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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直接支付转变成本相比,财政政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则带有一定的间接性,但往往更具有规范性和长效机制特征。但在具体讨论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支持措施之前,必须明确:财政并不能包打天下,而是要以顺应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失灵”的方式来行市场所不为、难为之事;财政发挥作用往往是为了助市场“一臂之力”,不能因此导致过度的行政干预或政府依赖。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努力都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财政政策若要对此释放更多的潜力和空间,必须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依托制度的内生机制和动力,强化和优化政策的调控作用,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本国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优化财政政策设计,继续在支付成本、激励约束、优化外部配套环境三方面履行应尽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地做好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支持促进。
一、把握公共导向,不断深化公共财政建设
作为适应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变革,公共财政建设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很多理念和步骤上的契合。坚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本身就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治本之举”之一,同时也是为财政政策发挥“有意为之”的能动性所提供的系统支撑。在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方面,近年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包括财政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逐步提质、丰富在内的成绩。但是,公共财政所包含的深刻内涵、所要求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所肩负的适应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使命,需要继续深化财政转型,不断探索和创新。公共财政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有机部分,而且需要其产生更大的作用力,以自身的改革和完善配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进步,也包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公共财政建设中,不仅要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财政分配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还要在更深层面上,发掘公共财政的创新空间。
其一是要充分认识公共财政在合理处理和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关系方面的作用。把“以财行政”的范围控制在市场难以作为的方面,真正履行政府应做之事、应为之举。通过财政制度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把政府过度干预经济、主导经济的可能降到最小,从而避免或改变那种官员主导、权力推进、拼资源拼项目的投资驱动型经济粗放增长模式。
其二、要深刻领会公共财政与以民主法治为特征的政治文明的互动意义。现代意义的公开、完整、透明的财政预算,从其编制、审议、批准到执行,需要有一整套体现合理有效的权力制衡、民意表达、规范严密的决策及监督机制的制度安排。如果这种规范的公共选择制度安排,最终能够在公共财政的决策和管理运行中稳定地成型,或者说通过公共财政建设的深化促进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建立和推广,那无疑将是公共财政对和谐社会核心内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深层次和更具全局意义的贡献。同时,其综合效应将顺理成章地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生正面推动作用——无疑,权力制衡和公众监督的制度化是防止政府偏离职能、过度干预经济和促使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落实于集约式增长的最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
二、积极改进和落实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
现行“分税制”已在适应市场经济、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何使其实质内容在省以下得到贯彻,已成为当务之急。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减少行政层级”和“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明确要求,今后要积极推进减少财政层次的“扁平化”改革,对省以下四个层级通过“乡财县管”和“省管县”的改革试验,力求实行扁平化与实质性分税。以此为基础,清晰合理界定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央、省、市县三大不同层级的事权,进而合理配置税基,使地方政府的支柱性财源调整到省级的营业税和市县级来自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房地产税)上,从而在财源制度安排上抑制和消除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粗放增长的速度偏好,割断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与粗放式经济增长的直接利益关系,从而在体制上消除地方投资过热和结构失调的内在冲动。改革的着力点包括:
由粗到细,清晰、合理地界定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关键是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的投资权,进而逐步形成全套的事权明细单,规范支出责任。
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结合税制改革及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按照财政收入的属性并兼顾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合理配置税基、税权与收费权,促使地方政府专心致志于优化辖区公共服务与投资环境,促进统一市场形成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规范地形成各级预算,完善和加强转移支付。由中央、省、市县三级政权明晰各自事权、合理配置财权(税基),推进到规范地形成三级完整、透明、在公众参与之下事前决定、批准生效后严格执行的预算,同时改进完善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以及必要的“对口支援”横向转移支付,增加“因素法”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规范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对到期项目及补助数额小、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意图不明显的项目要逐步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要重新清理,合并归类;对年度之间补助数额不变且长期固定的项目,列入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补助;严格控制新设项目,必须设立的项目要将资金安排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实行规范管理)。同时,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监督评价体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充分使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缓解基层困难和创新公共服务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增加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和财政支农、节支、精简机构的潜力和积极性。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特别注重结合新农村建设中的县乡综合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试验,努力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缓解基层困难,在切实体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力、以责任定财力、财力支出向基层倾斜原则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公共服务由“花钱养机构养人”向“以钱养事(政府采购)”的制度创新,切实加强和优化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
三、改革公共收入制度
这一领域制度创新的出发点,是重在以公共收入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弱化地方政府盲目追求产值、追求流转税收增长的扭曲式激励机制。只有使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其支柱性财源的培养相互吻合并形成良性循环,才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从内在动力机制上消除其扩大投资、办企业的利益冲动和仅着眼于短期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取收入的扭曲式“土地财政”依赖,内生地使地方政府行为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轨道。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充当地方经济活动主角的不正常状况,必须从财力相关制度规范上切断不规范政府行为发生的源头。其要点包括:
调整流转税税率和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首先是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即对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予抵扣)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投资所建厂房及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税款)的步伐;其次是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结构。
开征物业税(不动产税),将其培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财源。力求尽快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清理整顿房地产收费的基础上,合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包括外资企业房地产税),建立统一的物业税,把其税基放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
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和征收管理。首先要大力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将政府性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透明地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实现真正严格的硬预算约束。与此相应,要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实质性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保证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规范土地收入管理。严格按照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适当时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统筹管理级次,调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成比例,建立全国土地收益储备基金,专项用于中长期的国土开发、整治等开支和稳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生产、生活问题。要切实贯彻土地“占补平衡”政策,遏制当届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避免“寅吃卯粮”。未来应该通过出台物业税等措施,厘清土地租、税、费的关系,适当淡化土地出让金的地位。
