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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行政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我局设有条件好的档案专用库房、阅览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符合“三分开”的管理要求。购置了符合规范的档案装备和设施,以及能够适应现代化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刻录机等专用设备,为该类档案的管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行政许可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局档案人员能自觉从思想上、行动上确保把档案安全放在首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
二、加强业务建设
局行政许可科建立健全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该科档案员注重从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基础工作抓起,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范操作,以“零失误”为目标,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建设。首先,根据市行政审批中心和市法制办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平时就积极做好收集工作,确保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登记序号连续。具体的归档范围为:
(1)教育局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和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材料、图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教育局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办理文书原件。
(3)教育局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和存根原件。
(4)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其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实行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经办人员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五日内将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档原则装订归档。”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综合档案室档案员的指导下,在平时就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按一事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并装订归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组成多个档案卷盒。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已装订成册的可不编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考试或考核材料为一件,一份许可证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前,各种许可证在前,申请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统一由局综合档案室发放。再次,根据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于每年年底前将全部已整理完毕的行政许可档案移交局综合档案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局综合档案室在接收档案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移交。综合档案室在接收行政许可档案后再进行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同时,将所有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扫描后保存为电子档案,再刻录成光盘备份保存。局行政许可科以外人员需查阅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应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理查阅登记手续。由于行政许可电子档案查阅快速、方便,能极大地提高利用效率。
三、结语
2012年广西南宁某高职学院就曾发生过因学生考试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诉讼。学生普某(化名)于2011年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中请本班同学汪某(化名)代考,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作弊行为发生后,班主任、班委、系、学院学生工作处领导等对其进行了分级教育,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讨论上报,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决定给予普某开除学籍处分。接到处分决定后,普某先后向学校、广西区教育厅申诉未果,于2012年4月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行政判决书的形式裁定学院的处分适当。其后普某就本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二、教育行政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剖析
引发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多种,但结合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以及以往发生在高校的教育行政诉讼案,其主要引发原因有以下三种。
1.学生及家长法律意识的提高。
经过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活动,法治观念慢慢深入人心,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成为通常的选择。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学生及家长一方在用其他办法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自然而然会考虑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且不会因为学生是学校的一员而羞于与学校对簿公堂。
2.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虽然国家层面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方面,很难把教育法律法规与学生的行为对号入座。学校在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经常应用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学校根据自己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学生手册等。而事实上,在具体的管理与实践中,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同样也具有难以操作的缺点。比如第五十四条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情形有七款,除了第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条款比较具体以外,其余六条规定都不够明确具体,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以第三款为例,“(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究竟什么性质恶劣,什么性质不恶劣,只能由学校来理解和解释,而学校在执行中往往因为理解条款不同,处理结果不一样,很容易引起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案,其律师坚称依照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可以给予但不是必要给予为由,认为学院的处分过重,要求学院撤回处分。
3.学校教育行政行为的不当。
高职院校教育行政行为不当的表现,一是处理行为的轻重不当。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可能学生的行为只是达到留校察看,学校却给学生开除学籍,可以转专业或转学而学校不给予转专业或转学等等。二是处理行为程序不当。对学生违反规定的处理、不给予转学、转专业和不给予毕业等方面,学校在实体上把握准确,但由于缺乏必须的程序,导致实体处理结果引起争议而最后出现诉讼。比如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却没听取而直接做出决定,对一些应当公示的事项没公示,应该告诉学生申诉途径的没告诉,等等。
三、减少教育行政诉讼的思考
1.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如在上述提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规定,在实践中就很容易引起争议,这些规定应该尽量明确和具体。同时,对学生的管理,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应该由某个学校自己来制定,又如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由于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事项关系到学生的前途和命运,事关重大,其标准不应该由学校来掌握,而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这样做一是更加权威,二是更加理性,三是标准统一。
2.要提高学校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学校作为办学的主体,其办学和管理要依法依据。一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高职院校在学生的管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特点,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这是必不可少的,其前提是,这些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但笔者发现有些高职院校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不够严谨,如某学校在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有罚款条款,这条款显然与《立法法》相冲突,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必然会引起纠纷。二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实体得当,还要程序公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无视程序正义,把程序当摆设。
3.要建立诉前解决纠纷的机制,协商息讼。
随着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高职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高职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高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将会更加频繁出现,教育行政诉讼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学校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失。减少教育行政诉讼,实现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化解,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让学生有便捷的救济渠道,及时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以后,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学生,主动放下身段,与学生及其家长平等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办法,通过协商息讼,有效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四、应对教育行政诉讼的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高校也可以通过依法治校减少教育行政纠纷,但是,在法治社会,只要有学校和学生存在,教育行政纠纷就不可避免。面对教育行政纠纷,高职院校该如何应对?
