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6 20:30:4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一)补缴问题。有的人员在参加了养老保险后,但之后没有缴费,而且在国家所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没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针对这些人员,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个人(补2011年6月30日以前),基数则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100%,单位与个人各按20%、8%比例,补交养老保险费。灵活的就业人员根据20%的比例,补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还需要交纳不得减免的滞纳金(由欠费之日算起,日加万分之五)。这一些法律开展后,个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费处理,补完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缴费基数8%为缴费人员补记。根据选择实际补缴基数,明确其年份工作指数的0.6或1.0,在个人账户信息中,作好标记。(二)一次纳。符合参保的人员,办理的基础的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的养老保险。新参保人员不可向中之前追补缴费方式来增加其年限。已参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了法宝退休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可继续拓展至缴费到十五年。如果延续了五年后仍未足十五年可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并且之后按月来领取基本的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的全省职工平均的工作60%或是100%为基数,根据比例来计算出一年的额度,之后再乘上一次性的缴费的年限。(三)完善操作。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要不断拓展,传统城镇养老保险未涵盖了所有劳动者,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全民集体企业中的计划外编制的职工,都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在城镇内,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三类人群养老保险制度是不一样的。机关公务员、全额财政拔款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全包。差额拔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虽然是社会统筹+个人补缴,但具体在操作方面,却仍有极大的差异。
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为了更好关注民生,解决实际的问题,一定要处理好中断缴费的人员,要有调度的责任心及重视度,组织好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补缴政策规定,督促有欠费和断保的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二)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完善制度。一些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流动性大且收入不稳定。我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不高且制度间未能有完善的连接制度,参加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容易中断,在转移的连接上契合度不足,劳动者未能在预期参保,也无法得到养老收益情况会逃避参保。因此,需要提升基本保险的统筹层次并且完善制度间的连接,劳动者的养老待遇在制度、地区间,开展分段计算、启示。这样可提升劳动人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三)开放补缴政策。在不造成基金压力下,补缴金额是缴费的两倍。可增加基金,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并且也可以很好解决一部分人的养老待遇问题,是具有可行性的。(四)加大基金征缴力量,鼓励正常补缴。对现有的补贴方案、惩罚方案都不断完善,拟定各式的措施激励,监督正常的缴费。让中断缴费的现象不再发生,强化其补缴的连续性。大力激发用人单位、个人去主动、积极缴费,减少中断的情况。
三、结束语
养老保险制度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总之,每一个职工的利益关系到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成效,所以,要尽快加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制度。让中国人民真正感受到幸福,安全,让到达退休年龄的老人不再担忧,让养老保险正常缴费。
作者:王彦 单位:潞安集团矿区社会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陈谦.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老龄科学研究.2013,(4):48-56
CHIPS是目前衡量全国家庭住户收入情况最好的指标之一。本文最终选择6065个样本量。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共有4869个,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有1196个。参保率高达80%。本文估计收入的经典模型为明瑟工资方程,将此方程作如下变换:yj=Aj+αDj+βXj+Ej(1)式(1)中y是第j个城镇职工的月工资,D是本文关注的主要变量,即养老保险。X是影响城镇职工工资的其他控制变量,α和β是待估计参数,E是随机误差项。我们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来控制个体的人力资本等特征变量,选择性偏差问题将会得到解决。首先,我们根据将城镇职工分为两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为参与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为控制组。ATT的计算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使用Probit或者Logit模型得到倾向指数,其次,在匹配的基础上计算ATT值,公式如式(2)所示:ATT=E[Y1i-Y0i|Di=1]={E[Y1i|Di=1]-E[Y0i|Di=1]}=E[{E[Y1i|Xi,Di=1]-E[Y0i|Xi,Di=0]}|Di=1](2)
二、实证结果
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实证检验,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匹配前与匹配后,养老保险的参与组和控制组的平均月工资,以及两组之间的差异。表1中匹配前的参与组平均工资是2387元,控制组平均工资是2103元,匹配之前的ATT值是283元。显然,匹配前的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是溢价效应。但是,匹配之后的控制组工资上升为2553元,而且控制组工资高于参与组工资,城镇职工工资和参加养老保险之间是存在替代效应的。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对工资影响效果的准确性,接下来本文分别使用半径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重新估计,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表2是分别使用一对一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计算的ATT值,结果都具有统计学意义。
三、总结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发展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发展过程比较长,以粤北、粤西等地方为例子,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比较低,存在很多问题,解决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可以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稳定居民生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为有效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不完善,没有更好的约束力,导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惠东某村为例,村干部挪用该村代收的养老金五万多元用作个人开支,收缴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支付养老保险金都没有相应规范制度,导致养老金去向不明,入不敷出等情况,严重影响广东省城镇养老保险发展,阻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导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城镇职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