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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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6(1).
[2]刘新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及风险管理[J].财经研究,2004(9).
关键词: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引言:医保
资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资金,医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的医疗资金支出和均衡社会资源,帮助更有需要的人民群众享受国家医保福利待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在我国医改逐步深入的背景下,医保资金的管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中去,发挥医保资金资源的有效性,使得医保资金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人民群众的普遍福利待遇,是医保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会计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医保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与抓手,是能够全周期提升医保资金管理水平的主要工具。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管理提升的基础,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医保资金对于人民群众的使用效率提升。
一、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全周期管理的必然选择。医保资金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人民群众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起着关键的重要作用。医保资金也是均衡我国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医疗资源的重要支撑。对于医保资金的管理,在我国的管理体系建设中往往存在很多制约因素与不确定因素,如资金的征缴问题、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等等。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需要从全周期加强管理,并不断提升医保资金的管理质量。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全周期管理的主要抓手,通过发挥会计在经济活动反应与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医保资金缴纳、使用、监督等流程为管理对象,实现对医保资金的全周期管理,进而优化医保资金的使用与配置,提高医保资金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医保资金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医保资金通过对企事业单位的征缴规定与要求,将资金集中起来,并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将资金用于人民群众,提升社会整体医疗保障水平。这其中医保资金资源的配置是医保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在医保资金的管理过程中,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会计管理已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并在进行着深刻的变革,管理会计已成为我国会计人员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特别是在会计信息系统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建立会计管理体系,将会计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能够对医保资金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提升起到促进与支撑作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三)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医保资金在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与人民群众福利待遇的普遍提升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是我国国家治理水平能力质量不断提升的重要支撑。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是人民群众对国家信任与依赖的重要基础。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对我国医保资金的系统化管理,特别是会计在对经济活动的全方位呈现和全过程监督的作用发挥,将进一步帮助我国医保体系建设者与管理者充分掌握医保资金的征缴与使用情况,并在会计分析判断中发现医保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国家不断提升医保资金在人民群众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更大的效能,指导我国医保资金管理制度,乃至国家治理层面提升,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二、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基础建设仍需提升。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是对医保资金全周期管理的体系,覆盖资金的征缴、政策的制定、资金的投入、资金的划拨等流程。在医保资金的会计管理体系建设中,不同的区域发展并不均衡。有的区域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的认识方面较为初级,会计管理仍然停留于会计核算,没有在会计数据整理与分析上下功夫,使得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较低。也有的区域在国家政策执行方面没有应用会计管理体系这一有力抓手,没有通过会计反应与监督,发现政策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以对国家政策制定提出有改进意义的建议,使得医保资金使用政策的改进与提升缺乏抓手。还有的区域没有建立会计管理体系系列制度,在医保资金的核算与管理方面,特别是程序流程方面缺乏制度规定,造成无规可依的尴尬局面。(二)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仍需提升。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实施,通过实施会计管理,促进医保资金用到最有需要的地方,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水平。在我国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中,有的区域医保资金会计人员安于现状,对于资金的管理停留于最基本的会计核算,没有发挥会计对政策制定乃至实施的促进与决策依据作用。也有的区域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实施中,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与平台,在医保资金使用方面的数据集成与分析作用发挥较弱,难以对实践提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会计管理的效率相对较低,难以达到预期。(三)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评价改进仍需提升。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是一个不断提升与改进的体系,需要依据国家发展政策导向不断完善,以发挥医保资金的最大效用。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与发展中,有的区域对于会计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评价改进机制,使得会计管理体系常年保持一个状态发展,没有与时俱进,难以发挥预期效果。也有的区域在会计管理体系评价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没有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没有对问题提出有效的实施改进意见,使得评价效果甚微。还有的区域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改进提升中,缺乏决策机制建设,对于发现的问题,停留于纸面,没有通过集体决策,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会计管理体系改进完善意见落实到位,使得评价机制有始无终,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三、加强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论文摘要
二、《关于保证担保的与实践的几个浅议》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第1页
2、保证合同形式
第1页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第2-3页
