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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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于___年6月22日作出了(___)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_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___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___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___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___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保险索赔申请书模板2
申请人:尹__,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__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年12月8日作出(__)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__
20__年_月_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___
官司败诉后,马国强索赔一事搁浅。无奈之下,他拨通了本刊的法律援助热线,寻求帮助――
事件经过
今年42岁的马国强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无学历二无技术,到平顶山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2008年6月,马国强遇到了熟人李英,得知李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炉具修造厂(以下简称炉具修造厂)工作,而且她和厂长还是亲戚。马国强激动地说:“你看看能不能把我也介绍进去?”热心肠的李英说:“我试试吧。”
一个月之后,马国强等到了李英的好消息,厂长同意他去工厂打工。7月底,在厂长著保兴的带领下,马国强来到了位于新华区医院附近的炉具修造厂。著保兴介绍,炉具修造厂属于集体企业,是一家由剪板、折弯、卷圆、电气焊等流水线组成的工厂。工厂的流程繁多,人手紧张,大多数工人都是多面手,要从事多个工种。简单介绍后,著保兴答应马国强第二天就可以上班,但没有谈及劳动合同事宜。
由于是熟人介绍,马国强也没有在意。在新的单位,他勤劳肯干、不怕吃苦,白天干活,晚上还值班,每个月下来有一两千元的收入,基本解决了全家人的日常开销问题。
工作熟悉之后,马国强得知,著保兴的儿子著国领开了一家剪板厂,名叫平顶山市西建材剪板厂(以下简称剪板厂),对外称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而且,马国强每次外出工作,都是著保兴下任务,由著国领带领去施工。马国强不止一次地问著国领:“我是在跟谁打工啊?”
著国领说:“都是一家,分什么彼此。剪板厂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
之后,马国强就在著国领的带领下,以剪板厂工人的身份外出工作。马国强从事的是体力活,经常磕磕碰碰,但均有惊无险,安全度过。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2月1日,著国领带领马国强等人来到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工程处院内施工。在将切割下的管子装车时,马国强对著国领说:“管子太重,我们人少,恐怕装不上去。”
著国领回头看了看偌大的管子,说:“没事,我们三人能应付。”说完,他和司机抬管道一头,让马国强独自抬另一头。
由于管道沉重,马国强不小心将腰部扭伤。疼痛顿时钻入骨髓,马国强蹲坐在地。然而,著国领只是安慰几句,再也没有过问。
马国强不想耽误工作,只好白天干活,晚上去附近小诊所治疗。12月14日中午,在家休息的马国强又被著国领叫去剪钢板。当时,马国强以腰痛为由拒绝出工。著国领便让介绍人李英去叫马国强。马国强碍于李英的恩情,只好带伤出工。
孰料,在剪板工作中,马国强又将腰扭了一下。旧病未愈又添新伤,马国强疼痛得蹲坐在了地上。这次,著国领依旧无动于衷,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旁边的工友实在看不下去了,急忙跑到附近诊所买了药膏。
2009年12月23日,疼痛难忍的马国强来到新华区医院检查。经过X光照片显示,马国强患有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当场要求马国强住院治疗。然而,马国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向医生提出回家休养。好心的医生问明原由后,提醒他说:“你这属于工伤,认定后老板应该报销医疗费用的。”
一语点醒梦中人。返回住所,马国强向著国领提出医疗赔偿。谁知,著国领竟不理不睬。第二天,著保兴让人带口信让马国强回家治病。索赔不成竟被辞退,马国强内心很不平衡,他再次向著国领索要赔偿。著国领气愤地说:“这事我不管,我也管不着。”
父子俩相互推诿,马国强的赔偿费一时无法落实。疼痛难忍的他只好借钱住进了市第一人民医院。著保兴见事情严重了,只好吩咐儿子著国领取出5000元钱给马国强送去。之后,著保兴父子再也没有付过医药费。
2010年3月24日,马国强在朋友的搀扶下来到新华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6月29日,新华区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书:马国强在工作期间将腰部损伤,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腰肌劳损,马国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查,西建材剪板厂无营业执照、无独立用工资质,只是炉具修造厂设立的门面店。因此,马国强与炉具修造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炉具修造厂应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认定下来后,马国强本以为据此认定书可向著保兴索要赔偿。然而,著保兴拒不支付,并向新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有误。
著保兴在申请书上称:2009年,马国强在剪板厂工作时受伤,但要求炉具修造厂承担工伤责任无法律依据。劳动局不能仅凭两个企业老板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就认定两个企业同属“父子”关系。
2010年11月1日,新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支持了新华区劳动局的认定书。11月15日,不服复议决定的著保兴将新华区劳动局和马国强告上了新华区人民法院。
不久,事情发生了惊天逆转。2011年1月5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判决的马国强提请了上诉。
2011年7月2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官司没有打赢,马国强的工伤赔偿化为泡影,无钱治疗的他只好拖着伤病之躯回到老家。走在回家的路上,马国强欲哭无泪。他不明白,自己的工伤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本刊援助
(一)列举式职业病目录与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职业病鉴定机构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采用列举式进行认定,2013年出台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与2002年《职业病目录》相比,其法定职业病目录虽增加18种,达到132种,但仍采用列举式认定方式和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工业生产领域。这也就是说,还有相对多的一部分与职业活动相关的类职业病,如颈椎病、肩周炎、鼠标手等疾病并不在我国现行职业病目录保护范围之列,而类职业病正呈逐渐蔓延开来的趋势。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新工艺的改进,新的职业病所带来的危害也将不断出现,近年己发现巧种新的职业病,将继续威胁着劳动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二)职业病潜伏的时间长以致错过最佳鉴定时间
职业病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职业病具有滞后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大多数劳动者不得不根据福利待遇和用工环境候鸟式的迁徙到各个用工区域,由于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劳动者很可能在更换2~3个工作单位后,才逐渐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而在此时,大多数劳动者由于无法确定究竟在哪一家企业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患病,即使找到责任企业,有的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为劳动者如实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用人单位自证其罪的不能让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难度增加。二是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职业病是在长期从事有毒有害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潜伏时间长的特点,短则几年,长则达十几年。以深圳从事爆破工作风钻工的农民工为例,得在直径一米二甚至四五米的洞从事爆破工作,钻机一打开,粉尘四起,就看不到人了。直到10年后,这些风钻工的身体开始出现病征,但为时己晚,由于大多数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岗前、离岗健康体检制度、难以确认的劳动关系和职业病潜伏时间长等因素,致使大部分劳动者即使得知自己患了尘肺病,也无法获得及时鉴定,以致影响其最佳救治的时间。
