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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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条
财政局国库科具体办理全县预算单位账户的审批、管理、年审等工作。
第三条
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原则上在县支付中心统一开设,待实行零余额改革后再行变更。
第四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在商业银行保留相应专户:
(一)有上级部门不经县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拨入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用途的;
(二)住房公积金等专用账户;
(三)依政策规定,需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的;
(四)经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预算单位除县财政局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外,不得自行开设、保留任何账户。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上级政策规定需开立财政专户的,由财政局国库科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
第八条
开设专户程序。预算单位按上级政策确需开设专户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一)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符合开设专户条件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首先向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国库科初步审查开户所需相关资料及开户依据,由财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二)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申请理由,报县财政局审批,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审定、相关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
(三)办理开户手续。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开立专户,应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资金性质、资金安全的原则指定商业(政策性)银行,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预算单位到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填写《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国库科在《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上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开户银行按开户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
(四)银行账户备案。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按银行规定启用银行账户后,将经批准的《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送县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九条
账户名称变更、合并、撤销与迁移。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账户名称、账户合并、账户撤销、账户迁移的,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账户名称变更和账户迁移。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已按本办法规定和程序办理开户手续,需要变更账户名称或因要求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出具变更依据,经财政局国库科审查核实后,更改账户名称;需变更银行的,应先撤销原有账户,将销户证明报送财政局国库科备案后,按重新开立账户变更银行。
(二)账户的合并、撤销。预算单位需要合并、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款账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向开户银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种空白支票、凭证。预算单位经合并、撤销的银行账户,须报财政局国库科备案。随同项目开设的专户,如国债、基建等,应在项目结束时及时撤销专户。预算单位应在销户3日内将银行出具的销户证明报送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十条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财政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银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不准出租、出借。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实行账户年审制度。为加强账户的动态管理,对账户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初,财政局国库科对预算单位在支付中心以外开立的账户实行年审,凡未年审的账户一律视为自动销户,不得向该户办理拨款手续。
(四)不准弄虚作假。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严禁核算专项资金以外的收支,逃避县财政支付中心监管。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
(一)把好开户关。开户银行对预算单位申请开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人民银行不得为其颁发《开户许可证》;
未领取《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为其启用新账户。
人民银行和商业(政策性)银行要建立预算单位开、销户登记制度。
(二)监督账户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商业(政策性)银行要定期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账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账户及存款余额相符。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一)预算单位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罚:
1、凡未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的账户,视为未经财政局审批,对未经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局不予承认,可拒绝向该户拨款,并停拨该单位经费,限期撤销。
2、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开户银行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再指定预算单位到该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存款账户。
为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是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库开设的,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不同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转入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的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补助专户”内资金一律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经地方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各级国库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于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专户开设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应在其预算拨款银行账户内设立“补助专户”,对中央财政和兵团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管理。
附件:
1.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年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略)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正常运行和资金专款专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专户”的开设,并按预算确保资金到位、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理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在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清算。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补助专户”的设置,并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付指令进行资金拨付、柜台监督、银行间资金清算及统计汇总“补助专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地方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同级国库开设“补助专户”,并在财政“国库存款”科目下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实行专项核算。各级国库在人民银行“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下开设“补助专户”,专项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并在“补助专户”中设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账,分别登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上级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和资金种类分别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分类明细账,分别核算相关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第六条、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须及时足额地从各级国库拨入相应“补助专户”。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用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补助资金,以及原行业统筹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后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补助资金,年初一次性下达指标,按季拨付。
地方财政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缺口补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等的资金必须在预算确定后及时转入“补助专户”,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拨入“补助专户”的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资金,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财政总预算会计通过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库转入同级“补助专户”;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本级支出和对下级财政的补助)由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从同级国库转入同级“补助专户”,对下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国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指令通过上下级“补助专户”办理。