4、保证期间
第3-6页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6-7页
三、:
第7页
摘要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作为担保方式之一,是一种普遍、 重要的合理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文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对《担保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 保证担保 理论与实践
提纲:
首先,按照《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介绍保证担保的概念。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对保证担保的意见和建议。主要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形式、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个方面论述自己对保证担保的观点。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二、保证合同形式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四、保证期间
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分析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保证期间的概念的误解原因及应付的对策。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一般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提出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关于保证担保的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浅议
保证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保证人位置签字或盖章,即形成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但只要不违反规定,保证合同即成立。笔者结合在审判中有关保证担保的案件,就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这是订立保证合同的 目的所要求的,说明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但是应当说明的是,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人资格的主要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案件时,不会因查明保证人的订立合同时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判定保证合同无效,因为清偿能力属于一种不确定量,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可能尚不具备清偿能力,但在债务期限届满,该承担保证责任时也可能具有了清偿能力,况且所保证的主债务,并非是一个不变量,随着主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会相应减少。因此,很难说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初是否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当然保证人明显一无所有,是不能让他作为保证人的。另外,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常见的有3种:(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定书面合同;(2)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里签名或盖章,也就是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 担保条款”。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比较常见,因为简便易行。保证人既然在保证人栏里签名盖章,说明债权人在同意了主合同条款的同时,这种保证形式可能没有注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但并不妨碍保证合同的成立;(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定理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就是说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这里的信函、传真也是书面的保证书。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保证人向债券人发出的要约,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做保,只要债权人做出承诺,保证合同即成立。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担保法将保证方式分为两种,即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来讲,担保法还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理论上所称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指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强制执行而得不到满足时,才可以求保证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显然,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但无疑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为有利。所以,在签定保证合同时,应同保证人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让保证人在借款、借据或书面保证合同中注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以便将来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笼统,保证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以致保证责任约定不明,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很普遍,好在担保法作出了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于一般保证来讲,以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曾有人认为,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并且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而不能履行后,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这种认识是对一般保证的曲解,一般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但在审理程序上,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这样处理并不对抗先诉抗辩权,到强制执行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时,保证人方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一直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起主导作用。如果仅仅先起诉债务人,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在经过执行后方起诉保证人再次诉讼势必劳民伤财,增加诉累。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法院将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进行处理。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将依法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不起诉保证人的视为放弃对保证人追偿责任。对于连带责任来讲,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在判决书表达上除明确债务履行时间、数额外,还要列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经常被忽视的。因为保证期间而使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追偿权利,从而难以实现自己债权的案件非常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设有保证的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除了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外,还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以一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以适当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将予以免除。