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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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方针,坚持“外方输入、内防扩散、严防输出”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疫情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镇人民政府科室(站所)、各行政村、非建制街
三、具体措施
(一)凡我单位工作人员均需填写《个人健康信息登记表》,是外地(市域外)返临人员,来自或途径重点疫区人员,以及与重点疫区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一律向单位及辖区报告登记,有居家隔离必要的,严格落实14天居家隔离措施,期满无症状的正常上班。自行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卫生院或随访医生报告,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转运至当地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复工人员上班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复工前必须如实填报《复工人员疫情排查统计表》;各办公室一律在工作人员正式上班前一天,集中进行全面消杀;各办公场所要保持办公区域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每日通风三次,保持办公室环境清洁。
(三)办公人员及来访人员进出办公场所必须佩带口罩;尽量缩小和减少会议的规模和频次,未经允许不得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办公场所区域入口处要设置体温检测点,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四)加强公共场所的消毒卫生整治,尤其是楼梯、会议室、便民服务大厅、食堂、厕所等公共区域,每天消毒不得少于2次。
(五)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停食堂集体就餐,实行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
(六)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多饮水,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七)每日值班值宿班组协助门卫梁秀平同志对机关当天复工及来访人员进行测温登记,佩戴口罩、测温正常方可入内。
一、工作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以强化住宅小区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主线,社区长治久安为核心,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公共服务,确保我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各民族团结进步,营造和谐、稳定、文明、安全的人居环境。
二、管理体系和职能职责
为保证社会服务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在不打破原有层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在原有基础上提档升级,在启动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同时,动员一切皆可参与的部门和社员共同来完成社区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成立镇社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维稳工作的副县级领导担任组长,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镇成立社会服务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2—3名负责社区管理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办公室设在镇政府,由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镇分管维稳工作副书记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领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安排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环境整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外来人口管理,落实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和收集整理核实社区上报的情报信息等工作。解决下级管理部门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惠民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并对综治成员单位、社区办公室、网格员、安保人员进行目标考核。
主要责任人:镇党委书记、镇长。
(二)成立社区服务管理站,配备工作人员1-2名,由社区干部兼任。其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本辖区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和网格员的管理指导,负责解决网格内群众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社情民意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组织“网格员”和各机关单位信息人员开展工作,负责指导“网格员”和机关单位信息人员的开展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各项安保工作。
成立县镇保安公司,主要负责社区各单位和居民居住区保安人员的招录、培训和管理。
主要责任人:两个社区大党委书记、社区主任
(三)网格化建设所划分的17个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27名(公益性岗位),“网格员”在社区服务管理站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对各个网格的巡查巡逻工作,外来人员的登记和情报信息的收集上报、群众临时事务的处突工作。
每个社区配备片警2名,共4名干警。配合网格员开展治安巡逻和治安执法工作。
主要责任人:公安局负责人、网格员
(四)小区管理
1、单位门卫制度。各单位按照需求,由保安公司派出保安人员,保安人员负责本单位进出人员、车辆的登记、夜间巡逻等工作。负责向单位报告安全隐患,积极提出整改意见。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该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单位信息员配合门卫向本网格人员报告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保安公司。
2、居民居住区。小区按照单位管理,实现门卫制度;其他居民居住区,划分为17个居民自治小组,选配小组长17名,承担本小组的治安巡逻、社情民意收集上报和外来人员登记等工作,实现居民自治。
主要责任人:社区居委会、保安公司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关注民生、提高服务群众满意度、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及时掌握人口情况、治安情况、维稳情况、生活质量等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带领和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平安创建工作,维护本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四、工作要求
各综治成员单位、派出所、社区和业务公司要充分认识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社区管理工作作为确保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工作来抓,把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安全的问题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有针对性的制定近期整改措施和长期工作规划,常抓不懈,抓出成效。社区大党委在镇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各支部,安排部署本网格的社区管理工作;组织党员服务队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技、法律、医疗卫生、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五、经费保障
为使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整合公益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适当提高“网格员”补助标准,配齐社区管理队伍所需的服装和装备等必需品,要做好经费预算,严格把关,确保社区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六、强化监督考核
1、明确责任。细化单位部门、民警、网格、小区等不同层面责任主体的职责及任务,尽量优势互补,工作不留空档,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素质,优化企业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目标,通过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县民营经济、中小微型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搭建中小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选择1-2家有实力、信誉好的管理咨询机构或管理咨询团队,每年为10-20家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咨询诊断服务。通过3-5年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推动、企业参与、中介服务、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机制,形成以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各类咨询服务机构为支撑,以广大中小微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体系,为企业培育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打造一批有实力、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的“标杆”企业、“龙头”企业。
三、咨询服务对象
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对象是: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型企业,并向下列类型企业倾斜: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当年列入重点调度培育的成长性中小微型企业;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4、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趋势明显,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30%以上的工业企业;
5、所属产业为本地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为产业集群配套的产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产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精、特、新产品,且产品销售情况良好。
