具体钻石权利金由以下计算结果的最小值确定:(1)某一财政年度净产出的13%;(2)某一财政年度的净产出在1 000万美元以内不用缴纳权利金,1 000万美元到4 500美元之间按5%~13%的累进比例征收,4 500万美元以上者按14%的比例征收。实行弹性而灵活的权利金能够有效照顾多方诉求,既可充分实现资源所有者权益,又可鼓励矿业投资经营,保证矿业企业有稳定的利润预期。

2.石油行业的出口关税与进口补贴

加拿大石油资源丰富,但分布严重不均。石油消费主要在东部,而分布主要在西部。由于地域辽阔带来的运输成本等原因,西部石油一般出口到美国,而东部则通过进口石油满足需求。20世纪70年代油价的大幅上涨,使得东西部石油利益矛盾突出。为调节东西部石油资源利益分配关系,联邦政府实行石油出口关税,并对石油进口进行补贴的调节方式。

(三)巴西

巴西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铁矿、铝土矿,2002年其产量分别达到2.4亿吨和1 319万吨,其矿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3%。巴西矿产资源归政府所有,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实行大部门管理。各类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矿业能源部门授予或特许。在巴西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巴西联邦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主要有:

1.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

(1)补偿费以矿产品净销售额为税基,费率0.2%~3%。比如,锰矿的费率为3%,铁矿的费率为2%,金矿的费率为1%,部分贵金属矿的费率为0.2%。补偿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65%属于采矿生产所在地的市,23%属于州,12%属于矿业总局。(2)年税相当于国外的矿地租金,一般按面积征收,每公顷每年交纳1巴币,如果申请勘探延期,年税增至1.5巴币。

2.复杂的通行税制度

(1)不断调整的企业所得税。税基为年度内的净利润,税率通常为15%,并对超过24万巴币的利润征收10%的附加税。同时,对利息、佣金和利润汇出境外还要加征15%的所得税。(2)进出口税。对于进口的矿产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为3%~9%,矿石及精选矿石为5%,其他大部分矿产品的税率为7%。出口矿产品免征出口税。(3)地方税。地方税为各州和巴西利亚区最重要的税源。基本税率为国内营业额的17%,出口免税。矿业公司还须交纳其他普通税费,如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就业保障金等。

3.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巴西政府十分重视采矿活动对环境生态的影响,针对矿山环境治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其主要原则是“谁采矿,谁复垦”。并且通过严格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确保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复垦与环境治理的义务。同时,建立矿山环境复垦基金,用于企业破产时,对矿山复垦与环境治理。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不能确保没有环境污染与破坏发生,但却体现了巴西政府对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视。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主要矿产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是我国铁矿石进口最重要的来源国。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上,澳大利亚实行联邦政府宏观控制和州政府微观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矿业体制,各州可自行立法,自主决定税制。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陆上矿产资源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海洋大陆架上的矿产资源(主要是石油、天然气)为联邦政府所有。2012年3月19日,旨在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资源税改革法案获得议会通过。此法案主要针对煤炭、铁矿石和陆上油气资源开采征收“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简称MRRT)。MRRT实质上是联邦政府在地方政府以从价计征方式征收权利金后,再以MRRT方式对扣除地方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租后的来自矿产资源的超额利润征税。因此,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别具特色:

1.海洋石油资源租金税(PRRT)

海洋石油资源租金税是澳大利亚政府按照级差资源租理论对其所拥有的海洋大陆架石油资源开发设计的资源租收取方式,类似于利润税,税率为应税利润的40%。PRRT本质上是对矿业公司所获得的表现为公司超额利润的石油资源租征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资源租金税税额与公司超额利润成正相关,可以比较好的体现不同矿区的石油资源租级差收益。

2.陆上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陆上矿产资源租金税实质上是澳大利亚政府为规避矿业繁荣所带来的资源租而将海洋上的税制对陆上矿产资源(主要是煤炭、铁矿和陆上油气资源)的推广。MRRT本质上是对占有优质资源的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是联邦政府将原由州政府以销售收入为税基征收的权利金统合为针对利润征税。在MRRT方案中,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矿业利润-资本性支出-权利金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初始扣除)×22.5%。同时,为照顾小型矿山企业的生产积极性,MRRT法案还规定小企业(每年矿业利润低于5 000万澳元的矿山企业)免征MRRT。澳大利亚实施MRRT方案的目的在于规避荷兰病,调整矿产资源税制并提高矿产资源总体税率以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调节的是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开发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3.环境恢复保证金

