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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hina's college students financial aid policies provides a fair opportunity for poor students' pursuing of their education. As one of the aid policies, the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system aims to promote China's education cause's fair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Since the commencement of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policy, it is very important in easing the economic pressure of poor students and maintaining the normal order of school. But with the increasing of the national tuition amount, some problems appear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and other conflicts encountered in the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operation process, the paper proposes the suggestion for imporving China's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system.
关键词:国家助学金制度;贫困生;矛盾
Key words: national tuition assistance system; poor students; conflicts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08-01
1高校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基本情况
1.1 我国高校国家助学金制度现状国家助学金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不断发展,资助学生的金额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大。随着高校教育的扩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国家对高校资助政策的改革,国家助学金在整个资助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有所降低,已不再具有人民助学金阶段的全垄断特点。但随着国家资助保障水平的提高,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与以往相比则有所提升。
1.2 国家助学金制度与其他助学制度的区别虽然奖学金和助学金都是一种无偿的资助,但奖学金是向优秀学生颁发的奖金,用以表彰和鼓励先进,为优秀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经济保障。
助学贷款是为学生克服经济困难,由金融机构、学校等组织向学生提供的借贷基金,助学贷款政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一项基本资助政策。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2当前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矛盾
2.1 现实和预期的矛盾问题一,发放延时。国家在发放国家助学金时,都希望各个地方政府和高校能配合国家按时发放,但总会出现国家助学金延时发放的现象。问题二,发放对象不准确。国家助学金在发放后,虽然让许多学生都从中获得了资助,但发放对象的不准确也成为了一个受人关注的问题。许多不贫困的学生利用不恰当的手段也获得了国家助学金,这对于国家助学金的施行造成了不良的反响。问题三,使用流向不当。由于钱发到学生手上后如何使用由学生个人支配,所以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流向问题也出现了与预期不相一致的情形。
2.2 判定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真与假的矛盾一是材料本身真与假的矛盾。在我国的国家助学金中,申报材料中存在不少的赝品。为了判断大学生家庭是否真正困难,教育部指导建立了认定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贫困证明。然而,开假证明对家里有能耐的同学来说,根本不成问题。二是申报材料与现实反映的情况真假难辨。现行的执行办法要求贫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向学校递交申请,并同时递交相关的贫困证明材料。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学生做递交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部分存在伪造的现象。由于大学生生源地较为分散,高校难以对每一个申请贫困资助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证。
2.3 贫困认定单位如何掌握贫困标准的矛盾首先,贫困认定单位对于国家助学金的具体条款知之甚少。在目前,一般学生所填写的贫困生认定表中,有资格认定的单位一般都是学生居住地所在的居委或者街道办事处。其次,大部分的贫困认定人员认为具体的贫困标准很难把握和量化。通过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查,发现大部分基层人员对于国家助学金了解甚少,这也许就是助学金评定发放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的原因所在。再次,问题还存在于鉴定过程中居委会工作人员所遵循的原则。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工作人员都知道要公平地查看每一位候选人的情况,但真正做到这一点却不容易。
2.4 高校学生面对国家助学金时的矛盾由于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的不断增大和资助学生的不断增多,高校学生在面对国家助学金时会产生不同的矛盾。有些贫困的学生因为自尊心的原因,不愿意表现自己贫困生的身份,而不去申请国家助学金;而有些家庭情况良好的学生却在面对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抵制不住诱惑,成为了“伪贫困生”。问题一:失去了原先的救济性质,让巨额金钱带给学生巨大的诱惑。同样都是高校学生,都是无收入的消费者,有人因贫困生的特殊身份得到了形式各样的补助,并且其总量远远超过同学们通过努力与良好素质得来的奖学金。问题二:制度初期不规范令人有空可钻。有的学生曾感叹到是不是填表的时候家庭收入填得少,或者是跟老师好一点的,就会有助学金。问题三:未能体现国家原本的教育功能,对学生道德水平造成了冲击。随着助学金错给次数的增加,无疑在学生当中形成了不良风气,使许多家庭不贫困且没有资格申请贫困资助的大学生,在面对每个学期上千元助学金的诱惑时变得摇摆不定,一些抗拒不了诱惑的学生就会出现伪造贫困证明,以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行为。
3完善高校助学金制度的建议
在发现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问题所在后,可以分别是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改无偿机制为有偿机制、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各个流程的监管、建立国家政策统筹与个人回报相协调的资助方式、发挥社会作用,减轻国家办学负担和建立具有情感关怀的贫困生心理资助体系。这几项措施可以提升国家助学金制度在贫困生认定上的准确性,并将国家助学金以资助为本的性质得以体现,降低了它的资助金额,与其它的助学政策相配合,使得国家助学政策在整体的功能上更加合理,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国家助学金制度的育人和助人功能。只要通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制度,提高人们对国家助学金的认识度,国家助学金制度会在整个国家资助体系中继续发挥作用,为贫困的大学生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柯文进.对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分析[J].江苏高教,2001(6).
