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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定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22 15:14:1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试用期规定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试用期规定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省、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省人大、省政协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省、地(州、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需要任职后备案的,在任职通知发出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

第六条试用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干部考察的方式进行。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程序: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知试用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并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在《条例》规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

第七条试用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发现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和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解除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2篇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第3篇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职工权益;企业内工会组织

一、问题提出

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与劳动相关的那一部分生产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状态决定着全部社会体系的状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则整个社会和谐就有了重要基础。但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也在骤然上升,如2001年一2005年仅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34775件,年均量是1997年的16倍。劳动争议的高发率和所引发极端事件的产生已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给中国现代化进程及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问题研究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关劳动关系的研究虽然在国外已有丰硕成果,但大量的比较劳动关系文献指出,由于国家独特制度因素的影响,国家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相当大且持续性的差异(Katz & Darbishire,2000)。虽已有学者对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到底如何、影响因素有哪些、如何进行管理与改善等问题进行过理论阐述,但多以阐释政府政策或典型个案列举为主,以企业员工为样本总体的大样本量化研究成果需进一步丰富。本研究将在文献研究、访谈与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测度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性,确定其解释变量,为企业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政策制定的科学依据。

二、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测度的理论意义与影响变量选择

(一)企业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有多种称谓,如劳资关系(Labor Capital Re.1ations)、劳使关系、劳雇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等。一般来说,劳资关系、劳雇关系是指私有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反映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劳使关系是日本人为了更准确地说明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使用的称谓;西方教科书中经常使用的产业关系概念,足指产业经济中的雇佣关系,其涵义的中心内容涉及与雇佣关系相关的所有方面:个人、企业和社会,即小仪包括从社会角度而言的人力资源政策,也包括从企业和社会角度而言的劳动关系和集体谈判,同时还包括从企业角度而言的员工管理(M.H.Sand-ver,1987)。劳动关系的定义也表述不一,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抽象劳动关系,二是具体劳动关系抽象的劳动关系是指I一劳动相关的那一部分生产关系;具体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由于具体的劳动关系相对于抽象的劳动关系来说,具有可操作性、且能较好地符合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现实的特点,因此本研究所涉及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概念指的是具体的劳动关系,即企业劳动关系是指企业劳动力使用者或雇主与企业劳动者或雇员住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其中企业劳动力使用者是指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即管理者、经营者。

(二)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与管理意义

第5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主要用于矿山井下采掘生产和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邮电系统的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以及建筑行业、纺织行业、高温冶炼等生产一线需要的劳动力,其他行业招用农民工从严控制。

第三条  矿山井下采掘生产和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装卸、搬运作业以及高温冶炼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省政府云政发〔1986〕130号文件关于招用工人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收,招用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应报地、州、市“农转非”办公室审批后招收。

招用轮换工和建筑、纺织行业招用农民工,经省或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贫困地区建立定点挂钩长期协作的劳务合作关系。

第五条  农民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招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招收少数民族农民工文化程度可适当降低,由用工单位与出工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严禁招用16周岁以下未进入新业年龄的人员和辍学学生。

第六条  农民工的招用审批权:省属、中央部属企业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州、市属和县属企业由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农民工,试用期(含熟练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试用期(含熟练期)为六个月。

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期限,按国家和省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新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招用前经过劳动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学习持有毕业证书和参加就业训练持有合格证书的,招用后如专业对口,学徒期限可适当缩短,具体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

招用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工,其试用期视合同期限的长短,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协商。

农民工的试用期与熟练期、学徒期合并计算合同期。

第八条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不得转移工作单位。

第九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经企业和农民工协商一致,可签订一至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八年以内的合同。合同期届满立即终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企业和被招用的农民工必须按照《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内容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明合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送当地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方为有效。合同期间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条款要报当地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续订合同仍须办理鉴证。

第十二条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征入伍服兵役应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投保手续。股役期间按省政府云政发〔1990〕77号《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其家属的优待金由农民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当地的标准发给。服役期满退伍回原籍安置,如原用工单位需要应重新招收、重签合同、重新投保。

第十三条  终止、解除或续订合同,劳动合同双当事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企业应通知农民工所在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三条解除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应及时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农民工被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劳保福利等。

