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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1 16:34:0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院档案员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院档案员

第1篇

在新形势下做好法院档案工作,对加强法院制度建设,提高法院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院党组对此项工作给以高度的重视。加强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形成院长具体抓,办公室主任具体干的良好局面。配备了3名专职档案员,做到了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为档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了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我院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了管理。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地防止不规范借阅、调档现象,确保档案安全保密。多年来,我院从未发生过一起泄密、损毁、丢失和卷宗被盗事件。

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努力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标准开展档案及库房的环境、卫生及安全情况的检查。院领导不定时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管理工作的经常性和有序性。在审判工作中,我院注重档案工作的适时性,平时注意加强档案安全教育,每逢节假日,都要对档案保管工作进行强调和警示。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切实做好案件的交接、卷宗的交接和归档及保密工作,由于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使档案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二、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归档工作

随着司法透明度的不断加强,对案卷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保证卷宗质量,我们根据上级的要求,按照装订顺序,装订内容等项标准,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一是加强并完善了案件月归档报结制度。在案件自查中,发现有的案件报结后,卷宗长时间不能归档。针对这一问题,我院推行了归档报结制度,承办人员当月报结的案件,首先将装订好的卷宗送交院案件评查室进行卷宗评查归档,并由评查人员签字确认后报结案,承办人员按收到的结案通知书具体报结案件。院立案庭按结案通知书统计结案数量,对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视为未结案件,不予结案统计。同时,我院还在年初的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在和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加以约束,确保此项制度得以全面执行。此项措施有效地解决了报结案件的归档问题,实现了当月报结案件的卷宗除上诉的外,其余当月全部归档入库,消灭了案件报结后不归档的现象。二是严把卷宗上架关。院办公室和档案管理员认真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严格把关,在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卷宗,退回承办人重新整理,直到完全合格,从而使入库的档案全面达到了档案管理标准。

三、加强档案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基础设施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前提。随着审判工作的快速发展,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加,案卷归档工作也日趋繁重,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确保安全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及时更换了档案室原来陈旧设施;同时根据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购置了防腐、防虫剂,添置了空调机、计算机、灭火器等设施,档案室基本上保持了夏不热、冬不冷,使我院的档案库初步达到了具有现代化硬件设施的标准化库房。 XX年共整理归档卷宗 卷 册。此外,我们不断健全档案门类,设立文书、诉讼、会计、基建、声像、图片等不同类别的档案。

四、强化学习意识,提高队伍素质

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围绕要有一支人员稳定、专业技术过硬的档案干部队伍,我院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档案干部;注意与上级法院和兄弟法院间的交流与沟通,学习先进经验,弥补缺陷和不足;积极参加市中院和当地档案局举办的培训班,加强档案管理干部队伍及业务培训。

五、加强档案开发利用,主动开展有效服务。

第2篇

2012年4月28日,江苏省档案局印发了《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各市档案局、省级机关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如今,江苏省法院系统已全面迈入档案数字化进程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亦紧跟步伐,持续走在全省前列。2008年,吴中法院获得了江苏省第一批档案五星级称号,并于2010年顺利通过复查。为更好发挥档案资源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职能作用,吴中法院于2012年全面启动档案数字化工作。一方面对库藏的历史档案集中进行数字化加工,建立数据库以备连网。截至2014年底,该院共扫描各类档案186492卷、314546册,对库藏所有经济、执行、行政卷宗和自2001年始所有民事、刑事卷宗进行了数字化扫描,顺利完成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另一方面对在办案件实现“即收即扫”同步数字化,以备办案过程中的查询利用和共享。扫描公司特派专员进驻档案科,书记员整理材料完成后直接交付扫描专员进行信息化处理,以保证信息档案的即时性,借查阅卷宗均实现电子化。该院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党组重视。吴中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档案数字化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方案,部署工作。在人案矛盾突出、办公经费偏紧的情况下,抽调人员充实档案科力量,拨出专款,优先保障数字化扫描工作。二是有序推进。精心挑选实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公司负责具体扫描工作,并督促该公司严格按文件要求备案;及时安排工作场地,安装现场监控系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签订协议,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工作过程中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扫描档案完整清晰,挂接及时有效,实体及电子档案安全。三是齐心协力。档案科在坚持做好日常查档、归档工作的同时,强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扫描公司开展工作,每天从库房调档、归档数百卷,并加派专员每日值班。法院网络部门积极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扩大数据库容量,以保障档案数据的挂接。正是在如此条件下,吴中法院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才得以迅速发展。

