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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评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1 16: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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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评论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比较;平衡记分卡

引言

作为金融机构,无论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需要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是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目标,然而金融机构总目标对于金融机构内各个层次、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人员而言,并不都是清晰可见的。金融机构内部需要一套把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引向金融机构总目标的系统,而绩效评价系统恰恰可以通过衡量的内容在事前引导员工的行为;通过衡量的结果(同时配以奖惩激励制度)在事后促使员工改进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下一轮”工作中表现得更加符合金融机构的目标。因此,绩效评价系统是实现金融机构目标管理控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是面向广大社会大众的“准公共部门”,其经营的好坏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使得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的评价内容跟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就拿银行来说,如果有一套好的银行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对策,那么,1997年始发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不会如此的旷日持久,也不会带来如此大的影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的好坏也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选择较为典型的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优劣,并着重分析我国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应该改革的方向,希望能够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战略目标的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有所帮助和启迪。

一、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这已经是经济理论界的一种共识。如新古典综合派代表萨缪尔森认为:“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很像别的企业,它们被组织起来是为了它们的所有者赚钱。一个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企业,它为顾客提供某种劳务而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顾客那里接受报酬费。”新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界定是:“这是一些介于有额外资金的储蓄和需要资金的借款者之间的企业,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集团是银行……”可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既然商业银行是法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财务效益目标就是绩效评价的核心。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评价体系各有特色,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另一类是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下面笔者就这两种评价体系分别介绍典型的评价方法。

(一)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它的评价系统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进一步推动全行各专项经营计划的完成,确保全行经营利润计划的实现,根据全行效益创造的推动因素设立专项业务业绩评价项目,具体体现在:维护存量市场、拓展增量市场、控制资产风险、激发组织活力、做大中间业务。具体的评价设计包括奖励项目设定及奖励费用预算安排两大类。奖励项目分为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信贷资产质量、资金增值运作等)、市场拓展(贷款日均维护与拓展、存款日均维护与拓展等)、中间业务(工资业务、财险业务等)三类,并对每类项目详细确定目标金额和奖励费率。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认为专项业务业绩考评是分行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行行长经营绩效评价的补充,可以进一步促进各专业部室有效管理本专业业务的发展。因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把绩效评价的重点放在各项专业业务上,为每个具体业务制定详细的评价标准,并以各行部(部门)为评价对象,由各行部(部门)负责将业绩评价奖励落实到直接有关人员。

(二)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不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健全经营机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创利水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经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促进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真正做到奖优罚劣,首先把绩效考核的对象确定为开业一年以上的所有经营机构,制定了等级机构评定指标体系,机构等级的评定指标体系包括效益、规模、质量、资产(客户)结构、业务和安全等六个方面;然后对各方面具体指标确定权重、基本分、金额及其评价的计算模式;最后得出机构评定结果并与机构行长年薪挂钩。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其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制度。

美国会计专家罗伯特·卡普兰教授和戴维·诺顿创制了“平衡记分卡”(BalancedScorecard),该卡由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组成。之所以取名为“平衡记分卡”,是因为要平衡兼顾战略与战术、长期和短期目标、财务和非财务衡量方法、滞后和先行指标以及外部和内部的业绩等诸多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估关注外部财务数据,已经快速地失去作用,不能为信息时代企业提供有效的规划工具。平衡记分卡首先在美国的众多企业得到实施,现在已经推广到全球很多国家的企业中。实施过平衡记分卡项目的中国企业的高级经理们谈及战略与绩效管理时,都非常称赞平衡记分卡对其实践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平衡记分卡的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方面贯穿于十个部门的绩效评价标准中。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对营销服务部、办公室组织、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核保核赔部、客户服务组织部、营销业务部、培训组织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业务部等十个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三、比较与分析

(一)传统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1.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建立在传统会计数据的基础上,以财务衡量为主

这些数据对有形资产的刻画淋漓尽致,但在对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而恰恰是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包括员工技能、员工干劲和灵活性、顾客忠诚度、专利权和商标权、专有技术、商誉等等)对当今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获得经营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传统业绩衡量系统注重企业内部,这在卖方市场情况下的确奏效,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厂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无法再狂傲自大,否则便会失去顾客

因此,在业绩衡量系统中,除了把视野投向内部经营过程外,还必须投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关注如何吸引顾客、如何令股东满意、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赢得公众的好口碑。

3.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偏重于对过去活动结果的财务衡量,并针对这些结果作出某些战术性反馈,控制短期经营活动,以维持短期的财务成果

这导致公司急功近利,在短期业绩方面投资过多,在长期的价值创造方面,特别是在有助于企业成长的无形的知识、智力资产方面投资过少,甚至削减这方面的投资,以至于抑制了企业创造未来价值的能力。而今天的企业面临的是快速多变的经营环境,因此需要主动把握未来,努力提高未来绩效。换言之,企业必须主动制定长远战略,作出“前馈性”反应。因此,企业业绩衡量系统也应衡量未来业绩的驱动因素。(二)商业银行与新华人寿的比较

相比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内容显得有些单薄,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

1.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指标计分方法不够科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定量计分中过于注重对专项业务的考核,而对系统性的、整体上的定量几乎没有考虑到;与之相反,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虽然从整个体系上进行考核,但没有注重到具体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业务和整体的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2.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未能有效结合。两家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是一种离散型的结合,未实现有机地融合,而只是不同层面的一种补充与被补充的松散结合关系。而定性指标处于对定量指标的补充位置,这就不能像新华人寿的平衡记分卡一样实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来,从银行长远发展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对系统内部的经营绩效评价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与实践,但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的深化,现行的评价体系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

1.评价定位模糊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绩效评价存在定位不明确问题,集中表现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绩评价与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成绩的评价不分;内部评价与内部考核不分,导致评价侧重点与目的被扭曲,评价过程的主观成份增大,影响内部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2.评价指标的设置游离于经营目标

(1)在指标的设置与权重的分布上未能真正实现“三性”的协调统一,往往顾此失彼;(2)过度重视短期财务结果,易助长一些分支机构管理者的急功近利思想和投机行为,最终影响经营效益的持续增长;(3)缺乏对分支机构成长性与贡献度等经营性指标的衡量,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4)评价指标的设置过于僵化和趋同;(5)缺乏对当今竞争环境下非财务因素的反映和关注,更是目前评价体系的缺失。

3.评价的时效性有待改进

评价还基本停留在会计年度上,虽然部分行在办法中也强调了年度内不同期间的评价,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仍属于重结果的“秋后算账”,对评价客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导向性不强,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

4.评价结果的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内部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基本上来自于财务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由于技术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数据失真现象并不鲜见,加之其他如人为操作的因素,评价结果的失真情况比较普遍。

(四)新华人寿存在的不足

在平衡记分卡的指导下,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会更为有效,也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以使企业达到理想的目标。相比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新华人寿的绩效考核系统较为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在定量指标方面缺乏发展性指标

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应该动静结合,多采用动态指标。财务绩效评价本身的不足之处就是对过去业绩的评价,采用发展性指标可以适当弥补这个缺陷。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趋势,有一定的规律。

2.对现金流量指标不够重视

新华人寿绩效考核系统的定量指标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项目中,对现金流量表中有关现金流量的指标关注比较少。而投资者、债权人、雇员、顾客和经理对企业创造未来的现金流动能力具有共同的利益,金融机构用以实现其财务责任的是现金,而非收益。因此,评价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是经营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之一。

结语

第2篇

关键词: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公平经济效应

金融的基本职能就是融通资金,包括在国内和国外进行融通,并按统一的边际收益率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实现金融收益最大化,但金融资源是有限的,这样金融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就出现了矛盾,在金融资源的争夺中,人们不可避免的特别关注资源配置过程中金融公平的实现问题。由此可知,对金融公平的研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

金融资源配置的内在机制分析

白钦先(1998)提出,金融是一种战略性的社会资源,认为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应既包括“量”的规定性,更包括“质”的规定性,是一动态的、相对的概念。金融作为一种资源,其目的就是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要实现金融收益最大化就必须提高配置效率。从这方面说,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而进行资源配置的依据就是各个资源需求主体的收益率。任何一个追求效率的金融系统,都会优先满足收益率较高的资源需求主体,然后再满足收益率次高的主体,以此类推,直至资源配置完成。这样最后一单位资源配置所达到的收益率,就是金融统一的边际收益率。本文将其设为λ,收益率不小于λ就可以获得金融支持,小于λ就会被排除在金融之外,即无法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而且随着金融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λ会越来越大。

从理论上讲,市场可以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但是市场的不完全性及外部变量(如政府的干预)的影响,使资源配置过程出现扭曲,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一些达到甚至超过了整个金融系统统一的边际收益率的资源需求主体没有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即金融系统没有将其纳入金融资源配置的范围,但一些没有达到要求的主体却获得了金融资源配置权,这便体现了金融不公平,是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的表现,造成了金融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增长质量的稳定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使得金融资源配置的实现对外部变量产生路径依赖,随着外部变量的变化而变化,资源配置效率相应的提高或降低。一旦外部变量的变化对金融资源配置造成致命的打击,会使整个经济系统陷入混乱状态,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会相应降低。但任何一个理性的系统,无论是一个国家、部门,还是一个企业,都不会以效率损失为代价而过多的干预金融资源配置的实现,其干预仅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

金融公平的内涵

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公平与经济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但在金融资源的配置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金融不公平现象,所以对金融公平的研究非常重要。单玉华(2007)认为,必须对金融进行伦理规范,使参加者公平地获得机会和参与竞争,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由衷地接受金融活动中遭受的损失。这是从伦理方面强调金融公平的重要性,本文认为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而进行资源配置的依据就是各个需求主体的收益率。从这方面对金融公平进行定义,即金融公平就是当每一资源需求主体的边际收益达到整个金融系统资源分配的统一边际收益率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的资源分配过程。

