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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入矫时间:2014年12月5日
供稿:xx县司法局开通司法所
县(市、区)案例审稿人:
地(市、州)案例审稿人:
省(区、市)案例审稿人:
司法部案例审稿人:
检索主题词: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2014年12月5日,王某到通榆县司法局报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王某交由开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情况】
在接收到王某之后,开通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王某之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日常监管期间,矫正考验期风险评估测评,测评结果为高风险分值,列为严管监管状态,使用通讯系统跟踪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教育,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工作,了解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与家庭保证人经常沟通,掌握生活情况了解思想状况,矫正小组努力消除王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考验期矫正效果评估,评估矫正期间表现、矫正阶段反映,评估分值反映正常,使王某在考验期满解除后能够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一)关注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引导心理回归。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情感受挫家庭破裂,心理波动比较大,情绪不稳,矫正初期他不愿与矫正小组人员沟通,整个人的状态比较消极。矫正小组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到他的思想动态,以及近期的相关活动,掌握他内心的顾虑以及他抗拒消极的理由,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以“鼓励+教育”的方式让他放下心理负担,积极接受改造,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其恢复心理平衡,重塑生活信心,避免发生重新犯罪案件。
(二)关注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困难,加强农业技术扶持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离异,自己带着12岁的儿子一起生活,以种植蔬菜为生计。王某有6亩耕地,主要种植蔬菜,因欠缺种植技术,导致蔬菜收成较低。依据(中办发[2010]5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县司法局协调沟通下,县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对王某面对面传授农业技术,手把手传授实践经验,并邀请他参加县农业部门的农业技能培训,帮助他提高种植收成,解决他的经济困难。
(三)关注节点走访排查,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在考验期监管期间,重要节点对王某进行走访排查,具体了解在生产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还对王某提出在考验期内注意事项:一是不许饮酒驾车;二是禁止吸食;三是不准参加赌博等行为,在三年监管期间,在年春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都会组织一些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置办一些生活所需物品等,司法局与民政部门联系对王某进行临时救助,同时进一步了解王某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自己未来的生活规划,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王某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克服困难,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激发王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热情。
【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监管教育,王某整体状态改变明显,心态乐观向上,十分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教育工作,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有困难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和孩子的关系也非常亲密,能够主动引导儿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身边的朋友也相处融洽,以往的自卑心理也逐渐消除,同时通过司法所的帮助和引导,他种植的蔬菜收入相对有所提高,经济压力,生活压力也减小,让家人过上了富足的生活,同时也让王某懂得了感恩。
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通过对王某的教育监管,树立了很大的信心,我们坚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用关心与良心并施的方式,让他走上人生的正轨,降低再犯罪率的发生。
【小结】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入矫时内心波动明显,却不愿表达,长久放在心中很容易引发二次犯罪。独自带孩子生活,影响孩子人格塑造。同时受家庭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主动接纳社会的能力较差。工作人员从心理关怀、经济收入的角度入手进行帮扶,鼓励王某以积极的生活状态面对困难。纠正王某错误的思想立场,从家庭破裂引发的情感伤害中走出来,从犯罪带来的羞愧自卑中走出来,对孩子和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和贡献。引导王某在遇到困难时向法律求助,不再冲动应事,帮助他重拾生活信心,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为了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以下两点:
1、尊重社区矫正人员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从国外引入中国,是一个法律移植的事件。因而我们不能不对“供体”与“受体”间的异同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倘异大于同,那是万万不可移植的。有如鸟的心脏怎能移植到人身上呢。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情况看,中外的社区矫正不同之处是有的。如,推动社区矫正的力量来源上即有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基本上是“自下而上”的探索,是以民间创新带动国家行动。美国的缓刑,就是由波士顿一个叫奥古斯塔斯的鞋匠独创的,因而他被称为美国的“缓刑之父”。直到去世时,他作了18年缓刑观护人员,按今天的话讲,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为了做好这项义务工作,即使生意陷入了困境,他也在所不惜。通过他的努力和影响,在他去世后第20个年头(1878年),马萨诸塞州出台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缓刑法规,并确立了缓刑观护官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个人请求合情合理,当地的法官就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原则,突破法律,支持个人请求。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一个普通的鞋匠竟能独创出一种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原因之一。而依我国的法律传统,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动。
诸如此类的不同,的确需要我们在社区矫正移植过程中冷静考量。苏桂英同志恐怕就是担心,以目前的国情、社区发展的现状以及人的素质论,一旦移植出现机体“不适”或“变异”,必给“受体”带来致命伤害。但是,就我国移植社区矫正这一法律制度而言,“供体”与“受体”之间是否有更多的兼容性和同构性(以下简称“兼同”)呢?回答是肯定。
为了使我的阐述更有针对性,我想分别对应苏文中的四个“担心”来说明这个问题。
兼同之一:“斗争哲学”已经让位于“人权人道”,让位于“宽容互助”。
法国经过了历次,法国人从“断头台上的平等”中终于幡然醒悟,诞生了伟大的《人权宣言》。人们意识到:“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过于强调,就是漠视人权。我们过去的“群众”(苏桂英同志认为极可能发展为“业主”),在今天已经没有生存的土壤。不仅生活中人道的情感渐多,就连宪法也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尽管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刑罚已经一步步走向轻缓,是从野蛮走向文明,而不是苏文所担心的“从文明走向野蛮”。过去,罪犯的子女是抬不起头的。如今,他们中的许多人得到了社会的同情和帮助。从这个侧面看,我们的国民已经逐步从僵化的“斗争哲学”中走出来,人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复苏。据史料记载,奥古斯塔斯就是“一位自信心甚强,并具有充分热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毫无疑问,“人权人道”、“宽容互助”已经成为中西方思维共容的起点。没有淳朴的民心,就没有社区矫正。
兼同之二:社区矫正可以促进社区建设,进一步强化公民的责任感。
