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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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上呈现上级要求高且越来越具体而基层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的问题。自从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以后,各级税务机关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税之路。但不少税务干部仍然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只是应景之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更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执法规程将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捆死了。错误片面的认识导致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特别是经济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考核评议过程流于形式,向外界发个问卷就算评议、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主要还依靠手工进行,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考核追究的寥寥无几。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执法效率受到影响。
(二)基层税务人员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税务管理环节涉税事项审核管理不够细致,有的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把关不严,少数纳税户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备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因而未按规定移送;在稽查取证时,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在处罚告知时,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有的未发告知书,有的将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稽查审理流于形式,稽查文书使用不当等。三是《征管法》实施贯彻力度还不到位,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充分应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缴纳;有的对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撤销权、代位权以及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或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条款学习理解不够深刻,执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权利等等。
(三)现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征管改革缺乏衔接协调。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执法岗位及其职责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变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理不清的关系。同时,办税场所的频繁变更,使得人员、执法业务变化很快,执法责任制还没贯彻又得重新修改。税收征管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给“税务机关”的定义及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带来困惑,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而征管改革后,税务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许多地区将全职能的税务分局改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类分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法律未予明确(稽查局除外),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诉讼案件时,对此也解释不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思想上的混乱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上的顾虑。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导的电话申报、网上申报方式等,在税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迫于某种利益驱动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在默认一种口头上的电子申报率必须达到95%以上的说法,而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上门申报,其他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批准的前提就是必须纳税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可能产生此种法律关系。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管理,而税收的现代化管理离不开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和信息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须向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有关的工商、金融、海关乃至于企业等各个部门延伸,而对此,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设置相应的规范,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既导致了执法上的不规范,也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和指导,必然影响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想法
针对几年来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的反思,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试图找出一些规律性的启示,以切实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笔者认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增强执法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基础就是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要依法经营,自主遵循社会规范,同时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的客观存在而建立并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以往那种行政干预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机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参与市场的具体调节和宏观控制,不争的事实,税收正是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的难度体现在这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只有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机制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税收法律法规不是一把砍刀而是一柄双刃剑,悬在征纳双方的头上,规范和制约征纳双方的行为。税务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首要的任务就是依法治税,按章办事,这一点必须坚持而且时刻不能动摇。
结合我单位执法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看,一些税务干部在某些具体的税收行政执法事项上还有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学习研究的不够,导致理解上出现偏差。凭个人的理解去执法,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管理,必然会造成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如对征管质量指标“税款入库率”的子函数“税款逾期限改率”指标理解上由于存有偏差,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则出现了问题。即平时在税款入库的管理上,对纳税人发生逾期入库税款行为虽然实施了催缴限改,但只是对经电话或实地催缴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才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看起来工作都做了,似乎管理也到位了,征管质量指标也符合了要求,但是《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令限期缴纳的法律凭据就是送达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果仅仅实施了电话或实地催缴,而没有合法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最终就可能导致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损害国家利益。这既涉及到执法程序的规范,更对我们能否依法治税,是否渎职侵权敲响了警钟。二是考虑客观因素过多,使政策执行打了折扣。有些税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歇)业申请审批工作时,过多的考虑了一些不可比的客观因素,违规办理批准停(歇)业户问题仍时有发生,即当月受理并批准当月停(歇)业的情况。主要强调由于个体纳税人的素质不高避免激化征纳矛盾,还有的在政策执行环节中过份地强调了文明创建、社会稳定等客观因素,工作方法简单化,而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在执行政策上打了折扣,影响了执法的刚性。
(二)以程序和规范为支撑,增强质量管理意识。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和提高税收管理工作已较为普遍,如引入ISO国际质量标准以及流程再造理论。应当说借鉴先进国际管理标准,为应对形势发展需要,推动税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确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些举措在促进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指望运用某种办法一蹴而就,或者采取一个什么措施一劳永逸是不现实的。我单位贯标一年多,有的干部思想上依然存在贯标就是一劳永逸、贯标就是万事大吉的错误的、片面的认识。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基层的管理以及干部的素质与严格执法、规范行政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差距,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还不够扎实,抓落实还不完全到位,监督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有的还流于形式,干部队伍的整体执法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近年来,征管业务流程的不断更迭和完善,给贯彻ISO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做到与时俱进、持续改进。实际工作中,虽然我局ISO质量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的操作流程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和界定,但一些干部对这一管理体系中具体文件和制度的学习掌握往往浅尝则止,有的仅凭自己的理解和意愿想问题、办事情,不经意之间忽略或歪曲了岗责和程序的内涵和实质。同时也必须承认我们在组织干部贯标学习培训方面还缺乏形式多样、持之以恒的教育方法,强调自学的多,针对问题开展讨论、组织交流的少,弱化了对贯标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切实到位。如执法检查中指出在“税款入库催缴限改率”指标执行上的偏差就是一个现实的教训:ISO作业指导书对税款的催报、催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仅对催报催缴工作流程有详细的表述,而且对工作纪律、工作时效、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干部在具体执行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平时心存侥幸,在执法检查中问题反映出来后,个别干部又片面强调客观和个人理解,推卸责任。因此,贯标意识的教育要常抓不懈,“贯标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思想要牢固树立。同时要运用体系自身内审、外审等多种形式加大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整合和量化考核项目,研究考核手段的科学性和适时性,减少人为因素,真正把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过错追究与岗位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
