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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现代化、教育现代化对教育提出新的要求
1.社会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进步过程
世界范围内,对现代化的研究有经济特征学派、政治特征学派、科技特征学派、思想心理学派以及多维综合学派。要准确地把握现代化看来不可专注于某一个角度。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阿·英格尔斯在《从传统人到现代人》一书内也认为,社会现代化是一个体系,是由不同的系统构成的;整个社会结构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社会服务四个基本方面。一个社会是否是现代化的,要用系统的观点从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我国社会学家司马云杰在《文化社会学》中阐述道:“我们所说的现代化,乃是社会主义形态的一种高度发展的文明形式,它标志着一个历史时代的全部特征”。总而言之,社会现代化虽然是个综合的社会体系,但它的基础是人的现代化,也就是人的素质的现代化。
社会的现代化对现代教育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具体地说,主要有如下十点:
(1)实施普及义务教育。英文中在educa-tion(教育)前面所冠的形容词obligatory,其含义为义不容辞的、必须的、义务的。所以这里的义务应当理解为带有强制性的,也就是必须实施接受的意思。义务教育准确的定义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顾明远主编《教育辞典》第1卷,第69页)。1619年诞生于德意志魏玛邦的义务教育,到19世纪七十年代后期经济发达的国家已普遍实行,尔后义务教育的年限逐渐延长。目前义务教育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教育制度,年限一般在5年到12年之间,可见义务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
(2)建立起现代教育体系。在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之上,构筑起职业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完整体系。
(3)职业教育得到充分的发展,形成以中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职业教育体系。
(4)成人教育高度发展,终身教育思想逐步取代传统的教育思想,并作为一种教育制度贯穿整个教育体系。
(5)教育事业法制化,实现依法兴教、依法治教、依法施教。也就是说,从教育思想到办学、管理、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以教育法律法规为准绳的标准,以教育法制化为手段推进教育现代化。
(6)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从分离走向结合,高等教育走向“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之路,职业教育走教学与生产实习相结合之路。
(7)教学内容丰富而协调,各级各类教育各有侧重地设置由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组成的完整的课程体系。
(8)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采用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现代声像教学与电子计算机教学。
(9)在教育教学管理上,采用现代管理理论与管理制度。
(10)形成完整的现代教育理论体系。社会现代化对现代教育提出的十点要求,大多与教育体制相关,特别是前五条的内容,是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2.教育现代化给现代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教育现代化,一般是指经济与教育相对落后的国家,采取一系列改革与发展政策,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达到现代教育水平的过程,以及最终使得教育高度发展,满足本国现代生产、现代科学文化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实现教育向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先进水平的转化。教育现代化的水准并无一个绝对的尺度。由于教育本身具有较为复杂的属性,如有社会性、生产性、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继承性等等,因而有的教育规律具有世界性,有些规律依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因社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区别,不可能划定全世界统一的教育现代化的标准。我们所追求的教育现代化,现阶段可以参照经济中等发达国家教育所达到的教育现代化水准,结合我国物质、观念、制度、传统等若干层面的实际状况,确定教育的具体目标与各个主要项目的内涵,在实践中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教育现代化。
具体地说,教育现代化给现代教育提出如下七点要求:
(1)教育思想的现代化。要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与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树立起现代的教育发展观、价值观、质量观、人才观、教学观、教师观、学生观等等,为教育现代化奠定思想基矗。
(2)教育目标的现代化。教育要使社会成员具备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现代人所应有的素质。21世纪最成功的劳动者将是全面发展的人,将是对新思想和新机遇最开放的人。
(3)教育结构的现代化。建立起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功能齐全,效益优良,结构优化的终身教育体系。
(4)教育管理的现代化。要建立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加强管理手段与制度的现代化建设,为教育管理的现代化提供法律上与条件上的保障。
(5)教育内容的现代化。教学内容反映现代科技文化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教材,建设优秀的教材体系,为提高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条件。
(6)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现代化。充分利用现代视听工具和信息传播工具进行教学,扩大施教范围,提高教学效果与效率。
(7)教育理论和教育科研方法的现代化。以先进的教育科研方法与教育实验手段,揭示出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大幅度提高。教育现代化对现代教育的七点要求,涉及建立现代教育制度的思想基储价值观念、管理原则等问题,故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二、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1.教育制度、教育体制、教育机构
教育制度与教育体制这两个概念是隶属与包容的关系。教育体制是指教育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权限与有关制度的总合,而教育制度是指整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教育体制包容教育制度,而教育制度隶属于教育体制。教育体制的改革,其中就包括着教育制度的改革。但是教育制度改革有其自身具有的更深刻的内涵,教育制度的创新必须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为条件。教育机构指的是进行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场所和从事教育管理及研究的机关。教育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所以教育机构应当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如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职工学校等)、学前教育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如少年宫、辅导站)、成人教育机构(如职工大学、干部管理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成人考试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如国家教委、省市教委等)、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如教科院、教科所、教育教学研究室等)。我国的现代教育制度,就是符合我国国情与现代教育的要求,为实现现代化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体系;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国的教育方针,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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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各部门有关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
一、入公司教育
1、新入公司员工由公司统一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具体由安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本公司生产性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知识。
2、由车间领导指定专人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本车间生产特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车间内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实施方案。
3、由班组长负责进行三级教育。教育内容是本班组上岗工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教育
1、从事重大危险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安全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从事此工作的危险状况和特点,以及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2、对发生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分析,介绍总结经验教训。
3、推广和介绍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教育
1、凡从事特殊危险操作的员工,如电气、焊接、压力容器、高空作业、危险品运输、易燃、易爆、剧毒、起重等操作,经有关部门进行各项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对特殊工种,由主管部门负责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四、日常安全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积极开展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宣传画、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超级秘书网
3、公司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内容如下:
(1)学习有关的安全文件法规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等。