“解铃还需系铃人。”法律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问题。对于个体的犯罪,罪犯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犯罪这种社会问题关键还是靠社区成员去协助“案主”解决。从社会学角度看,我们曾一度过于强调政府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忽视社会组织调节的作用。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市民社会(主要体现在社区建设上)发展缓慢,特别是城市社区建设中人们彼此缺乏认同感和依赖感,也就是苏文中所讲的:“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而西方社区矫正是产生于市民社会的。奥古斯塔斯这样的人物,很显然是市民社会培养出来的人。只有市民社会才能倡导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彼此负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政府。很显然,我们也要尽快构建市民社会,特别是加强社区的建设。应该说,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都选在社区建设良好的地区。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经历中不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建设是互动的关系。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社区建设的十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规定:“在推行社区发展的初期,改变居民的态度和物质建设同样重要。”社区矫正的实行,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改变居民的态度。如前所述,“无人”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同时“无人”也并不等于“无人问津”。罪犯的家人、亲属、朋友、社区上的热心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律内行”,但是他们更能从情感上拉近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更能从日常的细微之处关爱社区矫正对象,这些是专业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天然素质。至于“小脚侦缉队员”已经成为昨日黄花,至少我所生活的社区以及我所调研的社区中社区干部绝大多数都是中青年轻人。退一步讲,即便是“小脚侦缉队员”,她们的阅历和热情也是“冬天里的一把火”,能温暖浪子之心。更为重要的是,如今她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苦口婆心”了。这种母性的力量绝不可小视。此外,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上而下推动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怎么可能不作为呢?只不过他们的作为更多地体现在依托社区上,更多体现在对社区中的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上。因而,社区矫正不可能变成“无人”(我认为这里换成“无人问津”要好些,只是借用一下而矣)。
兼同之三: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不能等同于“无薪劳动”。
我们都知道,罪犯在监狱里不是无偿劳动,尚不存在剥削的问题,怎么社区矫正竟会“倒行逆施”呢?这是用落后了的眼光看新事物。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公益劳动突出它的公益性,而不是功利性。公益劳动是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与服务,以对被害人、社区进行一定的补偿。从国外的实践看,大体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修理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医院医疗协助等。我国社区矫正的公益劳动场所也不设在营利场所内,只能选择敬老院、公共健身场地、公共绿地等。公益劳动的时间有严格限制,且不得占用矫正对象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本就不存在“薪”与“非薪”的问题。更不允许社区的经济实体、社区人员“享受(剥削)罪犯的劳动成果”。因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社区其他成员一样,是不可侵犯的。在国外,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与私人监狱内的劳动不同。在欧洲一些国家,公益劳动是用来替代短期自由刑或折抵罚金的。不过,我们还真得“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警惕落后地区变“社区矫正”为“社区专挣”。
兼同之四:社区矫正不是掩盖而是解决“监管顽症”。
关键词:社区矫正 适用 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性化矫正观念的日益普及,监狱矫正模式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关注并努力借鉴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因素,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已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在全国进行试点并推广。2004年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奠定了基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入刑法之中,从而使得社区矫正制度更加正式化。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推进了刑罚的人道性,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它的试行与实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挑战性,它独特的行刑方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推广和应用。
一、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也就是社区矫正的范围,是指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社区内接受矫正的犯罪人。因世界各国的国情和形式法律存在种种差异,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界定也不尽一致。我国依据形式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五类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1]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在英国,缓刑局是专门负责社区刑罚的执行机构。英国的缓刑局是介于政府与民间团体之间的一种半官方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带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执法机构。2001年英国又成立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缓刑总局,并在内务部新设置了国家缓刑委员会,各地的缓刑所是国家缓刑委员会的地方机构,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的权威性和效率。[2]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省市的专门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由它负责组织社区矫正的实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考察和监督的机构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形成了在现有法律体制下执法主题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这种组织体系需要执法主体、工作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智能分工和协作配合,它为社区矫正机构的模式选择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社区矫正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上的不完备从而遇到了一系列的制约;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法定矫正监管措施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缺少程序保障;社区矫正的高要求与当前司法所现状矛盾突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令人堪忧;各类矫正力量职责划分不明;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渠道不畅;刑罚适用要件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假释的实质要件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但对于如何确定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立法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没有一套确定的、便于操作的衡量标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困难。
四、社区矫正的完善:
恩格斯曾说:“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为内在矛盾而自己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3]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但是还是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修正执行主体。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罪犯的管理、考察和监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其行刑权限均由法律确认和授予。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规定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这种刑罚执行权能的分配格局造成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相互分离,不利于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它的职能,也不利于相关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应该将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权授予司法行政机关,以利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刑权,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的功能。[4]
