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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7 11:13:2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第1篇

01

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

1.

负责全园食堂的食品卫生与安全;

2.

检查食堂执行《食品卫生法》落实情况;

3.

及时调研和了解学校食堂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协调处理食品卫生投诉事件;

5.

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立即赶赴现场,协调解决各种问题。

02

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1.

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卫生法》

2.

制订学校食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

3.

对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

及时解决学校食堂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向主管园长汇报;

5.

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立即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对病人进行抢救。

6.

处理食品卫生投诉事件;

03

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

1.

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幼儿生理和年龄特点制作营养丰富、易于消化适合幼儿的饭菜,促进幼儿身体健康。

2.

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做到色香味俱全,米饭软硬适当,花色品种多样,促进幼儿的食欲,保证营养的质量。

3.

严格执行营养卫生要求,把好食物验收关,青菜先洗后切,做到无沙、无尘、无杂质,食具餐餐消毒,熟食加盖,生熟分开,凡已腐烂变质食物不能给幼儿吃,严防食物中毒。

4.

搞好厨房的清洁卫生,保持厨房干净、整洁,每天小扫,每周大扫,厨房用具要定期擦洗干净。

5.

注意个人卫生,上班要戴好工作衣帽,上厕所或干脏活后要用肥皂把手洗干净,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6.

落实食谱计划,坚持按时开餐,做好食物保温工作,做到公私分明,禁止多吃多占现象,团结协作,不断改进服务态度。

7.

做好安全工作,防火、防毒、防盗,不出事故。

8.

对食物留样48小时,并对观察结果作好记录

9.

注意节约能源,不浪费。每天下班前需检查液化气、水源、电源有无关闭。

10.

遵守幼儿园的其他相关制度,做好其他安全卫生工作

04

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1.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

2.

采购各类食品原料应新鲜;

3.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的食品标识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4.

采购食品时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

5.

采购食品入库时,应严格进行登记验收。

05

食品库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

应严格执行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2.

建立台帐,及时注销使用的食品;登记购入的食品;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55-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涉及领域越来越宽,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若干连带责任条款,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相关责任主体也具有惩戒和警示功能。

一、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实践意义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多数责任主体的任何一方均须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责任。对此,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带责任可以界定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对其违法行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近年来,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加重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颁布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法》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连带责任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救济权利的实现。连带责任拓宽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径,增加了责任人的数目,扩大了责任财产的数额,提高了债权的安全性和债权实现的便利性,从而将求偿不能的风险留在了债务人内部,确保了消费者救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其次,连带责任有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连带责任的运用,使得消费者能选择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行使权利的对象,从而获得快速和便利的赔偿。由此可见,连带责任降低了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成本,在普遍权大量存在的食品消费领域,运用这样的制度,有助于防止侵权的泛滥,有利于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后,连带责任有助于激励相关责任主体,并在相关主体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机制,以便共同遵守法律、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判断食品安全连带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安全领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虚假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认证机构;检验机构。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某些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为,这是追究行为人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一些名人实施虚假代言行为,即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怠于或拒绝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的过错性。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如虚假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不真实,但为了获取某些不当利益依然进行虚假代言。再比如,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四是因果关系性,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损害不可归咎于利益相关责任人行为,则利益相关责任人不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充分体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建议人民法院对此种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态度。

三、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主要表现

(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是进行食品交易活动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的存在,在方便交易、方便消费的同时,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压力。长期以来,如何确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题。基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不同法律地位,我国《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以下法律义务: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主要是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可以建立入场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四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

长期以来,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法定管理义务的怠于履行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但往往是导致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对入场食品经营者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导致市场或者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入场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虚假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占领食品市场,某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名人效应”,邀请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宣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功能和优点,以吸引广大消费者,扩大消费市场,增加商业利润。有些团体、组织和名人、名星也利用消费者对其敬仰和信赖,为一些食品生产者作代言人,对其食品做出各种夸大其辞的不实宣传,从中获取巨额的广告费,甚至向消费者推荐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相关管理,强化广告者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法》第38条规定了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该条款尚未对自然人尤其是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5条增设了虚假代言自然人对受害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食用广告宣传的食品受到损害,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广告的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

所谓食品广告,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广告,向社会广而告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优点,以争取占有更大的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目前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肆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侵权法角度规定了虚假广告行为人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责任(包括连带责任)。[2]