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并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则无法实现自己对债权人的求偿权。可见,保证期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关系到保证人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通常是指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一段时间,而不能等于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否则,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保证期间已经过去,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这种保证显然是形同虚设。人民法院在审理信贷案件时就有这种情况,保证期间与贷款时间相同,这不是笔下之误,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本不懂保证期间,一旦引起纠纷形成诉讼,保证人根本不承担保证责任,受损失的仍然是银行、信用社。还有的借款合同,保证期限很短。例如: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是2002年5月20日起至2002年8月20日止,而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是2002年5月20日起到2002年8月30日止。从5月20日到8月20日是借款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间,不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的问题,而从8月21日到8月30日才是保证期间,实际上保证期间只有10天。这么短的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现在普法效果日渐显著,群众法制观念有很大提高,系统工作人员如果不积极,将被别人蒙骗,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国家财产将受到损失。
保证期间分为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段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什么期限,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预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实际上是为不定期保证确定了一个期限,使其成了定期的保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是为了避免保证人的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实践中,多数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凡是牵涉保证的,大都是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上保证人的名字完事,根本没有其它事项。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突出的问题是,当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如何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担保法实施后当然有法可依,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在保证法实施前成立的保证合同,该怎样处理呢?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合振副院长在《河南审判》(现在改为《检察与审判》)杂志上两次谈到了保证期间使用法律的文章。在担保法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最权威的依据是,199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个“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是多少呢?含糊不清。按理说应当是二年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就不再承担责任,既然是“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的”,那么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保证人一直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这说明只要主债务人承担责任,即使债权人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实施后的担保法显然与此规定不一致,虽然不涉及既往,但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后来实施的法律,这也是实践中允许的。所以,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在10月1日前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的,应参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从担保法实施之日起即1995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对于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跨越担保法实施之日即1995年10月1日,债权人应当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指一般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指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因保证方式不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也不同。对于一般保证来讲,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是书面或口头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到后来诉讼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有争议的,如果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免除责任,因为规定的是诉讼或仲裁,而不包括书面或口头的主张权利。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1)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书面或口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者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诉讼实效期限内债权人起诉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同意承担责任,说明保证人怠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或称之为放弃先诉抗辩权。(2)当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时遭到保证人拒绝且债权人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动于衷,即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也未书面或口头主张权利,过了保证期后,即使保证人同意承担责任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保证人也应免除责任,因为这种同意不是在保证期间内,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把握这种方式。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讲,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A公司由B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借款,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至98年1月1日到期。银行于98年10月4日及98年11月2日两次向保证人B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B公司也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99年初,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审理中,有人认为,B公司既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说明B公司认可继续为A公司作保,意思表示完全处于自愿,所以B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从其接受催款通知书之日起从新按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B公司应免除保证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规定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显然,B公司的保证期间从98年1月1日到98年7月1日,银行与98年10月及11月两次向B公司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B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仅仅证明了B公司收到了催款通知书,签字时间均不在有效保护期间内,也就是说该行为未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不能引起B公司的保证期间中断,所以B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又例如:甲在银行借款10000元,到94年12月31日到期,乙在借款借据的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银行于96年8月起诉到法院,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此案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况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在担保法实施前,在担保法实施后起诉到法院。