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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税683万元,具体为:2008年1033户、285万元;2009年693户,200万元;2010年325户、115万元;2011年165户,83万元(详见下表)。
该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所有现行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上仍占主体地位。从2008年新法实行第一年共1049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占全部优惠户数的98%,2008-2011年四年间平均81%的优惠类型为小型微利优惠,说明小型微利优惠在惠及企业面上占主体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款比重较小,四年间,优惠总税款仅683万元,占全部优惠税款的仅0.7%,不足百分之一,这与优惠企业数量主体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户数、税款、优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优惠户数看,2008年1033户小型微利企业下降到2011年165户;从优惠税款看,2008年优惠税款285万元下降到2011年83万元;从优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呈现的下降态势,与近年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企业增多的趋势不相吻合,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制度限制多,门槛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且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对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来说,客观限制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手续繁琐,资料多。目前,虽然所得税优惠制度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度,简化了流程,降低了执法风险,但备案资料仍较繁琐,尤其是对优惠税款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目前的规定手续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工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情况又增加了一些资料,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工资清单,对照国家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等。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资料,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较窄,备案手续繁琐,同时优惠数额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较少,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管理难度大,风险高。从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类型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优惠税额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683万元优惠,户均0.31万元,但优惠户数占四年优惠备案工作的81%,可见,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核实、调查上,而其他优惠类型所占的时间相对就较少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计算申报不够简单明确,程序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原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微利企业也设定了不同的低税率优惠: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含3万元),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原规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相对旧法,新法微利企业的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影响了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目前,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纳税人意见,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更好在发挥税收在惠民生、调结构、稳增长、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二)降低门槛、减少限制,扩大优惠覆盖面。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建议参考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规定,不分行业、人数、只要过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还利于民,让利于民,提高中小企业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和繁荣,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p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分析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货成本,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而是直接结转销货成本,可能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可能是进项税额转出,并不一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处理,笔者就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分析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考虑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和收手续费。(1)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2)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是: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①买断方式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
a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b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考虑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1)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2)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受托方进行商品销售时,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对方代销清单时,也会收到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以获取的手续费作为营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①视同买断方式
a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b实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c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
a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b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c将余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确认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针对手续费计算的增值税)
3.在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内部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强调纳税人是以法人作为单位的企业、组织,所以,内部资产没出法人的处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主要看总分机构是否异地转移,且以货物流转中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实行属地管理。
4.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非生产机构等――考虑增值税,不考虑企业所得税。(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处理(此时企业按货物成本结转,并按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处理(此时企业按外购货物成本结转,同时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考虑增值税(视货物来源而定作为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及企业所得税 。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计算销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I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1】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16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a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 1989000
管理费用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其中,1989000=170×l0000×(1+17%),35100=30×l0000×(1+17%)
b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得税为零(收入-购入价=0),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a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成本费用类
贷:应付职工薪酬
b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其所有权发生该变,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所以,所得额为收入-购入价=0。
6.将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捐赠(投、分、送)―计算增值税及企业交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投、分、送的货物,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收回还是外购的货物(即不考虑货物的来源)均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确认条件判断是否作收入处理。
【案例2】W办公家具公司为某希望小学捐赠桌椅600套,市价每套 100元,成本8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58200
贷:库存商品 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由此可知,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增值税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因未确认收入也就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所以对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6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480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582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二、总结
1.增值税视同销售总结。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判断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的主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2)将货物用于投、分、送,不考虑货物来源,其目的是保证增值税税源,因不管何种原因,货物最终均脱离了企业,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其是否产生增值,均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发展关乎国家,惠及民生。本文从企业合理避税的概念出发,分析企业在新旧税法之下的税收筹划的差异,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实质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相关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我国,小型微利企业主要被定义为通过自我雇佣获得劳动力,并且是个体经营的小企业。法律上,我国将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主要为两种,一是工业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企业。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小于1000 万元。
