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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都市伦理 地理因素 影响
人文环境既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也是都市伦理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土壤,不同的人文环境意味着不同的文化创造,不同的文化创造产生了不同的伦理观念。人文环境主要包括了社会经济、历史文化、政治、人口、宗教等因素。
一、经济环境
在都市伦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济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经济环境通常会产生较高层次的伦理标准。同时,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经济伦理。在西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经济活动的和谐伦理就是其中的一例。自由的市场行为在利己的同时也惠及整个社会,这一认识成为推行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而都市作为经济活动和产业结构布局的中心,对人们的伦理观念更是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次次以城市为发源地的科技革命,在使大批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伦理标准。在中世纪的欧洲,碍于严格的伦理传统,女士们必须穿着端庄,就连小女孩的服装也不得短于膝盖。而随着科技革命的来临,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的思想经历了一次次的蜕变。人们越来越关注个人生存状态的改善,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即如何实现自我的生存价值。这一点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表现的尤为突出。
经济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促使人们更关注环境伦理,更关注如何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尤其是上世纪中叶,在美国、日本、英国发生了世界闻名的几大城市公害事件,加快了环境伦理标准的明晰和确立。在不同的城市里人们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日渐成熟。例如,在德国老区改造中,鲁尔区的杜伊斯堡等城市树立了良好的政府与企业互动的绿色环境伦理模式。
二、历史文化
众所周知,世界的不同城市存在着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传承和造就了不同的伦理观念。我国的伦理观念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屡次干扰,但最终得以保留和传承,就其原因,这与我国城市的发展特征有很大关系。在历朝历代中,我国的儒家、道家和佛家相混合的文化模式随着繁华城市的转变而不断随之传播。这样的历史过程,造就了我国众多的中华传统文化中心,对保留独具特色的中华伦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历史文化也对伦理观念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同的历史背景往往是某一类伦理产生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和欧洲的诸多城市中,都保留了古老的文化氛围,这样的城市可以很容易的将外来伦理观念同化。因此,她的传承性和稳定性就较强。而像美国由于是移民大陆,历史较短,基本没有太多的主流文化,因此,美国的国际化大都市基本上各种文化整合出来的伦理。她的优点就是较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三、政治环境
每一个城市都处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其伦理观念的架构要受到相应政治环境的影响。这种政治环境包括了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在一定的国家里,每一个人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都是一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在城市中由于人口集中,相应的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因此,社会化的效果更为明显。政府会通过一系列伦理观念的输入,固定每一个人的行为模式,从而达到个人和社会行为的兼容,维持一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
国际政治环境通常会是在与国内环境的比较中达到不同伦理观念的整合。在这一整合过程中,存在着政治社会化的惯性,也就是说,通常人们会更认可本国政治的绝对优势。从而导致了这一优势的进一步加深。而关注国际环境的个体通常自身就生活在信息比较通达的城市。因此,这种趋势会扩散到次一级的城市和地区去,与国际政治环境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检验国内政治因素对人们伦理观念影响的试金石。
四、人口因素
人口因素包括人口的年龄结构和人口迁移等。人口的年龄构成决定了在一个城市里伦理标准的更新速度和比较优势。不可否认,人们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在一个人口相对老化的城市里,往往会保留较多的传统伦理观念。而在一个年轻人居多的城市里,则新的伦理观念的冲击力会更大。
人口迁移的去向和周期也同样会影响城市伦理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人口的迁入,会带来新的伦理标准冲击原有的伦理体系,往往不同文化区之间,一定规模人口的相互流动对双方伦理体系造成的冲击最大。还可能在该城市形成伦理飞地。如美国部分城市中的“隔陀”(ghetto),既是不同种族的聚居地,也存在着与城市其它部分伦理标准的不兼容性。如果一个城市人口迁移的周期较短,人口流动性较大,往往会造成各种伦理标准的短期混合,最终形成较宽容的城市文化,形成各种伦理的中和体系。
五、宗教因素
宗教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社会活动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宗教的行为规范作用遍及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的宗教在教旨上具有较大的交集,区别在于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方式。宗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伦理体系的奠基者,这一点在伊斯兰和基督教国家尤为明显。在中世纪的典型聚落中,教堂通常位于城市或村落的中央。宗教行为成为所有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宗教因素在都市伦理中作用凸现,人们意识到宗教所带来的伦理观念上的巨大差异。
宗教也决定着城市的兴衰,如美国城市创立者们,就是由于宗教原因被迫由欧洲迁移到这片大陆,形成了现代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带。中东地区的麦加,由于是宗教圣地,1000多年来从未有过战火,尽管其周围战火不断。这些也说明都市伦理的确立和发展宗教因素功不可没。
医患关系是因健康需求而在诊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对相辅相成的特定关系,是医疗服务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人际关系,主体是医患双方,现逐渐扩大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团体与求医相关社会群体的双方。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方面,它是医生和患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亲密合作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关系却因多种原因变得相互对立,剑拔弩张。据中国卫生法学会统计从1997年开始,医疗纠纷以平均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发展,这正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据上海医科大学医院管理处对全国7所医院528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与紧张的占29.22%,比较和谐与和谐的占24.23%。数据中可窥一斑,认为医患关系紧张的比例高于认为和谐的比例,医患关系紧张趋势正在加重。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后,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诊疗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医疗技术显著提高,但同时,医院存在不合理收费、不合理用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生硬、冷漠等行为在个别医务人员身上还能看到,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医患矛盾产生、甚至是激化而出现一系列的不和谐现象。总体而言,医患关系正趋紧张状态。
二、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因分析
医患关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社会联系之中。表面上看,医患关系紧张是发生在医与患之间的,但其背后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1.制度原因是根本。“看病难,看病贵”,制度成根源。由于当前的医保制度,患者看病绝大部分报销比例较少,自付比例较高,患者把就医行为理解为消费行为,导致认识上的错误。现行的政策对于大型的综合医院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但医疗体制的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补偿机制尚未理顺,补偿严重不足;同时大部分的医院包括基层的医疗机构都需要院方自己解决职工工资、福利等成本,以致“以药养医”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服务偏高的情况仍然存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加深了社会舆论以及老百姓对医疗行业的不满和误解。同时,医疗服务资源不足和配置不合理现象并存。
2.院方责任意识渐淡薄。医方出于生存,同时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将医患关系物化,“开大处方”,甚至“收红包”,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责任意识淡薄。同时针对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医院未采取有利措施,对医生也疏于管理,对医护人员的医术、伦理教育欠缺。同时医院缺乏人性化施医的理念。资源出现短缺,优秀人才比例少,全科医生缺乏,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稀有,以及医疗设备的稀缺等医疗资源也成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瓶颈。
3.医务工作者忽视了人文关怀。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不能谨记人文主义的精神,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医务工作者甚至触犯法律;个别医务人员工作态度冷漠,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不能做到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更加深了医患双方的误解和鸿沟;现行医疗服务行业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几乎没有沟通,医生为躲避责任,保护自己,采取“小病大检查”,开不必要的检查单,加深患者对医生的失望;医生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医生凭借自身在医学知识技能的优势,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此外,由于医患双方的立场不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沟通,也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现有的服务模式也无法得到正常沟通。
4.患方医学常识需加强。患者方面由于在医患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一直倍受同情,在提到医患矛盾时,大家的矛头首先指向了医方。所以现实中,由于患者的期望值过高,对医学的局限性不了解等将医生神化、医术神化,认为医术万能与现实产生落差,因此,产生失望等消极情绪。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的调查统计,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占93.8%,希望少付医疗费用的占51.5%,无理取闹的占49.5%,对治疗不满意的占37.6%。另外,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更加重了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此外,现有的关于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仍有漏洞,立法不健全;社会民生问题多,高房价、难就业、收入不公平等现象,加深了矛盾激发的可能;社会新闻媒体为博取眼球,追求效益,故意挑事端,进行不实报道,以点概面,对医患紧张关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普遍存在不理解现象等原因也成为了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
三、从生态文明视角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
中国将严肃查处医疗卫生领域乱收费,、以医谋私、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行业纪律。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如何建立一种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很多,因此,缓解的途径也有多方面的。从生态文明视角来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主要有三点。
1.政府应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政府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要求,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的战略任务与重要支撑。这就要求政府对医院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保证医保制度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扩大社保基金筹资渠道,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进入医疗卫生行业,增强了公共医院的竞争力和运行资本。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办医。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有的放矢的办法缓解医患矛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看病难问题。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迎难而上,扭转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上不适用公益性目标的现状,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力度。积极推动医疗信息生态建设。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患者个人的就诊信息也能全面反映出来,有利于更准确、全面的诊断,也免去了患者各种不必要的检查,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缓解了医患矛盾,增进了医患互信,政府应该负起责任,尽快调动各相关机构、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信息生态建设。政府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找到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狠下决心,共建和谐医患关系。要畅通群众请求渠道,广开言路;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医法医风;设立投诉中心,医学法律咨询中心,让患者有地方可说话;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可效仿电信公司进行打分制,督促医方的责任的担负;改变原有的评价模式,将生态环境建设、文明环境建设纳入到考核模式,调整医院的办医目标。政府要加大生态文明道理的宣传以及和谐社会目标的宣传,积极通过舆论化解医患矛盾,鼓励换位思考;引导媒体宣传医患之间美好的情感,为医护人员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其职业荣耀感。
2.医院要转变观念,树立文明意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要求医院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推进文明医院建设。医院要将自身定位为公益性质,改变原有的单一的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和业绩考核,更加注重对医法医风医术口碑的考核,加强医法医风建设和医学伦理教育,尊重生命。医院是社会为民办实事的平台,是群众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惠及的地方之一,不能成为追名逐利的场所,医院要真正确立自身公益性质和地位,从机制上消除或逐步消除医患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真正保证“病有所医”。同时合理利用一切资源,节约资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避免加重患者的负担,改变“开大处方”的现象;在医疗垃圾的处理上要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对自然的消极影响,从而保护生态环境;院方为患者提供干净整洁的就医环境,使患者舒心。另外,政府想要构建以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医疗卫生信息化体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院等医疗卫生部门的配合,所以,这些机构需要梳理大局意识和生态文明的观念,主动、积极的将自己的信息拿出来共享,推进中国卫生行业的信息互通和信息化,带动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和现代化。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文章对“狭隘论”、“现象、本质论”、“目中无物论”、“间接、直接论”、“原因、结果论”等几种对立观点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法学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调整论、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有关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观点,即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本文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调整论的法律关系论是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阐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它不仅在调整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对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也是一种挑战和创新。
一、追问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起
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否定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中国法学界一个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法律关系只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或人与自然之间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只能调整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因而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环境法学》之所以认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因为不能“把环境法律关系视为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法律关系本身来说,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3]王灿发教授也认为:“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客体之间,都不可能产生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不管环境和人的关系如何联系紧密和重要,但它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无法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无法变成法律关系,因为环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李爱年教授之所以反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5]
笔者也认为,法律的确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传统社会科学中所讲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笔者想补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外,还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一个互相排斥、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个可以并存、共容的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与人有关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融合,当代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和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新的社会学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如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当代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同样,法律关系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单纯地定义为、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运用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观点,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运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对方观点的概念推理法。通过概念推理法来否定某种观点,其前提是该概念或定义应该是正确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义本身并不正确或全面,显然运用该概念进行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正确或全面的。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其实质是对法律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基本概念的挑战和创新。
调整论认为,要区别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组概念,主张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接近、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侵权关系与原始关系分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个专门术语,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概念是对法律规定、控制的各种关系即法定关系的选择、概括和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概念中的关系是法学家对各种法定关系的选择与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法律规定的关系种类很多,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其中有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定义为法律关系,而另一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对这种人为地选择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将法律关系与法定关系统一起来。现实关系是指现行法律规定和实施中存在的关系,例如现行的物权关系,就是主体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或占有状态;想象的物权关系是指现行的物权关系在将来或今后可能发生、但目前并没有发生的关系和状态。调整论认为,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不能把想象的关系当作现实的关系,而应该将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这样才能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特征。原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因为原始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发生的因侵犯原始关系而形成的侵权关系,包括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例如因阻碍和侵犯物权所有人占有其物、债权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权关系。调整论主张,应该将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分开;如果在界定原始关系时,引入侵权关系,就会搞乱原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得出“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关系包括因侵权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结论;就会得出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关系包括因侵犯债权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侵权行政机关的不平等的行政关系”的结论。
