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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立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1 16:31:1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商事立法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商事立法论文

第1篇

1.1企业管理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

市场竞争状况下,企业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竞争力。然而在经营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相互协调的意识,更没有充分挖掘用户需求的意识,整个企业内部沟通之间存在很大问题,各运行环节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协调与互动,整个管理机制形同虚设,这就使得企业很难朝着经济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企业市场竞争力低下出现的另一原因还和企业观念上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大多数企业观念上存在极大错误,并不重视企业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这就使得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而要想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就要做好管理机制建设,有效协调生产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

1.2企业缺乏定位自身发展方向,发展思路较为陈旧

发展方向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明确、清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定位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东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工商管理理念的丰富普及,对现代企业建设和发展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观点,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巨大改变,企业并不是简单的经营、生产,还需要结合市场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正确的经济发展思路和方向。而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对自身发展状况,缺乏清晰认识,无论是自身发展定位,还是未来发展思路,都较为匮乏。

1.3企业缺乏把握市场、开拓市场能力,经营模式难以适应市场竞争

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多数都忽略了市场需求与企业经营模式的结合,各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沟通,产品生产和加工部门只关注产品本身,而市场部门只重视销售,并不考虑市场对产品设计和产品质量的意见反馈。在市场把握上,依旧处于跟风状态,忽视对市场内在规律和特点的把控。新市场需要开拓和发展,而多数企业并不具备积极开拓新市场的意识和思维,经营模式陈旧、落后。这一系列问题,都将制约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竞争。

2企业工商管理未来发展方向及管理模式探索分析

企业工商管理实质上涉及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无论是产品原料购买、产品加工生产,还是产品包装及产品销售,这一系列过程都涉及企业工商管理。而只有正确认识企业工商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选择适应企业发展和竞争的管理模式,才能推动企业在未来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1企业工商管理未来发展方向概述

结合当前时代环境和市场发展状况,做好企业管理尤为重要,尤其要有效改革发展企业工商管理。这是企业发展的未来趋势和必经之路。具体而言,企业工商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首先要,从影响企业发展的核心因素入手。这就要求企业工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因素,充分认识到这些因素在企业管理发展中重要性,积极推动企业管理由传统管理模式转变为学习型、创新型管理模式。企业要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其次,针对以往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方式落后等一系列缺点和不足,企业要着力建设管控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业发展思路,将企业发展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最后,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必然是建立权责明晰、管理现代管理体系。企业要清晰把握市场发展态势,制定正确的发展规划和方案。

2.2企业工商管理模式探索概述

第2篇

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企业的战略管理,是在合理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的。企业应对相关的政策、目标、方向等进行分析,并基于此制订计划,这就是企业发展的方向。企业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策略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二是策略在实现控制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企业进行生产活动一般会制订计划。但是,企业在实施计划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某些因素而遭遇重大挫折,或因战略目标过高而难于实现,或因战略目标的定位不准确而遇挫,这些对于企业发展的打击都是致命的。所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战略目标,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国家政策等确定公司战略的核心点,围绕核心点进行周密的部署。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外部环境的认识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及时进行外部信息的收集是很重要的,比如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了解,从对国家经济政策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调整中分析企业发展的契合点,对于潜在的客户进行挖掘,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发展战略,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能够保证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以经济方法实现工商管理财务的高效性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要对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制定一系列的发展战略,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企业在发展中逐步实现了财务制度的创新,并形成了一系列的财务管理机制,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信息的支持系统,这个系统能够提供很多的财务信息。二是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成本管理、资产管理及金融风险的控制。在传统的认识中,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要想获得正常水平的盈利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市场环境中存在众多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于最终结果的影响是很重要的,有时候甚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企业的投资中可能存在融资的成分,企业能够通过自己的核心优势来实现盈利的最大化,通过相关的利益支持来实现企业投资利益的扩大,企业投资利益最大化才有可能实现。这个过程中,最佳的标准是企业的利润,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入是最基本的战略观点,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