[2]倪彬,倪玲.对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思考[J].高等建筑教育,2005.
关键词: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6-0120-03
2014年2月28日,教育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中指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但仍然有“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由此,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研究生奖助政策与机制较以前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扬州大学在研究生奖助体系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实践,初步建立起全员覆盖、分类分型、多方参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全员覆盖,规范明确参评对象
1.研究生教育基本数据。扬州大学作为一所省部共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全国第一批博士、硕士授权点高校之一。自1992年合并办学以来,历经20余年的发展,学科门类齐全,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根据扬州大学研究生院的数据显示,目前扬州大学现有1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4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6个博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分布于26个学院,有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型研究生、海外留学生等各类在籍博硕士研究生9000余人。
2.研究生奖助概况。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扬州大学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学校特别制定《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对研究生奖助的经费来源、奖学金类别、助学金类别、评审标准、奖助对象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学校对研究生奖助经费予以保障,明确规定研究生奖助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几方面予以保证;明确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学院自设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学院自设助学金。自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施行以来,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日臻完善,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在籍的全部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达100%;修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博士生和部分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指标,逐步形成了科研成果为导向、校院职能部门和导师多方参与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为引领、研究生导师为主体的助研资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对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进一步予以奖励,加大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表彰力度。如表1所列,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扬州大学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投入总额达九千八百多万元。
总体看来,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标准处于江苏省领先水平,较大地改善了研究生生活待遇,有效地激发了研究生专业学习和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分类分型,科学制定奖助细则
2014级是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施行的第一个年级,针对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实际情况,扬州大学对未进行改革的2014级之前年级和进行改革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院自设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等不同类型的奖助情况分类制定奖助标准、科学制定评审细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依据《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暂行)》评定,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每人,硕士研究生20000元每人。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博士研究生不将名额划拨至学院,从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方面划定12个大项129个小项逐项规定分值,由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填报个人成果等具体信息自行申报,最终在全校范围内依据得分高低来评定获奖者。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博士学术新人奖的荣誉称号,同时鼓励博士研究生使用不同成果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在学段内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另奖励20000元。硕士研究生则依据在籍人数测算各学院划拨名额,各学院保留划拨名额的一般作为获奖基数,学校将各学院划拨名额的一半统一至学校层面依据得分高低进行竞争,视硕士研究生的得分高低,成果丰硕得分高的硕士研究生最后的获奖数最高可达获奖基数的三倍,最低的学院只能保有获奖基数。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细则体现了博硕士不同的导向,博士阶段鼓励以科研成果来进行竞争、社会工作和学习情况的分值较硕士为低;硕士研究生在鼓励参与社会工作和认真学习的同时,也鼓励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多发表成果。同样等级的科研成果,硕士可获分值较博士为高。如此,在坚持科研导向的同时,也兼顾到博硕士学术水平的差异和获得成果的难易。