关于保证方式因为没有约定,当时有没有法律规定,参照担保法,乙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人,94年12月31日到96年8月起诉,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主债务人甲当然要承担还款责任,对于乙来说,根据刚才关于保证期间的讲述,此案保证期间应从担保法实施之日即95年10月1日起计算六个月时间,显然96年8月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感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间。因诉讼时效的问题,债权人难以胜诉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实践中发现,金融系统在管理上漏洞很大,有大批60年、70年的贷款至今收不回来,人民法院在帮助银行、信用社依法收贷时,发现很多款项都是常年没有向借款人要过,如果起诉,银行也是败诉。如果不起诉,国家的资产而白白的流失。就如我们这里的泌阳县建行倒闭也有其这方面的原因。还有些贷款借据上写着“张三”名字,而张三从未到银行贷过款,用“李四”的房权证抵押,而李四从未为其人抵押担保,是由于房权证丢失、被盗或被骗等原因所致等等现象十分令人痛心,资金流失的原因除了少部分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外,主要还是金融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上的失控所造成的。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内,一定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要以为只要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就高枕无忧。否则,最终,你只能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就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既然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就是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起诉或仲裁了,从起诉或仲裁之日起二年内任何时间,债权人均有权起诉,保证人就必须承担责任。这就极大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没有规定其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在此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就不能免除,除非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使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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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检察出版社 1996年8月第一版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检察与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行2003年第5期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
学”的理论。“风水”的理论在功能上有符合“经济地理”科学因素的部分,这种科学因素的
表达,不是通过莱布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
象”“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地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
为一体。对于景观建筑而言,其理念核心仍不出儒家血统宗法思想框架下的“修身齐家”意
义之外。
[关键词]包豪斯;景观艺术;私家园林
[中图分类号]TU598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D12)05—0087—04
早在中国清代康熙皇帝执政期间,德国伟大的
哲学家、数学家戈特弗里特·威廉·莱布尼茨对中
国就发生了浓厚的兴趣,1692年3月21日,他在下
萨克森州的沃尔芬比特尔以“汉诺威宫廷及政府顾
问”的身份致信闵明我主教,提出有关中国设计与制
作工艺方面问题30个,请闵明我主教在中国期间予
以注意,希望得到解答。
莱布尼茨指出:“物理学更多地以实际观察为基
础,而数学恰恰相反,则以理智的沉思为根基。后者
乃我们欧洲之特长,但在实践经验方面,我们实不如
中国人”。
到了清朝末年的1905年,清朝政府也意识到中
国传统手工业重在实践经验的传承,缺少科学的分
析和计量。于是有学制改良,推进现代教育模式。并
希望能像德国通过教育强国一样,通过对“设计”、
“工艺”的教育,完成“实业救国”的目标。清政府在
南京开办了师范学堂,校长李瑞清设立了中国大学
中第1个“图画手工科”,即“设计艺术”性质的系
科。并且聘请了当时“设计”、“工艺”教育最有特色
的德国、日本的教师任职,后来因为德国老师来华路
费及薪金都远高于日本老师,而日本也是向德国学
习的“学生”,不久,就改由日本老师任教,希望间接
得到来自德国的设计教育知识。
一、景观建筑艺术设计与环境生态相谐
此后,德国成立了“包豪斯”设计学校,系统推行
“艺术”与“技术”合一的“设计教育”,使“设计艺术”
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领域。
“包豪斯”,本来就含有“建房屋”的意思,可见当
年德国设计家(不是工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家)首先介
入的就是“建筑”的艺术设计。相对地,中国却由于
太多的历史变革,现代学术性质的“设计艺术”一直
没有正常发展,到现在,甚至沦为工程技术的“附
庸”,如城镇规划建筑及景观建筑设计,往往以工程
技术的“建筑设计”取代了建筑的“艺术设计”。工
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先考虑的是应用何种材料、工
艺,而那些材料、工艺、技术,如幕墙玻璃、钢玻结
构、大跨度预应力梁架等纯技术、工艺件都具有的普
遍性,造成了今天中国大陆各地建筑缺乏鲜明的“艺
术风格”,只有“工程技术风格”,且出现了日益“同
质化”的现象。当今中国在大规模推进城镇化建设,
工程技术优先的局面已不可改变。在这种状况下,
城镇、景观以“中轴线”、“主干道”、“辅干道”组成的
交通网,遇山开道、逢河填平,是最少思考又最易出
“效果”的设计方式,忽略了“河”之所以存在,是因
为“水往低处流”的自然结果。于是在夏秋多雨时
节,水流不改自然规律,不因为工程技术填了河建了
道而改变方向,这也是大雨倾注3小时,可以造成交
通瘫痪的原因。建筑学家杨廷宝先生生前也无力改
变这种只顾工程技术运用,没有艺术设计思考的现
状,他只有愤愤说一句:朱元璋建南京城墙,还是拐
弯的!所谓“艺术思考”,就要“依山就势”、“因水制
宜”的设计,在艺术上可称为“置陈布势”。南京城
作为明初首都,并没有按照宗法规范进行平面布局,
而是就依山借水的自然地理形势,进行平面置陈布
势,形成南北狭长的不规则形式,也造就了城墙墙体
的高低起伏、曲直转化的自然节奏感,这就是“艺
术”优先的设计结果。
今天因为国家教育、行业制度的规定,建筑已不
属于“美术”、“艺术”学科和范畴,而成为“工学”、
“工程技术”学科的一部分。虽然如此,为建筑、景
观建筑艺术风格的良性发展,“正本清源”的论述还
是有必要的。
首先,城镇规划要有景观艺术的思考,才是提升
普通人生活品质的设计。而景观艺术首先是艺术的
设计,是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设计,
所以必有当地人文历史的考量与设计。通过设计,
地方人文历史得到“浓缩”与“点睛式”的展示,也昭
示着在当下的传承与变革。景观及其建筑设计尤应
依托自然地势的起伏而有“藏”有“露”的规划布局,
尽量少地动用“基建工程”手段去断山填河,也就尽
量少地改变自然地势地貌、尽量少地影响自然植被
和生态规律,做到与自然的相谐共处。要做到这一
点,只有艺术设计先行,“匠心独运”,而非“机心独
运”。“匠心”,就是把对自然肌理的艺术感受,对人
文历史的精神关怀,通过景观规划的节奏、建筑艺术
的风格加以体现。“机心”则反之,以工程技术的机
械力为炫,或推倒高地,或划直纠斜;或填河、或挖
湖,外观上缺少艺术节奏的观感,内容上与当地人文
历史不相干。
景观建筑设计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由“画家”——
“艺术家”进行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历史上称为
工匠)运用技术、工艺加以完成。中国历史上的手工
业匠人中,只有“木工”是能够画图的,这是因为“木
工”中的“大木”、“细木”的不同,就是“建筑”、“雕
刻”的不同,在这一点上和“绘画”的“画家”相通。
传统的中国景观建筑设计在历史上先出现在皇
家宫苑,到宋代,某些官员也开始构筑私家园林,如
北宋的司马光就有自己的“独乐园”。南宋时市民经
济发展甚好,杭州城里有些富足的市民也在家中构
筑园林。这些园林在性质上虽然都是“私家”的,但
也会在某种条件下向游客开放。
在园林的平面上说,基本上只在自家占有地面
积内进行筹划设计;在立面上说,正因为平面面积有