调整论认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是否被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可为法律关系无关,即使目前某些法学家不承认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不能否认现实法制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更不意味着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属于环境资源法的功能和现实作用问题,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是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定为法律关系主要是对法律关系定义的理解问题;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理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视为法律关系则更有利于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因为这意味着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了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因此,调整论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应该是由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理论在内法学理论是法律现象和法制建设实践的产物,是用来解释现有法律现象、指导今后法律发展的理论,既不能以传统的法学理论或法理逻辑来束缚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的适应,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来阻碍法律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和法学理论都应该与时俱进。美国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张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他确信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他认为:“法理学的传统使我们服从客观标准。……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真。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在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8]该文在当时美国社会历史发生转型的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一条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9]这句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那时法律家的自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中国法学家所称的法律共同体。但是尔后的法律进程证明,他提出的一些与当时主流法学理论相左的新命题是正确的。
从总体上看,关于法律关系的法学理论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与时俱进的理论,法定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畴一直处于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并不是否定法律关系理论,而是致力于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继承和改进,致力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范畴的历史发展
从法学理论发展史看,法律关系是法学家为解释法律现象特别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术语,也是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为了阐明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理论,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起源有许多说法,下面仅引用三种说法。据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法律关系”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 vinculum)观念和债权关系。根据罗马法,“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有应请求而为一定的给付。债本质上是根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的法锁。法锁的观念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法和权利、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界。[10]据周永坤著的《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关系”一词源出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11]据何华勤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为: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12]显然,上面所引证的三种说法(实质上是不同翻译)都不是法律关系的定义,而是解释债这种法律现象时的说法,也不是用法律关系来解释所有法律现象(如物权),更谈不上上述“债”、“法锁”或“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从直观上看、表面上看,可以从“债是法律关系”反推出“法律关系包括债这种关系”的结论。从上述涉及法律关系的三种说法可知,与债这种法律关系有关的因素包括如下5项: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他人、我们、人们、当事人)、国家法律、行为(即为一定给付)、物(即某物)和义务。其中给付某物的行为即法律规定的义务。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项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几类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内部的关系);二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们”与某物的关系、“人们”内部中的某人与物的关系);三是人的行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与物的关系、人的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四是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等。分析上述四类关系可知: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人的行为体现了义务,人的行为与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即客体)的关系,如果将行为作为中介,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的关系也就是中介与主体、中介与对象的关系,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行为(即“给付”)这种中介形成的;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法律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为、义务)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罗马法中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仅指债权关系。在罗马法中,除了债权外还有物权,而债权与物权是有区别的,物权享有人可以直接对物实施权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债权则须依赖他人的行动才能最终获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权法中一个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与他人的关系。[13]如果同时考虑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从上段话着眼可知,罗马法中法律关系的本意应该包括法律规定的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有的学者从上述罗马法中的债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中得出了所有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明确术语是19世纪的事。到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业已阐明的权利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及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所必备的条件和原则,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对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论阐述,他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确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说法律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4],另一方面将物权看作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对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三类。[15]也就是说,他的法律关系中包括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和人与物的法律关系。人役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在罗马人看来,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16]从古至今的民法学界虽然对物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有不同理解和认识,但大都肯定,物权就是主体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客体物的权利,即都肯定物权体现人与物的关系。继历史法学派之后,奥斯丁(Austin)、温德雪德(又译为温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学说汇纂教程》)、塞尔曼德(J.W. Salmond)、霍菲尔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学派对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贡献。彭夏尔特(Puntschart )于1885年发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913年,霍菲尔德在其《司法推理中应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仅阐明了法律关系的概念,还从逻辑角度对“权利—义务关系”、“特权—无权关系”、“权力—责任关系”、“豁免—无能关系”等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剖析。1927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A?考库雷克(又译为科库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关系》(Jural Relations)一书,分20章系统地探讨了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从此,法律关系成为法理学的专门理论问题之一。从总体上看,这个时期的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自然法则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同类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时法学家在分析某种法律关系时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不承认人与物(即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既然18世纪以前的某些法学家都能够承认诸如物权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物的直接关系,为什么人类进入21世纪后,我国某些法学家却反而不敢承认诸如环境资源法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自然的直接关系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真正将法律关系作为重大范畴研究的是苏联法学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学家一般将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但是,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有些学者曾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关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对此进行批判。后来维辛斯基又对杰尼索夫等人进行批判,在批判中,维辛斯基确定了“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在50年代,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是唯心主义的观点,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质上非法的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则强调国家的作用,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17]对上述“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苏联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即使是在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其中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的观点,显示了苏联法学界对客体物在法律关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实际上指出了存在着人与物的法律关系;其中按哲学和社会学上的分类,将法律关系分为从生产关系中直接产生的原有的法律关系和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表明了法律关系反映人与物的关系。[18]
国外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之所以没有沿着物权所揭示的人与物的关系发展,而是沿着债权所揭示的人与人的关系发展,之所以没有专门、系统的阐述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由于法学家的失职或无能,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第一,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或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问题还不太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还没有成为严重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态问题,也没有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或法学研究问题;第二,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与人的关系一直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主要领域,这时的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主客二分法为模式、以主体与客体相分离为基本特征、以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现代主义科学,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没有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三,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环境保护事业、后现代主义和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环境伦理学、自然哲学。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法学等专门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或学科还没有产生和成型。
一、时代拷问:生态时代的精神与哲学
刘福森教授开门见山独创性地提出,生态哲学的真谛是时代的精神,打破一贯式的“欧洲中心论”哲学观,他将哲学与民族文化、时代特征、现实生活相结合,提出哲学应该是人类思想对那个特殊时代的某种特殊反思方式,而不是形而上的“一般哲W”。结合现实世界生态危机大背景,刘福森教授提出了生态哲学是时代精神的显现。
“欧洲中心论”的哲学观认为,凡是不以西方的知识论、实体论的范式存在的非形而上学的思想或观念都不是哲学,在他们看来,只有一种哲学,那就是欧洲的知识论的、实体论的形而上学的“一般哲学”,其他形式的哲学都不是哲学。针对这种情况,刘福森教授从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哲学的民族性、哲学与现实、哲学与时代几个角度深入剖析了哲学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只是“一般哲学”,而是有着“特定”立场的、与民族文化紧密相关的、以生活世界为根源的、与时俱进的有个性的“特殊哲学”。刘福森教授强调,没有超越特定时代的“一般哲学”的存在,也没有古今适用的一般“哲学知识”。因此“什么是哲学”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哲学有“立场”,它不是科学、不是知识,哲学的评价尺度更不是现世的。对此,他从哲学与文化的关系入手,提出“哲学本质上是一个文化的概念”,科学以具体事物为标准,而社科人文则是以人为中心。哲学是文化价值观的来源,是一个民族文化系统得以形成的原因。从人文与哲学的关系分析中,强调哲学不同于科学,它是不以知识论、实体论的逻辑分析为对象,如中国哲学的“人生境界”的追求,所超越的不是对外部对象的认知,而是对自我人生的终极关怀。即使是哲学的具体社会功能,也应该与时代以及特定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刘福森教授看来,哲学是“特定时代的特殊哲学”,应该与时代相契合。再者,哲学的社会功用评价最终根源于特定时代现实生活世界中人的行动的精神需要。哲学家之所以能够成为时代的精神代表,并不是因为他们远离现实生活和脱离时代的议题,相反是因为他们以自己的抽象的哲学理解反映了特定时代的生存主题。当今时代的哲学需要重新定位“立场”,生态危机的时代议题迫切希望人与自然紧张的关系得到改善。换而言之,人类的观念亟须从物质丰饶中享受凡人幸福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代社会对前代社会的超越不容置疑。诚如刘福森教授所言,没有脱离现实生活和现时代的“一般哲学”,任何哲学都是在一定时代产生 ,并随着这一时代的消亡而失去其社会功能, 从而被新的哲学所取代 。任何现实的哲学都是仅仅属于它所在时代的有个性的 “特殊哲学 ”,而不能成为超越于时代之上的 “一般哲学”, 因而研究当今时代针对生态问题的“特殊哲学”是与时俱进的。显然,生态哲学不是把“一般哲学”应用于具体生态问题时所产生的一个应用学科,而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一般世界观,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新哲学。诚然,当今社会需要一种新的哲学观,它迎合生态危机的需求,同时又是一种突破“一般哲学”的“特殊哲学”观。
时代性是哲学的重要特性之一。刘福森教授分析道,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只有符合时代要求的哲学,并且是思想对时代进行把握了的哲学才是有用的哲学。“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1近代以后的西方工业文明造就了现代性哲学,而在生态文明即将到来的新时代,生态哲学将是对时代把握的最新哲学。时代文明的变换昭示着哲学思维的进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在刘福森教授看来,任何哲学都是思想对时代的把握, 离开具体的时代条件谈论哲学,都是无意义的,因而任何哲学都是时代的产物 ,是思维对时代具体情况的把握,是时代精神的精华 。由此,刘福森教授推演出,生态哲学是未来时代的时代精神,是活生生的能动的精神,与时代问题的处理联系紧密。哲学的研究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 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弘扬适合于本时代的新观念 ,批判落后于时代的陈旧的哲学观念。生态哲学就是这种不断变化发展的存在,它是迎合时代的精神;事实上,每个时代的现实问题仍需与其相匹配哲学的指引。现在,西方工业文明已经陷入了空前危机中,表现为生态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而实际上是人类的生存危机,旧时代文明正在呼吁新的时代精神的到来――生态精神的文明。刘福森教授认为:“生态哲学就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是按照生态文明的价值与逻辑所构想起来的新时代的哲学。它是生态文明的‘活的灵魂’,是一种不同于西方近代传统哲学的新哲学。”2他认为,超越西方传统的“进步”观,人类需要第二次启蒙,寻找“生态”和“人道”二者和谐共处之路,迎合新时代的时代精神,生态哲学应然而生。因为,每一个特定时代都有属于自己的时代哲学,而这种哲学只属于它所在的时代的精华,只有专属于特定时代的个性哲学,而生态哲学就是对当今时代的把握,就是当今急切需要的时代精神。
哲学是时代的精华,代表着每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传统“欧洲中心主义”的哲学不能一成不变地适用于每个民族、每个时代,刘福森教授甚至从中国哲学的境界论的角度,批判了以这种“一般哲学”代替每个时代每个具体现实生活的“特殊哲学”的方式,提出哲学必须是契合具体的时代和现实条件的时代精神。在当下生态危机的21世纪,生态哲学就是应对的哲学,针对现代性不可持续且充满破坏的哲学而产生。然而,生态哲学不仅是要凸显价值性,而且还要阐发一种不同于现代性哲学的自然观和知识论,刘福森教授的历史主义哲学观,针对现代性哲学而提出生态文明的哲学,具有启发意义,但是将哲学与科学分开对立,似乎预设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哲学有立场而科学却没有,隐含着科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事实上,正是在现代性哲学与科学分离情况下,间接导致了人类欲望的膨胀,过度依赖科学而不去追逐精神的指导,其结果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破坏、生态危机的日益紧逼。
二、生态文明与生态哲学
卢风教授阐释了一种社会化的整体性思维建构,对现代性哲学提出挑战,结合新世纪的时代精神对整体主义环境哲学进行科学的完善。他认为现代文明是工业的文明,其结果就是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我们的时代亟需要一种新的生态文明来将其取代,而生态文明的时代中所需要的就是生态哲学的指导。
从历史学和人类学的视域来看,文明是指一个民族或若干民族组成的族群的整体性社会组织和生产――生活方式。它往往包含着三个维度:器物、制度和观念。卢风教授认为,器物代表一个文明的物质基础,何种生产力水平直接关乎文明的发展,制度是一个文明的未来图景,如生活理想、价值追求甚至世界图景。而观念是文明的灵魂。人类与其他动植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有观念或精神,指导人类去实践,观念创新则技术和制度不断创新,任何一种文明都内含着丰富的观念思想,而哲学则是一切观念精神的最高范畴与概括。文明随时代变化而不同,哲学亦如是。“哲学与它的时代是不可分的。……哲学并不是站在它的时代以外,它就是它的时代的实质性的知识。”1可以说,时代性决定了文明与哲学的实际视域,时代问题需要何N哲学,这种哲学就会应然而生。
然而,现代性的哲学是理性泛滥的哲学。关于现代性的批判,卢风教授首先分析了它的指导思想,也就是现代文明的哲学内核。现代文明是一种以理性为内核被统治阶级所信仰的文明,经过启蒙精神的鼓舞,这种理性迫使人不断地向大自然进军,在满足人类自身需求而攫取资源的同时,放纵了人性,无度,使人性变得贪婪。可以不客气地说,现代工业文明的特征就是不可持续,在器物维度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的生产方式;而与之相应的现代性指导哲学更是表现出与自然对立分裂的趋势,也就是说,现代文明的哲学是对自然破坏的、不可持续的、展露人望的哲学。
对此,卢风教授具体分析了现代文明的主流意识形态,包括物理主义自然观、独断理性主义知识论(科学观)、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反自然主义价值论、人类中心主义道德观和物质主义价值观(人生观和幸福观)。现代性思想貌似周密,其实包含着极端的畸形发展思维。不扬弃现代性哲学思维,就无法揭示现代文明的致命弊端和“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可持续和潜在危险,更无法为生态文明提供有利的借鉴。如物理主义自然观认为大自然只是物理实在的简单累加,可以用计算主义方式来对待一切,甚至使人认为能够凭借理性去彻底地认知外部世界。现代性文明是以理性为导向,科技万能和物质主义为特征的不可持续的文明;它强调社会物质方面的增长,要求人们大量消费。波德里亚曾将现代性社会指控为消费社会,即从以生产型社会进入到由消费为主导的社会,为了让物品的消费促进生产,不断给人家造成需求的假象,尽管不是生活必须品,但是在舆论和广告的掩饰下,给人们的消费观造成了扭曲,让人们不断地去消费。于是,消费就成了不必要的浪费。“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1
