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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认真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秘〔2009〕95号)、*市民生办《*市2009年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方案》(民生办〔2009〕13号)、我局《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产科活动的通知》(*卫医〔20*〕43号)和《关于印发*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2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二条县、区卫生局根据辖区内近三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规划设置,使辖区内机构总数基本满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需求。
第三条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申报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符合规划设置的申报单位,县、区卫生局组织现场考核,经考核,产科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方可作为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
第四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可以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
(二)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可以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
(三)乡镇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要求开展剖宫产手术,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工作3年以上,到上级医院进修满1年的妇产科医师;
2.有专业麻醉医师;
3.具有供氧、输液、输血条件,能及时获得血源;
4.具备符合剖宫产手术要求的手术室、设备和药品。
5.能开展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交叉配血、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等检测项目。
第五条实行限价分娩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包括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免费,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也可以向当地卫生局申请作为平产免费单位,没有申请平产免费政策的助产机构,要向当地卫生局申报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限定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分娩机构需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外项目时,要征得产妇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发生费用由产妇负担。
第六条县、区项目办(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定点分娩机构名称及限定价格,引导群众就医。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员,负责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专(兼)职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二)发放《*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以下简称《补助卡》);
(三)审核相关证件,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四)到县、区项目办报帐,向项目办报送相关信息;
(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定点分娩机构要认真对就诊的孕妇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按照《*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规定,办理《补助卡》和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手续。
第九条定点分娩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各项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助产技术水平,积极改善服务环境,保证孕产妇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温馨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条切实控制剖宫产率。批准开展剖宫产的乡镇卫生院和一级综合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10%;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20%;市人民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定点分娩机构对高危孕产妇专册登记,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转诊制度。
第十二条定点分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孕产妇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相关妇幼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定点分娩机构要积极开展创建与巩固爱婴医院(卫生院)工作,认真做好宣教,进一步强化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的指导,积极营造“爱婴爱母”氛围。
第十四条定点分娩机构要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如下: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及就诊流程;
(二)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三)本机构分娩限价标准及便民服务内容;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有关信息;
(五)本机构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箱;
(六)县、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章经费核报
第十五条在户口所在地县区内定点分娩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出院时凭《补助卡》在本机构抵扣分娩费用300元;在户口所在地县区外合法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出院后凭身份证、户口本、出院录、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等返回到本县、区项目办,办理报销手续,领取住院分娩补助资金300元。
第十六条定点分娩机构凭孕产妇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补助卡》、出院录和住院发票、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等到县、区项目办报账。原则上每月10日前定点分娩机构将需要报销的案卷报项目办,项目办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县、区项目办对完成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管理、新筛及相关妇幼信息统计的全额拨付每人300元补助,没有达到要求的每例扣除40-100元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项目办制定。
第五章机构监督
第十八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定点分娩机构出院孕产妇的病历和补偿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凡发现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假《补助卡》等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并在主要媒体公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要加强对定点分娩机构的限价助产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免费或限价政策的,多收部分退还产妇,并处以两倍罚款,直至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要加强对定点分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剖宫产手术或未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转诊制度,出现重大母婴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分娩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定点分娩机构的标牌由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发。
2、全力做好经普入户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围绕“早研究、早部署、抓重点、破难点、求实效”的总体思路,在顺利完成组织准备、宣传发动、人员选调、业务培训、单位核查摸底等各项前期工作任务的基础上,20__年1月1日起,经济普查正式进入登记、审核和PDA数据录入上报阶段。__区以“抓全、搞实、优质、高效”为目标,切实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登记到位,不重不漏,确保普查表能真实反映填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大普查数据审核评估力度,充分借助部门资料,科学、合理、规范评估普查数据,确保真实、客观反映全区二、三产业发展状况。目前全区联网直报、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PDA采集工作已结束,在册单位共有18818户,其中法人单位3659户、产活单位480户、个体户__679户。
3、严格质量控制。普查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质量。质量控制始终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区经普办分别对各街道、南瑞社区、高新区进行数据质量核查验收。验收采取先审表、看普查区地图,后实地查看的方式,实地查看随即抽取。各街道、南瑞社区、高新区基本无漏户现象,单位界定基本准确,普查区地图绘制比较翔实、准确。我区通过了国家个体户样本点抽查和市经普办的质量验收,并得到一致好评。
1、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年报定报。统计年报定报是统计部门的头等大事。__区经济总量大、企业单位数量多,全区统计部门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年定报制度贯彻和工作质量检查,严格数据审核、查询和对比,及时纠正报表填报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制度要求全面完成了2013年度统计年报任务并按时上报。
2、认真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国家、省报表制度和市局的统一部署。__区开展了一系列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工作,分别为全市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调查、投入产出调查、服务业企业调查、劳动力月度抽样调查、城镇住户抽样调查、农村贫困户监测及妇女儿童两纲监测调查等,各项任务均圆满完成。
3、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__区积极配合市调查队全力开展一体化住户调查的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队的业务指导下,开展了换户,今年我区共抽中12个样本小区,108户一体化住户开展调查工作。各街道认真挑选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作为辅助调查员,共确定11名同志担任辅助调查员。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召集涉及此项工作的街道、村居统计员及调查员,总结、布置该项调查工作。
