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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证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4:2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婚姻公证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婚姻公证书

第1篇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家庭关系

婚姻财产公证是老年再婚的必要前提,再婚前如果夫妻双方进行了婚姻的财产公证,当地公证机关就会出具婚姻财产公证书以及公证记录,这些材料都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一、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首先,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可以让子女有一种安全感,进而减少对父母再婚的阻力,使得老人可以顺利再婚。许多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最主要的原因是担心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而“落入虎口”,怕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资助得不到“回应”,所以阻止自己的父母再婚。但是如果老人在再婚时进行了婚姻财产公证,对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继承权、拥有权进行划分公证,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子女对财产安全的顾虑,减少老人再婚的阻力,为老人再婚创造可行性的条件。

其次,婚姻财产公证对再婚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不同于第一次结婚的夫妻,老年再婚中双方老人的财产及其复杂多样,既有房产产权财产,也有个人财产,有些还包括与子女共有的财产,或者还未分割的财产。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不仅关系到再婚的老人,还关系到子女。所以,再婚老人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确定老人双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继承权、可使用权、所有权等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既可以减少老人再婚后关系到财产纠纷的问题,也可以稳定老年再婚家庭的关系。

再次,老年再婚中婚姻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老人离婚过程中有关婚姻财产的纠纷问题。据统计,老年再婚成功率并不高,多数再婚老人由于受到来自于子女、财产等方面的压力,很容易再一次离婚。许多老人再婚时未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双方子女往往会因为财产问题发生争吵,严重的还会打官司解决,这样不利于老年双方的和谐相处,再婚家庭关系矛盾会越来越激化。所以,在老年再婚中对婚姻财产进行公证,对双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规定,在离婚时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使得老人顺利离婚。根据四川某市一个“离婚调查机构”的调查统计表明:在对5000对离婚夫妇进行离婚原因调查时发现,没有进行婚姻财产公证或者协议的离婚夫妻,在离婚时发生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的竟然高达60%;在结婚时有过婚姻财产公证或者协议而发生离异的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这一项进行的比较顺利,发生的争论也很少,仅仅只有9%的离婚夫妻存在财产分割纠纷。

最后,老年再婚中的婚姻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障老人双方的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由于老人再婚不同于初婚者那么简单,情况相对来说复杂多样。大多数老人选择再婚是为了生活和精神上有个寄托,但不排除个别人有个别的企图,为了金钱或者享受选择再婚,等成婚后选择离婚来分割对方的财产。所以,老人再婚中必须进行婚前的财产公证,这样才能防止或者避免某些有企图心的人进行财产的分割或者夺取,有效保障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权益。

二、老年再婚时如何做好婚姻的财产公证

第一,老人再婚时进行婚姻的财产公证,必须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者划分。在此公证约定中,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分,还需要明确和约定财产的划分范围、形式和主体等,除了这些还需要明确以下的问题:

其一,房产产权财产问题。房产财产问题主要包括继承权、使用权以及管理权。住房关系到家庭的日常生活,对于我国的家庭来说,房屋是一般家庭的最主要的财产,价值意义较大,是家庭成员所关注的主要财产。再婚的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套房产或者多套房产,所以,在老人再婚时对房产财产必须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是私房,需要明确其使用的人、管理者以及继承的子女;如果是公房,需要明确其承租权。若老人在再婚后还有购置其他房屋,也需要在婚姻财产公证时约定好继承者和管理者,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其二,婚前财产的继承。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仅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不可侵犯婚前的个人财产,但不可避免的是有些个人财产很难进行明确划分,比如个人存款等。所以,老年再婚时需要在婚前财产约定上将个人财产的数量、种类明确标明,并且需要约定好其继承人。

其三,婚后财产的继承。老年人在婚后,还会形成一定的新的财产。包括购置新的家电、家具和一定的存款等,或者是双方子女为父母购置的首饰财产。为防止在离婚中对这些财产发生纠纷或者矛盾,在婚前约定财产协议时也需要对这部分的财产进行继承权和拥有权的明确。