(二)、完善立法。目前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没有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各种矫正对象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非监禁刑和监禁刑社会执行的法律是在若干年前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状况制定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粗放,并带有阶级斗争的烙印,随着形势的发展,已不完全适应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未能全面、科学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执行、监督机构的具体设置,使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按照法律规定顺利开展。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风险很大,容易产生依法执法和探索试点之间的不同看法和意见,对具体执行的事项掌握标准不一,造成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影响试点各方积极性,束缚工作的开展,为权力滥用提供了突破口。目前,法律规范的不完备和滞后性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注重矫正队伍建设
要建设标准化司法所,对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为强化司法所职能提供机制保证。确保经费投入把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到位。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制度的一种,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有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物质上的保证,为落实各项制度措施提供基本条件。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强化人员培训。要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达到素质提高的目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兴事物,它具有优越的社会价值,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和倡导,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但是,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必经历程,注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普遍实施的道路还是很艰难的。我们应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时代要求转变行刑观念,树立“罪犯融入社会”的理念,构建和完善机构设置体系,健全法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有秩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实现其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谢庆:《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实验期》,《法律服务实报》,2003年7月25日。
[2]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范燕宁,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
[4]汤道刚:《社区矫正制度分析》,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第14页。
作者简介:
青少年犯罪突出,有必要采取专门的措施,有效预防制止青少年犯罪。他们可塑性强,通过有效手段可以使他们重新步入生活的正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绝对隔离的矫正措施,灵活性强,适合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矫治,我国尚不存在专门针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国外早有涉及,效果明显,可以借鉴。我们要从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家庭原因、自我原因全方位剖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在此基础上摒弃以往的过时,低效率矫治方式,采取多样化,高效率的措施代替,最终达到对青少年犯罪治本性的目的。
关键词:
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化;危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8201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求知欲强、强烈要求民主、喜欢探险、追求新鲜刺激,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当然,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极易受外界的环境的影响,基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即可取得显著效果,这为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对于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系,我国尚未建立,但在国外,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制早有涉及。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部与司法委员会并列,辖37个拘留中心、35个社区服务部、2个强化工作部门,280名职员负责18岁以下的约300名在押犯;法国为初犯建立了一个分类中心,建立了青少年犯的“监狱学校”;英国为了青少年专门设置了“监督”矫正刑;德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对少年犯采取阶梯式处遇,对定罪量刑的少年犯规定了完善的缓刑制度等。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多,青少年犯罪率也有所上升,这说明建立适合我国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急迫性。
1社区矫正青少年典型心理特征
1.1自我认识失衡
一些青少年极度缺乏自信,认为自己是这个社会上最没有用处的人,尤其和他人比较时,更是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一些青少年对自己又有极高的评价,觉得自己将来一定会成功,会赚大钱。这种极低或极高的不客观的自我认识,普遍存在于被社区矫正的青少年之中,构成了他们自我认识的失衡,又由于他们缺乏正确认识自我的意识和能力,所以总会陷入不满意―堕落―不满意―堕落―不满意的恶性循环中。
1.2缺乏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
从调查中来看,很多青少年的成长于缺乏父母关爱的环境中,长期缺乏和父母的有效沟通。他们有的自小父母离婚,有爷爷奶奶抚养长大;有的虽然家境富裕,但父母忙于赚钱,虽然每月的零花钱用不完,父母却是一年见不到几次;有的天生比较叛逆,完全不顾父母管教;在家庭中得不到情感和心理上的满足,使其世界观人生观畸形,加之没有人能管教,助长了很多的恶习,他们犯罪和这些因素有很大关系。
1.3不能有效控制和不良人员的交往
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不良人员的交往,交往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增加犯罪的驱动力。这些人可能是邻居、同学,有的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乃至哥们义气,使他们越走越近,平时关系密切,大多数没有稳定工作、逃学,经常一起出入网吧、卡拉ok等娱乐性场所,青少年有强烈的群体归属感,需要在群体中获得赞许、互帮互助,长期与不良人员的交往限制了他们和较优秀的人的交往,大大缩小了他们的交际圈,这样更加使得他们和不良人员越走越近,长期不良习气的氛围致使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解决方式的探索
我们建议建立青少年司法局,以社区矫正为中心兼顾其他辅助手段,完全致力于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从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和对青少年违法的管制措施来看,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下面说明几点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现象。
2.1建立“无污染”环境
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未全面完成,不能被投监狱后使其完全脱离社会,需要使其继续完成社会化,社区矫正最大优势恰恰为青少年提供了社会化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但是,矫正是相对的,只对青少年进行校正而忽视了对社区“污染”的“矫正”,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为了不影响矫正中青少年的社会化速度,使其真正受到教育和改造,回归自由世界,真正的重返社会,我们不仅要考虑青少年的病因,更要充分认识其犯罪的社会原因。从根本上矫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2.2避免监禁刑适用
在诉讼过程中最好审前就避免对青少年的人身拘禁,这个烙印可能伴随其一生。随着刑罚个别化的深入,要根据不同的人采取效率最高的矫正措施,如澳大
利亚的社区矫正繁多,大约有15种。从发达国家对青
少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首先要进行危险性评估,根据不同人的综合情况,如犯罪性质、个人特点、家庭情况和成长环境等,进而有对其心理、生理、教育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然而在我国,对社区矫正并没有以上评估和针对性矫治,而是“一视同仁”,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被管教者情况不明,实施缺乏计划,势必造成管理的无效率,甚至管理的失控。
2.3积极改善落后矫正方式