2.学业奖学金。主要评定依据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试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金额从4000元至18000元不等,所有的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因评定时间是在每年的9月,研究生一年级无前一年的评定材料,故一年级博士不分等次,每人15600元;硕士为鼓励优秀生源前来攻读,学校对本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生源和来自985、211高校的生源给予12000元的学业奖学金,其他生源给予8000元的奖学金。对于二、三年级的研究生,从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打分,依据得分来划定研究生可获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从2014级起,每位研究生入学均收取学费,博士每年10000元,学术型硕士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每年10000元。学业奖学金等级和金额的设定,在激励研究生认真学习、踏实研究方面有着显著的激励作用。
3.助学金和其他。主要设置依据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修订稿)》。目前扬州大学提供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朱敬文助学金、导师助研津贴、“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朱敬文助学金依据《扬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条例(修订稿)》分配名额至各学院进行评定,标准为2000元每人;2014级起研究生享受的助学金包括导师助研津贴、研究生“三助”津贴,用于资助无工资收入的非定向研究生,其中导师助研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少于2000元;研究生“三助”津贴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参加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的研究生。
学校还设立了博士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资助专项资金,每季度都资助博士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设立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对优秀博士给予生活补贴。此外,各学院还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各种学院特色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以扬州大学农学院为例,学院自设了院长奖学金,由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提供,用于奖励在学术论文、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方面取得成果的博硕士研究生,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奖励金额从2000元至50000元不等。
三、多方参与,公正进行评定审核
扬州大学目前实施的分类分型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从奖学金和助学金两个大类,兼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这两种不同类型,从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设立了多种多样的奖助学金,牵涉到全体在籍研究生,如何公正地进行评定和审核,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研究生奖助体系实践和改革的重点。
在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审核过程中,从班级、学院、学校,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进行本单位范围的评审和决策;每一环节的阶段性结果都会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向下一环节递交或公布结果。
如图1所示,在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包括申报人、班主任、导师、院研究生秘书,工作机构包括班委会、院评审委员会、校研究生工作部、校评审委员,相应个人和机构都充分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进行奖学金评定审核工作。以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为例,申报人如实填写自己在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成果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并附相关证明支撑材料交所在班委会;班委会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认真汇总整理本班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对其综合表现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证明,导师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证明;学院研究生秘书除对申报人学习情况进行审核外,还需整合各班上报材料从12个大项129个小项逐项进行材料审核,核定申报人各项得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院领导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等级进行最终的评审和鉴定,依据学校下拨的名额择优上报;校研究生工作部整合全校26个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报人的情况,对各项分值结果逐项进行核实整理,形成全校的评审汇总表,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领导、校领导组成的学校评审委员进行最终的评审,决定国家奖学金的获得人选。
四、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成效
在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之后,在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受惠面、奖励力度、思想教育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成效。其一,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惠及全体研究生,使得每一位非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都可以享受到学业奖学金和助研津贴,博士研究生平均15600元和硕士研究生平均9000元的学业奖学金标准相对于博士研究生10000元和硕士研究生8000元的学费而言,在解决学费负担的同时,还可以解决部分生活费用,对提高研究生的积极性具有普适性的意义。其二,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强化了科研成果导向,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此外大部分学校或学院对研究生科研成果都有奖励政策,再加上助研津贴和其他补贴,高额度的科研成果回报有利于激发研究生潜心科研,取得更丰硕的成果,也会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其三,改革之后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明确设置了助研、助管、助教的岗位津贴,有助于鼓励研究生自己的劳动获取所得,可以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意识和自食其力的能力,同时在具体的助研、助管、助教的岗位工作中,有助于他们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增强他们的实践动手能力。
