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4:4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特种设备安全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更多0
分享本页将有机会获得最新IPAD2及其它奖品.
一、制定目的
为了正确、迅速和有效地处置部门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制订本预案。
二、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公司特种设备有:客梯2台、货梯2台、扶手电梯10台,配电房。
三、应急机构
成立部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指挥本公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组建本公司应急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等。
组
长:梁桂凤(总经理)
副组长:尹道阳(副总经理)、王建华(事务部主任)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预警机制
1、事务部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事务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事务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事务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事务部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6、事务部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10、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部门有关负责人。
11、事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的特种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设施功能齐全有效。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发现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力量或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应急措施
1、自动扶梯:如自动扶梯突然停车,在场员工应查看有无顾客摔伤,如有则按意外伤害方法处置,同时通知电梯维修员恢复电梯运行,并留在现场向顾客招呼。如发现有顾客摔倒电梯衣服被卡,自动扶梯邻近柜台保安和员工应立即关闭电梯,并按意外伤害方法处置。因自动扶梯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无专人驾驶,如出现停、卡等问题,商场巡场防损、现场值班管理员及相邻柜组营业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处理。
2、当电梯运行中突然停车时:
当电梯运行中突然停车,轿箱处于平层区域时,操作员应将安全开关断开,用人力打开轿门和层门,让乘客撤离。如轿箱处于两层楼中间时,操作员应用报警装置或电话通知电梯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如停电或故障不能及时排除时,应配合维修人员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撤离。维修员在机房盘车时应由两人以上严格安紧急盘车操作程序进行。电梯维修将轿箱盘至平层上下50cm区域后,用层外钥匙打开层轿门,让乘客安全撤离。
3、当电梯安全钳动作时
如遇电梯安全钳动作,操作员应用报警装置或电话通知电梯维修人员,看是否可用慢速将电梯向上开至就近层站,撤离乘客后检修。如无法向上开,且用手轮也无法移动轿箱时,操作员应首先将安全开关断开,如在平层区域时,用人力打开轿门和层门,让乘客撤离。如不在平层区域,则打开安全窗,由电梯维修人员打开相应的层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撤离。
4、当电梯发生严重的冲顶和蹬底时
如电梯因某些原因失去控制或发生超速而无法控制,虽经打下安全开关或急停按钮亦无法停止时,司机应保持镇静并稳定乘客情绪。不允许有打开轿厢门、安全窗、安全门而跳出轿厢的任何企图。司机应提醒大家扶住轿壁,提起脚跟,膝盖弯曲以减少轿厢冲顶或撞底的冲击力对人体的影响,这时各安全装置将自动发生作用使轿箱停止,由于电梯曳引的特点,轿厢或对重压缩缓冲器后轿厢就不可能继续运行,这时司机可以采取措施或通知指挥部或电梯维修人员协助撤出人员。
5、当电梯发生自燃时
如果遇到电梯电气设施发生燃烧,除立即报告防损、电工、电梯工前来抢救外,同时应尽可能切断有关电源,在未切断有关电源之前,应用安全通道上的灭火机进行扑灭,切忌用水及一般泡沫灭火机灭火。
6、当电梯发生火灾时
电梯发生火灾时,根据火灾轻重程度不同,对可作消防员专用的电梯,用消防功能将乘客运到安全层站。对不是消防专用的电梯,司机应尽快将乘客送达安全层站,把各厅门关闭,切断电源,以防火势蔓延到其它楼层。
六、应急响应
1、公司引导全体员工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职工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时,个人能够采取措施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
2、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其成员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和指挥应急行动。
3、在本公司不能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条件下,必须立即把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上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进入公司应急响应程序。
4、公司上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的预警报告要做到迅速、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5、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必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检测与后果评估工作。在特大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介入,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7、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处置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保障
1、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对公司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消防、安全防范等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器材配置合理有效。
2、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公司内部应急队伍的建设,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公司内部应急队伍的素质。
八、后期处理
1、公司要配合部门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努力协调资金、物资,做好事故后的人员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在认真分析当前我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认真研究制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强化领导、分级负责、真抓实干、严处,采取果断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为主要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为重点任务,继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全县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监管部门和县政府的工作安排。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质监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县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逐步完善全县特种设备档案,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
三、整治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其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四、工作步聚
(一)自查阶段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员、资金和物资,并制订有效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封存整治。
(二)排查摸底阶段
对本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自查和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与本辖区相关企业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必须让相关企业负责人明确自己的职责,清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逐一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督促整改。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进行梳理,重大隐患或需政府挂牌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果断处置,防止发生事故。
(三)总结巩固阶段
县质监局将对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排查出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进行再一次全面检查,要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建立起“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隐患整改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逐步走向深入。