比较低,其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相关调查显示,存在一部分城镇职工不了解国家出台的“养老金并轨制”并且一部分职工对出台政策表示不在乎态度,甚至表示反对态度,主要表现人们不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因此需要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缺乏公平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追求社会公平,为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效率,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地区经济差异大以及参保人数不多,另外不同类型单位在养老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四)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近些年人口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在社会发展中是重点问题,我国老龄化速度已经超出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需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五)养老保险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广州现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这样会出现待遇不平等,导致员工心理不平衡,阻碍事业单位与企业进行交流,并且养老保险机构集管理、监督、办理为一体,这样会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一)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能统一,导致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深化改革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统一相关制度标准,实现养老保险公平,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问题,同时养老保险应该做到没有身份等级之分,都应该按照统一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且使员工可以享受平等的养老待遇。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实现每个人有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国家进步与发展。
(二)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管理为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需要加大力度监督养老保险体系,避免出现养老资金挪用情况,对执法监督人员需要严格监督,如果执法监督人员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惩罚监督人员,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三)完善管理体系征收养老金以及缴纳养老金需要完善的相关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支持,保证使用资金可以有法可依,对各级政府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养老金流失,及时解决养老金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四)使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目前我国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和市养老保险机构存在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所以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机构非常重要,可以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使投入资金与使用资金不断增多。现有的投资方式分别有银行存款和债券,适当增加一些投资方式,例如黄金或者不动产等,这样可以使市场货币风险不断降低,最大化实现养老资金投资收益,从而促进养老保险的稳定与发展。
(五)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如果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可以保障职工账户的透明性,让职工可以明确自己账户资金的增减状况,对养老基金进行监督。城镇职工对自己账户资金的数目以及使用状况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对职工增加储备资金非常有利,进行科学合理投资,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为其提供更多资金来源,从而较少财政支出,要确保养老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完善养老资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宣传工作要做好,不断解决城镇职工疑惑,开展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讲座、教育活动,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识的形成,保有效实施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城镇职工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与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参保意识不强,征收覆盖率不高等状况,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保障,并且养老保险可以促进我国的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城镇职工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提高人们生活质量,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
【关键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渐形成适应不同群体但又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由基本养老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支柱构成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主体共同负担。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自国务院2005年底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称《规定》)以来,我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做实个人账户。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随着《决定》的出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逐渐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2006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66%,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1417万人,占全部参保人员7.5%;企业参保人数为16857万人,比上年增长7%,占全部参保人数的90%。截止到2011年末,制度覆盖率增长到79%,农民工参保人数上升到所有参保人员的14.6%,比2006年提高了近七个百分点,上升趋势明显。
2.基金收支以及结余状况。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着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征缴力度的加大,征缴收入呈显著上升趋势,基金积累迅速增长。如图2和表1所示,200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入为5093亿元,基金支出为4040亿元,当年累计结余为4041亿元;截止到2011年底,基金收入比2005年增长231%,基金支出比2005年增长215%,基金结余更是增长382%。
3.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进展情况。我国自1993年明确提出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长期以名义账户的的形式运行,引致“空账”问题,严重影响制度的健康可持续运行。做实个人账户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其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首先在辽宁、吉林、山西等11个省试点,后逐渐在全国31个省份建立起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企业年金发展状况