1.要正确对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学生与学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学校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学生因为学校的行为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是他们的权利。因此,对学生或学生家长提起的对学校的教育行政诉讼,做为学校的一方一定要冷静,不能因为学生告学校就心理不平衡而产生消极不满的情绪,导致学校的行为进一步失当。
2.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事实由证据来说话。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又同时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学校在应对教育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收集(被告和证人除外)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学校就可以处于不败之地。
3.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出庭应诉、上诉、申请鉴定等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作为被告的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五、结语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2]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1、教育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3]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4].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5]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6],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1)教育调解制度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2)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7]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注释:[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2][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3]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5年第20期。[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5]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宋立会:《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7]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探究》,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1),文正邦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60—261页。
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由此带来社会生活的一系列的转变。同时,高校教育大众化的发展也对自身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不再对高校毕业生包分配,学生需要自己寻找工作;市场与社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突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就业率成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指标之一,专业在市场多元化的需求下变得模糊,等等都对高校的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但是,纵观我国高校当前的行政管理模式,还处在计划经济模式时就有的体制下,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许多结构性的矛盾亟待我们去解决。
1、存在的问题
(1)高校民主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当中,高校去行政化工作一直没有真正的进展。而当前我国推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实现的是民主集中制,但是在学校的决策与管理过程中,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校长负责制成为校长拍板制,民主会议成为走过场。同时决策的内容在落实过程中又存在着问题,由于决策缺乏民主参与,决策结果得不得真正的落实,管理成本高,落实效果差。高校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知识分子虽然在行政上没有高位,但是拥有学术上的权威,急需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官方的尊重。但是在高校,行政管理者处于高位,管理者之间以及与被管理者缺乏沟通,低位不平等,对被管理者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发展。
(2)行政管理工作强势,学术管理处于弱势地位
学术研究是高校最主要的内容,这不仅符合学术研究与传递的规律,而且也是被世界绝大部分大学所证实了的。因为知识的创新需要自由的空间与氛围,创新需要知识分子在学术上高度的独立性。而学术的独立性需要人格与工作的独立性得到尊重,行政管理不去挤占学术管理是最起码的要求。当前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挤压学术权力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高校学术研究的科学发展,学术服从于政治,服从于领导的意志,这是教育与科学的悲哀。久而久之,知识分子成为思想僵化、思维狭窄、缺乏创造力的学究。
(3)高校行政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