五、思考
美国“人本心理学之父”马斯洛在其代表作《动机与人格》中详细阐述了需要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的基本需要分为“匮乏性需要”和“成长性需要”两类:其中“匮乏性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这类需要的满足依赖于他人和外部环境;“成长性需要”是指自我实现需要,这类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个体的内在因素获得[1]。
在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实践中,首先要重视研究生需求,建立全员覆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奖助学金评审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评审细则;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确保公平进行评定审核,这样才能使研究生奖助体系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奖学金和助学金不仅是对研究生的物质奖励,更重要的是对他们学习科研的一种肯定和认可,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精神奖励;单纯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都无法达到最完美的强化效果[2],研究生奖助学金是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正强化。
无论哪种激励理论,都是关注人个体内在精神或外显行为在外部诱因作用之下所起的变化,是对激励作用过程和效果进行的研究。在激励理论的指导下,以研究生奖助体系作为诱因,不断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求学热情,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为帮助镇街道辖区内的在校中小学生及考取高等学校的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推动扶困助学工作,街道决定开展“春雨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政策体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上学难问题,在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发挥拾遗补缺作用,杜绝因贫失学、辍学现象发生,让受救助的学生感受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体会“春雨润心”的美好与力量,能够坚强、勇敢地面对困难,把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社会各界的真心关爱转化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的强大动力,树立远大抱负,早日成长成才。
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下发有关文件,使广大群众明确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召开驻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扩大此项活动的深远影响。
(二)广泛发动,形成合力
发放“致全街道企业团体及爱心人士倡议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各级组织、各团体和个人发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关心支持家庭困难的学生,捐献善款,奉献真情,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三)细致摸底,规范办理
组织专门人员走进社区,走进贫困学生家庭了解详情,触摸实底,建好档案;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街道党工委、社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出示相关证明确定救助名单;在相关范围内予以公示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及捐款者通报款项去向,形成监督机制。
(四)心灵抚慰,春雨润心
资助是目标,“志助”才是最终目的。要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进行精神抚慰,心灵净化,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注重挫折调节能力的培养;克服自卑意识,自尊、自强、自信、自立;懂得“滴水之恩,涌泉回报”,把社会各界的爱心资助化作成才之志、奋进之源,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人民、回报社会,真正达到“春雨润心”的效果。
申请对象
1.在镇辖区的中小学生及具有镇街道常住户籍的当年考取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全日制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
2.具有镇街道常住户籍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
3.辖区内在校孤儿、春蕾女童和特困学生。
活动时间
每年8月份集中开展“春雨助学”活动。
资助标准
1.对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学期分别给予400元、600元、800元的救助资金。
2.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新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助学金。
3.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中小学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视家庭困难程度每年给予5000-10000元助学金。
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申请审核审批,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在校中小学生可由家长(或直系亲属)持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学生所在学校开具)、学校出具的品学兼优证明材料、户口本、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中小学助学申请表》。
2.高中毕业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考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学生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考准考证、户口本、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入学大学生助学申请表》。
3.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读学生持所在院校出具的品学兼优证明材料、学生证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在读大学生助学申请表》。
4.社区初审。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张榜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后出具家庭收入评估、困难家庭经济证明,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