(2)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学习外单位的经验及教训。
(3)组织安全技术操作表演和现场岗位示范作业。
(4)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4、生产车间进行检修时,生产部门应进行督促检查,在检修前和检修后及开车前的车间生产会议上,要讲述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和顺利开车。
关键词:教育制度 变革 分析
教育制度关系到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人才的培养、知识的普及和社会的建设,所以教育制度在一个国家的制度建设中的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使教育制度能够与时代的特点相结合,为国家培养更多的社会建设人才,教育制度必须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环境和国内建设状况的变化以及教育的现实需要和长远的发展规划而变化,使教育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我们称之为教育制度变革。
1 教育制度变革的实践基础
教育制度变革源于人的感性活动方式和社会教育实践的变迁。人的生存方式、与社会交往的方式和教育活动开展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必然引发和伴随着教育制度的能动的变化。具体而言,教育制度变革的实践基础为以下几点:
(1)教育实践需要教育制度作为理论基础。我们为什么需要教育制度?因为教育制度可以很好地规范教学活动,指导教学活动的开展,使之始终秉承为社会培养人才、为个人增长知识和能力、为国家提升整体素质、增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的原则。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教育制度可能会滞后于社会的现实,所以才提出了迫切的教育制度改革。就拿笔者所在的湖南中医药大学来说,如果没有完善的教育制度作为依据,没有在教育制度要求下的学校管理组织构架,这所几万人的大学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运转,更别提学习知识和培养人才了。
(2)教育实践是教育制度供给的主要渠道。教育制度这个理论基础可以为教育实践作出指导,同时教育实践也能够通过经验的积累来完善教学制度理论。正是因为这种双向的作用,才愈发地让我们认识到教育制度变革的重要性,因为教育制度的是否完善和适用关系到教育实践的开展,为了使教育实践能够更好地开展,必须要求实践的主要供给渠道教育制度得到变革。
(3)教育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依靠教育交往实践。教育实践是在教育制度指导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所以教育实践必然带有这种教育制度的特点,而教育制度的变革必然要求从教育实践的不足出发。例如笔者所在的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才培养机制上缺乏变通,导致很多时候学生和学校都难以选择,究其根源,还是教育制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陈旧,难以适应现在的要求,在接下来的教育制度改革中必须要得到修正。
(4)教育实践是教育制度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的主要途径。教育制度影响着教育实践的进行,同时教育制度的价值必须在教育实践的过程中来得以实现。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在教育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中都应该以此种教育实践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教育制度。
2 教育制度变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教育制度可以影响教育实践,它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育制度不能一成不变,而应该根据时代特点的变化而变化。为了使教育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教育制度必须进行变革,保证其满足时展的需要。
若谈到教育制度变革的可行性,则需要才能够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教育制度处在永远的变革过程中。纵观人类发展的全过程,教育制度永远处在一个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永远变化的过程中。本人从事的是中医药教育的研究,比较了解本校湖南中医药大学的发展历程。湖南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34年,那时候国学盛行,当时创办的学校名叫湖南国医专科学校,1960年改为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湖南中医学院,因为后来的国家运动,中医因为继承自古代的技术和理念,所以被称为糟粕,中医学院的教学和研究一度受到影响,近些年来,随着中医的功效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中医研究和教学又再次兴盛起来,2002年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与湖南中医学院合并,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湖南中医药大学,发展至今为社会培养了许多优秀的医学人才。湖南中医药大学的发展历程可以作为教育制度变革的一个缩影,表明教育制度处在一个永远的变革过程中。
(2)社会环境变化日新月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新技术、新思想、新理念层出不穷,这也从一定程度生影响到教育制度的发展。一个社会的教育必须与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才能通过教育培养更多有利于社会建设的人才,随意教育制度的变革必须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相适应。因为社会环境不断变化,所以教育制度的变革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3)人们学习的需求增强。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从事社会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处在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中,所以终生学习的理念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同。为了给更多的人创造学习的条件,促进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升,教育制度的变革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4)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人类的知识越来越多,越来越进步。我们不仅可以继承前人的优秀知识成果,作为我们认识世界的基础,同时还在不断地研究中发现更多的知识成果。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和人们学习知识的诉求相结合,就必然对一个社会的教育制度提出要求,要求社会为个人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让他们能掌握一些最新的技术和理念,使他们不落后于社会潮流。就我所在的中医药院校来说,就经常有一些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前来进修。
3 教育制度变革的趋势
(1)学校教育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将会越来越大。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更多的社会建设人才,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增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所以,学校教育将会更多地从社会实际出发,从专业设置、学科设置、教育方法等方面出发,培养更多的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
(2)学制弹性、开放性趋势将会更加明显。前文已经提到大学教育在学制规定上的弊端,在教育制度变革之后,学制弹性化将会更加明显,特别是大学教育将不再拘泥于之前的专业化培养,而应该在人文和科技素质培养的前提下,以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知识面和专业眼光为提高,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方法,建设自由开放的大学学习环境。
(3)普通教育与职业化教育一体化。在持续进行的教育制度变革中,普通教育与职业化教育的一体化将成为一个趋势,即在中学教育完成之后,将学生分流为普通大学和职业化院校,培养不同方向的人才,这种方向性的转变不仅可以有效维护我国的产业发展,还能够有效解决大学扩招带来的严重后果。
(4)现代学制逐渐朝着终生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终生学习的好处,“活到老,学到老”逐渐成为流行语。随着教育制度的变革,这种趋势应该会以学制和学位的方式固定下来,成为维护社会教育发展的规则。
4 结语
变革教育制度,紧扣时展脉络,将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绵涛、康翠萍。关于教育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关系的探讨,[J],教育科学研究,2009,08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结合本校实际,
特制订安全教育措施和制度如下:
(一)安 全 教 育 措 施
一、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校长任组长,
各部门负责人等同志为组员的安全教育组织网络,负责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
1、学校坚持三检查制度(开学、期中、期末统一检查)。
2、各部门坚持平时常查、常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二、建立安全意识,组织安全讲座,落实安全措施。
1、各校每学期要制订好安全教育工作计划,用“请进来”的
办法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知识讲座。
2、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
安全教育网络。
3、建立放学排队护送制度(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负责排队护
送过十字路口)。成立以自然村为单位的路队小组,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开展安
全知识竞赛。
4、学校规定凡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一律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十
二岁以上学生须家长打报告学校同意后方可骑自行车上学。
(二)安 全 教 育 责 任 制
为确保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明确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防范意
识,特制定岗位责任。
一、校长职责:
1、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制订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
制度;
2、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3、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安全工作新情况、新问题,
保障学校安全,做到警钟长鸣;
4、切实解决学校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建立严格的外出活动