部门工作的协调性是高效管理的基础。当前,高校在社会转型期的被动转型过程当中,对体制问题缝缝补补,没有进行彻底的改革。导致了高校行政管理部分之间分工不明,工作协调性差。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眼睛向上看,一味迎合领导意志,对于下面则充满了官僚态度,部分之间遇到问题推诿,遇到功劳争抢,很多部门不是为老师学生服务,而是成为凌驾于师生之上的官僚机构,使得管理工作效率底下。同时,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例如:高校教师与辅导员、教师与学校领导、辅导员与学校领导之间,教师负责教学,但是没有将相应的学生学习情况反映给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因而导致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的不了解,忽视学生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在学校方面,虽然学校聘用教师为学生教学,但是,学校对于教师的工作缺乏激励,教师的工作表现不论好坏待遇差不多,因而可能出现有些教师消极对待教学工作,对教学工作不够热情,最后影响的将是学生。最后是辅导员,其工作是最累的,不仅需要管理学生的各个方面,同时,还需要对学校下达的任务做出解决,学校领导对于辅导员的忽视也必将影响整个学生的管理工作。
(4)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
队伍素质不专业,高校的很多行政干部都是老师出生,对行政管理工作不熟悉;同时,一些管理人员一方面要负责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有要承担一些课务,所以精力不够用。高校的行政管理具体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有的人文化素质不高,难以适应高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管理工作如图书管理、教务管理、教研管理、德育管理工作等等。例如:高校政治辅导员是帮助大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日益增多的心理焦虑和障碍最理想的教育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教育的组织者和实践者,他们的道德水平、工作能力、文化素质直接影响到教育工作的效果。但是目前有的政治辅导员刚刚毕业留校或是由业务行政干部兼任辅导员工作,作时间不长,缺乏经验,对工作不熟悉,常常对工作感到力不从心。有的学校辅导员工作量大、难度大,但是工资待遇相对较低,这些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分散了他们抓思想政治工作的精力,影响了教育工作的质量。
2、高校行政管理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1)团队创新能力下降
学校的干部与教师团队在行政化的体制下成为行政命令的执行者,而非知识的创作者;是职称与待遇的乞求着,而非道德与知识的拥有者。教师质量在道德与学术权力上的低位,影响了其教育思想与职业道德,在很多高校,教师成为功利主义的追求者,失去了知识分子清高的本质,大学的批判精神缺失,学术精神消失。教授彻底成为教书匠。
(2)学生的素质下降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学生的思想与能力较差。大学生强调自我为中心,对家庭的依赖较大,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身体、心理素质较差,同时,缺乏自控能力和集体观念,与同学之间缺乏沟通,社会适应能力差。加上大学没有严格的约束,学习上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缺乏责任意识与服务奉献精神。在教学质量上,学生规模的扩大造成质量的下降。学校扩招后,生源质量明显的不如以前,这就使原来的管理增加难度。学生的大幅增加,但老师数量没有增加,导致老师工作做不到位,对学生的管理表面化。高校教育质量的下降,导致学校难以捕捉到社会发展的未来需要与当期需求,难以调整学校教学管理与教育管理工作政策,学生的能力发展不全面,学生质量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二.高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改进的措施
针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后果,新的行政管理改革应该以提高高校学术创新与学生素质提升为根本目标,构建体制健全、科学民主、高效通达的行政管理体制与体系。
1.大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首先,要建立高效行政管理的民主机制,及早实行高校去行政化,重新定位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之间的关系,增强学术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与权力分配份额,保障让高校行政管理为学术管理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而不是让行政干涉学术活动。其次,重新构建新的决策体系,实行民主决策,激发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实践证明,如果只由管理者决定管理内容和程序,而管理对象对此无权表达自己的建议或意愿,管理对象的许多与管理内容高度相关的信息就难以搜集,其合理要求也将受到压制。再次,行政管理单位做好“服务帐”,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加强至下而上的评价与督查比重与力度,让管理接受群众督查评价。在学术为先的学校,好校长已不再成为官员,而是一个学术的领头羊,是师生共同认可的服务者,一个具有民主风范的学术权威。实施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工作的分离。保障学术管理适当的独立性,提高学术管理的地位。
2、优化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结构
学生规模扩大后,高校管理机构逐年增多,长期的机构添加造成了机构的庞杂与混乱,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当前高校迫切需要对常年进行修修补补的机构进行重新洗牌。建议未来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增加管理层次转变为增加管理幅度,使管理层次减少、管理幅度增加,各个部门密切联系,统一协作,集权与分权相统一,从而形成一种高效运作的管理模式。面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者角色混同问题,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实行层级管理体制,合理分配权力是一个良性的选择。具体来讲,就是要改革目前高校部门设置与职能分工问题,建立一个高校的层级管理制度与结构。面对新的高校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建立一种扁平式的网络化的层级管理运行模式,让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互相联系、有效运作。