5.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教委办审核。街道社会事务办在接到申请后,会同街道教委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家庭收入情况、学生信息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报街道领导小组审批。
6.领导小组审批。街道“春雨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助学金。
资金来源和管理
1.资金来源:街道设立“春雨助学”专项资金,每年200万元,由财政拨付与社会捐助共同完成。社会捐助部分由街道教委办负责接待。联系电话:87987857
2.资金管理:教委办负责该资金的申请、受理。社会事务办负责审核把关,纪委负责监督使用,并于每年12月份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1.所发放的“春雨助学”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学生的学杂费、书费、生活费等。
2.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由受资助学生学校负责监督。街道向受资助学生学校致函或通知,学校回函反馈受资助学生使用助学金及在校表现情况。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1)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3)正在接受或已接受过其他资助(包括国家、单位、团体、个人资助)的。
社区资助
一、调查概况
2013年10月,笔者同处绵阳市内的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等4所高校4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随机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86份,有效问卷346份,问卷有效率86.5%。并通过当面走访和网络交流的形式对30余名直接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辅导员进行了访谈。
二、调查结果
(一)现行资助政策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资助的基础性工作,认定结果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公共财政资源能否准确配置到政策对象群体中去。调查中,43.93%的受访者认为学校的认定结果出现了较大偏差,而对于结果持认同态度的受访者仅有12.72%,10.4%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了解。对认定工作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受访者为35.8%,有22.55%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
(二)资助政策实施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影响程度
调查中,30.06%的受访者认为基本上或完全解决了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方面的资金问题;54.92%的受访者认为资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问题;只有15.03%的学生认为国家资助对于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求学问题作用不大。另外调查中,36.42%的受访者认为存在受助学生将资助资金用于请客吃饭或者购买娱乐性电子产品等不合理消费方式,同时有40.46%的受访者表示对受助者的资助使用方式表示怀疑。
(三)政策执行者及政策受益者对于政策的知晓度及满意度
在对资助政策体系中的众多资助制度的评价中,受访者认为最为合理的资助制度是凭实力获得的奖学金,得票数占49.71%。而对“免费午餐”―国家助学金却备受争议,仅有16.18%受访者认同其合理性。此外,助学贷款受到赞同的比例为17.34%,勤工助学受到赞同的比例为16.76%。
(四)学生对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新诉求
受访者对无偿资助的助学金制度意见比较突出,要求降低助学金比例提高奖学金比例,因为奖学金的认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比较少相对公平。从辅导员的角度,他们也更倾向于将资助资源向奖学金倾斜,做到“贫中选优,优中重贫”。
三、现行资助政策体系执行过程表现出的问题
(一)资助对象认定过程缺乏准确度和公信度
这一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认定标准难统一,多数认定标准普遍缺乏严密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无法有效核实其真实性,也无法对同等情况的申请人进行量化比较。二是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填报不实。三是认定工作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包括来自负责认定工作的老师、具体组织认定的学生干部等。
(二)资助理念滞后导致政策实施异化
一是表现出重经济“扶贫”,轻心理“济困”,用资金对学生进行支持救济,却忽视了由于贫困引发的学生一些极端的心理情绪和行为。二是重资金发放,轻绩效监督。个别学生错误地认为国家和社会的资助是理所当然,习惯于享受“免费午餐”的良好感觉,从而丧失了忧患意识和逆境成才的斗志。
(三)资助政策知晓度有待提高
现行资助政策体系的宣传渠道主要通过高校直接面向学生进行,但总体上都呈现出宣传形式单一、信息单向传递的特点,缺乏制度约定的政策宣传使宣传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学生对于政策的了解不足。
四、优化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效果的建议
(一)转变资助理念,调整价值导向
资助政策应体现出准确、高效的资助理念。所谓准确即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做到困难学生全覆盖;所谓高效,即是让每一分钱的资助都能起到积极作用,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如何通过资助引导和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何开展资助工作的诚信教育,培养资助对象的诚信意识;如何让学生通过获得资助激发社会责任感,成为回报社会的人才等。
(二)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引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自卑和消极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极易出现的不良心理状态,学校可通过设立助学班、开展专题辅导会等形式,将教育资源有目标地向困难学生进行倾斜,从而减轻他们的学习压力,提高专业学习成绩。通过心理团体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心理训练和素质拓展等活动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人格、自我意识和社交能力的辅导。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20元)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四)对下列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照顾。
(1)属于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2)属于有重病人家庭的;
(3)属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学的困难家庭的;