(三)以树立全局观念为切入点,增强协调配合意识。
协调配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能体现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协调配合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南京市国税系统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分区域管理的征管模式,区域分局着重考虑的是对税源税户的管理。但管理与征收、稽查也是不能分离的,信息需要共享、执法需要协作,否则,就某一个系列单一行为往往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执法检查中还暴露出我局各部门之间本位主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全局一盘棋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兄弟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的意识不强,导致工作中推诿扯皮、相互埋怨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全局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每年开展的内部执法自查工作,有的部门态度上不积极、在行动上不配合,认为与已无关,把主要精力沉浸在相互扯皮,对存在的问题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诿,以至于对有些问题的纠正和补救贻误了时机。究其根源还在于缺乏全局一盘棋观念和主动沟通、协调配合的意识。
一、完善一套制度,树立“责任本位”的执法意识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执法的保障,而建立一套健全完整的制度又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过去我们习惯躺在已有的制度上睡懒觉,不能走在形势发展的前面及时地补充和完善,等问题发生后再用制度来填补空缺,补了又出,出了又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常常是“问题看得见,处罚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及相关规定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对照,一岗一责,一规一程摸准熟透,根据这一蓝本,我们建立了《双峰县国税局岗责考核管理办法》、《双峰县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监控及奖惩办法》、《双峰县国税局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考核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双峰县国税局抽查考核制度》等23个制度,形成了一套岗责考核体系新机制,内容囊括了税收执法、日管、税务稽查和行政效能、工作纪律、服务要求等,按照“凡事有岗、一人兼岗、一岗多人”的原则,将税收执法岗位进行量化,按照现行机构设置,对每个科室对应的工作内容进行评估,确定每一岗位常规工作量,对岗位分工进行优化,使岗位职责与工作量基本均衡,然后明晰每个岗位的职责,对工作要求、违规依据、处罚标准一一列表,并全部载入岗责考核系统中。全局共分解岗位285个,岗位职责1595条,有效地解决了职能不明、责任淡化、相互推诿、制约不力等问题,强化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防止了权力出格、滥用等情况。
为更好地落实责任,我们重新调整,规范税收业务流程,按税收业务种类制定了41个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图,突出加强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各流程节点之间的业务流转、工作衔接和责任落实。每项工作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使行政权力的内部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
制度建了,职责清了,处罚明了,但部分干部的不满情绪也随之产生了。事多罚多,事少罚少的矛盾也凸显出来了。于是,我们按照“事多利多,事少利少”的原则,根据干部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和劳动强度差异等统一制订岗责考核系数,共分为六档,即最低档为1.0,依次为1.1、1.2、1.3、1.4,最高档为1.5。统一的岗责考核津贴与考核系数之积即为干部的岗责考核津贴。
权力与利益的分解和均衡,让干部的“责任本位”执法意识大大增强。
二、应用两大系统,实现“齿轮链条”的良性传动
今年元月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娄底试点的契机,我局将以前开发的《岗责考核系统》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剔除了一些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重复考核的项目,增加了一些两大块都缺省的项目,更名为“行政效能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依托行政效能管理系统,两大系统互相呼应,使税收执法不因行政效能而影响,行政效能不因税收执法而延误。两大块齿轮与链条紧密配合,一链连一链,一轮带一轮,链轮互动,做到了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全方位、全过程监控、考核、追究的良性循环。
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对执法过程的
分析验证,全过程监控日常执法行为,实时预警,及时追究。该系统只是手段,税收征管业务是系统存在的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才是目的。我们以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为主线,对应规范征管质量考核与数据质量考核,执法人员可以随时运用系统查询自己的执法过程和结果,系统自动监控发生的过错信息,提示过错预警,通过系统的预警功能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自系统8月正式运行以来,系统监控的49个率共有16个率有过错,过错33条,涉及人次21人,应扣分数211分,经过申辩调整,涉及3个率5人次扣13分,给予经济惩戒65元。我局自行开发的行政效能管理系统共设置日常工作、行政效能、部门考核、工作考核、考核查询、系统维护、个人设定等7大模块,日常工作主要是使用工作联系单、工作任务单、资料传递单、出勤管理、消息管理等进行管理和考核。系统以综合征管软件的用户名每个干部职工分配一个登录名,随时可以操作相关业务模块,及时登记处理相关事宜,大到局长下的工作任务,小到短暂离开办公室都有记录。20__年1-9月共下发工作任务单20份;发出工作联系单14份;呈报呈批103份;资料传递单623份;请假外出记录5403条;523人次电子订餐4525餐,总计订餐金额11312.50元。此系统的开发应用大大提高了行政办事效能。1-9月只有9人次未及时审批报告或传递资料,予以责任追究90元。
两大块看似互不相干,但系统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如考核办对执法系统监控到的过错信息进行实体调查时,发现由本过错事项引发的其他过错事项都通过行政效能管理系统发出工作联系单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过错责任人进行过错纠正,责任单位要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考核办,过错责任单位、工作联系单的发放、审批、反馈、评价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落实都是考核的内容。今年6月份以来开展的宏观税负分析,两大块相互之间的应用更加明显。各管理部门和稽查局要定期将税负分析情况,在行政效能管理系统中向有关领导发出工作报告单,相关领导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审议报告并发出工作任务单,有关科室在接到工作任务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将办理结果向局领导发出工作报告单。领导没有及时审议,科室没有及时办结,都将在行政效能管理系统中留下记录,考核办可以据此进行考核。同样,对任务反馈的情况,如属于执法管理信息监控的内容,我们就及时查询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情况,如果执法管理系统监控为过错,而工作任务反馈的情况与执法系统监控的信息不符的,对于相关科室及局领导评价不实的,考核办都从重追究。
三、实行两级考核,创建“立体考核”的新型模式
最初从税政法规科分离出考核办时,实行的是考核办一竿子插到底的考核模式,也就是直接处罚到责任人,但有些过错确实属于在科室领导指令下进行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责任人因为不服处罚而与考核办发生争执,由于涉及的人多,争执不断,以至引起考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后来考核办奉令撤消,考核职权按工作性质分解到相关科室,便出现了有考核职权的科室不被处罚的“刑不上大夫”现象,而且因为有的科室处罚较松,有的科室处罚较重而失去平衡,最后一团和气,谁也不得罪谁。形成制度严,考核松的局面。考核工作成为“一张皮”,保护自己也包庇他人。
在今年借增设考核办之机,我局在全局范围内灌输“管理考核、监督考核、追究考核”的新考核理念,这个理念贯串考核工作全过程,实行两级考核办法,即职能部门管理考核到科室,科室追究考核到个人,考核办负责监督和追究考核。县局将个人的岗责考核津贴(岗责系数)、考勤补助和特殊补助三个补贴项目交给科室管理,职能部门管理考核的结果按月报考核办,考核办再将监督考核中抽查的情况一起汇总,按规定的处罚标准,在科室的补贴中直接扣除,处罚原因及罚款金额情况通过岗责考核系统反馈给相关科室,由科室按责任处罚到个人,按月报发放清册给考核办,考核办审查是否按实追究后再由财务科进行发放。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处罚同一过错,也避免了干部与相关科室及考核办的正面冲突。今年元月以来对379人次工作中的过错进行了责任追究,处罚金额17197.10元,批评教育1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7人次,通报批评19人次,没有哪一项追究引起争议。
两块两级,形成了立体考核的雏形。但完全体现立体考核含义的还有监督考核中的三个结合:
一是电子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虽然电子考核系统涉及到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但主要还是程序操作方面的考核。为弥补这一缺陷,我局实行人机结合的方式,人工考核主要是抽查考核。考核办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情况,有选择有重点的抽查,如综合业务科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管理,那么对其他科室而言,是既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对综合业务科本身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的考核就由考核办以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再如对于岗责考核系统中使用的工作联系单,系统虽然能查询到联系单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但为了防止联系单上工作质量的低下及相互包庇的情况,考核办就得对工作联系单上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二是一般考核与特殊考核相结合。两大系统虽然能够自动产生操作人员的差错,但有些是非主观因素,需要作特殊的考核。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按月监控的过错事项比较多,在过错责任人申辩调整过程中,我们就得对这项过错事项进行调查确认,对于过错事项实际不属于本人过错就得进行调整责任人。如8月份我局考核“待批文书按期批复率”中办税服务厅文书经办岗未按时销号造成逾期,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是管理单位在电子审批文书后,纸质文书没有按时传递所致,这样就得进行特殊考核,调整过错责任人到管理单位。
三是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税收执法主要对象是纳税人,纳税人才能真正知道我们的执法水平,我局把纳税人对国税人员的考核评议作为外部考核的内容之一。主要方式是实行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跟踪调查,聘任纳税人兼职监察员,定期召开征纳座谈会,在被测评对象一律回避的情况下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进行测评座谈,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控告,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对纳税人提出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事项经调查属实的,以反馈单的形式提交考核办进行追究,并将追究情况反馈给纳税人,此举在纳税人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有的纳税人说:执法部门就服务向老百姓收集意见,国税是第一家,就算是有点意见,也烟消云散了。
