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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细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1 16: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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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细则

第1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2篇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咨询法、逻辑分析法对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中学校应承担责任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认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原因复杂,形式多样。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责任)认定应具体条件具体分析。确定责任时要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无责任。

长期以来,学校伤害事故一直影响着学校教育的顺利开展。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尤以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出现的频率最高,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界、体育界围绕着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确认、赔偿实现争论不休。由于人们对问题认识的模糊,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存在着诸多盲点,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处理呈现许多分歧。事实上,体育伤害事故本身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也因为伤害事故的频频出现导致了学校体育工作健身性、趣味性大大降低,从而失去体育课的本质意义。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使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据,但是体育伤害发生时赔偿主体的确立仍然是难以清晰明确的问题,这也严重制约了高校体育活动的开展。那么究竟学校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就此展开讨论与论证。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

1. 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

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规定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适用这一范围。

2体育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确立的法理分析

2. 1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都适用与解释体育伤害事故呢?有的学者认为三种归责原则均有适用的余地;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后者的观点也就是我国法律界目前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时普遍使用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于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已经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则的适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与困境。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国家机关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污染环境等几种情形,其中并没有学校伤害事故责任LZ。因此,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着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国际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着法律漏洞和适法困境,必须进行全面考察,合理规范。也就是说,学校不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有规定的情况,而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案件。可见,公平责任原则的设定,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为高校体育伤害事件的受害人—学生而言,在整个事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在学校一般比个人有更强的赔付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也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部分赔偿。然而,在应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往往会造成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付的局面,从而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其实际效果是对学校的不公平。因此,在当前我国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那么随着专项法的产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则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最后,一般来说,我国在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件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同样,美国也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界定为过错责任,法院并不是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川。简单的说,构成过错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能是过错,而不是损害的结果: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的大小与责任的范围相一致。

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成为最棘手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责任的确立也为后续的赔偿奠定了法律依据。在责任确立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还涉及到了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司法解释还有许多分歧的情况下,确定主体的责任大小仍是个难题。

2. 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之侵权行为的确立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了原则性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追究学校责任的。但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与中小学生显然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于是就有人认为这样做一是对学校的责任规定明显过轻,不能使受害人获得完整的赔偿,有违侵权行为法的公平原则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或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时学校应负的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突破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所以在确定侵权行为后,就应该根据具体的事故发生情况来进行责任与赔偿确定。

2. 3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

无论应用哪一种归责原则,有一点我们一定要清楚,那就是当前我国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和行使过多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权利的大小决定了责任的大小,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活动的公益机构,其民事权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其财产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护这些公益机构的稳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为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不断的赔偿,势必会给体育教学带来不小的影响,而且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体育法》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只字不提,对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也未及一笔。显然是为了保护学校这样的公益性教育机构。所以,以此为出发点,在学校无过错的前提下,体育伤害事故中公平原则的适用显然是充满矛盾的。

2. 4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场所,其基本职能是实施教育管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因此,学校的法律地位较其他法人、单位、机构特殊,这是它鲜明的公益性决定的。所以,高校与学生只能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学校应当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促进学生在体质、品德方面的和谐发展。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既要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学校有人员管理的场所,比如运动会、体育课中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一般的说,以享受闲暇时光作为一种兴趣参与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与学校之间不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因此若出现伤害时,就要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赔偿主体。当然,还有许多J情况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能单纯的理解为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受伤,就需要事前签定合同,从而产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别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还应该是合同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s7,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中,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关系。日本的《民法》是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经济索赔时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条是关于债务不履行责任,其中规定:“债务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债务,债权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这一条文,不少日木学者认为,校方相当于债务者,学生相当于债权者川。因此学校负有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对物、人、环境完备的义务,学生在学校中发生包括体育伤害事故在内的事故,说明学校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处理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前提条件。

2. 5确定责任之明确高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据《民法》的规则进行处理,将伤害事故定为一般侵权责任事故,之后的责任认定原则与赔偿也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来进行。对于一般的体育伤害事故而言多数适用于侵权行为解释,但是在判断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时还应有其他法律责任,那就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刑事责任适用于情节严重,事故后果影响比较大,带有故意人身伤害的事件,具体的司法定义与处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对于行政责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责任就是有过错的学校及教师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师因违反《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不履行行政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行政责任的追究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判断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师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义务。其中学校有过错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6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承担

2.6.1高校体育的特点

高校体育具有群众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和开放性。此外,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当部分都是意外发生,因此根据其特点高校在承担责任时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与无责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对于这类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1)学校有关人员,致使运动场馆倒塌;(2)体育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3)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未能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教学常规:<4l在学校组织的课外社会体育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的指导:<5)学校体育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或处置不当;<6)在正常体育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撤离工作岗位。

