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11:13:1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检察院消防安全责任制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XX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XX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XX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1)公明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于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发现荣健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XX年3月至11月公明办事处在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和XX年6月至9月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荣健市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违规为荣健市场出具相关用地证明材料,并为荣健市场办理有关证照和规避违法建设查处,致使该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建设。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等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经过保安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排查、报告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等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折合不少于8课时。
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应急演练活动。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请公安、消防、地震、电力等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安全教育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开展专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舍、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在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学生宿舍门口、教学楼门口、围墙边界及其它需要监控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课间以及遇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学生的时段,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校内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职工专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歌厅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及时进行清理,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应当增加警力。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监督抽验。学生用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安全事故调查进行阻挠和妨碍。
第三十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其他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负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
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管理职责,追究相关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安排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导致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创建规划(-2020年)》(政〔〕63号),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全创建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对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切实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
1.将安全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基本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2.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民爆、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不能保障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3.将安全发展作为招商引企、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凡不符合城乡安全规划、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承接引进。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严厉打击、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5.严厉打击、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6.严厉打击、查处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7.严厉打击、查处消防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各县、区政府配合。
8.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和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易燃易爆仓库、人员密集场所、学校、景区景点等重点场所和水库、桥梁、电网、铁路等重大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点(段)、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桥梁等重大隐患部位,要实施重点治理,严防漏管失控;落实隐患现场查处和治理责任,强化重大隐患领导包案、分级督办和动态监控,严格执行“重患必停”制度,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进度和预案“五落实”。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9.落实公共隐患治理责任,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0.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市的危险化学品区域协作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和运输跨地区联合执法和防控。
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各县、区政府配合。
11.加强轨道交通周边环境治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和各有关区政府配合。
12.建立健全强对流、强降雨等恶劣天气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年年底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由市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3.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制。坚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企业安全诚信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紧紧抓住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三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科技进步、落实责任和提高素质三个关键环节,把综合治理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防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检察院、监察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实施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5.全面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把安全素质作为公民素质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普法教育、干部培训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安全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险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中原行、“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动员行政村(社区)对辖区村(居)民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培育组建基层安全生产宣讲队伍,建立企业、乡村、社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室,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周”和“安全生产科技周”活动,组织各级政府、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学校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识灾辨灾和应急避险能力。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都要开设一定课时的安全教育课。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文广新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教育局、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16.严格安全任职资格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特种作业、机动车驾驶等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强化各类从业人员岗前、岗中、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年底前必须具备相关行业规定的专业知识,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比例不低于30%。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旅游局、总工会配合。
17.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放在突出位置,将安全培训的相关内容融入“阳光工程”、引导性和技能性培训当中,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同步接受安全技能培训。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配合。
18.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素质,新任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在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业务知识培训,确保监管监察人员具备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19.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制度措施,编制安全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建设社会安全文化和政府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年年底前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政府、社会、企业、班组和职工等不同层次的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分行业培育一批省级和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示范班组。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文广新局、总工会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创建安全发展型企业