规范执法有力地推动了国税各项事业的发展,税收征管和其他各项工作呈现出良性有序、和谐发展的局面。税收任务连年超额完成,其中,20__年全年共完成各项税收收入8217.2万元,占年分任务的115.74,同比增收1685.8万元;20__年共组织入库各项税收收入951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13.48,同比增收1273万元;20__年1—10月份累计入库10820万元,完成全年税收任务10445万元的103.59,比上年同期增长26.02。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局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1、统一岗位设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为依据,保留、归并、分解原有岗位,确保设置的基本岗位和控制岗位与省局规定一致。
2、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上述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以省局范本确定的职责为主要内容,充实完善我局现行岗位职责。
3、理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顺工作规程,并按岗位设计业务流程图。
4、修订评议考核。在原评议税务规范管理考核的基础上,与市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相结合,进一步的修订考核内容,制定《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5、完善过错追究。在现行的责任过错追究的基础上,制定《xxx国家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过错追究行为。
6、实行微机考核。在整合修订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与执法考核软件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微机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为保证推行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拟将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 (2005年3月1日-3月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上级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实质,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培训骨干,明确任务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结合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业务需求,消化外地经验,分析研究当前岗位设置、职责履行、工作运行等现状,按照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确定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并对岗位设置、岗位规程和计算机考核进行充分论证。
(四)总结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县局确定的执法责任制基本框架和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总结成绩,研究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办法,使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对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xx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13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次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将推行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三)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因此在具体推行工作中,各科室要密切配合,保持上下联系,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及遇到的问题。
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地应用并渗透到具体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一种“合理合法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在具体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或不合理行使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超越职权;二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不正当的动机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滥用职权;三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不公正或不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行为得到了制约,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则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使税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任意执法行为缺少有效制约,易导致执法不公。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了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控制作用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及决定因素
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准作出选择,这种选择只要在法定的幅度内,并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即使相对人认为行政决定不公平、不合理,也很难对此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难以得到相对满意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判断与控制是一道难题,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难题并从实践中加以控制,对于消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二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三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实际上,在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与否时,上述三项标准应统一、综合地进行考量。具体来说,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体会立法者的意图,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并将这种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执法机关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具体环境相结合,同时保持执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且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才是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
2、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决定因素。
在现有立法状况下,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关键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行政主体能否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并合理决定“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结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取决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能够遵循正确的原则行事。在实践中,执法人员由于受个人素质、水平、好恶的影响,以及外来因素的左右,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
其二,自由裁量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行使就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背离权力设立的初衷,蜕变为谋求私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现阶段单纯从法律程序上无法有效控制和监督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要促使正确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探索一种能够有效防范和制约行政主体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规范制约机制。从这个意义上判断,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制度体系。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据国家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并通过考核执法质量和追究过错责任,从而有效地监督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税收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执法监督制约制度。它以强化责任追究为突破口,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1、税收执法责任制将权力分解量化,规范税务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税收执法责任制首先解决的是执法主体亦即责任主体问题,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梳理,根据管辖区域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权限,审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依据,彻底改变“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其次,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执法责任目标,明确执法责任。税务机关将执法责任逐级逐层予以细化,最终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形成人人负其责、人人有压力的责任体系,有效防止税务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2、税收执法责任制将权力与责任挂钩,形成税务执法人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在机制。税收执法责任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性质和内容,分解职责,量化指标、确 定责任,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务人员对其执法行为和后果负直接责任,使税务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不得不考虑执法的准确性、适当性,无论是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还是权责利辩证原理来看,将责任与执法权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外在强制力,足以形成一种有效的内在调控、自我监督机制,并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这种客观要求转化为税务执法人员主观上自觉的意志行动。
3、税收执法责任制通过评议考核衡量执法行为,营造人人向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评议工作一般结合其他民主监督制度反馈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通过评议考核,可以综合评议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的社会效果,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并与奖惩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使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良好氛围的形成。
三、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和制约的思考