2. 6. 3高校间接责任事故

这类事故一般不在学校内发生,而是在学生之间,或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利,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担责任,学校可以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此种情况有:(1)学校或有关人员在教育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2)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时间内,教师让学生随意离开;(3)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是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4)有关人员对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和场馆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2. 6. 4学校无责任事故

有些情况之下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活动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2)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3)学生在教学场地内自伤、自杀;(4)学生在往返活动场所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5)无论是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还是教学,在学校与教师完全尽到管理监护的条件下,由于校外人员造成学生伤害。

3安全对策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缺乏其他社会救济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渐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再让无过错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社会是有风险的,体育运动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风险更大,只能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灭风险。因此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保险,要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体育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C97

学校体育的安全性包括很多方面: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教师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教师对授课内容的充分掌握;体育教学要遵循体育、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等,要定期对涉及学校体育的教学以及活动的场地器材做安全性的检查,教师要避免主观错误带来的伤害事故,同时尽量减少客观造成的风险,引导学生活动时采用正确的活动操作方法。

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急需大批技能型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而高职高专院校采取校企结合的实习实训教学方法所培养的技能型人才对当前社会这一类型人才的短缺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但是高职高专院校在教学中仍存在校企结合的契合度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作者提出了校企一体化的改进实习实训教学方法的思路.

0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国内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尤其是20世纪8O年代人口高峰年出生的人口相继面临就业,使社会的就业压力更为严峻.以就业为培养导向的高职高专院校的职业教育,较好地契合了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提高了我国技能型人才的总体技术水平,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然而,由于高等职业教育实习实训教学方法尚不成熟,存在校企合作不到位的弊端,即学校组织学生在企业的实习仅仅是见习和参观,而不能参加企业的实际操作;学校对学生的职业观等德育方面的教育重视不够,导致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专业技能水平有限,也使职业教育的总体质量亟待进一步提高.

1基于就业导向的实习实训教学方法选择的必要性

1.1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并逐步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的体系框架.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也越来越重视,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视屏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国家要在实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中提高教学质量,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高职院校毕业生专业技能较强,近几年其就业率一直保持了较高水平.2008年,上海、北京、广州、成都等大城市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大幅超越本科生,较高水平的就业率也是对高职教育最大的肯定.

1.2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高职高专院校以就业为教学导向,契合了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故而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比较好.但是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后面临工资待遇低、技术水平提高慢和工作不稳定等一系列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实习实训教学主要集中在学生毕业前期的一学期,并且不重视学生就业观等德育方面的教育,导致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不能很快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屡屡发生经常性的跳槽,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对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评价.目前,我国企业存在严重的工资待遇与学历挂钩的现象,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2基于就业导向的高职高专院校实践教学方法分类

本文对陕西省高职高专院校采取的实习实训教学方法进行了统计,并按照不同实习实训教学方法的特点对其进行了分类.陕西省高职高专院校共有39所,本文随机抽取2O所院校对其实习实训教学方法进行了追踪调查.调查发现,目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实践教学采取的方法主要有3种:校内实训、校外实习、校企结合.其中,校内实训是指学校的实践教学主要安排在学校实验室进行;校外实习_二般是安排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夕到企业实习;校企结合则是先安排毕业生在学校实验基地进行试验、实习后再进入与学校合作的企业实习.目前,这3种方法在我国高职高专院校采用的比例如图1所示.

3国内外高职高专院校实习实训模式综述及比较

3.1国内高职高专院校实习实训模式

由图1可见,国内高职高专院校目前采用较多的实习实训模式为校企结合的实习实训教学模式.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目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的实习实训教学方法已由原来单一的校内实验基地实习和校外实习逐渐发展成工学结合的校企结合模式,对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掌握专业技能、提高技术水平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校企结合指的是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理论知识,进入校内实验基地实习后再进入与学校合作的企业实习,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录用与其合作的高职院校的学生.

3.2国外高职高专院校实习实训模式

国外高职高专院校实习实训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的被誉为德国职业教育秘密武器的“双元制”教育体制和美国的社区学院职业教育.

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是著名的“双元制”教育模式,该模式下学校和企业共同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技能、高素质的技术工人为目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的时间较长,约占整个学业时间的70左右;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强调操作的规范化,学生以正式工人的身份参加工作.由于训练严格,学生懒散、粗心大意、不负责任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抑制,培养了较高的专业技能.