其四,婚后费用的明确。大部分的再婚老人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加上老人双方都会有子女,所以在婚后的费用分担上可能会产生矛盾。为有效的减少这些不必要的问题发生,在老人再婚时的婚姻财产公证中需要协议明确好婚后夫妻双方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稳定老人再婚家庭关系。

第二,为顺利的进行婚姻财产的公证,再婚老人双方都需要带上相关办理资料和文件,并且本人亲自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不可申请。相关办理资料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双方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丧偶证明、未结婚或者离婚的人员还需要到所住社区开具未婚证明、离婚证等;

其二,婚前财产约定的草稿、财产证明、财产清单;

其三,当地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审核的材料等。

三、结束语

婚姻的财产公证一方面可以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减少家庭财产纠纷问题。特别是再婚老人的家庭,他们的财产复杂多样,所以正确的处理这些财产,在再婚时对这些财产进行公证,才能稳定婚后的家庭关系,促进再婚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思.我国老年人再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4:236-237.

[2]本报记者刘建.老人再婚遇遗产分割障碍[J].法制日报,2011-05-21004.

[3]张兆利.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J].长寿,2015,01:66.

[4]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老人再婚应对财产赡养作出安排[J].经济参考报,2014-08-20006.

第2篇

【关键词】样板引路;混凝土;施工技术;质量

现在社会中,建筑施工建设对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要求越来越高,混凝土逐渐在现代施工建设中占据主导作用。随着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混凝土的建筑质量问题。混凝土一般的质量问题是混凝土裂缝问题,造成裂缝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是不正确使用混凝土和对混凝土的养护意识不够。目前,混凝土在建筑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由于混凝土施工技术导致的,所以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提高建筑质量。同时,应当高度重视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混凝土的性能质量。“样板引路”是从混凝土施工技术的每一步做起,避免施工中的返工和错误,提高混凝土施工的效率,从而保证质量。

1、混凝土施工技术的要点

1.1裂缝的控制和预防

在混凝土的实际施工中,经常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建筑材料、人为因素、工前设计和气候等。由于这些不利条件的存在,使得混凝土在建筑物表面或者墙体经常出现局部裂缝。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在室外施工时,必须全面考虑影响混凝土质量的环境因素。由于环境中温度和湿度的不同,导致混凝土的硬化程度不同;极端的低温和高温能导致混凝土墙面不同程度的收缩和膨胀,使混凝土内部存在局部应力,从而导致墙体裂缝。

在实际施工中,导致混凝土产生裂缝的主要因素时湿度和温度的变化,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施工时,尽可能多的考虑各种外界环境条件,采用强化混凝土施工技术和重点监督特殊情况的方法来避免大裂缝的出现。在施工结束后再对裂缝进行修缮,防止裂缝的进一步扩大。总之,在混凝土的建筑施工时多考虑不利的外部环境,加强监督和工后的完善,尽量减小和减少裂缝,保证建筑物质量。

1.2混凝土施工流程及要点

(1)混凝土的搅拌 根据实际环境选取好材料后,取一定量样品在实验室中进行配比设计,避免由于配比不合适导致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事件发生。对完成配比设计的混凝土试样进行性能的检测,如果性能良好,则进行拌合。在施工中,不断检测骨料的含水率。在搅拌过程中要不断监测拌料离析现象和坍落度。

(2)混凝土的运输 按照实际环境和要求,对混凝土的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比如在进行搅拌时用小型翻斗车或者手推车即可,在垂直运送时采用起重机或者提升装置。在混凝土的运输过程中应尽量保证混凝土的性质是均匀的,避免混凝土的流动性降低或者出现砂浆流失等影响混凝土质量的现象发生。在运输时,还应减少运输时间,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3)混凝土的浇筑 在浇筑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测。首先检查模板的位置、尺寸、强度和刚度;其次要对钢筋的位置、数量和保护层的厚度进行检测;最后要将钢筋和模板上的杂物清理干净,堵严模板的漏洞,然后进行模板的整体湿润。