6、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管理咨询服务内容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内容主要为:战略咨询、财务咨询、市场营销咨询、人才咨询、企业文化咨询、流程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咨询、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资本运作、企业改组改制等。针对企业现状进行客观系统的剖析诊断,制订出系统具体的解决方案,破解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使企业运行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在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抓好企业管理咨询申报受理、咨询项目审核、安排落实扶助资金、协调咨询机构与企业之间关系等工作。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多想办法、多出点子,确保管理咨询诊断工作有序推进。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3、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2个项目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4、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等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报告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5、市第四人民医院。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项目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6、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分工,确保项目任务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市局已经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抽调精干人员,充实项目办公室力量,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项目实施的组织化程度。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设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规范建立计免门诊、妇保门诊、儿保门诊、疾病控制室、慢病门诊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室,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配备人员,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25%。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切实承担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确保培训率达100%,合格率达100%。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卫人员管理,建立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调整申报制度,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稳定。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市卫生局及市级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督导每年一次,专项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督导不少于4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每月1次督导,要实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跟踪督导村卫生室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推进。
(五)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业务系统建设,加快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努力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六)加强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各地要按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311号)要求,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确保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认真落实村级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经费补助,补助金额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40%,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新居民服务管理问题,促进新居民服务管理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建立“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促进新居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推进新居民信息资源共享,为新居民人口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2.整合资源,互惠互利。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相互提供新居民人口及相关信息,各取所需。
3.严格管理,保护隐私。部门之间严格保护共享资源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避免信息泄露,确保收集存储的共享信息安全使用。
4.方便快捷,及时准确。部门间交换的各类信息,由专人负责通过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传输,保证信息交换安全、及时、准确、有效。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更好地发挥信息引导服务功能,健全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综合决策与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居民人口总量的调控,引导新居民合理分布,促进新居民人口结构不断优化。通过开展新居民发展形势的综合评估,有效地推动部门间、区域间的相关经济政策与新居民政策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对新居民信息的管理,为促进新居民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新居民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人口信息共享部门工作职责
(一)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
负责协调全镇新居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制定新居民信息资源共享内容;负责镇、党总支、村三级纵向收集新居民人口信息工作;向计生、教育、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二)镇计生办
负责提供开展新居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提供新居民育龄妇女按居住地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查孕婚育证明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三)镇司法所
负责提供新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居民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新居民矛盾纠纷调解;负责新居民中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四)镇教委办
负责提供新居民子女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统计新居民子女就学情况、新居民成人教育工作等相关信息。
(五)镇卫生院
负责定期提供新居民的健康检查、开展新居民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新居民妇幼保健等相关信息。
(六)镇派出所
负责提供新居民户籍人口、办理居住证人口、重点人员、房屋出租等相关信息。
(七)镇民政科
负责提供新居民的救助管理工作等相关信息。
(八)镇建房办
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工地的管理以及新居民聚集地的规划管理,研究制定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相关政策措施。
(九)镇财政所
负责研究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涉及财政的有关问题,积极参与改善新居民居住、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研究和经费测算;负责将新居民服务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十)镇人社所
负责提供新居民就业人员职业培训、就业信息、社会保险接续等公共服务,指导新居民劳动法律法规、维权意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依法开展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保障和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镇工商所
负责对新居民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教育;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中新居民的管理;负责加强对新居民比较集中地专业市场、服务行业的管理强化监管力度
。
(十二)镇工会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新居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社会道德的教育培训服务;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
(十三)镇妇联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新居民的妇女培训教育、新居民儿童的关爱活动;负责提供新居民妇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活动。
三、健全完善新居民信息共享保障机制
(一)明确专人负责。新居民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明确责任科室和一名联络员,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负责新居民信息的录入和传输工作,确保新居民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自觉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共享信息交换全面、及时、准确、有效。
—、目标任务
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力度,聚焦巩固提升我县脱贫攻坚工作,规范2014-2020年脱贫攻坚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及时、完整记录我县脱贫攻坚的历程,确保我县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安全、规范,高质量完成全县精准扶贫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县档案部门联合监督指导,各乡镇是精准扶贫档案实施主体,除负责乡镇本级档案资料外,还需组织指导各村及时做好村级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县级扶贫专项的牵头部门,要严格对照每年的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及时规范和完善专项扶贫档案。