美国社区学院的职业教育制度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对美国教育和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社区学院的职业教育模式是通过学生与社区的有机互动,使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得以融合提高,让学生获取真实的实践经验,从而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其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课程设置的时间也不固定.社区学院的职业教育很重视产学结合,各专业的实践课时占总学时的5O甚至更多,学生必须到实际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参加实习的学生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3.3国内外高职高专院校实习实训模式比较

我国的职业教育起步于2O世纪80年代,与欧美职业教育相比,我国的高职高专职业教育发展的时间非常短.由于我国校企结合的实习实训职业教学模式起步比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从教学模式上看,具有代表性的欧美职业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在实践教学中增加了很多社会因素,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较多,这样使学生毕业后更容易适应社会、融人社会.由于在实习实训环节对接受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提出了与在职工人一样的工作要求,因此使他们在毕业之前就能够真正地掌握工作中的操作技能,这样更利于其技术水平的提高.相比之下,我国的高职高专院校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则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安排学生参加实践的时间也比较短.

从上述比较可见,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在实习实训教学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除了必须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外,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的实习实训教学应该不断汲取国外实习实训教学的精华、取长补短,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4构建适合高职高专院校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的管理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4.1构建适合高职高专院校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的管理方法

校企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是近几年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摸索、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模式而推行的一种教学模式,在实际中其成效非常显著,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校企一体化实习实训教学方法是在校企结合的基础上改进的实践教学方法,它针对高职高专院校实习实训不到位、德育教育缺失等问题,提出要加宽校企合作实践教学的层面和加深校企合作实践教学的深度,从而全面提高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实践教学的质量.

(1)加强实习实训的力度,改变原来仅在毕业前一学期参加企业实习的实践教学模式,使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实践教学贯穿到学生职业学习的全过程.学生每完成一门课程,学校都要安排学生在参加校内实训基地的实习实训之后进入企业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学生每一学期结束时,学校都要安排学生集中参加企业实习.学生在参加企业实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操作.企业应把每个参加本企业实习的学生的实习实训的情况及时和学校沟通,以便学校组织和安排学生的理论学习和校内实习.

(2)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职业观”、“成才观”等方面的德育教育,使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出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素质与文化修养且竞争能力较强的毕业生.加强德育教育利于学生在择业中进行自身准确定位,更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力口强德育教育还可以使学生在工作中正确面对挫折,遇到困难时以积极的心态处理问题,并利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成熟的职业观和成才观的形成,促使学生踏实工作,积极提高专业技能,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

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不仅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也利于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的提高,可以抑制我国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从而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

4.2构建适合高职高专院校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管理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从我国目前面临的经济环境看,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时期,急需大量的技能型人才和熟练工人,高职高专院校校企一体化实习实训教学的宗旨就是培养技能型人才和熟练的工作者,契合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高职高专院校校企一体化的实习实训教学模式与国内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相比更加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更符合职业教育的内涵;与国外实践教学模式相比,这一模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还增加了对学生的德育素质教育,更利于学生就业和成才,与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相得益彰.

第4篇

关键词:理论基础 会计研究方法 信息有效性 对策

一、中西方会计研究方法比较

(一)西方会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

西方国家在1986年以前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以规范研究为主。在对原有的会计理论研究基础上,西方学者采用归纳演绎法等规范会计研究方法对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描述,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斯普瑞格所著的《账户原理》(1907)、佩顿编著的《会计理论》(1922)、麦克尼尔的《会计中的真实性》(1939)、利特尔顿所写的《会计理论结构》(1953)、利特尔顿和齐默尔曼的《会计理论与创新》(1962)。这些著作都采取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对现有的资料加以归纳总结并描述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促进了会计理论的发展,为后来的实证会计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后实证研究法主导会计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方法经历了一个形成的过程,19世纪50至70年代孔德和斯宾塞提出实证主义思想,继其之后马赫提出马赫主义思想,而后到20世纪20至30年代石里克等人提出了逻辑实证主义思想,后来波普尔提出朴素证伪主义,其学生拉卡托斯(I.Lakatos)在他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精致证伪主义思想。然而,会计实证研究方法的首次出现是以1968年鲍尔(ball)和布朗(brown)在《会计研究杂志》发表的《会计收益数据的经验性评价》和贝费在其增刊《会计中的经济研究:论文集》发表的《年度收益报告的信息含量》为标志的。他们首先提出相关假设,然后利用已有的数据加以证明,开创了会计实证研究的先河。从此会计研究从规范会计过渡到实证会计研究,实证会计研究的成果也越来越多,促进了会计理论的研究,有效指导了会计实践活动。

