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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权利边界;定位
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与弊端,该制度根本无法解决经济房的权利定位问题,亦无法做到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机衔接。由于目前相关规定未能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准确定位与限制,巨大的利益驱动使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与黑幕事实上成为不可避免。比较中外相似于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法律制度,杨遂全教授认为关键是缺少民事基本法的支撑[1]。目前我国各种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定,都只是行政法规或规章。。作为一种基本的物权制度,其他国家都有一些立法层次较高的法规调控。我们不能把这种长期的基本类型的物权制度一直置于立法之外。诺斯曾说过“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2]。本文认为,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目前的制度设计未能构建经济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鸿沟,未以法律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属性及限制予以明确定位。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分析,探讨我国未来的相关制度设计,以解决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定位与限制问题,并力争做到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
一、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及其物权化的意义
首先,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舞弊与暗箱操作事件,经济适用房领域成为投机与利益不正当输送的重灾区,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的结果远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对此有学者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不修厕所,希望以此来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本文认为,造成当前弊端重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规定侧重于公法上的审查与核准,未能在私法上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明确界定与限制。由于现行的制度未能确定经济适用房的物权边界,私法上权利的模糊导致了巨大潜在利益的存在。在巨大利益的冲击下,经济适用房形式上的层层审查与核准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只有在物权上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给房屋购买人一个确定的权利预期,方能物当其用,有效解决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腐败与权力寻租行为。
其次,要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则需要厘清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尽管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但在实践及理论上,对经济适用房涵盖的范围却并不明确。广义上的经济适用房既包括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由政府主导修建的经济适用房,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单位自建、单位集资建房及住宅合作社建房等。但就现状而言,目前许多单位自建、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尽管挂着经济适用房的名义,但建设内容几乎没有不超标的,且在分配上往往根据工龄、级别等予以划定,此类房屋仅体现了福利而绝对未体现保障功能。本文认为,造成目前经济适用房超标准、超面积建设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未对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要理顺目前经济适用房领域的各种关系,首先应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而由政府主导修建的经济适用房以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面向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由该部分职工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房。除此之外其余各类房屋均应被排除在经济适用房范围之外。不符合此类标准的房屋应由其他规范予以规定,而我们应逐步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住房供给,减少住房供给的种类。
最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只有通过立法方能有效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目前普遍观点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其依据在于经济适用房土地的划拨性质而将其视为一种区别于商品房的新的物权。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产权由政府与购买人共有的设想,但不论是对经济适用房的物权予以限制还是增设一种限制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这些内容只能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与明确。根据立法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现行的部门规章无权也无力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及限制。此外,经济适用房制度尚涉及与民法、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等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因此,我们只有以法律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才能在效力及内容上使该制度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
二、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定位
经济适用房就其本意而言,一要经济,也就是要限定销售价格、要便宜。其便宜的主要因素在于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包括无偿划拨土地、减免各种税费等)。二是要适用,适用应理解为当且仅当适用,即要限定套型面积不能超标准建设,但也要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作这些方面限定的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保障功能的特定性以及其面向对象的特定性。正是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人享受了特殊的利益输送,因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不完整应受到一定限制的。产权是经济适用房制度中的核心和全局性的问题,是不容回避的。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其在出租、出售时往往受到一定限制,也就是说其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不仅仅来自于政府,现实中更多还来自于单位或住宅合作社。亦有学者在区分产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而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虽受到一定限制,但仍不失为完全产权。对此,笔者不予苟同,一方面承认其权能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又认定其为完全产权,如此,则无论何种产权皆可认定为完全产权,那么一种产权是否是完全产权也就失去了辨别的意义了。在此抛开经济适用房产权受限是否是应然之义不提,其权能受限当是无疑的[1]。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目前尚有争论。另有观点认为产权是可以分解的,完整的产权一经分解,就不再与所有权有对等关系。如果一个人拥有的只是对某物的使用权,并不能说他对该物享有所有权[3]。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是指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形,对经济适用房这类特殊的物权,法律尚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通过支付一定代价(亦可以看做是若干年累计的房屋租金)取得房屋的合法占有权。但是,这种占有权取得的前提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因此其取得房屋后的占有应是事实上的占有而非法律上的占有,这里不论其是所有人还是按份共有人或非所有人,在规定的年限届满并取得完全产权前,本文认为,购买人在居住满一定年限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及被减免的税费后,方能取得完全产权。均不能移转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当然基于合法事由房屋被依法处分的除外)。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使用权涉及到房屋和土地两个层面。购买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均应由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行使,不能移转给第三人。并且,购买人须按照房屋的用途和性质合理使用房屋,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对于土地使用权,本文认为,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在一定年限内及购买人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前,均不可为购买人分割土地使用权,这也应是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别。经济适用房其性质是用于居住保障,故其不能也不应具备投资功能。购买人所取得的物权属于一种限制物权,我们只有构建起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鸿沟,方有希望解决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与无奈。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对于收益,经济学与会计学有着不同的解释,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收益定义为“那部分不侵蚀资本的可予消费的数额”,把收益看做是财富的增加。后来,大多数经济学家都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观点。而作为一种权利的收益权,本文认为其属于法学范畴,即不管收益内涵如何界定,收益权强调的是获取收益的权利或收益的归属。本文认为,未来的立法应对经济适用房的收益归属做出明确限定。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房屋购买人取得房屋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支付土地使用价款(地租),因此,其对房屋的收益权应受一定限制。基于房屋的保障性质,可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可用做出租收益。满一定年限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方可上市转让,该转让收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按照现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人符合条件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从制度设计的严谨性出发,我们将不得不考虑如果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差价或者差价为负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基于此,目前的该规定显得不够严谨。本文认为,以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来确定土地收益,既不准确,又缺乏操作性。第一,房屋的价格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户型、楼层、朝向、采光、通风等等而不仅仅局限于地段,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售价往往并不相同甚至差异很大。第二,买受人最初已完全支付了房屋价款(价款中尚有部分利润),因而房屋升值的收益应归属于购买人。购买人未支付的仅仅是最初的地价及享受了部分税收优惠,因此本文认为,购买人上市转让房屋,其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届时该地段土地评估价直接补交即可,将房屋与土地分开计价既清晰又简便易行。
