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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2:5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1篇

【现象】有人私自将住宅用的房屋改建成小店铺,今天是小商品,明天可能就成了一个餐饮店,不仅食品安全无法保证,且十分混乱。对于这样的乱象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条款】根据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办法》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解读】为确保餐饮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卷入餐饮企业因使用不合法或者非授权转租场所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办法》对经营场所房屋合法性进行了上述规定,乱象有法可依,餐饮服务良好秩序得到保障。

符合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现象】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人们来讲十分重要,餐饮店在城市中林立丛生,对其周边环境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想要办理餐饮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条款】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签署承诺书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条,选址卫生要求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由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上海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解读】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1)餐饮企业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长期排放油烟或废水污染,易对餐饮环境卫生状况造成影响,甚至带来食品安全隐患;(2)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因而要求企业在餐饮许可申请时提交环评证明;(3)根据调研座谈,餐饮企业普遍赞同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明确设定到许可条件中,可有利于企业提前考虑租赁场所是否符合环评条件,减少投资风险;(4)可避免发生当事人因未取得环评,仅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个部门发出的许可证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油烟污染,居民向发证机关联名上访,最终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细化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完善相关许可文书

【现象】餐饮单位种类众多,现场核查标准是否能够适应所有的餐饮单位呢?办证时的相关许可文书是否也有细化规定?

【条款】《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1)将中型饭店纳入第一类实施许可审查,以提高中型饭店硬件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餐饮单位的卫生水平;(2)为加强学生集体用餐安全,《办法》在许可审查标准中,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列一类,以加强标准类别的针对性;(3)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海市客运船舶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要求(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船舶供餐的许可条件。

【解读】根据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餐饮单位分类,并制订了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发证条件,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办法》进一步规范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的相关法律文书,细化和明确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的提交材料和审查要求,使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具有操作性。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现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企业也应当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食品安全以及管理意识。

【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解读】《办法》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并对规章制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具体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这些全面的规章制度,为企业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

中央厨房许可条件设置

【现象】随着餐饮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餐饮店不断开出连锁店。为保障所供应的菜肴有统一、良好的品质,中央厨房必不可少。设定中央厨房需要哪些许可条件?

【条款】《办法》对中央厨房设置了一些专门的许可条件:(1)明确中央厨房的性质为“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2)明确中央厨房不得加工配送的食品,包括: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自制的生食水产品、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食品;(3)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4)中央厨房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要增加有关事项,包括: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5)规定了中央厨房场所的最小面积,“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包装即食食品的车间应为专间形式,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第2篇

食品安全等级c达到了国家的标准,是可以放心食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ABC表示的是年度等级,是12个月的综合评价。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依据主要是《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其中后三者是主要依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一,整顿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

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建立餐饮服务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及时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治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加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堂和餐饮店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严厉查处生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行为。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

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

认真落实2010年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超越使用范围和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创建示范工程,强化重大保障

研究制定餐饮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积极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示范街,示范学校,示范店(点),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同时,研究制定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坚持堵疏结合,综合治理,强化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各地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确保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广东亚运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亚洲博鳌论坛等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强化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建设,着力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

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顿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严格落实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确保报送时效。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餐饮服务 许可 条件

2010年5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各种执法文书进行了规定,其中所附文书样式中的第一个文书即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第8项明确载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对此,有人认为,这只是申报资料中的一个记录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项,环境影响评价(以下除有关规定名称外,简称环评)审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其理由主要有:设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无环评方面的要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环评要求,只是在第十条第七项作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规定;唯一与环评有关的是《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的第8项标注,将环评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缺乏依据;目前在工商部门尚未明确环评是否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若把该资料记录项僵化地设定为许可条件,有越权之嫌。关于环评审批是否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这一问题,各地存有不同态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上也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环评审批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原因在于:

一、餐饮场所一直都被纳入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

(一)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均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4月1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2008年10月1日废止);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08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目录均将餐饮场所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评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中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也应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关于这一解释,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中有着不同的解释,即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何认识这两个解释,笔者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既然法律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那么,在建设项目的分类认定这一问题上,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才属于有权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无权对其进行解释。

