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2 15: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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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息论文

第1篇

(一)创新管理方式

提高管理效率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一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复杂创新过程,是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把组织管理的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五大职能集合起来,在新的管理平台上创新原有的组织结构、管理手段与业务流程的活动。严密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表明,把信息化建设与税收征管业务工作充分结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税收征管体系原有的缺陷,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岗位职责体系,优化管理人员与税务征收业务的有机结合,更加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推动税收征管工作从传统的粗放型向现代的精细化方向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以往“管事和管户”在税源分配和税收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的矛盾。

(二)提供数据支撑

确保工作质量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把现代最新科学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结合起来的一项活动。这种跨行业、跨学科的深度融合,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这种具有“科技+管理”特点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集中和整合功能。一方面,通过它的运行可以及时获得大量、完整、真实和系统的税源数据,大幅度提高和优化税务系统各种数据的应用层次;另一方面,通过使用这些经过筛选和处理的高质量的数据,可以辅助税务征管部门较大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促进征管部门工作质量的显著提高,同时,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出错率,减少重复性工作,从而起到提高业务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三)强化税源监控

规范税收执法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实现税务征管信息化则可以从一个方面大大强化对税源的监督管理。依托税收征管系统,辅之以无限的互联网络,可以更大程度上拓展税源监控体系的功能,在更广泛的空间内加大税源监控的覆盖面,充分提高监控的灵敏程度和反应速度。通过构建和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从源头上依照不同行业、不同组织、不同税种和不同的时限对所有纳税对象实现全方位的高度监控,同时做好税收计划和预测工作,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实现,对规范税收征管工作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当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引入到征管工作中后,科学的程序和模块将会使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进一步程序化、模式化和固定化,从而起到在更高的层次上保障税收执法工作法制化、正常化的基础性作用,大幅度减少和克服税收征管中长期存在的随意执法、违规执法的行为和机会。税收征管流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仅可以使征管工作本身更加条理化、高效化,而且便于纳税对象更早的准备纳税相关材料和需要缴纳的税金,减少或消除征管部门与纳税单位之间的矛盾,更好的服务于纳税单位。

二、通过信息化推动税收征管转型的途径

我国经济体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税收征管信息化总体水平偏低,导致大量的税源流失和税收管理混乱。当前,要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转型,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利息手段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效率,强化税收征管的服务意识,拓展税收监控的功能。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密切部门间联系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我国颁布的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征管实施条例强调,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司法和海关等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有的法规虽然强调了部门之间配合的必要性,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应该采取什么手段,如何实现有机的高度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却并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而信息化作为税收征管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渠道,具有天然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它为密切政府不同部门间的联系,加强部门沟通,通过电子化处理纳税人信息资源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顺畅流通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解决信息占有在部门间、部门和个人之间的不对称提供了更多的条件。

(二)发挥信息优势

提高评估质量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常用的有效手段之一是进行纳税评估。科学性强、结构合理、质量优异的纳税评估具有提高纳税遵从意识和高效实施征管监控的功能,对完善税收征管扩大税收来源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而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是取得合理评估结果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了解其经济业务的实质,才能对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进行监控。而信息化具有强大的信息集成和处理能力,税收征管部门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同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现纳税评估方法创新,将会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起到明显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发挥网络功能

第2篇

1.各级领导重视,目标任务明确

青海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出发点,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思路,在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和切入点,把推动信息化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支撑,在青海省各州、地、市、县国税局建立起符合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征管工作要求的计算机广域网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系统。完成了综合征管软件1.1版的升级工作,实现了全省运行一个软件,数据一级处理。

2.数据观念不断强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

数据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生命线,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青海省基层各级国税机关不断强化数据观念,进一步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在数据集中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管理集中,将软控制转换为硬监控。随着计算机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税收征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对纳税人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渗透了信息化带来的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按照“在全省搭建一个平台,运行一个软件,数据集中在省局,统一分析,统一利用,信息共享”的目标,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用“三步走”的策略。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方面,2005年建成了青海国税门户网站,人事、教育、监察、财务管理等软件也相继投入使用,成为整个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还在全省各州地市和海西州局的全部县级国税局都开通了电话视频会议系统。这标志着我省信息化建设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台阶。

