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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管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2 15: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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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旅游服务系统供应链管理

对于供应链管理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并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成功的应用实施。应链管理的思想最初起源于制造业,高品质、低成本,即时响应顾客的需求是供应链的核心思想。在制造业,自从有了企业那天起,质量、成本和时间就一直是企业的三个核心要素。围绕这三个方面,企业无时无刻不在寻找最有效的管理方法,旨在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缩短生产周期的生产产品的方法(即生产方式)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

上个世纪80年代,在生产制造业中出现了大量新的制造技术、管理战略(理念)与手段,使得厂商有机会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如精益制造(LP)、全面质量管理(TQM)、准时制生产(JIT)、看板(Kanban)等,在企业界与管理学界非常流行。为实施与完善这些战略,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源。

然而,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方面,这些管理理念似乎都走到了尽头。因为单纯考虑企业内部资源优化是不能适应基于时间竞争的需要,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与合作伙伴协同动作,才能真正从整个供应链降低响应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有效的供应链管理是他们增加利润、提高市场占有率的下一步措施。与此同时,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ERP在企业中的广泛采用都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如1997年,美国的制造企业投入在与供应链管理相关的活动中的费用达到8620亿美元(占全美当年GNP的10%)。一些著名的跨国集团,如DELL、P&G、HP、WAL-MART作为供应链管理成功案例在企业界广为传诵,也引起人们对供应链管理的极大热情。

旅游服务供应链的含义

但对于什么是供应链,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比较常用的提法有,“供应链是由在满足一个顾客需求(直接或间接的)的过程中所有参与的企业所组成的一个网状系统”,“一个供应链不仅包括供应商和制造商,也包括承运商、仓库、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顾客本身。而在每一个企业(如制造商)内部,供应链包括其所有的活动,如,新产品的研发、市场营销、生产、分销、资金与顾客服务”。

LeeandBillington(1992)给出了一个更直观的描述,“一个供应链是由若干设施组成的一个系统,分别完成对物料的采购、零件或产品的加工、直到将产品提供给最终消费者。”

尽管目前为止对于供应链的定义还没有一个完整而统一的,但供应链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核心思想即强调各个企业专注自己最擅长的核心业务,将其他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具有优势的合作伙伴,通过供应链的组织和协调,形成更强的竞争力。采用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使企业在最短时间里寻找到最好的合作伙伴,用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赢得市场。供应链管理模式面对的是全球化激烈竞争的买方市场,它以多品种、变批量生产代替大批量生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旅游者为满足在旅行生活中的食、住、行、娱、购、游方面的需求而引发了对旅游产品的消费。旅游产品的质量取决于旅游者对组合产品的整体期望与感知之间的差别,由此决定旅游者的满意度,也决定了旅游服务的成功与否。

在传统的运作模式下,旅行社在旅游业内各企业之间担负着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起到了联系各组成部分的纽带作用。通常,旅行社通过采购相关的服务项目形成满足旅游者多方需求的整体性组合服务产品,再把组合产品销售给顾客。提供给旅行者的服务组合产品的整体性、协调性依赖于旅行社的组织协调能力。

旅游业内这种相关企业以旅行社为核心,联结成一个服务于旅行者的服务系统。这种对旅行者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顺序为依据的旅游服务系统,实际上就是一条服务于旅行者的服务供应链。虽然旅游服务供应链是客观存在的,但目前的学术界并没有对其运作机理和管理模式进行过深入研究。

旅游服务业如何提供优质的、特色化的、全程的旅游服务,跟上国内其他成熟的服务产业的发展步伐,接轨世界现代化旅游服务业的进程,是值得日后旅游服务供应链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建立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模式的重要性

有利于提升我国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入WTO后,外资旅行社可以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并可直接与交通和饭店经营者交易。我国旅游经营企业无论在规模、经验和管理理念方面同国际旅游企业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务供应链的体系,形成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的垂直分工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才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能更好的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应用,顾客的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其获取信息也越来越便捷,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产品越来越多、越来越好,所以顾客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以消费者为主导的时代,传统的纵向一体化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如何去应对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及时掌握旅游者的需求,对旅游服务系统的管理进行创新,提供让游客满意的服务,成为旅游经营企业的主要职责。我国旅游企业目前总体来说,数量多但规模偏小、且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单靠企业自身的实力很难满足顾客的多样需求,旅游企业只有通过相互合作运用供应链管理的运作模式才可能满足当今顾客易变、多样性的需求。

能使旅游企业之间进行分工合作促进经济增长

旅游产业的综合性及社会联系的广泛性特征决定了旅游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具有广泛的带动功能,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二十多年来,我国旅游服务业经历了快速发展的过程。如今旅游服务业已经成为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刺激公民消费、加速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逐步放开旅游服务业,使我国旅游经营企业既面临机遇,同时又面临巨大挑战。我国旅游业运行几十年的经验表明,强化跨部门、跨地区协调管理的力度,是实现旅游业顺利运营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然而,目前我国旅游行业的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相关协调政策不能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关系不顺,政策不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磨擦碰撞现象仍很多,因此需要一种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来协调旅游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可见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运作模式的应用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因此,系统深入地研究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运作机理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它对旅游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运作模式适应于旅游业各企业,特别是对一些革命老区和西部地区旅游企业显得尤其重要。像2006年国家旅游总局提出了“红色”旅游的概念,目的就是要帮助革命老区进行旅游资源开发,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如果没有一种先进的管理运作模式作指导,则可能会破坏当地的旅游资源并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

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较高,旅游业起步较早,目前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市场发展体系。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旅游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旅游服务基础研究,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部门来研究旅游服务的特点和作用;旅游服务感知研究,主要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他们对旅游服务的期望、满意程度等,并研究影响旅游服务的感知因素;旅游服务质量研究,主要是研究如何去衡量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电子旅游服务研究和旅游电子商务,主要的研究是如何运用电子商务促进旅游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上述这些研究的视角多集中于在游客的感知和满意度方面,研究方法也多从心理学和社会学及地理学的角度而进行的。这些内容大多是从服务的角度谈服务的存在问题,其宏观性不足,较少地从服务的角度系统诊断旅游服务系统或旅游业的缺陷问题。而国外关于旅游服务供应链的理论研究也是比较罕见的。

