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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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档案局的指导和支持下,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蒸蒸日上,取得良好的成绩。截至2014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有27个院通过档案目标管理5A级认定,占全省5A级单位一半以上,48个院通过4A级认定(其中1个已升为5A),先后有27人次荣获全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先进个人称号。省检察院也多次得到省档案局的表彰,先后被授予“档案目标管理认定系统先进单位”、“档案馆(室)建设实绩突出单位”等荣誉称号。
省院机关档案工作有着扎实的基础,党组把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2014年,我们进行了机关新址的维修改造,办公条件的改善为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借省院办公条件改善之机,我们把档案库房建设作为重点优先考虑,在布局安排、资金、投入方面都给予特别的支持,共投入600多万元,建成了上下两层900多平方米的智能化档案库,包括纸质档案库房、实物档案库房、电子档案库房、目录库、数字化室、综控室、整档室、阅档室等多个区域。省院党组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库房建设中,信息化投入占比重很高,不仅满足了当前的工作需求,也为将来的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2015年又投入130多万进行档案数字化扫描,使档案信息化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省院视察,对省院智能化档案库室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予以充分肯定。
今天,省检察院通过省档案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成为全省第一家档案工作目标管理6A级单位。这既是对省检察院档案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一次全面检查。我们要把这次6A认定作为新的起点,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院机关以及全省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要更加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全省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更加重视档案工作,将这项工作放到更加重要位置来抓,在人财物上给予更多支持和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档案管理体制,着力抓好业务建设和人才培养,按照最高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各项工作。
要更好地发挥档案服务检察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挖掘档案的利用价值,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档案有很重要的利用价值,现在我们开发、装备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都是要发挥档案的服务功能,便于查询,便于寻找历史印记,起到鉴古知今、服务现实工作的作用。
要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在我们档案库房的基础设施、硬件条件比较先进。硬件提升了,软件也要提升上去,就是我们的管理工作也要相应提升,要提升档案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档案工作本身就是要求非常规范的工作,我们的司法工作也要求非常规范。司法办案是否规范,最后会落脚到卷宗和档案。希望通过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反促检察业务的规范化,以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来推动检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二是加强精细化建设。过去的管理是粗放型的,下一步还要努力实现管理方式由粗放式管理到精细化管理、管理水平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飞跃,充分发挥档案核心价值,提供精准的服务。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档案工作在整个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要进一步提示档案信息化水平,在信息化应用上下功夫,加大信息化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力度,推动档案信息化上一个新台阶,在打造“智慧检察”、“数字检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档案工作整体发展。省院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继续推动市院、基层院的档案工作上档升级,促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档案工作整体发展。争取有更多单位通过档案目标管理5A级认定,并向6A级目标奋斗。
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需要,主动收集各种信息。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综合整理,注意及时传递和反馈。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负责本院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案卷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科的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先进水平,使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
十六、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规定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负责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机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传阅、报刊的征订分发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十九、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财经开支规定,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搞好办案装备保障。
一、强化优政意识,塑造精神理念
基层检察院的政务管理工作涉及的工作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检察信息、财务管理、车辆使用、档案管理、司法统计、密码通信、文书印信、赃款赃物管理、警械使用、检察装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内务环境管理等。这些工作无一不与各检察业务职能部门的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无一不存在着与各部门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所以从服务的角度而言,政务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以服务的方式体现的管理行为。如果从事政务工作的人员在服务中存在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思想状态,就会导致相关政务工作的停滞和倒退,都将直接影响到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影响到基层院建设的进程。为此必须强化政务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服务意识反映的是人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服务意识的强烈与否将在客观上驱动工作人员在管理行为中的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作为。因此必须使政务工作人员树立起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使他们时刻感受到服务是本职、服务是责任、服务是要求。作为服务意识本身,它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只有树立起甘于奉献的精神理念,营造出“讲奉献不讲索取”、“比贡献不比待遇”、“评业绩不评印象”的工作氛围,政务工作人员才能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引导下,奋发努力、开拓进取,从而打牢服务思想根基。为此我们提出:政务活动的本质是“政务就是服务、服务就是形象”;政务活动的宗旨是“以服务为本,以保障为责,以优质高效为果”。以这两句简单实用、清晰明了的短语口号为精神理念,作为全部政务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上,为使工作人员更准确地把握政务工作全新的思路和要求,使强烈的服务意识贯穿政务活动的全过程,我们明确了政务公示制的指导思想,即以全年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为主线,紧密围绕全院争创先进检察院的中心工作,以勤政、务实、公开、高效为基本要求,主动接受全院监督,激励和促进工作人员奋发工作,进一步密切和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协作关系,消除服务与被服务过程中不必要的误解与磨擦,实现对各项政务活动的科学管理、实现政务活动的优质高效。
