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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领导重视
计生法律援助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广大计生家庭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县计生协会的部署和工作要求,乡计生协会紧紧把握时机,召开专题会议对领导组织机构和开展计生协会法律援助活动等相关事项进行讨论、研究,通过认真学习上级精神,分析我乡人口计生工作难点所在,大家认为做好计生法律援助工作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方式方法根本转变的重要切入点,抓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计生协会在计生法律援助工作上大有可为。为了争取乡党委、乡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尽快把工作开展起来,乡计生协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阐明开展计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工作思路。乡党委、乡政府对计生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视,要求计生协会把计生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新时期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在部门协调、机构组建、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今年,乡政府专门指派了一名司法专干担任乡计生协法律援助顾问,负责做好乡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工作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扩大影响
为了使全乡干部和广大计生户家庭了解计生协会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依托阵地宣传。利用乡村两级现有的人口计生宣传栏、板报、计生户外宣传牌等阵地重点抓好计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同时抓好《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二是抓住契机宣传。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日、综治宣传(月)周宣传活动,做好计生法律援助有关知识的宣传,利用计生重大纪念日和传统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开展上街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及时为广大计生户家庭解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认真指导其寻求法律援助。三是抓好集中宣传。在全县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和3月份开展的生育关怀活动中,乡计生协都把计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服务活动有机地融入到活动中。四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入户宣传。把计生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乡村干部入户宣传的重要内容,乡村计生协干部在入户过程中积极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和计生法律援助有关知识,使每个计生家庭知晓计生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援助范围等事项,对计生户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得到细致的分析和解答。
三、健全网络,完善机制,规范运作
为了让计生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和方便农村计生家庭,我们本着方便群众、扩大影响的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全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不断完善了以乡计生协为龙头,以乡计生专干为骨干,以村协会小组长为联络员的计生协会法律援助体系的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大了计生法律援助服务的影响面。在完善工作网络的同时,我们进一步规范了计生协会法律援助的运作规程:(一)计生家庭需法律援助的(诉讼类),应持申请书及经济困难证明、计生户证明,提交乡计生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出具意见书并送乡司法所统一审查受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由乡计生协初审并出具意见书转乡司法所审查和承办。(二)乡计生协及时向乡司法所反馈计生户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信息,对计生户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开展计生户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三)乡计生协依托乡司法所专线和村计生协会服务网络,及时为计生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权咨询。
四、跟踪回访,注重实效,塑好形象
加强与乡司法所的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之规定,规范程序,对受理计生法律援助案件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原则,制定了计生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流程,按照严格、热情、文明、公正的法律援助办案要求,为计生户家庭提供法律咨询、诉讼、非诉讼调解、法律文书等服务。为确保计生法律援助的成效,使计生户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我们建立了援助案件的跟踪回访制度。对当年和往年援助的案件进行上门跟踪、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听取对计生法律援助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进一步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计生协会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提高了计生协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计划生育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了计生协会组织的影响力,塑造了乡计生协干部的良好形象。
通过上半年的法律援助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开展计生协会法律援助工作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方式方法转变的重要手段。从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看,人口计生工作已面临新的考验和任务,计生协会法律援助从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入手,实现了从过去片面强调要求计生对象履行国策义务向全力维护计生对象合法权益的明显转变。
二是开展计生协会法律援助是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载体。计生协会法律援助针对计生家庭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法律层面为他们排忧解难,保障他们享有正常生活和正当的权益,提高幸福指数,较好地实现了生育要计划,生育更要关怀的人口计生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三是开展计生协会法律援助是实施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重要体现。计生协会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司法、社保、工青妇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在经济社会工作中具有不同的职能优势,计生协会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取得成效,除了计生协自身努力外离不开相关部门、人员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
【2017年3.15法制宣传总结范文一】
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2017年3月13日,由湖南警察学院法律协会发起的,经过长沙市法律协会高校联盟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湖南警察学院法律协会、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法律协会、长沙大学法律协会、湖南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协会联合组织在长沙通城广场(星沙店)成功举办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我们四大高校主要以横幅主题签名,派发传单,问卷调查,喷绘海报展览和现场咨询等形式介绍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涉及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常见的发生于消费者领域的侵权、欺诈以及违约现象,如何行使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等问题。现场咨询方面,由长沙大学法律协会邀请的专业律师对附近的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此次法制宣传活动作为本学期的第一次大型活动。与“消费与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2008年主题相呼应。打假维权,共铸诚信,这样的3.15让广大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也让东部四所院校的法律协会加深了交流和合作,同时也增强了各协会会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四所院校的积极参与配合下,此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在此感谢各大院校法律协会的大力支持,各法律协会会员在此活动中积极认真的工作,使得本次活动才能如此成功落下帷幕。
但也有不足之处,虽计划已久,然而装备不够齐全,拉不到各方面的支持和赞助。力求在今后类似的宣传活动中各方面达到尽善尽美,和最终增强对自身法制权益保护的目的。营造一个和谐环境,构建文明消费的法制社会。
【2017年3.15法制宣传总结范文二】
为隆重纪念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3月15日当天,协会在XX市消协的统一安排下,在学院的大力支持下,配合XX区消协,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等十五个市直单位在XX市XX商业街设置了咨询服务台,并摆放了宣传展板。中国移动XX分公司、青岛啤酒(XX)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单位在现场开设了名优产品咨询展示台。活动现场,彩旗招展,人头涌动,一片繁忙景象。协会三十多名志愿者更是活动当天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本次活动中,积极管理系主任吴老师亲自到场指导志愿者们的工作,大家的积极心态与热情的服务得到XX市消协徐会长的肯定与赞赏.活动结束后,XX区消费者协会会长与协会全体会员合影留念. 活动得到了当地电视台的采访报道.市场营销实践协会得到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高度评价与肯定.
