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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人)就(工程名称)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
负责的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
当书面提前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
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3)人约定,(4)由中标(5)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
2、工作完成时间:
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
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
份,各执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地址:
开户:开户: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附件一:
工程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工程项
目名称招标
内容
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职称注册资格上岗证号备注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事项及承办人安排
事项承办人
签名事项承办人
签名
代拟招标方案编制标底
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投标申请人报名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代拟中标公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代拟中标通知书
编制招标文件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投标书面报告
人:(盖章)
注:本表中承办人签名一栏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
附件二:
建设工程招标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即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
(招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招标机构名称),为(拟招标项目名称)的人,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委托人签署。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作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作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1)计划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在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签订的。
(2)对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这样做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3)当事人双方的长期合作性
建设工程合同不仅要求承包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完成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整个合同义务得以全面完成。
(4)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
国家通过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此外,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还通过建设银行管理建设资金的使用,通过物资部门管理建设材料的管理和使用,通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监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这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这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这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前提和签订方式
1.签订的前提条件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而言,签订之前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二是编制设计任务书;三是确定建设地点,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征用地手续。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签订之前必须具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已批准;二是技术设计方案已获批准;三是施工图已完成,建设工程的总概算已获批准;四是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2.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
第一种是直接发包方式,也称为协商方式,由发包人直接寻找承包人,通过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不符合竞争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律,只适用于非国家计划的一般工程建设和国家计划工程中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
第二种是招标发包方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规则,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勘察人的勘察范围、进度、质量;
(3)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及期限;
(4)勘察的进度及资料份数;
(5)勘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办法;
(6)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8)其他需要写进合同的条款。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3)双方提供资料的名称、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
(4)设计费的依据、标准和支付办法;
(5)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
(6)双方认定应该列入的其他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1)工程项目;
(2)施工准备;
(3)工程期限;
(4)工程质量;
(5)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6)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7)施工与设计变更;
(8)工程验收;
(9)违约责任;
(10)纠纷解决办法;
(11)附则。
因涉及细节很多,每条大的条款中又包括很多小的条款,详细可参见本节后附范本。
【 范 本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
(平方米);其他:
五、工程造价:
(万元),其中土建:
(万元),安装:
(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
月
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月
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
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3.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略)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
%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
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
。%计人民币
万元;材料设备差价
万元,分
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
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略)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
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
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_________
经办建设银行 建筑管理部门 鉴(公)证机关
(盖章) (盖章)
_________ (盖章)
工程建设合同书范文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惠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志丹人事劳动局办公楼
工程地点:志丹城内
工程规模:框架结构 层( ),建筑面积约5227平米。
二:承包范围
1、志丹县劳动人事局办公楼全部土建工程(至建筑物外墙皮)。注明:地下室层高3.6m 一、五层层高3.9M。二、三、四层层高3.3m。
2、除弱电、自喷系统、消防系统及电梯设备安装以外的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不包卫生洁具。
3、图纸以内的工程:内外墙毛墙毛地(卫生间的墙地砖全做),外墙全部涂料。
4、图纸以外工程以实结算。
三、承包方式
根据乙方承包范围所含工程量,采用每平方米造价 承包方式承包,所有材料价格结算时,以市场实际价格调整。
四、工期
从2008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30日。主体工程必须于2008年完成。工期延误的认定和处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不具备开工条件,而要求乙方进场;
(2)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交底;
(3)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延误10日不实施处罚,超过10日每超一天罚5000元,每提前一天按工程量总造价的4﹪奖励给乙方。
3、甲乙双方均无过失和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经济损失。
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
(2)连续发生停水、停电、下雨,按实际天数顺延,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下雨,时间按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分解天数予以顺延。
五、合同保证约定
1、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实施,双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证金30万元,合同签订10日内甲方退回给乙方30万元保证金。
2、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审定的工程量签证为依据进行结算。
七、工程款支付
1、开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工程的启动资金。
2、工程款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预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100﹪
八、工程质量标准与验收
(一)、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二)、验收要求
十、保修义务约定
保修义务与约定按国家规定与要求执行。保修金随房屋验收合格后一并交于物业管理,一年后退还乙方。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均有权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解决
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款项结清后自行终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合同书范文2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泸水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华东称灌区(三标段)施工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三条所列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合同价款
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佰万零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柒角捌分整(¥8005115.78元)
2、本合同为单价承包合同,合同单价为附后的综合单价表。
3、如特殊原因增加的工程量,经监理、设计提出的意见,并经甲方批准后,才能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结算。
三、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l、工程建设合同书(包括补充合同书或协议)
2、综合单价表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条款
6、招标文件
7、施工技术补充条款
8、图纸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的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议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四、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并办理公正手续。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设合同书范文3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精神签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局域网综合布线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综合布线。
4、承包方式:包人工、包工期、包安全、包安装调试。
5、工期: 天
6、合同价款: 元;大写: (元)。
本合同承包金额已包括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的各种税金,由甲方按照规定交纳。
二、甲方责任:
1、开工前两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场地等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相关手续。
2、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及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相关事宜。
三、乙方责任:
1、指派工程技术人员进驻工地,负责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其他各项事宜。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保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遵守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及设备管线,使其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卫生清洁等工作,服从甲方管理规定。
4、施工中未经甲方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备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负责对所提供设备的维护及使用对甲方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培训。
7、信息点的导通率为100%。
四、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付款方式:材料进场支付10%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付余款
2、综合布线增加点数及其他增项结算为据实结算付款。
3 、合同附件工程预算表中的价格为双方所认定,设备材料单价不再做变动,决算中只对工程量进行核对。
五、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放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或规范。
3、如果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导致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甲方提前使用机房或擅自动用机放内尚未交工的设备,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如期完工,每十日向甲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5、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接到通知15日内不去验收,乙方便视为验收通过。
6、工程完工后,甲方验收不合格部分,乙方应在十日内做出整改,无法整改等偏离工程设计方案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附件
1、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以上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3、其他事项按合同附件要求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建设项目:_________