澳大利亚在改革矿产资源税制提高矿产资源总体税率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恢复保证金是澳大利亚各政府为治理因矿产开发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者所征收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标准因开采的扰动区域、恢复的难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如对于少于1公顷的扰动区域,通过简单措施即可恢复复垦的征收2 500澳元;需要复杂措施才可恢复复垦的征收5 000澳元。

(五)俄罗斯

俄罗斯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在国民财政收入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俄罗斯是转型国家,税制由三级体制构成:俄联邦、俄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后,为与市场接轨,俄罗斯税制经过一系列改革和调整。除对矿业行业征收所得税等通行税外,俄罗斯的矿产资源税制主要包括:

1.矿产资源开采税

矿产资源开采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取代之前适用的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矿产资源开采税以所开采出的矿产价值为税基,总体上采取从价计征,但经过脱水、脱盐、稳定后的原油和伴生气、天然气除外。原油、伴生气和天然气开采税仍采取从量计征方式,以石油为例:石油开采税=基础税额(由政府确定)×国际原油价格系数×各区块的资源开采程度系数。

2.复杂的矿产开采准入制度

俄罗斯矿产开采准入制度比较严格,门槛较高。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开采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矿产使用权,除必须缴纳在许可证中约定的最低值(起始值)不少于矿产开采税的10%的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外,还须按规定缴纳以每平方公里矿产面积为计算标准的矿产使用定期费。严格的矿产资源准入制度保证了俄罗斯矿业开发市场的规范性和公平竞争。

3.出口关税

俄罗斯矿产资源,尤其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有相当部分用于出口。为最大程度获取矿产资源租,俄罗斯除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外,还对矿产资源出口征收高额的出口关税。石油出口关税根据国际市场油价每两月调整一次,2009年6月俄对每桶原油征收的出口关税占销售价格的21.2%,在油价高企时曾达到1/3以上。根据市场价格对出口关税作出相应调节,有助于调节国际贸易与国内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兼具国际战略意义与资源利益合理分配的作用。

三、主要矿产资源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比较分析

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以及俄罗斯等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所具有的共同特点以及决定矿产资源国税制结构国别差异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

(一)主要矿产生产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共同点

1.以从价权利金为核心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国都主要是通过从价权利金来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选择从价权利金在于:(1)国际惯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矿业国家在规则制定上占有主导地位,美国率先建立权利金制度,在经济全球化以及跨国矿业公司推动下,目前已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2)从价权利金,与统一定额的从量权利金相比能依据市场变化灵活调节矿产资源租的变化,与利润分成权利金相比则能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矿产资源租的影响。

2.注重体现可持续发展

无论是以美国、俄罗斯为代表的资源消费大国,还是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资源出口型大国,在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都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在矿业税制改革与不断调整中,推出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例如环境税、矿业复垦基金、耗竭补贴以及保证金制度等。其原因在于:(1)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资源,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在不断带来经济发展与繁荣的同时,也使作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的矿产资源不断枯竭。(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导致日益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因此,按照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应该通过税收的形式,将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包括环境外部性与代际外部性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3.不同矿产资源的税率水平和税制结构存在差异

不同矿产资源,因其战略地位,是否国际性或地区性(仅限国内交易),稀缺性,生产条件与相对成本等不同,其总体税率水平,甚至税制结构也不同。比如美国在高油价时期曾征收过石油暴利税,而对煤炭等其他矿产资源就没有征收。但是,这次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改革,对煤炭和铁矿就征收了带有暴利税成分的资源租金税。

(二)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

1.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安排

矿产资源的产权归属对于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的制定以及税制结构的设计具有决定性作用。矿产资源税费设计的初衷是体现矿产所有者权益和对所有者的补偿,因此,明晰产权所有者是矿产资源税制设计的前提。世界上各矿产资源国产权制度安排不同,矿产资源税制也呈现显著差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诸国,矿产资源归联邦、地方政府和私人共同所有,矿产资源租首先以权利金的形式实现,联邦、地方政府再通过矿业专项税和通行税的形式,进行再分配调节。在矿产资源国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政府通过权利金、矿业专项税和通行税的形式获得矿产资源收益。