3、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要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的管理理念,将管理和服务、育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管理创造民主、自由、平等的育人环境。管理者应充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把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管理的终极目标,通过情感激励、目标激励、成就激励、评价激励、奖惩激励等多种形式,调动高校各类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人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和机会。其次,加强行政管理干部与职工的学习培训与督查。用科学发展观思想促进作风与方法的改变。建立学习制度、反思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督查评价制度,让管理人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建立在教师与学生满意的基础上。再次,实施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专业化工程,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领导任命必须确保懂得专业管理。减少一些教书不行、学术落后、一心做官的教师“退”入行政管理部门,减低了行政管理的水准。同时,引进一些专业人员到具体岗位中来,提高职工的素质。同时,高校教育管理者应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智慧,减少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收益。
4.选择监督机制与绩效管理
加强高校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实行教代会与学代会的共同组成的决策监督机构,对部门决策进行评估监督,领导适当放权,还权于部门。推行问责制度,对于一些决策与实施中的错误进行问责,与职务晋升与岗位待遇挂钩,促进行政管理者忠于职守,提高管理质量与效率。同时,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来自学生与老师的评估行动,让服务的质量成为衡量行政管理人员绩效的基础。另外,实施绩效管理,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绩效评价管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从成本效益、满意率、成长指数等各个方面进行积分评价,促进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改进,这一点目前在企业中已经先行一步,但是高校做的很不到位。
关键字:教师申诉,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劳凯声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分析研究》。
1.高职男女学生群体存在客观性别差异
(1)心理性别差异
男女大学生在认知、情感、思维等心理特征方面也存在差异,比如在认知上,女性对具体场合的依赖性较强,而男性对具体场合的独立性较强;在情感上,女生感情细腻而隐含,男生感情比较粗狂而张显;在思维上,女性偏重感性与形象思维,而男生偏重抽象与理性思维;在兴趣上,男生喜欢比较广泛,追求刺激好玩,女生则兴趣比较文艺,喜欢安静小资的兴趣爱好,同时在自信心、意志、成就归因以及心理问题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性别差异。
(2)社会性别差异
社会性别,就是指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性别差异及所表现出的性别特征,表现为社会对两性在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期待。在这种社会属性上建构起来的隐含的社会性别中存在着大量的晕轮效应与刻板印象,比如“男强女弱”、“郎才女貌”、“男主外、女主内”等社会性别观点。在我校同学调查中,76%的男同学和61%的女生赞成类似观点,从这个差异中看出女性面临着更多的关于社会性别带来的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与理论角度存在性别差异
(1)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上存在性别差异
高职类院校绝大数专业都存在男女失衡的现象,甚至出现专业性别隔离现象,而在这些专业性别隔离严重的专业中,男女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也存在很大不同,政治法律素养、道德行为养成、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婚恋观念以及心理问题关注层次也有所不同,看待与对待问题角度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这些具体的思政教育内容中性别教育往往缺位,怎样在男女比例悬殊较大的不同专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
(2)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上性别差异
美国教育家罗森布鲁姆•洛登提出男性倾向于一种阳性的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竞争、等级权威、集权领导和理智地分析解决问题;而女性则倾向于一种阴性的管理模式,其特点是协作、领导者与下级配合、非高度集权、在感性热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为此,在高职院校思政教育与管理中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对男生多采用竞赛方式,而对女生多采取合作方式,在男女学生教育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通过调查发现,男生对“说理教导类”方法的接受程度高于女生,男生为58.8%,女生为46.3%;女生对于“情景感染类”方法接受程度高于男生,男生为41.1%,女生为53.7%,因此对男生多采取理性逻辑说教方式,对女生多用情感感染方式为佳。管理者应尊重并利用差异进行施教,而不是盲视管理。
(3)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上存在性别差异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是人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终极目的。”这就要求思政教育要以人为本,着重考虑到男女两性在接受思政教育内容着力点、接收方式以及管理手段的不同,因此教育者不仅要遵循因材施教等教育规律更要因性施教,根据男女两性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克服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发两性各自的智力潜力,发展其智力优势,弥补其智力劣势,使男女两性都能得到完善而优异的发展,以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
3.思政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性别问题
首先,学生自我管理方面。高职类院校学生自治管理机构中男生比例仍然较高,以我校学生会为例,男生比例占76.2%,女生只占23.8%。同时理工科专业大多数没有专门的女生部门,女生往往没有话语权,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其次,理想信念方面。在高职理工科院校中,对表达宏伟志向的男生大多数人持称赞的态度,对说出自己远大志向与抱负女生,公众普遍持辛辣嘲讽的语气;上课时,理工科教师对学习好的男女同学成就归因不同,78%的老师倾向认为男同学聪明灵活,56%教师认为女同学则是勤奋刻苦;第三,职业规划方面。高职类院校早已普及职业生涯等相关课程建设,但理工科的女生职业生涯规划则普遍比较模糊,对未来职业没有合理与科学的规划;第四,在就业方面,通过对我校毕业生进行电话回访时,八成女生不同程度感受或者遭到就业歧视,六成女生普遍认为薪资待遇仍然是男生高,有跳槽想法女生也比男生多,64.2%男生表示有就业压力,而女生则高达88.4%。第五,婚恋方面。调查显示67.3%的高职类理工科男生普遍不喜欢专业课好于自己的女生,甚至恐惧比自己学历高的女生进行交往,也印证了女博士是“第三类人”的社会传闻。
