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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37-02
一、普京外交政策的背景
俄罗斯政权的更迭是在基本平稳的过程中完成的,虽然没有大的冲突,但是社会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依然存在的,普京在任期间,俄罗斯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摆脱贫困危机,整合已经濒临破裂的社会,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普京确立了外文政策的主旨,即恢复大国地位、为国内建设创造有利环境等原则。制定这样的原则,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量:
第一,普京个人的经历影响了其思想体系。普京长期从事情报安全工作,受“民族爱国主义”思想的教育,推崇铁腕政治。同时,普京受当时改革激进派人物的思想影响,对西方社会的运行机制具有一定的了解,并表现出了认同,因此,普京在其任职期间,既保留了俄罗斯的有关政策,同时,在政治经济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力求尽快赶上西方社会的发展步伐。
第二,俄罗斯的经济处于贫困危机时期,普京上台后,必然将俄国的主要精力放在解决国内问题上。对于俄国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地位,普京毫不避讳,他承认自己的地位下降,并力图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实现自身的发展,用现实的眼光,看待国内经济的发展问题。
第三,在历史上,俄罗斯与西方的矛盾一直存在,现在依然不例外,虽然美国各界,已经不再把俄国视为头号敌人,但是,美国依然贯彻对俄罗斯的防范性政策,双方的摩擦并没有随着俄罗斯经济的衰退而有所减少,面对内忧外患的国际环境,俄罗斯保持了低调的姿态,力图缓和与西方的关系,并尽可能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在一些问题上和西方作出必要的妥协。
二、普京外交政策的内容
普京在位期间,其外交政策的成就引起国外学者的关注,普京在外交的理念、政策、风格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征。下面对其外交政策进行总结和概括。
(一)俄罗斯的世界大国定位
在苏联解体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俄罗斯对于自己冷战后的国际身份和位置一直处于迷茫和徘徊的境地,普京这一大国角色的定位,结束了俄罗斯关于自身身份的犹豫,也成为了俄罗斯在外交政策中的灵魂所在,表明普京坚持在国际社会交往中,坚持自己的游戏规则,根据本国的利益和本国的逻辑,决定本国的事务,表明自己在国际事务的处理中,与其他大国有平等的话语权,而不需要遵循他国所提出的利益规则。
普京在执政期间的核心理念,就是坚持俄罗斯的大国定位,其他的理念,都是服从于这一外交理念。在俄罗斯的外交过程中,这一理念的核心地位,体现在其坚持走怎样的国际道路,承担怎样的国际责任,选择怎样的国际发展目标。普京在当政期间,选择这样的外交政策,意味着其不会选择在经济放缓时期,去依附于西方某些大国,其大国定位,意味着其坚持独立的国际角色,独立的处理俄罗斯在国际社会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大国地位的定位,既可以指在普京当政的时代,俄罗斯的国际事务的处理,要坚持俄罗斯的大国身份来处理,也指的是俄罗斯要恢复自身以往在国际社会中所拥有的大国地位。但是,这两种理解并不是割裂开来的,而是在精神上相互统一的。
不可避免的是,大国外交实质上也就意味着,在国际社会的利益界定中,俄罗斯坚持的是战略进攻性外交,是以一种高姿态,应对来自国际社会的挑战,在当时俄罗斯国内经济亟待恢复的社会状况下,这样的高姿态必然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说,积贫积弱的俄罗斯,在国际事务的处理中,更多的执行的是精神上的大国外交,而实质上却没有能力和资源支持这样的大国外交。
(二)多极化的世界结构
实际上,俄国理论界,一直反对多极化,其理论学者一直认为,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才会鼓吹所谓的多极化,因此,多极化理论应该是中国的声音,是中国为了对抗美国而产生的理论。俄国积贫积弱的现状,也不可能成为多极化中的有力的一极,最终受益者并不是俄罗斯,而是中国。这也就导致,虽然普京倡导多极化,但实质上,其在真正的外交过程中,一直是小心翼翼,也很少采用多极化这样的字眼,当俄国的经济条件出现一定的增长后,俄国斯才明确的表示,自己奉行多极化,并在多个公共场合,奉行多极化并积极推动多极化的发展。
2007年3月,俄罗斯正式发表了外交文献《俄罗斯外交概述》,指出“单极世界的神话已经破产,世界是多极化的世界”。
奉行世界多极化,是俄罗斯外交政策的一贯主张,这与其大国地位的降落不无关系,可以说,冷战后,两分世界的格局已经改变,与其让美国一支独大,不如坚持多极化。普京所奉行的外交政策,让俄罗斯从多极化的反对者,转变为多极化的附和者,最终成为多极化的积极倡导者和拥护者,某种意义上,甚至成为多极化的积极的开拓者和先锋者。
值得注意的是,普京外交并不是在骨子里承认多极化的,奉行多极化,也是为了自身经济的恢复,俄罗斯是有能力在短期内,迅速实现经济的发展的,单从俄罗斯能源,尤其是石油能源所带来的美元收益方面来看,俄罗斯是能够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的,恢复其世界大国地位也是指日可待的。但是,这样的恢复,是需要时间的。普京外交反对单极化,同样,普京也反对两极化,在其外交资料中明确指出,“在多极化正在形成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滑向任何形式的两极,历史已经向我们证明,两极分化,是一定会导致冲突和摩擦的,最终必然引发战争。”当然,我们不难猜测出,俄罗斯反对两极世界,是因为,俄罗斯已经不可能成为除美国之后的另一极。
(三)依托欧亚、面向欧美的外交战略布局
普京外交被理论界成为欧亚外交,也就是说,普京外交既以欧美外交为重点,同时又兼顾亚洲。欧美国家是俄罗斯的重要战略安全利益伙伴,也是俄罗斯外交战略中的重要的挑战者和战略压力者,俄罗斯的外交也就是以欧美为参照对象的。同时,俄罗斯在外交过程中,也把欧亚力量作为其战略依托,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和欧亚经济共同体可说是第一层次,中俄战略伙伴关系和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二层次。
近年来,俄罗斯更加重视和亚洲地区的合作,越来越重视中俄关系和上海合作组织,其在外交报告中指出,“上海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地区合作独一无二的形式,它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证明了自己在维持大欧亚地区稳定中的作用”。
由此可见,欧亚地区,都是俄罗斯在外交过程中的具有重要战略位置的地区,但是,其对俄罗斯的作用是不同的,欧美地区给予俄罗斯的更多是战略压力,亚洲地区给予俄罗斯的,更多是战略支持。
(四)独联体一体化的长期目标
能够实现独联体一体化,是普京外交的长期目标。普京外交放弃了全面推进独联体一体化的思路,转而采取多层次的规模化推进方式。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全面一体化是不现实的。普京制定了一系列目标,如在经济上建立统一的海关联盟,在文化上开拓共同的文化空间,最终目标是形成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机制安排,恢复和重建与独联体国家的联系,并通过文化的联系,加强独联体之间的文化认同。由此可见,独联体地区一体化,是俄罗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而不是战术上的需要,这一安排也不仅仅是服务于外交,而是对独联体整个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外交的过程中,普京不仅仅关注经济政治的联系,开始从文化上寻求共鸣。
(五)发展能源和军事两大支柱
能源外交是普京外交时期的重要举措,普京将自身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作为外交的重要战略手段,将俄罗斯从世界所承认的核武器大国变成了能源超级大国,通过能源外交,来调控和影响与独联体国家,与欧洲国家,与亚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能源面前,其他国家只能感到无力,除了接受俄罗斯的再度崛起,别无其他方法可想。美国国务卿曾经这样形容俄国斯的能源外交政策:“俄罗斯将能源的橄榄枝伸向了几乎每个国家,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天然气供应者,他口袋里塞满了美元,正在慢慢地崛起,最终将使经济力量成为世界重要的政治力量”。不得不说,这一外交策略是成功的,能源是每个国家都需要的,它的力量远远高于拥有的却无法实用的核武器的力量,既给俄罗斯带来经济效益,又提升了其政治地位。
军事力量也是普京外交非常重视的,特别是在俄与美国和北约关系中,军事力量是俄重要的后盾,在普京执政后的短短六年里,俄罗斯的军费支出比以往增加了将近四倍,俄罗斯不断进行大规模的军事重建,举行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加紧部署新型战略导弹,新一代战略核潜艇下水,恢复航空母舰战斗执勤等,甚至明确表示,在必要时,不惜使用核武器的力量,可见,普京对军事力量是非常重视的,强大的军事力量,也是普京外交的重要支柱之一。
三、 普京外交政策的评价
西方学术界对普京外交的观点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新帝国主义”说,认为普京的外交政策是在走帝国主义老路;另一种是“新苏联主义”说,认为普京外交正在重拾苏联外交的遗风。这些说法都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普京外交正在回到俄罗斯的外交传统。
普京大国地位的确立标明了这个帝国对其过去的存在状态的留恋,代表着其日后努力的方向。
其次,在普京执政时期,其外交也是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度之下的,而以往无论是沙皇俄国还是前苏联,它的外交都建立在中央集权的政治基础上。
论文关键词:网络外交;中国网络外交战略;中国网络外交政策
一、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一)网络外交决策与内外环境
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改变了信息传递的基本方式,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也引发了外交领域的重要变革。自互联网产生以来,伴随传播技术的进步与现代国际体系的形成,民族国家除借助武力谋求自身利益之外,也在利用网络的国际化传播来谋求国家利益,于是网络外交和国际关系结合在一起,成为国家行为的一部分。政策是党和国家的生命,体现人文价值观,关乎国家生存与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是国家外交战略和政策系统的重要部分,他们的制定与调整必须结合国内外环境状况,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客观实际情况,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家网络外交战略和网络外交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二)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的概念
国家的外交战略结构,或称国际战略或对外战略,是一个国家对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关于对外关系的全局谋划,它涉及国家对外目标的制定、实施对外目标的手段、国家对国际形势、国际格局的认识与判断,对本国利益与国际地位的追求,对大国关系、国际人文环境的认识。由此,可以对网络外交战略作出以下理解,网络外交战略,是一个国家对国际、国内网络发展与运行环境认识和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自身的总体外交目标,对本国长期的网络对外关系的全局谋划。外交政策是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由国家的外交战略所决定。它指一国处理国际问题和对外关系问题、进行外交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方针。由此,可以对网络外交政策作如下定义,网络外交政策是指一个国家在明确对网络外交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自身的网络发展与运行状况,所指定的一系列处理国家网络对外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方针。
(三)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网络外交决策首先具有现实性,同国际形势密切相关;其次具有针对性,既有目的的针对国际问题和国家内外环境;第三具有明确性,即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对外本国明确的立场与态度;第四,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破坏本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诚信信誉形象;最后,是追求有效性,适应国际形势,能够实现国家制定的目标,使目标和效果达到最好的结合。