2.矿产资源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巴西、俄罗斯与美国同为世界矿产资源大国,但前两国与美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其原因在于前两者的国民经济为资源型经济,矿产资源开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巴西、俄罗斯等矿产资源大国在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制定、矿产资源税(费)率调节以及矿产资源税制结构设计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性措施,目的在于鼓励矿业开发,推动经济发展。

3.矿产资源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

澳大利亚和巴西是世界上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和主要的铁矿出口国,但其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也有很大不同。以铁矿为例,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租金税改革后,联邦政府在原有基础上还征收了MRRT,提高了政府来自铁矿的矿产资源收益;而巴西的铁矿开采却比较优惠,税率相对较低,并且出口免税。抛开巴西与澳大利亚竞争铁矿石出口市场外,巴西与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差异的原因在于二者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澳大利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高度发达,政府对于矿业开发的调节在于让全社会分享矿产资源发展红利,以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尽量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对巴西经济发展的外部经济性,因此放弃部分狭义矿产资源租,以鼓励矿业开发,从而能从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经济性中获益更多。

4.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为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不仅都各自拥有归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而且拥有独立的财权、事权和税权。中央与地方政府对自己所属的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分明,若联邦政府想通过联邦税的形式对地方政府所属矿产资源租进行再分配调节,就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而巴西、俄罗斯等矿产资源国有,财权、事权和税权集中央政府于一身的国家,则可以适时调整税率,灵活设置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以调节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各种利益关系。

5.国家矿业政策目标

俄罗斯、巴西均为世界重要矿产资源出口国,矿产资源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有很大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矿业政策目标不同。巴西为振兴本国矿业,以增强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为吸引国内外投资,良好的矿业环境以及优惠的税收措施是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中必须要体现的。而俄罗斯要发展其拥有一定基础但却缺乏国际竞争力的矿业企业,因此出口关税占有重要地位。

四、结束语

在资源经济时代,尤其是矿产资源经济时代,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健康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调节矿产资源开发所涉及的复杂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应该是包括调节矿产资源租在内的多种税费体系构成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来加以规范和调节。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对比,分析出了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共同目的在于合理规范和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适应矿产资源租的市场变动,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及调节矿产资源行业暴利的特别收益金(如石油特别收益金)和包括矿业专门税与一般通行税在内的相对完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但在经济发展与市场变革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税权税理不清、税制结构设置不合理、税费水平确定与调整不灵活以及矿产资源税收入支出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通过分析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税制结构的国别差异的决定因素,可以给我国正在进行的资源税改革提供十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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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俄罗斯联邦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第4篇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目标错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主旨是调节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我国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其宣传中,往往将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与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相联系。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矿业权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政策多变,成为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矿业权市场不规范、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的主要因素。

2.矿业企业增值税设计不合理。矿业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它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资源的初级产业,产品的增值过程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的增值过程。矿业企业的特殊生产过程决定了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业务较少,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但是却与一般工业企业遵循相同的增值税税率和缴纳办法。增值税设计未考虑矿业企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对矿业企业而言有失公允。国外一些矿产资源大国都取消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而我国非但没有给予矿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反而增加了矿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矿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矿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矿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充分。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自然条件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按照矿租理论,此处应该征收级差地租,可事实上我国资源税主要是从量征收。因此,我国资源税的立税原意与实际制度之间产生了矛盾。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业企业都不征收类似于我国资源税性质的资源超额利润税。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活动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矿业投资风险非常高,因此矿业投资都要求得到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二是因矿业企业的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收益差别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加以调整。即使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的国家,也是对矿业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一般按滑动比率计征。而且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纳入中央政府财政,而我国的资源税名义上是共享税,实际上是地方税。因此从国际惯例来看,资源税也没有存在的依据。即便是要征收,也应该是针对超额利润进行征收,而不应该从价或者从量征收。

4.矿产资源的耗竭特性未充分体现。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断耗竭的特性。人们过度开采,加快了资源的耗竭速度,给未来消费者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很多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包含了资源耗竭补偿费,用于寻找新的矿体,其实质是对当代人过度开采对未来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部分价值补偿。但是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没有体现这一点。矿业生产活动会对地表、水文、大气等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在矿业权出让时应充分考虑矿业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并征收一定的税费以调控和治理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危害。