但西方发达国家的旅游服务的一些实际做法却与供应链管理的理念相符合。欧美国家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旅行社业内部进行了批发经营商和零售商的垂直分工,而批发经营商和零售商又根据市场状况和企业实力在各自的领域中进行了水平分工,实现了专业化的经营。在澳大利亚,各种旅游产品先通过众多的零售商销售给客户,再集中起来批发给旅行社,这种先分散经营后集中的方式可充分满足游客的个性化需求。西方发达国家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方便游客对各种旅游产品的选择。这些做法都是与供应链管理的理念一致的。

国内研究现状

旅游业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可以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旅游业。所以在对于如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更好的满足顾客的需求方面,认识还不够深入。国内关于旅游服务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旅游企业服务人员对游客的心理、态度和技巧等方面。

在我国关于旅游服务系统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少且缺乏系统性。其中邹慧萍等(1996)探讨了建立灵活快速反应的旅游服务系统ATSS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构想;赵洁(2002)构建了基于Browser/Server的旅游服务系统TSS,并分析了该系统的功能、特点、网络结构、软件结构和关键技术;张文建(2001)则分别从旅游和服务两个角度提出了旅游服务系统模式以及旅游服务传递系统等;杜文才(2003)分析了旅游业的信息特征、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引起的旅游业经营环境变化,提出了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并提出利用信息技术对旅游企业过程重组;张英姿(2005)提出构建旅游服务供应链的意义,但并未对其运作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研究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对供应链管理起源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主要是用于制造业,而旅游业是属于服务业。那么能否把这种先进的管理模式用于旅游业呢?下面本文就对其可行性进行系统分析。

首先,旅游(或称旅游活动)是一个过程,它贯穿于主体(旅游者)、中介体(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旅游经营企业)和客体(景区或景点)之间,表现为客流(旅游者出行路线及安排)、信息流(旅游开发规划、市场营销)与物流(物质的供应与流通)的统一。而客流和信息流可以作为特殊的物流,因此可将现代物流管理及供应链的理论与方法运用到旅游的开发管理中。

其次,在客体——中介体——主体这条旅游服务供应链中,质量、成本和时间同样是三个关键要素。质量要素决定旅游者的满意度,进一步决定旅游者的消费决策,从而影响到旅游企业的客源市场;成本要素则决定旅游业的获利能力,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时间要素是决定响应旅游者需求的速度,与旅游者对产品质量的感知有关,也与旅游企业的效率有关,从而又影响到质量和成本。所以,为质量、成本、时间三要素提供基本保证的旅游服务运作模式及其管理在旅游业的地位不容忽视。

供应链管理不仅是一种适应目前环境的最为先进的运作模式,而且作为一种协调参与者的相关活动的全面整合系统观,着重强调强强联合、资源整合和整体运作,对客观上已经存在的旅游服务分工协作的系统以及旅游服务供应链的运作管理可以提供理念的启发、理论的指导和方法的参照。

借鉴供应链管理模式,旅游业就可以根据实际,围绕实现顾客需求的有效合作方法的研究,探索旅游服务供应链的具体运作模式。

旅游服务供应链进一步研究方向

根据旅游服务供应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其对旅游业的重要作用,要真正发挥旅游服务供应链的作用,就必须对其运作机理进行深入研究。今后的研究应主要探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景区、景点三者之间应如何进行协调,才能实现旅游服务供应链的目标。本文简单介绍一下各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

旅游服务供应链的主体: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服务供应链的主体部分,旅游服务供应链的目的就是要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同时又使供应链各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因此在这部分,应着重研究如何建立一个可信息共享的旅游信息系统。

旅游服务业是一种基于需求的行业,尤其是对信息的需求强度高,它们提供的是无形的服务而非有形产品,特别强调顾客服务与信息传递的关系。对服务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将大量的专业与经验以信息流的方式对顾客进行传达或服务,从本质上与电子商务的精神是相通的。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效率、协同、敏捷、快速,不仅有助于服务业有效地提高效率,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服务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可以进行及时、丰富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物流的瓶颈对服务业电子商务影响甚微,地域分散的资源非常适合通过互联网进行集聚和共享。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可信息共享的旅游信息系统是旅游服务供应成败的关键。

旅游服务供应链的核心:旅游经营者

旅行社是旅游服务供应链的核心组成部分,起着协调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作用。旅游服务供应链的稳定与否,关键在于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完善。这部分应着重研究如何解决旅游社、交通、餐饮、住宿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集成问题。如旅行社与航空公司之间关于定票的协调机制研究,作为两个彼此独立的利益主体,航空公司希望旅行社在旅游淡季时多购票,而在旅游旺季时少购票,而作为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则正好是相反的,那应该如何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形成一个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则是旅游服务供应链的研究重点。

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能协调一致、抱成一团迎接外来供应链的威胁与攻击,必须要有对供应链中的每个节点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有利地巩固旅游服务供应链上下游结点之间的忠诚度、保证了风险及利益的共享,业务集成,有力地减少了企业的无效率的重复运作。

关于旅游服务供应链的集成问题主要是应该研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的集成,以达到快速、高质量、低成本去响应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这其中也应该包括如何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以及如何对其绩效进行管理的问题。

旅游服务供应链的基础:旅游资源与环境

景区或景点是吸引游客旅游的主要吸引物。要发挥景区或景点吸引力,必须要做好景区或景点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这里的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一定地域空间并因其所具有的审美和愉悦价值而使旅游者为之向往的自然存在、历史文化遗产或社会现象。旅游资源分为两种:有物质的、有形的,如山川、园林等;也有非物质的、无形的,如民俗文化、旅游服务等。

旅游资源与环境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它不仅包括旅游资源本身的保护,使之不受破坏、特色不受削弱,而且还涉及到其周边自然生态与社会环境的保护问题。注重资源环境保护,防止破坏性开发,尤其要重视对自然保护区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这部分主要是通过定量的方法进行研究,如系统动力学的方法和经济学分析的方法,研究如何开发景区或景点的旅游资源,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而关于景区、景点与旅行社的协调问题,主要是研究多委托人和多人的情况下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问题。因为一家旅行社会同时开辟若干条旅游线路,而一个景区、景点也会同时与若干家旅行社进行合作,对于应该如何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破坏当地的旅游生态资源,同时又不能使旅行社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也是旅游服务供应链未来研究的一个重点。

参考文献:

1.马士华等著.供应链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2.张英姿.初探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2)

