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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兴起
截止到目前,农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已发展了100多年。现今,农业气象保险发展繁盛,已有100多个种类。19世纪中叶,国外开始出现农业保险。法国是最初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时隔大约半个世纪,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才陆续开展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农业保险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应用对世界的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国外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成熟,国内的则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初步推行农业保险政策。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影响
因素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一)银行保险业务的含义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创新的产物。
(二)银行保险业务的模式国外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保险模式;二是合资联盟模式;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化模式。
银保业务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产品分销模式,即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提供给银行,银行销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模式主要参照以下程序运作:银行作为兼业机构,通过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业务,简称销售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目前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采用的银保业务模式。
合资联盟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协议契约下,为达到共同占有目标市场、扩大自身规模等目标,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在资本层面融合合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
金融集团化模式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险公司等方式,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更高程度的混业经营方式,这一模式是银保合作的高级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银保业务创新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伴随银保产品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潜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问题:
第一,现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趸交或期交分红产品,各公司为抢夺客户提高市场占用率,在销售时常将客户的注意力吸引在产品的收益率上,这使得银行保险产品与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在相同的领域竞争,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导致的客户投诉时有发生。银保销售人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常出现一些误导现象。例如将保险与定期储蓄产品相比,甚至将保险直接说成“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绍保险产品。如果客户中途兑付或者满期赎回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极易诱发纠纷和投诉。
第三,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银行与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使得金融一体化产物的银保产品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此同时,银保产品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也难免遇到瓶颈和障碍。
以上问题暴露出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对于产品和客户的经营能力不强,需要在创新中不断谋求发展,只有很好的解决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问题,才能推动商业银行银保产品较快的发展到具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强大的经营能力的较高级阶段。
(二)银保业务创新是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增强综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径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批露,2010年末,农行共与44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024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3亿元;2011年,上线农行银保通系统的保险公司达32家,农行实现新单保费928.62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2.16亿元;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与银保通系统上线的38家保险公司合作,全年共实现新单保费900.3亿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8.32亿元。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2012年与2013年农行保费收入均有所减少,分别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险收入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利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而保险业务收入却呈现持续下降,这充分反映了传统银保业务对农行利润的贡献度在显著下降。
来自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四大行第一。这说明但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以及银监会90号文严格监管银保业务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传统银保业务产品——保险业务同时受到了冲击,此项业务收入在不断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新的银保产品来拓宽银保合作渠道,以实现提高银保业务收入的终极目的。
(三)银保业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外在动力。在经济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我国金融市场已逐步加快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进军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为了应对开放的金融市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优势地位,必须加强我国银保业务创新力度,增强银保业务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三、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模式设想
(一)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建设新型银保合作模式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是金融界的共识,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者也同样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很年轻,从它诞生以来还没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尤其是在现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开始出现萎缩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主动调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策略。
从世界主要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合资联盟模式与金融集团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入发展,实现共赢。
也正是因为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才带来了法国等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我国银行保险受监管政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够深入、银保产品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将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现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必须转变现有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采取合资联盟模式和金融集团化经营模式。
(二)细分市场开发创新,研究设计多元化的银保产品银行保险业务的创新,首先就是产品的创新。目前结构单一、同质性高的银保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更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细分银保市场,开发创新出多元化、满足各个客户阶层的银保产品。
银保产品的创新应由商业银行基于产品设计所契合的精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管理能力开发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保产品的吸引力。特别要加大银保混合产品和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理财需求。商业银行要将存款计划、投资产品等因素融合于产品开发中,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结合银行的信贷业务为贷款客户开发出配套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与保险的充分融合,丰富银保产品的种类和适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开发推出的科技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与保险产品的积极创新成果。
(三)利用IT网络技术,提高银保产品运营效率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建立深层次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IT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保证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规划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数据联网,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作业效率,为银保产品的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