现代性文明,是不平等的文明,人类为了自我的利益可以毫不犹豫地牺牲其他大地存在物,如猎杀一部分动物来满足人类的欲望;可以说,人类的这种不平等、局部、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发展方式,潜在地建构了社会的不平等的等级划分。现代文明带来了物质的极大丰富的同时,也让人迷失在了物质丰饶之中,导致现代人的狂妄、贪婪,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科技过分依赖的理念甚至变成了人走向自由的哲学,但实质是与自然对立敌对的哲学。其实,自然(人平等的在其中)是终极的本体,它包容一切,人应该心存敬畏,不应该僭越自称“上帝”,即使在自然的世界中,人类的理性让其拥有了比其他存在物更多的权利,也仅仅只是暗示着人类比其他自然物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显然,我们的时代急切需要出现一种新的可持续的哲学来指引生态文明的发展。
卢风教授认为,生态哲学正是这种新的可持续的哲学,它是生态文明的核心观念,是未来时代的时代精神。只有生态哲学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人们才会开始去改变器物及其制度方面的追求,不再无限制地去攫取自然资源。对此,卢风教授对生态哲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如果说现代性理论为现代工业文明的合理性作了“合法”的辩护,那么生态哲学可以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进行周密的论证。提倡生成论自然观和谦逊理性主义知识论,人类才会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有了共同体主义政治哲学、自然主义价值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道德观,我们才能明白,人类社会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很小一部分(包括各种系统),无论是经济圈、生物圈、政治圈以及人类的伦理道德方面,人类文明必须与地球的一切协同共生。树立了超越物质主义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幸福观,我们会发现,物质丰饶的享受仅仅只是人生的子部分,对内寻求境界的提升会让我们得到更多的满足感。这些对重构生态哲学为理论指导的生态文明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对生态哲学的分析告诉我们,生态文明应该是绿色的文明,它呼吁人们适度消费、理性消费。诚如卢风教授所强调,人类理性只能去发现和用以指导有意义的人生规划,用以指导有节制的改造环境、制造产品、创造财富,而不是企图去发现自然奥秘的全部。生态文明呼吁人们适度追求物质财富,鼓励人们对内进行精神方面的追求,即追求非物质方面,让人从中超越出来,以追求德行与境界的方式追求无限,在适度向外用功的同时,对内修身,加强对哲学生态思想的追逐,以此来改善自由放纵的心态,让人类明白,尽管在地球生物圈中,人类享有比其他生物更多的权利,但在此同时却负有更高的责任。在未来的生态文明中,生态哲学定然要求理性为自然而服务,它进步的关键在于抑制人类的物质贪欲。
从社会性整体建构上研究生态哲学,卢风教授深入剖析了现代性哲学及其带来的各种利弊,尝试消解“主体―客体”和“事实―价值”的截然二分,并结合新世纪的时代精神对整体主义环境哲学进行科学的完善,与以往哲学纯形而上的理论研究不同,卢风教授的生态文明及其哲学分析是以现实性的中西方理论比较为切入点,为后来研究者开拓了视野。同时,卢风教授呼吁人类明白,理性应该确保知识进步而不僭越,并在价值观上认识到事实与价值的相互渗透的重要性,厘清科学导向。在实践中,人类对地球上的其他存在者承担相应道德责任,使个人与生态共同体处于有序互动关系之中,同时走出文化贫乏,走出物质财富孤单增长,以一种正确的生活之道去超越物质主义的价值观、生活观和幸福观,如此,生态文明才能为“大地”中的一切事物带来希望和光明。卢风教授的这些观点,无疑是十分具有启发意义的。
三、关于生态哲学本体的思考
曹孟勤教授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试图找寻生态世界本体论的理论支撑,扬弃主奴式的本体论承诺,提出建构人与自然世界一体化的哲学,即哲学本身生态化,从征服自然的自由走向生态自由,实现人与自然主奴关系的终结,是生态哲学的时代使命。
(一)哲学本身生态化――人与自然本质统一的生态本体论探究
曹孟勤教授认为,生态哲学的建构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平等的关系为核心,从人与自然整体上来建构一种对立统一的平等关系,终结主奴关系式哲学(西方哲学的潜在传统思维),就是哲学本身的生态化。
终结主奴关系式哲学,需要建构一种人与自然世界一体的哲学,使哲学本身生态化。为了与当前的生态哲学区别开来,曹孟勤教授将哲学本身的生态化称为哲学生态学。哲学视域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生态化不是指人作为自然界的普通成员与其他生物个体共同构成地球生态系统,而是指人作为自然界的对立面,直接与自然界构成生态系统。这种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不是生态哲学所推崇的消解的整体观,生态哲学虽然强调整体性,但是整体决定个体,整体的价值大于甚至优先于个体的价值,主奴关系结构仍然没有在其哲学中得到消解,或者说又退回到古希腊的自然中心主义哲学之中。曹孟勤教授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自然中心主义,都是属于主奴的自然关系,或者人屈从自然,或者自然被人不断征服,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必须在更高的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中得到升华,那就是人与自然平等对立,这种对立平等的关系是有生态概念作为导向的,其目的是为了终结人与自然分裂的趋势,将人与自然世界建构成一体不分的整体,以此来终结西方传统哲学中所暗含的主奴关系。可以通俗地说,以建立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关系的哲学来终结传统哲学中的主奴关系哲学,就是哲学本身的生态化。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中得出,迎合现今时代危机的哲学必然与生态问题紧密相关,其关系论也应以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整体关系为中心。整体观是生态哲学思考的出发点,其实,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并不会贬低人类的主体性和尊严,自然本是大全,万物之源,不同于具体的自然物,它具有化生万物的特质,人类只有意识到这点才会心存敬畏,自然永远充满着神秘,永远充满着包容,人类不应以征服的态度去对待自然。再者,地球作为人类甚至一切存在者的共同生活世界,不仅人类有道德伦理上的地位,作为其他动植物也应该与人类等同对待,这和生物中心主义的观点不同,它要求人与自然辨证同一,如曹孟勤教授强调,人即自然,自然即人。显然,作为生态哲学的重大变革,人与自然的这种对立平等的本体论建构给我们提供了生态哲学发展的新思路。
在目前的生态哲学的研究中,无论是主张以人为本体还是强调以自然为本体来进行生态研究,都欠缺整体性观点,是片面的研究方式。超越这种片面的思维的关键就在于将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生态伦理本体。正是由于这种生态本体是人同自然界的本质一体化,人为中心即自然为中心,自然为中心即是人为中心,于是就消解了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的对立,成为两者之上的新的生态伦理本体。
曹孟勤教授从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结构出发,分析得出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内在结构是主奴关系。主奴关系式的哲学视域使人类将自然看作与自身对立的东西,内在包含着一种主奴征服与被征服的异化生态关系,要么人被自然所统治,形成敬畏自然的奴仆心态,要么人类以主人的视角对自然进行任意践踏,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它都不是一种平等互动的良性状态,更不是人与自然的正当合理关系,随之而来的本体也是有所倾向。人类需要终结主奴关系式哲学,建构一种人与自然一体化的哲学,即哲学本身生态化,作为对当代生态危机的回应,消除从古希腊就开始的本体论承诺所带来的潜含的主奴式生态关系,对传统理性工具思维进行人道化的生态超越。从何种向度入手研究,曹孟勤教授提出,重新建构人与自然生态关系不能以“一与多”的思维模式去理解人与自然,这样只会使人类将自然视为取之不尽的资源宝库,无所顾忌地去向自然索取。再者,将自然理解为“一”,而人则是“杂多”中的一员,贬低了人的地位的同时,也异化了自然。而黑格尔的对立统一辩证思维模式给予我们启示,人与自然应该是本质的对立统一关系。换而言之,哲学的生态学认为人与自然是对立平等关系,从整体上建立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人和自然处在平等对立的关系上,但这种整体关系不是说人是主体的普通成员,而是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超越传统以人和以自然为单一本体的片面性,从整体上来进行探究本体,得出人与自然辩证同一,人即自然和自然即人。
(二)生态自由思想的创造性精髓(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是人的生态自由)
关于生态自由思想,曹孟勤教授也有其独特的认识。他认为,生态自由是一种人在其中的整体性自由,我们不能孤立地原子式地进行研究,只有以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方式去探索,才能澄明生态自由的本质。
曹孟勤教授认为,要达到真正的生态自由,必须人自由,物亦自由。人与自然同一就在整体上消解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使人与自然融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与自然同一消解了两者的对立,人也就克服了外物对人的束缚;没有他者的物役,人便能独立自主地安排自身活动,从而达成了自身的自由。“只有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是自由。”1但仅仅只是祛除人自身的限制,是终究不能克服自然本身或者自然整体与人的对立。在整体的向度上,人不仅在自然面前赢得自由,而且也应该让自然万物获得自由。曹孟勤教授强调,所谓让自然万物获得自由,即是指让自然万物按照其自身的自然本性而存在,在人获得“自由”,对自然无所畏惧、肆意破坏的情况中,改变人类对待自然的工具性态度,做自然忠诚的看护者,找到自然物本身的美和自由,而不是单纯的有用性。
人c自然的统一构成了世界的整体,从中生成的精神也就是生态精神,从中生成的自由亦为生态自由。曹孟勤教授提出,人与自然统一,人只有在生态整体中与他者进行物质交换,并保持人与自然之间平衡才能实现生态自由,那么,自然界所表现的是人生命本质的对象,具有表现和确证人类自我的价值,人表现为自然,自然也就表现为人,保护自然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那么,作为自然的人,也就担负着保护自然的责任,关怀万物,就是这种自由的内在要求。可以说,人的自由在于人对自然的看护,看护好自然才能有人的自由。在生态自由的关系建构中,人在其中是扮演着自然的守护者的角色,为自然界承担着道德责任,事实上,生态自由(人与物都自由)本身就蕴含让万物竞自由的生态道德责任。再者,伦理的原初意义中就包含着人对自然的看护,真正的自由是人与自然一体的自由,人在保护自然的同时也是在看护自己的自由,因为自然界就是人的对象性的存在,毫无疑问,只有在这种人德(人守护自然)与天德(自然关爱万物)相统一的情况下,才可成己成物,在看护自然的同时得到自由。自由在于人对自然的看护,看护好自然就有人的自由,从征服自然的自由走向生态自由,人的自由就是自然的自由,自然的自由就是人的自由,人要真正实现两者的自由,必须对自然进行看护。
曹孟勤教授开辟了一条研究生态哲学的新路径,拨开西方传统的人与自然的主奴关系迷雾,创造性地提出人与自然本质性的统一及哲学生态学,从而实现主奴关系式哲学的终结。在生态哲学的研究中,人的研究是与自然的整体建构息息相关的,曹孟勤教授面对生态整体主义伦理学的局限性,充分利用黑格尔统一理论和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科学论证了人与自然达到 “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整体融合,从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更高境界中去找寻生态哲学的本体论理论支撑,对生态哲学进行大胆研究尝试,为人类走出现代性以征服自然的自由之境提供了与众不同的理论借鉴。
四、反思“自然”:态势哲学新解
生态哲学是针对现今主导性哲学――现代性哲学而产生的批判哲学,尽管与发展了三个世纪的现代性哲学比起来,生态哲学还尚显稚嫩,但是其强大的兼容性,汇通着中外哲学精华。谢阳举教授就从老子哲学中汲取“自然”,以此来阐发态势哲学的观点,增加生态哲学的理论厚度。“自然”一词首见于老子的《道德经》,尽管只是出现了寥寥五次,但其意义之重大,预示着中华文化开始思考与环境关系问题,寻求与生态系统的高度和谐,考证“自然”有利于丰富生态哲学的理论基点,为哲学生态化、生态哲学中国化提供更实在的理论权威支持。
谢阳举教授认为,老子的“自然”不等于自然界,而是指一种正常、恒定、动态平衡的态势。在老子看来,世界和事物的本质就是事态或态势,“有”、“无”就是其用来表示事物及其状态、动态转变的特点,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存在”与“虚无”,“有”“无”更倾向于事物发展的一体两面,昭显这世界的流动性和事物的不确定性。再者,在老子的哲学话语中,说事物“自然”,等于说事物表现如常态,以合理、健康、稳恒的状态存在着、发展着。“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老子》第16章)王弼注曰:“复命则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将“常”解释为复命,从整体意义上来看,更接近正常、恒常的状态和趋势。可以说,“自然”就是一种如其所是的恒常态势。
从对老子的“自然”的分析,谢阳举教授认为老子的哲学是一种态势哲学,具有存在和事物变化方面的意义,“有、无”描绘了事物运动变化中的两种趋势,表现了事物存在和变化的趋势以及运动发展过程中充满张力的状态。那么,态势哲学的意义是什么?谢阳举教授对此回答:“超越是自然之实践环节的关键。”1由于人类群体的特殊性,在事物交往过程中所体现的复杂性,老子哲学中抽象出“有为”和“无为”这对概念来总括人类的活动行为。然而,“有为”并不绝对地与“无为”对立,老子提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第48章),是彻底的无为而有为,可以说,无为中包含着创造性。这种创造性是自然优先的体现,自然是无为的,同时又是无不为的,“无为而无不为”就成了人和自然的常态。“老子的取向是无为而无不为,在这里,自然是统一‘有为’和‘无为’的理想概念,也是行之有效的实践原则。”1在实践上,“无为而无不为”就成了事物的常态特征。老子哲学内含着对自然友好的意思,无论人还是自然,都是“有无”两面的运动。从“无为无不为”的释义中可以得出,尊重自然的最佳态势的本质就是尊重自然态。占有、自恃、主宰等都是破坏自然所规定的态势与平衡的,皆为外在强加于自然状态之上,事事皆有自己的规律,即“无为而有为”。
谢阳举教授“自然”的“无为而有为”观点,为生态发展观提供了新的研究视野。谢阳举教授认为,我们今天的哲学是人为的哲学,庸俗狭隘的人本主义立场,将自然置于有限中,我们要坚定地站在客观整体的角度上,依赖人内在价值、关注自然世界本身、对自我进行超越、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超越,既不否定人性化,也不过度依赖外在力量,以自然态势的方法来进行反思和超越,将人的有限性融入到大自然的无限中来寻找存在的意义。再者,对于中国传统的境界式的哲学,谢阳举教授的观点无疑是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将道的自然态势哲学引入自然生态中,以境界式的演化方式来分析自然的发展,这与当代刚性的生态哲学理论研究不同,不是一种直接的论断,更多的是用一种开源的方式给当代生态哲学的研究学者进行心灵上的洗涤,我们的世界是否只是工具的泛滥、人的理性的过度发展、科学地位的无限提高,还是在于我们思维态势和行为定势的自然化?这就值得后来者进行下一步的探讨研究。
从已接触到的中外财务方面资料看,国内财务理论研究比西方财务理论研究内容要丰富得多,诸如财务的基本概念、公司内部的财务运作机制和财务控制等,改革开放以来,这些一直是国内财务学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笔者的看法是,完整的公司财务学理论体系应当由财务环境理论、财务基础理论、财务战略理论和财务运作理论四个层次组成,其中财务运作理论又分为财务治理权配置理论和财务管理理论两大部分。
1、1 财务环境理论。应该说,没有任何一个财务学家否认过环境对财务理论与实务的,在中外财务中,财务环境也都占有一定的篇幅。问题是,财务环境在财务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财务环境的具体构成及其对财务理论与实务的具体影响等问题,在研究上还不能说已经到位。从和现实看,财务环境对财务目标及根据逻辑导出的财务战略、财务策略、财务机制和方法都有着全面的和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把财务环境理论作为财务理论体系的内生性要素,甚至应作为财务理论体系的最高层次来理解。其次,尽管人们已经对财务环境的构成内容进行过多种归纳,对于财务环境要素,笔者的看法应当用多维度的立体论方法归纳,概括为、、文化、、、、技术、人口、历史和地理十个维度,并按对财务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影响方式和发生频率等多种方法进行归类。最后,对财务环境的研究还应克服和消除存在的“环境与财务板块结合”的状态,从纵横结合的“时空差异”上深入分析和把握各个维度的环境因素对财务理论、财务战略、财务机制和财务方法的具体影响。国际间的财务行为总是存在差别的,而差别的形成基础是环境差异。财务学的研究,必须能够有效地把握国际财务差异及其形成机理,并侧重从特殊的财务环境出发,研究适合这个特殊环境的财务理论与方法。只有按照这个思路和方法,才能构建对中国具有实际的和直接的指导意义的财务理论体系。
1、2 财务基础理论。这是财务本体理论最基础的部分,讨论财务的具有“实质性”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如果把财务理解为“一种有目的性的行为”,则财务理论的基础部分就应当从特定的财务环境出发,研究这种行为的主体与范围、本质与职能、动机与目的、前提与条件、原则与规则、方式与方法、过程与结果等行为要素。也就是说,财务基础理论的构成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主体(包括法人主体与人主体)、财务活动范围、财务基础性和基本假设、财务本质与职能、财务基本目标、财务一般过程或环节、财务基本原则、财务一般规则(包括制度性规则、技术性规则和道德性规则)、财务基本方法、财务效果评价十个部分。
1、3 财务战略理论和财务治理权配置理论。这两个都是全新的财务学研究领域,尤其是财务治理权配置理论。关于财务战略,国内已有一些研究成果,至于财务治理权的配置,目前还难以发现专门的、较为具体的研究文献。对于公司财务治理权,我的看法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人们常说的法人财产权,其主要内容就是法人财务治理权,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控权,《公司法》的规定就是较好的体现。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财务治理权配置又是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从目前情况看,配置的合理与否还是影响财务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如此重要的问题,至今却未能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不能不说是财务学研究的一大缺憾。围绕财务治理权的配置,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比如财务治理权的内容与结构、财务治理机构的设置与运作、财务治理权的配置范围与层次、配置模式与结构、运作机制与方式、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权配置的特殊性、财务治理权配置模式的国际比较、文化差异与财务治理模式的选择、政治制度对公司财务治理模式的影响、股权结构等经济因素差异与财务治理模式选择等。
2、财务基础理论的若干基本要素
2、1 关于财务本质。财务本质理论的讨论由来已久,主要有货币收支活动论、货币关系论、分配关系论、价值运动论、资金活动论、现金流转论、本金投入和收益论、财权论、资本要素配置论等几种观点,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财务的某些特性,也推进了财务理论的建设和。不过,这些观点是难以将财务学与学和政治经济学相区别的。实际上,财务的本质与会计的本质一样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解释为“分配关系”尚可理解,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将财务的本质与职能仅仅理解为某种关系或某种资金或现金的活动,就显得有点过于狭隘了。现代财务作为公司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最本质的职能就是有效培育与配置财务资源。处理分配关系、或组织现金流转、或安排资金或资本、或财权合理配置等,不过是“有效培育与配置财务资源”系统的一个侧面或一个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财务资源,在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中,应当既包括“硬财务资源”如资金和自然资源等,也包括“软财务资源”如市场资源、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和组织管理资源等。所谓财务,其实质就是通过合理的财务制度安排、财务战略的设计和财务策略的运作,有效地培育和配置财务硬资源和财务软资源,以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和协调化,维持理财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2、2 关于财务假设。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一些,诸如财务主体、货币时间价值等几乎一致被作为财务基本假设来看待。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领域,假设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任何一门学科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假设体系。然而问题是,财务学假设的客观基础是什么?有无必要将财务学假设作为一个体系来看待并进行层次划分?财务主体、货币时间、价值等假设是否就是财务学的基础性假设?我的看法:①任何假设的客观基础都是环境不确定性。比如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就是源于会计主体的生存寿命的不确定性。②不确定的财务环境因素是一个体系;有些财务环境因素如财务资源是否稀缺、理财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等,对财务行为和财务学体系的构建具有全局性和重大性影响;而有些财务环境如产品寿命周期、物价变动、税率调整等,只对财务行为具有局部性的影响。据此,可以把财务学的假设体系分为基础性假设、基本假设和技术性假定三个层次。③财务学的基础性假设对财务行为具有全局性影响,构成财务学的基础性理论,主要包括财务资源稀缺性假设、理性理财人假设、理财者为经济人假设、理财信息完备性和对称性假设、财务利益最大化假设等。④财务学的基本假设对财务行为具有重大性和直接性的影响,构成财务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财务主体、货币时间价值、现金流转、风险与报酬对等假设等。⑤)财务学的技术性假定对具体的财务行为具有局部性和直接性的影响,构成财务学的操作方法论部分。如在投资决策中,不考虑通货膨胀或紧缩时的币值不变假设,或考虑通货膨胀或紧缩时的币值有规则变动假设等。财务学的技术性假定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每一种财务方法都有一个或几个假定前提。
2、3 关于财务目标。这是财务学领域中研究较为热烈的一个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观点。
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假说,理论上还不能说是比较成熟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企业价值的含义模糊,与利润和股东财富的关系尚未理清。西方经济学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认为企业的价值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最关心的是企业的利润及产生利润的载体———企业的资产和净资产。然而,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像微软公司这类的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其利润或净资产严重背离。于是,人们便思考用股票市值来解释企业价值,并将企业价值等同于股东财富。美国麦肯锡公司的汤姆科普兰、蒂姆科勒和杰克默林三位学者在《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和管理》一书中,还将企业价值解释为“产生现金流量和基于现金流量的投资回报能力”,并认为这就是全新的价值观念。二是企业价值难于计量。在所接触到的文献资料中,人们已经提出的企业价值的计量方法有每股收益法、股票市价法、净资产收益率法、经济利润法(公司价值现值:投资资本+相当于每年创造价值的溢价即预计经济利润)和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多种,尤以股票市价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最为流行。股票市价法只能在上市公司使用,并且最好是该公司的股票市价与其价值高度相关,而这样的公司,不说在中国,就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为数也是不多的。至于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用这个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数值来计量公司的价值,其可靠性是很难保证的。
关于的财务目标,我的看法是有效增加值最大化和利益分配协调化。增加值是对企业创造的新财富的价值衡量,增加值的多少体现企业为创造的新财富的实际水平;同时它也是企业股东、债权人、经营者、政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源泉,用增加值作为财务的目标,能够兼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对单个企业而言,增值有有效增值与无效增值之分,区分的标志就是增值能否给企业实际带来利益的流入,因为增值的实质就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无效增值的形成原因是信用风险和上的权责发生制。有效的增值需要按照经济的和社会的规则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基于利益相关者各自对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业管理当局还必须把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作为其理财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2、4 关于财务基本原则。学术界的看法不尽相同,可以罗列出至少十几种观点,有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的归纳,更有上的千差万别。从知识经济和可持续财务的角度出发,本文提出的财务基本原则是:资本保全原则;硬财务资源适度耗费与有效利用原则;积极培育软资源原则;利益相关者配置与共同治理原则;公平分配与利益协调原则;人本财务与物本财务相结合原则;权责利效相结合原则。这些原则强调了对稀缺硬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对软资源的有效培育,突出了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和财务利益的分配以及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体现了与人们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财务的基本特征与要求,所以称为基本原则。
3、财务治理权配置的几个