3.《中国旅行社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中国旅行社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旅游学刊,2002(1)

第2篇

(一)物权公示规则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物权公示规则是为了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物权是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以一定的方式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公开、透明,既可以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对交易安全的妨害。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从婚姻法的情况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成立后解除前,夫妻任何一方以各种方式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已有明确的约定。以此推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看来,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似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因为根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此一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否还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屋归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这么绝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1、物权公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内部的影响

(1)、若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约定归一人所有,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因为:a.虽然不动产登记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不动产的实体权利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登记的物权与真实的状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就此而言,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物权的归属,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利的推定,一旦有反证证明登记发生错误,就应当登记从而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b.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依婚姻法的规定,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律对此类财产权属的规定,是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登记簿上仅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就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属于登记错误,而错误的登记不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依据,对物权归属的确定仍应以真实的物权状态为依据。[i]因此,一方面,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院仍然应当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从而予以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一方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物权公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意味着未登记一方的“隐性”共有权就会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登记名义人擅自将房屋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形,虽然登记名义人系无权处分,但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簿的记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一旦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记,就可以取得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未登记一方并不能以未经自已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这种情形对于未登记一方而言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未登记一方也应当使自已的权利体现在登记簿上。具体途径有两个:其一,其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更正登记,如果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则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从而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其二,如果登记名义人不同意更正,则未登记一方可以向法院,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胜诉方可持判决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同时,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未登记一方可以先行办理异议登记。[ii]

(二)物权所有权规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是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私人所有的财产项目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物权法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但是,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如前所述,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大部分财产都认定为是共同所有的,把在一般看来得个人所得,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等,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似乎和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作为一种家庭法,对于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的立法的理由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首先应当满足于维系婚姻关系的需要,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和满足消费等社会功能。因此,物权法对于私人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个人所有权的规定与婚姻法里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不矛盾的这种认识也可能在具体案例里会出现一些法律冲突。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一台湾投资者在海南投资设立一公司,在大连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投资一个多亿在大连开发了一个广场项目。在此期间,同一女性结婚。后经过五年离婚,离婚时涉及到他在五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在公司里边持有的在大连投资的一亿元的股权,女方是否应有他投资股权的一半。如果承认有一半股权的话,女方就能得到五千万的财产。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只有五年的时间,对此,男方称:我的投资是我自己找来的,跟你没有关系,在大连的投资的资本金是在我们结婚之前我投进来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拥有。这样就会导致台湾投资者以他个人所有的股本金在大连的广场项目里投资收益的一半,即五千多万应当是属于女方的。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判决男方拥有他在大连广场项目里边设立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另外百分之五十是别的投资者的。但是这百分之五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女方有一半。[iii]投资本身是个人财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间结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投资产生的收益要按夫妻共同所有来分配。这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但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是一种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另外,住房工积金这类财产收益,是物权法中确定的合法收益,是劳动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但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住房工积金是劳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特别法,所以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住房工积金的归属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还有婚前的银行存款婚后所产生的利息的归属问题。依物权法,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所有权人,银行存款的本金是个人的,它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是个人的。但按婚姻法,存款本金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应是夫妻共同财产。[iv]本文认为,银行利息不能与劳动者的劳动收益相提并论,应该适用物权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储蓄存款利息应当归属于本金的所有权人,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产生。

(三)物权共有规则与夫妻债务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另外,还进一步规定,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有约定的以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来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双方共同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不仅应当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应当包括消极的财产,即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条推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v]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互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同时,为奖励夫妻各方多为婚姻作贡献,不做或少做有损婚姻共同利益之事,并对其个人行为负责任,保障第三人的债权安全,确有设立个人债务的必要。

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债权人均享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夫妻双方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债权人请求夫妻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时,被请求的夫妻一方不得以其内部所承担的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此外,新《婚姻法》新增了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由上可见,两法对约定的效力规定是一致的。夫妻内部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如男方)作为债务人,在发生债务清偿的时候,以夫妻之间约定财产都归女方所有,男方并没有财产权利,男方事先没有向第三人声明有内部的约定,当发生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不可以用内部的约定对抗第三人,这是维护正常交易的秩序的必需。依物权法公示制度,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要向第三方公示,要事先告诉第三方夫妻之间已经做了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因此,夫妻约定分别财产的,发生债权债务清偿的时侯,第三人只能向夫妻中借债的一方追讨。

参考文献:

;[i]田韶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人民法院网。

[ii]同上

[iii]龙翼飞,《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香港湾仔区高校联合会演讲,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第3篇

1.1专业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严重错位

我国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经过多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巨大转变。截至2012年底,全国旅游院校(包括旅游院校和设旅游相关院系或旅游相关专业的院校)共计2236所,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招生人数也在逐年上升。高等教育对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旅游业人才的供给。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中国将会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国和第四大旅游客源输出国。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彰显了行业对人才的旺盛需求力。然而,我国旅游管理人才培养与旅游产业发展严重错位的现象依旧存在。一方面,高校对旅游管理教育的热情日益高涨,相关专业毕业生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旅游行业专门人才越来越缺乏,人才流动率高、毕业生眼高手低等问题给旅游企业造成了不少困扰。

1.2人才培养模式滞后于产业发展

我国旅游管理高校人才培养沿袭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中心的“三个中心”模式,以及以旅行社管理、旅游景区或景点管理、酒店餐饮管理为主要构成的“三大板块”。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进一步细分,新的旅游形式逐步显现,如商务旅游、会展节事旅游、户外休闲等;新技术也进一步在旅游业中得到运用,如全球定位系统、在线分销系统、旅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旅游目的地信息系统等。而我国旅游管理人才培养就业目标依旧停留在传统的“三大行业”层面上,旅游人才培养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受到了各方重视,并且旅游管理专业已经由工商管理下的二级学科调整到服务业管理的一级学科,双重因素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重新参考国际优秀旅游院校的先进人才培养模式来构建适合我国实情的旅游管理专业培养新模式。

1.3人才流失率高

我国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整体就业形势比较乐观,但是真正从事旅游行业的毕业生只占到很少一部分。如中山大学2012年的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中只有22%的人进入了旅游行业,且以酒店集团为主。因此需要对人才培养模式加以思考,以使得供需均衡,促进行业发展。