(4)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
(5)属于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区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由村委会和联村乡干组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由联系村的区直单位复核,复核率要达到20%,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在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乡镇负责人和低保专管员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抽查率10%)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区、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区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7:3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区补助指标后,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故意侵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关键词]强化理论 大学生 奖励机制 存在问题
一、强化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在高校日常管理中的应用
强化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B.F.Skinner)提出的。斯金纳认为,无论是人还是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会采取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作用于环境,当行为的结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当行为的结果不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强化理论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在管理上,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从而加强这种行为;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与组织不相容的行为,从而削弱这种行为。
强化理论在我国高校日常管理中得到极其广泛的应用。以教职工为对象而言,在日常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对教职工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或惩罚,正强化的方式包括发放奖金、表扬、提升、改善工作条件、给予学习和成长的机会等;负强化的方法包括批评、处分、降级等,有时不给予奖励或少给奖励也是一种负强化。以学生为对象而言,正强化包括校级或院级的奖学金评比、评优(秀)评先(进)等,而负强化则包括对违规学生书面或口头的警告和批评,对在平时学生工作出现错误的学生干部给予或重或轻的批评和训斥,甚至通过学生家长的“威严”以达到教育违规学生的目的等都能被看作是一种负强化行为。不过,在具体的高校日常管理的运用操作中,正强化或负强化的强与弱依行为主体判断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更多的情况是正强化的手段多于负强化,只把负强化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补充手段”。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作为两种截然相反的强化方式,高校日常管理中的正强化与负强化之间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并未真正有效的应用于高校日常管理之中。
二、大学生奖励机制中的存在问题及其正强化分析
1.校学工部(处):评定标准不明确、不细化,未能有效的引导学生进行参评。
我国绝大多数重点院校都已经组建或成立了自己的学生工作部(处),专门负责高校日常学生事务管理。学生部(处)是奖学金评比条例的制定者,自然而然的也就成为奖学金评比这一正强化行为的“施行者”。但在学工部(处)所制定的评比条例中,评比标准并未有效的引导学生进行奖学金的申请和评比,其原因就在于评比标准不明确,笼统模糊,这样的话就会造成奖学金评比在最初实施时的“失灵”,正强化作用就会失效。
现在,我国高校都已经或正在实行学分制。学分制的引入就直接造成究竟是以学分绩点为主评标准,还是以综合测评为主评标准的尴尬局面。在绝大多数学生看来,最为“公平”的标准是应以学分绩点为准,不应将综合测评成绩作为主评标准,因为综合测评成绩有很大的出入,那些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就能以“非学习成绩”而多多加分,从而赢得奖学金评比竞赛的足够“筹码”。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奖学金的来源不断增多,授奖面也不断扩大。获奖机会的增多,奖学金来之交易,这在客观上削弱了学生的竞争意识,降低了奖学金含金量,造成奖学金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调控功能的作用也相对减弱。事实上,学生们的这种区分比较适合于正强化的周期划分。以奖金额度较小的单项类奖学金为例,在心理上,学生们每取得一项成就或一次进步都希望立即能得到强化主体――学校或学院的认可与奖励,如果被认可或奖励的周期过长,学生们的心理预期就会受挫,正强化的作用就有可能未尽其最优效力,同样,在奖金额度较大的综合类奖学金评比中,一年一评既能给予学生们足够长的学习周期努力学习以期获得最后的成功,又能消除每学期评比一次而不得不承受的心理压力。
奖学金评定条例制定不清晰、不明确,评定标准不适应学生的心理需求,归结起来,这与作为正强化主体的校学工部(处)管理者的自身素质的高低和学生工作经验的多少不无关系。就自身素质而言,不仅仅是学工部(处),甚至是整个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自身“素质都参差不齐,既有知识经验都非常丰富的教师,也存在不少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的‘滥竽充数’式的老师”。在评比标准都不清晰明了的情况下,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高低更会直接影响到奖学金评比施行效率的高低。最为重要的是,政策制定者的基层学生工作经验极度匮乏,制定的条例不能适合实际操作层面的需要,从而导致院级学工部门在评比中的“默然”和“茫然”,继而转化为一种“无奈”。有时奖学金评比条例一年一变,甚至会出现同一奖学金在四届学生中都不一样。校级学工部门管理者想当然的求改革、求创新,造成的不仅仅是学生们对学校奖学金评比的不信任,更会导致院级学工部门对上级部门工作的不配合,正强化失效,负强化增强。
2.院学工组:评定流程公开不及时,存在“个人情感”和“暗箱操作”的可能。
从奖学金评比的程序来看,院级学工部门处于校学工部(处)与学生之间,发挥着政策执行与政策反馈的“中间人”作用。奖学金评比政策执行的好,对学生正强化作用就有效,反之则正强化就失效。
在院级学工部门接受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比,到学院公示的过程中,学生没有任何参与的机会,甚至学生们都不知道公示结果如何评选出来的。院级学工部门的评选过程除了可能会受到校级部门评比条例不明确的影响外,其本身在实施政策时的自身行为也事关奖学金评比的公正与效率、正强化作用的强与弱。具体说来,院级学工部门的管理者早已把奖学金评比视为一种习以为常的、普通的日常工作,思想上不再重视,将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后,按照评定标准“简简单单”的把评选结果公示出来,同时,他们还可能依个人偏好,在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对学生干部予以“照顾”,提高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当奖学金评比结果不符合大多数学生的心理预期时,其评比的公平性就会遭到学生的质疑,进而会在学生心理上产生一种“被剥夺感”,“放弃努力”或“拒绝努力”的负强化心态加强,“继续努力”的正强化作用减弱。这样,奖学金评比的正强化作用在中间环节就已发生“质变”。