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自2006年下半年开展市场化投资运作以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1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可知,2007年-2012年之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8.35%,其中2007年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41%,上证综指达到6124点巅峰。截止2012年底,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惠及1847万职工,基金累计结存达到4821亿元。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态势良好,覆盖率提高,基金收支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离退休人员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1.覆盖面窄,参保率不高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扩大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使得更多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截止到2011年底,制度覆盖率只达到达到79%,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参保率低,到2011年底,其仅占全国28391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7.4%。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工作不稳定且收入低,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困难。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财务风险
我国“未富先老”的现状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承担了巨大的养老压力,养老基金收支缺口每年呈扩大之势。其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从社会统筹账户向个人账户透支的方式来弥补基金缺口,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形成大量转制成本。另外我国还存在资渠道单一、收益不高、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决定了其应该按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顺序进行投资,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其投资运营实施了较为严格、谨慎的数量监管,绝大部分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
(二)企业年金方面
企业年金制度在国外发展相对比较成型,而在中国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需求和城市就业人口而言,还没有形成相当规模的基金积累和参与人数,行业、地区之间分布不均衡矛盾仍然存在,多数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和沿海地区。其主要是受我国市场竞争环境缺少公平,国有大中型垄断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绝对优势等宏观环境因素制约,大大削弱了很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面
由于我国国商业保险还处于发展阶段,居民的风险和保障意识还不够强,而且我国国的税收政策属于先征后免模式,不利于激励劳动者参与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
参考文献:
[1]赵少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J].科教文汇.2008
第一,个人因素。人口是决定劳动力供给量的决定性因素。劳动人口的数量与人口总量成正比关系,如果是人口总量不断增长,最终必将导致劳动人口随之增长,若此种增长超过了经济增长对劳动力供给的需求,充分就业必将难以实现。人口结构也会影响就业结构的合理性。人口结构包括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和素质结构等。性别结构中若女性的比重过大,年龄结构中若青年比重过大,就会增加充分就业的难度;人口素质结构从身体素质和文化科技素质两个方面影响充分就业。如身体素质是否适应对那些对身体有特别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同样,文化科技素质是否适应那些对文化科技有相应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人口质量同样决定着养老保险的质量,人口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有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其质的规定性也有不同的内容。中国人口质量提高,可以使国民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使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更好结合在一起。男性相比女性参加养老保险意愿更强,主要原因是男性与女性在社会分工中责任不同,女性对子女的依赖性较强,更趋于家庭养老观念。
第二,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影响充分就业与养老保险发展的最重要因素。首先,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劳动力需求是由整个经济需要派生出来的,企业增加劳动力是为了发展生产,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经济越发达,增长速度越快,相对劳动力的需求越多,就业越充分.相反,如果经济萎缩、停滞甚至倒退,势必减少对劳动力的吸纳容量,造成失业增加。所以,要根本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把国民经济搞上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其次,经济形式是解决社会就业的前提条件。所谓经济形式,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体现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实行多种经济形式,这为劳动就业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再次,不同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形式和就业容量取决于社会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充足的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可以为我国建立完善、和谐、可持续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高基本养老金支付能力,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经济的发展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对养老保险的缴纳也起到了积极的拉动作用,经济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带动了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第三,家庭因素。不同的时期由于受到不同的社会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就业与养老保险的意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所普遍向往的是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就业,成为一名全民固定工。而现在,许多人就业时往往会选择那些报酬丰厚的企业。另外,由于就业意识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劳动力在供求结构上的失衡。如在目前,一方面,城镇失业人员增加,就业压力很大;另一方面,一些脏、累、苦的休力劳动岗位却招工困难,不得不从农村招收剩余劳动力。大多数就业者都向往到那些工资高、福利好、工作轻松悠闲的部门或单位就业,追求的是实惠、轻便又好看的工作,这种状况则加剧了就业方面的矛盾。自古以来,“养儿防老”观念在多数居民观念中根深蒂固,家庭养老成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基于这样的养老方式,家庭因素成为了影响养老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家庭生活条件越好,参保意愿越强,年人均收入、年人均结余越高参保意愿越强,家庭子女数越多参保意愿越弱,主要由于此时家庭多数情况下会考虑家庭养老。