借助信息技术成果,建设网上业务平台。开发在线投保、在线赔付等快捷服务,让客户借助电脑或IPAD、手机等移动终端就能实现银保产品交易。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的建立,确保不同的客户群体便捷的实现各自的产品需求,完成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充分提高银保产品的营运效率。
四、商业银行银保业务创新中风险防范
(一)构建完善的银行保险监管体制,充分防范化解风险与欧洲主要国家的银保混业经营监管相比,我国的保险业与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自2009年开始,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政策有所松动。2009年1月,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同年4月,保监会批准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随后它们被报至国务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国有银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局已经形成。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监管政策,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并将紧随银行保险业务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二)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实现合规合法经营在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化合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经营中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同时在业务开展中要更加注重经营的合规合法性,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在依法开展,杜绝出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充分研究监管部门在银保合作方面的政策导向,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管理,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关键词:农业机械保险;现状;策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管信刚(1985-),男,甘肃兰州人,毕业于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大学本科学历,现就职于兰州石化公司乙烯厂,操服人员,研究方向:农业机械设计与制造
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种植面积居世界前列,但是农业机械化程度普遍较低,近些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机械开始进入农作物种植领域,我国的农业机械总量处于高速增长状态。但是由于农民缺乏必要的科学技术指导,农业机械的推广也不够规范,大部分地区的农业机械使用过于盲目,因此产生了诸多的机械使用风险,而相对应的农业机械使用风险保护体系如保险等未能同步获得发展,这使得我国存在明显的农业机械使用风险,一旦出现机械事故,也没有足够的措施来补救。因此有必要对农业机械保险的推广现状进行分析,以便更清楚的认识我国农业机械保险的现存问题,并针对现状给出发展建议,更好的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保障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的顺利实现,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与人身安全。
1农业机械保险现存问题分析
我国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虽然近些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正在逐步完善,但是依旧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不足,无论是从体系上,还是从业务执行、机械维护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我国农业机械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4个方面,详述如下。
1.1农业机械保险体系自身缺陷
农业机械保险属于国家政策性的保险业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确实以商业保险公司,因此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选择上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商业保险公司寻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农民的切身权益,而国家政策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通过农业机械保险降低农民使用机械的风险,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国家的首要利益维护对象是农民,这就使得农业机械保险体系自身就存在着较大缺陷,体系建设并不完善。随着我国农业机械保有量的逐年递增,而相应的投保率却增长较少,这就使得农业机械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经济效益以及农业生产方面隐藏着很大的祸患。由于农业机械保险是属于高风险低回报,因此,大多数商业行保险公司对农业机械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还有很多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机械保险相关业务,造成了一些迫切需要保险作为保障的农机户投保无门。
1.2农业机械使用风险大
农业机械大多属于粗放型作业机械,因此保护装置并不足以完全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同时农民在使用机械时并不会考虑专业人员操作的问题,操作者大多属于临时培训或者是初学,因此操作不够专业,因操作不当出现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此外,农业机械危险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大多数的操作者不够重视安全劳动保护,因违章操作、无证操作、机械带病运转等造成的损失逐年递增。农业机械保险所承保的范围较广,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范围遍布整个农业机械作业的村庄,不集中且分散广,农业机械类车辆多数在较高的山地、松软不平的农田以及山沟的恶劣环境下作业。由于机械操作手们一般都未参加正规的操作培训,对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就直接参与农业生产,这样的现象导致了农业机械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一旦事故发生,第一现场的勘验工作与随后的赔付流程相对复杂,农业机械保险公司极易拖延时间,致使农机户在发生大事故后不能及时的得到赔付,而损失严重。
1.3农业机械维修效率低
农业补贴的出现提高了农业机械产业的销售速度,大量农业机械进入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但是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和售后服务建设却相对滞后,大部分的农业机械出现故障后只能由个体的修理点进行修理,修理工具不齐全、修理技术不过硬、修理人员不专业,这是当前农业机械修理面临的最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机械的完好程度不断降低,导致农业机械风险的逐年上升。而农业机械的销售公司在售出机械后,并不重视售后服务网点的建设,使得部分农业机械在需要更换备件时无法快速的获得零部件,影响了农业机械的生产效率,也打击了农民对农业机械的购买积极性。
1.4保险机构支农意识薄弱
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尚在初级阶段,许多的政策还不完善,业务的发展也并不顺利,国家尚不明确具体的扶持政策,保险公司自身也在寻求更好的拓展业务方式,加之农民对农业机械保险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升,三方面的因素导致农业机械保险业务难以快速发展壮大。最主要的是商业化运营的保险公司并不重视农民的利益,保险机构的支农意识薄弱。商业盈利性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之一,作为以寻求最大经营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在运营成本由保险公司支付以后,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大量的争取投保客户群。唯有投保客户群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再根据保险中可保利益原则的大数效应,才有利润可言;保险业务项目中的保险费率以及资费标准问题。由于保险行业在某些方面依然存有垄断经营的现象,因此在我国目前并没有能够充分满足市场竞争的经济要求。一些保险公司以相应的理由让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保险,并定下较高的保险费率和资费标准,以承担相对较低的保险责任;同时,在运营的过程中还能够左右市场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之间商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使农机户们投保时多掏出高额的保费,然而农机户们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业务赔偿,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从而达到这些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高额利润。
2我国农业机械保险应对策略分析
虽然国内的农业机械保险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但是我国的农业机械保险发展却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例如国内对于农产品需求量的持续上涨所带来的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以及保险业如今正处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新时期等,只要从政策宣传、业务办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我国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环境,就能够提升农业机械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发展前景,具体应对策略详述如下。
2.1加强国家政策扶持
国家政策对农业机械保险的支持主要从2个方面可以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比如在不同地区根据农业种植情况和经济水平的不同,推广不同种类的农业机械保险,国家政策上予以支持和宣传;从财政上予以支持,比如提供农业机械保险补贴政策就是财政支持的表现。从长远角度来看,还可以由财政垫资兴建农业机械保险赔付金储备机构,鼓励多种保险公司进入农业机械保险领域,财政上可以在农业机械保险推广初期提供一定的政策补助,以更好的促进农业机械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加速农业机械保险的普及。
2.2健全农业机械保险管理体系
农业机械保险管理体系主要由省级工作组、保险业务公司、基层机械保险服务站3级组成。省级工作组主要负责区域性农业机械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同时也负责协调地方农业机械保险的推广,确保保险能够为农民带来真正的成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保险业务公司负责农业机械保险的具体操作,从宣传、拟定业务细则到业务办理、后期赔偿服务等,都需要保险业务公司的介入,保险公司是农业机械保险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基层机械保险服务站,主要负责在农业生产一线向农民宣传农业机械保险的重要性,同时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之间的业务关系,要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也要维护保险公司拓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是联系保险公司和农民的桥梁。