(三)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力的执法取证体系
取证难成为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职业病鉴定的流程主要有:申请审核、组织鉴定、出具鉴定书、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一般情况下,走完整个职业病认定程序需费时1514天。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对职业病再次鉴定时,则会大幅度延长职业病鉴定时间。而审核的关键主要是对职业病申请者材料和劳动关系进行审核,然而对于大多数职业病患者来说,最大痛苦并非患了病,而是患了病却无法得到证明。从程序上来说,要及时治疗职业病,须获得工伤认定,而要获得工伤认定,则必须得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然而要获取各职业病诊断鉴定,则必须提供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主要由用人单位掌握,虽然新修改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但问题在于企业与地方政府是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仅从当前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有可能要求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职业病鉴定。
二、重构职业病鉴定制度的路径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职业病鉴定在举证责任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方式改为举证责任倒置,但职业病认定仍过分依赖法定职业病目录、繁杂的认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因此,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的职业病鉴定经验以完善不足之处:
(一)扩大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
一是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立过于单一,且数量偏少。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只达到83 %,仍有个别地级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来说,无法满足劳动者就近救治的需要,因此,应允许各地三级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其诊断结果也可作为劳动者职业病的证明,若有两份以上不同的职业病鉴定结果,则交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劳动者患病情况作出最后鉴定,此举既可改变一家独断经营的职业病鉴定模式,也可以增进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信心,从而杜绝类似开胸验肺这样的悲剧发生。
二是职业病诊断机构难以作出专业的鉴定。法律将职业病诊断专有权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其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单一机构的专业化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但这一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地方政府短期GDP增长,因为若严格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然对企业的生存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地方政府会施加一定的压力,致使职业病鉴定机构可能会作出有违公正、专业的鉴定结果,从张海超尘肺病鉴定事件可以看出,在两年多的求医过程中,张海超在全国各层次的综合性医院做了上百次检查,其结果均是尘肺病,而在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作出的法定结论却是肺结核,如此截然相反的结果暴露出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垄断,虽然《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虽己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作了扩大,但职业病的鉴定除了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外,其他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医院仍然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现阶段应尽快改革职业病鉴定体制,建立职业病专科医院或由多家三级医疗机构组成的混合型职业病鉴定模式,提升职业病的诊疗环境,凸显职业病鉴定制度的公正性、专业性。
(二)职业病鉴定制度应重新调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体制,即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首次鉴定,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现行职业病鉴定制度蕴含一裁终局的司法判断,既然如此,这种侵权责任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如何进行赔偿,都只能由人民法院来判定而不是鉴定机构。以交通事故责任为例,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根据事故现场、证人等有关证据,作出初步的责任划分认定,但最终责任划分是否按其执行,还要取决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病情鉴定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环节的证据作出司法裁决,以认定此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数额。因此,基于这种法律逻辑关系,职业病诊断应该校正以行政裁决替代司法审理的错误方向。
(三)简化职业病认定程序
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最大亮点在于简化职业病鉴定申请手续和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责任倒置,在申请手续方面,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所需鉴定材料与之前相比大幅度减少,降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门槛;在举证责任方面,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这些变化与之前相比虽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仍依赖法定职业病目录,对职业病界定的范围过于狭窄,未能充分考虑到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实际。如在巴西,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职业病目录,但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他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则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经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其简化认定模式大大促进了职业安全,有利于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降低职业病诊断门槛