从金融公平的定义来看,首先,金融公平实现的过程也是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在追求金融公平的过程中,金融将资源配置到收益率最大的资源需求主体中去,提高了配置的收益,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其次,金融公平实现的过程也是一种“金融淘汰”的过程。金融公平实现的过程中,收益率低的资源需求主体被不断排除在金融系统之外,收益率高的资源需求主体被不断纳入金融系统之内,就像自然界的淘汰法则一样,可以称之为“金融淘汰”。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金融系统进入机制及退出机制的完善,提高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活力。最后,金融公平的实现也是统一的边际收益率不断提高的过程。在金融资源的争夺中,资源需求主体会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的收益率,以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处于有利位置。

金融发展不仅是金融机构的演变、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功能的提升,更是金融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及金融公平不断提高的动态过程。其提高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金融资源总量,将更多的资源需求主体纳入金融支持的范围,提高获得金融资源的可能性;二是提高资源需求主体的边际收益率,在金融并未完全开放的系统里,可能前者对提升整个系统的金融服务水平及实现金融公平更为重要,这主要依赖于系统的自身积累及发展。但在一个开放的系统里,后者可能就会更加重要。我国目前的模式是正在从以第一条路径为主逐渐向第一条路径和第二条路径并重方向发展。

金融公平的经济效应分析

将越来越多的资源需求主体纳入金融范围,提高金融公平的水平,是整个经济系统发展和金融系统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也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达到金融系统统一的边际收益率。其在各个潜在的金融资源需求主体之间划出了一条明显的界限,符合条件的将被纳入金融支持的范围,获得金融资源,这些主体扩展了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继续发展。不符合条件的主体无法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只有在当前的资源约束下,将拥有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并提高自身的收益能力,以求未来获得金融支持,否则,就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故金融追求公平的过程既是一种“金融淘汰”过程,也是一种“金融激励”过程。

由于金融总量的增加及资源需求主体收益率的提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金融公平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出现的一种金融过程。单玉华(2007)认为,金融活动的公平性是一个渐进过程,人们对金融活动中公平的追求,体现了金融活动的公平性从相对低层次向相对高层次的发展。金融资源总量的增加逐渐将越来越多的需求者纳入金融支持的范围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结果,也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过程。在金融公平的进程中,不断提高的统一的边际收益率促使所有的需求主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故集约化增长道路也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结果。可见,对金融公平的追求会产生许多积极的影响,如何发挥其积极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结论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下,金融资源难以获得的问题会更加突出,甚至一些大型企业也会面临相同的问题,这是金融公平的“淘汰”结果,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公平进程会加快,但同时也会更加追求配置效率。所以要获得金融支持必须从自身做起,达到甚至超过金融支持日益“苛刻”的条件,这样无论经济形势如何改变,都可以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于是金融系统以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的投资活动在客观上会带动金融资源向优势产业中的企业倾斜,使有效益、有竞争力的企业得到资本的支持而成长壮大;那些弱势企业由于无法得到金融支持而受到抑制或被淘汰出局。但是,市场是不完全的,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虽然可以提高效率,实现收益最大化,但是一些收益率较低但对整个社会有重大意义的需求就无法获得满足。

政府在金融公平进程中,首先,要创造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由金融系统根据最优化目标按统一的边际收益率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不要盲目的干预资源配置及金融公平的进程,除非会得到帕累托改进的更优结果。其次,可以参与那些收益率很低但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很大贡献的资源分配,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缺位及政府的过度参与都不利于金融公平的实现及经济发展。市场和政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公平水平。

参考文献:

1.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3篇

美国破产法传统上给予若干金融合约以程度不等的破产安全港保护。2005年破产改革法显著扩展了安全港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实质上由“特定保护”演变为“市场保护”。在金融合约的辨识和判定方面,破产改革法强化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的作用,压缩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相比以前,金融合约安全港的界线更为清晰。

【关键词】金融合约;金融衍生产品;破产;破产改革法

在经过七次失败的尝试及其背后各个利益群体的大量游说之后,美国《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以下简称“破产改革法”或BAPCPA)最终于2005年4月签署颁布,并于同年10月生效实施。2005年破产改革法是美国《破产法典》(BankruptcyCode)自1978年制定以来幅度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其核心内容是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调整,但并不仅限于此,同时也涉及税收、隐私、员工福利、金融交易、跨境破产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法案第九章(TitleIX)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contract)的例外规定。

概而言之,破产改革法延续了《破产法典》此前对于金融合约所给予的安全港保护,即对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核心机制豁免适用,并且在受保护交易和受保护主体的范围上均有所扩大。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实质上覆盖了几乎所有可能的衍生交易,从“特定保护”发展到“市场保护”。与此同时,破产改革法在定义金融合约及相关金融产品时采取了“形式主义”的方法,消减乃至消除了法院进行实质判断和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使得业界认可和惯例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一、扩大了的安全港

在破产程序中,为确保相关债权人公平受偿,对破产债务人的合同自由及合同相对方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加以限制。《破产法典》中的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规定均在此列。破产约定条款(ipsofactoclause)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破产法典》第365(e)节明确规定,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与此相似,第362(a)节规定,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automaticstay),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即将其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债权债务相冲抵,减少其请求权,从而降低不能获得偿付的风险)。对于已履行合同,如果构成偏颇转让或欺诈性转让,可以撤销。根据《破产法典》第547(b)节,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90天内(如果相对方为内部人,则为1年以内)为清偿先前债务而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如果使得该债权人能够比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则构成偏颇转让(preferentialtransfer);第548(a)(1)节规定,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1年内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或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的转让,构成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transfer)。对于偏颇或欺诈性转让,破产托管人可予以撤销。

上述机制对于金融合约的“网开一面”并非始于2005年破产改革法。1978年《破产法典》制定之初,即为商品期货合约(commoditycontract)和远期合约(forwardcontract)提供了豁免适用上述限制的安全港(safeharbor);在其后的数次修订中,又先后将证券合约(securitiescontract)、回购协议(repurchaseagreement)和互换协议(swapagreement)纳入了金融合约安全港。但是,在破产改革法之前,安全港的范围相对有限,这种有限性源自对有资格享受安全港待遇的受保护交易和受保护主体的限定。

受保护交易(protectedtransactions)是指根据《破产法典》,上述金融合约各自可以涵盖的具体交易形式,或者换句话说,这些金融合约在破产法中的具体涵义。以证券合约为例,具体是指“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包括证券买卖期权”。只有在此限定范围之内的证券交易,才能享受安全港待遇。受保护主体(protectedparties)是指在受保护交易中有资格享受豁免的合约相对方(counterparty),其范围随受保护交易及所豁免机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互换和回购协议中,任何相对方均可享受豁免。在其余金融合约,包括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则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对于自动中止和破产约定限制的豁免,只能由期货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享有;对于偏颇和欺诈性转让限制的豁免,可以由任何相对方享有,但前提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上述主体之一。

2005年破产改革法维持了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这五种受保护交易的基本类别,但对各个类别的定义都进行了更新。从形式上看,现在每种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结合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总协议(masteragreement)或担保协议等。对于产品本身的描述也反映交易所和柜台市场发展的现实,清单的范围有所扩大。并且,大多数定义都增加了一个开放式条款(openingclause),允许同已明确列举的交易“相似”(similar)的任何其他交易享受安全港保护。仍以证券合约为例,根据破产改革法的界定,现在是指:“(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作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宽狭之变,一目了然。

在破产改革法之前,由于豁免内容都是在各个类别下分别规定,对于这些豁免能否跨交易类别行使并无说明,这就使得相对方跨类别行使约定权利能否享受安全港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为解决此问题,破产改革法在上述五种基本类别之上增加了一个概括性的“总冲抵协议”(masternettingagreement),即规定在上述五类金融交易之内或之间行使冲抵、终止或加速到期等权利的协议,将之也纳入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总冲抵协议涵盖范围之内,相对方就可以跨交易类别对所有相关金融合约行使冲抵等权利,而仍然享有安全港条款所给予的豁免待遇。

对于受保护主体这一概念,破产改革法也给予了保留,但通过加入“金融参与人”(financialparticipant)而使范围有所扩大。金融参与人包括两类主体,一是结算组织;二是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前15个月内的任何时点所拥有的受保护合约的总价值,名义或实际本金数额(nominaloractualprincipalamount)不少于10亿美元,或逐日盯市头寸(mark-to-marketposition)不少于1亿美元的任何机构。换言之,在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相对方现在享受豁免待遇不再仅仅取决于特定职业属性,也可以缘自交易的金额(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风险)。

如果说上述变动还只是对《破产法典》既有的金融合约安全港框架(受保护交易、受保护主体)的增补,那么破产改革法通过对互换协议的重新界定,则在事实上突破了这一框架。在此之前,《破产法典》下的“互换”包括货币、利率或商品互换,针对上述交易的期权,任何类似协议,上述交易的任何组合,以及涉及上述任何交易的总协议。而根据破产改革法,“互换”除继续涵盖上述交易外,还包括了针对同样标的物(货币、利率、商品)的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股权或债权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全回报、信贷差额或信贷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天气互换、天气期权、天气衍生产品等。在作了如此详尽的列举之后,法案仍然照例加上了一个开放式条款,以确保所有“相似”的协议也能够被涵盖。

这些修订的意义远不止于对受保护互换交易的扩充;在实质上,它们使得新的“互换”涵盖了金融衍生市场上的所有交易,包括那些已经由法案别的条款给予相对有限保护的特定交易,如期权、远期和商品期货,因为很难设想有哪种金融衍生产品还能置身于这一定义之外。同时,这些修订在实质上也将安全港扩展到了金融衍生合约的任何相对方,因为破产改革法对于“互换参与人”的定义并未改动,仍然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任何时候同债务人有未结互换协议的任何实体”。这样,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破产改革法通过对“互换”定义的修订,事实上将金融合约安全港从保护特定主体推进到了保护整个市场。