(三)2010年1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国家环保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对饮食业单位的选址、总平面布置、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排水与隔油要求、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确。

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应当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欲作餐饮场所的项目应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要求,否则,该场所不应作为餐饮场所使用。

(二)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所如此规定,因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容易造成对居住环境的破坏,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作为餐饮服务用房。如果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允许将住宅改变为餐饮服务用房的,还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我国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评;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该市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经营者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报告时,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工商行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纠纷。苏州等地也专门出台《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等等。

由上可见,我国从上到下均对餐饮业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规定。虽然上述中的很多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餐饮业制定的,但是,这些规定一经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个人和单位在相关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许可机关和申请人自然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区不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均没有环评方面的明确要求。二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通盘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只执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没有执行其他有关餐饮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三是环保部门没有全面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对被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餐饮场所全部实施环评审批,没有依法全面查处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应经环评审批而不经环评审批的行为。四是不同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比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行政法规已明确了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之间具有先后关系,也就是说已明确规定环评审批是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而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条款只表明环评审批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条件的一个由环保部门执行的许可,只明确了建设单位具有经环评审批许可后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表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并没有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的义务。如此就发生了很多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也能取得营业执照的现象。

三、很多地区已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餐饮业的经营场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区和办公区,相当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楼和办公楼的底层和内部,油烟、噪声、废气等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保部门一时难以彻底解决有关问题。在很多地区,不少餐饮服务经营者无需环评资料即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此,有人认为,突破环评审批直接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敞开餐饮服务大门,可以通过环保部门事后监管的方式来解决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实属错误。原因在于,一旦突破环评审批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准许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入餐饮市场,势必会给群众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失,餐饮服务经营者也会因此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造成其财产损失,同时还会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在环境污染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区已经认识到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并付诸了行动。除上述苏州等地专门出台规章明确餐饮业项目未经环评批准不得建设或营业外,还有不少地区明确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比如,今年3月1日,《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审查环境评价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的有关精神,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联合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中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凡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受理;凡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的商业裙楼内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其他餐饮项目环评审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办理。

第5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学校、施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净化餐饮服务消费环境,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全面保障我市学生和建筑务工人员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

三、整治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认真核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并有管理组织,食堂是否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应明确学校和建筑企业与承包方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三)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索证,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肉制品、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五)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认真核查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消毒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使用非食品用化学性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专用记录的要求。

(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5号)的要求,按照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部署,加快推进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

四、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从年3月至12月底,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全面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月—月底和月—月底)。

各区、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联合教育和城建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动态底数,督促各类食堂认真开展“春季、秋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做好自查自纠结果的搜集、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督促指导填写《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1)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2),并将自查结果上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

(二)集中整治和指导整改阶段(月和月)。

各区、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针对辖区内社会影响面较广、排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组织教育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别对辖区各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进行集中整治,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以及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等,指导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填写《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附件2-1)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附件2-2)。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要采取措施,加强检查和督促力度,并限期进行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三)督导检查阶段(月和月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分别于6月和12月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查找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针对全市社会影响面较广、排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梳理存在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监督指导各餐饮经营单位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把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二)深入开展培训,建立健全制度。各区、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培训工作,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与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

(三)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各区、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和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率要达到100%,摸清各类食堂开办数量,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各类食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对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无证经营要坚决依法取缔,严厉查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市局餐饮许可监管处将适时组织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个区、县排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6篇

1、食品新三证是指QS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2、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与其配套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启“两证合一”的管理模式。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然而,根据*区区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对20*年1?10月份群众来信、来电、邮件,以及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交办件的统计,涉及环境保护的投诉始终占据群众反映的前五位热点之一,比例高达总投诉件的20%左右。而涉及餐饮服务业的油烟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投诉更是占了其中的相当比例,一些饮食店由于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成了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反复的对象。与此同时,第三产业作为优势产业,其在*区的比重还在逐年上升。餐饮业的不断发展和老百姓对环境要求的日益提高之间形成的矛盾也日趋尖锐化。如何有效解决餐饮业油烟、噪声扰民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部门面前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问题的几类成因分析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油烟废气污染问题初步显现以来,十几年间,虽经政府部门多方控制,因餐饮服务业油烟废气、噪声问题引发的纠纷仍呈多发态势。根据目前环保和城管执法部门日常处理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投诉对象来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类:

1、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环境敏感区饮食店污染扰民

饮食行业的排污特性决定了其经营场址不宜位于环境敏感区。近年来,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先后对新建餐饮项目的地址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居民楼底层和距离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进行严格控制。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区内位于居民住宅底层等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店总数尚不在少数,这些店家多开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持有合法的证照,安装过油烟净化装置等污染治理设施,有些店家由于经营问题还数易其主。但是,这些店家由于周围环境的敏感程度高,加之饮食业排污状态的不稳定性,一旦内部环境管理出现松懈,极易发生扰民纠纷。

2、无证照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店污染有增无减

近年来,依据浙江省和*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环保部门通过实施工商营业申领前的前置把关,对饮食店实施了严格的准入。但是,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另一方面,我区城区范围内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在居民楼底层、商住楼裙房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饮食业的情况比较严重。在环保部门目前受理的餐饮店污染投诉中,无证无照营业和超范围营业的餐饮店污染投诉有增无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餐饮店污染投诉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无照、有照无证、超范围营业这三类店家占了其中的一半以上。

3、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兰州拉拉面”等特色餐饮污染严重

数年前,一批由回民开办的带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兰州拉拉面”落户*。为方便这些回民早日解决生计问题,市政府要求各职能部门降低门槛,优质服务,给这些“兰州拉拉面”办理证照给予最大的便利。然而,由于投资成本的低廉、经营业主的较低文化素质,以及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多数“兰州拉拉面”落户在住宅楼底层等住宅密集处。此类店家多燃用煤饼炉、无能力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内部管理能力差,污染现象相当普遍,类似的还有“沙县小吃”、“重庆麻辣烫”等店。有些店家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权反复转手,甚至由一些非回民假冒其名义经营,以规避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由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敏感性,要彻底解决此类问题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二、目前有效解决油烟废气污染的重要制约因素

近几年来,*市政府和环保部门把餐饮业污染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缘何餐饮业油烟废气、噪声污染还是屡禁不绝,甚至成为了我市环境管理的一个顽疾呢?原因涉及多方面,笔者结合*区日常餐饮服务业管理经验,总结以下三点重要制约因素:

1、符合环保选址要求的饮食业配套用房“奇缺”

饮食行业的排污特性决定了其经营场址不宜位于环境敏感区。近年来,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先后对新建餐饮项目的地址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是,根据市场现实需求,城市的每一区域必须配套相应数量的大、中、小各类型餐饮店。同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餐饮业的投资欲望也十分强烈。放眼我市现状,尤其是*区,符合环保选址要求可以新建饮食业的商业用房则是少之又少,从而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一方面是敏感点“不得准入”,另一方面,合法经营场所“一房难求”。在这种情况下,加剧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营业的餐饮店屡禁不止的现象。

2、餐饮服务业一经批准“叫停”难

由于近年来环保部门对新建餐饮店选址的严格控制,相当一部分污染矛盾突出的餐饮店均为历史遗留的老店,部分店家已多次转让,或是转变经营模式。有些餐饮店新建之初环境并不敏感,而随着周边环境状况的改变,也在经营几年后引发了环境投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建设项目行政可是无时间限制的许可,一经许可,非法定事由不得撤回。同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复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许可证年审的相关条款已经失效,有关《排污许可证》吊销、注销的情况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老餐饮店,尤其是各项污染物均已达标,无法对其限期治理,但因为地处环境敏感区,油烟废气扰民严重的餐饮店,“责令停产停业”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也造成了餐饮店一经批准“叫停”难的局面。以*区为例,个别餐饮店已成为多年老问题,其间整改措施也实施了多次,仍难彻底消除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无法依法责令其停业转产成为解决问题的瓶颈所在。