3.基础设施日趋完善,队伍素质稳步提高

1994年,机构分设时全省国税系统只有几十台计算机,仅仅应用于计财部门统计、征收部门开票和部分部门打字等工作上,信息化建设硬件基础十分薄弱。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2006年青海省国税系统已拥有各种型号计算机2870台、小型机6台、服务器37台、扫描仪77台、打印机918台。硬件配备的重点已由州地市局转移到区县局。在网络建设方面,“十五”初期,青海省国税系统仅有两极结构的网络系统,网络运行效率很低。根据青海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人才需求情况,各级基层税务机关坚持一手抓培训,一手抓应用,以培训保应用,以应用促培训。

4.部门间协调配合,征管水平明显提高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必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基层税务部门通过系统的自动跟踪监控,增强了执法人员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征管的自觉性,提高了征管质量。综合征管软件试运行以来,申报率保持在99.55%以上,入库率由98.98%提高到100%,滞纳金加收率由82.82%提高到98.29%,税种登记准确率由99.75%提高到99.81%。通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行政执法权运行过程的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操作的多了,违规操作的少了;依法按程序办税的多了,随意执法的少了。试运行期间过错行为分别下降了49.28%和48.69%,实现了由单纯依靠“责任心”向“责任制”的转变。

二、青海省国税基层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设备利用率较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青海基层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缺乏体制和制度的保障,抓信息化建设的思想仅停留在如何建机房、买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层面上,有了机器又开始追求更高配置。截止2006年,青海省基层国税人机比为1∶0.8,已经完成能够满足国税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有些基层单位盲目追多、追新,轻视对配备到位的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和长期配套机制的保障,甚至出现硬件设备闲置不用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由于管理跟不上,硬件设备一年新、两年旧、三年成破烂的情况已不是个别现象。

信息化程度越高,对人才的需求也越高,虽然近几年基层税务系统大力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优化人员素质结构,使得税务系统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精通计算机应用技术又精通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所以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的老龄化、人才断层问题已不容回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已成为青海省国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

2.信息不能共享,数据无法集中

根据青海省“点多线长”的特殊情况,目前尚不能建立数据信息的高度集中、充分共享的征收体系,从而造成部分信息割据。致使采集的信息可靠性不强,对数据采集只注重数量,忽略了对数据的质量分析。尤其是数据集中在省局后,对数据处理、监控不够,分析能力不强,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数据处理分析模型,导致业务和技术“两张皮”。集中征收度低,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影响信息共享与传递更不利于上级对下级实施有效监督。征收单位多,信息采集点和流转环节必然多,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被反复筛选和过滤,上级单位很难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

3.只注重工程建设,忽视了数据管理

青海国税虽然已经建立了门户网站,但忽略了对网站的应用和维护管理。内部网站上的有些信息数据严重滞后,而且对于进入计算机的业务数据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甚至存在人为修改基础数据的现象。说明对数据应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数据是一种具有极高利用价值的资源,从而导致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产生大量“垃圾数据”。真正的信息化不是对传统工作流程的简单模仿,更不是对手工劳动的简单替代,而是要将辖区内所有的业务工作变成共享数据,并自动地通过数据提示工作状态和出现的问题。客观地说,青海省的税收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要想在短期内达到高度智能化也不现实,但实现数据化的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应该从基础抓起。

4.只注重软件开发,却忽视了系统整合

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至今仍然没有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导致信息不能共享和有效利用。从金税工程建设方面讲,信息化的统一性就没有解决好。现在税务系统应用的软件比较多,如评税、退税、发票比对等,这些软件经过多年使用升级已经比较完善,但金税工程没有解决与其他税收征管软件的接口,尤其是从2004年我省推广应用CTAIS系统后,各征管应用软件自成一体,相互分离,软件之间数据结构不一致,兼容性差等,忽视了系统整合,没有实现信息化期望的管理信息统一。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量,又不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用。另外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联网、数据共享滞后信息库还局限于税务系统内部,未能与工商、银行、审计、海关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网络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三、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1.牢固树立税收信息化管理的思想理念