3、1 财务治理权的配置层次。90年代末学者明确提出财务三层次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并认为经营者财务处于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这个观点的创新意义及对国内财务学的积极是有目共睹的,问题是,还有无必要与可能进一步发展。笔者的看法是,至少有两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3 1 1 处在第一层次上的是否只有出资人或所有者。财权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安排决定财务治理权的配置。从上看,以小规模为主要业态的古典企业是体现“财务资本至上”逻辑的“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产权制”或“业主产权制”,相应的财务治理结构为“一元主体(业主)治理结构”,即业主拥有绝对的财务治理权。现代公司制的出现以及“经理革命”使公司财务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相应的财务治理权配置模式也演化为“二元主体(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治理结构”,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分割公司的主要财务治理权。公司的产权功归谁的理论,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们还一直维护“(财务)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维护“业主产权论”的观点。但是80年代以后,业主产权论的逻辑开始受到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多的怀疑,体现“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并重”逻辑的“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产权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最值得一提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产权论”,该理论把企业视为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剩余”作出贡献并享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经理们要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不仅是股东的利益服务。从现实来看,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员工乃至社会公众,这些利益相关者均对企业有财务利益要求,也均对企业有财务权利。这就是说,处在财务治理权配置第一层次的,应当不仅仅是企业外部的股东,还有企业外部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换句话说,外部利益相关者是公司理财的第一层次。
3、2 员工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理财层次。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内部的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他们都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分享主体,也是企业财务利益的分享主体,那么员工呢?从理论上说,员工是企业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在“从业员主权理论”下还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当然应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我们一贯提倡的民主理财,也是把员工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独立的理财层次来看待。这样说来,企业财务治理的层次,实际上就是四个层次,即外部利益相关者、经营者、财务经理和员工。不同的人参与财务治理的程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这正是我们结合国情需要认真研究的。
财务治理权的配置模式。面向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财务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框架可归纳为4个方面: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财务治理;人力资本最大者拥有最重要的财务治理权;财务相机治理;知识和信息专家参与财务治理。这4个方面是现代财务治理模式的一般特征,其具体结构和表现形态因时因地而异。研究我国企业财务治理模式,必须广泛、深入地联系我国特殊的经济、和文化基础。
3、3 财务治理权的配置结构。财务治理权的配置,应以权利性质、公司类型、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人员素质、环境影响和配置效果等因素为基础。在“一长(董事长)四会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会)”的公司,财务决策权配置的一般情形是:财务战略决策权归属股东会和董事会,财务日常决策权被授予经理会。不过,财务决策权的安排也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和环境适应性。其次,财务决策权的配置还具有动态调整性,财务相机治理机制所揭示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的理解,相机治理是指:内部人或经营者主导财务治理权的条件是公司财务生存能力,当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银行就会出面干预公司财务与经营。财务决策权在公司内部人与银行之间的变换与转移,是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对于财务决策权,财务监控权的配置要分散得多。主要有四大分享主体体系:一是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主要是通过会计市场来实现的;二是财务监控权的政府分享体系,包括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等;三是财务监控权的出资人分享体系,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类;四是财务监控权的内部人分享体系,这个体系又可以分为纵向财务监控体系和横向财务监控体系两个分支体系。纵向监控体系是在公司内部的各层级之间,享有监控权的上级组织或个人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监控;横向监控体系是在地位平行的组织或个人之间展开的。公司内部的财务牵制制度应按纵横结合的立体方式设计方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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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谷良经营者财务论
[2]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微观性
[3] 价值评估一公司价值的衡量和管理“评介
[4] 再论财务管理目标
[5] 知识经济与财务创新
[6] 利益相关者产权与利益相关者财务
【关键词】新媒体;公共关系学;生态学范式
【中图分类号】G206.3【文献标识码】A
本论文是在新媒体背景下对公共关系学本体论的一种创新思考。在社会科学中,本体论在很大程度上探讨的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在传播学领域,本体论聚焦的是人类社会交往中的本质问题(Littlejohn,S.W.2004),在公共关系学中,本体论探讨的是关于世界观、研究对象和基本范畴等一般性的本质问题。本文选择此研究视角是基于对新媒体的互动性、关系性特征的本体论思考。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从历史上看,每一新媒介技术的出现都激发了人们对传播学研究的乐观想象。从早期的印刷术、无线电、电视、录影机、到现在的无联网和移动通讯,关于新媒体带来的对传播学术研究的种种挑战和颠覆,似乎成为整个传播学研究领域的标准叙事。而在我看来,新媒体对传播学研究的挑战和颠覆首先是发生在本体论层次的,这种本体论的转换可能发生在信息传播和关系传播之间,一直以来,传播作为“信息传导”的主流想象,导致传播学对嵌入传播之中的“关系讯息”的忽视。而多年之后,同样的问题又出现在对新媒介的研究上。比如,主导人们对新媒介社会作用想象的,仍然是一些“传导”和“运输”的比喻,比如信息高速公路、电子通道等,这些比喻虽然为人们理解新兴的互联网及其社会功能提供了形象的进路,但是具象的比喻局限了新媒介研究的视野,使得关系传播又一次在新媒体的研究中被边缘化。
随着web2.0技术的实现,使得新媒体的关系特征更加明确,与麦克鲁汉的“媒介即信息”相比,另一个科技哲学家伊德从存在主义的现象学出发,将科技视为人类存在的延伸,人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种“体现”的关系,这种关系延伸了、转换了人身体的与知觉的意向性(Don Idhe,1991)。以此科技的“体现观点”观之,新媒体是一种关系媒体,新媒介作为‘关系的居间者[1],分别对人们的社会角色关系、文化关系和情感关系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从关系传播的观点来看待新媒介系统对于人与人之间沟通行为、关系方式的影响,可以把新媒介的研究层面从传播技术层面提升到传播关系的层面;把新媒介传播研究从以技术性的信息传播,引导向以对话性的关系传播为主;把以网站为中心的“信息传播学”,导向以人为中心的“关系传播学”(陈先红,2006)。正如莫伊所说的,新媒体传播所提供的技术沃土已经为我们培育出各式各样新颖的叙事方式,公共关系理论范式的转移和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1980年代的新媒体时期,是公共关系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分水岭。这一时期,一个新的词汇“Public Relationships”取代“Public Relations”进入公共关系学者的研究视野,人们开始发出这样的追问:“个体从哪里结束,关系从哪里开始?”、“把关系还给公共关系”、“关系应该成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的焦点领域”。在此之前,传统公共关系理论如管理学派、语艺(修辞)学派和整合营销学派都忽视“关系”的核心概念作用,始终是以传播为中心,将研究重点放在public,即对公众的传播策略的制定,传播效果的评估上。在此之后,研究重点开始从“传播”转向“关系-relationships”,即开始研究如何建立、维持和提高组织-公众关系的质量,关系观点的倡导者玛丽.佛格森指出,“以关系为研究单位的组织-公众关系为范式的集中提供最多的机会,它将会加速公共关系领域的理论发展”(Ferguson Mary,1984), 关系管理观点的出现标志着公共关系开始从对民意的操纵转向关系的建立,这是公共关系根本使命的重大变化,也是公共关系理论范式的巨大创新 。
但是通过文献回顾发现,西方的关系管理范式多是以人际传播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组织-公众关系的维度要素、发展过程、功能作用等,基本上局限在比较微观的关系研究层面,以至于到目前为止,学者们一致认为,虽然公共关系理论主流研究典范正在向关系范式转移,但是仍然没有出现权威范式(Lynne M, etc, 2001).本文认为,这种权威范式的缺失正是公共关系学理论框架的缺失,更确切地说,是生态学范式在公共关系学理论建构中的缺失。
当代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模型都是以公关在组织-环境关系中的意义和角色为基础的,都具有生态学的特征(James L. Everett, 1993)。从1952年卡特利普和森特提出的调整与适应模型,到格鲁尼格1984年提出,1992年又修改的公共关系实践的对称模型,都是属于生态观点。另外,在公共关系领域先后出现的系统论管理学派、语艺修辞学派、整合营销学派和关系管理学派,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公共关系研究的生态学意蕴,毫无疑问,借鉴生态学思想和方法的理论基石已经奠定。
但事实上,公共关系领域的生态研究成果是比较分散零乱,不成体系的,或者说是比较微观的,这些研究都是从研究单个组织出发,利用个体生态分析方法,研究微观公共关系活动中各有关利益主体的决定及其变化,试图解释组织公关行为与利益相关者行为的互动规律。尽管上述公关研究都从不同侧面涉及到生态学思想,但是很少研究是以整个公共关系活动为考察对象,采用生态系统分析法,研究公共关系活动中各利益主体的相互调整与适应,解释一般公共关系原理、概念、范畴、方法等问题,公共关系学一直缺乏一个能够“一以贯之”的理论或典范,缺乏一个完整的理论架构(Hallahan,1993;Sallot et al.2003)。
因此,本文提出“运用生态学范式建构公共关系理论”这一命题,也就是说,运用生态学范式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来建构公共关系学的理论体系、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提供共同的理论模型和概念框架,形成该学科的理论传统,并规定其发展方向,这不仅是公共关系学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公共关系学科成熟的标志,这对理清时下混乱不清的公共关系学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主要从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假设、研究对象和基本范畴展开论述。
二、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假设
在公共关系学研究领域,对生态思想的运用非常普遍,生态学由于其所主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生态思想,理所当然成为我们建构公共关系学的基本假设,这一点已经被广泛证明和认可,但是运用不同的生态学范式,来建构不同的公共关系学理论体系,似乎尚未被人们广泛关注和重视。
对公共关系理论建设最有影响的学者皮尔森(Pearson R,1990)曾经提出:“生态思想为公共关系理论建构提供了两种方法:伦理方法和策略方法,这是两种不同的系统思维方法,他们能够引导公共关系学进入两个不同的方向,究竟哪一个方向更适合公共关系学?这是公共关系所面对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选择,这个选择会影响公共关系理论的自我理解力及其未来的命运” 。遗憾的是,这一重大的研究命题因为皮尔森的英年早逝而中断。在此基础上,格鲁尼格进一步把公共关系世界观可分为对称和不对称两种,不对称世界观是以劝说操纵为目的,对称世界观则是以解决冲突和促进理解为目的。
本人认为,我们可以运用挪威哲学家阿伦.奈斯(Arne Naess,1973)的深层生态学观点,来解释和建构公共关系。他认为,生态学范式可以分为形而下的浅层生态学(shallow ecology)和形而上的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两种范式,他们提倡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态价值观 。浅层生态学的思想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不削弱人类利益的前提下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把人类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认为保护资源和环境本质上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而深层生态学的思想基础则是“生态中心主义”,它是从整体论立场出发,把整个生物圈乃至宇宙看成一个生态系统,认为生态系统中一切事务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人类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人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它主张走中间道路,对自然过程做出谦卑的默认,更倾向于人性化的、对环境有利的技术,它把生态危机归结于制度危机和文化危机,而不是技术危机,因此深层生态学的危机处理主张是集中在个体意识的转变上,要求每一个个体改变态度、价值和生活方式,尊重自然,与自然和平相处。举例来说,在解决污染问题上,浅层生态学通常的做法是,用技术来净化空气和水,缓和污染程度;或者用法律把污染限制在许可范围内;或干脆把污染工业完全输出到发展中国家。与此截然相反,深层生态学从生物圈的角度来评价污染,它关注的是每个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生存条件,而不是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它对人类健康的作用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二者同为生态学范式,并且都是以“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生态思想为基本假设,但是他们的生态学世界观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性,如果运用格鲁尼格的对称和不对称世界观来分析的话,不对称假设对应的是形而下的浅层生态学范式,它强调功利型伦理观,遵循功利主义,强调策略方法,侧重对公众的说服,民意的操纵,偏向于微观层面的公共关系;而对称假设对应的是形而上的深层生态学范式,它强调义务型伦理观,强调伦理方法,强调对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强调关系的质量,社会整体的和谐,偏向于宏观层面的公共关系。不同的偏向对公共关系学具有不同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其理论差异表现如下图:
本文认为,宏观而言,公共关系学强调“社会组织”这一研究对象的关系论、系统整体论和有机论,组织存在是一个由组织-公众-环境构成的“无缝之网”,组织和公众、环境都是“生物圈网上或内在关系场中的结”,他们都是一个系统整体,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之分,所有的整体都是由他们的关系所组成的;公共关系的本质就是一种“关系居间者” ,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一种“主体间性”,公共关系坚持第三方立场的中间道路,通过伦理方法,通过文化影响和制度改造,追求组织利益、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统一,最终建立信任和谐的关系生态。总之,公共关系的目的是要组织“拥抱世界而非征服世界”,是让组织不断扩大自我认同的范围,从个体自我,逐渐转化为社会自我,最终成为“生态自我[2]” ,从而“最大化的(长远的、普遍的)自我实现”,达成组织-公众-环境关系的真善美。
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通俗地说,就是“第三方立场”。简单地说,公共关系是一种“组织-公众-环境”关系,一种组织与相关公众的沟通对话关系,一种组织与所处环境的研究监测关系,在这种复合性的关系中,公共关系是一只脚站在组织里,一只脚站在公众关系和社会环境中, 既要对组织负责,又要对公众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属于典型的“一仆三主”,“吃里爬外”型的“关系居间者”。
三、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组织―公众―环境关系
公共关系学的对象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规定了公共关系学的理论框架,规定了这门学科的特有角度,规定了这门学科与其他社会学科的区别与联系,也规定了这门学科开展公共关系实践的方向和主要途径,从而也规定了这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就对象来说,每门科学一开始就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对象是存在的;其次,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
透过目前的公共关系理论,公共关系学研究对象主要存在以下误区:1、模糊性,笼而统之地将“公众”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与社会学发生较大程度的重合,其结果是丧失了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而难以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合理依据。2、片面性,将公共关系研究范围中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比如国际上对“关系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组织-公众关系(OPRS)的研究上,缺乏或者忽视对组织-环境关系(OERS)的研究,这导致了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的缺失。3、单一性,孤立地从主体层面、客体层面或者目的层面揭示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比如仅仅是把“单一的组织”、“孤立的公众”或者“有效的传播”作为其研究对象,而没有把“关系”,没有把“组织、公众、环境”作为一个关系整体进行研究。
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传统公共关系理论只是研究组织与顾客、竞争者、消费者等生命系统的公众变量,而忽视了对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非生命系统的环境变量的研究,环境只是作为一种背景出现的,这样就使得公共关系理论限于一种战术层面的微观研究,而无法涵盖宏观层面的战略研究。
最近有研究表明,虽然“环境变量”和公共关系之间的关系很难测量,但是其作为一种战略公众的观点已经被广泛认可,比如,格鲁尼格等人认为,环境对于公共关系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变量的研究上,对其他环境变量的研究关注较少;而Culbertson 和Jeffers(1992)提出SPE(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这三个环境变量对公共关系实践极其重要;Dejan Vercic则进一步提出了五个影响公共关系实践的环境变量:政治意识形态(主要指民主化程度)、经济体系(经济体制和发达程度)、激进性水平(组织面对压力集团活动的程度)、文化属性和 媒体系统(媒介体制和舆论环境)。 他认为,“环境变量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国际公共关系知识体系的非常重要的开端,只有当研究超越了对一个国家中公共关系如何实践的描述,把公共关系和其他变量如文化、政治体制、媒介环境等联系起来,真正的理论建构才能够实现”( Dejan Vercic & James E. Grunig,2000)。
识别环境变量有助于提高公共关系研究者的预测能力,也能够帮助从业者制定正确的公共关系战略或技术。但是,如何把环境变量纳入公共关系学的知识体系呢?这又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将两个研究对象合二为一:或者把组织-环境关系包括在组织-公众关系的概念里,或者把组织-公众关系放在组织-环境关系的框架内,我认为,无论哪一种表达都是不妥当的,因为从深层生态学的观点来看,组织、公众、环境之间并不是“人与自然”、“自我-他人”、“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立关系,不应该被分成“作为主体的组织”和“作为客体的公众或环境”,而应该是一个由组织-公众-环境之间的内在关系构成的社会存在物,是组织-公众-环境之间的生态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外在的、偶然性的、派生的,而是“内在的,本质的和构成性的”,因为一个社会组织并非生来就是一个具有各种属性的自足的实体,它与较为广阔的社会环境的关系、与更为复杂的各类公众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等等,都是组织身份的构成性的东西。 社会组织既不是站在组织-公众-环境系统之外,也不是站在组织-公众-环境系统之上,而是在组织-公众-环境系统的场景之中去完成公共关系行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生态的评价和选择。
因此,本文提出“组织-公众-环境关系”这一概念,作为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这种提法并不是主观杜撰的,而是符合以上深层生态学基本假设的,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强调了关系而不是公众是最基本的分析单元,关系是公共关系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第二,强调了组织-公众关系是最核心的构成要素,是最重要、最具活力的一部分;第三,强调了组织-环境关系是最广泛的存在,是最具影响力的部分。按照“组织-公众-环境关系”来理解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对象,有利于纠正一些模糊的、不确切的、片面的说法,既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共关系学的总的精神和宗旨,又能够贯串它的全部内容。总而言之,公共关系学就是以组织-公众-环境系统的关系生态管理为研究对象,具体地说,公共关系学就是以组织-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以组织-环境之间的适应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学科。
四、公共关系学的基本范畴:织网、造流、占位
作为学科的公共关系学面临的一个理论难题,就是如何将一盘散沙式的研究主题和兴趣,整合成为一个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框架。纵观当今国内外的公共关系教材,其内容就像一个“社会科学的大百科全书”,几乎无所不包,从伦理到法律,从政治到环保,从历史到文化,从媒体到广告,从品牌到礼仪,从策划到演讲,从……到……,说的学术一点,就是“泛传播”“大文科”的概念,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大杂烩”、“大拼盘”,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对公共关系学基本范畴的界定。
本文提出,应该在生态学范式和关系过程理论的基础上,来建立公共关系学的基本范畴。首先,生态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基本概念,比如调整与适应,和谐与均衡,生态网,生态流和生态位等,这些概念可以直接为我们所借用。其次,就关系过程理论而言,布鲁姆和格鲁尼格提出的 “关系形成模型”和“关系策略模型”,为我们奠定了宏观公共关系学范畴的基本雏形。如表所示:
在以上两个模型中,布鲁姆用“关系前项”“关系概念”和“关系后项”来描述组织-公众关系的形成。而格鲁尼格则进一步修正为“情境前项”、“保持战略”和“关系结果”,并强调了关系维持的策略 ,这两种模型的共同特点都是讨论组织-公众关系结构化的过程及其分布的影响,以及关系资源的特殊结构和在网络中流动的方式。它类似于生态链中从供应原点的前向关系,通过组织活动流向消费终点的后向关系,这两个理论模型只是强调了一维的“流”的概念,缺乏一种整体关照,不能够涵盖所有的关系管理层面,正如生物学家阿伯瑞希特.梵.哈勒所说的那样:“自然以网络而不是链条方式联结万物,然而,由于人类的语言不能同时处理几件事情,所以,人类只能以链条的方式跟随。”
因此,作者对关系发展三阶段模型进行横向分解,提出“关系资源网、关系传播流和关系生态位”,作为宏观公共关系学的三个基本范畴,从而使关系管理的结构体系更加全面完整:
在组织-公众关系的第一阶段,布鲁姆用“关系前项”定义了构成关系资源的要素,它们是社会和文化规范、集体认知和期待、资源的需要,对不确定环境的认知、合法/自愿的需要。格鲁尼格则用“情境前项”强调了组织-公众关系的六种类型:组织影响公众、公众影响组织、组织-公众联盟影响另一组织、组织-公众联盟影响另一公众、组织影响组织-公众联盟、多样组织影响多样公众等。
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他们所讨论的问题都是“网”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关于生态系统的成员要素和关系结构问题。作者把它称之为“关系资源网”。
关系资源网就是“由组织-公众-环境系统所构成的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关系网络”(陈先红,2006),具体的说,它包括两大子网络:组织-公众关系网和组织-环境关系网,其中:组织-公众关系网主要包括组织-员工关系、组织-持股者关系、组织-消费者关系、组织-社区关系、组织-媒体关系、组织-政府关系、组织-竞争者关系、组织-金融关系等等。组织-环境关系网主要指组织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媒体技术之间的关系。按照生态关系的性质,这两大子系统又可以分为合作者关系网、联盟者关系网、威胁者关系网和制约者关系网(见图1)。在这一范畴,公共关系主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建立与管理关系网络,让各种资源畅其所流,流于其必需之处,止于其当止之地。
