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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科技创新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特别是在税收上给予了科技创新型企业重大的优惠,为了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深化落实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我国财政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做了一次重大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方联合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其中,加计扣除政策是面向所有企业,无门槛和资质要求的普惠性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也称税收激励,是政府在鼓励扶持特定行业的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最为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减免退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扣除、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1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我国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设备的购进和更新。例如对投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教学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加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照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业将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纳入企业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所有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给予优惠税率。主要的政策有优惠税率、超额抵扣、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税率优惠具体是指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纳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额抵扣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速折旧具体是指对于生物制药制造业等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对所有行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计扣除具体是指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所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上述国家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虽然国家一再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2.1科技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不全面
截至目前,我国确实出台了许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仍然不够全面、难成体系。在市场竞争中,刚起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为薄弱。同时,科技型初创企业初期需要大量的科研和人力资本投入,而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些项目的支持力度不够。首先,在增值税方面,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不利于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初创企业在企业初期投入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较为昂贵,况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进项税额转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加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科技型企业向外支付的研发费用、技术咨询费、服务费等并不适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扣除,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创新。其次,在所得税方面,科研企业机器设备的投入占科研投入的比重较大。政府允许生物制药等10个行业将其机器设备的费用进行加速折旧,并没有覆盖到所有的科技型企业。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研发企业机器设备的折旧。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研发企业机器设备折旧的加速折旧制度。
2.2缺乏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企业往往存在研发周期长、初期投资大、收益低等问题,因此科技型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融资。一项新科技的开发成功,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投入,如果企业缺少资金的支持将难以完成下阶段的开发。然而,风险投资者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即政府给予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越是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说明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态度,风险投资者将投资该产业的几率较大。同时,科技型企业本身的产业特点就具有高风险性,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为了鼓励投资者投入该产业,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的对投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2.3R&D税收激励费用难归集、项目难认定
R&D税收激励是我国鼓励科技型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两会期间总理提出将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50%提升到75%,由此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成为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的重中之重。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普适性、高效性等特点,在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中具有向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贯彻和落实加计扣除政策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存在研发费用难以归集和研发项目认定不完善两个问题。目前,许多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中涉及多个项目,存在着“交叉费用”,这些费用在账务上难以合理地归集,这些不能合理归集的研发费用将不能享受到加计扣除的政策。然而,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往往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这将是一种损失。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进行了研发活动,然而在现实的企业运营中,对于哪类项目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地方税务机关难以做出合理的界定。对于一些因为认定机构缺乏专业性而不能准确认定为研发费用的企业,往往会错失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的建议
伴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也越来越能对高新技术企业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不全面,缺乏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R&D税收激励不合理等缺陷,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完善税收优惠体系
政府应该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目前仅有软件和集成电路的企业在企业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7%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其他行业如生物医药、专用设备制造、航空航天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应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促进多行业领域的创新。政府应该允许研发费用结转下期扣除,延长费用扣除时间。对于研发企业,一项研究项目的成功往往需要多年的持续研发,且前期研发费用投入巨大,当期往往不足抵扣。建议在网上申报纳税系统中明确列出“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同时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扣除,保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受时间限制,充分享受优惠。政府应该提高加大研发设备折旧力度。研发设备的购置往往耗资巨大,建议对企业为创新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国外经验,第一年按投资额的50%加计扣除,对特殊设备可考虑补提折旧等。
3.2出台利于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科技型企业其自身的产业特点,融资常常成为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然而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为了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成长,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有利于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加以扶持。例如:企业为投资者,对于那些将自身7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予以免税,个人作为投资者,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等。政府也可以对创业型企业的损失给予财政补贴,提高创业型企业生存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科技型企业前期往往资金不足,建议政府鼓励银行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贷款,降低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贷款成本,并且在税收方面对中小型企业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或减免。
3.3改进R&D费用归集制度,提高项目认定专业性
随着R&D税收激励的力度不断加大,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将是目前我们需要克服的问题。首先,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政府应该降低政策门槛,让所有研发企业享受到R&D税收激励政策。其次,针对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的研发费用难以归集和研发项目认定不完善两个问题,政府应该出台相对应的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支出要单独设账,一一对应。同时,政府也应该提高项目认定人员的专业性,做到简化程序、口径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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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财税论坛,2016(1):16-20.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5(11):28-31.