四、构建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配套的税费规范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理念,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综合实施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税收、收费政策,适当集中和再分配一部分经济利益,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导向和行为。现阶段,可行的举措包括:
改革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税、费制度。要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方向,尽快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应将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两者之中性质相同的租金收入合并,租税分离,重新组合,各归其位。
发展建立以资源储量和级差收益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要改进矿产资源税费的计征方式,在有条件的矿山将现行按产量计征办法改为按储量计征办法,或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确定不同的税收标准,以促进资源开采率、回采率的提高。另外,应将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征收;还可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差别化的税率和收费标准。
应当考虑从资源产品价格中适当提取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修复基金。专款专用于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环境恢复和资源枯竭时的连片改造、产业转移。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没有纳入现行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现有的某些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
合理调整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方法。适当增加资源税中央分享部分,以利中央有财力实施跨省区的国土整治规划和资源合理开发方案。
改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税收体系。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改进生态补偿收费制度,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污染物减排的价格机制以及有效的惩罚措施。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实施“绿色导向激励”,鼓励投资、生产和消费等不同环节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废弃物循环利用行为。积极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种的可行性方案。
五、支持和鼓励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在中国解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问题,必须走建设创新型国家之路,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能动作用。因此,财政政策设计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支持应当紧密结合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研发资金投入不够、创新水平低的实际,要特别着力把企业,包括大量中小企业锻造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同时促进产、学、研的联合开发。
财政支出方面。一是在创新产品建设上,应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提供必要的贴息、信用担保等支持;业已成立并运行了数年的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需要扩大规模,改进管理,更多运用乘数效应较大的贴息方式,以及规范的参股方式。二是为建设科技实验室、中试基地、孵化基地等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三是积极发展产业基金和以政策性扶持为导向的风险创业基金的“母基金”。
从我国农民收入现状,比较中国城市和农村的财政支出以及我国和发达国家的支农支出,最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村农民;财政支出;现状;分析
一、中国农村以及农民收入现状
中国农民的数量大、底子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农民的收入与城镇居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大。
九亿农民和其余五亿城市居民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这无疑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按照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来看,就现在而言,相同数目的财政支出,政府投入到农村所获得的福利,满意度及社会效益很可能比投入到城市多很多。
二、中国的公共财政的支出状况
中国目前处在中低收入的国家的阶段,需求的无限性和财政收入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中国政府对财政这种经济资源的使用的取舍十分艰难。目前的中国,财政支出总是偏好城市,并且一直以来未得到很大的改善。
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却主要用于公务人员的新增工资分配和投资城市建设,包括用于消除城市贫困现象,使城市得到较大的发展。这时财政分配仍然严重的向城市倾斜。显然,上述财政支出状况不仅造成了城乡居民严重的不公平,而且在一方面上促进了城乡二元化结构,加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
三、与发达国家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与美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当,现在我国也是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怎样能像美国一样实现成功的转变呢?以下不妨从从财政支农方面探讨一下美国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实行对农业农民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农业补贴制度。美国对农业实行关税保护以及各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生产、限产和各种农业设施上给予农民的补贴有的甚至超过了自身种植的收入。这些都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给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
2.美国极其重视对农业科研的进行。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建立起来了以农干部为主干的、融教科产三位一体的“农业科学、教育和推广体系”。我国在农业的科技发展和推广上有极大的欠缺。
3.美国的社会福利普遍比较高,在农村也不例外。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显然还没有覆盖到农村来,在这一方面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四、一些建议和解决的方案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对于中国财政对农村和农民的支出,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1.提高对农村农业的重视,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支出。
我国面对如此庞大的农业体系很农村人口,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三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从总体俩说,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投入有巨大的不足,尤其是财政在农村和城市的分配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2.加大对农业教育科研投入,加强科研推广
中国现行的科研教育经费存在明显欠缺的问题。在美国超过一半的科研投资是企业进行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仅占了不到47%。而我国中国对农业科研大多是政府独自承担。但是中国政府的财力不足,显然造成了农业科研的巨大资金缺口。所以中国可以结合企业进行有限度的一对一的科研,使得资金收集渠道畅通。
3.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建成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但是我们要一步一步建立起来。这无疑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有巨大的好处。所以,国家级应该在这个方面提高重视程度,并且加大投入。
随着中国加入WTO及资本市场的逐步规范化和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走向了集团化发展之路。而财务控制体系作为企业集团的“神经”,其运作是否健康有效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长远战略和短期效益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的经济环境背景下,事关企业集团的生死存亡。
一、企业集团有效财务控制的基础条件
1、各成员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系统、严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现代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管理法则,更是企业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2、建立与公司法拟合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体系,并保证各机构自身的规范化动作和各治理机构相互间的衔接协调和相互制约,是企业行为理性化的基础。
3、建立必要的集团内部审计体系。集团总部必须建立起必要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对各成员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各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但有重点的审计。
二、企业集团建立财务控制体系应考虑的因素
1、集团层次结构的影响。从集团总部拥有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比率来看,集团下面有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大类型。将集权与分权合理结合,把对整个集团有重大影响的理财权集中到集团公司,一些日常财务决策权则应由企业自己做主。对于参股子公司,一般可考虑通过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来实现其决策和控制意图。而对于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般协作关系及财务上的资金借贷关系的关联公司,则应采用完全分权的方式。
2、成员企业重要性程度的影响。对集团具有重要影响的成员企业,集团总部必须保持高度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对于那些与集团发展战略、核心竞争能力影响不大的成员企业,即使是控股的子公司,从提高管理效率角度着想,则采用分权型的管理体制较适合。
3、企业集团不同发展阶段的影响。从一些企业集团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初创阶段的企业集团倾向于集权管理,而成熟的企业集团大多倾向于分权管理。
4、东、西方管理文化差异的影响。西方文化的价值观及社会意识,使西方企业集团更易于采用分权制,在东方文化结构趋于集中统一的社会意识背景下,东方企业集团在管理上更易于采用集权管理。
三、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体系类型
1、强有力的集权体系。这种体系常见于一些以核心产品生产企业为母公司而向外扩张所形成的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大多是为母公司提供辅助产品或零部件的生产单位。实行这种体系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1)对子公司财务部门的集中控制。(2)统一财务会计制度。
2、有效监管、控制的分权体系。这种体系控制的主要特点是:(1)投资控制。集团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集团公司的发展,因此,集团投资管理倾向于采用集中管理。(2)利润分配控制。母子公司以控股方式形成,对应的是按股份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集团公司要对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制企业等形成针对其不同特点的适宜的分配政策。