2旅游管理专业“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

2.1“工学交替”的研究现状

在国内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中国知网中,以“工学交替”为主题词搜索到的文献达到了1346篇。陈乃宽于1994年在介绍本溪冶专的产学合作教育试点时,首次提到了“工学交替”。此后,虽然“工学交替”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进入了学者们的视线,但在随后的十年中,每年的相关文献均不足10篇。2006年,教育部将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在政策的引导下,众多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对一些应用型专业以工学交替模式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实践,另一方面围绕着“工学交替”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地展开。工学交替作为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在高职高专院校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无论从这些文献的研究对象,还是从作者所属的机构来看,采用“工学交替”模式的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大学却是凤毛麟角。

2.2“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基本理念

“工学交替”教育模式可作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工学交替”是指无论学生的工作时间与学习时间长短,只要二者交替进行就视为“工学交替”,即超过一个“工—学”交替循环周期;狭义的“工学交替”是指学校存在全日制学习学期与全日制工作学期,在学校和企业二者之间轮流进行教育教学的一种模式。所谓“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是指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实施“学校(理论)—企业(实践)—学校(理论)—企业(实践)”“双循环工学交替”和“学校教育教学+企业顶岗实践”的培养模式。学生进入学校以后的第一阶段先进行通识理论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的学习,以形成对行业的大致了解;在第二阶段进入企业进行实习,强化其对理论的认知以及实践能力;实习结束后,学生对行业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对岗位要求、从业技巧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再次回到学校强化专业理论学习,提高对理论知识的把握程度;最后,通过顶岗实习对专业理论进行实践,从而形成高应用性的工作能力,完成从学校到企业再从企业到学校的“双循环”。

2.3“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在本科旅游专业的应用

2.3.1本科旅游专业引入“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的必要性

近几年,国内高校开始在原有教学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国外的成功模式,逐步建立了以理论知识为主、现场观摩和岗位实习为辅的产学研人才培养模式。同样是与用人单位合作,“三明治”教育模式则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采用“实践—理论—实践”的循环式教育方式。纵观“工学交替模式”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采用这种模式进行人才培养的均是各类应用型专业,采用这种模式的高校则几乎清一色的是高职高专院校,而主要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大学和学院则寥寥无几。

2.3.2“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在本科旅游专业应用的可行性

2.3.2.1国内外成功范例提供了借鉴

“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在国际旅游人才培养中已得到广泛的运用。瑞士洛桑酒店管理学院因其卓越的人才培养方式享誉世界,成为世界高级旅游人才培养的摇篮,其开创的教学模式被称为“洛桑模式”。“洛桑模式”的核心就是“工学交替”,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美国休斯敦大学和康奈尔大学在旅游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求学生在掌握扎实理论知识(在校期间必须完成140多门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的同时,更要掌握实践经验;研究生则必须在入学前参加为期两周的行业辅导,以避免在学习中出现纸上谈兵的现象。

2.3.2.2现有培养模式具备转型的基础

现有旅游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模式都强调实践性和应用性,只是由于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只要从观念和技术上作必要的调整和设计,“双循环工学交替”教学模式就能够得以实施。苏州大学旅游管理专业自2011年起试行的应用型教学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即经过6个学期的理论学习后,最后两个学期在实习基地(旅游企业)以带薪实习的形式进行集中实习。如果把最后两学期的集中实习分散为前后两个阶段,并穿插一定时间的理论学习,做好科学合理的教学安排,“双循环工学交替”即可真正启动实施。因此,相关院校已有的经历为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在旅游专业中的推广提供了基础。

2.3.2.3业界欢迎培养模式的转型

旅游企业最欢迎那些既具有丰富旅游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相关旅游服务与操作实践能力的毕业生。“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通过学校与相关企业的密切合作,实施“联合培养、共同考核、双向选择”的校企全程合作培养模式,使学生不再拘泥于课本,而是不断强化操作技能,丰富理论知识。该模式使学生知识丰富而完备,实践和应用能力增强,对工作和环境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因而很容易在行业内大放异彩,受到用人单位青睐,高位就业得以实现,人才流失的比例将会大大减小。如苏州大学旅游系与苏州中茵皇冠假日酒店已在这方面进行了较为成功的实践与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的主体是学生,以就业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核心来确定旅游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将“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移植到以应用型为特点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培养模式中,既有发展的必要性,又有实施的可行性。

3本科旅游管理专业“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的构建要点

3.1学习时间的重新分配和调整

国内旅游专业本科4年分为8个学期,每半年1个学期。学生进入大二上学期,学习地点为旅游企业,是学生第一阶段的实习。在这一阶段,学生对旅游行业的认识逐步由抽象的理论过渡到具体的操作,对于自身将来的学习和就业方向也开始出现雏形。进入大二下学期,进行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对于学生来说能起到“趁热打铁”的作用,对于教师来说也减轻了授课难度。这一阶段是学生学习的最佳时期,也是形成专业素质的最佳时期。最后一阶段,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往往在企业中担任更高职务。现在酒店行业中的“管理培训生”,其培养对象即为这一阶段的学生,旨在培养毕业后就能立即进入管理层的学生,对于酒店来说省下了大量的培养时间和经费。

3.2做好与现有教学模式的对接和融合

为确保本科旅游专业“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的顺利实施,必须做好与现有教学模式的对接、融合。一是利用每年各校教学计划调整之机对旅游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同步调整,逐步朝应用型方向发展,不断增加实践环节的学时。当实践环节达到足够的学时时,即可争取学校的支持,正式启动双循环工学交替模式;二是具体实施这一新的教学模式过程中,要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以保证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宗旨,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价,从而保持相应的活力。

4结语

第4篇

关键词 :园林绿化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K928.7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概述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属于工程项目分类的一种。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园林施工企业对一个园林产品的施工过程。施工项目是指园林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所以它可能是一个园林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能是其中—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特点:(1)它是建设项目,即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2)它以园林施工企业为管理主体。(3)它的任务范围是由工程承包合同界定的。(4)它的产品具有多样性、固定性、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5)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具有生命性,需要较长的养护时间及一定时期才能达到设计的效果。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是以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以实现项目目标为目的,以构成园林施工管理项目要素为条件,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为保障,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系统地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方法体系。

二、园林绿化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不规范,理念落后

2.1.1设计人员和现场的配合

一项工程想要得到良好的实施和完工效果,参与工程的各个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计交底工作,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在园林绿化施工中,经常出现设计人员不进工地指导,施工人员不理解设计的意图,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原有的设计进行修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者与设计师缺乏沟通。工程完工后,经常出现实际效果与设计理念相差甚远,花草的布局缺乏科学依据。

