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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私人银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培训教育,增加员工对被监管机构创新产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养熟悉业务运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以提高对金融机构选择能力,消费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理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六)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力求保证业务发展是在谨慎经营和真实管理各种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监会应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持续跟踪监控,确保业务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障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管法规不断改进,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和加深,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发展已具备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和金融环境。
1、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巨大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已从2001年的12.4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32万,跃居全球第五,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同时,中国市场现有65%的所有资产是以现金的方式持有,是世界上现金持有率最高的国家。2007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论坛活动中,人们再次将视线注视到了私人银行这个话题上来,目前中外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争取已有高净值客户、发展和挖掘潜在的客户。
2、外资银行的广泛进入,给中资银行带来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发展私人银行的经验
外资银行在传统银行业务和新兴银行业务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金融全面开放必将打破中国银行业的低效率均衡,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成为中资银行在变革过程中选择的可行性路径,目前我国已有20家多中资银行先后接受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在改变单一股权结构、提高了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通过与外资银行的深入合作,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将从传统上过分依赖存贷款利差而生存转为更注重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并更注重私人银行业务的开拓,在一定的程度上缩小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水平上的差距。
3、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消费者需求多元化
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多种力量的共同推动,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了非利差收入业务的拓展,许多银行都纷纷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理财业务、现金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衍生金融业务等得到快速发展,资金运用渠道日益多元化,综合化经营进一步显现,这些做法在某些程度上恰恰迎合了对私人银行业务全能化、复杂化的要求,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必将成为国内银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与获利能力的有效途径。
4、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了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
近两年,中国银监会逐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代客投资,并已与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以及上述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扩展至香港、英国、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2007年底,共有23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取得了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对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是一个好消息。
二、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
富裕人群的急剧增长给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带来诱人的发展空间,但我们不容忽视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配套基础设施亟待完善,大踏步发展仍面临人才、法规、产品及市场观念等障碍。
1、专业人才缺失是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是发现客户需求,并做出满足客户要求的解决方案,这就有赖于高素质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及其背后的专家顾问团队,而目前我国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才。由于专业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要求很高,客户经理必须根据客户的资产、性格、风险偏好等情况,当好客户的“财富管家”,这就要求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须精通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及衍生金融产品,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则,了解保险知识,熟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移民政策,熟悉信托计划的规则和运作,同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目前国内能达到此要求的专业人才缺乏。
2、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影响私人银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
目前,国外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对私人银行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享受包括基金、股票、证券、保险外汇等多种投资组合,而我国一直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相互分离,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流转,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这势必影响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转3、对私人银行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
在监管方面,由于私人银行是一个全新的业务模式,目前国内所有的银行法规中均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约束,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状态。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监委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中首次提出了私人银行的概念,但同年9月正式出台的《办法》最终删掉了私人银行服务条款。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产品不同于普通理财产品,大多是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而创新和监管之间的矛盾也将凸现出来。私人银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识别难度大,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及对从业人员高素质的要求,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结合我国银行的经营环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道路。
1、优化客户结构,对客户进行有效细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长期以来,国际私人银行业细分客户的基本思路是基于财富水平标准,即“财富金字塔”,但由于目前财富水平相似的客户可能需求根本不同,近年来国际私人银行机构又开始不断开发应用各种新的客户细分标准,如财富来源标准、财富管理参与程度标准、多重细分标准等。对于我国商业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应首先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在重点突出富裕认识阶层的同时,应兼顾中产阶级的需求,不宜将服务门槛定得过高,首先,在可选择的经济金融业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试点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其次,在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的时候,应考虑多种维度,如金融资产、风险承受度、年龄和人生阶段、职业与工作特征、金融需求的特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细分的难易程度,采用几个维度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
2、拓展丰富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
外资银行在国外投资工具多,手段多。在目前我国投资工具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帮助客户找到市场上最好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投资组合的运作效果达到客户想要的理想效果。为满足我国私人银行客户的需求,必须学习和移植西方私人银行业务的财富管理产品,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尽可能丰富的金融产品。
3、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管理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涉及的投资产品日益复杂化,而国内对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交易风险在一定程度内存在,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建议银监会尽早推出包含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金融监管相关办法,统一制定私人银行业准入标准、业务范围,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了解的详尽规范,制定私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其次,立法部门应加快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立法工作,为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私人银行业务在规范和低风险下运行。
4、培养和引进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由于目前私人银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具有高标准、多元、全面化的特点,服务高端客户必须是精通银行、财务、税收、不动产策划、会计、法律等领域的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非一味地推销银行自身产品的一般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国外加拿大皇家银行、百达银行等外资银行中,从事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理财师大多拥有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通用的理财师认证资格,目前国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举办了认证私人银行家(CPB)培训班,学员大多是全国的理财人员中层层选的理财精英。在今后推动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方案。