由中国学者归纳,中国的外交决策有三种类型:神经末梢触动型,就是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神经中枢刺激型是自中而上的决策过程;最高决策发动型是最高决策层为主发动的决策过程。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网络外交决策大权在最高机构,外交部及其下属机构在网络外交决策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互联网络传播具有廉价、实时、共享和高度扩张的特点,因此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信息,并对信息的选择更灵活,方便了参与外交的行为体及时沟通和交流,并在网络平台上形成舆论倾向,从而对网络外交政策的制定形成了深刻的影响。
(四)网络外交决策的程序
网络外交政策制定的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比较研究,最后上报,由中央决断的工作程序。其中,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议题的设置、制造公众情绪和公众压力最终形成公众舆论在外交决策程序中尤为重要。
1、信息的采集和传播
网络是外交信息的重要传递者,同时也是外交信息的最灵通者。所以,通过互联网等各种途径大量的收集情报,在进行调查研究网络外交政策制定中尤为重要。
2、网络外交政策中的议题设置
网络能按照自己的选择来突出和强调或隐瞒或者暴露某些事实,从而影响公众对国际事务或外交政策的看法,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给外交决策带来正面或反面的推动力。
3、制造公众情绪和公众压力,形成公众舆论
公众的情绪是一种客观存在,随现实环境的变化和受刺激的不同而变化。善于遵从、引导、影响和控制公众情绪已成为国家发展网络外交的重要领域,对国家发展对外关系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网络外交与中国和平发展的大战略
(一)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舆情分析
“国际舆论环境就是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的评论,大多数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形成对该国的舆论并产生影响。”冷静客观地看,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国际上很多人仍然不了解甚至敌视中国。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国的对外宣传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从国际舆论环境的总体态势看,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依然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的思考要求中国必须把网络外交战略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与外交战略的重要位置,通过政府推动下的思想与信息的交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向世界说明中国,把客观、真实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传递给世界。
(二)中国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性
信息革命正在迅疾地改变着世界“正如弗朗西斯·培根(FrancesBacon)在400年前写道的,信息就是权力。”。传统官僚机构的垄断地位在信息的跨国大流通中被削弱,“对于自身社会有关的信息,政府已经失去了某些控制”,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各国公众越发深切地感受到个人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全球意识的增强和利益相关性的切身感受,使世界各国公众对国际关系、世界事务给予更高的关注。表达见解、参与国际事务的要求更加强烈,这对各国政府的对外政策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维持一致的、由精英把持的外交政策等级秩序越来越困难。”在这样的世界性潮流中,世界舆论日益成为世界政治中的一个关键要素,软权力则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致力于表达和运用的力量。网络外交这一具有软权力性质的非传统性外交形式也越来越为各国政府所关注和倚重,网络外交战略和网络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实事也就尤为重要了。
三、中国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的现实构建
崭新的外交理念呼唤全新的外交实践。中国网络外交战略的构建与网络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把网络外交融入中国总体外交框架更需要经受外交实践的考验。
(一)中国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的思维与理念
网络外交战略与网络外交政策作为中国国家外交战略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守国家外交战略与外交政策中的一系列最基本的原则与惯例。具体来说,要构建中国的网络外交战略、制定和实施中国的网络外交政策,要遵循以下几点理念:
1、要勇于承担责任,在参与中提升自己。作为一个有着世界性影响的大国,我们要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勇于承担国际责任,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事业做出贡献。
2、要重视政策说明与辩护。外交事务虽然涉及到国家安全等复杂的战略性问题,但是,“政策制定者必须记住这样一句话:一项没有解释清楚的政策是不会得到大家支持的。”
3、要重视政治文化与外交理念的传输。
4、信息提供要具有连续性与客观性。在互联网的时代,人们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正在被网络上的信息淹没。保证信息的连续提供,并对信息的客观性负责,唯此才能真正发挥网络外交的作用。最后,要坚持战略和政策的原则性,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的外交政策。
(二)中国网络外交战略和网络外交政策的外维建构
网络外交战略和网络外交政策的外维建构是中国网络外交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互联网络平台之上,中国对自己的认识与世界对中国的认识之间的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从运作的层次上看,中国的网络外交战略应该分为全球层次、区域层次和国别层次,依次推进,在序列优化中寻求高效能。
1、全球层次。全球层次是中国网络外交战略运行的最广义层面,它从一个最宏观的层面向世界说明中国,在全球互联网舆论中给中国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一个清晰的、有力的定位,在不涉及国际权力和利益的具体博弈中通过互联网给世界各国公众一个良好的感性印象。
2、区域层次。区域层次的网络外交对象是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尤其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互联网使用区域,如西欧、东北亚、东南亚和阿拉伯世界等地区的国家。作为一个区域性大国,中国网络外交的核心首推东北亚和东南亚地区国家,其次为世界其他地区。
3、国别层次。国别层次也是网络外交最基本最具体的层次,其主要对象是世界大国和中国外交政策所涉及的核心地区国家的互联网使用主体。
(三)中国网络外交战略和网络外交政策的内维建构
从内向性维度审视,中国网络外交战略和政策应本着把社会舆论的关注点作为网络外交的出发点这一精神,及时回应国内互联网平台上的民众,对我国外交事务的各类问题,特别是对于国际热点问题,要加大分析和解释的力度,而不只是对我国具体外交行为作原则性的解释。
1、要适当加大中国网络外交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对中国外交问题了解的渠道,增加公众与职业外交官在互联网络上对话的机会。
2、加强网络技术研究和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工作。力争在影响到未来网络发展走向的网络技术上取得一些关键点的突破,以便在未来新的全球网络规则中取得一定的发言权,避免完全被动的局面。
3、要加强与国外网络媒体的对话、改变国内网络管理思路与体制,争取网络外交信誉。政府要尽可能地加快发展民间网络外交力量,努力建构和谐网络社会。根据网络外交本身的特点,量身打造符合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少行政命令,多柔性引导。
[关键词]郑庄公;郑国;外交政策
郑庄公,名寤生,郑国的第三代君主,公元前743年――前701年在位。他是春秋时期郑国历史上最有作为的一位国君,同时也是春秋早年中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诸侯之一,后代史家称之为“郑庄小霸”。郑庄公挟父祖之威,内平叔段之乱;对外挟天子以令诸侯,远交齐鲁,近攻宋、卫、陈、蔡;伐许、克息、败北戎,抗击周桓王亲率的诸侯联军,在国际舞台上纵横驰骋,一时威振中原,几于霸主。仔细考察这一时期郑国的发展历程,郑庄公灵活多变的外交策略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史学界对于郑庄公时期郑国外交的专门论述尚属空白,因此,本人不揣浅陋,试作论述,以求教于方家。
一、郑庄公时期郑国所面临的国际形势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作为“天下共主”的周天子是整个国家政治军事的最高首领,对国家拥有绝对的领导权。由于周天子的绝对权威,整个西周社会的秩序是稳定而和谐的,各诸侯国和平相处,即便有一些争端,也由王室来调停处理。自周平王东迁洛邑以后,周天子的权威一落千丈,事实上逐步丧失了其“天下共主”的地位,渐渐失去了控制诸侯的能力。“礼乐征伐白天子出”变成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各国或为了争霸,或为了生存,都开始了较大规模的整军经武,扩军备战。
郑国在西周时期建国很晚,先祖桓公姬友为周宣王之弟,公元前806年始封于郑(今陕西华县)。周幽王时,他看到西周王朝政局动荡,天下行将大乱,为了郑国未来的发展,郑桓公遂向太史伯请教避祸之计:“王室多故,予安逃死乎?”太史伯分析了天下大势后建议说:“独河雒之东土,河济之南可居。”“地近虢、郐,虢、郐之君贪而好利,百姓不附。今公为司徒,民皆爱公,公诚请居之,虢、郐之君见公方用事,轻分公地。公诚居之,虢、郐之民皆公之民也。”桓公听后大为赞赏,于是就接受太史伯的建议,将部分族人和财物寄居在虢、郐之间。西周灭亡后,郑武公率众东迁,都新郑(今河南新郑),逐步兼并邻近小国,占有今河南省中北部一带,成为周都洛邑以东的重要诸侯。当时郑国北依黄河,西接周室,北与卫邻、南连陈、蔡,东与宋相接。虽国土不大,但地处中原的中心交通便利,商业发达,经济富强;当北方的晋和南方的楚尚未兴起之时,只有东方的宋才可与之一较高下。
卫国在春秋初年,西面和北面都与戎狄为邻,东邻齐国,南接郑、宋,正好夹在几个强国中间,四面受敌,加之境内地势平坦,国力又不强,简直无从谈起发展。当时郑国的发展和强大,使它和宋最感压迫,故在春秋初期,卫国常联合宋国抵抗郑国;秦国居于西岐之地,处诸戎包围之中,当时主要精力用于经营河西之地,全力以赴与戎人战斗,无力东顾,向中原发展,晋国西与秦交界,东连卫,其周围戎狄杂居,加上内乱不止,使其无力外顾而成为中原举足轻重的强国;西周末年至春秋初,楚国主要集中精力向南方发展,其势力还局限于长江沿岸的武昌、江陵一带。直到公元前740年楚君熊通自立为武王以后,其势力才逐渐向北方发展;齐国在春秋初期版图虽大但势力不强,它虽有鱼盐之利,经济富庶,但在春秋初期,这些资源还没有很好的开发,以至于公元前706年北戎伐齐,齐国还要请郑国出兵相救;鲁国在今山东西南部,泰山山脉是它与齐国的天然分界。鲁北依泰山、南邻准夷,东临大海,西与卫相接,西南与宋交界,西北汶水流域又与齐连界。春秋时期为争领土常与齐宋两国发生摩擦,宋的四面都是平原,地形难守易攻,周王朝只所以将其封在睢水流域的平原之地,就是为了便于控制它。春秋初期,宋的东南面是力量较为分散的东夷和淮夷,对其构不成威胁,南面的陈、蔡势更弱,北面的鲁、卫势力也不强,只有西面的郑国国力较强,使之倍感压迫,所以春秋时期,宋郑两国矛盾较大,常常发生战争。
二、郑庄公时期郑国的外交策略
虽然从整体上看,当时中原地区的国际形势,对郑国的发展相对来说较为有利。然而,同时也存在着对郑国发展十分不利的因素,郑国的四邻都是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相对较强的诸侯国,郑国四周早已开发殆尽,不像楚、齐、秦等国周围都有广袤发展的空间。在这种背景下,郑国要想有较大的发展,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就需要“虎口夺食”,靠侵夺宋、卫、陈、蔡等国的领土来壮大自己。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单靠郑国一国的力量很难与宋、卫、陈、蔡等国联合起来的力量相抗衡,在这种背景下,郑庄公为了郑国的发展,除依靠郑国较强的经济及军事实力外,外交政策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具体来说,郑庄公当时采取的外交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挟天子以令诸侯