限,园林立面就必须“借助”园林周边自然环境的
“入镜”,这也就促使园林景观和周边生态环境的融
为一体。不会因为园林设计中“人为”的需要,动用
一切技术手段去“推山就平”、“填河开湖”。正因为
此,中国景观及建筑追求的是“峰回路转”中的“豁
然开朗”,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看到“柳暗花
明又一村”的惊喜。北宋皇家园林喜欢江南太湖的
石头,因为这些“湖石”多孔洞、多转折、多瘦俏,便
于造型和构图。当时为了满足在北方的皇家园林的
需要,发动了工程浩大的“花石纲”,从江苏苏州搬
运大批“太湖石”到北方。对有“太湖石”园林欣赏
的巨大热情,甚至影响到当时北方西夏契丹政权的
佛教壁画题材,在他们的“水月观音”壁画中,“太湖
石”普遍出现在“观音”周边环境的景观布局之中。
到明清,私家园林布局已经习惯以“太湖石”掇
为山形,与建筑相映衬、相对比,寓意于形。所以景
观建筑此时功能清楚,与环境相谐的标准也因之而
变。譬如明清之际释道思潮此起彼伏,释家禅宗主
张证悟“自在人心”,超越“中阴身”、跳出“轮回”而
至“空”境永生;道家主张打通“任”、“督”二脉,进人
大小“周天”,达到“人天合一”。两家追求最终目的
相近,名不同,方式方法不同,但对环境要求一致:
就是有一“静室”:“静室”周围必有“太湖石”,必有
竹木、水体,成为明清景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
分。我们在现存的中国和日本的一些园林中,会看
到某一局部悬挂或刻有一“禅”字匾额,就是“静室”
的意思。只是今人(不论中、日)多不了解“禅”在
“静滤”中悟得,“静室”之“静”,不是一味的“无声”,
还在于花木竹树的掩映,“禅房花木深”的“深”不在
距离长短,在掩映的曲折;其次,“此时有声胜无
声”,适当的有节奏的水滴、风铃、竹韵都须综合设
计适宜到位,节奏相安,才具“禅”、“静”的基本条
件。这些都没有规定的程式,需要设计者“存乎一
心”,方能有运用之“妙”。
二、民间景观建筑设计“艺术”优先实例
中国地域幅员辽阔,本文所述南北民间景观建
筑,是指名不见经传的民间工匠的“设计”物。要说
明的是:这些地方的景观在今天已经成为当地的“景
观建筑”,但在当时并非如此,它们有的是在相当长
的历史时间内逐步完成,有的则耗用了创始者的大
半生才落成。
北方山西离石县的碛口位于黄河与湫河岸边。
碛口本无所谓镇,湫河注入黄河,又往往带下大量砂
石,砂石就在这两河交汇处有所堆积散布,碛口之名
也就由此而生(图1)。
这里又是华北平原及南方货物向西北方向贸易
的必经之地,南北客商云集于此,几百年来就逐渐发
展成一个商旅之镇。商旅的交通工具有两种,一种
是骆驼组成的陆上运输;另一种是羊皮筏的水上
运输。
碛口地形狭长而弯曲,河岸后退约200米就是
黄土山峰,可用于建筑的平面地形有限(图2)。
约500年历史的碛口镇在逐年建设中,不约而
同遵循着“因地制宜”、“相融相谐”的设计历史理
念,没有铲平山峦以扩大平地面积,而是在实际生活
观察中得出设计结论:碛口镇只是往来商旅的客栈、
货房;商贾全家并不居住该镇,而是居住在离镇十几
里的村落中;至于在镇上赶骆驼的脚佚、运输队成员
则相对集中居住在与镇对面的湫水河边的高地上,
形成另一个“运输”专业村落。
为了保佑大家的平安,镇上方约70米高的坡地上
修建了“黑龙庙”,庙中有戏台,以为节日娱乐之用。
因为数百年的循序规划和建设,碛口镇本身已
经成为当地著名景观建筑区域,成为北方美术院校
和影视、旅游业界知名的“美术写生基地”、“外景基
地”和“建筑文化专项旅游点”。而民宅集中的村落
也因为规划设计的有序,没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环
境,不仅单栋住宅建筑依势而起,整个村落也分布得
疏密有序,山势有高下,建筑也有升降。特别是在黄
土高原,窑洞的建筑形式在整体上已经与自然融为
一体。而砖砌门头、砖雕装饰又是在造型和色彩上
与之相“对比”,造成黄土背景下的节奏变化。
与之相对的案例是南方福建的安贞堡。
安贞堡也是依地势高低落差而设计、建造的大
型住宅群,只是地势落差没有碛口地形落差那么大。
安贞堡是一个家庭(还不是家族)的私宅,人口
少,而房屋多。和碛口相同的是:安贞堡建筑体量虽
然宏大,但也没有和宅外的自然生态(包括生产形
态)截然隔离,宅外周边即是水田,宅内南向大平台
既是建筑的一部分,也是收获季节的晒场(图3)。
安贞堡平面呈马蹄形,后部为圆弧形,因为地势
落差有限,后层房屋与前排房屋的屋檐层层叠加,有
紧凑的节奏感(图4)。
安贞堡是围拢屋的一种形式,平面空间的功能
性区别十分明确。和北方碛口民宅同样的是,平面
空间的功能安排都是以中国特有的以血统为纽带嫡
长子继承权的宗法伦理秩序为标准的,不同的是南
方的安贞堡在安排上没有北方碛口狭窄地形的限
制,宗法伦理秩序显得更为突出。
民间建筑从根本上说,都和“景观”有关,因为任
何一个有能力的家庭在建造宅第园林时,第一步都
是“看风水”。“看风水”的人在福建被称为“地理
师”,也就指明了看的是地形、地貌,建筑周边的“景
观”。
看风水的“地理师”自有一套理论标准,上述碛
口镇和周边村落景观规划设计在百年进程中能保持
“有序”状态,正是这套风水标准起着前后代相续相
承的内在结构作用。要指出的是,看风水的地理师
在实地勘察时注意的是建筑方位,而确定建筑方位
的因素在“景观”中的“风向”、“水流”、“山口”的具
体状态。地理师会使用一些“阴”、“阳”、“八卦”的
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看风水的地理师属于“道家”
的职业领域。
须知“山水”、“地理”在中国传统学术分类中属
于“堪舆学”。和“道家”有很大区别。
中国传统三大学派:“儒”、“佛”、“道”,之间的
区别在于“儒家”强调以“义”的手段,达到“仁”的目
标,人生最大理想是“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身前身
后名”;“佛家”强调通过身心双修,跳出轮回,得到
永生;“道家”强调通过练气练丹,求得“不死药”,实
现“成仙”的人生目标。
“阴阳”观念起自战国时期,孔子读《易》,著“系
辞”。到汉代董仲舒完成对“阴阳”学说的铨释,“阴
阳”学说已经成为儒家学说的新成分。这三家对自
然山水的理解有不同的角度,儒家论山水,是“仁者
乐山,智者乐水”的“仁智之乐”;佛家看山水,是皆
非实相,亦非非相;道家看山水,是蕴天地灵气,可
为仙丹精华。堪舆学中看风水的“地理师”则是以
“山管人丁水管财”的理念来阐释山水在景观建筑中
的意义。
地理师看“风水”,包含看“山”、“丘”、“陵”等地
貌,但不说看“山水”,而说看“风水”,就是因为“山”
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风、水都是流动的,呈运
动状态的。建筑也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所以看
风水,就是为建筑物选择一个方位,这个方位要使建
筑物在“风”、“水”的运动包围之中,并且使建筑物
在这种运动中能够“聚气”,“聚气”在家庭中就是
“人丁兴旺”、“财源滚滚”。
中国地理师在实践观察中发现了达到“聚气”的
地形地貌标准,在福建,地理师以建筑物第一进堂屋
的供桌位置为定点,向第一进前院墙头望去,以要能
见到景观的山头为宜。建筑物外左侧水流在自家宅
前的流向要呈外拱形而向右侧后流去为宜。建筑物
背后地势要高,这是所谓“背有靠”。这样的景观特
点,是建筑前方平坦,视野开阔,远景见山;左高右
低,水流不息;背后山林起着阻挡山风作用。作为家
庭居宅,不但在功能上是“安全”的,在心理上也是
祈福的。倘若在实际地形中有所欠缺,地理师也不
动用人工力量去改变地形地貌,而是再用一些如“泰
山石敢当”的石刻用以除“煞”,如建筑物后部面对
山口,势必受到山风侵袭,于是在建筑物后部墙体另
立石料一块,刻“泰山石敢当”五字来挡“风煞”,这
是具有实际功能与心理需求双重作用的设计。倘若
门前水体呈反弧形而离宅远去,地理师会要求在门
前砌半圆形台阶,称为“反弓水”,就只是在心理上
寻求慰藉了。
碛口镇地处黄河边的黄土高原,面水背山,地势
虽然狭窄,地形还算整齐。相邻的运输村“李家山”
则地形破碎,尽管如此,风水师还是在这里寻找出
“脉理”,规划出“凤凰展翅”的地形地貌。民居院宅
就分布在“凤首”的“两翼”上布局,每一个单位民宅
都可以“推门见凤首”,远望见黄河,有很好的“山”、
“水”景观效果。
传统景观建筑设计中,“风水师”、“地理师”先
行,他们确定景点建筑位置、门窗朝向、道路布局、
山石水木分布;然后才是“建筑师”进场。在福建,
“建筑师”和“风水师”、“地理师”在习俗上是“对立”
的,互相回避,双方不会在同一个场合出现。如前
述,中国传统的“木工”、“大术”和艺术相通,自有一
套建筑设计的程式,如样式、空间高、宽、长的比例;
木构架模式、比例;整体平面布局按照宗法伦理长幼
有序的标准展开。其间有砖石雕、木雕及灰塑等匠
人的艺术创作按照设计规划要求相配合。民间“大
木”的建筑设计师有自己师承的来源,建筑艺术形式
有数百年流传有绪的“蓝本”,具体的建筑技术与艺
术的结合经过数百年的磨合,已经基本上融为一体。
他们考虑最多的不是对建筑材料和工艺的选择,而
是材料、工艺如何才能更巧妙展现“这一个”建筑艺
术特色的问题。如同一个屋脊,材料不外是瓦、泥,
但各地各有不同的形象表现。福建安贞堡楼层隔栏
以泥灰塑狮,在其他建筑中少见。山西碛口货栈门
洞高大,民宅屋脊山墙深雕祈福纹,规整严谨中不乏
活泼,就是当地工匠对“这一个”建筑设计艺术思考
的表现之一。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景观建筑在与自然环境相
谐合的处理中,首先是通过“堪舆”、“风水学”的理
论。“风水”的理论在功能上有符合“经济地理”科
学因素的部分,这种科学因素的表达,不是通过莱布
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
如上述“凤凰展翅”、“泰山石敢当”、“反弓水”的概
念都有具体的造型形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象”
“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设计的
样式,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为一
体。要指出的是,这一切对于景观建筑而言,其理念
在11月20日《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社年会上,170名公立医院院长向有关部门联名提交了“医改建议书”。建议书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调整、扩充卫生部现有职能,全面监管健康、医疗、医药和医保,在职能转型后的大卫生部中增设医保机构。
有评论认为,姑且不论归口的实际操作难度(医保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药价归国家发改委管,医院归卫生部管),只就这种设计本身就颇为可疑。既然是让医疗的供需两方(医保机构和医院)博弈,那么统统归于一个婆婆门下怎么会合适?