2.1.2管理人员的水平较低

由于绿化施工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很难将设计师的设计理念体现出来。生态为先、以人为本是园林绿化工程中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原则。施工过程中,尽量采用不同的植物品种。但是由于施工管理人员水平的问题,园林的自然美、和谐美在整个工程中难以得到体现,有的管理人员甚至认为绿化工程就是插花种草,铺设绿地,丝毫没有技术含量,不了解所栽种植物的生长习性、栽培技术和扎根生存的条件,导致苗木在栽种中出现大批死亡的现象。

2.2管理理念落后,缺乏设计灵魂

眼下我国园林绿化管理的理念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的园林虽然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园林工程作为近期发展起来的行业,还没自己独特的管理理念和体系,现在所使用的管理理念大多是来自国外的借鉴,在某些方面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总体来看大多管理人员对园林施工管理的研究和探讨力度较低,管理理念不能得到快速发展。

设计灵魂,是指园林绿化工程团队的经验、企业的理念、职业道德以及设计理念等的结合体。目前在大多数的绿化工程团队里,少有设计灵魂。第一就是专业素质,专业素质作为工程枢纽,包涵有管理及施工的经验,而经验是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得到的产物,为工程质量起到一些保障的作用。然后是技术性的问题,很多的人都对绿化工程概念存有误解,又由于园林绿化工程的收益比较好,为此很多专业甚至非专业的建设团队都纷纷地涌入该行业,不结合工程自身的的特点,就进行生搬硬套,机械地对其他产品进行模仿。然后就是职业道德,为了追求更高额的利润和缩短项目的进度,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缺少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最后造成园林工程经不起时间的考验,更加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3专业的监管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落后,缺乏专业和完善的监管机制是我国园林绿化行业长期的问题。现存的管理条例中,对施工方所进行的强制性的规范较少,施工单位得不到严格的指导要求。由于缺少专业的监管机制,许多绿化施工单位不顾后期的施工效果,只是单纯的把树木种植上,后期对绿植的养护困难加大,同时整个施工过程缺乏科学性,最终的绿化效果与实际情况相差较远。

三、园林管理中问题对策

3.1加强施工者与设计者的沟通

为了保证设计者的设计理念得到实施,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设计者和施工者要保持多沟通,及时解决施工者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施工方要在充分了解设计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如果对设计者的设计有不解或是疑问,应该先询问设计者,确定后再开工,切忌盲目施工。如果施工方不能理解设计者的意图,只是单纯的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施工,就容易造成施工过程的盲目性和偏差。因此施工者和设计者在施工过程中的配合,不仅强化了现场指导,还使整个施工流程更加科学合理。

3.2整体上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

在绿化工程施工队伍中,经常混有一些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施工人员,严重影响绿化工程质量,如果能够对所有的绿化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园林绿化的工程质量。在注意培养施工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基础之外,加强施工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使得绿化工程在各个参与单位的共同努力之下,充分的发挥其生态效益,并使其景观效应得到良好的展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将会使我国在短时间内建设处经济、美观、使用的园林工程。

3.3强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

实行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监理是园林工程质量控制及管理的保障。由于园林工程建设不断地完善,园林工程的监理制度已经全面地进人园林工程的施工中。园林绿化建设的监理是一项高智能、高要求的技术服务,它是遵循科学的准则,依据科学的态度,运用科学方法进行作业。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制度不仅可维护业主利益,同时又维护建设企业的利益,遵循科学、诚信、守法、公正的原则,从而确保了工程的施工质量。绿化监理要从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都进行跟踪监制,及时地发现不达标的工序、材料及产品并及时地整改,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

3.4 强化园林绿化材料质量控制

园林工程的施工中,土建这一部分会投入各种构配件、原材料、机械设备、产品以及半成品。绿化的部分会投入大量的苗木、土方及支架等工程所需材料,在施工过程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工艺是工程质量构成的基础。投入的材料质量,比如土方的质量、各式管线、亮化的设施、铺装的材料、苗木的质量规格以及控制设备等如果无法达到要求,那么工程的质量也不可能到达工程质量标要求及准,所以,严格地控制投入的材料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前提。在施工中应对投入的各材料的采购、订货、检查、取样、试验以及验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从货源到投入使用,进行层层的把关。对于施工过程所使用的方案需要充分地论证,实现施工技术先进、合理,文明安全施工。

3.5强化对园林施工管理的了解

园林工程的质量的高低和能否顺利完成,在某一方面来说,都是由园林施工管理决定的,因而园林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认识到管理作用的重要性,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将园林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在园林工程建设的规律之上,进行有效的管理。

结束语

随着我国园林绿化的发展,园林绿化业在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中所发挥出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尤为重要,是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工作之一。综上所述,要使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就得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使工程的实施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等方面得到最佳的控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王爱荣.对绿化施工现场管理的几点想法[J].价值工程,2010。

第5篇

关键词:弹性工作制 应用 饭店业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融入国际市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特别是那些东南沿海的进出口、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2009年一季度,江苏、上海、广州、浙江和山东的进出口额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27.9%、26.3%、21.7%、19.4%、20.3%。生产定单和出口的减少造成了很多企业减缓甚至停止生产,这就导致了企业通过裁员的方式降低成本,超过300万的失业农民工正是最好的注解。另一方面,一些地区通过弹性工作制(或灵活用工制)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深圳市在2009年5月13号通过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试图通过加强对弹性工时和报酬的监督,解决企业内的用工问题。

然而在欧美。弹性工作制的兴起适应了上世纪80年代的工作在设计、工作丰富化、扩大化的要求,这是对传统的固定工时制和工资率挑战的结果。随着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的进展,社会责任、家庭生活、工作――生活平衡成为普遍呼声,同时,越来越多的女性和学生都参加到工作中来,这些都促进了弹性工作制的产生。饭店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使用弹性工作制的典型,在这里随着季节的变化,临时工、兼职、小时工、劳务派遣工都被大量的使用。这篇文章将通过北京两个大型饭店的比较,展示弹性工作制如何被用作管理手段而加强对工人的控制,和侵蚀工人权益而降低劳动成本,而且在现阶段经济社会条件下,弹性工作制的制度化不应该大规模普及。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此种制度,在使用弹性工作制之时要以工人的意愿为前提,在工人要求使用的情况下,强调企业与工人进行协商,而采用适当的方式。