据了解,矫正工作者大多是中年人,他们生活背景、思想观念和青少年间存在较大差异。社区矫正中很多矫正方式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矫正工作者与青少年间的代沟,加之能力因素、没有相关心理知识储备,青少年情况又比较复杂,致使谈话有效性较差。不得不承认社会在变化,我们的工作也要改进,不能即使没有效果也一成不变,从目前反应的情况来看:和青少年的谈话不能只是简单的说教,要采取更有意义、更灵活、更加关注对个案的矫治。这要求我们了解青少年的特点,采取他们更愿参与的方式、更感兴趣的内容展开矫治工作,开展综合治理,达到治本性。
3结语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形势依旧严峻,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措施实施极具有现实意义。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已有百余年,发展较为成熟,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经验丰富,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找到适合我国的社区矫正方法。通过专业化、人性化、高效率的服务,为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和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李恩慈.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及其本质特征[J].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2004,(4):15.
[2]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8389.
[3]郭翔.中国大陆少年犯罪和少年司法制度[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3):1521.
[4]张凌颖.探索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的构思与实践[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4):8589,48.
[5]李庆.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和方法[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04).
关键词:效果监督;公正;效率;人权
一、效果理念的概述
“效果”顾名思义,由某种因素造成的结果:收到良好的效果。检察监督即国家检察机关对相关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督效果理念就是检察机关对相关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所取得的良好效果,从而实现初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的一系列观点和认识。法律效果理念也可以称之为实效性理念,法律的实效性属于法的运动理论中的概念,我国法律监督的目的就是把法律监督的效力转变成实效,就是我们法理中的“把应然之法转变成实然之法。”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最终要通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来体现,监督效果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我们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树立监督效果的理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把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向和目标。
二、效果理念的理论基础
1.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要求
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总体而言是成功的,而更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显然已经是一种共识,但 20年的司法改革及其背后的法治现代化的模式却仍然处在激烈的争论之中。随着经济分析法学传入中国,效率就成了经济分析法学一个重要的核心范畴,与公正一样,效率也是一个法律的重要价值,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也应该追求效率,注重司法的效果,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的价值观。另外,公正,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对法律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价值和准则,是司法活动得以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大大折扣。
从公正的根本含义上来讲,司法公正就是有效率的公正,司法效率原则也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的第三个合理性。从现实需要来看,效率的优先发展比片面追求公平正义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因为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资源的不断消耗的过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从整体限制了司法活动对公正的无限制的需求。而且从法理上来看,公正本身就包涵着对效率的要求,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缺乏效率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有监所检察科负责,在实践中用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资源非常有限,所以我们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追求效率,注重监督效果理念,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成本条件下去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最好效果,通过理念更新产生司法效率,实现真正的正义。
2.人权保障的要求
在民主与法治的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强调和保护。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人权都是各个司法机关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之一。尽管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各有不同,但是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在执法和法律监督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发挥其人权保障的作用。无论他们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承担什么具体的角色和扮演者什么角色,他们都必须扮演保障人权的角色和承担起的一项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监督,每个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具有人权保障意识,这是我国现状和世界发展的趋势。
三、树立注重监督效果的理念应当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关应树立检察监督的质量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有效果,要保证检察监督的有效性,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能够形成积极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积极的法律效果是基础,主要决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量。所以我们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把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质量,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作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质量的保证。把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作为衡量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量的标准。
其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关要树立检察监督的效率观。公正和效率是国家检察机关执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当然也应该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的应有之义。
最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关应树立树立三个效果统一观。坚持办案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相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也要体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使其执法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保证社区矫正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整治效果即用相关的法律价值比如说公平、正义、秩序等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再次衡量,看其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是否符合执政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相关的社会伦理和道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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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重大变革体现之一的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充分彰显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结合县基层工作现状,对社矫工作中的问题提一些建议。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