另外,根据目前食品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该条款欠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民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此,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54条修订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认证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舆论焦点,食品安全成为风口浪尖上的话题。为促进食品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食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认证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可以引导社会转变消费观念,让百姓看“证”消费,增强消费性。同时,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还明确了食品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提高了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以最小成本达到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大效益。

《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发现,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据了解,三鹿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三鹿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共计获得了40多项产品的国家QS许可。这些认证证书成为三鹿集团在应对危机初期对外高调宣传的工具。而随着案件的不断推进,我们有理由怀疑部分认证机构有不作为的行为,至少是法律严令的认证机构对于认证企业持续跟踪义务沦为虚设。[3]

《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认证机构没有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发现其不符合认证标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即具有认证证书颁发以后的不作为行为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认证机构真正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很少。这表明我国现行的认证制度的功能并未得以发挥,对认证机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完善。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增加:“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质量,保证公众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独立执业制度。通常情况下,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如果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执必会对食品安全工作造成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特殊身份,一般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人,应当客观、公正作出检验。如果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法律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为近年来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仅仅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了事后处理,然而,只有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才能够大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本文对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如下建议:

一、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也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没有担责能力,导致民事责任承担不能,无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因此,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对食品安全基本法,即《食品安全法》进行必要修订,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建议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行业安全,建议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法》《保险法》,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予以实施,真正发挥作用。

(一)总则

1.基本原则第一,强制性原则。由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要求符合规定的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具有承保能力的承保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承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赔偿优先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是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因此必须优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损害减小至最低。第三,社会效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首先要求能够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转移企业责任,分散经营风险,维持稳定发展。其次要求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受害者权益。最后要求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2.运营模式现存的运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使得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投保保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因为资金储备不足而赔付不能,违背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另一种是非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起了一个人的作用,非盈利,由政府承担风险。由于保险公司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这种模式会降低承保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对此保险业务的资金投入,导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无法大规模的开展,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商业化运作模式与非商业化运作模式相结合,设计出一种“政府监管与商业化运作并存”的模式。政府在其中起监管作用的同时,给予承保主体一定的经营自由,比如允许承保主体在政府规定的保险费率最高限额内,根据市场规律制定保险费率等。

(二)投保

1.主体第一,承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首先,参照“交强险”的规定,将保险公司的范围划定为中资保险公司。因为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外资具有撤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引发更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相比较而言,中资保险公司在承担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方面更具有稳定性,能够最大可能保障受害者要求赔付的权益。其次,考虑能够承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规模。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结果往往波及范围广、受害者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因此,能够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资金雄厚、赔付能力强、技术成熟、经验丰富等特点。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是规模大、资金充足的中资保险公司。第二,投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对投保主体是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食品行业全部的生产经营者都需要强制投保。对于规模小、利润少、分布广的个体经营户、小摊小贩经营户等,要求其投保不具有现实性。同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发生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导致赔付不能的情形时更具有存在价值。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要求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具有投保能力,因此,投保主体主要指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投保能力,同时容易引发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潜在危险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客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客体,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所指向的对象。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规模庞大、主体复杂。因此必须对食品行业进行划分,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必须进行投保的领域。首先,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对食用农产品行业、保健品行业、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零食行业、餐饮行业进行强制投保。其次,由于学校等一些单位,存在着用餐人员密集、用餐数量大、用餐集中、用餐人员特殊等特点,一旦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很容易发生范围大、影响大、受害者集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对这些特殊单位也应该进行强制投保,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3.权利义务第一,承保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合同内容,及时签单,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为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有权拒绝赔付,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有权在投保人违约时增加保险费。第二,投保主体的权利义务。投保人有权了解合同内容,有权要求对商业信息保密,投保人要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限度内的避免损失扩大。4.费率厘定保险费率指的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参照我国交强险的费率厘定方式。在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时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另一个是设定合理的费率浮动。由于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有着地区差异性等特点,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即投保人投保的最低保险费率,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利实施。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行业企业规模各异、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因此,应该建立浮动费率,根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守法历史记录和日常管理状况,结合投保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食品的特点、食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有层次的费率设定。5.保险期限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间定为一年,规定在一些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三)赔偿