通过以上方法营造出政务管理工作的精神理念,创造出良好的意识形态,为政务公示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一、 公示政务内容,清晰管理行为
在管理上实行政务公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公示政务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方式来接受监督,通过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效果来激励工作人员自觉规范政务管理行为。因此,我们从各项政务管理活动入手,对容易出现拖延、迟缓现象、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充分加以重视,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予以公示。
(一)公示政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政务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政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政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规范。只有公示了规章制度,全院干警才能明确每名政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要求和责任,才能清晰地掌握应当接受的服务水平和程度,才能对每名政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清晰的评价。因此我们在2001年重新规范和整理了各项政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使政务行为更加标准化和清晰明确,并予以公示。其中包括:会计、出纳、档案、密码通信、司机、司法统计、库房、文书收发、枪支弹药管理等9项岗位责任制度,以及检察信息、办公用品购买、计算机安全使用、对外接待、内务环境管理等5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公示,使各项政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清晰明了地展示在全院部门和干警面前,据此要求服务和客观评价有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另一方面政务工作人员也因本岗位的工作要求与标准全院干警都已知悉,而自觉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公示政务活动时限标准,明晰政务行为的时间要求
政务活动的诸多事项都是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办案办公中所需。因此能否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很好的解决,将对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及时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为规范政务管理活动,我们借鉴刑事诉讼法关于时限的作法,实行政务活动时限化管理,从而使每项政务管理活动的相关操作过程都有一个明确的、可执行的时间限制,避免发生政务管理体活动久拖不决、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的现象。我们将这些带有时效性的规定条款汇总制定为《政务管理行为时限标准》,并予以公示。
《政务管理行为时限标准》中对检察信息、会计、档案、密码通信、文书传阅、办公用品购置等15项工作规定了操作时限。举例如下:
例1:关于检察信息工作,我们规定:1、检察长交办的重要检察信息报送时限不超过3日;2、一般检察信息的报送时限不超过5日;3、审核各业务部门送交的信息初稿,审核时限不超过1日;4、各类检察信息的传递,经检察长签发后,传送高检院、省院、分院的时限不超过1日。
例2:关于对办公用品的申请、购买和发放,我们规定:1、各科室局提出的办公用品申请,根据本院的经费状况,办公室主任在一周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予批准的办公用品申请,在本月局域网网站政务公示栏中予以说明未批准的原因,并在下次内勤联席会上予以通报。2、经主任批准的办公用品申请,负责采购的人员在一周内完成采购;3、采购回来的办公用品,进行入库登记,二日之内完成用品发放,并履行出库手续;4、经主任批准的办公用品申请,需要当天解决的,经主任决定当天购买和发放;5、经主任批准的办公用品领取申请或各科室局直接向负责人提出的办公用品申请,库内已有的当天发放;6、对于日常必备的办公用品,负责管理的人员应掌握具体的数量,并根据已往发放领取情况,预计可能出现备品不足的,应于备品全部发放完毕前向办公室主任提出购买计划,减少因用品不足影响各科室工作的正常开展。
类似上述的时限规定,将各项政务管理行为所涉及的相关环节给予时限化,从而界定了工作谁负责、工作质量标准、工作完成时限等三大因素,明确了审批者、执行人员的责任和分工、明确了政务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时间关系,进而促使政务工作人员不出现对政务活动的搁置、拖延或忽视现象,也避免了各业务部门不必要的误解。
(三)公示政务活动实绩,明晰政务服务的工作成果
有规章制度、有时限标准,是做好政务工作的前提,但政务工作人员不执行,或不彻底执行势必将导致公示制度成为一纸废文。因此在必要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必须有一种激励和约束的措施使之主动做好工作,才能达到做好政务工作的目的。我们在公示政务内容、公务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公示的内涵,对政务活动实绩也进行了公示,即将每月总体的政务管理工作计划和实际成果以及每名政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予以公示。通过向全院干警展示本月要做哪些工作,实际做了哪些政务工作,工作人员本身做得怎么样,来自我加压,产生全院监督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我们曾先后创办《工作通讯》、政务公示栏、《政务工作人员每月工作实绩登记表》作为公示实绩的载体。这项举措,使政务工作的组织者与工作人员必须时时面对月初工作计划与月末工作成果相互比照的全院监督,必须面对是否勤政务实的全院评价,从而增强了为集体荣誉和个人进步而拼搏进取、努力奋斗,从而提高了政务工作的水平的质量。
二、 畅通公示渠道,营造监督氛围
政务管理公示制的核心,是通过营造全院监督的氛围来增强政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进取意识。因此多方位、多渠道公示政务管理活动的相关内容,才能使政务活动全面地呈现在全院干警面前,进而对政务管理活动的行为起到能动的监督作用,才能使政务工作人员真切地感受和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成果已被全院所知悉、已被全院干警所评价,不按规章制度办、不按标准做、不按时限完就会被全院所否定,就会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诚信评价。可见公示渠道的畅通与否,对公示制的实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我们采取了以下两种方式:
1、传统书面方式:2001至2002年,创办每月一期的书面刊物《工作通讯》,内容包括本月工作计划、本月工作实绩、政务工作人员本月工作实绩、政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印制《政务管理公示制度》,内含各项政务工作的规章制度、时限标准、政务工作文化理念、工作宗旨。《工作通讯》和《政务管理公示制度》下发到各科室。召开每季一次的内勤联席会,通报政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交流。