报批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向校长报批)。
二、总务处职责:
1、及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对小店、食堂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禁止无证
经营,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
3、经常对教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无安
全隐患,同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财产和经费的安全管理,严防失窃;
4、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
;
5、加强对学生外出用车的管理,保证学生用车的安全。
三、教导处职责:
1、认真组织开展有计划的安全教育活动,做到内容落实,如
“安全教育周”、平时的安全防范意识等;
2、贯彻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3、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使安全工作落到
实处,做到谁组织谁负责;
4、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准确。
四、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到常
抓不懈,警钟长鸣;
2、加强对班级学生及活动场所(包括校舍、设施、用电、饮
食卫生等)的安全检查,注意活动安全,不组织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3、加强班级管理,重视课间管理,杜绝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
4、做好排队放学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规定;
5、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信息。
五、教职工职责:
1、严格组织课堂教学,活动课周密考虑安全因素,注意设施
安全;
2、严密注意学生动向,切实履行安全教育责任,杜绝自己管
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严格遵守值周值日的注意事项,注意师生、校园的安全;
4、文明执教,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
由此造成学生死、伤、残、走等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常 规 制 度
一、校内安全:
1、不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进校后即进教室学习。
2、坐姿端正,学习用品和教室用品摆放整齐,自觉维护安全
的校园环境,爱护公物,不拿公物玩耍。
3、文明行走,不奔跑,不跳跃,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扒护拦
和其他不安全处所。
4、课间文明活动,不大吵大闹,不追逐奔走,不做不安全的
活动。
5、在校时间不得离开校园(午膳生包括午后休息时间),有
特殊情况要离校的必须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6、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不骂人、不打架,有问题及时向老师
报告。
7、学校食堂、小卖部工作人员均须持“健康证”上岗,师生
食用品应保持清洁、卫生,杜绝“三无”食品和不洁食品出售。
二、校外安全:
1、不玩火、不玩电、不玩水、不玩游戏机,外出游泳与伙伴
同行。
2、谨慎用火,野外不用火,严禁参加火灾扑救。
3、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吃过期、霉变食品,不喝
生水,饭前便后勤洗手。
4、在家听从父母长辈教导,不做不安全的事,离家外出要告
知家长。
三、交通安全:
1、上学、放学各班实行排队放学,由老师带出校门。路上自
然排成纵队,靠右行走,不闲荡,不奔跑,不争挤,不抄近路。按时到校,及时
回家,不在途中做不安全游戏。
2、学生自行车刹车、响铃、车锁完好,经常检查,骑车不带
人和其他有碍安全的物品,不骑快车,不显本事,不并行,不追逐,安全行驶,
12岁以下学生不得骑车。
3、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自觉遵守交通
规则。
4、过铁路“一停、二看、三通过”,自觉听从道口管理人员
指挥。
四、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
1、建立学校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报告制度,外出活动均须提前
向上一级行政单位报告审批同意。提倡徒步远足,严格按规定使用证照齐全的车
辆,保证活动绝对安全。
2、学校在活动前须对活动的地点,设施,交通等安全措施周
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五、校舍、设施安全:
1、学校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各班主任及指导
老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2、建立校长具体负责制,各班特别是各班主任,应时刻对教
室保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险情,果断处置,及时报告。
3、建立假期值班制度。
六、幼儿接送安全:
必须加强对幼儿的安全常识教育和组织纪律性教育,要求上
学、放学均须家长安全接送,老师安全护送;不接送的家长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各班对偶发事件和事故均须对事故的原因、经过、结果等情
况及时向校长报告,切忌不闻不问,更不允许隐瞒掩盖,逃避责任。
以上制度望各班、各教师贯彻执行,凡制度不全或执行不严
公共教育向大众推行,学校课程、资金、教学以及其他则由地方选出的学校董事会根据州立法机构对学区管辖范围内的指令来制定。学区常与其他地方性辖区划分开,有独立的官员和经费预算。教育标准和标准化测验的决定通常由州政府做出。义务教育的年龄因所在州的不同而不同。开始年龄从5岁到8岁,结束年龄从14岁到18岁。
义务教育的要求通常可以通过送孩子上公立学校、具有州政府证明的私立学校或获得批准的家教学校去接受教育来实现。在大多数公立和私立学校中,教育被分为3个层次:小学、中学(有时称初中)、高中(有时称继续教育)。几乎所有孩子都被划分在这3个层次的所有学校中,根据年龄组的不同,孩子们被分到不同的年级,从为小学阶段里年纪最小的孩子们设立的幼儿园(接着是一年级),到中学阶段里的最后一个年级,共12年级。在这些年级里,学生的年龄范围随着地区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在美国,继续教育更多地被称为“大学”,通常与小学和中学系统分开管理,并被划入一个独立的部分。
著名的《不让一个孩子落下》法案在美国所有小学施行。无论学生性格如何,法案负责使学生在基础阅读和数学上取得不错的成绩。责任制系统为了警醒那些“落下孩子”的学校,要求学校汇报各种族的、各民族的,以及各经济小团体的成绩报告。联邦政府定期对教师进行全国性调查。
对小学教师进行的培训强调人的认知和心理发展,以及课程的开发和传授,教师通常拥有“幼儿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教师资格的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各高校则决定提供多大强度的大学教育给未来的教师。一些州要求进行应用学科的考试以及教学技能的考试来确定你能否拥有该州的教师资格。
美国大学中有些专业设有研究生专业学位,如法律、医学、药学、牙科医学等,这些专业学位有的要求报考者有3年以上的大学学习经历,或要求报考者具有学士学位。这些专业学位对报考者的大学所学专业没有限制,然而医学、药学、牙科医学的专业学位给报考者设置了预修课程,要求入学之前修完这些课程。
一些学士选择在进大学或学院学习之前先在社区大学学习两年。大多数州的社区大学由州立大学的分校或州级机构领导下的地方特区运营。社区大学可以给学满两年的学生颁发文学副学士或理学副学士学位。想继续深造的社区大学毕业生可以转入四年制的学院或大学学习(录取过程与直接申请就读四年制院校的学生类似)。有的社区大学与本地的四年制院校签有自动录取协议,据此协议,学生在社区大学进行最初两年的学习,剩余的学习过程在大学中进行,有的社区大学与四年制院校共用一个校区。社区大学授予副学士学位,而四年制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再经过几年学习后(有些人是获得硕士学位和/或专业学位教育后直接继续深造),学生可以获得博士学位,如文学博士学位、教育学博士学位、神学博士学位、医学博士学位、药学博士学位、理疗学博士学位、骨科学博士学位、足科学博士学位、心理学博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等。有些学习项目(如医学和心理学)有毕业后正式实习(如住院医师实习等)的要求,只有毕业并完成这些实习以后才算受到了充分训练。其他专业学位项目(如法学和商科)则没有毕业后正式实习的要求(法学院校的毕业生要参加美国律师执照考试获得资格)。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一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订。
第二条 教育实施的宗旨与目的如下:
(一)兹为加强人事管理,重视教育训练而提高员工的素质,施予适切的教育训练,以培养丰富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养成高尚的品德,处理业务能达成科学化,成为自强不息的从业人员。
(二)使员工深切体认本公司对社会所负的使命,并激发其求知欲,创造心,使能充实自己不断努力向上,奠定公司基础。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教育训练分为不定期训练与定期训练两种。
第四条 本公司所属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所定的教育,不得故意规避。
不定期训练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由各部科主管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应拟定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切实推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经常督导所属员工以增进其处理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时应具备的知识,必要时得指定所属限期阅读与业务有关的专门书籍。
第八条 各单位主管应经常利用集会,以专题研讨报告或个别教育等方式实施机会教育。
定期训练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定期训练每年二次分为上半期(四五月中)及下半期(十、十一月中)举行,视其实际情况事务、技术人员分别办理。
第十条 各部由主管拟定教育计划,会同总务科各排日程并邀请各单位干部或聘请专家协助讲习,以期达成效果。
第十一条 本定期教育训练依其性质、内容分为普通班(一般员工)及高级班(股长以上干部)但视实际情况可合并举办。
第十二条 高级干部教育训练分为专修班及研修班,由董事长视必要时随时设训,其教育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三条 普通事务班其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实务(公务概况、公司各种规章、各部门职责、事务处理程序等),本公司营业公民(待客接物的礼节及陶冶品格)等精神教育以及新进人员的基本教育。
第十四条 普通技术班其教育内容应包括一般实务外,并重视技术管理,专修计算机各种知识。
第十五条 高级事务班以其教育内容为具有业务企划,使得经营管理企业,善领导、统卸部属,贯彻执行业务等有关主管必修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班教育内容为通晓法规,了解设计,严格督导,切实配合工作进度,控制资材节省用料,提高技术水准等并视实际需要制订研修课题。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训练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实施教育训练的成果列为平时考绩考核纪录,以作年终考绩的资料,成绩特优的员工,可呈请选派赴国外实习或考察。