1.补偿性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赔偿。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起到补偿性的作用,不应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扩大赔偿的范围,一方面会导致保险费率的增加,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降低投保者的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会引发道德问题,例如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取保险赔偿,采取欺诈、扩大事故损失等方式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因此补偿性赔偿原则,既能够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合理的弥补,又能保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常开展。2.赔付范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主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包括以下费用。第一,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第二,致残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第三,死亡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纳入的问题,由于精神损害认定困难,程序复杂,同时导致保险费率提高,加重了投保主体的负担。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该纳入赔付范围之中。3.赔付免除事由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赔付方式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该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第三人直接对保险人进行请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种是被保险人责任已经确定,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时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先请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行使支付赔偿金请求权,由于受害者与被保险人的地位悬殊,被保险人拖延请求或者请求不及时,容易造成受害者治疗延误,造成严重后果,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该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够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有效减少维权成本。5.救助基金国家设立食品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参照交强险有关救助基金的规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四)罚则

1.承保主体罚则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违法条例相关规定,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投保主体罚则符合投保条件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扣许可证,通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投保,并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保险标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收缴,责令停产停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4篇

关键词 严格责任 食品安全 刑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公民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刑法是维护食品安全的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之后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刑法虽然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手段,仅依靠刑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食品问题。但是分析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制度,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十分重要。

一、中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制度简述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以刑法典的形式统一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涉及到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食品安全渎职罪等罪。

如143条规定:“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美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文法有,《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食用奶法》、《进口奶法》、《家禽产品检疫法》、《蛋产品检验法》、《公共健康服务法》、《包装和标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1938年的《联邦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取代了1906年的《联邦食品和药品法》,并对“有责任的公司管理者”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1943年的托特维茨案和1976年的帕克案中解释和完善了该规定,形成了食品药品规制的严格刑事责任理论。P近年来,美国的严格责任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有在增长。在过去的若干年中,至少有7个联邦法律对可判处监禁的犯罪不问过错的施加严格责任。1988年的《批发肉类法》规定:掺假批发的,不论既遂未遂,都可判处高至1年的徒刑Q

故意或者过失仅仅是作为情节加重犯处理。如《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第三章“禁止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仅仅规定了行为的客观特征,如“认为的改变或错误商标食品”、“在销售过程中改变毁损、涂删全部或者部分食品的标签导致食品被伪造或者错误商标的食品。”在第三节的刑事责任中规定“违反第一节规定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千元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罚;如果行为人在违反第一节规定的行为被判处后,又违反第一节规定,或者带有欺诈或者诱导的目的故意违反第一节规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罚。”

二、中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制度之不同

由上述的制度简述可知,中美在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制度有着很多不同点,在立法的模式不同、调整对象范围不同、刑事责任的制度不同等。

立法上,我国采取单一刑法典的模式。美国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在刑事立法上往往采用的是附属刑法的模式,食品安全的形式制度亦然。并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品、原料、生产条件三个环节。

调整对象范围上,我国的范围较窄。食品安全的调整范围仅限于食品的概念范围之内,然而现实中有很多食品事故是由于包装材料、容器或者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等不合格所导致,以致很多食品安全事故无法归入食品安全的犯罪中。美国的食品刑事法律调整对象包括包装、标签以及运输等方面,更为宽泛、合理。

中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制度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不同点,在于两者的刑事责任制度之不同。我国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采取的是四要件说,也即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包含着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因而主观方面的罪过对于认定犯罪时必不可少的。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不作为犯罪处理。

美国在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认定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制度。也即,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意图,或者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证明其在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实施了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S即,只要被告实施了制定法或者普通法禁止的行为,不要求证明某种犯罪意图的存在,只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或造成了某种结果即可认定其为犯罪。

严格责任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两类犯罪中。前者包括,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运用已经超过了一个多世纪。经过近百年的争议,现在美国在公共福利中的严格责任主要是相对严格责任,即允许被告提出一定的抗辩理由。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于犯罪行为相关的犯意,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第三章第三节同时有“基于合理相信等的例外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行为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1)基于合理相信的接收和运输州际贸易食品,除非行为人拒绝向司法人员提供其购买或者接收该食品(包括食品的相关文件)的相关人员姓名和住址;(2)基于合理相信的对外宣称相关食品不是人为改造或者假冒商标的,且该保证或者承诺由在美国境内的、有姓名和住址的人提供的……”