二、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议
1.理想信念教育
作为能够指引人生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动力的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教育尤为重要,怎样结合不同专业与性别开展高职院校理想信念教育更是值得研究。首先,通过专业教育树立奋斗目标。新生入学后请专业专家进行职业岗位剖析,尤其是讲清楚该专业男女同学将来可能从事的就业领域与岗位,在厘清课程体系与岗位所需要的人才规格的基础上,逐渐树立专业理想与社会奉献精神。其次,结合性别优势构建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性别分析与规划找到该专业性别优势,并逐渐构建出适合自身性别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自身职业效能。第三,开展挫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在实现理想信念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挫折,结合自身身心条件积极调解,迎难而上,磨练意志、陶冶品格,丰富人生阅历。此外,多请男性主导专业中的女性专家或女性主导专业的男性专家为本专业性别少数者进行主题讲座,通过榜样引领示范,坚定专业少数者理想信念。通过职业教育与性别教育合力构建高职院校学生理想信念。
2.道德法制教育
受传统观念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影响,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在道德观念上呈现传统思想和开放观念并存的现象。一方面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和相夫教子等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恋爱中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毕婚族”和“急嫁族”等现象,使部分女生逐渐形成为了适应和依附男性而导致人格的退化与裂变的错位的价值观。在校园里对女大学生开展主体意识为主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尤为重要。首先,高职院校应开设女性或性别课程教育,将其融入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让广大师生树立先进的性别意识,营造性别平等宽松环境,唤醒女大学生主体意识,逐渐构建正确的自身性别道德体系。其次,在德育人文关怀下,树立女性“能力本位”全面发展观,并将此观念成为女大学生主要价值取向,培养“四自”精神与能力,增强其事业心与责任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女大学生主体意识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此外,高职院校现阶段主要面对90后受教群体,他们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相比男生来说,女生对维护自身利益的女性性别法律知之甚少,这就需要教育者对女生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通过专题课程与讲座加强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女性权益保障的法律学习,让女大学生知晓法律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引导女大学生追求两性权利的平等。注重提高女大学生的维权能力,教会她们掌握维权的途径,并利用法律为自己今后的职业与人生保驾护航。
3.身心健康教育
女大学生在成才过程中面临着传统观念的禁锢、社会角色的定位、生理方面的差异以及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内心的各种冲突、矛盾和失衡,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做好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拓展宣传渠道,尊重身心性别差异,利用校报校网、宣传手册以及播放优秀影片,增进男女性别认同,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其次,举办关于性别教育的各种身心活动,例如心理知识竞赛、心理电影展播、心理剧演出等,普及男女两性的心理知识,正确认识两性差异,形成积极健康的心态。第三,开设心理门诊以及心理热线,并建立一支相对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队伍,为学生进行及时心理疏导,教会用健康的方式来宣泄不良情绪,调整心态,形成和谐的两性关系。同时将性生理、性保健知识融入思政课堂体系,使女生逐渐形成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积极正面的身体意象,在提升内在自我价值的同时,培养独立自主的个性,塑造健全人格。
4.职业规划与就业教育
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通过调查就业信息数据分析,在相同条件下女大学生就业机会只有男大学生的86.23%,女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仅为60.88%,比男大学生低10.22个百分点。很多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受或遭遇到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为此,高职类院校应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工作。首先,根据自身性别与所学专业特点,开设专门的性别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明确人生奋斗目标、突破障碍开发潜能、提升职业品质与实现人生价值;其次,开设性别就业心理指导专门机构与课程,通过相关课程与教育纠正女大学生择业误区,寻找本专业性别优势,扬长避短,帮助她们增长面试技巧与职场礼仪相关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事业观;第三,校方应及时就业讯息,并通过与企业沟通与合作,积极为女生拓宽她们的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成功率,实现顺利就业。
5.恋爱与婚姻教育