第八条、“补助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和实际需要数额支用,并按照资金使用的进度,及时由“补助专户”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补助专户”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时,作预算支出处理,并在“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下“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款级科目中列支,不得相互调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补助专户”补助下级的支出作“与下级往来”处理。
各级国库和支库的会计核算手续,遵照《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月将地方安排的资金从国库拨入“补助专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到达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库的当日拨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补助专户”。国库要按财政部门填制的拨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补助专户”,并在资金到达“补助专户”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补助专户”资金的到位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国库。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文件,必须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
国库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后,必须与财政部门下达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文件核对,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如数拨入下级“补助专户”或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发现所需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和用途或与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国库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拨款通知书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在2日内查明原因,重新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均应确保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转入“补助专户”,“补助专户”内的资金不得串户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财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补助专户”年末各项结余资金仍留存“补助专户”,如数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补助专户”的会计、出纳,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四条、各级国库要加强审核监督,保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及时拨入、拨出。各级财政、国库要对“补助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往来活动情况建立季度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补助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立“补助专户”季报制度,及时反馈补助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各级国库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编制“补助专户”资金收支统计汇总季报,反映各级国库“补助专户”资金收入、支出、季末结余等情况,一式三份,由国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对账后加盖公章,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国库各一份,留存一份;各分库在季后法定工作日的5日内,根据逐级汇总的季报汇总编制各级国库的统计季报上报总库,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由总库另文下达。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财政社保部门于季后5日内将本系统上报的“补助专户”资金收支统计汇总季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上报,并通过电子邮件将季报传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对于不按时报送季报,或正式上报与电子邮件上报数字不一致的地区,中央财政将推迟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附后。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即时追回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对“补助专户”开设、资金汇付及划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规,但涉及到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国家的有关法律之中。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银行账户的种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结算产,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产,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存款人不能自行签发支票,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
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确认。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厂行贿户时必须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确认客户身份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银行账户时,需要取得“签字人信息”。 “签字人信息”是揭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驾驶执照、护照、出生证明等。如果是单位开立账户,除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需要提供具体经办银行账户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中心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指导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提供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不同的文件性质进行评分(例:驾驶执照为40分,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的得分加上次要文件的得分,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和使用账户;当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可给予其开立账户,但款项可以存不可以取;如果存款人开立账户以后在12个月内仍然达不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
析中心报告,依法进行没收。因此,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越高,这样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
银行账户的使用。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1万澳元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入、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银行账户的信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在本系统银行机构的开户信息建立数据库,供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共享。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信息在账户撤销户后至少保存7年。
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除恶意串通存款人以伪造、欺骗手段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外,商业银行按照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为客户办理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将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存款人对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任,法律规定对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情况
澳大利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在规范开立银行账户的同肘,制定和完善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组建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建立了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与政府,根据国家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当重要的联邦反洗钱法,例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0年《犯罪(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贩运)法》等。其中《金融交易报告法》的出台,对规范反洗钱行为、建立反洗钱机构作了法律规定。除法律规范外,澳大利亚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例如:澳大利亚财政部制定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法规,用来规范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易报告活动;澳大利亚的银行联合会,其他金融行业组织以及政府监管机构还都制定了一些指导准则等规范。
组建反洗钱专门机构。1988年,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反洗钱机构——“现金交易报告局”,现已改称为“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简称“AUSTRAC”)。其主要的职能是收集、审核与分析各银行、各金融机构与各现金交易商向其提供的报告。该机构共有80人,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作为一个金融交易的情报信息中心,在与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和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协同打击洗钱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的依据是《金融交易报告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指导准则。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的有关规定,现金交易人(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期货经纪人、黄金交易人、赌场经营人等)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承担不同的交易报告义务。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其从事每一笔金额在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应当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在进行金融交易业务过程中,如果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资金的来源为犯罪收益的,有义务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