没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产生巨大的效益。青海国税部门一定要转变观念,要从引进现代信息技术入手,全面树立税收信息化管理的思维理念和创新意识,用信息化的观点认识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充分了解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收成本,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内外部监督的最有效手段。在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紧密联系青海地区的实际,结合当地税收业务,牢固树立应用第一的思想,坚持系统化整体推进的方针,科学的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2.全方位创新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首先,要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业务需求的统一规范是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必须按照信息技术的要求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以及表证单书,要注意各个岗位工作的有机衔接,以确保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规范,统一和高效。其次,要建立科学严密的岗位责任制。按专业化管理的思路设立明晰的岗位职责,要对税务部门的各岗位职责进行再划分,对管理权限进行重新调整,完善管理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收征管重人,财,物的最佳配置,才能从机制上解决“疏于管理,当化责任”的问题。

3.业务建设与软硬件建设协调发展

在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整合业务需求,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业务的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比如尽快搞好金税工程与CTAIS软件的升级及接口工作,做好这两大应用软件及其他软件的整合衔接。CTAIS是立足于国税需求,兼顾对地税业务的可扩充性,是一个以基层税收征管为核心,以城域网为背景的城市级大型应用系统,但其由于投入运用时间较短,还有待完善,要吸收原先各个征管软件的优点,尽快升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其功能,不断增强系统扩展性,以满足不同业务的需要。特别是将金税工程的信息与CTAIS从一体化的方向出发,使两者统一到一个信息系统上来,减少工作重复和浪费,避免信息来源的多头和不协调。

4.兼顾内部建设与外部建设

数据的集中是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搞好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实现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对于纳税人的信息做到集中采集,分享使用;其次要做好与外部的交流与沟通,提高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社会化程度,逐步缩小各类涉税主体在管理模式、工作方法、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距,避免单兵作战、形成“信息孤岛”。税务部门在加强自身征管建设的基础上,要与第三方如地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搞好信息渠道的协税联系,广泛采集相关信息,建立简便、安全、稳定、流畅的信息共享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从静态、动态以及横向、纵向等方面把握和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及准确性,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监控,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实施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长明.影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五个因素[N].中国税务报,2002-3-20.

[2]何进.面对信息时代冲击的税务征收管理变革[J].涉外税务,2003,(2).

[3]钱国玉.论税收管理专业化与信息化改革[J].税务研究,2002,(1).

[4]王恩青.青海税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研究与思考[J].税务学习,2006,(11).

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税收流失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控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构成了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据资料显示,2004年度我国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在4000亿元左右,2005年我国总体流失在3200亿元至4300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信息不对称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完美的税制都无法绝对避免税收流失的发生,一些对治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各项举措的研究和探索也仅仅是立足于把税收流失的规模控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尽管合理的税收流失规模范围究竟应为多少,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无疑已经远远地超出了这一合理范围。

一、对资源配置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危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国家向偷逃税的纳税人所支付的“财政补贴”。这种“财政补贴”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从而引起市场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同时,还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迫使那些守法纳税的经营看要么转而改行,要么被挤出市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市场效应。从税收与商品的价格关系看,由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税收流失,就会使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利润,从而使得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资源投人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

另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还表现在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虚耗。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漏洞,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各种偷逃避税方案,有的还花费大量钱财聘请专业顾问,或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而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发生,减少偷逃税,不得不额外增加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更多的税收征管人员和稽核人员,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最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从而危害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而决策的失误往往是资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误。二、对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危害

首先,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危害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一方面,由于地下经济能通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活动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断积聚更多的财力物力再投入到地下经济活动之中,通过本身的繁殖增长起来,另一方面,地下经济活动的高收益、高回报会吸引公开经济中一些资源的流入。而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危害。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