1.目前,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构建了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工作框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矫正人员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对本区内人户分离的矫正人员视具体情形而定。基层司法所通过这三级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做到了一人一档,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在这几年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基层也不乏工作亮点。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各司法所结合实际,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如针对青少年采取家庭联合帮教形式。为加强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管理,在建立社区帮教小组的同时,还将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家长列为第一责任人,共同负责孩子的日常帮教,更好地掌握了他们的思想、生活动态;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矫正人员,采取人性化帮教形式,各司法所能够充分整合资源,尽可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如矫正对象李某,生活困难,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家中尚欠数万元债务,却苦于找不到工作,经过所在地司法所多方联系,帮他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李某十分感动,表示今后一定认真接受矫正,重新做人。
3.矫正效果的初步显现,一是各级组织和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不再是停留在以前的监外执行没有人执行或不执行的错误认识;二是《社区矫正办法》实施以后,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方法,远安县98%的矫正人员能自觉服从管理,脱管漏管率在1%以内;三是矫正组织奖罚分明,权威有所提高。远安县所有矫正人员均视个人表现,按季度给予奖励或惩罚,日常考核常态化,制度化。
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症结问题
1.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似乎被制约在一种“纸质”、“文字”的工作上。一是对罪犯情况分析,空话套话多,不一样的罪犯分析结果几乎一样,体现不出每名罪犯不同于他犯的个性特征。在分析的内容上,仅仅局限于对罪犯所犯的罪名、罪犯的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概括,而没有涉及到罪犯的性格、罪犯的过去经历、罪犯的人际关系、罪犯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罪犯与被害人、与所在社区的现实关系。二是访谈的内容被格式化为固定的几项内容,然后在应回答的部分分别填充少量的文字,如“我保证遵守管理规定”。三是矫正计划书的内容就是相关制度规定的翻版,而没有具体的运作措施,可操作性得不到体现。四是关于矫正日期的计算。罪犯被社区矫正应当从何时起算,应当从被公开宣告社区矫正的当天作为社区矫正的日期,以前被羁押的日期有一日则折抵。但在一些社区矫正通知书中,发现不少罪犯的矫正日期都与宣告日期不符,社区矫正日期都是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少罪犯在法院判决后难以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造成判决时间与接受矫正工作时间的错位。
2.矫正队伍不专业、不正规。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工作90%以上是乡镇司法所完成的,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只有在司法所相邀时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主动性没有保障措施,而基层司法所的人员构成简单,人数少,一般只有两名成员。而且远安县大部分司法所和乡镇政府一起办公,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经常会抽调从事其他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造成在精力上顾不过来,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而矫正工作正是一个需要日常管理,长期维护的过程,不是临阵磨枪就能上的突击检查工作,工作人员的数量、稳定,决定着工作质量和效率。另外,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均只是据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不出大事就行了。没有真正懂得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从心理矫治来说,目前只处于简单的心理测试阶段,而心理矫治很难实施。
3.矫正手段单一,矫正实际效果不理想。在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矫正手段上,也只是思想上、形式上的“说 教”,当时矫正人员听了,也许第二天就忘记了。定期定点上交思想汇报,就好像小学生交作业,至于写得好不好又另当别论了。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管理”大多数是怕收监、怕被撤销缓刑,是不是真的悔罪了,是不是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从前的所作所为已为他人、为社会带来了危害,是不是考虑被判缓刑是国家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是否带有感恩心理来服从管理就不好说了。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避免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也就是“矫治”他们身上的“坏毛病”,让他们自己不愿意再去做类似事情,才能彻底改掉自己身上的“坏毛病”,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手段。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
社区矫正工作本生就是一个新生事物,有着强烈的生命力。事物的发展是曲折向上的,这就需要我们去克服困难,寻求突破,使它发展的越来越好。
1.完善机制,加快立法。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构建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的系统工程,避免出现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工作脱节或者工作复杂化的情况。对于矫正的奖惩机制,也应以法律为保障,实行量化标准,做到赏罚分明,宽严有度,维护法律权威。
2.创新手段,力求实效。可通过调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管理方法,如宵禁、交付保证金、工作(学习)释放、中途之家(过渡性住宿式矫正机构)、突然释放(即突然中途释放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让他体会重新获得自由的感觉,好好改造)等等一系列新颖的手段。加大社会资源投入,创办就业基地,心理学校,从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给予矫正对象帮助,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从内到外的重新塑造。
——康其乡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为了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确实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共同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工作。按照社区矫正办法的实施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应参加公益劳动,以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019年8月3日下午4点,康其乡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在乡政府后院开展公益劳动。本次公益劳动主要是将后院长期堆积的生活垃圾、枯草清理干净。在本次活动中,社区矫正对象们的劳动积极性都很高,不怕脏、不怕累,没有挑轻嫌重、更没有乘机偷懒的情况出现。参加这次公益劳动的6名社区矫正对象中,除了5名男性社区矫正对象,还包括1名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她们在此次劳动中,巾帼不让须眉,无论是劳动劲头还是劳动技能都丝毫不输于其他人。劳动结束后,看着干净整洁、焕然一新的道路,社区矫正对象们都表示再苦再累都是值得的,因为以前的违法行为而让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参加公益劳动是一个回报社会的好途径。
举行公益劳动不仅仅是让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劳动回报社会,更是让他们能够在劳动中受到教育,明白自食其力、遵纪守法才是实现人身价值的正确途径。所以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生,在体现对人权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罪犯的心理与行为的矫治,强调社会力量在矫治罪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从20__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到现在《社区矫正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社区矫正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肯定。然而依托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暴露出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更合理的解决之道?笔者选定江南某市W区社区矫正情况为样本,就W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矫正措施及民众认可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意在查找不足,提出拙见,让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顺应国情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分析