20.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安全监管监察,从严打击违法违规施工和超批复期限试生产等行为。
由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气象局分别落实。
2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认证许可。严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已取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监察。对现有不符合产业安全规划、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的企业,监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改造或在年年底前实施转产、搬迁、关闭。
由市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工商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22.依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进行安全论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设施。加强对矿用产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易燃易爆、易中毒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测检验。
由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配合。
23.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督促化工行业积极开发、引进具有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运用本质安全度高的烟花爆竹机械设备和安全型药剂,推进以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重点部位可监控、隔离操作、新型安全药剂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改造。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由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局、农林局配合。
24.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达标活动。在大中型企业推行安全标准体系认证,在小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监察,年年底前,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30%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冶金、机械、电力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轻工、纺织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质监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配合。
25.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登记、分析和危害程度分级,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备案工作。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分级;年年底前建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体系。
由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牵头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商务局配合。
26.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开展企业安全信用评比,建立企业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年年底前初步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年年底前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定;年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安全信用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等。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气象局、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四、创建安全发展型行业
27.道路交通。深化平安畅通创建活动,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整顿驾驶人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校车、旅游车辆、危险物品运输等特殊车辆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市安全监管局、教育局、旅游局、质监局、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28.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企业安全准入制度,加快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动态监控步伐,加大危险化学品登记力度,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推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加快危险工序机械化改造和自动化监控进度。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合理规划布局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和化工经营市场,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力度,逐年淘汰落后生产企业,年年底前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到省安全监管局规定数量内。建立聘请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年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全部完成聘请专家工作,与聘请的专家签订协议。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商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29.消防。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狠抓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从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多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严格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消防安全监管。年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基本达到消防安全“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示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标准。以强化野外用火管理为重点,着力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扎实开展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努力将森林火灾年均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
由市公安局、农林局牵头落实,各县、区政府配合。
30.建筑施工。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为重点,全面落实勘察、设计、审批、建设、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年年底前建设领域各项秩序得到全面规范,非法承包转包行为和施工事故、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监管局、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31.冶金、机械制造和电力。以防范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为重点,全面加强冶金、机械制造、电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置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预警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配合。
32.特种设备。加强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等特种设备整治,落实压力管道普查、检验和登记制度,建立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坚决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年年底前重点监控设备监管率达到100%,特种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内、死亡率控制在0.38人/万台以内。
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市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33.旅游。打造平安景区,建立健全旅游景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企业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对旅游景区游乐设施、游客运载工具及高风险游乐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排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必须停止运营,在危险路段、部位增设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安全基础设施,完善景区游客高峰时段游客疏散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整治旅游景区治安复杂区域。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行社、旅行团队和星级饭店等的安全管理。
由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市安全监管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和有关县、区政府配合。
34.教育。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校园安全防范各项制度,持续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薄弱环节。构建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排查,消除学校周边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继续大力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及时整治校舍危旧房屋。强化在校学生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能力。
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35.铁路、电力、民爆和通信行业、农机、水利、供水、供气等行业(领域)。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落实。
五、创建安全和谐型村镇(社区)
36.完善农村和城市社区安全管理网络。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县、区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装备水平,年年底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所办公条件和监管执法装备等应当达到标准要求。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7.做好村镇发展安全规划工作。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把安全作为重要前提,将生产、生活等功能区分开,合理布局。按照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的目标和要求,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完善农村客运交通网络,支持客运公司开拓农村客运市场,提高农村交通网络的覆盖水平和通畅程度。到年,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达沥青或水泥路,与就近城镇开行客运车辆。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分别落实,各县、区政府配合。