对于远期和商品期货合约而言,上述修订实质上相当于取消了“受保护主体”的限制:这些合约的任何相对方现在都可以作为“互换参与人”而受到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与上文提及的只给予具有特定资质的远期和商品期货合约相对方以安全港保护的条款并不冲突,因为后者虽然只涵盖特定主体,但并未排除其他主体根据法典的其他条款享受安全港待遇的权利。事实上,在对《破产法典》的多次修订中,立法者在安全港中每纳入一种新的交易类别,都分别对相对方享有的豁免加以规定;很多时候不同修订针对的是相似乃至相同的交易,但彼此之间却并不互相援引,从而使得相关概念和定义之间的交叉和重叠(overlap)不可避免。2005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历史(legislativehistory)显示,立法者自身也充分意识到了重叠问题的存在,并且不认为其构成相关主体享受安全港保护的障碍。

二、缩小了的裁量权

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为何要给予金融合约这种特殊待遇,为此不惜让破产法的某些核心机制作出妥协?如果不考虑利益群体游说和博弈等现实因素,单从公开的立法历史本身来看,答案是防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金融合约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几乎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专属领地,高金额、高杠杆、高风险,并且交易范围相对集中,同一主体往往是多份合约的相对方,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此情况下,如因某个当事方的破产导致金融合约无法顺利履行,将会导致合约相对方受到冲击,进而影响相对方之相对方,造成连锁反应,危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早在1982年修订《破产法典》的立法报告中,立法者就指出,有必要对金融衍生产品给予特殊待遇,以防止“一家机构的破产扩散到其他经纪人或结算机构,并引发市场崩溃的风险”,并声称“对于将破产可能引发的潜在巨额损失和市场连锁反应最小化而言,迅速结清破产人的头寸无疑是可取的”。2005破产改革法的立法报告也明确表示,法案对某些金融交易给予特殊待遇是旨在“减少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即“一家企业的倒闭或者一个市场或结算系统的中断扩散为危及其他企业、其他市场部门或者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

问题在于,前文已经提及,立法者此前在设置金融合约安全港时采取的是拼凑式的方法(patchworkapproach),即在安全港框架内陆续纳入新的类别,并在每个类别下分别规定其享有的豁免,而未进行援引和整合,这就使得法院在面对一些“”交易时,对于其是否属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从而应该享受安全港保护的“金融合约”并非一目了然,因此倾向于通过对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审查来作出裁量。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面临着棘手的现实,那就是一些金融合约同其他非金融合约交易,如担保贷款,从经济实质上很难加以区分。回购协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回购协议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一份远期合约和一份证券合约:在远期合约下,甲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时刻(如1年以后)以约定价格(如1100元)向乙方买进特定证券;与此同时,在证券合约下,甲方现在按照市场价格(如1000元)向乙方卖出同等数量的该种证券。两份合约相组合的净效果(netresult)正相当于一项担保贷款:甲方从乙方处获得1000元的贷款,1年后偿还,利息为100元,以转让给乙方的证券作为还款担保。尽管从经济实质上看与担保贷款并无区别,但这种组合却是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回购协议,就类别而言属于受安全港保护的金融合约。

作为一种类别,回购协议早在《破产法典》1984年修订时就已被纳入安全港。但是,在2005年破产改革法之前,受保护的回购协议仅限于以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和政府债券为标的物的回购协议。那么,对于不在此范围之内的回购协议,如以按揭支持证券(MBS)或股票为标的物的回购协议,又该如何裁量?是受保护的金融合约(按照上述分解,它们无疑属于“购买、出售或者借贷证券”的合约),还是不受保护的实质上的担保贷款?在2005年之前,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确定。尽管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方以回购协议取代担保贷款来架构交易的实践,并认可二者间的区别,但也有法院通过审查经济实质,将特定回购协议视同为担保贷款,否认其受保护性。在著名的InreCriimiMae,Inc.一案中,联邦破产法院认定,当事方所签订的涉及破产人证券的“回购协议”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表明所有权转移和证券真实出售并从而区别于担保贷款。法院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这份协议中存在着非标准条款,要求买方向卖方回售所购买的原证券(而非等值同种证券),从而限制了买方的处置权,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和证券销售,因此不应受到安全港保护。不仅如此,法院还明确表示:“法院必须审查合约的实质条款。因此,真正有关紧要的不是合约内的描述,而是合约条款的效果。”这一判决在业界的影响是震撼性的,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是对整个金融产业的冲击波”。

审查经济实质固然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然而,将此分析用于评判回购协议(金融合约)是否成其为回购协议(金融合约),却多少有些文不对题,因为回购协议(金融合约)独特性的来源乃是商业实践,而非经济实质。事实上,如上所述,即使是已经被《破产法典》明确列举的受保护回购协议,就经济实质而言其担保贷款的属性也丝毫不逊于金融合约的属性。联邦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在1998年的一份判决中对此作了精当的论述:“在担保贷款交易中,卖方保留对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在买卖交易中,卖方负有重新取得所有权的契约义务。卖方在证券市值中的利益,在前一种情形里并不比在后一种情形里更大。显然,任何试图通过在细致微调的天平上权衡经济因素来确定一项回购或逆回购交易究竟更像担保贷款还是买卖交易的努力,最终都会是徒劳无功。”

有关回购协议的争议在2005年破产改革法中得到了明确解决。所有回购协议,包括在CriimiMae中困扰法院的回购协议,现在都可以被新的“证券合约”定义所涵盖(……“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但是,这并非问题的全部。金融合约的可能组合形式是无穷无尽的,要模拟贷款,并非只能通过回购协议。例如,全回报互换加上证券购买合约,完全可以达到相同的实质效果。另一个例子是在安然公司破产案件中曝光出来的“预付”交易(“prepay”transaction)。在这个意义上,破产改革法真正重要的一点不在于其澄清了回购交易(或其他具体交易形式)的可保护性,而在于其在详细列举的具体交易清单之外,规定所列举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也在保护范围之内,从而大大降低了法院认定中的不确定性,也为业界实践发展和金融创新预留了足够空间。如果再考虑到开放式的“相似”条款和对“互换”的宽泛界定,这一点就更为明显了。

通过扩大清单范围、保护交易组合、加入“相似”条款、全新界定“互换”,破产改革法将判别金融合约的最终意义上的发言权留给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只要是在金融市场上普遍运用并被业界认可为回购、互换或其他受保护类别的交易,就都属于安全港适用范围内的金融合约,至于其经济实质是否是贷款或者其他非金融合约在所不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缩减了。在面对一份存在疑问的合约时,法院现在需要/能够做的不是探究经济实质,而是探询业界惯例:根据市场实践和业界惯例,这样一份合约是否会被认可为金融合约。立法者的这一意图,在其关于将回购协议纳入证券合约的立法说明中表露无遗:“加入‘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旨在消除对于一项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是买卖交易还是担保融资……的任何探究。……针对所有证券(例如股权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现在都包涵于‘证券合约’的定义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改革法的这一定位将法院从此前多少有些勉为其难的“经济实质”探究中解脱了出来,因为如前所述,这种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文不对题,从而是徒劳的。破产改革法这种“形式重于实质”的立场,在将“保证金贷款”纳入“证券合约”这一点上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保证金贷款(marginloan)是指在证券融资交易中由证券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并以投资者购买的证券组合(securitiesportfolio)为担保的贷款。从内容到名称,这都是一种担保贷款,然而破产改革法却将其明确纳入了保护清单,因为这是为业界实践所普遍认可的交易形式。

三、清晰了的边界线

在保护范围如此显著扩张,法院自由裁量权如此显著收缩的情况下,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边界线,如果有的话,究竟在哪里?

至少从公开的立法历史看,立法者并未打算让“金融合约”成为市场参与者指鹿为马行为的护身符。在将保证金贷款纳入保护清单的同时,国会指出:“在(证券合约)定义中纳入‘保证金贷款’只是意在涵盖那些在证券行业普遍认知为‘保证金贷款’的贷款,……而并不包括碰巧也是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其他贷款。”同样的提醒也出现在对宽泛的互换协议新定义的说明中:“‘互换协议’的定义不应被诠释为允许当事方将非互换交易记录为互换。传统的商业安排,如供货协议,或者其他非金融市场交易,如商业贷款、住房贷款或消费贷款,不能仅仅因为当事方声称将交易记录或标示为‘互换协议’,就在……破产法典下作为‘互换’对待。”因此,金融合约安全港并非保护所有自称的金融合约或交易,只有那些被业界共同认可并且在市场上反复进行的金融交易,才会受到保护。

即使是这些被共同认可和反复进行的金融交易,在享受安全港保护时也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界线,那就是不得用于进行欺诈。如前所述,《破产法典》对于破产前夕的欺诈转让(包括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即不合理低价)和偏颇性转让加以限制,允许破产托管人予以撤销。在为金融合约提供的安全港中,法典对其豁免适用推定欺诈转让限制(§548(a)(1)(B))和偏颇性转让限制条款(§547(b)),但对于实际欺诈转让限制条款(§548(a)(1)(A))的适用则未予豁免。换言之,如果当事方存在实际欺诈,即存在“阻碍、拖延或欺诈(破产债权人)的实际意图”,那么即使其所签订的合约形式上在安全港清单之内,破产托管人仍然有权依据第548(a)(1)(A)节,对其予以撤销。

在上文提及的安然公司“预付”交易中,所使用的预付远期合约本身并非异数,反而是远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调查,安然公司使用预付远期合约和到付远期合约的组合是用于操纵财务报告、掩盖贷款、虚增收入,以实现欺诈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意图。在此情况下,上述组合合约显然不能也不应受到安全港的保护。

2005年破产改革法延续了《破产法典》此前的做法,对实际欺诈转让限制条款的适用不予豁免。与此同时,破产改革法将欺诈转让(包括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的回溯期从一年扩展为两年。换言之,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两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如果证实存在实际欺诈,破产托管人均有权加以撤销。