2、现代网络方式:从2003年1月起开始全面利用北京东方清大公司开发的检察机关信息系统,各项政务管理的各项内容。设置了政务公示制度、财务行装、车辆枪支、密码通信、司法统计、调研信息、办公用品购买申请、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等10个信息栏,在这些信息栏中了政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时限标准、操作流程、工作开展情况。例如网上进行办公用品购买申请。各科室局在网上将办公用品需求发送到“办公用品购买申请栏”,办公室管理员通过点击“办公用品购买申请栏”,进入各科室局的提请栏,即可见到各科申请。经过研究后对处理的结果,在其提请栏中注明处理结果,如“经检察长决定,资金数额较大,缓办”。由于网上提交的申请和答复,一经,其发出的时间、事项内容都是确定的、改变不了的,这样就为今后衡量办公效率高低、是否符合自己规定的时限标准,是否有处理结果产生科室间互动,提供充分了的技术支持。全院干警可以通过分布于各个办公室的微型计算机登陆本院网站浏览政务管理工作的全部情况并且产生明确积极的监督效果。如左图:
三、 公示产生互动,实行交互式管理
我们认为政务管理工作不只是组织者单方面的静态管理,还包括面对服务对象的交互式管理,只有充分把握服务者与被服务对象的工作要求和服务需求,政务管理工作才能服务到位,才能使政务管理行为更好地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只有充分利用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所产生的互动效果,实行交互式管理,才能改进工作作风、拓展工作思路、挖掘工作潜力、达成部门间共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磨擦,才能有力地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在政务管理中我们注意开辟两种互动途径:一是面对面传统会议互动;二是背靠背网上评论互动。
面对面传统会议互动。我们注意开好两会,即政务管理人员工作会和各科室内勤联席会:
1、开好每月一次的政务管理人员工作会,产生良性的组织者与具体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通过部门工作会议,掌握政务工作人员思想状态、工作思路、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解决和明确的相关问题,通过组织者与执行者之间的沟通健全相关的制度、完善相关的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思路、达成全体工作人员的共识,从而协同一致的贯彻执行各项政务管理工作。
2、开好每季一次的各科室内勤联席会,产生良性的部门间服务与被服务的互动。通过联席会,通报一个季度以来政务工作的情况、听取各科室对政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解答各部门提出的相关政务管理工作方面的疑问。通过联席会,一方面促使各科室深切地认识到政务管理工作确实是要立足于服务全院各项检察工作,确实已经把各项检察工作的办公办案所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实已经把服务作为政务工作的本质要求,从而提高政务管理工作在全院工作中的形象和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各部门的提意见和对相关政务工作的要求,可以使政务工作更好把准各项检察工作需求的脉搏,更好地拓宽工作思路,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使政务管理活动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
背靠背网上评论互动。我们充分利用网上信息系统,实现政务管理上的互动。通过网上政务工作信息,全院干警一方面可以方便地了解掌握办公室工作情况,另处还可以方便地通过每一项信息下面的“评论”栏发表自己的意见。“评论栏”是一个无时不再的、可以无限次发表意见的意见箱。由于网上发表意见,是可以不用真名的,因此在发表意见时更可以无拘无束,畅所欲言,更易于实现信息上的沟通和互动。
我院的政务管理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王英杰检察长的亲自指挥下,不断丰富和完善政务管理公示制,二年来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政务管理工作获得了全院干警的认可,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回顾实行政务公示制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我们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院党组对政务管理的重视,是政务管理创新机制的强大动力。
院党组确定争创先进检察院目标,要实现跨跃式发展,这就促使政务管理工作必须强化管理,必须更新观念,创造新的机制。王英杰检察长指出政务管理工作在机制上要有创新、在管理上要有突破,要取得显著的工作成果。并对政务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指挥。2001年我院在档案管理晋升铁道部部级认定标准工作中、2002年密码通信晋升为省一级的工作中、在全力建设科技强检的工作中,王英杰检察长担任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经常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多方面指导。在院大修改造、科技强检建设中,王检察长多次与锦州分局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相沟通和协调,取得了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分局投资百万元为我院改造办公环境,拨专款60万元用于科技强检和装备更新。这些都浸润着检察长的心血。由于院党组充分重视各项政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就很方便地开展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就少了,同进也强烈的激励工作人员勤于思考、勇于开拓、苦干实干、奋发有为,从而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果。
二、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长足发展为政务管理提供了新的管理手段
我院党组非常重视科技强检工作,把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做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来抓。先后投资百万元,与北京东方清大公司合作建设了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局域网、检察机关信息系统、检察机关办案系统在内的多个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引发了传统办公办案模式的改变,从而使我院开始走上无纸化、网络化、数字化办公的新轨道。正是基于网络化办公环境的形成,才为政务管理提供了崭新的管理手段。“鼠标一点、信息全来”。信息网上录入、网上浏览、交互式的信息沟通,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和准确。政务管理正是借助了信息技术,才更加便捷的让各科室局了解政务工作情况实时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并通过网络评论产生积极的良性互动。
三、实行政务公示制,突出表现为激发了政务管理的生机与活力
实行政务管理公示制以来,极大地调动了政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热情,“政务就是服务、服务务求优质”的优政意识明显增强,干警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讲服务、比贡献,各项政务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一、政务管理公示制的实行,示出了责任心、示出了团结、示出了战斗力。
实行公示制以后,由于每月都要公示工作计划与工作业绩,这样政务管理工作做没做、做得怎么样、言与行是否一致都明显地摆在全院干警监督之下。如果只有工作计划,而没有具体落实,则是明显的搞形式、不负责任,从而无法面对全院干警。因此政务管理工作人员只有齐心协力、勇于开拓,确实地负起责任,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达到政务管理工作优质高效的目的。
在院办公楼大修改造期间,为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施工如期完工,确保相关设备及时购进,在办公室沈德成主任的带领下,不怕脏、不怕累、多人多次加班加点,对工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与分局建设分处、财务分处、计划分处、分局工会请示汇报,积极与施工部门联系沟通,有效地组织了搬迁、房间清理、设计规划、组织回迁、处理相关淘汰物品等等,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进度和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办公室的工作多次受到院领导表扬,在2001年度被评为锦州分局人民满意政法单位。2002年各项政务和事务工作均列分院系统先进行列。
在检察信息工作中,张太双主任亲力亲为,始终把检察信息工作视为检察工作的“晴雨表”,不断强化优政意识,树立起“大信息”观念,充分挖掘各类信息源。2001年度被锦铁分局党委评为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谭亚明同志勤于思考、勇于动脑、深入实际,做到了“勤督促”、“勤动手”、“勤统计”,确保检察信息的高质量。在2001年度谭亚明同志被评为沈铁检察分院系统信息先进个人。