38.加强农村和社区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农村和社区延伸,结合“三夏”、“三秋”深入开展安全进农村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农村和社区安全文化建设,制定农村(社区)安全村规民约,推进开展安全文化大院、安全一条街建设活动。加强农村和社区防火、用电、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用机械、集会等生产生活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和社区房屋安全管理,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等公共场所隐患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级。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教育局、农林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民政局、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39.深入开展安全村镇(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完善农村和社区安全标准体系,积极创建安全村。
年年底前全市3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达到安全基本标准;年年底前8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达到安全基本标准。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各县、区政府配合。
六、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
40.强化城市发展安全规划、城区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等。
由市规划局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七、完善安全发展支撑体系
41.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据上位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订和细化符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实现政府监管有法可依、企业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操作有规可守。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气象局配合。
42.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装备支撑体系。年年底前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年年底前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3.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把握郑一体化带动优势,依托全省安全生产科研协作、宣传教育、检测检验等体系建设,加快提升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健全完善市、县安全专家组,加强我市省级、市级、县级专家管理,培育发展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咨询、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年年底前形成安全生产专家咨询服务体系。加快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引进,鼓励高危行业聘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4.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年年底前组建成立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年年底前建成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调度系统,实现国家、省、省辖市和县四级互联互通。加快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加强企业救援能力建设,开展区域性重特大事故救援。按照国家和省安排,按期完成公路交通应急指挥和路网协调中心建设。加快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年年底前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建成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卫生、环保、电力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指挥统一、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体系。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5.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年年底前成立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年年底前建成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并达到标准化要求。以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基地为骨干,以社会和企业培训机构为补充,年年底前形成全方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培训师资管理和教材审定,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大纲、材、统一证件。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6.完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的建设要求,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建设,启动中央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建设。年年底前建成市、县(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专网,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主要业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平台,年年底前建成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道路交通营运驾驶人员的安全信用信息系统。
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7.完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公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必要的投入,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保险参与的全社会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照国家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督促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政策,做到应提尽提、应缴尽缴、专款专用。
由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县政府出台了《将乐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方案的通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真正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监管目标责任。在县政府与13个乡(镇)人民政府和22个县直有关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范围、职责内容及相应责任,要求全局认真履行相应职责,从工作分工、工作部署、工作检查、工作总结、工作评比等各环节入手,落实好“一岗双责”规定。二是明确企业类型。为确保年内完成相关企业分类整改任务,在去年全县23个行业(领域)、419家企业参与级别评定的基础上,今年通过对全县有注册的856家企业进行重新摸底,确定参加级别评定生产企业417家,共排查安全隐患265条,已整改265条,到目前为止已全部完成自查自评、初审分类和复核确认工作,在417家生产企业中,确认为a级企业41家、b级企业358家、c级企业18家。三是层层抓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向有关企业下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69份(其中非煤矿山企业43份、危险化学品企业26份),切实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最基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并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执行行业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培训,真正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一是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更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上半年通过邮政向全县报刊用户发送安全生产宣传专刊2期共1.5万份。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加强正面宣传,通过专题报道、深度报道、跟踪报道等,弘扬先进、敦促落后,树立典型、鼓舞士气,更好地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服务。三是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信息会、通气会等,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重点人群持证上岗培训
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新进人员和重点行业和领域农民工的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落实特殊工种法定培训,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据统计,共举办各类人员培训班9期,培训人员382人。其中:举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培训班3期,培训人员116人;举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审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116人;举办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174人(其中:新培90人、复审84人)。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突出“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主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形式组织开展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等阵地,采取安全生产月专题节目、公益广告、文艺演出、演讲、安全知识和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有关规定,唱响安全生产的主旋律,力争达到以月促年效果。
一是制定好活动方案。牵头组织县委宣传部、县
公安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广电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联合制定《将乐县“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由县政府安委会印发给各乡镇、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拉开“安全生产月”活动序幕。二是开展好咨询日活动。于6月13日,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广电局、团县委、县妇联等组委会单位,及县交通、交管、农机、煤管等重点行业单位,在县中行门口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接待咨询人员200多人,发放安全生产、交通、农机法律法规及汛期安全常识等宣传材料6000余份,制作安全生产有奖谜语竞猜200条,展出道路交通宣传图片26版。
三是开展好公益宣传活动。通过移动、联通公司向全县手机用户发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公益短信近9万条;通过邮政公司向全县报刊用户发送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汛期安全、校园安全、员工安全等常识广告宣传单1万余份;通过将乐有线电视台在新闻时段滚动播放“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公益广告两版历时一个月受教育约十万人,让全县每个家庭都受到一次教育。