在组织-公众关系的第二阶段,布鲁姆认为关系代表了一种信息、能量或资源的交换和转移,具有交换、交易或转移等属性,这些关系属性既描述着系统中的关系,也体现了系统中的结构。格鲁尼格则从关系维持的角度提出了对称性整合战略和不对称性分配战略。
从生态学的观点看,这一关系阶段的主要问题是“流”的问题,是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在信息传递的引导下流通变化的过程,我把它称之为“关系传播流”。
关系传播流是指传播在组织-公众-环境关系发展中是一个永不间断的过程,它在组织内外不断产生、流通和利用,就像一种有源头的“流”。任何一个组织中的关系传播都不是一维流动的,而是多维流通的,因此,作者借鉴人际传播和社会网络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一个关系传播流的三维框架:目的维度,性质维度和内容维度。目的维度包括由战略性关系和日常性关系构成的连续统一体,性质维度包括由强关系到弱关系的连续体;内容维度包括从信息流向文化,从文化流向情感的连续统一体。目的维度和性质维度构成了四个象限,而内容维度以三个同心圆置于其中,形成一个立体多维的传播分析框架(见图1)。从目的维度来看, 关系传播流是一个从完全无意识、无计划的日常性传播到完全有意识、有计划的战略传播的变化连续体;从强弱维度来看,关系传播流就是一个从强关系到弱关系的传播变化连续体,从内容维度来看,关系传播流包括信息流,文化流和情感流,具体地说就是由“社会层面”的关系、“文化层面”的关系和“人际层面”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传播连续统一体;其中,社会层面的关系体现一种以社会分工信息为主的角色关系;文化层面的关系体现了一种以文化信息为主的价值观关系,人际层面的关系体现了一种情感关系。 在这一范畴,公共关系主要是从信息、文化和情感三个层面来研究维持强弱关系的日常性传播策略和战略性传播策略,主要的研究议题有:各种关系类型的强弱测量和变化规律;战略性关系和日常性关系的实现和转化策略;战略性信息和日常性信息对关系强弱的影响;内向性信息和外向性信息对关系强弱的影响;强关系与弱关系的信息传播模型; 强弱关系的文化传播研究;日常性关系传播中的情感投资模型;战略性关系传播中的情感表达;情感维度与关系结果评估,等等。
在组织-公众关系的最后阶段,布鲁姆的“关系后项”包括目标达成、依赖和丧失自主性以及日常的制度化行为四个结果,格鲁尼格的“关系结果”主要是指所建立的符号关系(如品牌的形成)和行动关系 (如相互控制,信任,满意,承诺等)。
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结果都是关于“生态位”的问题,即关系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位置及其机能,作者把它称之为“关系生态位”。
关系生态位是指一个组织的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集合,它是组织-公众-环境之间关系的某种定性或定量的表述,它不仅包括空间概念,而且包括时间概念,它反映了一个组织对关系管理的适宜程度和对公众的吸引力程度(陈先红,2006)。它包括两层含意:一是反映组织-公众-环境关系管理的价值,这是一种抽象的性状描述。比如关系管理是一种花费还是一种投资?关系管理的结果是建立了信任还是促进了合作?关系管理是否增强了组织魅力,增加了社会资本?关系管理在形成、维持和改变社会资本方面扮演何种角色等等。二是反映组织-公众-环境关系管理的结果,即组织在其所处的生态系统中的时空位置。每一种组织在多维生态空间中都有其理想生态位,而每一种环境因素都给组织提供了现实生态位,理想生态位与现实生态位之差就产生了生态位势。关系管理的任务就是一方面帮助组织去寻求、占领和竞争良好的生态位,建立声誉,塑造品牌,能动地去改造环境,另一方面也迫使组织不断地适应环境,调节自己的理想生态位,通过议题管理,危机处理,实现组织和环境关系的和谐发展,使现实生态位与理想生态位之差最小。所以,从公共关系角度看,可以把声誉、品牌、议题、危机看作是某种生态位的具体体现。从功能性质角度看,品牌体现了组织所处的市场生态位,声誉反映了组织的社会生态位;从时空角度看,危机体现了组织在某一时间点的特殊生态位,议题反映了组织在某一时间段进入的空间生态位。可以说,对关系生态位的管理就是对声誉、品牌、议题、危机的管理(见图1)。
因此,本文提出,关系资源网、关系传播流和关系生态位共同构成了公共关系学的基本范畴,公共关系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结网”,“造流”和“占位”。
五、公共关系学的理论建构模型
根据社会科学的性质, 公共关系理论模型共分为四层:最高层是世界观层,第二层是方法层,第三层是核心概念层,第四层是理论观点层。世界观体现了理论建构的基本假设,生态思维所提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世界观是公共关系理论建构的共同基础。在这一世界观指导下,公共关系学者可以采取策略方法和道德方法这两种生态方法建构公共关系理论。迄今为止,围绕“传播”和“关系”这两个核心概念,主要理论成果有劝服操纵模型、双向对称模型、调节-适应模型、社区模型和文化调节模型等,如下图:
在此模型中,在图的最左侧,是纯粹以传播为中心的劝服操纵型公共关系,即理性主义的策略型公共关系,其特征就是以传播为中心,以劝服为手段,最终达成利己单赢关系状态,关系只是一种被利用的工具,其代表观点为米勒的“劝服说[3]”。
在图的最右侧,是纯粹以关系为中心的社区型公共关系,即社群主义的伦理型公共关系,其特征是以“建立社区感”为己任,通过积极主动承担社区责任,来减少社会冲突,提升社会关系,它强调关系质量和承诺;强调社会认同感,强调核心价值和信仰的重要性;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平衡,市民知情权。其代表观点为克鲁克伯格和斯达克的“社区感假设[4]”。
在该图中间的上方,是以传播为核心的双向对称公共关系,即理想主义的对称型公关,在双向对称模型中,组织-环境关系主要是一种研究背景,作为传播的外部变量或者干扰变量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传播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既是伦理的也是策略的。该模型奠定了公共关系的世界观基础。同时也受到广泛争议和攻击,其代表观点是格鲁尼格的“传播管理说”和“卓越公共关系”。
在该图中间的中部,是调整-适应模型,此模型强调了传播与关系的相关性 ,在组织-环境关系的适应与协调中,传播的协调作用改善了组织对关系变化的适应性。该模型仍然是以传播策略为重点,组织-环境关系为调节变量的。其代表观点是卡特利普,布鲁姆的“关系管理说”。
在该图中间的底部,或者说整个区域的底部,是文化调节模型。该模型以关系为中心,把原来处于背景地位的组织-环境关系纳入到一个由组织-公众-环境构成的复合关系生态中,从组织的社会文化角色出发,通过对话和研究,达到伦理和谐的关系生态,其代表观点是陈先红提出的“关系生态说[5]”。
从以上理论模型可以看出,公共关系学将公共关系理论的建构从策略方法导向伦理方法,从强调外在的公共关系技术、手段和策略,到强调内在的公共关系理念、文化和哲学,其目的就是要重新建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还原公共关系建立社会信任,追求真善美这一本来价值。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科学发展是具有历史阶段性的,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某一个历史时期为大部分共同体成员所广泛承认的科学共同体,它表示了一个科学发展阶段的模式,而没有一门学科是完全不变的,正如皮亚杰所说的:“所有学科,包括高度发展了的学科,都是以不断发展为其特征的……任何一门学科都还总是不完善的,经常处于建构的过程之中(Jean Piaget,1996)。”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新兴学科公共关系学来说,新媒体时代正好是公共关系理论范式转换的良好开端,而不是终结,所以,本人提出“以生态学范式建构公共关系学理论”,主要是为了引起更深入的思考, 期待更深刻的讨论和更科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仅以此文抛砖引玉,欢迎批评指正!
注释:
[1]“关系居间者”的概念来自马丁布帛的关系哲学,他认为人是关系的居间者。
[2]“生态自我”的概念来自奈斯,他用生态自我来表达形而上的大写的我,来表明这种自我是在与人类共同体、与大地共同体的关系中实现的。当我们达到“生态自我”时,便能“在所有存在物中看到自我,并在自我中看到所有的存在物”。
[3]米勒把公共关系定义为“竭尽全力用符号控制某些环境的过程”. 见Miller, (1989).Persuasion and Public Relations: Two “Ps”in a Pod Gerald R. Miller. In (eds.) Carl Botan and Vincent Hazelton, Jr. Public Relations Theory,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4]克鲁克博格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建立社区感的努力。见Kruckberg,D.,& Starck,K.(1988). public relations and communicity: A reconstructucted theory.New York: Praeger.
[5]陈先红把公共关系定义为“组织―公众―环境系统的关系生态管理,具体说来,就是社会组织运用调查研究和对话传播等手段,营造具有公众性、公开性、公益性和公共舆论性的关系生态,以确保组织利益、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和谐”。参见《公共关系生态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参考文献:
[1]陈先红.论新媒介即关系,北京:现代传播,2006,3,p49
[2]斯蒂芬.李特约翰.人类传播理论(第七版),史安斌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邱志勇.数位媒体与科技文化,台湾达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9,P15
[4]雷毅.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 27.
[5]陈先红.新媒介推动下公共关系理论范式的创新. 北京: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6.4: 72
[6]陈先红.公共关系生态论.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6: 138-140.
[7]孟建.中国公共关系发展报告(2005-2006). 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6: 271
[8]Ferguson M. A.. Building theory in Public Relations: 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s. paper presented to the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Gainesville, FL. 1984, August.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生态危机日益严重,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等各类相互联系的危机日趋严重,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20世纪50年代前后,不断爆发的环境危机以及出现世界闻名的“公害事件”,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人类开始重新审视自己与自然的关系。1953年,美国人类学家J.H.斯图尔德(J.H.Steward)在《进化和过程》一书中,率先提出文化生态学的概念,文化生态学以人类在创造文化的过程中,与天然环境及人造环境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把握文化生成与文化环境的调试及内在联系。这一时期,一些从事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研究的国际组织相继成立,其中1948年成立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1956年成立的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1956年成立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逐渐在相关领域发挥重要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地理学的理论方面,自然与人文的统一性已经在全世界得到确认。在人地关系方面,形成了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论”,从而奠定了现代地理学的统一性与综合性。和谐论主张分析人与环境的关系,以谋求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间的协调,例如日本学者石田宽就曾提出“预防破坏景观,建设一个和谐的景观”的主张。
第一位唤起人们关注自然环境的是美国海洋生态学家R.卡森(R.Carson),她于1962年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即现代人由于滥用DDT及其它杀虫剂,已经伤害许多生命,严重的改变了自然生态。人类再不节制,未来的春天将不再鸟语花香、热闹缤纷,而是一片死寂与静肃。由于对环境脆弱本质和相互依赖的特点认识不足,人类正在以惊人的速度破坏着自然环境。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博尔丁(K.E.Boulding)发表《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论文,第一次提出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形成以生态经济效益,即生态系统和经济体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效益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张在人口,工业迅速增长,自然资源消耗加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大工业和现代农业所造威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把经济发展同环境,资源,生态结合起来研究其经济效益。此时,原有的东方文明中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重新引发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文化景观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主张将其作为国家的重要职责。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与景观和环境相关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有关国际文件中,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62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第一次提出了保护景观的目的,指出“为本建议之目的,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景观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威尼斯),第一次在文物古迹的保护中引入了环境的概念。指出:“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i969年,L.麦克哈格(L.McHarg)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中,从自然、历史、人文的角度探讨了环境问题,描述了自然过程如何引导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结合自然理念的提出不仅是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而且还标志着生态学方法第一次完整地引入了城市规划之中。
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工业化的高速度发展,自然资源、人口、粮食和环境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人类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正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生物圈。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科学依据和有效措施,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制定了国际生物计划,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人与生物圈(MAB)国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海洋,湖泊等生态系统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以及农业,城市。污染等有关的科学研究。同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次明确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而遗址则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自然遗产”则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其中“文化遗产”中的“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会议在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第一次提出了“历史和建筑地区”的概念,指出:“‘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同时明确了“环境”和“保护”的定义,即“‘环境’系指影响观察这些地区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环境”。在这层意义上,定必不仅涉及趋于静态的文物,建筑物与遗址,还考虑到社会文化进程中的动态性以及历史和建筑地区环境要素的延续性,而“‘保护’系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之后,人类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更加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
1977年12月,一些国家的著名建筑师、规划师,学者和教授,在秘鲁马丘比丘山的古文化遗址,签署了具有宣言性质的《马丘比丘》。其中“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指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在该的结束语中写到:“古代秘鲁的农业梯田受到全世界的赞赏,是由于它的尺度和宏伟,也由于它明显地表现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它那外表的和
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一座对生活的不可磨灭的纪念碑,在同样的思想鼓舞下,我们纯朴的提出这份”。这一在文化景观遗产地诞生的庄严,无论对城市规划领域的观念更新,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扩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恰好也在1977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明确提出了评价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及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管理要求。在理论界,J.D.西蒙兹(J.D.Simonds)在《大地景观》(1978)中全面阐述了生态要素分析方法、环境保护,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乃至于生态美学的内涵,从而把生态景观研究推向了“研究人类居住空间与视觉总体的高度”。
1980年8月,在东京召开的第24届国际地理大会上,大会主席伦敦大学教授M.J.怀斯(M.J.Wise)在开幕词中指出,“在今日世界人口日增,环境急剧,资源匮乏和自然灾害频仍的处境中,如何协调自然环境和人类文化生活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地理学界所面临的主要研究任务”。美国未来学者A.托夫勒(A.Toffler)于1980年出版了《第三次浪潮》,认为人类已经经历了两次巨大的变革浪潮:第一坎是农业革命。第二次是工业革命,而电脑的发明标志着人类进人了第三次浪潮,即信息革命时代,并将从根本上影响人们的生产方式、政治准则、生活方式、社会传统及意识形态等。美国经济学家J.奈斯比(J.Naisbitt)于1982年出版了《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提出了未来社会的十个发展方向。在诸多学派中,人文主义学派强调城市空间秩序最终是生态秩序的产物,人类社会在生物学和文化的两个层面上被组织,从而发生着类似于生物界的竞争,淘汰,演替等过程。生态主义学派强调城市是一种生态系统,人的生活要从自然界的背景中得到理解。因此人不再是中心,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必须放弃那种认为科学和技术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错误想法,变得谦虚、温和与适度。这些思想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尊重顺应,到控制征服,到保护利用,直至上升到和谐共处的演进过程,启发人类在获得改造世界巨大能力的同时,应谋求更加理想的人居环境。1984年,M.荷夫(M.hough)在《城市形态和自然过程》中重点论述了城市的自然演进过程与城市空间营造的关系问题。
以上国际文件中的定义,理念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思想,成为文化景观概念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8届会议上,关于文化景观的概念已经予以提出并讨论。会议指出“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应将‘文化’与‘自然’同等看待,力求避免两级化;《世界遗产公约》目的不是‘选定’景观,而是在一个动态的和演变的框架中保护遗产地的和谐与稳定,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使人们逐步意识到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8届全体会议,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华盛顿),该“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华盛顿》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其中包括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等涉及文化景观的内容。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整体环境,强调保护和延续其中人们的生活。该还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指出“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在我国,近代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是在20世纪20~30年代,通过外国传教士和我国派往的留学生而陆续传入国内。1926年迄至1949年,在先后成立的+多所大学地理系内系统地进行讲授,其中以法国人文地理学家J.白吕纳(J.Brunhes)为代表的人地相关论和以英国经济地理学家L.D.斯坦普(L.D.Stamp)为代表的经济地理思想具有广泛的影响。前者认为人对人地关系的形成具有选择的可能和自由,而后者倡导经济地理应用于城乡规划。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理论刊物上发表的一些有关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农业分区,城市地理,边疆勘察、地区综合考察,以及人文景观等方面的著作,表明人文地理和经济地理研究工作相互交错。但是,此后的一些年代里“除经济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和历史地理学以外的人文地理学其他的分支均被视为唯心主义学术思想而一概摒弃”。特别是随着经济建设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摸清各地区生产布局。流域区划,铁路选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以及建设条件,资源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情况,为经济地理学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道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于是就出现了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一衰一盛迥然不同的局面,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结束。
近30年来,“景观”和“文化景观”的概念,在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历史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区域地理学等学科中被广泛应用,并对其定义与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考证与阐释。谭其骧先生推动了我国沿革地理和历史地理学的发展,对我国民族迁徙和文化作了大量的研究。他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以历史文献资料为主,吸取了考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李旭旦先生是我国现代人文地理学奠基人,同时致力于区域地理学等方面的研究,他强调人文地理学的理论基础是“人地关系论”,研究的目的是谋求人地关系的协调。认为“文化景观是地球表面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它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主张从研究文化景观来分析人地关系。侯仁之先生倡导以现代地理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历史地理。几十年来,他孜孜不倦地探索北京城市起源、城址变迁,园林营建、水源开发利用,地下古河道复原及城市平面布局特点等,对北京城市规划建设不断提供科学的依据。早在1950年,候仁之先生就曾建议将大学历史课中的“中国沿草地理”改名为“中国历史地理”,认为历史地理学的任务是探讨一个地理环境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发展演交的规律。1962年,他发表了《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进一步阐明了现代历史地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及与传统沿草地理的重要区别,使其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在以后的数十年间,他先后出版
了《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历史地理学概述》等专著,为这一学科的建立,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侯仁之先生这一理论体系的阐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现代文化景观遗产研究的独立探索。