2.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保险业务的人才队伍建设是拓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的关键所在,专业性的业务人员当前在国内极为短缺,需要既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又熟悉农业机械的具体情况,这就需要行业自身加强专业性农业机械保险业务人员的培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如此才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发展机遇。对于人才的培养可以依靠企业自身内部培训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来实现定向人才的招生。同时,在农业科技大发展的今天,实现劳动作业全程机械化,必然要求农机手具备较高的职业文化素质、科技操作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操作维修。
2.4构建农业机械保险信息宣传平台
农业机械保险种类多且农业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千差万别,要想农民对农业机械保险有足够的认识,就必须加强农业机械保险业务信息的宣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增减欧诺机械保险种类,以往的农业机械保险种类过于单一,笼统的涵盖大部分农业机械,导致许多机械并不适合少数的保险业务,无法实现有效的农业机械风险控制效果;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保险市场,提高保险业务信息透明度,可以明确规定各地区的农业机械保险标准,避免哄抬保险价格、恶意竞争扰乱农业机械保险业务市场,统一的收费标准也能够降低农民的怀疑心理;构建农业机械保险信息宣传网站,从网络途径提高农民对农业机械保险的认识,同时可以提供网络在线选择保险的业务,提高保险业务的工作效率和便捷度。
3结语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是在农作物种植技术和农业产业化方面并不是农业强国,当前针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土地规模化种植和种植的机械化程度提升,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尤其是机械化进程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产业的最终规模和竞争力。农业机械保险有助于更好的推广农业机械使用范围,降低农业机械使用风险,而对于农业机械保险的推广以及细则还需要进行改善,以便更好的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建设,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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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 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 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 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 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 缺乏灵活性, 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 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 针对性不强。
1.2 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 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当灾害来临的时候, 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 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 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 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 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 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 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 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 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 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 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 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 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 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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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论文摘要:“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三农”工作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应该包括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本文从“三农”保险的现状出发,说明了发展“三农”保险的必要性和“三农”保险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最后提出了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途径,是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将会更好地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实现快速发展
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3.33亿元,同比增长529.22%,累计赔款支出29.75亿元,同比增长403.42%。一是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稳步推进;二是积极推动生猪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大力推动了农民人身保险发展
一是发展了农村简易人身保险;二是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三是发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四是发展了外出务工农民保险。五是组织推动了农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三)积极探索其它涉农保险试点
一是发展了小额信贷保险;二是利用小额保险方式解决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为农民的基本生活设施提供了保险。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的必要性
(一)新农村建设需要发展农村保险来服务“三农”
1、农业发展需要保险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作用。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积极性,消除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后顾之忧。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保险业积极参与
由于历史、体制的原因,目前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业务,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可以为建设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和谐生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3、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农村改革深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三农”保险的发展将会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1、中国国情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的保险市场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而农村人口在中国的惊人比重决定了中国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保险市场。目前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欠发达、农村发展的滞后和农民生活的贫困,所以要想让农村保险从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力,就需要尽快解决“三农”问题。因此,解决“三农”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将农村潜在的保险市场变为现实的前提和基础。
2、保险业的发展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市场
目前,中国已开业的保险公司有100多家(含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主体增加很快,但保险业务却呈现不均衡态势,车险等传统保险业务占到85%以上,而且保险业务主要分布在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几乎还没有开发。所以说农村保险的发展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三农”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如投资1377亿元继续退耕还林工程。农村教育2181亿元,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建设农村公路1000多亿元,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东中部地区建制村通沥青路或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通公路。投入超过300亿元建立与农民收入相适应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和鼓励计划生育。这种投入是前所未有的,巨大的投入一定会带来巨大的变化,这就需要保险提供服务和保障支持,给保险业提供一个巨大的业务拓展空间。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制度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三农”保险如果完全交由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业务难以发展,起不到应有的功能作用;如果都由国家承担,风险太大,国力难以承受,也不可能。因此,需要国家、公司和农民的共同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模式。
(一)加强政府作用