然而,要证明当事方存在“实际欺诈”并非易事,因为采集相关证据的难度颇大。事实上,对实际欺诈进行证实之困难,本身就是引入推定欺诈(不合理低价)条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业界认可和惯例再一次成为重要依据。一些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已经注意到,包含欺诈因素的交易难得会是金融市场上的惯常交易。这是因为,欺诈必须被掩盖,而为了掩盖欺诈,当事方往往会求助于不寻常的合约组合及/或“人工”添加的并非必需的第三方。这些都容易使得相关交易带有“非典型性”,与业界共同认可和市场反复实践的惯常交易形成对比,并成为探寻实际欺诈意图的线索。因此,即使是在处理包含欺诈因素的交易时,业界惯例也成为辨识和定性的基准。

由是观之,尽管2005年破产改革法大大扩展了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范围,但通过确立金融业界惯例的主导地位,以及维持和强化实际欺诈限制条款的适用,法案反而减少了判定中的不确定性,使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边界线更为清晰。简言之,只要不存在实际欺诈,被业界共同认可和市场反复实践的惯常金融交易,都能享受安全港的保护。

四、总结与借鉴

为了控制和减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美国《破产法典》长久以来陆续给予若干合格金融合约以程度不等的破产安全港保护。在此基础上,2005年的最新修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假定通过金融合约破产安全港来减少系统性风险是合理和有效的,那么2005年破产改革法推进和厘清这一机制的努力无疑值得称道。

通过因应市场发展增加例外清单项目,尤其是引入宽泛的“互换”新定义,破产改革法显著扩展了安全港的覆盖范围,在衍生产品领域更是给予了实质上的市场整体保护。同时,经由极富弹性的“组合”条款和“相似”条款,辅之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新互换定义,立法者确立了“形式重于实质”的基本立场,强化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作为判别基准的地位,消减乃至消除了法院探究相关交易“经济实质”的空间,大大压缩了法院在这一领域某种意义上徒劳无功的自由裁量。尽管安全港范围显著扩大,但通过继续适用实际欺诈限制条款、充分利用业界惯例的线索和指引功能、压缩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破产改革法反而减少了辨识和判定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安全港的界线更为清晰。这种清晰和确定,应该是金融市场所乐见的。

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是否及如何写入破产法,一直是新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争议的焦点。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在第134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换言之,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基本程序上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机制上,则留待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加以解决。金融机构破产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由此需要给予的特别处理,无疑是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长时间迟疑和最终予以折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务院此后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时,对于金融合约的处理,也将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同美国在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及破产法律成熟程度方面均有较大差异,直接的规则移植并不现实。但是,从上述与金融合约有关的最新修订中探寻某些原则和趋势,为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中类似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却是不无意义的。笔者以为,就我国的金融合约破产安全港而言,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可资借鉴和进一步探讨:

首先,安全港的主体问题。美国金融合约安全港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在衍生产品领域涵盖了所有合约相对方,即使是在范围相对狭窄的证券合约领域,也包括了证券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结算机构。金融混业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金融合约的结构日益复杂,主体日益多样化,若欲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适应现实发展,对主体范围给予较为宽泛的界定。目前我国金融合约的主体还主要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类机构,但分业严令已然取消,混业经营初现端倪,银行、保险等非证券类金融机构的介入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安全港的主体给予较为宽松和灵活的规定,以便为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其次,安全港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配合和衔接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金融合约安全港机制中,受保护主体并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一般证券合约中,必须是证券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结算机构,自不待言;在实质上涵盖全部衍生交易的“互换”中,参与人虽说是“任何”,但也指的是“……任何实体”(着重号系作者所加),并不包括个人。这种似乎是“重机构轻个人”的制度设计,看上去同强调投资者保护的传统原则格格不入,其实不然。金融合约安全港并非孤立的机制,在应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系统性后果方面并非单兵作战。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为依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为核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已经给予了个人投资者在其证券经纪商破产时的特殊保护。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交易的参与,是通过其证券经纪商(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包括银行等从事经纪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的,而经纪商本身又在安全港覆盖范围之内。这样,在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无需再经由破产安全港来给予个人投资者特别保护。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框架,但具体规则和运作仍在探索之中。在制定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过程中,注意二者间的配合与衔接,实为必要。

最后,业界惯例的问题。2005年破产改革法使得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在金融合约安全港的适用中占据了基础性的地位。这反映了至少两点:第一,在这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领域,法院的鉴别和判断能力相对有限,必须对业界惯例给予足够尊重;第二,在这个错综复杂而又瞬息万变的领域,规则的清晰、直接和预见性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形式重于内容,需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给予较大限制。对于金融交易尤其是衍生产品交易还普遍较为隔膜的我国司法部门而言,上述表述应该同样是适用的。但是,这种对业界惯例的推重有两个前提:一是业界有普遍接受的惯例,二是业界的操守和声誉值得信任,而这两点都有赖于业界的充分自律。故此,在我国金融合约安全港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和发挥金融业界的自律功能,保障并监督市场参与主体在良性实践中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业界惯例,并以此作为安全港规则适用中的主要判定依据。

【注释】

CCHBankruptcyReformActBriefing: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SpecialReport,April21,2005.

11U.S.C.§365(e)(2002).

11U.S.C.§362(a)(2002).

11U.S.C.§547(b)(2002).

11U.S.C.§548(a)(1)(2002).

11U.S.C.§741(7)(2002).

11U.S.C.§§101(53C),362(b)(7),(17),546(f)(g)(2002).

11U.S.C.§§362(b)(6),555,556(2002).

11U.S.C.§546(e)(2002).

BAPCPA§907(a)(2)(tobecodifiedat11U.S.C.§741(7)(A)).

SeeAllen&tingLegislationforISDA,at2(April2,2001),availableatlastvisitedNov.9,2006.

BAPCPA§907(c)(tobecodifiedat11U.S.C.§101(38A)).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BAPCPA§907(b)(2)(tobecodifiedat11U.S.C.§101(22A))

11U.S.C.§101(53B)(2002).

BAPCPA§907(a)(1)(E)(tobecodifiedat11U.S.C.§101(53B)(A)).

几乎所有金融衍生产品合约都可以体现为期权、远期(期货实质上是标准化了的远期合约)和互换的某种形式的结合。SeeNormanM.Feder,DeconstructingOver-The-CounterDerivatives,2002Colum.Bus.L.Rev.677,691n.24.

11U.S.C.§§101(53C)(2002).

11U.S.C.§§362(b)(6),546(e),556(2002).

例如,国会在关于2005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报告中指出:“在‘互换协议’定义中使用的‘远期’一词”并不仅指属于‘远期合约’定义范围之内的交易。相反,一项‘远期’交易即使不是‘远期合约’,也可以是‘互换协议’。”H.R.Rep.NO.109-31,at129(2005).这意味着国会完全意识到新的“互换”定义将会涵盖所有的远期交易。同一报告还指出:“‘金融参与人’的定义同关于‘证券合约’、‘远期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的法典其他条款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具备‘金融参与人’条件的实体同时也可能是‘互换参与人’、‘回购参与人’、‘远期合约商’、‘商品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券结算机构’及/或‘金融机构’。”Id.,at131.

SeeH.R.REP.NO.97-420,at2,4(1982).

SeeH.R.REP.NO.109-31,at20(2005).

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买断式回购。从严格的法律形式上看,买断式回购同担保贷款当然有着一个基本区别,那就是证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乙成为证券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与担保贷款中对担保物享有的担保权有所不同。但是,就经济实质而言,二者并无不同:乙对甲的融资事实上是以所转让证券为担保的,无论乙对证券的处分是发生在甲回购(还款)或违约不回购之前还是之后。而如果是我国一度只允许的封闭式回购(担保式回购),那么就连这一区别也不复存在了。

11U.S.C.§§101(47)(2002).

SeeHaroldS.Novikoff,CharacterizationinBankruptcyofTransactionsAffectingthePublicMarkets:TheTreatmentofRepurchaseAgreementandItsImplications,SK092ALI-ABA237(2004).

SeeInreCriimiMae,Inc.,251B.R.796,805(Bankr.D.Md.2000).

Id.,at804.

Id.,at802.

JeanneL.Schroeder,ARepoOpera:HowCriimiMaeGotReposBackwards,76Am.Bankr.L.J.565,567(2002).

GranitePartners,L.P.v.Bear,Stearns&Co.,17F.Supp.2d275,301(S.D.N.Y.1998).

在这种交易中,卖方(回报收取方)将所指证券(referencesecurity)出售给买方,与此同时与买方(回报给付方)签订一份全回报互换协议,约定由卖方继续收取该证券的全部投资回报。这两项交易相结合的结果实质上相当于卖方保留了所指证券的所有权,而从买方借贷了名义上的证券出售价款。SeeDavidZ.Nirenberg&StevenL.Kopp,CreditDerivatives:TaxTreatmentofTotalReturnSwaps,DefaultSwaps,andCredit-linkedNotes,87J.Tax’N82,83(1997).

经过简化后的交易模式大致如下: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商品远期合约,约定以1100元向乙方买进某商品(如石油),交货时付款;与此同时,双方签订一份“预付”远期合约,约定甲方在1年后以1000元向乙方买进同样数量的石油,而乙方现在就“预付”1000元的价款。SeeSecondInterimReportofNeilBatson,Court-AppointedExaminer,CaseNo.01-16034,at58(Jan.21,2003).同回购协议一样,这两项交易的净效果相当于甲方获得了为期1年、利率10%的1000元贷款。

SeeH.R.REP.NO.109-31,at119(2005).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Id.

H.R.REP.NO.109-31,at129(2005).

SeeGenerallyH.R.REP.NO.109-31,Section-by-SectionAnalysisandDiscussion,TitleIX.FinancialContractProvisions(2005).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11U.S.C.§548(a)(1)(A)(2002).

SeeDavidM.Schizer,BalanceintheTaxationofDerivativeSecurities:AnAgendaforReform,104Colum.L.Rev.1886,1901-03(2004).