第十九条 凡受训人员于接获调训通知时,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该单位主管出具证明得申请免以受训外,应即于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教育训练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总公司内实施。
关键词:教师教育;教师发展;教师成长;教育制度创新
本文从教师的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两方面论述教师发展体制创新问题。
一、教师职前教育制度创新
针对我国目前教师职前教育现状,教师职前教育制度创新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由师范院校培养教师到综合大学培养教师:教师培养场所拓展
目前我国中小学任课教师大部分来自师范院校,而研究表明,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与综合大学毕业的教师相比,其专业水平上并无优势,甚至处于较低水平。这就使得师范院校的办学水平受到质疑。师范教育要摆脱专业水平低这一困境,师范院校在加强学生教育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还要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因为教育的首要目的是进行知识传承,如果不精通所教授学科的知识体系和前沿信息,教育科学的种种理论知识就难以在实际教学中发挥作用。
一流的教师需要通过高水平的大学培养,这就要求人们改变培养教师仅仅是师范院校任务的传统观念,充分利用综合大学的资源和优势,扩大教师培养的场所,使教师不仅仅是“师范生”,同时也是一流大学的毕业生。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教师来源,也可以提高教师的综合水平。我国目前的许多综合院校已经设立了教育科学学院这样的教育研究机构,但这些学院往往注重教育理论的研究,而没有发挥好培养教师的职能。这说明人们已经认识到综合大学不能在教育领域袖手旁观,但具体操作还需要理论研究及国家政策上的肯定。
(二)通过职业因子分析遴选生源:招生制度急需变革
对于教师应具备的素质,理论界多有论述。但很少从教师的源头──学生这一角度思考教师素质问题。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才,在生源上就应该要求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最基本因素。国外的能倾理论研究为教师职业因子分析和职业筛选提供了有效依据。
能倾研究取向认为,能倾(能力倾向)归根结底是指适于从事某种职务的潜能──现实或潜在地拥有有效履行某种职务的能力和特性。根据国外的研究,能倾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并无履行该职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技能、性格性能倾;社会适应性能倾,即个体是否拥有人人都能接受作教师的社会标准;生活信念和使命感。这种研究取向是一个更加客观现实的框架,如果将各部分细化可以作为指导我们选拔教师的标准。
根据能倾理论,对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应进行能倾测试,使之具备履行教师职务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对招生制度进行改革,改变传统以分数为惟一依据的招生办法,对每个学生进入教师领域前进行多方面检测,这对于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意义重大,并且,这种遴选也有利于学生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职业。
(三)变学年学分制为学分制:扩大非师范专业学生选择教师职业的机会
目前,在我国师范院校中,与师范专业同时并存的还有大量非师范专业。非师范专业开设的本意是增加生源,扩大就业途径,提高师范院校的竞争力。但由于专业之间没有互通,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即使想当教师,由于没有学习相应的教育课程,也难以与师范生竞争。这在师范院校内部造成了师范与非师范专业的鸿沟。为扩大非师范专业学生从事教师职业的机会,学校应该为之提供教育课程。
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学分制实现。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师范院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在课程设置上规定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部分内容,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四年内学完教学计划中所有内容,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对于自己所学课程具有很少的选择权,不仅院系、年级之间不能互选课程,在本学年本专业内部,也只有少量的选修课可自主选择,并且,选修课的开课质量较低。在学制上学生也无权向学校申请延长或提前毕业,只能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制年限学习。这种制度不仅限制了非师范专业学生进入教育领域,实际上也极大抑制了所有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和个性发展。这与培养创新型教师的宗旨大相径庭。所以,要变学年学分制为学分制,扩大非师范专业学生选择教师职业机会。
(四)由单科教师向多科综合型教师转变:适应课程改革需要
当今社会要求人才要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具有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利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当代课程改革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都极为强调课程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目标综合课程、研究性课程等进入中小学课堂并成为中小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师范学校面对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师范院校设置的院系是以学科为分水岭,不同院系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以至出现这样的情境,我们要求学校开设综合课程时,却找不出一个能教综合课程的教师。师范院校应把培养目标定位于适应中小学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需要,培养适应现代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教师。为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需要,师范院校要打破原有的院系设置体系,去除专业划分过细的弊病,实现相关学科和院系的联合和统整。这是使教师走出只能教单一学科,缺少必要的综合知识这一困境的一个重要途径。
作为定位于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师范院校应做好中小学教师需求分析,适时对院系和学科专业做出调整。以理科为例,各师范院校可以先打通各院系的基础课,然后在这一基础上探讨一个院系的学生完成两个院系以上课程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当然这要与学术性区分开来,不把某门课程开得过深,使许多学生没有时间和精力选择其他课程。在教材编写上,要精选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在课程设置上,加大实践课的比例,使教育理论与实践得到有效结合,在实践中培养师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是回应中小学课程改革,培养研究型、创新型教师的重要途径。
二、教师职后教育制度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职后教育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现行教师职后教育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达到教师培训的预期目的,也没有真正反映教师职后教育规律,急需进行必要调整,教师职后教育制度需要创新。
(一)走出学历与知识本位培养的误区:凸现校本培训的重要性
传统的教师培训是一种以学历补偿和学历提升为主的“学本”培训模式。在有相当数量教师学历未达标,教师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对未达标教师进行学历补偿教育的情况下,这种模式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随着我国师范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教师培训的主要任务开始由学历补偿向“实践能力”补偿和学历提高转变,并逐渐转向侧重教师教学实践水平的提高。这时传统的“学本”培训局限和弊端便逐渐暴露出来,单一的学本培训模式难以适应当前多元的教师培训需要,特别是难以完成提高教师教学实践水平的任务。这就要求产生一种与教学实践密切联系,能有效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教师培训模式。
校本培训是一种典型的侧重教师实践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的教师培训模式。它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教育工程方案》指出,“完善和加强国家—省—市(地)—县—乡—校各级培训机构建设。”这就以文件的形式承认了中小学校作为教师培训机构的地位。这也说明国家把校本培训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师培训形式确定下来。相比之下,我国关于校本培训的理论探讨,特别是微观理论的探讨却显贫乏。我国校本培训的实践发展和校本培训的理论现状都要求我们对校本培训进行理论研究,以推动校本培训实践的发展和填补理论上的空白。关于校本培训实施应注意以下问题:(1)校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划、领导和指导下进行的。不能庸俗化地理解为完全把培训权交给中小学校。(2)校本培训的场所是教师所在学校或附近学校,不能教条化地理解为每个教师必须在本校接受培训。(3)校本培训是以提高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是教师拥有相当的学历水平后进行的。(4)在校本培训中,教学与培训相结合,不是为培训而培训,而是为改善教学而培训。(5)教学与研究相结合是校本培训的重要方式,但研究的目的不是为发现理论,而是为改善教学。
(二)重视教师的发展:强调教师行动研究
教师行动研究是目前国内较受关注的教师培训方式之一。行动研究不仅是一种研究类型、方法和策略,也是教师教学和工作的方法。行动研究的理论和它所倡导的实践蕴含着一种新的教育研究和教育实践的方法论。它的提倡在某种程度上也冲击了传统的教师职后培训模式。
当今行动研究的提倡者艾略特(J.Elliot)认为,教师应该成为“行动研究者”,使研究与行动真正合二为一。这是对“研究者”与“实践者”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前者以“发展理论”为己任,追求“科学”理想,后者以“发展实践”为己任,追求“职业”理想的教育研究与实践分离状况的一个否定。行动研究者认为,研究者与实践者,科学理想和职业理想的分离阻碍了教师教学实践水平的提高。为了克服这一弊端,行动研究不仅提倡研究者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更提倡教师对自己的具体教学实践情境进行研究。行动研究将职业理想和科学理想统一起来,使教师开放性地改进教学实践,又通过批判和修正实践提高教师对教学实践的理解水平。行动研究使教师认识到教学与研究结合的重要性,同时对教学的反思又促进了教师实践知识的系统化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当然行动研究不是教师自发能够进行的,必须经过有关人员的培训。校本培训中,专家和名优教师进入到中小学,和广大教师共同研究和探讨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帮助广大教师进入行动研究。行动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产生理论,而是为反思和改进教学,从而提高教师的教学实践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以科研促发展:促进教师教育科学知识向实践性知识的转换