3、参与监管、及时传递重要信息的监督体系。集团委派人员进入成员企业董事、监事层或委派非总监类财务人员入驻成员企业,实现参与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时及时向集团公司传递成员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的一种控制模式。
四、实现财务控制的常见措施。
在企业集团现财务控制的过程中,不同的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目标的差异导致了组建控制体系和实际控制措施的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类别的一些控制措施。
1、实现总会计师委派制。集团公司制定成员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并赋予总会计师组织实施各成员企业内部控制的权力和责任,代表企业行使监控职能,保持控制力度,确保成员企业内部控制行之有效。集团各成员企业总会计师接受集团财务总监的指导和监督,以保持派驻各成员企业的总会计师的履行财务控制职能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
2、推进财务信息化,实现远程跟踪和实时监控。随着企业集团规模的扩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影响将会使企业集团会计信息质量随之下降。通过网络系统推进财务信息化,各成员企业实行相对一致的财务、会计政策,建立涵盖各员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实现成员企业与集团的财务信息即时共享。
3、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强化资金控制。资金流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组建内部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公司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方法,个别企业集团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以调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流出量,节约资金成本,从整体上防范财务风险。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
(一)直接经济效益
1.采购资金节支率。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可以大幅节约财政资金。竞争机制的引入、操作过程的透明、流转环节的简化是实现资金节约的主要因素。政府采购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节约率为10%。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GDP约为九万亿元,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可节约资金900亿元。从我国试行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倍,节约资金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支率为11.6%。
2.政府运行成本的控制。政府采购就其采购主体看,具有特定性,主要是指依靠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事业单位。就其资金来源看,无论是财政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自筹的资金,最终都表现为纳税人的税收承担或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因此,政府采购总额的控制实质上演化为对政府运行成本的控制。加入WTO后,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弥补市场失灵。这要求政府运作成本尽可能低,政府采购规模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二)社会效益
1.政府采购的政策效应。政府采购是财政的重要工具,采购的数量、品种、频率,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效应。首先,政府采购量的扩张或收缩,可通过乘数效应,引起国民经济成倍地扩张或收缩。据测算,我国的政府购买支出乘数不考虑税收倾向(或税率)为2.42,考虑税收倾向(或税率)为1.93.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预计可达1000亿元,那么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约2%,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率中的贡献率将超过25%。其次,政府采购的结构可以对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或行业起着调节作用。
2.反垄断、扶持民族产业。垄断是当今经济中的一个常态。在政府采购中它通过垄断高价加大了政府运行成本,充分利用政府采购集中性、连续性的特点,一是可以抑制垄断高价给政府带来的开支的大幅增加,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二是以其强大购买力,通过直接购买某种产品、扩大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对弱势企业有很强的扶持作用,有利于促进他们的发展。
3.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政府购买力的集中性使其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弥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缺陷,在基础性、公共性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产业进行工程采购或产品购买,使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购买的社会效益得以发挥。
4.实现机制转换,加强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是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其最主要的代表形式,就是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形成一套透明、有效、能够趋向于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新机制。新机制可以排除原来分散采购情况下大量发生的弊端,使暗中交易难以进行,抑制那些滋长腐败行径的可能条件,从而为加强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三)生态环境效益
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问题之一。生态环境工程由于投资量的巨大及其收益外部性,使通过市场机制让社会资源向此类工程转移出现市场失灵。因此,政府用“有形的手”进行生态工程采购十分必要,可以发挥出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分析
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财政制度改革措施,但目前我国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形成,需要进一步改革目前的预算管理体制,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和投招标制度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人才的培养,以使我国政府采购最终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大幅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一)有专家认为,对于政府采购额的范围,各个地区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现今我国的采购制度是政府集中采购与基层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过渡状态,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标准是很不切合实际的,各地应因地制宜,国家财政部则可根据各地经济情况作一个合理的笼统范围界定,使各地区在既定的合理范围内参照规范执行。总之,尽快对政府采购额进行界定不仅是完善和规范采购制度,也是我国采购制度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适应加入WTO的迫切要求。
另外,政府采购不应只注重节约,而应注重系统效应。从前者看,政府采购注重经济效应是由我国当前的国情所决定的,它是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目的的一种便捷途径。但是,实行政府采购本身并不一定能优化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关键在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随着这项财政支出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正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并将发挥其对整个社会的辐射和联动效应。当政府采购达到成熟的阶段后,随着采购金额不断减少,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政府采购比例将会不断下降,其经济目的将会不断弱化。从后者看,政府采购是个系统工程,会产生系统效应。其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其二有助于树立政府也是消费者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不仅要消费,而且是一个国家里最大的单一消费者,其消费量通常约占整个国家消费总量的1/10.其三有利于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力度,例如通过国家储备粮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适时发放,向农民发出信息,调整粮食种植品种、标准,实现既保护农民利益又更新农业产业的目的,而不必再采取制定播种计划等行政强制手段。
(二)另有专家对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提出见解
1.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做法。但集中采购由于是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因而规范性比部门分散采购要强,因此,在选择政府采购模式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同时,还应强调以集中采购为主,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应对目前的政府采购模式有一个正确和全面的认识,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的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应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即:集中采购就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由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应执行采购制度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鼓励各部门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招标机构组织实施。
2.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府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大,这种现状就决定了财政部门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全额事业单位的现实合理性。从长远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化以后,可以考虑集中采购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逐步转变为社会中介机构。
3.目前,我国各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都不是很长,无论是实践经验还是理论知识都比较缺乏。采购机构越多,各个机构做法差异越大,不利于统一管理和规范,也不利于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发挥。设置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扯皮和摩擦。考虑到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省以下集中采购机构只宜设立一个。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至少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1)坚持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模式相一致的原则;(2)坚持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实施的原则;(3)坚持有利于政府采购规模效益发挥、节约采购成本的原则。