经过多年的实践,税收执法责任制已经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在规范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应当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目前,税收执法责任制除强化自身的体系建设外,还应当多为纳税人提供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条件和途径,以更好地解决执法人员在法定范围内不当行使权力的救济问题,从而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1、以人为本,深化主体教育。一是将“以德治税”的理念引入税收执法责任制,开展定期职业道德培训,实行执法人员岗前宣誓制度,组织执法人员自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道德制约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第一道门槛,使执法人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能自主做出公共利益取向的决策。二是将以法治税的理念贯彻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干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打下深厚的法律基础,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2、强基固本,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尽快制订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规范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对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制订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明确各部门在税收上的“应作为”和“不应为”,确保税法与其他部门专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致。二是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对执法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三是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检验推行执法责任制效果的关键在于考核,必须不折不扣的在考核上下工夫,传统的人工考核办法,成本高、效率低,因而研制计算机考核软件,实行人机结合的考核机制是较好的办法之一,通过计算机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快速、公平、实际的记录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和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出现基层越权和部门放权的现象,使年度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真实有据。
3、内外并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证。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出现严重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出现错案不追究,甚至予以包庇的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外部监评模式,提高外部的评判能力和监督力度。外部评议是间接评定执法质量的重要方式。首先,推行公示制度。坚持税务执法的民主化与公开化,设立执法人员监督公开栏,公布岗位职责、公布工作规程、公开执法结果,使执法者执法到哪就公开到哪,群众监督到哪;其次,落实税法宣传、受理举报、投诉控告、群众评议等制度,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站,实施跟踪问卷调查,聘任纳税人兼职监察员,定期召开征纳座谈会,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测评座谈,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税收工作中正确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涵义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税收行政工作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角度出发,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定义为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对执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本文暂不述及。)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内容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应根据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经审核批准作出、经集体讨论作出、经税务行政复议作出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从而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还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助于激励税务工作人员扫除衙门作风,克服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思想,保持为人民服务、做社会公仆的优良本色。
3、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尽管违法乱纪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所以必须加以严惩。
5、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参照《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内部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可分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作出处理决定、申辩、执行、备案等诸环节。
1、立案。根据工作实践,案件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自查自纠;(2)人民来信来访举报;(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4)其他机关转办、转交。对于经初步确定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应迅速立案,从快查处。同时,《办法》还特别指出: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2、调查。应由专门职能部门——法制机构根据立案的线索和情况,对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是否违法,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及后果展开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应的证据。
3、听取陈述。由调查部门结合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询问有关情况。《办法》还规定: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4、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在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决定。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以下处理:(1)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2)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3)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以归档结案;(4)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5、申辩。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必要性
1、依法治税的工作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等,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税,就必须强化执法规范,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则是强化执法规范的重要保证,而执法责任制关键环节是在规范基层的执法行为。为加强对地税税收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审核和有效监督,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收法制员制度成为执法责任制建设的重要基石。
2、分权制衡的有效平台
在基层地税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通过分权和制衡实现监督和制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从而达到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目的。
3、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证
由于受历史沿袭、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发挥,在很多地方的基层征收单位,从税收专管员到税收管理员的角色转变仅仅是从“名义”上的转变,并没有完全实现“质”的转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审核、涉税事项调查核实等。这些工作职责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工作效能。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能极大程度地整合基层管理资源,优化基层管理要素,规范基层管理行为,改善基层运作方式,提高基层工作效能,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运行税收法制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1、税收法制员管理体系应当细化
法制员岗位是严把税收行政执法的第一道防线,是违法行政的“防火墙”。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不但要明确地税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同时也要明确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考核奖惩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评价制度。
2、税收法制员评价体系应当量化
在对税收法制员考核的过程中, 务必有个标准,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更容易对考核结果达成共识。如果这个分级标准构建得科学的话,考核的有效性也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结束时,考核人就可以依据评价标准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价。
3、税收法制员工作应当深化
基层税收法制员工作的个人作为与集体审理规则不相符合,容易产生缺陷。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如果外部环境不变,法制员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动应付。
三、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可行策略
1、以准确定位为角度,建立工作规程
税收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可概括为十大方面。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各县区局在明确法制员职责的同时,还应明确法制员开展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以逐户审核、登记簿审核、汇总审核的分类方式明确工作方式,既抓住了重点,又简化了手续。制定表证单书。制作10种相关法制员工作表格和底册,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细化、明确了法制员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责任。重新印制了部分征管资料文书,增加了法制员审核意见栏。为了节约开支利用现成的征管文书,通过文件指出了法制员签注审核意见的具置。为了更加清楚地反映稽查工作的整个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设置“五簿一单”:即法制工作登记簿、定案记录簿、审核登记簿、发文登记簿、盖印审批簿和案卷交接单。
2、以创新制度为能见度,制定实施程序
(1)签定税收执法责任状。县区局与基层单位签定执法责任书,区局与基层单位兑现;基层单位与干部签定执法责任书,基层单位与干部兑现。
(2)建立执法档案和责任基金。档案和基金分别为县区局、基层分局、执法人员三大块。
(3)责任追究关口前移。税收法制员按期将日常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县区局备案。