二、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以纸质为主要载体的档案保存和管理,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有三大优势。第一,提高查询便捷度。档案数字化,是实现档案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数字化资源存储于硬盘、光盘等数字储存介质上,其优势在于不易遗失损毁,复制、转移及查询方便快捷,大大保障了档案的安全度和使用便捷度。第二,提高档案利用率。法院档案的管理归根结底是诉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一体化的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把档案管理纳入局域网建设总体格局中,减少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占用,既便于管理,又能够实现资源高度共享,从而扩大档案利用率,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第三,降低空间占用率。现在各级法院档案室均或多或少面临着库藏档案“爆满”的问题,随着微缩技术、扫描技术、光盘技术的运用,档案信息的储存量大幅提高,存储密度大大高于纸质档案,利用很小的空间就可以保存大量的信息,而且开发利用的速度快,易操作。但在法院档案信息化实际操作中,也难免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法院干警“重纸质轻数据”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法院干警对数字化的档案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一些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干警,对于翻阅传统纸质档案的工作模式已然习惯,对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接受度较低,有些甚至不熟悉计算机操作,仍旧要求借阅纸质档案,造成电子档案的“有而无用”。其次,档案管理软件本身开发尚不完善。应用于档案管理的软件还不成熟,其稳定性、实用性还有待加强,软件自身的程序问题造成档案的丢失、重号状况时有发生。再次,数据在不同系统中转录易出现差错。法院的数字化档案是在多个平台上产生,以江苏省法院采用的办公系统为例,档案数据由信息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或由办公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需要二次加工,再次录入难免出现一定比例的人为误差,不能完全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专业数字化公司对法院工作缺乏了解。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诉讼档案的扫描工作,大多由相关专业公司派驻员工进行数字化处理,这些员工精通数字化扫描工作,但对法院本身的工作全无了解,对纸质诉讼档案的形式及内容亦无基本概念,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档案数字化的错误率。

三、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第一,加强档案工作与使用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根据信息化档案管理使用的新技术、新软件的特点,对法院档案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对外聘的数字化专业公司人员进行法院档案基本内容、构成方面的培训。此外,要抓好档案的安全教育和维护教育工作,使档案调用人员在接受便捷的信息化档案服务的同时,树立档案安全负责的意识,已有扫描电子档的诉讼档案,均不再以实体借阅形式对外借卷,尽量降低档案安全管理的风险。第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积极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照片修复技术,电子信息回复技术,计算机录音处理技术等,为档案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切实落实异地备份制度,对有多套档案或档案复制件的,确保异地存放至少一套,以防重大灾害或事故对档案造成毁灭性损失。第三,加强财力和人力支持。要将法院档案信息化纳入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从诉讼信息集成、服务审判一线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相辅相成,互为作用。拨放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档案安全维护,用以更新先进的档案保密系统,增加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备。

第3篇

一、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区别

1、电子文件档案的归档时间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档案可以在文件办理结案后随时归档,或在某一时间周期定时统一归档,由文件形成部门通过网络传送给档案部门,并用电子数码签名封签认证,由档案工作人员接收登记,按事由原则给出档案分类号,设定访问限制级别,以便将来用户查找利用。这样随时归档,一方面可以避免文件漏归,保证归档率和完整率,另一方面也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快速便捷,还可以避免档案的流失和病毒的破坏。

2、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由于采用电子编码技术,可以编辑修改而不留痕迹,载体无法固定,某些鉴别文件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这些都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辨别变得复杂而困难。因此,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身份验证和加密保护,保证文件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以确保档案部门收到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地位。

3、电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传统档案有差异。电子文件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影响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档案部门可以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纸质档案以作备份,但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文件形成部门的配合,档案部门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对文件进行格式转换,以通用、统一的格式存储接收到的电子文件档案,以便将来计算机技术发展后,仍能读取以前存储的档案,保证信息资源方便利用。

4、电子文件的分类、编目等管理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因为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可以达到文件一级的管理,所以,档案部门在接收到文件同时,可以马上给每份文件编制一个唯一的文件号,并给出相应的分类号和档案号,根据上下行文之间的关系,再给出相关文件号,在归档的同时进行主题词标引、著录。技术条件允许时可以编制多角度、全方位的检索工具方便检索查询信息。用户只须给出文件分类号或主题词,即可以找出相应的文件和相关的上下级行文及附件,从而大大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5、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方式和传统档案不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利用者才能注册、登记成为电子文件中心或电子档案馆的会员,会员就可以通过远程登录等方式,经电子文件中心进行确认身份并确定查阅权限获得许可后,才可以查询有关的电子档案信息,并要进行借阅登记和缴纳查询费用。

二、法院电子文件在归档方面的现状与分析

从目前来看,电子文件在归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1、原稿被忽视,随意遭删改.在电子计算机上起草、制作文件,这是办公室的常事。然而,一旦文件定稿打印在纸上后,作为草稿性的电子文件经常被忽视。这些电子文件绝大多数未被保留,它不是被清除就是被新文件覆盖。许多单位对电子文件没有采取很好的保护措施,甚至随意对其进行增、删、改等操作,使具有原始性的电子稿件面目全非,失去了归档保存的意义。