弹性工作模型和弹性

与其他产业的企业一样,利润也是饭店运营的基本追求。面对逐渐加剧的竞争环境,企业不得不选择新的管理方法以更有效的使用劳动力,适应变化的市场。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使用适当的人力是企业所期望的。因此劳动成本通常被视为企业成本中最灵活的部分,也是最容易缩减的部分。弹性工作制和雇佣弹性为企业经理提供了控制劳动成本的新方法,在合同形势、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弹性方式,构成了灵活用工制主要方面,也是企业实现上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在饭店行业,降低成本是企业的一个长期顾虑,一些企业通过提高房价、餐价、电话费等方法增加收入和利润,一些企业通过精简操作流程、减少食物种类、重新设计房间以便更容易清扫等方法,还有一些懒惰的企业仅仅通过裁员、冻结工资增长、取消一些工作岗位、减少工作时间等方法降低劳动成本。所有的这些方法都显示了一定的弹性,可以归结为弹性工作模型,这与传统的单一标准的劳动合同和工作方式的制造业是非常不同的。这种工作方式是作为一种减少劳动成本、提高管理控制的方法而出现的,尽管它被宣传为能够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但是作为主体员工几乎不能够享受到这种方式好处,仅仅是一小部分人,主要是管理层成为受益人。

自从Atkinson(1984)提出了‘核心一边缘’的弹性工作模型后,关于这种工作方式的定义、范围、在不同组织中适用情况的讨论越来越多。弹性工作模型强调了核心、边缘员工的分化,以及他们在功能、数字、财政弹性上的不同处理方法:核心员工作为能够决定企业生产的主力,享有更多的功能弹性,所以他们能够选择不同的工作任务以提高生产率;边缘员工则对企业不那么重要,比如清洁工、秘书等,他们被安排更多的数字弹性,以减少劳动成本,适应市场变化;财政弹性更多的是指更加容易反应外部市场的薪酬支付系统。在实际中,雇主愿意使用弹性工作制是因为这是一个更能适应市场波动和减少劳动成本的有效方法。对于员工来说,只有很少的人可以享受这种方法带来的自由,而大部分人得到的只是工作条件的恶化。

在饭店行业,数字弹性是最多的方式,因为这里缺少清晰的权威结构,部门化倾向严重,部门经理对所辖任务和人力的分配有很高的决定权。在英国,只有各级经理才能算作核心员工,他们享有多技能培训、地区选择等优势,同时内部劳动市场流动几乎停滞,80%的职位空缺都是从外部市场招聘而来;同时,急剧增加的临时工、兼职工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弹性工作方式推广的结果。一些学者已经证明了数字弹性在饭店业的主要表现方式,其主要包括大量使用临时工和兼职工、减少人员数目、外包和降低工资。比如,在澳大利亚58.6%的饭店员工是散工和兼职工,在英国这个数字是43%。雇主们相信使用零散用工的方式不仅可以保持员工总数,还可以通过给予或收回工作职位作为奖励或惩罚的方法,更好的施加对雇员行为的控制。而且,企业一般只支付给他们最低工资,还可以减少保险和其它福利的支付,比如婚嫁、产假、病假等。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者来说,基层员工数量是应该被严格控制的,通过外包和增加工作强度可以把员工数量控制在最低。对于餐饮和住宿部来说,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但工作量却增加了。比如,美国一些饭店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在住房内增加了一些用具。像咖啡壶、吹风机、熨贴、打印机、传真机等,清洁工在房间数目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也必须清理这些额外的设备在厨房,夜班没有安排洗碗工,所使用过的餐具都被堆积起来留给第二天上早班的洗碗工,对他们来说,工作量被加倍了,但仍然没有额外的报酬。同时,外包也成为一种常见的形式,这主要是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和责任。外包通常包括以下的功能:薪酬计算、公共区域和夜班保洁、集中采购、报税、系统维护、洗衣,或一些餐厅等。因为这部分人员不是饭店的直接雇佣的员工,所以他们的薪酬支付、保险等都由外包公司负责。

不仅如此,饭店还经常使用低工资策略,甚至在整个行业快速扩张的那些年里也是如此。在美国,2000年清洁工的平均工资是7.54美金/每小时,即使是在纽约等大城市,行业整体平均工资也只有9.20美金每小时。在澳大利亚,饭店业的平均工资只有全国平均数的73%到86%。全国性最低工资的存在,使得散工和兼职工只能拿到最低数额。同时,非全职工的数量不断增加,也使得每周平均工时数从1960年的39.9小时降到了2000年的31小时。因此,出现了两极化的趋势,饭店一方面增

加一部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另一方面又大量使用短期的散工,这两种实践的共同目标是减少劳动成本。

在中国,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外国投资,也带了其管理方式,散工的使用、工时的延长、工作强度的增加、实际工资的减少,成为饭店行业的普遍现象,不仅是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里,重组后的国有饭店也采用了类似的策略,以适应逐渐加剧的市场竞争。

实例背景介绍

在一年的参与式考察中,笔者在2家饭店中各工作了6个月额时间,其中在外资独营A饭店中,笔者主要在人力资源部,在国有饭店B中,主要在餐饮部。在整个调研过程中,笔者在参与饭店日常运营工作的过程中,还积极阅读饭店政策、文件等材料,和不同部门、不同管理级别的人员进行访谈,或通过平时工作中的交谈,了解饭店的管理策略和方法,员工的反应,经理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从而对饭店行业的管理和劳动关系有了直观的了解。

A和B饭店都在北京朝阳区,这里作为北京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有很多国际、国内大型企业的分公司或办公室,而且也是外国使馆比较集中区域。两个饭店都是5星级,其中A于1999年开业,拥有480个房间,两个餐厅,近800名员工,由一家国外cD酒店管理集团进行运营。饭店B于1988年开始正式营业,是国家一个部委下属企业,拥有13个餐厅和酒吧,超过600间客房,以及其它娱乐设施,共1500多员工。B于1999年改制后,成为股份制公司,由国内较大的EF饭店管理集团控股和管理。