同时活动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
1、材料准备的不充分.
2、部分协会成员在现场显得很盲目.
3、对有关3.15方面的知识理解掌握的不够.
本次活动结束后,参与的会员均表示此次活动,让他们了解了很多学校中无法学到的知识.
【2017年3.15法制宣传总结范文三】
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郑质监发﹝2017﹞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活动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到位
为使本次“3.15”活动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活动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 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二、 积极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活动,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 、“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活动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行业协会;法律剖析;法律适用;模型假想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努力地进行着自我调整。为了达到内力与外力共同作用,中国加入了WTO。入世的外力要求中国在WTO的规则下,使自身体制结构的调整趋于协调状态。对于被西方国家称为“行政国”的中国而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地成为首要问题。然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来的政府的部分权力如何分配,或者说,政府原来的行政职责由谁承受呢?有学者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则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监督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1]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①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因此,行业协会作为新的历史条件和市场氛围下的新型组织体(对中国而言),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已凸显出紧迫性与必要性。并且中国目前存在的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业协会作用机制。
一、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考察
从我国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追求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共同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的生成出现了多成分、多形式的发展,并且有体制内的政府督办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然而,源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的弊端②:先发展,后管理;先繁荣,后规范;先规章,后法律的推进模式.我国现行的协会的成立绝大部分是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还没在市场中找到应有的坐标,缺乏被行业内部企业广泛承认的基础;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被设制为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过渡组织".浓烈的行政色彩必然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的经济职能,然而经济职能是其存续的价值所在.相应地,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在职能定位上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有的则被视为所谓"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2]以下笔者将对行业协会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在法律上对行业协会作初步的解析。
二、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剖析
㈠、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问题
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的法律适用及其本身的市场定位。认定其性质之前,首先应对其外在特征进行分析。根据行业协会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结合对行业协会发展趋势的探讨,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自愿性。各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均采会员制,即行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会员也有退会的权利。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作为民事团体的本质特征所在。
2、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利性为目的,它以追求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整个行业。
3、责任的有限性。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的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与行业、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它的非营利性与社会服务性决定了它的责任有限性,即行业协会以法人的身份承受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4、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5、国际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间的互通往来将通过享有部分行业监管职能的协会组织实现。
从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中,可以归纳出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社会团体法人。然而,从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设立、职能和组织形式等方面考察,如行业协会的“二政府”性质。我国的行业协会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③该问题的辨析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形式行政权的主体资格,同时利于引起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认定的尴尬局面得到重视。事业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事业单位的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决定了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而行业协会以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追求,似乎也应具有公益性特点,但形式上的公益性,仅限于某一行业利益的狭义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的广义公益,包括文化、体育、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而且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另一方面,从社会团体法人的角度考察。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即非营利性要求。第3条第二款又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责任的有限性。同时根据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行业协会的外在特征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内在吻合出发,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可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行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
㈡、行业协会的类型和管理模式
纵观各国行业协会的生成于运行,存在着两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民管”模式,即纯粹的民间组织体。该模式是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但它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以美国为代表。⑤另一种是“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辅以政府行政监管。此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并逐渐实现着“官办”向“民办”体制的转变。该模式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双重因素整合的结果,它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制之间的错综关系与权衡选择。
我国现存的行业协会,按期地位与职能不同可分为协调服务性组织和监督服务性组织,与此相对应,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协会组织的生长途径,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方式。体质外的乃由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而实现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如作家协会,中国家具协会等;体制内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分担政府的某些职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内部的监督与服务,如消费者协会。[4]事实上,我国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诱发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下正蓬勃发展,然而明显的表现出不合理之处:“官办”与“政管”成了行业协会生成与运营的主流。该模式扭曲了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行政权力的触角在行业中过于发达,将影响行业协会社会价值的发挥。因此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模式效应”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我国行业协会生成途径的不同,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合法性不同,也决定了立法所应采用的区别对待的态度:体制外生成的符合行业协会的本质与发展趋势,法律应侧重于确认、扶持和保障的功能;而体制内生成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转轨与过渡的不合理性,法律应侧重于规范、治理与整顿的功能。[5]以期实现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良性转向。
三、行业协会法律适用探讨