2、归档程序不明确,存贮载体不安全.电子文件的归档就是依据归档的范围,通过计算机对处理完毕的有价值的文件进行收集、筛选、分类并使之转化成为电子形态的数字化档案的一项工作。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程序不明确,存贮载体也存在安全问题。如有许多单位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档案工作的特殊性和技术性,把应归档文件只是简单地保存在计算机硬盘存储器上,这样,一旦信息系统出现问题,电子文件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全部丢失。有些单位以软磁盘作为电子文件存贮的介质,由于软磁盘极易遭到损坏,其保存的期限及可靠程度也存在较大问题,因此极不安全。

3、归档不鉴定,真伪不辨别.电子文件的鉴定,是对其价值的断定和对其真假进行鉴定的一项工作。对于电子文件收集归档阶段的鉴定工作来说,就是解决文件的去留问题。然而,现在有些单位对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假与价值,既不做辨别,又不做鉴定,只是将计算机上所有的文件都存到光盘上,就算归档了。这样归档,一方面是达不到存真去伪、存精去杂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使大量珍贵的文件湮没在价值不大或不精炼的档案材料之中,给归档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

4、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缺.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不但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从目前情况看,从事档案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素质偏低,许多档案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具备档案管理和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复合型人才。有些单位档案部门虽然引进了现代先进的计算机设备,但因专业人才缺乏而未能让其充分发挥作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思想认识问题。传统的档案工作是以纸质文件材料为主要工作对象,自从计算机应用于档案管理后,电子文件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正在逐步地取代以往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是一种新生事物,作为一名档案工作人员理应去认识它、接受它。然而,有一些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这些人观念陈旧、意识淡薄,认为档案还是纸质的妥当,对电子文件的优点视而不见,不接受新生事物,不参加学习培训,不懂得计算机操作,总是按老的一套来对待工作,这就给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带来了影响,这是原因之一。

2、管理工作滞后问题。目前,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很快,五花八门,日新月异。然而,国家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还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许多单位对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管理只停留在以前对纸质文件管理的水平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电子文件归档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有的单位虽然有规章制度,但其工作程序、操作方法却没有考虑到计算机的特点,因此,操作起来不顺畅、不方便。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发展,这是影响电子文件归档的原因之

三、提高单位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对策

把电子文件及其归档后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好、开发好和利用好,并得到长期保存,使人类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电子时代得以继续,是所有档案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如何提高单位电子档案管理水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基础工作入手

在纸质档案管理中,档案收集是档案工作诸环节的第一个环节,档案收集工作如何,对后续各环节的影响很大。因为,如果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而没有收集归档,不仅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而且不利于今后的开发利用。“对于电子档案来说,电子文件的收集也是诸环节的第一个环节,是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了电子文件的收集不同于纸质档案,其收集、积累的范围、方法和要求也不同于纸质档案。如对草稿文件,由于不具备正式文件的功能,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不保留。但是,如果对正式的纸质文件有进行全文信息自动检索要求时,或者从保留文件重要修改过程的信息考虑,则应对其进行收集和积累。对起辅助作用或正式作用的文件,则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并与其相应的纸质文件之间建立标识关系,尤其是对无纸化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有更严格的措施。必要时,应在收集积累过程中制作成纸质拷贝件或者制成微缩品,以免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电子文件信息丢失。”

2、严格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

电子文件归档,是将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经过整理确定档案属性后,从电子计算机的存储器或其网络存储器上,拷贝或刻录到可脱机的存储载体上,以便长期保存的工作过程。不同环境条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其归档的方法是不同的,如果是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按要求转数据库或记录有归档的标识即可完成归档任务。但以存储载体传递的电子文件归档,就必须做一些辅助和认证工作,要与相关的纸质文件结合归档。就目前而言,电子文件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首先从归档时间上看,文书档案一般应以一个年度为限,将电子文件的最终版本刻录到光盘等存储载体上,以利于今后的反复查阅和利用。对网络环境下生成的大量的业务电子文件,宜采用备份的方法,在网上进行,但不宜将备份文件和原电子文件存放在同一台服务器上。其次,从归档电子文件的数量看,为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便于保管和利用,一般以保存两套同版本的电子文件为宜,一套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另一套由相关业务部门异地保管。归档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通用标准,如文档文件宜采用TXT格式或DOC格式,数据文件宜采用DBF文件,图像文件宜采用JPG格式等,在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的同时,应注意对电子文件的运行环境、使用的操作平台、设备要求等进行说明,必要时运行电子文件的原程序应一并归档保管。

3、健全电子文件管理的检查审核制度

2001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公文管理工作要得到强化,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核查制度,定期对文书、档案部门进行管理检查,重点检查归档文件是否完整,公文档案形成的过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立卷和网上传输的要求等等。

4、规范公文制作和控制程序

对形成的新的公文档案要指定一个终端(专人或部门),各方面的公文档案经终端审核后统一在网络上发送,确保各种来源的档案实现统一的格式和结构,便于规范处理和控制。档案数据的传输交流和使用要本着“规范、先进、实用”的原则,尽量采用通用的文件格式。严格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对文件处理过程中的各类修改信息应予以保留,不可任意进行删除处理。