(三)还有专家认为,我们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同正在进行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细化预算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样,不是财政部门揽权,而是自我削权,带头依法理财,自觉地接受各级权力机关及其他各个方面的监督。
我们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为了建立一种规范化的制度,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与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采用、政府采购程度的实行、供应商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等都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这不仅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中介机构有制约,而且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也有制约,各个方面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应提高透明度,不仅仅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招标文件、中标或定标通知等要公开,还要明确规定几种采购方式,达到什么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和用户实施监督的权利和途径;各有关方面进行监督的职责权限;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发生紧急情况的政府采购外,一切政府采购活动都摆在明面,让大家都看得见、看得明白,以利于认真执行和监督。
(四)还有专家认为,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模式主要包括三种: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适度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由一国财政部门或指定的政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所有采购事宜;分散采购,指由各预算单位自己决定各项采购事宜;适度集中采购,又称为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指财政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一些货物、劳务、工程(主要是大额合同)的采购事项,其他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
各国的采购模式不尽相同,完全实行分散采购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实行适度集中采购。从采购模式的历史来看,很多国家的采购模式都经历了从集中采购模式到不断分散的过程。分散采购可以避免集中采购带来的商品化和统一化;可以提高采购效率;由于合同不断延续,可以获得较好的售后服务。但分散采购往往无法取得规模经济,而且分散采购的监督仍然是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
界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理论标准就是采购成本。采购成本标准的建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采购收益相等,或者说是在采购的价格和集后服务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找到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成本临界点。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成本包括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等,只要对此作出相应分析,就可以大致计算出成本临界点。在这个成本临界点之上的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在成本临界点之下的采用分散采购。
(五)还有专家认为,所谓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要找到一种低成本、高效率、能使监督落到实处的政府采购方式或机制,并把它制度化、规范化。
政府采购制度要改革,焦点与关键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思路,从立法角度讲则涉及我们在政府采购方面基本的立法精神是什么:是走集中采购之路,还是尽可能维持分散采购。现在成为热点的集中、分散争论,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制之争,而机制之争,实质上是怎样为处理触动既得利益、实施制度创新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争取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那么应该坚持:凡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就不应该实行分散采购;凡能够实行招标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购,就不应该考虑非招标方式。
三、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政府采购因涉及主要来自纳税人的巨额资金和重要公共利益,其有关的政策与建议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主要的政策建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参与市场的一种活动形式,必须履行市场准则,使所有能成为供应商的企业都可以平等、公平地参与竞争,防止一些厂商和机构控制、垄断政府采购市场。公开性原则是确保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如果政府采购制度不公开,那么公平和公正竞争就无从谈起。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也是逐渐公开,但由于行业分割,这些信息常常只在专业报刊上刊登,公开性不够。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庞大,信息量多,国家应当成立专业性报刊,负责刊登采购信息。同时应着手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信息互联网,以发挥计算机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与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相适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近期内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二)坚持依法采购,强调公共监督
鉴于政府采购对政府形象以及国民经济的重大影响,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已是势在必行。应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三)注重采购过程的规模效益和专业化分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新手段,其创新的过程本来就涵盖了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然而,更重要的是,效率和效益目标的达到关键在于有效地发挥规模效益和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具体要求:(1)以集中采购为主,利用量多的优势,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经济。(2)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和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
(四)明确财政的主体地位,有效地形成部门间的合力
目前,公共财政机制构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财政改革的形势,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合适而必然的选择。当然,这种主体地位主要是指财政部门负有管理政府采购中介和执行机构、监督政府采购运作流程、进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等一系列的职能,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能够直接干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招投标行为,以政府行为来代替市场行为。我们倾向于将该机构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一方面,有利于公共领域内市场操作效率目标的达到;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相对独立,有利于资金拨付和商品采购的分工管理,减少公共领域寻租的可能。
在界定清晰财政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行政职能划分,计委负责规划和审批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大型建设项目,外经贸部负责政府采购的对外事宜,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执行,需要财政部门协调外经贸、计委等部门的关系,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有效开展。
(五)建立和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机构内部职责制度等
完善政府采购决策、实施阶段的监管措施,在政府采购决策(立项)阶段,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性。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实施阶段,要建立健全监标委员会制度,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
(六)建立政府补偿机制,设立政府采购风险准备金
政府补偿机制是解决申诉争端的基础。成功的补偿机制有:道歉、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终止合同、重新招标、补偿损失、修正有关采购规划或程序、暂停采购活动等。如果没有合理的保护和赔偿,政府采购市场就谈不上公平、公正。风险的止损与弥补需要通过设立政府采购、赔偿基金,解决其稳定的资金来源。
(七)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控制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变异行为,主要表现在片面追求政府采购的节约资金效果,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价格、信息、招标、资格等方面的垄断。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审计和监督,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风险。
(八)切实搞好政府的采购招标工作
根据国外情况,有公开招标、有限招标和单一招标。结合我国国情,应该有针对性地做好招标工作。在这方面,要注意把竞争机制引入招标中;要实行多方招标,至少有三个以上的竞争者才能从中进行选拔;要增加招标的透明度,不论是国内招标者,还是国外招标者,凡是有关参加招标的资格条件、时间限制等问题均应公开。当然,对一些批量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行为,亦可以采取询价采购的方式。
(九)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合理确定采购范围。目前县级政府采购刚刚起步,基础管理薄弱。因此,采购范围不宜过宽过广,要本着“突出大宗采购,关注焦点、热点采购,兼顾一般采购”的原则,做到有主次、有重轻、有收有放。按市场经济法则和WTO规则,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范围。
2.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县级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有关职能部门和采购单位参加旁听;对一般性的集体采购要将采购商品的数量、型号、单价、额度向社会进行公示,杜绝“暗箱操作”。
3.加强政府采购监督。(1)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内部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下达到采购预算的执行、招投标管理、采购合同的签订以及资金的拨付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运行程序,加强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约束。(2)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社会各阶层的有效监督。(3)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制监督机制。
4.严格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同财政年度预算一并纳入部门预算和财政总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细化到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正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部门要严格按单位的采购预算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