按照先低后高的顺序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按照分层方式进行浇筑时,通过钢筋的结构和密集程度来确定各层的高度。在对竖直建筑进行浇筑时,先在建筑的底部采用水泥砂浆进行填充,保证水泥砂浆要与混凝土砂浆成分一致,使浇筑后不出现分离和裂缝。当浇筑的竖直向下的距离超过3m时,要保证混凝土浇筑的均匀就必须采用溜管的方式进行浇筑。在浇筑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关技术人员,采取果断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4)振捣 浇筑完成后,为保证混凝土充实到每个角落,并且具有很高的密实度和均匀性,须对混凝土进行振捣。

(5)后期养护 在混凝土终凝完成后,通过表面洒水等方式进行养护工作,所使用的水应当与搅拌的水相同;在混凝土的表面盖上塑料布,保证塑料布上又持续的凝结水。当温度过低时不宜洒水,应在表面刷养护剂。在冬天,养护工作还应该有增设保温装置。养护的时间应该大于在半个月。养护期间尽量避免上去踩踏。做好养护工作,可以增长混凝土的强度和使其得到充分的硬化。提高了建筑物的承受能力,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1.3对混凝土刚性的控制

在建筑的建设中要保证混凝土的刚性,这对建筑物的质量保证至关重要。严格要求混凝土的施工质量,保证使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在实验室合理的配比混凝土,进而满足建筑的刚度设计要求。在混凝土的制作工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避免不合格的混凝土流入市场。比较常见的不合格混凝土是含水量不符合指标,由于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含水量不同,所以要求工程设计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配比含水量。由于混凝土的质量影响到整个工程质量,所以施工技术人员应当足够的重视,认真完成混凝土的制作过程,控制好混凝土的刚性;其次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加强对混凝土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认定,不断的调节混凝土的配比,保证混凝土具有最佳的刚性。控制混凝土刚性还应该在混凝土的选材,水源的选取等源头问题加以重视,并不断调整修正。

2、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探讨

2.1混凝土常见的质量问题

(1)麻面 在建筑完成后,经常发现建筑表面会出现麻面,导致这中问题主要是由于模板的标准过低或者采用的模板不符合设计要求。模板出现的问题一般为清洁度不够,粗糙度不满足要求,混凝土的粘结度,模板的湿润度不满足规定,采用的隔离剂不当,模板有断裂、空洞或裂缝和振捣过程中气泡未排出干净。这些模板问题都可能导致建筑的麻面产生。因此,须在模板的选取和应用中把握细节,减少问题,保证质量。

(2)夹缝和夹层的问题 夹层和夹缝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模板的缝没有填补或者接缝不合理,混凝土在后期表面硬化处理中没有补给充分的水;在浇筑高度高时采用不当的方式浇筑,使得混凝土没有充实不均匀。在实际施工时,应尽量使用合适模板,采用最佳的浇筑方式,时刻注意把握细节,不断修正设计和施工过程的错误,减少夹缝和夹层的出现。

2.2质量的保证

混凝土的质量保证要从两个基本点出发。首先是在混凝土材质的选取,混凝的配比等方面加强质量的保证。混凝土材质的选取和配比要从实际出发,满足建筑设计的强度和质量。在现场施工时要不断根据外界环境如温度和湿度等进行调整配比,使得混凝土在浇筑时具有最佳的刚性,从而获得高质量的建筑。其次要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对不同的施工条件采用适宜的方法施工。在对过高的建筑进行浇筑时要采用分层浇筑,合理选取分层高度。浇筑时要进行充分的振捣,保证混凝土内部不存在空洞等问题。并且要在浇筑完成后做好养护工作。

实际上保证混凝土质量就是保证在施工中尽量降低混凝土的标准差。由于施工人员很难在实际中把握混凝土的离散性,因此设计人员须在设计工程中,采用合理的优化方法将混凝土的离散性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2.3温度应力的计算

在很多情况下工程实际中得到的温度应力与理论计算的温度应力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在计算中中没有完全的考虑浇筑影响,就会使计算的温度应力值与工程实际中应力值不相符;若没有想到楼板与梁之间的作用力,这也会使得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计算温度应力时,应全面考虑影响温度应力的因素,保证所得数据与实际所测数据差距在合理范围内。