5、加强电子文件软、硬件设施管理

要积极开辟电子档案存储的新途径,为档案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刻录设备,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资料采用通用格式的光盘存储。要及时修补管理软件的安全漏洞,对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实现全天候自动升级,搞好档案上传、下载的安全等级和访问权限。在硬件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文件和计算机设备的保管设施和环境,温度保持在17-20℃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35-40%之间,同时强化防磁设施的完善和维护,有条件的应及时升级服务器主机和数据库的硬件设施,确保档案电子信息数据在保存和传输过程中安全、稳定。

6、重视和加快电子文件管理人员的培养

电子档案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事电子文件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技术技能。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人员是当务之急。就目前各机关单位来说,一是要重视吸纳专业型的人才充实到干部队伍中来,如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或数字通信技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档案管理专业人才,对此类人才可以经过短期专业培训就基本能够达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加大教育投入,抽调一批学历达到一定水平且热爱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对他们系统的进行档案管理基础知识、电子计算机知识、数字通信技术进行强化培训,使他们迅速掌握电子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技能,解决电子档案管理人才缺乏的现状。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建议;思考

引言

基层法院档案管理不仅仅是法院工作的一种记录,也是对其工作的一种总结。并且基层法院作为我国法院工作的基础单位,承担着为上级机关真实的传送信息的更多责任,是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我国的相关审判机关共分为四个等级,而基层法院肩负着大量的处理、审判、执行等任务,是最接近人民的法院,受人民最密切的监督。所以其档案管理工作较为繁杂,并且较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根据基层法院的一些特点及职责,其档案管理工作的加强已经成为法院工作中的重点。

一、基层法院档案管理特点

基层法院承担着我国基层人民及其更多的相关任务,其档案管理也较为复杂,涉及类别较多,主要分为文书文件档案、诉讼业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众多的档案围绕的一个中心点都是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任务与法院的审理判决等。根据其工作性质与工作范围,主要有以下就几个特点。

第一,档案资料的重要性。因为基层法院不仅仅是处理基本的人民之间的相关纠纷,更重要的是针对相应案件的档案管理,为上级法院乃至国家人民法院提供珍贵的审理资料与案件卷宗。在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中,不仅仅是庭审记录,还保存着案件最原始的证据,及审判结果,调解过程等。每一份都属于独一无二的资料,所以其珍贵性可想而知。第二,档案保管时间不一。在基层法院档案管理过程中,不同的案件保管时间也不尽相同,并且对于某些疑难案卷的管理保存时间还应延长,这也对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第三,管理形式多样化,根据不同案件的审理及其证据种类的不同,基层法院的案件管理不仅仅是以文字的形式保存下来,更重要的是还有相关的音频、视频、图片等珍贵资料及证据,需要分类保存。

二、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档案基数过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产生的纠纷也变得多样化,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数量增大,导致档案管理基数的增加。此种情况为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及分类整理、查询等工作都Ю戳艘欢ǖ睦难。在有限的人员和有限的技术手段下,档案管理程序的完善与创新已经迫在眉睫。

(二)基层法院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专业

在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中,会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但是很多单位由于对档案的重视度不够或其他多种原因,导致很多人认为档案管理人员属于闲置,工作也不重要,致使管理人员人手不够。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基层法院会对人员进行调整,派遣人员临时性地帮助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本职工作,这就导致了人员专业素质的水平低下,导致档案管理疏忽及纰漏的出现。

(三)电子档案管理不重视

基层法院对档案管理的认识不全面,认为档案管理更多的是对纸质文件的管理,对视频、音频、等电子档案的管理产生疏忽,导致很多音像资料的流失,为资源共享数据库的完善带来很大损失。

三、基层法院档案管理若干建议

(一)细化档案管理

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具有及其庞杂的特点,众多的档案管理基数,为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基层法院应对以往的案件的管理进行大规模的普查,综合整理案件档案,对没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进行筛选排查。并且在档案管理方面细化档案的保存时间,缩小档案管理困难,规范化档案管理工作流程。除此之外对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减少纸质档案数量,建立全面的信息查询系统大规模的解放人力。

(二)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及配备

针对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够专业的问题及相应人员配备不充足的问题,基层法院应定期的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过后及时对人员进行考核,并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相互交流及进修,综合的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针对人员配备不充足的问题,基层法院应更改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及福利,提高人员对其工作的重视。

(三)加强纸质档案信息化

纸质档案数量的增加导致档案管理工作难度的加大,并且纸质档案具有不易保存等特点,空间占据量也极大。并且纸质档案的保存还用注意防火、防潮、防虫。所以在对应的纸质档案的管理方面,基层法院应建立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方式,使纸质档案更大程度的进行数字化储存,不仅可以增大档案的信息储存量。并且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更便于档案的查找翻阅,加大信息储存量的同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基层法院工作质量与效率。

四、结语

现阶段基层法院在档案管理、储存、信息查找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这是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法制化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对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也逐渐增加。基层法院应顺应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准确把握基层管理的重难点,采取现代化的手段与措施,逐步完善基层法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千淇,周超良. 基层法院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兰台世界,2015(29):66-67.