(二)我国会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

相对西方国家会计理论研究来说,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由于受到时代特征、经济社会环境、理论研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一直落后于西方国家。1978年三中全会后广大学者开始审视我国理论研究的实践性和真理性。国内学者加大了对会计职能、会计本质、会计目标等的研究。到80年代初期,国内大部分研究成果还仍然采用规范研究方法。例如杨时展教授提出的会计控制论观点;孙宝厚博士论文《会计系统论》;裘宗舜教授出版《会计信息论》等。在20世纪80年代及以前,我国会计理论实证研究成果很少。1988年裘宗舜、王平发表的《会计改革若干问题――一张有意义的社会问卷调查表》第一次使用会计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会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急需使用实证研究方法来促进会计理论的研究。1990年陈少华和黄世忠等翻译了瓦茨和齐默尔曼的实证名著《实证会计理论》,为我国会计实证研究掀起了浪潮。1996年沈艺峰的《会计信息披露和我国股票市场半强式有效性的实证分析》开创了我国会计界“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刘玉廷,2000)。之后关于会计实证研究的论文层出不穷,秦荣生(1997)的《谈我国会计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张朝宓和苏文兵(2001)的《当代会计实证研究方法》等。在此之后,我国会计实证研究进一步发展,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实证研究成为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趋势。

(三)中西方会计研究方法选择比较

借鉴国内关于中西方会计研究方法选择文献对比中西方会计研究方法的差异。刘亭立、宁凯蒙(2013年)选取2001年至2011年我国《会计研究》论文研究方法使用情况和2001-2011年美国《Accounting Review》论文研究方法使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统计结果可知:我国2001-2011年《会计研究》论文研究方法绝大部分都是使用规范性研究方法,而2001-2011年美国《Accounting Review》论文研究方法则大部分使用实证研究方法。刘亭立、宁凯蒙认为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是《会计研究》刊发论文的主流方法,在《会计研究》刊发论文中,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两种方法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与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同,市场数据信息的有效性和对会计研究方法的研究时间长短不一样,导致我国这一时期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绝大部分为规范研究,而会计实证研究成果较少。

二、我国会计研究方法选择存在的误区

(一)我国会计研究方法存在的错误认识

我国会计研究方法一直处在规范会计研究占主导地位的阶段,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在会计理论研究上得到很大的发展,并已经成为现在会计研究方法的大体趋势,但是实证会计研究发展仍然很慢。在会计研究方法选择上,很多学者存在错误的认识,有些人认为会计研究方法的选择就是要在规范会计研究方法和实证会计研究方法之间二选一,其实不然。刘玉廷(2000)认为,会计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证研究可以验证规范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而规范会计研究的结论为会计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对于会计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而对于实证会计研究还缺乏系统的思想体系,很多照搬西方国家。许多学者认为再进行会计基础理论的研究很难出成果,于是将国外会计实证研究成果翻译转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著名会计学家于玉林先生认为实证研究及其论文的固定文体是西式八股的典型代表。实证研究方法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于偏颇的基本理论指导,研究目标不明确,经验实证绝对化,操作方法有局限性,引进吸收不够,消化不良或停滞没有创新。对于会计研究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不可一味追求西方国家的实证主义研究。

(二)我国实证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

(四)以保证信息质量为基础选择会计研究方法

受西方会计研究方法的影响,加之国内的学术生态使得我国会计理论研究也朝着实证研究方向发展。实证研究强调“是什么”,是一种比较精确、可靠的研究方法。但是这种可靠性是建立在进行实证研究时所获取的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及时的、可获得的。否则,利用滞后的、虚假的、没有操作性的数据信息所做的实证研究,也只会变成为了作实证而作实证,为了做研究而做研究。我国规范会计研究取得比较大的成就,现在更多的是朝着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发展。保证实证会计研究数据信息的质量需要相关部门规范市场信息的,提高市场信息的可靠性、可获得性、及时性等,减少和防止信息的扭曲。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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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信息技术 教学方法 适合学生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课程必将逐步成为小学的一门独立的知识性与技能性相结合的基础学科。笔者下面将试图探讨如何在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中渗透创新教育的问题,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教育这一舞台,唱出一台创新的好戏,谈几点看法与同仁们商榷。

1.优越的“舞台”

好奇是孩子们的天性,计算机中有太多奇妙的东西,在这个领域中,信息以惊人的速度更新,能够极大满足学生的求知欲;计算机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这个充满幻想的空间里,学生可以尽情放飞想象的翅膀;计算机是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合作与沟通的主题贯穿始终;计算机世界里充满了声音与色彩的交响、智慧与灵感的碰撞,创新思维的火花随时被激发;信息技术课程有它独有的特点——不断更新的资讯、实践性强、富有意想不到的挑战、丰富的多媒体感官刺激等,这一系列极富魅力的因素决定了信息技术课程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决定了广大信息技术教师有了一个令人羡慕的施展才华的空间。信息技术是一门动手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它比以往任何一门课程更强调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而动手操作往往是创新的必要条件。这一切都深深地吸引着孩子们的注意力,其他学科无法比拟,信息技术课程与创新教育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互相促进的影响力。