其次,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重要依据的有关货币供求的各项指标,也可能会由于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而受到危害,产生扭曲。例如,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往往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严重、利润比较丰厚的经济活动,要维持这些活动相应地需要吸纳相当一部分货币,如果中央银行在决定货币供应量时只考虑到公开经济的货币需求,而没有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就会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中货币供应不足,导致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从表面上看,中央银行是多发了货币,但如果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则这种过大的货币供应量实际上是与整个经济活动的需要相适应的。再如,现金被誉为地下经济的天使,为了偷逃税和逃避其他监管,地下经济活动大多以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这样,随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日益严重、地下经济规模的扩大,全社会,对流通中现金的需要也会增加。以上这些都会危害到货币需求量、货币供给量。现金需求量、货币流通速度等指标的统计和分析。

三、对收入分配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导致了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和追随效仿,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恶性循环。首先,部分纳税人通过偷税或避税等手法使实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同行业的其它纳税人,本来纳税人作为税收的负担者,其实际税收负担应该是与其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用一致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而国家总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却并未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而有所减少,因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就势必转嫁到那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身上,从而加重了守法纳税者的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使实际税收收入低于预期的税收收入,为了获得既定的税收数额,政府不得不提高法定税率水平.或扩大征税范围,开征新税等,以保证财政支出的需要。从而使依法纳税者反而要承受更加沉重的税收负担,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另外,如果依法纳税者看到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惩罚的话,必将严重挫伤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甚至使其也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来。在税负不公和过重时,纳税人认为花更多的钱,采取更复杂的手段和冒更大的风险来逃税是值得的,由此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收入减少(分配不公)——税率提高或开征新税——分配更加不公——更多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参考文献:

[1]谭庆关,赵黎明.信息不对称下税收征管的多重博弈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5,4:13-15.

第5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此外,科技税收制度的项目孤立,不便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科技税收立法上,没有一个总体规划,各种规定之间交叉重叠或遗漏不全,有些过时的规定没有及时废止。

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我国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上偏重于直接优惠,较少运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税收优惠以区域为主,产业为辅。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然后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对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有较多的副作用。税收政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产生税赋不同,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这也是以企业获取所得为前提的,在科技税收优惠措施中未采取相应的流转税,即我国税收优惠往往只看重结果,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投资如固定资产的投资等处理上,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环节除进口科研、教学用的先进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技术服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几乎为空白。而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却达70%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逐步实现税收优惠以直接为主向间接为主转变。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和建立技术开发基金。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改革。具体说来,一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如对购进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办法扩大范围进行改进,取消以上年所得税为基数的限制等。二是加大税收优惠的幅度。如对于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的年限,使优惠更有力。三是允许企业购进高新技术设备所含税款全部冲抵销项税额,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以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四是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

税收优惠环节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长期以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用这个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资,则享受不到优惠鼓励。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实现税收优惠从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税收优惠应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并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以便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新税收制度;建筑业;应对

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暂行条例》、新《实施细则》),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于2009年上半年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

相对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老《暂行条例》和老《实施细则》,新《暂行条例》、新《实施细则》在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是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一部分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能系统掌握新条例的政策精神,从而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对建筑业来说,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五大税收政策变化:

1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及安装设备的,应当就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新《实施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属于列举的范围)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这比旧规定少了资质和合同签订方面的要求。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才能按混合销售分别纳税。

对于《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与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不是“一刀切”,既不是一律全额征收增值税,也不是一律全额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论是否有建设资质,在计征营业税时,均不包含货物的销售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包含建筑劳务收入。所以,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设置不同科目,将工程项目中的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分开核算,按各自税率分别计提与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避免核算上的错误加重自身税收负担,并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按扣除分包价款后的营业额差额纳税