5、与外资金融机构构建战略联盟
国内银行的薄弱环节是管理、经验、人才等。同时,受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限制,将制约着私人银行业务全面开展。通过战略联盟,商业银行可以与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中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具备全能银行的业务功能。另外,合作后,资源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成本降低和客户基础分享,更快地培养专业人才、积累经验,从而扩大商业银行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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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解释了作为一种新兴的 金融 工具的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与创新点,分析了我国物流银行业务的 发展 前景,在探讨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与创新点。
物流银行业务的全称是物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简称物流银行,是指银行以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强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商品质押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 企业 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公司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1.物流银行业务的业务特征。物流银行业务是一般动产质押业务的升华,与一般的动产质押业务的业务特征相比,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标准化是指物流产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都以国家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标准由物流公司验收;规范化则指所有动产质押品都按统一、规范的质押程序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看管,确保质押的有效性;信息化的特点主要指所有的质押品看管,都借助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都可通过互联网,检查质押品的情况;由于借助物流公司覆盖全国的服务 网络 ,确保了该行在全国各地开展异地业务,并能保证资金快速汇划和物流及时运送,因此,此业务具有远程化的特征;而广泛性是指该业务服务客户可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既可以是制造业,也可以是流通业,总之只要这些企业具有符合条件的物流产品,银行都可以提供此项服务。2.物流银行业务的信用特征。物流银行业务能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数倍于原有交易规模的信用额度,这种业务模式具有信用放大效应。如果按照一般的物流银行业务中的保证金比率为三分之一 计算 ,对于一般的流通企业来说,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使其销售额扩大了近50% ,商品周转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整个销售网络全面采用物流银行业务,对于生产商来说,将使其整体销售额扩大50%左右。3.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难测量性和难控制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质押商品的授信条件本身所决定的。
(二)物流银行业务的创新点与银行风险。物流银行业务可为企业提供部分产品装卸、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费用,而这些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50%,同时还会减少约占整个生产过程90%的物流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该业务打破了的传统思维方式,为商业银行获取更大的市场和利润回报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创新地引用物流(动产)质押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因为物流银行业务服务的对象比较特别。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缺少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却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难以满足现行银行融资中的担保条件。物流银行业务相对于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抵押贷款的不同之处也正是这项业务本身的创新点,对于银行来说,这种创新可以大大的降低银行资产的非市场风险。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大都存在着过分依赖大客户、贷款授信额度过于集中的问题,从马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来看,这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做法无疑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市场和信用风险。以某上市银行为例,其最大的l0家客户贷款比率接近50%,年均比率高达61-8%,大大超出了中央银行指引标准。银行借助于物流企业的规范性和整体实力,开展“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就能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而且银行还突破区域限制与外地的生产商发生联系,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之上开拓和发展一批优质的新客户群体,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收益性。
二、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景。
(一)中小企业发展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带来的机遇。物流银行服务的对象中多数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商贸企业,这些企业大都缺乏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抵押,因此难以满足贷款担保条件而常常遭遇融资困境,但他们拥有较多的诸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经销商品等流动性资产,而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以此类资产为抵押为企业提高信用,甚至还可以把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流动物资作质押,比如厂方发给经销商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整个都可以被质押。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和 工业 增加值的贡献率已分别达到63% 和74%,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的比率尚不到30%,也就是说,国有部门利用了70% 以上的银行信贷,而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却不到30%。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也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我国物流业发展使得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拥有目前全球最富有 经济 活力的物流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市场,我国的物流市场潜力和发展都非常看好。我国当前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0%左右,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0%)高出1倍。世界500强中的400多家企业在华进行了投资,这其中90%左右的外资企业都选择了物流外包,占
(二)物流银行业务营销策略。目前我国的仓单质押处于起步阶段,单项融资额过低导致银行、物流 企业 的操作成本升高,影响了银行和物流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这也就是目前市场竞争不激烈的原因所在。但是,随着苏州地区制造业和物流的 发展 ,仓单质押的利润率肯定会提高,随着融资额的扩大,将会产生规模效应,效益将会逐步增加。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对于这项业务的贷方——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当前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仍然不健全,造成了抵押、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融资方式难以利用,所以质押监管对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将愿意为仓单质押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目前采用积极扩张的营销策略有利于在该业务的起步阶段去撇取市场高利润和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银行业务,要以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为中心构建市场平台,如何搭建自己的市场平台,则是银行必须在经营理念上重视的问题,银行还必须与物流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山东省临沂立晨公司依靠“物流银行”业务融资2000万美元的出现就是在于银行做好了客户市场的拓展工作,和邻近地的物流企业保持了较好的合作关系。此外,银行必须设立 科学 的业务审批制度,广发行南京分行授信管理部强调“物流银行业务是一项新业务,为有效规避风险,银行对企业的审批相对严格”。但是这种审批制度的要求也不能过高,更不能对中小客户带有歧视性,审批要求和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具体的业务审批中应该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反对一刀切的作风。
(三)拓展的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种类。限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规政策,目前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品种主要有: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授信、保兑仓等,因此,银行打破传统思想,吸收海外经验,根据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不断的开拓新的产品,围绕物流、资金流和物权的转移实现服务创新。在较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在尽可能的和谐 金融 生态环境下提供给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创新中打出我行的品牌效应。
(四)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①.对物流银行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主要集中在对融资企业和担保物流企业的风险识别上。我国目前的多数商业银行仍然未能建立起全面、完善的中小企业信息库,还没有制定出有效、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企业融资准入标准,还不完全具备市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物流银行业务” 业务在执行时还有注意警惕道德风险的出现。在进行项目筛选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方面:一是“物流银行业务”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二是商贸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另外,如果中小型制造企业申请该项业务,则还要求它的产品销售比较稳定,业务发展迅速,而且拥有比较成熟的分销 网络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银行才有可能为其开展“物流银行业务”服务。比如在广东佛山的家电、布匹、原材料、钢材和塑料等市场上有一大批竞争力强、产品销售顺畅、价格比较稳定的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 这些企业的特性都是“物流银行业务”选择的方向。据了解,目前广发行佛山分行已经和保力得物流有限公司、志高空调、一家纺织企业、一家陶瓷企业和一些贸易、进出口公司等生产企业和物流公司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合作,这些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都比较畅销、价格比较稳定。同时,广发行在审贷时,一般选取行业市场占有率位于前3位,而且产品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生产商合作,同时也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实力、品牌知名度等方面,目的是为控制好信贷风险。②.注意对物流公司和企业抵押资产的风险控制。虽然在物流银行业务过程中往往有了物流企业在中间做担保后,生产企业直接从银行手中获得信用,但购进的原材料必须存放在由银行指定的物流公司仓库里,这样才能真正控制抵押资产的灭失风险。此外,我国目前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物流公司还非常缺乏,多数物流企业的配运网络还不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还比较落后,难以满足物流银行业务中银行对抵押资产的实时监管、快速反应的严格要求,因此,银行在注意加强对抵押资产实控性的同时,还有注意对物流企业进行风险识别:其一是物流银行业务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其二是商贸企业做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其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是实力比较雄厚、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