4、全力做好“四上”企业申报工作。“四上”企业数量和生产经营规模是反应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搞准搞实“四上”企业的数量和统计数据,才能保持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切实做到应统尽统、能统全统,区局迅速组织,努力做好我区“四上”企业的认定申报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区局及时组织召开“四上”企业申报会议,要求名录库维护人员和专业人员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此次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在街道认真梳理出“四上”企业的名单后,专业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达到规模以上、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保证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明确责任,严格把关。要求名录库维护人员和专业人员严格按审批标准,明确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分项把关审查,在认定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向市局相关专业人员请教,加强沟通,保证“四上”企业申报工作顺利开展。1-5月,我区申报的“四上”企业中有50家通过上级统计部门审核,入库。
(三)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狠抓基础保障措施
统计数据质量事关统计事业的兴衰成败,真实可信的数据质量是立统之本、服务之本、发展之本。为此,我局坚持以真实可信为天职、视数据质量为生命、以依法统计为根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搞准搞实统计数据。
1、抓基础,求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不定期举办统计人员培训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养,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提供人才保证;不断完善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提升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效率和质量,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安装、木马和恶意软件的消除,保证系统环境的干净稳定及微机和网络安全运行,对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进行维护,以满足各项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处理;不断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管
理系统,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完整性,今年上半年,我区“四上”企业达到347家,效果明显。 2、抓规范,保质量。规范专业业务流程,从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各环节均明确操作规范;加强“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企业将每月的基础台账进行完善,建立档案盒制度,做好归档整理工作。
3、抓评估,提质量。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各专业按照市局制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进行数据评估,保障数据评估的公正、规范、透明;建立专业电子台帐,涵盖月度、季度、年度数据,方便比对和分析,易于发现潜在问题,从而加强数据质量控制,有助于全区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把握。
4、四是抓普法,促质量。以“六五普法”、“普法行”等活动为载体,我局大力开展《统计法》、《全国普查条例》、《省统计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数据的采集营造良好环境。同时以统计执法促《统计法》的宣传,促数据质量的提高,截止上半年,共开展统计执法检查70余家,对数据不实、基础资料不全、态度不端正的调查对象予以批评教育。
1、高效快捷提供统计资料,提升统计服务的时效性、针对性。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不断深入和国内外经济发展仍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各级党政领导及各部门对及时准确了解经济运行情况的要求非常迫切,__区统计局高效快捷地采集、加工整理统计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党政领导及各部门提供了大量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统计资料、历史资料和各种对比资料。区统计局继续实行快速反映全区以及全市其它县区经济形势变化的月报制度,及时编印《__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__经济运行动态》、《__统计信息》三大主要统计资料,及时报送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实时反映经济发展动态。
2、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把握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一步强化经济形势分析会制度,加强对重要领域、重要行业和企业的跟踪调查,做好对月度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撰写月度、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文章,为区委、区政府了解经济情况和进行决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__区统计局每月、每季度结合统计数字的变化情况,有的放矢,撰写统计分析材料和统计信息。今年上半年以来,共撰写统计分析材料和统计信息40余篇。
3、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统计影响力。及时整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政府工作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为区委、政府各部门提供各类统计数据。通过开展的各类宣传,与宣传部门进行了良好互动,建立起较好的合作关系,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了良好声势。
20__年上半年,全区统计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但与形势发展相比,与领导要求相比,与兄弟县区相比,还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拓展,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我们决心在下半年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科学发展观,再接再厉,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不断推进统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__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进一步规范街道基层统计站建设,积极改善办公条件,切实搞好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力争我区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再创新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特别是要抓好企业统计人员联网直报操作培训,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各街道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四上”企业统计员持证率不低于80%。做好企业档案盒工作。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加大对统计档案盒巡检力度。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统,增强企业、公民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法律意识;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和统计巡查工作,加大对统计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办和惩处力度。
按照省、市统计局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积极做好统计业务工作,加强农业、工业、服务业统计,做好各项统计抽样调查工作。
继续认真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加强对普查登记阶段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和检查,明确业务分工,强化技术培训,落实操作规范,保持各专业之间的协调,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积极做好普查数据提供工作,及时向社会普查数据公报,最大限度地扩大普查成果的受益对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以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为载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和作用,不断提高我县中医药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筹兼顾、共同提高,推进中医药在中医药服务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全面发展;坚持继承优先、科学创新,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事业发展、产业联动,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年11月底,县基本落实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任务,并完成自查验收工作。此基础上由县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年初向市申报创建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验收报告,力争年底建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三、创建内容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1.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与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县政府成立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制定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中医药工作,向相关部门分解发展中医药的工作任务,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
3.县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有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主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我县的中医药工作情况。
4.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县级中医药投入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不少于20%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中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比例不少于1/5
5.深化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1)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补助标准提高到同级综合人民医院床位补助标准的1.5倍。