[4]田晓丽.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J].发展战略,2016(11):84-86.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账务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往往对政策把握不准,或者无法对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错失了税收减免的机会。高新技术企业怎样进行费用归集和财务的账务处理,才能充分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呢?
1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1高新技术企业核算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如××研发项目,分别将其发生的费用归集到以下科目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也就是说研发所发生的每一笔费用都应归属于某一个研发项目的某一个费用科目。在日常核算中,我们要做好对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才能达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以下费用可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件扩大了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财税〔2013〕70号文件分析,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重点:首先企业要有严格的立项程序,并且立项中有项目的预算。其次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并符合两个文件规定内容,年度汇算清缴前将费用辅助账到税务部门备案。除了按照项目核算,文件中没有规定研发费用的核算具体要求,只要符合文件中的加计项目,按照程序办理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3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异同
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财务核算的要求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都要求企业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各项费用,进行专项管理。不同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立项要求低,即可以企业外部立项,也可以企业内部立项。加计扣除项目要求在当地的科技局立项,一般企业每年3~6个项目,立项及鉴定手续繁杂。通常加计扣除项目包括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二是费用科目或者费用核算的内容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范围广,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都能计入。加计扣除费用范围小,必须是符合文件内容的费用才可以计入,但从两次颁布的文件趋势分析,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2怎样融合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
2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
从两项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所以我们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要求,建立核算明细账,在此基础上,筛选出加计扣除的内容作为辅助核算。首先,我们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资本化支出是核算未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专利、商标、软件等,在此不再详细分析。费用化支出核算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是我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费用的主要科目。其次在“费用化支出”科目下设置“××研发项目”三级科目,用于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再次在“××研发项目”下设置四级科目或者核算项目,分别是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八项明细,用于归集各类费用。整个科目架构: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人员人工(或直接投入……)。我们在核算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每一项费用都要对象化,在报销单、领料单、分配表上要注明研发项目的名称及费用的发生额。二是对于无法直接对象化的费用,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比如运用工时、人员比重等分配标准,使研发项目费用的来龙去脉清晰明了。由此,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建立。
22在高企核算基础上,整理研发费用加计的辅助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侧重于费用的内容,而不是核算的形式。我们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账基础上,按照加计扣除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首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一个研发项目明细账以Excel形式全部引出,筛选出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内容。其次,在Excel表中增加一列“加计扣除摘要”,分析每一项费用时,填入加计扣除摘要,如: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参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8项内容,财税〔2013〕70号文5项内容);三是运用Excel的排序功能,按“加计项目”、“加计扣除摘要”依次进行整理。最后,运用Excel分类汇总功能将每一个项目按照“加计扣除摘要”字段汇总其金额。一套按照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辅助账就完成了。
3结论
无论是研发项目还是研发费用核算内容,高新技术企业都要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广,所以加计扣除辅助账是可以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基础之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天然优势,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同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选择加计项目时,应当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选取一些研发投入大,费用内容贴近研发扣除要求的项目进行立项,这样,对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S].2007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S].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S].国家税务总局,200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S].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5]李艳浅谈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制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J].中国市场,2014(2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应用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新所得税法为鼓励高新技术企的发展,制定了很多带有倾向性的政策。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不强,筹划方法不当,并未真正有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
(一)企业创新性强、科技人才密集
高新技术行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必须不断推进自身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引进大量人才,使企业的产品(服务)符合市场的需求。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技术人员的聘用上都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品(服务)以市场为导向
高新技术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产品(服务)适应市场需求。企业一般根据订单制作产品,在与客户进行日常往来的业务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因此可以对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改变,减少企业当期税款的流出。
(三)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高新技术开发难度大,所需要的科技知识、设备等要求很高。高新技术企业要保持与时俱进,走在科技前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及来源,并在筹资过程中考虑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筹资成本。
(四)设备更新速度较快、原材料价格波动性较强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要不断升级生产设备。另外,受市场及科技发展因素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的价格波动性较大。会计及税收制度都为企业进行设备和原材料核算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相应处理方法已推迟税款支付,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收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特点筹划合同及业务模式,合理筹划收入的确认时间,要准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额;以达到筹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常见的订货销售或分期预收销售模式以及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时间的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模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合理筹划相关的收入,一定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否则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成本费用的特点,合理安排成本费用扣除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在企业开办初期,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到了企业有了大的发展,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费用化,不要形成无形资产为好。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折旧方法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但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合理安排折旧方法筹划。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在所得税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就会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增加折旧扣除,但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在实务中,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将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是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形式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形式之一,在购置设备时,应考虑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转让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给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技术所得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参考文献:
[1]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96— 97.