笔者认为,大部制管理体系的好处不仅在于管理的便利,同时也在于责任的明晰,在管办分开的前提下,大卫生部除了要监管医卫领域的行业准入等外,还应该对医保机构运行、医保费用管理负有责任,制定医保政策,管理医保费用,并与管办分开后的医院进行购买医疗服务时的付费协商。但值得注意的是,医保的设计一直以来是个世界性难题,欧美发达国家也没有找到完美的解决办法,对于中国医疗环境而言,大部门体制将是中国政府改革的趋向,人们的健康问题未来势必由一个综合部门统一管理。那么,医疗保险归卫生部门管理应在情理之中。
(特约评论专家 李 玲)
医保互通堪称惠民举措
从12月1日起,沪杭两地正式实施委托结报对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做法。这意味着,凡在当地参加医保的人士,可以持当地的医保卡在两地就医报销医疗费。
沪杭两地实施“医保互通”的消息着实让人高兴。随着经济活动交流日益广泛,人们因各种原因流动越来越频繁,已经在当地参加了医保的人士如果在外地临时患病或到外地就医,就会因为“医保不通”而带来医疗费用无法随时报销的麻烦,甚至影响及时就医。实现了“医保互通”,这个难题就解决了。“医保互通”堪称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举措,沪杭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值得称赞。
笔者认为,尽管各地医疗保险在收费和支付的标准上不尽相同,但都实行实账结算方式,零星购药,可随时随地刷卡,住院就医按既定标准即时结算报销。异地互通,只要网络互联,委托承办即可,与国家商业银行异地结转大同小异。在目前现代化水平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实现异地联网已非难事,即便全国联网也是容易办到的。关键是要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软硬件配置和网络工程建设。实现“医保互通”是一项显见的可以收到立竿见影效果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同时完全符合当前中央“拉动内需”、“构建和谐”的精神,各地政府为此做些投入值得。
(评论员 石 飞)
基层医生职称评定宜与工作挂钩
基层医学不同于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学,因此应考虑用社区医学系列评定职称为好。由于社区医疗条件和设备的制约,他们的工作业绩大多需要自行摸索,经过时间的考验方能肯定。他们的论著也不能强求在“铅印本”、“省级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而应密切结合实际工作或调查报告将其作为主要评审的文字材料。因为这种文字材料与其在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密切结合,在评审中可以根据材料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充分反映他们的思路及工作能力。较之过去的“假论文”、“假奖励”,这要现实得多。
论文关键词:医院,应收帐款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城镇医疗保险的全面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力推广,基本解决了“看病难”的问题,人们有病必医、有病必治的意识得到了强化。虽然医院每年业务量持续增长,但同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医疗应收帐款,这已渐渐成为了影响医院经济收支良性循环和正常运作的最大隐患。因此,加强医疗应收帐款的全程管理,已成为各大医院一个刻不容缓的公共课题。
1.医疗应收帐款的含义及风险
1.1医疗应收帐款的含义
医疗应收款项,是构成应收医疗款周转率的两个指标之一,是指医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因医疗服务或其他款项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包括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费是指医院因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应该向接受劳务供应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
应收医疗款应收帐款管理,是指应收医院门诊病人和已经出院的住院病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和其他应收未收的医药费用。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1.2医疗应收帐款的风险
医疗应收款的实质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医院资金的占用,这无疑会给医院经济运行带来隐性和显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医院资金占用,降低医院的资金使用率,使医院效益下降;二是虚增医院当期业务收支结余。由于医院的记账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应收帐款的存在导致医院账面利润的增加,而实际没有如期实现现金流入;三是容易造成医院资产不实。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构成了医院总资产的项目之一,无法真实、实时地反映医院的资产;四是加速了医院的现金流出cssci期刊目录。医疗应收帐款时间长了,极易发生坏帐损失。事实上,各地医院应收账款大部分都转化为“坏帐”,从金额上看,每年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
2.医疗应收帐款形成的诱因
医院应收账款额度居高不下的原因多种多样, 既有行业的特殊性, 也有公立医院的特殊性。
2.1职能不明确。公益性医院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能,对“110”、120” 和群众送来的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伤员,医院必须全身心地投入抢救治疗,但肇事者和受害者都不愿支付医疗费用,到事故责任明确前无人负责清算欠费,甚至于责任明确后,有些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有些存在着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这一般占医院欠费的30%~40% 左右。
2.2低收入人群的住院治疗。社会贫困居民及外来打工人员,因病致贫,造成生活十分困难,长期无偿还能力所欠下的医疗费用。
2.3医疗保险制度导致医疗应收帐款的形成。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收帐款管理,门诊特种病和住院治疗的费用由病人和医保基金共同承担,医保基金承担医保范围内的合理费用, 其余费用由病人承担。病人承担的费用在病人出院时结清,而医保基金承担的费用在病人出院时由医院垫付,再将费用明细上传医保中心,待医保中心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返还医院。医保基金支付的款项则成为医院应收医疗款的一部分, 纳入应收医疗款来管理。
2.4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所致。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时,有些病人家属无理取闹,提出过分要求,与医院的争吵,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加上医疗鉴定结果所需时间比较漫长,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医疗费用往往是不了了之,从而导致应收医疗款的发生。
3.加强医疗应收帐款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内部监管制度
应收账款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分成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催收三个阶段, 需要医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密切配合, 形成一个完整的应收账款监管体系。其中, 财务部门是应收账款的主管部门,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为应收账款的责任单位。
3.1.1实行预收治疗金制度。病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财务部门就应该按照不同“病种”预设的额度金,严格督促足额交纳, 能在最初阶段预防欠费的发生,控制应收账款规模,也能减少病人入院后“催费难”、出院后“追费难” 的问题。对于不愿交清预设额度金的病人,财务收费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耐心解释,尽量争取足额收取。
3.1.2推行动态监管制度。病人在院期间应收帐款管理,则需通过多部门的合作,形成横向管理网络和纵向管理阶梯,对应收账款规模进行动态跟踪监督。门诊或住院收费管理人员每天获取得应收账款的信息,将欠费项目、金额及欠费病人个人信息等情况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主管医生、护士随时了解当前收治病人的费用情况,及时病人或家属沟通联系催收,并将情况及时报与科室主任,形成医生、科主任分级控制的制度cssci期刊目录。为了尽量减少应收帐款的发生,可实行预估医疗费管理,部分检查、治疗实行先付费、后消费。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病人拖欠的医疗费用,采取分级授权、分级审批的制度。由科室填报欠费病人处理通知书, 写明病人欠费原因, 申请处理方案, 由科主任签署意见,上报医教科、财务科批准;如遇病情危急需特别处理的病人,科室可填写病人绿色通道通知书, 直接报主管领导批准。
3.1.3健全出院终审制度。完善并健全出院病人医药费用最终审核制度, 病人出院结账由专人按照病历对照收费项目,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签字后, 结账人员方能办理出院手续。这样可以杜绝住院期间有关医药费用的错收、漏收,做到不多收、不错收、不漏收。
3.2 加强考核督查
实施终结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将收现指标纳入对财务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考核,由于内部控制疏漏而产生的应收帐款将成为考核科室、部门业绩的负指标, 直接影响考核结果,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另一方面, 缩短应收账款监控时间应收帐款管理,根据各科室平均住院日统计应收账款明细, 对各科室产生的应收帐款进行动态的考核,促使各科室能抓住收回应收账款的先机。