参考 文献 :
论文关键词 手机银行 监管 法律制度
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和改革,手机银行作为一种融合电子货币与移动通讯的新兴金融服务应运而生。手机银行可以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极大地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能以便利、高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和创新的服务。目前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都开展了手机银行业务,手机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手机银行的定义
手机银行突飞猛进的发展让理论界措手不及,以至于在手机银行有关的研究中出现了不少盲点。手机银行的定义就是众多研究盲点之一。在众多的研究中,笔者没有发现有关手机银行含义的系统研究资料,不同的学者对手机银行的理解往往并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银行是手机银行业务的主导方,手机银行是一种金融业务,手机只是一种手段。有的学者在承认银行主导地位的同时,强调银行与移动运营商要加强合作才能开展手机银行业务。还有学者对手机银行是否为一种银行服务不置可否,认为手机银行业务需要多方的参与,并不存在唯一的主导者。由此可见,由于手机银行实现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参与方众多、产业链结构复杂等原因,关于手机银行定义的认识存在分歧,未能统一。笔者结合中国银监会对于手机银行的阐释:“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对手机银行做出如下定义:手机银行,是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办理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代缴费、理财投资等多种非现金金融业务的服务系统,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一种。
二、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手机银行的出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是事物皆具两面性。由于手机银行运行的开放性、对信息支持系统的高度依赖性、交易的虚拟性等因素,其运行使传统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并带来了新的风险。从微观经济角度来看,这些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着银行客户的经济安全、银行自身的正常运行秩序;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则可能威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手机银行的平稳运行需要一套完善的、具备前瞻性和发展性的法律制度来保证。
(一)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作为电子银行领域的新鲜事物,手机银行在我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以至于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并没有跟上手机银行的发展步伐,表现出滞后的倾向。具体来讲,目前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二,部门规章方面,《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将手机银行纳入到电子银行监管范畴之中,全面规定了银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第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作了规定;此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制定了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规则,这些规则也是手机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1.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真正意义上提到手机银行的主要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行政规章,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手机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的规定并不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重要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甚至都没有涉及手机银行的规定。目前,手机银行的有关规定仅仅对其风险防控做了框架性的规定,规则内容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没有相应的专门立法与实施细则配套实施,对于发展迅猛的手机银行而言,这样的监管法律体系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2.手机银行监管部门权责安排缺乏系统性
手机银行是参与方众多的金融混业经营方式之一,这就使其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不可能仅仅局限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的还会涉及到审计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保监会、证监会、税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公安部门等。目前,这些监管部门监管权力分配不合理,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完整的合作协调机制,导致手机银行监管中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等问题。
3.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历来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手机银行业务的运行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表现更甚。手机银行密码安全、个人信息资料安全、网络黑客侵袭等问题时时困扰消费者;银行强加霸王条款、不断变换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目前有关手机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隐私权和索赔权等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手机银行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分配也没有体现,这样的立法缺位会导致消费者缺乏维权救济途径和依据,责任认定难以实现。
4.缺少信息披露制度
从目前我国手机银行的信息披露情况看,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相对滞后,真实性无保障等问题,特别是对风险信息的披露极其匮乏,仅仅是披露一些基本的信息。虽然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手机银行信息披露涉及的问题极为复杂,单靠一部《办法》并不足以应对手机银行的高风险性,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手机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三、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手机银行的正常运行要求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缺失和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积极地修订传统的法律法规,增加手机银行监管方面的内容,使其适应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制定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内容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手机银行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针对手机银行监管部门权责安排缺乏系统性的问题,必须建立手机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手机银行安全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可以建立一个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系统互通互联,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违法行为,防范手机银行运行风险,为手机银行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没有消费者的需要,手机银行的发展无从谈起。消费者保护原则是国际手机银行立法的重要原则,就我国手机银行关于消费者保护问题而言,应当明确规定手机银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首先,明确手机银行消费者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其次,明确规定银行的义务,包括银行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以及普及金融知识的职责;再次,明确手机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对手机银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和披露;最后,依法确定手机和通讯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私人银行业务 个性化服务 中外比较 监管
一、私人银行业务概述
(一)私人银行定义
目前,私人银行业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Wikipedia 百科全书中,私人银行一方面指银行向高端客户提供的服务,另一方面指向上述客户提供支票、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机构。本文认为,“私人银行”是高端的一种理财方式,是专门针对富裕人士进行的一种私密性极强的服务。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主要为中产阶层以上人士提供专业服务和贵宾理财,通过提供财富管理、维护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理财产品,以满足个性化需求。
(二)私人银行特点
1.服务对象:高净资产客户
私人银行业务的门槛很高,银行一般依据可投资资产的多少将客户分为四个类别:富有个人(10万-50万美元)、高净值个人(50万-500万美元)、非常高净值个人(500万-5000万美元)、超高净值个人(5000万美元以上),从表1可以得出,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是高净资产客户,一般为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或家庭。
2.服务方式:单独定制
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群对产品的要求差异性很大,这就要求银行针对每个客户不同的投资目的、风险偏好和金额大小等等设计出最适合客户的金融方案。
3.服务内容:综合化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包括理财规划、现金管理或资本账户服务、投资账户服务和信贷服务等等。同时,它不仅只向客户本身服务,还包括客户所拥有的公司银行业务,如果客户是自然人,通常还要延续到客户生命周期之外进行遗产管理服务。
二、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起步不过短短几年,但发展迅速,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我国富豪人数和平均资产拥有量逐年稳步增加,成为全球富豪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是亚太地区除日本之外富裕人士的第二大集中地,根据福布斯中文版与中国建设银行的2010年《中国私人财富白皮书》的数据我们可知,2010年,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到38.3万人,其中超过2万人为亿万富豪,。而我国又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际,国民习惯性的累计财富,投资意识相对于国外而言比较差,这就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另外考虑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为了填补我国私人银行布局空白,国家政策的主导性强烈,私人银行能更好地依靠国家政策迅速发展。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还存在许多发展难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产品单一、创新严重不足