在档案晋升铁道部部级、密码传真晋升省一级工作中,张玉珠、李季同志处处以高标准定位、从严要求,不折不扣地按照升级标准执行,加班加点,早来晚走,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使晋升级工作顺利完成。张玉珠同志在2001年度被评为沈阳路局档案系统先进个人。
第二、政务管理公示制的实行,实现了政务工作的优质高效,促进了全院创建工作。
两年来政务工作人员在政务公示制度的约束管理下,勤肯务实、开拓进取,通过标准化、规范化、时限化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可喜的工作实绩。累计完成各项任务600余项,向分局各部门请示汇报50余次。如期完成了全院大修改造任务,安装空调32台,购置了健身器材,建设成了整洁、优美、现代化的办公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在路局管内以最高分通过了铁道部部级认定,密码通信工作晋升为省一级;科技强检工作与北京东方清大公司合作建设了内部局域网、检察院业务及办公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因特网网站、电子显示屏。撰写检察信息116篇,被上级转发采用79篇,转发率72%,快速、及时、准确的反映了创建工作。安全行车16万公里,完成接待和会议保障40次,复印6万余页,收发传阅各类文件1000余份、收发信件2550件,档案借阅200次。
这些成绩使我院容院貌得到根本改观,办公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信息、装备、管理规范达标,为我院去年实现辽宁省先进检察院的创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务保障。
##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是直接为院领导和干警服务的综合办事机构,是沟通上下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和桥梁,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全院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院领导安排好各个时期的工作,适时提出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经常检查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需要,主动收集各种信息。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综合整理,注意及时传递和反馈。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负责本院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案卷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科的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先进水平,使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 十六、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规定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负责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机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传阅、报刊的征订分发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十九、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财经开支规定,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搞好办案装备保障。 二十、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开展检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市检察机关21项工作指标年终对口考核中,有17项进入前3名,其中8项连年保持第一。连续四届被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今年4月份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一)完善设施,检务公开工作渠道日益畅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争取专项经费补助、自筹资金等方式,建设完善了有关硬件配套设施,为深化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奠定了基础。先后投资260万余元建成了集便民服务、接访处访、密谈约见、公开听证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大厅。在大厅内安装了LED大屏幕,设立了案件办理自动查询平台,将法律允许公开的案件信息及工作流程输入案件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通过屏幕显示了解案件信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同时,设立了多种检务公开信息窗口,提高了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时效性。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还开通了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立检务公开、党建动态、法律法规、队伍建设、检察文化、举报须知等10余个栏目,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促进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城区主要街道设立了检务公开专栏,依法公开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诉讼期限、办案纪律等业务工作信息,积极向社会公开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宣传检察职能方面的知识,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二)健全制度,检务公开推进机制逐步完善。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不断推动工作进展。一是健全了工作制度。推行了“办案告知卡”制度,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及时告知;建立了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的不、不抗诉和上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落实了阳光鉴定制度,依法全面公开司法鉴定的受理、标准、程序、过程及结论,特别对涉及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邀请当事人及法定人、委托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全程见证鉴定过程;探索建立了“一五五”工作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等5项工作机制,实现了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二是创新了服务机制。构建了集大厅接访、阅信处访、热线受理、司法救助和积案化解“五位一体”的民生诉求表达和受理渠道,建立完善了民生诉求分流、办理、督办、反馈等联动协作网络。完善了“检察服务进社区”制度,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在全市部分镇街区建立了社区检察工作站,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建立了监督体系。实施了以“两个考核办法”为主导的工作决策落实机制,深化完善了“一案三卡”、网上监督、执法档案等制度。认真执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等“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提出意见。四是落实了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坚持定期主动报告、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会议、事项和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和指示。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先后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法律监督等3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