高职院校校园充斥着“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愿嫁富二代、”“只要有房,宁当小三”等婚恋观以及校园中的“毕婚族”“急嫁族”等现象,从侧面折射出女大学生“拿青春赌明天”的“走捷径”的浮躁心态。为此,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引导女学生形成能力本位的价值取向,树立远大职业与社会理想,同时通过教师家长引导与朋辈榜样示范,让男女学生正确处理爱情与学业、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逐步形成两性并驾齐驱、比翼齐飞、相互帮助的伙伴式的新型婚恋关系。同时将性生理与心理知识、性健康与保健知识、女子防身术等融入到大学生婚恋教育中,引导女大学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帮助男女大学生懂得什么是爱,如何去爱,为将来美好幸福的恋爱与婚姻缔造坚实基础。
三、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类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再研究
1.创设性别课程教育,形成高校思政性别关怀
高职类院校上至领导下至教师应重视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与思政部具体牵头,将性别教育与身心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理想信念、道德法制以及婚姻恋爱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教育,与此同时开设女性学等选修课,并成立思政性别研究小组开展性别教育与研究,在开展全程的性别教育过程中,用正确的社会性别理论和方法去教育大学生,引导大学生端正性别观念,养成良好的性别敏感和性别直觉,形成正确的性别角色期待,摆脱传统的性别模式,提高女性就业竞争力,逐渐形成高职院校思政性别关怀,并收到很好的育人效应与社会凡响。
2.增强性别教育意识,营造和谐性别校园环境
秉承“爱与生命”、“差别与尊重”、“情感与责任”、“道德与法制”的性别专题教育理念,开展一系列性别活动,例如知识讲座、比赛竞赛、宣传报道、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以消除性别歧视与偏见,培养正确的性别意识。也可寓性别教育于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中,逐渐形成尊重性别差异,树立正确性别价值观,营造出和谐性别校园环境,通过潜移默化的性别隐性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性别意识观。
3.学校应设立女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性别诉求机制
【关键词】语文教育情趣性审美感悟
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中写道:“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可见,在语文教育的现代化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异常重要。
一、在张鸿苓主编的《语文教育学》中,刘淼老师认为,“语文教育内容具有丰富的审美因素。审美对象包括自然美、生活美和艺术美。这些审美因素在语文课文中都有生动鲜明的反映和表现。比如朱自清的《春》生动地描绘出春草、春花、春风、春雨等自然物象;峻青的《海滨仲夏夜》描写了夏日海滨的夕阳、晚霞、星光、海水、沙滩、月亮;杨朔的《香山红叶》写出了秋日香山秀丽的景色;老舍的《济南的冬天》则写出冬天济南的温晴天气和如画的景色。这一幅幅表现自然景物的美妙图画带给学生无限的自然美感,使他们从中领略大自然的美,获得美的享受。”
二、在课文内或者在课外阅读的经典名著中,也有许多脍炙人口的精彩段落。如在王实甫《西厢记》长亭送别中,“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可谓千古绝唱。青天白云,落叶纷纷,西风烈烈,大雁南飞,漫山遍野的枫叶,透过离人朦胧的泪眼,一片血红。“悲莫悲兮生别离”,更何况新婚燕尔,鱼水正欢。好一幅“意似痴,心如醉”的别离惨景,可与董解元的“莫道男儿心如铁,君不见满川红叶,尽是离人眼中血”媲美。汤显祖《牡丹亭•惊梦》中,[步步娇]“袅睛丝吹来闲庭院,摇漾春如线。停半晌,整花钿。没揣菱花,偷人半面,迤逗的彩云偏。”把杜丽娘如游丝般飘忽不定的思春之情以及突然间在镜里看见自己的花容月貌时那种沉醉、羞涩和唯恐别人觑见自己内心秘密的惊慌心理深刻地描绘了出来。紧随[步步娇]而来的[皂罗袍]更以清丽、精美的语言,淋漓尽致地描绘了杜丽娘的满腹幽怨之情;“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朝飞暮卷,云霞翠轩;雨丝风片,烟波画船——锦屏人忒看的这韶光贱!”花园内百花吐艳,姹紫嫣红,春光烂漫,景色明媚,这使她联想到自己美丽的青春;但“天下良辰、美景、赏心、乐事,四者难并”,满园春色,都付与了断井颓垣,无人欣赏,这勾起了她青春难驻,良缘难寻的惆怅;放眼园外,“画栋朝飞南浦云.朱帘暮卷西山雨”,彩云轻卷,重轩流翠,景色何其澄澈、秀美!雨丝风片,扑人脸面,烟波画船,逗人远航。飞翔在想象之中,使杜丽娘暂时忘却了心中的忧愁。但当其定睛的一刹那,一道阴森森的围墙阻隔在小园与外界之间。这不由得逼她倾吐出韶光虚掷、身心皆不得自由的怨尤——“锦屏人忒看的这韶光贱!”这支曲子,林黛玉在梨香院外听了,“十分感慨缠绵”,不觉点头自叹,及听到“只为你如花美眷,似水流年”,更是心动神摇,如醉如痴,竟然站立不住,便一蹲身坐在一块山石上,细嚼其中的滋味。可见,戏曲中情景交融的优美唱词,千百年来,令人心醉神迷,玩味不已;听了人的精神为之一爽,咀嚼起来满口香甜。
三、语文学科有自己特殊的魅力,同时对语文教师也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正如饶杰腾在《语文学科教育学》中所说的:“语文学科的教材中,多是由汉语言文字组成的声情并茂的文学作品。这些作品的形象美、结构美、意境美、语言美,能给学生以多方面的审美熏陶。”在语文学科美育过程中,教师必须体现教学美。换言之,教师、教学应该成为受教育者的审美对象。第一,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审美观念、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善于从教材中感受美、提炼美,激发自己的美感与冲动。第二,教师应该努力使自己的教学过程具有最佳的美学结构。汪刘生在《试论教学美》中认为,教学的最佳美学结构的深层表现为真(真实可信)、诚(诚挚深沉)、新(新颖独特)。这种结构在教学过程中又具体表现为知趣、情趣、乐趣等审美趣味,也即教学论所说的从知导学,以情激学和寓教于乐。这三种审美趣味,又巧妙地组合成教学的复杂功能,即诱导功能、认识功能、陶冶功能和娱乐功能。这种复杂的功能在教学过程中又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学生的审美心理结构,产生了各种审美心理效应,使学生在对教学美的感受和鉴赏过程中,获得知识,养成能力,得到精神的净化,心灵的愉悦,情感的激动,个性的陶冶和品质的升华。