3、“无证照营业”和“超范围营业”执法疲软现象严重

一方面是符合环保选址要求的商铺奇缺,另一方面,个私经营业主的环保意识参差不齐。目前,我市城区范围内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在居民楼底层、商住楼裙房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饮食业的情况比较严重。在针对餐饮店污染问题的投诉中,无证无照营业和超范围营业的餐饮店污染投诉居高不下。

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虽然法律法规对于无证无照和超范围营业的管理职能已界定得十分清晰,但是,从我市执法实践看,由于涉及的违法现象量大、面广,其中又由于涉及低收入人群谋生、当地公建配套需求、民族宗教问题,以及当地招商引资压力等经济、社会问题,加之执法相对人通常对抗情绪激烈,执法效果易反复等现实困难,相应职能部门的执法畏难、执法疲软现象严重。遇此类问题,执法部门通常反过来要求环保部门降低门槛,让其准入,或是推委责任,不愿采取强制取缔的措施。在这样的执法态势下,部分区域无证照营业、超范围营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已成积重难返之势。

三、进一步有效解决饮食业污染问题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的理念,这是我们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理念的重要体现。在这一宏伟目标下,*区要打响“生活品质之城”示范区的品牌,对市民环境权益的维护毋庸质疑是提升“环境生活品质”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

1、进一步有效解决餐饮业污染问题的有利因素分析

在餐饮业油烟废气污染控制的立法层面上,本世纪初以来,涉及餐饮服务业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2000年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颁布,《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部地方性规章对餐饮服务业污染的控制先后作出具体规定,逐步实现了管理上的“有法可依”;在餐饮业油烟废气污染控制的政府执法力量层面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集中实施,使城管执法部门成为监管餐饮服务业污染的主要力量,较之先前环保部门的“单枪匹马”,执法力量大大加强;加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关于无证照经营单位管理职责的明晰,更使各类型餐饮业在每个环节都纳入了监管;在职能部门管理实践上,通过十余年的摸索与实践,环保部门初步建立了餐饮服务业的污染源动态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了新建项目审批验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油烟净化装置一机一卡制度、以及各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在污染治理技术层面上,十余年来,油烟净化装置设备市场逐步成熟,过滤型、静电处理型、水浴型,以及复合型等多种技术原理的油烟处理设备应运而生,品种日渐丰富,技术含量逐步提高,生产建成规模,也能为控制油烟污染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撑。以上这些有利因素,都为我市进一步有效解决油烟污染问题提供了保证。

2、进一步有效解决饮食业污染问题的几种有效途径

(1)城市新建项目必须强制配套一定比例的餐饮用房

餐饮服务业是我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其蓬勃发展也是市民生活品质提升的表现之一。政府部门在对餐饮店选址提出严格要求的同时,也必须想方设法保障市场上有充分的符合要求的餐饮营业用房可以提供。这些营业用房必须布局合理,离环境保护对象有足够的间距,排污条件齐备,具备餐饮经营专用烟道,能实现高空排放,具备截污纳管条件,其分布与市场需求有一个良好的对接,能够满足该区域的基本餐饮需求,等等。这样,不光是新建餐饮店可以充分选择地址,一些老污染户也可以通过职能部门的引导对经营场址进行调整,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油烟扰民问题。强制城市新建项目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餐饮用房,也是政府部门管理工作以民为本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

(2)继续严格对新建餐饮店地址进行把关,并充分运用公众参与的模式进行审批

控制饮食业油烟废气污染,合理选址是关键。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严审批有污染的餐饮店等服务行业。对住宅楼底层及居民稠密区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否决;对居民住宅15米范围内的新建餐饮店严格实施控制;同时通过“控新治旧”,最大程度地避免餐饮店污染扰民纠纷。在环境敏感点的建设项目审批中,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增加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在饮食业项目审批中进一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公众调查表、公告栏公示、媒体公示、听证会、街道和社区初审等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方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引导群众合法理性维权。