(三)加强宣传,检务公开法律服务实现常态化。市人民检察院加大了检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了法律服务进农村、学校、社区、工厂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利用每年一度的法律宣传日,组织干警到城区主要街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向群众发放法律宣传材料、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接受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和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检务公开内容,进一步调动了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了群众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取得很好的效果。组织开展了“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接待群众观看检察工作成果图片展和多媒体演示、赠送检务公开宣传资料、参观办公办案场所等形式,促进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深化了检务公开工作成效。近三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12次,全市28个单位5000余名党员干部参观了检务公开大厅、办案工作区、警示教育展厅等,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了解,促进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忽视。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工作人员对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案件质量、轻检务公开的思想,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二是公开形式有待规范。目前的检务公开仅是一种单向的宣告式公开,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等,均由检察机关自由决定,导致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时间和方式方法等还不够规范。三是内容落实不够全面。目前,检察机关能及时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但对于如何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检务公开促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等问题的处理,距离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下步工作建议
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检察改革,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是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检察部门办事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务公开的知晓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扩大检务公开的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检察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通过举行座谈会、案件监督工作会等方式,强化外部监督,多方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纠正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侦查、审查、出庭公诉等阶段要主动邀请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等进行监督,既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又能提高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要保证检务公开的全领域、全员性、经常性、长期性,在组织检察人员走街上市搞好现场宣传、接受咨询的同时,研究探索检务公开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切忌形式主义,力求工作实效,用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要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公正执法,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增强检务公开工作成效。一是加强领导。要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务公开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到检务公开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实效。二是规范运行。要制定方案,统一口径,面向基层,循序推进,逐步形成由党组领导、政治处主抓、纪检监察协抓、其他部门科室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考核。要加大检务公开考核份量,坚持正确导向,加大奖惩力度,调动工作积极性,做到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对各项目标实行全程控制、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找准弱项、分析原因、采取对策,纠正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二)对本单位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国家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规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收入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审计;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接受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告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和行业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六)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典型的建议,组织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和完善有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纠正监察对象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制度、落实措施。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并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换等制度。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务信息都应当公开。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经济等重大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侦查、检察、审判、监管改造等职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警务、检务、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授权或委托从事相关活动,实行公共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利用上述企事业单位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建立监督制约与检查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廉政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当书面提出纠正问题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还应当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收到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其上级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检查、通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权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处分建议的机关反馈。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意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