巢宗祺在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中指出:“将语文课程和自然科学类的课程进行比较,可以看到,语文课程中具有大量具体形象的、带有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的内容。人们对于语文材料应该有理解一致的地方,否则人际交流就无法进行。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各人的知识背景、生活经验、体悟的角度等方面的差异,面对同样的作品,特别是文学作品,人们会有不同的理解或感受。这是完全正常的,正如人们常说的,‘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因此,语文教育特别需要提倡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也特别需要注意尊重学生独特的情感体验和有独创性的理解。”例如,刘半农于1920年9月在伦敦写的《教我如何不想她》:“天上飘着些微云,/地上吹着些微风。/啊!/微风吹动了我的头发,/教我如何不想她?//月光恋爱着海洋,/海洋恋爱着月光。/啊!/这般蜜也似的银夜,/教我如何不想她?//水面落花慢慢流,/水底鱼儿慢慢游。/啊!/燕子你说些什么话?/教我如何不想她?//枯树在冷风里摇,/野火在暮色中烧。/啊!/西天还有些儿残霞,/教我如何不想她?”作者身处异乡,“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时”(张九龄《望月怀远》),面对“落花”、“燕子”,慨叹“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晏殊《浣溪沙》)。“枯树”、“冷风”、“野火”、“残霞”,诗人有家不能归,真是“断肠人在天涯!”(马致远《天净沙》)。这首诗汲取了中国古诗词的神髓,又结合了自己的真切感受,真正达到了写情则“沁人心脾”,写景则“豁人耳目”,“其辞脱口而出,无矫揉妆束之态”的境界(王国维《人间词话》)。“如一条清溪,澄澈见底”(鲁迅《忆刘半农君》)。赵元任给这首诗插上了音乐的翅膀,于是,《教我如何不想她》便随着歌声飞遍了海内外。对于刘半农的这首诗,你既可以把它当作一首清纯真挚的爱情诗来读,也可以把它当作思念亲人、故乡、祖国的颂歌来吟颂。再比如宗白华的《流云》小诗《晨兴》:“太阳的光/洗着我早起的灵魂/天边的月/犹似我昨夜的残梦”语言凝练,比喻贴切,想象新奇,意趣盎然。“小诗玲珑剔透,清新明丽”,像“清彻见底的小溪在潺潺地流淌”,又像“轻柔雪白的流云在蓝天飘浮”,给人一种美的享受。但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并非事事尽如人意。这正如郑国民老师在《新世纪语文课程致革研究》一书中所说的:“目前的语文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学生把教师的解读或教材编写者的观点当作对原始文本的最佳的解读。如果形象化来说明这一现象,那么学生只是听到了上帝笑声的回声,而不知道上帝的笑声是从何处发出的,更为可悲的是,学生往往把回声的发起之处当作上帝笑声的发出之处。这种错觉长期存在,久而久之,学生也就把教师或教材当作绝对的权威,而不去怀疑。”
总之,面对新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国际间的竞争已从有形竞争转向无形竞争,形成了一种知识的较劲、能力的较劲、创新素质的较劲,一言以蔽之,就是教育的竞争,亦即学校能否造就大批有个性、有创新意识的人才,去满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需要。因此,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开展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个性的充分自由、和谐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审美教育和个性化教育已经成为世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共同趋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张鸿苓主编.语文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3]饶杰腾.语文学科教育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女性政治参与的重要基础就是独立参与社会事务,主要是经济生产活动。而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女性参与就业与社会公共领域事务带来很大的限制,如果没有职业领域的参与和发展、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而需要依靠男性供给的话,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机会将是非常有限的。从目前来看,各个国家女性独立的经济地位、参与社会事务能力的获得主要是在高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提供了各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如医学、工学、法学等,帮助女性成功走上就业岗位。不仅如此,高等教育经历还成为女性在进入工作岗位后向更好阶层流动的阶梯。从近些年来的历史看,在工业化国家或正在工业化的国家,那些具备良好条件获得系统高等教育的人走在了前面。一般来讲,经济越独立、经济地位越高,参与政治系统的可能性越大、机会越多,所以,从一般的经验性数据来看,高等教育对女性就业以后的政治参与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培养女性政治认知和政治情感
作为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女性由“过度阶层”到“积极公民”转化的关键环节,对女性日后能否积极参与政治系统具有重要影响。高等教育通过开设正式课程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政治教育,目前我国高校都开设专门的思想政治课,承担着介绍主流政治思想,宣传主流意识形态,传承主流政治文化的功能,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形成对待政治体系、政治现象的正确态度,成为有效的激发大学生追求进步的动力。同时高校还开设一系列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文学等方面的人文素养课,进行全面的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责任感。这些课程的开设潜移默化地将政治知识传授给女性,如对国家政治制度和运行方式、政党功能以及活动状况、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了解等等,为女性参与政治提供了知识基础。另外,高等教育中的政治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的设置将培养一部分能够直接参与到政治体系中的女性人才,如国家、省、市等各层次的政府工作人员,而无论这些政治学专业学生是否直接进入政治体系,其在高等教育阶段接受的专业教育都将使其在高等教育阶段之后继续保持一定政治敏锐性和参与政治体系的热情。
3锻炼女性参与政治实践的能力
其一,资源浪费较严重。在高校教育中,根据部门职责不同,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大都被安排在教辅工作岗位,职能管理部门岗位的专业要求更多的需要具有文科专业背景的人员,但这些人员往往缺乏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知识,在运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比较倾向于对网络硬件的需求,片面认为价格高其功能就越强,操作就越简单,从而导致了网络资源的浪费,过多的购买硬件设备,出现设备闲置的现象。例如打印机可以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几台计算机同时使用而不影响相互之间的工作,不仅可以节省开支,还可以节省空间;但大多数高校的打印机过多,造成资源的浪费。根据相关教育行业网络化建设趋势预测显示,2011年教育行业网络化投资达到了近570亿元,比上年增长9%左右;2012年教育行业网络化投资达到了723亿元,比上年增长13%左右,2013年达到760亿元,增长14%左右,如图1所示。过多的资金投资在硬件方面,使得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图1教育行业网络化投资增长比例其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较少。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应用计算机网络的核心是信息资源,包括学校教学、管理、科研等内部信息和利用网络获取信息。但大多数高校在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初期,对硬件投资较大,忽略了信息资源的建设。高校管理、监测工作量化程度较低,在管理和决策中,通过客观数据进行分析的判断比较少。高校信息管理档案不够规范,没有进行数据化管理,或者数据化更新速度较慢,数据库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没有落实好,为教师和学生以及社会提供的网络服务不够完善。高校各部门间的数据无法共享,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较低。