三、美国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美国的严格责任产生存在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十九世纪末,工业革命迅速发展,高度危险的作业大量出现,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与民众的福利。并且这种危害的主观罪过很难以证明。如果仍局限于没有罪过便没有发罪的话,很过犯罪行为便逃脱法网。“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公众利益和个别利益的冲突下,美国选择了严格责任制度。

严格责任由起初的绝对的严格责任,逐渐演变成相对的严格责任,允许被告提出抗辩理由来阻却犯罪。在美国实行严格责任近一百年中,美国从未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大头奶粉、三聚氰胺、毒馒头、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各种事故,无一不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地步。如何解决我国目前的严峻形势,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中我们可以借鉴学习美国的相对的严格责任,其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相对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实体上者主观方面的推定过错与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重合,免除控方对主观方面的控告,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这一制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允许被告提出主观上的抗辩理由,如果没有罪过即阻却犯罪。表明相对的严格责任仍重视罪过,只不过是举证责任分配给辩方而非控方而已,并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

再者,从司法的效率和成本上看。公共权力资源这一公共性,决定了它的稀缺性。中国人口庞多,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司法资源更为紧张。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生产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司法机关作为事后的监督机关,很难从技术上、发生的过程上掌握企业的罪过。司法机关获取证据的渠道、手段往往不足,效率低,成本高。不利于打击目前高发的食品安全犯罪。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体的企业,让他们承担不存在罪过的心态,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相对的严格责任制度符合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严格责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害人利益等公众的利益,而牺牲了个别生产者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无辜人遭受刑罚处罚,似乎有着公权力干涉过多、不公正之嫌。但是,技术发达、产业化明细的今天,消费者的认知水平远远不能到达。正如有学者所讲:“在现代信息社会里,操纵宣传就都能对一般群众灌输优于商品和服务实际情况的印象,以及由于使用高度的心理学技术对顾客进行劝诱,致使一般市民越来越难以根据自己的理性做出合理判断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刑法方面也需要对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一般消费者的保护问题,给予特别的考虑。

而且,实行相对的严格责任制度,囊括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因而不仅符合我国的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时符合罪刑法定这刑法基本原则。使用国家权力惩罚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依法限制了政府的权利保护人权,在两者之间兼顾并寻求一个平衡,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刑罚权的发动,是建立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与刑罚的谦抑性并不违背。

第5篇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青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现与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签订20XX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管辖范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对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到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检查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食品。

4、及时掌握并积极报送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食品安全动态和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标准化、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新技术等知识的宣传、推广、服务工作。

6、加强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镇做好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安排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

三、事故控制目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本地区内无因工作失误和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责任考核

镇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终千分考核。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单位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Xx镇政府(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 (签名):

二XX年四月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规范》和XXX《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本所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各巡查组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内容、责任,真正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工作有目标,检查有方向,查处有效果,使监管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任、有任务、有压力。为此,所长与各巡查组长签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巡查组长为片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巡查组的责任区以本所食品安全监管示意图为准,各自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辖责任区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与经营户签定《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

二、各巡查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四制”,严格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和“一票通”凭证按规定要求使用等。

三、巡查组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 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健全了供货商档案,是否严格按要求使用“一票通”,是否自觉履行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

(三) 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 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 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巡查组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 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 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 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巡查组对工商分局以及本所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六、巡查组长对所长负责,巡查组内的巡查人员负责各自监管联络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巡查组长负责。

七、对辖区内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巡查组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的,或者造成重大危害或构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巡查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所 长: 片区责任人:

片区责任人:

二0XX年X月XXX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三)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镇政府与各村(居)、各部门签订2019年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

按照“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精神,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严把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安全质量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成食品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加强群体聚餐的监管,确保无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制订方案。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结合本单位、村、本部门的实际,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本单位、本村、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职责,形成制度。要按照县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3、积极参与,畅通信息。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很积极参与镇食品安全办的活动,及时准确向镇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

4、广泛宣传,严格监管。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利用广播、标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督促各相关监管目标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对50人以上会餐情况要进行统计,并督促举办会餐的主办责任方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情况,如果主办方未能及时上报,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负责上报。

