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9:2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放管服工作方案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方针,坚持“外方输入、内防扩散、严防输出”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疫情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镇人民政府科室(站所)、各行政村、非建制街
三、具体措施
(一)凡我单位工作人员均需填写《个人健康信息登记表》,是外地(市域外)返临人员,来自或途径重点疫区人员,以及与重点疫区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一律向单位及辖区报告登记,有居家隔离必要的,严格落实14天居家隔离措施,期满无症状的正常上班。自行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卫生院或随访医生报告,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转运至当地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复工人员上班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复工前必须如实填报《复工人员疫情排查统计表》;各办公室一律在工作人员正式上班前一天,集中进行全面消杀;各办公场所要保持办公区域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每日通风三次,保持办公室环境清洁。
(三)办公人员及来访人员进出办公场所必须佩带口罩;尽量缩小和减少会议的规模和频次,未经允许不得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办公场所区域入口处要设置体温检测点,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四)加强公共场所的消毒卫生整治,尤其是楼梯、会议室、便民服务大厅、食堂、厕所等公共区域,每天消毒不得少于2次。
(五)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停食堂集体就餐,实行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
(六)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多饮水,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七)每日值班值宿班组协助门卫梁秀平同志对机关当天复工及来访人员进行测温登记,佩戴口罩、测温正常方可入内。
一、指导原则。
建立便民服务点应本着既缓解城市管理压力、践行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又能解决部分生活艰难的占道经营户的实际困难,让这些占道经营户免费入市规范经营,还能方便群众日常生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达到多赢的效果。
二、服务内容。
应当疏导进入服务点的经营项目:修伞、织补修修鞋、补胎打气、磨刀等简单手工修补服务类摊点。
三、工作任务。
由驻区分局全面负责,各驻街办中队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在每个街办辖区内至少设立1个便民服务点。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意见。
1.调查定点阶段(4月1日前)。
调查定点工作是建立便民服务点工作的重要前提,关系到服务点设立后能否吸引摊主主动入驻、入驻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
各中队要积极协调当地街办、社区根据本辖区的地理情况,在不影响居民出行、生活的前提下,在人口密集区选择主干道以外的背街小巷作为设置便民服务点的地址。
为使摊点有较为稳定的客源和经营收入、吸引摊点主动入驻,应当选择人流量较大、周边居住人口较多的地段作为设立便民服务点的地址。
在选择地址时,还应当听取摊主的意见,站在摊主的角度进行选择,以便于便民服务点设立后能取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地址选定后由分局统一于4月25日前报法规处。
2.沟通协调阶段(5月1日前)。
地址选定后,各中队要及时和区政府、街办、社区等部门沟通,争取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并积极主动与附近的社区和居民进行协商,听取他们对在选定的地址建立便民服务点的意见,争取居民的支持。
3.建设阶段(6月1日前)。
本着高标准又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建设施工。
在施工时,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条件,尽量依墙而建,节约成本,并利用服务点的墙体制作板报等方式宣传介绍城管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
4.摊点入驻阶段(6月30日前)。
便民服务点建好后,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主动和符合服务内容的长期占道经营户进行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吸引取其进入服务点经营,不得强迫业主进驻。
在申请入驻摊点较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居住在本辖区、生活困难、主要收入来源依靠占道摆摊的摊点。
5.组织验收阶段(7月1日后)。
各单位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完成情况书面报送法规处,由法规处会同执法二处到现场进行查看验收。同时市局还将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暗访查看并视情进行通报。
五、具体要求。
1.此项工作是我局服务百姓、体现我局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城市管理方式的新的有益尝试。有关分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
2.在实施此项工作中要加强和相关部门、居民和摊点业主的沟通协调,把工作做实做细,把我市的利民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好心办好事,防止影响稳定局面事件的发生。
3.要加强对入驻摊点的管理。在摊点入驻时各相关分局要与摊主签订合同,做到服从管理。在合同中约定其必须每天进入便民服务点经营,不得经常随意歇摊,坚决杜绝场外经营;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日产日清,污染了地面要及时清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素质,优化企业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目标,通过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县民营经济、中小微型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搭建中小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选择1-2家有实力、信誉好的管理咨询机构或管理咨询团队,每年为10-20家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咨询诊断服务。通过3-5年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推动、企业参与、中介服务、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机制,形成以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各类咨询服务机构为支撑,以广大中小微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体系,为企业培育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打造一批有实力、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的“标杆”企业、“龙头”企业。
三、咨询服务对象
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对象是: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型企业,并向下列类型企业倾斜: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当年列入重点调度培育的成长性中小微型企业;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4、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趋势明显,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30%以上的工业企业;
5、所属产业为本地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为产业集群配套的产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产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精、特、新产品,且产品销售情况良好。