4.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意味着实物形态的改变,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即物权主体的变化。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对房屋事实上的处分受到民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事实上的处分权与商品房买受人的处分权并无差别。但经济适用房基于其保障性质以及购买人取得房屋的特定事由(低收入及住房困难),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法律上的处分权应受到限制。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性质是为了满足住房需求,故购买人不能任意转让(限制措施如前所述包括使用年限限制及补缴地租和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的限制),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应交由主管部门回购;取得完全产权后需要转让的,主管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其他处分权,如离婚分割、继承、赠与、抵押、出资等实体权利的处分亦应受到一定限制,本文探讨的权利限制是在购买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限制。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依据物权法等法律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对这些具体权利的限制,未来的住房保障立法应予以重视与体现,而相关制度设计应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
三、经济适用房的权利限制
1.经济适用房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定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在夫妻对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不合法的情况下,法定财产制是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4]。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实行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实行法定共同所有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得的财产”,按照通说,并非需要实际占有。“财产”可以是权利而非完全的所有权。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性质的特殊性,其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住房保障,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权利定位应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就权利主体而言,按照经济适用房制度设计的初衷,其保障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以家庭为保障对象而非个人,目前已经有城市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纳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范围,但本文认为,从效率角度出发,单个个人的住房保障应主要通过廉租房方式予以保障。受保障人是基于身份而取得财产,故就房屋的权利主体而言,本文认为,全体家庭成员均应成为房屋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对经济适用房房屋权属进行登记时,应将全体家庭成员均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家庭成员未支付经济适用房价款,但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是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共同取得,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视为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赠与。而在家庭取得经济适用房后而成为该家庭成员的,不成为权利人。
(2)关于夫妻之间对经济适用房权利的约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鉴于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及取得人身份的特定性,本文认为,夫妻之间可以对房屋未来的收益及处分权予以约定,但不得以约定方式排除对方的占有和使用权。此外,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不得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3)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系基于家庭成员共同身份而取得,身份关系的消灭可导致房屋的分割。但基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属性,未来立法对于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本文仅探讨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分割,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的分割与商品房并无二致。应把握以下方面:第一,如双方均不主张使用房屋的,该房屋可交由主管部门回购,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但有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主张继续使用的除外。第二,双方均主张使用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但取得房屋的一方不得排除家庭其他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权。第三,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或竞价,使用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四,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这里的使用人还应包含家庭内的其他权利人。及房屋项下的其他权利人。使用方给予另外一方补偿,但补偿的金额应考虑继续使用房屋的家庭其他成员人数所占的份额。第五,为防止以离婚为手段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因此,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限定为以家庭为单位而非个人是必要的。
2.经济适用房的继承
我国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关于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二者处分的本质相同,将在经济适用房的赠与中予以讨论。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属于权利人财产的一种移转形式。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作为保障对象,而家庭则是由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即这里的家庭成员仅仅包括配偶及其子女。为避免经济适用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以及避免经济适用房丧失保障功能,在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前,未来的立法可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人应限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如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则由主管部门予以回购,回购的价款作为普通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继承。
3.经济适用房的赠与
基于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应不允许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后任意抛弃即无偿让与其权利。经济适用房的取得系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单个家庭成员无权将房屋赠与他人。即使全体家庭成员均一致同意将房屋赠与他人,由于该权利的取得系基于身份的特定性而取得,也为避免实践中以赠与之名行买卖之实,故本文主张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其不能将房屋赠与第三人,但公益性赠与或由主管部门回购后赠与价款的除外。关于公民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处理,本文认为,订立该类遗嘱的公民在遗产处分时应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即该房屋已经可以自由转让;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遗赠人死亡的,应认定遗嘱人无权处分,房屋可由主管部门回购,受遗赠人可获得相应价款;如存在其他权利共有人,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主管部门回购房屋,则由其他共有人按照遗赠人所享有份额对应价款向受遗赠人予以补偿。
4.经济适用房的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抵押及实行将可能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涉及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的受让人身份,如经济适用房通过拍卖方式流转,丧失房屋的家庭将重新依靠社会救济与保障,而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一般而言不会是应予以保障的对象,这将可能违背经济适用房制度设计的初衷。此外,亦不排除购买人通过这种方式恶意将房屋变相转让,从而实现投资增值目的。第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如将房屋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由于经济适用房所使用土地为划拨土地,其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促进社会公平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予以的一种福利安排。因此,在相关主体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主体不能发生变更。因此,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其不能将房屋用于抵押担保。
但是,这里却需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即由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其本身就是低收入家庭,其很可能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此外部分人群或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也需要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居住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借款需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在房屋买卖中,通行的做法是将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以获取贷款,这就需要经济适用房具备融资担保的功能。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可以将房屋抵押给指定的贷款人(主管机构认可的金融机构)用于支付购房款,此外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抵押担保。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实现抵押权的,如是国有土地则可按现行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未来可以考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经济适用房,限于本文主旨,在此不作深入探讨。,主管机关应先将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将该经济适用房产权填补完整后房屋的取得人应补缴土地成本,即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5.经济适用房的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出资形式,但房屋或土地用于出资应符合两个方面的限制性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即以房屋或土地出资后,出资人应向公司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房虽然可以用货币估价,但购买人取得房屋支付的价款未包含土地价款并享受了特别的政策性优惠,故作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在其未取得完全产权时,其处分房屋的权能应受到限制。且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质决定了经济适用房的所有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这亦是经济适用房出资的制度性阻碍。此外,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与经济适用房无法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流转。基于此,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仅具有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功能,房屋的投资功能应由商品房市场予以解决。同时,由于土地权属性质的不同及取得土地的特殊方式,故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及土地未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前,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于出资。
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将对国民住房条件的改善产生深远影响。但鉴于其具有的特殊性,我们只有以立法形式从私法上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明确其物权上的定位与限制,构建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巨大鸿沟,方能有效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与无奈,实现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杨遂全.比较民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9.
[2][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1995.184.