春秋初年,随着周天子控制诸侯的权力和直接拥有的军事力量日益丧失。此时,和西周时期相比,王室地位一落千丈,周天子已经不再具有实际上的天下“共主”的地位,“王室之尊与诸侯无疑”。虽然,就实力而言,周天子和诸侯不相上下,但周天子却长期保有天下“共主”之名,还拥有成周八师这支不容忽视的军事力量。因此,当时周天子在诸侯中还有一定的号召力,他在政治上的优势是所有的诸侯国都不敢小看的。如《左传》隐公四年记载:杀了卫桓公自立为君的“州吁未能和其民,厚(州吁党羽石厚)问定君于石子(石F),石子曰:‘王觐为可。’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
郑武公、郑庄公相继为周王朝卿士,为执掌周王朝大权的重要人物。《左传》隐公三年“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襄公二十五年“先君武、庄为平桓卿士”。杜注:“卿士,王卿之执政者。”此卿士当和《诗经・十月之交》“皇父卿士”和《长发》“降予卿士”所提到的有实权的卿士相同,可以左右周天子,行使周王朝的大权。精明的郑庄公正是看到周天子在诸侯中的影响力,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王室卿士的身份打出了“以王命讨不庭”的旗号,以周王名义,动员和调动王师及诸侯的力量,来讨伐政敌以及不服自己管束和不利郑国发展的国家,从而为郑国在春秋初年郑国的发展扫除障碍。如: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隐公五年(公元前718年),因“宋人取邾田”,“郑人以王师会之,伐宋,入其郛。”隐公九年(公元前714年)“宋公不王,郑伯为王左卿士,以王命讨之,伐宋。”并事先把伐宋的决定通知齐、鲁两国,组成郑、齐、鲁联军,共同伐宋。隐公十年 (公元前713年)“齐人、郑人入J,讨违王命也。”郑国以王命伐宋,本来邀请了J国和许国,它们没有派兵来助郑,郑庄公于是联合齐国来讨伐它。春秋初期的几十年中,宋、卫两国,是郑国发展的直接障碍。郑庄公每发展一步,都要直接或间接受到宋国和卫国的直接或间接威胁,因此,直接或间决反击、讨伐宋、卫两国,便是郑庄公的一个具体战略目标。
2、远交近攻,结强制弱
春秋初期在中原众多的诸侯国中,实力较强的诸侯国主要有郑国、齐国、鲁国、宋国和卫国等。郑国在武公、庄公时期利用郑国地处中原地区中心的区位优势,实行重商政策,大力发展经济,因此,春秋初期郑国发展速度很快。郑国的发展使他的邻国宋国和卫国倍感压迫,因此宋、卫与依附于他们的陈,蔡两国常常联合起来与郑为敌。当时宋、卫、陈、蔡集团不仅妨碍了郑国的发展而且时刻威胁着郑国的安全。齐、鲁实力虽强但离郑国较远,对郑国的发展构不成威胁。在这种形势下,郑庄公敏锐地感觉到,要想使郑国获得大的发展,必须制服宋卫陈蔡集团,这样才能为郑国的未来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而要做到这一点,单凭郑国一国的力量是很难办到的,故而郑庄公定下了远交近攻,结强制弱的外交政策――远交齐鲁,近攻宋卫陈蔡。
鲁国在春秋初期也是实力较强的大国,并与宋国屡结同盟,而宋、郑世怨,所以鲁、郑也成仇怨之国。郑庄公有心与鲁结盟,一旦发现鲁、宋之间有隙可乘,便及时地抓住时机。隐公五年(公元前718年),郑率领周天子的军队与邾军会合,攻入宋国的外城。宋国派使者到鲁国告急求救。鲁隐公因对宋国使者的答话不满,未派兵前往救援,鲁、宋之间出现了裂痕。郑庄公及时地抓住这一时机,在隐公六年(公元前717年)派使者到鲁国,相约弃前嫌而修新好。并在隐公八年(公元前715年)提出:“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枋易许田。”在桓公元年(公元前711年)郑庄公又一次提出:“请复祀周公,卒易枋田”而“以璧假许田”,于是郑、鲁结盟于越。盟辞上大书特书。渝盟无享国”。至此,郑国与鲁国之间关系日益亲密、融洽,两国成了合作伙伴。
郑国和远方的齐国、鲁国结盟以后,郑国再要抗击邻国入侵和向四邻发展,就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为郑国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3、分化瓦解敌方阵营,化敌为友
赵华胜
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俄罗斯和中亚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员
7月12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签署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外交政策概念》,这不由使人想起八年前普京也在就任总统之初签署了同名文件,从而开始了俄罗斯外交的新阶段。
新“概念”出现在新总统上任之初,这显然不是巧合。不过,虽然总统更替是新“概念”出台的一个背景,但仅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未免偏狭。事实上,这个文件的酝酿和准备是在普京时期,它出现的真正背景是形势的变化。新“概念”对此说得清楚,制定这份文件的原因就是国际关系的变化和俄罗斯的巩固要求它以新的眼光看待世界,俄罗斯需要根据实力的增长重新考虑外交优先目标,提高它在世界事务中的责任。
在结构框架上,梅德韦杰夫版和普京版完全一样,但在篇幅上梅版比普版增加了约60%,在具体内容上,也可以发现许多有意思的差别。
在普版中,俄罗斯的自我定位是世界大国和当代世界有影响的中心之一,但在梅版中“世界大国”不见了,这或许是因为俄罗斯感到已经不需要再强调它的大国地位,或许是俄罗斯对这一概念开始有另外的想法。
在普版中,俄罗斯把美国强化单极世界看作是对俄罗斯的威胁,并把建立多极化国际体系当作俄罗斯外交的重要目标。而在梅版中,单极化威胁已经消失,建立多极化国际体系也变为当代世界文化―文明多样性的形成。对此也可以做多种解释和理解,其中之一是俄罗斯认为单极化世界的构想已经破产,多极化结构已是现实。单极化和多极化矛盾已不是主要问题,不同文明的竞争成为更重要的竞争。
在对俄罗斯外交基本特征的描述中,普版的说法是连续性、可预测性和互惠的务实主义,并把平衡作为俄罗斯外交的突出特征。梅版换成了公开、可预测和务实,并在平衡之后增加了多方位。
在外交的地区优先次序上,梅版仍是把独联体地区放在优先的地位,其后依然是欧洲、美国、中国、印度、日本等,但不再使用“优先方向”的字眼,弱化了等次感。虽然叙述次序没有变化,但具体内容却有不同。在普版中,重点是与所有独联体国家发展友好和战略伙伴关系,推动在独联体框架内各领域合作和一体化,而在梅版中,只是把独联体作为政治对话的论坛和经济、人文、反恐合作的机制。俄罗斯还表示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上与独联体国家进行经济合作。
对于俄欧关系,普版的表述是:欧洲是俄罗斯传统的优先方向,俄罗斯把欧盟看作是最重要的政治经济伙伴之一,目标是建立稳定和民主的全欧安全与合作体系。梅版已经不强调欧洲的优先地位,它的目标仍然是建立全地区的安全与合作体系,但这必须是真正的、没有分界线的一体的欧洲,欧盟、俄罗斯和美国要在其中发挥平等作用。
对于北约,普版认为与北约的建设性合作对地区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性,同时对北约扩大持负面态度。梅版改变了对北约的态度,它表示发展与北约的关系必须考虑北约是否平等对待俄罗斯,是否遵循国际法的准则,以及是否遵守俄与北约的有关协议。同时表示对北约扩大持否定立场。
对于俄美关系,梅版似乎比普版给予了更高的重视和更大的期待。普版只是说俄美关系对全球战略稳定有重要意义,俄罗斯愿意克服俄美关系中的困难,继续发展与美国的合作。梅版则进而对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巨大潜力寄予厚望,并提出跨越过去的战略原则,建立俄美战略伙伴关系,共同应对现实威胁。
转到亚洲方向,梅版的基调比普京版有所提高。在普版中,与中国和印度发展友好关系被认为是俄罗斯亚洲政策最重要的方向之一,梅版把“之一”去掉了。关于俄中关系,普版的表述是将努力在所有方向发展与中国的互惠友好关系,其主要任务是扩大两国经济合作的规模,使之与政治关系相适应。梅版把发展互惠友好关系改成了发展在所有领域的战略关系,其双边关系的主要任务是扩大经济合作的数量和提高它的质量,这显然是指改善两国经贸关系的结构。还值得一提的是,梅版还提出继续巩固上海合作组织。对于俄印关系,梅版也将其从传统的伙伴关系提高到战略伙伴关系。俄日关系则没有明显的改变。
在俄罗斯外交政策的形成和实施部分中,梅版增加了这样一句话,就是“俄罗斯政府进行国家对外政策的实施”。这句话虽然简短,但却分量沉重,意味深长,其中的含义几乎不需要解读。
栏目主持 沈丁立
美国导弹防御的经验教训和未来道路
美国公共政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罗伯特・约瑟夫从“美国导弹防御的经验教训和未来道路”角度分析,认为美国从以前发展导弹防御中获得的经验教训有:①目前的导弹防御系统能力不足,过去几届政府也未达成一致的应对手段,导致错失了一些最具潜力的能力。②必须纠正以下三种错误论断:第一种是战略导弹防御破坏稳定,将导致军备竞赛,激怒俄罗斯,破坏军控目标;第二种是战略导弹防御系统仅可能实现有限的中段拦截能力,不能防御更大规模的导弹攻击;第三种就是目前没有必要部署战略导弹防御系统。为此,罗伯特・约瑟夫建议美国不应放弃助推段拦截技术,必须寻求先进的“宙斯盾”舰载助推段拦截能力,并探索其他所有可能的部署模式,包括天基模式。③导弹防御需要总统的支持。罗伯特・约瑟夫认为,如果美国没有导弹防御,那美国本土将不堪一击。因此美国总统必须积极推进导弹防御的研究、发展和部署,以应对各种可能的导弹攻击。
美国面临的全球导弹威胁
以色列导弹防御组织主任乌兹・鲁宾从“美国面临的全球导弹威胁”角度发表证词,认为目前很多美国的敌对国都在研发各种导弹技术,对美国及其盟国构成了直接威胁。当前美国的导弹威胁主要来自中东地区的伊朗和东亚的朝鲜,两个国家都在研究弹道导弹和空间发射器等技术,并且没有放缓的趋势。
重新评估“分阶段适应途径”(PAA)
美国凯尼恩学院美国民主研究中心主任托马斯・卡瑞科从“重新评估‘分阶段适应途径’(PAA)”角度展开讨论,认为美国目前的导弹防御虽然在政策及技术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不能应对日益变化的导弹威胁。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取消布什政府时期计划在波兰建立第三个地基中段防御基地和在捷克部署反导雷达的计划,转而追求“分阶段适应途径”,集中于应对近程导弹威胁,而忽视远程导弹威胁。托马斯・卡瑞科认为这一举措既不明智,也不灵活,建议:①国会和奥巴马政府需重新评估“分阶段自适应途径”;②在2014财年进行地基拦截弹的飞行试验,改进现有的杀伤飞行器,研发“能力增强”-3杀伤飞行器,并重新开始研发于2009年取消的“多目标杀伤飞行器”(MKV)项目;③ 继续提高“标准-3”拦截弹杀伤器和推进器的效能,并重新恢复其他能力以补充取消的“精确跟踪空间系统”(PTSS);④启动下一代导弹防御系统的研发工作,需重新考虑采用定向能武器拦截导弹;⑤继续推进在东海岸建立第三个地基中段防御基地。
美国导弹防御的关键缺陷
美国负责核查与执行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宝拉・德萨特从“美国导弹防御的关键缺陷”角度分析,认为目前美国导弹防御的缺陷有:①技术缺陷。包括:不能应对大规模的导弹攻击,也不能应对带有辅助突防措施(Penetration Aids)的导弹威胁;轻微的破坏行动(如网络攻击)即可破坏导弹防御系统的组件和系统;易遭受电磁脉冲(EMP)的攻击;②政治缺陷。其中最显著的政治缺陷:第一是导弹防御资源的不足或低效。为了进一步与俄罗斯签署核军控协议,美国以预算为理由削减或终止多个导弹防御项目,包括于2009年9月17日取消在波兰和捷克部署第三个导弹拦截基地的计划以及于2013年春季取消的“欧洲分阶段适应途径”第四阶段等;第二是缺乏发展意愿。导弹防御除了需要技术能力和预算的支持,还需要强烈的发展意愿。
韩国外语教育政策历史回溯
一国外语政策的制定,往往反映出国家经济实力、国家安全政策、社会文化环境、外语教学理念等的变化。韩国七次教育改革中,外语教育政策也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国家经济发展需求、社会进步、国民语言文化需求而不断变更。
韩国建国初期(1954年-1963年),百废待兴,经济力量薄弱,外语语言环境缺乏,因此,第一次教育改革中提出外语教育的目标是“掌握基本语法、会话能力”。这种低要求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适应的。第二次(1963年-1973年)和第三次(1973年-1981年)教改时,随着韩国经济复苏,急需大量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外语教育以培养学生听说读写四项基本技能为基础,为韩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实用型人才。第四次(1981年-1987年)和第五次(1987年-1992年)教改时,随着韩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舞台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外语教育需培养能适应国际舞台并能发展韩国文化的高级语言人才。第六次教改(1992年-1997年)开始,政府提出培养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人才。外语教育由语言使用中心向语言交际中心转变。第七次教改(1998年至今)的教育目标从强调整体教育转向个体潜能的发现和个体创造力的培养。培养创新型外语人才成为外语教育的迫切需求。
我国外语教育政策历史回溯
建国后,我国外语教育政策演变从历史的角度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时期:初创时期(1949年-1955年),动荡时期(1956年-1977年),政策确立时期(1978年-1999年)和变革时期(2000年至今),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政策和实践。
初创时期,由于当时的外交政策,学生一边倒地学俄语。1953年教育部下达了科系调整的决定,直接导致大部分师范院校停办了英语系。1954年教育部下达通知,初中不开设外语课。这两项决定造成我国学生外语水平整体降低,高水平外语人才匮乏。可以理解的是,当时的外语政策是基于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需要。
动荡时期,上世纪60年代初,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政府在外语教育方面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制定外语教育七年规划纲要,二是建立一批外国语学校。由于的影响,七年规划纲要并没有真正贯彻执行。