(二)坚持系统收集、分类管理。要按照省档案局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脱贫攻坚档案工作的意见》和省档案局印发的《省扶贫开发项目档案管理细则》文件要求,对照县、乡、村、户扶贫资料清单进行分类收集和整理归档,要重点做好精准扶贫文书档案、科技项目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以及实物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坚持集中保管,及时移交。县脱贫攻坚办各类精准扶贫档案由县扶贫开发局集中管理,县级扶贫专项档案资料由各专项牵头部门集中管理;乡级各类精准扶贫档案由各乡镇集中统一管理;村级精准扶贫档案由各村集中保管,个别村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政府代为保管。具备移交条件的档案,要及时依法向县档案部门移交。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机制。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并牵头组织扶贫、档案部门联合对专项牵头部门、乡镇和村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备适应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开展和满足档案安全管理的设施设备。县级扶贫专项部门、各乡镇要为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必需办公设备和条件。精准扶贫档案库房要符合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高温、防盗、防鼠、防火等要求,确保档案安全保管。
(三)建立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的精准扶贫档案。
精准扶贫档案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规范整理。特别是特殊载体类档案要广泛收集反映脱贫攻坚历史伟业和先进感人事迹的图片、音像、实物等珍贵资料,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节点
县、乡、村三级2014—2020年度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自本方案下发日起,村级档案在2021年4月10日前完成;乡级档案在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县级档案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分类管理
精准扶贫档案相关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要符合要求。
精准扶贫档案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整理,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照《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特殊载体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整理,并与关联纸质档案建立档号对应关系。
户别管理类按照“一户一档”进行整理归档。
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件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村三级必须明确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员。县脱贫攻坚办联合档案部门抓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扶贫专项牵头部门要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考核
各乡镇、扶贫专项牵头部门,要提高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本次精准扶贫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将纳入各乡镇和扶贫专项牵头部门2021年度档案工作目标考核任务,未按期完成或未按规定规范管理的乡镇和扶贫专项牵头部门,由县档案部门视具体情况扣减相应年终目标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的全县进行通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和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相关部署,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区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科技南开,实现科学发展”的主题,在全区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中深入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及“突出科技含量,实现科学发展,抢占效能高地”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营造区域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要素管理,夯实再提速基础
按照“摸底数、减要件、压时限、做调整、网上办、现场批、进中心”的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审批再提速。
1、减少、规范审批事项。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我区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工作。凡是上级部门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要积极和科学地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新下放的事项要一律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办理。要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瘦身”,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改为备案管理则改为备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简化审批环节。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以上。除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目录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在向社会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外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
3、缩短审批时限。要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能立即解决的,要当场答复办理;不能立即解决需要研究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3天内要向反映问题的企业和群众作出解释,说明答复具体时限。各审批部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总体上再提速20%。
4、改进审批方式。强化各审批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方式,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审批科室并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全面实行在许可中心“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许可中心实行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
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保姆式服务和全程协调服务等措施,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
(二)强化创新服务,丰富再提速内涵
1、拓展网上审批。对行政审批服务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比例;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建立外网业务受理和信息反馈、内网事项办理的信息交互机制,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
2、深化“告知承诺”。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等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以实现整体提速。
3、完善“照后服务”。以企业设立联审平台为依托,继续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深化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机制。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企业外迁挽留工作。
4、试建“街道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在基础条件较好的街道办事处试建行政服务中心并接通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实施的审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凡属于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涉及到的基层站(所)都要将业务骨干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现场办事服务。同步加强效能监督,做到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三)强化服务制度,提升再提速水平
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审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审程序,在许可中心规范办理。
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逐步进审程序办理。
1、试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2、全面开展帮办领办活动。对进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发改委、或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形成深入项目搞好审批服务的长效机制。
3、扩展联合审批服务范固。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
4、落实24小时开门服务。①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在许可中心设立“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②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认真落实公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夜间干部现场值班制度,保证企业群众咨询和反映问题时,随时有人接待和办理。③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要将许可中心的专线服务电话、网址和各部门进驻许可中心首席代表名单及手机号码向社会公开,24小时在线值班,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确定1名同志作为24小时在线总值班。