SeeSECv.J.P.MorganChase,SECLitigationReleaseNo.18252(July28,2003).

SeeBAPCPA§1402(1)(tobecodifiedat11U.S.C.§548(a)(1)(A)).

SeeforexampleKippermanv.CircleTrust(InreGraftonPartners),321B.R.527,540(B.A.P.9thCir.2005)(若干源自欺诈交易的破产申请前转让不受安全港保护,因为其在证券交易中并不普遍使用);Jacksonv.Mishkin(InreAdler,ColemanClearingCorp.),263B.R.406,481(S.D.N.Y.2001)(旨在欺诈破产人及其债权人的证券购买和卖空交易的欺诈色彩如此浓厚,以致不能认为它们是证券业中一般理解的正常证券交易)。

SeeEdwardR.Morrison&JoergRiegel,FinancialContractandtheNewBankruptcyCode:InsulatingMarketsfromBankruptDebtorsandBankruptcyJudges,13Am.Bankr.Inst.L.Rev.641,659(2005).

第4篇

1.1金融风险的含义

金融风险,一般含义上指的是建立在金融基础之上的风险,其中主要有三个种类,分别是在产品上的风险、在市场中的风险以及金融机构风险。根据一般情况下的金融理论来进行分析,假如一家金融机构遭遇风险,则这种风险在产生之后所带来的破坏程度要比给这家金融机构带来的破坏程度还要高。

1.2金融风险的种类财政与金融方面的风险被夸大、股票在投资过程中因为本身性质而诞生的风险以及结构上存在漏洞导致各个分散风险集中。

2.金融投资的风险评估技术及应用探究

2.1VaR方法

ValueatRisk的英文缩写便是VaR,其意思是“在线价值”,是指在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观察金融市场的起伏状况,某一家金融公司借助于金融或者通过组合后的金融所诞生损失的最大值。公式为Prob(P>VaR)=1一a。Prob含义为资产价值带来的损失比可能产生的损失上限中的概率要高;P指的是在既定的有效时间内,某金融方面的资产t中产生的价值损失额度;n指的是在事先预定的置信水平;VaR指的是在确定的置信水平a下的在险价值,即会直接造成损失的上浮。在这个公式中,站在VaR的概念上来进行分析,持有时间以及置信水平中的参数有着非常深远的含义。一般情况下,置信水平与VaR之间的关系为正比例关系,假如执行水平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高时,VaR同时也会得到相应提高,鉴于此,在使用该公式对金融投资风险展开评价时,有必要借助于正确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参数。

2.2口系数衡量法

在对整个风险展开评价时,有必要借助于B系数来进行具体的分析,所谓D系数指的是借助于简单措施将某个资产的收益的实际状况以及市场中的关系展开描述,需要通过其反应内容和市场的组合变量的关系变化,从而加大解析的力度。此外,这也是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评价方法将该式子进行简化之后,可以得出BI=COV(Ri,RM)/02M=piM(oi/OM),这样的公式,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和运用该公式,可以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更改。

2.3均值一一方差衡量法

在金融投资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方法来对风险的大小以及有关因素在具体数据上进行获取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助于一定的方式来从损失的有关偏差中,也就是风险的度数中,对风险的大致情况有个整体上的了解与掌握,对风险进行测量的时候,可以借助于变异系数或者标准方差等有关数学公式来展开计算。x属于一个随机变量,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一种金融工具对所投资过程中实际获取到的效益E(x)对变量所带来的期望值进行分析,换一句话说,可以将其数据看做为改组数据中的方差,即:标准差指的是方差中的算术平方根,是对平均数值以及测量数值离散程度在范围和代销方面的反映,假如标准差变大,则各个数据之间原本的关系也会发生较大的离散状况,鉴于此,表示损失的波动幅度状况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损失的总金额以及概率也会上升。假如平均数出现相等的时候,对其它相关的因素进行分析后,可以借助标准差以及其它有关数据来展开直接的对比分析,假如两组数据之间有着较大的变异时,则需要我们对离散程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助变异系数以及其它相关数据展开对比性的操作。标准差与期望值之间的比值便是变异系数,通常情况下,偏差与变异系数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正比例的关系,假如变异系数变小,其偏差也会较小,因此,在金融投资过程中,是不会有较大的风险存在。反过来,假如变异系数变大,则偏差也会较大,在金融投资过程中便可能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

3金融投资的风险评估技术中的普遍问题

(1)在一系列指标中没有一致性,并且各个没有一定的可比性凭借高低顺序法,就能实现多种投资金融案例的比较,从而分析出对应的风险情况。通过利用方差衡量法与B系数方法,就能发现一个与现实截然不同的结构,而且这种结果经过了多个角度的分析。(2)对风险进行分析时,不能够对风险的精确度进行评述借助于金融投资风险的评估方式,对金融风险展开详细的分析与评估的时候,还不能够对其风险的具体情况展开描述因为结论与实际存在的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并且与风险相关的其它因素也不能在结果中得以反映每一个金融投资成员在获得的风险信息以及其它相关消息时,便会存在差距。目前,所利用的投资风险评估方式还无法为多个侧面投资人员在利益上进行保障。(3)事后的风险不能在预先的事前状况下表述借助于均值——方差衡量法、B系数方法展开对金融投资风险的评述时,在具体过程中使用的信息资料均为历史中的信息,所以,所评述的结果,一般是在过去某个阶段中可能存在的一种损失情况。另外,借助于VaR方法战队金融投资风险展开评述的时候,所得出的结论假如应用在实际的金融市场中,一般是没有效果的。

4如何解决金融投资的风险评估技术中的问题

4.1使用压力及后验方法对VaR的计算模型进行测试借助于VaR方法对金融投资中的风险因素展开计算与分析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假设性的条件,因此所评价的过程以及结果上便不可避免的存在某些弊端,但是VaR方法可以对金融风险在事前展开评估与预防,并且在表达方式让也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运用,除此之外,这种方法还能够对风险在计量方面展开科学、可行的的统一。鉴于此,为了能够让VaR方法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时候,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可以借助于压力测试和后验测试的方式来对VaR方法中计算方法在有效性方面展开测试。所谓压力测试,指的是通过有关情景模式的方式来对相关情况展开探讨,其中大多数工作是对各种金融市场中的不利因素展开假设,在此基础上,在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方面的前提下,对可能诞生的风险因素进行估计与分析。所谓后验测试,指的是借助于正太方式来对VaR中的模型展开检验。当下采用的检验方式一般为峰度、偏度检验以及KolmogorovSmfrnov等。

4.2把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进行结合使用对金融投资风险展开计算与评估鲋时候,j应该借助于多个类型不一的模型针对风险大小以及程度上展卉定最的分析,鉴于此,可以在实际分析的过程中,借助于管理评分法、风险图评价法以及风险度评价法这些科学可行的方法来将通过定性分析出来的风险进行结合。其中,风险图评价法最具有优势,因为它不仅能够对未来的风险因素在严重程度上进行绘制,还能够在可能性上进行绘制。

5金融投资风险评估的意义与作用

5.1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事实上,金融投资风险评估工作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金融风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属于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评估技术的支持,能够让企业风险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控制。在最近的几年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让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遭遇到不同程度上风险因素的阻滞。所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在风险面前采取有效的措施。

5.2可把之用于对审计监督内容的管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不断完善,金融投资工具的多样性也不断显现出来,面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其操作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进一步对风险进行评估的方式和技术也会存在差别。将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技术到审计监督内容中,即使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假如掌握了正确的浦受庶审计与监督过程下的有关操作均会被有效的完成。其。食可把蠡用于对投资人员的销售额进行评估爵素嘞虢嗨金融毂资者来说,风险都会发挥着一定的震慑作用,鉴于此,为了保证j彗的效益不会遭受损失,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应该借助于一切可行的方式来针对舞瞒投资最的工作展开限制,比如对于极有可能发生的过度投机操作行靳瘴辑资工具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开有效评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6结语

第5篇

“现在,我们因为一味相信那只看不见的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们曾以为人类永远会做出正确的决定,也以为整体来说,市场与组织会健全地自我调节,结果却痛苦地发现标准经济理论的谬误。”这是曾有“史上最伟大银行家”美誉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

超级金融危机面前,精英们不得不重回学子时代,为的是重新寻找“世界观”。其实长久以来,就没有哪一天商界精英们可以不沉沦在现实的焦虑和困惑中,只是现在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渴望“知识伙伴”的存在。

创刊80年的《哈佛商业评论》因此被奉为商界“圣经”。5年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推出了《21世纪商业评论》,中国经营报推出了《商学院》;4年前《商界》推出了《中国商业评论》;今年湖南也推出了一本《湘江商业评论》。区别于以往的商业新闻周刊,商业评论正在以更纯粹的“商业知识伙伴”的方式出现在商界精英们的面前。

本文以《21世纪商业评论》为例,试图找出“商业评论”文体兴盛的路径,以及金融危机下可供借鉴的经济类媒体的创新思辨。

一个引人注目且匪夷所思的事实

金融危机爆发十多个月以来,新闻业也感受到了严重危机。有人甚至想像,有朝一日,一些大城市可能不再有报纸,杂志和网络新闻机构雇佣的记者寥寥可数。不过这场危机也凸显了一个引人注目且匪夷所思的事实。报纸、杂志的读者人数多于以往任何时候,报纸、杂志内容的受欢迎程度也超过以往任何时候。

美国《时代》周刊前任执行主编沃尔特・艾萨克森在《如何拯救报纸》中提到,尽管2008年的经济非常不景气,但《华尔街日报》网络版的收费订阅数增加了7%以上。

当年默多克收购《华尔街日报》的时候,差点也想顺应“免费”潮流,表示要降低收费。但是默多克不愧为一个精明的商人,当他了解到这份报纸的经营状况后,觉得放弃这部分收入是愚蠢的。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许多媒体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改版,试图在“改版式创新”中,不被挤出读者视野。在预测消费能力降低的情况下,降价和隐性降价(比如赠送促销商品)也成为竞争手段。当然这些措施除开影响财务报表外,还产生了一个负效应,即读者增加了对促销品的权衡而减少了对媒体内容物本身的权衡。

此外,读者逐渐变得更愿意向服务提供商付费,而不是内容提供商付费,比如说他宁愿每月花上10多元浏览手机报,也不想每月花上10元钱订一份报纸。这里面有服务体验的原因,暂不赘述。

但是毫无疑问,这些现象均是向内容本身提出了挑战。什么样的内容才具有消费刚性,替代性减少?