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新《暂行条例》将些项内容删除。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这是对建筑业总包人的税务规范。新《暂行条例》在纳税义务方面已经解除了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义务。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法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省去了代扣代缴税款环节,由分包方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总包方差额纳税的方法在老《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规定,前提都是取得合法凭证。所不同的是新《实施细则》规定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新《实施细则》还删除了老《实施细则》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为应对上述税收政策的变化,建筑企业应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约束分包方层层再分包行为;应加强发票管理,监督分包企业及时开票,已进行分包结算的要确保取得分包发票,以便取得合法凭证进行差额纳税。此外,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企业,在理顺下游分包方的业务的同时,要处理好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的金额及税款计算问题,防止出现不合理开票现象。例如总包工程款为100万元,其中分包为4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正确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4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总包开100万元的发票,但计税依据只有60万。

3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新《实施细则》规定:未提供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总承包人的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应纳税款。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是对上述第二点变化的延伸与强化,主要是对建筑业分包人进行规范。通过总分包间的业务关系,用总包单位的利益来约束分包单位合法取得发票,堵住税收漏洞。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作为分包方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分包发票开具的规定,防止开具的分包发票不规范被总包单位拒收,既影响工程款的结算又造成税款损失。作为总承包方的建筑企业在结算时应认真审核分包发票的各项信息内容,特别是工程项目信息内容,防止取得不能抵扣的分包发票。例如,河北省地税机关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进行项目登记,生成全省唯一的15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若该工程存在分包,则分包单位必须在该登记项目下注册,在上述15位代码基础上再生成4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用来代表分包信息。总包单位取得的分包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规范,将不能抵扣,全额纳税。

4建安企业外购设备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原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对列举范畴内的设备,不论是由建设方提供的还是由施工企业购买的,均不组成承包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由施工方提供外购设备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讲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在不影响甲供材料总金额的情况下,争取让建设方多提供设备,少提供消材,以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5预收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

对于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主管部门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进行明确: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9号),另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合同中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开工时收到的预收款项以及开工后收到的预收工程款,在收到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建筑企业应改进营业税的提取计算方法,在计算确认本期应纳税营业额时,增加考虑本期新增的预收款,并注意抵减前期已经计算缴纳营业税款但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

参考文献:

[1]李明.《新税制下建筑业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

第7篇

二、《苦舟子咏》简介

《苦舟子咏》是柯尔律治唯一一部完整的长诗。这部长625行的叙事谣曲是一个神秘恐怖的浪漫故事:一名老水手对一个赴结婚宴的客人讲述了他自己的可怕的故事。客人想走开,赶快去赴宴,却为老水手眼中的特殊表情所吸引住,不得不站在那里把这个故事听完了。老水手和同伴们坐了一艘船出海去。一路上很平安。然后遇到了一阵暴风,暴风过后,这位水手却无端地射杀一只了航海者认为好运象征的信天翁。因此,厄运又降临了。船驶进静海中,那里没有风也没有浪;太阳如火如荼地照耀着。海水绿绿地满载着腐物。船停在那里不动,老水手被视为这次厄运的造因者。水手们都渴得要死去,仿佛有一只船要驶进救他们却又消失不见了。那是一只幻船,水手们一个个都死在甲板上,每个死者的眼光都注定在这位杀死信天翁的水手身上。全船的人,只有他没有死。后来,他对于自所做的恶罪觉得悔恨。于是天使们可怜他的悲苦,使死尸们站了起来,仍去做水手们的职务。他们开上了帆。虽然没有风,船却渐渐地移动。于是,这船一直驶到了老水手的故乡。一个领航者离了海岸,出来迎接。但在他到这船之前,它却突然地沉下了,留下了这位老水手在海波中与死神挣扎着。他被领航者所救。后来,他一想起那时受的言之不尽的痛苦,便不能忍。他的心在体内烧着,一直到了把这可怕的故事说了出来,方才觉得舒服。三、分析老水手的心理历程