2.“剧本”的选择

由于缺乏明确的课程标准和相对统一的教材,加上各个学校的硬件与师资条件的差异,各个学校课程的设置都不一样,选择的教学内容差异很大。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其优越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演出什么“剧目”呢?这是一个争论很多的问题。有的侧重于游戏性与娱乐性软件教学,如“金山画王”,重点培养学生的兴趣并渗透艺术教书;有的侧重于应用软件教学,如Microsoft office系列,注重技术与应用方面的教学;还有一部分可能随意性很大,没有走上正轨。笔者认为,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角度出发,小学阶段尤其是中低年级的信息技术教育应该把重点集中在培养学生兴趣方面,至于学生要掌握多少技术层面的东西,应该放在次要的位置,要训练学生用儿童的思维方式来操作计算机,而不要用计算机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我认为类似于“金山画王”、“超级小雪”这样优秀的软件应该进入小学信息技术课堂,高年级可以将“东方网页王”、“我形我速”等这样比较直观但又有一定深度的多媒体与网页制作工具纳入教学内容。教学的重心应该落在“学有所用”上,即要求学生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制作出自己的作品来。笔者认为,在小学阶段不宜将计算机语言纳入教学内容(高年级可少量接触HTML语言),过于抽象,过于枯燥,过于严谨,不符合小学生的思维习惯,会损害学生学习计算机的兴趣。客观说,现在我们选择“剧本”的余地很小,适合小学信息技术课程要求的优秀软件少之又少,还有待于广大小学信息技术教师去创造、去开发。

3.“导演”的策略

有了好的“舞台”与“剧本”,还需要一个优秀的“导演”,才能够演出一台好戏。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属于一门新兴的学科,其教学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似乎少有可供借鉴的现成经验与模式。这就决定了作为一个小学信息技术教师除了要求技术过硬之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探索精神与创新意识,走出一条有特色的小学信息技术教学的路子来。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总结出几点心得,供大家探讨。

3.1 点到为止。

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接受能力和自学能力永远出乎教师的意料,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只能招致学生极其厌烦的回应,教师只需要点到为止即可,甚至“心有灵犀不点通”。笔者相信学生自有一套理解计算机的独特方式,有一种与计算机沟通的先天的灵性,其高效性与合理性是成年人所不及的,因此,我们绝对不可强迫学生去迎合教师的思维方式。更重要的是,点到为止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未知世界中自由探索,为学生的创新预留了广阔的空间,让学生体验到发现的快乐,而灌输式的教学则只会束缚学生的想象,扼杀学生创新的火花。“点到为止”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对学生的信任,是对学生主体地位的尊重。

3.2 广泛交流。

师生的交流非常重要,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更加重要。IT领域是非常强调交流与合作的,信息技术课程中也应该渗透这样的学习模式,教师每一节课的新授时间应该控制在10分钟左右,而学生自由探讨、交流与操作至少需要20分钟的时间,应该鼓励学生大胆的说出自己独特的想法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培养学生相互交流的习惯,我们要努力创设一种充满了研究氛围的民主的课堂。相互交流是一种能力,是未来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要学会倾听同伴的意见,同时学会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是对学生创新性人格的一种培养。

3.3 充分展示。

每一节课都应该安排一个固定的环节对学生的作品进行展示,并让学生对这个环节产生期待,找到自己学习的目标。教师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评价一堂信息技术课的优劣,绝对不仅仅是看教师教得如何,更重要得是看学生学得如何,看学生是否能够拿出像样的作品来。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应渗透一种“作品意识”,而充分展示学生的作品正是对这种意识的强化。

3.4 自由作业。

其他学科的作业常常有一题多解,计算机作业也是一样,为了达到某一特定效果或解决某一问题,也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操作方法。比如,让学生用计算机自制一张课程表,并要求学生对表格进行装饰与美化,不限制工具与格式,相信每一个学生都会上交一份与众不同的答卷。这样的作业对于每个层次的学生来说都是可以完成的,每个学生都能找到一个适合自己能力的定位。