2.近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税上,优惠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等,税收优惠的限定条件于2014 年开始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的标准。在流转税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开始的起征点调整,以及最新的财税[2014]71 号通知,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决定。在印花税上,《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文规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或者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准线之下利用法律的差异或者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使企业达到减轻税负或者规避税费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其实质就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之后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来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业税法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
1.公平竞争原则
新税法是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改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统一,这就使原来小型微利企业运用的变身外商投资、借用外籍成立企业等常用避税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税的新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新税法当中,区域调整为主的优惠政策变更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使得在旧税法条件之下选择注册地例如选择经济特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的方式失效,使税率的区域差异基本上消失了,选址经营的方法已经逐渐失去了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意义。
3.企业纳税申报的变化
新税法使企业纳税申报的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报告表,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地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该附送年度关联的业务往来报告表,并且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调查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业务资料。这使小型微利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来进行避税的方法难度更大,是国家对企业的关联交易的规范加强的表现。
新旧税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关联度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对新税法加强了解,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环节中一定要注意新旧税法的不同,适时地变更合理避税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对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产业进行投资
新税法使企业税率的地区性差异大大减少,使税率的产业差异规范化,但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提供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创业投资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投资,国家允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应纳税额进行抵扣,对于符合环境保护类别的企业以及投资项目实行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的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扶持产业可以按照15%的低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对新税法做到充分了解,准确把握,合理避税的空间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对于年应纳税所得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最大的合理避税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该根据经营的现状,对企业自身的投资方案、利润较大的行业设置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在保证效率的状况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使企业一直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经营状态来坐享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3.有效利用税前扣除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方式;对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应该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这两个优惠政策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个积极的避税空间。小型微利企业的性质,使其天生具有吸纳安置残疾人员的优势,因此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员工工作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残疾员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关联交易
新税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强度增大,对关联交易的检查力度大大加强,规定了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状况,使关联企业的业务交易独立化,以往利用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的难度加大。在此情况下,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定价原则以及业务的计算方法,在与税务机关协商后达成定价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原料、产品价格处于不断地波动当中,关联交易双方的合理价格是很难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波动的空间,制定一个相对有利的定价,实现合理避税。
四、结语
小型微利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性质是有其特殊性的,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合理避税的空间也很大。在新的企业税法当中,政策的变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税手段失效,避税的难度较以前增强。因此,企业要不断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准绳之下尽可能地实现合理避税,以实现小型微利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恒森.企业合理避税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0(9).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自2014年起,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可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在预缴期不进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但仍需在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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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财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税法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从业人数”按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行业划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中对“小企业”界定为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业。
通过对以上认定标准的分析,税法上所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定义的“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
(一)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广泛分布于小城市、县、乡镇,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渠道。根据世界各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统计,其基本属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企业。根据我国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
(二)金融危机后面临的困境
1.融资存在明显“脆弱性”。就当前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客观情况在于资本的趋利性,注定了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从银行取得贷款,需提供担保、抵押、标准的财务报表等,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没有,只能通过民间高利率借贷,而低利润的压力无疑让他们不堪重负。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涨,企业招工难和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叠加,使得小型微型企业利润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三、相关财税政策
( 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税制度分析
(一)积极意义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降低,受益对象范围扩大。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将使我国有40%的企业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公开:2010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额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年终涉及到五六十亿的所得税。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以行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引导企业将自身的投资方向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协调一致,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措施,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融资成本高而税负重。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使小型微利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变小,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同业拆借等融资,其借款成本远高于大中型企业。由于税法尚未将超额的借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以致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较重,过重的税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新税法由原来的“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行业优惠为主”。但我国目前所得税的优惠方式是直接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直接减少,国家税收直接减少。国际通用的是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方式。间两种优惠方式相比,政府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激励企业加速生产周期,从长远来说企业上缴税收是有增无减的。