美国的职业病诊断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立法保障方面,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以减轻职业病患者康复成本。二是职业病诊断方面,政府未设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但依据有关法律,职业病诊断可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同时,政府每年出版职业病识别指南、各种工业毒物的标准文献、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帮助有关医生更好地进行职业病认定。三是职业病争议解决方面。如果雇主或保险公司拒绝承认医生关于雇员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可由各州政府劳工部门的调解服务处进行调解或仲裁。若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或不接受仲裁结果,则可将争议上诉至法庭,甚至逐级上诉。而最后的审理结果,法院则要在听取相关医疗领域知名专家的证词后作出判决。四是职业病索赔方面。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是全球通行的规则,在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不仅在条文上规定所有雇主都应为每一雇员提供安全保障,更在现实上要求雇主依法为雇员交纳工伤保险。由于雇员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雇员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发生工伤后,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从而缩短了职业病索赔程序。
(五)推行类职业病与职业病并存的职业病鉴定方式
根据德国法律,凡从事对身体健康权有危害的职业活动,用人单位就应购买相应的职业意外事故保险,从而更好地为职业病的防治提供高效保障,即使如此,仍有些疾病未列入《职业病条例》或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条件,被称为类职业病,但只要投保的意外事故保险单位认可这一事实,仍可视为患有职业病,患病投保人就可以享受与此相关的赔偿。因此,德国这一做法能在很大程度上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最大限度地避免《职业病条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破除类职业病患者鉴定赔偿困境,并尽可能为类职业病患者提供人性化设计。而在我国,一方面,类职业病不可能被认为职业病,更不用说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我国职业病名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病名单相比,仍有较大完善空间,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病名单(2011年版)分类齐全,既有物理因素所致的疾病,如振动所致的疾病等,也包括职业性肌肉一骨骼系统疾病,如快节奏或重复性动作等,全面考虑职业活动有可能产生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就连颈椎病这样大众化的职业病也被纳入其名单之内。据此,不管是在职业病名单的覆盖方面,还是在职业病认定标准的灵活性方面,我国职业病鉴定都应借鉴国外经验,使其变得更加开放和合乎底层劳动者的期盼。
参考文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生活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房屋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突然得病……,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高,但一旦发生却会带来巨大损失。虽然这些风险捉摸不定,防不胜防,但是聪明的人们总是能想出好办法来应付这些风险:每个人都拿出一点钱,汇集成巨大的“资金池”。当少数人遭受意外事故时,就从这个“资金池”中拿出一部分帮助他度过难关——这种“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做法就是保险。
保险就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特殊行业。接下来,我们将带您走近您生活的“保险箱”,可以使人们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保险。
(一)带您认识保险家族的成员
在保险大家庭里,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主要成员。
1、保险监管机构:我国的商业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设立保险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的专业监督机构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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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为了避免因过度的恶性竞争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由各保险公司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保险业协调组织,虽然它属于非官方性质,但却可以利用行业公约形式对违规的公司进行制裁。
3、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是指具体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4、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推销、风险管理与安排、保险价值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间服务活动,并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评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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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风险可以保
我们每天面临的风险五花八门,但并不是每一种风险均会被保险公司承保,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风险,才称之为可保风险。
保险中的可保风险仅指“纯风险”。纯风险的意思是说只有发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得利益的可能。比如财产被盗、身体得病等风险就是一种纯风险。而投资股票亏损就不是纯风险,因为投资股票不仅可能亏损,也可能赚大钱。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为股票投资上保险的。具体来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损失程度高。如果潜在损失不大,微不足道或者人们完全可以承受,这类风险人们根本不用采取保险。比如,您根本不会因为担心遗失一个苹果而专门买保险。
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小。如果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本身就很高,这样的风险投保意味着昂贵的保费,也就谈不上转移、分散风险了。比如,某地区新自行车失窃率高达40%,如果对新自行车投保,您需要支付40%的纯保费,外加保险公司为弥补营业开支而收取的保费(比如10%),那么总保费就达到了车价的一半!显然投这样的险很不划算。
损失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保险公司在确定收取保费时,需要明确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然后才能据此计算应缴纳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掌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些数据。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任何一个险种,保险标的的数量必须足够大,否则就起不到分散、转移风险的作用。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加大道德风险,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这是指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以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被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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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让您高枕无忧