三、总结

第3篇

1.加强私法自治在中世纪时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商人自治便是产生于其中,随着商人阶层的发展而发展,成为合同自由的领路人。而现代商法逐渐形成商会为中心的局势,多种主体成为关系商事法律的当事人,商人自治不再适合成为商法中私法自治的统称。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事交易活动越来越具有复杂性,考虑到商法的私法属性,强化私法自治已经成为各国商事适应时代的要求。在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中,提高了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的比重,减轻强制化规范的环节,使股东有自行选择确认公司各类基本问题的权利,这些修改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对于私法自治的重视与发展。强化私法自治并不是使其没有完全的限制,在私法自治理念的强化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中小投资者公正的保护,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保护法是对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当然,对于私法自治的限制和放任都应该具有合理性。

2.培育风险防范商法理念中的“风险防范”理念,明确把握分析交易效率与安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交易安全保障和关系稳定方面提供了保障。要求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积极探索,对当事人双方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均衡提供保护。同时商事裁决不仅需要考虑到对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也要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强化,实现社会企业责任感强化,保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结合。

3.保护营利的理念结合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特征为基础,给予商事行为合理获得收益的权利,保护商事行为实施者营利的这种商法精神也被称之为保护营利理念,是商法理念的组成之一。法定利率和佣金请求权是大陆法系中保护营利理念的代表。有关法定利率,我国虽然名优明确出台具体规定,但通过利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额的方式却得到相关司法部门的确认,保护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佣金请求权,即当商事主体提供劳动服务或产品服务时候,应当获得的相应佣金。本质是在经营中获得利润和相应的偿付,推动商事主体积极主动的提供有偿,具有正面积极意义。

4.强化社会责任商事理念的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加强了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采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为了保证公平性原则,要求商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体现在大陆各系国家和地区的商法中,如:保证的连带责任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必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承诺要约的通知义务;保管接受要约附送货品的义务;商事主体的严格注意义务等等。当然除了法律规范要求商事主体加强社会责任感,更多的是应该呼吁商主体诚信交易,诚信度商业交易才能稳定商业交易链,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商法理念的适用价值

1.提高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对我国提出了应对和顺应时代的管理要求。而商事理念的推广,明显提高了我国经济方面的管理水平,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利于达成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商法理念的适用价值有着相应的管理效应,对经济组织投资者个体都具有积极的带动意义,并且成功规范了经济交易的行为,确保并且提高了多数经济群体的收益,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标准。

第4篇

1.1五段式教学阶段

赫尔巴特早先提出的是四段式结构式教学过程是:第一,明了(Clearness)。“明了”是教学活动的第一步,其活动内容包括老师的传授新知识,学生专注于对新概念和教材的认知和接受。此阶段学生的心理状态是静止的、处于单纯的新知识的接受过程。第二,联想(Association)。“联想”是指将新知识与过去的经验进行连接,形成某种暂时的“关联”。但此时新旧知识的关联仍处于模糊状态,学生此时的心理会表现出想要理解这种关联的期待。此阶段教师应注意通过分析教学,使学生对新旧知识产生联合。第三,系统(System)。经过“明了”、“联想”两阶段,学生对新知识的吸收和对旧知识的整理,并对新旧知识产生了某种联系,但还没有融合为一体。此时“系统”阶段是必要的,它是对新旧事物进行检查、整理,将新旧事物形成整体,使其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和合理的秩序和位置,并寻求结论、规律。学生心理状态是处于静止的审思活动,心理上处于分析和探究状态。教师应采用综合教学,使学生对新旧知识整理深化,归纳和演绎,形成概念定理。第四,方法(Method)。“方法”是通过重复推广应用,进一步验证原来假想的关系。“方法”即“应用”或“练习”,比如作业、写作与改错。让学生在类似的情境中获得对新知识的理解、提升、抽象。教师应采用多种作业和练习方法,让学生对新旧知识联合应用,使其成为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之后,赫尔巴特的学生齐勒和赖因将所规定的四阶段进行了修改和扩充,提出了著名的五个教学步骤,它们是:①预备:唤起有关的旧观念,以引起对新知识的兴趣;②提示:讲授新教材;③联想(比较与抽象):对新旧知识进行分析比较,使之建立联系;④总括:得出结论、定义或法则;⑤应用:运用得出的概念或法则解答课题或练习。使学生应用所得的原则或知识结论来解决问题,使他们对新知识、新原则有更深的了解,并验证结论、原则的正确性。上述五个阶段中,前四步是归纳推理的步骤,第五步是演绎的过程可见,五段式结构式教学过程是一个完整、严密的方法论体系。赫尔巴特的教学论以及扩充后的五段式教学法有下述两大特点:一是提出“教育心理化”,使教学活动与心理分析相结合,并以心理分析为基础。二是教学过程的设计有严密的结构形式,并使这一形式过程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否则,整个系统就会瓦解,教学效果也将付之东流。