1、社区矫正概念的由来和发展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如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
社区矫正被称为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有着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低的人置于社会大环境下,有效避免了监禁刑可能造成的与社会脱节和犯罪交叉感染等问题,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更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权。
在社区矫正的模式上,各国有所不同。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是"公众保护模式",矫正中将保护公众安全作为最重要的原则。英国"刑法执行模式",现行的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将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成为其刑罚的一个重要刑种。 社区矫正机构在日本称为"社区更生保护设施",是一种具有更生保护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设立,在紧急更生保护的框架下,为更生保护对象提高食宿、生活指导等相关福利,"更生保护模式",更加注重对出狱人的社会救济和帮扶。
2、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分析
20_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可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的行刑方式存在的,其本身并不是刑罚的种类。同时,在两院两部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上,也强调了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这也是社区矫正在由的题中之意。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矫正过程应突出对于罪犯心理及行为的矫正,真正达到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让罪犯真正得到矫治的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试点兴起阶段。20__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至此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启动。二是扩大试点阶段。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试行区域既包含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欠发达的中部部分省份、又包括了不够发达的西部省(市、区),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三是全国试行阶段。20__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推行于整个中国大陆区域。第四个阶段是系统成熟阶段。标志为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__年2月亮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社区矫正对象上,根据20__年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针对五类人,具体为: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 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刑诉法》20__年3月14日通过新的修正案,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增加了实行社区矫正的条款,而监外执行因为不涉及到刑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也不可能作规定,此类人员依然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实际上与之前相比,取消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有所限缩。
20__年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对社区矫正中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至20__年,全国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覆盖面达57%,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解除矫正30.7万人。
三、W区社区矫正现状统计及分析
(一)、W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情况
1995年,W撤县建市,20__年撤市建区,现为江南某市的辖区,全区面积1246.64平方米,户籍人口近100万,常住人口160万,设有269个行政村,98个社区,分为17个乡镇,一个司法局,下设17个司法所。司法局成立专门的矫正办公室,矫正办公室总计4名工作人员。20__年,根据中央、省、市的布署,W区在全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至20__年5月,W区共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13名,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为2330名,现有在册矫正人员683名。
(二)、W区社区矫正情况统计
1、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单位:人)
在册人数
(至20__.5) 管制 假释 缓刑 监外执行 剥夺
政治权利
683 0 95 520 11 57
(表一 )
根据对在册矫正人员适用刑罚种类的分析,可以看出缓刑占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最高,达76%。缓刑所占比例高,与现行刑法的适用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根据笔者的了解,针对现下多发的交通肇事罪,凡是积极赔偿的,判缓刑的情况非常普遍,几乎成为约定俗成的通例。在贪污、受贿类犯罪中,缓刑的适用率也相当高。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条件的相关规定,"积极赔偿"并不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相关犯罪在量刑适用缓刑时还应当慎重。。
在册矫正人员中,假释人员为95名,占W区社区矫正人数的13.9%。假释是对在监狱服刑人员有条件地置入社区,是监狱服刑人员向自由生活的过渡阶段,有利于服刑人员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有学者认为,假释应当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对此笔者也持赞同态度。一方面就目前我国假释的适用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整体偏低。这种情况至少导致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我国监狱系统面临巨大的人力、财力的压力。二是绝大多数的监禁人员缺乏由监禁转向自由的过渡,增加了他们刑释后适用社会的难度。另一方面,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其适用也已较为成熟。在经过一段时间监禁刑之后,有条件的进入社区,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重新踏入社会前的心理与行为的帮扶和矫治,恰恰就是社区矫正的目的与宗旨之所在。
目前,W区矫正人员中在册的管制人员为0。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管制类人员一直很少。据笔者从矫正机构了解,近几年来管制的人数基本为1-2人,最后一个管制的矫正人员在半年前解矫结束。这一情况于管制刑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由于管制刑缺乏对被管制人员违规后有效的制裁措施,法院极少适用这一刑种。《刑法修正案(八)》对管理作了刑法禁止令的规定,即法院可在判决管制时对管制人员加以禁足的规定。禁止令的增加是否能够让管制刑得到更好的运用,目前尚难以确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排除在社区矫正对象之列。笔者通过对W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的了解,目前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基本上只保留相关材料,对其基本上没有管理上的要求。
就目前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过窄,是否应当扩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 。但就笔者了解的现行司法所的人员及相关配套情况,矫正对象的扩大无疑将给基层司法所带来巨大挑战。在相关体制没有进行适当调整之前,社矫对象不宜扩大。对于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挖掘,当社区矫正获得社会更多的认同,相应的矫正机构更加健全和完备,社会法治更加注重保护人权与改造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扩大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和选择。
2、W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男性 女性 小于18周岁 18-45周岁 46-60周岁 61周岁以上 大专及以上 高中或中专 初中及以下
588 95 2 487 170 24 31 92 560
(表二)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农村户籍 城市户籍 就业 就学 无业
291 392 614 14 55
(表三)
通过表二、表三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达到矫正总人数86%。文化层次中,初中及以下占到矫正总人数的82%左右。文化层次偏低,给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及行为辅导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就业及就学情况上,只有55人为无业,就业就学率近92%。大多数矫正对象都有正当工作或正在学习,一方面这与缓刑本身不脱离社会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W区经济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及工厂较多,就业环境相对较好。同时,W区司法局与相关的企业建立联系,在这些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对暂时无工作人员联系至这些企业工作。不过,据笔者了解,通过安置基地解决就业问题的矫正人员非常有限。