1、政府应通过经济政策,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支持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利率、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制定国家“三农”保险计划,提出相应配套措施。从而能更好地调整农业发展方向,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农业新技术,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调动农民和保险业的积极性,引导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2、加强监管,促进“三农”保险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加强对“三农”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采取多种手段惩治违规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3、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尽快制定有关“三农”保险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三农”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基本目标、经济原则、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政府支持方式、巨灾保险的补偿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人的职责和义务等,使经营者和监管者有法可依。
4、加强宣传的力度
“三农”保险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农民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保险意识不强,接受保险业务的过程缓慢,这需要各级政府发挥组织领导的资源优势,宣传保险知识,发动农户参保,协调解决问题。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在“三农”保险中的作用
1、推动产品创新
(1)创造适应农村需求的保险产品是“三农”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基层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专兼业机构贴近市场、了解需求的优势,让基层机构参与产品开发过程,因地制宜设计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交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产品。
(2)建立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和保护机制。目前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导致保险公司的竞争手段局限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建立保险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农村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保险业整体的创新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加强对“三农”的服务
(1)将保险机构网点延伸到业务有需要、管理跟得上的基层,增加从业人员,壮大保险营销队伍。
(2)切实转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经营理念,树立一切为“三农”服务,一切依靠“三农”的思想,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
(3)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让每个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个人的诚信行为与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息息相关。
(4)以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为中心,着力提高理赔的速度和透明度。
另外,还有要遵从农民自愿的原则,这在“三农”保险的发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在“三农”保险中除国家规定强制保险之外,其余的业务都应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任何商业保险的购买都应尊重农民的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农户和农企购买“三农”保险。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前提。政府要从政策引导好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这样才能推进农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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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保险业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金融论文金融论文,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1、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毕业论文格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2、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3、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4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2、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3、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金融论文金融论文,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4、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毕业论文格式。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2、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
关键词:农业保险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百事通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
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新晨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论文百事通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现实的“弱质”状况,加之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我国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具有这一功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自1982年以来,中保农险的平均赔付率达103%),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现行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方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保险公司独自经营;(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3)保险合作社经办;(4)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等形式。这些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1)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建国以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急功近利办不好中国的农业保险,1953年我国全面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就是一个教训。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创建于18世纪初的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目前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和规模,通过对其分析研究,得出其有益的启示有:(1)政府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直接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如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政府给农业保险大量的资助,一般补贴都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50%-60%;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2)组织的多元性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组织,一般由多种形式构成。如西欧国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有:当地小型互助组织、大型互助合作组织、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等;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农业互助组合,二是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三是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这些组织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3)发展农业保险,立法先行。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重视立法工作,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组织体系,为保险的发展作组织保证。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及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在我国应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谢家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保险组织体系。合作保险组织符合中国国情,农民易于接受同时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第二层次,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织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第三层次,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这符合风险的集中或组合管理原理。其次,适时组
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各国都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有力手段,在政策上和财力上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在各国都主要是一种政策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及时筹集资金,组织机构,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除经营一般业务外,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新晨
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方式易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强制实施方式,又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感。因此在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手段,另一方面应区别情况,对种养殖业应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