农民工违反合同擅自离职,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定,企业可以不发生活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同时停止投保。

第四章  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  农民工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谢、奖金、津贴、节假日待遇与同工种、同岗位的职工相同。

新招用的农民工在学徒期、试用期(含熟练期)的工资待遇按云劳新(1991)7号文件(附件四)的规定执行。

招用有技术专长的农民工,试用期按云劳薪(1991)7号文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与同期参加工作、同岗位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农民工在试用期(含熟练期)不执行15%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熟练期满由企业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实行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和工资包干分配形式,按其档案工资标准发给工资性补贴。

第十六条  农民工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婚假、产假、丧假和孕期、哺乳期间的待遇。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符合探亲假规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七条  农民工在职期间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待遇,按省政府云政发〔1986〕130号《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执行,其中属于因工负伤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按本人月标准工资一次性发给十至十五个月的工伤致残抚恤费。

第十八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退休养老条件、待遇和基金的缴纳、管理、支付,按照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现行规定办理。其中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其补助标准:凡投保年限满一年的,支付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并终止与企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关系。

第十九条  企业原招用的农民工,已按云劳人险(1985)12号和云劳人险(1987)9号文规定,缴纳过劳动保险基金现仍在岗位的,其本人和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可转为养老保险基金,并连续计算投保年限。

第二十条  农民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如经批准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管理办法执行云政发〔1986〕130号文件的规定,并连续计算工龄。

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发回乡生产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参加工作,若子女不符合就业条件,可招收其符合招工条件的配偶参加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作期间的口粮,按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标准,由当地粮食部门按云政发〔1985〕6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价加经营费用”供应,农民工平价支付购粮款后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留生产技术骨干,企业每年可以在使用期满五年及其五年以上的农民工中安排5%的农民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农转非”指标在省下达给各地、州、市的指标内解决。

农民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条件,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拟定,并按技术等级要求考试(考核)合格,按隶属关系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署、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民要要建立《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合同期间由企业按规定填写并代为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人持册到出工县(市)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与企业建立了长期劳务合作关系的县(市)劳动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培训手段和借助用工单位的力量,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并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力的组织、招收、输送、安置等管理工作。

企业应按月向签订劳务合同的县(市)劳动部门交纳农民工标准工资3%的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6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算公式如下: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第7篇

分歧意见:

对于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甲公司与诸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诸某对结欠甲公司的货款以及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甲公司与诸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而且诸某于2002年1月14日出具给甲公司的欠条中也并未明确付款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诸某随时履行债务,甲公司在2004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还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不能确定的,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虽然有对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地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一般来讲,债权人第一次主张债权,可以是随时的,但债权人一旦向义务人主张债权,其债权便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便在债权人主张之时,或者债权人确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的货款欠款条,即使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要求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出具给出卖人的货款欠款条,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债权后,买受人才出具的,并没有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再次确认或变更,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出卖人不能据此而享有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本案诸某向甲公司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三,诸某于2004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8篇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 均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 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须与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 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 五年期满后, 根据实际情况, 重新核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 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季征收, 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 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 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 下同)内, 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经市财政局批准, 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 分别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 经财政部门批准, 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 经市财政局批准, 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市财政局批准, 可予缓征。

申请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费的, 经市财政局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 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投资者,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9篇

    从春运到现在,该交通队已没收警用顶灯16个、警报器12个,且这些警用器材比目前民警用的高级。

    据了解,民警在北京站地区查处违章车辆时,经常可看到有些车内装有警报器和警灯,但驾驶员却没有警用器材的使用许可证。对此情况,民警们首先要拆除其车内的警用器材和装备,然后将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转交给执法站进行处罚。根据交通法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警用标志灯具人员将受到1800元的罚款。

    据介绍,被罚没的这些警用器材中,喇叭的功率要比警车上用的大4-5倍,警灯功率大2-3倍。这样不仅造成噪音污染,且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强烈的红、蓝灯光在晚上非常刺眼,对行驶中后车驾驶员的眼睛造成干扰。

    其次,装警用器材的违章车辆遇到道路拥堵时,往往选择到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给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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