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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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升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要求,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山清水秀、富足祥和之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企业双控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检查范围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基本情况及检查安排
(一)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我局目前共有执法股室4个,(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监察中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13名。
(二)直接监管执法对象情况
全县共有非煤矿山42家(生产建设系统70个,尾矿库43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企业53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2家和4家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工商贸行业19家。(三)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及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8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13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家、冶金等工贸企业3家。
企业名单见附件1。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四次监督检查。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2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53家、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4家、冶金等工贸企业16家。
对以上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股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调整、报批程序。
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股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股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股重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