1.1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传统的高等教育学术性人才是要培养学生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各种相关学科知识背景。应用型人才则不必过分追求上述的传统培养体系,其需要更加关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更加注重专业化应用型的知识体系。应用型人才还需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人际沟通能力、运用知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与此同时,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还需要专注于对学生心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心理抗压能力,以应对当今社会不断变化的环境。
1.2应用型人才的特征
1.2.1“T型”知识储备
应用型人才的知识储备不同于传统的学术性人才,其具有“T型”知识储备的特征。具体的,在应用型人才所学专业领域,需要较深的知识储备量,而在其他相关的专业领域,则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但并不必过深的涉足。这样的知识储备就既有利于应用型人才获得本专业充分的专业知识,也有利于从相关专业获取不同层面相关信息,从而为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1.2.2专业化
应用型人才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具有鲜明的特点。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面较广,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并有较强的科技运用、推广、转换能力等。
1.2.3综合能力强
应用型人才的适应社会、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要强于普通的学术型人才。主要体现在,其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主要得益于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得到了大量实习以及手工操作的机会,充分提高了其将知识转化运用的能力。
2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2.1规范化原则
规范化原则是指高校需要建立规范的教学体系。将学生所必须获取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合理融入到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明确专业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客观的按照规律安排教学日程,循序渐进的开展日常教学活动。
2.2全面化原则
全面化原则是指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具体地,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与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及抗压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升。这样培养出来的应用型人才才可以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与生产实践。
2.3多元化原则
高校要打破传统的“关门办学”模式,积极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校企合作,根据实践教学的有关要求,在市场上广泛寻找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2.4导向化原则
导向化原则是指学校应结合社会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当今社会行业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各种行业都相对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这就急需高校了解适应社会需求,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以满足实际工作岗位的需求。
3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现状
3.1培养方向不明确
培养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不能仅仅只把培养目标定位于证券投资行业,毕竟我国在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有不成熟的地方。这样的目标定位会使学生的视野局限于一个较窄的领域,影响学生以后的发展。高校应该多培养其证券投资以及相关专业的知识体系,引导学生找到自身适合的发展方向,进而进行专门化的指导与教学,这样就可以避免毕业生的同质化,体现其自身的专业特点。
3.2培养方式不科学
培养方式不科学主要体现在,目前证券投方向应用型人才的教学中习惯于理论教学,把实践部分放在次要的位置,导致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差。证券投资专业主要是为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培养基层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特点决定了其很多课程的教学,如个人理财、公司理财、证券投资原理、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实务等要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但由于很多学校现代教学手段运用不够,缺少必要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不能保障学生上机实训和临柜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
3.3培养内容不合理
我国高校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区域模糊化,在校期间开设了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各种基础课程,由于课程面过于宽泛,导致学生不能真正学到这些课程的精髓,同时证券投资方向的知识学习也受到较大的影响。
3.4培养条件不专业
证券投资方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有大批的专业实验室、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以及高素质的师资力量。目前,大部分的高校都不具备这些软硬件条件,导致在学的学生缺少实战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的能力培养。尤其是专业型的师资力量的缺乏,目前,高校的老师基本上是传统学术型教育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基本没有企业实际的操作经验。
4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证券投资行业具有高风险以及工作环境多变的特点,所以迫切需要高校有针对性的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校需要构建成熟合理的培养体系。
4.1注重专业化培养目标
在日常教学中,强化学生的证券投资行业观念,拓宽学生视野,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逐步使学生认识到证券投资行业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聘请具有大量实战经验以及资历厚重的证券高管作为组成人员,在此基础上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确定以培育高级证券应用人才为基本思路,科学合理地明确培养规格与培养目标,以制定旗帜鲜明的培育方案。
4.2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在培养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时,将经济管理的大部分学科都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导致学科缺乏系统性以及专业性。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证券投资方向的专业性以及与其相关的广泛性。可以充分参考国内外一流大学的教学经验,在确保基础课程的同时,适当增加与证券投资方向关联性强的学科作为教学的重点。在建立学科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达到系统性和层次性。
4.3建立综合实验基地
培养高素质的证券投资方向应用型人才必须要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训练其实践的技能,因此构建综合实验基地十分必要。高校必须建立专业化综合性的证券投资实验室,在日常的多媒体教学过程中辅以模拟实训,这样有助于学生深刻领悟所学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4开发校企联合模式
关键词:新税收制度;建筑业;应对
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暂行条例》、新《实施细则》),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于2009年上半年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清理。
相对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老《暂行条例》和老《实施细则》,新《暂行条例》、新《实施细则》在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是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一部分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能系统掌握新条例的政策精神,从而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对建筑业来说,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五大税收政策变化:
1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及安装设备的,应当就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新《实施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属于列举的范围)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这比旧规定少了资质和合同签订方面的要求。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才能按混合销售分别纳税。
对于《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与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不是“一刀切”,既不是一律全额征收增值税,也不是一律全额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论是否有建设资质,在计征营业税时,均不包含货物的销售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包含建筑劳务收入。所以,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设置不同科目,将工程项目中的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分开核算,按各自税率分别计提与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避免核算上的错误加重自身税收负担,并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按扣除分包价款后的营业额差额纳税
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新《暂行条例》将些项内容删除。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这是对建筑业总包人的税务规范。新《暂行条例》在纳税义务方面已经解除了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义务。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法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省去了代扣代缴税款环节,由分包方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总包方差额纳税的方法在老《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规定,前提都是取得合法凭证。所不同的是新《实施细则》规定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新《实施细则》还删除了老《实施细则》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为应对上述税收政策的变化,建筑企业应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约束分包方层层再分包行为;应加强发票管理,监督分包企业及时开票,已进行分包结算的要确保取得分包发票,以便取得合法凭证进行差额纳税。此外,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企业,在理顺下游分包方的业务的同时,要处理好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的金额及税款计算问题,防止出现不合理开票现象。例如总包工程款为100万元,其中分包为4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正确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4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总包开100万元的发票,但计税依据只有60万。