关键词:粮食直补粮食安全农民增收
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近年来我国最为重要的政府支农政策之一,尽管粮食直补政策是一种世界性的通行做法,也得到农民的普遍拥护,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在实践中加以优化完善。为此,本文就粮食直补政策相关研究中提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当前粮食直补政策的优化调整提供必要的启示和借鉴。
一、粮食直补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粮食直补主要有按农业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出售商品粮的数量等不同的补贴机制,但为了节省对种粮农户进行甄别的高额成本,实践中以按计税面积或计税常产发放补贴居多(张照断、陈金强,2007)。粮食直补政策实施以来,遇到了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其中,前四个方面表现在政策的预期效果层面,后四个方面表现在政策执行层面。
(1)直补政策难以刺激种粮面积持续增加和粮食持续增产。在政策出台初期,直补政策的信号效应较为明显。但由于普惠制补贴方式缺乏边际激励效应,直补政策无法持续促使农民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从近期的调查来看,农民种粮总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农民弃荒现象严重,粮食直补资金在促进农民种粮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微不足道(李喜同,2009)。甚至部分农民群众把补贴款简单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关心款,与粮食种植没多少关系(陈正华,2009)。
(2)直补政策无法显著促进农民增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有26,800万农户,种粮面积细碎化,而美国只有200万农户,撒胡椒面式的直接补贴只占农民种粮收入的很小比例,对确保农民种粮收入的稳定作用不明显(,2008)。因此,尽管粮食直补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种粮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因而难以完全解决市场稳定和农民收入稳定的问题(赵晓峰,2008)。
(3)直补政策资金难以弥补种粮成本的持续上升。从发展趋势看,在石油、煤炭、土地、水资源、劳动力等价格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将不是一种短期现象,而是近一个阶段农业发展的常态,但直补资金赶不上农资价格上涨的幅度,不足以有效应对农业生产成本的快速上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8)。
(4)直补政策引发土地纠纷和制约土地流转。直补带来利益关系调整,以往强迫农民土地流转和征地补偿不到位的,农民要求纠正或提高补偿标准;许多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弃城返乡,他们有的索要原有承包地,有的将原转包给种粮大户的耕地转交自己的亲属耕种,担心自己失去土地,从而引发新一轮土地承包纠纷(张明梅,2004)。同时,也使种粮大户的规模变小,影响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也进一步强化了小农生产方式。
(5)直补对象难以准确核实。以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依据,补贴面积难于核实。农户分散经营,农民种植的自由性很大,每年、每季的粮食种植品种、面积都会有很大变动,很难准确掌握各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付勇等,2009)。并容易引发虚报亩数等现象,甚至许多已经租赁、征用、非法转手的非农土地也在堂而皇之地领取直补资金,形成资金流失和腐败(于代松,2004)
(6)直补范围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尽管以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为补贴依据简化了补贴程序,但却是变“粮补”为“地补”,由此引发的问题包括:粮田撂荒、双季改单季等都能照样领取粮食补贴,违背直补初衷(陈正华,2009;刘俊,2009);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直补资金往往由原土地承包人获得,流转后实际种粮人没有享受到政府的相关粮食补贴;以计税面积或常产为补贴标准忽视了“黑地”问题,农民长期耕种的“黑地”不能领到补贴款,尽管2005年财政部出台政策将“黑地”纳入粮食直补范围,但至今仍有一部分“黑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于娜,2008)。
(7)直补政策落实成本高。由于我国农民众多且分散,农民土地、人口、粮食产量、价格等统计资料不健全,对农民的补贴难以测算和监测,粮食直补行政操作成本较高(,2008)。一方面,相较于户均很低的直补资金,进行丈量土地、核实补贴的操作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利益分配、权力集中而产生的寻租、腐败的成本,各种补贴的跑冒滴漏现象相当严重(卢锋,2008)。
(8)直补资金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不匹配。粮食直补是为了激励农民种粮,尤其是主产区的农民做种粮。但由于主销区政府财力充足,给予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标准往往要比主产区高出数倍,而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仍然很小。这既违背了产业发展比较优势原则,也增大了国家粮食安全成本,损害了主产区农民的利益(王海全、龚晓,2006;王健、陆文聪,2007)。
二、优化粮食直补政策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提到的各种问题,诸多学者提出了粮食直补政策的优化建议,具体包括八个方面。其中前五条涉及粮食直补政策实施机制的完善,后三条则主张改进政府支农方式。
(1)粮食直补依据商品粮数量进行。补贴依据改为以农民交售的商品粮数量进行,可以激励种粮农民多产粮,避免中间环节从中弄虚作假来冒领国家的补贴,也可以使粮食直补资金补贴给那些在真正种粮的农民,而不是那些虽承包了责任田的农民,但实际不种田已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蒋和平、辛岭。2009;袁隆平,2009)。但这存在的潜在问题是农民的口粮没有得到补贴(刘俊,2009)。
(2)粮食直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方式包括:改革并不断完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政策,在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来源制度设计上应该给予主产区更多的倾斜扶持政策。国家增加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并逐步提高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国家匹配的比重(王海全、龚晓,2006):建立产销区之间的粮食直补资金转移机制,销区直补资金向产区转移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及产区与销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可尝试把我国的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分离出来,建立单独的粮食直补基金或粮食安全基金,吸纳销区向中央财政缴纳的直补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转移到产区财政,最终直补到产区农民手中(朱金鹤、傅展,2006)。
