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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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关于对村“两委”班子换届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月底之前,我市将要先后组织村支部、村委会班子的换届选举。为此,办事处党委研究决定,近期对村“两委”班子进行全面考察及民主推荐。现将考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对象及内容
(一)考察对象:村“两委”班子及成员。
(二)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村“两委”班子及成员本届任职以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德,主要考察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素质及表现。能,主要考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和执行力等。绩,主要考察干部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取得的绩效。廉,主要考察干部执行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了解本村换届风气,是否存在操纵选举的黑恶势力等情况。发现和掌握农村优秀后备干部。
二、考察时间、人员安排
(一)考察时间:从7月6日开始至7月13日结束,其中:7月6日-10日,召开村书记会议,印发通知,并与村书记个别座谈,征求各部门意见。7月11日-13日考察组分组到村,通过召开述职评议大会和个别座谈进行考察推荐。时间安排如下:
(二)考察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一考察组成员:
第二考察组成员:
三、考察步骤及方法
1、召开述职评议和民主推荐会议。
参加述职评议和民主推荐会议的对象是: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大学生“村官”、村主任助理、专职组长、全体党员、全体村民代表。实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会议由考察组组长主持,主要议程有2项:一是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代表村“两委”就本届工作进行集体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并就严守换届纪律作出公开承诺,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就三年来的工作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并就严守换届纪律作出公开承诺。大学生“村官”、村主任助理、专职组长进行书面述职述廉和承诺,不作大会发言。二是对现任“两委”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新一届“两委”班子成员人选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中一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般实行交叉任职,即村委会干部与村党支部干部一般相互兼任。二是干部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届村“两委”班子人数。大学生“村官”不占职数。三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中必须推荐1名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村委会委员中必须有1名女干部。要求推荐的干部公道正派、能力较强、乐于奉献、敢于负责、团结实干;整个班子结构合理、综合素质高。
推荐结果不当场公布。
2、个别座谈。参加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对象是:村“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大学生“村官”、村主任助理、专职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后备干部等。按照每个村民小组座谈2-3人以上的标准,由考察组与村“两委”确定10人以上人选,进行个别座谈。座谈的主要内容:一是听取对现任“两委”班子集体的总体评价,是否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二是听取对现任“两委”班子成员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听取对新一届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发现一批优秀本土企业家、退伍军人、种养能手和经纪人、回乡大学生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后备人选。个别座谈实行专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考察组人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坚持原则,严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搜集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不得泄露民主测评和推荐、座谈情况。考察后,收取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和严守换届纪律承诺,分村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情况汇总后,向党委汇报。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1+X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建于广东、福建、辽宁等沿海地区农村的一些乡镇,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三十余年的发展演变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的过程,随着党和国家对法治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广大基层基层群众的迫切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上需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主体的多元化:1+X模式
只要一提到基层法律服务,人们往往会马上联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的确,其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但在我国,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外,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广为人知的法律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X”即是指广大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1.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身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虽然司法部曾在1987年和2000年两次下发文件规范其名称,但各地称谓仍比较混乱,有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站的,有叫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站的,其在业务上侧重于提供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在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大都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2000年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界定为“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到200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实现了与司法所的分离,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相对于律师事务所被称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可称之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准”社会中介组织。
2.基层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的设立晚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设立的。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侧重于调解纠纷,协调政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更多地具有行政职能。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所在群众心中的威望明显超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律师事务所,有时甚至会超过基层法庭。
3.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据《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服务形式的多元化:1+X模式
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是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主动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服务,将法律服务送到基层群众的家门口,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水平。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X”即是指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加强法制宣传等多样化的形式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
第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基层司法机构如基层法庭、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在基层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广大基层应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委会和居委会),建立、健全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基层司法机构,以便强化其基层法律服务。第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加强基层法律从业机构建设。基层法律从业机构主要是指基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鼓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积极与基层群众联系,一方面为基层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维护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其相关业务。
2.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
第一,法律知识送上门,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基层群众有广泛的法律需求,却很少有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积极采取发放法律书籍,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知识。第二,调解疏导送上门,预防和化解基层群众纠纷。基层生活看似普通,实则丰富所彩,其中的矛盾纠纷也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如婚姻纠纷,拆迁纠纷,借款纠纷等,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有可能破坏基层稳定的大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早发现早解决,将基层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法律援助送上门,解决基层群众实际困难。一大部分基层群众因生活所迫无法聘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时就需要党和政府为其提供帮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加大基层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力度,简化援助申请手续,缩短申请审批时间,以便更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3.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
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强烈的运用法律知识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目前我国某些高校已经在基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中心,由法学专业学生为基层群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帮助。此外,积极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到基层地区就业,通过引入法学专业学生从业,还可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法学专业学生尚缺乏基层法律实务经验,其参与基层法律服务还需要专业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组织和指导。
4.加强基层法制宣传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送法下基层、现场授课、针对性辅导、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继续利用板报、墙报等基层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化大众传媒的作用,就基层自治、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契约化建设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对基层群众在基层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宣讲宪法和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引导、帮助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还可采取其他各种适合本地区的有效形式,这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需求对象的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敢于创新,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好更及时的服务。
三、小结
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国基层地区有着极为广泛的需求,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关系到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稳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还比较缺乏,无论是基层法律服务的主体还是形式都比较单一,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形成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此外这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还需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来予以保障,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考核中,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否则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实现广大基层地区民主法治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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