6、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管理咨询服务内容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内容主要为:战略咨询、财务咨询、市场营销咨询、人才咨询、企业文化咨询、流程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咨询、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资本运作、企业改组改制等。针对企业现状进行客观系统的剖析诊断,制订出系统具体的解决方案,破解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使企业运行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在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抓好企业管理咨询申报受理、咨询项目审核、安排落实扶助资金、协调咨询机构与企业之间关系等工作。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多想办法、多出点子,确保管理咨询诊断工作有序推进。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3、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2个项目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4、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等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报告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5、市第四人民医院。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项目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6、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分工,确保项目任务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市局已经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抽调精干人员,充实项目办公室力量,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项目实施的组织化程度。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设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规范建立计免门诊、妇保门诊、儿保门诊、疾病控制室、慢病门诊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室,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配备人员,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25%。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切实承担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确保培训率达100%,合格率达100%。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卫人员管理,建立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调整申报制度,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稳定。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市卫生局及市级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督导每年一次,专项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督导不少于4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每月1次督导,要实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跟踪督导村卫生室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推进。
(五)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业务系统建设,加快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努力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六)加强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各地要按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311号)要求,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确保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认真落实村级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经费补助,补助金额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40%,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新居民服务管理问题,促进新居民服务管理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建立“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促进新居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推进新居民信息资源共享,为新居民人口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2.整合资源,互惠互利。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相互提供新居民人口及相关信息,各取所需。
3.严格管理,保护隐私。部门之间严格保护共享资源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避免信息泄露,确保收集存储的共享信息安全使用。
4.方便快捷,及时准确。部门间交换的各类信息,由专人负责通过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传输,保证信息交换安全、及时、准确、有效。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更好地发挥信息引导服务功能,健全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综合决策与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居民人口总量的调控,引导新居民合理分布,促进新居民人口结构不断优化。通过开展新居民发展形势的综合评估,有效地推动部门间、区域间的相关经济政策与新居民政策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对新居民信息的管理,为促进新居民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新居民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人口信息共享部门工作职责
(一)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
负责协调全镇新居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制定新居民信息资源共享内容;负责镇、党总支、村三级纵向收集新居民人口信息工作;向计生、教育、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二)镇计生办
负责提供开展新居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提供新居民育龄妇女按居住地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查孕婚育证明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三)镇司法所
负责提供新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居民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新居民矛盾纠纷调解;负责新居民中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四)镇教委办
负责提供新居民子女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统计新居民子女就学情况、新居民成人教育工作等相关信息。
(五)镇卫生院
负责定期提供新居民的健康检查、开展新居民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新居民妇幼保健等相关信息。
(六)镇派出所
负责提供新居民户籍人口、办理居住证人口、重点人员、房屋出租等相关信息。
(七)镇民政科
负责提供新居民的救助管理工作等相关信息。
(八)镇建房办
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工地的管理以及新居民聚集地的规划管理,研究制定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相关政策措施。
(九)镇财政所