(4)考核小组进行重点考核。重点考核是考核基层单位日常考核的成效,基层负责人及税收法制员的职责是追究执法人员过错。基层分局往往会放开手脚,真正做实日常考核,触角甚至可以伸向重点考核难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迹的执法过程等方面的考核。
(5)执法过错分门别类。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常考核已考核的,县区局不作追究,仅由分局追究;反之,另一类是日常考核未考核的,县区局扣除应追究数,为基层分局应发基金数。
(6)分局分解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将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的责任追究分解到执法人员,确定某执法人员应发执法责任基金数,基层分局应发基金数扣除各执法人员应发基金的总数为分局自留基金。
3、以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责为深度,健全管理和评价功能
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法制员审核登记制度。由法制员对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对发现的错误进行归类分析并登记执法人员。
二是要建立法制员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法制员按季度或半年将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在管理的层面上提出改进执法薄弱环节的措施。
三是要根据审核情况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执法质量低的执法人员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达到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树立地税形象的目的,对执法水平较高的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4、以人为本为尺度,加强税收法制员队伍建设
税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执法监督,即通过执法监督,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执法,使地税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税收法制员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
首先要重视税收法制员业务素质的培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税收法制员进行专业学习和培训,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法制员的业务水平。
其次要积极实践、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税收法制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和增强税收法制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业务强、素质高的优秀干部选配到税收法制员岗位上,做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努力形成充满活力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队伍。
——__州地税局副局长x一行深入基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近年来,__州地税局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充分利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理论,着力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将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作为切入点,以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整体推进州直地税系统税收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框架初步形成并已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推行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内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保证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它也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税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推进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就是要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来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并且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作为促进、保证和检验地税收入可持续快速增长的重大举措和载体,作为做好税收各项工作的总纲。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涵盖的基本内容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岗位职责,明白“做什么”;工作规程,明白“怎么做”;评议考核,清楚“做得怎么样”;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其中,考核评议是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个部分是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共同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量化细致的工作规程为基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税收执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
(三)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成效凸显
__州地税局始终把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创新方法,凸显依法治税的中心地位,认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促收履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了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着在税收执法上要中规中矩,在机制创新上要不拘一格的要求,20__年6月,州局制定了《__州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涉及基层局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方面。20__年5月,经过认真调研,根据县市地税局税收执法现状,确定了州直地税系统42个执法岗位,签订岗位确认书,明确职责和工作规程,并以执法人员岗位公示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示,真正让执法人员明白了“做什么”和“怎么做”,通过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清楚了执法人员“做得怎么样”,通过严格的过错追究,解决了执法人员“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为强化基层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真正将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盲目性,州局又制定实施了兼职税收法制员制度,在县(市)地税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分局)均设立一名兼职法制员。对基层执法人员做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税款、减免税审批、停歇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由兼职法制员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事一审,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严把第一道执法防线。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基层局现已初步建立了以科学的岗责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覆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工作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执法格局。
(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保证了每位税收执法人员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做什么、按照什么方式做、以及出现税收执法过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都已心中有数,促使了税收执法人员时时、处处尽心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税收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滥用权力、随意执法的现象也大为减少。
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税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处理执法事项,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升。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和考核结果看,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得到了有效控制,执法行为的过错量呈逐年递减趋势。据统计,20__年州直地税系统共追究278人次,其中告诫15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8人次,通报批评19人次,处罚123人次,处罚金额58415元;20__年追究117人次,其中告诫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1人次,处罚98人,处罚金额21343元;20__年追究87人次,其中告诫9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15人次,处罚43人次,处罚金额12390元。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还需完善和提高
虽然__州直地税系统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地调研活动,仍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基层局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参差不齐
一是对工作规程学习培训没有跟上,分解、细化不够,造成部分执法人员不清楚自己岗位的工作规程,工作上仍然存在按照习惯的、想当然的、不规范的方法去操作。
二是在执法评议考核上,基层局虽然做到了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但在考核的方法上还存在着没有从每个岗位考核入手的现象。
(二)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
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具体表现为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上,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
(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三)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1、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局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税收工作考核中的一个部分,部分统一难,整体统一就更难。
2、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地税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三、创新和深化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认识
1、继续提高对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今后税收执法工作的重心必须是以执法人员为基础,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提高服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管用、统一、革新”的指导思想,结合上级和新形势下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特别在横向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并把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长期坚持的税收执法工作指导方针。