3.3提升管理人员职业素养
应收账款管理人员的素养直接关系到全院应收帐款产生和转型,必须不断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一是要坚持把好“进口关”,对于从事应收帐款管理的人员,必须要求熟悉病房业务,能熟练收集恰当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和处理, 善于应付多变的外环境,并且具有良好的忍耐力和意志力。二是要加强全面培训,经常对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及时更新知识,掌握财务管理、会计、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拓展和改善知识结构。三是要定期业绩考评,开展评比活动, 互相交流心得, 使催款、收款程序化,促进全院应收帐款工作的管理。
参考资料:
[1]卜尚松、王立刚、张灿泉,《公立医院应加强医疗欠费的内部管理》[J],《中国卫生资源》2008年第11卷第4期
[2]李田军、王军,《浅谈医院应收账款风险管理》[J],《财会通讯》2007年第12期
[3]孙新芬,《加强医疗欠费的管理》[J],《基层医学论坛》2008年第12卷5月上旬刊
【关键词】 医院;医保管理;沟通
随着医疗保险的发展,医保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全民医保时代已经到来。构建和谐医保成为关乎医保全局和医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重点。医院作为医保服务的供方,承载着机遇和挑战,而医院医保管理办作为医疗保险发展的产物,是医院的管理职能部门,更是三方利益的焦点。与医、保、患三方进行有效沟通,不仅能保证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对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有着重大积极的意义。1 重视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推进谈判机制的实行
医保经办机构是代表政府管理医保基金,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定点医疗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检查与被检查、考评与被考评的关系。虽然双方有共同的管理目的,但在管理过程中所站的角度不同,避免不了地会产生一些矛盾。有效的沟通机制是架起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桥梁。
1.1 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采用的是按服务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总额预付制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建立谈判机制,明确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内容,特别在付费方式和标准、付费时间、服务质量等内容上进行协商谈判,使双方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共同建造一个良好的医疗保险管理环境。
1.2 建立专家循证组,完善拒付费用循证复议制 按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但对一些疾病的筛查和预防,及临床医学发展需要等,也被认为是过度医疗而拒付,造成临床医生无所适从。为尊重科学和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建立专家循证复议制度,可有效避免“一言堂”造成的矛盾。我院于2010年成立了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循证组,分设诊疗、物价、药品、耗材四个小组,由医保办组织,对医保经办机构的拒付项目进行循证,并将循证意见整理后与医保经办机构再次沟通。专家循证组坚持从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角度进行循证,两年来得到了医保经办机构的认可,不仅返还了部分扣款,而且争取了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医院临床科室的了解和理解。
1.3 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确保医保政策解释和执行的正确性 随着医保的发展,医保的政策也在逐步地完善和改进中,医院在执行医保政策时,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有疑问和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并做好回复意见的记录。确保医保政策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矛盾的激化。2 加强与医院领导的沟通,加大医保管理的力度
全民医保的到来及医保发展的深入,医保办的工作量和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其管理做到规范有序、落实到位,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至关重要。
2.1 在人员配置上,按需严格把关 现在医院医保患者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农村合作医疗外,还有生育、工伤、老干等特殊人群,险种不同,政策不同、管理的要求也不相同,应根据岗位管理要求合理选配人员。医保办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与临床沟通接触,因此应根据岗位需求,选拔有一定医学基础、沟通能力好、学习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人员从事医保办管理工作。并在管理中做到分工负责、联劳协作。
2.2 在继续教育上,争取医保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机会 为了让医保办管理人员适应医疗保险与医学发展的需要,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一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撰写论文、开展课题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医保管理的科学性;二是参加一些有关医保发展的研讨会,了解医保发展的最新动态;三是参观其他在医保管理做得较好的医院的先进管理经验,取长补短,为医院医保管理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2.3 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 管理靠人,人靠制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在管理上有章可循。应根据医保管理的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考核的力度。如将医保管理与科主任和护士长的考评、医生职称的晋升、科室绩效考核等挂钩,将医保管理考核纳入医院考核内容的重点,只有做到制度健全、管理到位、考核有力,医院的医保管理才能规范有效。3 改进与临床科室的沟通,形成逐级管理网络
3.1 调动临床科主任和护士长主动管理意识,发挥中坚力量 科主任和护士长作为科室的负责人,对科室医保管理负有责任和义务。调动他们对医保管理的主动意识,发挥他们在科室医保管理的中坚力量至关重要。并通过会议、通知、简报等形式,将医保管理的要求,传达给他们,便于他们的管理。
关键词:医院;资产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一、医院资产管理现状
随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的扩大,持医保卡就医的患者越来越多,医保收入占医院医疗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医保收入的确认、核对、结算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目前,许多医院的医保收入由于对医保政策理解不透彻,医生开大处方或不在医保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造成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发生额全额结算回资金,有一部分医疗费用结算时被医保拒付,这样不仅导致医疗收入确认不准确,而且影响医院的资金周转和发展。
在医院管理系统中,财务管理系统各个部分相互独立,又有共同完成复杂的医院账务处理。对整个医院而言,采取会计电算化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计算机代替会计人员从开具发票、计算金额、核对数据、登记账簿、汇总报表等繁重的手工作业中解放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就在大多数财会人员利用计算机节省时间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有少数缺乏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却在利用计算机管理及财务控制的薄弱环节,贪污挪用公款,近几年发生多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隐蔽收费时段、更改票据金额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要加强对门诊收费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审核监管力度,保证货币资产安全运转。
医院的固定资产,特别是医疗设备数量繁多、医疗管理软件和药品管理软件价值大,有些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程序不合规,不及时入账、使用年限到了,报废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保养不及时,存放地不明确,设备随意借用,随意操作,追究责任时,相互推脱,查无实据,资产安全存在隐患。