负责研究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涉及财政的有关问题,积极参与改善新居民居住、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研究和经费测算;负责将新居民服务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十)镇人社所
负责提供新居民就业人员职业培训、就业信息、社会保险接续等公共服务,指导新居民劳动法律法规、维权意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依法开展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保障和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镇工商所
负责对新居民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教育;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中新居民的管理;负责加强对新居民比较集中地专业市场、服务行业的管理强化监管力度
。
(十二)镇工会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新居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社会道德的教育培训服务;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
(十三)镇妇联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新居民的妇女培训教育、新居民儿童的关爱活动;负责提供新居民妇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活动。
三、健全完善新居民信息共享保障机制
(一)明确专人负责。新居民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明确责任科室和一名联络员,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负责新居民信息的录入和传输工作,确保新居民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自觉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共享信息交换全面、及时、准确、有效。
—、目标任务
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力度,聚焦巩固提升我县脱贫攻坚工作,规范2014-2020年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及时、完整记录我县脱贫攻坚的历程,确保我县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安全、规范,高质量完成全县精准扶贫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县档案部门联合监督指导,各乡镇是精准扶贫档案实施主体,除负责乡镇本级档案资料外,还需组织指导各村及时做好村级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县级扶贫专项的牵头部门,要严格对照每年的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及时规范和完善专项扶贫档案。
(二)坚持系统收集、分类管理。要按照省档案局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脱贫攻坚档案工作的意见》和省档案局印发的《省扶贫开发项目档案管理细则》文件要求,对照县、乡、村、户扶贫资料清单进行分类收集和整理归档,要重点做好精准扶贫文书档案、科技项目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以及实物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坚持集中保管,及时移交。县脱贫攻坚办各类精准扶贫档案由县扶贫开发局集中管理,县级扶贫专项档案资料由各专项牵头部门集中管理;乡级各类精准扶贫档案由各乡镇集中统一管理;村级精准扶贫档案由各村集中保管,个别村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政府代为保管。具备移交条件的档案,要及时依法向县档案部门移交。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机制。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并牵头组织扶贫、档案部门联合对专项牵头部门、乡镇和村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备适应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开展和满足档案安全管理的设施设备。县级扶贫专项部门、各乡镇要为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必需办公设备和条件。精准扶贫档案库房要符合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高温、防盗、防鼠、防火等要求,确保档案安全保管。
(三)建立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的精准扶贫档案。
精准扶贫档案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规范整理。特别是特殊载体类档案要广泛收集反映脱贫攻坚历史伟业和先进感人事迹的图片、音像、实物等珍贵资料,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节点
县、乡、村三级2014—2020年度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自本方案下发日起,村级档案在2021年4月10日前完成;乡级档案在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县级档案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分类管理
精准扶贫档案相关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要符合要求。
精准扶贫档案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整理,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照《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特殊载体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整理,并与关联纸质档案建立档号对应关系。
户别管理类按照“一户一档”进行整理归档。
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件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村三级必须明确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员。县脱贫攻坚办联合档案部门抓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扶贫专项牵头部门要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考核
各乡镇、扶贫专项牵头部门,要提高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本次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将纳入各乡镇和扶贫专项牵头部门2021年度档案工作目标考核任务,未按期完成或未按规定规范管理的乡镇和扶贫专项牵头部门,由县档案部门视具体情况扣减相应年终目标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的全县进行通报。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县从事向外推荐就业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均由县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以下简称培训转移办)。县培训转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制定长期规划,下达年度劳务输出与培训计划;(2)严把职介机构准入资质关;(3)组织执法检查;(4)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5)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设立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劳务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职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营利性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第六条批准设立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可开展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劳务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劳务信息咨询。