1.2两大教学原则

赫尔巴特的教学法内含两大基本教学原则:第一,兴趣原则(Interest)。所谓兴趣有其特别的意义,他解释兴趣是一种内心的愿望,要使所获得的观念能保留在意识中,而且将以前所得观念恢复到意识中,即教学必须先引起学生兴趣。兴趣是学生对知识产生探究的积极而强大的力量,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发自自愿的兴趣,并采用分数、奖励或竞争的方式来鼓励。第二,类化作用(Apperception)。类化作用是以旧经验为吸收新知识的基础。一种新观念的体会必须用旧有的其它观念来解释,学生在接受新事物时,遵循着一条明显的思维活动流程:明了——联想——系统——方法。教育性教学的条件是注意与统觉,在教学中必须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同时必须让学生在原有观念的基础上掌握新的观念。

1.3三种教学类型

为了实现教学目的,遵循两大教学原则,必须采用最适宜的教学方法。赫尔巴特认为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须采用的形式及手段。赫尔巴特提出的三种教学方法是:第一,提示教学(叙述教学)。提示教学是一切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提示教学应以学生已有的经验为基础,是对经验的模仿和复制,同时又是对经验的进一步扩大。首先教师需了解学生心灵中现有的是什么观念,随之才要决定需提示哪些新观念。面对经验有限的学生,教师主要采取生动活泼的讲述,特别是有故事情节的讲述,以唤起和补充学生的观念,达到“心灵丰满”。第二,分析教学。分析教学的作用就在于分析呈现在学生感官中的材料。这里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通过分析,把一般性的事物抽象还原成构成事物的基本形式、基本观念。二是把逐步出现的事物分解为不同的层次。这种教学法主要通过谈话或问答进行,还可采用“争论与辩驳”。分析教学所使用的材料应是学生所熟悉的东西,因此它是以提示教学为前导的。但分析教学的局限是只能接受它所能找到的材料,而不能获得普遍的知识,只有综合教学才能使学生形成完整的认识第三,综合教学。综合教学必须注意两个方面:必须提出成分并促成它们的联合,而最普通的一种综合是联结性的综合,这种综合形式发生在所有知识之中,是最重要的一种综合。综合教学应及早开始,而且它的终点是永无止境的。按内容综合教学可分为经验的综合、思辩的综合与同情的综合等。一旦综合的各因素能成为学生日常经验的构成部分,学生就会用这种逐渐形成的思维去整理知识,使知识顺利地进入已建立的“完美结构”中,并获得强大的知识获取和学习能力。提示教学、分析教学和综合教学三者是递进关系,分叉关系,必须统一选用,而不能截然分开。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发展。应兼用各种教学方式,将这三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2“五段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赫尔巴特是在教育史上首个明确地将心理学研究应用于教育以及教育学研究,对后世的教育研究以及教育学研究的影响非常大。透过他所设计的思维的形式阶段,仍让我们能感知到其教学研究理论方法的科学和合理的成分。这一教学方法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是因为它遵循了教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规律,融会了许多具有现代教学理念的理论思想。首先,动机激发论。学习活动是人类重点的社会实践活动,它遵循其基本的人类活动规律。而动机是人类行为的驱动力和持续努力的源泉。学习的动机同样是影响学生对学习活动投入的努力程度和持续程度的重要因素,激发学习动机是最有效的手段,是通过人际交往过程来产生的。“五段式教学法”有助于在课堂学习中建立一种互动的机制。其次,认知发展论。个体的学习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中进行,并在这一环境中获取支持和促进。“五段式教学法”允许教学互动中的争论、磋商、讨论、协调等,以促进学习者的认知发展和社会性发展。其三,知识建构论。人的交往会使个人对知识的重构和意义的共享与协商起检验的作用,通过合作性而非权威命令控制式的人际交往交流,来达到知识的建构和重构。“五段式教学法”中的教学过程事实上就是教师呈现新教材,并且让学生感知这些教材,进而使新旧知识互相“融合”并使知识系统化,然后通过“学习”等手段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即从方法体系上保证了知识的传承与发展,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最后,教学交往论。即认为教学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过程和交往过程,要使教学交往尽可能充分和完整,应该尽量多地采用直接交往,尤其是学生讨论学习的直接交往。“五段式教学法”直接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容易出现的生硬的灌输、忽视学生的兴趣、学生的学习热情投入不足的问题,代表启发式教学法的开启。可见,“五段式学习法”是一种富有内在逻辑性和实效性的教学理论体系和方法手段,使教师构建与学生共筑知识,扩展知识的有效学习环境的策略,也对丰富教学内容,改变教学环境,改善师生关系,实现师生教学相长有重要的意义。