目前国内银行推出的私人银行理财品种比较单一,投资组合和解决方案简单,同质化现象严重。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为客户提供多元花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替资品和机构性产品。
2.缺乏专业人才
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应该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国外银行一般都要求私人银行经理在40岁以上,要有一定的阅历。而在中国,因为私人银行业务刚刚起步,人才十分紧缺,许多银行就通过内部选拔一批年轻的职员培训上岗,有很多都没有专业的资格证书,大多都是对公业务或储蓄业务的转岗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
3.体制上的劣势
外资银行是市场化运作,业务操作几乎很少有来自非市场方面的强烈干扰,完全以利润为其经营目标,不承担政策性信贷业务,有充分的经营自;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规模、投向、结构以及时限控制等方面都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或存在阻力,从而使其竞争能力大受影响。
4.监管政策空白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管制对私银行业务。
三、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相关建议
(一)丰富业务品种,加强产品创新
客户关系、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的融合是创造一个好的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通过定制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才能更好的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银行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根据潮流推出新的理财产品,进行产品创新时,要改进已有的业务品种,完善产品功能,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外资银行,私人银行的财务顾问大多都具有10年以上的专业经验,学历也十分出众,而国内目前私人银行业务是全新的领域,不仅缺乏相应的人才,而且很多从业人员也缺乏经验。所以,现在如何迅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私人银行业务经理队伍是银行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合作,减少分业经营障碍
为了能够提供客户更多的个性化的产品,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的合作来补充自己的产品线,弥补银行业在证券、期货等产品和服务的不足,去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在产品的合作上,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资本市场多年的投资经验,与各公司合作提供客户更好的多样化的理财产品,设计多样的套期保值计划等。在人员合作方面,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可以通过交叉培训的方式丰富私人隐含给客户经理的证券、期货、基金等知识,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物流银行业务的全称是物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简称物流银行,是指银行以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强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商品质押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公司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1.物流银行业务的业务特征。物流银行业务是一般动产质押业务的升华,与一般的动产质押业务的业务特征相比,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标准化是指物流产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都以国家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标准由物流公司验收;规范化则指所有动产质押品都按统一、规范的质押程序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看管,确保质押的有效性;信息化的特点主要指所有的质押品看管,都借助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都可通过互联网,检查质押品的情况;由于借助物流公司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确保了该行在全国各地开展异地业务,并能保证资金快速汇划和物流及时运送,因此,此业务具有远程化的特征;而广泛性是指该业务服务客户可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既可以是制造业,也可以是流通业,总之只要这些企业具有符合条件的物流产品,银行都可以提供此项服务。2.物流银行业务的信用特征。物流银行业务能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数倍于原有交易规模的信用额度,这种业务模式具有信用放大效应。如果按照一般的物流银行业务中的保证金比率为三分之一计算,对于一般的流通企业来说,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使其销售额扩大了近50%,商品周转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整个销售网络全面采用物流银行业务,对于生产商来说,将使其整体销售额扩大50%左右。3.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难测量性和难控制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质押商品的授信条件本身所决定的。
(二)物流银行业务的创新点与银行风险。物流银行业务可为企业提供部分产品装卸、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费用,而这些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50%,同时还会减少约占整个生产过程90%的物流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该业务打破了的传统思维方式,为商业银行获取更大的市场和利润回报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创新地引用物流(动产)质押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因为物流银行业务服务的对象比较特别。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缺少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却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难以满足现行银行融资中的担保条件。物流银行业务相对于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抵押贷款的不同之处也正是这项业务本身的创新点,对于银行来说,这种创新可以大大的降低银行资产的非市场风险。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大都存在着过分依赖大客户、贷款授信额度过于集中的问题,从马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来看,这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做法无疑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市场和信用风险。以某上市银行为例,其最大的l0家客户贷款比率接近50%,年均比率高达61-8%,大大超出了中央银行指引标准。银行借助于物流企业的规范性和整体实力,开展“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就能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而且银行还突破区域限制与外地的生产商发生联系,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之上开拓和发展一批优质的新客户群体,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收益性。
二、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景。
(一)中小企业发展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带来的机遇。物流银行服务的对象中多数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商贸企业,这些企业大都缺乏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抵押,因此难以满足贷款担保条件而常常遭遇融资困境,但他们拥有较多的诸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经销商品等流动性资产,而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以此类资产为抵押为企业提高信用,甚至还可以把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流动物资作质押,比如厂方发给经销商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整个都可以被质押。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和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分别达到63%和74%,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的比率尚不到30%,也就是说,国有部门利用了70%以上的银行信贷,而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却不到30%。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也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我国物流业发展使得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拥有目前全球最富有经济活力的物流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市场,我国的物流市场潜力和发展都非常看好。我国当前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0%左右,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0%)高出1倍。世界500强中的400多家企业在华进行了投资,这其中90%左右的外资企业都选择了物流外包,占中国市场全部物流外包企业总数的70%。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对物流外包的认知和需求,都促使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不断呈现增长趋势。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为600亿元人民币左右,预计今后几年年均增长率将达25%,良好的市场发展使得我国的物流银行业务前景广阔。
三、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新突破,2004年6月物流银行业务被广东发展银行最早正式推出,这项业务在推出之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全力支持,广东发展银行在全国10个城市进行了试点推广,其阶段性成果表明物流银行业务成为了受许多企业欢迎的一种有效的理财工具,在开展此项业务最初的半年间广东发展银行已向20多家企业提供了该项服务,业务总金额过40亿元。2005年广发银行通过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等物流公司,已与一汽贸易总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嘉里粮油商务拓展(深圳)有限公司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全面物流银行业务合作,支持了200多家经销商和10000名终端用户,并带来存款近20亿元。
在北方地区,自2004年山东省的烟台海通物流的一笔1500万元的仓单质押融资开始后,山东省的许多物流公司(中储青岛公司、中外运青岛公司、博远、环鲁、烟台海通、临沂立晨等公司)主动联系银行和客户,在银行的支持下物流银行业务得以展开,其中临沂立晨公司已为山东新光纺织、百华鞋业、华祥塑料、力健粮油、卡特重工、鲁南纸业等生产企业提供了物流金融服务,2005年融资额为1682万多美元,2006年上半年依靠“物流银行”业务的功能为生产企业融资2000万美元。
从全国来看,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走在该项业务最前沿的银行有:广发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近期他们为客户提供的动产质押融资的服务越来越多。总体上来说,我国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非理性定价、操作不够规范、业务品种相对较少、服务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大银行对此项业务的重视不够。