一、医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通行的重点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是指该企业的行业领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能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及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经营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研发投入和高成果转化的特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税收政策:
1.低税率优惠。依据所得税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是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25%直接按15%执行,该项优惠会直接降低纳税额40%,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因此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并规范税收备案,享受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利润率较高,从该项优惠中受益也较大。
2.研发费用150%扣除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发生额的150%扣除,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可按150%摊销。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该项政策,并增加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扣除额的增加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纳税额。非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行业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该项政策,但高新技术企业必定有研发费用,必然可享受该项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额度大,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同时,可根据税收政策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能够起到较大的减税作用。
3.技术类收入减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免征营业税政策直接过渡到免征增值税政策,仍可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减征免征所得税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国家也给予了技术转让费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若企业技术转让收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也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发生以上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业务时,首先在技术市场上签订合同,取得登记表后在税务网上的系统内进行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因此发生相关业务时均可备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1]国家为了鼓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针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拟定了所得税抵扣政策。该类投资在股权持有满两年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结转抵扣。这对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投资带来良好政策。
5.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递延纳税优惠。[2]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在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了可选择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近年来又连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更新换代较快,可从该政策中受益。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1.医药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公告,全行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1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100万以上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扣除的优惠政策。医药行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除研发类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2014年以后自建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实现递延纳税。且该项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预缴时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扣除,待年度申报时进行事后备案,降低了实际执行中的操作难度。
2.新药研发的临床实验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对医药行业非常有利的是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作为医药行业的“三新”研发,临床试验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它事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达到预定用途,是否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该项支出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给医药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益处。
3.创新药品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为鼓励使用创新药品,2015年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创新药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该项规定对企业后续提供创新药免费使用降低了负担,仅需要承担其成本而不需要再支出税费。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一)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流程对接
近期各项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需要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只有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流程对接,才能规范享受税收优惠。例如,针对创新药免费使用免增值税政策,首先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以及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备查;其次与业务部门沟通确定属于该免税政策范围的药品并在相应发货单据上注明,特别是与业务部门商定需要取得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的反馈流程与时间。因此享受税收优惠不是财务部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二)全过程管理高新认定核心指标,确保高新资格
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件及申请程序做了新的规定。在新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仍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医药企业具备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企业应设定专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自身企业情况确定应重点管理的项目,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事前规划与全过程的管理。只有达成高新企业认定的各项条件,才可以持续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三)加大自主研发力度,[3]合理划分支出性质
1.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充分享受税收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中,对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的费用在享受税收优惠上,体现出了差异性。委托研发符合条件的费用需按80%计入,而自主研发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则可全额计入。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可组建专门的研发机构,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不但增强了对整体研发过程的掌控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核心实力,在税收上还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
2.合理规划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2016年执行的新的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的不同研发方式的加计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于委托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对于合作研发费用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而对于集中研发的项目,则可按配比原则合理分摊全额扣除。
因此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研发项目时,需根据项目的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对于需要外部合作的项目,在自身有能力参与项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合作开发。若集团内的企业各具优势,对难度较大的项目可选择集中开发,力争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全额享受加计扣除。