5.矿产资源税费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收取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资源税,与法规中对资源税是国家凭政治权力征收的定性相矛盾。按照产权理论,收益权是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收益权的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目前,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按我国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由相应的具有管理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收取,其收入纳入相应级别政府的财政。尽管我国规定矿业权价款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2∶8”分成,但地方政府仍在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得到大部分,与矿业权价款征收维护的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进建议

1.推动增值税转型。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矿业企业的特殊性,在继续保留由中央财政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推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扩大矿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如允许煤炭等矿业企业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含安全装备的投入)和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外购材料,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视同农产品按10%的进项税抵扣;支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支付给村镇及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土地塌陷补偿费、沉陷治理费、村庄搬迁费等,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或相关协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他针对煤炭企业的政府性收费,例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依据取得的合法票据,按17%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等。

第5篇

 

―、矿产资源税费的类型

 

(一)从置计征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iit-basedroyalities)是对矿产资源征税最早采用的一种计征类型,该计征方法以体积或重量为计税基础,对单位体积或单位重量适用一定的税(费)额。一般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较适合均质矿产,例如工业用矿物(沙、砾石、鹅卵石、石灰石、规格石材)或者大宗出售矿物(煤、铁矿石、盐、磷矿、硫矿石)。大多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以井口矿石测定的体积或重量作为计税依据,如针对处理或加工后的矿物则需推算出原矿体积或重量。曾经一些国家使用过以体积为计征依据的矿产资源税费,但由于通常确定矿产资源的重量更方便也更易于监管,所以后来以体积为计征依据的矿产资源税费逐渐多

 

被以重量为计税基础的征收方法所取代。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最早为大家所采用,首先是其计征方法简便易行。只考虑体积或重量,从而可以将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如价格、价值和成本)排除在外。此外,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可以采用浮动法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矿场区别对待。对小矿场,如小型家庭作坊或合伙矿场,可以提供不少就业机会同时也会产生大量服务需求,但效率要明显低于大规模经营的矿场,可以适用较低的税费率;而对利润较大的大规模经营矿场则可以适用较高的税费率。浮动型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考虑到过高的税费率可能会使规模小、经济回报少的项目不堪重负,过低的税费率则无法对获利颇高的资源开采项目给予其所有者充分补偿。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确定有时也会有一定难度。例如,如果一批金属矿产以矿石或者精矿的形式出售,其重量的确定可能就需要综合以下因素:矿石或精矿的重量、矿石或精矿中的金属含量、或者可回收的金属重量。此外,如果是非均质矿产,则并不太适合于简单地运用从量计征方法。例如,从块状硫化物矿床开采而来的铜精矿可能富含销路很好的铜,但也可能含有锌、铅、金、铂,而这些金属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在价值,但财税纵横。如果仅仅以铜作为从量基础,将无法体现其副产品或者关联产品的价值潜力。

 

(二)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是各国政府最常用的方法,通常是以矿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对特定矿产适用一定的税费率。针对某一特定矿产,不论其销量多少,资源税费率可以固定不变,或者也可以根据所售矿石产量或者累计值而有一定的浮动变动。确定矿产价值的方法有很多,以下为最常见情形:矿产的井口价格,初级产品的价格(如精矿),可回收矿产的价格,由销售量确定的总收人,由销售量确定的总收人减去某些可扣除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后的余额。

 

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计算稍显麻烦,其计算的复杂程度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矿产价值。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价值确定为销售收人(总收人、发票价格、结算价格),那么计算就非常简单。但是,政府还会存有一些疑虑,譬如销售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格,这可能源于矿业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避税,以非正常低价向其附属机构销售,对于未来合同缺乏合理预测等。矿业公司却可能认为,市场价格囊括了某些费用,如到出口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因而发票价格并不能反映市场价格。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有些国家转而采用更为复杂的税费制度,他们采用参考价格制度,然后运用这一参考价格来确定测定产品中矿物含量的市场价格。例如,某一政府可以将伦敦金属交易所阴极铜的每日报价作为阴极铜的参考价格,接着测定产品中的阴极铜含量,然后对照参考价格来确定阴极铜的市场价格。但是,并非所有矿物都有参考价格,另外参考价格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所售产品(如某一提炼品)往往与参考价格所对应的产品(如阴极铜)不一致。

 

从价计征还有其他方式,有的政府通过减去一些特定的费用(通常是与采矿或者选矿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来对价格进行调整,这样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最常见的调整是从销售价值中扣除从采矿地点到销售地点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和装卸费)。另一种常见价值的确定方式是冶炼厂返还净值,其计税基础是在扣除冶炼和提炼成本以及罚款之后,生产者所获的净收益。