四、我国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引导各类主体加入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在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发展的战略分析上,根据自己面临的市场机会和威胁来比较分析自身发展该项业务的优劣势,不能盲目的开展和发展此项业务。从可提供物流银行业务的金融主体来看,有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金融机构在物流银行业务上可采用积极的市场扩张战略。目前物流银行业务已经在国内货币市场开创了良好的局面,但提供此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而物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此项业务的竞争中来,作为分食者的各类金融主体的增加将会使物流银行业务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二)物流银行业务营销策略。目前我国的仓单质押处于起步阶段,单项融资额过低导致银行、物流企业的操作成本升高,影响了银行和物流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这也就是目前市场竞争不激烈的原因所在。但是,随着苏州地区制造业和物流的发展,仓单质押的利润率肯定会提高,随着融资额的扩大,将会产生规模效应,效益将会逐步增加。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对于这项业务的贷方——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当前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仍然不健全,造成了抵押、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融资方式难以利用,所以质押监管对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将愿意为仓单质押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目前采用积极扩张的营销策略有利于在该业务的起步阶段去撇取市场高利润和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银行业务,要以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为中心构建市场平台,如何搭建自己的市场平台,则是银行必须在经营理念上重视的问题,银行还必须与物流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山东省临沂立晨公司依靠“物流银行”业务融资2000万美元的出现就是在于银行做好了客户市场的拓展工作,和邻近地的物流企业保持了较好的合作关系。此外,银行必须设立科学的业务审批制度,广发行南京分行授信管理部强调“物流银行业务是一项新业务,为有效规避风险,银行对企业的审批相对严格”。但是这种审批制度的要求也不能过高,更不能对中小客户带有歧视性,审批要求和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具体的业务审批中应该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反对一刀切的作风。
(三)拓展的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种类。限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规政策,目前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品种主要有: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授信、保兑仓等,因此,银行打破传统思想,吸收海外经验,根据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不断的开拓新的产品,围绕物流、资金流和物权的转移实现服务创新。在较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在尽可能的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下提供给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创新中打出我行的品牌效应。
(四)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①.对物流银行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主要集中在对融资企业和担保物流企业的风险识别上。我国目前的多数商业银行仍然未能建立起全面、完善的中小企业信息库,还没有制定出有效、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企业融资准入标准,还不完全具备市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在执行时还有注意警惕道德风险的出现。在进行项目筛选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方面:一是“物流银行业务”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二是商贸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另外,如果中小型制造企业申请该项业务,则还要求它的产品销售比较稳定,业务发展迅速,而且拥有比较成熟的分销网络。只有符合上述条件,银行才有可能为其开展“物流银行业务”服务。比如在广东佛山的家电、布匹、原材料、钢材和塑料等市场上有一大批竞争力强、产品销售顺畅、价格比较稳定的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这些企业的特性都是“物流银行业务”选择的方向。据了解,目前广发行佛山分行已经和保力得物流有限公司、志高空调、一家纺织企业、一家陶瓷企业和一些贸易、进出口公司等生产企业和物流公司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合作,这些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都比较畅销、价格比较稳定。同时,广发行在审贷时,一般选取行业市场占有率位于前3位,而且产品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生产商合作,同时也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实力、品牌知名度等方面,目的是为控制好信贷风险。②.注意对物流公司和企业抵押资产的风险控制。虽然在物流银行业务过程中往往有了物流企业在中间做担保后,生产企业直接从银行手中获得信用,但购进的原材料必须存放在由银行指定的物流公司仓库里,这样才能真正控制抵押资产的灭失风险。此外,我国目前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物流公司还非常缺乏,多数物流企业的配运网络还不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还比较落后,难以满足物流银行业务中银行对抵押资产的实时监管、快速反应的严格要求,因此,银行在注意加强对抵押资产实控性的同时,还有注意对物流企业进行风险识别:其一是物流银行业务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其二是商贸企业做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其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是实力比较雄厚、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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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作为银行的一个新兴的业务,经过了几年的持续快速的发展,银行的风险也不断积累同时也对业务的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和技术的复杂性,电子银行服务渠道的风险超过了传统渠道所面临的风险。近年来,由于钓鱼网站,病毒以及诈骗短信的出现,造成盗窃资金的事件频频发生。同时,电子银行客户观注更多的是电子银行的安全问题,从而使得很多客户不能或不会尝试使用网上银行。这已经成为阻碍电子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
1.中国电子银行的发展
1.1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不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今,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都建立了网上银行,其中也包括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且开展网上银行交易的商业模式的银行也超过了50家。此外,一些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也正在加快电子银行的建设步伐,据估计两年内将有70%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和5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将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由于网上银行开展业务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因此电子银行的发展要立足于实体银行。在中国传统的银行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等原因,电子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网上银行和信息技术的安全性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成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造成的,而且现有的内部审计对于网上银行功能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这就很难保证能够对网上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1.2品牌战略初显,但思想依然老旧
中国的银行业务已经被越来越重视品牌战略,品牌开始出现网上银行的网站或品牌战略中,中国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和中国工商银行“金融E通道”及其他网上银行的特色业务已成为网上银行的著名品牌。与此同时,中国的银行网站也开始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中国工商银行在2002年被英国的“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最佳银行网站”。然而,因为技术创新驱动了银行必须进行系统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伴随网上银行的发展,银行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变革和重组也开始出现。然而大多数提供在线业务的银行,其管理思想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方法,这使得网上银行成为银行留住客户和银行宣传的重要工具,这没有从根本上对银行的管理风格和理念的进行有效的调整和改革。因此,从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来看,卓越的产品的开发,必须要适应市场的对于银行服务和产品功能的需求的不断增长。
1.3服务部门的扩张,但人才严重缺乏
我国的网上银行服务种类和品种也正在迅速的增加,服务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但网上银行的人力资源是非常稀缺的。一个方面就是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这些人员既要精通IT又要熟悉银行的产品,这部分人才的缺乏对于银行产品的开发和业务发展的影响作用很大。另一个方面,主要是缺乏内部控制和管理人才,掌握风险管理安全控制的人才就更少,内审官员与现有业务的发展步伐不能够同步,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导致国家的内部审计职位空缺不断地出现。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就降低了现有银行业务的经营发展的速度。
2.电子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
2.1操作风险
操作的风险是由于不充分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的缺陷,系统性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列举了8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即未经授权的访问,雇员欺诈,系统退化,伪造电子货币,ISP风险,,工作人员以及管理技能不足,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安全经验不足以及客户的交易抵赖这八个方面。
2.2声誉风险
由于公众对于电子银行业务认识产生重大不利的意见造成由银行无形资产的损失的可能性。声誉风险主要是由于控制不当所产生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如今的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化使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需要很大的努力建立良好的信誉,但在转瞬之间银行的信誉的损害就可能发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传递信息的有效性使电子银行安全事故,技术不完善或误操作等问题频发,就会使得其他媒体能够广泛的传播,同时再加上一些错误的报道就不断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这可能会导致电子银行即时信誉崩溃。