3对我国独立学院工商管理教学的启示及应用

第5篇

关键词:《物权法》;实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修改,成为中国历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在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长期以来,基本上将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把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形成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多头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中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1]。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还造成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而且对登记机关由于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索赔。《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从而减轻了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也方便银行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与《物权法》登记机构采用实质审查模式相对应的是,在因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为商业银行进行此类索赔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设定浮动抵押,扩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

实践表明,现行《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比如,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财产如应收账款、存货、保险单等不能作为担保物,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于不动产担保,担保法律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事实上,沿海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尝试接受新的担保物,比如存货和应收账款。福州市商业银行2005年就开始探索存货质押,他们选择容易变现的钢材、棉花甚至海货作为担保物,实际上效果都比较好[2]。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其标的物覆含范围很广。《物权法》明确规定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现有及将有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种规定增加了各种市场主体获取贷款的条件和机会,也增大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顺利融资和发展壮大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修正担保实现规则,简化担保实现程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

《物权法》明确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为协议和诉讼。协商实行抵押权不是银行提讼的前提,只要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银行就可以不与抵押人进行协商,而直接求助司法程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是一个非诉程序,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产[3]。这种非诉程序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保全的成本,提高了实现抵押权的效率。

4.增加质押物范围,拓宽担保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应收账款出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现有应收账款5.5亿元,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30%是应收账款。很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多,厂房和办公楼可以租用,机器设备大多为融资租赁,即使企业未来盈利可以预期,但因缺少有效贷款担保,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在国外,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已经是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商业银行通过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融资业务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贷款因过分依赖不动产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风险,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可以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提高理财水平,创新信贷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竞争力。

(2)设立最高额质押,节省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最高额质押权具有普通质押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其创设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易形态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因而是具有生命力的。最高额质押权的创设对于银行和质押人来说可以简化手续,满足持续交易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在最高额质权的适用上,除质押财产转移质权人占有之外,其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效力、作用等方面可参照《物权法》有关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3)用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设置质押,扩充投资人的融资担保工具。近两年,基金作为一种良好的理财方式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具备较强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比较方便。用基金份额作为担保方式,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享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保证资金运转,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

5.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现的顺序问题得到修正,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商业银行维护自身权益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担保权的问题,《担保法》所采取的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模式一直颇受争议。《物权法》在此条上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结合的模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一,本条改变了《担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作为实现债权的条件,扩大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商业银行可以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其次,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掌握未来实现债权的主动性。第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6.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有助于商业银行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将合同债权的变动和担保物权的变动混为一谈。在不动产物权抵押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约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就将面临既不享有抵押权,又不能寻求合同法上权利救济的局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这样虽然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但是可以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样,在出质人怠于交付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合同请求其交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等质权人权益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结束后两年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对主债务提讼的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一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减少两年,不利于商业银行银行接受、处置抵债资产,实现抵押权。今后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或管理抵押资产时,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失效。

2.商业银行接受异议期间的不动产抵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与更正登记不同,异议登记是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行为)。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此规定虽然给予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在不动产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权利救济,但是相应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物权归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如果银行在异议登记期间接收该抵押物,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因此银行如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应接受,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办理。:

3.商业银行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物权法》颁布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三足鼎立”的态势。物权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这一条文,笔者理解为:《担保法》与《物权法》就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然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关于担保物权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担保物权的具体解释上与《物权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笔者认为:《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的登记,动产质押,物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与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息息相关。作为银行内部控制的需要,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发生的变化,梳理现行的规章条文,与《物权法》的新规定一一对应,调整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法律新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融入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第二,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掌握,研究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修改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避免因《物权法》实施中的新规定带来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41.