3.5 为与不为。

第6篇

关键词:电力营销;在线稽查;抽样规则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2-0045-02

1 概 述

电力营销是供电企业的核心业务,是体现供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终环节,也是直接面对广大电力客户反映供电企业形象的窗口环节。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用电客户对供电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供电企业自身做大做强的内部需求和电力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挑战等等,也要求供电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因此,如何加强电力营销工作的内部监管,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成为近年来供电企业日益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电力营销稽查,是指稽查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制度建设、工作质量、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是供电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和管理手段,对推动企业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提高执行力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2 实现在线稽查抽样规则快速定义和配置的意义

电力营销工作具有业务种类繁多、业务量增长迅速、业务数据庞大等特点,传统的稽查手段主要是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业务样本,由稽查人员到工作现场对相关的设备、业务表单、业务档案等进行检查,从而依据检查结果对被稽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随机抽样虽然较为客观地反映了被稽查对象的工作质量水平,但并不利于对业务中一些主要风险点和典型问题的系统排查和整改,同时由于人工作业的传统工作方式,也存在效率不高问题。

随着国内电力营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电力营销各项专业业务已全面实现信息化、系统化管理,各类客户用电信息以及电力营销工作信息,均通过数据库的形式被保存在信息系统中。

电力营销在线稽查,实际就是在电力营销信息系统中提前设计和预置一些逻辑规则,由系统定期按照这些规则,对保存在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字段进行筛查,找出符合特定逻辑规则的样本,并对这些样本进行稽查流程化处理,由于其具有自动化程度高,样本筛查准确、及时、快捷,针对性强等优点,已逐渐成为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技术手段。

但是,要在电力营销系统中实现在线稽查,其前提条件是在系统中预先开发和部署了可以使用的抽样规则,因此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及时适应业务的变化,使其应用受到很大局限。如果能找到一种在电力营销信息系统中快速自定义和配置抽样规则的方法和工具,使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该方法和工具,在稽查工作中结合实际需要,简单、快速地创建在线稽查规则,对电力营销系统海量业务数据信息进行实时检索、筛查,并可将筛选出的样本数据导入系统在线稽查业务流程,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从而突破在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快速增加、调整和部署在线稽查规则的技术瓶颈,将可以大大减少在线稽查工作对专业IT技术人员的依赖,降低开发成本同时,对拓展电力营销稽查技术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在线稽查规则快速定义、配置的原理和方法

如上所述,电力营销在线稽查的原理实际上就是通过在电力营销信息系统中提前设计和预置一些逻辑规则,对保存在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特定信息字段进行筛查,找出符合逻辑规则的样本,并对这些样本进行稽查流程化处理。如果我们能设计一种有效方法和工具,快速对电力营销系统保存的各类信息字段进行实时检索和提取,并且筛查条件可以进行简单、方便的逻辑条件组合,实际也就解决了在线稽查抽样规则的可自定义问题。具体实现方法如下:

①首先,需要在电力营销信息系统中建立一套可对各专业特定业务数据进行检索的工具。我们知道,电力营销信息系统保存着海量的用电数据,但并不是所有数据都具有进行稽查的意义,因此为提高可操作性和效率,需要结合日常的实际稽查经验,识别和选取一部分关键和具有逻辑判断意义的数据字段,分类预置到检索工具中,以便于稽查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快速、简单地选取需要判断的信息字段。由于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的各类数据信息字段,在系统设计之初已基本固化,虽然随着业务调整略有变化,但总体变化不大,因此信息检索工具应选取哪些数据字段,完全可以在工具开发时就预先设计好,并且相对固定。例如:【客户名称】、【用电户号】、【用户状态】、【合同容量】、【用电类别】、【计量方式】、【抄表周期】等等。

②为了实现按自定义规则进行数据稽查,这套工具还应具有可以按稽查员设定的各数据间逻辑组合条件进行数据检索、提取的功能。具体逻辑条件主要包括:对数据值本身的判断条件,如“等于”、“大于”、“小于”、“包含”、“不包含”等;以及数据字段间逻辑关系的组合条件,如“或者”、“并且”、“条件分组”等等。自定义数据检索工具例图,如图1所示。

通过这样一组逻辑组合条件,稽查人员就可以利电力营销信息系统中【合同容量】、【用户类别】、【计量方式】、【用户状态】4个数据信息字段,进行逻辑组合条件检索,快速筛查出符合“【合同容量】大于100KVA,并且【用户类别】为公变客户或采用了低供低计的【计量方式】,并且【用户状态】不为销户”这一特定逻辑规则的异常用户数据样本,从而实现在线稽查抽样规则的自定义和灵活配置。

4 抽样数据的流程化处理方法

提取了需要稽查的异常样本数据之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将样本数据导入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在线稽查流程,以便进行数字化、流程化处理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随着信息化技术在电力营销工作中的广泛应用,目前各专业电力营销业务已全面实现信息化、流程化处理,营销稽查业务同样不例外。