2)将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立中医科、村卫生所必须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医保经办部门严格落实城镇医保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优惠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中的甲类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为城乡居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全额报销。将定点医疗机构自制生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只在本院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给予报销。
4)新农合经办部门严格落实县级以上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30%报销比例提高20%优惠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为城乡居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资金中定给予全额报销。
5)根据疾病谱排序确定10个优势病种,编制中医药协定处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实施零差率销售工作中,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较多的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7)公立医院改革中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费用低廉的特点,科学合理增补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收费标准。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中医医院基本条件。
1)基础设施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要求,通过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
2)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为必备科室)市级中医医院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5个以上(除中医科室外,ICU为必备科室)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要求。
3)医院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县上还要积极为医疗机构配置中医诊疗设备。
4)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5)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点。
6)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2.综合医院中医药基本条件。
1)设立中医药管理科并设有专职工作人员,门诊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住院部设立不少于总床位数5%中医病床。
2)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3)将中医药内容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基本指标和日常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建立西医临床科室中医药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和工作促进激励机制。
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基本条件。
1)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标准化中医科和中药房,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2)建成10个以上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中医就诊人数占总就诊人数的1/3以上,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以上,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的1/3以上。
3)建成1个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2个以上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中医药优势病种。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推拿治疗凳、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
5)中药房应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消毒锅、标准筛等,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并能提供煎药服务。
4.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基本条件。
1)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等中医诊疗设备。
2)所有村卫生所开展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农民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工作。
3)90%以上的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200种,村卫生所的中药饮片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
5.建立中医药业务对口帮扶与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市级中医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立业务帮扶合同,对综合医院进行中医药技术指导,对中医医院进行业务帮扶。
6.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县级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安排专人负责,对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开展中医药技术业务指导,定期对基层中医药人员进行培训。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综合医院院内参加3个月以上西学中培训班学习人员占西医临床执业医师总数的60%以上。综合医院西医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执业医师。
2.县中医医院院级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积极开展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督导检查一次师承教育工作,强化日常监管,保质保量完成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任务,出师合格率达到90%以上。开展本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30%
5.10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6.开展中医药人员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有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有具体培训计划和措施,并注重培训的正规化、系统化,近3年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药人员,乡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参加一次以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2)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提高乡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至少有2个市级以上或3个县级以上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
2)急诊科(室)具备常见危急重症的救治能力,常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0%
3)临床科室能够根据我县疾病谱科学规范制定并实施本科室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本科室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等)熟练运用本科室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4)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不低于10%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不少于60种。
5)住院病案甲级率达到90%中医处方书写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5%平均住院日低于卫生部门公布的县内平均住院日。
6)积极使用中药饮片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门诊处方中,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处方比例不低于60%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低于30%常年应用的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不少于20种。
2.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门诊至少设立1个中医综合诊室,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的中医药服务。
2)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中药饮片处方数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本科室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70%中医临床科室日均门诊人次占全院日均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中医病房病床使用率不低于80%
3)每个西医临床科室至少有1个中医优势病种或2个病种的中医优势治疗环节,严格执行有关中医药诊疗规范,治疗过程能体现辨证施治。
4)建立并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以及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平均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申请中医会诊次数不少于每月10次。申请中医会诊的西医临床科室占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的比例不小于80%要在急诊科、ICU开展中西医结合急救工作。
5)中医药管理科对全院临床科室中医药服务比例、中药使用比例、中医药特色三级医师查房、中医医师会诊、中医非药物疗法、康复治疗人次等中医药服务内容建立考核体系,有考核分析记录,有改进建议,有激励措施。
3.提高乡村和社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1)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站能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
2)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结合当地疾病谱排序,至少确立3个以上重点发展的中医优势病种。优势病种的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低于80%
3)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
4)村卫生所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50%