3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新《实施细则》规定:未提供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总承包人的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应纳税款。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是对上述第二点变化的延伸与强化,主要是对建筑业分包人进行规范。通过总分包间的业务关系,用总包单位的利益来约束分包单位合法取得发票,堵住税收漏洞。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作为分包方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分包发票开具的规定,防止开具的分包发票不规范被总包单位拒收,既影响工程款的结算又造成税款损失。作为总承包方的建筑企业在结算时应认真审核分包发票的各项信息内容,特别是工程项目信息内容,防止取得不能抵扣的分包发票。例如,河北省地税机关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进行项目登记,生成全省唯一的15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若该工程存在分包,则分包单位必须在该登记项目下注册,在上述15位代码基础上再生成4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用来代表分包信息。总包单位取得的分包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规范,将不能抵扣,全额纳税。
4建安企业外购设备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原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对列举范畴内的设备,不论是由建设方提供的还是由施工企业购买的,均不组成承包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由施工方提供外购设备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讲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在不影响甲供材料总金额的情况下,争取让建设方多提供设备,少提供消材,以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5预收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
对于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主管部门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进行明确: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9号),另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合同中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开工时收到的预收款项以及开工后收到的预收工程款,在收到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建筑企业应改进营业税的提取计算方法,在计算确认本期应纳税营业额时,增加考虑本期新增的预收款,并注意抵减前期已经计算缴纳营业税款但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
参考文献:
[1]李明.《新税制下建筑业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
关键词 :政府债务;债务形式;债务管理;债务风险
一、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分析
结合地方政府的债务存在实际,目前地方政府的债务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形式:债券形式、信用担保形式和信用手段形式。这几种债务形式,构成了地方政府的整体债务。目前来看,地方政府的债务主要有地方政府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地方政府利用债权形式从银行获得的间接资金支持,以及地方政府自有的融资体系所获得的资金。在这些债务形式中,地方政府的融资体系成为了重要的债务形式。由于地方政府的融资体系能够吸纳地方银行以及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地方政府融资体系的存在是地方债务问题的核心所在。
近几年来,各地为加快推进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交通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水利等重点项目投资建设,通过举借政府性债务筹集建设资金,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是,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地方财政风险。因此如何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已成为当前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风险研究
1.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存在较大风险
从目前已经掌握的数据来看,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统计较困难。由于许多地方政府的融资机构相对分散,并且在手续上存在多种形式,给核查和统计带来了明显的困难。正是因为统计存在困难,所以地方政府的实际债务规模通常要比已经掌握的要大。
2.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存在较大风险
(1)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融资渠道建设中缺乏有效的手段,导致了地方政府外借的债务通常缺乏合法的手续及有效的管控措施,导致了对外借款的规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由此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比较大的。(2)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除了显性债务之外,还包括了一定量的隐性债务。其中隐性债务主要表现在社保资金差额、农村合作基金的亏损、粮食采购中的债务积累,以及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过程中存在的债务负担。这些隐性债务平时受到的关注不多,但是一旦遇到突发事件,隐性债务容易引发地方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因此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外在表现
按照债务约定,地方政府的债务到期之后应该立刻进行清偿。但是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债务到期的清偿压力,有些债务到期后地方政府尚不具备能力实现债务清偿,这就给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打了折扣,进而引发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如果该危机得不到有效处理,地方政府将会承担债务违约责任,不但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也会给日后的政府债权发放和融资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外在表现,我们要有正确认识,只有加深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外在表现的研究,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
1.我国经济体制对地方债务造成的影响
由于我国制定了具体的地方经济考核指标,地方政府要想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就要选择短频快的项目,由此也导致了地方政府热衷于高投资和高回报的项目。在这些项目中,由于控制不力,很容易造成地方政府的资金出现较大压力,并形成一定的债务风险,所以,地方债务风险的形成,与经济体制有着必然的联系。
2.现有财政体制的影响
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制度主要采取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一体制的优势是有些属于中央政府承担范畴内的支出,最后分配到了地方。而有些收入项目则从地方政府转移到了中央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减少,而在财政支出方面较多,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及债务风险。此外,现有财政体制的弊端,使得地方政府有理由向上级政府争取政策,并有理由扩大地方债务,以满足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从这一点来看,现有财政体制的影响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对地方债务的形成,以及地方债务风险的加剧起到了助推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现有财政体制是导致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原因,对地方债务的形成和风险的累积往往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在分析地方政府债务及债务风险问题时,应正确分析现有财政体制造成的影响,保证现有财政体制满足实际需要。
3.债务管理分析
目前我国除了对各种转贷性的债务资金实施了较为统一的管理以外,地方政府其他大量的债务融资分散于众多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多数具有地方政府提供的担保,是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但是这些债务却长期游离于地方人大的监督管理之外,致使债务融资总量难以把握。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不利于对债务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
四、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1.对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职能存在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做到缩减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我们应立足地方政府管理实际,做到对经济性权利进行分解,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实现全面转变,既保证地方政府的职能能够得到全面发挥,同时也保证地方政府的职能能够更加专一和富有成效,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满足地方经济需要,缩减地方债务规模提供有力支持。
2.对现有的财政体制进行积极优化
考虑到现有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及债务风险造成的影响,在今后的财政制度改革中,应将优化现有财政体制作为重点内容,通过改革现有的财政体制,对政府间的责任和权利进行重新定位和明确,保证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和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能够相匹配,达到有效改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目的。为此,在处理地方政府债务以及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过程中,我们应将财政体制改革与优化作为重要措施,实现对化解地方政府矛盾,改变地方政府融资环境的目的。
3.积极改善收入和支出管理
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解决过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构建新的地方政府财政体系,也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与转变,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得到优化和保障。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善收入和支出管理,保证地方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得到有效降低。
参考文献:
[1]孙哲.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硕士论文,2013.6.
[2]王晨嫣.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审计评价研究.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硕士论文,2012.12.