合同形式和工作条件的多样化

两个饭店都使用了多种合同的方式来增强对员工的控制和减少劳动成本,在逐渐减少正式工的同时,开始增加其它用工的数量,其形式主要包括:散工、兼职工、实习生(学生)、临时工。在饭店营业初期的员工都基本是正式工,他们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1-5年,享有饭店提供的各种福利和奖金。随着运营地进行,这部分员工要么被提升成主管或经理,要么流失去其它的饭店或企业,只有少量的还停留在原来的岗位上,在正式工数量减少的同时,散工的运用逐渐普及,饭店不仅在个别岗位上使用散工。甚至将整个部门外包出去。到2006年底,A饭店只有78%的正式工,B饭店的数量不足75%。这些变化的基础,就是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合同系统。

在实际中,国企饭店制作出更多种合同形式和名称。比如,A饭店有四种合同方式,正式工指直接和饭店签订合同,散工主要是外包中介公司提供,实习生主要是旅游或饭店管理学校的高年级学生,他们的工资是递减关系,还有少量的兼职工主要是“宴会嫂”,指在饭店准备大型会议而缺少人手时中介提供的人员。而在B饭店中,合同名称有了更多变化,有正式工包括开业后留到现在的和社会招聘的员工,其中部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正式工待遇主要是选择留在饭店工作的学校实习生;上海同志指总部派到饭店做技术支持,国际外聘指有其它国家国籍的人员,借聘指从其它国内饭店录用来的人员,这三类合同主要提供给中层经理职务,特别是一线部门。如餐饮部、前厅部,他们的工资福利比同级本土经理还要高;实习生;兼职工和散工。B饭店设置多种合同方式的主要原因是给随管理等级而逐渐增大的工资差距提供政策保证,渐增的工资差距以不同的合同形式为解释。一方面饭店可以将3000-7000美金每月支付给中高层经理,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基层员工只能拿到1000出头的月工资。多合同制的存在是饭店区别对待不同技术能力的人员的实施手段。即以合同形式区别核心和边缘员工。

在所调查的饭店里,散工、兼职工、临时工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其中之一主要由国企下岗职工、买断人员、提前退休人员、无北京户口的外地配偶组成,主要被安置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卫生清洁、洗碗工、部分厨房准备工作,他们是由中介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介绍而来(后者是在国企饭店殊例子),每月工作6天,实际收入在每月600-700元之间;还有一部分从事技术工作,如工程部的饭店电路或线路的日常维护,他们实际收入在1100-1300元之间。为了减少和正式工的工资比较,饭店甚至会将整个功能部门外包出去,比如洗碗工都是由外包的散工组成,这样同一工作没有正式工,也就不需要将散工的工资提升到正式工水平。而且,饭店还可以减少保险责任、管理费用。实习生实际上成为收入最少的群体,他们每月收入在300-500元之间,饭店除了提供食宿之外,还要向学校交纳部分管理费。对于学生来说,没有一年的实习经验则不能毕业,没有学位证书,所以他们不得不被学校作为廉价劳动力交换给饭店。学校不仅可以得到一部分管理费用,还可以利用学生不在学校的空缺安排新的学生住进学校宿舍,当然实习学生还要交纳住宿费。对于饭店来说,可以得到廉价、年轻的劳动力,既可以放到一线的餐厅或前台,也可以放到客房,而且一年后如果实习生选择留下来,饭店还可是省去培训所用时间和投入。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实习生提出规定,也就没有相应保护,当他们出现工伤时,饭店和学校容易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在非正式用工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他们的利益,减少灵活合同化对他们权益的侵蚀,还有待讨论。

弹性工资和逐渐减少的实际收入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五星饭店的工作还被视为工资收入较高的,B饭店的一名老员工说在饭店开业初期就已经拿到近900元月工资。但是最近十几年饭店平均工资增长十分有限。以北京为例,饭店正式工的年平均工资从1990年的2874元到2006年的24822元,而同期的北京所有行业的平均值从2653元增长到40117元。这也是其它一般行业的普遍特征,缺乏年度工资增长制度和长期以来形成的低收入印象,是实际收入低的原因。弹性工作制中财政弹性主要涉及工资的支付和计算,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基本工资的降低和弹性工资比重的增加,收入来源的转移,和现金利的减少。

国企改革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工资制度的改革,即绩效工资的应用,然而在实际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国企B饭店中,员工月工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占60%,在500-700元之间;浮动工资占剩余部分,其建立在“绩点”的基础之上,普通员工绩点范围在45-62,主管到餐厅经理的绩点为75-110,绩点值从8到15元,与饭店收入直接挂钩。但问题在于,绩点值只有饭店高层经理决定。普通员工不知道饭店的营业额和利润,也不知道绩点值如何计算。有的员工反应,绩点值已经在10元停留几年而没有变化,这样饭店在增加弹性工资比重的同时减少其数量,从而减少总的工资支出量。而在A饭店中,员工的平时工资是在合同上规定的固定数额,与饭店和个人绩

效无关,涉及这一部分的薪酬以年终奖金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数额在综合考虑饭店利润和员工个人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每人分别给予3.25-4.25倍月工资,发放时间在春节之前。反观B饭店,只有每年两次的双倍工资,但双倍的部分只是基本工资,总数额只有很小的部分。所以,以个人绩效为名义的弹性工资在实际上成了饭店员工低收入的原因。

同时,由于饭店工资在长时间内没有明显上涨,饭店通过引入顾客和供货商与员工工资产生关联。在B饭店,一位工作了18年的老员工税后月工资只有1022元,许多与其同时进入饭店工作的都有相同的情况,其中只有个别人得以提升到中层经理,余者大部分是女性,要么已经离开饭店,要么留在饭店忍受低工资,因为年龄关系她们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类似或更好的工作。为了转移员工对饭店低工资的抱怨,饭店还把顾客的评估作为奖励的标准,让供货商为饭店促销其商品提供现金奖励,或者饭店推出贵重服务和食品,以现金方式奖励“推销”出这些商品的员工。但由于二线员工没有接触顾客的机会,所以只有一线员工,特别是餐饮部、前厅部、客房部的员工才有机会得到这些奖励。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有那些餐厅经理、主管、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得到过这些奖励,因为他们有更多的经验和机会接触有消费能力的顾客。通过这些方式,饭店既可以把员工对绩效工资的要求的压力转移到顾客的评估上,从而减少实际奖金的发放,又可以增加员工对饭店服务产品销售的积极性。

