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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城市
1 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体现着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制度、现实运行等。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创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1)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法治城市建设的宏观体系应包括地方立法完善、法治政府构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工作队伍培养等诸多方面。所以,研究法治文化的历史变迁、重大成就以及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困境,必然成为法治城市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基本内容。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养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养,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精神支柱,从而为法治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必要条件。法治城市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支撑,发挥法治文化的理论指导作用、舆论引导作用、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内在动力、必要条件。
2 武汉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现状
多年来,武汉一直在法治城市建设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并逐渐认识到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渗透力、引导力和感染力,不断摸索和创新法治文化的培育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从而使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武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和制度。如将普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财物保障,又如依托各专业文艺团体和社区文化站,加强城市法治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其深入城市各街道、社区巡回演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和法治文化传播平台。如组织“12・4”法制宣传活动,举行法制教育讲座,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QQ、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向全体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又如鼓励将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有机融合,创作各类法治艺术形象和作品,拓展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空间;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创建法治公园、文明小区等一批法治文化示范点;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尚未形成基础理论体系;部分部门及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认识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有待转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意愿和热情不足;法治文化宣传队伍的培育力度和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载体,但总体上看,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相对单一,传统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实践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典型成果的推广和转化还不够;对特殊群体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强,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涌入的农村居民;等等。
3 加强武汉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议
城市法治制度和秩序的迅速发展与法治文化缓慢成长之间的鸿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武汉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展开。为此,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立足于荆楚文化和武汉历史,加强武汉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创造符合市情、体现时代、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等机构的作用,调动全市广大法学人员、法律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法治理论研究的工作中来,开设全市范围的法治文化建设论坛,为法治文化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指导。(2)积极推进武汉法治文化体系建设,按照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3)改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通过政府、社会和公众层面的多维互动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体系来推进武汉法治文化建设。(4)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的法治文化宣传体系。加强重点对象(党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创作队伍,鼓励各类法治文化相关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的创作,努力创造出更多的反映武汉法治实践活动和全体市民法治生活的优秀作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新载体,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平台,如创办法治文化网,举办法治文化夜市、社区学法俱乐部,兴建法治主题公园、广场、长廊、街区,在轻轨、地铁、公交站台,出入口通道、车厢内等新型载体上,加大法治文化宣传力度等。(5)召开法治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注重培育并总结全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形成在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扩大法治文化建设成效。(6)注重培养专门的法治文化宣传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普法宣传、参与法治文化教育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和扶持。成立多个层面的法治文化的宣传队、艺术团等(7)积极构建覆盖全市、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务,坚持不懈地开展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使全体市民共建共享法治城市建设成果。
总之,培育成熟的法治文化对推进法治武汉建设的全面展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全面、渐进的工程,需要找准法治与文化的契合点,从文化建设的自身特点出发,确立明晰的目标,坚持正确的领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创新法治文化的形式和内容,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效,从而为法治武汉的建设注入强大活力,为武汉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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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是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主流意识形态、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制度安排、社会秩序构建等要素发展形成的社会文化现象。他法律制度、法制精神在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社会对法律信仰的总和,是人们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是全社会对法律的共识性法治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一、加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既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一个内容博大,内涵丰富的大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发展你的必然产物,是诸多法制文明的综合体现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方面。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对内是促进和谐的一种保障,对外是可彰可显的法治国家的一种新形象。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历了从中重点宣讲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到面向公民阐释法律精神,启发抽象化的法律权利意识,从宣扬“法律无情,疏而不漏”到宣传“法律是人民维权的利器”,从倡导公民作一个守法者到鼓励公民成为一个积极的护法者的不断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过程。这种历程实际上就是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治体系构建深华到法治文化培育。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首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其次,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法治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法治发展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第三,法制建设要做到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化建设本身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因为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人类社会是由若干个不同方面,不同组织和个人结合而成的,他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维系。这些规则有道德、有纪律、有传统、有习惯,但其中最明确的无疑是法律。而法治文化正体现着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民主法治,必须以法治文化作为思想基础,而和谐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恰恰是法治谋求的最高理想。法治文化在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上,不仅能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定蓝图,而且能为人们提供重要的观念,为和谐消除矛盾,提供守法意识。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渐行渐远的实践过程,必须通过不断地培育、升华,逐步实现由偏重法律知识普及到注重法治精神倡导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政府推进到注重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法制宣传教育到注重法治实践的转变。凸显公平正义、权利本位、崇高法治的文化取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指标,把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务。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文化建设缺乏基础