3.合理划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服务。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及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均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医药产品研发周期较长,通常可划分为前期研发阶段、临床批件研发阶段、生产批件研发阶段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需对该三方面内容进行合理划分。作为转让方,注意对不同阶段已经形成技术成果的收入划分为技术转让收入,尚在研发过程中的收入划分为技术开发收入,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与其列入同一合同中,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统一列入技术开发费用,不能享受技术转让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避免技术服务费单独签订合同,不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作为受让方,也同样需要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应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列入了无形资产。
(四)规划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由于国家重视医药行业的研发力度,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常会得到各部门的专项财政性资金。该专项财政性资金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在税务处理上既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企业在税务上做出不征税处理选择的同时,要注意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应认识到,不征税不等于免税。[4]而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部分在正常列支的同时还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综合选择,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无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相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即使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也要综合考虑当年收到的专项财政性资金额度,其对应的支出额度以及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税收处理选择,在企业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通常优先选择征税收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这样能够起到减税的作用。
三、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一)强化研发项目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均对项目管理相关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密切与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从立项环节、项目执行阶段及项目结题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使各项资料齐备,在完善项目管理的同时,为税收优惠备案与核查打好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研发立项制度,完善立项相关的人员名单、预算审批及权力机构决策。第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支出表”,衔接业务项目与财务核算,将每笔费用落实到项目中。第三,研发项目决算制度,在研发项目结题的同时实施财务决算,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第四,委托项目与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委外项目及合作项目的管理,委外项目在合同中事前列明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如加计扣除所需明细表等。
(二)设置项目专账核算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把专项辅助核算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医药企业针对各项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等均可单独立项,设置辅助专账核算,并将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分别进行核算。可将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表单附于每项费用报销单后,便于准确归集项目费用。
(三)规范履行税务备案,加强后续管理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各项税收优惠均改审批为备案政策,各项税收优惠均需履行税务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且部分税收优惠在后续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求在留存原始资料的同时建立台账,进行准确核算。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文件的要求规范进行税务备案及资料留存,规避税务风险,享受税收优惠。
四、结语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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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一、新旧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 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所谓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和扶持重要产业部门的发展、引导资本注入特定的产业、项目或地区,给予特定企业或企业部门、行业的减轻或免除所得税负担的方式,税收优惠是现代税收政策的一种形式,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社会与经济发展目标,给予特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税收激励和照顾措施,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引导企业从事国家所孤立的经济行为,有效的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加就业、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调节收入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进而在总体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2 新旧所得税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比较分析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原所得税税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有以下几点政策:
(1)定期免税与低税率政策。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高新区内新办的并且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免征,减征政策还是低税率政策的这样的优惠幅度都是相当大的。
(2)税前扣除项目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对此有两类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优惠规定:一是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乘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如与高新技术企业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情况,第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有限额比例限制,外资企业则实行据实扣除的政策,这也是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的一种表现。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旧的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这种预先设置区域条件的政策规定,背离了公平原则,造成了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引发了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向区内的大规模迁移,加大了企业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个行政区划之间争投资、抢税源的内耗。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上述规定,概括地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迈上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突现税前优惠、兼顾税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科技创新面临巨大机遇,同时也使科技园区面临巨大挑战。
二、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于2008年4月14日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正式。根据国家科技部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范围,高新技术是一个“广义概念”,覆盖的领域和行业遍及电子、医药、制造、材料、农业、能源、环境等多领域。参照国家科技部等部委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①电子与信息技术;②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③新材料及应用技术。④先进制造技术,⑤航空航天技术。⑥现代农业技术,⑥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⑧环境保护新技术,②海洋工程技术。④核应用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在此的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经申请、审查、认定、公示与备案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要经过复审,不合格会取消资格。有违规行为也会取消资格,并在5年内不予申请。
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已经了解了这么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知识,以下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起到了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
2 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根据下图所示,从微观的角度看,有四个方面来影响企业,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影响,从而又影响到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下面我就试着分析一下它具体的作用。
3 企业所得税微观方面的影响