(3)粮食直补向种粮大户倾斜。种粮大户对粮价上涨、农业补贴反应敏感,可以采取类似累进税制的补贴方式,制定相应的累进补贴标准(马彦丽、杨云,2005;杨建利,邢娇阳,2009);直补政策对种粮大户的需求给与合理的考虑,对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应用给与适当的补贴,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按实际面积给与一定的补贴,对农民使用先进的生产耕种方式给与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8);将现行粮食政策由“普惠制”转变为面向粮食种植大户的“专惠制”,即以粮食种植大户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约的粮食销售量为依据,核定粮食补贴标准,并同时对种粮农户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张建杰,2008)。
(4)粮食直补以土地经营契约作为补贴依据。全国政协委员吴正德提出,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将经营契约作为获得补贴的唯一凭据。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粮补”变“地补”,使种粮者能真正得到补贴(王瑜,2009)。
(5)构建粮食直补资金科学化、制度化的动态变动机制。建立直补总额同国家财政收入总额互动增长的长效机制,补贴要有一个合理比例,而不应根据粮食丰欠或粮价的高低频繁变动(王玉红,2006);建立直补水平同农资价格协调联动机制,把成本上升作为一个常规变量纳入补贴政策的目标之中,使补贴数量增长与成本变化联动起来,在国内粮食价格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应基本上能够弥补生产成本的上涨,以确保种粮始终保持稳定的收益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8)。
(6)以集中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代粮食直补。直补和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同的政策支农形式,改变政策支农形式,将支农资金更多地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集中资金办大事。针对目前土地抛荒和土地流转规模开始萎缩这两个现象,将增量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用于促进细碎农地整理和中低产粮田改造,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农地流转和种粮农民的专业合作,推动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蒋和平、吴桢培,2009)。
本文构建的CGE模型主要包括6个模块:生产模块、贸易模块、机构模块、社会福利模块、碳排放和碳税模块,以及均衡和闭合模块。
1.1生产模块生产模块中,生产函数描述各部门所使用的资本、劳动力、能源和中间投入以获得产出的方式。生产函数由5层套嵌常替代弹性函数(CES)构成,如图1。底层为煤炭、石油与焦碳、天然气与燃气的合成,以及火电与清洁电力的合成。第二层为化石能源与电力能源的合成;第三层为能源与资本的合成;第四层为资本-能源与劳动投入的合成;第五层为资本-能源-劳动与中间投入的合成。生产函数要素投入的合成采用CES函数形式。
1.2贸易模块贸易模块主要涉及北京地区消费者需求产品的来源与北京地区生产供给产品的分配。北京地区消费者所消费的商品由北京本地生产、外省调入和国外进口三部分构成。假设三者之间存在不完全替代关系,消费者会在这三者之间选择一个最优的消费比例,以z最小化其成本。第一层是消费者需求是在北京本地生产供给与外省调入供给之间合成;第二层是国内供给与国外进口产品之间的合成。需求函数采用CES函数形式,消费者在不同供给产品之间进行最优组合以实现成本最小化。北京地区生产的产品分配有三个流向,即供应北京市场、调出外省、出口国外。假设三者之间存在不完全替代关系,生产者会在这三者之间选择一个最优的销售比例以最大化其收入。第一层是北京地区生产的产品供应国内市场与出口之间分配,第二层是供应国内市场的产品在北京市场与调出外省之间分配。产品分配采用常转换弹性(CET),假设生产者在一定生产技术约束下在不同需求市场之间分配的最优策略,以实现收入最大化。
1.3机构模块模型中机构主要包括居民、企业、政府。居民模块包含居民收入与支出函数,居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收入、资本收入、政府的转移支付;居民支出主要包括居民消费,居民支付的所得税,居民收入扣除消费后为居民储蓄,居民消费采用斯通—盖利(Stone-Geary)效用函数形式。企业模块包含企业的收入与支出函数,企业的收入主要是企业的资本收入;企业支出包括企业对居民的转移支付、企业支付的所得税、企业的储蓄等。政府模块包含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函数、政府收入主要是政府的间接税、关税、所得税等;支出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政府消费,政府储蓄等。
1.4社会福利模块在CGE模型中衡量社会福利变化,运用比较普遍的是希克斯等价变动(Hichsianequivalentvariation)。本文也通过希克斯等价变动来衡量实施碳税政策冲击后对居民社会福利的影响。希克斯等价变动以政策实施前的商品价格为基础,测算居民在政策实施后的效用水平的变化情况(以支出的函数表示)。希克斯等价变动为正时,说明居民福利在政策实施后得到了改善。反之,如果变动为负,则说明政策的实施将损害居民福利。
1.5碳排放与碳税模块-假设碳排放主要来自于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最终消费,且能源消费技术经济水平不变。不同类型能源排放因子来自IPCC(The2006IPCCGuidelinesforNationalGreenhouseGasInventories),化石能源的CO2排放量是由各种化石能源的需求量乘以它们各自相应的碳排放系数。根据化石能源需求排放的CO2量征收碳税,并且将每种化石能源征收的碳税转化为该种化石能源的从价税税率,即对某种化石能源征收的碳税税额与该化石能源的国内需求的价值量之比。
1.6均衡与闭合模块模型的均衡模块包括各种要素市场、商品市场的供需均衡。(1)劳动力市场均衡,本文假设工资为内生变量,受到政策冲击后,经过工资的充分调整,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出清。(2)资本市场均衡,本文假设资本相对价格为内生变量,受经济政策冲击,经过资本价格改变,资本自由流动,企业充分调整资本存量,最终实现资本的充分利用。(3)商品市场均衡,每个部门产品的需求(居民需求、政府需求、投资、存货,中间需求)等于总供给。模型的宏观闭合通过三个主要的宏观恒等关系反映,即储蓄—投资平衡、政府收支平衡、贸易收支平衡。(1)储蓄—投资平衡,本文采用新古典的闭合规则,即投资由储蓄决定,经济中所有的储蓄都将转化为投资。(2)政府收支平衡,在这里政府的收入与其总支出的差额为政府储蓄,政府储蓄内生于政府账户的收支平衡。(3)外省调入调出平衡,外省调入与调出之间的差额为外省净储蓄。(4)国际收支平衡,本文选择汇率为内生变量,国外储蓄为外生变量的闭合规则。政策冲击影响汇率的变化,进而影响进出口的变化,以至影响整个经济。
2数据来源和部门划分
本文根据研究需要以及北京市投入产出表产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北京市2010年投入产出表中的42个部门调整为18个部门。并尽可能地细分能源部门,本文将能源部分细分为5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与炼焦业、天然气与燃气、火电生产和供应、清洁电力生产。根据北京市2010年投入产出表以及《北京市统计年鉴2011》编制北京2010年社会核算矩阵表(SAM)。
3模拟结果
本文设定五种情景下分析征收碳税对北京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即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减少5%、10%、15%、20%、30%。
3.1碳税税率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表1显示了不同情境下碳税水平、化石能源从价税率、化石能源对减排量的贡献,以及碳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随着减排幅度的增加,从量碳税会更显著地增加。由于不同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各异,由此对不同能源所征收的从价税税率也不一致。在同一情境下,化石能源中,煤炭的二氧化碳的排放系数最高(单位价值量的碳排放量),煤炭的税率最高,石油从价税税率居中,天然气与燃气的从价税税率比较低。与此同时,在北京市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与石油占主导地位,因此,煤炭对于减排的贡献也是最大的,在各情景中,煤炭对于减排的额贡献都达到60%以上;石油对于减排的贡献也是比较显著的,因此严格控制煤炭和是石油的使用时减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征收碳税对于高碳能源需求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地,尤其大幅度的降低了煤炭与石油能源的需求量。征收碳税对天然气与燃气、火电能源需求的影响相对比较温和,同时提高了清能源的使用量。