国际资金转移报告义务,是指现金交易人应当在收到客户关于
电汇资金进出国境指令的14天内,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在本行的核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交易数据,并通过每天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传送信息,较小的金融机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出报告。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建立了“交易报告运用数据库”,集中记录和处理各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人员提交的交易报告并及时向国家犯罪局、海关、联邦警察署、证券委员会、税务总署等执法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交易报告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法律认定其为犯罪。法定罪名有:不履行交易报告义务罪、泄露交易报告信息罪、报告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罪。拆零金融交易罪等等。
交易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交易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由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提供的信息被广泛地运用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内账户数据库信息,能更全面详细地掌握客户信息,更多有重点地关注客户需求,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三、启示和借鉴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做法,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拟议中的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账户管理的却在其他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特别是为了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澳大利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中明确规定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证明。而且在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执行的开立账户人身份确认考评管理办法。相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习惯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为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废债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有益的做法,及时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同时要在立法的层次上加以提高,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二)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的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是市场国家,通过规范,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好。存款入可以自愿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选择存款人,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和支取现金的数额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范自律管理银行账户。而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加上市场经济制约机制发育不很完善,公民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逃废债务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适应我国经济、的现实需要。
第一,严格对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人的身份确认。澳大利亚对识别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除了必须提供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银行账户管理应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应将银行账户的管理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也就是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和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为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作好基础性工作。
第三,确立银行与存款人的平
等自愿选择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银行和存款人在开立银行账户中的平等和自愿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充分体现银行与存款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开户协议;对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有告知义务,存款人有承诺履行义务。
第五,必须将个人存款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个人存款账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将办理结算业务的个人储蓄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管理范围。
(三)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从澳大利亚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是各家商业银行本身对所开立银行账户都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可以有条件向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反馈,这样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全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还处于一个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作为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一种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以及构筑反洗钱机制的基础,人民银行必须尽快开发和推广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化支付系统进行连接,有效地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社会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并作为央行最终要建立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及时制定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澳大利亚的反洗钱经验,反洗钱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洗钱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加大对逃废债行为和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和出台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明确商业银行职责和规范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支付信息和异常支付信息的报告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报告格式,在本系统的业务核算系统中的自动采集大额和相关异常支付信息,通过每天实时、自动地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报告。
(五)组建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与分析的专门机构。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新晨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新晨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摘 要 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途径,银行账户管理对于稳定金融秩序、遏制经济犯罪、降低金融风险等具有十分巨大的作用。本文阐述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分析了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 银行账户管理 问题 对策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利于银行机构间的公平、合理竞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促使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得以不断加强,导致我国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以及国内各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不断增强制度创新的意识,逐步引导客户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能够有效鼓励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创新,从而使银行的经营竞争力得以提升。
2.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助于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大大提高。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和终点,银行结算账户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基于此,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将使银行、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及撤销银行账户中的行为得到相应的规范,为存款人在银行办理正常资金收付清算活动提供便利。同时,企业、个人之间的资金流通速度加快和结算效率的提升,逐步拉动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3.银行账户的有效管理,有助于严厉打击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社会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我国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和规范了账户种类及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对防范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银行账户使用中会反应出各类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有效监控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行为;与此同时,通过对可疑资金建立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资金或大额可疑资金的准确流向,帮助银行准确判断个人、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支付信用,从而促使社会信用程度得以有效提高。