第5篇

一、抓好规范化,夯实基础

人民法院档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抓好各类档案规范化是保证档案管理质量的基础,是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档案完整化、档案检索便捷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规范化上应做到把好“三关”。

(一)把好“收集关”,基础材料规范化

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一线人员要严格树立“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认真细致、按时保质地收集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准确反映整个诉讼活动等工作的全过程,使整个法院档案形成链条式的材料体系,准确完整,从根本上提高档案质量。

(二)抓好“整理关”,科学立卷规范化

法院综合档案室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职能业务部门要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齐心协力抓好档案基础建设,制定统

一、科学的档案整理方案,增强诉讼档案规范建设的可操作性,提高诉讼档案建设的整体水平。要把法院系统档案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实现基层法院档案的规范化。

(三)强化“考核关”,促进档案规范化

针对近年来基层法院书记员新招人员较多,在业务能力上参差不齐,在档案管理上时有问题发生。因此,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强化考核,使每个相关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深刻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提高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并通过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彰显档案工作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应有地位。

二、落实制度化,持之以恒

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方面,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和重要手段。在落实上我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

(一)组织落实

法院的档案管理是一个科学、合理、合情、合法的链条体系,单从哪一个方面,哪一个环节去落实是不够的,必须从案件受理直至案件审结以及调档查阅等多个环节,全方位的按照档案法律和上级的制度去执行,所以法院的档案管理涉及到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同志,每一个工作环节,光靠几个档案人员是永远不够的,这就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建立一套组织体系,从各项工作的源头,从案件的起点就一丝不苟地抓好档案管理,要求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压力传递,人人负责的良好氛围和责任意识。

(二)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面对新的形势,原有的制度、规定可能就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因此,这要求我们要用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去不断地完善和健全规章制度,对已有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新近颁发的档案法规和规定,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制订的要制订,从而适应法院档案发展的需求。

(三)长效管理

牢固树立长效管理的科学发展理念,摒弃“为争创而争创”和“管理达标万事大吉”的思想,将档案管理责任落实到法院业务管理工作中去,进一步明确各业务岗位的职责分工,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归档验收、阅档审批,借档催收等制度得到全面规范的落实,从而使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长效有序的发展。

三、依托信息化,科学发展

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拓宽档案服务利用外延,提高档案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基层法院在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中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舍得投入资金,在添置必要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扫描仪、服务器等的同时,亦要积极加大适应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实际工作的软件设备的开发和利用。

(二)加快档案信息库的建设

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是各类

莲山课件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因此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不光要对室藏档案数字化,同时还对新生成的文件进行数字化。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扫描技术等多种现代化技术,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建立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为法院档案信息在线查询,交换和共享提供服务。

(三)加大档案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6篇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增长,法院诉讼档案管理体系在组织设置、制度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也逐渐暴露出诸多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完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缺少整体规划和统一标准,在库房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各家法院各自为政,导致一方面是重复建设、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又因财力等因素导致库房不足、管理系统难以完善,各院之间无法兼容,致使诉讼档案跨院、跨省借阅难以实现。为此,建议从诉讼档案管理的自身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在高级法院设立诉讼档案管理中心,建立中心库房,统一保存、管理实体档案,同时,走科技强院之路,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将单一实体档案转换为实体档案和数字化档案并存,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从而全面提高诉讼档案管理体系的整体性、科学性、规范性。

一、当前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

1、基础规定过于滞后。当前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条例》以及最高法院法(办)发[199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中,制发于1991年的46号文件(包括《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制度)是当前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由于46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当前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一线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迫切需要一套适应新时期工作,便于执行的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2.管理模式不科学。目前是各级法院各自管理本院自身形成的诉讼档案,在管理上只重层级,不重集中统一。由于大多数基层法院的人、财、物力量有限,实践中诉讼档案库房严重不足、档案人员匮乏成为普遍现象。同时,由于各自为政,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尽相同,加之实体卷宗使用不便、借阅环节上的安全无法充分保障等特点,导致跨院、跨省借阅诉讼档案时难度较大,法院之间、检法之间因此产生的矛盾日益凸显。

3.管理手段不专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归档率的统计不科学,没有标准的统计办法,依据各法院信息化程度的高低做法不一。一般在审判管理软件中未包含归档管理项目的法院,是依据各业务庭自己上报的应归档数和未归档数据来统计归档率,无法做到客观全面。

4.监督、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是接受档案局和高级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双重业务指导。法院系统自身至今还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表彰的项目,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信息化过程中标准不统一