1978年以后进入政策的确立时期。 1978年8月,教育部把大学公共英语和中小学外语教育提到日程上来,强调加快外语教育的发展。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刚开始,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外语教育进展缓慢。外语教育主要以传授语言知识为主。有少部分外国语学院也尝试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进入新世纪,中国迎来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外企、合资企业对各类实用型英语人才需求急增。2002年4月,教育部高教司以《加强实用性英语教学,提高大学生英语综合能力》开始大学英语改革,提出培养实用性英语人才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单一的语言知识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无法满足学生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2007年,教育部颁布《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指出大学阶段培养学生在各自专业领域的英语交际能力。2010年出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到“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着力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因此,外语教育的目标趋向多元化。
中韩两国外语教育政策分析比较
首先,外语教育政策受到当时的社会历史阶段条件的制约。中韩两国的外语教育政策作为国家公共政策、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都受到一国外交政策、经济制度和文化理念的制约和影响。其次,中韩两国外语教育政策均体现了多元文化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跨文化交际技能成为必须。通过外语教育多元文化熏陶,促进学生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相互理解,并最终鉴赏世界性的文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创新。最后,中韩两国外语教育政策均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韩国政府确立外语教育发展战略,大大促进韩国企业的现代化,实现韩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外语教育事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摘 要 1993年,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正式生效和欧盟的诞生,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也宣告诞生。该政策包括了广泛的政策目标,而要实现这些政策目标则要辅之以有效的政策工具。2009年《里斯本条约》之前,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核心政策工具是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2009年之后该政策的主要政策工具是决定。本文统计了2000―2009年该政策产出的共同立场、联合行动和决定的数量和地域分布,还统计了《里斯本条约》后2010―2012年新的综合性的政策工具决定的数量和地区分布。在精确的数据统计的基础上,本文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产出进行了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这一分析有助于我们细致、全面地了解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政策工具 共同立场 联合行动
欧洲是资本主义的发源地和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地。近几百年来,西欧大国一直是国际政治、经济和权力舞台上的核心角色。民族国家间的权力角逐也使欧洲成为人类历史上仅有的两次世界大战的发源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宣告了欧洲世界中心地位的丧失。但二战对欧洲国家来说既是巨大的灾难,又是巨大的契机。二战后,欧洲国家痛定思痛,决心抛弃战争的恩怨,走共同发展的一体化之路。从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正式生效到现在,欧洲一体化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欧洲一体化是以经济一体化开始的,但从其发端起就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欧洲走了一条“先经济、后政治”的发展道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政治一体化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二战后,欧洲曾产生过雄心勃勃的政治、外交和防务合作的计划和初步实践,但都以失败告终。但是,欧洲各国推动政治一体化的努力从来没有放弃过。1970年,欧共体6国通过了“卢森堡报告”,该报告被认为是“欧洲政治合作的创始性文件”,宣告了“欧洲政治合作”(EPC)机制的确立,这是欧共体国家在外交和安全领域的第一个合作机制。1986年通过的《单一欧洲法令》第一次对欧洲政治合作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1993年11月,旨在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约》(简称《马约》)对原有的“欧洲政治合作”机制进行了扩展、强化和提升,并最终建立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简称CFSP)。1997年10月,《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对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后来,《尼斯条约》又进行了大的机制修订。2009年,随着《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迈上了新的台阶。如今,经过20年的发展,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取得了很大进展。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成就,有赖于该政策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政策工具来实现这些目标。从1994年到2009年,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五种,其中比较核心的是共同立场(common position)和联合行动(joint action)。2009年《里斯本条约》之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将几种政策工具合并并简化为一般指导原则(general guidelines)和决定(decision)。本文的主要内容旨在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和政策产出(政策工具的应用)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从而丰富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践的认识。
一、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目标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是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1993年生效的《马约》的前言宣布,成员国“决心实施一项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马约》还在第J.1条中进一步列举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五项具体目标,之后的《阿约》又做了适当补充。概括起来,这些目标包括:第一,捍卫联盟的共同价值、根本利益、独立和完整。第二,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联盟的安全。第三,按照《联合国》和《赫尔辛基最后文件》的原则和《巴黎》的目标保卫和平,加强国际安全。第四,促进国际合作。这主要包含两方面具体的内容。一是发展合作,即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协助;第二个方面则是指“与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关系”。第五,发展和巩固民主、法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可以看出来,《马约》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范围的界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是非常全面和宽泛,目标一和目标二主要是欧盟在国际上所要维护的自身利益,目标三、目标四和目标五是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要促进的国际利益。具体而言,这些目标不仅涉及外交、安全与防务领域,还囊括了保障人权、基本自由和巩固民主等。“也就是说,《马约》的条款事实上将欧盟外交、安全与防务政策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无所不包地纳入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范围。”陈志敏、古斯塔夫・盖拉茨:《欧洲联盟对外政策一体化――不可能的使命?》,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通过目标四可以看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范围甚至还不排斥对外经济政策,《欧洲联盟条约》也允许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框架下实施某些对外经济政策。第二是模糊性和不易操作性。比如对目标四的“促进国际合作”并没有详细的界定,只能通过欧盟条约的有关规定和欧盟理事会的有关决定来推理和分析。而促进人权、民主、法治等目标绝对不是仅仅靠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就可以实现的,这些模糊和宽泛的目标的实现必须要调动更为广泛的资源和手段。第三是超前性。《马约》囊括了“涉及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所有方面”(第J.1条)和所有“可能的范围”,这使得它天然地具有超前性,“其确切范围和内容是不断变化的,总体而言,将随着成员国能够达成一致的对外政策领域的增加而可能不断扩展”。房乐宪:《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及其运作》,载林张茂明、罗天虹主编《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与中国-欧盟关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后来的《阿约》、《尼斯条约》对这些领域的规定修改不大。
二、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主要政策工具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具有宽泛的政策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则需要辅之以切实有效的政策工具。根据《阿约》的规定,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主要有五种基本的政策工具:共同立场、联合行动、决定、声明和共同战略。
(1) 共同立场(Common Position)。共同立场是欧盟构筑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基础,没有共同的立场,就谈不上外交合作和军事合作。《马约》第J.2条规定:“凡理事会认为必要之时,它应确定一共同立场。成员国应保证本国的政策与共同立场相一致。”“在国际组织中和在国际会议上,成员国应协调它们的行动。它们应在此论坛上维护共同立场。”《阿约》规定:“理事会应采取共同立场。共同立场应确定联盟对某一特定的地区性事项的解决办法。各成员国应保证本国的政策与共同立场相一致。”这项规定界定了共同立场的使用范围。同时《马约》和《阿约》对成员国与共同立场的关系的界定也意味着一旦确定共同立场,则该共同立场对成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笔者的统计显示,在2000―2009年间欧盟平均每年要通过29项共同立场,这些共同立场主要涉及四大类:对第三国有关政策的决定;对特定国际问题政策的决定;对第三国实施制裁的有关决定;对已有的共同立场的扩展或者修正。