2计算机网络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意义作用
其一,高校行政管理的任务是充分运用一切有效的资源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能够将教育管理资源进行共享,高校教育机构内部在研发和管理本单位的信息数据库时,要从通过级别、用途等角度将部分数据分配给各部门使用和维护,从而有效避免同类资料的重复收集。其二,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在重要数据安全管理、系统运行故障处理、网络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作用,能够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和技术上的支持。极大地降低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时效。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改变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模式,使得行政管理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以优良作风为高校的各种管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3计算机网络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3.1构建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平台
其一,完善网络平台。计算机网络平台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理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升级。它也是一个规范化的体系,在共同的数字化标准、信息化标准、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上运行。不同的学校在不同的时期,网络平台构建理念也不同。因此,高校应该根据当前的发展趋势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为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其二,完善管理平台。管理平台首先需要构建网络技术应用于各项活动的管理信息系统,即构建管理平台的基础。其主要包括学生管理系统、教学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科研管理系统、公共服务体系管理系统、后勤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其三,完善资源平台。资源平台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中数字化的各种资源,其核心是各种数据库。学校的信息库一般有学生信息库、教学信息库、科研信息库等,详情如图2所示。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就需要将资源平台进行完善,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图2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计算机网络体系架构
3.2增强管理人员运用网络技术的意识
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体系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的载体,运用网络技术来改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方式,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首先需要人们转变思想观念,将管理和网络技术联合起来,将总结出来的管理思想和模式转移到管理应用系统中。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过程中,需要提高自身的思想意识,将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和行为程序固化到计算机网络技术当中,并根据当今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计算机网络化办公体系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来说,是一种全新的事物,由于管理人员更加熟悉原有的人工传递信息的方式,有的人员会对计算机网络技术产生抵触情绪,适应新型的办公方式还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就需要学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使得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手法,提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利用率。
3.3提高管理人员操作网络技术的能力
高校行政管理部门较多,这些部门的工作大致为教学、科研、财务、学生、人事、设备、生产、后勤等方面。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可以根据学校的管理职能进行划分,将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相互协调和统一,更加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资源配置。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的研发过程中,需要与系统操作人员进行沟通,避免在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高校需要根据学校的各种需求,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得管理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不断完善。
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