二、医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医院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医院确认的医保收入与实际从医保部门结算回来的医药款总不相符,这使医院的资产受到一定损失,因为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坏账准备金提取为4%,显然不够冲销实际坏账金额,而且这一差额随医疗收入中医保收入比重的增大而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究其原因,构建一个合理的医疗保障制度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它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利益的系统工程,作为提供医疗服务保障的主体,医院既要为政府承担医疗服务的社会责任,又要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获取经济效益,同时还要兼顾患者的医疗需求与经济负担,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难题。 医院医疗收入中,除了医保收入外,几乎就是现金收入。近年来,医院所发生的计算机犯罪,主要目的就是非法获取现金,因为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使用方便快捷,因此,成为不法分子最直接的作案对象。就医院而言,接触现金最多的部门就是收款处和住院处,这些部门中少数人利用计算机软件的漏洞及内控制度的缺陷,贪污挪用医院资金,最终走向犯罪道路,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是财务部门资金安全防范意识弱,对资金安全存在侥幸心理,内控制度执行不强,由此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使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二)医院实物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医院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医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几大类:(1)房屋和建筑物;(2)专用设备;(3)图书;(4)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即需要计算反应实务。又需要反映其价值。为正确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实际占用价值的标准。正确地计算累计折旧,必须对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价。新会计制度规定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使用状态的资产。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管理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捐赠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有些设备经调试安装后已投入使用,财务部门尚未入账,主要原因是购入资产时,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及时沟通。(2)盘点时存在账物不符现象,某些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购入时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经相关部门审批报废,财务部门按批复冲减固定资产账,但其中部分实物资产尚可继续使用,若处置这些报废资产,产生的搬运、仓储等费用有可能高于其残值。因此这部分资产就留在使用部门“超期服役”,无形中增加了盘点工作量。(3)管理和使用不到位,设备随意借用、随意操作,由于操作人员水平不同,会造成人为损坏,如果缺乏监管,相互推脱,无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医院资产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健全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目前提供医疗保障的主体还是国有医院 ,而医院的资金来源很大比例是自负盈亏,当政府把医保责任推向医院时,医院为了发展和生存,必定要考虑经济利益,势必造成“看病贵”现象,患者不满意。同时,医保部门按其规定拒付部分医药款,有些是医保政策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的,医院也怨声载道。鉴于此,应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合理的统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建议政府部门借鉴国外医疗保障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完善、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医保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医院应健全医保财务制度,及时与医保部门对账,按拒付原因及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不规范医疗行为或收费刷卡人员操作不当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二)医院实行会计电算化和网络管理,应建立严格的计算机操作和相应的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数据不被篡改和破坏,对软硬件实行多种加密,验证控制,分工操作,杜绝由一人掌握操作系统全过程信息,收费员每日轮换窗口,对系统实施动态记录,加强对财务软件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认真检查各环节履行情况,不能流于形式。现金管理是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而且要采取突击方式进行,查对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挪用公款行为,对于账实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就检查效果与时间而言,应选择上班前或下班后,这样既可以掌握现金确有结存数,又不影响正常收付款业务。另外,管好票据及印章。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票号在电脑中的维护注销,并专设登记账簿工作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有了严密的控制制度,可以防止不法分子的邪念。
(三)就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环节十分薄弱。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报废等环节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或流程约束,极易造成资产账物不符。从而导致资产流失。首先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其次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环节:(1)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库。大型设备购置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购置的设备应有验收部门检验,保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过程中,发现与采购合同不符,要及时告知财务部门,以便拒绝付款。如验收合格,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三账一卡”制度, “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等。即财务部门登记一级账,管理部门登记二级账、卡片账。财产管理部门要按类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与财务部门口径一致:同时按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明细账,并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一式二份,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各一份,以便核对管理。(2)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清查。实际工作中,常会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主要原因包括前文提到的“超期服役”和内部转移资产。对“超期服役”资产.主要应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可用不同于在用资产的标识加以区分,以便于盘点清查。对于内部转移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调出调入部门及财务部门领导签字,以防日后扯皮。年终盘点时,财务部门应派人监盘,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报批和账务处理手续,确保账物相符。(3)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经国资委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和报废,并冲减固定资产账和待冲基金账,任何人不得擅自自行处理国有资产。
总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是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建立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素质 。提高资产管理效率,重视后续教育,适应新技术、新知识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将会使医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梅.医院合计电算化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经济视野.
[2]郭慧.浅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视野.
[3]李建文.浅议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西南西北第七次卫生经济研讨会——论文集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