3.学生:自我积极性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强化客体的监督作用。
学生是正强化行为的客体与对象,但正强化行为的有效与否是主客体之间互动的结果,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学生都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但作为客体的学生并不是绝对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可以提高自我参与的积极性,对奖学金评比条例的诸多问题和评比程序的公正性提出合理的建议,进而反作用于作为行为主体的校方和院方管理者,达到正强化作用的良性互动。
但事实上,大多数学生都把自己定位于一个被动接受者的角色,不会主动参与奖学金评比过程。一方面,现今奖学金的额度和覆盖率都有大幅提升,但在绝大多数不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们看来,既然自己没有任何希望,何必劳神劳力的关注呢?关注的学生都是那些肯定能获得的,以及那些与此“”的学生。这些“不关注”的学生往往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付出的与收获的不成正比,刻苦努力获得奖学金远远少于做兼职所收获的酬金,虽然有可能仅仅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暗示。这样的话,对那些能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来说,正强化的作用在此刻起到了作用,但对于那些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学生来说,得奖学金的可能总是那几个学生,更多的人对此已经漠然,奖学金对他们也不具有激励作用。正强化作用显然失灵。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评比程序公开不及时,评比结果不透明,加之不能有效的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那么,学生们的参与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任何提高,被动接受的位置也不会有任何改观。因此,如何调动绝大多数不能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的积极性,才是高校管理者们最关键的问题所在。
三、关于高校奖励机制改进与完善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奖励机制的正强化作用的失效,取决于校方、院方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多重互动、多重强化。据此,高校奖励机制的改进与完善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增强评比条例的科学性,既要细化,也要量化
评比条例是科学性,即是评比目标的明晰和适度。一方面,就制定者而言,必须深入学生基层,真正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以此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比条例。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因该是明确、可测和适中的。既不能含混模糊,让学生不知道在哪些方面努力,努力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获得奖学金;也不能把条件设得太低,不需要努力就可以获得奖学金,从而失去激励作用,也不能把条件设置得太高,让学生觉得无论怎样努力都得不到奖学金,对奖学金望而生畏,从而放弃争取奖学金的努力。奖学金的额度要因学生心理预期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另一方面,必须要细化、量化。奖学金评比条例的不明晰,必然导致学生行为的“自我中心”,把诸多模棱两可的情况归入评比标准的范畴之列,这样评比条例应有的标尺作用失去方向,学生们却生成了奖学金评判的自我标准。细化就使得学生们能“对号入座”,不会打“球”;量化则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防止评判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2.注重评比程序的时效性,以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评比程序的透明、公开。
评比程序的时效性的增强,一方面需要加强管理者和执行者的自身道德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学生申请,到学院汇总,再到学校公示,每一步都需要充分调动管理者和执行者的服务积极性,这是充分保证评比程序时效性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必须引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对于学生而言,实行“申请-评比-公示”的“一站式”服务,既方便快捷,又能相对公开公正,使得每位申报的同学和不申报的同学及时了解评比的过程,避免了因信息不公开、不对称造成的信息滞后作用。对于执行者而言,即可将院系学生管理工作中人工工作量(操作)降低到最低限度,提高整个工作流程的效率,同时又可提出一个通用的学生奖学金评比模型,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奖学金评定。
3.提高评比对象的参与性,发挥师生双方的良性互动
学生参与率的提高,关键在于搞活长期置于奖学金评比的“中下层”学生积极性。以往我们在征求学生意见、召集学生代表时,更多的侧重于优良学生和学生干部,认为他们的意见就是“绝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忽略甚至忽视了“中下层”学生的想法与建议,确切的说我们视奖学金评比为“投机型政策”,而不是“投资型战略”。奖学金注重的是“奖”,而这个“奖”可以分为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和对不优秀学生奖励。在不改变奖学金设置的最根本内涵的前提下,扩展奖学金评比对象的范畴,是奖学金评比得以发挥长久激励作用的根本。事实上,单纯依靠院级学工执行者和“极少数”学生代表的奖学金评比程序,早已遭受众多学生的质疑,也直接助长了一些主要学生干部的学习侥幸心理,这样何来奖励优秀和强化学习的目的?因此,参与学生的增多,才能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强化奖学金的奖励促进作用。
四、结语
高校奖励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是当前高校日常管理应对新形势与新变化的自我进步。尤其是在“90后”进入校园后,他们的思维更活跃,维权意识更强烈,对于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的任何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公开行为,肯定会比“80后”大学生更趋自我意识的表达。现今,高校奖励机制不够完善、管理者自我素质欠佳,有可能会导致“90后”大学生的行为更加“激烈”,加之网络维权途径的盛行,如若管理者处理不当,就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影响校园稳定与和谐。高校奖励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注重公平,效率其后”,这值得每位高校教育管理者和执行者的深思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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