当前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普遍缺乏一定的基础。虽然基层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作为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对大多数人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封建“人治”、“德治”的观念在一部分人心中还根深蒂固。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无法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建设基础。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改过就是“在人治的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同时中国古代法治注重“刑治”与现代的法治不能相混同。现代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文化建设不相和谐的问题,但分析这些不和谐问题的深层因素,关键在于还未在基层形成于法治文化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基础。
(二) 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以和为贵” ,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对现代文明所认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剖坏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有时“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原因。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临讼争,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维护权利,而是能如何做到息事宁人,如何运用各种方式寻找关系和人情资源。在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向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所以基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三) 经济因素的影响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镇文化的贫乏。在农村,大量的农民固守土地,沿袭着传统的 农业生产方式,收入主要来自种植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一性制约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使法制宣传效果不高。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矛盾凸显的重要关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法治文化既要增强紧迫感,又要具有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保持高度敏感与警觉。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素质,使法治成为全体公民的一种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 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
法治理念和其他文化种类相比,基层法治文化是一项崭新的建设领域,必须坚持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首先要确立发展的理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尤其是在建设法治型政府、公正司法执法、社会平安和谐、经济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力推动法治文化的协调发展。
其次,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不可有所偏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还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都有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矛盾,需要认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不断地去丰富、去探索、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三,要强化服务群众的理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在利益表达方面,弱势群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素手无策,少数激进的人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目前,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还未到达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把服务基层、满足需求作为履职为民的宗旨,使工作着力点前移,深入实际生活,及时掌握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缺、所盼,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最终实现人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
最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人民法律素质是基础。要在发挥好党委和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多地注意依靠社会力量来推进法治建设。因此,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激发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我们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的法律素质现状与法治文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必须继续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下功夫,积极探讨如何在社会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努力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头脑,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
(二) 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创新形式,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工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但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同时要梳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尽管没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经历了几千年发展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博大精深,影响深远,体现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设。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利制衡等观念,还要注重中国法治文化的现代性建设。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走上了一条以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和维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塑一种法律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应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更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也要剔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力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思想理念作支撑,即要创新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所以要借助各类传播载体,改进方式方法,使依法治理特别是法制宣传从过去的灌输式、被动式向感性共鸣、理性思考、自觉接受方向转化。同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采用接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表现形式,依托各种媒介,如公益广告、手机短信、普法网站,运用图片、文艺节目、法制动漫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三) 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
关键词:法治;政府;决策;建设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有必要对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以及如何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等问题进一步厘清。