弹性工资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现金性奖励的减少,和获取难度的增加,从而减少对员工实际奖励的支付。比如。在B饭店的全勤奖从开业时的每月50元降到每三个月150元,再到现在每六个月210元,在此期间,员工不能休年假、国家法定假日、病假以外的任何假期或迟到,否则都没有奖励。其它方面表现为,对顾客评价高的员工的奖励由现金改为到兄弟饭店的免费住宿,这是一个双向过程,即双方饭店可以互派员工,从而饭店可以不用支付额外费用。简单的说,饭店在尽量减少现金性劳动成本支出,转而以其它方式支付。

作为饭店的中高层经理,营业收入和利润是衡量他们业绩的标准,也直接关系着他们的额外收入,如何在短期内提高利润量是其主要考虑目标。固定投资在新项目,或通过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和质量,来提高服务价格和吸引回头客的方式,需要较长的时间来体现效果,而且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通过抑制工资增长,减少实际工资的发放,减少现金奖励等方法可以减少劳动成本,从而提高同时期的利润部分所占比倒。增加其在与酒店管理集团谈判中的资本。与此同时,广大基层员工的工资则被作为牺牲的部分,而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

利用灵活工时制来延长工作时间和减少加班费

灵活工时制和综合用工制是弹性工作模型支持者所为推崇的,因为其可以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多的工作时间选择。但实际上,这种方法已经成为企业规避支付加班费和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的主要手段,其主要表现在加班费支付形式的转型、改变班次时间设计和工时纪录手段。

两个饭店都存在管理层想要减少加班费支付的想法,其具体表现形式是“还休”和“返休”。前者当发生加班情况时,由直线经理和员工个人纪录加班时间,当累计到8个小时后,饭店给予放假一天作为补偿,即“还给”员工休息时间;后者是当工作不忙时。经理会叫员工提前几个小时下班,等有加班需要时要求其进行工作,即要求员工“返还”提前休息的时间。这两种方式的特点都是以时间交换时间,避免现金支出。开始都是在小范围内进行,后来成为饭店正式的规定。但这些方法的问题在于,《劳动法》中规定加班的报酬为1.5、2、3倍平时工资,作为补偿的时间也应至少为1.5倍平时工作时间。但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相应规定,这不仅为饭店减少实际加班费偿付提供了方法,也为其使用综合计算工时提供依据。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两家饭店都提出了增加无薪休假的做法。即每周工作日由5天减少为3-4天,同样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但在实际中,员工经常被要求工作半天,原来的2天休息也被拆散,一周中有可能6-7天都在工作,考虑北京交通问题,员工们来回路上时间可能要2-4个小时,再加上饭店长期形成的早到、晚走半个小时的传统,有的员工抱怨实际工作时间并没有减少,而且一周两天的固定休息却被剥夺了。可以看出,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将还休和返休等偿付加班费的方法变成正常工时安排,在本质上是剥削工人休息时间的有效手段,而且没有触犯法律的效力范围。

尽管1995《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时间远多余这个时间,具体的方法有两头班,八天循环制,三天循环制等。两头班要求员工工作上午6-10点,下午5-9点,以覆盖最忙的早餐和晚餐,尽管理论上中间为自由休息时间,但不可能得到彻底休息。A饭店的工程部实行“两早、两中、两晚、两休息”的八天循环,其工作时间为每周平均48小时。B饭店餐厅的吧台,工作时间是“一天12am到12pm。接一天12pm到12am,接一天休息”,其实际月工作时间为11 5*2*10=230小时,而正常工作时间为8*22=176小时。这些方法产生的原因都是因为人员减少,而通过改变班次设置的方式以现有的人数完成工作的临时描施,其结果是实际工作时间的大大延长。当经理层发现现有的人数也能完成任务后,不仅将这些安排制度化,而且也不会急于恢复员工数量到之前水平。这些工时设计都遵循了弹性工作时间原则,但都是饭店从节省劳动成本的角度考虑而强加给员工的。并没有考虑大多数员工的意愿。

同样,实际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和考核也是实际中的一个问题。在还休和返休中,加班时间由值班经理和员工个人分别记录,由于时间、记录工具等原因,经理会有漏计错计等情况,与员工自己记录时间不一致。而且,随着离职人员的增加和补充人员速度变缓,很多员工的加班时间得不到偿付,因为这需要其它员工来补充工时,于是积累越来越多,甚至到离职时也得不到补偿,这些都容易造成争议。虽然饭店有旺季淡季的基本预期。但行业的随机性特点决定了不可能进行精确预期,如果连续的加班,人员又不充足,还休返休的时间无法按预期执行,累计多了,饭店在提供支付时会用扣除员工病假等福利提供的带薪假期。因此可见,弹性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很容易为企业提供规避加班费偿付的借口,从而伤害工人的利益。

试行政策的一些问题

尽管深圳的试行政策强调了政府的监管,但同时也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这就给弹性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大范围应用

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将实际上损害工人的权益。

首先,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了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实行的一种加强控制工人和降低劳动成本的方法。最初提出讨论的弹性工作模型需要不同的核心――边缘员工、功能、财政、数字弹性的变化组合。然而,中国还不具备大规模普及弹-陛工作制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以工厂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工时和班次还的全日制是主要工作形式和薪酬支付的基础。过低的收入使得工作成为必须,而没有平衡工作――生活的需求。尽管弹性工作制可以为有需求的人提供优势,但这些主要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于主要的在生存线挣扎的员工来说,提高工资和正确支付加班费才是他们主要的要求。

其次,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劳资双方的不对等权力,工人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也困难重重。在企业中,经理拥有决定权。于是实际工时、人员安排和加班的计算要依靠他们的决策、记录,如何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都得到正确的记录是一个问题。而工人没有足够的权力对不公正的决定提出反对,除非他们已经做好离职的准备。因为尽管相关的劳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做出规定,但缺乏实际的执行能力造成其维权的困难。尽管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可以随意开出员工,但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惩罚机制而与那些他们不想要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法律对这些情况没有给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最后,试行政策强调了工会的作用,但这本身就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中国工会是一个由党控制的、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增长、保护工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工作和培训,主要手段为协调而非集体行动。然而,中国工会缺乏劳资矛盾对立下解决问题的传统,而且更多时候是帮助企业管理层说服工人接受管理决议。同样工人对于工会的认同也不一而足,虽然一些地方工会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的利益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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