二、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无序
据相关部门统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总数的比例仍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第一,一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想尽一切办法为本银行多拉拢客户,有的甚至利用放松管理、违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方式,让更多的客户选择本银行的服务,以此追求存款增加额,使存款市场占有率得以扩大。第二,在我国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采取事后申报制度,且控制力度不到位,针对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并没有制约措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各种违规的现象不间断地发生。例如,有些企业为了拖欠税款,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架空基本存款账户,导致国家税收部门不能及时收缴国家税款。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当前银行间的互相竞争,以开户为条件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多头贷款,贷款到手后就逃之夭夭,导致开户银行无法有效收回贷款和利息,促使银行资产风险的不断扩大。还有些企事业单位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为了逃避债务,就在另外一家银行重新开户,给债权人及法院追讨债务大大增加了困难。这些多头开立银行账户、多头贷款、多头逃贷的现象,导致一些银行账户处于从未使用或长期闲置的状态,给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据权威部门调查,在一些银行中,大约有10%的一般存款账户处于长期不动的状态。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转让、出租等活动,极易导致经济诈骗现象的发生[1]。
2.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约束有待加强
(1)开户流程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中的流程不相适应。在现行《办法》中,开立基本账户的流程规定: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并填制开户申请书;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银行应审查企业开户申请书所填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合格之后,银行将企业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之后,即可办理开户手续[2]。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银行由于受到系统设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需要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在账号产生之后才开始进行后续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审批的工作。而现行《办法》中规定要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才能由银行为企业开立账户,这与实际操作相互矛盾。
(2)对于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合理的限定。《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存款人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这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在经过正常手续和程序的基础上,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3]。此外,《办法》未对个人账户的开立数量有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具有转账功能提升、账户提现自由度高等优点,那么个人账户洗钱犯罪分子就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开立若干个人账户结算账户和个人账户储蓄账户,从而将单位经营性资金非法转入个人账户。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为洗钱、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也可能产生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这样容易导致经济纠纷,使企业生产和经营不能正常、顺利进行;还为侵吞集体、国家资产、私设“小金库”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方便,致使腐败现象肆意滋生。
(3)规定中对银行审查责任不清晰、处罚力度有待加大。在现行《办法》中,对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不清晰,导致不能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审查,显然,这样容易为那些利用开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此外,《办法》存在约束不足、处罚偏轻的问题。在《办法》中,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不高,社会约束力不够,再加上《行政处罚法》的限制,银行可对违规的存款人采取较小金额罚款的措施,这样能够起到的惩戒作用极其有限,直接影响着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使银行账户管理效果不理想。
三、解决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的几点对策
1.健全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建设
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清晰、便于操作与执行。于此同时,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严肃确认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各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行工作提供了便利,做到切实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升至法律的高度。此外,还需要加大对综合治理及优化环境的投入力度。要大力打击洗钱、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使银行账户管理违规的外部诱因从根本上得以减少。因此要重视和强化诚信环境的建设,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形式使公众的信用道德水平得以切实提升,为诚信环境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各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交流和联系,实现通力合作,共同参与抵制各种形式犯罪的活动中,确保金融系统能够正常运转。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建立监督制度,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更有利于银行账户管理的综合治理。
2.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构建立体账户管理系统
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与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交换系统、联网核查系统、征信系统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一种立体的账户管理系统。通过各个系统的联网,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地掌握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并实现对其异常现象做到实时监控,为客户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能够实现及时地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有效地打击偷税漏税等犯罪现象,有利于为银行账户管理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此外,由于银行账户年检手续繁琐,建议可通过各部门合作,各系统联网,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有利资源,提高账户年检的效率和质量,这样可减轻企业、银行等部门在年检上的工作压力,有利于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树立制度创新意识
如果要适应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那么推进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而在现实中,针对于银行账户管理政策方面,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手段落后、政策措施不力、思路较局限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对银行账户管理不予积极配合,这表明银行没有有效地结合结算服务和信贷的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时常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明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与基本账户之间缺乏很好的联系。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要有足够的制度创新意识,才能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可以尝试推行以基本账户为基础、以一般纳税人为对象的主办银行制度。一般将提供贷款较多的银行确定为主办银行,与此同时,基本账户管理要和商业汇票管理、税收征管制度等有机地联系起来,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告知税收管理机构。另外,企业向外签发商业汇票时,只能通过基本账户进行,银行对基本账户以外的存款人的贷款必须低于基本账户存款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配合银行账户管理的积极性,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的条件。
综上所述,银行账户管理对金融机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要健全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用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各种有利资源,构建立体账户管理系统;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建设,树立制度创新意识;严厉打击一切经济犯罪行为。通过各种有利的手段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为银行账户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何俊蓉.制约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可持续发展因素分析.2011(42):56.
[2]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2.