一、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大,出现与民争利的想象。政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及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方便群众生活。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产生,甚至会损害群众的利益。(2)政府缺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一是民主渠道不畅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回应,形不成互动关系。政务公开透明度不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能很好地落到实处。二是政府行政运行机制不健全。三是决策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不力。导致闭门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随意决策、决策朝令夕改等想象的出现。(3)政府诚信问题较多。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与关键,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精神,推动、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失信行为有意无意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政府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4)四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同时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5)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此“”严重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治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对经济主体的干预过多,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履行职责,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二)法治政府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在和平发展时期,我们最大的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形象,取信于民,保护人民群众的重要保证。作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形象。
三、法治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要义之一,即为实现良法之治。一部法要有实效性,要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必须要能够相对准确的反映所调整事项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规律,既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过于滞后。这就需要强调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立法的技术水平等立法的科学性因素。同时,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使所立之法反映不同人群的声音,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
(二)以人为本,规范政府权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服务型政府更强调以人为本,更强调关注民生,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心从行政管理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同时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注重对公民私权利的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适
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维护统一、公平的竞争秩序,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更需要依靠法制去引导、规范、保障。同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推动了立法的进步。
四、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
(一)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公务员考试、在岗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政府机关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新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出发点,加强政府立法和改进制度建设。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真正把制度的落实贯彻到实处。
(三)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这就要求一是权力要合理配置,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二是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既防止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和行政首长搞“一言堂”,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三是了解民情、民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中国本土;法治建设
一、“民间法”例证
案例一:《秋菊打官司》。在电影中,秋菊费尽周折为了讨一个“说法”,可是当法律真正给她一个“说法”――村长被刑拘――的时候,秋菊却表现出无尽的迷惑和不解i。事实上,秋菊不仅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说法”,她生活在其中的乡土秩序也被打破了。很难想象村长在被释放后还能与秋菊家不计前嫌,更何况村长还是秋菊的救命恩人。更大的可能是,秋菊已经被同村的其他村民视为一个“不安分的异类”,一个规矩的僭越者,这势必会影响其未来的正常生活。事实上,在一个村落文化浓厚的环境中,任何无视既定规矩的人都将招来村民的议论,而在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中,这种议论足以置人于“死地”ii。
案例二:彩礼制度。在婚姻制度中,彩礼并未由法律规定,成为结婚的法定要件,但在民间,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彩礼却成为双方家庭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约定,反悔的一方即是“理亏”的一方,至少要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然而,根据现行司法政策,对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一般处理原则却是,自愿给予的彩礼一般不退,若彩礼价值较昂,致送礼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部分或大部。
案例三:“偷一罚十”。一名男子在某商场因未付款而带走商品被该商场按“偷一罚十”的店规罚款1200元,并留有认偷认罚字据。事后,该男子以其并非偷窃而是忘记付钱为由要求商场退还罚款未果,遂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商场不具有执法权,因此,罚款必须立即返还给原告。判决公布之后,不少人为商场鸣冤,认为“偷一罚十”是民间惯例,即便不是法律也是顾客与店家之间的一种契约,应当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不仅没有保护商家利益,反而给人留下偏袒小偷、亵渎正义的印象。iii
上述三个案例共同点是当事人基于“民间法”提出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由此,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大批困惑的“秋菊”。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张力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具体实践层面却存在诸多困境,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主要体现为“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存在的张力。
(一)什么是“民间法”
国家法与民间法分别是法理学建构其理论大厦时所关注的对象,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乃至新近的批判法学都是以国家法(正式法)为关注对象的,历史法学派、法律人类学都是以民间习惯法(非正式法)为关注对象的。iv
对于国家法的概念,简单来讲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然而,究竟什么是民间法,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却很少有所论述。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苏力老师指出:“考虑到这种方式的流行、经常和恒常,考虑到其在中国社会中实际所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我们也许可以称那些潜在的、指导这一纠纷解决的规则为一种‘民间法’――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v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自身,即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vi在他看来,除了由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外,社会中还存在另一种法律秩序――“活法”,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活法”是联合体的内在秩序,即与由国家执行的法律相对的社会执行的法律。这种法律除了来源于现代法律文件,还来源于对生活、商业、惯例的直接观察,甚至包括为法律条文所不认可的东西。这一概念与苏力老师关于民间法的论述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国家正式的法律的规制,同时还受到他们生活在其中的“活法”的影响。
(二)国家法的“夺权”
在国家正式法律尚未涉及的领域,多数情况下都会存在一套自足的运作秩序――民间法或“活法”,否则该领域不可能长久的存在下去。这种秩序通常由一个具有组织性和权威性的团体所维护,例如某个村落中的族长大会。长久以来,民间法与国家法所共同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旦正式法律制度的管辖范围与民间法的管辖范围发生重叠,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就有可能显现出来。此时,如果以风俗习惯为基础的民间法同国家正式法律所构想的秩序不相一致,就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或法律问题。秋菊的遭遇就是很好例证,正式法律制度不仅没有给出令当事人满意“说法”,反而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看似懂得依法维权的秋菊却不知道其选择的维权方式不可能给出她想要的“说法”。因此,正义也许最终实现了,但这种正义却不是秋菊的,至少不是她想要的,甚至也不是她所生活的社会群体想要的。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法治不断健全的过程正是一种“夺权”过程――国家权力逐渐影响、改变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也即是剥夺了民间法处理社会纠纷的权力。而这种“夺权”势必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
三、张力的根源:西方法治主义与中国本土特点
“秋菊”出现时,人们常将其归结为普法力度还不够大,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的结果。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简单,根据梁治平先生的研究,农村社会中许多逃避乃至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并不简单是农民的愚昧所致,同样,农民们所遵循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都是无益的和不可理喻的vii。事实上,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而且,至少在许多场合,是一种异己的和难以理解的知识。不仅如此,他们真正需要的法律救济,政府往往不能够及时地提供;国家施于农村的法律,未必都切合于农村的实际。viii如此,什么才是张力存在的深层次根源?