5、建立台帐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行报道、宣传和推广。要及时汇总分析有关工作情况并于每月8、18、28日前反馈至审管办协调科。
(四)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再提速要求
1、严把审批关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法依规,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
2、严格锁控时限。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31个工作日、备案类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锁控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控制在4天内),该阶段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该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该阶段由建管委牵头组织落实。各阶段牵头部门都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链接。
3、开展案卷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每半年要对自审事项的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对所属部门(含业务指导)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在此基础上,市、区审管办将会同法制办和监察局,分别对进驻许可中心各部门的审批案卷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考评。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领导机制
1、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深化联席会议机制,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调整、补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领导小组,从宏观上加强对再提速工作的有力领导和强劲推动。
2、建立组织运行机制。按照工作职能,成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工作组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市场准入前置审批、照后服务暨企业信用评估、行政效能督察考核五个工作组,以确保再提速工作的有效组织和顺利实施。
(二)深化协调机制
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成果,深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服务协调等联络协调配合机制,确保重大项目审批、重点工作落实(如联合督查)、重要文件出台、重大活动安排(如重大会议及考察团接待)得以顺利实施。
(三)完善效能考评机制。在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基础上,将各进驻部门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落实情况和24小时开门服务落实情况,纳入区许可中心行政审批效能综合考评体系,完善综合考评机制,提升整体行政效能。
(四)健全监察督办机制
审管办将会同监察局深化联合督查、双向督办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中应承担的责任并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许可中心还将分别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审批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再提速工作,两位主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各审批部门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议程,认真研究,组织实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项要求。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工作中的各项举措、活动成果、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建立工作反馈制度,定期(每两周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地将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和行政审批再提速工作的各种情况书面或以电子版方式报送工作组办公室。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县留守妇女数量规模、结构状况,掌握其家庭结构、生活照料、教育就业、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建立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摸底排查对象
农村留守妇女。已婚女性男方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村居住生活的妇女。
三、摸底排查内容
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婚姻情况及登记时间、健康情况(是否存在残疾或重病)、公婆情况、丈夫外出务工情况、丈夫回家探望时间、子女数量、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获得生产生活帮扶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8月25前)
各乡镇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进村入户排查,填写《县留守妇女统计表》。
各乡镇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及时录入到“三留守”系统中。
(二)数据汇总阶段(2020年8月25前)
各乡镇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后,按排查实际情况填报《县留守妇女统计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8月27日前报送到社会福利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排查摸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建设“留守妇女”人员基本信息库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具体责任人,认真扎实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确保摸底排查工作取得实效、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是指由市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的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征收机关应及时足额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库〔〕16号)规定,将市级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第四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按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按照“以市为主,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用于我市基础教育和幼儿教育,改善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进行教育资源整合,具体使用范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市级教育费附加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初作出预算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执行。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市级教育费附加严格按项目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涉及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驻市大企业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公布投资方向。各相关机构和教学单位按市教育局编制的项目指南,申报立项。
第八条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学校要编制项目工程概算报告,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后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学校要按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市教育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报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学校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和增加投资,特殊情况需作更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九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办发〔〕17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招投标工作。项目竣工后,要严格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认真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出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做好项目工作总结,整理有关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项目实施学校在资料齐备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验报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市教育局提取项目总经费的0.5%-1%作为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论证和管理及对教育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一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购置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按照市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市级教育费附加用于其他支出的机动资金,1万元以下的,由市教育局审定;超过1万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各类项目,都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停拨或追回项目资金,中止项目实施,并严肃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对浪费、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市级教育费附加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除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外,每季度还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费附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