当前,在“科技强院”思想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法院加快了信息化建设进程,诉讼卷宗数字化作为其中一项内容,也正在蓬勃开展。但是由于大多数都是各级法院各自独立研发管理软件,在设计上对档案管理项目的归属未能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由于诉讼档案的专业性,一些普通的电子文件标准并不能完全满足未来诉讼档案信息化的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需求,必须尽快制定与诉讼档案需求相匹配的、统一的设备标准、参数标准、接口标准。

(三)人、财、物保障不到位

1.库房紧缺。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诉讼卷宗档案数量剧增,所需空间急剧膨胀。而纸质实体卷宗具有原始性与不可替代性,因此即使诉讼档案卷宗已经电子化,其仍需保存。按照规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最短的也要存放30年。囿于建设规划标准及客观实际,因诉讼爆炸本已在审判办公用房方面捉襟见肘的各基层法院,无力、无处再扩建档案库房,档案库房严重紧缺。

2.人员编制短缺。法院系统是严重缺人的国家机关之一,“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院有限的编制只能向一线审判部门倾斜,难以再为档案部门配齐、配足人员。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总体局面是人少事多,忙于完成查收卷宗等基本任务,无力再进一步开展档案管理创新与编写档案史料等档案编研工作。

3.卷宗移转不安全。诉讼档案在审判过程中频繁流转不利于诉讼卷宗的安全。从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抗诉等程序中的调卷、退卷过程中容易发生卷宗的损毁丢失。

二、完善诉讼档案管理体系的设想

(一)构建新的档案管理组织架构和科学的管理机制

1.设立各省法院档案管理中心和中心档案库房。《档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形成的档案必须归国家所有;第五条规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诉讼档案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以法院为全宗单位,以全宗为核心,实行诉讼档案的分级集中统一管理是维护诉讼档案真实性、可靠性的有力保障。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各自管理其产生的诉讼档案,只是做到了分级管理,没有体现集中统一的优势。

建议在高级法院以及部分中级法院设立集中统一管理辖区诉讼档案的管理中心,建设中心档案库房集中存放基层法院的纸质卷宗。基层法院仅保留周转库房,保证实体纸质诉讼档案形成后5年内的存放和保管。

2.建立健全诉讼档案管理制度。建议最高法院尽快组织各法院通过认真细致的调研论证,制定新的诉讼档案管理制度办法,重点强调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重点关注新增类型材料的放置位置。二是在立卷归档制度中强调卷一的索引功能。三是对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重新制定案由和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归档率统计模型,为各项考核提供公平、有力的基础数字。

3.创新管理方式。一是建立调离人员档案交接监督机制。二是搞好配套开发。探索研发裁判文书制作系统,将裁判文书从启动、呈批、审查、印刷的整个流程电子化,达到真正的无纸化审判。

4.科学配置人力,强化业务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的诉讼档案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不论采用何种编制的人员,都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档案人员政治过硬,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能力。

5.完善激励机制。可以考虑设立法院档案管理先进工作者奖项,以充分调动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诉讼档案信息化的解决思路

1.标准先行,科学规划。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议由最高法院根据诉讼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台法院系统的诉讼档案的电子化标准,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各类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在当前不能够统一开发商和统一应用软件的情况下,作为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本依据,并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各级法院在系统开发中严格遵守,以便于在今后的发展中实现数据结构的统一。

2.建立统一的诉讼档案管理软件。各行各业应用管理软件的统一是大势所趋。建议由最高法院统一标准,统一软件,保证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诉讼档案资源的有效采集,真正实现由上到下的四级档案管理体系。

3.创建电子档案查询体系。全国法院系统均实现电子化归档后,在四级法院建立一个完整的电子档案查询系统,与现有的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在一起,凡是上诉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根据一定的审批程序,向有关法官开放电子卷宗。这样可以极大地减少审判过程中的调卷量,缓解审判庭和法院档案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可以减少卷宗在调阅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及案卷丢失的风险。

4.诉讼案卷数字化并卷。在诉讼档案管理中,同一原、被告的案件在不同的审理阶段会形成不同的卷宗,如减刑假释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卷宗原则上都应该采取并卷的方法进行管理,达到全面掌握案件各阶段审理情况的目的。

第7篇

一、人民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概念与沿革

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属于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审判工作密不可分。数字化则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 人民法院档案信息化,就是指利用计算机、扫描仪、图像处理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将传统介质的纸质诉讼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进而形成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并应用于实际的过程。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兴起,法院档案信息化以此为基础开始起步。70年代末80年代初,计算机刚刚引入,我国档案界便开始尝试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工作。到了90年代末,在信息化整体战略的助推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大幅增加,档案部门配置的信息化设备增多,档案从业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迅速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档案信息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后,国家档案局相继颁发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实施纲要》及《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建立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体制与机制,充分发挥档案和档案工作服务各项建设事业、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 ,这标志着我国的档案信息化事业进入了系统发展阶段。