3、结束语

混凝土在建筑中的至关重要。混凝土施工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要保证其质量就必须从混凝土的选材、配比、浇筑、振捣以及后期的养护等多个环节入手,结合外界气候条件、设备条件以及人员技术水平等环境影响因素,制定详细准确的样板路线,在施工中不断修缮施工样板,最终得到稳定性好,刚性优越的建筑。对混凝土的技术研究还须进一步的深入,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施工技术,提高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第3篇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写明标题、编号,即“×××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四)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第4篇

关键词:定式公证书格式 加注 公证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66-02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在我国,公证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视,《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可见公证书格式历来是作为公证证明方式的具体承载而在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体现便是书写格式的规范化。目前,我国公证活动中使用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二者的区别不同主要在公证证词部分,定式公证书格式固定化,使用时主要对涉及的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等进行填充,其他证词内容基本不做变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则针对公证事项的不同法律特性规定了其公证证词应包含的各项必备要素与选择要素,具体内容则需公证员根据办证的实际情况充分撰写,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对复杂公证事项的证明需求。

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2011年制定的35式公证书格式都属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加“注”是普遍方式,本文所谈的公证文书加注,是特指35式公证书格式的加“注”。

一、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的发展过程

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早见于上世纪90年代,司法部《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中载明:“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既可用于探亲,又可用于继承在台遗产,为防止遗漏法定继承人,对凡用于赴台探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证词中增加使用目的的内容”,即后来《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在定式公证词后附加上的“本证书用于赴台探亲、本证书用于赴台继承”等等内容的“注”。

2003年,司法部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中载明: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在公证书证词中,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即在定式格式证词后另起一行加注“本公证书仅限用于XX,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司法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中载明: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XXX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可见,“注”从原来特别规定的定式单项证词中才能加特定的“注”,已发展到在新35式定式格式公证书中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种定式证词中使用,加注从特定格式使用到这次新定式中越来越广泛的使用,说明了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性,原有定式格式的简单、零散在发展时代的实践中越来越凸现出公证书在使用中的不足和实用上的缺陷,而加“注”正可以弥补其不足和缺陷。

二、定式公证书格式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证文书格式中的“注”,是对格式中相关内容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对格式内容的必要补充,是需要贯彻执行的内容。正确领会“注”的内容,是对正确适用格式,解决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见司法部律师公主工作指导司编《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在公证工作个人实践中,感觉灵活使用加“注”,对拓宽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使用、方便当事人以及保护公证员自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例如有一哈尔滨人在福建XX工作,东北老家一处不动产要转让,本人无法回去,欲委托家里人代办,而到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在此份委托书公证中,公证处对委托书中涉及的“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产权共有关系”等的审查有二种方式:一是形式审查,公证员通过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产权证影印件来证实“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人等”,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证;二是实质审查,即按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做审查,对其婚姻关系和不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此类审查,要么是公证员外调,远赴千里到实地耗时耗力的核实,要么是由公证处发函后,漫长的等待同行复函,二种途径的核查都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办证费用和等待的时间。考虑到办理此类公证要求的“快捷、方便”、使用的“及时性”等因素,为此,公证处就建议按照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内容做形式审查,按签名类予以公证。征得当事人同意,公证处当天就可办结该项公证发给当事人使用。这个例子说明,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中的加注,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一是解决了因公证调查难度大,导致出证时间长;二是相当减轻了公证员承担的风险责任;三是避免了因调查取证导致的公证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公证机构、当事人、证书使用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

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需要公证员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加以运用。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总结出加“注”的几个原则,以供参考。

第5篇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址,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记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涉外结婚公证书的证词,也按上述意见修改。