2.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电子银行业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或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未尽而导致不能使业务有效建立和实施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这就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银行损失的产生的可能性。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首先,它是用来发送电子信息,其次、电子银行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主要是作为一个互联网的延伸,其业务与客户到达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电子银行业务的这两个特点对于传统的自然边界和传统的纸质法律和法规约束提出了挑战。
3.加强电子银行风险监管策略
3.1完善法律和减少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交易的过程和方法,以及规范的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归责基础,并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些操作也不一致。这需要新的立法来规范新业务的行为,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网上银行盗窃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银行和储户存款关系和犯罪分子与银行或储户之间的侵权关系。因此,它很难使用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解决纠纷,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使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解决纠纷。在发生网上银行盗窃的情况下,可能是银行和储户都有过错,也可能是一方有过错,也有很大的可能各当事人都无过错而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窃取所致。所以,如果运用侵权关系和规则,就不应该单独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如果运用合同关系和规则,那么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单独使用或使用任何形式的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应先确定所使用的法律关系,选择适当和公平责任的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原则,以确定谁承担举证责任。存款被盗黑客攻击,应确定合理的损失的承担规则,建立合理的损失确定规则。
3.2加强电子银行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沟通
业务人员由于长期与客户接触,比较容易了解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渠道时发生的安全问题,但由于业务人员并不是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通过产品的发展以消除产品的安全隐患。虽然熟练的技术人员对于业务的发展比较精通,但他们不能了解客户的需求,这使得新产品的开发的质量不高,后者急于将产品推向客户,但打开市场却并不容易,这就造成了一边“交学费”,一边投入更大的成本以弥补产品的安全漏洞。所以,网上银行的发展必然涉及到加强内部科学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接触,全面实现的两类信息的共享,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由于技术人员不懂业务,不了解产品所造成的电子银行安全风险的风险。
3.3构建网络基础
加强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调动一切力量来共同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控制,形成一个立体的监测网络。首先,我们必须加强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特别要明确银行管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督促银行制定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制度和措施来应对各种风险。其次,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我们的重点是建设网上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性的监管制度并使它们相匹配。在当前已经制定好的市场准入的监管标准的情况下,应抓紧时间设计,开发系统的现场检查制度架构,这包括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为核心内容在内的现场检查,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
另外,要密切关注相应的网上银行的现场监控系统的发展,实际操作中可分成两步走战略:第一,在早期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对于网上银行不做过多的要求,监管指标主要侧重于的经营品种的量和新兴的安全问题等方面; 第二个步骤是在网上银行发展的更加成熟和普遍时期,制定越来越多的监管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分析指标,以形成网上银行系统的分析和指标分析的结论。再次,广泛动员外部各方力量,如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信息产业),IT安全部门(公安部)和网上银行技术风险和外源性的跨行业特性,联合实施外部监督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网上银行业务。通过这些努力,制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部门,社会监督”的立体监测网络,网上银行将确保有效实施风险监管,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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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论文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根据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不同理解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在互联网上拥有网页的银行;第二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分支型网络银行,即指在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的分支部门作为网络银行或者设立分行性质的网络银行;第三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所有业务都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金融机构,故又被称为虚拟银行。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银行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技术;二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三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由于网络银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务范围广、信息来源大等特点,自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于1995年在美国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在短短几年内几乎席卷了全球的每个角落,对传统银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致比尔盖茨断言,传统银行犹如庞大的恐龙将会在下一世纪灭绝。根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网上的银行业务。在欧洲,网络银行的份额也在急剧扩大,据统计,到2000年2月欧洲已有网络银行122家,网络银行的渗透力不断增强,已有1/3金额约为1580亿欧元的储蓄通过互联网来进行。[1]我国自深圳招商银行于1997年2月首家推出网上业务后,其他商业银行纷纷效仿。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多家。随着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市场准人阅题、税收征管问题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会妨碍网络银行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整体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普遍对电子商务业务缺乏必要的规定,在网络经济面前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尽管网络银行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上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征有所突破,但从独立性、组织性、营利性等方面看,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是其主要业务,因而网络银行的设立、变更及经营仍然要遵循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需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金;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是网络银行以电子货币取代现金,通过信息网络完成银行业务,因此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有所区别,甚至更高。我国虽然不存在纯网络银行(即虚拟银行),但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严格的市场准人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而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在网络银行的开业登记监管方面,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制;在业务范围的监管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不完全的混业制,网络银行除了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与保险、证券等直接相关的业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它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的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2]笔者认为对于本国传统银行在网络上开展传统银行业务而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即可。实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分支型网络银行的设立,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册或审批。目前,我国允许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仅限于银行,但随着网络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非银行机构对网络银行业务的介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故我国对网络银行业的主体应予以放开,允许其他非银行主体进入网络银行业务领域。
三、网上贷款有关法律问题
网上贷款交易速度很快,可以24小时提供跨国界服务。络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同时,也使银行业务变得更加不安全了。电子扒手、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为了防范风险的需要,目前网络贷款仅限于小额贷款,而且贷款期限一般比较短,虽然我国大陆现在还没有银行提供网上贷款业务,但是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银行完全有可能推出相应的服务,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事先有充分的估计:第一,网上贷款的性质及条件。我国法律对贷款的要求比较高,如商业银行法第37条要求贷款合同是书面合同,第35条要求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通则第35条要求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等。网上贷款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第二,网上贷款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是网上手续完成之后合同生效还是到银行去认证交易后生效?相应地,若纯粹在网上完成贷款手续,则异地贷款合同成立地的地点又如何确定?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借款人需要借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那么受理申请的机器或计算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界定清楚。第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0-23条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颁发、财务制度等规定,但在网络银行,根本不存在什么分支机构,事实上它却又无所不在,则这部分内容是否会因无法适用而需要作出修正?