一、审查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是否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实际执行中,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实不少。一是开设账户不履行审批手续,未办理《开户许可证》。如:我们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查中发现,有20个单位手续不全开设银行账户近30个;二是撤销账户不彻底。不少单位销户时只在商业银行销户,而未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也未将原《开户许可证》退还人行,有可能出现重新开户的问题。对此;我们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4]254号)及相关规定,给单位(或银行)作出处罚。
二、审查银行账户的开设是否有多头开户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经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或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同时该规定还要求:“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投银行开设;并由行政事业单位账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关于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的问题,主要发生在一些专项资金比较多的部门,还有各类学校等。主要表现为:(1)财务部门在多家银行开户,有些甚至在一家银行开设两个基本账户,另外还有定期存款等;(2)在非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巧立名目开设账户,如设立中心、公司等。例如:在对某高校审计时,发现该校开发办(无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在信用社开设3个银行账户;(3)在下属单位重新开立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等。为了制止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的问题,国务院1999年2月的第260号令《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三、审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算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主要有:(1)应上缴财政的资金,以各种名义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采取隐瞒、截留或转移资金的形式,少交预算外资金;(3)不按规定时间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另外,个别单位有将收入专户与支出专户混用的情况,对此,我们要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清理的规定》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审查有无租、转让银行账户的问题。《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或转让账户。”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转移资金;二是套现。而且大部分采取一种比较隐蔽的办法,一般不在账面上反映。例如:从甲单位通过银行向乙单位转账,然后甲单位从乙单位提走现金。资金在乙单位一进一出,如果乙单位不在账面上反映就很难发现。只有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与单位的银行存款明细账才能发现。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违反行政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六条:“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五、审查有无将公款转为私存或储蓄存款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制止公款私存的蔓延。于1997年2月就下发了《关于禁止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为了多得利益将房租、停车费等其他收入转入储蓄账户;还有一些单位为了提取现金的方便,也将部分资金存入储蓄存款;另有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储蓄存款承包任务,乱拉关系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助长了公款私存。审计中要注意存款走向和利息的清算情况。对此要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处理。对公款私存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公款转储蓄的,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关键词:银行账户收费;准入期;存续期;退出期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5-03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银行账户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涉及资金流动的起点和终点,是存款人办理存款、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和门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经济主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金的正常结算和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与单位、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存在密切的关系。同时,银行账户作为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基础和载体,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其开立、使用、撤销等环节也是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从银行角度对银行结算账户收费的动因及功效作以初步探究。
一、银行账户开立的选择权――银行账户收费的客户管理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赋予了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因此,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客观需要和各银行服务质量的不同自主选择开户银行。
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却未赋予银行选择客户的权利,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存款人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解释,为维护社会正常结算秩序,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平等地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银行在受理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时,应根据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审核存款人的开户资格,不得在制度规定之外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歧视性规定,对开立结算账户这一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排他性选择。