对于行业协会特征与性质的认识与法律评价理念的建立是法律应用的思想基础。我国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立法较为零乱、分散,并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与规章,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0日)、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同时在一些单行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行业协会作出规定,例如律师协会(《律师法》)、证券业协会(《证券法》)。立法的无序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以至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关于行业协会的统一立法成了解决行业协会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经途径。但是首先得明确行业协会是哪一部门法的主体,即行业协会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归属问题。缘于“政府——市场”完全平行、对立对等缘于“政府——市场”完全平行、对立对等、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模式和分析框架,[6]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是政府与行业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因此可以假设“政府——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市场”的三元社会结构的成立,与此相适应是以之为基础的“公法——经济法(社会法)——私法”的法律三元结构。[7]从一定意义上说,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是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理论发展必须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新型的主体。所以经济法的不断拓展性发展与完善将是关于行业协会统一立法的曙光。
四、行业协会发展阶段模型假想
事物发展规律一般是从逻辑与经济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经济现象的发展阶段将更加接近社会学的理想——合法性。以下,笔者将应用法律原理从立方因素和行业协会设立发展考虑,设计一个阶段模型,行业协会发展假想,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社会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包含社会责任的承当、社会责任的忠实履行和社会公认的实现三个层次。行业协会作为法人是社会中的“人”,因为特定的社会宗旨和社会目标而设立、生长。所以行业协会的章程中是否把社会责任的承当作为根本的宗旨,是否把社会责任的记载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行业协会创会理念的直接体现,是衡量社会合法性的硬性标准。模型的理论架构在引入社会责任理论之时开始形成:政会分开促进的协会运作的自主性,自主办会实现了整个行业利益的优益,进而在社会责任框架内的本行业利益本位是社会责任忠实履行的见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公认,而社会公认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使社会责任的分配合理化、公平化。因此社会合法性的三要素构成了理论模型的三角结构。
第二阶段:“行政”合法性。行业协会自身自治性与自律性运营构成了第二阶段的重点。为什么称协会自身管理为“行政”呢?因为模型作为一贯整体,犹如一个国家或集团,他的有效性运营离不开“行政”手段,“行政”是对管理因素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达到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行业协会的组织因素包括人员的组成、机构的设置、资金的运营等,组织因素通过“行政”手段的管理与整合,有序地、固定化地充实着模型三角结构的每一个空间。
第三阶段:法律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是对模型结构的最终完善,也是社会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的抽象与总结。它建立在法律对社会、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法律关怀的基础上。作为整个模型的最高追求,法律合法性使模型由理论向实践转化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丁玉霞:我国市场中介组织若干问题研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2]行业协会尽快走出“二政府”误区,2001-09-10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余晖:寻找自我:转型期自制性行业组织的生发机制/Academia/neib001-yuhui.nem
[5]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归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6]郭冬乐主编:通向公平竞争之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7]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①刘光溪在《入世后的政府职能和中介组织》中把中介组织分为经营服务性组织与协调服务性组织,笔者认为就中国现存的中介组织而言,应加上第三类,监督服务性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足球协会等。
②行业协会发展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先制定法律法规约束协会组织的设立与发展;第二种是先发展后立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没有之间的经验可循时,为了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以适应国内、国外经济环境,第二种模式的约束机制更合理,然而也存在弊端。
③中国首例关于协会组织主体性质认定的案件,龚建平“黑哨案”,最后判处龚建平。该判决从司法实践上间接的认可了足协的事业法人地位,这与国际上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发展趋势不符,值得商榷。
1.行业协会的涵义
我国学界对行业协会存在不同理解,但基本共识是: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及表达其愿望与要求,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协调市场各行业主体的合法利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的宗旨应该一般的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该行业经济发展。
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行业协会已经形成多层次网络。如美国现有10万多个行业协会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河北省行业协会的发展及现状
以1981年,河北省建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河北省包装协会为标志,河北省行业协会经历了以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扩权为标志的启动初创阶段;90年代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较快发展阶段;以及新世纪的完善提升等三个阶段。
调查显示,当前河北省行业协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协会发展与河北省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政府和协会之间没有在职能上进行很好地衔接。
(2)布局结构不尽合理,与河北省经济与产业发展不协调。没有一个综合性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统一协调管理,造成有的协会重复设置的一业多会现象。
(3)运作机制不健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协会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不健全、职能交叉、政会不分,工作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行业协会立法相对滞后,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等。
二、河北省行业协会立法模式选择
立法模式是法律内容载体的形式。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模式的选择不仅受到法律内容的制约,还受到其立法传统、社会发展等的影响。行业协会立法也不例外,因此国内外行业协会立法的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
1.国外行业协会的立法模式
(1)美英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行业协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市场对其进行调节,被称为市场主导型。美国没有调整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律,相关条款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等部门法之中。美国行业协会实质上是企业性质,这决定了美国行业协会是按照公司化方式来运作的;英国的行业协会实质上是行业自律组织,它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依据法律制定协会的具体行为规范,在企业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德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对行业协会进行了统一立法,使行业协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德国的行业协会可以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两种协会。公法性质的协会典型的是德国工商会,有专门的《德国工商会法》。私法性质的协会是私人经济组织自愿联合形成的,其主要是在协会自治和法律框架内发挥维护其经济利益等的作用;法国早在1884年3月颁布了首部有关同业公会的法律,即瓦尔代克――卢梭法,为行业协会的成立、宗旨和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之后,法国又通过了各项法令进一步完善了行业法律体系。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的自愿入会原则同英美模式相似,政府监管则多于美英接近德法模式,政企之间合作也较美英更为密切。它吸收英美模式和德法模式的优点,形成了自己比较独特的模式。
2.国内行业协会的立法模式
国内其他省市的行业协会的立法模式借鉴了德法日模式,以成文法加以规范。但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又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
(1)传统模式。传统模式最大的特征体现为国家对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按照这一模式,民政部门负责协会的注册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会的业务管理。如《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本级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
(2)上海模式。上海成立专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展署,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行业协会发展署是经市政府授权的协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等;市社团管理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实施年检和监督。
(3)温州模式。温州对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区别对待。《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县(市、区)各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该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工商联应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中,积极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并对已建的行业协会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