事实上,“商业评论”正在占据某种高端。《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零售价为70元;《中国商业评论》的零售价为20元;《21世纪商业评论》的零售价为28元;《商学院》的零售价为10元。虽然他们也有一定的价格差距,但是对于他们各自的消费者来说,因为这个差距而改变消费习惯的恐怕寥寥。

据一位业内朋友介绍,虽然金融危机,让“美国思路”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哈佛商业评论》2009年的龙头地位依然牢固;《21世纪商业评论》不仅新增加了战略合作伙伴,2009年上半年的销量还逆势增长了20%。“知识型媒体”显然比“知讯类媒体”受到的金融危机和互联网冲击要小很多。

从一种文体变为一种角色

热词3G在我那些跑通讯行业的朋友看来,实在是如鲠在喉。这个被过度预告和渲染的产业题材终于出台的时候,消费者表现出了意料之中的冷漠。连朋友们自己都觉得好似扁桃体发炎般懒得再说什么,于是新的炒作淡而无味,连思辨也变得痛苦。换了昂贵的3G手机,却还要用原来的手机拨电话。问题出在哪里呢?

《21世纪商业评论》借用了杰弗里・摩尔的一个比方“一语中的”。把少数不计成本和收益,只对技术新奇性感兴趣的狂热消费者支持的早期市场比喻为一盒火柴,把潜在的大众市场比喻为一堆冷漠的原木。“商业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的问题出在,中国3G公司的举措乏善可陈。很多企业天真地以为创新就是一根接一根地划燃火柴,而实际是,让原木“着火”才是真的创新和突破。

从这个实例来看,显然我们很难仅仅以一种文体创新来看待商业评论了。那么商业评论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当焦虑、困惑、迷茫俯拾即是的时候,商业评论来了。它在做什么?首先它帮这些精英们把他们的焦虑、困惑“命名”,然后帮助他们“提问”,当这些都完成以后,充当“体系建设者”的任务才会登场。《21世纪商业评论》在它的创刊号中便将“洞见”、“创见”、“远见”进行了排序。

商业评论均以思想见长,属于《21世纪商业评论》的独特性在于,它不仅努力将我们熟悉却又难以说清楚的概念表达出来,更会列举其中包含的一系列要素及这些要素产生关系的概念性工具。这样我们身处纷繁复杂的商业气象中时,就会找到可以信守的东西,而不是一个建议。

诚如西奥多・H・怀特在《美国的观念》中写道:“美国是一个由观念产生的国家,不是这个地方,而是这种观念,缔造了美国。”《21世纪商业评论》因而主张:“世界一流企业与二流企业的分野,不仅在于资源,从长远来看,更在于价值观的高下和对这种价值观的信守。”

于是,“商业评论”就从一种文体,变为一种角色。从一本平平的纸载体变成一个对应的、会呼吸、会思考,还乐于交流、及时登门拜访的角色。

这个角色介于传统咨询公司与一般媒体之间,不同于“医生”也不同于“吹捧者”。

一种新的内容生产方式

2006年《英特尔从伟大到平庸》在《21世纪商业评论》的刊发就令英特尔市场部负责人很恼火,谁愿意承认自己是一个正在趋于平庸的公司?然而更令人恼火的是,2006年7月初该文写出来时,他们正好于20号财报,宣布营业收入下降60%;9月,该文上市后不久,英特尔宣布大裁员。

这就是典型的《21世纪商业评论》的风格。它不是出现一个新闻以后去报道,而是事先观察和发现商业问题所在。

将研究引入媒体,同时强调阅读体验,是“商业评论”者找到的一种新的内容生产方式。

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商业评论”更趋向研究商业问题,而不是新闻取向。

以战略为例,按照一般媒体的新闻取向,战略是规划所得,报道的要么是“从何而来”,要么是“往何处去”。

但在“商业评论”者看来,真正好的战略不是规划所得,而是创作、拿捏出来的。

在新的内容生产方式下,“商业评论”首要的就是戒除单向思维以及高歌猛进式的轻浮,而将视野更多地植入管理者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的精微取舍。

著名的管理哲学家查尔斯・汉迪曾说,商业问题的答案不是非此即彼的,他们常常具有悖论性和两难性。面对某一个商业难题,我们选择一种解决方案,很可能也是在引发另一种(或许是更大的难题);我们在规避一种危险时也是在趋进另一种危险。而且,我们还不得不在这两种甚至更多危险之间穿行。

显然,真正的商业问题比一场球赛更扣人心弦和不分胜负。

除在“深度”上孜孜以求,商业评论者还十分注重“界面友好”。

就像用过windows,就不习惯了纯DOS的界面一样。商业评论者往往从采访提纲开始,就力求成为办公桌上5份采访提纲中最令人眼睛一亮的那一份。

“界面友好”的第一要着是不吹捧,因为对于吹捧和被吹捧者而言,都没有尊严。

“界面友好”的第二要着是更专业,让读者不断发现作者的洞察力、发现归类的方法以及具备“开处方的能力”。

为什么波士顿从前门走到后门,就知道企业出了什么问题?因为“好医生不依赖化验”,好医生有通过长期形成的敏感,看出隐性问题的洞察力。

翻开众多商业评论的封面,商业评论的英文译文“BUSINESS REVIEW”,REVIEW就是重新看、回头看的意思,也就是“我们要发现的其实是早已发生的未来”。

关于天花板的争论

《21世纪商业评论》孜孜以求地将德鲁克、查尔斯・汉迪、明茨伯格等管理大师的思想细细介绍给读者。作为一个博学多才的“知识伙伴”,它能惹人喜爱,但并不能因此而回避商业世界里的困惑。

首先就是天花板问题。

在中国要办一份《哈佛商业评论》这样的高端杂志是困难的。据2006年的数据,国内商业杂志中全部免费赠送的杂志的印量最高不过10万份,销量上8万份的商业杂志则已属凤毛,按3倍阅读系数来算,一份商业杂志的受众天花板就是20多万人。

当然还有更多的商业人群游离在商业杂志读者群之外,但要在两个群体之间开上直通车,尚需时日。

另一方面,就是产能天花板。

《哈佛商业评论》的选稿率是200:1,而在中国还远远无法做到这一点。《21世纪商业评论》主编吴伯凡曾感叹,国内一些商学院撰稿人写的稿件几乎不能用,他们对企业太不了解,有的甚至还在研究10年前的案例。中国暂时不会有哈佛商学院那样与企业适时互动的撰稿队伍。

这两个天花板,让“商业评论”的发展具有“有限性”,决定了它不会像一般媒体一样遍地生根。

当然,近年来“商业评论”媒体的兴盛,一方面可以说是圈子再细化的结果,一方面或意味着当初造成天花板的计算工具面临修正。

毫无疑问,新涌现的商业评论媒体,无论是仅仅关注初创企业、还是关注中小企业、规模企业、大企业、伟大的企业,还是勇敢地直面整个商业界,它所带来的后果,是大量面临现实焦虑和困惑的人正在通过某种途径集中,他们可能放弃某个圈子进入另一个圈子,但是他们一定是在促成中国形成“寻找知识伙伴的习惯”。

第6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 金融机构危机 货币危机 资产价格冲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41-05

一、引 言

从世界范围看,在过去的20年中货币政策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此期间物价稳定,通货膨胀得到了良好的控制。这主要归功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最近的十年中逐渐收敛于物价稳定这一单一的终极目标,或者至少是兼容物价稳定的一系列目标集合。

尽管有更多的中央银行将货币政策目标定位于物价稳定,但是对于这一货币政策目标对金融稳定究竟造成何种影响仍然没有明确的结论。综观国外学者的研究,有关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主要有三类观点:权衡观点(Trade-off)、协同观点(Synergies)和新环境假设(“New environment”hypothesis)。

所谓权衡观点是指为实现物价稳定而采取的货币政策设计并不必然有利于金融稳定,价格稳定与金融稳定之间存在着平衡的关系(Mishkin,1996、Cukieman,1992、Fisher,1933等)。但是,权衡观点似乎与人们的传统认识相悖。通常认为通货膨胀会提高人们错判未来收益可能性的概率,而且通货膨胀将进一步恶化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同时,高通货膨胀通常伴随着高波动率,这会进一步导致人们错判未来收益。此外,当经济周期处于伴随着高通胀的繁荣时期时,通常都会出现过度投资和资产价格泡沫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中央银行向市场提供过度流动性所导致的,而相对于真实预期收益而言过度的信贷增长经常是导致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于是,产生了协同观点。所谓协同观点是指为实现物价稳定而采取的货币政策设计将同样也会有利于金融稳定,也就是说价格稳定意味着金融稳定(Schwartz,1995、Padoa-Schioppa,2002、Issing,2003等)。

新环境假设观点建立的背景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包括:较低且更加稳定的通货膨胀水平、较低的短期产出波动、显著的信贷和资产价格波动、频繁的金融危机、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以及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将货币政策目标定位于物价稳定(Claudio Borio 和 William White,2004)。新环境假设的观点认为在新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原来的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的关系,甚至需要价格稳定有利于金融稳定这一结论,即认为价格稳定会引发金融不稳定。因而,新环境假设观点认为中央银行仅仅关注物价稳定是不够,而是应该直接关注于金融不平衡本身。