(一)西方话语体系下的法治概念
现代意义的法治观念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ix近代意义的法治理论在洛克、卢梭、康德、潘恩等诸多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洛克认为,政治的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正式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须受到限制x。尽管不同时期,关于法治的论述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严格依法行事、遵循法律程序都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
这种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构建的法治观念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我国一度盛行的法治建设“现代方案”,政府应当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为何我国如此重视部门法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其中加紧修订民法典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究其具体方法莫过于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法律移植”,这使得当代中国关于法治概念的论述大多数属于西方话语体系,也即是建构在西方法治主义观念下。
(二)中国“民间法”的一个特点
套用埃利希的概念,中国社会也存在着一套“活法”秩序,并且由于社会及法律传统的不同,这套“活法”被深深的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中国古代法是一种“家产制的法律结构”xi,其特点就是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血缘集团利益的结合,地方习俗和自由裁量高于并抵制着一般法。因此,韦伯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不会产生西方式的法律秩序。
尽管中国早已废除了君主制,然而,在现代中国社会,上述特点至今仍有明显的印记。不难发现,相比于形式法律,实质公正被中国社会视为更高的价值取向,也即是说“情理”重于“法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首先考虑如何做事才能“合乎情理”,而不是“合乎法律”;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的是“上面有没有人”,而不是“司法机关怎么看”。每个人都知道而且必须知道,比“合法”更重要的是“合情合理”。“许霆案”已经告诉我们,倘若哪个部门或者哪级政府只是“依法办事”,完全“不顾人情”,必然会惹得天怒人怨。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上述观点并不是说应放弃“法治”去实行“人治”。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制度的顺利实现都需要同该制度下的人保持一定的默契,依靠他们推行并最终服务于他们。设想美国的“辛普森案”如果发生在中国会是什么一种状况?恐怕审理案件的所有法官都会被扣上“徇私枉法”的帽子。这一点从舆论对“药家鑫案”的反应中就不难看出。当人们赞扬美国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同时,却没有看到,相比于中国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美国人民将程序正义置于何等崇高的地位。上面已经提到,这种“反法治”现象的存在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法治的不健全,或者普法的不到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国所具有的民间法,或者说“法律本土资源”不同。这种“资源”上的差异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意味着任何脱离社会的制度构建都有可能遭到排斥。更重要的是,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差异是隐而不显的,因而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时常被忽视,以至于很多制度起初被认为是具有“普世价值”的,引进之后才发现其与中国社会之间存在的巨大排斥性。
事实上,这种困境在中国法学界中一直有所讨论,但很多学者都将其归结为“丰满的理想”同“骨感的现实”之间存在的不可调和的难题,一方面渴望实现理想,另一方面又不甘放弃现实。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建立在将“现代法治”或者说“西方法治”理想化、普世化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观念使得他们对中国本土知识表现出一种无视或轻视的态度,从而无法正确认识和解决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各种难题xii。
四、重视中国社会中的“民间法”
在肯定法治的合理性和重要意义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现有法律制度在解决“秋菊式”问题时表现出的不尽如人意,这说明我们的法治仍须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完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应当像现在这样把法治理解为只包含国家正式制度,还是让非正式制度也参与进来?