二、吴中法院档案信息化的具体实践

2012年4月28日,江苏省档案局印发了《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各市档案局、省级机关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如今,江苏省法院系统已全面迈入档案数字化进程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亦紧跟步伐,持续走在全省前列。2008年,吴中法院获得了江苏省第一批档案五星级称号,并于2010年顺利通过复查。

为更好发挥档案资源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职能作用,吴中法院于2012年全面启动档案数字化工作。一方面对库藏的历史档案集中进行数字化加工,建立数据库以备连网。截至2014年底,该院共扫描各类档案186492卷、314546册,对库藏所有经济、执行、行政卷宗和自2001年始所有民事、刑事卷宗进行了数字化扫描,顺利完成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另一方面对在办案件实现“即收即扫”同步数字化,以备办案过程中的查询利用和共享。扫描公司特派专员进驻档案科,书记员整理材料完成后直接交付扫描专员进行信息化处理,以保证信息档案的即时性,借查阅卷宗均实现电子化。

该院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党组重视。吴中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档案数字化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方案,部署工作。在人案矛盾突出、办公经费偏紧的情况下,抽调人员充实档案科力量,拨出专款,优先保障数字化扫描工作。二是有序推进。精心挑选实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公司负责具体扫描工作,并督促该公司严格按文件要求备案;及时安排工作场地,安装现场监控系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签订协议,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工作过程中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扫描档案完整清晰,挂接及时有效,实体及电子档案安全。三是齐心协力。档案科在坚持做好日常查档、归档工作的同时,强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扫描公司开展工作,每天从库房调档、归档数百卷,并加派专员每日值班。法院网络部门积极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扩大数据库容量,以保障档案数据的挂接。正是在如此条件下,吴中法院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才得以迅速发展。 三、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以纸质为主要载体的档案保存和管理,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有三大优势。

第一,提高查询便捷度。档案数字化,是实现档案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数字化资源存储于硬盘、光盘等数字储存介质上,其优势在于不易遗失损毁,复制、转移及查询方便快捷,大大保障了档案的安全度和使用便捷度。

第二,提高档案利用率。法院档案的管理归根结底是诉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一体化的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把档案管理纳入局域网建设总体格局中,减少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占用,既便于管理,又能够实现资源高度共享,从而扩大档案利用率,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第三,降低空间占用率。现在各级法院档案室均或多或少面临着库

藏档案“爆满”的问题,随着微缩技术、扫描技术、光盘技术的运用,档案信息的储存量大幅提高,存储密度大大高于纸质档案,利用很小的空间就可以保存大量的信息,而且开发利用的速度快,易操作。但在法院档案信息化实际操作中,也难免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法院干警“重纸质轻数据”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法院干警对数字化的档案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一些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干警,对于翻阅传统纸质档案的工作模式已然习惯,对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接受度较低,有些甚至不熟悉计算机操作,仍旧要求借阅纸质档案,造成电子档案的“有而无用”。

其次,档案管理软件本身开发尚不完善。应用于档案管理的软件还不成熟,其稳定性、实用性还有待加强,软件自身的程序问题造成档案的丢失、重号状况时有发生。

再次,数据在不同系统中转录易出现差错。法院的数字化档案是在多个平台上产生,以江苏省法院采用的办公系统为例,档案数据由信息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或由办公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需要二次加工,再次录入难免出现一定比例的人为误差,不能完全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专业数字化公司对法院工作缺乏了解。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诉讼档案的扫描工作,大多由相关专业公司派驻员工进行数字化处理,这些员工精通数字化扫描工作,但对法院本身的工作全无了解,对纸质诉讼档案的形式及内容亦无基本概念,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档案数字化的错误率。

四、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第一,加强档案工作与使用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根据信息化档案管理使用的新技术、新软件的特点,对法院档案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对外聘的数字化专业公司人员进行法院档案基本内容、构成方面的培训。此外,要抓好档案的安全教育和维护教育工作,使档案调用人员在接受便捷的信息化档案服务的同时,树立档案安全负责的意识,已有扫描电子档的诉讼档案,均不再以实体借阅形式对外借卷,尽量降低档案安全管理的风险。

第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积极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照片修复技术,电子信息回复技术,计算机录音处理技术等,为档案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切实落实异地备份制度,对有多套档案或档案复制件的,确保异地存放至少一套,以防重大灾害或事故对档案造成毁灭性损失。

第8篇

一、法院档案及其管理工作的特点

法院档案主要由行政文书档案、诉讼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七部分组成。其中数量最多且利用最频繁的是诉讼档案,这部分档案专业性强,较为分散,也是保管难度最大的一种档案类型。随着全国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各地法院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实际上形成了纸质档与电子档双向保存的情况。因此,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即是处理好相关诉讼案卷纸质档保存利用及电子档收录统计的双重任务。具体管理环节中,法院档案与其他类型专门档案也存在较大不同。从案卷信息的归类方式到编排方法,从案卷实体的收集整理到入库存放,从档案资料的调取利用到归还反馈,都不同于其他类型档案。法院档案及其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档案珍贵,且具有损坏不可逆转的特点