一、文献价值
《万历会计录》是明隆庆六年(1572年)年由户部尚书王国光开始主持编写的明朝财政收支总册,万历六年(1578年)由时任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加以订正,万历九年(1581年)修成后再加磨算增订,于万历十年(1582年)得万历皇帝批准刊行,颁发全国,作为相关部门管理财政收支的依据。全书43卷,约百万字,卷1为户部所掌全国赋税收入、支出旧额、见额;卷2至卷16为十三布政使司与南北两直隶田赋;卷17至卷29为辽东等十三军镇饷额;卷30为内府诸库、监、局、司供应;卷31为光禄寺供应;卷32为宗藩禄粮;卷33为户部职官设置;卷34为文武官俸禄;卷35漕运;卷36仓场;卷37营卫官军俸粮;卷38屯田;卷39盐法;卷40茶法;卷41钱法;卷42钞关船料商税;卷43杂课;各卷皆附相关沿革事例。其中惟卷6“山东布政司田赋”阙如,其余完整。各部分主要分类收录户部综合《大明会典》、历朝条例、户部档案册籍、各省直续报文册,乃至官员家藏文献,详加考核而后形成的大约4.5万个财政收支数据,其中主要为万历六年数据,其次为相关沿革事例及户部职官设置与分工。
中国在汉、唐、宋时代就已出现政府编制的财政收支簿册,但皆散佚不存。清朝未编制体现全国财政一体状况的“会计录”。顺治年间开始不断编纂的《赋役全书》是由朝廷统一布置而由各地方衙门分别编制的地方赋役册籍,光绪年间出现的几种会计录、会计表则皆是私人所为,篇幅甚小。所以,《万历会计录》实为现存中国帝制时代官修最具系统性的全国财政数据册籍。这样一部册籍,提供了帝制时代特定时间横断面的系统财政数据,呈现明万历年间中央财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与规制,也透露出明初至万历初年相关政策演变的轨迹,无疑具有多重文献价值。如欲完成系统可靠的明代财政史,或欲澄清万历前期财政数据,此书皆不可不用。
然而,明代财政史研究虽经长期积累,重要成果繁多,但迄于此书出版之前,并无系统运用《万历会计录》而作的精深研究问世。以“财政史”冠名者多于明代财政部分叙述笼统;研究赋税、财政专门问题者则多聚焦于某一具体线索而难见全局。即使在国际学术界影响广泛的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也仅在《万历会计录》中撷取几个数据而不及其余。其中原因,主要是研究者惮于文献浩繁。其次因为财政数据分析,必须精准记录、排比,方能分析其中关节、透视全局,而大量数据处理非积长年累月之功不见成效,故人多选择规避。此外,《万历会计录》仅有明万历刊本,在近年《续修四库全书》将之影印收入之前,取用不易。种种艰难,使得《万历会计录》这样一部明代财政史研究的核心文献,竟然运用不多。如今,《明代整理与研究》出版,《万历会计录》全书内容、数据尽在其中,而且通过历史学家与数学家合作,重建了散失不见的山东布政使司数据,绪论提供该文献编纂原委、文献价值说明,研究篇析出各省、直、边镇田赋货币化程度数据,而且将全部数据核对后做表格化处理。明代财政史研究至此登上一个新的文献系统平台。
二、方法特色
《明代整理与研究》合文献整理与研究为一体,发凡起例,颇有新意。今人整理古籍,主流方法是校勘、标点,欲略加研究之意于其中,则加考证性注释。此类工作,看去简单,其实非有扎实功力者不能成其功。时或见有不精之作,还需索取旧本查核,以定取舍。且时下大量古籍影印出版,研究者于明清书籍类文献,多可使用旧本,好在直取原貌,免为加工所误。《万历会计录》为原始文献,底本外并无他本,无诸本校勘必要,若取其他文献对勘,更易失离原貌,而该文献使用者主要为专业研究人员,标点也非亟需。况且原本影印出版,查找亦已不难。此种情况下,著者将全书文字内容保留而将全部数据转换为阿拉伯数字书写的表格,研究者可将此书与旧刊本参酌使用,最得津梁之便。
计量史学在中国早有尝试,成绩也称可观。然而明代财政虽为最适合计量研究领域,仅梁方仲先生《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为重大成果,且限于户口、田地、田赋范围,于明代政府各门类财政收支数据的系统量化,尚未实现。此书经整理形成统计表555个,附图28个,研究篇另外提供大量折算数据,处理数据凡20万条有余,分类覆盖万历初期财政收支状况及管理体制信息,终于形成明万历前期财政的系统量化数据库。其中以现代数学方法重建缺失的明山东布政使司财政数据,计量之复杂,尤非一般排比统计可比。明代财政研究由是而得巨大便利不言而喻,中国古代史的计量研究得以推进,也是显而易见之事。
以白银货币化为线索,将明代中国财政研究置于当时世界v史演变大势之中考察,是该书另一特色。中国帝制时代货币,多数时期以铜钱为主,间用布帛、纸钞,白银在宋、金时期颇为流通,但并未达到稳定主导货币程度。明代初用铜钱,不久强力推行纸钞,禁止金银作为货币流通。然而纸钞旋即废坏,民间率多用银,虽经政府遏制,其势不止,政府只得适应市场、民心,逐渐接受白银交易。随后白银成为主导货币,铜钱为辅币,纸钞只作赏赐之用。此过程发生原因,本由明代中国内生,适逢域外白银通过国际贸易大批量进入中国,推动中国货币流通根本转化,形成称量白银主币体制,促使明朝财政体系由实物中心转向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并使得中国货币体系与国际贸易所用货币融合无间,带动中国融入全球化历史转变。基于白银主导货币体制连动国家财政体制变革与中国空前幅度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意义,《明代整理与研究》突出了白银货币化的线索,尤其是在研究篇计算了大量财政收支中的货币化数字、比率。这不仅提供了以统一尺度衡量原本以多种收支形态记载的财政数据的新数据系统,而且更真切地将明代货币与国家财政体制转变安置于世界大变迁的景深之中,揭示出明代中国变迁与世界范围历史变革间的共振关系。
三、研究启示
前揭之外,《明代整理与研究》提出诸多明确的学术主张,涉及明代财政史及更大范
围历史问题的认识,值得学术界特别关注。