2、增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建平台、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执法制度缺失、执法责任不落实、消除执法失职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充分认识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落实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自觉性,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不甘落后,勇往直前。
(二)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规划和目标
1、做好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和推行工作。州局岗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在霍城局进行试点,按照修改后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开始运行,对所定的岗、所定的职、所定的责、所定的流程、所定的评议、所定的奖惩,从效果上进行检验。
2、积极探索州地税局本级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难度主要在于综合执法岗责事务纷杂、不便量化,反反复复在所难免。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自觉融入到探索实践中去,尽快闯出路子。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从基层局向上级局延伸、上级局与下级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的联动。
3、统一规范各项考核。结合州党委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融入一体,减少各种考核名目和考核次数,把集中考核、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向日常化的联动监督考核转化,真正为基层减压减负。
4、实现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到20__年底,基本达到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清晰、流程运转顺畅、评价标准统一、制度管人管事、监督考核到位、执法质量效率提高、执法工作绩效明显。
(三)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发挥信息化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一是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的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的执法水平;二是要想方设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更新硬件设备,提高办税效率;三是要通过软件设计在工作流程上对执法程序进行约束,减少和避免随意执法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保障工作
1、加强领导。要发挥各级党组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力量,加大对基层局的指导力度。提高抓好当前、注重长远的能力,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上做实干家,在持续发展上当好谋略家。
2、统一协调。各基层局在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中,必须按照区局的要求和州局的统一部署,步调一致,积极行动,不能畏缩不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滞拖延。
3、对干部加强遵章守纪、爱岗守责的教育,使每个干部熟知岗位职责,熟知工作程序,熟知质量考核点,做到人人遵章守责、个个照章办事。
4、不断巩固作风整顿成果,把作风整顿与效能建设作为促进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的动力,使地税执法工作达到严谨、科学、规范、高效,保证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完善和落实。
5、加强
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的社会基础。税收执法岗责评价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系统工程,需举全局之力、需全方位举动、需全员积极参与,因此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服务性、启发性作用,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面落实。
6、积极整合人力资源。人员老化和人力不足是各基层局的共性问题,面对现实,要在挖潜素质、整合人力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身先士卒,不做甩手掌柜,主动承担具体岗责,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
1、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历史沿革。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创建制度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之后,一些省、市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尝试,开始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虽然当时的认识是初步的,但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由于许多问题的认识不一致,进度也不一致,执法责任制工作急盼统一。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2001年8月,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原则、内容及整体框架,初步建立起了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2002年初,盐城市国税局在全省国税系统较早地组织编写了《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与工作规程》,将征收、管理、稽查各专业局的职能具体分解成55个岗位721项工作职责和109项业务规程,积极探索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积累了经验。200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五年三步走”的总体规划,描绘了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宏伟蓝图。二是发展创新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确立奠定了行政法规效力的依据。在总局的积极引导下,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在执法责任制的实践中引入新理念、充实新内容、运用新技术。2004年底,省局制定下发了全省统一的国税系统岗责体系和工作规程范本,并试点开发了监控考核软件,对执法程序实施过程监控,提高了考核效率,为全国依托信息化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宝贵经验。总局对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十分重视,将执法责任制软件与执法监察软件进行整合,形成了统一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的工作效率,实现了税收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手段质的飞跃,代表了发展的方向。三是统一规范阶段。2005年3月,总局在总结各地税务机关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全国税务系统规范地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税收执法责任制每一次理论和实践的创新,都把税收执法责任制向进推进了一步。
2、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工作内容。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这四大核心要素。一是合理分解岗位职责,将岗责体系中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到每个执法人员,确保岗位职责的落实,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二是建立完善工作规程,按照岗位工作职责细化每个执法岗位工作规程,为执法人员行使岗位职责提供明确规范的依据,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三是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核定其执法质量,解决“做得怎么样”问题;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过错责任追究,解决“做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内容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有机整体。
3、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的成效。近年来,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作为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即“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指导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广大税务干部的理解和认可;二是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抓手,已经被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当作重要的一项工作加以研究部署;三是总局统一制定了岗责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此基础上,省局完善了执法责任制的各个子系统,执法责任制中最难具体落实的评议考核系统已经由原来单纯的手工操作迈上了计算机的平台,更加科学、有效;四是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一方面规范了执法行为,加大了执法力度,促进了国税干部执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得到了社会各界、党政机关的充分地理解、支持和认可,进一步提升了国税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几年的实践,税收执法责任制对依法治税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距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实践中税收执法责任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观念转变不到位,税收执法不规范。一些税务干部对“重在治内”的意义认识不足,思想深处仍然留恋手中原来可以自由支配的权力,不愿接受监督,消极对待监督,甚至抵触监督,使执法责任制难以深入。在部分地区依法治税停留在做表面文章,真正形成机制的有效监督力度还比较弱,执法责任制的作用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依法征收还没有到位。一些税务机关在组织收入工作中,有的受计划指标影响,有的因地方政府的干预,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执法随意性的现象仍然存在,税务管理还不够严密。一些单位征管制度规定不落实,责任缺位、管理疏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走逃户”和“失踪户”缺乏有力监控,对偷、骗税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特点、动向警觉不够,防范不力,打击震慑的威力不大。
2、岗责修订不及时,规程设置不完善。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必须统一规范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各地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摸索、实践,都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定了统一的岗责体系,2005年3月,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便于各地对照执行。目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统一后一般都保持几年不变,体现了岗责体系的稳定性。但税收政策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调整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不断出台。但由于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缺乏系统的、统一的规划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修订远远跟不上税收政策调整的步伐,很多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都没有及时纳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中,造成岗位职责界定不明晰,工作规程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执法责任制整体功效的发挥。