(1)对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影响。对主体的影响比较简单主要就是低税率优惠,但要求是必须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较原税法,投有了高新技术园区的地域限制了,为了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方向,由区域税收优惠向产业税收优惠转变,更大范围的让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但是这个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的条件在上一节里对作了具体的介绍,关于这一点企业必须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来调整,以符合要求。
(2)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的影响。企业既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应用者。由于科学技术创新是一项与市场密切相关的活动,是一项商业活动,技术创新所蕴含的高额利润会诱使企业不断地尝试创新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缩短
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等规定正是从制度上做出安排,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将事前鼓励与事后优惠相结合,给企业造成一种全程激励,为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领军力量和最大受益者创造激励环境。
(3)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风险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在政策构架上,新税法突出了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统一的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国家新的科技与产业发展需要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不分内外,不分地区,不分经济性质,均一视同仁。二是对风险投资者和高新技术企业都应有优惠政策,而优惠的重点应是风险投资者。三是适时介入与退出。为了鼓励创新和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要在投入初期的技术开发和资金投入上予以鼓励和支持,化解和释放部分风险,四是从税收政策上鼓励风险投资逐步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管理形式。
(4)针对当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一些见解和想法。
第一,优惠环节应从结果优惠向过程优惠转变。将税收优惠的重心由直接生产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变。把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重点从以企业为主体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和环节。把在生产活动中已运用或待开发、正在开发中的技术作为优惠对象。同时,为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应建立科技项目的认定制度及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制度,在年度终了时对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测评,把企业收人分为全部高新技术项目收入和部分高新技术项目收入,按照其占总产值的比例来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根据全年纳税情况进行年终调节,多退少补。
第二,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要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因为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等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损失上,可概括为“扶弱”,它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主要体现在刺激新技术开发、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品结构上,可概括为“创优”,它偏重于引导,强调的是事前优惠,带给企业的是长期利益,值得重视。目前,国际上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趋势是: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存在很多好处的,只要企业加以利用,做好每年的税收筹划工作,那么企业一定会得到利益最大化,对社会的发展也是很大的帮助和控制。
4 企业所得税宏观方面的影响
对于宏观方面得影响就是以产业优惠政策为导向推动科技产业发展。
当今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科技园区作为孵化、催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载体,通过实施一些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补贴、低税率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把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这种区域性优惠都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关键词: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9-0001-02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出台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坚力量。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概述
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中都优先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是,高新技术产业还具有风险高、经济外部性强和投入巨大等特征,这些客观因素促使政府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负效应。税收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不只是体现在获取财政收入方面,更重要的在政府宏观调控中起到了杠杆作用。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都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对企业给予各种优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减免税,扶持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对其进行税收减免优惠,降低投资风险,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减免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等;加速折旧,即允许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使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提早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加快企业重置投资;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从增值税税基中扣除;投资抵免,即可由当年应纳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相当于新投资设备某一比例的税额,以减轻其税负,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扣除,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的投资,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为费用扣除。
2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制度的不足
2.1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制度分散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依据高新技术发展的流程进行系统规划。目前,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包括了各项科技项目引进、各类科研机构、项目研究、项目开发、项目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转让的各个阶段,但是每一项实际的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环节而独立存在的,并未形成与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所经历的全部流程或发展状况紧密相关、互相衔接的税收体系,缺乏系统性规划。综上,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不足,需要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加以规制。我国当前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的细化、补充而形成的,且大多分散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在实际操作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在法律适用时易引起冲突。
2.2 企业所得税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比例不协调
税收优惠的两种方式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采用的是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为辅的形式。税收直接优惠有免征、减征、优惠税率等方式。税收间接优惠一般包括亏损结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速折旧等形式。税收直接优惠的特点是具有高透明度、激励性强的特点,其收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所以,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无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造成了事后优惠对于促进企业事前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当前法律规制下,我国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比重较小,这不利于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3 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是资金问题,缺乏资金支持是当前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限制性因素。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是许多国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条成功之路。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相对较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众对风险投资认识存在理念误区,片面地将风险投资认为是政府行为或者将风险投资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投资甚至投机行为,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性缺乏充分考虑。基于以上观念,我国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事实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有关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机构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了相关规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立法严重滞后。