法学家遵循理性构建的“现代法治”固然有其自身的价值,然而,这并不一定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甚至说,其并不一定在价值上优于中国的本土制度或观念。这是因为,作为一种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构建层面上,如何将其应用于社会并得到正效应才是制度的价值所在。近些年,自由主义的呼声在中国越发高涨,在一大批学者的宣扬下,人们仿佛真的以为只要打破旧制度,自由、人权等一系列“普世价值”就能触手可得。然而,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告诉我们,事情远非像想中的简单:革命者一心想追求平等和自由,然而,在轰轰烈烈的革命之后,法国却出现了一个比大革命所的政府更加强大、更加专制的政府xiii。
在规范法学家眼中,这些“困惑”都是实现法治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这种阵痛是“秋菊们”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途径。在他们看来,乡土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都是因循守旧、不合时宜的,它们必将为新的、先进的东西所取代。根据这一逻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只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实现。然而,在他们不断要求加强正式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这当中存在的一个悖论,即一方面,“当非正式的约束力量崩溃的时候,法律就不得不承担起填补社会漏洞的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主要社会约束秩序的失败”,实际上正是“一种政府根据法律进行过于活跃的干预而造成的后果”xiv。事实上,正如苏力老师指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xv。
理想的法治决不应当是一个封闭式的制度体,相反,它应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能够包容除国家法以外的其他规则,唯此法治才能得到持久的发展。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按照“扬弃”的思路,给传统中一些适宜发扬的规则提供发展和生长的可能,而不是简单的取而代之。而要达至这一目标,需要的将不仅是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且是一种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这首先就要改变对于“普世价值”的盲目崇拜,认识到中国法律本土资源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对中国社会中存在的“民间法”的重视程度。正如吉尔茨所说,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xvi。笔者认为,一种立足于“本土”的研究态度才是最重要的。这种态度要求我们把自身的经验和理论一并纳入到法学研究的视野,同时对于普世知识观加以批判。唯此,才能树立真正属于中国的学术话语权。否则,当某项法律被作为一种普世价值推行,看似实现了公平正义的时候,纠纷的当事人却可能陷入困惑之中,因为这种公平正义并不是当事人所期望的,而是制度本身的诉求。
注释:
i 参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A].苏力.法律与文学[M].三联书店,2006.
ii 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A].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iii 梁治平.法治十年观察[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9.
iv 参见强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
v 参见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J].中外法学,1993(6):14.
vi Eugen Ehrlich,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1936, Preface;
vii 同2;
viii 参见赵晓力.要命的地方[J].北大法律评论,2005,6(2).
ix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99.
x 洛克.政府论(下)[M].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88:101.
xi 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A].简惠美,译.韦伯作品集(第5卷)[C].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57.
xii 参见赵晓力在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所做的序.
xiii 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
xiv 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M].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自十以来,依法治国的道路逐渐展开,根据我国国情,要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应当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文化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摇篮,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在高校的教育中不能简单的进行法治教育或者道德教育,应当对二者进行革新,主要体现在使其相结合,共同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道德建设;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联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逐渐的形成一种法治观念,并且通过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从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道德建设则是让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养,从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通过对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令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减少违法犯罪的存在。在当前的政治形势之下,进行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策略也是相联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道德建设注重于将道德思想的内化,使得学生在内心树立道德标准,从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能够以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那就不需要进行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对高校学生的法治建设应当在道德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展开,将法律的标准进行升华,使它内化为道德要求,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教育加入其中,逐渐形成高校的法治建设全面化。
(二)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互相影响
法律和道德可以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中,两者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也可以完善道德建设存在的弊端。道德建设的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的道德化,二者的结合可以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对于建设安全的校园环境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三)法治建设保障了道德建设
道德是人们内心对于善恶美丑的区分,道德约束是一种自律,如果没有很高的道德标准,道德对于人来说只能在行为之外存在,根本起不到约束行为的作用。法律的要求与道德正好相反,法律的效力是确定的和强制的,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这时候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给予相应的惩罚。若想达到道德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之路应当辅以法治建设。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培养综合素养高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迈向了新的轨道,正是需要法治意识高的新型人才的时候。通过高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在提高学生道德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塑造全面的素养。当大学生懂得了法律之后就能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并且在今后的社会工作中可以向周围的人进行普法教育,这样就可以形成全民懂法、守法的社会效果,逐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可以建立起来。