[2]余欣.《物权法》破解金融困局[J].中国金融家,2007,(4):26-28.

第6篇

我们在引用他人的研究内容时不能把别人论点都写出来,只要在引用的地方做上标注,最后在论文的末尾依次列出来即可,这样节省的篇幅也使文章内容不那么繁琐。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法案例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欣赏。

商法案例论文参考文献:

[1]范健等.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大家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9(9):28.

[2]李政辉.案例教学的困惑与反思——以商法教学为例[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0(2):72.

[3]王涌.我们需要怎样的商法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09(9):39.

[4]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150.

[5]于黎佳等.民法教学案例库的开发与设计[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9):159.

[6][美]刘小提.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A].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69.

[7]张建映等.哲学读本[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5.

[8]曹兴权.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拓展探索[J].中国大学教学,200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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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晓燕,王梦鹿.浅谈案例教学在高职高专经贸专业国际商法教学中的应用[J].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8):231.

第7篇

一、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货币银行学的教学目的

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工商企业产、供、销及人、财、物等方面经营管理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人才。而要从事这些管理工作就需要学生熟悉货币金融的相关知识。试想不懂得信用工具的使用怎样对企业产供销进行管理,你甚至不懂得怎样付款,怎样收款;不懂得金融机构的运作你怎样跟金融机构交流?不懂得利率与汇率的变动对宏观经济意味着什么,你甚至可能看不懂报章杂志的报道。而看不懂宏观经济局势将会对企业管理带来致命的打击——看一看97亚洲金融危机后香港房地产投资者们的惨状吧。

而这些知识我们都可以在货币银行学课程中学到。通过货币银行学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1.能熟悉金融工具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并初步学会操作一些主要的金融工具。

2.能熟悉金融机构的运作。

3.能运用金融知识分析媒体对宏观经济的看法,能读懂报章杂志的主要观点及其分析。

4.能运用金融知识分析政府的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走向的可能影响,并进而分析对企业的可能影响。

以上这些目标在传统的课堂讲授中是很难实现的。

二、《货币银行学》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传统的货币银行学课程的课堂讲授方法很很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以上目标很难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材的缺陷。目前国内的货币银行学教材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翻译的国外学者的教材,这类教材在理论体系上通常比较完善,而且生动性,实践性都比较好。但是这些教材的例子几乎全部是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和西欧的。很多情况与中国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学生很难理解。另一类教材是中国国内的学者编写的教材,这一类教材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学者介绍西方货币银行理论的,书中所使用的例子跟翻译版教材没有太大的区别;另一种就是中国学者有自己的思考,然后编写的教材,这一类教材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多数都是国内的,介绍的也是国内的金融机构,对很多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但目前这些教材的主要缺点就在于(1)过于理论化,对实践不够重视。譬如,每本教材都会谈到金融工具,介绍主要的金融工具。但所有的这些介绍都仅仅局限于文字。学生学习了汇票、本票、股票等等却不知道他们什么样子。学生知道了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却搞不清楚企业什么时候需要申请汇票,企业收到汇票后应怎样办理结算?中间需要注意一些什么?而这些才是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最需要掌握的。现在来看看我们的教学对象——本科学生的情况,他们都是直接从中学上来的,之前很少接触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运作,对汇票这些工具有些同学可能根本从未听说!简单的几行文字留给学生的只能是一片空白。针对学生的工商管理专业本科《货币银行学》

课程教学改革初探杨波宜宾学院管理系这种知识背景状况,我们必须加强教材的直观性和教学的实践性。

(2)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传统的教材几乎全是按章节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货币理论等相关内容一一论述,使学生接受知识总是支离破碎的,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金融知识整体。而这是不利于学生对宏观经济的整体把握的。

2.授课方式的缺陷:传统的授课方式基本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学生的知识背景极端缺乏,对课程内容缺乏感性认识,课堂讲授的理性知识不能直接转化为学生的理性认识,因为它缺少了从感性到理性的转化过程。所以在授课方式上我们必须首先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的自我学习完成从感性到理性的飞跃。