准确地说,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四大类在内的财产保险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统称,也是保险公司最传统、最广泛的业务。常见的是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某种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是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比如,您的分公司向国外某企业出口了一批货物,但是您对买方能不能守信心里没底,您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合同,约定您支付保费后,如果对方破产或赖账,就由保险公司代替买方企业向您偿还货款,这就是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损失补偿,它强调保险人要按照约定赔偿损失,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1、购买财产保险时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建议您读懂保险合同中条款含义,搞清您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赔款,哪些是不保的风险。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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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要带齐有关证件。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要带上行驶证、营运证原件;新车要带上机动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等。如投保企业财产险、家财险,保险公司要派人员到投保单位和投保家庭查验,核对有关财务帐册、发票及实物,以便按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不能超额投保。《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仔细核对投保单内容,索取正式保费发票。交纳保费时,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费发票,取得保险单正本后仔细核对与投保单内容是否相符,发现差错或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或要求改正。
不能重复投保。《保险法》第41条规定:对重复保险,各保险公司分别按比例分摊赔偿,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因此,建议您若同一车辆、同一份财产,只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用不着多交保险。
2、购买财产保险后注意事项
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3、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
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是火灾、水灾,应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
调查核实。
家庭财产保险出险后,需持有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证明,受损物品清单,购物原始发票等。
《保险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主要有:
赔款期限为10天,前提条件是赔款金额要先确认下来。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赔款数额确定期为60天内,60天后仍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最低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后再补齐差额。
索赔时效为两年,超过规定时限,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汽车保险——为您的出行保驾护航
您是否已经给您的爱车购买保险了呢?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也就是说,您不能在不购买主险的情况下,单独购买附加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机动车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依法索赔。索赔程序为:
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配合现场查勘定损。一是认真填写出险登记,二是如实提供有关单证,三是配合现场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责任,四是协商维修,保存好修理发票。
保险车辆索赔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出险通知书,保险单,交管部门证明、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由派出所或乡以上政府出具的事故证明,各种费用发票、收据等。
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
(五)人身保险——与您共渡难关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强调损失补偿,但是人身保险就不同了,它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更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向车祸中失去双腿的人“补偿损失”。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要求程度、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只要您愿意,您就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讲究保险受益人应依法受益,除了医药费不能重复给付外,您可以获得多份保险金。
按照保险的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投保人和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如果您误报、漏报、瞒报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如果您少缴保费了,就得补缴,如果您多缴了,保险公司就得退还。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您在投保过程中,没有诚实填报相关状况,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然,通常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两年之内要求解除合同,两年之后就不可以了。
1、购买人寿保险注意事项
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合同。为了保证您购买到一份合法、可靠、有利的人寿保险,请您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合法的寿险公司。
选择合格的人(营销员)。
《保险法》第132条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请注意检验人(营销员)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身份证。
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
消费者应当购买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在办理投保时,尽量到其营业场所查验其是否具有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活动。
任何境外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合法营业机构,在中国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消费者如购买其产品,保险权益将得不到境内法律的保障。
选择符合您自身需要的保险,要注意从“需要”出发。
购买前,要弄清您买的是什么保险?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是什么?怎么交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等,可由投保人为其投保。
《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填写投保单要明确保险受益人。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亲笔签名十分重要。
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今后出麻烦。
索要正式保费发票。
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发票并妥善保管。
注意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2、投保人寿保险后须知事项
注意检查您手中的保险合同文本是否完整。
告知家人。以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万一发生意外,无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当您暂无力交纳续期保费时,不要忽视以下两种补救方法:一是宽限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补足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合同可复效;二是60天的宽限期内交费有效。
3、怎样向寿险公司申请索赔和给付