有关研究将教师的知识分为:(1)本体性知识(subject-involved knowledge);(2)条件性知识(conditional knowledge);(3)实践性知识(practical knowledge)。教师所具有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属于条件性知识,这种知识只有放在教学过程中考察,才能真正考察到教师是否掌握。传统的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可以让教师知道几条教育规律和教学原则,但无法让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自主地运用这些知识。实践性知识是指教师面临实现有目的行为所具有的课堂情景知识和相关的知识。这种知识是艺术的运用教师经验积累和教育教学知识完成教学的知识。教师只有掌握了实践性知识,才真正掌握了教育科学知识,教育理论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教育科研是促进教师教育科学知识向实践性知识转换的重要途径。教师只有以一种科学研究意识对待他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才能用教育科学知识实质性地指导他们的教育教学实践,从而将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学校要指导教师树立科学研究意识,教师要认识到关系学生发展的每一个问题都是一个课题,一个有价值的科研课题。教师要主动地培养问题意识和科学精神,主体性地捕捉教育教学中有挑战性但又能通过自己努力得到某种程度解决的问题,把它确立为自己的研究课题,通过科学研究,提高自己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提高教育教学实践水平。
(四)营造适合教师发展的校园人文环境:为教师发展提供学校组织文化
组织文化是“组织成员分享的,无意识运行的和在一个基本的想当然的方式下定义的对自己组织的观点和对它的环境的更深层次的基本假设和信仰。”学校文化一旦形成便具有强大的惯性。对学校文化保持敏感特别重要。
目前,我国中小学普遍缺少促进教师进修培训的学校文化。教师对培训缺少主体意识,往往是在学历进修完成之后,不再主动进修。教师的培训都是由上级教育部门下达命令,学校要求教师执行而已。在学校内部,特别是非重点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被看作是完成任务,实现教育达标的手段,而培训的实际效果却不被重视。
作为学校领导者,如何缔造一种适合教师发展的文化成为当前教师发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要想使教师在学校层面得到发展,就要改变传统的学校组织文化观,以一种全新的学校组织文化观为指导来建构学校组织文化。全新的学校组织文化就是不仅把教师的发展看成一个简单的培训过程,而且把教师发展看成是一个“培训+支持+提供条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发展需要一个一致的、具有合力的组织文化,这就使得不仅培训是教师自身所必需的,而且学校领导的支持以及校方和学校提供的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五)建立教师校际交流:实现各校优势互补和扩大优势学校的教育影响
建立校际间的交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校际间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差的学校得到较快发展,提高不同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水平。即使处在相同发展水平的学校,不同学校之间也有各自的特点和优长,校际的教师交流也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思想的创新需要交流碰撞出火花。通过校际交流,教师接触不同的学校文化、教学情景,融合不同的教育教学思想,这对于丰富教师经验,提高教师素质是极其有效的途径。但目前各校优势互补和扩大优势学校的教育影响的校际间交流在全国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有些地方在本地城乡学校间进行了一些校际交流的尝试,但都是自发的,而不是制度化的日常化的,收效也非常有限。我们认为,在中国优势教育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努力扩大优势教育资源的辐射影响,这是全面提升我国教师质量和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教师教育既不是教师成长的开始,也不是教师成长的结束,教师教育是一个连续的整体。以上为了陈述的方便,把教师教育划分为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其实教师教育只是对具有教师潜质的人追加特定时代所需要的教育素质。我们认为当教师职业变成一个具有吸引力的职业之后,所有选择这一行业的人必须通过职业因子测试,遴选出具有教师职业获得优势的人,进行教师教育。教师进入教育教学实践领域后,也并不意味着教师成长的结束。教育教学实践本身就是教师成长的重要环境和基本内容。教师成长过程一分为二,前半段学习而后半段简单地从事教育教学的时代已经过去,教师教育将成为伴随教师成长终身的过程。
注释:
[1]钟启泉:《关于能力倾向与择业教育的思考》,《教育研究》,1994年第7期。
关键词:环境教育 制度构建 湖泊保护
中图分类号:H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353-03
对于享有“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来说,湖泊保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良好的湖泊状况和科学的湖泊管理体制,不仅是提升生活环境水平的需要,更是推动湖北经济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然而,湖北省湖泊保护工作既有着一般湖泊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更是具备了自身独特的省情区情。因此,我们做好湖北省的湖泊保护工作所需要考量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建设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也远非一夕之功。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环境教育制度作为湖泊保护制度的根基,其顺利构建与生效会对突破湖泊保护瓶颈,推动湖泊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目前湖北省湖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北地区古称“云梦泽”,在解放初期更是号称“千湖之省”。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于湖泊的利用和改造力度也逐渐加大,这对湖泊的数量和质量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湖泊数量上看,根据湖北省水利厅的《湖北省水资源质量通报》显示,截止到2009年1月,全省现有百亩以上湖泊仅为574个,比上世纪五十年代减少56.9%,其中5000亩以上的湖泊仅剩100余个,比上世纪五十年代减少2/3。从湖泊水质上看,《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2010年)》表明,湖泊水质总体不容乐观:11个省控湖泊的15个水域中,水质为Ⅱ类的占20.0%;水质为III类的占26.7%;水质为Ⅳ类的占26.7%;Ⅴ类的占13.3%;劣Ⅴ类的占13.3%。水质符合功能区划标准的水域仅占40.0%。总体上来说,目前湖北省湖泊水质恶化,水生态环境破坏,湖泊保护情况着实不容乐观。
我们必须承认严酷的现状背后存在着多种原因:立法者、管理者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取舍矛盾;行政管理体制不明晰,形成了“九龙治水”的混乱管理局面;湖泊保护治理综合协调机制未得到有效建立,难以从整体管理的层面达成一个目标管理的优先次序等等。但是在笔者看来,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下看似复杂的局面,其实根本上主要是与环境教育制度的缺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即,环境教育制度的缺失这一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恰恰是形成上述各种原因合力作用的主要因素:
1.立法、执法和司法欠缺科学性。法律目的得以实现离不开科学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然而从湖北省的湖泊保护立法来看,立法上欠缺的专业人才和立法技术,更欠缺对于现实的了解和发现问题的渠道和方法;司法、执法上来看,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属性和经济属性的结合,加之污染问题、水事问题的复杂性,当前的执法司法体制无法满足湖泊保护事业对于专业高素质的工作人员的需要。从本源中来看,正是因为系统环境教育的缺失,湖泊保护法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往往只能依靠生活经验和有限的科学知识去判断。总体上说环境教育机制的缺失严重的限制了立法的水平和执法、司法的效果。
2.环境管理理念落后,使得管理体制的科学构建得不到保障。从湖泊保护的角度来看,作为内在动因的科学理念和价值观,在湖泊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中都是欠缺的。立法时立法者在保护经济和保护环境两方间举棋不定,在立法条文中不得不顾及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保全实施效果,更要考量公众反映以保全社会效果,这往往导致立法条文的价值混乱,使得法律的科学性大打折扣。从执法和司法上看,由于其人员编制设置和资金来源都与政府密不可分,所以司法机关行为往往有着强烈的行政色彩,加之执法者本身即为政府工作人员,所以执法、司法人员对湖泊环境保护总是采取选择性忽视,而转向的积极追求其经济价值,可以说这种忽视和取舍正是湖泊保护工作长期不尽如人意的症结所在。
3.公众环境素质较低,为湖泊保护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造成不利影响。对湖泊进行保护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发挥湖泊的经济属性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发挥湖泊的环境属性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社会公众的利益都是其最终指向。而且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状况来看,湖泊保护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会由公众参与的情况所决定。但现今实际情况却是公民环境素质的低下,无论是理解环境政策、落实保护措施还是监督环境状况,现今民众的环境素质状况都是无法适应湖泊保护工作需要的,可以说环境教育最基础和最终的落脚点,也是在于提升公民的环境素质上的。
二、环境教育制度构建对于目前困境的解决作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环境教育制度的构建是被现实所迫切需要的,更是突破当前湖泊保护工作困境的有效方法,所以我们有必要自此引入环境教育的概念。希望可以通过对于环境教育理论和环境教育制度的探索,去思考未来环境教育制度的构建,希望可以以此作为当前湖北湖泊保护事业所处困境的起点。
所谓环境教育就是致力于培养人们的环境意识、环境道德情操和行为,使人们养成面对环境问题进行明智决策和采取负责行动的素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环境观和生态观,形成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自觉性。而环境教育机构则是指立足于通过向受众普及环境知识,宣传环境政策以提升公众环境素质和促进环境政策的落实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职能部门。狭义的环境教育机构是指专门立足于教育职能的机构,而广义的环境教育机构还包括为环境教育提供基础资料,制定并促进环境政策贯彻落实的职能部门。现实中,环境教育机构大致可以分为教育科研机构和行政职能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比如高校的环境科学研究机构,环境法律研究机构,环境知识普及团体,而行政职能部门包括,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与环境保护事业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的环境法律、环境政策制定与修改的分工部门。