3.考核方式的缺陷:传统的笔试加出勤加作业的考核方式,只能使那些善于死学的同学得到好的成绩。正如前面所讲,一个能够准确回答出汇票的定义的人不一定清楚汇票对企业究竟有什么用处。前者可以体现在文字上,而后者更多地体现在实践中。所以由于货币银行学课程对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学生的实践意义,需要在考核上体现学生的金融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货币银行学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我们提出如下改革框架。

三、教学模式改革框架设计

1.教材模式改革。界于案例的重要性,我们在改革方案中将强调案例的使用。一般来讲,案例教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案例说明理论,二是用理论解释案例所提供的现象。如前所述,传统教材以理论为章节的编排方式使得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以我们采用第二种案例使用的方式。我们使用一个完整的金融案例,学生比较感兴趣的金融话题——97亚洲金融危机——贯穿整个教学过程。随着教学的进程,学生将逐渐运用理论来解释这一事件,也可增强学生的成就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有恍然大悟的感觉。

我们的教材采用如下编排形式:开篇引入两篇文章,在文章中将学生不能理解的部分勾画出来,并在旁提示:链接到某页某章某节——仿网页的浏览方式符合现代学生的信息获取习惯。在后面的章节中按照说明某个现象的要求介绍相关理论知识。并针对文章中的内容提出相关问题。最后,将两篇文章改写,考察学生是否真正理解文章的内容。

2.授课方式改革:在授课方式上,我们在讲授的基础上大量采用其他参与式、亲验式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讨论。在不容易理解的环节,主要通过学生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自己去弄清楚问题,教师只起引导的作用。(2)实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某些环节的实验。(3)实践。对金融工具要求学生实际进行操作;对某些金融市场,如股市要求学生到证券公司实地感受等等。

第8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监管内部治理

一、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

1.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在准则制定之前,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先进做法,以使广大公众联系切身实际,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在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稿的对象和范围,尤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建立起公开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体制,以增加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化;在颁布实施后,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关注新的准则给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了解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全员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2.健全会计准则的内容体系。加紧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实施,对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基本的前提。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已经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准则,但要以此为指导,彻底改变我国会计实务的状况,略显不足。本文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中,应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会计透明度。透明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主席利维特提出的。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透明度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成为了继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的又一发展。

会计透明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综合的要求,注重以高质量的标准,给信息使用者以充分使用。基于此,我国会计准则中,应当规定出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要在反映准确、真实、全面的财务信息基础上,来实现会计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在这里强调以下两层含义:要有明确的会计准则为指导并严格遵守,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及时、有用的财务信息;保证财务信息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内部运行环境中,发挥作用,实现会计透明度。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会计工作的透明化

1.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依靠外部监管,来实现透明的信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首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单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同其他层次的监管主体有机的结合,组成一个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方共同组成的、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结构。给不法会计行为以威慑,防止舞弊行为。

当然,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外串通及违反法规的案件,产生足够的威力;证券交易所则负责日常的信息监管工作,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制约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而证券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对违规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由此形成的监管体系,封堵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从组织上保证会计准则的执行,扼杀舞弊之风。

2.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面对尽显突出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性变更制度。即对同一审计单位只允许聘任一定时期,到期更换,未到期更换必须披露更换原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更换。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职位和薪水长期过分依赖一个上市公司,二者之间就可能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就会满足一些客户的不正当要求,帮助他们造假,而且也不利于发现一些执业问题;除此之外,还可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披露相关的审计费用,对严重超过行业平均收费标准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管功能,对防范和提高信息的透明性提供最基层的保证。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营造内部环境的透明性

1.优化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解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不一致的冲突,有效地均衡信息分布,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所以应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并增加其流动性,这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股东大会“一言堂”的局面,避免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不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董事长代言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国家对需要控股的一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国有股找一理性的管理者,代其行使股东的职权,使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按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这一目标进行。

所以,股权结构的优化,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在不同投资者间的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协调不同投资个体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凭借控股权力侵犯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2.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首先,我们应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让独立董事能更多地深入公司,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仅凭经理们上报的材料做出判断,给予独立董事更多的参与公司管理的机会;其次,在选聘程序上,应剥夺大股东的投票权,可由股东代表采取累计表决方式选举,而不再由股东大会选定;第三,在任用条件上,独立董事除了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外,还应对行业的发展形势、战略能力等有前瞻性,不再是单纯的“学者型”。