(3)各部门齐抓共管,从各环节加大对餐饮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环保部门要努力克服在餐饮业管理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管理”现象,对餐饮建设项目进行严格验收。对没有达到审批规定,污染防治措施没有建成,以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项目,坚决不予验收,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日常管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执法优势,经常通过餐饮业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餐饮店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内部环境管理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街道要充分利用城市管理多位一体的属地管理模式,在各职能部门参与下,开展餐饮服务业环保专项整治,通过加强对餐饮业油烟、噪声和污水排放的监管,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占道经营、超标和乱排放各类排污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辖区居民的环境生活品质。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和超范围营业餐饮店的查处力度,改变执法畏难、执法疲软现象,对违法现象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人大代表执法评议工作,行风监督员行政效能监督工作、以及群众监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部门切实承当起法定的职责,为维护餐饮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也为保障*市民免受不法商贩的油烟之扰而真正执法到位。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按照“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餐饮服务环节的安全隐患,维护全县人民的饮食安全,促进全县餐饮业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为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努力做到三个“一批”:即提档升级一批,对基础设施较好、食品安全意识高的餐饮单位,通过现场指导和帮扶等措施,力争建成一批透明厨房或餐饮示范单位;整治规范一批,按照餐饮经营许可标准,积极引导餐饮单位通过现场改造,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基本要求,依法持证经营;处理转行一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经营或劝告转行,逾期将依法予以查处。通过整治,使全县餐饮服务单位总体持证率有较大幅度提高,有效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持证经营意识。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提高餐饮服务单位总体持证率。

广泛深入开展法规宣传,加强对无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做到三个“一”,即一份政策法规宣传单、一份指导意见书、一份监督意见书。要多方指导帮助餐饮单位针对实际情况完成硬件改造,力争使绝大多数守法经营单位达到亮三证(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挂制度(上墙)、索票据、登台账、比透明的效果。对符合《小餐饮监督管理制度》(金食药安委办〔2014〕22号)要求、达到备案登记条件的餐饮单位,及时给予备案登记。

(二)强化监管,排查风险,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

一是将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抽检与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日常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动态评级,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注重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自觉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健康、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的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和治理各类餐饮风险隐患。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分局组织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步骤。

(二)自查自纠阶段。

监管人员实施现场指导,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绘制整改流程草图,指导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广大餐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抓紧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重点整治阶段。

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未采取整改措施,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依法立案查处。整治行动按照先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品种,后全面推开的方式进行。按照宣传到位率、现场指导率、检查覆盖率100%的总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总原则,依法行政。适时公开行动进程、严厉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无证餐饮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

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整治实效。

开展无证经营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和基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正确认识目前我县餐饮服务单位整体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的现状,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经营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整治成效和餐饮经营管理水平。要妥善处理好查处无证经营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二)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统一许可标准,减少审批环节和程序,缩减审批流程所需时间,提高办证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发放许可证。

第9篇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防范风险,用好监督检查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和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时间和对象

检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对象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取得《登记证》的小餐饮店。

三、检查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五)《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六)《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七)《省学校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八)《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

四、检查方式和频次

各市场监管所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方案,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相衔接,与监督抽检相配合,确保日常监督检查的密度和力度。

四、检点与检查项目

1、学校(幼儿园)食堂,中央厨房、集中配餐单位:重点检查证照、人员资质、周边环境、结构布局、设施设备、操作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留样等。对中央厨房、集中配餐单位注意检查自检能力,包括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检测人员配备、检测记录、检测试剂等。加大以上单位的监督抽检力度,对照比较检测能力差距。特别注意加大跨区域配送单位的检查力度。

2、养老院、建筑工地、医院和单位食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证照齐全、结构布局、人员资质、操作规范、设施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

3、承办重大活动的餐饮接待单位,社会大中型餐饮,网络订餐单位,小餐饮,重要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城市综合体等场所的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资质、环境整洁卫生、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集中人力、时间重点治理脏乱差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4、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近期国、省抽检出不合格样品的部分餐饮单位:加强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检,抓好执法办案,严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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