法院档案记录了法院诉讼活动的过程,大部分卷宗都是由独立诉讼材料装订而成,其中的法律文书及各种签名诉讼材料都是只有一份的珍贵材料,尤其是当事人提交的原始诉讼证据,都是孤本,这些材料都是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证明。

(二)保管数量多而分散,分类方式复杂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诉讼活动要求的文书记录越发详细完整,导致诉讼档案数量不断增多,远超过其他系统的档案数量。同时诉讼案卷的装订是以案件为立卷单位的,案件与案件之间并无紧密联系,因此在档案保管上就相对分散。对于案卷的分类方式主要是采用多维度方法,包括案件类型、案号、年份等多个专业性很强的维度,使得档案分类方式及电子信息记录都比较复杂。

(三)档案保管期限长,且时间跨度不统一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诉讼卷宗大多保存期限为长期或永久。并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使得档案保管工作必,贞有时间针对性,以达到节约库存空间,准确把握库存信息的管理目的。

(四)档案存储形式多样化

法院档案不仅仅局限于纸质的档案形式,还有一部分是声像类档案及实物类档案。声像类档案易损易丢失,并且在不适当的环境下可能导致不可修复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声像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就需要管理人员区别对待,及时做好备份工作,以免电脑、程序病毒等意外事故导致资料丢失。实物类档案具有品种繁多、性质各异的特点,对于此类档案就应具体对象具体分析。

(五)诉讼档案利用率高,使用频繁

一方面,国家公安、安全机关及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有关的刑事诉讼档案,以寻找破案的线索、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等,法院本系统在开展案卷评查、讲评分析、抽查等审判管理活动时,都需要从档案室重新调取案卷,往往涉及数量较多、规模较大。

(六)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重备份

随着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化电子化的进程,各地法院将案件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案件电子档案,是一个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备份的格局。因此管理人员不仅耍确保这两种信息完整准确,更要关注两者之间是否对应无误。

二、法院档案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

随着法院档案工作的信息化不断推进,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及技术水平与信息工作实际要求之间的矛盾越发凸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低、工作适应性不强,很难适应档案管理的网络技术、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应用要求,对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发展形成了制约。

(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缺乏,对档案的利用手段单一法院内部缺乏资源共建共享的电子平台,档案状态信息不详,往往借卷人和调档部门事先无法知晓所查阅档案的状态信息,一定要到档案室询问,档案工作人员查询系统后方知是否可借。该过程中就易产生操作上的无效劳动,造成调档工作的低效。另外,法院诉讼档案的利用手段单一,一般只负责借阅档案一项业务,属于被动档案管理;而整理、统计、开发、编研等工作几乎为空白,缺乏主动开展档案管理及服务的意识。

(三)案卷调卷操作信息滞后,对档案的利用未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

法院的案卷调取基本都是临时紧急性质的调卷,因此存在实体操作先进行,后续再将借卷、归档信息输入信息系统的现象。这样操作的结果是信息处理滞后于实体操作,易产生实体操作与系统信息的不对应等问题,给后续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同时,未建立相应的档案利用反馈机制,使得档案室对档案利用的情况不了解。只是单一的从事档案归档借出的操作,不利于档案价值的社会效益体现。(四)轻视文书档案的信息化处理由于以审判工作为主的单位性质和由此而长期形成的习惯,导致法院重诉讼档案、轻文书档案的现象较普遍。在保管、移交、清退、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诉讼卷宗都比文书资料受到礼遇,档案保管的重心也在诉讼档案上,对于文书档案归档工作重视不够,一些重要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缺乏系统规范的电子信息记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开放部分档案查询信息

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已开放的档案信息数据库、档案卷宗、目录等档案信息资源。法院可以借鉴图书馆借阅信息平台的模式,建立专门的档案信息检索入口,在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把丰富的档案资源放在网络上,便于调档部门自行查询和利用档案信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介入使得档案数据能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少的手续被法院相关部门获得,节省了以往在部门之间调取档案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引入条形码射频技术,提高信息输入的效率与准确性

针对信息流与实物流不同步,存在滞后现象的问题,法院可以引入条形码射频技术,提高信息输入的效率与准确性。条形码技术最早产生于风声鹤唳的二+世纪二+年代,诞生于威斯汀豪斯的实验室里。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①输入速度快: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②可靠性高:采用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③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干个字符的信息。④灵活实用:条形码标识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因此,条形码是现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电子信息工具。

第9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等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经过保安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排查、报告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等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折合不少于8课时。

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应急演练活动。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请公安、消防、地震、电力等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安全教育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开展专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舍、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在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学生宿舍门口、教学楼门口、围墙边界及其它需要监控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课间以及遇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学生的时段,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校内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职工专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歌厅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及时进行清理,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应当增加警力。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监督抽验。学生用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安全事故调查进行阻挠和妨碍。

第三十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其他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负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

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管理职责,追究相关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安排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导致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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