第6篇

个案:三个月办不到未婚公证

李小姐来广州已经5年了。2001年,她在网络中结识了阿刚。两人慢慢由网络世界中的好感发展到在现实生活中相恋。阿刚原来是华裔的澳大利亚人。

几次飘洋过海互相探望之后,2003年底,李小姐决定与阿刚结婚。可到办理未婚公证时却遭遇难题了:某区公证处告诉李小姐,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是不会为她办理未婚公证的;找到单位,单位则说李小姐是外来人口,他们并不了解她真实的婚姻状况。今年春节,李小姐特意回户口所在地去办未婚证明,居委会同样拒绝了她的要求。李小姐告诉记者说,为了这纸必需的未婚公证,她跑了三个多月都没办下来,婚礼自然也只能推迟了。

现象:全国暂停未婚公证

广州市公证处人士介绍说,像李小姐这样的例子绝非个别。从去年10月底开始,未婚公证的办理就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没有能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我们自然不再办理未婚公证。”他还告诉记者,除了涉外婚姻,移民、留学乃至出国探亲也都需要一纸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当然,各个国家有所区别,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都需要公证文书。”

市司法局律公处副处长黄倩则介绍说,这一现象在全国都相当普遍。去年10月中下旬,司法部在郑州开会期间,各地公证业的专业人士都对未婚公证的问题表示担忧,有的地方是完全停办未婚公证,有的则是为未婚声明书办起了公证。

调整:办未婚声明书公证

昨天,广州市公证处收到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通知》说,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等等。

《通知》强调,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时,应注意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来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公证机构具备获得未婚、未再婚有关证明材料的条件下,司法部拟再研究以何种方式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

第7篇

办公证常遇见的问题

若证明本人与本人档案没有记载的亲属关系 可以由有关亲属的单位分别开出证明,证明他们各自的亲属,直至能够说明本人与该证明的亲属间的关系。例如证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亲和姑姑的单位分别证明他们的兄妹(姐们)关系及各自的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

若毕业时成绩单由学校直接交给录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本人手中没有成绩单 可由档案管理部门将存入档案的成绩单复印出两份,在其中的一份上。

申办结婚公证而不能提供结婚证的 一般应由当事人双方到原登记机关申领《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到公证机关申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公证。如某种原因不能领取《夫妻关系证明书》 ,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根据档案记载,开出有关结婚的证明,提交给公证机关。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前结婚,不能提供有关结婚证明文件的,除提交单位证明信外,需由夫妇双方共同写成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要证明本人与本人档案记有记载的亲属的关系 可以由有关亲属的单位分别开出证明,证明他们各自的亲属,直至能够说明本人与该证明的亲属间的关系。例如证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亲和姑姑的单位分别证明他们的兄妹(或姐妹)关系及各自的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

被公证证明的文件上的名字与户籍、身份证或档案记载的名字属同音不同字的 如果两个名字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应当到原有关机构或部门更改正确的名字,但由于有的已时隔多年,更改确有不便,可提供能够证明两个不同的名字确系一人的文件。可由公证处另外出具两个名字关系的公证书。

毕业时成绩单由学校直接交给录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本人手中没有成绩单的 可由档案管理部门将存入档案的成绩单复印出两份,在其中的一份上说明与存档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交给公证处存卷。另一份交公证处做公证。

毕业证书(学位书证等)已经带到国外或丢失的 应将该证书带回国内,交公证机关审核后方能为其办理学历公证书。毕业证书丢失的,可到原发证书学校补发毕业证书或出具学历证明,公证处证明补发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书中确认技术职称(职务)的起任时间 工作经历证明需要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交科干局核发的职称(或职务)证书,其起任时间以该证书标明的为准,其职称的专业以该证书标明的为准。

申办在职证明公证 可由现任职单位开具规范的证明信,其内容可以仅证明现在该单位的任职;也可以证明从何时起至今在该单位所从事主要工作的内容及自何时起任现职务。

公证收费

公证收费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1999]第0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涉外民事公证收费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 证明出生、无罪、婚姻状况、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亲属关系、独生子女、曾用名、驾驶证、国籍等。中英文正本每件104元,中英文副本每件10元。

注:

1.上述公证的证书原件需翻译英文的(指结婚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称证书、厨师证等)。每件24元。

2.大学成绩单、判决书、调解书、授权书(委托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内容较为复杂的文件需公证处送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翻译费按翻译公司收费标准收取。