(2) 联合行动(Joint Action)。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联合行动则是将共同立场付诸实施的具体表现。《马约》当中第五编第J.3条总共7款,全部是对“联合行动”的相关规定。这其中包括:第一,依据欧洲理事会的总方针,理事会决定某事务应纳合行动。理事会确定联合行动的特定范围、特定目标、行动期限、联合行动的手段、程序和条件等。如有必要,理事会还应规定此项行动的期限。第二,联合行动将规约各成员国所采取的立场和所进行的活动。第三,当成员国拟议按照联合行动确定本国立场或者采取本国行动时,该成员国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第四,在形势变化急需采取措施而理事会未能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经考虑联合行动的总目标,成员国可紧急采取必要的措施。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立场更多地涉及欧盟对某一问题或者某一国家的立场和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各成员国需要在国内采取的行动,如对相关法律的调整、改变与第三国的经济和财政关系、实行武器禁运等。而联合行动更多涉及必须动用欧盟资源在国外开展的操作性行动。笔者的统计显示,欧盟平均每年采纳33项联合行动。尤其是2005年以后,随着欧盟更多地参与冲突预防和危机管理行动,与此种事务相关的联合行动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
(3) 决定(Decision)。一般而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决定”是部长理事会就该政策的机构方面的事务所做的规定。部长理事会可以通过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决定(见《欧盟条约合订版》第23条)。2004年后,除了有关机构方面的事务外,欧盟更经常用“决定”这一政策工具处理共同外交与安全领域的问题。从2000年到2009年,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通过了403个决定(年均40个)。2010年后,决定取代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成为主要的政策工具类型。关于决定的具体情况和量化的分析,笔者将以2009年为分界,在后面进行详细分析。
(4) 声明(Declaration)。声明是欧洲政治合作机制最频繁使用的政策工具,用来表达欧盟对欧盟外国家和国际问题的立场、要求和期待。声明的表达措辞一般是方向性的、宽泛的,它只代表一种政策方向而不包含具体的行动。声明的目的也仅仅是对国际问题表达欧盟的看法,一旦声明发表,这一目标就得到实现。1972年,欧洲政治合作机制仅仅发表了两项声明,这也说明在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用同一个声音说话”是多么困难。欧共体发展成欧盟之后,声明并不是欧盟几个主要条约中明确规定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手段,但这并不妨碍欧盟频繁地使用声明。《马约》签署后的1994年,欧盟使用了110项“声明”,后来,欧盟对声明的使用达到了平均2―3天一项的频率。近些年,由于声明的使用太过频繁和缺少实质性内容,欧盟对这一政策工具的实质性关注并不太多。欧盟的官方文献显示,2004年后,《欧盟活动年度总报告》不再详细罗列出年度所有声明的内容,而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也发表了“为数众多(numerous) 的声明”一语带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声明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是可有可无的。这其实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合作的制度化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它更多地关注操作性比较强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所以,声明相对而言就没那么重要了。
(5) 共同战略(Common Strategy)。共同战略是 《阿约》新增加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阿约》规定:“在成员国有重大利益的领域,欧洲理事会应决定共同战略,由联盟负责实施。共同战略应规定其目标、期限以及联盟成员国可资使用的手段”。“理事会应向欧洲理事会推荐共同战略,并将之付诸实践,特别是通过采取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来实施。”(《阿约》第13条)。共同战略由理事会向欧洲理事会推荐,由欧洲理事会以全体一致方式议决。欧洲理事会制定共同战略之后,将由欧盟理事会根据特定多数表决程序制定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来加以实施。
在以上五种政策工具中,声明是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最经常用的政策工具;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和最具操作性的政策工具;决定的使用虽然范围扩大了、频率提高了,但或许是由于习惯的原因,它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重要意义始终不如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共同战略的使用则更少。
三、 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产出的定量分析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共同声明、共同战略、共同立场、联合行动和决定等。共同声明是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最常用的政策工具,但由于其太过宽泛和缺少实质性内容,在近些年,它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由于数目太少,对共同战略的分析也意义不大。所以,笔者不打算对声明和共同战略单独作分析,只是在必要时涉及它们。本部分笔者分析的主要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最核心的两种政策工具,即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同时,作者还将分析产出数目众多,但在2009年《里斯本条约》前并未被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充分重视的另一政策工具,即决定。作者将根据欧盟官方网站的一手资料,详尽地统计2000年到2009年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产出的共同立场、联合行动和决定,并根据统计数据做出相关分析。为了分析问题方便,作者把以上每个政策工具运用的成果称作“政策产出”。比如2008年欧盟运用了48次联合行动这一政策工具,作者就称为48项联合行动政策产出。
1. 对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定量分析
作者首先统计了2000年到2009年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采纳的所有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数量(见表1);然后,根据这两种政策工具针对的地区,又进一步做了分类(见表2)。
根据对表格的分析,可以看出:
(1) 从数量上看,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9年,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年均确定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总数大约是62个,其中31项共同立场、31个联合行动。每年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数量上升的速度在2005年后明显加快。
(2) 从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数量对比来看,2003年之前,共同立场的数量一直多于联合行动的数量;2003年之后,联合行动的数量则明显多于共同立场的数量,差距较大的2007年欧盟确定29个共同立场,而采纳了48个联合行动。这其中最有可能的解释是,2003年欧盟通过了《欧洲安全战略报告》,该报告之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框架下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ESDP)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使得更具有实质意义和实践性的联合行动的数量大幅度增长。
(3) 从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数量的地域分布上看,数据的统计表明:
首先,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最关注的地区是非洲地区。从2000年到2009年,欧盟在巴尔干地区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总数量是145个,年均145个,占年均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总数的近25%。
其次,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二关注的地区是巴尔干地区。从2000年到2009年,欧盟在非洲地区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总数量是119个,年均10个,占年均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总数的20%。
第三,数据显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关注的其他地区依次是:亚洲地区、中东地区和东欧地区。
第四,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还显示,2006―2008年间,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扩展到了拉美地区和印度洋地区。在其他问题上,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数量也在2006年后突然增长。
上面的数据和分析说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关注的地域选择性非常强,地域分布差距很大、很不平衡。它最关注的是与其安全利益关系最密切的近邻巴尔干地区和其原属于欧盟国家殖民地的非洲地区。针对这两个地区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占了总数的45%。显然,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实质上还缺少全球性的抱负和能力。但2006年之后在拉美地区、印度洋地区和其他问题上的新发展说明,欧盟正在朝这一方向发展。
2. 对决定的分析
对于“决定”是否是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这一问题,学术界一直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决定”不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因为,首先“决定”是部长理事会就该政策的机构方面的事务所做的规定,原则上不涉及具体事务;其次,决定这一政策工具也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2004年之前,委员会的《欧盟活动年度总报告》中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部分总是列出一年中所有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详细情况,而在最后仅仅提到,欧盟“也采取了几个(several)决定”,而几乎不列出这些决定的名称和数目。这说明,欧盟官方层面没有充分重视决定。
而作者的统计(见表1)发现,2003年之后,决定这一政策工具开始被大量使用。从2000年到2009年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采纳决定这一政策工具的数量总体上要多于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另外,决定的具体内容也不仅仅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机构事务。实际考察后发现,在具体使用上,决定的使用往往比较灵活。这种灵活性表现在:
(1) 有时决定的形式和功能类似或者等同于共同立场。2007年3月23日,欧盟确定了一个关于对伊朗的限制性措施的共同立场(2007/140/CFSP)。之后,2008年6月和8月,欧盟相继通过两个共同立场来对它进行补充和修改;2008年12月,欧盟通过了一个“决定”,对其进行第三次补充。Council Common Position 2008/479/CFSP of 23 June 2008,amending Common Position 2007/140/CFSP concer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against Ira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163:0043:0049:EN:PDF.