五、工作方式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牢固树立“有患必除、确保安全”的思想,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一要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责任;二是要落实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管责任;三是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法,强化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指导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广泛深入地对此次特种设备安全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点,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密切配合。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和每一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自觉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职责。一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和使用标准化。二是继续推行法定代表人特种设备安全承诺制。三是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落实治理责任。四是要严格特种设备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现象。五是要全面加强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六是要做好作业场所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综合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切实从根源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要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王凤庆 杜 博
新疆塔城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 新疆 塔城 834700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 管理
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那些危险性较大,如果使用、管理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多,分布广,涉及生产、生活诸方面,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重视,制定了一些法规、标准,加强了监察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事故损失。但由于各类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长,在生产制造和使用运营中安全问题很严峻,重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与设备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一、企业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2.没有明确的目标。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心中无数,盲目性大。
3.必须尽快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
4.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二、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途径及措施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消除特种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物质基础。特种设备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从特种设备的生产组织、管理维修和使用保养等方面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我认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的途径主要有 4 个方面。
1、加强特种设备监测与运行管理,及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运行种设备的监测,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是及早发现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
(1)加强巡视检查和维修保养。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要做到定时检验维护,注意有无异 常声响、闪烁放电、泄漏、破损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开关的接触及线路 联锁的可靠程度,电气接地接零是否良好,系统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和完好等。一旦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则立即停机。
(2)做好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观察主机设备仪表、仪器直接反映的参数,如压力、流量、 速度、温度、温升、负荷、载重量、水位、电流、电压、功率因数、频率等的变化是否在规 定范围内, 有没有达到极限值或最低值。 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做好交接工作。
(3)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目前,大部分厂矿企业对特种设备的检查、监测还基本停留在利用目测、耳听上,因而影响了设备故障检测的效果。应采取科学的检测手段,利用各种仪器,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为制定抢修方案,防范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据。
2、发挥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作用,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我们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构建安全责任体系是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灵魂和关键,同时也是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更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治本之策。只有抓好安全监管的到位,抓好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真正消除特种设备监管的盲点、盲区。一要积极争取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支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促进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争取当地政府将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考核项目当中,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有效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落实。二要把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和《条例》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我们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体职责的客观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2)要落实技术机构检验把关的责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是靠一系列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检验检测来实现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根据《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检验责任,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效率,确保检验质量,杜绝检验事故的发生。
(3)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了,发现及处理不安全因素的能力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3、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1)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操作人员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等。同时,制定应急措施,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使技术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注意将每台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及时记录反馈设备运行情况。档案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设备验收记录、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以不断充实 特种设备档案内容,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