保户购买寿险的最终目的,是在事故发生时,或达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时,能够得到寿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因此,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应注意以下事项: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填写申请。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以免延长案件调查时间。
出具证明。持保险单、理赔申请书、最近一次交费凭证及有关证明交保险公司验证。如死亡、伤残,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伤残鉴定书;如门诊治疗需提供门诊处方笺、病历;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裁决书或认定书。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上述单证后要调查核实,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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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为了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失业问题以及其他类的问题,社会保险应用而生。
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从社会各方筹集资金形成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它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
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既不像社会救济那样旨在满足人们的最低生活需要,也不像商业保险那样可以满足人们的较高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为劳动者提供切实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出现亏空的时候用国家财政补贴,也就是我们说的“财政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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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购买保险不糊涂
1、学会规划买保险
我们常常说买保险是指购买商业保险,其实,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福利性,有条件的情况下首先尽可能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保障的人群多,但保障水平低,商业保险补充了社会保险的不足。购买商业保险时,理智的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保险,既要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如果您遇到危机很难继续缴纳高额的保险费,到时如果退保就会造成经济损失。
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
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损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应当购买这种保险。
选择合适险种
儿童:最需要健康和教育保障,家长可以考虑购买健康险和教育金险。教育金险具有储蓄功能,相当于为短期的大笔教育支出做长期准备。
年轻人:应当考虑疾病保障与意外保障。这两项的费用都不高,是比较实惠的选择。
中年人:优先考虑的是健康险、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保险。除此之外还可以购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如分红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老年人:更需要健康和生活保障,在享受您的保险成果时,还需要再购买一些疾病保险、看护保险、意外保险。
2、投保人投保须知
业务员的责任: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并要求其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您需要特别关注的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与免责、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给付、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重视保单: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妥善保存保险单,不要将它遗失或损毁。如果丢失,请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补发手续。收到保单后,应在7天内多次认真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如遇不解或疑问,应随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进行咨询。如对所投险种不满意,10日之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选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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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索赔时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人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3.投保时风险意识不能少
保险公司也有风险。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保险金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对于广大投保人而言,签订保险合同后,千万别以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应多一些“心眼儿”——万一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办?万一保险公司破产怎么办?这绝不是杞人忧天。
关键词:工程经济管理;成本控制;预防方法
中图分类号:TL36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经济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工程项目链构筑的重要组成环节,所以,搞好工程经济的管理对促进项目的经营和生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非同小可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企业管理者要高度重视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到项目改革的重要议程当中。科学的开展工程经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能使企业和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一、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类型
1、投标报价风险
(1)中标与否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分析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文件及项目的条件、承包方式等信息,如果对这些信息分析不够全面出现漏洞的话,就很可能会造成投标失败。 再加上现在的建筑市场强手如林,施工企业投标竞争异常激烈,许多招标工程都要求合理最低价中标,微利经营成为了当今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如果投标人决策失误,会失去承揽工程的机会,更不会有盈利。一旦没有中标,企业在这之间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都要打水漂了。
(2)低价中标的风险
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由于建筑市场规则的不合理性,施工企业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业主经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不合理的工程款项结算方式强加给建筑施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顺利拿下这项工程,也同样会面临一种风险,那就是有可能自己辛苦中的标干不下来,没有利润不说,还可能会赔钱。
(3)对招标单位的若干要求采取勉强答应所带来的中标风险。 例如,施工企业如果对招标单位的让利要求、垫资要求、拨款方式等其他要求,投标方在承诺时如果太勉强,在中标后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一旦不能兑现,力不从心,会导致招标方索赔等后果。