Council Common Position 2008/652/CFSP of 7 August 2008,amending Common Position 2007/140/CFSP concer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against Iran,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213:0058:0070:EN:PDF.
Council Decision 2008/842/CFSP of 10 November 2008,amending Annexes Ⅲ and Ⅳof Common Position 2007/140/CFSP concer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against Iran,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300:0046:0054:EN:PDF.
这说明,在具体使用上,决定和共同立场往往难以区分到可以通用。
(2) 有时决定的形式和功能类似或者等同于联合行动。比如,2008年“有关任命欧盟对刚果安全部门改革咨询与援助行动(EUSEC RD Congo)长官的决定”是以决定的形式出现的。但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各种联合行动分析后,笔者发现,欧盟的惯例是,类似这种“任命”都是以联合行动的方式作出的。如果按照惯例,2008年“关于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国开始军事行动的决定”一般应该是以联合行动的形式出现的,但同样也是以决定形式决策的。
(3) 对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决定的考察。考虑到决定有时类似于共同立场,有时类似于联合行动的。笔者对2006年的45个决定分析后发现,其中14个类似于共同立场,31个类似于联合行动;2007年的42个决定中, 有14个类似于共同立场,有28个类似于联合行动;2008年的60个决定中,20个类似于共同立场,40个类似于联合行动。对这三年中的决定的内容和功能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质上来说,决定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政策工具,因为它没有非常清晰的使用范围,它有时类似于共同立场,但大多时候,它类似于联合行动。或许正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导致在实际上频繁使用的政策工具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四、 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产出的定性分析
(一) 反应型(Reactive)、积极型(Active)和行动型(Operative)政策工具
1985年,维勒在一个题为《欧洲外交政策的机构和机制的演进》Weiler, Joseph H.H, “the Evolution of the Mechanisms and Institutions for a European Foreign Policy”, Florence: 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 Working Paper ,No.202,1985.
的工作报告中将欧洲政治合作机制(EPC)政策产出分三种类型:反射型(reflexive)、反应型(Reactive)和积极型(Active)。反射型政策产出只是为了宣示某些共同立场。反应型政策对特定事件作出反应并期待能够影响这些事件。积极型政策产出往往设定政策目标、辅之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并期待能够达到特定目的。
维勒的分类方法对我们的研究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是,如果完全沿用20世纪80年代维勒分析欧洲政治合作的方法来分析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则显然是行不通的。作者认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已经超越了反射型政策产出的阶段,也即是说,基本没有非常被动的反射型政策产出了。作者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产出大致分为反应型(Reactive)、积极型(Active)和行动型(Operative)。从反应型(Reactive)到积极型(Active),再到行动型(Operative),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政策产出中成员国合作的程度和制度化的程度依次提高。
如果要把常用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分类的话。作者认为,大致来说,声明是反应型的政策工具,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某一国际问题表达欧盟的立场并且提出要求和期待。共同立场是积极型政策工具,它重在“确定对某一特定地区性或主题性事件的解决办法”。联合行动是行动型政策工具,它重在“处理联盟的军事行动据信为必要的特定情势。联合行动应规定其目标、范围、联盟可资使用的手段和实施条件。如有必要,还应当规定行动的期限”。从目前来看,作为反应型政策工具的声明虽然每年使用的次数非常之多,已经接近或者超过200次。但《欧盟年度活动总报告》中近几年声明详细资料的空缺其实也反应出它的作用及其欧盟对它的重视程度都在下降。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创立以来,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数量一直在持续增长,并且在大多年份,欧盟的共同立场要多于联合行动。但2005年后,联合行动的绝对数量和增长速度开始大大超过共同立场的数量和增长速度。也即是说,欧盟的行动型政策产出的绝对数量和增长速度开始大大超过积极型政策。总之,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反应型政策工具(声明)、积极型政策工具(共同立场)和行动型政策工具(联合行动)同时存在。但显然,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合作重心正在逐渐地向行动型倾斜,这也说明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合作在深化,合作的质量在提高,制度化的程度也在逐渐提高。
(二) “低成本”(lowcost)、“中等成本”(mediumcost)和“高成本”(highcost)的政策工具
作者认为,还可以把欧盟对外政策产出分为“低成本”(lowcost)、“中等成本”(mediumcost)和“高成本”(highcost)的政策产出三类。声明是“低成本”的政策工具,因为不需要动用欧盟过多的资源;共同立场是“中等成本”的政策工具,它需要在欧盟层面提出解决办法,并要求成员国国内采取与之相符合的政策;而联合行动则是“高成本”的或者说高成本的政策产出,它规定行动的目标、范围、手段、资源等等。声明只是用来表达立场、提出要求和期待,是典型的“低成本”政策。
共同立场是中等成本的政策产出,以2008年2月欧盟有关对利比亚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共同立场(2008/109/CFSP)为例Council Common Position 2008/109/CFSP of 12 February, concer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imposed against Liberia,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038:0026:0027:EN:PDF.
,该共同立场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确定共同立场的法理来源。第二,共同立场的主要内容。这部分内容包括五条条款:条款一,禁止成员国向利比亚销售、提供、运输或者出口武器、弹药、军事设备和备件等,也禁止对利比亚相关的财政支持;条款二,条款一的例外情况;条款三,成员国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条款四,共同立场的生效日期;条款五,该共同立场将在欧盟官方文件中出版和。
联合行动是高成本的政策产出。以2008年9月15日欧盟“关于对格鲁吉亚监督任务(EUMM Georgia)”的联合行动为例。Council Joint Action(2008/736/CFSP) of 15 September ,on the European Union Monitering Missions in Georgia,EUMM Georgia,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248:0026:0031:EN:PDF该联合行动也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采取该联合行动的欧盟条约依据和法理来源;第二部分,联合行动的具体内容说明。这部分包括非常详尽的19条条款:条款一,联合行动的名称(EUMM Georgia)和开始时间;条款二,对该联合行动的基本说明;条款三,联合行动的任务,包括稳定、正常化和信心重建等;条款四,有关该任务的机构安排;条款五,任务的民事行动指挥官及其职责;条款六,任务的首席长官及其职责;条款七,任务的人员组成;条款八,任务和工作人员的地位;条款九,任务的指挥系统;条款十,任务的政治控制和战略指导系统;条款十一,欧盟外其他国家对该任务的参与;条款十二,任务的安全保障;条款十三,对该任务监督功能的启动;条款十四,对该任务的财政安排;条款十五,合作;条款十六,任务中秘密情报的;条款十七,对任务的简单回顾;条款十八,任务的起止日期;条款十九,该联合行动在欧盟官方文件中的出版和。通过对这个比较全面和典型的欧盟联合行动的考察可以看出,联合行动涉及对任务的目标、范围、组织系统、领导机构、财政安排等全方面的安排,它需要动用欧盟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比起声明和共同立场,它是名副其实的高成本政策产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声明是低成本的反应型政策工具,共同立场是中等成本的积极型政策工具,而联合行动是高成本的行动型政策工具。在不同的问题上,或者一个问题的不同阶段,欧盟用声明、共同立场或者联合行动等不同的政策手段。最近几年的例子和数据表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联合行动的产出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这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合作质量大大提升和制度化程度提升的重要表现。
五、 《里斯本条约》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变化
2007年12月13日,欧盟成员国首脑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签署了欧盟新条约《里斯本条约》,以取代《欧盟宪法条约》。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在政策目标上,该条约在原来的目标上新增了一些目标,如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鼓励所有国家融入世界经济;向受自然或人为灾害的人民、国家及地区提供援助;推动基于多边合作及全球良治的国际体系。另外,该条约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进行了制度性的变革,主要如:再一次明确了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关系,并大大强化了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调整欧洲理事会,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任期两年半,可连任一届;设立了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等;设置了专门的“对外行动署”(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EEAS)。
《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也做了重大的改革。该条约规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一般指导原则,其二是决定。决定“用于确定联盟的行动、立场、上述决定实施的安排以及加强成员国在政策行为(conduct of policy)方面的系统合作”程卫东、里靖超译:《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可见,决定取代原来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而成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主要政策工具。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在2009年前的两种核心政策工具中,共同立场重在表达立场,联合行动重在将共同立场的内容付诸实施,这使得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实践中有某种程度的“分裂”。而如上文分析,决定则兼具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共同特点,它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加强成员国的“系统合作”。其二,通过对2000―2009年的决定的分析,作者发现,虽然在2009年之前的政策工具体系中,决定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但它具有巨大的灵活性,有时类似于共同立场,有时类似于联合行动。也就是说,其实在2009年《里斯本条约》之前,决定已经具备了取代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的“潜力”,或者说它实际上已经在慢慢取代了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而成为一种更具综合性的政策工具。
作者还统计了2010年以来决定的情况。2010年,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采纳的决定有124个,2011年是197个,2012年是159个。这些决定的地区分布如下(见表4):
关键词:国外外语教育;外语教育政策;外语人才;导向性;沿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0-059.3;G6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6)34-0016-03
一、前言
高素质的外语人才,对于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是外语教育大国,主要体现在外语教育普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重视程度高。自我国2001年秋在全国城市及县城小学三年级开设英语课程起,学外语的人数节节高升,有专家预测再过几年学外语人数将超过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人口总和。但我国还不是外语教育强国,表现为国民外语整体水平不高、外语运用能力较差、外语运用意识不强、外语教育规划有时缺少系统性、宏观导向性政策不明确、师资队伍层面问题众多等。目前国内的外语学术界和教育界对外语教育的关注逐渐增多,但微观层面的研究较多,即外语教学是研究焦点,介绍、探究他国外语教育政策的文章凤毛麟角,比较深入的多国别多角度的对比研究还没有形成。