网上贷款业务涉及到核实客户资信和贷款资金拨付两个问题。在核实客户资信方面首先应建立客户确认机制,只有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成为网络银行贷款业务合格的客户;其次,健全合同约束机制,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一系列合同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网络银行贷款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明确;最后证据应妥善保存,银行在网上贷款业务中应努力保全相关证据材料,以翅使银行在网络银行纠纷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3]网上贷款资金拨付表面上看起来只有银行和客户两个当事人,其实涉及到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计算机制造商、软件开发商、资金拨付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等众多的相关人都可能受到牵连。因此,当出现某种故障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资金拨付时法律责任很难确定。[4]可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为网络银行设立严格的责任制,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给客户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银行自己也受到损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因为客户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否则也应自己承担责任。而对第三人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予以限制。
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签名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所传输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电子签名的合法化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这是网络银行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当客户与银行发生纠纷,电子签名能否确认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使其起到证据作用。这就要求有关机构通过立法尽快解决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使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合同具有实质上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易于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如果因此而产生过多的纠纷难以解决,就必然会制约网络银行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成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该合同书很明显指的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并不涉及电子合同。[5]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在这里《合同法》并没有解决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而是将其抛给了当事人双方自己处理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也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由于当事方在现实中客户与银行的财力、技术水平、经验等方面并不是一样的,客户与银行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所以,《合同法》在这一方面不能适应网络银行的发展了。为了解决此问题,199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工商银行、建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同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国家金融认证中心(CFCA)CF—CA目前已成为国内网上银行认证中独立性、中立性、公证性和权威性最强的认证机构。笔者认为通过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网络银行业务合法存在及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规制可能的金融风险的必要一环。随着网络银行业的发展,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旨在建立一完整的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证体系,使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班法律上的承认。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费城签署法案,宣布从即日起在线电子签名具有同纸笔鉴名同样的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法会于2001年7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已迫在眉捷。但对于电子签名的解释不能过窄,也不能过泛,就目前而言,应将其限于交易双方约定的口令、密码及个人证明码为宜。
五、网络银行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业的迅速发展,为各国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了一个潜在的广阔的税源空间,但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开展银行业务,使税法中的纳税主体、对象、纳税环节及涉外税法中的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陷入了困境。如何对税法进行修改,如何对网络银行进行征税是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1.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主税派认为,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务活动没有根本的区别,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若只对后者征税,而对前者免税,势必造成税收的畸轻畸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网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制止应征税款通过网络流失。免税派认为,目前各国着眼于鼓励网络经济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没有争取重大措施或改革现有税法来控制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由于各种技术原因,即使要对网络银行征税,也难以制订出可行的征收方案。笔者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上无法与西方国家抗衡,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西方发达国家可能通过网络使本身本国产品迅速渗透至国内,占领国内市场从而对民族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而且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必然的。
2.纳税主体的判定问题。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硕士论文纳税主体都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其交易活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无法查证其真实身份。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调解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判定纳税主体。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必须切实掌握纳税人完整真实的信息资料,而这些主要获取的途径就是对纳税人的合同、发票、凭证、帐薄、报表等进行审查。但是在网络银行业务中,网络银行针对客户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提供一整套的网上理财方案,该方案作为有价值的信息,承载的媒体不再是有形的纸,可能是光盘或者只需从网上下载、复制。失去了合同、凭证等物质基础,传统的贴花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此外,在电子货币、电子票据、电子划拨技术的使用下,电子记录可轻易被改变而不留痕迹,而且越来越发达的加密技术可以很好地隐匿交易信息。这使得税务征管和稽查变得更加困难。
4.涉外税收管辖权法律问题。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的体现。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管辖权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税款。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因而常设机构往往是一国对其境内的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在网络环境下常设机构的判定有一定困难。根据《联合国范本》的界定,常设机构是指一家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并且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然而,网络银行业务大部分是通过服务器自动完成的。服务器虽然是开展大部分活动的场所,但不具有固定性,此时,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其次,商品服务供应地是确定流转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但在异地网上贷款中,银行、客户、服务器地址所在常常位于不同国家,此时商品服务供应地如何确定,何国拥有税收管辖权难以判断。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以居民税收管辖权来对网络银行征税,即只要是本国银行取得的收入,其居住国就有权征税;而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网络银行业多数为发达国家主宰,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大量税收。所以我国在应当在立法上通过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确保税收不致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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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人银行业务 发展 规模 结构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1C-0154-02
私人银行业务在西方的发展历史悠久,业务涵盖了金融业的大多数领域,它能为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收益率,使之成为众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驱动。目前我国已有多家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但由于配套政策的限制、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人才供给不充足等一系列原因,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从我国和美国分别选取一家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基于数据对比揭示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在规模和结构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成因,以期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中美私人银行业务比较