关于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必须于成年人分开进行矫正。W区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总计为2名。由于该2名未成年人都在上学,司法所针对该2名人员进行单独的管理与矫正,较好的保护了他们的隐私。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是将此类人员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情形对待。在了解中,矫正机构基本上以矫正对象的实际年 龄确定是否为未成年。有的矫正对象入矫时未成年,矫正中成年,矫正机构即将其作为成年人对待。
3、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况表 (单位:人)
数量 男性 女性 本科及以上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
41 21 20 16 16 1 6 2
(表四)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笔者通过了解,虽然W区各司法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41名,但基本上都是身兼数职。根据两院两部的规定,社区矫正以基层司法所为单位。而每个司法所人员数量非常有限,以W区为例,全区有17个乡镇,共17个司法所,基本上每个司法所的人员在3-4名,乡镇司法所要做公证、调解、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等众多工作,基本上是一个人员做几项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定期汇报、不定期走访、行为监督等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使得诸多措施只能流于形式,很难保证矫正的效果。
另外,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还要对入矫人员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对解矫人员进行矫正期间的鉴定,还要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庭前风险调查。将于20__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第二款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假释前的调查评估意见。这些都使得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内容非常庞大,如果没有相关辅助人员及志愿者的有效协助,各项工作流于形式将是无法避免的事实。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矫正工作人员中有16名本科,但这之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之后的委培形式取得的,真正通过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不足6名。可见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整体学历层次并不高。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也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由部队转业过来、由乡镇其他行政部门转调等情况普遍存在。经过正规途径招录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基本上只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心理与行为的矫治,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和方面,因此也必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出非常高的专业要求。丰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领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非常急迫和必要。只有这样,在矫正对象每周的电话汇报、每月的见面汇报时,矫正工作者才可以对矫正对象有效的沟通和引导,从而真正达到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效果。而不是邻里间的拉家长,也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训斥与服从。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为良好的美国,其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和选拨是非常严格的。美国矫正协会对于缓刑假释工作者的准入资格提出了如下的标准:"至少需要有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完成了一个职业的发展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与缓刑假释工作相关的经历、训练和学院的学分足以说明其学习的程度相当于学士的学位。"
(3)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情况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笔者通过了解,W区协助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由村、小区的治保主任担任,个别村镇由于矫正对象为女性,因此要求妇女主任参与矫正工作。由于治保主任或妇女主任往往与矫正对象住在同村,对矫正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方便做相关的监督及矫正工作。但这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就W区社区矫正工作来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参与其中,也没有其他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度是非常低的。二是治保主任或妇女主任由于其专业知识所限,其参与社区矫正只是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心理学或犯罪学方面的欠缺并没有能通过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而获得些许的弥补。三是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应当非常强调"社会性"的一面,强调罪犯与社会的互动,是对社会宽容度的考量,是社会再次接纳罪犯的一种磨合。忽视了社会力量的参与,社区矫正只不过是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一种延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宣传力度上欠缺,社会对此的认知较少,也存在偏见。这个是最主要的原因。二是专业知识的要求上,社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的较少。
4、W区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方法和管理措施
(1)、定级分类进行管理
20__年10月,W区出台《W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三级:一是严管级,二是普管级 ,三是宽管级。
入矫三个月以内的新入矫人员全部定为严管级,三个月之后,视情况变更管理级别。一般情况下三个月满后变为普管级。严管级每月走访两次,并实施手机定位监测。对普管级一个月走访一次,对宽管级2个月走访一次。在请假、汇报等方面因级别不同,而均区别对待。
(2)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
减刑中存在层层上报拖延时间,出现减刑裁定核准下来,实际刑期已执行接近尾声,降低了减刑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在撤销缓刑、假释中,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配合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于批准、决定机关的沟通协调问题。
司法所对一般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警告。两次警告后,矫正人员再有违规行为的,司法所即提请司法局向法院提起对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治安管理处罚由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做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违反刑法禁止令,情节严重,从而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的情况。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于哪些属于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增强了一定的操作性。
(3)、最低学习时间和服务时间的执行情况
两院两部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根据这两个规定,W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积极落实这两个"八小时"规定。
根据了解,司法所在考核矫正对象每月不低于8小时学习时间时,综合考虑司法局/所 组织的例会(或学习)时间、司法局/所组织的活动时间、公益活动的时间、个人在家里学习的时间,只要有相关证明或者在思想汇报中说明,即可算作学习时间。
关于每月最低8小时社区服务时间,目前在落实 中存在困难。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限,社矫对象大多数都有固定工作,很难组织社矫对象统一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度不高,所谓的公共社区服务没有明确的概念。根据调查,W区某镇司法所要求在工厂上班的社区矫正对象每天提前15分钟到厂区,推迟15分离开厂区,为厂区义务打扫卫生,所用时间计入社区服务时间,这种尝试获得了司法局的认可,也得到了厂方的赞赏,但问题是,这样的免费义务打扫是否属于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否应当有更多样、更广泛的方式而不是如此单一?