贷款方(甲方):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乙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甲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建设工程。预计分季用款:一季度_________元;二季度_________元;三季度_________元;四季度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______台(套)_________元;土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三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计收;乙方不能按上述约定归还的,从次年开始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还款加息_________;挪用的贷款,从挪用期间加收罚息_________。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并计算复利。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根据政策相应调整。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贷款,乙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全部还清。上述还款期限,如果因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应纳税率和产品价格等有较大调整,需要延长或缩短时,双方通过协商计算,调整还款年限,并签订补充文本。
第五条 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投产后用下列资金清偿:
1.基本建设收入;
2.新增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
3.固定资产税;
4.利润。
乙方还款超过合同期限,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乙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贷款到期,乙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人代为偿还,担保人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甲方可直接从乙方或担保人的各项投资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第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编制年、季度用款计划,送甲方审查,甲方凭此供应资金。甲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按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供应资金。因甲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乙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应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乙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_________法人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2017工程建设合同(2) | 返回目录川建发[XX]142号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XX年11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指定联系人:
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_
二、人概况
1.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资格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人为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承担本工程的________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口中划√者:
口起草招标公告
口代拟投标邀请书
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口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口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
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口编制招标报告
口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口代拟合同
口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1)招标服务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中标金额计算结算价,累进计取,浮动______%,合同价为¥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为¥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计算结算价,合同价为¥
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标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预付合同价的_____%,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按中标金额结
算,余款一次付清。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预付_____%,余款在乙方递交成果报告同时一次付清。
(2)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预付______%,余款在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公布后_____日内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接收招标成果:
(2)向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建议;
(3)审查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向人提供本工程立项批准手续或相关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2)向人提供满足完成招标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5)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人支付报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人有权拒绝其这类要求;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人的义务
(1)选择有足够经验的招标从业人员完成招标工作;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4)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法定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应对招标工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6)开标、评标结束后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八、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人进行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可能完成委托业务,需要变更约定事项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元整。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应支付的费(按正常完成已开展的工作计算)全额支付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例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失效。
十一、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2017工程建设合同(3) | 返回目录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
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
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
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
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
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人
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
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力的部门(见条款16.2)签订劳务供应协议,
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
34.4 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武器与规章的更改,调
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3 工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武器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
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财产免遭行为
的破坏。
34.7 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
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 酒精饮料或
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人或雇员从事任
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9 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与任何其他人,
或允许或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35.1 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文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
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
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 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
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
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井在监理工程师随时提
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 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冈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
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
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
备。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接监理工程师要来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
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
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
提供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
供全部试样。
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有在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
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能定价或在投
标书中标价。
3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的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c)(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
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
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款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按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6.6 业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机械):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承包人可按所定的价格选择使用或者
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
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
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
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
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台同规定的承包
人的义务。
37.3 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及地
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
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承包人也即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
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备,或
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
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
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
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
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
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
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
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
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
无必要,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5.2 剥露和开孔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
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本
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
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
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仔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
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
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
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
造成的或伴随
产生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
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成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
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
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
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
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
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
款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可以
决定:
(a)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井里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
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
限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
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
知监理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1款终
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款处理。