在线稽查的流程化处理主要包括了:分发核查异常数据样本-差错判定-整改记录-统计评价-归档等环节和功能。由于在线稽查处理流程在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时已经固化,对于系统原来预置的在线稽查规则而言,处理流程已针对性地作了相应的数据处理配置,包括每条规则需要展示哪些数据字段信息、哪些数据可以通过链接打开相应的信息页面(如户号、计量点号)等等。而对于自定义稽查规则所筛查出的数据,系统无法直接进行流程化处理,这就需要设计一个数据导入工具来实现,其作用是告诉系统处理流程,导入的是什么类型的数据,需要怎样进行展示等,以便系统可以识别和处理。如图2所示。

我们可以针对前面自定义数据检索工具中固化配置的数据字段,在导入工具中预先配置好每个数据字段的流程处理方法,例如哪些数据字段只作为文本处理,哪些数据字段需要作为链接数据处理,需要链接打开什么信息页面等等。稽查员只需根据稽查规则的异常数据特点,在导入工具中建立规则名称,并简单地选取需要的展示的数据字段后,就可以为每条新增的稽查规则完成数据流程处理的配置工作,利用系统原有的在线稽查处理流程,导入异常数据进行核查、判定、记录等数字化处理。

5 结 语

本文从技术可行性、数据处理方案等方面,对自定义电力营销在线稽查规则的原理和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进一步完善供电企业营销稽查技术手段,提升稽查工作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效率,具有现实意义。下一步将继续深入研究实现多专业、多维度检索、提取营销稽查数据的可行方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消防责任事故;定罪;探讨;改进措施

近些年来,我国各类火灾事故频繁发生,如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辽宁阜新市“11•27”特大火灾事故等,给国家及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发火灾的原因众多,但我国刑法中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也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和惩处作用。因此,对当前我国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有关规定加以完善势在必行。

1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件

1.1 客体要件: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及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消防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消防法规,消除火灾于未然。

1.2 客观要件: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消防管理法规,经过而拒绝执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

1.3 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对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应加以采取和改正负有责任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人,还有相关单位。

1.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引起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并由此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2 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触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前校方责任事故中的定罪方面主要存在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这包括三个要素:(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2)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3)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企业单位及个人都应严格遵循和执行相关的消防法规,若有违反,即使未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单位造成严重后果,均应追究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若应违反消防法造成重大、特大火灾,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在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中,将上述第二点作为定罪的前置条件,违背了“违法必究”的原则与现行的消防法规相抵触,故很多时候,该法条形同虚设。

第二,关于“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证明相关责任人接收到“改正措施”及消防监督机构发出“改正措施”难度较大。如果消防监督机构没有发出整改通知或者事故责任人不承认接收到“改正措施”时,就难以对犯罪责任人加以惩罚。此外,若将“改正措施”作为追求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必将引起国家机构的无限膨胀,降低办事效率,违背效率原则。

第三,“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

当前,对于“严重后果”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定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例如,在黑龙江省对于“严重后果”的解释是:(1)死亡人数三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人数10人以上;(3)烧毁房屋90间以上或烧毁户数在30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然而,在山东省关于“严重后果”的定位是:(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3)受灾居民10户以上;(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者受灾居民5户以上;(5)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受灾居民3户以上。两省关于“严重后果”的定位差异较大,这个现象在全国不同省市地区十分普遍。各地所规定和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必然导致不同后果在不同地方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同一后果在不同地区惩处也不尽相同。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总之,当前的法条存在许多漏洞,导致实际生活中消防事故责任人无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加以惩处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我国刑法中的第139条丧失其基本的预防和惩处犯罪的威慑作用。

3 关于当前消防责任事故中定罪的改进措施

3.1 修正并完善当前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当前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印记,已不再适合当前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此,可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删除,或者将刑法中第139条更改为“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以此,不仅可以避免消防事故责任人员逃避法律的惩罚,还能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威严性,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2 统一危害结果的司法概念

当前,在我国,不同省市对于“严重后果”及“后果特别严重的”的评定标准还没能统一,导致法制统一性得到损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量化“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解释中,“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应进行细致的划分量化,覆盖人员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并与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相协调。

3.3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

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消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消防法》缺乏必要的立法依据、相关法律责任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消防法律体系内容不够全面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消防责任事故定罪的科学性原则。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

3.3.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消防机构的性质、体制、编制、职能、隶属关系等根本性问题;明确相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及消防职能;规范公民的消防行为。

3.3.2 加强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的完善工作。以适应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的前置条件;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内部执法程序;对于外企、外商、外资,其应享受与国民一般的待遇;明确对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等相关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和应遵循的原则。

3.3.3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消防行政法规制定与完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在落实层面对《消防组织法》及《消防法》的细化,使每个行为的操作性更强。逐步制定社区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等规章。

3.3.4 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的消防技术标准。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提出了性能化设计方法――一种全新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以及相对应的性能规范。这大大促进了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及成本效益最优化,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意义。为此,我国应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性能规范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4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传统的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所暴露的弊端愈发明显,不能很好的担负起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宋春红.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设立的有关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2).