上述众多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皆成为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思想基础。同时,我国关于区域社会和历史文化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早在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先生就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提出了“基本经济区”的概念,探讨了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基本经济区分布情况,并认为它们是我国历史上统一与分裂的经济基础和地方区划的地理基础,实际上也与文化发展演变的区域特性是基本一致的。李旭旦先生在《人文地理学导论》中指出,“长期以来,地理学科总是分成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两大互相密切联系的组成部门。但近30余年来,我国一直按照1950年代苏联一部分地理学者的片面论述,把地理学分裂成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两门各自独立的学科,不仅割裂了自然与人文现象的客观联系,还把人文现象的研究局限于经济上的生产配置这一狭隘的范畴之内”。今天“人文地理学正和新兴的环境科学、生态科学,区域科学与行为科学相结合,力求在解决世界性资源短缺,人口危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平衡等重大社会问题上作出贡献,从而促进了人文地理学在方向内容与方法上的创新”。谭其骧先生也在1980年代提出“不能笼统地,简单地谈论中国文化,而在任何时代,都不存在一种全国共同的文化,文化的地区差异应予以足够的注意”。
在考古学研究方面,经过几代考古学家的努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考古学的年代谱系,在全国各地就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和细化。长期以来,人们称黄河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视黄河流域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将中原地区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最近20年的一系列考古发现,迅速扩展了人们的视野,面对各地不断涌现的史前时代的城址、祭坛、大墓,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精美的玉器、陶器和漆器,人们看到了中华远古文化的多源和多彩,看到了中国文明起源过程的新层面,也了解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之久远,成份之复杂。“多元一体”是我国文明起源、发展的重要特征,地域之间的差异以及千丝万缕的联系,无疑是认识区域文化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基于“多元一体”的文明进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复杂多样的自然地理单元,考古学、历史学。地理学家们对我国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开展了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工作。除此宏观的地域文化研究之外,还有不少着眼于具体文化现象的历时性或共时性区域研究成果,为深入了解我国文化遗产的区域特性,以及发展演变的时空背景提供了坚实的学术基础,也成为我国文化景观研究的重要方法。
“20世纪70~80年代是中国考古学发展走向成熟的转折期,经过60年代的摸索和解悟,终于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考古学发展道路,一个带根本性的学科理论,这就是中国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着眼于各地的文化渊源、特征和发展道路,从全国范围将中国史前考古学文化分为六大区系,即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重点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己、的东方:以关中(陕西)、晋南,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环太湖为中心的东南部;以环洞庭湖与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了著名的“考古文化区系类型说”,即“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是分支”,既指明了文化的区域差异,也阐述了文化的历史传承。这一学术思想在考古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带动了国内区域考古学的深入发展,严文明先生曾论及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将中国考古学文化划分为中原、甘肃,山东,燕辽,江浙和长江中游六大文化区。张光植先生也曾将龙山时期文化划分为相互关联的山东,良渚、黄河中游、齐家河。清龙泉五个区。这些都是基于史前考古学文化特征而进行的区划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文化的区域性。上述考古学文化的划分,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文化内涵丰富多采,正如苏秉琦先生言简意赅地概述为“满天星斗”。
文化景观遗产的探索与国际共识
随着人们对世界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认识的逐步深化,促使人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深入的角度去分析和梳理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和建立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和相应的保护方式,手段、体系,受到关注与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也在不断扩充,例如“历史城镇”、“传统村落”,“运河遗产”和“文化线路”等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这些新型文化遗产的共同特点,都体现出文化与自然两者的密切关联和相互结合,世界文化遗产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价值,并拥有了更为深刻的涵义。1987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考察我国申报项目――泰山时,发现泰山不同于一般世界遗产项目的独特价值,即它不仅符合世界自然遗产的标准,也同时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促使了在世界遗产类别中,“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这一新类别被认可。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最终确立源自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1992年10月,世界遗产中心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法国的拉贝第皮埃尔召开关于将“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专题研讨会。这是文化景观遗产在迈向世界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为了适应文化遗产的整体区域与多样化类型,来自各成员国的专家分别对《操作指南》提出修改意见,讨论了新修订的文化遗产评估标准,并总结出文化景观遗产的定义、分类和提名等方面规定,建议将杰出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体系之中。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决定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在《世界遗产公约》公布120年后,世界文化遗产的体系中增加了“文化景观遗产”这一新的类型。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意义重大,使人类和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其背景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生存环境日益遭到破坏,人类需要保存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维持生物的多样性,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健康的发展。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的内容,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景观遗产代表着“自然与人类联合工程”,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兼具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与特性。长期以来,世界遗产始终在“文化”与“自然”两个支点之间寻求平衡,而文化景观遗产将文化与自然两种因素联系起来,促进了它们之间的平衡与稳定。“文化景观”是指自然与人类创造力的共同结晶,反映区域的独特的文化内涵,特
别是出于社会、文化、宗教上的要求,并受环境影响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独特景观。“文化景观”也是从较大的范围、较充分的规模去发现和认识在某种特定环境中人的创造和生存状态。
自1992年文化景观遗产正式确定为世界遗产中的特殊类型以来,人们的认识发生了许多变化,对于人类与自然的关联,被明显重视起来,衡量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也经历了多次改变与调整。其中,许多实质性的进展与文化景观遗产类别的纳入,以及对其不断深入的思考直接相关。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使世界遗产更具平衡性和代表性,也使世界遗产所代表的自然与文化,人类与环境、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关系更加全面和深刻。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附录中,把文化景观分为“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三种类型。“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以其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缺失文化的物证为特征。文化景观遗产作为连接文化与自然的纽带,更加体现出“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993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德国都柏林举行“有关具有突出世界价值的文化景观的专家会议”,提出了“未来行动计划(文化景观)”。该行动计划总结了有关提供“成员国在确认,评价,提名和管理文化景观进八《世界遗产名录》的资格方面的指导”,以及准备“对文化景观进行专题研究”的建议。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届会议提出建立具有代表性与平衡性《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并认为主题研究可以作为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有效方法。人们意识到,欧洲建筑与宏伟,壮观的人造景观等古迹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具有深度,复杂度和与环境建立多样化联系的传统文化却鲜有代表。而这种不平衡性正是由于过去将“文化”与“自然”遗产过于简单地一分为二所造成的,新纳入的文化景观遗产显然可以作为调整失衡的杠杆。同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本身也在不断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步扩充世界遗产的类型及其所代表的普遍价值。1977年~2005年间,《操作指南》先后修改达17次。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文化要素的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要素保护的方向发展。例如兼具文化和自然复合特征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文化景观遗产,均成为国际社会探讨加大保护力度的对象。
另一方面,在国际景观生态学会(IALE)与美国地理学家协会(AAG)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中,都有景观与文化的专题讨论会。1994年在美国地理学家协会第90届年会上有“文化研究在地理学中的应用:神话,景观、通讯”专题报告会;1994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大会提出,要利用景观生态学原理来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促进文化景观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1995年国际景观生态学会大会上对景观类型与人类活动特征、景观建设的量化因子、21世纪的文化景观、持续发展与文化景观等命题都有所涉及。1999年,美国学者霍纳蔡夫斯基(Honachefsky)提出“生态导向”的概念。他认为美国城市的无序蔓延及其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将土地的潜在经济价值置于生态过程之前所致,因此提出“生态优化”的思想。这一思想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积极响应,并开始从“生态优化”所强调的单纯“保护”,向利用生态来引导区域开发的“生态导向”思想方向发展。在这一思想推动下,美国在区域开发中开始推行“精明增长”计划,提出了控制城市蔓延,保护农地,保护生态与社会人文环境、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精明增长目标。精明增长作为一种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的区域发展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
在此期间,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相继问世,成为人们步入21世纪的共同行动纲领,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球共识。例如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会议,发表了《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我国也制定并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国策之一。21世纪人类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思想成为人们解决所有与生命现象有关问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在这一背景下,强调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极为重要。同时,在21世纪,国际上已将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即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拓展为包含景观在内的四个层次,文化景观被放在重要位置,并赋予崇高的使命。文化景观既是“生物多样性的最后储藏所”,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或缺的内容,既是反映过去人类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的证据,也应该成为人类土地持续利用的样板,并为人类提供享受美和愉快以及自然与文化多样性的机会。
随着文化景观遗产进入世界遗产范畴,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各国将文化遗存的区域保护与国家和地方的文化和生态建设,社会发展等结合起来,带有预见性的划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区,为城市规划,政府管理、土地利用等密切相关的部门预先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以及新的保护和管理思路,为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最早通过设立“国家公园”(nationalpark)制度,坚持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公益性、完整性、科学性,将重要的文化景观遗产地收归国有,完整地保留了大面积的、类型丰富的国家财富;在意大利,一般强调不改变文化遗址现状,尤其重视环境要素的保护,例如在庞贝遗址的保护中得以充分体现;在英国约克郡曾通过“地下古迹分布图”的编制为保护对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而免遭大规模城市建设的破坏,在日本,通过国家,地方立法,由中央。地方政府保护实施,使得京都和奈良等地作为历史史迹保护区被整体保护下来:在德国,结合现代航空测量,遥感技术,频繁对国土范围内的文化遗存进行普查。
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
形成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进入20世纪后逐渐达成共识。2001年2月,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相聚越南会安,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研讨会,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会议强调了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是更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针对文化景观,会议认为“文化景观是指与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相关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学价值的地理区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与会专家认为“文化景观反映了不同文化的有机哲理和观点,必须得到了解和保护”。同时,“文化景观并非静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2005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会安通过了《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2003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期间,曾就拟在维也纳“中央车站项目”场址建造三栋高层塔楼的问题,以及就世界各地历史性城市,包括世界遗产城市及其附近,出现的高层建筑建设这一常见问题展开了辩论。经过辩论,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世界遗产中心就这一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2005年5月,主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管理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的国际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实地考察了维也纳历史城市景观的保护状况。维也纳的历史城市景观以中、低层公寓楼为特点,楼房普遍为4―6层,整个城市的屋顶采用19世纪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形成协调的城市文化景观。教堂和其他宗教建筑的穹顶和尖顶,从城市的各个角度清晰可见,发挥着地标性建筑的作用。而建造于20世纪50~70年代的几栋高层办公建筑,由于位于历史中心的边缘地带,当时并没有被视为对城市文化景观的侵扰。2001年,维也纳历史中心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提高了市民对城市文化景观价值的认识,他们对新的高层建筑可能对城市轮廓线和文化景观遗产产生的影响提出质疑,并由此引发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维也纳会议还讨论了有关北京、加德满都。科隆、里加、波茨坦,阿维拉和危地马拉城等世界遗产城市的高层或当代建筑的案例,这些城市一直在不断投资兴建新的基础设施、住房和办公场所,且这种现象会持续下去,并进而对城市文化景观构成长期威胁。
维也纳会议讨论的焦点包括,如何协调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地区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如何在满足持久投资需要的同时不破坏城市的历史特点和文化特征;如何确定文化景观可以接受的变化限度,如何建立适用的评估和评价标准等问题。会议形成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维也纳备忘录),并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维也纳备忘录》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它侧重于当展对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其“历史城市景观”的概念超出了以往国际和相关建议中通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综合考虑了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文化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提倡采取综合方法维护城市景观的重要声明,并作为《内罗毕建议》的补充性区域级指南。在此基础上,2005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宣言“强调将当代建筑恰当地融入历史城市景观中的必要性,并强调在计划进行当代干预时开展文化或观赏影响研究的重要性,宣言要求各缔约国”将《维也纳备忘录》中确定的原则纳入各自的遗产保护政策”。
在2005年版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一直以来沿用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合并,规定,“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1、代表人类创造精神的杰作;2,体现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重要的价值观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是一种建筑,建筑群,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发展阶段:5、是传统人类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扭转的变化的影响而脆弱易损;6,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文化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7,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8、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地质发展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9,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10,是生物多样性原地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或保护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论文摘要:介绍了师幼对话的特征及作用,阐述了师幼对话中,对幼儿教师的要求是学会倾听、学会回应、学会理解。指师幼对话中,幼儿教师的定位应该是平等参与者、合格指导者和积极促进者。
新的世纪,教育被视为个体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以及财富的源泉,被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而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教师应该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努力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并且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教师是师幼互动中的重要角色,是儿童成长的重要他人。如何认识师幼互动以及在师幼互动中对于幼儿教师角色的定位思考是很重要的。
一、师幼对话的特征及作用什么是师幼对话
对话,是指两个人或者更多的人用语言交谈。但是,也不仅仅是指对话者之间的狭隘的语言谈话,同时也是指谈话者的“敞开”和“接纳”,是对对方的倾听,是指共同在场、互相吸引、互相包容、共同参与的关系。这种对话更多地是指相互接纳和共同分享,指双方的交互性和精神的互相承领川。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对话形成共识是问题的关键,他强调,在通过对话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对话参与者的利益均在考虑之列,通过平等、自由的论辩,每个人试图得到的东西,都可以在解释中得到重新的认识。
在教育中的“对话”,对话不仅是教育交往的方式,而且也是教育情景。在对话中,教师和学生都为教育活动所吸引,共同参与、合作、投人和创造相互交往的活动,指的是一种师生关系。师生关系是一种事际关系和人际关系的整合,在过去的研究中,大概有以下几种师生关系的观点:教师中心论;学生中心论;教师主导、学生主体论; 师生双主体论以及师生平等对话论。而师幼对话所依据的理论就是属于平等对话式的师生关系论。
余文森教授指出,真正的师生对话,指的是蕴涵教育性的相互倾听和言说,需要师生彼此敞开自己的精神世界,从而获得精神的交流和价值的分享叫。“师幼对话”是指在幼儿教师和幼儿之间以幼儿园的生活、游戏和教学为话题,共同建构意义的过程,同时是师幼之间叙述和倾听的过程,并且也是师幼之间的情感交流并达到共识的过程。
2.师幼对话的特征
根据“师幼对话”的定义,师幼对话是一种积极的相互作用,其核心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话双方即教师和幼儿是平等互动,都在表达、都在倾听、相互接纳和共同分享;其二,产生实质性影响。通过对话,互动双方彼此能动调整和适应,达到精神的交流,获得自己的经验。
3.为什么需要师幼对话
①师幼对话是教师与幼儿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相互沟通、理解、达到共识的过程。师幼对话体现的是一种和谐的平等对话式的师生关系,而和谐的师生关系可以使教育活动更加容易开展,师幼之间的关系更为亲密;②因为对话是需要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幼儿的语言能力可以在对话过程中发展起来,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经验、思维、社会交往能力等其他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通过师幼对话是发展幼儿语言的重要途径。教师与幼儿之间的交流对幼儿语言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4.为什么强调幼儿教师在师幼对话中的角色定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将师生关系视为整个教育教学大厦的基石,而师生对话是师生关系模式中的其中一种。师幼对话,既能反应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也能体现幼儿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教育机智等方面的能力。从对话的角度讲,教师是可以使儿童能够获得帮助、指导的;而儿童对自己想法的表述,是使教师理解儿童、指导儿童、尊重儿童的途径。新型的师幼对话关系建立在对幼儿教师角色定位的基础上,师幼对话关系的观念落到行为上,需要教师了解师幼对话,认识教师角色在师幼对话中的定位,使幼儿在对话中获得发展。