二、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理论模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八,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十,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九)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五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八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十一;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六。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十;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一。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十二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的,可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计发。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市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三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定期或者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条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每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职人员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与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按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市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该方案的要求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第十八条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了解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向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支付情况。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妨碍、阻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双层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3-0046—06
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公布实行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职工实际养老金替代率过低、个人账户多重设置、制度碎片化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于即将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能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而且加剧了社会分层,给未来社会带来许多新的社会风险。
一、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研究主要有四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现收现付制更有效率,如袁志刚,封进(2004)认为现收现付制是一个更有效率的选择,基金制没有特殊的优势。振儒(2007)认为应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支柱模式更适合中国。董克用(2011)参照世界银行新提出的五支柱养老模式,认为在中国也可以建立五支柱的养老体系,以完善现有制度的不足。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应该采用名义账户制。Williamson和Shen(2004)提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名义账户制(NDC),并阐述了中国实行名义账户制的优势。Heikki Oksanen(2010)提出中国应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加名义账户制,配以企业年金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老龄化问题。郭林,丁建定(2010)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发生异化的现状,提出了“变堵为疏”,实行名义账户制的思路。第四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改革应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Yvonne Sin(2008)认为树立人们对养老保险的信任非常关键,有必要建立一个标准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积累资金的安全和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主张不宜对现行制度作颠覆性的调整,而是在不改变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条件下合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和养老公积金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体现公平,个人账户体现效率,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也体现效率,从而使得该制度既具有现收现付制的公平性优点,又有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责任好处。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许多预料不到的问题。
1.养老金替代率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缺陷
有专家认为,企业年金在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中发挥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但在目前养老金替代率的制度设计中,却把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计人职工养老金总体替代率之中,使多数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远低于设定的目标。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是基本养老保险提供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需要,企业年金提供更高层次生活标准。养老保险的总体替代率由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加企业年金替代率组成。企业年金由于实行自愿参保,覆盖面较窄。相关数据显示,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由2000年的560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1335万人,10年间仅增长2.4倍。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企业年金在保障对象的结构上也出现了偏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的不良倾向。由于大部分职工缺乏企业年金,退休后养老保险的实际替代率只含有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这部分退休老人的生活质量受到显著影响,图1显示,1997年中国养老金社会平均替代率达76.3%,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只有47.7%,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全部养老金替代率相比相差甚多。
2.作为三支柱之一的商业养老保险作用甚微。在目前商业保险经营环境不好,人们对商业保险信任度较低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中低收入阶层养老保障的作用并不显著。2010年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680亿元,而同期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13420亿元,虽然前者是后者的72%,但这里没有剔除死亡保险的数据和寿险购买人群的分布,中低收入人群有多少人会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呢?另外,把商业养老保险视为养老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容易在计算替代率时把商业保险考虑进去,从而降低基本保障的数额,造成基本保障的不足,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障的补充。
3.个人账户多重设置,管理成本高
在基本养老保险中有个人账户,在企业年金或将要实行的职业年金中,也有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由受托人来管理。个人账户的多重设置,多重管理,无疑极大增加了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