(4)垫资项目带给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 由于一些原因,业主一时无力承担此项工程款,施工企业为了取得施工资格,不得不垫资施工、贷款施工。 在施工期间一旦遇到一些不可预知的事件导致项目拖延甚至停顿,后果将不堪设想。
2、施工管理风险
(1)来自外界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在施工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当地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这些现象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一旦发生,或多或少都会对工期的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严重的话还可能会彻底摧毁已建成的项目产品,而且这方面的风险一般不在投标人的掌控之内。
(2)来自施工单位自身的风险。 在选择施工方案的时候,若不能综合考虑到自身施工技术、设备承载能力、工期、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很可能在已选好的施工方案下难以按预期完成目标,工程施工方案技术含量越高,施工越复杂,其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大。 另外,工程安全与质量也存在一定风险。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未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安全操作条例而导致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事例经常发生;业主临时提出加快工程进度,却不给予施工企业补偿,这些都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损失。 企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是否得当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效益,其风险性也是存在的。 从现场实际操作来看,分包方通常会暗地里套取工程款后甩手不干,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再者,即使分包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也存在一定风险,这是因为在建筑工程实施期间需要使用大量的农民工,即使施工企业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培训,他们也会由于缺乏操作经验、对施工环境不熟悉等原因,存在质量事故和工伤隐患的风险。 如果选择了错误的劳务队伍,还会引起合同纠纷。
(3)来自业主方面的风险
施工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本应秉着公平、互利、平等的原则签订。但业主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施工合同的各种不合理条款将工程风险与责任转嫁给施工企业,如将 2%-2.5%的工程总承包风险费视作转嫁所有风险的跳板,把二、三类设计变更、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工程量等均强加给承包的施工企业。 另一方面,施工单位要掌握业主的信誉和财力,特别是项目的资金来源、可靠程度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能力。 如若对这些了解不够,比如说,在施工期间业主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工程费用,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和工人窝工,自然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一定损失。
二、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预防方法
1、建立健全工程经济管理体系。目前,企业应加强完善工程经济管理体系,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包括工程设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等,使工程经济管理渗透到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其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利用竞争机制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防止因缺乏监督而出现管理漏洞;最后,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材料检查检验制度,防止劣质产品混入施工现场,同时要加强材料管理,有效降低施工成本。
2、要加强施工人员业务培训和教育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对于人力技术密集型建筑企业来说,人是影响企业经营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施工企业要强化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其安全施工、科学施工观念和能力,要针对老员工开展各种专项施工技术培训工作,要发挥老员工的经验传、帮、带新员工,帮助新员工更快的掌握施工技能、更快的适应施工环境。要将人力资源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将其视为企业生存发展之本。 定期组织专业技术骨干开展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和素质,有效降低了各种人为因素导致的工程风险。
3、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一项工程完成的好坏与快慢跟施工作业人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果施工队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与别的施工单位相比就处于劣势,甚至造成工期延误,给企业带来损失。 所以,对施工队伍进行有力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一个素质良好的施工队对企业来讲是一笔巨大的财富,除了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外,企业也应该看到来自他们的风险,比如有的施工领班为了一己私利把民工工资收入囊中后潜逃,由此而引起的诉讼和行政干预,企业只能“付款善后”,严重影响到企业项目的成本管理,导致项目亏损。 针对这种现象,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约束,坚决不允许不签订合同就进场施工,必须明确合同双方责任,对施工队伍要加大监管力度,决不允许其放任自流,滥用工程款。 企业负责人要定时定点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工人滞工的现象发生。
4、加强施工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
主要包括:加强投标报价管理,防止出现低价竞标现象;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合同。
5、要认真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防止出现报价与实际形成价相差悬殊的现象发生
预算员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既要防止因“低价中标”的影响而有意减少报价,又要实事求是地估算出工程的合理报价。 另外,在工程总量计价确定后,投标人要根据变化的工程量对单价实时做出调整,在对单价调整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显而易见的畸高或畸低,以免被招标人认为该报价没有科学依据而被视为废标或降低中标的机会。
6、加强科学管理项目方法使用
项目管理建立明确目标,在明确的目标下开展相关的施工项目,以此来按照之前制定的计划进行,有利于工程项目更快更平稳更有效的进行。同时要加强项目成本。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相互结合的模式,不能单一的只重视其一,要保证管理目标的合理性,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结束语
工程经济学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是企业实现工程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工程经济管理中存在很多风险,防范风险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当前最重要的任务。面对工程经济管理的现状,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些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防范,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黄丽莉.浅淡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