(二)符合当代的治国道路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之道,在高校开展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也正符合当今中国的治国方略,并且高校的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进程。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率先开展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为全国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当社会上渐渐的推崇这种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了。
(三)有利于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校园文化的好坏关系学生的学习与身心健康的发展,良好的校园文化有益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研究。纵观现今的高校之中,恶习之风逐渐涌现,大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也频频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文化建设的不到位。高校过于注重学生的学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这样形成的校园文化是不健全的,所以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将会促进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使得高校更加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三、目前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治教育目标落实不够
就目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势来看,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该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而不是以单纯的向他们灌输法律知识为目的。从总体上看,当下高校通过法治教育向大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已逐渐形成,但是,由于高校教育的落脚点在文化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上,对于法治教育的目标不是很明确。所以高校教育应当进一步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把目标落到实处,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当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2.法治教育内容滞后
据国内学者研究表明,因为大学生法治教育被忽视,造成大学法治教育的教材内容不能紧跟时代步伐,并且教材单一。甚至有些法律已经修改了,但是,在教材里显示的法律规定、法治观点仍未更新。社会实际和理论脱节,法治教育的教材因未能及时调整和修改而流于形式。另外,教材陈述过于理想,法治课程重视内容目标,忽略过程目标。法治教育课程的核心在法律条文,而非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整合等。所以,在进行法治教育中,教师应该多联系实际,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从而使学生能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益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法治教育形式单一
当前的大学教育中课堂讲授仍是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但是,老师的讲课方式主要是以向学生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为主,不能将条文与案例联系,对于条文背后的涵义也没有进行阐释,久而久之,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丧失了兴趣,并且,大多数学生以专业课为主,对于法治教育的公共课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单纯的通过课堂是很难实现大学生的法治教育。
4.学生法治品质不足
目前,虽然大部分高校学生对于法律知识还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作用却是个门外汉。在大学期间,老师也并未系统的向学生阐述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学生们对法律的作用的理解也只是根据平时的相关新闻获取,对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仅仅靠这些是难以明了的。此外,高校学生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很模糊的,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对于承担的义务更是一无所知了。通过有关的教育,高校学生所有的法治意识渐渐形成,很多同学能够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则,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对于规则本身的了解大部分同学是迷茫的,能遵守规则更是难上加难,就目前高校的一些情况反映,高校学生违反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大学生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利用法律手段来对抗不法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1.道德教育实践不足
学生的道德教育从小学阶段就开始了,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学生道德教育主要是以道德知识的灌输为主,对于道德品质的培养相对欠缺。道德是人们内心形成的一种对于丑恶好坏的评判标准,如果没有将内心的意识具体到行为上来,道德建设是不完善的,高校道德教育更应该注重于对学生德行的塑造,以具体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教育。
2.学生耻辱感缺失
耻辱感是人内心对自己行为的衡量标尺,如果缺少了耻辱感,人们就会为所欲为,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一切的行为都以自我为出发点,这样犯罪就会大大增长。目前高校道德教育大多是正面的教育而忽视了反面的耻感教育,使得学生的耻辱感有所缺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做一些自己以为很合乎情理的事情,而这些恰恰是违反道德,甚至是法律的。例如,高校学生存在的考试作弊想象,很多同学把作弊当成了常态,有时候即使被老师发现也不以为然,部分同学甚至和老师争吵。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由于高校道德教育忽略了对学生耻辱感的培养,加之道德要求的主要靠自我约束,没有像法律一样的强制力,很容易造成学生道德的缺失。
3.道德建设的法制保障不够
高校的规则制度中都会有一些对于学生违章违纪的处罚措施,但是对于违反了道德的行为,几乎很少有相应的处罚,学生对于道德的态度也就逐渐淡漠。这和道德本身存在的弊端有关,道德因为不具有法制机能,人们在做出行为时,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来决定是否遵守道德,在违反道德之后,获得的惩罚也仅仅是迎来人们道德的谴责。这样,道德并不能被很好的遵守,道德标准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措施
(一)相关规定的结合
法律如果不能将它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很难被人们所遵循,同样法治建设之路亦要辅之以具体的规章和条文。高校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应当用具体的规章来使其制度化,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一起写入高校的规章制度之中是很好的做法,在制度化之后,法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要求,就可以同时对学生的言行举止做出约束,学生的违法现象也就可以得以制止。
(二)两种教育主体的结合
老师是学生获得知识有效途径,要想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老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术业有专攻,高校教师对于本专业的理论研究都比较深入,而对于专业之外的学术研究就很少。大学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老师主要是思政老师,即使老师们对于法律也有所了解,但毕竟不是自己的专业,所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并非易事。高校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需要老师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甚至可以把法律专业的老师加入到思政教育之中去,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素养的熏陶。
(三)两种教育理念的结合
高校教育中应当逐渐贯彻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理念,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课堂授课之中积极的把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形成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统一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除了思政教育,高校教师也可以在专业课之中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教育,建立学生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两种教育实践的结合