3. 根据美国、奥地利、韩国等国的要求,申请人办理的上述公证书后面还需附该公证书译文与原公证书内容相符的公证,因此凡办理发往以上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公证件数及费用相应增加(104元×2)。

二、 申请人办理上述各项公证只需中文本的。正本每件80元,副本每件10元。

三、 公证处办理上述各项公证的期限一般为七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加急办理的,视具体期限加收翻译费。

证明信参考样本

申请人到公证机关办出生、未婚、未受刑事制裁、工作经历等公证时,须向公证机关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申办学历等证书时,除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信。

现提供以下证明信参考样本:

出生证明书:

×××(性别)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出生。×××的生父是×××,×××的生母是×××。

经历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单位(应写明全称)任××(职称或职务),××××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任××(或从事何种工作)。

学历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于××××年×月入××大学××系学习××专业,学制×年,于××××年×月×日毕业。

域外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区)是居住在××国××市×××(性别,出生年月日)的××(相互关系)。

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亲是×××(出生年月日),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是×××(出生年月日),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是×××(出生年月日),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书写人:

××年×月×日

注:(1)证明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如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掌握的真实情况负责书写,并写明出处,有书写人签名,加盖专用章。凡由当事人本人书写的证明信一律无效。

(2)证明信为二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3)申办哪种证明,提供哪些内容,不办的不必提供。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9篇

    委托人贾德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委托人张桂花(赵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赵守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而且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如果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被告对上述答辩,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确为恋人关系。2、证人郑春喜(与原告系邻居关系,曾与原告为房产买卖纠纷进行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承认其丈夫就是被告;3、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原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且其亲眼目睹过双方所拍的结婚照,4、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同事)书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从被告处得知原、被告已结婚的事实;5、证人崔廷君书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过两次婚史,而非其在法庭上所说的一次;6、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主要内容是;经过查实,原、被告未在该处进行过婚姻登记,以此证明其所陈述的原告数次领回的结婚证均系伪造的事实;7、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以上书证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有与原告结婚的意愿。8、承诺赠与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里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为被告名下产权。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经过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达成(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北房三间、西房三间、南房两间,共八间。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居民区甲12号的北房五间、南房五间。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老虎庙甲29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共十间房产,均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2、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3、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后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万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审理中,被告当时表示要求原告返还该份公证书。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审理中,被告称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间原告曾3次利用职务之便,用假结婚证欺骗被告,致使其最终在公证书上签了字,但对于上述主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被告的上述答辩,原告除对双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当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亲笔书写的信笺真实性表示认可外,对被告的其它答辩事实,均表示否认。

    另查:为龙卡丢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状告原告及某银行返还财产,后因不服后者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上述两审法院对原、被告的恋人关系及同居5年的事实进行了认可。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下列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下列证据均予以认可并采信,证据名称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2、原告亲笔书信。3、被告承诺赠与原告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4、(2003)宣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认证:1、证人郑春喜、李显堂、崔廷君书写的证明材料,因上述3名证人本人因未能亲自到庭,且郑春喜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李显堂所述有关原、被告结婚一事系从被告处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认可;崔廷君所证明的事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3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2、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的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无认证的价值。3、证人刘荣妹认定原、被告已结婚一节,因其并未亲眼目睹到双方的结婚证,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结婚,系凭个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结婚照片及双方同居的现象所获得的一个带有主观臆断的直观判断,亦缺乏证据力。

    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涉诉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其次,原告主张赠与依据的协议第二款约定:“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的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应包含如下三层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将两居室赠与原告;2、赠与原告的房产作为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3、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见协议第三条);第三、综观该协议前一、二、三条,双方不但约定和明确被告的房产赠与行为,还对上述协议约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财产(其中包含自有的18间房产及被告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见协议第三款:“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且该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审理中原告委托人称协议中约定的婚姻对象不是特定的,显然与该公证协议的目的及内容相悖。该公证虽在第四款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本院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朋友间的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理由不当。但应当提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被告对其所述的原告多次伪造结婚证一节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对此未予认可,故本院对此节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玉清要求被告赵守增给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即座落于本市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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