(3)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第一,要建立有计划的维护保养和预防性维修制度,利用故障诊断技术,及时发现故障并处理。对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安全装置始终处于可靠状态;第二,维修保养单位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第四,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日常运行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以备查证。
4、加快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是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努力降低损失的重要措施。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专项的《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局也要积极修订当地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争取纳入地方政府的规划;同时要督促并指导使用单位建立针对不同设备的专项预案,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各类特种设备预案演练。
关键词:特种设备;设备安全
中图分类号:TB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0(C)-0121-02
当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使用等规章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有利于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安排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在最困难的条件下迅速救护人员、减轻危害的影响;有利于广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引导特种设备的使用者(特别是少年儿童)树立安全意识、了解使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水平;有利于定期开展自查,重点是设备的定期检验及安全状况、人员持证情况、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一、坚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特种设备之所以被称为“特种设备”,是因为它的使用危险系数特别大,要特别注意、特别防范。要实现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而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至上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因素,要事先进行控制。一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例如,在每安装一台新锅炉时,首先是资料的把关,在资料齐全和技术监督部门同意报装的前提下,特种设备检验所所派检验员在现场应严格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才进行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出具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毕方可投入使用。另一方面推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对于在用特种设备,除了国家的定期检验之外,大部分的安全法规还要在企业落实。因为企业的运作是与设备的运行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应该设立专管人员对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以及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要时进行定期交流工作经验以促进工作进步。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并及时解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还应该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上报。做到安全生产,以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全面性原则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全面回顾特种设备原管理成果,了解企业生产各个环节对特种设备的要求,并进行全面调查和周密考虑,吸收应用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所需要选优、协调、统一和组合的事项中。力求使制度趋于完善。
(三)系统性原则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把特种设备和生产安全看成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追求特种设备一生的管理,即设计、制造、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调拨和移装.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从特种设备一生的角度出发去进行研究,而不应将特种设备前半生(设计、制造)与后半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调试和移装、报废)截然分开,孤立地研究它。特别是对一台旧整装锅炉的安装,首先质监部门应查清楚该锅炉之前的使用情况及检验报告,特别是最后一次的检验报告,假如是异市锅炉,还要求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移装证明。这一程序把关后,该锅炉如果有移装使用价值的,质监部门还要责成特种设备检验所对该锅炉的移装前检验,检验合格,才给予从新报装,检验不合格,必须整改合格后给予重新报装,对于报废锅炉,一律不给使用。有这样的严格管理,才能减少安全隐患,也才能为国家带来经济效益。
(四)全员参加原则
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靠企业的领导层重视管理不可能做好这一项工作,应发挥企业全体员工的力量和积极性,依标准规定要求维护保养和实施,提高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条例》主要确立两大安全监察制度: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但使用单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特种设备管理还需要一种科学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先进的技术,增强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是为了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通过人的五官检查和运用检测手段进行有无异常状态和隐患的检查,以利于把隐患或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分为日常检查、月检查和定期检查。第一,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检查间隔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检查,其周期应根据不同特种设备或关键部位对安全的影响来确定,每日一次。每三天一次或每月一次。日常检查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一般在班前5―10分钟时间内进行。日常检查主要靠“望闻问切”检查方法。“望”,是用眼睛看,看的效果有两个,一是直观反映特种设备的真实情况;其次是比较观察,即把正常的与异状的特种设备来比较。“望”的对象有:重要的锅炉的四大安全附件;锅炉外保温是否漏烟或其他现象;锅炉附件是否有异常变化;炉堂内部是否有异常变化。“闻”,包括嗅觉和听觉。用鼻子嗅一嗅特种设备周围有无异常臭味,最明显是烧焦味。如果是橡皮烧焦味,就应联系到电器元件。如果是其他异味,就应联系到是否介质渗漏等;用听觉判断,当听到异常声音,应检查各部位是否紧固和平稳,或其他各部位是否松动和移位。“问”,询问交接班人员和查阅交接班记录,对特种设备日常运行的客观情况必须了如指掌。“切”,是触觉,有些特种设备和辅助设备可以用手去摸一摸.眼睛看不清的伤痕或波纹或异常振动,可用手指去摸,也容易感觉出来。第二,特种设备的月检查。检查间隔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检查,主要对重要的特种设备和其安全附件或日常检查反馈结果进行的检查。月检查是较系统、全面、专业性的检查,视特种设备状况和部位一般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月检查一般利用节假日进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指导维修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工作。为得到确切、科学的依据,按照不同的检查项目,选用适当的仪器来检查,以期正确掌握定量情况。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录下来,作为以后维护保养项目的参考选项。第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查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由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Zhang Yubo
(China Tobacco Anhui Industrial Co.,LTD Hefei Cigarette Factory,Hefei 230081,China)
摘要:分析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介绍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的内容,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Abstract: The problems in work of security monitoring of enterprise special equipment are analyzed, and the content of work of security monitoring of enterprise special equipment are described based on the problem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special equipment, reduce accidents and ensure smooth production.