环境教育对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环境保护人才的培养,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以及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现实中的环境保护事业进展的不尽如人意,除了常见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心态所致以外,这更是与社会公众环境素质偏低、合格的立法和司法人才缺失所分不开的,而在此方面,环境教育机制的作用便突显现出来了。
环境教育制度在湖北省湖泊保护工作中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环境教育制度有助于实现绿色立法、执法、司法。环境教育制度可以通过直接提升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直接提高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丰富的环境教育内涵,使得立法拥有了更立体科学的环境立法知识技术,在立法时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使得执法者得以掌握更科学合理的执法手段,拥有宏大的视野和远见,做到有效执法和科学执法;更是使得司法者充分领会环境司法的公益特性,推动环境司法的绿色化。
2、构建环境教育制度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通过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以及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更需要我们树立科学的环保理念,而环境教育制度的建立正是为这一要求服务的。环境教育制度的建立,可以扭转过去重经济轻环境的错误理念,有助于推动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和湖泊保护的意义不仅在于实现经济价值,更是在于实现其深厚的环境意义。
3、构建环境教育制度是提升公民环境素质的重要方式。公民环境素质的提高是环境教育制度构建的最终目的和最终落脚点,更是湖泊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所在。现今社会公众环境素质之所以无法满足湖泊保护工作的需要,主要原因就在于环境教育制度的缺失。而环境教育制度建立之后,可以通过提升公民的环境素质,明确公民的环境监督责任和公民的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使得湖泊保护工作的制度得以更加完善、目的得以更加清晰、效果得以更加良好。
三、环境教育制度的科学内容
现实中往往对于环境教育与“自然教育”“知识普及”等相近概念有着混乱的使用,然后环境教育作为一项专门的制度有着自己独特的含义和内容:
1.从时间维看,包括基础教育阶段、职前教育阶段和职后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主要是开展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和环境意识的培养。职前教育阶段又分为专业性和非专业性的环境教育。对高等学校非环境类专业应增加一门环境必修课,至少要作为指定选修课,尤其是师范院校。如果环境教育不落实,当今的大学生不了解环境,今后难免会好心办坏事。这是素质教育的一个内容,也是时代的要求。职后教育阶段可根据工作岗位分为决策者、管理者和实施者的环境教育。决策者处于各个部门的重要位置,其环境意识直接影响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他们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最深远。因此,环境教育的对象应在普遍涉及的基础上,突出强化对政府决策管理者的教育。这对于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 协调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从空间维看,包括家庭环境教育、学校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家庭是人成长和生活的重要空间。对儿童来说,家庭环境教育对其日后环境意识的形成至关重要;对成人来说,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和环境道德水平也是相互影响的。社会环境教育就是面向大众的教育,对于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其中对农民的环境教育急待加强。我国有8亿农民,农村环境形势日趋严重,农药、化肥、地膜的使用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森林的乱砍乱伐,造成水土流失;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增强农民对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3.从知识维看,包括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基础知识教育是面向中、小学生和大众的。环境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是面向从事环境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人而进行的职业性教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四、环境教育机制构建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环境教育机制的构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丰富环境教育内涵,建立立体的教育体系。环境教育不仅包括提升公众的环境素质,更包括对于立法司法执法等与湖泊保护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的环境素质教育。后者更是具有见效快、专业性强的特点,从而能够迅速起到缓解湖泊保护管理混乱、成效不高等尴尬状况。从构建环境教育机制的过程来看,完善环境教育理念,要秉承以下几个理念:第一,教育模式科学立体。环境教育的模式要做到科学合理,立体有效其主体不能仅仅局限于高校、研究所等教育机构,社区、政府机关的宣传机构、组织机构更应当是环境教育的应然主体。第二,教育体制切实可行。新制度的构建应当尊重当前现有情况,环境教育制度更是应当把目前的教育和行政制度现状作为建立制度的前提所在。只有充分的结合现实,环境教育制度才能真正的将自身的功能落到实处。
2、创新环境教育手段,贯彻环境教育全民化。环境教育由于内容的特殊性和受众的广泛性,其手段必然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学校式的教育,而更应当结合社会性的手段,通过创新教育思维,以社会化的宣传手段来提高受众的环境素质。由于立法工作成效如何是环境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这就决定了环境教育的对象更不能仅仅局限于社会公众,对湖泊保护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实行深入全面的环境教育,使之具备高精尖的专业化知识,更是环境教育机制的应有之义。
3、推进环境教育立法。为了使环境教育制度的构建不单单停留在理论层面,对环境教育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更是当前我们所应当重视的问题之一。只有做到“有法可依”,以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形式确定环境教育的主体、对象、机制等各个方面,环境教育制度才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各级政府更应当在行政法规中明晰自己的环境教育职能和任务分配情况,充分发挥现有的法治功用,落实环境教育制度的构建工作。从立法实践来看,地方立法已经了相关的法律实践,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已经填补了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
4、高度重视大学生环境教育工作。在我国推行全民教育的今天,大学生作为重要的国家后备人才,其环境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未来环境工作的成果如何。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高等学校的一切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的内容,都应当适当注重“环境保护”这一内容的体现。高等学校的职业技术行为教育,都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惯例进行培养和训练。有些高等学校试开了《生态伦理》,《环境道德》等选修课程,这都是些有益的尝试。
总之,环境教育制度对于改善现今湖泊立法状况,提升执法、司法效率,提高公民环境素质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当前湖泊保护工作陷入困境之中,可以说与环境教育制度的缺失是直接相关的,因此环境教育制度的构建既是突破目前困境的有效方式,更是环境问题解决的最终归途。
参考文献:
[1]王学雷、吴建农等,《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长江,2 0 0 9(19):11
[2]范天森等,《大学生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的现状与对策》,中国科技信息,2008年第5期。
[3]郭霞,《谈环境教育》,北方环境,2011年3月。
[4]湖北省2010年水资源公报http:///xwfbh/gssxwfbh/fbh/201103/t879137.htm,2012.5.21登入
关键词: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风险规制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6-0043-05
Study o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Anti-dru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ZENG Wen-yuan
(School of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Publicity and education is the foundation and center of drug control.However,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nti-dru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is problematic,which is decided by non-institutionalized“fanfare”model.The fundamental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to achiev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anti-dru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It is the requirement to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anti-drug law,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nti-dru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sustainable to be adapted to the inherent principle of risk regulation.From the specific content,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anti-dru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includes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subject,object,behavior and assessment,and so on.