在我国,中国银行是最早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2011年获得《欧洲货币》、《亚洲银行家》、《英国金融时报》、《第一财经报道》等境内外主流媒体评选的“中国最佳财富管理奖”和“最佳私人银行奖”。美国花旗银行是推行全球业务战略的银行,为全球的个人客户和跨国、跨区的企业客户服务。花旗的私人银行业务遍及欧洲、拉美、亚太和中东地区,经营业绩首屈一指。为此,笔者选取这两家有代表性的银行作为研究样本,从其私人银行业务的规模和业务结构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规模比较
笔者对中国银行近4年的私人银行业务相关数据进行了搜集整理,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注:①*数据为测算数据,可能与实际数不完全一致。这些数据的推算,一是根据年报中提供的变动百分比推算所得,二是根据客户准入门槛推算所得;②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银行2008~2011年年报计算整理。
表1的数据显示,中国银行私人银行的客户数和资产数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该银行拥有私人银行客户1.5万户,客户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截至2011年,管理高端客户个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4年时间客户增长超过300%。
虽然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资产数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断增加,但是经过4年的发展,其私人银行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仍不到3%。结合国内几家有代表性的银行私人银行数据粗略一算,国内私人银行客户数目前大概是10万户,这个数据相比于2011年胡润报告公布的中国拥有102万个千万富豪而言,只有差不多10%的比例。《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12》中称,截至2011年底,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118.5万人。从这两个数据上看,我国私人银行的发展空间仍然巨大,能够发展的潜在客户还很多,私人银行必须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挖掘这些千万富豪成为私人银行的客户。
根据Citi 2010 Annual Report翻译并整理可知,相对于中国银行,花旗银行私人银行的规模在其2010年的年报中得以充分反映:在亚太地区,其私人银行为6000多名个人和家庭服务,为客户管理资产达165亿美元,在该地区拥有300多名银行家及投资专家;同时,通过花旗私人客户和贵宾理财,拥有在亚太地区最大的财富管理席位。在中东和非洲区域,客户业务量在46亿美元,拥有超过200个私人银行家和投资专业人士,跨越13个办公网络,为客户在世界各地提供了最好的投资机会和卓越的服务及建议,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顾问。在拉丁美洲区域,为客户管理资产达93亿美元以上。从上述年报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花旗银行私人银行业务无论在客户数还是管理资产的规模上都远大于中国银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在规模上相对发达国家的私人银行而言占比偏小。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结构比较
中国银行自2008年到2010年,私人银行业务不断加强专属产品研发和服务模式创新,初步实现了业务发展转型,形成集团资源优势整合、海内外一体化发展的私人银行业务平台。其2011年年报中指出,2011年发行了千余款理财产品。为了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推出了“中银张裕百年”红酒选择权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玉石、瓷器和紫砂投资鉴赏等另类投资服务。可见,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经过4年的发展在品种上不断丰富起来。
在花旗银行2010年的年报中可以看出其服务范围广和产品品种多样的特点:花旗为高净值个人提供包括投资银行和咨询服务、贷款、债券、股票销售和交易、经纪机构、外汇、结构性产品、现金工具和相关的衍生产品。花旗在亚太地区(不包括日本)为三分之一的亿万富翁提供精心定制的服务,包括贵宾理财和私人银行,它的私人银行业务为专属客户定制个性化的服务。在北美,花旗银行为全球客户提供广泛的产品范围和深入的市场知识,对全球银行、全球市场、全球交易服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在拉丁美洲,花旗的私人银行还为私人银行客户和贵宾理财服务提供了财产传承的策划服务,并深受好评。
由上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私人银行业务除了在品种结构上存在差异外,在地区结构上也存在着很多差异。在花旗银行的年报中,其私人银行业务按地域情况汇报,分为亚太、中东和非洲区域、拉丁美洲区域和欧洲区域。其涉足区域广泛,基本遍及全球各个洲,拥有众多的客户,管理资产数额庞大,客户对其信赖程度高,尤其是其私人银行专家数量充足,仅在亚太地区就有300多名银行家及投资理财专家。而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目前主要是在国内市场开展,私人银行专家也较缺乏。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相对发达国家的私人银行而言,规模较小,产品结构和地域结构不够合理。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私人银行业务规模较小的原因
1.监管制度上的限制。一个更为合适、合理的监管环境,对于银行推出更多合法、合规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我国有关金融行业经营的法律制度都明确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由于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只有5年左右,现行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仍然参照普通商业银行和公司银行业务,还没有来得及建立针对性强的监管政策。这使得银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创新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2.现有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私人银行最具特点的就是其私密性,其客户也是注重私密性才选择和信任私人银行。而目前国内相关法律对私人财产缺乏充分保护,私密性较差,这也成为一些富豪因为担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不选择私人银行的原因。如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规定要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扣划和冻结。但从国家安全和经济问题调查等角度出发,诸如法院、反贪局、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询、扣划和冻结单位和个人财产。这就对私人银行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私人银行业务结构不合理的原因
1.产品与服务同质化。国内大多数私人银行为其客户提供的投资产品和银行金融服务,标准化和同质化特征明显,专为高净值客户设计的理财产品与大众理财产品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不能满足客户对产品个性化定制的需求。国内私人银行客户大多数持有的是人民币资产,这些造成了国内私人银行只能更偏重提供人民币产品与之配套,所以在产品品种上与国外私人银行的产品多样性相比仍显不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持续放开,使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趋复杂,另一方面,我国尚处于金融改革进程当中,和欧洲或者亚洲的其他成熟市场相比,客户目前可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仍然相对有限。
2.人才匮乏成瓶颈。金融史上的每一个创新和发展都非一日之功,对于私人银行业务,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问题除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受到监管政策的限制外,缺乏资深的高端投资理财服务人才也成为制约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瓶颈。作为私人银行的灵魂,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目前在绝大多数银行都严重缺乏,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的培养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扩大规模的建议
1.加快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步伐。改革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适度放开金融管制,为发展我国私人银行提供制度保障。相对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在成本、获利能力和抗风险方面具有优势。在获利能力上,混业经营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方位地提供给客户,更能吸引客户,从而增强银行的获利能力。在抗风险上,混业经营多元化的业务收入来源使得各业务之间收益互补,降低了风险。
2.健全和完善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虽然《物权法》的颁布激励了私人银行的发展,但在法律建设上应对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程序、财产补偿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另外,划定个人隐私的法律边界,对个人隐私的干预范围、保护方式及损害赔偿进行规范。
(二)优化结构的建议
1.推进业务综合化,丰富金融产品。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种类十分有限。私人银行要成为“金融超市”需要提高综合经营意识,扩大服务范围,进一步挖掘与保险、证券、信托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合作内容和深度上的潜力,拓展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层次。
2.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私人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成功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而人才的缺乏是我国目前私人银行发展的最大难题,国内商业银行正是看到这一点,所以都在积极地培养理财师队伍。为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各商业银行都花费很多精力培养了一批理财师队伍,但是这些客户经理在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上较国外的私人银行还有很大差距。改善这种状况可以考虑两个渠道:第一,挑选金融专业知识扎实、有营销技巧、擅长把握客户心理的员工,特别是已具有CFP资格的员工,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培养他们的市场研究和客户开发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各种金融产品的理财功能,又能担当值得客户信赖的角色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第二,从国外引进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高端私人银行家。这样,一方面,可以直接为国内私人银行注入活力、带来经验,弥补人才资源匮乏的缺陷;另一方面,引进的国外高端人才可以作为国内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的培训师,通过他们在业务上的指导和经验上的传递,培养我国自己的私人银行家。再者,引进的国外人才可以传授先进的营销和服务模式,帮助我国私人银行在业务开展和管理水平上树立标准。总之,从多途径、多层次上培养专业的金融人才是目前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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