开工及误期
42.l 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
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
不得延误。
42.1 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
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规定的计
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
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业主未按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
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 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按报业主。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
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
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冈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
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推
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
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
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
延长全部、或任问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l
44.2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
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款(b)
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
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
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
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工程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间
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
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要程师
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施工进度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
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
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
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标,承包人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
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
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47.1 误或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
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
(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
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
金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
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
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
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
的数额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
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 竣工奖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业主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
和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
包人每天的奖金。
为使业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为使承包人有权得到奖金,要求将被实施工作的细节及奖金总额
在规范中规定。
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除
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款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给予调
整。 _一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证书证明,到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该区段合格完工,则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技术规范计算的奖金支付。
48.1 移交证书
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圆满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
以预定速度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内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给工程移交证书的
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移交证书,其
中写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
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发给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
缺陷,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移交证书。
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监理工程师就下列工程发给移
交证书:
(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使用
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
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监
理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
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保修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修复地表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
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自:
(a)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又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
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保修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
尽快予以完成。
(b)接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e
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儿
49.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
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
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
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
之处。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款规定估价。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
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
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
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
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
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
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
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
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
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
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
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
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照60款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工程已经实
施),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也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
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5%,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款
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
开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过15%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
计算工作费用及按第7o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有效合同价”(就本
条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合同价)的15%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
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
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
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
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 计日工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进行施工。对
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亩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
和费用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
前,向监理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监理
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
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设备除外。)如果
清单和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将在其上签并将清单和各一份退还给承包
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设备
的标价的报表。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并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
何付款。但是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或报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
际无法做到,则监理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该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监理工
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监理工
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
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
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可能是相当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
到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
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
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 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
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
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
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
给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
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53.4 未能遵
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或按67.3款规
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53.2和53.3款规定的
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
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临时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
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
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应将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这些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业主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
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4.3 结关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其
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4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问承包人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人提
出要求时,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63款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设
备,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应认为
此协议不包括一项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63款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
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
并由业主支付费用。
54.6 用于第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
(包括印武器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
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54.8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
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简行合同规
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1 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60款规
定支付给承包人。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合理通知承包