Key words:anti-dru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institutionalization;risk regulation
一、引论
禁毒战略重心的选择决定了禁毒工作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而减少需求为核心的禁毒战略必然要求将事先性预防作为禁毒工作的最主要内容。我国近二十年以打击为主导的禁毒工作实践证明了太过直接追求功利效果的事后性禁止与惩罚并没有令我国毒情形势得以根本好转,反而使得我国禁毒工作捉襟见肘,无法有效应对现实提出的挑战。除却其他原因不论,偏好严打、严禁理念的禁毒思维俨然成为制约禁毒工作科学开展的关键,由是,随着人们对禁毒工作内在规律的深入认识,以减少需求为诉求的预防工作必然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2003年“预防为本”禁毒工作方针的确立和2005年禁毒人民战争的提出标志着我国预防为先的禁毒工作思路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首肯,随后以此理念为指引的禁毒工作阶段性成效显著,故这种强调预防中心地位的禁毒观为2007年《禁毒法》所固化,成为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依据。
从逻辑上来看,预防包含着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的预防。前者着眼于让人们不产生需求,其主要通过广泛而持久的禁毒宣传教育予以实现;后者着眼于流入非法交易市场的供给尽可能减少,即降低的可获得性,其主要表现在严密的管制。需求创造供给,市场亦是如此,减少供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减少需求,这就使得禁毒宣传教育又成为预防工作的核心,即禁毒宣传教育是整个禁毒工作核心的核心。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关于管制工作,相关禁毒部门起码能有共通的相应法规依据和具体执行方法,而关于宣传教育工作,则(特别是在基层禁毒层面)普遍存在着诸如思想认识、工作机制、操作方法、效果评估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禁毒宣传教育呈现出严重不适应我国毒情形势的总体工作样态。因此,要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真正将禁毒宣传教育落到实处,实现我国形势的根本好转,就必须认真总结已有禁毒宣传教育经验和不足,通过科学、系统的制度化建设使得禁毒宣传教育走向规范化的可持续开展之路。
二、当前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问题
实现禁毒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并不是意味着否定以往工作积累的另起炉灶,而是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汲取教训基础上的渐进变革。通过这些年的禁毒工作特别是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我国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总体部署,将禁毒宣传教育作为了禁毒工作的重要一环,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这其中不乏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可资我们借鉴,成为了今后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建设的有益实践资源。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现有禁毒宣传教育面临着内外压力的巨大挑战,已经远远不足以适应我国毒情形势的变化和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化开展,而这种不适应性集中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仍停留在运动式的“大鸣大放”初步阶段,没有走向具有统一、有效的制度化路径。笔者认为,这种弱制度化模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缺位、内容欠佳、方法落后、评估不当等方面。
(一)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缺位
禁毒宣传教育是长期的事业,绝不可能朝夕可就,这就注定着其在短期内难以有着明显的、可衡量的产出可言。禁毒人民战争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当然也涵及禁毒宣传教育。我国禁毒宣传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短期低产出(即低政绩)致使很多地方并非真正将其视为禁毒的核心工作,相应的人力、物力也就根本没有投向禁毒宣传教育上,即“重打击、轻防范,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1]的问题相当普遍;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禁毒宣传教育(其实是整个禁毒工作)名义上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实际上作为一般公众的人民缺乏必要的资源支持是不可能参与进来的。简言之,这种“专”和“群”两个方面都存在的主体缺位境况势必造成禁毒宣传教育的乏力。另外,从我国目前的禁毒宣传教育的承担主体来看,基本上是由各层级、地方的禁毒办公室,实际上即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主持和实际操作,这种工作的承担很明显是不符合公安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因为禁毒宣传教育是非常专业化的文化工作,其远非以秩序行政为能事的公安机关所能胜任。从表面上看,禁毒宣传教育也存在着主体错位的问题,不过,这一问题的本质仍然是主体缺位。
(二)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欠佳
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随毒情形势的变化和禁毒斗争的发展而予以调整,做到与时俱进。根据官方统计和分析,我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43.23万人,与90年代高峰期相比,新滋生吸食海洛因人数已得到有效控制,年均增长幅度已从30%降至5.6%,但同时滥用冰毒、氯胺酮等新型人数增长较快,在公安机关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滥用新型的占47.8%,滥用新型人员以35岁以下青少年为主体。[2]面对这种趋势,我们必须对症下药,将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重心放到合成类新型的宣传教育上,因为对新型的认知不足是导致我国吸毒人群特别是青少年吸毒人员快速增长的首要原因。而笔者从实践部门收集来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来看,内容陈旧是普遍问题,很多地方所使用的资料图片仍是几年前甚至是十几年前所使用的。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禁毒宣传教育讲求三级预防体系的构建,而对于一般公众的宣传教育应当是基础性和主体性内容,但是现实中的禁毒宣传教育内容主要是针对特定人群而设计的,缺乏一般性和全面性的内容。另外,就算是针对特定人群的禁毒宣传教育,也没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年龄使得禁毒宣传教育内容也有所差异,各有侧重,故无法做到因地、因人施教。总之,当前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基本停留对“的丑化”阶段,即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不足,这就使得其与一般公众的需求相关性较弱,难以引起真正广泛的社会效应。
(三)禁毒宣传教育的方法落后
在禁毒实践中,“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选择重打轻防、重近轻远、重标轻本等急功近利的禁毒工作选择策略。原本短缺的禁毒资源的如是分配不可避免地导致禁毒宣传教育相当大程度的虚置,而同时又为了上级检查和形象确立,则禁毒宣传教育在方法上只能走短期性、形式性路径,笔者将之称之为运动式的“大鸣大放”。短期性体现为禁毒宣传教育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即禁毒宣传教育一般集中在每年的“6•26”、“12•1”、“12•5”等与禁毒有关的活动日前后;形式性主要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在特定日期进行喊口号、贴标语、搞集会等表面无限风光的活动。这两者且还都往往随着一些地方禁毒部门领导的偏好而形成不同的风格,明显缺乏将其视为禁毒工作的最核心内容予以长期性和通盘性的考量。
(四)禁毒宣传教育的评估不当
既然禁毒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文化工程,而文化的影响力经常是在潜移默化中对整体公众的心理发生作用,那么禁毒宣传教育的合理评估只能结合某一区域整体毒情形势的事实而进行,绝不能就禁毒宣传教育的活动本身而评估。这就如同禁毒严打的效果评估一样,绝不能以破获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缴获等数量这类严打本身事实为指标而评估,相反则必须以整体毒情形势是否得到好转作为衡量指标。从我国本身就给力不足的禁毒宣传教育现状来看,目前对禁毒宣传教育的评估恰恰犯了上面所说的错误,即以事实本身而非事实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这种倾向主要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片面追求形式性的量化指标,如追求新闻发稿数、标语张贴数、禁毒活动参加人数等表面数字,至于这些新闻、标语、活动对于公众心理、毒情形势的真正影响则在所不问。更有甚者,许多地方往往通过这些活动就径自得出民众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自然得到普遍提高的结论。
三、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意义
通过对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现状特别是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原有的禁毒宣传教育模式还停留在比较僵化的粗放型“大鸣大放”阶段。这种传统模式如果在全能国家体制如计划体制下往往能通过运动式的集中活动在短期内取得极大效果,但其却因过分的任意性和政治性而在社会相对自主以及民众利益急剧分化的时代中丧失了相应优势,故也就不能有效应对我国禁毒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在这种情形下,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成为旧有模式的超越、纠正和替代的理性选择,主要是因其符合禁毒规律、适应禁毒工作新发展而具有的积极意义。
(一)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是依法禁毒的必然要求
我国禁毒工作模式在国家治理从政策主导到依法治国转变的大背景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即由“依指示禁毒”到“依政策禁毒”再到“依法禁毒”,到了今天依法禁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有人非真心原因依法禁毒,但是他也至少必须拿着禁毒法律作为行为的形式依据。法律是最为正式的制度,而制度的意义取向就在于摒弃任意性,使得相应行为具有比较明确的预期,所以说,依法禁毒的时代要求体现在禁毒宣传教育上,就是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这是否定人治的禁毒宣传教育新模式,它是应我国禁毒工作需求而必然产生。作为禁毒工作根本大法的《禁毒法》不仅明确“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而且更是将“禁毒宣传教育”置于所有禁毒工作之首用一章内容予以优先规定,从而为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所以说,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是依法禁毒的必然要求。