五、新形势下财税制度改进建议
(一)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1.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2.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重视税收政策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民营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中小民营企业具有的特点
1、生产规模小。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资本小,资信低,筹措资金难,因此生产规模扩张缓慢,技术创新能力弱,生产规模相对较小。
2、经营范围涉及面广。中小企业经营范围广泛,几乎涉及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各方面,在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农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等竞争性领域无所不在,分布在全国各地。
3、经营方式灵活多样。中小企业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其经营范围宽和经营项目丰富,经营体制灵活。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高新技术人才的大力培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猛,一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办出了特色,技术含量大大提高。目前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尽管生产规模不大,从业人员少,但其技术含量不低。
5、小型微利企业不断增加。国家为了增加就业率,积极鼓励发展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推动了社会的就业,稳定了社会秩序。
二、中小民营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思路
1、用足、用好、用巧现有的产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由于中小民营企业经营范围涉及面广,企业所得税关于产业优惠政策较多,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大部分政策都免征、减征);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等。中小民营企业应该好好研究这些优惠政策,使企业能享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不要造成有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没有研究导致未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带来的好处。
2、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下发的各项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达到如下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五是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六是必须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因此,在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时,必须满足上述六个条件,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但要权衡公司分立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如注册费、各种管理费用,与节税效益及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战略,慎重决策。
3、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在筹划的过程中,首先筹划人员应关注企业的发展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次,需要按照税法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规范企业的账务处理,以致达到相应;最后如果超过高新技术指标的公司,可以考虑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
4、做好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1)招待费的限额扣除。按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②发生额的60%扣除。企业对招待费的筹划:①企业尽量将发生的招待费转化成别的费用科目,如转化成办公用品费用、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用等等,以避免本身金额40%不能扣除;②企业也可以将公司进行分离,从而提高销售(营业)收入金额,尽最大可能享受优惠。
(2)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将想法设法增大研发费用,比如成立研发项目组,将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其他费用合理地转入到研发费用。
(3)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如果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因素,考虑利用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优惠:①一般企业而言,符合条件的尽量用加速折旧,这样可以带来延迟纳税的好处;②对有税收优惠期限的企业来说,尽量避免采用加速折旧,宜采用直线法,或者加大折旧年限,以避免由于期限的税收优惠将本应该可以抵税的折旧额给吞食掉,从而多交税。
(4)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一些特殊的地区,国家给了很多税收优惠、比如处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地区等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民营企业比较灵活,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可以考虑将企业成立在这些地区,或者将分支机构成立在这些地区,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中小民营企业而言,还有很多筹划思路,各个企业应针对自身企业的情况,大量收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采取合理、合法的筹划思路,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杜珊、江姗 . 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探究[J]. 东方企业文化公司与产业 2013
[2]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探讨-《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07尤敏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 引言
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创新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为确保小微企业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和中央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也曾经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
1 小微企业的准确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中 的相关解释,小微企业并不等于小企业,其准确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范畴内包括小型微型企业[2]和小型微利企业[2]。具体来说,它们分别定义如下:a)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再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而通过一定标准划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的一种。具体涵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餐饮业等共计十六项。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在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合法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及在此以外的行业。b)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行业,并在缴纳所得税、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从事工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100人;(2)非工业行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80人。
通过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区别:a) 范围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一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只适用于一般企业。b) 界定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指标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而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包括企业年度纳所得税额这一指标。同时,即使同属一类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2 关于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政府了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对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但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导致企业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便于广大小微企业真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低可达10%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4]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2 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按照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
具体来说,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提供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2011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是增值税起征的适用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3印花税免征优惠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4其他涉税优惠
除了以上优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如根据相关规定的行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低于2亿的企业贷款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对依照工信部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都免征发票工本费。
3 结语 小微企业在新企业税法下,有着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战。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是,小企业应及时更新旧的生存和发展观念、结合自身的
各种优势,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调整企业投资和发展的方向资,最终在市场经济下的现在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总之,小微企业长期扶持政策已经确立。我们应该尽快对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充分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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