四是举办好警示教育活动。邀请县检察院、监察局具体办案人员,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座谈会2场参加人员130多人,采取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方式,重点结合本县这几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被追究案例,进一步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五是组织好送安全文化活动。从实际出发,结合端午节期间抗洪救灾工作,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及时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及作业规程,与日常监管监察相结合,送安全文化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发放各类宣传材料5000余份,组织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卷余份,让每位从业人员都吃上一份精神食粮。
六是落实好隐患整改工作。紧紧围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分类整改工作,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所属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前期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帮助排查治理隐患,消除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加大煤矿执法力度
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治理违规采掘作业,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治理瓦斯事故隐患,强化局部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和治理煤矿水害“八有”措施,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窑积水防治措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度,严防边整合边生产;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严防边建设边生产,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据统计,共检查煤矿企业13家次,发现主要隐患35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13份,已督促整改35条,整改率达100%。
(二)加大非煤矿山(尾矿库)执法力度
治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非煤矿山;治理非煤矿山(尾矿库)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治理非煤矿山违法开采、违章爆破、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和采空区事故隐患、防排水事故隐患、排土场事故隐患以及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机电系统事故隐患;督促治理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据统计,共检查非煤矿山56家次,发现隐患87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4份,现场检查记录30份,已督促整改83条,整改率95%,剩余4条正在落实整改中。
(三)加大危险化学品执法力度
制定和执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推动化工企业进园区;治理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和使用淘汰工艺设备以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治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强化源头管理。据统计,共检查危化品企业27家次,发现主要隐患34条,现场检查记录13份,已督促整改34条,整改率达100%。
(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相关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治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一是加大道路交通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违法载人、客运超载、机动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行为;继续推进以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和监控平台建设;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是加大建筑施工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是加大
消防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学校、商场、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四是加大学校专项整治,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五是加大电力、民爆、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时段工作
(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为确保春节、全国各地“两会”和“五一”期间的生产安全,我局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特别是做好4~5月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努力为全县安全大局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主要领导带队深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部位检查指导工作,拉开了本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序幕。二是明确分工,全面排查。按照各自的分工,组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两个检查小组,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机制,采取明查与暗访、面上与点上、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所查出的隐患全部整改或防范到位。
(二)落实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汛期的特点,结合我局实际,认真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了企业安全度汛。一是周密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共召开专题会议6次,下发有关汛期安全工作文件7份。
二是加强值守。坚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做好带班记录,并及时处置和解决突发问题。
三是全面检查。按照各自的分工,组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两个检查小组,由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指导工作。在强降雨期间,全县41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和2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部停止生产,撤出居住在危险地带工人230多人。
四是加强巡查。在我县遭遇强降雨天气期间,为保障全县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安全度汛,我局取消了7天的节假日、双休日,坚持照常上班,通过全局执法人员不间断巡查、指导,有力提高了企业防汛抗灾自救能力。
五是多管齐下。把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消除各类隐患,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是支援抗洪。6月18日,将乐县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我局领导亲自带工作人员深入到大源乡,每天组织大批矿山工人抢修道路,不怕危险徒步翻山越岭深入到所挂的长甲村,为受灾群众送去食品和救灾设备,并组织转移受灾群众。共组织4批救援队伍共92人前往大源乡参加抢险救灾,组织3部工具车运送15台电机等救灾设备到大源乡,协助大源乡长甲片区转移受灾群众300多人,向所挂包的长甲村赠送饮用水管1000余米、铁锹等抢险设备200件,价值4000余元。
(三)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进一步增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意识,增强应对事故灾难能力,在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根据春夏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保障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确保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工作
时刻重视安监系统队伍建设,坚持每星期一例会制度,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组织全局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交流体会、汇报工作、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继续保持了安监系统队伍纯洁性,提升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决策和办事程序,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及时修订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纪律约束和制度规范,改进行政许可。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监督。二是加强业务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业务培训,坚持定期学习和工作通报协调制度,提高机关人员素质,练好基本功,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水平。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关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把握规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督促检查、狠抓落实,扎实有效地推动工作。四是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住违规违纪易发多发关键环节,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端正“行风”。严肃查办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六、深入开展委托乡镇行政执法工作
切实加强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与各乡镇签订新一轮委托行政执法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委托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提升乡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组织召开各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安办负责人会议,与各乡镇签订了新一轮委托行政执法书,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每季度对乡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乡镇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促进下一步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组织乡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交流和参加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半年来,我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下半年我局将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部署要求,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继续将安全生产工作当着头等大事抓好落实。
1、坚持依法行政。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行政许可范围,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新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一些违规建设企业,从源头查起,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