此外,不仅是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存在争议,而且关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存在争议。该观点认为金融不稳定会导致货币政策设计的改变,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金融危机非常严重或者是货币政策当局为了避免未来发生金融危机而改变货币政策。尽管金融不稳定可能是中央银行错误货币政策的结果,但金融不稳定也可能会驱使中央银行改变货币政策设计以应对金融不稳定的情况。例如,García Herrero (1997) 、Martinez Peria (2000)发现银行危机并不必然导致货币政策的巨大变化,同时也发现那些经历过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国家从长期来看其货币需求是稳定的。这些研究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因为这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上认为的只是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单向因果关系。

上述观点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金融稳定的内涵缺乏一个广泛可接受的定义,从而无法建立起考察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一致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将从金融稳定的内涵入手,在选择目前较为广泛接受的金融稳定涵义基础上进一步梳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研究进展并进行相关评述。

二、金融稳定的内涵

迄今为止金融稳定仍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广泛的可接受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从直观上看稳定似乎意味着没有波动,但不幸的是,波动对金融市场而言并不一定是坏事。正如Schinasi (2003)所指出的,即使是稳定市场中的资产价格也会有较高的波动率。Issing (2003)进一步指出,导致金融机构失败的大的资产价格波动甚至是稳定的信号,或者是系统自我纠正或净化能力的信号。尽管定义金融稳定存在着较大困难,但学者们仍然尽了极大的努力界定金融稳定的内涵。目前有关金融稳定的定义可以笼统地分为两大类:金融稳定说和金融不稳定说。

(一)金融稳定说

Mishkin(1991)认为金融稳定是确保能够长期持续的一种状态,没有大的破坏和冲击,并且储蓄分配转化为投资机会是富有效率的。Crockett (1997a)定义金融稳定为没有明显的引发损害经济(不包括一些严格限定范围内的消费者及其对手方)的冲击的存在。Padoa-Schioppa (2002)定义金融稳定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金融系统能够承受冲击,并且在抵御冲击的过程中不会导致出现损害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和经济中支付处理过程的风险积累。Foot(2003)认为金融稳定的内涵包括:(1)货币稳定;(2)就业水平接近自然就业率;(3)对于经济中核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转存在信心;(4)经济中不存在损害货币稳定和就业水平的实际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相对价格波动。此外,还有一种在概念上不是很令人信服但可以直接观察得到的金融稳定定义,即金融稳定是指没有银行危机、资产价格稳定、利率平滑的状态(Goodfriend, 1987; Cukieman, 1990)。

金融稳定说试图从金融稳定的特征、条件以及实现过程来描述金融稳定内涵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但金融稳定说所描述的金融稳定的内涵尽管在形式上看起来很美,但却缺乏一个合适的可以量化的基准来将金融稳定与金融不稳定区分开来,从而给实证研究带来了困难。

(二)金融不稳定说

与金融稳定相对应的概念是金融不稳定,而排除了金融不稳定的情况即为金融稳定。Mishkin(1999)认为金融不稳定源于信息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受到冲击的金融系统不能正常发挥其资金融通渠道的作用,从而使资金无法配置到最有生产效率的项目中去。Schwartz(1986)认为金融危机是被支付手段在任何价格下都无法获得的担心所驱使,即便是在部分银行储备体系中发生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对高能货币的争夺,这种情况将由于公众对银行系统的突然挤兑而迅速恶化。金融危机是短暂的,当公众对货币的额外需求放缓时危机将结束。Ferguson (2002)认为金融不稳定包括三个基本标准:(1)一些重要的金融资产价格与基础价值严重背离;(2)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市场功能和信用有效性都显著地发生了扭曲;(3)前两项的结果导致总支出显著偏离(或高或低)于经济的生产能力。Large (2003)认为金融不稳定的特征包括价格的波动性和无法预期的变动,而防止这些波动性和变动的发生则是需要面对的实际挑战。

从学者们对金融稳定内涵的定义来看,不仅每个学者对金融稳定有自己的理解,甚至有的学者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描述金融稳定,并且大多数学者都是针对自己特定的研究目的来定义金融稳定的。尽管采用金融稳定说来定义金融稳定的内涵从逻辑上看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但由于金融不稳定说可以用明确的指标进行量化,从而有利于实证研究的开展,因此研究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学者大多都采用了这一定义。本文也采用这一定义,同时考虑到金融不稳定从表现形式看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危机、货币危机和资产价格冲击三个方面,我们主要就从这三个方面梳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尽管我们没有选择从权衡观点、协同观点和新环境假设这三个方面来研究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但这三类观点均内含于相关研究中。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危机

相比于金融系统中的其他机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设计将会更直接地影响到银行系统功能的发挥。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2003)利用1970年-1999年期间79个国家(27个工业化国家、32个新兴市场国家、20个转轨国家)的年度面板数据,研究了货币政策设计(包括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策略)与银行危机的关系。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发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银行系统危机呈显著负相关,即中央银行采用物价稳定的目标有利于降低银行系统危机的发生。同时发现,盯住汇率的货币政策策略与银行危机呈显著负相关,即采用汇率目标制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有利于降低银行系统危机的发生。进一步分析,他们还发现除了转轨国家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银行系统危机呈显著负相关,但货币政策策略与银行系统危机之间则在分类样本国家中未呈现出显著关系。

根据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的研究,中央银行采用物价稳定的目标以及采用汇率目标制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银行系统危机的发生。因此,单就银行危机而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应以稳定物价为主要目标,同时应选择相对固定的汇率制度。

但De Graeve, Kick 和 Koetter(2008)的研究结论则与Alicia García Herrero 和 Pedro del Río(2003)截然相反。他们利用德国1995年-2004年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银行业数据,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微观-宏观模型,研究了货币政策与银行危机的关系,结果发现采用物价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会导致金融不稳定。为了避免采用单一的微观模型或宏观模型而导致有用的宏观经济信息或微观经济信息被忽略掉,他们将微观经济因素和宏观经济因素相结合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微观-宏观模型来分析货币政策与银行危机的相互影响。其中,微观经济因素主要是涉及到银行的七个财务指标,包括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比率、资产减值准备与银行总资产比率、贷款与银行总资产比率、表外业务与总资产比率、对数总资产、股权收益率、净同业资产加现金与银行总资产比率;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Y)、通货膨胀率(P)和3个月利率(R)。利用这一微观-宏观模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货币稳定并不必然导致金融稳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Y和P不变),如果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这有利于物价稳定)而提高一个标准差的利率(即一个标准差利率的冲击),这会导致一年以后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提高0.44%,也就是说物价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会以导致金融不稳定为代价。进一步地,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低,货币政策冲击导致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越大。

此外,Adrian.T 和 Hyun Song Shin(2008)将研究视角延伸至金融市场中的其他中介机构。他们认为与商业银行相比,证券经纪商尽管规模比较小,但由于其资金来源几乎完全是短期市场融资,因此其资产是反映市场信贷边际供给(Marginal Availability of Credit)的最佳信号。他们研究了美国联邦基金利率的变化与证券经纪商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关系,结果发现,联邦基金利率的降低将导致证券经纪商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膨胀,相反,联邦基金利率的提高将导致证券经纪商资产负债表规模的收缩。因此,短期利率是影响金融机构规模的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化将加剧而不是熨平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规模的波动,即采用短期利率为货币政策工具将不利于金融稳定。据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应该明确定位于金融稳定。

四、货币政策与货币危机

当一国发生货币危机时,采取何种恰当的货币政策加以应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建议,出于稳定本国汇率和货币的目的, 应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 即提高利率水平,以吸引资金内流或防止外资大量抽逃, 进而稳定本国汇率。但上世纪90年代末期在东南亚爆发的金融危机则对这一看似正确的建议提出了挑战,因为危机国家基本都按照IMF的建议纷纷大幅提高本国利率水平以试图稳定汇率和货币,但结果却使本国陷入了更深的危机。从理论上讲,提高名义利率水平的确会起到稳定汇率的作用,从而减少本国企业的外币债务负担。但是高企的利率水平也会增加本国企业的本币债务负担,降低企业进一步投资或者仅仅是避免破产的能力,而这又会对汇率的稳定性产生负面的冲击。因此,为应对货币危机而采取提高利率水平的货币政策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2000)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期小型开放经济的货币政策与货币危机关系模型,研究了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以应对货币危机的临界条件。这一模型建立在几个假设条件之上:(1)存在购买力平价关系;(2)存在利率平价关系;(3)资本完全自由流动;(4)企业财富是决定其投资和产出的唯一变量;(5)浮动汇率制。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首先从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的角度建立了第2期产出Y2和第1期名义汇率E1之间的关系,即

(1)

这一关系为利率平价LM曲线(IPLM),反映了货币角度E1与Y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然后,他们从实体经济角度,即从企业的融资和生产决策角度建立了第2期产出Y2和第1期名义汇率E1之间的关系,即

(2)

这一关系为W线,反映了实体经济角度E1与Y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但与(1)式中E1与Y2非线性关系不同,(2)式中E1与Y2是一种线性关系。

当IPLM曲线和W线相交时,采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即提高利率可以有效应对货币危机。但当IPLM曲线和W线相切或者没有相交时,采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会导致宏观经济的进一步萧条。若IPLM曲线和W线相交,则需满足,可得:

,(3)

这就是为应对货币危机而采取提高利率水平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条件。其中,

Aghion.P, Bacchetta.P 和 Banerjee.A(2001)将上述模型进一步放松至无限期限,研究了在存在信用约束的情况下小型开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与货币危机的关系,结果表明:经济体拥有外债的比例越大就越容易发生货币危机;无论是固定汇率制还是浮动汇率制都可能爆发货币危机;公共部门的不平衡会通过公共债务尤其是公共外债的挤出效应对本币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信贷供给对利率不敏感,那么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以应对货币危机是有效的;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会对中期的经济行为产生债务负担效应,即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在中期内会提高本国企业的债务负担。