第8篇

(1--3月)为供热站生产季节。为了安全生产供热站实行四班三倒制,要求司炉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公司六条禁令和十二条强力措施。再生产中司炉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及室内外温度调节锅炉煤层厚度和炉排转速达到锅炉经济运行。

XX年上半年运行成本,供热站耗煤6984吨,耗水35149方,耗电34.2万度。耗盐60吨合计34165.2元。耗柴油2327.28公斤。材料费20509.68元。锅炉清焦剂19800元。同XX年上半年相比生产耗煤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XX年同期天气温度有所下降,外网失水有所增加。造成XX年上半年成本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夏季外网维修中,主要针对边角末梢管网立项,对腐蚀严重的管网进行更换。在夏季管网维修保养中,我们对所有阀门进行保养确保阀门漏水开关灵活,对损坏严重的阀门进行更换,杜绝跑冒现象。使锅炉在以后运行中成本降低。

XX年供热站的安全工作做了很多。再三月份对供热站现场进行整理整顿,清除现场空间物品,整顿现场次序状态,再清理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现场的空间和场所,并对领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六月消防安全月中悬挂横幅两个,《使用培训不合格的员工成本最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安全月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家庭常见火灾知识》《火场逃生自救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学习。通过学习消防法并针对现场进行消防方案制作。建立灭火器台帐、灭火器日常保养实施细则等工作。

实施班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一。每天的班前会,交代当天的工作任务,告知作业环境的情况,正确督促班组成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安全隐患管理。以隐患作为安全管理的基本对象,每周对隐患进行辨识,把识别的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进行建档,并以报表形式报中心。

第9篇

作者:张小忠 单位: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释义对条款中所指的有关主管部门究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还是公安消防部门或者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均没有进行明确,条款中要求持有的证件是电气焊工资格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消防培训合格证还是消防职业资格证等也没有明确,况且,电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电工和电焊工均不属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尚无具体的规定。没有制定与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的消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层次不规范,内容不衔接立法体系在纵向上应当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五个层次所构成,其中,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推进。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中欠缺消防行政法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法律责任不明确,对抽象政策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于法无据,难以实现联合执法。因此,纵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层次的不规范,自然造成其内容不可能衔接。横向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法律与法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统一,不能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性比较强的法规体系,自然造成内容不衔接。有关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偏少,从法律刚性上对推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不够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消防工作法制化建设稳步推进,制定出台了大量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但涉及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章较少,特别是部门规章更少,只有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而地方规章中有关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定大都不够严谨细致,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消防职业类别少,技能鉴定范围偏窄,职业资格制度落后于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999年国家劳动部、质监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火灾隙望观察员等六类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纳入国家职业管理。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确定90个工种(职业)必须持证就业,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这90个实行持证准人的职业中没有一个是消防行业特有工种。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将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和建(构)筑物消防员确定为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实际上目前仅实施了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灭火救援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实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新加坡实行注册防火检查员制度;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消防设备师、防火管理者等职业资格制度,韩国、加拿大分别实行“消防安全教育十”和“消防培训讲师”等职业资格制度,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实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职业种类少,领域不宽泛,由此造成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力资源不足,消防技能型人力资源缺乏。

近年来,随着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广泛开展,全国有近25万人经过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各地也相继颁布了许多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对推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促进和保障机制的作用,应将这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措施上升为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的法律规范,以促进我国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人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建立适应当前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迫切姗要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有赖于法律法规的确认,在目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尚未确立,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单位、个人主动要求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识还不够强,如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仅靠公安消防部门推动便很难开展起来。由于我国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步晚,目前起草实施单独的有关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应尽快起草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出台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针对当前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律中的空白,健全和完善覆盖整个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待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时,再确立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地位,逐步建立起层次分明、相互配套、内容和谐一致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建立和完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通过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各地应积极推进“一站多点”建设,完善实操设施设备,尽力扩大鉴定能力,以满足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需要,有了一定的人才队伍,才能平稳地推进消防执业资格制度。定工作法制化建设,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消防从业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应尽快制定出台涉及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的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逐步使之同消防法律相互配套、相互衔接,有效解决当前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障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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