 

(三)从利计征

 

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考虑投资者的支付能力,以盈利能力指标或调整后的收人为计税基础,最为投资者偏好。很多国家采用了以支付能力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税费,虽然计税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有一个共识,即将矿产价值和某些成本(如资本成本、生产成本、营销成本、运输成本、搬运成本和保险成本)都考虑在内。与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不同,从利计征在计算时要扣除一系列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资本成本。由于这与所得税的计征方式相似,有些国家或地区不再征收矿产资源税费,而只是单纯地征收一般所得税,例如,格陵兰岛、墨西哥、瑞典和津巴布韦都没有征收矿产资源税费。

 

大多国家采用的是较为简单的从利计征或按收人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这些税费制度在计征方法上通常是将销售收人减去可扣除成本,但不考虑资本回报。较为简单的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通常将单个矿场的总销售收人减去那些与该矿场有关的可扣除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按收人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则有一定的差异,在该征收方式下收人来源不仅局限于产品销售收人,还包括其他各种收人(例如销售某一财产的收人),并且允许缴纳者将所有的矿场进行合并计算。

 

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有一种称为净利润矿产资源税费,它以净利润作为计税基础,其中净利润是指矿石销售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但为了让矿业企业及税务专员都能明确利润的确定细则且尽量减少争议,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实施方案需要逐条列明清单规定哪些应当计人收入、哪些成本费用可以从收人中扣除。由于矿石一般都要进行开采、粉碎、装卸、选矿、冶炼、精炼、提纯等处理,在试生产和运营过程中除涉及基本的收人和支出项目外,还包括提取准备金、营销、员工安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等可能性支出,因而收人、支出项目的条款通常都冗长繁琐,它的计算和确定需要大量的信息以及专业会计人员。

 

(四)混合制度

 

有些政府将不同的计征方法结合起来,有一种方法是将盈利能力融人到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中使用。例如,针对某应税矿产可以计算出盈利指标,不同政府所定的指标不同,可以是成本与销售收人的比率、回报率,或者是单位价格与某一参考价格的比率,然后根据这一指标调高或者调低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率。这样的税费制度将低盈利矿场与高盈利矿场区别对待,既考虑了盈利能力,同时也能保证税收收人,加纳和密歇根州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就是采用混合制度。

 

还有一种混合制度,纳税人既要确定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金额也要确定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金额,然后按其中较高的一种缴纳,或者两种同时缴纳。但如果同时缴纳,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被作为一种最低税费而征收,纳税人可以在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中冲减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采用何种计征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平衡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在两标的平衡过程中,主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征管成本、矿产品的黾价、矿产品价格波动性、项目规模。

 

征管成本主要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必需支出,它与采取何种计征方法、开采矿产品的品种、规模、价值都无关;可变成本则是来知项,主要表现在征收管理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特定的征收方法下可能存在歧义和争议,需要政府和投资者花费很大的精力来遵从或修改相关规定。

 

矿产品的单价会影响政府采用何种征收方式,通常政府对申.价越高的矿产品进行从缓计征无法获得更多税收,但从价计征则不同。此外,如果项目的规模相同,单价越高的项目对税收收人的贡献越大。

 

矿产品价格的波动性则会影响税收收人的稳定性,也会影响政府对税费率的设计,当然,从最计征方式除外..通常如果矿产品价格波动小,政府能相对准确地对未来税收收人进行预期,税收收人也就相对稳定,因而税费率设也可以相对稳定。然而,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品为r确保税收收人的稳健则需要设定一定的浮动范围。

 

矿业项目规模会影响管理成本,通常经营规模越大,矿产品产量越大,政府从单个项目中越容易获得较高的税收收入,单位管理成本越低。

 

从歐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只关注矿产数量或体积,单价和价格波动与税收收人无关,不考虑项目是否盈利,i卜征方法最简单易行,对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要求最低,政府征税所需投入的成本最小,最具行政效率,也是最早采用的一种征方式,对大宗低价矿产品实行从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为合适,也为税务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政府所偏好

 