3.2碳税对部门产出的影响由于征收碳税会导致化石能源价格的上升,从而使生产成本上升。由于不同部门化石能源投入占总投入比例差别很大,因此对不同部门产出有不同的影响。表2分析了征收碳税对不同部门产出的影响。由于征收碳税,13个部门产出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与炼焦业、其他开采业的产出显著下降,尤其是减排目标提高后(如情境3和4),这些部分的产出大幅度地减少。天然气与燃气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交通运输与邮政业等部门产出下降也比较明显。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高耗能的部门能源需求量大,能源投入在总投入中占的比例高,征收碳税导致其生产成本提高明显,供给下降;另一方面这些部门由于产品价格上升幅度高,部门产品需求下降程度也比较大,供给与需求的下降导致产品的产出下降幅度大。农林牧渔业、木材加工与造纸印刷业等行业产出收到的负面影响比较温和。但碳税对5个部分的产出具有积极的影响:纺织及其制品业、通讯仪表及其他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服务业和清洁电力部门。因此征收碳税对非能源密集型产业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3.3碳税政策宏观社会经济变量的影响表3分析了碳税政策对宏观社会经济变量的影响。对居民来说,居民的总收入主要由劳动收入、资本收入及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构成,由于劳动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并假设劳动市场充分就业,因此居民的劳动收入不变。征收碳税导致产出和资本需求量下降,资本价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居民的资本收入下降。征收碳税一方面增加了政府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收入增加而对居民的转移支付也增加,整体实现了居民的总收入的增加,但增加幅度有限。在居民需求方面,由于居民收入提高导致居民的需求增加,但由于碳税导致企业成本增加,产品价格提高,因此导致居民消费需求(实物量)下降,但由于价格上升,用价值量表示的居民消费略微上升。由于价格水平的上升和消费需求(实物量)的下降,居民的社会福利业也有所下降,但影响有限。对企业来说,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资本收入,而资本价格下降导致企业的收入下降,企业储蓄也随之下降。对政府来说,征收碳税在增加政府税收的同时也降低了间接税和居民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碳税与企业所得税增加幅度大于其它税收的减少幅度,导致政府收入随着碳税的增加也逐渐增加。相应的政府的消费(价值量)和政府消费(实物量)逐渐增加,政府储蓄企业储蓄随之下降。企业储蓄与政府储蓄下降导致总储蓄下降,总投资(价值量)和总投资(实物量)也均下降。名义GDP等于资本收入、劳动收入与间接税收入之和,总资本收入降低,劳动收入保持不变,间接税随着产出量降低而减少,因此名义GDP是不断下降的。实际GDP等于消费、投资加净出口,消费方面居民消费下降,政府消费上升,但是政府消费占消费的比例比较小,整体消费下降;由于假设投资等于储蓄,总储蓄下降,投资也随之下降。征收碳税导致国内产品价格相对提高,国外产品价格不变,净出口也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因而整体导致实际GDP下降。总体来说,征收碳税对宏观经济变量有负面影响,但这种负面影响比较有限。因此碳税政策对节能减排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而对整体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比较温和的。
3.4结果对比文献[17-23]从国家角度探讨了碳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由于不同文献在构建CGE模型时,基础数据的选取、基础数据部门划分、模型方程结构的构建、模型参数选择、碳税征收环节与征收方式都有所不同,因而研究结论存在差异。尽管差异较大,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点:这些文献指出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减排工具,同时征收碳税会使实际GDP下降,但下降的比率大多在1%以内。文献[22]指出,虽然GDP下降的比率不大,但是由于我国GDP总量大,因此GDP下降的绝对值非常大。在碳税水平为5美元和10美元时,每减少一吨CO2,短期内GDP将损失87.10元和94.91元,远超过当时国际市场碳交易价格。本文从区域经济的角度,分析了碳税对北京市经济的影响,从整体上看,基本结论和这些文献基本类似:碳税对北京市减排具有显著的影响,实际GDP的下降比例有限,即使在减排30%的情景下,实际GDP将下降0.54%。采用与文献[22]相同的计算方法,北京地区每减少一吨CO2排放,实际GDP损耗达到191.37元至246.15元,远高于文献[22]的结论。同时,对部门的影响也与从全国角度的分析有显著的差异,比如与王灿的研究结果相比,当碳减排目标为30%时,王灿[23]的研究结果指出煤炭和天然气的产出分别减少37.4%和18.7%,而本文煤炭和天然气的产出分别减少33.73%和8.94%;石油与电力部门的产出将分别提高5.7%和16.7%,但本文结果说明石油和电力部门产出将分别减少31.03%和30%。这种差异除了来自于前述模型构建、数据、参数等因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的不同。因此,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制定碳税税率时要充分考虑到这种区域的差异。
4结论
包装设计教育的“跨学科”整合
与企业的联系,其教学模式还是以传统的理论模式为基础,以学生“凭空构想”的商品包装来完成实践教学,知识覆盖面过窄,缺少与相关课程的关联,知识更新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教学方法陈旧,导致包装设计教育游离于市场之外。“两耳不闻市场事,一心只作设计图”,这样的作品,只能是与市场需求、人们的消费需求脱节的“纸上谈兵”,缺乏实用性。我国包装设计人才培养模式与教育体系存在的现状,与设计艺术与工程技术严重脱节有很大的关系,包装设计课程究其内涵来说是体现在科技与艺术的有机结合上。目前,在高校艺术设计专业中,包装类课程一般是划分为平面设计课程,通常开设有包装结构、包装材料、包装设计等课程,这些仅仅是包装设计的基础。“包装设计的教学应该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过程”[3],教学中不仅要让学生了解材料、结构、设计,更需要让学生有整体的、全局的思想,让学生了解到包装设计是一门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的学科。“跨学科”教育是经济快速发展对教育的需求,跨学科教育就是跨越不同知识研究领域,与相关的、邻近的专业、学科相交融。对于包装设计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设计门类相近专业融合,如与环境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等;二是“与技术学科及相关学科的融合”[4],如与市场营销、消费心理学、材料学、印刷工艺、机械自动化等。这种跨学科教育打破了各学科界限,使相关知识系统重组,在强调包装设计课程系统教育的同时又能以实用性为前提进行人才的培养。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包装设计课程