学生对于道德问题从小就在书本有所学习,有关道德问题的案例不胜枚举,法律案例也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而被大家所知晓法律与道德不同。但是案例只能对于教育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体的内容,案例是很难使学生的内形成对法律和道德作用信念,所以对学生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时候应当带领学生进行具体的社会实践,例如,根据社会调查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措施。这样可以把书本知识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通过实践慢慢的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存在的价值,渐渐增强学生的法治和道德素养,加快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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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六五”普法启动以来,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法治环境建设工作。刚才,茂明主席宣读了《关于我市各县区公众法治环境满意度在全省调查结果的情况通报》,保斌主任宣读了全市法治环境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方案,长根书记安排部署了我市当前法治环境建设工作。这些意见是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不断把我市公众法治环境满意度提升到新的层次,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下面,就全面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我再强调几点。
一、高度重视法治环境建设
从刚才通报情况看,我市公众法治环境满意度在全省排序普遍较差,10个县区得分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没有一个县区达到满意分(80分)标准,而且有几个县区排在全省后几名。调查涉及的八个方面内容,我们有6项指标在全省排序靠后,特别是依法保障投资经营环境在全省排序倒数第一。这个结果非常出乎我们意料,也给我市带来了很大压力。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基层基础工作抓得不牢,还有很多工作没有做好,群众还不太满意;另一方面说明,有些地方对公众法治环境满意度测评重视不够。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反思、高度警醒,切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法治环境建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
第一,法治环境建设事关发展大局。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表明,法治程度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芬兰、丹麦等北欧诸国及香港、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经济稳定发展,长期维持社会福利财政政策,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具有透明对称、公平竞争、政府高效和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近年来,我市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依法治市工作扎实有效,很多工作获得全省先进,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好的趋势、好的态势和好的气势,这是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从此次满意度调查结果看,说明我们的工作与发展需求和人民期盼相比还有差距。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这些问题。当前,我市正处在深入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市四次党代会和今年省市“两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三化”协调发展,全面提升魅力建设水平的重要时期,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昨天上午,我省又召开了中原经济区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会议,这对和其周边地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对更是如此。规划初步明确了中原经济区版图,范围包括以为中心的晋冀鲁豫皖5省30个地级市和两个县。从地理位置上看,18个省辖市在中原经济区中的的区位优势尤为凸显,特别是在中原经济区中离东南沿海最近,这样一个前沿优势,为我们招商引资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是法治环境如果不好,不能为投资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即使面临的机遇再好,也不可能招来大商,招来了大商也不可能在扎根生长。最近,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我们组织了几次招商活动,我跟投资商最先讲的就是的投资环境,如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亲商、重商、安商、富商,而且我们还向投资商郑重承诺,到投资创业,企业家能够成就的发展,能够成就企业家的未来。尤其是正在全面建设“一市一区两枢纽一基地”,“一市”,就是鄂豫皖三省交界区域性中心城市;“一区”,就是国家级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两枢纽”,就是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物流枢纽;“一基地”,就是中部地区承接东南沿海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要实现这样的宏伟目标,依靠的自身积累远远不够,迫切需要借助外力实现跨越发展,更需要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法治环境建设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作为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作为提升现实软实力和长远竞争力来抓。
第二,法治环境建设事关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依法治理的工作理念、制度、机制和载体上积极创新,各项学法用法制度和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自觉性不断增强,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保持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还远未形成法治的浓厚氛围,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虽然经常强调“依法依规办事”的重要性,但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树立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观念,还有一些同志不善于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和基本方式。近年来,我们在法制宣传教育、公众法治环境建设等基础工作上,每年投入的财力和精力都很大,很多工作我们也做了,但成效还不尽人意,群众还不太满意。我们的各级政府、政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冷静思考,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切实把我们的基层基础工作做好。特别是面对各种利益主体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我们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来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法治环境建设事关民生改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导向和要求,更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连续两年上榜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也充分说明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收到了显著效果。当前,随着依法治市的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民生领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等,都与不依法办事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制来规范,运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只能这样才能够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总之,法治环境建设事关全局、事关民生、事关稳定。特别是今年,卢展工书记在全省依法治省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省工作面临的五项挑战。这五项挑战,就是来自于民主法治进程中全社会对法治建设越来越高的要求,来自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来自于构建和谐社会基本内涵的要求,来自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要求,来自于加快党委领导方式转变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卢书记的重要指示,对依法治市工作始终保持科学认识和清醒分析,积极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将全省法治环境建设满意度调查涉及到的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整改到位,不留尾巴,不留盲点,扎扎实实推进全市法治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公众法治环境满意度。