3.河北省行业协会立法模式的选择
1.行业协会的内涵界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含义作出解释。例如,《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3条规定:“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
(1)非政府性行业协会的非政府性,又称“民间性”。所谓“非政府性”,主要体现在其人员构成、资金来源、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都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因此,它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其运行也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行业协会的非政府性并不排斥行业协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经济方面带有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
(2)中介性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间的一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中介性体现在:一方面,基于经济法的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理论,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经济方面的社会管理职能,即管理行业内成员从事合法的经济活动的行为(例如一些行业协会协调成员间经济活动纠纷、制止各成员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行为),最终起到了协助政府干预市场、维护行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肩负着政府与企业有效沟通的职责。作为行业的利益代表,它代表成员企业对政府的经济和产业政策提出合理建议;把从政府获
得的可能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最新信息提供给各成员分享;对政府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衡。可以说,作为社会中间层,它是连接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与桥梁。(3)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并非企业,它成立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为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因此,其所从事的活动并没有单纯的经营活动,而往往是为了发展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成员合法权益而从事的公共性活动。虽然通过成员缴纳的会费、企业赞助费等,行业协会有收入来源,但是这是为了维护其日常的生活开支及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经费。
(4)自治性“自治性”又称“自律性”,是行业协会最显著的法律特征之一。行业协会的“自治性”来源于成员通过契约让渡自身部分权利,使得行业协会拥有自治权。其主要体现在:对外,行业协会不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具有独立性;对内,行业协会在设立和运行方面充分体现“自治性”,通过成员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制定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作为其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作为对成员行为进行规范、监督与管理的有效依据,最终为成员间的公平交易和竞争创造条件。
3.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
(1)干预功能行业协会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有效地干预市场提供服务。市场虽然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但其自身固有又无法解决的“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缺陷,势必导致“市场失灵”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需要一种有目的、主动的干预行为来帮助市场克服自身缺陷。依据社会管理职能,最终由政府干预市场,但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性”、“内部性”和“权力寻租”等现象存在,往往使其干预行为达不到既定的目标,或虽达到目标却付出成本过高,最终阻碍和限制市场功能的发挥,产生“政府失灵”的现象。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下,一种新的干预主体和手段正在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即政府通过行业协会对市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一种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实践中,行业协会一方面通过内部行使管理职能协调成员间经济活动纠纷,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和维护行业内通用标准的“软法”性规范,整合行业公共信息资源供会员企业分享,促进整个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最终起到帮助政府进行行业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2)协调功能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产生于它的中介性,主要表现在:在市场环境中,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有效沟通桥梁,一方面代表企业向政府反馈行业发展建议,影响政府经济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一种宪法所赋予的经济参政权;另一方面,它会及时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并在一定条件下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活动,从而减少政府经济方面法律政策的运行成本与实施阻碍。同时,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法律或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组织内惩罚,以及对成员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来协调各成员企业间的由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矛盾与冲突。行业协会通过协调市场与政府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市场整体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3)服务功能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服务。行业协会的存在可以使政府从微观到宏观两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合理干预。二是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提供各种行业发展、市场情况、公共政策等对企业发展有帮助的行业公共信息,为成员内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培训服务等。同时,行业协会能够加强企业间的合理竞争与合作关系,为企业的对 外经济交往提供便利条件。当发生政府行使的公权力造成企业私权利被侵犯时,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地代表企业与政府沟通和协调,对政府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衡。
二、“经济法主体”内涵的学术争论
1.经济法主体二元结构论二元结构理论是经济法主体的传统理论。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性,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其中,主流观点认为:在“政府—市场”社会框架下,经济法主体应包括传统的公法主体(政府)和传统的私法主体(市场主体),从而形成了经济法主体上的“二元结构”。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张守文认为:“经济法依据调整对象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据此经济法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监管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调控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受控主体)。市场监管法主体也可分为两类: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监管的主体(监管主体或管理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对市场监管的主体(受制主体或市场主体)”。
2.经济法主体三元结构论在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下,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企业个体,逐渐自发地聚集一起形成了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组织。这些团体通过参与经济活动,履行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来弥补“双重失灵”,促进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自此,传统上的“政府—市场”二元社会格局被打破,完成了“政府—团体社会—市场”三元社会结构的嬗变。“法律给主体定位的科学方法,应当是将主体置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系统中,从其所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多方面把握其地位”。因此,随着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政府和市场互动的框架下的地位和作用愈发突出,一些学者对于经济法主体又提出了三元结构理论,即将经济法主体归类为市场、社会、国家。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者如王全兴和单飞跃都分别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经济法三元结构框架理论,将之视为二次“社会契约”缔结理论的结果。根据三元社会结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除去传统意义上的主体形式外,还应将“社会中间层”涵盖其中。