然而,Zettelmeyer(2004)在研究了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三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变化对汇率的影响后发现,当中央银行为稳定汇率而提高100个基点的3个月市场利率时会导致汇率水平提高2%-3%的水平,即支持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的有利于稳定汇率作用的传统观点。但是,为稳定汇率而采取提高利率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代价是高昂的,为弥补本币10%的贬值需要提高大约500个基点的利率。

尽管上述研究对于紧缩性货币政策是否能够有效应对货币危机存在争议,但有一点是学者们都接受的,即稳定的汇率是防止货币危机发生的必要条件。

五、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冲击

尽管在过去的20年里全球通货膨胀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金融不稳定现象却明显增加,尤其是全球资产价格在急速攀升过程中伴随着较高的波动性。Borio 和 Lowe(2002)指出从历史上看资产价格波动通常伴随着金融不稳定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资产价格上升和下降的交替过程中容易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特别是在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导致本轮金融危机爆发,全球陷入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的背景下,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关系再度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

虽然早在10多年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关注资产价格的波动,并怀疑这种波动是否完全由经济基本面因素所导致,但关于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关系的理论研究并没有达成一致。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尤以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的研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根据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在存在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且不存在监管瑕疵的世界中,资产价格的波动仅仅反映的是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因此,中央银行没有必要对资产价格波动给予特别的关注。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构建了一个考虑工资粘性和金融加速器效应的宏观经济模型,研究考虑或不考虑资产价格泡沫的相机抉择货币政策规则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结果发现,只有当资产价格可能预测未来通胀或通缩压力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关注资产价格是有益的,否则,采用传统的通胀目标制对中央银行而言是最为合理的。即如果非基本面因素(包括市场心理影响和监管不力等因素)是导致资产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并且来源于非基本面因素的资产价格波动对实体经济具有潜在的显著影响,那么资产价格波动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经济不稳定的独立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应该关注资产价格的波动。其中,资产价格对实体经济影响的传导机制包括财富效应、Tobin q效应、金融加速器效应等。Bernanke 和 Gertler (2001)进一步指出,尝试稳定资产价格的努力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央银行无法准确知道资产价格的变化究竟是否来源于非基本面因素,亦或基本面因素,还是两者的结合。

当然,Bernanke 和 Gertler (1999)所建立的模型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1)不是从模型中推导出货币政策规则,而是人为设定为考虑或不考虑资产价格泡沫的相机抉择货币政策规则,然后研究货币政策规则对实体经济的影响;(2)假定资产价格泡沫在破灭之前以恒定的速率增长,但实际上资产价格泡沫也许不是突然破灭,而是以一定的速率上升或下降;(3)假定资产价格泡沫存在一段时期并且在破灭之后不会出现,所以仅仅研究了资产价格泡沫对实体经济的短期影响;(4)因为无法知道市场心理的准确影响而没有将下期资产价格泡沫可能破灭的概率内部化,而将之内部化与仅仅将其作为外生概率所得出的货币政策规则对实体经济影响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Semmler .M 和 Wenlang Zhang(2007)在弥补上述缺陷后建立了一个动态模型,研究了在面对资产价格波动时货币政策的反应,结果发现,在零利率的低利率环境下,金融市场的萧条会使得衰退的经济更加恶化,如果为了避免陷入流动性陷阱,中央银行不应该忽略资产价格的波动。Alexandros Kontonikas 和 Christos Ioannidis(2005)也认为无论是相机抉择货币政策规则还是标准的Taylor规则,考虑资产价格波动的利率调整有利于降低宏观经济的波动。

六、结论性评述

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门话题,这反映了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如何确保金融稳定方面的困惑。综合目前的研究进展,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结论:

(一)金融不稳定通常来源于对一些共同因素而非特殊因素的风险暴露。也就是说,金融不稳定是系统性的危机,而非个体危机。如果金融系统中众多金融机构按照类似的模式进行运作,金融系统就更容易在遭到共同的宏观经济威胁时出现危机。因此,为避免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要尽量避免金融机构的同质化运作,推动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运作无疑是重要的。

(二)物价稳定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金融稳定,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不能仅仅将物价稳定作为确保金融稳定的唯一指标。根据当前的研究结论,物价稳定并不一定必然会导致金融稳定,但是,物价不稳定却是引发金融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关注物价稳定的同时应该综合考虑其他经济指标或因素以确保金融稳定。为了确保一国的金融稳定,需要更深入地理解货币政策对经济行为更为广泛的影响,而不单单是对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的影响。

(三)若要试图建立考察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一致的分析框架,当务之急是必须对金融稳定的内涵建立明确且为大家所广泛接受的定义。尽管金融稳定的内涵难以清晰地界定,但这是研究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深入探讨并寻找衡量金融稳定且得到广泛公认的一揽子指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其他尚待进一步挖掘的领域。尽管目前有关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但仍然存在很多尚待进一步挖掘的领域。比如,目前的研究多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特殊情况,没有深入分析一国的金融自由化程度和中央银行独立性等制度变量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此外,当前的研究也没有对不同国家所处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加以区分,以判断在不同阶段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不同表现关系等等。这些方面都需要在未来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Adrian.T and Hyun Song Shin, 2008.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Monetary Policy , kc.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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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7篇

关于A某某涉嫌贪污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委托单位:×检察院

委托时间:×年×月×日

鉴定要求: 对×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贪污×万元短期委贷资金及其去向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鉴定。

送检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账册、凭证和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一、概况

×年×月至×月,A某某在担任乙公司负责人期间(见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的×万元资金,转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

二、检验

(一)关于甲公司的基本情况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万美元。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均为A某某,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为B某某。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产品等。×年×月,因注册资金未到位,甲公司被当地工商局注销。甲公司存续期间,未开展过正常经营业务,只查到大额借贷资金进出,财务上也无完整的账册,只查见一部分应收、应付往来账户(见附件一/2-6)。

(二)关于A某某动用×万元资金的情况

1.关于丙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方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丙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3%,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该×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丙公司利息×万元、壬公司货款×万元、癸公司货款×万元、子公司利息×万元、丑公司×万元,归还辛公司借款×万元,合计×万元(见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归还丙公司借出的×万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民事调解,由乙公司返还给丙公司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丙公司×万元(见附件二/18-25)。

2.关于丁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丁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丁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过寅公司归还×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万元,归还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万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万元,用于付给辰公司货款×万元,付给午公司×万元,与其他资金一起付给未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归还丁公司借出的×万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案外调解协议,由乙公司返还给丁公司×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丁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1-22)。

3.关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1)关于戊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戊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戊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戊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戊公司。戊公司背书后,交给A某某。A某某将该支票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戊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四,2-4)。

案发后,戊公司借出的×万元,已通过×个单位签订转账协议书追回,由申公司归还酉公司。

(2)关于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庚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庚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庚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庚公司。×月×日,庚公司开出×银行的#×现金支票×万元。两张支票,合计×万元,由庚公司交给A某某。A某某将其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庚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万元,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判决,扣除已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合计×万元,由乙公司归还庚×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庚公司×万元(见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万元的去向情况

辛公司收到以上×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其余×万元,作为甲公司归还×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万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万元(×万元+×万元),A某某将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据戌公司的×年×月×日《转账通知》称,戌公司收到的上述×万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经乙公司转贷给辛公司的借款(见附件五/7-22)。

三、论证

一、检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二、对上述有关财务事实的检验,符合公允的证据规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见附件九/1)。A某某将客户交给银行的委托贷款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贷给客户,在自己经营的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由银行赔付,改变了客户委托贷款的所有权,其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

四、鉴定结论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落款: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专用章

高级司法会计师:

(印章)

司 法 会 计 师: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二、审查情况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该鉴定未使用言词材料,检验部分的叙事脉络也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问题:

(一)检验不充分

第一,检验采用的仅是查账的叙事法,未对检材特征进行观察描述。

第二,未从多个角度、利用多份相关的涉案会计资料对资金收付进行检验。

第三,未利用各种条件对资金收付的会计记录进行检验。

(二)论证不正确

该鉴定对于检材来源合法性和检材真实有效性的论证是缺乏论据的;对于检验方法的论证是错误的;对于非会计行为合法性的论证是多余的。

(三)结论缺乏部分依据

该案中虽然甲公司会计记录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业,必定有规范的会计记录,这部分会计记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该鉴定未对这一范围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因而结论中“直接损失”一词缺乏事实依据。

三、审查结论

若鉴定人无意做重大修改,但能将文书改为“查账报告”,并在结论中删除“直接损失”一词,该鉴定结论拟可采信作为查账结论使用。

第8篇

会计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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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金融博览》(月刊)创刊于2000年,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金融出版社主办的金融类期刊。《金融博览》是金融从业人员拓宽金融知识、交流工作经验、述说职场感悟的文化园地。知识性、趣味性、资料性强是它突出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反映经济金融、社会生活、工作交流、心灵感受等方面的变化。刊物内容丰富、贴近实际、文章精练,体现阅读轻松的个性。设计美观、全彩色印刷,印装精美。

《财务与金融》是事业单位财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唯一期刊,形式生动活泼,内容丰富多彩,事业单位财会方面的改革,以及实践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为重点,兼顾事业单位投资与理财等,是事业单位交流学术成果和工作经验的理想园地,也是提高业务知识和学习的良师益友。

《金融评论》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国内统一刊号:11-5865/F,国际标准刊号:1674-7690,2009年创刊,旨在通过优秀研究成果的发表推动经济与金融领域的理论探索,并为中国学者走向世界经济理论前沿提供平台。作为中央政府的思想库,中国社会科学院承担着跟踪社会与人文各领域最新动态,探索学科理论,深入研究现实问题并将成果转化为政策建议的任务。

方法技巧:

1、通过率想要提高的话,必须要将论文的质量进行提高选择一个更加吸引人的题目。

2、千万不要去选择冷门的主题,而且也不要选择一些过激的话题。

3、撰写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思路,文章当中,每一段都要有存在的价值不要出现太多的白话。

注意事项:

1、在的过程当中要注意文章的质量必须要高原创度必须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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