4.个人账户空账化运行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到2010年,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1.3万亿元,做实相当困难。如果弥补不上,将来用财政资金代替给付,又会使该制度回归到原来的现收现付制,与其这样,不如早日改革。
5.片面追求制度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制度碎片化严重
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人们的职业分类的,这和制度设计的初衷背离,应该按照收入划分,而不是职业。仅养老保险,就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划分方法,好像出现一个职业,出现一个问题人群,就要建立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思维很普遍,而且在学术界呈继续扩大的趋势。结果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严重,碎片化带来的多头管理与分散管理问题加大了制度运行成本,碎片化带来的待遇差距扩大了人们的心理不平衡和心理不满感,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6.扩面工作较难
由于越年轻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员,其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得到的纯受益越小,这部分人群的参保积极性不足。而工薪收入较低的私营和个体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虽然参加养老保险受益最大,但他们的负担也最重,参加养老保险变得不现实,所以我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进展缓慢。从1998年到2009年,12年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从8475.8万人增长到17743万人,仅增加了2倍多,职工参保率由40.99%增加到57.01%,距离全部覆盖就业人口的目标相差甚远。加上离退休人员,总参保人数由1998年的11203.1万人增长到2009年的23550万人,仅增加2.1倍,总参保率也只有50%多,参见表1。而中国香港地区强基金从2000年建立起到2011年5月,雇员参与率已高达99%,雇主参保率为100%,自雇人士登记率达77%。如图2所示。
三、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的外部效应分析
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在保证退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作大量阐述,本文在此重点分析其消极的外部效应,目的在于尽量完善这一制度。
(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差异引起群众不满
目前较难查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养老金的具体数据,我们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所提供的每年养老金支出数和离退休人员数据,以各年基本养老金支出数为分子,以各年离退休人员数为分母,大体算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每年人均养老金支出水平。如图3所示。在1999年,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每年人均养老金为6505.93元,机关事业单位为5150.17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年人均养老金支出比机关事业单位高1355.7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6451.45高出54.48元。到了2009年,企业年人均离退休费为14746.82元,而机关事业单位为21956.43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年人均养老金支出比机关事业单位低7209.6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70.13元。由图3可知,从2000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超过企业离退休人员,之后它们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差距引起群众不满,不仅在网络留言中大量网友表达不满,而且在2011年2月27日上午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访谈时,此问题亦被网民重点提问。为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自2005年起至今,我国已经连续七年8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群众的不满情绪依然存在,这说明仅通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应该通过建立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二)形成了负的示范效应,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推动
1997年中国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为76.3%,此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下降至50%以下,只有47.7%。如图1所示。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现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较低的待遇和替代率的逐年下降,形成了负的示范效应,人们普遍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意味着养老待遇的降低。这种不良预期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大障碍。
四、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建立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1.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础养老金和养老公积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养老公积金由个人账户组成,把基本保险里的个人账户划分出来,和企业年金中的个人账户合并,由统一的机构管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自于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政府在财力有余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补助。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更清晰地划分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把政府责任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也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障筹资领域长达10年之久的税费之争。
把现有的强制征收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独立出来,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合并,收费全部改成强制性,则可解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大大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局面,有效缩小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而且补充保险部分会迅速扩大覆盖面,亦有利于解决现有企业年金偏向企业高层的缺陷。