3、考核评议不科学,考评结果不真实。一是考核机构不独立,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目前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机构作为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专门机构,但县级以下的税务机关大都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而由其他业务部门兼职承担,形式不尽相同,主体不明,职责不清,不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导致市、县局之间管理脱节。而这些业务部门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执法职能,并负有指导和规范下级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和行为的工作职责,这种集运动员、指挥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组织机构体制,难以保证执法考核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二是各类考核名目繁多,内容交叉,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现象较多,影响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目前各部门很多业务工作都有单项的考核办法,如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责任区管理考核、金税工程考核等,这些考核在内容上与执法责任制考核互有交叉。有的考核按月或按季进行,有的考核则是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部门扎口,以至各打乒乓,各唱各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考核最终都要落实到基层,既增加了基层接待检查考核的负担,又弱化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三是考核的真实性不高。一些地区考核不认真,特别是没有实行自动化考核的地方,手工考核缺乏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工作上长期共处,考核时难免心慈手软,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结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在上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或者外部审计中却发现很多执法问题,考评工作流于形式。
4、执法过错不追究,执法责任不落实。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焦点和难点。据统计,2006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共有4561人次被追究了执法责任,大部分追究形式都是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书面检查等,而给予通报批评的为66人次,给予记过以上的追究仅有3人次。有的地方过错追究松紧不一,发现问题后不敢真追究,甚至找各种客观理由推脱责任,个别地方全年执法过错追究数甚至为零,过错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考核人员怕得罪人,碍于情面,不敢动真碰硬,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姑息纵容助长了少数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的侥幸心理和行为,个别执法人员廉政意识较差,用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作交易、送人情、捞好处,破坏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
5、激励机制不配套,两权监督不平衡。一是缺乏激励机制。由于执法岗位的分配基本上是由部门领导根据各个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来安排的,相对来说,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分配的执法岗位就多,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就多,受到追究的可能性也就大,而在奖金、福利待遇等方面却没有什么区别,形成苦乐不均、分配不公,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相关制度不够配套,造成考核评议工作岗位的不平衡。执法责任制是对执法工作进行监控考核的体系,不涉及到从事人事、教育、宣传、财务等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工作人员的非执法事项,被追究者基本上是一线执法人员,非执法人员一般不会被追究,不仅不必承担风险,而且还有加分的机会。长期下去就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考核的不平衡,影响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接受考核的主动性。
三、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有机载体,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1、破除权力本位观念,强化责任本位意识。客观上讲,纳税人偷、骗税行为的发生与税务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规范税收秩序必须切实纠正就是依法治民、依法治理纳税人的认识误区,牢固树立重在治内的指导思想,从税务机关内部抓起,通过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促进外部执法环境的转变。针对一些干部认为执法责任追究是“授人以柄”、“束缚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教育疏导,使大家理解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干部的爱护和保护,不仅有利于事先防范,避免干部犯错误,而且有利于抵制外界对税收执法的干扰,从而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2、破除规程修订常规,实施动态长效管理。执法责任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应与时俱进,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及时修订完善。要在税务系统内建立自上而下的执法责任制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使执法责任制统领各项执法工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始终。总局各部门在制定每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时应同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并由法规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在税收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地纳入执法责任制体系中,对执法责任制实行动态的适时管理,保持执法责任制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时代性。
3、破除考评机制桎梏,构建科学考评体系。一是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从执法责任制的实践看,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是基层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制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县、区行政执法机关,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好,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上下衔接、连贯通畅的执法责任制组织体系,在县、区局设立专门的考核工作机构,在人员、经费上予以必要保障,并不参与所在单位的部门评议,其工作质量直接由县、区局领导和上级法制部门考核衡量,以保证其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消除后顾之忧,使考核人员在执法监督考核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税收执法责任的实施在组织上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以执法责任制考核替代其他执法类考核。总局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确立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涵盖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全过程,体现了执法责任制考体内容的广泛性。税收执法责任制四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相互衔接,考核程序严谨、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科学的考核链,保证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科学性。以执法责任制考核替代其他执法类考核,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应本着“资源共享、精简效能、避免重复”的原则,把征管质量考核、责任区管理考核、金税工程考核等执法类考核整合到执法责任制考核中去,有机地融为一体,使考核内容更全面,减少重复考核、多头考核的现象,实现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等考核制度的有机结合,并逐步实现全员考核。
4、破除考评方式束缚,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加大计算机考核的力度。逐步实现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人工考核分析为辅的考核模式,实现从“人管人”模式到“机器管人”模式的转变,使考评科学、规范、公正、及时,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注重日常考核,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系统产生的数据,考核人员在考核前集中时间利用执法监控系统、预警系统对征管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统一的预警数据,提高考核的针对性。三是强化集中考核。集中考核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由上级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保证考核的质效。四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两级责任追究体制,实行下管一级。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对下开展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基层执法部门存在的执法偏差,并对下级执法考核机构的工作质效进行监督,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进行日常执法监督考核,对执法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直接由上级机关追究到具体执法人员,并根据问题情节、性质纳入对下级考核机关工作质效的考核,从而保证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五是借鉴公安部门对交通违章处罚的方法,实行执法过错累计扣分自动淘汰制,即对各项执法过错行为根据其过错性质设定不同的扣分值,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间内如违规执法累计扣分达到规定分值后自动取消执法资格,作待岗处理,需重新参加总局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执法岗位。在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有关津贴补助,以给违规执法人员造成潜在的压力,促使执法人员时刻绷紧执法责任这根弦。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是地税系统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__年,州局在自治区地税局的正确领导下,依照区局《关于开展20__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为基础,强化税务人员执法责任,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效地开展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州直地税系统20__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合理安排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贯彻落实20__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州局成立了以周殿军局长为组长,副局长胡尔曼哈力、王圣杰、纪检组长景晓霞为副组长,康长军、贺军、程爱民、赵铁、姜新玲、郭晓东、齐晓平、车艳霞为成员的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组织领导工作。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征管处、监察室联合牵头组织,州局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