谢倩(2014:10)认为外语教育政策既指显性的国家正式规则,如各国政府颁发的战略、工作计划、白皮书、行动计划等正式政策文件,也包括隐性的非正式规则,如文化理念、价值观、实施机制等软规范。目前,我国仍行走在制定适合国情的外语教育政策的道路上,以前只过一些针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文件,完全适应国情的外语教育政策仍在孕育之中。此外,教育部门下设的研究机构虽众多,全面系统研究各国外语教育政策的部门却仅有设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其致力于研究十多个非英语国家的外语(尤其是英语)教育进展情况。
造成有时外语教育政策缺位、宏观教育理念淡薄、教育思路模糊、教育管理不得力等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文化因素的制约、有根深蒂固的外语学习理念的影响、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的因素。此外,外语教育教学历史短暂、外语教育政策规划相对滞后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如何实现由外语教育大国变成外语教育强国的质变,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外语人才,众说纷纭,但“师夷长技”一定是较快见效的做法之一。了解其他国家外语教育的先进经验并科学借鉴,是发展外语教育的捷径之一,有利于实现外语教育的终极目标――文化传承。
二、国外外语教育成功的制胜法宝――导向性明确的宏观外语教育政策
教育既是自下而上实施的过程,即学生――教师――学校――教育部门――国家,也是自上而下政策贯彻的过程,两者同时运行,不可偏废。任何一种教育若缺少执行者,则无以为继。同样,任何一种教育若缺乏国家纲领性政策的指引,则不成体系。外语教育亦然。根据本文作者多年的教育教学经验,认为我国学生外语交际能力的薄弱源于教师,教师交际能力的薄弱源于应试教育,应试教育源于以前缺少国家纲领性的外语教学指南。因此,应从政策层面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这样,外语教育成效才能提高。
研究中发现,各外语教育强国在外语教育规划方面有着自己独到的经验,值得参考与借鉴。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其开展外语教育的导向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提升个人价值,如外语学习兴趣、就业、跨文化交际等,也有的是出于社会价值的考虑,如政治、经济、安全、文化、全球化等。但出奇一致的是,各外语教育强国的宏观外语教育政策导向性非常明确。秦杰(2014,1:124-125)认为目前全球范围外语教育政策走向体现在两个方面:英语全球扩展和多元语言政策。
经历过外语教育发展的低迷时期及自食恶果之后,美国以语言战略保证美国的国家安全,实现美国经济全球化的利益最大化、多元文化交融的社会价值取向。这一理念的形成,与美国教育部门眼光长远、多种族性、安全意识及历史教训密不可分。经过9・11等事件之后,美国把外语的战略地位上升到国家安全。美国移民社会的多种族性和语言多样性,促使美国国家语言政策发生质的改变,英语中心主义的单边政策退出了历史舞台,多元文化相互融合的理念深入人心,政策运行亦愈加顺畅。从立法和行政的高度制定的《21世纪外语学习标准》《外语教育目标5C》(5C:Communication,Culture,Connection,Comparison,Community),充分体现“能用外语交际、体验多元文化、贯连其他学科、比较语言文化特征、应用于国内外多元社区”的外语教育政策的核心思想。
英国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普遍认为,自己不需要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导致英国外语教育出现落后的局面,也开始影响英国的经济发展。痛定思痛,英国重新审视外语及外语教育对个人、社会、国家的意义和价值,提出顺应时势、适应国情的外语教育发展规划,通过激发全体国民学习外语的热情和动机,从而实现全面提高本国国民的外语素质、推动经济复苏、增强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力等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教育部门推出了系列重要文件《语言学习》《全民的外语:生活的外语――外语教育发展战略》等,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更加有效的外语教育政策来推动英国民众的外语学习,提高全民外语水平。
澳大利亚在制定多元化外语教育政策时,对国家众多方面的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历史上长期推行单语制带来的严重弊端、19世纪以来的移民潮带来的语言多样性、外语教育的精英化向普及化的转向、国家的行政特点、国际地理位置、国内复杂的语言人口分布、国家未来发展的需要、区域经济的特点等。20世纪80年代的《国家语言政策》、90年代的《亚洲语言发展策略》《非英语语言教育申明》及本世纪初的《学校外语教育计划2005-2008》等系列纲领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从国家政策层面保障了多语种外语教育及外语教育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欧盟有27个成员国,4亿9千多万公民,说六十多种语言。独特的地缘特点、社会历史、政治需求、文化维护等造就了多元化的欧盟外语教育,可以说欧盟外语教育是教育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和文化多样性理念的典范。“强调外语学习的社会和政治功能,促进欧盟民主公民权的教育和社会融合,致力于个人多语能力的终身发展”是其教育理念的核心。“推动学习欧洲各国的语言,加强欧洲意识,培养欧洲公民”的理念,是伴随着欧洲联盟诞生及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而应运而生的。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育白皮书《教育和训练:以学习化社会为目标》,要求公民掌握三种共同体语言,强调了多语种态势的必然性。《欧洲语言学习基本标准》及《欧洲语言教学与评估框架性共同标准》,整体提高和保证了欧洲外语教学的水平与质量。经过多年的潜心发展,欧盟的外语教育政策实现了从注重语言教学方式向注重语言教学内容及语种多样性的转变,为欧洲公民的人文素养、民主和宽容意识的培养起到了巨大作用。
亚洲诸国及地区也积极致力于推进外语教育的发展。在新世纪伊始,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在政府资政报告中,公开阐明本土语言文化与外国语言文化的相互作用及关系(转引自沈骑2011,9:65),其“开展文化交流、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思想不言自明。21世纪日本发展外语教育的思路愈加清晰,一方面强化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顺应国际大势致力于发展多语种外语教育。韩国则把外语教育放在战略发展的高度,加大对外语教育的投入,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旨在培养具有多元语言文化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的外语教育政策,有效地推动外语教育开展,以适应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蒙古于2001年出台《提升外语教学质量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明确推动外语教育发展的决心和责任。《泰国国家语言政策》明确指出,在全球化的今天,除了母语教育之外,泰国还必须加强交际范围更广的外语语种的教育,充分培养国民的语言能力和交际能力,把外语教育从个人能力提升层次上升到国际交流层次。新加坡在语言政策确立后制订了语言计划,其规定重点学习四种语言,即英语、汉语、马来语和泰米尔语,这几种语言的地位始终跟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联系在一起。
以上国家采取的外语教育政策,都是从本国实际出发,本着国防安全、民族和谐、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国际竞争、个人提高、时展、民主公平等目标而制定的。它符合国家利益发展、顺应时代潮流、政策客观科学,国家、社会、个人诉求得到全面体现,把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了起来,因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三、我国外语教育政策的沿革
外语教育政策制定,是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教育、文化以及国际地位的大事(胡文仲,2009,5:15)。我国外语教育自成立至今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历史的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外语教育政策,但外语教育政策始终深受国家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时代背景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上世纪50年代上半期,俄语教育迅速发展。1958-1966年作为第一外语的英语教育逐渐恢复,上世纪80 年代重视科技英语,上世纪90 年代重视实用口语,现在“全民学英语”。外语教育的地位、外语语种的选择,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近年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面临着技术革新、知识经济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兴进步的教育思潮不断涌现,素质教育成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确保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策略,即强调个人发展、创造性和探索性。在1992、1993、1996年的中学英语教学大纲中,英语水平被看作素质教育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Adamson博士在《中国英语:中国英语教育史》中所言,中国外语教育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如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等交互作用与制约的过程(张沉香 2012,4:159)。
由上可见,外语教育政策一直随着国家发展的预期目标和动态局势而调整,但总的发展路径基本一致:从过度强调外语教育的政治意识形态功能,到重视其促进经济发展和国家现代化的功能,再到关注海内外先进教育理念,寻求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简言之,外语教育在曲折中不断前进着,培养优秀的外语人才是时代的呼唤。
四、外语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理论层面――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并重
任何国家的外语教育政策,都不能脱离政治、经济、社会价值的取向。在世界各国的语言政策中,荷兰强调满足经济需要、结合市场需求的特点尤其显著(施健、余青兰2008,7:159)。1988年开始确立的“荷兰国家行动计划”,更是世界各国外语教育政策的集大成者。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一直是荷兰语言政策制定的风向标。在早期的拉丁文学院,为了避免走向衰落,同时满足蓬勃向上的经济发展对语言能力的需求,开设了外语等实用性强的科目。为了满足外贸和航运业的需求,荷兰政府和工商界比任何其他欧洲国家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对外语人才的依赖,社会上自发地形成重视外语教育的风气。在重视外语教育政策社会价值取向的同时,还要关注人的价值的实现。纵观外语教育历史,外语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有时偏于工具性,是工具理性主导下的价值取向(张沉香 2012,4:159)。教育的本质最终是指向人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外语教育政策应把人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 操作层面――统一管理与长期规划并重
操作层面上,对外语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整体地位和作用有时不够重视,外语教育的开展和实施有时缺乏统一的管理和长远的规划。外语教育在探索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教育实践探索的点滴成功并不是诠释一国教育成效的唯一标尺,还需要国家层面的高瞻远瞩的规划。未来外语教育事业的发展, 需要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管理或是协调外语教育事业的机构,需要积极研究外语教育的应有地位(李宇明 2010,1:2)。统一管理的缺失和长远规划的匮乏,必然使外语教育的社会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外语教育的多样性、和谐性、有效性和目的性有时难以实现,不利于深化改革开放、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3. 本土化与国际化并重
李宇明认为,当前影响外语教育规划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国家开放和信息化。他认为中国正经历本土型国家向国际型国家的转变,外语是中国走向世界、世界来到中国、履行大国国际义务的必要条件。应当进行外语教育改革,融入世界大家庭,消除语言障碍,加强国际沟通,从而使世界各国人民更密切、更广泛地相互交往,同步实现人的发展和国家发展。张正东(2005,12:16)提出制定外语教育政策必须考虑的几个方面,即综合考虑国情特点,外语语言的特点,外语教学目标、过程、方法,教学管理专门化,教师发展专业化,教学资源最优化,教育公平,国家安全等因素。这一提法,为制定外语教育政策开启了思路。
五、结束语
总之,高素质的外语人才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要重视外语教育政策的制定,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的外语人才。奈乌斯托布尼认为,外语教育有维持体制、兴趣与爱好、象征、技能训练、了解异国文化、交际等六项功能。但这些作用的实现,需要政策的保障。外语教育政策不仅关系到文化传统的传承以及下一代整体素质的提高,更是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发展乃至国家安全层面的大事。制定合适的外语教育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要植根于本国的外语国情和发展需求,避免在跨文化交际中逐渐丧失本土文化特色;其次,要从理念层面到操作层面多方位地权衡利弊;再次,借鉴外语教育强国的先进经验也不能小觑;最后,外语教育规律也是制定恰当的外语教育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正确的外语教育政策应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出发点,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文化多元化发展,有利于培养大量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具有良好外语素养及宽阔国际视野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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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融资租赁现已成为美国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作为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物被引入中国,历经三十余年的沉浮起落,近几年融资租赁公司呈现“井喷式”发展。根据《2013年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已达到603.9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2 68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位。但中国的渗透率仅为4.97%,相比于美国21%的渗透率,仍存在很大发展空间。
