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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2:1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2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

第3篇

关键词:行政法规;立法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70-02

一、案情

2010年11月,兴化市自然人万某因无照从事KTV服务经营受到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具体案情为:万某2010年11月2日,在位于该市中心的海德国际8号楼购买了4楼约1 2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用于从事KTV经营。因当事人未建账,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开业时因尚未通过消防验收,所以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于当年11月23日进行了立案查处。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也很确凿,但在法律适用上,工商部门内部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

工商部门查处娱乐场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法律位阶上看,二者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生效时间上看,《办法》生效于2003年,《条例》生效于2006年;从规定内容上看,《办法》主要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条例》主要针对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制。针对如何查处该起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该局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4篇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6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格娱乐场所开办条件,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程序

《条例》明确了对娱乐场所实行“娱乐经营许可证制度”,这是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监管的有效手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娱乐场所的准入关。

(一)受理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文市发〔2005〕10号文件关于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的制定方式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区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和布局意见报文化部。各地按文化部制定的电子游戏机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进行审批工作。

(二)审核内容:申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三)审核程序: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娱乐场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等。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式样、规格参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关内容及填写规范见附件),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四)根据原条例已经核准设立的娱乐场所,县级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06年9月1日前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和违法行为警示系统,确保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取缔或者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或终身不得投资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形成行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引导行业自律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检查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认真查阅相关记录和监控录像资料,严格把握娱乐场所核定人数、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警示标志的悬挂、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是否超时营业等规定,确保娱乐场所规范经营。

要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场所的清查力度。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要加强娱乐场所内容管理,严格审查在娱乐场所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使用的电子游戏以及演出等具有文化内容的文化产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娱乐场所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要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增加娱乐场所的文化内涵,突出民族特色,弘扬先进文化。

要积极扶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四、明确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条例》明确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权,根据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基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批与执法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证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管,消除地方保护,建设严格、便捷、高效的监管体系,切实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5篇

一、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企个监、市场分局、注册分局、消保股和各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为办公室主任。各所也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抓好专项整治。

二、重点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以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收缴和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违规机型、机种和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宣传疏导、查处取缔,督办整改的方法,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稳妥推进。行动从__月__日开始到__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_、宣传动员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县局将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此次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搞好动员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利用媒体全程跟踪、全程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舆论和群防群治氛围。要向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让经营者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_、摸底排查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了解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遵规守法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上报县局企个监股,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_、集中整治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单位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收缴器材设备;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降低设立标准,改变机型、机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吊销其证照,决不手软。

_、总结验收阶段(__月__日至__日)。县局将组织对单位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查处遗漏问题,通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行动要求

_、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贯彻落实,切实把此次行动抓出成效来。

第6篇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关于整顿和规范娱乐演艺场所经营秩序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能,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了文化演出市场健康发展,遏制了违规经营、非法经营蔓延的势头,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创造了良好条件,

据统计,目前我县拥有歌舞娱乐所24家,具有演艺性质的1家,西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开展娱乐演艺场所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疏导、边整治的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管理服务,规模发展娱乐产业,为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市场繁荣,实现监管职能转变,加强跟踪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逐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推动娱乐产业依法、健康发展。

一、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一是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实行队长总负责,监管组和办案组密切配合的工作作模式,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将任务与责任逐个细化分解、落实到人,明确监管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执法人员的主期能动性和责任意识;二是完善娱乐场所监管档案。统一制作了《娱乐场所排查及査处情况分类表》,实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无照经营户身份、无证照经营原因及采取过的监管措施等,同时建立日常巡査登记台账,及时确保档案资料准确无误。三是健全发现机制。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案例讲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娱乐场所整治行动 ,充分发挥“12318” 举报平台的作用, 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

二、积极巡査,开展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地毯式”巡査。监管组对各自分管路段的娱乐场所进行全面地巡査, 重新复核相关材料,并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登记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辖区娱乐行业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三是实施“回头査”。对关停的经营户,巡查组不定期进行复査,防止死灰复燃。如美高美KTV、盛世皇朝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注重安全生产