首先,关于《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此书在比前人更为详明地梳理《万历会计录》编纂背景、过程、参与者情况、基本内容基础上,就《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提出了明确看法。认为该文献“是明代国家财政会计总册”;“容纳了明代财政制度演变的轨迹,包括财政的收支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态,也涵盖了明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问题,特别是反映了明朝兴衰的症结”;据此文献可知“明代户部已经有以白银作为部分计量标准的会计总账”;可资以“探讨16世纪明代财政收支总量、规模、结构及其货币化程度”。这些看法,不仅精当概括了《万历会计录》的基本性质,并且揭示出该文献在狭义财政史以及更大范围领域的研究价值。学界研究财政问题者,多将财政视为经济史中一个门类,所见易为经济视野所拘泥。实际上无论古今,财政运行皆横亘于经济与政治、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公共权力行使与维系的枢机,由中不仅可以查见政府收支情况,而且可以据以分析政治理念、状况与运行特征,分析社会推演之脉动。在对万历时期财政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明代中国社会转型迹象进行分析,正是此书超出前人研究的一个重要表现。
此间惟有一点可以再加推敲。该书认为,《万历会计录》是“会计总册”而不是“预算书”。理由在于,与近代国家预算相比,《万历会计录》以编造年份的实际财政收入为基础,而近代国家预算以预算年份的估计收入为基础,前者关注现在,后者关注未来。就《万历会计录》编制基础及内容而言的确如此,只是中国帝制时期财政,以“量入为出”为主流观念,而赋税收入主要依据人口、土地,这些数字变动迟缓,因而财政收入尽量保持“额征”。万历初年土地作为税收标的之地位上升,使岁入额数更形稳定――至于晚明加征税收,是战争状态下的举措,与承平时代不同。在此意义上,《万历会计录》实际上构成未来年度乃至未来若干年内财政收支的标准,虽然不是精密预算书,却也并非完全不具预算功能。因此明朝才会将《万历会计录》印刷颁行直省、边镇,要求“一体遵守”。若只是过往收支账册,各地如何“遵守”?“预算”之发生,不是突兀之事,也非仅有一种类型、途径。
第二,关于白银货币化及货币与实物两元财政体制。万明先生近年已发表多篇论文,阐释白银在明代基于经济发展,自下而上地逐步演变成为完全形态的货币。此一重要观点在《明代整理与研究》一书中得到系统贯彻。以往明代财政研究者,关注赋税关系多,关注政府财政收支总体状况少。而关注赋税者,皆能看到赋税由力役、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演变,却大多于赋税所征的货币本身之形态缺乏深入考察,或者仅将赋税中的货币作为一般货币而忽略其白银特质。此书切实将赋税暨财政体制中的白银货币之特殊性作为考察的基本着眼点,将白银货币化过程与对赋税折银、以银计税、商品经济发展、国家转型等问题密切结合起来。万明指出,白银货币化推动社会从马克思所f的人类历史三大形态中的“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转变,从自然经济向货币经济转变,从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标志着君主垄断货币的终结。在这种深刻的社会体制转变过程中,明代人形成了以白银作为财政计量标准的理念――这是中国帝制时代财政理念的一项重要发展,进而衍生出财政管理中统一会计账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体制,是货币与实物并用的两元体制,其方向是从实物财政转向货币财政。这从货币、财政的角度,大大开阔了探索中国帝制时代社会形态转变机制、历程等重大问题的视野。
笔者在1984年完成的以晚明财政危机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及稍后刊发的论文中,曾着眼于财政流转主导价值标的为白银而将晚明财政体制概括为货币财政体制。此种概括,轻视了当时依然存在的大量实物收支情况。此书中所说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及过渡状态说,无疑是一种更为周延的表述。
第三,关于张居正改革与“国家转型”。张居正改革历来为明史研究者重视,多以整顿吏治、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强化边疆防御等为中心,然而相当一段时期以来,旧说难以深化,而新见每流于牵强。此书则指出,一条鞭法并非张居正改革时期重点推行的政令,《清丈条例》和《万历会计录》方为张居正改革时期的两种核心文献。其目标是针对前此一百多年间实物折银、征银曲折历程造成的原有财政结构混乱与财政状况异常局面进行财政体制重组。清丈为赋税统一征银和国家财政运行进入白银货币主体形态奠定了基础,《万历会计录》落实了白银货币为主体的统一财政会计体系,中国历史上的货币财政由此正式开端,并对明末及清代财政形成深远影响。这场改革及其带来的财政转型,有别于历代改革的赋役合一与统一征银,“是中国历史上二千年亘古未有的划时代变革,与晚明传统社会的转型和全球化的开端紧密联系,具有所谓唐宋变革所不具备的全新内涵”;“开启了现代的货币财政,也开启了现代货币财政的管理体制”;是一场“史无前例的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向近代的转型”。任何明史、中国财政史、中国经济史、中国现代化历程研究者,面对这些在对《万历会计录》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基础上做出的论断,都不能不感受到震撼。其中,关于张居正改革重心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看法,关于《清丈条例》与《万历会计录》为张居正改革核心文献的主张,关于张居正改革影响深远而非“人亡政息”的见解,关于张居正改革与世界性历史变迁关联的看法,皆理据充实,允为不刊之论。关于张居正改革具有所谓唐宋变革所不具备的全新内涵的看法,虽然未加详论,然而于笔者看来,也是一语中的。有心者沿此思路,对所谓唐宋变革与晚明变迁进行联系的、比较的研究,必有所获。惟有“国家转型”一说,笔者深受启发,然而尚有迟疑。启发之处在于,明代经济领域的诸多新异性变化,与现代社会要素、运行法则可以契合,货币财政肯定比实物财政更接近于现代财政、经济形态。因此认为张居正改革增进了中国广义社会体制与现代社会的趋同性,可以成立,并扩展了研究中国现代性发生历程的思路。迟疑之点在于,“国家转型”关涉甚广,需与政治、思想领域研究再加印证,核心概念与理论架构也需定义和更透彻的阐明。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2]徐佳.论转型经济时期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