受理控告和举报的单位应当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的;
(五)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妨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开展“五进”活动是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进机关”,是要着力提高国家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意识、法治思维水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共同开展重点领域、行业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企业”,是要着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配合国有企业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加强预防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努力营造诚信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融入企业管理之中,推动企业廉洁体系建设。“进乡村”,是要着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职务犯罪。协助农村基层组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学校”,是要着力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配合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的实施,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青团紧密协作,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积极主动协助学校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预防职务犯罪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实践。加大对学校教学用品和资料采购、工程建设、招生等环节的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进社区”,是要着力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推动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通过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橱窗、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居民法制论坛活动等,普及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推广预防文化,宣传预防理念,在家庭和社区倡导清廉家风和文明风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观念,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状况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二、开展“五进”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1.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详细推进落实方案。一是成立领导小组,领导专题预防工作有序开展。高检院下发通知后,上海市院成立了以许佩琴副检察长为组长的“五进”专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托上海检察机关预防咨询指导委员会,指导“五进”工作有序开展。二是确定工作目标,明确专题预防工作的方向。即通过开展“五进”活动,深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预防工作,从源头解决几个上海地区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预防工作的社会影响,形成预防工作的群众阵线和社会化格局。三是制定工作计划,细化量化专题预防工作任务。根据高检院的活动方案和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检察机关关于开展“五进”专题预防工作的计划》,对工作措施、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等作了细化和量化。四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五进”专题预防工作。借助上海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预防咨询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预防处处务会等形式,定期专题研究部署“五进”工作。五是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推进具体工作。建立了预防处总负责,联络宣传科牵头,各科室协同推进,全市预防条线联动的工作机制,以此落实推进“五进”专题预防的各项具体工作。
2.搭建工作平台,培育“五进”特色预防工作。一是建立与市级机关的定期会商机制,在国家机关中探索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防控机制。比如,先后与上海市建交委、市人保局等国家机关探索监理行业、就业计划等方面的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防控机制。二是搭建检企研合作平台,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推进预防成果转化机制。比如,与上海社科院、东航集团的“科技+制度+文化”专项预防成果已直接转化为东航集团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范。三是建立现场工作室,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人才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在金山廊下现代农业园区建立法律服务站,结合农村和农业工作特点开门送法,为广大农村干部、农业专家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四是联手教育主管部门,推进预防教育进学校、进党校。先后与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教育进党校”、“廉洁文化进校园”专项活动,并实现市区两级全覆盖。五是利用社区检察室平台,开展基层、基础预防工作。借助全市各基层院社区检察室的窗口作用,组建廉政联络员、预防志愿者等社区(社工)队伍,开展预防咨询、法制教育、廉政宣传等基层、基础预防工作。
三、开展“五进”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1.突出重点环节,依托专业小组形成工作成果。一是以中介组织职务犯罪为突破口,依托行政与社会管理预防专业小组开展专门调研,促成上海海关系统报关环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建立。二是以“科技+制度”为突破口,由国有企业预防专业小组推进实施,促成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建设并推广了市级医院PMC基建项目管理平台。三是以农业财政资金和城镇化为重点,涉农和城镇化预防专业小组开展深入研究,形成预警防控报告并借助年度综合报告等载体,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并推动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四是以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为重点,科教文卫预防专业小组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开展联合调研,推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五是以社区和基层为着眼点,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专业小组根据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重要论断,着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如何在基层、基础工作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检察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