3.“经济法主体”内涵的学术争论评价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论,是依据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框架理论提出的,并遵循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私法严格区分以及权利与权力区分的理论。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中的自由、自治权利在经济法中变为经济自由权,而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体系中也演变为国家法定机关的调制权。因此,其主体构建是基于调制权和经济自由权各自承担的主体,即带有公法色彩的“政府”与带有私法概念的“市场主体”。这种理论分析方法遵循着传统法律秩序,体现了经济法的“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互动下的第三法域特点,因而被很多学者所推崇。但是,这一观点忽视了社会中间层(如行业协会)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没有意识到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第三主体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意义,缺乏法律对于社会关系变化的回应。三元结构论是在社会中间层的蓬勃兴起并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其理论源于“政府—团体社会—市场”三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尽管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导论调是“政府与市场”的二元架构,但是随着政府和市场部分职能逐渐向社会中间层过渡,社会中间层也逐渐被经济法学说的理论体系所吸纳而成为主体体系中的新成员。基于此,部分学者创新性地提出经济法主体除了包括政府、市场主体,还应该有社会中间层。这种理论以法社会学作为研究方法,突破经济法的两分法,将代表不同市场主体利益的社会中间层纳入经济法第三主体,体现了经济法对于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回应。但是,其理论破坏了传统法律秩序与分析方法,其分析方法以实证作为出发点,虽然注重法律现象的描述与解释,却缺乏理论研究基础。
三、行业协会归属为经济法主体的正当性
1.行业协会符合经济法第三法域的特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团体社会的一种组织形态,契合了经济法第三法域的特性,一方面,它可以作为经济法调控主体之一,在进行社团调节过程中与国家调节相配合,共同矫正市场缺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缺陷;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经济法调控受体之一,如果它采取了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自由竞争秩序,必然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因此,将行业协会归属为经济法主体,是超越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框架,形成现代意义的三元结构的最终结果。
2.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与经济法的价值相契合
经济法秉承于利益平衡与协调精神,其立法价值体现在通过制度的设定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通过协调与服务功能,行业协会的组织运行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因此,有必要将致力于协调政府与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行业协会纳入到经济法主体之中。另外,行业协会的另一重要功能干预功能,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社会第三调节机制的特征。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下,行业协会的干预功能体现了一种处于自由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干预调节机制两者之间的“第三类社会调节机制”。这种中和了自由性和干预性的调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与市场的调节机制的局限性,因此在维护市场环境秩序方面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3.行业协会归属为经济法主体的实践功能
打破经济法的传统主体形式观念,将行业协会归属为经济法的第三主体更具现实意义。首先,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第三主体,可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服务功能、协调功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依法建立起来的行业协会,一方面,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及时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意愿,制约政府的决策制定;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并执行行业规则和标准,协调行业企业间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发展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可见,行会协会是“社会本位”价值理念的最好体现,因此将其归属为经济法的第三主体,有助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立法价值追求。其次,如果行业协会明确为经济法主体,可以更好地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经济法的传统主体包括政府与市场主体,这两个主体由于利益出发点不同,因此会存在固有矛盾。作为一种社会中间层,行业协会的产生与运行机制决定了它们开展组织活动时,会注意不同利益的均衡与表达,促使政府与市场主体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再次,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第三主体,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经济自由与秩序的统一。经济法的核心是通过法律制度设置来调控自由竞争和秩序的和谐统一。通过组织内的民主协商,制定组织章程、行业规则和标准等“软法”性规范,行业协会柔和性地化解行业内不同利益纠纷。这种“内生自觉的社会规则反映了民间自律管理的要求,代表了多元利益和权利的自觉平衡,展现了自由和法治秩序的和谐统一”。据此,行业协会正通过自己特有方式,维护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与市场公平秩序,体现了经济法的另一立法价值。
四、评析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
1.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的规定,我国行业协会就有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合法性地位。另外,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而制定的行政规范。该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于行业协会归属于社会团体,因此行业协会的组建活动也自动适用该条例。同时,由于社会团体可依其性质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科技、军事及宗教团体等类型,因此该条例对于行业协会与其他类型的社团一起作为统一调整对象进行规范,忽视了行业协会经济法地位的特殊性。除此以外,《律师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单行法或单行条例都有部分章节来对相关行业协会的定义、性质、地位、设置、职责作出具体或笼统的规定。同时,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法律条例,如《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立法极不完善:缺乏内容统一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同时大量存在规范比较凌乱、分散的单行法律与单行条例,以及各地方相继出台的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行政条例。这些法规、规章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规范形式多样,内容极不统一。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规定不完善,其主要现在:首先,行业协会的立法的位阶低。在整个行业协会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它也仅是一部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而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行业协会的管理条例。这样在法律位阶衔接上出现空隙,缺少基本法对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的相应规定。其次,从现有法律、规章(如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律师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来看,行业协会统一被定位为“社团法人”或“自律组织”,缺乏相关法律明确其经济法主体地位。行业协会立法内容的不完善性使得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无法明确,使其在设立与运行方面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再次,我国目前立法多是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规制,缺乏对行业协会的权利进行规定,如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即使一些地方性行政条例,如《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条例》①《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一些关于行业协会的职能规定,但是其核心点在于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约束上,而非权利的赋予上。因此,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赋予行业协会的权利,使得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在我国无法明确。最后,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行业协会的实体经济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没有提供任何救济途径。因此,在行业协会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法律救济途径,使其市场调控权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影响其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有功能的实现。
2.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行业协会立法不足的现状,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即《行业协会法》。《行业协会法》应是关于行业协会的基本法,是其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是其成立和运行的规则依据,也是确认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从国外的行业协会立法情况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对行业协会进行单独立法,如法国的《商会法》、日本的《商工会议所法》、德国的《工商会法》等,从而有效规范了行业协会的性质、设立、权利、功能与作用,并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的干预、调节与服务功能。参照其他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尽早颁布《行业协会法》。对于《行业协会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应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定性予以明确,即通过法律规范使其主体资格区别于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资格,将其认定为一种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并在其设立条件与程序、成员、组织机构(如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成员加入条件及成员权利、义务,内部机构等)、运行方式上进行详尽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厘清它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即从法律上明确其独立于政府与一般市场主体,而将其归属于我国经济法第三主体。