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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六条 共同共有的房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都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确认产权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
以上证件,严禁涂改、伪造。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交验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并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竣工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二)买卖、受赠、交换的房屋,提交买卖契约、赠与书或遗赠证明、交换协议书或公证书、纳税证明等有关证件;
(三)继承、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遗产继承证明、分家析产单、分割单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调拨、征购、合并、兼并的房屋,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产权交接书和协议书等有关证件;
(五)设定优惠权、典权和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提交合同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房屋用途、房屋所在街道的名称和房屋号码发生变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持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条 房屋因倒塌、焚毁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自灭失之日起3个月内,持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房屋灭失处理报告、批准拆除文件等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遗失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持证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持报载的声明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项手续的,可以委托人持书面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证件代为办理。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共有人有自愿放弃产权的,应当出具弃权书。
第十三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
(一)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的;
(二)位于已经确定的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三)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四)产权有争议的;
(五)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的。
前款第(二)项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项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都必须予以协助,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五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城市的房屋产籍,并应当根据保持产籍完整和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产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变动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七条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和利用房屋产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者在房屋产权登记和验证工作中久拖不决、故意刁难房屋所有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的单位、个人在本省城市的房屋的产权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于本办法。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8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市实施方案》(政[]43号),进一步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报
(五)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六)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创新资金的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活动的不同内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创新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七)其他符合创新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无偿资助项目
(一)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资助,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区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且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实施,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鼓励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预付,标准为:2000元/件,预付款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资助时比除。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项目批准额度的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市批准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省立项的项目,对项目编报费,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资助。
第八条奖励项目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审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省以上成果的,视产业带动效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建设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市级创新型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表彰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授予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三项,三等奖不超过五项。
突出贡献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获国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区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每个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创新资金支持。
(二)创新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区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区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网等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科技局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创新资金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拨付。
(二)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
(三)创新资金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调查表。
(四)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单位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其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资格,并终止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而在今年更早些时候,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对媒体公开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在进行实施14年来的第二次修订,将在2013年6月前完成全部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据悉,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调整;二是对覆盖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对监管形成制度化约束。
按照现行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由于强制缴纳、受限支取、贷款审批手续繁琐、挪用现象普遍等问题广遭诟病。上述组合消息的,自然引发社会关注。在部分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已全面进入“改革期”,而目前需要讨论的重点已不仅是如何放宽支取自由度、加强监管等技术层面,甚至上升至存废问题。
难以支取的公积金贷款
“我奉劝想要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定要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在北京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工作的王女士说。见到本刊记者的时候,她和丈夫深陷在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的繁琐手续已经2个多月了。