如果矿业项目规模大且矿产品价格日渐高涨,对矿产资源税费实行从《计征的政府则会苦恼于眼见矿产品价格节节攀升,但税收收入仍在原地踏步不动。与从置汁征方式不同,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会随着矿产品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当矿产品价格高时,政府将因矿产品价格上升而获得更多的财政收人,所以从价计征方式渐渐成为主流最简单的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只关注矿产价值,有的政府会对矿产价值进行调整,适,考虑一些与生产尤关的成本。但这种计征方式也不考虑矿场的盈利能力,矿场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缴纳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由于从价计征方式涉及到矿产价值的确定问题,征管难度大于从量计征方式,对政府的征管能力比从鼇计征方式要求高,其行政效率次之。当产品价格高或项目规模大时,从价i|_征方式更为合理大多数政府都是风险规避者,偏爱从董计征或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但这两种计征方式有共同缺点:首先,由于它们不论矿场项目是否盈利都需要缴税,这些明的税收成本的存在会直接影响矿、企业的矿藏储敎规模,进而对矿藏价值和财务可行性产生影响,,其次,这两种计征方法都没有考虑矿产品的单位成本茇异,单位成本不同的项目会导致现金流t有很大区別,而这邱项目税负承受能力也完全不同。

 

从利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允许矿业企业项目收回部分成本,确保项目的盈利,但由于成本扣除份额较大,相较于前两种计征方式在同一条件下税基变小,通常税费率也较高,以此确保项目盈利后政府的税收收

 

入水平。从分配角度来看从利计征更具经济效率,但从利计征方式有以下缺点:首先,时间成本。从利汁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建在项目盈利的基础上,需要允许项目收回部分成本,而往往矿场项目的成本投人都很大且时间周期较长,政府需要一定的时间等待税收收入流人。其次,税收征管成本太高。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利润通常指项目利润而非企业利润,其利润指标的确定不同于会计利润指标或所得税前利润指标的计算,计算操作相对复杂。为了利润的确定合理公平,项目可能需要组织大最的审计工作,以及可能而临争议和冲突的法律诉讼费用。最后,政府需要承担太多风险:价格波动、项目固有风险、项目经营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都会影响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其屮大的风险是投资者可能看似足够公平且合法纳税.但却永远也无法产生“净利润”,从而政府永远也得不到矿产资源税费。从行政效率角度来看,从利计征方式最不具效率。

 

由于实施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政府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且有可能颗粒无收,或者纵然会有税收流人,但仍然需要耐心等待矿场企业收回部分成本,因而通常不被政府青睐;当然仍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拥有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具备良好的税务管理能力,并且配备有训练有素的税务专员,成功地实施了以各种盈利性指标为堪础的或者以收人为基础的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四、对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启示

第6篇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税费 制度 改革

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现状

在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框架下,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由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两部分组成。其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体现在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的缴纳方面。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则体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缴纳方面。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并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当缴纳经评估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并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收入计入地方财政预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而征收的税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为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补偿费费率再乘以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为核定开采回采率除以实际开采回采率。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已超出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所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系国家勘查出资并探明的矿产地,才收取矿业权价款。在国家未进行过勘查,或勘查后未形成矿产地的,则国家不收取矿业权价款。在此情况下,对于地表露头矿或勘查上风险较低或基本无风险的矿产资源,即使蕴藏着极大的价值,国家也不能收取矿业权价款,这将导致国家将巨大的利益让于矿业权人。有鉴于此,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该通知,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无论国家是否进行过勘查投入,均直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投探矿权,直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这就产生了国家对未进行过勘查投入的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矿业权招拍挂以及协议出让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国家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价款。并且,原为无偿取得矿业权而申请延续的,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此外,不需要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砂石粘土类矿产在出让采矿权也要交纳采矿权价款。这种做法与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相符。

2、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性质和作用已基本趋同

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同时具有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而且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从价征收,而部分资源税的征收也为从价征收,在征收的方式上也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只是征收部门不同。如果税务局将资源税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前述两种税、费重复征收的问题将愈加突出。

3、现行资源税的立税依据与法理不合

根据税法和财政法的原理,“税”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力无偿取得的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普遍性。而“费”则是政府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服务或出让财产权益而有偿收取的费用。税和费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税的征收贯彻的是无偿的原则,而费的征收则体现有偿的原则。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资源税的征收是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的组成部分。这种立税方式混淆了税和费在法理上的区别和功能,不能充分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三、深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设想

根据矿产资源税费所体现的含义,提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方案,税费制度改革可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分两步逐步推进。