其次,《行业协会法》应明确赋予行业协会应然的法律职能,并对其权利进行规定,充分发挥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功能。目前,由于我国行业协会多附属于政府,无论是自主意志、人事、财政、活动安排等都或多或少受制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导致其丧失了应有的自治性与独立性。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行业协会法》应更多关注其调控权的赋予,如规章制定权、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争端解决权等。其调控权可具体为:①提出议案,协助政府制定与行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组织章程与行业标准等的规章制定权;②行业协会对其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权力,其包括:允许成员企业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权力、企业资质认证权,以及对于违反公平竞争的成员企业的监督纠正权等;③为了增强行业协会调控权的实施效果,应赋予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的非法律惩罚权,而其手段可以包括名誉惩罚、集体抵制、开除会籍等;④赋予行业协会争端解决权,具体可分为仲裁权与调解权,以此协调各成员企业间的矛盾与冲突,作为国家司法解决机制的有效补充。上述行业协会的调控权,体现了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干预市场,并可以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的社会管理职能。最后,《行业协会法》在程序法规制方面应设置救济制度,即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依法享有社会管理权力的独立性,政府非依法不得随意干涉。当行业协会的实体经济权利受到政府侵权时,应授予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以及设立国家赔偿制度。
[关键词]行业协会;法律剖析;法律适用;模型假想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努力地进行着自我调整。为了达到内力与外力共同作用,中国加入了WTO。入世的外力要求中国在WTO的规则下,使自身体制结构的调整趋于协调状态。对于被西方国家称为“行政国”的中国而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地成为首要问题。然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来的政府的部分权力如何分配,或者说,政府原来的行政职责由谁承受呢?有学者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则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监督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1]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①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因此,行业协会作为新的历史条件和市场氛围下的新型组织体(对中国而言),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已凸显出紧迫性与必要性。并且中国目前存在的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业协会作用机制。
一、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考察
从我国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追求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共同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的生成出现了多成分、多形式的发展,并且有体制内的政府督办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然而,源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的弊端②:先发展,后管理;先繁荣,后规范;先规章,后法律的推进模式.我国现行的协会的成立绝大部分是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还没在市场中找到应有的坐标,缺乏被行业内部企业广泛承认的基础;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被设制为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过渡组织".浓烈的行政色彩必然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的经济职能,然而经济职能是其存续的价值所在.相应地,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在职能定位上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有的则被视为所谓"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2]以下笔者将对行业协会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在法律上对行业协会作初步的解析。
二、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剖析
㈠、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问题
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的法律适用及其本身的市场定位。认定其性质之前,首先应对其外在特征进行分析。根据行业协会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结合对行业协会发展趋势的探讨,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自愿性。各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均采会员制,即行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会员也有退会的权利。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作为民事团体的本质特征所在。
2、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利性为目的,它以追求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整个行业。
3、责任的有限性。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的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与行业、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它的非营利性与社会服务性决定了它的责任有限性,即行业协会以法人的身份承受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4、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5、国际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间的互通往来将通过享有部分行业监管职能的协会组织实现。
从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中,可以归纳出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社会团体法人。然而,从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设立、职能和组织形式等方面考察,如行业协会的“二政府”性质。我国的行业协会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③该问题的辨析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形式行政权的主体资格,同时利于引起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认定的尴尬局面得到重视。事业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事业单位的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决定了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而行业协会以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追求,似乎也应具有公益性特点,但形式上的公益性,仅限于某一行业利益的狭义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的广义公益,包括文化、体育、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而且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另一方面,从社会团体法人的角度考察。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即非营利性要求。第3条第二款又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责任的有限性。同时根据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行业协会的外在特征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内在吻合出发,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可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行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
㈡、行业协会的类型和管理模式
纵观各国行业协会的生成于运行,存在着两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民管”模式,即纯粹的民间组织体。该模式是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但它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以美国为代表。⑤另一种是“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辅以政府行政监管。此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并逐渐实现着“官办”向“民办”体制的转变。该模式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双重因素整合的结果,它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制之间的错综关系与权衡选择。
我国现存的行业协会,按期地位与职能不同可分为协调服务性组织和监督服务性组织,与此相对应,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协会组织的生长途径,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方式。体质外的乃由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而实现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如作家协会,中国家具协会等;体制内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分担政府的某些职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内部的监督与服务,如消费者协会。[4]事实上,我国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诱发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下正蓬勃发展,然而明显的表现出不合理之处:“官办”与“政管”成了行业协会生成与运营的主流。该模式扭曲了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行政权力的触角在行业中过于发达,将影响行业协会社会价值的发挥。因此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模式效应”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我国行业协会生成途径的不同,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合法性不同,也决定了立法所应采用的区别对待的态度:体制外生成的符合行业协会的本质与发展趋势,法律应侧重于确认、扶持和保障的功能;而体制内生成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转轨与过渡的不合理性,法律应侧重于规范、治理与整顿的功能。[5]以期实现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良性转向。