学校作为培养未来艺术设计人才的基地,包装设计课程的教学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的需求。要为市场培养高水平、高素质、富有创新意识的包装设计人才,包装设计教育就必须紧紧跟随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步伐,只有得到市场认可的包装才是真正的包装,而目前高校教学还不具备与市场接轨的条件,那么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5]的教学与交流方式,带领学生参加各种包装设计展览——了解最新的包装市场信息,进入企业实习——把所学知识融入到企业产品中,经由市场检验;同时邀请国内外著名的设计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到校兼职授课,来加强学生与社会信息的沟通,方便学生了解最新的包装设计行业动态,增长见识,拓宽设计视野,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如何让学生一出校门就能把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让学生即学即用,在学校教学中就应该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分析包装设计课程的计划,尤其要加强实践课程授课方式的改革,从实用的角度、与时俱进的角度来提高学生的包装设计创新水平和专业实践技能。带领学生进入广告公司、工厂企业的设计部、包装设计公司等包装设计的实战场所去学习和观摩,把客户请进课堂,让学生了解市场发展的现状和商品的特性及客户和市场的需求。指导老师可以根据商品包装的基本理念,结合所委托商品的设计特点和客户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包装设计思维的开拓和创新思维的训练,完成设计后带领学生进入生产工厂,让学生了解包装的印刷工艺、包装成型技术等,在实地设计和参观中,发现包装设计的活力,了解包装设计的规律。当然,想要更好地整合包装设计的课堂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最好的方法还是学校和企业一体,即学校开办包装设计实业公司,让学校的老师和学生都能够参与到包装设计的市场实践中去,让师生都有一个真刀真枪作业的机会,老师作为与市场实地接触的一线设计师带领和指导学生设计出让消费者、市场满意的设计作品。这样的教学过程,能使学生的设计意识快速地融入到包装设计市场,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众参保意识不明确
我国群众参保意识不明确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某些部门领导与企业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有待加强。当前,某些部门领导与企业负责人对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缺乏足够全面的认识,也就使得其在地税机关依靠征收保险费用过程中出现不配合的情况,多是应付或者推诿态度对待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对推选参保对象与宣传发动工作不落实到位,直接会影响干部职工参保的主动性,影响缴费的积极性,造成拖欠社保费的情况出现。更有甚者为了自身企业利益,直接剥夺雇佣员工参保的正当权益。除此之外,因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某些企业反映经营不稳定,认为没有资金确保长期缴费能力,所以对此存在顾虑,从而缴费积极性较低。当然,群众自身的参保意识更是有待加强,尤其是那些下岗待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的参保意识更是薄弱。因这类群体中的多数属于弱势群体,个人收入较低,所以造成其更重视眼前利益,不愿参保。
(二)责任界限不明确
责任界限不明确是造成社会保险费用征收工作难度增大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制度对保费征收工作存在不利之处。就实际生活中,时常会遇到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对劳动部门核定的险种与数额持有异议的现象。而劳动部门自身因受到人力与精力的影响,在核对当期需要缴纳费用数量时存在和缴纳单位缺乏沟通的情况,导致实际核对过程中通常凭借手头历史资料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缴费人当期应缴数额进行核定的情况。并且,核定应缴纳保险费用额度也因劳动部门单方面认定数字,使得缴费单位无从得知,事后也未完全认可。只是地税部门尤其是基层地税部门需要依据劳动部门核定的数额进行催报催缴,可见其难度系数之大。
(三)政策强制性不足
依照现行相关规定,企业须在规定期限缴足金额,否则进行公告披露。部分企业通常会以效益不好或者是周转经费紧张为由,将已计提应缴保费截留下来长期拖欠,任意挪用。更有甚者只缴纳少数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也是由于我国关于社会保险征收政策不够强制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社保提取依据不实的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提升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当今时代属于互联网时代,因此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应该充分发挥出网络资源的巨大优势。不断提高健全社保工作的流程体制,科学合理制定社保费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信息传递与绩效考核等相关规范。高效拓展征管软件对信息支持功能,加强社保费用征收软件和各大银行之间的信息连通,如此也就方便了实时查询数据,或者同步传输数据,逐渐以电子数据运行取缔手工操作方式。
(二)通过干部培训增强服务质量
工作人员素质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水平,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保险费用征管工作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涉费模块应用培训。从而促使一线管理人员熟知政策与办事流程、注意事项等。经过网络平台拓宽和缴费人适当的交流沟通,引进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尽力实施多元化申报缴费模式,将文明热情、规范操作贯彻社会保险费整个申报缴费环节,让缴费人感受优质服务。
(三)扩大政策宣传,获取企业配合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全面展开政策宣传活动,主动和地区政府相关部门等进行沟通联系,最大限度取得企业支持与配合。从而逐渐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以及参保人员理解的良好局面。同时还需深入企业,真实了解企业困难与意见,为其排忧解难,最大限度让参保人员与企业得到真正实惠,从而配合支持缴费工作。
(四)增强部门配合
地税部门需要增强和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创建社保费征缴例会制度体系,然后和人社局、银行等有关部门创建并完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同时定期深入企业,研究与分析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积累征管经验,有效协调工作关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良好局面。从而促使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保征收规模也逐渐扩大。并且还需增强费源管理与日常申报管理,以此规范日常管理行为,并合理管理缴费企业参保信息资料与票据。
三、结语
想要有效解决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增强企业征缴率、申报率。除了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取得企业配合,提高部门配合力度,优化网络建设等措施,还需要通过紧抓干部培训途径提升工作服务质量。以此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社会保险费用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霞 .社会保险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中国电子商务 ,2010(6):360~361.