各县(市)局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组织各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同时,州局还将在各县(市)局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__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试行)》工作要求,抽调专人组成重点检查组,于20__年8月、9月对各县(市)局进行了全面抽查。
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局都建立健全了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完整的档案资料,并于20__年11月10日之前向州局(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各一份)报送了对本地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二、确定执法检点范围
根据区局通知要求,结合州直地税系统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确定20__年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 各级地方党政、地税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2. 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缓税审批等行政审批方面的权限划分与相关制度规定,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3. 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4. 实施减免税、缓税审批是否符合税法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各项规定;
5. 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和处理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税收征管及票证管理方面
1.税收各类征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税款的入库及预算级次管理情况,具体包括:(1)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准确;(2)是否存在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3)税款入库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积压税款问题等。
3.税收票证的管理情况,具体包括:(1)税收票证的领、用、存是否按时记录、记录是否准确;(2)是否按规定缴销税收票证等。
(三)以前年度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1.对上级地税机关以前年度查处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2.审计局、财政局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4.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是否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各县市局在实施检查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具体确定本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
三、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为切实把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抓好、抓深、抓细,避免执法检查走过场,各县市局自查结束后,州局组成联合税收执法检查组,上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由州局法规处、税政一处等人员组成,局领导王圣杰副局长带队,从5月起深入到州直各县市局、口岸局、州稽查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且把这次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在了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上。下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检查人员由法规处人员组成,局领导仍王圣杰副局长带队,从8月起深入到州直各单位全面进行检查。检查中,不听汇报,不看文件,直接深入到征收管理服务一线,直接检查每个单位的执法资料,看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是否确认(以确认书为准)、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是否掌握(对照已办结的业务),看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看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看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等。
截止到10月30日,全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全面结束,两次近两个月,较为详细地检查了州直地税系统各基层单位全年税收执法的情况。
六、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着差距。
1.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二是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变通执法。
2.税收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着差距。
(1)部分税收执法人员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
核完全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税收执法规程把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完全捆死了。 (2)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和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税收执法缺乏刚性。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雷声大,雨点小,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报批的事项不报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序,使用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或徇私枉法。或者碍于说情,削弱执法力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行为如同儿戏,执法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3)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工作由于基层局主要依靠手工进行,考核工作存在着人情、面子问题,追究方法也过于单一和表面化。一方面从历年的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固然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与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从历年执法检查情况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随意执法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对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应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等违法现象,由于过错责任主客观原因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因此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3.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也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特别是目前经费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
(二)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
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备,效力级次低,补充规定多且杂,导致税收执法依据不统一、不完善,既有“无法可依”的情况,也有“依法打架”的问题。
(三)执法检查的力度还不够,检查还不够细致。存在税收管理员下户检查不够全面、认真、细致的现象。
(四)执法检查的手段还处于手工阶段,计算机的应用水平有待提高。
通过分析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按规程执行,二是税收业务不熟练,三是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所致。
五、整改的措施及建议
针对税收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下达税收执法检查决定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执法过错人员按照一定的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各被检查单位在10日内将整改追究情况上报州局法规处。
(一)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为了监督、约束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应当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兼职法制员工作制度。通过法制员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消除执法隐患,从一定程序和方式上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减少执法过程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针对日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每一程序需要哪些文书,文书怎样填制,从税收执法程序、文书说明、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要求和规范,以让每位税收执法人员正确执行税收法规,熟悉掌握税收执法程序、并能规范制作各种税收执法文书,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
(四)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考核机制。为确保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程序能够履行到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与《规程》相配套的岗位职责评议考核办法,定期按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各执法岗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执法评议考核办公室审定,法规部门定期进行复查,确认过错事实,然后进行过错追究。
(五)加强外部监督,及时掌握干部的执法行为。通过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反馈单》,每月进行一次明查暗访,要求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及时检查辅导,答疑解惑,进行业务宣传,对税务人员的违纪行为,纳税人可以向监察室举报,架起了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
(六)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以税谋私行为,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执法意识,促进依法治税。结合工作实际,充实了失职渎职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税收工作过错和失职追究办法》,从部门分工、业务流程、工作环节、岗位职责上环环相扣,措施与责任追究并举,完善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控预防机制,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干部违法违纪和以税谋私不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