“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道德重要规范。“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它既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又是资产阶级道德的重要内容。这一口号的提出不仅在政治上曾经起过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而且在人类道德发展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肯定了人身自由;否定了等级特权,肯定了人的平等;否定了把人不当人的非人道主义的博爱思想。一句话,肯定了人的尊严、价值以及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它对个性的张扬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对人们挣脱禁欲主义、蒙昧主义、等级主义的枷锁都起到了巨大的革命作用。西方基督教的万物泛神论主张神无处不在,万物都是神的表象。这种主张认为:上帝就等于万事万物;任何个别事物就是上帝;世上的事物实际上都是虚无的。在这两种思想的支配下,作者把信天翁认为是基督教的使徒。老水手无端地射死了信天翁,表示他拒绝社会给他的礼物,他除掉了深爱自己并代表超自然的事物,也就除掉了对这个世界的感情。老水手违反上天的指意,违反自然规律,射死了无辜的信天翁,必然要受到惩罚。于是,灾难来了:风停了,船无法前进,阳光酷热,水手们口干舌燥。这时候,有人指责老水手——“你怎敢放肆,将神鸟射死!是它引来了南风。”此时,老水手开始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他开始不断地感到内疚。心理学认为,在道德情感系统中,羞耻感是其中的一个元素。毕达哥拉斯要求人们对自己言行进行反省以后,就应该在内心里对卑劣的行为感到羞耻、悲哀和恐惧;对善良行为感到欣喜。沙莆慈伯利认为,道德上的善恶主要取决于感情系统中的羞耻感。他说:“凡出自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是以有益于社会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必定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和正直。”不义、恶行和过失将引起人们的羞耻感。羞耻感是个人的自我道德意识的一种表现,表示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的谴责时的内心体验。良心是羞耻感的的主要作用机制,常表现出焦虑、羞愧和内疚等情绪。道德焦虑是一种复合情绪。其中,痛苦和畏惧是主要构成“因子”。但它仅以避免外在处罚为目的,是低级形式的羞耻感,可又是羞耻感发生的基础。那么,羞耻感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内疚,只有内疚才是高度的主体意识的产物,它激活潜在的思维和力量,专注与对过失的懊悔和追悔的行为,促进个体的心理成熟。如果个体内疚匮乏,那他将对道德不屑一顾,达不到“有羞知格”的认识。同时,羞耻感要以自尊为前提,一个没有自尊的人是不会知耻的,更不会自责。自尊体现了对自我社会话的切近,没有自尊的防卫,就不可能有自责的意识和行为的发生。老水手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知耻,惭愧和悔恨。老水手真是由于良心发现才深感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惶惶终日,不断自责自己。

事态进一步发展,在他忏悔和祈祷下挂在脖子下的鸟掉下来了,但是同行的水手都因为缺水而一个个地死去,只有老水手一个人活着。这似乎是上帝对他的又一个惩罚。他一方面觉得自己的罪行深重,导致了其他水手的死亡——痛苦;另一方面在茫茫大海中,一条船上就他孤零零的一个人——恐惧。于是他的内心又经历了一场痛苦与恐惧的考验。良心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析,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老水手不断对自己惊醒良心谴责。良心的基本因素是感情,感情是对需要的体验,是心理的动力因素。它一方面产生良心的认知因素,推动自己去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则产生良心意志因素,推动自己做出改过迁善的选择。在行为过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有影响和评价作用。对于履行了道德义务并产生了好后果的影响和行为,它便于进行自我谴责,使人感到内疚、惭愧和悔恨。这种自我谴责,往往能形成一种力量,促使人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后来,老水手虔诚地祈求海蛇破开魔法,他才获救得以回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生在生活中不免发生道德过失。道德反省就是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追悔,从而激励人们采用新的道德行为去补救已经酿成的道德不幸,并且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觉醒为将要开始的道德行为提供罗盘。道德反省的实质在于主体对自己已作的道德选择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是在主体已经体验到自己的道德行为存在着过失的情况下,从而进行的对自己内心的深刻反思。通过反思,要为今后的行为提供新的路线和方案,明白来者可追,逝者可补。在今后的行动过程中,要用千倍的补偿替代原有的损失;通过反思,主体对自我发展和自我需要与社会道德的系统会领悟得更加深刻。