1、改革步骤一

(1)取消矿业权价款,建立矿业权出让金制度。矿业权出让金的含义是属于开发前期对国家权益的一部分收回。目前矿业权价款的计算实际上是除去税费后国家投资应获取的超额收益,国家投资也是使自己的矿业权权益升值,以获取更高的超额利润。矿业权价款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勘查阶段收取的级差收益的一部分,开发阶段的级差收益可以通过税费收取。因此,国家无论出资与否,只要出让其探矿权或采矿权就可以在开发前期前期预先征收一部分超额收益回来,即出让金,征收矿业权出让金,更能体现国家出让矿业权应得到的超额收益。这也就是为什么砂石粘土矿不设探矿权,而直接出让采矿权国家也能收取矿业权价款的原因。因此,矿业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收取的权益。通过招拍挂也可以体现了资源品质好坏,品质好就可获取高价。

(2)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资源税相区别,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目的应当为“普遍征收、从量计征”。普遍征收体现的是绝对地租或资源补偿原则。从量计征可考虑与储量消耗及品位高低挂钩,费率可随着价格变化进行浮动调整,即逐步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矿产资源消耗储量即可采储量,是矿产资源探明储量乘以可采率而得,以消耗储量为依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引导矿山企业为降低单位产品所分摊的资源补偿费,降低开采成本,不断地进行技术更新,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程度,避免按产量计征所造成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资源浪费现象。

(3)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现行资源税并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一般税收,而是一种财产性收入,国家为调节级差收入并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而向使用者征收。目前,对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一方面提高了矿产资源的边际品位,从而也造成了采富弃贫、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许多提供租金但不足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资源不能投入商业性开发,限制了赢利性资金流入矿业,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加了障碍。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是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并根据资源的品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体现资源优劣的级差收益。也可考虑价格达到一定程度,进行税率累进征收,就可以取消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的资源税改革由从量改为从价,并提高税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当然,也不一味地要求征高税,在价格低迷时也要调低税率。

2、改革步骤二

取消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建立权利金制度。权利金是矿产开采人(矿业权人、主要是采矿权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支付的赔偿。它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收益权的体现。按其计征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单位权利金、从价和利润型权利金三种。基于产量征收的一般被称为单位权利金;基于销售收入征收的一般被称为从价权利金;基于利润一定比例征收的被称为利润型权利金。

权利金制度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的基本方式,所反映的是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因而对各类矿产资源都要征收。同时通过对不同的矿种应根据其品质、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确定其不同的权利金费率,使得权利金的征收既能体现矿产资源的可耗竭特性,又使得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以防止矿山企业浪费矿产资源。只要征收比例适当,矿山企业就会尽量充分利用、充分回采矿产资源,以提高矿山企业的总收益。

权利金也可以视矿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建筑材料类矿产和其他非金属矿产、煤炭等大宗非金属矿产资源可以按量计征。高价值的矿产,如油气和金属矿产,可以从价计征。对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的矿床,如钨、稀土等保护性矿产资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亦可以采取其他特殊的办法征收。

随着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深化,我国应借鉴国外征收权利金的经验,最终改革方向应为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建立权利金制度。权利金可采用从价计征,能更准确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有利于与国外进行接轨和简化税种。权利金的征收率也要考虑按不同矿种和同一矿种开采的不同阶段进行差别化制定。

3、针对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税费优惠

要在未来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费条款,如国家鼓励性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低品位矿产、难开采和难选冶矿种、在矿山开采初期及生产后期的矿产开发等,以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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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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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

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2004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2001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2003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2004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2002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附2001—2005年资源税收入趋势及2001—2005年资源税税负趋势)

(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

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

(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

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

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一)一纸建议起波澜

2004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显决心

2004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2004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2004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

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一)专班镇守堵去路

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代扣代缴截来路

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协作连财路

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

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

(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

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

(二)台帐管理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

××具有“鄂东聚宝盆”的美誉,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钴、膨润土、珍珠岩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为此,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核实数据,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我们信息快捷、数据齐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门也纷纷上门索取相关资料,他们说:“地税部门管理难度是最大的,但却是管得最好的。”版权所有

第9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1 环境保护税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涵