(二)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为实践操作提供有力保障
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要实现对原有粗放型禁毒宣传教育模式的扬弃,就必须使得禁毒宣传教育从宏观政策层面提高到微观操作层面。当前我国禁毒宣传教育更多停留在宏观决策层面上,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基层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者对自己所从事禁毒宣传教育认识不高、具体的工作职责认识不清、缺乏实际的工作技能及手段等。这就使得《禁毒法》所规定的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宣传教育只具有文本宣示意义,即宏观法律政策色彩偏重。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力图将法律精神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它始终将统一的、科学的、可行的操作方法作为重要内容,希冀消除现实中禁毒宣传教育“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真正用规范的手段切实提高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认识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将他们无规律应付性工作转变为有规律的规范的主动性工作。
(三)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能有效促进各主体形成禁毒合力
《禁毒法》第11条至第18条尽管明文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甚至公民规定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但是并无违反义务的责任规范,这种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进而无法对禁毒宣传教育行为产生真正约束力的法律状况,也就成为我国禁毒宣传教育举步维艰的一大瓶颈。必须被遵守是制度的必然之义,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就在于以强有力的约束力试图改变《禁毒法》这种偏软的境况,在不违反我国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通过建规立章,视地域、主体的不同分别细化相应权利义务,明确各禁毒宣传教育主体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划分,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禁毒宣传教育往往因本位利益追逐而产生的“开展则各挣风头(互相争夺利益),不开展则无人问津(互相推诿负担)”现象。
(四)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是禁毒人民战争取得胜利的关键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处于不败之地的根本,禁毒宣传教育是全民教育,更是要坚持群众路线。问题的严重性最鲜明地体现为吸毒人员由少数人(特定群体)向多数人(一般公众)弥散的倾向,从而对整个社会的民众心理产生消极影响,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以制度方式促进反文化的建立和发展。[3]文化的主体是社会公众而不是政府,因而文化之战的胜利必须寄希望于民众。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内容必然要求以较为顺畅的制度途径为公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提供可观的资源给付。必然要求有效地将公众自身利益与禁毒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因此,这无疑才是真正的禁毒人民战争及其取得胜利的关键。
四、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具体内容
制度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可操作性方能得以体现,禁毒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就是寻求一系列可执行的具体制度建立,确保禁毒宣传教育的常态化。但是这些制度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整和不断整合的过程,所以笔者将其称之为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其主旨在于从主体、内容、对象、标准等各个方面建立符合禁毒宣传教育规律的基本规范,进而实现禁毒宣传教育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创造型工作范式的根本转变。因此,我们对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是全面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前提条件。主体制度化首先要求主体的明确化,也就是说有清晰可辨的任务实施者和责任承担者。问题是现代风险社会的衍生物,其不仅是种客观的物质性社会事实,即“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4]现实,而且也是一种反映价值和利益的社会建构,即问题作为风险“是一种认知或理解的形式”[5]。问题的风险两属性决定了禁毒宣传教育作为政府针对问题的规制必定是科学管理和民主治理的有机结合,这就使得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必然是崇尚经济理性的政府(包括专家)和默认社会心理的民众的多元渗透。目前我国的禁毒宣传教育主体极不规范,呈现公安机关单一主体错位性地断断续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而真正应当且能够承担禁毒宣传教育的部门却只是被动应付。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首先是在政府层面将禁毒宣传教育职能从公安机关繁重的秩序行政任务中剥离,而交由文化、教育等部门承担,这不仅符合《禁毒法》有关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法律精神,更符合禁毒宣传教育的文化、教育行政的要求。禁毒宣传教育主体的制度化,同时也要求公众、专家、政府共同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形成主体合力,因为他们之间对问题的风险知识具有“相互竞争的理性”[6]。
(二)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制度化是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工作着力点。对象的制度化并不仅仅是指对象的特定化,其原因在于问题的弥散性注定着社会上的任何人群都有被卷入洪流的潜在可能性,故禁毒宣传教育的对象首先必定指向社会一般公众,其次才是特定对象即可辨识的群体。从禁毒三级预防的理念出发,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制度化应当讲求对象的层级划分和类型划分。其中,层级划分在全国应有统一的标准,类型划分则是遵循因时而宜、因地而宜的原则,在标准和内容侧重上不能搞“一刀切”。从对象的特定性转变为对象的广泛性,而同时针对特定对象的禁毒宣传教育又不能放松,这就要求禁毒宣传教育走高度分工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三)禁毒宣传教育行为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行为的制度化是全面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灵魂和核心。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禁毒宣传教育与其他的禁毒执法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柔性执法的基本行为特色。柔性执法是现代风险社会下政府由于资源不足而寻求公众参与的体现,不过这里的“柔性”强调的是禁毒宣传教育行为效果之于相对人即受众而言,并不代表着禁毒执法主体的职责减轻或者转嫁。现有禁毒宣传教育行为模式大抵属于应付性模式,这是职能不清和部门缺位的必然结果。因为问题的潜在风险性大于显在危险性,而作为禁毒宣传教育执行者的公安机关的本质职能在于显在危险的排除即秩序行政或警察行政,这种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为模式无法脱离被动应付模式的限制。禁毒宣传教育行为的制度化就是在厘清主体和职能的前提下,将行为规制纳入到行政指导的法治框架中,形成积极主动的工作模式。这种制度化是建立在禁毒宣传教育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互动沟通之上,因此,必然打破现有禁毒宣传教育经常出现的“唱独角戏”之怪状。
(四)禁毒宣传教育考核的制度化
禁毒宣传教育方式的制度化是全面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关键。禁毒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的基础性内容,是治本之举;可但凡基础工作的成效并不能在短期内得以明显体现,因此,对禁毒宣传教育考核的制度设计就不能走目标导向模式,而是要转向过程导向模式。过程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要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适格不缺位、内容科学合理、行为方法合法恰当,这就实现了禁毒宣传教育制度化的目标和价值。问题往往是因不同价值互动而建构起来的社会风险,文化价值本身很难再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予以衡量和考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禁毒宣传教育无非也是许多种之于问题价值的再协商和重构过程,只要主流价值能够引导禁毒宣传教育的开展,那这种价值商谈就是有现实意义的。从结果或者目标转向过程和程序的关注,实际上就是将考核纳入到禁毒宣传教育的各个方面,也就是考核以标准的分散化而实现着自身的制度化。
参考文献:
[1]王竞可,胡鹏, 徐秋荻.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合力的形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5).
[2]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EB/OL].(2010-06-24)[2011-11-09].gongyi.省略/a/20100624/000018_7.htm.
[3]魏春生,.对我国高校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0(1).
[4][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4.
[5]N.Luhman.Risk:A Sociological Theory[M].Berlin:de Gruyter Press,1993:62.
[6]姜明安.行政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