关键词:养老保险;执行;问题;对策
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也是一直未解决的老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一、困难和问题
新农保开启了农民养老保险新篇章,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与挑战。
(一)宣传力度不大,群众参保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老农保存在的问题很多,所支付的养老金也起不到养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众不愿参保;二是有的群众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将新农保与社会救助政策相比较,认为即使不参保,年老后生活无着落还可以享受低保;四是从老农保到中农保再到新农保,制度变化快,群众认识跟不上,导致以下两个问题的出现:中农保参保对象认为和参加新农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钱,享受待遇却差不多,自己吃了亏,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对比新农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众的社保社会依赖性,许多农民认为,现在不参加新农保,以后会有更优惠的参保政策;五是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上历史形成的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养儿防老、储蓄防老比较可靠;六是一些年龄大的农民认为,短期内要缴大几千,领取时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划不来;年轻的农民则因短期内只有缴费义务,得不到可见利益,而采取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二)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
一是随着扩面工作的开展,新增参保的农村居民会越来月多,面对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仅靠目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乡镇劳动保障所兼职人员去完成,已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而且服务队伍建设滞后,一般乡镇主管,服务人员一共就两到三个人,而新农保工作重,事情杂,很多工作人员都感到力不从心,这必然要影响到新农保工作开展的质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未能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想法和参保的阻力所在,没有真正做到政策联系实际,联系群众,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致使阻力越来越大。三是参保宣传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组来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组长缺乏对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难传达出中央所要表达的文件精神。
(三)办公设施不齐全,基层网络不健全,成为扩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电子平台先是实用性差,后是断档时间长,造成了工作开展的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对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所需的自动化办公电脑及各类表、单、帐、卡、册等的存放和以后参保人员的管理缺乏详细的考虑,显得相对滞后。加之系统设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系统功能设置与实际操作应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这一切已成为迅速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利因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
二、对策与建议
新农保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大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涉及千家万户的难事。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我建议: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政策执行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还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加快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实施的强制性最终需要以立法来保证,尽早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国养老保障实践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在某些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的,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已经成为雇员和雇主的自觉行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覆盖面不广,当前群众对新农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国家还没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提出种种理由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消弱了政策规划的权威性,导致了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大大提高了实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实施效率,极大地阻碍了制度改革的进程。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在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终具有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提高政策执行的绩效。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或养老保险条例,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征费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
(三)基于实际购买力,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额的实际购买力, 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所谓实际购买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货币能够买到的实际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货币的价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购买到的商品和劳务来衡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近年来,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从1993年的10.9%下降到现在的2.25%。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从新农保的资金筹措来源看, 三方共筹的实际额度是依照当前社会消费水平作为参照标准的, 三方承担的金额比例也是依照这个标准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 固定金额的实际购买力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能给予农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 但15年之后这一额度是否具有当前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有必要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来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目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数农民的投保金额都集中在最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在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取100元,这对农民来说很难保证其基本生活。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要建立一种动态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购买力变化的因素,以确保新农保资金对农村养老支持的有效性。这种计算方法应该在试点阶段逐渐引入并进行多区域的试验。
(四)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台强制或激励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政策。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村居民实行强制或激励参保,同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对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实行自愿参保。这样,既可增强新型农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行为变得更加强力有效,又能够使新型农保事业的发展持续推进。二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操作程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系统的法规和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不可或缺。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搞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格局出发搞好统筹协调,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的原则,做到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真正为农民群众筑起一道科学、便捷、顺畅、牢固的社会保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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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龚维斌中外社会保障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7):73
关键词:技术理性,公共政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
对知识分子来说,合理的事物是这种制度的最佳功能,是这一制度延缓了灾害的发生,而不过问该制度在其总体中实际上是否是非理性中的最佳状态。……知识社会学为无家可归的知识分子安排了说教的场所,在那里,知识分子能够学到忘却自己的本领。[①]——特奥多尔·W·阿多诺
一、问题提出
从工业革命以来,科学主义带着人们美好的幻想一直主宰着这个世界。“泰坦尼克号”的沉没其实并没有让多少人清醒过来,科学家的乐观主义也并未因为人文学家们的悲天悯人而有所消减;相反,技术进步与日益增长的财富迷惑了人们的双眼,并衍生为各个学科中的理性主义倾向。在此影响之下,正统经济学家们将“经济增长”变成了“不可动摇,不可否定的信念”[②];而近代以来的概念法学实质上就是这种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在法学领域里的产物[③].在这些表象背后尤为深刻的是,“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像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正在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统治着我们,我们甚至还茫然不觉。这就是法兰克福学派[④](Frankfurt School)为我们描绘出的工业社会的一幅可怕景象。而今天,这种景象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各种社会问题:“生态的破坏、战争的威胁、社会秩序的急剧转变、人们思想和意识上的不安,在在都显示知识增长并非一个可以无限膨胀的气球。”[⑤]于是,我们的耳边又再次地响起了美国学者梅多斯(Donella H. Meadows)等人早就警告过我们的话:“增长的极限”![⑥]但这一次,似乎不单单是资源的有限性问题。由于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为借口的各种形式的国家干预政策出台;而在各种政策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唯一有可能被忽视的只是个人自由。由是,曾经被人们世代珍视的个人自由,如今只能在技术理性与社会发展的双重压力下艰难地残存在人们的生活中,甚至大有被淹没的危险。[⑦]因此,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就是试图在人们追求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道路中,寻找一条实现个人自由与发展的途经。
制定新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审视这个问题。[⑧]因为产业技术政策以往一直都是建立在促进技术改造和经济增长的信念之下,是一国政府谋求社会发展的一种措施或者策略;同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如何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的问题。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个分支。一般来说,国家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⑨]
狭义地理解产业政策,认为它主要指国家针对产业结构状况而制定的政策。例如,有人认为,产业政策是针对一定时期内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目标的设想,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这些设想的政策措施。[⑩]但国内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主要在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本文中,我们也采取一种较为宽泛的理解,将国家产业政策表述为: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以特定的产业指向为基础,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及外汇等调控手段的政策体系(或政策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产业政策(Industrial Policy)是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11]在中国官方文献中,该词最早出现在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之中,但实际上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政府便开始广泛推行与实施产业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江小涓研究员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国政府重视并制定了较多的产业政策:第一,中国经济增长始终受到结构失衡问题的制约,因而调整结构长期是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都不足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调整失衡了的产业结构;第三,战后后起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如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成功经验,使得中国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对产业政策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抱有较高的希望值;第四,产业政策是一种弹性很大的政府干预方式,它为主张政府指令性计划直接干预和主张市场机制中政府对经济的间接调控的两种意见,都提供了可以接受的方式。在这四个方面的因素中,存在着两种理论观念,即“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和“后起国家需要赶超型发展”(也即常常提到的“跨越式发展”)。正是这两种理论观,为中国在转型时期推行许许多多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12]
【摘要】公共事业管理学科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的,研究公共管理理论对推进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使其朝着社会需要的方向科学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总结国外公共管理理论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育的有益经验,对我国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对促进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国外公共管理理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
1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19世纪末期,马克斯•韦伯创建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核心理论——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法理性权威基础上的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其特点是:在职能专门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运用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划分责权;人际关系非人格化;遵守严格的系统工作程序;以业务能力作为选拔提升的依据。管理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价值观念。