关键词:企业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Key words: enterprise;special equipment;secur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111-01
0引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国家特别重视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标准来对其进行监察管理。但随着各类特种设备数量的迅速增加,生产制造和使用运营中面临的安全问题依旧特别严峻,经常发生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使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把“安全第一”的观念扎根内心,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大意义,通过监察特种设备,严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1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片面的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管理现象严重,事故发生后只强调操作人员的责任,不重视创造本质安全工作。
1.2 没有明确的目标。对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处理只借助经验,没有明确的规划。
1.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要赶紧提高。
1.4 企业缺乏对特种设备监控的措施,欠缺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方法。
2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内容
2.1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将相应的管理职责明确下来,确保完整收集特种设备的档案。企业要把特种设备的直接领导责任明确规定下来,在经济责任的考核、奖惩中纳入特种设备的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登记和保管好档案资料。应根据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实际状况制定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基本内容明确化:像设备全套图样、设备说明书、强度计算书、省市劳动部门签发的使用证、检验报告和审批意见等。确保将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一一对应,使设备使用、检修时所参考的特种设备档案是真实可靠的,让档案资料成为广大技术人员及时处理潜在隐患的依据,使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得到提高,减少事故的发生,是生产秩序正常进行。
2.2 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的措施强化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管理。做好监测运行中的特种设备的工作,对设备的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要熟悉,对突发事故及早防范。
检查、监测、巡视运行中的设备在时间、范围、项目和具体要求内容如下:①观察主机设备仪表、仪器直接反映的参数,如压力、流量、速度、温度、温升、负荷、载重量、水位、电流、电压、功率因数、频率等的发生的变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是最低值或极限值(像水位)。②巡视检查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观察是否存在怪异声音、闪烁放电、泄漏、破损等。尤其要着重检查安全附件,像锅炉的液位(水位)、蒸汽压力和安全阀是否正常,起重行车吊钩及行走开关的接触及线路联锁的可靠程度,机车的制动刹车装置有无动作,电气接地接零是否良好,空压机气缸的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发电机组的冷凝器真空压力及系统保护装置的完好状态和灵敏性等。③做好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在生产中,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完整记录关键岗位的设备的主机运行参数,每班都要在运行日记中记录好设备状况,故障情况、检修情况等,各班交接。④企业设备、安全、环保、办公室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对特种设备潜在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价,对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对预案进行演练并评价预案演练效果,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一旦有事故发生,可以将影响范围果断、准确、迅速的缩小到最小。⑤对状态监测工作要积极展开,逐渐用科学化、现代化的手段对设备现场进行管理管理、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现在,检查、监测特种设备时,大多数企业依旧大致处在目测、耳听阶段,设备故障检测成效受其影响严重。可以使用技术检测测量特种设备的关键部位,其参数的变化可以利用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及时发现,正确判断故障的范围和实现,提供有效的依据给抢修方案制定和事故的防范。
2.3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主要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应通过培训教育、监督检查来纠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开展对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利用多媒体教学、开展特种设备操作大比武、特种设备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以提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常态培训管理。
2.4 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大多数特种设备是动作频繁的机电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直接受到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情况和各部件配合状况的影响。所以,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特别重要的。没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其维修保养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进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所委托的单位一定要有相关资质;第二,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存在于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之间,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要明确,设备要保证处于正常状态,如果发生故障,需要保证故障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恢复原来状态。使用单位要对日常的运行状况和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技术档案,方便以后的查询。
2.5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鉴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国家对其实行安全检验制度。其目的是从第三方(既不是制造者,也不是使用者)的立场,公平、公正地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安全。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的隐患应端正态度积极整改,切忌拖延、扯皮。
关键词:特种设备;监督;监管
1 探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新思路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涉及行政执法、技术支撑等多个方面,往往需要几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机制上真正形成合力,使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1.1 力量薄弱,监管难到位。宁夏地域面积6.64万平方公里,下辖23个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截至2012年底,宁夏在用特种设备4.4万余台套,设备数量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另外,还有40余万只气瓶,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近6万人。其中,银川市辖区设备数量占了全区总数量的40%以上。设备数量和作业人员数量使我区特种设备监管呈现出点多、线长、面广、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而从事特种设备监察的人员只有140余人,并且,多数为兼职人员,检查力量与设备增长量不匹配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宁夏内陆开放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将宁夏打造成国家向西开放的前沿阵地,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重要的清真产业集聚区和承接产业政府的示范区。宁夏经济步伐的日益加快,重大危险源的不断增加,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2 技术含量高,监管难度大。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技术参数、技术条件不同,监管的技术、要求也不同,由于特种设备种类、型号规格的不同,对监管对象技术特性各有侧重,设备技术含量越高,需要调动的力量、手段就越多,监管的难度随着技术的进步而加大。
1.3 各自为阵,监管难彻底。由于职能分工不同,政府各组成部门缺乏统一协调,步调不一致,“一岗双责”得不到真正落实,未能做到齐抓共管,监管无法深入彻底。
以上因素的困扰,迫切需要将分散的力量整合,建立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盘棋的思路。十分有必要建立以安全监察为手段、技术力量为支撑、联合执法为基础的工作新机制,用以克服监管人员少、力量弱、信息不畅等困难,形成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监管一体化的新格局。
2 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新机制
2.1 规范制度。制定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机制正常运行的多项配套设施,建议政府实施“一岗双责”,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理顺职能,以制度巩固新机制,形成以外促内、内外结合的工作气氛,全方位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监管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制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2 联合执法。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检查,做到统一部署,集中行动,分工协作。对举报、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突发事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联动,形成合力,凸显整体作战优势,提高监管效率。