三、行业协会法律适用探讨
对于行业协会特征与性质的认识与法律评价理念的建立是法律应用的思想基础。我国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立法较为零乱、分散,并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与规章,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0日)、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同时在一些单行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行业协会作出规定,例如律师协会(《律师法》)、证券业协会(《证券法》)。立法的无序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以至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关于行业协会的统一立法成了解决行业协会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经途径。但是首先得明确行业协会是哪一部门法的主体,即行业协会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归属问题。缘于“政府——市场”完全平行、对立对等缘于“政府——市场”完全平行、对立对等、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模式和分析框架,[6]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是政府与行业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因此可以假设“政府——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市场”的三元社会结构的成立,与此相适应是以之为基础的“公法——经济法(社会法)——私法”的法律三元结构。[7]从一定意义上说,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是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理论发展必须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新型的主体。所以经济法的不断拓展性发展与完善将是关于行业协会统一立法的曙光。
四、行业协会发展阶段模型假想
事物发展规律一般是从逻辑与经济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经济现象的发展阶段将更加接近社会学的理想——合法性。以下,笔者将应用法律原理从立方因素和行业协会设立发展考虑,设计一个阶段模型,行业协会发展假想,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社会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包含社会责任的承当、社会责任的忠实履行和社会公认的实现三个层次。行业协会作为法人是社会中的“人”,因为特定的社会宗旨和社会目标而设立、生长。所以行业协会的章程中是否把社会责任的承当作为根本的宗旨,是否把社会责任的记载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行业协会创会理念的直接体现,是衡量社会合法性的硬性标准。模型的理论架构在引入社会责任理论之时开始形成:政会分开促进的协会运作的自主性,自主办会实现了整个行业利益的优益,进而在社会责任框架内的本行业利益本位是社会责任忠实履行的见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公认,而社会公认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使社会责任的分配合理化、公平化。因此社会合法性的三要素构成了理论模型的三角结构。
第二阶段:“行政”合法性。行业协会自身自治性与自律性运营构成了第二阶段的重点。为什么称协会自身管理为“行政”呢?因为模型作为一贯整体,犹如一个国家或集团,他的有效性运营离不开“行政”手段,“行政”是对管理因素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达到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行业协会的组织因素包括人员的组成、机构的设置、资金的运营等,组织因素通过“行政”手段的管理与整合,有序地、固定化地充实着模型三角结构的每一个空间。
第三阶段:法律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是对模型结构的最终完善,也是社会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的抽象与总结。它建立在法律对社会、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法律关怀的基础上。作为整个模型的最高追求,法律合法性使模型由理论向实践转化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丁玉霞:我国市场中介组织若干问题研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2]行业协会尽快走出“二政府”误区,2001-09-10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余晖:寻找自我:转型期自制性行业组织的生发机制/Academia/neib001-yuhui.nem
[5]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归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一年来,***市***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区委、区政府和***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下,在区工商分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及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在各会员企业的积极支持配合下,遵照“自身建设好,作用发挥好,社会形象好”的目标和“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创新务实,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在深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积极为会员企业维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好评,特别是在维权工作上,赢得了广大会员企业的信赖,现将我们在维权方面一年来的努力汇报如下:
一、深入开展“五抓五送”活动,为会员构建良好环境
自开展“抓融资,为会员送资金;抓维权,为会员送环境;抓培训,为会员送知识;抓就业,为会员送人才;抓服务,为会员送实惠”为内容的“五抓五送”活动以来,***分会积极响应,从“抓维权,为会员送环境”这一基础性工作入手,不断拓展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一是协助***工商局开展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对辖区内经营白酒和葡萄酒等酒类、烟、农资等市场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查处,对正常经营的业户进行了商标产权等的知识普及。二是认真总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协会与企业的密切关系,夯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和区工商局“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的基础,积极引导会员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商标、食品等领域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做到为会员送方便、送环境。三是继续在全区会员中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一系列加快个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使党和政府发展个私经济的方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区个私协会高质量服务经济发展,高效能维护市场秩序,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会员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卓有成效,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好评,也赢得了广大会员单位的信赖与支持。
二、规范企业合同文本,避免企业因合同过失造成损失。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既关系着企业生产经营和百姓生活消费,也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源头,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只有合同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才能有效的保护群众的利益。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尚未认识到合同示范文本的好处,往往因为示范文本条款较多怕麻烦而不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为图简单而喜欢使用自制建议合同、单据等,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就非常困难,当合同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企业只能选择打官司,无疑增加了合同履行难度和交易成本。***市***区提私营企业协会正是认识到这一点,今年在“下一线、解难题、办实事”活动中,主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解决企业缔约行为的后顾之忧。一是加强宣传,广泛推广。深入会员企业中,积极推广和宣传合同示范文本的优势,对一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经营者自身经常使用的合同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使市场交易行为由原来的一般口头约定上升为书面合同的法律要件。二是强化监管。近年来,涉及不平等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合同投诉率居高不下,很多企业是因为缺乏合同常识,从而导致合同侵权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很大的损失。***区个协从实际出发,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监督,引导企业对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备案和加注标记,以杜绝不平等条款的发生。推行合同规范文本一年来的工作证明,从合同签约开始就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市场准入监管口前移,遏制了不平等条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和案件发生,降低了监管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益。