3.改善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一是要打破原来的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行政任命体制,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以经营管理能力为导向,从组织内部选拔或者直接从外部人才市场上招聘合适人才担任管理者都是比较好的选聘方法。二是建立有效地内部激励机制。首先要重视经理人的经营才能,承认其经营才能是一种有效的生产要素,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金实行股票期权。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舞弊会计报表、操纵业绩的动机。三是在设计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时,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结合。

参考文献:

[1]朱国泓.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9篇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合同的价值评判。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除因标的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有效。前位买卖合同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合同法》52条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物数卖之举虽有悖于诚信守约的善良风俗,但只要出卖人与后位买受人未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不能以是否做到实际履行为标准否认后位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亦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也广为学界和实务界认可。基于先后买卖契约而生之多重债权,依传统之债法观念,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2]就此意义而言,出卖人—房数卖的行为不能当然否认前后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释》第8条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先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前位买卖合同及要求出卖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而不能当然否定后位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断《解释》认可后位买卖合同效力的意旨。

在出卖人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至前买受人后,又将房屋出卖第三人的,出卖人的行为是一种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行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学界通说及《合同法》第51条均认为应采效力待定说,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置换一个角度考虑,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在后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依《合同法》第31条规定,后买受人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解释》第9条也规定:在出卖人已将房屋卖于他人并已履行的,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二、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及利益衡平

房屋买卖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合同目的,同一合同标的难以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是多重买卖合同的特色所在,亦是诸多买受人权利冲突的集中体现。准确界定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是保护各方权益的前提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已先行转移于前买受人时的物权变动

出卖人若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前位买受人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先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当无疑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公信方法,后买受人可从权属登记中发现出卖人非真权利人,从而放弃交易。若其仍愿意与出卖人继续交易,则应视为接受了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自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惩戒出卖人的恶意欺诈,依《解释》第9条三项规定,后买受人就出卖人的一物数卖行为可主张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出卖人径行将房屋移转于后位买受人时的物权变动及法律评价

1.物权行为理论之辩析

欲清楚解析物权变动的内涵,必先厘清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要发生物权变动,须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设立新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仅是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两者截然分开,各自独立,物权行为并不因原因行为无效而无效,即使原因行为无效,仍可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此即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3]浏览域外法典,关于物权变动大致有四种立法模式。其一,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以法国为例,不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概念,买卖合同成立时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其二,登记对抗主义,如日本立法模式,买卖合同一经成立,物之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三,登记要件主义,又为区分原则。典型代表为瑞士,即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但又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单纯的合同行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应履行登记等公示行为,方有物权变动之效。其四,物权意思主义,以德国为例,我国台湾民法亦采此说。该学说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所创,主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有权依然发生转移。依该说,在商品房多重买卖中即便出卖人损害先买受人利益再次出卖房屋,但若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后买受人仍可当然取得物之所有权。

2.我国物权变动之立法选择

我国民法学界及实务界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亦是众说纷云。主流观点是不接受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和德国的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而应沿用我国惯以用之的公示要件主义瑞士模式,同时坚持区分原则,注意合同效力和所有权转移的分离和差异。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堪称严谨慎密的逻辑演练体系,固然具有维护绝对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对后位买卖人提供了最完备的权利保障,但因其过于技术性、抽象性,且恶意买卖人亦可一视同仁地获得物之所有权,实与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背道而驰,公众的道德观、价值观难以认同。物权无因性理论一定程度上是为法律生活形式之安定而牺牲了法律生活实质之社会正当性,无异于削足适履。[4]事实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可起到维护交易安全之职,盲目崇尚物权独立性、无因性原则实无必要。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同时,也否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5]《解释》第8、9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出卖人再处分具有限制或拘束的思想。可以说,司法解释在此根本没有涉及物权交易行为的独立,更不用说无因性原则在法律设置和法律交易上的正当性。因此,该规定应是对物权交易抽象原则即无因原则的间接否定。[6]3.《解释》中的物权变动原则及对出卖人、先买受人、后买卖人之利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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