2.按收入划分缴费额和领取额,取消目前按职业划分的方法。目前的养老保险种类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在又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这些思路都是按照职业来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其实职业只是社会分工不同,不同职业的共同特点是都有收入,而且退休金的表现形式也是收入,因此,建议改用按收入多少决定养老保险缴费额和领取额的方法。同时,简化制度安排,把各种各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所有公民都参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建立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扩面,短期内建立全民享有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完全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在这类单位推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财政并没有增加负担,只要另外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即可。现有城镇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构成,社会统筹部分相当于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相当于基金积累制,只要把这二者分开,即可进入新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国家已经承担了基础养老金部分,个人账户只要条件成熟即可建立。因此,新的制度可以作为全国统一的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2.新制度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体。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提供,人人享有,保证了每个人的基本生活,维护了人的生存权,解除了老年人的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保障税的收入调剂功能。个人账户根据个人收入由自己缴纳,将来的退休金和本人的收入成正比,每个人为了退休后生活得更好,会在工作时全力存入资金,体现了效率。新制度的公平和效率虽然和现在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类似,但由于现有制度存在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有可能最终回复到现收现付制状态,体现不到效率。所以新制度的公平和效率比现有制度更为显著。
3.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解决转制成本问题。现在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老人和中人都存在转制成本问题,而且对于转制成本处理不当,造成了个人账户的大量空账。而在双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老人的养老保险金还由国家继续支付,不需建立个人账户,中人和新人直接过渡到新制度,中人可按制度建立前的工龄按比例提高基础养老金。这样就解决了转制成本问题。
关键词:就业;养老保险;促进作用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078-02
一、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就业政策是国家调整劳动力供求在市场达到合理平衡和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而制定的规范和准则。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通过实践探索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按照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政府积极参加国际劳工事务。中国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赋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等国际劳工公约。在劳动就业领域,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众多国际机构以及许多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
2012年,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6704万人,其中城镇37102万人,占48.4%;乡村39602万人,占51.6%。2004-2012年,共增加从业人员2 44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305万人。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并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基本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的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障外取得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二、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因素分析
第一,个人因素。人口是决定劳动力供给量的决定性因素。劳动人口的数量与人口总量成正比关系,如果人口总量不断增长,最终必将导致劳动人口随之增长。若此种增长超过了经济增长对劳动力供给的需求,充分就业必将难以实现。人口结构也会影响就业结构的合理性。人口结构包括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和素质结构等。性别结构中若女性的比重过大,年龄结构中若青年比重过大,就会增加充分就业的难度。人口素质结构从身体素质和文化科技素质两个方面影响充分就业。比如,身体素质是否适应那些对身体有特别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文化科技素质是否适应那些对文化科技有相应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
人口质量同样决定着养老保险的质量,人口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有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其质的规定性也有不同的内容。中国人口质量提高,可以使国民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使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更好结合在一起。男性相比女性参加养老保险意愿更强,主要原因是男性与女性在社会分工中责任不同,女性对子女的依赖性较强,更趋于家庭养老观念。
第二,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影响充分就业与养老保险发展的最重要因素。首先,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劳动力需求是由整个经济需要派生出来的,企业增加劳动力是为了发展生产,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经济越发达,增长速度越快,相对劳动力的需求越多,就业越充分.相反,如果经济萎缩、停滞甚至倒退,势必减少对劳动力的吸纳容量,造成失业增加。所以,要根本解决就业问题,必须把国民经济搞上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其次,经济形式是解决衬=会就业的前提条件。所谓经济形式,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体现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实行多种经济形式,这为劳动就业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再次,不同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形式和就业容量取决于社会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
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充足的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可以为我国建立完善、和谐、可持续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高基本养老金支付能力,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使老人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经济的发展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对养老保险的缴纳也起到了积极的拉动作用。经济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带动了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第三,家庭因素。不同的时期由于受到不同的社会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就业与养老保险的意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所普遍向往的是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就业,成为一名全民固定工。而现在,许多人就业时往往会选择那些报酬丰厚的企业。另外,由于就业意识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劳动力在供求结构上的失衡。如在目前,一方面城镇失业人员增加,就业压力很大;另一方面,一些脏、累、苦的休力劳动岗位却招工困难,不得不从农村招收剩余劳动力。大多数就业者都向往到那些工资高、福利好、工作轻松悠闲的部门或单位就业,追求的是实惠、轻便又好看的工作,这种状况则加剧了就业方面的矛盾。
自古以来,“养儿防老”观念在多数居民观念中根深蒂固,家庭养老成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基于这样的养老方式,家庭因素成为了影响养老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家庭生活条件越好,参保意愿越强;年人均收入、年人均结余越高,参保意愿越强;家庭子女数越多,参保意愿越弱,主要由于此时家庭多数情况下会考虑家庭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