环境保护税(简称环境税)的渊源可追溯到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庇古税,虽然环境税的法律实践在国外及我国由来已久,但关于何为环境税,学者们莫衷一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环境税是对污染者征收的为了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特别税种,主要指的是污染税。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对纳税人的环境行为进行调节,从而实现特定环境目的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调节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税收手段,包括了税收法律体系中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着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所有税种,比如污染排放税、资源税、流转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国内学者们对于国际上很早就提出的环境税的“绿色红利”、“蓝色红利”及“双重红利”的假设进行了探讨和争论,但是环境税在环境保护上的资金配置和行为激励的积极作用是毋容置疑的。环境税的征收,将污染者的环境成本内化从而达到纠正污染行为的效果,不仅能够发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的作用,同时也优化了生态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生态补偿是一种综合的经济政策措施,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目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制度,是指通过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和受益者征收费用,对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及发展的机会成本受损的矿产资源富集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和非经济形式的回报和弥补,并对受损的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保护的制度。生态补偿,实际上是一种要求社会各阶层对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制度。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或是资源所在地居民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通过补偿的形式,来确保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

2 环境保护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性分析

环境税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都包括了外部性理论,有利于解决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及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不对等的问题,从而达到对纳税人行为矫正的效应。环境税主要解决了负外部性的问题,通过对污染者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征税,从而使污染者承担损害的成本,使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生态补偿则主要促使正外部性的可持续化,政府通过补偿(补贴)制度设计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利益的二次分配,使生态环境受益者支付合理的获益成本,生态保护和建设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以享用可持续的生态效益[2]。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通过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及受益者收费和对生态环境保护者补偿的方式来解决环境效应的外部性,不仅包括了资金的补偿,也涉及技术、实物的补偿及政策的优惠。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对补偿资金的募集和支配,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是发挥生态补偿效果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国际上主要包括了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和市场交易机制的方式,但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行以国家为主的政府投资和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市场补偿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地区之间的自愿协商机制。募集资金的不足是开展和实践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关键障碍。

环境税的征收就是一种基于市场手段的环境规制政策,对生态补偿资金的募集和分配、补偿主体的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的存在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3]。环境税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具有资金配置和行为激励的两项基本功能。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合理的环境税税率设计和税收优惠,向污染主体来征收环境税,可以激励纳税主体(污染主体)改革经营模式,引导其选择对环境友好的行为,放弃和淘汰落后粗放的经营模式,采用更加环保科学高效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态补偿效率。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使得在专项环保资金制度的保障下,更加合理的资源配置成为可能。政府可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政府投资、财政转移支付、市场交易机制、补贴等形式,将征收的环境税根据环保的目标,进行重新的分配,为生态补偿确立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环境税的征收使税收收入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来源,从长远出发,不仅有利于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而且也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

3 强化环境保护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性

3.1 凸显环境税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目的

我国环境税法中,生态补偿的理念普遍缺失。我国相关环境税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发展经济和保障民生。不可否认,矿产资源税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矿产资源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弥补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的损失,也就是由于资源的耗竭性而设立的税种,只是体现了对环境的间接补偿,并没有以生态补偿为目的,所筹集的资金并未充分转移到矿产资源富集地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缺乏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利用。在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目的中,明确生态补偿的意义和价值,将会有助于环境税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发挥其分配资源和行为矫正的双重功能,既能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筹集来源稳定的充足资金,又能积极引导企业和消费者采取更加环保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切实承担起环保社会责任,实现更好的生态补偿效果。

3.2 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费比例

就已有的环境保护税的税种来说,比如我国矿产资源税,其比例与国外相比较低,其原因除了矿产品本身价格较低以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开采加工工艺过于陈旧,对资源的浪费严重,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太低。税费比例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迫使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的企业不得不淘汰,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和污染,在高税费比例下征收的环境税,则可以更多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提高环境税的生态补偿性。

3.3 建立独立有效的环境税法律制度体系

生态补偿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地方,因此要保证地方的生态补偿资金收入。中央开展综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为完善生态补偿金管理体制,应结合我国的财税体制,统一由国税局征收环境税收入,按合理比例返还地方[4]。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资金,设计更加完整有效的环境税制度,在完善环境税征管体系的同时,确立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增强环境税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将环境税专款专用纳受入财政预算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相关支出权限,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与此同时,逐步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完善环境税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科学的环境税制体系,健全环境税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法律体系,为生态补偿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保障和行为激励措施,从而提高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效果。

【参考文献】

[1]宋婧.论油气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以庆阳市油气资源开发为例[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5).

[2]熊进光,徐丽媛.我国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J].税务研究,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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