2.4 缺乏对高新技术人才收入的税收政策激励
我国现行税法涉及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表现为数量较少且较为分散。《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仅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显然从收益方面制约了基层科研人员的研发动力。同时面对实际中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收益慢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降低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速度。
3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建议
3.1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应制定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只有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应加快有关支持高新产业发展方面的立法,提高高新产业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支持高新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层次较低,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支持高新产业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税收政策集中统一颁布执行,形成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3.2 发挥税收间接优惠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是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减免税采取了直接优惠的方式,体现在事后的税收利益让度,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款。而间接优惠体现在对纳税主体税基的减免,侧重的是调整税前的利益。例如采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处理、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以及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等税收优惠措施来调低税基。不同的优惠方式造成的影响也不同,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交互搭配使用是发达国家所通用的形式。从美国、韩国等科技发展程度较高国家的科技发展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来看,可以得出近些年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更偏向于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其原因在于间接优惠特别注重的是税前激励,这样不仅能够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研生产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的政策导向。与间接优惠相对应的是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强调事后的激励,直接优惠发生作用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盈利。然而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大多数高新技术项目而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高新技术项目是大量投入而无法产生利润,甚至在开始盈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低,所以税收直接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扶持效果有限,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3.3 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
风险投资能够极大地促进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的运转周期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周期相一致。正是基于这种原因,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特别明显的推动作用,更有益于促成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综上所述,我国在风险投资领域应当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条件,还应在直接税收优惠的相关法规中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提供保障的。
3.4 加大高新技术人才收入的税收优惠
科研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但是我国对大量从事科研的技术人才的税收减免政策很少,且较为分散地分布在《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上。只有扩宽科研人员获取收益的渠道,优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才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科研技术人才加入到高新技术创新领域。首先,应当确保当前科研团队的稳定,采用激励方式调动科研技术人员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例如,对科研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对科研人员因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也应减免个人所得税。其次,通过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和推动对高新技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例如,大学教育、科研院所和员工培训的相关税收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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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年(**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税种单一。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被采用,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并且新产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而这些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导致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增值税税负较高,抑制了企业应用新技术,从事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我市多数企业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情况下,这种优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2、某些具体规定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现行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单一,具体规定不甚明确,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度较大。如“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测试等职能。
3、优惠环节设置不合理。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等重点环节,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这样,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明显不足,从而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优惠条件过于严格。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部分优惠政策条件设置过高,使一部分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纳双方主动意识不够强。目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业害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好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税务部门政策宣传和鼓励不够,部分税务人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审核、落实政策规定有畏难情绪。
三、对完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明确细化政策规定。一是明确和细化现有相关规定。对于“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一方面企业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核算内部科技人员按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积极辅导并督促企业做好财务管理,保证核算的规范性;二是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如对于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划分动漫产品及衍生产品的政策界限,出台一些更优惠、更宽松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2、合理设置优惠环节。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实效。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特别要对“中试”阶段(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往往是企业不愿涉足的区域,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宽优惠限制。要改变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的现状,使我国的产品结构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转化,逐步降低当前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的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适当放宽,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幅度,逐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