无论中外,政策都为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租赁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税收抵免制度”吸引了大量投资人进入租赁行业,进而带动了美国租赁业的蓬勃发展。近几年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繁荣更是与政策息息相关,上海自贸区、天津东疆保税区及深圳前海自贸区的政策优惠引发了租赁公司的集聚现象。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的租赁政策对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两方面还存在改进空间。一是与国外的租赁扶持政策相比,我国在税务、会计、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尚不完备。比如租赁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降低租赁企业税负、政府设立租赁专项基金等均是国外比较成功的政策案例。二是“假外资”租赁公司与“空壳”租赁公司的政策套利问题比较严重。“假外资”公司利用外债额度的优势开展资金通道业务,而“空壳”租赁公司空拿牌照获得补贴,并不开展实际业务。显然,这两类公司的存在使得租赁公司促进设备投资、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大打折扣。
本文即基于政策扶持与规避政策套利两个视角,借鉴国外租赁业的政策经验,以期为中国租赁业提高政策成效略尽绵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方面:
1. 本文从租赁业外延的五个方面(税收、会计、法律、监管及其他)入手分类比较国内外租赁政策,该分类标准与中外租赁专家、学者的观点一致。与现存文献相比,本文除包含税务、会计等财务内容外,也对法律、监管方面有所涉及,因此在政策内容的比较上更为完备、全面。
2. 以往文献只提及了与租赁相关的扶持政策,而对如何规避“政策套利”现象鲜有涉及。本文分析了中国租赁业“政策套利”现象的成因及现状,并对如何规避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 文献综述
目前已经有学者对租赁政策进行研究。比如周英章、金戈(2001)从税收、保险、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分析了国外政府对租赁业的扶持政策,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李刚等(2009)对东方航空公司进行案例研究发现经营租赁的一个动机很可能是隐藏负债和降低资产负债率,进而建议不断健全完善租赁会计准则、正确界定真实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丛林(2015)借鉴爱尔兰发展飞机租赁的政策经验,建议我国政府适度放开融资和资本管制、简化管理并促进关联产业发展;高圣平(2014)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分析了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的现实与法律困境,并提出“应善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尽量减少过时的法律规定给金融创新带来的桎梏”;孙磊(2012)对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改革有利于降低承租人税负,但使得租赁公司的流转税负略有增加。
综上,目前关于租赁政策的研究有些针对具体行业提出建议,有些则针对租赁业外延的某一角度(如会计、法律)。本文则从租赁业外延出发,对中外的赁政策进行全方位比较,希望为租赁政策构建出较为完善、清晰的框架,并对政策如何促进行业发展有所启示。
三、 国外租赁扶持政策与中国政策现状
本文采用史燕平关于租赁业外延的定义,从税收、会计、法律、监管及其他五个方面对中外租赁业政策进行比较。
1. 税收。作为租赁产业的支柱之一,税收制度在美国租赁业的发展初期就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62年美国税法首次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Investment Tax Credit-ITC)。根据ITC,在投资者投资设备的当年,其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可以抵扣应纳税额。这一税收优惠措施为出租人节省了税收资金,出租人又进一步通过降低租金的形式将“税收好处”转移给承租人,最终吸引了大量企业涉足租赁行业。1981年,美国推行“经济复兴税法”。该税法进一步扩大了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对“真实租赁”(True lease)与“有条件销售”(Conditional Sale)作了严格区分。除美国以外,英国、德国、日本与澳大利亚等国也实施过ITC政策,对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在2000年也曾对国企实行过ITC政策,规定使用租赁引进设备的国企纳税时可抵消新增利润纳税额的40%。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应纳税额大于等于可抵免税额时,政策才有效;否则政策的优惠效应不能完全发挥。当时我国国企业务亏损,因而ITC政策在较大程度上失效,未能达到期望的政策效果。
此外,降低税率也是一种途径。爱尔兰即为“低税负”的典型国家,其规定所得税率为12.5%,远低于我国的25%的税率。低税率促进了当地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陆续推出了适用于租赁业的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天津为例,其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出口退税等多个税种。值得一提的是,“营改增”对以售后回租占比巨大的中国租赁业是一记重创,改革后针对营业税的政策或已失效,但在改革之前该类政策确实起到了吸引投资的作用。
2. 会计。在会计方面,美国对租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折旧费用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因此每年的折旧费用越大,当年的税收抵免越多。尽管租赁年限短于法定折旧年限,但税法允许在资产租期内计提足额折旧,这进一步增加了租赁的“税收好处”。
爱尔兰在飞机租赁业占据“龙头”地位,这与其灵活的折旧政策密不可分。在爱尔兰,飞机的经营性租赁允许使用8年加速折旧,且残值为零,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我国并未允许租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当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务折旧年限时,不允许根据最低税务折旧年限对资产计提折旧。该折旧处理方式使我国租赁企业的税负显著高于国际水平。
3. 法律。世界各国租赁业的立法情况不一,有些国家对租赁业专门立法,有些国家则并无专门立法。
对租赁业专门立法的国家有法国、巴西。法国租赁业受《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法律》监管。巴西则在1974年与1981年分别颁布了《6099号法》与《巴西进口租赁法》,两部法规对成立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及资产负债比作了规定。特别地,巴西法律规定国外投资者只能拥有公司1/3的表决权和公司全部股本的55%,以保证本国企业的权益。
对租赁业不实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英国的租赁业受合同法限制,日本租赁业受民法与商法限制。德国则依据股权结构将租赁公司分类,银行股权比例大于20%的租赁企业受银行法监管。
另外,还存在由专门立法向不专门立法转型的国家,比如韩国。1998年以前,韩国租赁业由《租赁业促进法》管理;1998年以后,韩国取消了对租赁业的专门立法,租赁业由《金融业特别信用法案》管理。
我国并无针对租赁业的专门立法,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合同法,一是物权法项下的担保法。其中融资租赁合同隶属于合同法分论,该分论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参考。
4. 监管。根据世界各国的监管实践,对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最小资本要求、财务比率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方面。
俄罗斯、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对租赁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在俄罗斯,主营业务中至少有40%来源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才能获得租赁执照;法国租赁企业的成立则需经由全国信贷理事会的批准;西班牙的租赁企业审批由央行负责。在意大利,业务规模超过5 000亿里拉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意大利中央银行进行注册。
在最小资本和财务比率要求方面,法国规定资本(及自有资金)与长期资产的比例需达到6∶10,资本(及自有资金)与总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1∶20;西班牙规定租赁企业的最小资本为500万欧元,且资本充足率要大于8%;韩国在1998年对租赁业的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以后,租赁企业的最小资本也由100亿韩元增加为200亿韩元。
有些国家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监管。比如日本的租赁公司不能开展房地产、证券及分期销售业务。
我国主要对租赁业的市场准入与注册资本进行监管。设立租赁公司的审批主体有商务部与银监会,其中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而银监会负责审批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7亿元人民币,外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 000万美元,且外商投资者的总资产不能少于500万美元。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以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2012年的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最低注册资本金降低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了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5. 其他。各国对租赁业的相关政策除上述提及的税收、会计、法律与监管以外,还包括保险与补贴等。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通产省服务产业局、中小企业厅和保险局联合推出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日本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升级起到了促进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通过租赁公司提供低利息的美元贷款,租赁企业通过“武士租赁”改善了日本的贸易收支情况。
我国的租赁业政策“特色”主要体现在:(1)鼓励特定投资人(如江苏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开办租赁企业,广东鼓励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等);(2)鼓励特定行业(如天津鼓励飞机、船舶,福建鼓励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医疗设备等);(3)对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发放补贴(上海、天津均有开办费补贴奖励及高管与专业人员补贴)。
四、 租赁业政策套利现象及对策
目前我国租赁业主要存在两类政策套利现象:一是由外资租赁公司借外债政策导致的“假外资”现象;二是由补贴导致的“空壳公司”现象。
在筹资方面,我国对外商投资租赁企业在借外债方面的政策十分优厚。根据规定,外资租赁公司可借外债额度为其净资产的10倍。很多民企变身“假外资”租赁公司,专门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从事外债资金的通道业务。监管层目前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通过规定租赁公司的实质业务、存续期限等打击“假外资”。
为鼓励投资融资租赁业,多地政府均向新开办的租赁企业及企业高管发放补贴。以上海自贸区为例,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注册资本不同,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1 500万元不等。对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租赁机构高管给予每人一次性住(租)房补贴20万元,对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租赁企业高管也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补贴。优厚的补贴政策吸引了大量投资人,但也导致了“壳公司”。一些公司在注册资金到位后套取补贴,空拿牌照而不发展租赁业务。目前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已采取约谈租赁公司高管的方式调查业务状况,说明监管层已开始关注政策套利问题。
其实,政策套利现象在中外均存在,政策制定者应通过一定手段对政策受益主体加以限制。如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为保证受益主体为租赁业,其对“真正租赁”(True Lease)进行了界定,税务局对“真正租赁”与“有条件销售”进行严格区分。我国监管层在监管方式上,可从业务开展、缴税情况、股东背景等多个方面排查“假外资”与“壳公司”。此外,由于资金通道业务大多采取售后回租模式,且回租资产大多为数额较大的旧固定资产,承租人以中小企业及制造类企业为主,监管层应对回租资产及承租人类型予以重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就租赁业外延方面的政策而言,我国在扶持力度上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表1对比较情况进行了总结。
五、 结论
通过前文对中外租赁政策的对比,我国租赁业政策在以下三个方面尚存改进空间:
1. 进一步加大会计与税收的政策优惠力度。会计与税收的政策优惠可以为企业减轻纳税负担、节省财务成本。我国应考虑加速折旧政策、降低税负等扶持政策,这对机等大型设备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