2018年,我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演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安全事故,继续保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五月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疏堵结合,齐抓共管,实现长效管理

一是坚持分类监管,积极进行疏导。对情节轻微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变立案査处为说服教育,变罚款收缴为责令改正,通过柔性执法的手段,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整治成效。如我们在查处步行街酒吧超经营范围从事演艺经营活动中,当事人认识到了 自身销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督促当事人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 。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娱乐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消防隐患、社会治安、许可证不全或过期等违法行为, 及时相互抄告, 并联合执法予以整治。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8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机赌博问题专项行动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鹤山市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设在市文广新局市场股,办公室主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工作人员从市文广新局、市*局、市工商局各抽调3名骨干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导和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及联合执法行动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本次行动整治的重点场所是各类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等。

(二)重点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室、士多店和电话超市作掩护进行的赌博活动,依法严惩经营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经营者、为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提供条件的服务员、“望风”和“看场”人员、参与游戏机赌博人员。

三、工作步骤

本次从行动从9月1日至11月30日止,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专项行动。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重新核实持有证照的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地址、经营者、经营机种、是否存在赌博机种和赌博活动等。

2.摸清无证照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等赌博机种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的数量、地址、经营者、经营时间等,全面进行登记。

3.组织召开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业主及文化站长会议,重新学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守法经营自觉性。

4.采取多种形式,表明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决心,在各个电子游戏机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12345、12318、110、8883297);在各镇(街)文化宣传栏悬挂本次整治活动的宣传横幅;在电视台、电台、网站播放(刊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公益广告,发动市民投诉举报,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本次整治活动要充分发挥*、文化、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采取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方式,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实行“五个一律”。

1.组织电子游戏机室业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违规经营机种,签定电子游戏机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2.联合执法行动组在集中整治阶段,组织3次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沙坪城区、周边工业区、鹤城镇、共和镇等地域,及时查处、曝光违法违规经营场所。(1)对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2)对有证照经营但属超范围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3)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功能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等电子游戏机,一律依法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从重处罚(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4)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5)对聚众赌博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结合本次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场所,必须进行停业整顿,补办有关消防手续,方可开业。

(三)验收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重新对各个电子游戏机场所的机种、机型等进行验收,对室内布置进行拍照,统一归档管理。

第9篇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思路,完善措施,切实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规范文化单位经营行为,确保全县文化市场繁荣稳定。

整治时间

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结束。

整治范围

县内经营图书、音像制品、印刷、网吧、演出团体、歌舞娱乐(KTV、电玩)等文化企业、门店。

整治重点

1、严查非法政治性和非法低俗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2、严查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口袋书”和卡通画册等非法出版物。

3、严查印刷厂非法印刷书报刊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严厉打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与境外曲库联接等违法违规行为。

6、严厉打击演出团体低俗表演等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机构

成立县文化市场整治“零点行动”和“周末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副县长张国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李爱堂、县文广新局局长郭超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工商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主管副职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广新局副局长梁兰庆担任,办公室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工作。

整治方式及整治频次

坚持文化单位日常巡查执法与联合相关单位突击严查整治相结合。日常巡查由县文广新局依据职能依法进行;突击严查整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行动。根据不同行业经营规律和特点,安排不同的整治时间,分别采取“零点行动”和“周末行动”。从现在开始至10月底,每月安排一次“零点行动”和两次“周末行动”。每次突击严查整治行动前,由领导小组组长召开各成员单位协调会,确定本次行动的具体区域、行业和需要查处的主要问题。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零点行动”和“周末行动”,坚决杜绝非法政治性出版物在我县出现,查处一批印制经销非法低俗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摊点,全面取缔无证照销售摊点,有效遏制网吧和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全县文化市场,为党的“十”顺利召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相关要求

1、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围绕工作目标,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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