三、量化考核。

1、本责任书作为对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实施百分制计分考核。

2、发生一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出现一例50以上人员聚餐未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均扣2分考核分。

3、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四、奖惩。

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广安区观阁镇政府(章) 责任人(签字):

第6篇

一、健全组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根据人员调动情况,适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配齐配强镇食品联络监督员,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村、居委会、学校、医院以及相关单位,明确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工作职责和要求。进一步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报告制度,修订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打假治劣活动,实行群防群治。安委会要经常召开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查找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二、加强监管,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加大对农产品质量、食品生产加工业、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深化食品放心工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尤其是高毒、高残留农药和瘦肉精等管理,大力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等,规范种植、养殖行为,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管理。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县技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整治,进一步改善我镇的食品加工业卫生状况。

3、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管理。要切实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加强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规范食品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制售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做好对连锁超市、放心店示范商店的管理,农村放心店配送率不低于70%。

4、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管理。要加大对学校食堂、饭店、小吃店等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对企业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检查。认真实施“企业食堂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强化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检查,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抓好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继续以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为重点品种,以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及消费领域为重点环节,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凡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7篇

一、基本情况

我镇辖区内现有食品、药品各类监管对象共173家,其中:食品生产企业1家、食品加工小作坊3家、食品流通经营单位41家、餐饮服务单位119家、药品经营7家、化妆品店2家。整个监管对象呈现出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

二、强化领导,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建设

上半年,我镇召开3次食品安全专题工作会议,明确了具体的工作目标,成立了由镇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专干责任抓,相关站所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在全镇9村1社区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员,负责全村的食品安全工作。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责任,努力增强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

三、加强宣传,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上半年,我镇组织3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学校食堂、餐馆、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定期地张贴宣传横幅,对人口密集的场所设立食品安全知识文化墙报,引导食品安全观念深入民心。同时,开展多次食品药品安全培训会议,极大提高了从事食品安全服务的人员的技能与食品安全责任感。

四、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

(一)开展了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肉及肉制品安全专项检查以及重大节日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集中时间和人力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半年来,食药监所共开展执法活动230余户/次,出动执法车辆40余台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件,督促新办证经营户32户、开展农家宴检查120余次。同时与学校、餐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户等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书312份。

(二)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学生健康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对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学校利用健康教育活动、校园板报、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食堂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8篇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乡人民政府根据江食安委办【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详细制定了“五一”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以广泛宣传和各村农村家宴为主的监测、监督,为保证我乡无食物中毒的发生。并成立了以权林为组长、分管领导刘廷礼、乡卫生院院长谭海东为副组长、社事办主任刘自兵、派出所所长刘福容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乡人民政府同各村、农家乐业主、副食店、餐馆签订了“五一”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业主必须购入台帐,登记清楚。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按照“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食物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加强对超市、副食店和各种交易会的监管,开展对糖果糕点、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监管,防止“三无”、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加强对饭馆、各类食堂、农家乐、宗教场所食品的监管,加强对大宗食品采购索证、储存安全卫生、人员健康的管理,加强对群体性聚餐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了群体性事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值守,信息畅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

为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坚守制度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我乡特制定食品安全应急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强化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及时联络沟通,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五、存在的问题

此次检查督查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普遍存在安全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依然存在。

2、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只停留在口头上,真正未落到实处。

第9篇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乡人民政府根据江食安委办【】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详细制定了“”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以广泛宣传和各村农村家宴为主的监测、监督,为保证我乡无食物中毒的发生。并成立了以权林为组长、分管领导刘廷礼、乡卫生院院长谭海东为副组长、社事办主任刘自兵、派出所所长刘福容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乡人民政府同各村、农家乐业主、副食店、餐馆签订了“”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业主必须购入台帐,登记清楚。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按照“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食物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加强对超市、副食店和各种交易会的监管,开展对糖果糕点、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监管,防止“三无”、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加强对饭馆、各类食堂、农家乐、宗教场所食品的监管,加强对大宗食品采购索证、储存安全卫生、人员健康的管理,加强对群体性聚餐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了群体性事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值守,信息畅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

为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坚守制度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我乡特制定食品安全应急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强化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及时联络沟通,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五、存在的问题

此次检查督查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普遍存在安全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依然存在。

2、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只停留在口头上,真正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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