2.3 信息共享。联合各相关单位,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使信息传递共享成为联动的纽带。下级向上级定期汇报工作成为一种制度,各市质监局坚持定期向自治区质监局汇报工作情况,传递特种设备监察信息。
2.4 利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解决监管人手不足的矛盾。尤其是利用物联网技术“黑匣子”监控重点场所、重要时段、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维保等情况,能够解决监管人员不足、技术力量欠缺等问题。
2.5 协调互助。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死角、盲点等重大问题,由宁夏质监局主动牵头抓协调,督查查找各市县监管存在的盲点和因技术知识不足带来的监管缺失。
3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
3.1 监管触角要延伸。通过全区特种设备一盘棋的战略构想,整合监管力量,是效率成倍增加。
3.2 加大执法力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保障有效,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手段更全面、更有力、更有针对性。
3.3 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消除。通过整合力量,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特种设备本质安全和设备安装维修加强监察、检验,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住特种设备安全关。
3.4 培养和锻炼队伍。以联动为平台,熟悉和掌握相关部门的职能和业务,在综合监管中提升能力,全面实施公众安全教育工程,大力开展“演一场戏、赠一本书、讲一堂课、设一个站、办一个班”为内容的五个一活动。
3.5 安全工作中要紧紧围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这一中心工作,努力作到“八点”:(1)谋划工作要深;(2)研究工作要准;(3)推动工作要实;(4)检查工作要细;(5)发现问题要严;(6)发生问题要很;(7)工作反应要快;(8)带好队伍要硬。
3.6 在特种设备审批改革中采取三项主要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一是抓落实、重协调,积极据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行政审批职责体系。
二是抓创新、严执法、努力实现四个转变:(1)在工作格局上由“重审批、轻监管、少处罚”向“先审批、严监管、重处罚”转变;(2)在工作体制上由“被动应付”向“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转变;(3)在工作重心由“理后处罚”向“事前监管”转变;(4)在工作协调上由“单打独斗”向“整体联动,纵横合力”转变。
三是抓服务提效率,努力打造部门形象。紧紧围绕“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好“单位形象、对外窗口、部门纽带”的服务作用,以开放、透明的办公形式,快捷高效的工作节奏,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热忱真诚地为企业服务,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生产服务环境。
3.7 扎实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安全大检查要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工作方式进行全面检查,安全大检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核实、比例抽查、逐级上报的原则,由企业填写调查表,安监部门、质监部门负责按2%-10%比例进行抽查复查,逐步建立数据库,逐步逐年更新。以此建立特种设备企业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管理平台系统。进一步提高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3.8 发挥好聘用的安全生产专家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动态化管理,专家使用要采取电脑随机选取,杜绝人情专家和专家相对固定的现象。
4 结束语
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是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刘鸿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M].工业出版社,2009.
关键词: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626.112 文献标识码:A
1 特种设备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依然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2 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对策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如何有效防止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的使用环是必须关注的问题。首先,应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提高特种设备管理能力和水平。其次,落实好责任主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再次,要做到思想高度重视、创新管理模式,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要从思想上对特种设备安全高度重视,肩负起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首先,要制定特种设备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等。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对所有特种设备都应明确责任人,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应编写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其次,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再次,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分类、作业人员数据库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做到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状况了如指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然后,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另外,要重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必须开展对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通过培训这一有效形式,提高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避免事故发生。最后,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各种特种设备事故演练。
特种设备涉及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危险性较大,因此,应该履行好相关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要建立起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责任人,并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
(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建德”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和市委建设“平安建德”的战略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压力管道为万公里伤亡事故率、气瓶为百万只伤亡事故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化工企业、气体充装单位、客运索道等场所及设备为重点对象,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逢节必查,常抓不懈。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与事故隐患整治率的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城市燃气、旅游、建设等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依法实施从安装到使用全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加强防范,提高对面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做好工业压力管道、码头吊、罐车、简易升降机、厂内机动厂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要关停,该报废的要报废。
(三)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与质量的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管,及时取消已经获得许可但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许可资格。
(四)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版权所有(一)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步伐。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巩固特种设备普查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检验检测数据、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在年底前我市特种设备实现网上动态管理,并入杭州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网络,做到特种设备的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和预警,尽快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
(三)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市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之一。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明确一至二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乡镇质监员兼任),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安监、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