王女士夫妇自2年前结婚后就开始物色合适的房子。因为手头资金有限,目标锁定为北四环附近50-60平米的二手房。去年,两人曾经看上一套各方面都很合适的房子,甚至已经初步签下了购房意向书,但最终没有成功。因为房主坚决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主。“我工作很忙,没空儿跟着你瞎折腾。”王女士至今记得房主当面甩给自己的这句话,“当时很生气,认为房主故意刁难人,现在终于体会到了。”王女士表示,如果自己将来卖房,也一定不会卖给用公积金贷款的人。
今年夏天,王女士再次看中一套房子,房主是个退休老人,同意公积金贷款付账。8月24日,王女士夫妇在位于北四环的房屋中介交了定金、中介费、担保费后,成功网签购房合同。同时,中介服务人员提醒他们,要尽快准备公积金贷款的资料了。
王女士给记者展示了一张长长的清单,上面都是需要准备的材料。买房人方面,首先是一份贷款申请书,然后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外地人士的暂住证》《5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此外还需要提供《学历证》《学位证》,因为据称这些都能为贷款成功增加几率,一起提交审批有益无害。卖房人方面,除了上述基本证件,还需要带着《房产证》等房屋证明材料。另外,由于房主是离异人士,还被告知需要找出当年的《离婚判决书》,以证明是房子的唯一产权人。
9月6日,备齐所有材料的王女士首先按流程规定前往东二环朝阳门外,将买房首付款打到住建委指定的某银行的第三方监管账户上。
7日,夫妇二人与房主一起来到位于南三环方庄的房产中介总部面签,先由中介帮忙检查一遍材料是否齐全,并确定申请贷款的额度。“我只记得那一天,填了一堆表、签了一堆字。”王女士说,很多材料表格和都是一式三份、一式五份的写,具体是什么,现在已经完全记不起来了。至此,审贷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历时15天。
9月17日,买卖双方来到位于北二环雍和宫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网点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将材料悉数上交,并填写了个人资料表等多份表格后,被告知回家等消息,一个星期左右便会接到电话或短信,知道贷款申请通过与否。
然而十几天过去了,王女士夫妇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直到9月28日,她致电中介公司,托其帮忙问问情况,才得知自己的申请额度没通过,需要重新申请。
10月12日,买卖双方再一次来到贷款中心,重新申请了一个较低额度的贷款。“因为数额变动了,所以要把上一次的步骤全部重复一遍。”王女士说。同一天,她又跑到银行,补交上多出来的首付款。
10月16日,王女士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双方第三次来到贷款中心,提交了按要求开通的还贷银行卡账号后,正式签下了贷款合同。揣着这份贷款合同,早已等得心焦的王女士第二天就催着房主一起去石佛营的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屋过户。
10月的最后一周,王女士终于接到了银行发来的放款短信,通知她从11月26号起,正式开始按月还贷。此时,已经距最初提出申请的日期过去2个多月;其间,她和老公均请了10余次事假,扣了上千元工资。而之所以要这么长时间,除了等待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批,还因为公积金贷款要求买卖双方一起办理,所以要迁就房主的时间。
即便如此,王女士夫妇与住房公积金的交手只能算完成了上半回合。下一步除了要取出各自工作以来累积的公积金,还要办理今后的公积金按月打到账户的申请手续,这意味着,又要准备各种材料,填写各种申请,等待包括本人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银行的漫长审批了。
就在王女士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她又听说了一件新的烦心事。由于其单位―直在交行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还贷的银行是建行,银行之间无法办理业务关联,也就意味着今后每个月,王女士都要去交行取公积金,然后再去建行还款。
住房公积金存废之争
梳理中国内地自改革开放以来推出的各项政策不难看出,政府一向喜欢向近邻新加坡“取经”。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同样是从新加坡学来的“成功经验”。
1955年,为了对退休和失去工作的人提供保障,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由于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公民私人财产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推出之时充满争议。但是由于实行几十年来,确实缓解了不少新加坡人的住房问题,因而被看做是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
不过除了新加坡之外,当前世界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并不多。所谓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际上有专家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义为“公益信托”,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教徒个人财产捐赠。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但是其强制性的特点,又似乎有异于公益信托。
1991年,住房困难问题尤为突出的上海市率先在内地试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被政府认为在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过渡期间,有效地提高了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1999年,内地全面进入住房制度改革时期;同一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广。2002年,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公积金的监管以及违法使用公积金的惩罚措施进一部细化。
多年来,中国内地政府―直声称,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写明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然而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连续走低的事实,似乎又与推行这项制度的初衷相悖。
来自住建部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超过1.1亿人,缴存总额达1.6万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
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超过2.06万亿元,同比增长27.5%;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新增余额增幅为26%。然而公积金使用率72.8%,同比降低1.78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则只有53%,同比降低3.51%。众多中西部内陆省市如河北省,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仅为35.51%。而这也是住建部至今为止最后一次公布这一百分比数据;今年,住建部提供的数据只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已达2.1万亿元人民币。
上万亿资金躺在银行里睡大觉,其拥有者――普通劳动者却不仅拿不到一分利息,只能眼睁睁的看着通货膨胀的发生,而不能自由的支配,改善现实生活。住房公积金的这一漏洞,还为腐败提供了机会。有媒体统计,公开报道的挪用公积金案件,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一直上升到2007年的17起,2008年的18起。涉案金额也从2003年的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8亿元。
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期有关住房公积金入市的消息,自然引发人们对于公积金产权所有人、收益分配、资金用途、投资风险以及监管能力的担忧。甚至被指是政府变相从个人和企业获得的巨额资金池,是对个人产权和收益权的损害。
另一方面,虽然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重点强调提高资金使用率,更多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并加强监管。但是仍然有很多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暴露的弊端,仅靠修修补补已无法获得质的改变。现在应该考虑是否还需要保留。
没有住房公积金可以有什么?
早在2007年,人民网就对此进行过一次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1200人中,82.9%的人对现行公积金制度成效不满意。47.6%的人认为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代之以其他住房福利。其中,不少人倾向于以住房津贴代替公积金。
所谓住房津贴,是指政府对购房者和房屋租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减税。据悉,当前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普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这一制度最早出现在二战后初期,当时欧美各国的住房政策普遍以补贴建房为主。上世纪70年代,欧美各国普遍面临通货膨胀压力,住房价格持续走高,在人们的日常消费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先后开始对住房消费者实行补贴。
目前,欧洲大陆国家相对比较重视补贴租房,瑞典、德国和法国先后建立起了一套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及其收入状况减免房租的方法,使得比较困难的家庭可以花比较少的租金住在比较好的公寓里。美国和英国则更多地使用补贴购房的方法,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减税来降低房价。
根据欧美各国财政支出显示,住房补贴的数额是极其有限的,在整个公共开支中占据的比重很小,极少超过9%,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多数国家都降到了3%以下。而与住房公积金相比,住房津贴的最大优势在于个人有更大的自,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消费支出,不会出现公积金使用率低下的情况。
在上述网络调查中,另有15.4%的人赞同成立专门的住房储蓄银行。这种在欧洲已经有百年历史的住房储蓄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鼓励公民个人自愿参与住房储蓄投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建筑储蓄银行”项目,购房人可以在这种机构中针对特定的住房项目进行储蓄,不仅可以得到适当的利息,而且有权以低于市场价的利息得到住房抵押贷款。在德国,约50%的住房融资来自于住房储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