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学习和社区服务,其目的在于将社区矫正对象真正置于社会之中,通过学习和服务,培养社区意识和社会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出其社会性和公益性。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质上是国家司法行政权力的延伸,无论从社会公众的认可方面,还是从社会公众的参与情况上,亦或者从社区矫正的现行方法及措施上,都难以体现社区矫正的"社区性"、"社会性"。
(4)社会考察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但是根据W区社区委正机构反映,由于矫正机构人员不足,加上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构还未调查结束,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的情况。造成庭前调查很难真正进行。另外,由于目前人员流动较大,按规定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区考察,往往操作中也很难落实,给这些外地被告人的社区考察带来了不便。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横向上,社区矫正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诸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应明确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纵向上,应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从垂直方向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加强各地区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网与互动。
(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地方性立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从法律层级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的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对社区矫正的规定。由于社区矫正涉及多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地方性立法,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相关举措的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对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的相关条件,司法行政机构内部的奖惩规定,警告规定,以及涉及治安管理处罚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进一步突出社区矫正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专业性很强的一种行刑方式,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无论从社区矫正工作者方面,还是从社区矫正体制方面,似乎更倾向于说明社区矫正是非专业性的,其应有的价值和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是不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进入门槛,必要时设置专业性的资格考试。同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四)、应更加突出社区矫正的社会因素。扩充社会志愿者队伍,积极吸引有专业特长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增加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并进一步认同和参与。同时可以通过给予志愿者精神方面的奖励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措施。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更加多样,包括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方式,纵观美国、加拿大等社区矫正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社区矫正的种类都较多样,如加拿大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假释就有"日假释"(白天可到社区学习和劳动、晚上回监狱居住)、"全日假释"和"法定假释"三种 ,应拓展社区矫正种类,不断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措施,全面实现社区矫正矫治罪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
一、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
1.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向实战型转变。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职能,在规范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前提下,重视人员调配,加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能。
2、积极探索在社区(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的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纳入社区(村居)工作职责范围,充分利用社区(村居)组织和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3、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联席(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要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整合、发掘社区矫正工作资源。
4、要细化公、检、法、监狱各部门在调查评估、衔接、日常监管和奖惩等执法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和数据的互通共享,有效防范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加强基础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保障水平
1、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利用现有空余专项编制,招录、补充工作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管理、使用好社区矫正公益岗位人员、发展壮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2、大力推进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今年六月底前,全面完成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任务。加强社区矫正中心运行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发挥社区矫正载体作用。今年将配合省厅适时组织社区矫正中心开展观摩、评比、竞赛活动。
3、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区矫正人员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4、加强社区矫正装备建设。要统筹好与其他司法行政业务的关系,优先保障社区矫正所需装备配备,最大限度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安全开展。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
1、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在“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框架内,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程序规定和执法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和标准。今年将配合省厅组织开展全省优秀社区矫正制度评选活动。
2、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监督。要围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监管审批、奖惩等重点执法环节,严格执纪,加强监督,切实抓好社区矫正执法突出问题整改。
3、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与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社区矫正案卷评查和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水平。
4、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队伍监管,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适时自行组织社区矫正培训,积极组织自学、派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班。
四、强化措施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
1、切实落实监督管理措施。要认真做好矫正接收居住地审核、矫正小组建立和矫正宣告工作,严格落实日常报告、实地查访措施,严格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加强重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防范。要认真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手册》管理制度。
2、重视做好教育帮扶工作。要结合各县区实际,认真制定年度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组织社区服务,探索开展心理矫治。加强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和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政策,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在生活、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帮困扶助工作。
3、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不服管理、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按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原裁定决定,收监执行,依法严厉惩处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4、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社区矫正监管措施落实问题。要加强对定位手机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整合社区矫正电子档、纸质档案利用和管理。
5、要加强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要分类健全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五、加强宣传和研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
1、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动社区矫正实践发展。要鼓励调研,积极撰写各类社区矫正论文、案例,并积极参加各类论文、案例的征集评选工作。
2、积极配合配合民盟实施黄丝带帮教计划,利用合法党派活动的影响,扩大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的宣传,努力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