人委派的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
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
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
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
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
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
录不予同意,或不签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从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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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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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更好的利用互联网资源,为甲方建立互联网站,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建设,其中包含域名申请、虚拟主机申请、信箱申请、网页制作、网站维护等。
二、甲、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备网站内容资料(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并保证该资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己完全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2.甲方积极、及时向乙方提出对网站制作明确的需求和要求、建议等或配合乙方人员明确网站制作的需求、要求和详尽事宜等,授权指定一甲方内部人员或其他项目监理公司的人员作为该网站制作项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及时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进行确认、验收及代表甲方及时明确具体要求或提出意见、建议等,全力配合乙方以最高的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网站制作项目。
3.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4.甲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方开始着手制作。甲方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或单方终止该合同并有权收取甲方相当于总制作费5%的违约金。
5.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站建设规定的内容,否则乙方每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6.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对乙方制作好的网站进行验收确认,乙方制作好的网站一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的制作任务即告完成,甲方应在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制作费。
7.甲方可以向乙方或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商购买域名注册、网站空间、企业邮箱、网站维护、网站推广等服务。采用第三方的网站空间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乙方确保该网站的制作的质量及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9.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排他的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标的作品及其程序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作品。
10.乙方应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事项保密,应确保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等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并于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将其载体归还给甲方。
11.乙方会给出电子文档形式的《网站操作说明》并指导甲方操作该网站。
1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3.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三、付款方式及合同期限
1.域名管理年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年。主机空间租用费___________元/年。企业邮箱___________元/年。域名、空间、企业邮箱费用合计___________元/年。
网站制作费:___________元,维护费:___________元/年,合计___________元。
2.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两日内,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___________%的定金,网站制作完成并上传到虚拟主机后,甲方必须付清其余款项。
3.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时间到后,合同自行解除。如果甲方续签合同,则另签合同。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XX年三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___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
│序号│分项│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费率│估算 │
││目 ├──┬────┼──┬──┬──┤总投资 │% │设计费│
││名称│层数│建筑面 │方案│初步│施工│(万元)│ │(元)│
││││积(m2)││设计│图 │││ │
├──┼──┼──┼────┼──┼──┼──┼────┼──┼───┤
││││││││││ │
├──┼──┼──┼────┼──┼──┼──┼────┼──┼───┤
││││││││││ │
├──┼──┼──┼────┼──┼──┼──┼────┼──┼───┤
││││││││││ │
├──┼──┼──┼────┼──┼──┼──┼────┼──┼───┤
││││││││││ │
├──┼──┴──┴────┴──┴──┴──┴────┴──┴───┤
│说明│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设计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付费时间│
│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20% 定金 ││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
│第二次付费││││
├─────┼──────┼──────┼────────────┤
│第三次付费││││
├─────┼──────┼──────┼────────────┤
│第四次付费││││
├─────┼──────┼──────┼────────────┤
│第五次付费││││
├─────┼──────┼──────┼────────────┤
│ ││││
├─────┼──────┼──────┼────────────┤
│ ││││
─────┴──────┴──────┴────────────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的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设计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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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公)证意见: │
││
││
││
││
│ (盖章) (盖章)│
││
││
│备 案 号: │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月日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法制建设的载体,是信用经济的保证。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建设过程中控制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的依据,进而保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保障。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条款内容多、涉及面广。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对建设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在现代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已越来越复杂。对于建设单位来讲,有建筑合同、装修合同、安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等,一般每个项目都有几份,甚至几十份。同时,施工合同文件多,包括中标通知书、协议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条款越来越多,合同生命期长,实施过程复杂,合同过程中争执多、索赔多。所以要求专业化的合同管理。
2、合同将工期、成本、质量目标统一起来,规定合同参与各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如承包商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发包人则必须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多,以及各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依据和尺度,就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
二、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义务、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有些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者或因为不专业,或由于不严谨,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在后期履行中遇到种种困难,引起争议。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可以说,合同就应该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执行力度不够。施工合同作为维系承发包双方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执行。有些建设单位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合同风险保管缺乏防范意识,不认真履行合同,或随意修改合同,造成施工中矛盾重重,致使项目不能按期交工,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4、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签订者就是合同的管理者。但由于工程建设专业性很强,很大一部分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的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一般合同管理人员思想品德不过硬,技术业务不精通,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与方法
1、高度重视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落实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和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避免造成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不统一,有权力大家争,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
2、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关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在订立施工合同之前,建设单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事先审查,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做到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燃。主要检查合同文件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定义是否清楚准确、风险是否合理分担等等。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细致、条款清晰、措辞严谨。对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还是采用特设合同文本,应事先研究,以防止缺少或遗漏必需的履约条款。
3、及时做好合同跟踪
对合同文件和各种工程资料进行分析整理,通过对施工现场的了解,对照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文件的差异和差异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造价增加、质量不合要求等。及时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和合同变更做好审查和控制,并记录在案或及时回复,预防各类纠纷的产生。
4、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合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刁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油田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若干注意点
1.注意保证油田建设项目合同的全面履行
目前,国家对油田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制定了法律法规,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油田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下至任何约束作用。为保证油田建设项目合同全面履行,作为油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努力净化油田建设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2.注意油田建设合同的价款结算
价款结算条款作为油田建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结算。承包人以及发包人应该在合同中对涉及到工程价款结算事项进行相关的约定。在合同中要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有的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很是简单,仅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担保、变更及价款调整等事项没有约定。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应当加强进度结算,防范工程款支付风险,上述条款的欠缺明显增加了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3.注意对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
从目前我国油田建设项目来看,一些油田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的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随便的任何人都可以签合同,对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制度不履行,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目前国家已经出来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除此之外,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一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或项目经理职能、权力和行使权力、履行职能的程序等事项,对有关工程管理的条款,尽量使其完备且可操作,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4.注意对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我国油田建设项目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够,缺少实施工程所谓的观念与动力。所以,加强合同索赔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合同作为油田建设项目工程索赔的依据,在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全面的考虑到各种不利因素,仔细的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然后采取最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除此之外,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要随时掌握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然后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合理的履行合同,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