传统公共行政学获得了极大成功,为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对官僚制行政理论的效率至上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学只重视效率,将公民当作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他们提出的改革主张是建立政府与公民对话、沟通、互动的机制,使政府能对公民的需求积极地做出响应,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的社会性效率。
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以后,伴随着信息化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管理人员的服务品质要求更高,于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持久不衰的政府机构改革潮流,出现了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干预;减少政府开支、鼓励私人投资;缩小文官队伍的规模;鼓励公司竞争及公共事务向私营部门转移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行政管理进行了反思,强调调整政府和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之间的关系,重塑政府管理自身和社会事务的手段、过程和模式。基本的做法是为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将政府的“掌舵”职能和“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将后者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民营化。[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西方政府改革的研究报告总结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关心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方面的结果;高度集权、等级制的组织结构为分权的管理环境所取代。在分权的环境中,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的决策更加接近第一线,并为顾客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反馈提供更多的余地;灵活地选择成本效益比更好的方法,如市场的方法,来替代政府直接提供和管制;更加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包括生产力目标的设定,在公共部门组织之间建立竞争性的环境;强化国家核心战略能力,引导国家变得能够自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要做出反应。
2西方公共事业管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科学意义上的公共事业管理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美国,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把科学管理的方法运用到政府的公共部门,形成了公共管理,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公共管理的发展是迅速和曲折的,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的论文,是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开始的标志。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公共服务培训学校”,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1924年,“公共服务培训学校”迁到了锡拉丘兹大学,并与新成立的“马克斯维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合并,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创办了综合性的教育与培训课程。大学开设公共管理教育的目的是为公民社会的管理培养专职的优秀管理和研究人才,以便他们能够智慧地与公众打交道和在现代公共组织中有效工作—不论是在地方、州、还是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已成为很多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可以从国外许多知名高校设置公共事务专业得到证明,如哈佛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纽约大学的公共、非营利事业管理专业;康奈尔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等等。
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对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推崇。美国的许多大的公共管理院系都鼓励教师和学生通过做项目参与社会实践,或到政府挂职,或鼓励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结合工作实际写策论,还聘请在管理岗位上的市政经理和部门领导为学生开课。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政府机关和非赢利组织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领导者和政策分析人才。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美国开设公共事业管理课程的学校有220多所,在读学员达3万多人。到目前为止,根据彼德森大学指南,美国有312个公共管理院系,其中244个重公共管理方向,81个有公共政策方向。美国公共管理的学科原则和传统有三大重要理念: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Professionalism),注重公共服务精神(publicservice),强调实践和操作(practice)。例如,作为美国最早的公共管理专业化教育课程体系,美国锡拉丘兹大学马克斯韦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课程,注意培养学员的四方面技能:量化统计方面的技能、经济分析方面的技能、预算和公共财政方面的技能以及公共管理知识技能。为此,该学院为学员开设了五类核心课程,分别是公共行政与民主类、统计分析类、经济分析类、预算和公共财政类、公共管理类。美国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公共管理人才和从事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分析人员。在其研究生教育中,要求学生掌握三方面的基本知识:即政策和制度分析、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政治主张和领导艺术。
3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1996年,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和云南大学崔运武教授,到国外考察公共事业管理发展情况后开始酝酿在我国高校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997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分别向教育部报告,申请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列入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原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设立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1999年在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首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来,该专业发展迅速。到2000年,全国有57所高校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大学生。2001年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大学生的高校发展到132所,2002年迅速增加到180多所,2007年已有322所。对这个专业的招生,教育部原本是想由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校通过四年的专业建设,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但由于各高校自主办学,特别是教育部对各省属高校难以控制。如此增长速度,可称得上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奇观”。
虽然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公共事业管理在我国仅有十年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可现实的遭遇和形势却使该专业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主要表现有: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差、专业方向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模糊、学生就业难等不少问题。其原因是各高校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识不足,造成专业课程设置散乱甚至混乱;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专业教材建设滞后、师资力量相对缺乏等。该专业目前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已超出了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速度和公共管理体制、公共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专业缺乏明显特色,就业方向不明确,所培养的学生缺乏不可替代性,社会对该专业的认识和了解也比较少。因此,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如何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专业建设,进而提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竞争力,成为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4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途径
4.1变革专业意识,塑造服务意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善治理论指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这一核心之外,还应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的职能除了政治统治、社会管理之外,还需强调社会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服务除了面向于政府和事业单位,还应包括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强调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非政府性和职能的服务性。
4.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公共事业管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的共同需要和协调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生产、调节和控制的过程。针对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和模糊化的问题,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培养目标要强调注重公共服务精神,强调实践和操作,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也保障了本专业学生更好的就业前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制定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的确定培养方案。另外,人才培养方案是动态变化的,在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就业信息管理工作。要依据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结果,检验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对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修改完善。
4.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各项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具备较高的办事效能、实际策划、运用理论及操作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思维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必须具有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技能培养:一是社会调查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作为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其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其理论也必须适合于并应用于社会实践。能熟练应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步骤,使学生了解社会、熟悉公共管理的实际,市场运作技能熟练。二是社会适应技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共管理专业人才能够应付各种社会变化,具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的心理素质。三是熟练的表达技能。包括语言讲述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这也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作为社会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主要参与者,其设想、方案等要通过语言和文字准确、顺畅表达出来,否则就会限制能力的发挥,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工作是对人的工作,只有通过有效地表达才能与人沟通,否则不会得到他人的配合,工作也将无法开展。
4.4强化实践教育环节。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因此综合的知识结构和管理素质是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公共事业管理面对的问题涉及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不同的层次,涵盖领域广泛。这就要求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学校要为本专业的学生创造各种时间平台。除建立相关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锻炼机会外,还可以开设电子政务、案例分析等课程,邀请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为学生提供讲座和培训;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开展好相关社会实践,学校与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见习、实习基地,并在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组织教师不定期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保证专业见习、实习有场所,有人指导,有人监督,不走过程,不搞形式;在学生中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活动,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周末参与进行社会调查和实践。通过参与社会调查、科研能力培养和论文撰写,使学生社会调查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培养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内惟一的双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国家中文核心期刊)
《医学与哲学》杂志自1980年出版以来,已成为我国医学人文学方面的一份主要刊物,在国际同类期刊中占有重要地位。最早被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与“国家中文核心期刊”,是我国同时获得两种国家核心期刊的惟一人文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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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秀:疑难杂症的克星
刘志秀,男,195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医主治医师,现任山西省乡宁县教育体检站站长。刘志秀从部队到地方,从医四十年,他以自己中西医结合的特长,治疗男、女不孕不育症近千例,小儿疾病两余例均有独到之处。
近年来,刘志秀凭借多年的中医药临床经验,结合药用菌、食用菌产品治疗早中期癌症、肿瘤患者(消化道癌、呼吸道癌、妇科癌等)疗效良好,已治疗的20例患者中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于治疗各种疑难杂症,诸如各种顽固性皮肤病,心脑血管引起的偏瘫、心肌肥大、尿毒症、肾病综合症、白血病、重症肌无力、糖尿病、小儿脑瘫、各种肌瘤、囊肿等,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地址:山西省乡宁县教育体检站
电话:0357-6823928 手机:1393578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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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7-2582274 手机:13753790830
乡宁蓝云妇产医院:杏林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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