三、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协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今年以来,***区个私协会在普法、用法上下功夫,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免费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维权工作的法律指导。今年***区个私协会继续与***市鲁皓律师事务所合作,对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会员企业进行免费的咨询服务,解决辖区内会员企业普遍关心或者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剖析,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损失。二是针对个别有问题的企业,实行一对一的帮助,切实维护会员企业权益。***个私协会的工作人员是本单位的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及遇到的问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同时,为企业在日常制定法律守则或提示,解决企业实实在在的困难。三是深入会员企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私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反映私营企业的呼声、要求,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协会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深入会员企业,全面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要求,反映他们的心声,协会领导共走访了***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等近30家会员企业,指导他们做强做大。四是协会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会员企业法律意识。先后组织培训20多期,参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4千余人次。同时发放报刊杂志、宣传材料等3万余份。维权工作的广泛开展,一方面引导众多的私营企业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文明经商;另一方面引导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抵制各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区个私协会在强化维权意识,提高为其质量等方面工作中做出了较高的表现,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协会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维权效率,不断增强广大个私经济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广大会员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行业协会;法国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已经转变为全行业管理,行业协会已经成为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元素。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发展经验。
1、 国外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以法国、美国和日本为典型。
(1)法国模式 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在法国行业协会是作为专业性商会而存在的,其职能主要是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政策和意见。法国商会愿意同政府进行合作沟通,而政府也认为有义务监督商业活动,形成了大陆商会的特点。
法国的商会依据该国1898年制定的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是一种公立公益组织,具有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性质,其事物局的职员是公务员,由法律赋予其特许的权利以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法国的商会的特点是具有多项职能,其职能与作用由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一个独特的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
法国商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税金的收入和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工商业者通过商会注册交纳税金,并且只有交纳税金的企业才能享有商会服务,但目前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成为商会的主要收入来源。
(2)美国模式 美国商会是英美型商会的典型代表,其宗旨是促进民间的商业活动,属于以服务为目的,设立自愿、活动独立、经费自立的民间团体。
美国现代意义的行业协会美国铁协会早在1855年就成立了,最初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那些通过兼并和联合不能减少竞争的行业。但美国社会崇尚自由竞争,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促使企业和行业协会调整行业协会的角色,把它变成鼓励竞争并通过提高效率来降低行业成本而对消费者有益的组织,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美国在这方面有所放宽。在行业管理方面,美国政府是通过制定数目繁多的法律进行的。
(3) 日本模式 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建立了行业协会,它以专业性商会的形式存在。日本的商会属中间型商会,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同英美商会相似,但政府监管方面接近大陆商会,政企之间合作也比英美型商会密切。日本的行业协会在其设立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据相应的法律、章程及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以保证它们与政府的政策目标协调。
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日本政府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这部法律不但体现了美国反垄断的思想,而且包括了比美国反垄断法更严格的条款。同时还成立了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来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
日本有一套系统的商会制度,在日本各种行业协会是作为专业性商会而存在的,会员对于事关行业发展及公共关系等议题首先在协会内部达成意见一致,然后就同政府进行沟通。这种做法大大减少摩擦纠纷,提高政企合作的效率。
2 国外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的比较
法国、美国和日本三种模式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每种模式也有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不同。
(1)三种模式相同之处在于
行业协会的宗旨都是致力于实现会员企业个体难以实现的共同目标。行业协会没有独立的利益,只有会员的共同利益,它为全体会员服务并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协会工作人员由专职、兼职(政府官员不兼职)和志愿者组成,且以专业人才为主。在法国、美国和日本都存在着完善的商会系统,行业协会都是以专业性商会形式存在。
(2)三种模式的不同之处
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不同。三种模式中,法国模式中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最为密切;日本模式次之,日本模式中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多于美国模式;美国模式中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最为松散,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依法进行的。
入会方式不同。法国模式中,根据工商会法,所有工商业者必须参加行业协会;美国与日本模式中,会员自愿选择是否入会。
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法国模式中,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关系密切,行业协会是行业管理者,行业问题在会员企业之间达成一致加以解决;在这方面,日本模式与法国模式类似;美国模式中,缺乏解决行业内部分歧的合作精神,缺乏组织性。
3 国外行业协会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行业协会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文化与历史传统密切相关。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断完善之中,而法律、政治环境也处于建设阶段,我国重视集体利益的文化传统与欧美文化也不符合。因此法国与日本的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未来行业协会发展的路径应该市场生成的方向发展,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律中介的经济社团法人组织。具体是:
(1)行业协会应由市场生成,使其更好地代表企业,为会员企业谋取利益,这在我国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现实中是最为宝贵的。
(2)国家要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不但指行政上的管理,也包括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法管理,但要以保证它们独立自主的地位为前提。
(3)完善商会系统,建立各行业之间沟通协调的平台。我国应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商会系统,组织行业协会在商会平台上进行多方沟通,协调各行业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6.
[2] 王名、刘培峰著. 民间组织通论[M]. 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185
申请协会名称: xx大学学生法律协会
协会宗旨:在校内学生中普及个人法律知识,倡导现代的法律理念,帮助形成个人法律观念,和强化法律意识。
申请成立协会的理由:
1.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不断发展,法律的重要性必然日益显现。在中国的大学校园和大学生群体中倡导和培养法律观念,我们应该走在前面。国内的大学中,南方的大学校园里类似法律的协会较多,而xx未曾有过这样的性质的协会,这种情况与xx向综合性大学迈进的进程不相符合。
2. xx毕业的学生,早晚会迈向社会。我们是法制国家,所以在校时积累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受益终身,因此不但重要,而且必要。
3. 目前有一些同学反映自己处理某事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或障碍,不知如何解决,甚至有人用了极端不正确的方法。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指导,让广大同学都学会使用正确的方法来解决身边的问题。
4. 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组织上,强化协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组织、决策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协会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法律爱好者协会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实现整个协会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拓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多开展辩论赛),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
6. 我们也想通过办一个协会来锻炼一下自己。建立一个协会就像干一翻事业一样,需要我们全心的投入、积极的工作、认真的对待。我们一定会尽全力搞好这个协会!
申请人:学生法律协会 筹委会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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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院校团委:
1、申请成立协会的名称:
2、申请成立协会的原由:
3、协会宗旨:
4、工作构想:
5、协会活动方式:
6、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