银行账户的持有者即银行的客户,现有的制度安排使银行在客户准入环节缺失选择权,无形中可能造成银行在后续管理环节的矛盾与困难。在市场竞争环境的驱使下,为维持良好的竞争力、获得既定经营利润,银行必须在细分市场、客户定位方面做出判断与选择。为解决面临的问题,银行需要寻求一种客户选择甚至退出机制,这种情况下,利用价格杠杆即收费政策对客户群体进行甄选逐渐成为一种有效的对策。
二、中外资银行账户收费比较――以小额账户管理费为例
2002年3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对余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账户每月收取6美元或50元人民币管理费,由此引发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银行收费的官司。此后,2005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开始对日均存款500元以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每年10元管理费,宣告中资银行服务收费时代的来临。
但通过对中外资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我们不难看出,中资银行的小额账户收费无论在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方面均远低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服务定价是其选择客户、实现市场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而中资银行服务的大众性、中低端客户对服务价格的敏感性决定其无法有效利用这一手段选择客户。但开征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中资银行而言有突破性的意义。一方面,它为银行建立了一种客户退出机制,通过收费的调节作用使客户对零散、闲置的账户进行归并、清理,引导客户根据其日常需求合理开立银行账户,形成较为理性的银行服务消费行为,客观上达到银行退出既定标准以下账户、缩小小额账户占比的目的,逐步建立个人客户的分层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比和利润结构,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正在改变传统的抢市场、抢规模的业务发展思路,开始更多地关注业务的集约发展与绩效。
三、银行账户收费的构成分析
从银行账户所处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将银行账户收费划分为三类,即准入期收费、存续期收费和退出期收费(如表2所示)。
(一)准入期收费:即在银行账户开立环节的收费,如个人银行卡的发卡工本费、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费等。从目前的收费标准来看,该类收费主要为保本型收费,如个人账户只收取了发卡工本费,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费各行也只覆盖了银行在了解客户、开户审核、签订协议、账户信息初始维护方面的成本支出。值得指出的是,通过对上海市中资银行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收费情况的调查(如表3所示),目前建行上海分行在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时按照其对客户的评估收取最低200元、上不封顶的开户费。这种弹性收费标准表明建行在客户风险评估与服务定价、客户分类与选择方面迈出领先的一步。
(二)存续期收费:即在银行账户使用环节的收费,这里仅包括与账户及账户信息使用相关的收费,资金收付相关的结算收费暂不考虑。具体包括:个人账户的卡年费,补发卡工本费,个人账户、密码挂失手续费,短信通知服务,对账折工本费,补打对账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年费,查询签购单等;单位账户的单位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结算账户信息查询,磁卡自助查询单位结算账户信息,短信通知服务,印鉴变更,印鉴挂失,打印对账单,补制对账单,补制回单,出租电子回单箱等。该类账户收费目前主要集中于账户信息提供方面的收费,如账户信息查询、对账单、回单收费,账户维护方面的收费,如卡年费,以及账户使用异常情况处理方面的收费,如挂失手续费、印鉴变更收费等。该类收费基本为保本型、低附加型收费,目前各银行在高附加型账户产品功能开发及收费方面仍较欠缺。
(三)退出期收费:即在银行账户退出环节的收费,如个人小额账户管理费、一年(含)以上单位不动账户维持费、单位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该类账户收费主要是通过对银行账户的动态监测,对达到既定标准的账户实行收费,通过价格杠杆促使存款人采取对应举措,或者主动销户以达到银行账户退出、减少资源低效耗费的目的,或者通过主动资金调配使账户达到银行既定要求而豁免收费、从而提高银行整体账户质量及收益水平。
四、银行账户收费的定价策略
2003年6月26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赋予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对维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促进其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变,促进业务创新和成本管理起到重要作用。账户服务收费作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在成本、收益、风险管理之间寻求契合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通过以上对银行账户收费构成的分析,我们认为,银行应针对不同阶段的账户,结合对客户的分层管理目标定位,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
(一)准入期收费定价策略。准入期可采取风险补偿型定价策略,即银行可在客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弹性收费标准,结合客户注册资本、账户历史交易记录、资信程度、空头支票签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分类参考指标,据此确定账户的风险级别及账户开户定价水平。一方面将风险与收益相配比,另一方面通过价格调节机制起到厘选客户的效果,使客户拓展符合银行预期目标客户群体。
(二)存续期收费定价策略。存续期可采取成本加成、市场跟进、产品价值导向等定价策略,一方面可挖掘高附加值的银行账户信息产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采取成本加成法核定收费价格。另一方面,可采取市场跟进策略,结合服务便利程度、人口流动性、竞争性定价历史、产品差异、市场划分、收入水平、其他产品的销售、声誉/形象/口碑等因素对现有客户对收费项目的价格敏感性进行分析,确定适合本行发展目标的收费项目及价格。此外还可对高端客户采取产品价值导向定价策略,根据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进行协议定价。
(三)退出期收费定价策略。退出期可通过对价格结构的选择,结合市场定位、客户层次细分实行差别定价策略。客户调查表明,人们往往对银行如何收取手续费比对他们收取多少手续费更加敏感。目前可选择的价格结构有:1、单价政策(按服务次数收费);2、最低余额政策;3、固定月度手续费政策;4、余额/手续费结合政策;5、免费服务政策等。不同的价格结构各有其优缺点,银行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价格结构,结合对本行优势、劣势及现有账户情况的分析,制定退出期收费价格,提高整体账户质量及收益水平。
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作为价格杠杆,在银行账户管理及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作用日益被商业银行所重视,账户管理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与盈利能力,制定合理的银行账户收费价格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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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文哲,西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策略分析[J],金融会计,2004,(3)。