故事的最后,老水手回到了家。于是出现了开篇的那一幕:他极力拉住去赴婚宴的人,让他们听他讲这个离奇的故事——他想寻找听众,承认自己的错误,说出自己的故事,解除内心的痛苦——赎罪。尽管老水手已经虔诚忏悔,但还是有种负罪感难以释怀,于是他渴望被人理解,宣泄出来以排除内心的痛苦。生活也是这样,当我们遇到困难、痛苦的时候,不要封闭自己,找一个忠实的听众,把自己的苦恼说给他听。这是一种释放压力的好方法。总之,柯尔律治的这首诗歌以神秘、怪诞著称,其中的心理描写可谓是典范!诗歌探讨了罪与罚、善与恶,生与死等哲学问题,宣传了一切生物皆上帝听造的教义。但诗歌的真正价值并不在故事本身或它所包含的哲理上,而在以造型艺术的精确性和音乐的流动感为读者创造了一幅幅神奇的海洋画面:时而风平浪静,沉寂安宁;时而风暴骤起,一片喧嚣。在写作此诗时,柯尔律治并不熟悉大海,但他能凭借想象,使真实的情形与幻想的景象互相交织,把平凡的细节与诗意的象征融为一体,充分显示了瑰丽奇特的想象能力。在诗艺上,长诗将英国民歌的自由与古典文人诗的谨严冶于一炉,炼就出适合表达浪漫主义情绪的活泼自然的诗体,而长诗的音韵与节奏之美,也表现了诗人能让文字进行歌唱的本领。

[参考文献]:《英美文学选读》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8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设计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概述

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快捷准确地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层,以供实施控制决策之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可以从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

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绩效目标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引导和促进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因此,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应当是在税收遵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从而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和纳税满意度最大化。

(二)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实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要求高度的税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数据资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级,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中心,对产生的数据资源实时进行校验、统计、筛选、分类、分析,有相应的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对税收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标准化管理。要最终做出绩效评价的判断结果,除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还必须有可行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评判。评价标准是评价结果产生的基准和前提。

(三)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管理层面主要指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单纯具有内部管理职能、不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操作层面即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下,税收管理主体就是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四)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范围

现代税收管理理论中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税务机关绩效评价包括对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行使绩效的评价。本文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绩效,即税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分析。

二、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应注意事项

(一)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指标设计在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指标既是税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导向,又是评价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好的指标可以起到事前积极诱导和事后公正评价的作用,差的指标会使整个绩效评价体系失效甚至对整个税务系统造成危害。我们对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全部内容,必须涵盖税务人员7O~8O以上的工作,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指标。指标的设计要体现多元化,不仅要能综合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还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创新精神、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与他人交流与共享信息。各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指标的设计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两类指标组合权重的选择取决于被评价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同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漏征率。对量化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量化指标的权重大些,对定性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定性指标的权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沟通

若把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比做一台机器,沟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剂,它能保证整个绩效评价体系良性运转。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也就没有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沟通存在于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三个阶段。在绩效评价实施前的指标设计阶段,税务部门的领导或评价者应把被评价人员纳入到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沟通一方面可以使绩效指标和标准成为每一个部门和税务人员均能理解的共同语言,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事前诱导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导接受并指导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标的设计与实际相脱离,增强了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于绩效评价后的沟通,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鼓励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或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引导,帮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或改变工作态度。人们最常忽视的是评价过程中的沟通,然而在评价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引导被评价税务人员的行为,可以防微杜渐,大大改善评价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事中沟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据个体需要选择激励手段

绩效评价与绩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行为学理论分析,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点,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基础。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即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于物质激励,可以通过对薪酬体制的设计而完成,在绩效评价体系中,税务人员的工资一公务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x工作难易系数。对于非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情感激励”对税务人员个体工作给予认同、尊重、表扬,对其职位的提升、赋予信任和责任来实现。评价人员必须确定被评价税务人员目前所处的需求层次和特点,并依据其特点选择适合不同个体的激励结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间实现整体协调,才能发挥绩效评价的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内的约束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较差或与整个系统的目标相悖,将遭受批评和惩罚,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评价结果差的税务人员的处罚就是对其他税务人员的约束,或者说是反面激励,从反面达到激励约束相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和约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协同在一起发挥最优作用。