二、师幼对话中对幼儿教师角色的要求
教师的作用得到发挥,必须要和学生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对话是促进师生沟通和理解的桥梁。教师既是师生对话的发出者,也是对话的接受者。通过教师对信息的发出和接受,师生对话更好地为学生所接受和理解。因此,幼儿教师是在师幼对话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幼儿教师对师幼对话的理解和认同很重要。在师幼对话过程中,幼儿教师要明确自身定位,必须学会倾听、学会回应、学会理解幼儿的话语,积极地与幼儿对话,使师幼对话发挥它的教育功能。
1.学会倾听
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在《代沟》一书中,曾经提出人类文化发展的三种类型:后象征、互象征、前象征。在后象征文化中,成人的力量是大于儿童的力量的,成人拥有着绝对的权威。在后象征文化中成人很少去关注幼儿的经验、兴趣和爱好。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成人与儿童的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处于后象征文化中的,不会尊重儿童,也不会去倾听儿童的声音。在传统的师幼对话中,幼儿只是教师的“应声器”。在师幼对话中,教师和儿童的关系不是传统的权威的上传下应的关系,而是相互交流,双方互相作用的关系。因此,不能把儿童当作一种应声的工具,不能把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们。儿童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需要、自己的兴趣,身为一名幼儿教师,要学会对话的第一步—倾听幼儿的声音。因为,对话始于倾听,倾听是对话的第一步,是教师与幼儿进行对话过程中必要的过程,是教师在认真听取幼儿的各种观点、想法,了解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倾听幼儿意味着赋予幼儿的话以价值,了解幼儿和尊重幼儿。因此,在师幼对话中教师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倾听,学会倾听幼儿谈论的话题,捕捉幼儿的兴趣点,分析幼儿的需要,有助于教师全面了解儿童,有效地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
2.学会回应
对话是双方积极的相互作用,教师和儿童是平等互动,都在表达,都在倾听。倾听是对话的开始,但不是结束。在师幼对话中,回应也是非常重要的过程。对于儿童的话语,教师要真诚地倾听,并作出适当的反应。这种适当的反应就是师幼对话中的回应。适当的的回应对于幼儿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幼儿希望受到教师对自己的重视。当教师对幼儿的谈话表示回应时,幼儿可以感受到教师对自己所表达的话语的尊重和重视,也知道教师对自己所表达话语的看法,可以感受到教师对自己的支持。在了解幼儿想法的基础上,教师积极地作出适当的回应。
教师的回应应遵循:第一,语句必须合乎语法,是教师和幼儿能相互理解的可领会的表达;第二,教师要真诚地表露自己的想法,取得幼儿的信任;第三,表达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以免误导幼儿。教师向幼儿提出问题、看法、建议、指导等方式与幼儿交流,当幼儿接收到教师的回应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方式主动与教师沟通。这种回应可以帮助幼儿发散思维,增强幼儿对话的积极性。
3.学会理解
师幼对话是教师与幼儿相互叙述和倾听,使感情交流达到共识的过程,相互理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解是倾听和回应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这里的“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教师理解幼儿的话语;二是教师所表达的话语让幼儿理解。由于幼儿的自我表达能力差,对自身状态的控制力较弱,在倾听的过程中教师要学会理解幼儿所表达话语的意思,通过理解及时捕捉幼儿的兴趣点,分析幼儿的需要。理解是一种设身处地的倾听。在回应的过程中,由于教师和幼儿思想水平的差距,幼儿的知识发展水平不高、理解能力不强,所以教师所表达的话语如果不是幼儿“最近发展区”所能理解的话,那么幼儿就不能很好地和教师进行交流和沟通,所以教师所表达的话语必须能让幼儿理解。在对话过程中,教师理解幼儿所表达的,以及教师所表达的能让幼儿理解的话,那么教师和幼儿双方就能建构共同意义的对话过程,就能让感情交流达成共识,促进师幼对话的顺利进行。
三、师幼对话中幼儿教师角色定位的误区
师幼对话中对幼儿教师的要求是要学会倾听、学会回应和学会理解。但是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很多幼儿教师都误解了这些要求。
1.有问必答
对话是有问必答吗?师幼对话对幼儿教师提出了倾听和回应的要求,但是教师对幼儿所有的问题都是有问必答吗?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谈到,自己的思想和别人的思想是不一样的,个人论述的是自己的思想,如果教师还没有教会学生怎么去判断别人的思想,就拿自己的思想去教育学生的话,那么最终学生也只把教师的思想当做自己的思想的复制品,以后不管再怎么努力,已经没有办法改掉了。对于幼儿提出的所有问题,教师并不需要全部都回答,还是要留个幼儿想象和思考的空间。一味地将自己的思想全部灌输给幼儿,对幼儿的个体性、独立性思考发展是一种伤害和阻滞。这样的“对话”不是对话,是灌输,是不负责任的对话。
2.对话只是在幼儿教师与幼儿个体之间
很多教师都误认为对话只是教师与个别幼儿之间发生的而已,其实不然。首先要明确“对话”的主体是谁?“对话”是指两个人或者更多的人用语言交谈,指双方共同在场、互相吸引、互相包容、共同参与的关系,这种对话更多地是指相互接纳和共同分享。从对话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对话并不是只有两个人的对话,可以是教师跟单个幼儿,也可以是跟多个幼儿,甚至是跟幼儿群体之间的对话。
3.幼儿教师把对话主导权全部交给幼儿
近几年来的教育改革中,幼儿的主体性成为了热门话题。幼儿的主体性指的是幼儿的自主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重视师幼对话,并以此作为发展和建构幼儿主体性的一个重要过程和途径,无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在师幼对话中,很多教师为了体现教师尊重幼儿的自主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便把师幼对话中的所有主导权交给幼儿,让幼儿先自己主动提问,成为对话中的提问方和主动方,自己却不会主动先与幼儿对话,也不向幼儿提问,其实这是对师幼对话中教师、幼儿角色以及幼儿主体性的误解。强调幼儿的主体参与,教师便从师幼对话的“重要地位”走向了师幼对话的“边缘”,甚至退出了师幼对话的舞台当“观众”。其实,师幼对话不是幼儿单独一方的独角戏,教师必须积极参与其中,不是等幼儿主动跟自己对话,教师应该积极创造与幼儿发生对话的条件。
四、师幼对话中幼儿教师角色的定位
1.幼儿教师应做师幼对话中的平等参与者
师幼对话中倾听、回应和理解的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教师的积极参与,教师应该不仅是一个倾听者,还要时时刻刻准备参与到跟幼儿的对话过程中。无论是教师发起的对话还是幼儿发起的对话,对话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师幼对话是建立在教师和幼儿平等理解的相互交往的基础上的,强调双方真正的平等、沟通和理解。在师幼对话中,正像玛格丽特·米德在《代沟》一书中曾经提出的“互象征文化”一样,教师和幼儿之间已经不是教训与被教训、征服与被征服,而是平等的、互相对话的关系。因此,教师要及时地改变观念,平等地参与到师幼对话中去。
2.幼儿教师应做师幼对话中的合格指导者
师幼对话过程中幼儿会有很多的疑问和困惑,这时就需要教师给予幼儿正确的指导。在师幼对话这样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中,会有很多意料不到的语句出现,教师在面临这些间题的时候,教师要及时捕捉幼儿在对话中反映出来的疑问和困惑的语言,进行思考和分析,然后,再反馈给幼儿进行指导。教师在这一过程中的指导很重要,对于儿童的发散思维和认知水平的发展都很关键。所以,教师用对话去指导的方法、语句、过程,必须都是正确的、规范的。在师幼对话中,幼儿教师应该要做一个合格的指导者。
3.幼儿教师应做师幼对话中的积极促进者
【关键词】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正文】
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而决定能否将该危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对于解决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无疑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可谓经久不衰。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从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到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纠缠,再到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无不充斥着对立的见解。这些事实表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有必要而且可以进一步深化。为此,笔者拟以我国因果关系的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适当评说西方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以期转换视角,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找到新的切入点。
一、刑法因果关系论之危机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定位问题
依照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通说,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判断所涉及的场合仅仅限于结果犯,而在其他场合则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1}如举动犯,只要单纯着手实施了一定的举动,不待具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因而无需考察其因果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具体说,它只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刑法分则强调只有诸如‘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2}
然而,上述观点明显存在不足。因果关系存在的必要性依赖于刑法中“结果”的界定,而“结果”及“结果犯”本身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这样一来,哪些情形需要论证因果关系就成为难题。例如,采纳广义的结果犯的概念,包括危险犯在内,则既然构成要件上作为实行行为的结果要求发生一定的危险,那么在实行行为与所发生的危险之间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有人会反驳说,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论原因还是结果,都应当是现实的事物,而危险实际上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向现实性转化的一种趋势,把危险也当作结果,违背了因果关系的哲学原理。若反之,把因果关系定位为狭义的结果犯成立的要件之上,则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却又被大大削弱。
理论上另有一种因果关系不要论。该说认为,法律上的行为概念是基于意欲或意欲可能性的举止活动,这就圈定了刑法的评价范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必须在这个圈子里来确定。因果关系在把结果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作为前提的范围内,同故意或过失有相同的界限,所以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外乎是责任理论的某种体现而已,在刑法中并没有必要来特别论述行为的因果关系。{3}我国刑法虽然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在体系上有重大区别,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结论的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完全依赖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而存在,离开这两种现象它什么都不是,根本没有自身的存在。{4}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起一种桥梁作用,或者说,它是为认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服务的。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联结起来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既然犯罪因果关系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然就不应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5}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危机由此可见一斑。
(二)各种学说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的危机
1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认为,只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如无前者即无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即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具体结果通常由一系列条件所造成,按照这一学说,这些造成结果的原因均同值,因而它又被称为“等价说”。德国理论上的通说及实务中所采均为该说。但是,彻底地依照条件说的公式,则杀人犯的母亲也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合适。因此早期条件说被批评为有无限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嫌。为此,学者们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和禁止溯及的理论来解释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的异常现象,并就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等作了说明。但是这种条件理论受到了质疑。因为条件说实际上只展示了一个逻辑规则,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法律评价或认定问题。按照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首先要找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并不是凭空想象的,人们不会动辄拿一个与危害结果完全不着边际的行为去进一步作法律上的判断,而是在此之前需要为有可能成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划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如果直接运用条件理论的逻辑规则来检验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事实上根本连判断的对象都还不清楚。因此,条件理论本身并不能解决因果关系问题。
在条件关系基础上,主张以社会经验法则为依据的相当因果关系论则在日本占据了通说地位。该说认为,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一般人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学说由德国学者Kries在确率论的研究过程中创出,并作为法学上的概念提倡,其中“客观的可能性”的概念是重要的概念要素。也就是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危险)增加的条件是相当原因。{6}(P29~30)按照这一理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采取__事后预测的客观说,即事后站在法官的立场上,除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已认识的情形以及客观存在的全部事实外,即使是在行为后产生的情形,只要其有预见的可能,都必须予以考虑。{7}而日本目前理论界却以行为时一般人能认识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作为相当性判断基础的折衷说为主流,即在因果关系的内容中纳入了主观的东西,将原本属于责任判断的内容提前到构成要件的判断之中。由于它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对某种事态是否有认识,客观的因果关系就必然随行为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说是多余的,这就偏离了Kries所倡导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客观说也并不是没有疑问的。其理论界限涉及“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对结果客观的预见可能性是出于限定行为者责任范围的思想,实际上具体化则是困难的。不是以主观的预见可能性,而是以虚构的“一般人”作为判断基准的“客观的预见可能性”的概念本身作为出发点,很明显只不过是一种幻想。{8}而且预见可能性的要求直接与过失的认定相关,随着所谓“危险社会的到来”与“体制社会的到来”,衡量行为对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一些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危险行为逐渐成为“被允许的危险”,以预见可能容易导致肯定因果关系,无疑违背了法律基于衡平性的考虑而容许这种危险存在的精神。
2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相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9}(P21)《美国模范刑法典》与近因说的观点相近,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预见说的主张,但这两种观点都遭到了批判。《布莱克法学辞典》解释“近因”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10}何谓因果关系的最近呢,其实质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应当是足以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是在责任之前考虑的问题,近因说却把确定因果关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要回答为什么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又必然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完全倒果为因。预见说的缺陷与前述预见可能的批判如出一辙,考察因果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发生的结果是否有认识或能认识来决定,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循环论证”。{11}而在判案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判断标准极富灵活性,随着案情涉及的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不同和伦理价值观念的变异,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有的人对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个能够用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都产生了怀疑。{9}(P22)
3我国刑法中的必然论与偶然论
因果关系的偶然性与必然性之争,长期以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必然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偶然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的和偶然的因果关系。例如,甲男夜间在街道上拦截乙女,欲行,乙挣脱逃脱,甲在后面追时,乙被丙开的汽车轧死。持必然说的学者认为,只有丙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持偶然说的学者认为,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甲亦应对之承担责任。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半因果关系的观点,认为一个因果关系是指必然因果关系,半个因果关系是指一部分偶然因果关系,即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2}
这种划分必然与偶然的做法,在近年来不断被抨击。必然性与偶然性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刑法上是难以说明的,因而我们只能求助于哲学上的范畴。但在哲学领域,必然与偶然是相对的概念,必然性的实现取决于大量偶然性的因素“,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藏在里面的形式”,{13}因而偶然的东西又是必然的。例如,甲的行为导致乙表皮__破裂,其后乙因伤口遭受破伤风菌感染而死亡。在判断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是否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一是由于轻伤害行为只是导致了表皮破裂,并不是致命伤,因此甲的伤害行为与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二是由于某乙处于易受破伤风菌感染的环境中,某甲的轻伤害行为导致了某乙表皮破裂,某乙因此遭破伤风菌感染而死亡,因此,某甲的伤害行为与某乙的死亡结果就有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必然的)因果联系。{14}这就为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如此,必然论与偶然论之争,在实践中还导致我们很难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贯彻始终。
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之说更不可取。试想,某人意图借飞机失事的偶然性来达到杀人的目的,给他人买飞机票,由于偶然性太弱,因而即使真的遇到机毁人亡的结果发生,也不会对行为人追究杀人罪的责任;倘若某人偶尔发现某架飞机有异常情况,估计很有可能在下次运行中失事,这时为达杀人目的,而故意给被害人买来飞机票,我们就不能再以通常情况下飞机失事偶然性很小为由,不追究买机票者的杀人罪的刑事责任。{9}(P9~21)但这两种情况究竟在因果联系的方式上有什么不同?概率高低的标准实际上仍是不确定的,它只是建诸在社会观念的认识上,自然不可避免因果判断上的差异。{{{[②]}}}
由此有学者主张,当一事物蕴含的可能性已经转化为现实性,那么这种现实性不但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统一的产物,而且也是必然性的最终反映,所以现实的都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现实的联系,所以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的联系。{15}但这种观点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照此推断,危害结果现实地发生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必定是必然的,因而就有因果关系,看似摆脱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纠缠,实际上则是将刑法因果关系的链条作了无限的延伸。
二、问题所在与理论反思
由以上论述可见,因果关系的研究似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既没有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也没有提出现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认为,概而言之,在因果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是属于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问题,还是属于责任的问题。刑法中应当研究因果关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应当在哪一块儿进行研究。因果关系不要说的观点实际上是基于因果判断与责任的认定在事实上重叠,主张没有特别研究的必要,也就是将因果关系问题放在责任问题中一次性解决。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定位,也有人与归责问题联系起来。如早在1949年梅茨格在其刑法教科书第三版中,已经指出所谓“相当性理论”,实属归责理论,而非因果理论。尽其所探讨之主要内容,并非造成结果发生之原因力之结构与作用的经验问题;而是另外根据可能性之经验,去判断在何种因果情况之下,具有刑法上重要意义,而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问题,从而可谓是归责理论的方法论之一种。{16}如果属于责任问题,确认因果关系是否等于提供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则是接下来必须考虑的一个派生问题。
第二,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否仅限于结果犯的场合。如前所述,结果犯的含义并不明确,危险状态是否结果犯所说的结果尚未达成共识。如果认为结果仅仅是实害,对于危险犯,就不必判断因果关系,那么在刑法理论中自然可能用另外一种关系理论,去研究行为与危险之间的联系,这肯定没有必要。所以,要承认危险也是一种结果。由于危害相对实害而言比较抽象,难于准确衡量,所以行为与该危险之间如何联系,以及如何确定危险的程度,都将是因果关系研究要面临的问题。{17}而且,如果肯定只有结果犯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逻辑上也行不通。因为在为给行为人的行为定一个确切罪名以前,是无法判断该案是否属于结果犯的情形的,这岂不是先定罪,再来研究该罪的要件吗?此外,按照因果关系的本来含义,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也似乎有必要适当扩大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因为任何危害行为作为原因,都必然发生一定的结果,而之所以会发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就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已经受到了侵害或威胁,或者说法益遭到了侵犯。这是否意味着,因果关系的研究如果突破结果犯的界限,能够扩大到所有的犯罪情形呢?