4.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1)县级中医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系统、录音录像等设施设备,制定完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制度,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5名、每个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医生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
2)投入专项工作经费,为基层配备必要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设备,配备的必要设备不少于5种。
3)建立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并以师资为主要成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长效的业务指导机制。
4)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①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临床简易、安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知识。
②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中医类别医师和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针灸、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压、蜡疗等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③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三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推广平衡针、铍针等中医药新技术。
5.积极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县级综合医院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能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肢残、骨科术后功能障碍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五)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1.健全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成立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人员,研究运用中医药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方法与途径,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2)卫生监督所成立中医药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对中医药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考核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医药工作量,净化中医药服务市场。
3)县级中医医院设立中医预防保健科室(治未病中心)按照《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并对基层中医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
2.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健康指导,居民健康档案记录中中医药内容不少于30%
3.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提供中医药健康教育资料。每年提供不少于10种有中医药内容的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2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设有固定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至少有4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宣传内容。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公众健康中医药咨询活动,每年至少举办4次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城乡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4)每个村卫生所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中医药预防保健科普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积极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包括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以及亚健康人群等重点人群制定中医药保健方案,指导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
6.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不少于5种慢性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骨关节病等)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中医药干预。
7.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并及时总结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工作经验与成果。
六)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并出台当地的实施方案,投入一定资金,扶持地方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积极开展当地中药资源调查,择优确定符合地方工作实际的优良中药材品种,研究制定并积极推广道地大宗中药材的人工种植和加工技术规范。
3.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关机构以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材料,研发院内中药制剂、中药新药、保健产品、日化用品和中间提取物。
4.支持有关企业研发中医诊疗新设备,并积极引导我县医疗机构优先使用省级招标目录中的地产药品和医疗器械。
5.集中农林、旅游、中医药等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建设以中医药文化资源为题材的生态旅游区,积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能够以艺术形势传播中医药文化,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
七)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科学知晓率不低于90%对当地能够提供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辖区内的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95%
四、职能分工
发改局:积极争取项目,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在深化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卫生局: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对中医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创建经费的测算工作。
财政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县级中医药投入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不少于20%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中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比例不少于1/5要保证中医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及创建经费及时到位。
人社局:优先解决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人才引进工作,落实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待遇。
工信局:按照《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并出台我县的实施方案,促进地方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教育局:学校宣传中医药文化,努力提高老师、学生中医药常识科学知晓率。
农牧局:集中林业、旅游、中医药等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建设以中医药文化资源为题材的生态旅游区,积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林业局:积极开展我县中药资源调查,择优确定符合地方工作实际的优良中药材品种,研究制定并积极推广道地大宗中药材的人工种植和加工技术规范。
药监局: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关机构以我县中药材为主要原材料,研发院内中药制剂、中药新药、保健产品、日化用品和中间提取物。
文体局:以艺术形势传播中医药文化,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
广电局:积极宣传中医药文化,努力提高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科学知晓率。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由县政府召开创建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营造创建氛围,研究制定创建具体工作方案。
二)自查评估阶段:对照《省中医药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和经验总结,形成书面申报材料,积极创建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三)巩固提高阶段: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全力巩固创建成果,完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任务,建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四)建设验收阶段:由县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申报工作。进一步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全力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顺利通过省上评审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人社、工信、教育、农牧、林业、食药、文体广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领导,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中医药事业发展。县上每年将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向相关部门分解发展中医药的工作任务,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创建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日常事务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严格执行创建内容,共同推进创建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三)完善网络,全面监管。卫生部门要转变管理职能,实行中医药工作全行业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能,制定中医药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服务机构和中医医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中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中医药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