[关键词]账户管理比较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20213-01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服务功能的不断增强,银行账户的作用也显得日益重要。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改革力度很大,对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通过与国外的银行账户管理做法相比较,笔者发现了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做法中的一些不足。本文从法律基础、银行帐户分类、客户身份真实性鉴别方法、银行结算帐户开立及管控模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改革我国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议,希望有助于提高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水平。
一、账户管理的界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银行结算帐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二、国内外账户管理做法比较
(一)法律基础不同。我国习惯用专门的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银行账户管理内容,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管理主要依据2003年9月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银行账户管理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易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国外,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之中都有涉及,不仅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而且立法层次较高,不存在与其他法规的冲突问题。
(二)银行账户分类不同。在我国,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在国外,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不作人为的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自我规范,其银行账户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结算户,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借贷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存折户,存款人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三是投资户,存款人的定期或理财存款。日本银行账户种类大致可分活期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两种,活期存款帐户存款利率低,可开支票或提现金,定期存款账户一般有如最低存额等限定条款,有的提供和活期存款一样的转账、支票簿项目。
(三)客户身份真实性鉴别方法不同。我国在客户身份确认方面也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是较为概念化,立法层次也不高,没有准确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及证明材料合规性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商业银行基层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如在与人行对接的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客户身份真实性时,系统经常不反馈照片与发证机关,或者反馈的照片与身份证上的照片不一致,而客户在公安局预留的照片与身份证上照片是一致的。银行人员在掌握客户信息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在无法获取信息的条件下,银行人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审查。
在国外,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密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时,银行除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教育经历记录、社会保障卡、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有效证件或记录外,还实行“百分检查”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伪造身份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现象。日本的《本人确认法》是通过立法来保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有效确认。
三、改进我国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建立举报制度
1.制定客户身份识别有效办法。我国应借鉴国外银行一些有效账户管理经验,尽快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对识别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真正实现政府部门间系统联网,完善账户管理的操作手段,切实防止存款人多头开户和进行洗钱犯罪等违法行为。
2.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建议人民银行定期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现场检查,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同时各地人民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共同监督,把银行帐户管理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坚持帐户年检,实施长效管理。实行真正的帐户年检制度,客户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户银行进行帐户年检,人民银行在开户许可证上加盖年检标记,通过年检督促开户银行及时清理睡眠户和撤销无效帐户。人民银行通过实行动态、长效管理,保证帐户数据库的真实和完善。
(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1.用磁卡代替开户许可证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实行用磁卡代替开户许可证进行帐户管理的制度。凡首次申请开户的存款人须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领帐户卡。帐户卡是存款人参加支付结算的凭证,集开户许可证与支付结算证于一身,实现银行帐户的审批、开立和使用的有机结合。帐户卡的卡号是唯一的,可以设若干个副卡,存款人的主要信息资料在卡中记载。
存款人申请开户、销户、变更帐户信息时,开户银行应查验帐户卡,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将申请开销户单位的帐号、帐户性质等人民银行规定记载的信息在人民币银行帐户管理系统中记载,并及时通过网络传送到人民银行的帐户管理中心请求审批。人民银行帐户管理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分、支行报送的开户单位证明文件及“帐户卡”,在人行系统中对接收的存款人帐户信息进行集中审批,将审批意见发送给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并在存款人的帐户卡中记载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