第七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四)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去向;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五)真实准确地向县培训转移办公室上报外输务工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十一条职介服务收费由县物价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服务收费、培训收费、委托收费、代收费标准,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形式。营利性职介机构要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主动接受审验和监督。
第十二条坚持推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新机制。
第十三条县培训转移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和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渠道不变、投向集中、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安排“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相关培训转移资金,使资金使用向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和有实力的职介机构倾斜。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严禁套取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规范操作,有序输出。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外出务工人员的相关手续。按照“谁输出、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帮助劳务人员妥善处理各种劳务纠纷,维护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禁止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通过诋毁或回扣、故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服务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六)超标准收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劳动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给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县留守妇女数量规模、结构状况,掌握其家庭结构、生活照料、教育就业、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建立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摸底排查对象
农村留守妇女。已婚女性男方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村居住生活的妇女。
三、摸底排查内容
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婚姻情况及登记时间、健康情况(是否存在残疾或重病)、公婆情况、丈夫外出务工情况、丈夫回家探望时间、子女数量、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获得生产生活帮扶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8月25前)
各乡镇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进村入户排查,填写《县留守妇女统计表》。
各乡镇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及时录入到“三留守”系统中。
(二)数据汇总阶段(2020年8月25前)
各乡镇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后,按排查实际情况填报《县留守妇女统计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8月27日前报送到社会福利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排查摸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建设“留守妇女”人员基本信息库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认真扎实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确保摸底排查工作取得实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服务保障到位、交通疏导有序、削除安全隐患、舆论宣传为重点内容,高度重视、健全机制、严密组织、密切配合、职责明确、措施有效、责任到人、服务到位,切实做好群众祭扫活动的优质服务、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努力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构建和谐新城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群众祭祀活动平稳有序,成立群众祭祀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为民政局副局长刘刚,具体负责全的群众祭扫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人员为张俊峰、梁旭清。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委宣传部要组织和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积极开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相关条例、法规,积极倡导文明的祭扫方式,大力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公墓和殡葬用品场的管理,强化对各公墓场所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墓消防设施齐备。
公安部门、综治部门要切实维护好祭扫活动现场和周边的治安秩序,及时处理因群众祭扫活动引发的各类案件;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救治工作,确保群众集中祭扫活动平安。
容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占道经营管理力度,重点加大对城主干道和大青山革命公墓、呼殡仪馆周边环境卫生的治理。
林业部门要根据防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尤其是林出入口,加大对出入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交通部门要合理规划停车场所,做好停车场所管理工作。
大街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内各类公墓和殡葬用品场的管理,尤其是监督检查公墓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公墓安全措施到位。加强各公墓、呼殡仪馆周边环境卫生治理,为群众提供整洁的祭扫环境。根据祭扫情况在较为集中地段增设临时停车场,确保出入畅通。
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相关条例、法规,积极倡导文明的祭扫方式,并做好本辖内殡葬用品场的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在,要大力开展文明祭祀、生态葬法(树葬、花葬)、厚养薄葬的宣传,破除丧葬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推进殡葬改革的步伐。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倡导和推广“家庭追思会”、“网上祭奠”、“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形式,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低俗的丧葬陋习,使文明健康的祭扫方式被更多的群众接受,用新的文明节俭丧葬风俗祭祀故人。
(二)全力做好防火工作。春季风干物燥,是重点防火季节。、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易发生火灾地段加强防火工作,尤其对各类公墓及墓地要认真检查火险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扫墓祭奠物品要严格按照集中定点要求进行焚烧,严格控制火种、火源,严禁祭祀群众夹带烧纸、香火进入墓、把好入口关。
(三)加强安全保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扫墓、祭奠的人员地点比较集中,对可能出现拥堵的地段,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疏导,提前做好分流疏散的准备工作,对重点地段要采取重点保障,严防踩踏、人为制造事端等事件发生。如果出现突发事件、群众挤伤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联系相关部门,尽快做好善后工作。
(四)加强殡葬用品场管理,杜绝封建迷信用品。,殡葬用品场异常活跃,部分商家、摊贩会借机兜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各街道办事处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殡葬用品摊贩和商家,以保证殡葬场的清洁和有序。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