二、积极推动法治环境建设
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持续提升法治环境建设水平,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动法治环境建设。
(一)围绕重点工作来推动。一要以法治环境建设促发展。当前,我们的发展任务很重、要求很高,大事多、急事多、难事多,特别是在推进城乡统筹、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农村改革试验、项目建设、机制创新、生态建设、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工作中,都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来保障。比如我们的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绿色食品、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现在发展势头很好,但需要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一方面需要更大规模、更高水平的产业配套和产业集聚,另一方面需要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环境和法治环境。当前在法治环境建设上,凡是法律能够解决的,各级各部门必须依法提供保障;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的,就要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来解决,能够上升为法规的,要积极上升为法规。在这方面,《省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促成省人大立法,就是成功的先例。二要用法治环境建设惠民生。我们要坚持以法治惠民为目标,不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依靠法治途径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等问题上要充分集中民智、尊重民意,在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要充分维护民利、保护民安,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三要靠法治环境建设保稳定。社会稳定是发展经济、深化改革的先决条件,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而保持稳定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实行法治。因此,我们必须把法治环境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做好基层和基础工作,确保法治环境建设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打下良好基础。
(二)突出司法公正来推动。司法公正是构筑法治环境的根本要求。只有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要健全司法保障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和创新司法人事管理和跨区域司法机构设置,减少和排除影响审判和检察公正的体制和不合法干扰。要健全程序保障机制,规范司法程序,通过程序公正实现结果公正。二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要坚决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促进和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三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切实加强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加强政协和派的民主监督,加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加强司法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联络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提高司法公正。
(三)强化法治建设来推动。一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规则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工作、促进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二要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积极为重大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经济结构调整、、民生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服务接受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服务质量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要严格实行法官、检察官的准入制度,优先从具有法律资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考核,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评定,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权力监督来推动。法治建设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要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一要完善法治监督体系。要加强权力机关监督,强化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和党内监督为一体的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提升行政层级监督的效能。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各级监察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助,形成合力,确保法治建设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要强化社会监督管理。要将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执法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人民政协以及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监督;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渠道。三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建立产业集聚区四集服务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将事前教育、事中监督、事后问责在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格问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合力保障法治环境建设
法治环境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求严、标准高、任务重、责任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强化责任,形成合力,确保法治环境建设顺利推进。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常抓不懈,落到实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推进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自己的职责,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要合力推进。法治环境建设不仅仅是一两个部门和单位的事,全社会方方面面都有责任、都有义务。各级各部门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作为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把法治环境建设同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重要工作。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
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首先,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稳定体现。其次,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再次,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最后,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可见,要发展,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发展为第一要素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问题。在对现行法律予以变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落实到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上,就是要强化法律体系内容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众立法的主体性,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依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