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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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xxxx元人民币。本篇文章来自。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xx平方米,价值约xx万元。
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xx万元,分xx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申请人签名: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XXX年XX月XX日入职。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已具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3
xxxxxxxx 公司:
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 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 (存折) 为 账号为: 银行的卡 (存折)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曾)
(公司) ,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 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提交贵司。
3、联系方式:手机: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 本人 账号 ,身份证号码 ,现在 市 (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 ,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 细账户,单位名称 账号 额 ,单位公积金账号 ,缴存凭证号 元。 ,个人公积金 ,尚有住房公积金余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 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5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xxx,20x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本篇文章来自xxx。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申请人:xxx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2、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3、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如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了,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1、准备工作,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填写申请,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2、业务办理,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业务审核,审核资料合格后,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并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然后就等公积金打到银行卡上了。
(来源:文章屋网 )
1、申请人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可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索取《东营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并按照规定填写,并在单位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申请人带起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住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书面告知。
4、申请人收到准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1、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接柜人员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后,方可依据其他提取原因再次办理申请提取手续。
4、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未划入指定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管理部查询。
林先生是徐州市某机械公司职工。2003年11月中旬,林先生因购房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发现自己账户内所有的公积金15000元已被他人冒领。林先生从管理中心出示的提款人相关手续中了解到,冒领人向管理中心提交了“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面盖有自己单位的公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产公司开出的收据、冒领人林某个人凭证。林先生于是找到单位有关部门查探究竟。经查询得知确实是本单位给开具了提取申请书并加盖了公章。单位解释:申请人只要准确填写所在单位公积金代号、职工个人公积金代号、公积金累计汇交额,本人不需到场,单位即可为其在申请表上及支款凭证上加盖公章和法人印鉴。林先生认为自己所在单位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自己的公积金被他人冒领,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今年1月,林先生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自己所在单位机械公司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赔偿自己损失15000元。
林先生的单位认为冒领者所持的相关材料是伪造的,如:购房合同是假的、身份证是假的,购房合同没有合同编号,只有收据没有正式发票等;认为管理中心未尽审查之责,无原则批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而管理中心则认为自己只负责对提取人提款条件进行审查,不对提取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为取款人的提款材料的真实性核查责任在于提取人所在单位,自己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本案中机械公司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林先生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冒领人在有关表格上盖章,由此发生林先生公积金被冒领事件。关于机械公司认为管理中心审查不严的问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无合同编号,但不必然导致林先生的公积金被人冒领的结果;况且有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印章和签字,在未交清房款前,只开出收据,不开出正式发票也属正常。管理中心没有理由判明出卖人和买受人印章和签字是假的,在提款人所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并加盖公章后,有理由认为上述材料属实。机械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材料是伪造的。
从机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来看,机械公司没有按该程序履行审查义务而造成林先生公积金被他人冒领。3月15日,法院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判决机械公司返还林先生公积金15000元。驳回了林先生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一)购建房提取
1、购房提取
(1)购商品房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2)购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和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4)购买相关材料的发票,建造时间(以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农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通知书、自建房产权证、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3、拆迁房的提取
提供拆迁协议或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房款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产权证明;(2)、房产质检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及批准文件,(3)、由建筑定额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资概算;
(二)离休、退休提取
提供离休、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对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病退或离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到离、退休年龄时凭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提取。对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只能在还清贷款时一次提取,并办理销户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1-4级等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红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办理提取或转移。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贷款证明资料。
(2)公积金贷款连续还贷12个月以上(一次性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3)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阶段性担保中的贷款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4)提取金额为上年归集余额。
对商业银行购房还贷提取只允许提一次,同时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在贷款时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作担保的不允许提取公积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担保贷款标记。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法定继承人申请书(原件);提取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提供合法继承人身份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或判决书。
(七)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及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八)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
1、本人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单位证明或失业证、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及销户手续(公共封存帐户内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满45周岁的,期间发生购、建、大修自住房行为或提取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可办理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为了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项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项规定了四种行为: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2)、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规定比例时,职工在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职工有能力负
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二)、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时的提取
1、离休、退休。职工离休、退休时,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的。同时,职工离退休后住房问题一般不是主要问题了,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职工可以提取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同样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的提取。要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为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职工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再也无法参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职工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职工还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找到新工作时)或者封存手续,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职工的户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中,没有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户口进行限制,所以,职工可以参加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比照“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3、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超出了原行政区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因此,应允许提取。本项要求职工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职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或者出国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4、职工死亡。职工在职期间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这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同样不具备了,就应允许提取。
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字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残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职工提取申请经单位初审证明后,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中心审核、决定允许提取。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审定办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材料
(一)、购买自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所建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购买材料发票;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贷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房屋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租凭合同及年度租房缴款发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房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护照签证及国外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公证)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既将原工作单位缴交帐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进行缴交,同时原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六、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人员单位。办理停止缴交,进行人员帐户转移登记。当新调入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开户注册设立新帐户后,由申请转移人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二)新调入人员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登记,通知职工本人帐户开设情况,从调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因离职、退离休等原因中断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设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八、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时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即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恢复缴交)也由单位填报上述相关表格予以启封。
注:缴交单位变更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转移予以启封,将原封存金额转入新设立职工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1、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单位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并附相关提取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