三、不同层面设计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技术的运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综合绩效管理体系。它将组织经营任务的决策转化为四大部分的指标: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将组织战略分为这四个方面的考察目标,每一考察目标分别设置几个独立的指标,多种指标组成了相互联系的一个系列指标体系。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而达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短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管理决策,能明确地看出它对整个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战略目标所带来的影响。在平衡计分卡中,财务方面是平衡计分卡的最终结果,财务指标的实现是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的结果。只有实现内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时间、质量和价格方面满足客户,才能达到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而内部流程的优化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能力。

2.基于关键指标的绩效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时限。在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时,指标的设定要具体,切中目标、适度细化、能够权变;指标是可度量的,是数量化和行为化的,数据或信息要具有可获性;要具可实现性,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在适度的时限内可以实现;要有现实性,是可证明和观察的,不是假设或主观猜测;指标的设定要考虑时间,关注效率。

3.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

目标管理下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是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把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激励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量化,层层分解。目标管理法是为了改善组织在竞争中软弱无力所实施的一项措施,通过权力下放和自我控制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四个操作步骤: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目标达到的时间框架、实际绩效水平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设定新的绩效目标。

(二)管理层面基于目标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基于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管理层面的工作要强调纳税人导向、结果导向。它需要为操作层面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协调审批等服务,而这些工作始终要围绕顾客的需求进行。管理层面许多工作的最终结果要靠操作层面的执行来实现,为体现它的导向思想,有必要将其工作绩效与操作层面的主要执行结果挂起钩来。管理层面要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筛选来突出工作重点,调整衡量标准,要加大对主体业务和主要职能的评价力度。对过程的控制主要通过正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来实现,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将需要关注的重要过程筛选出来,每次只从其中抽取部分进行检查。

2.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设计思路。

管理层面的绩效评价根据“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指导思想,按照“质量方针一总体目标一具体质量指标”的思路,结合管理层面的主要职能,建立起基于目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的收人组织原则,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调节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纳税、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顺利实现。评价该绩效目标的指标可以使用税收征收率这一指标进行评价。

(2)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受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影响,政府部门一度强调用税收完成数来评价税收管理工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要树立制定科学税收计划的观念,实事求是地测算和上报建议计划以及影响收人的主要增减因素;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做好收人预测工作,对税收预测的效果主要引人税收收人预测准确率指标来评价,同时把查补税款总额作为税款预计水平的一个修正指标。

(3)税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税收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数据管理基础上。管理软件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冗余数据,纠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数据高度集中,对管理层面而言,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垃圾数据量、冗余数据量、数据利用程度、应急预案启动的次数、数据灾难发生的次数以及解决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4)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纳税评估的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的准确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户数、补缴税款、移交稽查户数以及纳税人真实申报率的提高等方面。

(5)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济的处理能力。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管理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管理层面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纳税人投诉、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税务案件应诉维持率、复议案件维护率、税务案件审理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6)提供服务的质量。无论纳税人将需求直接传递还是由操作层面传递给管理层面,管理层面都应当等同于与纳税人直接传递,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因此,顾客需求的有效处理率、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应当成为关注的内容。

(三)操作层面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财务的税收征收率指标选择。

税收管理战略目标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在财务角度主要体现为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结果”指标主要体现为税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税制模式下,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定税收收人的实际征收量。因此,财务方面的指标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纳税申报质量以及税负水平四个方面的相应指标。核心结果指标则依据税收经济观,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规模随经济的波动而波动。从理论上说,只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加强管理监控,就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在评价是否实现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方面,用税收征收率进行评价。

2.征管过程驱动性指标选择。

(1)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评价期该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主要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

(2)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有效监控操作层面行使推定课税权的情况,降低风险,实现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账征收率、定额调整率、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个体户平均税负、未达起征点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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