第三,因果关系应否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双层次分析模式的思想产物。如前所述,英美国家采纳了这种模式,由于该模式通过对事实原因的认定,以基于经验法则判断的一般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甄别出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然后通过对法律原因的筛选,实现最终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目的,步步限缩,因此受到了诸多学者的青睐。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都不自觉地采纳了这种两步走的模式。如相当因果关系说首先援引的就是条件理论,在将连条件关系都不具备的行为或事件排除以后,才运用相当理论,从剩下的事实中找寻相当因果关系以决定责任归属。我国也有学者赞成这种双层次模式。{1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因果关系其实就是两个事实之间有归责意义的判断,因果等于归责,它是一种评价概念。而如果承认事实因果关系的概念,它仅仅是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概念,这种“关于条件是否存在的存在论的因果概念,必须与刑法意义上具有重要性的价值论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区别开来”。{19}因为无论我们是否找出事实因果关系,它都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着。有人中枪而亡,肯定有开枪的行为。刑法上所要解决的只是价值评判问题,也就是能否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某人的开枪行为,要求该行为人承担责任。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认为“不需要判断因果关系(指自然因果关系或事实因果关系——笔者注)”。事实因果关系果真能逐出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吗?
第四,因果关系是只有存在与否的问题,还是也存在定量分析的问题。即当所谓的结果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存在量上的差异时,对加重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也应当确认,那么是否可以说因果关系不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而且也是为了解决定量问题,从而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意义是一个变量,需要考虑具备什么程度的因果关系负多重程度的刑事责任。
第五,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因果关系。这里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例如,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应当抽象地提炼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规则,还是应当具体地、个别地结合案情来把握;如何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等。
上述问题应当说在中外刑法学中都有所涉及。此外,我国刑法理论还以哲学上的必然与偶然的原理为指导,对因果联系的形式进行深究,这有无必要,也长期困扰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显然均非易事。而且由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距,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限于能力,笔者在下文将只对我国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论进行反思,找出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在理清问题的头绪之前,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究竟有何意义。只有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任务有了认识,才能紧紧围绕着一宗旨来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在笔者看来,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肯定因果关系存在,理由有二:其一,从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实际上遵循了“由果溯因”这样一条道路,因此在由结果追溯至作为原因的行为时,因果联系也就在事实上被予以了肯定。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即如前所述,是为了解决结果责任的归属问题。详言之,也就是能否要求行为人对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因而对所有的场合,都应探讨因果关系问题。其二,刑法旨在保护法益免受侵害,如果将因果关系研究的主旨囿于探讨因果历程的本体,丝毫不能界定侵害行为的责任范围,也就无法实现刑法的任务。因此,我们在考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使其紧紧地围绕着解决刑事责任的任务,不可偏离这一既定的宗旨”。{20}
这是否意味着因果关系可以在刑事责任论中进行研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仿照苏联,采纳了一种平面式的结构,也就是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分别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一旦成立犯罪,刑事责任就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有犯罪就必然有刑事责任。如果将因果关系排除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那么在确认犯罪成立以后,还要在刑事责任论中进一步在客观上说明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的可能性,无形中就承认存在成立犯罪,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明显有违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关系的基本原理。而且按照这种假设,既然刑事责任论中讨论客观可归责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可归责性的探讨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主观可归责性不外乎就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如此一来,要么就会出现将故意过失的要求与故意过失的内容分开来研究的局面,要么就是在犯罪论与刑事责任论中重复评价故意与过失,这都是不可取的。由此表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成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必要条件之一。{21}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学者基本上都赞成上述观点,但是却往往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因果关系问题和刑事责任问题剥离开来,用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代替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而完全置刑事立法精神与规范的价值判断于不顾。笔者并不否认刑法因果关系应当接受哲学因果关系的指导,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毕竟有别于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比如,一个女孩子因为失恋而自杀,那么人们日常基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就会得出她的男友的抛弃与她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以刑法的视野观察则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显然不存在成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是妻子因通奸而感到羞愧当着丈夫的面上吊自杀,丈夫无动于衷而离去,虽然丈夫并不存在直接的杀人行为,但在刑法上却认为丈夫的不救助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丈夫基于婚姻关系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与哲学上作为事物之间规律性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经验上的、逻辑上的,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却是规范性的、有选择的,是为了归责而设置的。故刑法因果关系不能被哲学因果关系所代替,而只能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应用于刑法。{22}
必然论与偶然论之争显然是力图将哲学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这对范畴引入刑法学中,但根据前述原理,考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必须实现哲学因果关系向刑法因果关系的转移。如果一味地强调与哲学上的基本认识保持协调一致,必然会将“必然”与“偶然”在哲学上的对立统一关系带入刑法学。试问,这样一对矛盾、甚至可以相互转化的概念,怎么能“绝对性地”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因而,必然论与偶然论终究停留在哲学的层面,陷入了游移不定的怪圈。故笔者认为,即使要讨论哲学对刑法学的影响,也只能从方法论的层面来着手。
关于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笔者认为在方法论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里所谓事实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因与结果之间依序发生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按照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的逻辑,则首先必须鉴明判断的对象,即有可能成为原因的行为事实。原因从何而来呢?事实上它与刑法的评价毫无关系,而是来自我们自结果一幕一幕的观念上倒推,甚至在必要时辅之以某种鉴定手段。例如,护士未经作皮试即给小孩注射了青霉素,不久小孩死亡。从死亡结果追根溯源,可能与护士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但解剖证明,死亡原因不是青霉素过敏,而是小孩患小叶性肺炎。很明显,判断护士的过失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有无事实因果关系,如果一开始就从过失行为出发,是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证明其是不是导致了死亡结果的。通常的情况是,在由果溯因之后,即肯定事实因果联系的存在,根本没有必要再回过头来从原因出发,证明原因能够引起结果。因此,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在逻辑上是逆序的,尽管这一步骤是解决定罪量刑问题的前提,但这一判断完全是在案件进入刑法意义的评价之前完成的,因而在刑法中讨论事实因果关系问题毫无必要。
法律因果关系,一般认为也就是明确地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之中,作为司法机关定案标准的、定型的因果关系。{9}(P214)因而,理论上所要研究的,实际上是各种犯罪的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如何具备了刑法上的意义,从而得以转化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刑法上应当要求具备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呢?由于刑法条文中往往并没有直接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界定,因此人们往往根据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结合刑事政策、刑法的基本价值准则、社会观念等因素,自行就个案确认事实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意义,这就将刑法规范完全撇在了一边,并且将应然的问题与实然的问题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应当是这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律规范所要加以非难的,因此主张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转换为客观可归责性的概念,这样,一方面与因果关系论的任务保持了一致,另一方面也使得行为与结果的关联紧扣法律规范,成为行为在规范上的标志性特征。
三、出路:客观可归责性的初步构想
由前述分析可知,笔者所倡导的客观可归责性实际上与法律因果关系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以往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将主观方面的要素提前纳入分析之中的弊病,在客观归责性的判断中,为尽量避免这一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可适当借鉴德国学者提出的客观归责理论。
关于客观归责的整体概念,德国通说认为它是行为人制造(或提高)了一个不被容许的风险,并且此一风险在该当与不法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23}也就是说,当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所制造的被法律所排斥的风险的实现时,该结果对行为人而言才是可归责的。因此,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是从刑法规范本质中推导出的认识。{24}既然与刑法规范有着天然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就同法律因果关系或者称客观可归责性要求的法律性挂上了钩。由于客观归责的判断一般是通过其一连串的下位概念,如风险实现、风险降低、法律排斥风险、规范保护目的、自我负责的行为、容许信赖等的检验来实现的,而不是从关于行为人的因素,如行为能力、预见可能等角度去考虑能否归责的问题,所以,它又是名副其实的“客观”归责。
此外,笔者认为,将这一理论潮流引进我国刑法之中,与我们目前的刑法理论体系不会发生本质的冲突。例如,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实质上而非形式上来探讨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的。以往人们容易误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之所以不是犯罪,并不是因为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是其从根本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受了大陆法系在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上采取三阶段论的影响,也就是在第二阶段违法性的判断中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的整个体系就是围绕行为不法而展开的,不存在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将客观归责性考虑为客观方面的要件,运用风险降低归责,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所谓风险降低,就是行为制造的禁止危险减少了行为对象已经面临的危险的程度,换言之,行为对象所处的状况因为行为人的介入而得到改善,使其风险降低,就应当排除结果归责,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应禁止减少损害的行为。例如,甲持木棍从后面攻击乙的头部,丙见状为救某甲,推了乙一把,致乙骨折。此例中,丙的行为就是降低危险的行为,因而尽管其行为与乙骨折的结果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却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丙,从而丙的紧急避险行为不是犯罪。
那么,如何在德国学者提出的客观归责论基础之上,为我国刑法犯罪客观方面中客观可归责性的要件创设一套切实可行且兼备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呢?根据客观归责论,其基本内容包括三点:(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对象)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2)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被实现了;(3)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而被归责于行为人。{25}可见,客观归责性的认定,是由行为及至结果的过程,这与哲学上对因果关系的时间先后性的认识不谋而合。这一理论应当说已经为犯罪的认定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同时还派生出了一系列规则,从反面来过滤那些因不具客观归责性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些规则,具有排除结果责任之可归责性的示范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往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于抽象的标准,因而也大体可以为我们所吸纳。概括地讲,客观归责性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禁止的危险
客观归咎理论的基础是禁止的危险。{26}(P5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结构的复杂化,危险可谓越来越多。但有些危险行为又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于是理论上认为,即使这种行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也应当允许。这就是被允许的危险。因此,行为人虽然以其行为而制造了风险,甚至引发了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本身并不是法律所排斥的,因而该结果对行为人来讲具有不可归责性。如前文所举事例,某人意图借飞机失事达到杀人目的,而赠送机票给他人,让他人乘坐飞行,结果飞机果真失事,他人死亡。由于航线运营的风险人们早已习以为常,法律基于衡平性的考虑而容许这种风险存在,因而以行为人而言,制造这样的风险,即使在某一种动机状态下是一种不道德,但是客观上这是一种权利,所以法律不能加以非难。{27}至于哪些危险是被容许的,应当立足于法律条文背后所隐藏的禁止性规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视为被容许的危险。
(二)危险实现关联论
结果的发生只有是行为人所制造的危险本身所致者,才能认为结果对行为人而言具有可归责性。当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而是超出了因果发展的常态时,一般不能认为最终的结果之于行为人具有可归责性。但如果尽管客观的因果发展发生了变化,但行为的结果仍然包括在行为所造成的禁止的危险中,则不影响归咎[②]。具体判断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规范违反行为并没有使危险增加的场合,不认为行为具有可归责性。例如,司机超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但纵然司机遵守规范,以被容许的速度行车,结果也会发生,因为实际上是被害人突然从路边冲出,这说明司机的行为并没有使危险的程度增加,死亡结果不是司机所制造的危险的实现,司机不构成犯罪。
2介入意外事件的场合,如果意外事件推动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应被认为不具客观可归责性。例如甲意图杀乙,乙受重伤后住院,医院失火,乙被烧死。因为乙的死亡虽不能归责于行为人,但是重伤结果是可以归责于乙的杀人行为的,故乙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遭遇潜在的危险源的类型,即制造的危险,遭遇被害者的特异体质和疾病等潜在的危险源的场合,多根据“危险的继续作用”的程度、第一次的危险遭遇潜在的危险的概率、潜在的危险源的结果惹起力的大小,决定有无危险实现的关联。{6}(P50)譬如,由于药剂师的过失而导致维他命中毒的病人在住院过程中患重感冒死亡。这一死亡结果能否归咎于药剂师的行为,取决于死亡是否由于中毒导致的体质严重削弱引起的。如果是,药剂师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的责任;如果这一结果即使没有中毒导致的体质衰弱同样会发生,药剂师只承担过失伤害的责任。{26}(P56)
4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以后,经过很多年,才因为侵害的后遗症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否定是原风险的实现。如因交通事故而失去一足的人,20年后在山道上因行动不便坠落山崖死亡的案例,由于侵害人此前已就造成被害人行动不便承担了责任,所以其残存的危险不再是结果发生的法律上的原因。
5对于介入被害,人自己的危险行为所造成之后,果,就先前的行为人而言,不具有可归责性。如某甲贩卖给某乙,乙自行注射,结果毒发而死。由于乙的死亡结果与甲贩卖的行为之间介入了乙自己有意识的危害行为,也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有意识投身进入的风险所实现的,因而行为人只需对贩卖行为负责,而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的危险行为应当表明他对危害结果并不在意,如果表面上看虽然介入了被害人的危险行为,但是被害人并不愿意承担这种后果,危险行为会否发生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则先前的行为人仍要对风险的实现负责。例如,渡船已经超载,但乘客执意要乘坐,渡船违章行驶,发生沉船事故的,并不能免除船长的责任。[③]
另外,如果最终结果的发生为先前行为所制造的危险所包括,并且法律对这种情形作了预想,从而该后果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应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例如,行为人妇女后,该妇女羞愧难当而自杀身亡。将行为归属于行为人让其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其他后果的”是罪的加重构成,对此情形应处以更重的刑罚。既然法律已经将这种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而导致最终结果发生的情形作了规定,那么应当认为被害人死亡也是行为人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应当要求行为人承担较重的法定刑。由此可见,客观可归责性事实上是有程度之分的,具体应将何种结果归属于行为人,承担多重的刑罚应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评判。
6对于介入第三人的危险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先前的行为人也不应当对后一结果负责。这类似于因果关系中断。德意志联邦裁判所1953年的所谓尾灯事件{6}(P55)即为一例。被告人凌晨驾驶的货车因为尾灯故障而被命令停于高速公路。警察为了后方的安全将电筒置于车道,并要被告将货车驶至下一个加油站,警车将尾随保护,然后警察熄灭电筒准备出发时,后方驶来另一辆货车,正好与被告的车撞上,司机死亡。本案中,被告的过失虽然具有引起事故的危险,但由于介入了警察的指令性行为,被告正在致力减少危险,则警察对危险的防御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而正是由于警察的过失行为的介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死亡结果不能客观归咎于被告人的行为。
德日刑法理论关于客观归责理论还有重要一点,即规范保护目的论。也就是认为“结果之发生,若不属于所侵害规范之保护范围内者,则不得归责之。”{28}典型的事例就是,小偷深夜入室行窃,被主人发觉,于是下楼察看,但不慎滚下楼梯,摔成重伤。小偷的盗窃行为制造了主人摔伤的风险,而且这一风险也事实上实现了。然而有关入室盗窃的法律规范的目的并不是在于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仅是为了保护财产,因此重伤结果不得归责于小偷的盗窃行为。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我们之所以探讨能否将重伤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就是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伤害罪的伤害行为,而首先拿盗窃的有关规范加以考虑,自然得出的是否定的结论。而且,诚如有学者指出的:“规范的保护目的论的‘规范’,是指行为规范还是指‘注意规范’是个问题。”{29}此外,探究规范的目的,也就是探究立法者的目的,不免涉及到主观的东西,因此,从坚持客观可归责性的“客观”出发,笔者认为,最好将这一理论摒弃在理论框架之外。
应当注意的是,期望由客观可归责性来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完全根据是不可能的,查明存在着客观可归责性,只是解决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问题,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在此基础上,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需根据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条件和主观罪过条件等而定。
【注释】
[①]这与国外公害犯罪场合所使用的疫学因果关系是不同的。疫学因果关系虽然也强调高度概然性,但其概率高低的判断是以统计资料为基础的。
[②]这就是以往刑法中所提到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③]同样的道理,笔者认为,如果乘客催促出租车司机开快车,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出租车司机知道超速的危险性,他可以决定要不要超速、要超速到何种程度,司机应负交通肇事罪是无疑的。至于乘客,如果其对司机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这种危险性,因而也能构成犯罪。至于是不是构成共同犯罪,则另当别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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